欢迎来到易发表网!

关于我们 期刊咨询 科普杂志

大学生就业的法律法规优选九篇

时间:2023-09-12 17:04:10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大学生就业的法律法规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大学生就业的法律法规

第1篇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权益;法律保护

当前我国高等教育发展迅速,2011年全国高校毕业生人数为660万人,2012年为680多万,“十二五”时期应届毕业生年平均规模将达到近700万人,就业形势非常严峻,大学生就业压力短期内无法缓解。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大众化教育下大学生就业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比较普遍:许多用人单位滥用用人自,就业市场出现很多侵权和歧视现象[1],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而得不到及时有效救济,更多的是因制度、法律法规等的缺失而不得不对遭遇不公时听之任之,无法抗争,不敢、不愿、也找不到主张自己的权利依据。

事实上,我国关于大学生就业的政策、法规、规章数量不少,但总体上还处于比较杂乱、重复甚至个别相互矛盾的情况,还远没有形成大学生就业的法律法规体系。国内对大学生就业权益法律保护的正面宣传及保护研究较多,但少有专门论述大学生就业权益法律保护的文章。

一、我国大学生就业法律制度现状探究

我国目前关于保护大学生就业权益的规定多为政策性的,法律性的散见于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失业保险条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

这些法律制度对我国大学生就业权益的维护确实起到一定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其存在的不足是显而易见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立法体系存在结构缺陷,二是对就业权等相关概念的界定不准确,三是对实施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四赔偿责任单一,五是救济途径局限单一,六是实施机制薄弱,落实不力。

二、国外大学生就业权益法律保护经验

放眼国际,对如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考察,我们发现其对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重视主要体现在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完善和就业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上,重在提供完善的就业法律保障体系。在法规的制定上,不同国家地区通过制定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管理就业,既规范了毕业生劳动力市场,又保障了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权利,同时也维护了各用人实体的合法权益。

为了促进就业,美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如《社会保障法》(1934年)、《就业法》(1938年)、《1964 年民权法》、《全国就业与培训法案》(1973年)、《劳动力投资法》(1998年)等,为实施大学生就业服务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美国政府为了鼓励大学生到特定地区或从事特定职业采取了许多激励措施,其中最为常见的做法就是免除学生的贷款义务。美国政府对大学生助学贷款分为直接贷款与联邦帕金斯贷款两类,就直接贷款而言,对于连续五年在指定的小学或中学作为全职教师,从事低收入家庭学生的教学服务工作的大学生,可以享受贷款减免政策。在联邦帕金斯贷款上规定,到指定中小学、全职特教、残疾人职业、全职护士或医疗技术人员、全职法律执行官和教养官等部门或行业就业的大学生可全部免除贷款[2]。除了联邦政府的贷款减免政策之外,各州还有不同的鼓励政策规定。此外,联邦政府还积极鼓励大学生创业,在创业贷款、审批程序及审批费用等方面提供便利。

德国在就业法律法规方面有自己独特的一面,是目前西方国家中制定最详尽的解雇程序的国家,1947年德国就制定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随后制定了一系列新的劳动法规,如《职业教育法》、《就业促进法》、《训练促进法》等,将大学生就业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在扩大就业需求、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也是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的世界典范,通过一系列法律,对社会成员的生、老、病、死、伤、残、孤、寡、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进行保障。这对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非常全面及时到位,他们使大学生就业服务主体上更多体现为政府行为。

在实施机制方面,国外以及我国港台地区早就建立了相应的机构以保障社会就业公平(包括大学生就业)。如美国的联邦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EOC),它根据《联邦机构平等就业机会申诉处理规则》对关于就业歧视的投诉开展调查并进行调解。当调解不成功时,投诉人可以向法院提讼。EEOC在全美下设50个地区办事处,有效地调解了关于就业歧视的投诉。英国依据1976年《反性别歧视法》设立了公平就业委员会,该组织可直接向雇主提问并从回答中寻找相关证据,并可以为受害人准备书,全权代表其参加诉讼。我国台湾地区为避免对妇女的就业歧视,各县市政府成立了“就业歧视评议委员会”,到1999年4月已有20个县市成立此委员会。

三、我国大学生就业权益法律保护之建议

面对新形势,无论是稳定就业、扩大就业,还是确保社会稳定,都迫切需要法律层面的保障。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是一复杂工程,“只有当个人遭受的侵权通过政府公平而可预期地得到了矫正,个人才能在法律上而不是在道德意义上享受权利”[3]。政府应尽快建立健全完善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现提出如下思路建议:

1.修改完善宪法关于就业的规定

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就业歧视,完善关于就业平等权的规定。就业平等权从性质上来讲是一种宪法权利,对其进行宪法保护是最为根本、最为有效的救济方式。

2.出台反就业歧视法

目前有很多学者和人大代表强烈要求国家尽快出台以维护人权、追求平等为宗旨的《反就业歧视法》,从制度上消除就业歧视,建立健全对被歧视者的救济措施。如规定禁止在招聘广告中排斥性别和生源地的表示等等,减少对于大学生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就业歧视现象。

3.制定有关大学生就业公平的法律

尽快制定有关大学生就业公平的法律法规,如《普通高校毕业生权益法》、《普通高校毕业生平等就业法》、《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法》,并把相关的优惠政策和保障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为大学生顺利就业扫清道路。

4.制定大学生就业的社会保障立法

制定《工资支付法》,规范和约束雇主的工资支付行为,调整争议较多的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停工工资和延期支付工资行为等,这对引导大学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及灵活就业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制定《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和《社会保障法》等相关法律,实现大学生社会保障相关法律的衔接配套。

5.出台大学生就业服务法

这一法律应首先要明确大学生就业技能的培训内容,完善职业供求信息制度,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实现岗位与大学生的有效匹配,开发针对大学生就业的专门服务项目,制定出全国统一具有操作性的更加明确的激励措施,对到艰苦地区和特定行业工作的大学生,增大其转正晋级、工资补贴的幅度和比例,减免其在校期间助学贷款或代偿学费,服务一定年限后,希望返回大城市就业应该给予政策便利和优惠等等。

6.加强行政立法

由于大学生就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的政府职能部门较多,部门之间由于职责不同可能出现工作相互交叉、重复或者相互推诿。因此,政府应明确各级政府以及各政府部门之间在大学生就业中的具体职责,规范自身的政府行为,防止政府责任出现缺失。

7.加强地方立法

在构建保障大学生就业权益立法体系的过程中,地方立法层面的作用也不容忽视。地方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可以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和立法程序相对灵活的优势,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满足本地区实践的需要,建立一个由点到面、由中央到地方的立体的法体系。

8.加强大学生就业市场的法律法规建设

完善大学生就业市场制度体系,加强就业配套制度建设,建立和健全毕业生就业市场运行规则,规范市场行为,做好大学生就业市场的预测与信息。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基础上尽快建立和实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条例》,规定毕业生就业市场开设的条件、程序、监管办法,反对不正当竞争,制止欺诈行为,完善毕业生就业市场中介组织的功能,建立良好的市场运行秩序,保证毕业生就业市场正常运行。

四、完善我国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作为一项基本制度,是社会的“安全网”,也是经济的调节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国家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政府的重要职责[4]。当然大学生就业权利的保护和促进,仅靠立法是远远不够的,还在于己有的法律是否得到了遵行和落实。因此,大学生就业权益需要切实有效的实施机制加以保障和充分合理的监督机制进行制约,需要在行政执法和司法等法律实施过程中加强对其进行保护。

1.设立保障机构

设立一些专门保障平等就业委员会的机构,为弱势群体提供就业歧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以保障劳动者就业平等合法权益的实现。我国这一机构的名称可为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

