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3 17:05:59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经济学分析法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货币是金融市场交易的价值媒介,用其可以衡量一件商品的市场价值与价格。货币证券是针对货币所有权的出让,由持券人向他人出售或转让货币证券,从中赚取相应的差价收益,收益高低取决于市场行情。投资货币证券需要考虑商业证券、银行证券的价值变动,特别是货币贬值、升值对证券的影响。以银行汇票为例,汇款人将资金存入出票银行之后,银行签发票据时能否按照实际金额、利息支付款项是很重要的。
二、资本证券
相比于上述两种证券,资本证券具有明显的特殊性。此证券并非直接性的金融投资产品,而是与金融投资活动存在相关联系下形成的证券。这种证券的市场弹性较大,易受到供需关系、价格因素、政策调整等方面的影响。资本证券最典型的代表是股票,也是金融投资风险最高的项目之一。股票投资根据价格涨跌选择购买、出售,若市场供需量发生变化,股票价格大幅度亏损会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
针对上述提到的三种有价证券风险,投资方必须要详细分析证券投资的风险系数,拟定最佳投资方案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经济学分析法是比较实用的研究模型,其根据市场信息分析出投资项目的利弊,为投资人决策提供可靠的指导。证券投资中经济学分析法包括:
(一)技术分析法
金融业是现代经济产业的重要构成,金融产业凭借其独特经营方式在市场上占据了较大的比例。技术分析法是以传统证券学理论为基础,以股票价格作为主要研究对象,以预测股价波动趋势为主要目的,从股价变化的历史图表入手,对股票市场波动规律进行分析的方法总和。技术分析认为市场行为包容消化一切,股价波动可以定量分析和预测,如道氏理论、波浪理论、江恩理论等。
(二)演化分析法
新市场经济体制逐渐朝着开放式方向发展,为资金持有者提供了诸多的投资平台,不断创造了预期的经济收益。演化分析法是以演化证券学理论为基础,将股市波动的生命运动特性作为主要研究对象。从股市的代谢性、趋利性、适应性、可塑性、应激性、变异性和节律性等方面入手,对市场波动方向与空间进行动态跟踪研究,为股票交易决策提供机会和风险评估的方法总和。
关键词:经济法;民法;关系;经济学;解析
经济法和民法的关系课题是经济法的基本理论中一个避无可避的问题,而研究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是每一位经济法或民法专家都要面临的。而通过长时间的研讨,却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经济法学领域就没有再去解答这类老生常谈的问题。然而经济法和民法的关系实际上是独立的经济法律机构需要妥善处理的,这个问题解决不当将不利于经济法的健全与进步。
一、民法与经济法经济学比对解析的理论、模式以及必要性
(一)形成经济法律的两类关键的法律规程
民法是调节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参与的财产关系以及人身关系的法律规程的统称。经济法是调节我国协调本国经济运转流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程的统称。因为经济法与民法调节对象都牵涉到经济关系,民法规程以及经济法规程能够指导市场经济法律,是其蓝本或模板。所以,经济法律就是调节经济关系的民法规程以及经济法规程的统称。以往的法学理论对二者的比对关键是从调节对象、法律关系主体、功能、调节模式、调节准则等视角实施比对解析,民法调节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参与的财产关系以及人身关系,隶属私法的范畴;经济法调节我国协调经济运转的流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归于公法的范畴。民法的主体为法人以及自然人;经济法的主体包含我国各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司的内部组织以及相关人士、农民以及公民。而民法的功能是调节市场体制,用来保证自然人以及法人的权益;经济法是我国协调经济运转的法律,其能够保障我国权益以及社会公共权益。民法使用民事制裁的形式,经济法则奖惩融合。民法倡导的是对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准则来协调民事关系;经济法除去在特殊环境下使用民法的准则外,还使用指令与服从的准则来协调经济关系,映射了我国对经济生活的强硬的干涉以及调整。法律经济学就是从二者的体制构成、经济构成、规范构成、运行、作用等视角,透过研讨两类体制规程与经济的互相影响的关系,使用与以往解析模式不同的模式,对二者实施经济学解析比对。
(二)经济解析的基础解析工具、理论办法以及基本假设
法律与经济学的关系极为紧密。经济学研讨的是人的理性举动,目标就是对紧缺型资源实施合理配置,而资源的有效配置凭借的