2.设立专门处理大学生就业纠纷的救济部门

这个救济部门一方面向大学生宣传就业政策和平等理念,另一方面可直接开展查证工作。由于大学生受到就业歧视在我国具有普遍性、特殊性和严重性,一旦用人单位的行为被该机构认定为“就业歧视”,该机构可以首先通过非正式的程序,劝说用人单位放弃歧视性的雇佣措施,若调解或劝说失败,则该机构可以代表大学生向法院提出,如果法院判定就业歧视成立,监督违法者对判罚结果强制执行。

3.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社会团体应当是社会保障公益诉讼制度中不可或缺的角色,而赋予社会团体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也是当今世界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的趋势之一,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完全可以代表大学生向法院提出。

4.完善行政救济

尽快出台《劳动保障监察法》并明确各级政府在劳动监察中的作用和责任,完善行政救济将使大学生得到一个安全有利的就业环境,其就业主张也得到政府责无旁贷的支援。

5.加大劳动监督和惩罚的力度

为了有效保护大学生就业权益,有必要加大监督和惩罚的力度,对侵害大学生就业权益的,除了经济赔偿外,增加精神损害赔偿,并给歧视者以行政处罚,对于后果严重、恶劣的行为给予刑事处罚[5]。

6.强化司法保

司法保护是保障大学生就业权益最为现实的途径之一,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能恢复和补偿大学生被侵犯的权益。司法保护主要体现在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上,有必要为大学生这一弱势群体提供一定的帮助和扶持,扩大司法审查范围的内容、增设特别程序、推行简易程序以降低诉讼成本、合理配置举证责任,实行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优先,以利于大学生的各种权益得到及时充分的救济。

建立健全促进我国大学生就业的长效机制,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是必由之路,有效解决当前大学生就业难问题,切切实实维护好大学生就业权益,构建和谐社会,我国大学生就业权益法律保护工作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2011年11月20号,中国政法大学研究所《2011年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状况调查报告》,报告显示:2011年国家公务员近万个岗位,全部存在健康歧视和年龄歧视,此外在政治面貌、性别、户籍、地域等方面存在大量歧视性要求.

[2]贾友军,綦群高.美国政府、社会与学校在解决大学生就业中的角色定位与借鉴[J].中国大学生就业,2006(6).

[3][美]史蒂芬•霍尔姆斯,凯斯•R•桑斯坦.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M].毕竞悦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26.

[4].关于发展社会事业和改善民生的几个问题[J].求是.2010(4).

第2篇

关键词:就业率统计;美国次贷危机;大学生就业;影响

2008年,美国发生了次贷危机,很快便发展成为席卷全球的世界经济危机。受其影响,世界各主要国家纷纷出现经济下滑、失业率上升等问题。针对日益恶化的经济形势,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稳定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现阶段正处于经济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就业形势尤为严峻。经济危机爆发后,大学生就业压力愈发突显。 大学生就业既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也是关系长远发展的经济问题和事关社会稳定的政治问题。

自1999 年实施高校扩招政策,到 2009 年,我国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已达到611 万。大学毕业生由于缺乏工作经验,受传统就业观念影响较大,已经成为就业大军中的“特殊群体”。截至2009 年 6月,全国高校毕业生签约率仅为45%。而且,大学生初次就业的工资在下降,以往的一些热门专业的就业率也在下降。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中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策。2009年1 月 19 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009年3 月 17 日,教育部下发《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公告》等。2009 年 6 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宣布,我国已基本形成由15个配套文件组成的一整套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体系。种种迹象表明,给予大学生就业的特别关注和相关帮扶政策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大学生的就业压力,但也存在着政策之间缺乏协调性、政策执行不到位等问题。

1、加强大学生创业教育。

当然,在高校中开展大学生创业教育, 不同于社会上以解决生存问题为直接目的而开展的就业培训。为此,迫切需要首先设计大学生创业素质评价体系,对当前大学生的创业素质现状进行了解和评价,再据此进行针对性的创业教育,切实提高大学生的创业素质和就业能力。此外,还要采取灵活的措施,在社会上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如通过社区宣传栏等引导公众对大学生就业形势、 自主创业形成理性共识;利用高校的宣传平台,通过校报、校园广播等形式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创业观;通过网络、 报纸等媒介向大学生宣传国家鼓励大学生创业的政策与措施等。

2、加强大学生就业指导体系建设。

提高大学生就业能力高校就业指导是提高大学毕业生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之一。 西方国家将就业培训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且配有高素质的专职辅导人员,以及多样化的就业指导内容。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美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体系研究的新进展主要包括: 就业指导理念系统从以就业为本向以人的发展为本转变, 就业指导理论系统由单个理论指导向整合理论指导转变,就业指导主体系统由高校为主向政府、用人单位、中介组织、高校协作转变,高校就业指导服务内容系统由单一内容的被动服务向多内容的主动服务转变, 就业指导模式系统由择业指导向个人发展辅导转变。加强大学生就业指导体系建设,提升大学生就业所需的个性品质和技能,才能从根本上缓解大学生就业压力。

3、充分整合大学生就业信息资源,提高供求匹配程度。

在信息高速发展的21 世纪,政府应充分利用信息科学技术,在节省人力、物力、财力的同时,为社会提供更好的信息服务。由于劳动力市场固有的信息不对称特征,求职者往往需要花费更多时间和精力来搜寻各种招聘信息,极大地增加了搜寻成本。为此,迫切需要注重发挥信息共享的优势。政府进行就业信息,有助于克服劳动力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政府整合大学生就业信息资源, 使大学生掌握充分的就业信息,据此让他们接受就业指导,有助于促进供求匹配。在网络日益普及的条件下,网上就业信息将逐渐成为大学生就业的重要渠道。 充分整合大学生就业的信息资源平台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由信息高度集中的中央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各省、市依次建立统一的大学生就业信息资源平台。大学生就业的信息应该包括各个行业的职位需求统计、按行业分类的公司招聘信息,以及专家对未来几年的职业预测等。

同时,也应包括大学毕业生录入个人基本信息的空间,大学生有权修改自己的基本信息,或调整自己的求职意向。 此外,网站上还可以准备心理测试、职业能力测试等,以便大学毕业生更加全面地了解自身情况。

4、建立健全大学生就业法律法规体系 ,形成公平的就业环境。

从世界范围看, 许多国家都将大学毕业生视为一般劳动者, 并通过法律法规来保护包括大学毕业生在内的所有劳动者的就业权利。 我国由于市场机制不完善,大学生就业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还存在着就业不公的问题,如户籍歧视、性别歧视、经验歧视等。我国实施的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策,应改变以往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做法,使大学生就业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保障大学毕业生的公平就业权利。

目前,我国人事分配制度滞后,户籍制度与各种编制是限制大学生就业的瓶颈。为此,应该改革户籍制度,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对非特殊岗位不能有性别歧视的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企业解雇员工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这样的现象,企业在和大学生签订正式合同之前,往往有一个月到半年的低工资实习期。在实习期内,大学毕业生必须要以出色的能力完成相关任务,企业才会与之签订正式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出现企业和大学生之间权利分配不平衡的现象,企业完全可以在实习期满时,以各种理由拒绝大学生。法律法规应该关注类似问题,提供合适的方法以避免企业的欺骗行为,更好地保证大学毕业生的权利。

[1]杨新莹,王伟静. 论经济危机下大学生就业难的成因及对策分析[J]. 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10,03:34-38.

[2]许帅. 金融危机形势下提升五年制双专业学生就业率的实践与思考[J]. 科教文汇(下旬刊),2010,(4).

第3篇

关键词:中日就业河南高校

中图分类号:G647.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7)02-0009-02

作为中华民族与文明主要发祥地之一的河南。在新的历史时期获得了快速发展,高等教育发展规模空前。为了进一步促进河南经济的快速发展。发挥高等教育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河南迫切需要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日本是中国的邻国,研究日本大学生就业政策对于缓解河南高校毕业生就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基于中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比较的视角。寻求缓解河南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的有益经验。

一、中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比较

下面就中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相同点与不同点进行比较。以探寻两国在促进毕业生就业政策上的成功经验。从而取长补短。

1.就业政策相同点

(1)出台背景相同

中日两国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上具有相同的背景。都是在国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日渐严峻的情况下出台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高等教育需求加剧,导致高等教育规模不断扩大,其结果是高校毕业生数量剧增。人才供应过快又形成新的供求矛盾。即高校毕业生供应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人才供大于求,社会人才需求难以满足毕业生就业需求,造成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政府为了节约社会人才资源,解决毕业生就业难的社会问题.出台缓解毕业生就业难的相关政策。

(2)政策行政推动

中日两国政府对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高度重视,都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或者法律法规,以通过行政手段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例如中国政府为了促进大学生就I,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关于选拔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工作的通知》等;日本政府为缓解大学生就业出台了《职业安定法》《紧急雇佣对策》《雇佣对策法》等法律,利用法律的强制效应,有效缓解了大学生就业形势。

(3)优惠补偿机制

中日两国为了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都建立了政府优惠或补偿机制。中国政府制定了学费补偿机制,自主创业贷款扶持机制等。鼓励大学生进行自主创业、自主择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日本建立了企业奖金机制,对接纳大学生就业的企业给予奖金补偿。通过经济刺激的方式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以吸纳更多的毕业生就业。

(4)学生就业培训

中日两国在高校毕业生就业上都重视对学生进行就业培训,两国都出台了系统的、可持续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培训计划与目标,以提升就业培训的可持续性。学生就业培训内容丰富。既包括大学生技能培训,也包括大学生就业心理指导、就业观引导等。学生就业培训能够针对普通高等教育与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实际情况。使培训多样化。既有校内培训。也有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大大提升了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2.就业政策不同点

日本在推动毕业生就业方面相对成熟。中国就业政策有待完善。下面从就业体系、行政推动力度、着力点,就业评价、服务机构等角度展开比较。

(1)就业体系

从就业体系角度比较。日本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就业体系,政府宏观设计相对成熟,具有明确的目标,就业政策机制相对完善。措施得力:中国政府尽管认识到缓解大学生就业的意义。也采取了相关的措施。但是尚未形成完善的体系,只具有短期效应。

(2)行政推动

中日两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在行政推动的力度上也存在一定的差距。日本政府在缓解毕业生就业政策上往往多以法规的形式出台,辅以制度激励,包括企业奖金制度、就业体验制度等,由于以法律的形式出台,强制效应比较突出,行政推动力度较大;中国缓解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往往以通知、意见、条例等形式出台,约束效应要远远低于法律法规。而且大多政策执行力度不够。很多政策得不到有效落实。

(3)着力要点

中日两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着力要点也各不相同,都从自身国情出发,体现出自身的独特性。日本国土面积较小,资源相对缺乏,但是科学技术优势突出。因此,日本在缓解大学生就业的着力点在于利用技术优势。建立专业的就业服务与指导组织,信息化程度较高。中国幅员辽阔,地区经济发展存在不均衡现象。为了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的平衡性。中国政府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就业。深入基层就业。这样既可以缓解毕业生就业的严峻形势。又能够促进我国地区经济均衡发展,为中西部地区、基层输送优质的人才,促进中西部地区发展与基层发展等。

(4)评价机制

中日两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评价机制建设的完善程度也各不相同。日本基于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评价机制已经形成,并且能够做到向社会公开,有效提升了毕业生就业政策的科学性,使就业政策趋向完善;中国基于毕业生就业政策评价机制还不够完善。评价主要通过行政部门进行自主评价。评价缺乏透明性与合理性。这对完善我国毕业生就业政策极为不利。

(5)服务机构

中日在毕业生就业服务组织机构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中国主要以人才交流中心为主,尽管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社会化服务机构。尤其是网络平台上的学生就业服务机构。但是鱼龙混杂,就业服务的内容比较单一,往往是就业信息,而且可信度不高;日本除了政府部门的毕业生就业服务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也形成了一定的规模。服务面比较广,服务效率与质量比较高。

二、缓解河南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的启示

中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上的相同点与不同点。都折射出两国在缓解毕业生就业上的智慧。对于缓解河南高校毕业生就业具有重要启示。

1.发挥政府宏观设计作用

对中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比较发现。政府在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政策制定中充当了宏观设计者的角色,确保了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导向性。河南政府要在中央相关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引领下。进一步提升河南政府的作为意识。发挥政府在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宏观设计作用。政府要加强河南高校毕业生就业调查,准确把握人才市场需求与高校毕业生人才培养质量。准确把握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把握毕业生就业形势与趋向,制定长效、科学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计划与方案,引导高校优化人才培养结构。强化高校人才培养的“市场导向”意识,实现高校毕业生可持续就业。

2.完善制度与法律、法规

我国政府与日本政府在政策上存在的差异,日本政府往往以法律的形式实施行政干预。通过制定扶持大学生就业法律法规促进毕业生就业。这启发我们,必须要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就业政策与法律法规建设。提升高校毕业生政策落实情况。河南要认真解读中央促进毕业生就业的相关政策,在国家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宏观引领下,进一步完善河南地方政策与法律法规建设,建立起相对完善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法律的约束效应。同时,河南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对政策与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检查要做到常态化,将定期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官方调研与群众调查相结合,做到有法必依,政策落实到位,执行到位,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提升法律法规强制效应。

3.成立专业引导服务机构

河南政府要借鉴日本政府的先进经验。发挥信息技术优势。根据河南高校大学生就业实际。由政府主导成立专业的大学生就业引导服务机构,引进高等人才与专业人才,提升河南大学生就业服务机构的专业化服务能力。改变当前人才交流中心低效局面,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优质、多元化就业服务。进一步提升专业引导服务机构的信息化服务能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整合。形成一套完备的大学生就业信息服务资源库,就业信息要及时准确,不能简单停留在信息服务层面,要深化大学生就业服务内涵,为大学生提供深层次的就业服务,包括毕业生就业信息、就业方案设计、就业心理指导、创业服务等。还要积极探索社会化就业引导服务组织机构。为社会化就业服务提供政策支持。充分利用一切社会资源,有效缓解或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

4.建立科学高效评价机制

科学高效的评价机制将有助于优化政府就业政策与法律法规建设水平,为大学生提供更好的就业服务。河南政府要善于借鉴日本政府就业政策评价机制。以省政府为主导,以各市县为基本单位,立足于服务民众、服务大学生,形成一套严密的、系统的评价机制,精选参与和实施评价的人员,人员选择要具有普遍的代表性,包括不同部门、不同群体等,这样才能确保评价的客观性与全面性;要优化评价方法,不仅要对就I政策的指导思想、思路等进行评价,还要细化到具体实施的过程,包括政策的落实、执行与收到的效果,尤其要对就业政策要实现的预期目标与实际效果进行评价,为就业政策优化调整提供依据;评价程序要公开透明,接受全方位的监督,以确保评价的信度。河南政府在借鉴日本评价机制时。不能盲目照搬。要结合河南既有的评价机制与河南就业政策实际,以形成具有河南特色的就业政策评价机制,以免出现水土不服的现象。影响评价机制的效能。

5.结合地区实际彰显特色

河南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政策要汲取两国政府的成功经验,结合河南地区实际,充分释放地区资源优势。这需要河南政府进一步加强省情调查。准确把握河南的优势与不足,在制定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时,要进一步放大河南地区优势;要根据河南存在的不足,通过政府政策引导,发挥政府在宏观调控中的主导作用,借鉴中日政府在解决大学生就业上的思路。彰显河南在缓解地区毕业生方面的地区特色。

第4篇

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是指毕业生在参加招聘的过程中,就业单位对条件相同或者相近的毕业生产生与工作能力无关的歧视,而损害其平等就业的机会。就业地域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在招聘的过程中只招聘某一特定区域的毕业生,而歧视其它地域学生的一种社会现象。具体表现为部分单位为了在自身管理、缴纳保险等事项上节省时间和花费,在招聘时对毕业生的户籍身份区别对待,例如区别对待欠发达地区和农村户籍的学生。我国就业地域歧视是就业歧视问题中的一个重点组成部分,也是影响毕业生就业公平与就业质量的重要因素[1]。

2大学生就业地域歧视问题分型及其原因

2.1大学生就业地域歧视问题分型

2.1.1农村大学生在城市就业受阻

我国的户籍划分采取的是城乡二元化户籍制度,受这一制度的影响,我国高校毕业生在就业的过程中易受户籍制度限制。部分用人单位认为农村毕业生对城市生活的熟悉程度以及视野开阔程度都处于劣势,因此在同等学历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更青睐于城市户口的学生。

2.1.2少数民族地区的学生易受歧视

受地理位置、历史因素、政治因素的影响,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相对落后,在加上知识、技能、语言等素质因素的影响,我国少数民族毕业生的就业率明显低于汉族学生。例如受恐怖袭击的影响,大部分用人单位不愿聘用生于新疆自治区的维吾尔族毕业生,甚至对学习成绩好、能力强的少数民族毕业生也存在不同程度的排斥。

2.1.3地域标签现象严重

随着信息化进程的进一步推进,信息传播的速度加快,因此不少用人单位会根据互联网上对某一地区的人的大众标签选择应聘者。这些标签的广泛传播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用人单位对应聘者的印象以及评价,进而直接导致了就业地域歧视现象的产生[2]。

2.2产生就业地域歧视的原因

2.2.1我国严格的户籍身份管理制度

我国目前正在大力改善城乡二元制户籍制度,但城乡之间的差距难以打破。我国的城乡居民所享受的社会资源与公共福利上存在很大的区别,例如农村新型合疗政策与乡镇医保政策的差距使得城镇户口居民比农村居民更有地域上的优越感,因此部分农村户口的大学生因无法落户而受用人单位的歧视。

2.2.2区域经济差异上的不平衡性

受地理位置的影响,我国东部沿海地区港口众多,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化进程较快,而内陆城市受地域影响经济发展速度较慢,整体经济较为落后,所以使得社会资源、教育水平以及人力资源储备等方面远远落后于经济发达地区。因此,用人单位在招聘中往往对西北部毕业生有着严重的地域歧视。

2.2.3用人单位受利益目标驱动

众所周知,企业开展的一切经济活动的目的都是盈利,受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影响,用人单位在选择职员时往往会更偏向拥有社会人脉关系、生活稳定、地理环境熟悉以及语言熟练的本地人[3]。例如,北上广的大部分用人单位都会录用本地人,而只有在供小于求的时候才会选择外地毕业生。

2.2.4缺乏法律约束

我国目前有宪法、劳动法等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即保证劳动者的公平就业与平等劳动权,但目前尚未将地域歧视纳入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因此即使大众对就业地域歧视有诸多重视与探讨,但这一问题仍缺乏法律效力,使得很多用人单位不会因存在地域歧视现象而受到相关法律制裁,而使其在招聘过程中依旧存在地域歧视和对不同求职者的区别对待的现象。

3解决大学生就业地域歧视问题的措施

3.1改革户籍制度,消除城乡二元化现象

户籍制度是造成就业地域歧视的首要原因,因此要从根本上改善这一问题,就必须深入改革我国现有的户籍制度,改善、消除城乡之间根深蒂固的二元对立现象,进而使得城乡大学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可享有同等的身份和待遇。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应提供便捷的公民乔迁和登记管理渠道,促进城乡间人才的流动速率。最后,政府应极力缩小城乡居民在社会保障、受教育机会以及就业机会等方面的差距,保障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从而为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的客观条件。

3.2完善法律法规,有效推进反就业地域歧视法

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规范性,因此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能有效降低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制约作用,对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产生一定的规范作用。具体的措施为:在现有劳动法法律条文的基础上扩大劳动法中关于企业就业歧视的范围,并且具体指出就业地域歧视的定义、范围以及行为归属,并且加大处罚力度,进而建立一个公平、平等、规范的就业体系,使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公平的竞争机会[4]。

3.3加强企业社会责任感

目前我国的人才市场管理不够规范,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受到地域歧视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改善这一现状,相关部门应该增强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感,并且让企业重视自身在开发社会人力资源方面所承担的责任。帮助企业树立正确的用人观念,使其能尽量消除自身的歧视观念,尽可能的吸收多样化的合格人才,根据不同的人才设置不同的岗位,在选拔人才的过程中能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良好的就业环境离不开企业的支持,同时正确的人才使用观能帮助企业选拔有能力的人才,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4结语

我国就业地域歧视现象愈演愈烈,且对大学生的公平、平等就业带来严重的制约性,同时也对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带来一定的影响。鉴于此,笔者提出了改革户籍制度,完善法律法规,加强企业责任感等措施,为实现新一轮大学生就业公平问题奠定良好基础。

作者:王婷婷 单位:吉林工商学院

参考文献:

[1]徐帅.当代大学生就业地域歧视问题的理性分析[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5(11):278~279.

[2]何仕.当代中国大学生就业的经济学研究[D].福州:福建师范大学,2014.

第5篇

关键词: 宏观;大学生;就业质量;影响因素;对策

1.大学生就业质量

从高校层面来看,就业质量是指大学生在毕业的时候能够在与自己所学专业相关联、与自己的学历水平相匹配,并且和自己所就读学校的培养目标相适应,更主要是的要符合本人的就业意愿。而从大学生的层面来看,就业质量是大学生所从事工作的优劣程度、社会评价,以及工作本身是否满足大学生个人需要的程度。

2.宏观层面对大学生就业质量的影响因素分析

2.1政府对就业市场的宏观调控不到位

随着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在大学生就业方面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高校的多年扩招形成了就业市场供需不平衡的局面,而政府和主管部门在高校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发挥不明显,政府在营造自由宽松的大学生就业环境和调控人才的合理配置等方面的调控作用并不显著,影响了大学生就业质量的提高。第一,主观方面,由于地域、就业机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引发了大学毕业生就业群体的非理性流动而造成的人才相对过剩的问题日益增强。第二,客观上,快速增加的就业人口,使有限的就业岗位无法满足就业人群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不能有效的发展经济,不能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就业的压力也会继续存在,也将直接影响大学生的就业质量。

根据就业弹性理论,就业增长率与经济增长率是有一个比值的,也就是经济增长每变化一个百分点所对应的就业数量的变化,随着GDP的增长可以促进就业,创造就业的岗位,但是在我国,近些年由于高校扩招的影响,大学生的就业难问题成为全国就业难的一个缩影,经济增长所吸纳劳动力就业的能力在不断降低,而大学毕业生的人数又在不断增加,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就变得越来越明显,就业弹性越来越低。而政府在这种情况下的引导和调控的能力又在不断弱化,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大学生的就业质量。

2.2法法律法规的保障不完善律法规的保障不完善

目前,虽然国家和政府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制定了很多规定,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法规,但是这些规定还存在很多有待完善的地方,比如:关于劳动合同条款细则的规范性、劳动报酬的具体支付标准和方式等都缺乏明确的规定。在这种状况下,当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寻求法律保护的时候,缺少明确的法律支持,无法对那些违法行为起到惩处和威慑作用。在大学生就业的过程中,也存在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对大学生的劳动保护措施不到位等情况,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这些违法行为的处罚也不够明确。这些情况都严重影响了大学生就业质量。

与此同时,大学生的就业纠纷情况日益增多,也给维权方面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劳动监察部门的工作,不仅受到自身能力和条件的制约,法律和法规不健全也影响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间接地影响了大学生就业质量的提高。

2.3就业市场不规范

由于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造成了大学生就业市场的不规范。第一、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的时候片面重视高学历,造成很多毕业生不能将业务能力和工作岗位对应起来,使毕业生不能成功就业,造成了人才的流失,无形中也增加了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第二、就业公平性缺乏保障,在现阶段,毕业生在求职的过程中,家庭的人脉和社会关系发挥着重要作用,这种风气造成了很多能力较强的大学生失去了进入单位的机会,相关的就业主管部门也缺少有效地制度,很难保证就业公平。

2.4就业统计指标不科学

在国家和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中,已将就业情况与招生工作紧密联系,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在“关于进一i深化教育改革,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如果学校和专业的就业率偏低要控制其规模或者减少其专业的招生人数,如果连续两年的就业率仍然达不到50%的专业需要减少招生人数,如果连续三年出现就业率低于30%的情况,该专业就要停止招生。各高校对就业率表现的格外重视,也出现了某些高校在就业率方面造假,使用虚假的就业率也就失去了这个统计指标的实际意义了。

3.提{大学生就业质量的对策与建议

近年来,伴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扩大,大学毕业生的人数日益增加,大学生就业的相关问题难也引起了全社会的共同关注,这不仅关系到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也是社会民生问题的重要方面,解决这个问题不仅要考虑大学生就业还要考虑提高大学生的就业质量,大学生就业问题,需要政府、高校、用人单位和大学生自身的共同努力,下面仅从宏观层面提出解决大学生就业质量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3.1积极落实和出台相关的政策和法规

政府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起重要作用,政府在解决就业问题时,应及时的针对当地的就业形势和就业质量的现状,政府及时出台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策。近几年,国家为保证和促进大学生的就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也出台了相关的对策。

3.2加强宏观就业形势分析

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的社会、经济、科技、现有的人才状况,以及本地区的教育规模等因素,科学的分析和预测本地区未来几年对大学毕业生的需求情况,依靠科学分析的结果,合理制定人才的需求规划,积极主动的调整和优化高校的专业设置,改善高校在专业设置上的盲目性,有的放矢的提高就恶意质量。

3.3加强政府的监督职能

政府要从宏观层面规范用人单位的招聘制度,要求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切实保障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以法律的武器确保大学生的就业质量。

3.4提高就业能力以提升就业质量

政府应加快教育体制改革,着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很多专家和学者进行了多方面的论证,他们认为大学生的就业能力是影响其就业质量重要因素,因此,高校要积极加强素质教育,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升大学生的就业能力,从大学生的主观层面提升大学生的就业质量。

3.5将大学生的就业质量纳入就业评价指标

在我国,各级部门和各个机构往往更多地使用就业率作为衡量高校就业状况的指标,但是这个指标过于单一,很多高校出现了单纯追求就业数量忽视就业质量的情况,这些高校盲目追求就业率,希望靠较高的就业率作为吸引生源的对策,这种短视的做法造成了教育资源的浪费。

将就业质量引入高校就业状况的考核指标中,可以有效的改变高校单纯追求就业率的状况,对高校的人才培养质量也是一个考核,有效的促进高校从就提升就业质量的角度去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优化专业设置,加强就业指导工作,提高大学毕业生的就业质量。

提高大学生的就业质量意义重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就业政策,净化就业环境,提供合理的就业统计标准,加强对就业市场的监管,营造良好的就业氛围,促进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第6篇

关键词:应用技术型大学;就业质量据人社部统计数据表明,2016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将达到765万人。应用技术型高校毕业生人数也随之再创新高。虽然此类高校就业率呈上升趋势,但专业不对口、社会保障不完善、稳定性差等问题仍然突出,就业质量难以保证。据此,教育部2012年首次提出大力推进就业优质服务,进一步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本文将分析应用技术型大学毕业生在就业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探寻提高其就业质量的途径。

一、应用技术型大学生在就业质量方面出现问题

应用技术型大学是指以应用技术类人才培养为办学定位的地方本科和专科院校,是中国高等教育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内职业技术学院、三本院校和大部分二本院校都属此类。

就业质量主要是从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健康和福利、技能的发展以及工作和生活的平衡等四个角度来衡量。这个概念的提出旨在加强社会保障力度,维护劳动者权益以保证广大劳动者在自由、公正、安全和有尊严的条件下工作。就业质量在国内越来越受重视,已成为高校就业指导工作中就业率之外的另一个重要监测内容。

根据2014年的中国劳动力市场报告,我国的劳动者就业质量方面存在就业歧视、工薪制度不完善、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不全面、加班现象普遍、城乡工作时间差异大、过度劳动问题突出等问题。我国劳动者就业质量普遍不高。在这样的大环境中,应用技术型大学生就业质量得不到保证,主要面临以下问题:

1.市场需求灵活多变,专业不对口。我国应用技术型高校肩负培养应用技术类人才的任务,需紧跟市场需求来确定培养方向、设置培养方案。中国的市场化程度已经超过50%。时下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导致市场实际需求在快速、不断地发生变化。社会分工呈现出多样化、精细化和灵活多变等特点。而学校培养人才的周期普遍长于三年,严重滞后于市场需求的变化,部分专业毕业生将不可避免地面对供过于求的问题,就业时不得不放弃所学专业。

2.就业环境不佳,稳定性下降。自高校扩招以来,应用技术型大学毕业生就业稳定性呈现出持续下降的趋势。一方面教育部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作为确定学校招生规模的重要依据。高校 “先就业再择业”的就业导向在提高了应届毕业生就业率的同时,也导致部分毕业生在选择工作时过于盲目和草率,降低了就业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劳动力市场中“僧多粥少”的局面致使许多应用技术类毕业生处于竞争的劣势。他们中的大部分都流入更倾向于签订短期、灵活的劳动合同的中小型。

3.法律知识欠缺,自我保护能力弱。国内学者做过许多关于大学生就业方面的调研,发现部分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应用技术型大学毕业生尤其如此。一方面由于我国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尚不完善,导致社会上用人单位不遵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违反劳动政策的事情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应用技术型高校普遍偏开设的与就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课程较少,教育投入严重不足。这必然导致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二、提高应用技术型大学毕业生就业质量的对策

1.丰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标体系。迫于追求高就业率的压力,过去的就业指导工作普遍教导学生如何找到工作,强调传授面试技巧等技能,而忽视了教给学生如何找到与自己匹配度高的、适合自己的工作。工作幸福感低、就业稳定性低等问题在毕业生就业后日益突出。据此,高校应该探索一个更丰富、更全面的指标体系来替代就业率这单一的指标。例如,通过分析由社会中介机构统计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满意度等数据指标,科学衡量高校就业指导工作,调整就业指导方案。

2.建立健全就业相关法律和政策,增强法律法规教育。针对毕业生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可以通过设立法律教育和咨询部门,为大学生提供就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学校应组织学生学习《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开展系列指导讲座,以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和保护自我的能力。此外,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就业政策是大学生就业的有力保障。国家应尽快完善劳动法关于大学毕业生就业相关法律,依法保障大学生就业中的各种权利。

3.加强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学校应引导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已从精英教育进入大众教育阶段。大学所学专业知识并不能完全决定其在社会的竞争力。综合素质,尤其是学习能力的培养能让学生更好地适应灵活多变的市场环境,提高就业稳定性。

4.激发学生创造力,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据《2015中国劳动力市场发展报告》显示,2015年我国新增企业数量近一万家。创业已经成为拉动就业的重要力量。大中城市的产业升级为农村创业提供了潜在的发展机遇,创业活动开始向农村辐射。应用技术型高校应把握机会,加强对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以创业促就业结构的优化;鼓励毕业生开阔视野,到广阔的农村去发掘机会。

结语

应用技术型大学生数量还在不断增加,就业市场的竞争将愈来愈烈,就业形势是严峻的。高校就业指导工作应着眼长远,一方面为应用技术型大学生创造更佳的就业环境,增加其发展潜力,另一方面为社会提供高素质的、稳定的劳动者,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郭捍华.高职高专大学生就业现状及对策研究[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06(06)

[2]赖德胜.2014中国劳动力市场报告[M].北京: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11)

[3]林海涛.中国市场化改革和市场化研究[J].当代论坛,2013(22)

[4]何雅.青年大学生就业成才状况的研究[J].调查报告,2003(04):30.

第7篇

关键词 大学生就业 就业维权 维权意识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目前,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就业形势的日益严峻使得用人单位牢牢的占据着主导地位,大学生就业中受到的侵权现象不断凸显,如何提高毕业生就业维权意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稳定就业市场,维护社会秩序,使毕业生顺利完成从校园到社会的过渡,不仅是保障毕业生就业权利与提高高校就业指导工作水平的客观需要,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

1 当前大学生就业权益遭受侵犯的现状

近年来,全国大学生就业形势每况愈下,对于经验欠缺、就业维权意识不强、刚刚走出校门的毕业生来说,人才市场供需的不平衡、用人单位的挑剔苛刻、社会舆论的质疑压迫,都使他们的求职之路危机重重,举步维艰。

1.1 以“试用期”为名的智力掠夺

一些用人单位在面向高校毕业生招聘时,为了降低用人成本,使用廉价劳动力,模糊“试用期”这个概念,签约时不对试用期进行明确说明,往往试用期一结束,就以各种理由辞退求职者。应聘的大学生在试用期阶段付出很多辛苦努力工作却只能获得很微薄的报酬,期待转为正式员工后大幅加薪的愿望也变成了镜花水月。

1.2 “李代桃僵”的招聘岗位

在招聘过程中,部分用人单位企图用夸大招聘岗位的方式达到粉饰实际工作职责的目的,应聘者在招聘时看到的明明是“销售经理”、“商务代表”等,结果入职之后,才发现其实际上只是普通的“推销员”、“业务员”等。

1.3 “唯我独尊”的签约作风

与高校毕业生就业日益艰难的境况不同,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不断凸显,签订“三方协议”时,往往是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来拟订约束条款,部分单位约定的违约金甚至高出市场平均水平三倍五倍之多。个别单位承诺给毕业生了许多待遇,但当其正式上岗后,这些待遇不兑现或大打折扣,面对这些损害自身利益的种种,大多数毕业生选择隐忍。

2 当前大学毕业生就业遭受侵权的原因

2.1 法律因素

(1)相关法律欠缺衍生就业歧视。目前,有关大学生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我国还比较欠缺,主要依靠《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来约束雇佣关系。由于缺乏针对性,用人单位钻法律漏洞的现象发生频繁,就业歧视现象比比皆是。(2)地方性法规限制就业环境的良性发展。在高校毕业生求职的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各地方政府为了保证本地人口的就业,采用一系列的政策和制度来限制外省市籍贯或高校的大学生来当地就业,用人单位限制应聘学生的地域,甚至限制学生的学校,这些地方性法规缺少全国性法律法规的限制,从自身利益出发,剥夺了非本地生源大学生的就业权益。

2.2 社会因素

(1)劳动力市场供求矛盾日益尖锐。近年来,我国劳动力市场一直处于供大于求的现状,随着各大高校的连年扩招,就业人数也逐年上升,就业岗位增加的速度远远低于就业人口增加的速度,而社会需求和毕业生的择业需求之间也差距甚远,这种结构性矛盾构成了极大的就业压力。(2)劳动力市场监管不力,用人单位责任缺失。当今,劳动市场滋生了很多不和谐的因素,加之对市场秩序监管力度不够,很多不法用人单位为了牟取更大的利益,随意侵害应聘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如克扣工资,随意差遣、无故辞退等,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

2.3 高校因素

(1)高校就业维权教育不深入。高校的就业指导工作中,着重体现对学生职业技能的培训,往往忽视对学生维权意识的教育。就业维权意识应教育投入力度不深,仅仅浮于表面,法制教育投入力度不深,高校内部少有维权组织,就业维权体系亟待完善。(2)高校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不合。高校的专业设置相对稳定,不能根据瞬息万变的市场需求转变自己的育才方向,专业设置与市场需求的错位导致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侵权事件屡有发生。

2.4 毕业生自身因素

(1)维权意识淡薄。高校毕业生维权意识淡薄,多年的校园生活使得他们缺乏对自身权利和义务的认识,不能从法律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契约意识不强,遇到侵权事件往往束手无策,不能很好的保护自己。(2)法律意识缺失。我国大学生在就业压力的作用下,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人微言轻”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念往往就会发生作用,多数毕业生会选择消极应对的策略。

3 提高大学毕业生就业维权意识的途径

3.1 明确政府的主体责任,加强大学生就业市场的法制建设

我国适用于高校毕业生的相关就业法寥寥无几,而目前毕业生的就业体制与形势迫切要求相关部门出台一些法律法规,一方面要确立毕业生就业市场的运行规范,明确毕业生就业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纠纷的解决机制。另一方面要明确各大高校和就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以及发生侵权事件时对就业主体的救援途径。只有加强对非法行为的治理,才能从源头上减少大学生就业侵权事件的发生。

3.2 加强高校维权教育,构建校内维权服务体系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要求》中规定,高校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应着力体现就业权益保护内容,而实际教学中,劳动合同法的介绍较多,维权内容的介绍较少。因此,高校就业维权体系的搭建,应做到以下两点:(1)加强法制教育,提高维权实践能力。毕业生法律素质的提高是维护其自身合法权利的前提。高校在就业指导课程中,可将法律救济、就业观念,契约意识、维权教育等贯穿始终,并对求职过程中常见的侵权、违法、违约、劳动争议以及社会保险等内容进行重点讲授。(2)疏通维权渠道,搭建校内维权体系。高校在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维权体系的同时,也应发挥其对毕业生的协助力,如设立专业的法律咨询室,为毕业生提供就业维权咨询和协助;在毕业生中成立就业维权组织,让他们在实践中增长就业维权的能力。

3.3 增强用人单位法律意识,规范用人单位录用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认真学习《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在和谐的劳动关系中,实现招就双方的真正平等。其中包括:双方签订就业协议后,不得随意毁约;用人单位不得将毕业生的个人信息外泄,保护毕业生的个人隐私;用人单位需严格按照程序办事,不得对新入职毕业生随意压榨等,将毕业生就业中遭受侵权可能性降至最低。

3.4 提高毕业生就业维权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维权观

高校毕业生要想从根本上做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树立弹性就业的就业观,努力体现自身的价值,使用法律武器同侵权行为做斗争,为社会的和谐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1)端正就业态度,明确自身劳动权利和义务。就业是一个双向选择,面对纷繁复杂的招聘信息,高校毕业生应端正求职态度,学会辨别真伪,同时学习了解《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有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足够的认识,才能更好地应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2)谨慎签订劳动合同,注意留存就业过程中的相关证据。劳动合同是以书面形式存在的经双方同意后签订的契约,正规的劳动合同包含以下七个方面: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报酬、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和条件、合同终止条件和违反合同应受的责任。高校毕业生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谨慎对待,避免自身利益受到侵害。同时,一定要细心搜集、整理就业过程中的相关证据,以防自己遇到就业侵权事件时,能够及时有效的应对。

参考文献

[1] 卢灿丽.关于高校就业法律指导课设置的若干思考[J].出国与就业(就业版),2010(11).

[2] 汤梅芳,姚瑶.法治社会语境下大学生就业维权体系的构建[J],法制与社会,2011(7).

第8篇

一(略)

(一)教学内容单薄对就业法律指导的认识,人们普遍认为仅仅是为了帮助高校毕业生找到一个工作,片面地看待法律指导的服务功能,而未能够从帮助大学生理性择业、稳定就业和未来职业发展的高度进行全面把握。一方面,大学生就业法律指导的内容集中在诚信教育和签约辅导,仅仅局限于学生的短期需要。虽然一些高校已经认识到了就业法律指导的重要性,并努力结合本校实际开展了一些工作,但是多数这样的法律指导也局限于签订就业协议的风险防范,并没有使学生从法律上认清择业就业的全过程,以及到不同性质的单位就业的差别。绝大多数就业法律指导仅限于法律理论上的指导,而对学生在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诸如人事、劳务派遣、灵活就业、试用期、违约赔偿、社会保险等具体法律问题涉及甚少。另一方面,目前图书市场上有关大学生就业法律指导的书籍特别是实务指导类书籍严重缺乏。根据劳动法体系编著的就业法律指导教材内容陈旧、理论滞后,针对性不强,无法满足大学生职业追求多样化的现实需要。无论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还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纯粹理论化的教学内容笼统枯燥,缺乏丰富的案例和针对学生个体需求的专门指导。尽管有些高校制作发放了就业指导手册,建立了专用于就业指导的网络平台,但由于内容单薄、形式单一,其积极作用十分有限。

(二)教学形式单一当前就业法律指导最为常见的方法是通过开大会的形式“灌输”或者以集中上大课的形式进行专题讲座。实践证明,以就业相关法律法规专题讲座为主要教学形式的就业法律指导实效性并不大,原因即在于事先拟定的“专题”脱离学生的现实需求。有学者将这种教学形式概括为“程序性指导模式”。[1]在这样一种就业指导课程教学理念的指导上,高校管理者及教育工作者把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视为帮助其谋取工作的手段,在内容上注重政策性和程序化的理论指导,在方法上重视集体诉求的满足而忽略个体的具体需求。随着高校学生工作模式从传统的“教育管理型”向“管理与服务结合,以服务为主型”转变,部分高校已经意识到改革和创新就业法律指导教学方式方法的必要性,但就如何开展此项工作仍处于不断尝试的阶段。

(三)教育师资匮乏就业法律指导师资的匮乏大大限制了大学生就业指导课教学的实际效果。我们考察部分高校后发现,目前各高校的就业指导课教学一般以院系为单位,以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工作人员和专职辅导员队伍为主要教育师资,而这支教师队伍中的人员学识背景五花八门、素质修养参差不齐。他们虽然各有所长,但并不符合师资队伍建设职业化和专业化的时代要求。比如,就业指导中心的工作人员,其所担负的全校学生就业工作繁杂无比,平时应对日常事务性工作已经是捉襟见肘,如果再让他们挤出时间和精力来开展针对性极强的就业法律指导工作,难免令人有强人所难之惑。此外,就业法律指导工作专业性非常强,非法学专业的教师在就业法律指导教学中可能会造成一些不必要的误解,因为如果没有很好的法学教育背景,对就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就可能会存在这样那样的偏差。

二、在大学生就业指导课教学中加强法律教育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大学生就业合法权益的维护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主要结果之一就是让大学毕业生们自主择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然而,由于就业法律指导教学的缺位,多数大学生对国家的就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不熟悉、不了解,加之自身履历尚浅,经验缺乏,对就业过程中出现的违法现象识别能力不强,致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容易遭受到不法侵害,如遭遇就业歧视、虚假招聘、试用期陷阱、不签订劳动合同等。在大学生就业指导课教学中加强法律教育,可以提高学生的就业法律意识,让他们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增强自我保护和依法行事的能力,在面对不平等的劳动合同、不公平的薪酬待遇、不公正的歧视性招聘等违法行为时,能够自觉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有利于大学生就业市场的规范有序运行“就业法律意识的强弱、就业法律知识的多少左右着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法律判断,引领和规范他们的整个就业行为和职业生涯。”[2]在大学生就业指导课教学中加强法律教育,能够有效地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增强他们的法律素质,既能让他们在就业过程中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能约束自身行为而不至于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大学生在求职应聘工作过程中,能够清楚地辨析招聘单位的合法资质、用人违法现象,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能够对招聘单位形成潜在的监督。当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招聘时,大学生如果及时维权并向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一方面可以使违法现象得到及时的曝光与惩治,另一方面也能够敦促用人单位合法招聘、守法经营。

(三)有利于大学生在今后的职业生涯中稳步前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事应该始终成为人们的基本行为准则。然而,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步入社会的大学生们将会面临各种各样的诱惑,其中既有机遇也有挑战。近些年来,时有媒体报道一些大学生刚出校门就因犯罪而判刑入狱的新闻。这些受过高等教育的年轻人,在校时不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淡薄,踏上工作岗位后,面对绚丽多彩的世界迷失了方向,贪图享受,爱慕虚荣,结果铤而走险,走向犯罪深渊。因此,加强大学生就业指导中的法律教育,丰富其法律知识,提高其法律意识,不仅可以指导大学生依法择业、合法维权,也可以为其在今后的职业生涯中稳步前行奠定良好基础。

三、改革完善大学生就业法律指导的几点建议

各高校在对大学生进行就业教育和指导时,受到前文所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基本上都侧重于强调就业观的转变和就业技巧的训练,却常常忽略了择业期间的法律指导,而这恰是目前大学生就业面临的主要问题所在。如何在就业教育与指导中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从而达到帮助学生理性择业、合法就业的社会目标,已经成为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中亟须解决的关键问题。我们认为以下三点值得关注和进一步探索:

(一)合理确定就业法律指导课的教学重点针对当前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淡薄、契约精神缺失的现状,应当构建新生入学教育、思想政治理论课、就业指导课、法律选修课、法律知识专题讲座有机结合的大学生法律教育体系,合理安排法律教育内容,将《合同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作为就业法律指导的重点内容,让学生及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积极引导学生从法律的角度审视和把握就业过程中的几个重要阶段:签约前要确定用人单位的主体真实性、合法性,考察用人单位的能力范围和经营状况,防范各种招聘陷阱;签约时要认真审查协议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仔细推敲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否合理,注意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在主要内容上的衔接,要求用人单位将试用期、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资福利待遇等合同主要条款写进协议书;签约后要诚实履约,及时到用人单位报到,并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9篇

关键词:女大学生 就业 歧视

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8-237-02

大学生就业问题关系着大学生个人的生存发展,关系着整个社会的和谐进步。随着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发展,大学生就业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近年,大学生就业难,尤其女大学生就业更难的现象已经成为了突出的社会问题。女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遭到歧视,就业机会减少,就业难度增大,就业权利得不到较好保障,影响着女大学生的谋生和发展,阻碍着社会公平的实现。因此,当前优化就业环境、提升女大学生自身素质,有效解决就业歧视问题对女大学生个人及社会的整体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女大学生就业歧视的表现

随着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发展,在进入大学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普遍增多的同时,大学生面临的就业形势也更加严峻。近年来,在激烈的就业竞争中,就业歧视造成的女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更为突出。女大学生就业难不仅影响着其个人进入社会实现自身价值,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国家教育资源的浪费,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综合来看,目前女大学就业歧视主要表现在招聘条件、录用、薪酬等不同的方面。

1.招聘条件上的性别界定。招聘是用人单位与应聘者双向选择的过程,一般用人单位会根据工作需要列出招聘条件,应聘者将自身条件与招聘条件进行比对后才能做出工作选择。但当前一些用人单位从用人成本等角度出发,直接在招聘条件中注明“只招聘男性”或“男性优先”;或是在招聘宣讲中通过放大工作艰苦程度等进行明显性别暗示,这些公开化的性别歧视剥夺了女大学生参与职位竞争的机会,阻碍了女大学生就业。简历筛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更具隐性,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条件上虽不标明性别要求,但在简历筛选中将性别作为第一筛选条件,直接淘汰女性应聘者。无论是公开化的还是隐性的性别歧视,都使女大学生在就业中遭到了不公平的待遇,造成许多优秀的女大学生无法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

2.录用过程中的更高要求。目前,一些用人单位虽然在招聘中没有将性别作为主要的筛选因素,但在录用过程中却会对女大学生提出更高的要求,主要表现在外貌、交友、婚育等方面。在外貌方面,用人单位对女大学生的要求一般要严苛于男大学生,用人单位在同等的条件下,会将女大学生的个人外貌条件作为是否录用的重要参考因素,而男大学生的外貌情况一般对录用结果没有影响或影响较小。在交友方面,受到传统因素的影响,一些用人单位认为女大学生的工作稳定性会受到男朋友的影响。因此,在招聘过程中,用人单位常会问及女大学生是否恋爱、交友等较为隐私的问题,女大学生的回答也会成为用人单位是否进行录用的重要参考,但用人单位对男大学生相关问题却很少问及。在婚育方面,用人单位会对女大学生提出更高的要求。在婚育期间,女性就业者无法正常从事工作,会提高用人单位的用人成本,所以一些用人单位在录用女大学生前会提出晚婚晚育,或延后生育时间等要求。录用中的更高要求,不仅给女大学生带来了就业上歧视,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女性的基本权力。

3.薪酬福利上的不平等待遇。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同工同酬”的工资分配原则。但受到女性劳动生产率低于男性的传统观念影响,在起薪和福利上一些用人单位给予女性的待遇明显低于男性。黑龙江省女性发展中心于2014年针对女性就业做过专门性的调研,调查结果显示,同一用人单位的同一岗位男大学生的起薪明显高于女大学生,而且女大学生在与用人单位就薪酬进行谈判中常处于劣势地位,多是被动的接受用人单位的薪酬安排,讨价还价能力较低。在福利方面,为了吸引优秀的男大学生,一些用人单位会给其提供住房、安排配偶工作等优厚的福利待遇,但对女大学生很少有相关的福利。薪酬及福利上的性别歧视,造成了男女大学生在工作待遇上的不平等,降低了女大学生的工作及个人价值。

二、造成女大学生就业歧视的原因

女性进入社会,参与各种社会活动及劳动,是女性个体发展的重要成果,也是社会进步的重要表现,但受到法律、政策、社会、经济、自身等因素的影响,女性的就业也遇到了一些障碍。女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既是一个历史问题,又是一个现实问题。

1.女性就业保护的相关法律还不够完善。为了不断推动就业的公平化发展,近年我国逐步充实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就女性就业保护来看仍不够完善。一方面,有关女性就业歧视的法律法规过于宽泛,对歧视行为、追责、仲裁、处罚、救济等内容缺乏明确性界定,规范及惩处力度较弱。另一方面,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性的性别歧视处罚条例,缺乏量化的处罚措施,对用人单位及雇主的性别歧视行为法律震慑力小。女性就业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造成女大学生就业法律保护薄弱,就业权益得不到较好实现。

2.促进女大学生公平就业的政策还不多不全。近年,为了推动大学生良好就业,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但在这些政策中几乎没有专门针对女大学生就业的。作为大学生群体中的一部分,女大学生虽然能够享受到大学生就业政策带来的优惠,但几乎得不到来自政策的专门性支持和保护,现有的政策供给与女大学生公平就业需求之间存在较大差距。而且,我国现有的女性公平就业政策多处于宏观层面,微观、具体的政策较少,内容上过于宽泛。相关政策的不多不全,造成女大学生的就业歧视问题很难通过政策支持得到破解。

3.男尊女卑的社会传统观念还未完全剔除。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女性越来越多地参与社会劳动分工,其价值逐渐体现,地位逐渐得到提升。但我国古代社会是典型的男权社会,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对人们的性别意识一直产生着重要的影响。在该社会传统观念下,女性的工作能力及价值常被轻视,职业女性需要承担更多的家庭分工,从事更繁重的家务劳动。因此,男尊女卑的社会传统观念影响用人单位对女大学生的角色定位,产生职业偏见,不平等地对待女大学生求职者。

4.女大学生聘用成本较高等经济因素还无法忽视。女性独特的生理特点,决定其要承担生育下一代的家庭职责。女大学生尤其是女研究生毕业后基本都达到了结婚、生育的年龄,用人单位聘用女毕业生面临着用人成本升高的风险。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女性哺乳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还要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而且,女性在怀孕期间,其工作效率、工作承担量都会下降,生育后家庭工作量的增加也会对工作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女性的退休年龄还早于男性,这些都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用人成本。从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用人单位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因此,用人单位在招聘中,更倾向于男性毕业生,有时甚至会降低标准聘用男性,而不聘用女性。

5.女大学生的自身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作为女大学生自身来讲,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及生理因素的限制,在面对工作及各种挑战时,存在自信心不足、抗压能力差等问题。同时,一般女性都偏向于追求较为稳定的工作,在大学入学专业选择及工作选择时都会出现扎堆的问题,造成女大学毕业生就业渠道少,就业压力大。还有部分女大学生对自身不能形成正确的认识,对工作定位过高,存在不切合实际的问题。女大学生自身存在的问题也影响着他们的就业。

三、促进女大学生有效就业的对策

1.不断健全女性就业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促进女大学生有效就业,更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保障。要加强就业领域的反歧视法规建设,进一步明确、细化法规内容,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禁止就业歧视法》。同时,还要强化执法,量化惩罚标准及措施,对用人单位真正产生威慑力,有效杜绝性别歧视问题的发生。

2.不断丰富促进女大学就业的政策。丰富、有力的国家政策能够影响用人单位的用人导向,能够更好地促进女大学生就业。因此,要不断丰富促进女大学生就业的政策。可以通过设立相关的生育基金或是发放父母津贴,来减少用人单位录用育龄女性的成本;通过引导企业或是其他单位设立相关的、适合孕期或是产期女性的工作,为女大学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通过为女大学生提供贷款、咨询等服务鼓励、支持女大学生自主创业,拓宽就业渠道。

3.不断优化女大学生就业社会环境。反性别歧视是一个社会化的问题,建立起男女平等的社会环境才能更好地解决女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不断优化社会就业环境,建立起尊重女性的社会氛围,一方面要承认、重视女性为家庭的付出,肯定其社会价值和存在,要给予女性充分的尊重;另一方面要大力宣传成功女性的事迹,转变“男强女弱”的旧观念,为女大学生树立榜样,增强其参与竞争的信心。

4.不断完善女性生育保险制度。女性承担着延续人类的职责,在生育过程中会增加用人单位的成本,这是造成女大学生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的重要原因。为了给予女性劳动者一定保障,我国实行了生育保险制度,但目前该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效果还不理想。因此,要不断完善女性生育保险制度,不断提高生育保险基金统筹覆盖面、统一统筹项目缴费标准、增加生育保险基金数额、拓宽受益人范围,通过完善的保险制度使女性生育成本社会化,有效补偿用人单位的损失,最大限度消除女性就业障碍。

5.不断提高女大学生的就业竞争力。竞争力的不断提高,是解决女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的重要途径。高校要增强对女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帮助女大学生正确认识自己,认识就业形势,根据自身情况有的放矢地进行职业选择,降低择业过程中的盲目性。作为女大学生自身,要加强专业课学习,培养自身综合能力,增强自信心,不断提高自身的就业竞争力,利用女性独特的优势获得用人单位的青睐。

[基金项目:佳木斯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项目(W2010-187)。]

参考文献:

[1] 郭凯明,颜色.劳动力市场性别不平等与反歧视政策研究[J].经济研究,2015(20)

[2] 佟新.女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性别歧视研究[J].妇女研究论丛,2016(11)

[3] 李敏智.以社会性别理论分析女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及对策[J].广西中医学院学报,2012(2)

(作者单位:佳木斯大学 黑龙江佳木斯 154007)

相关文章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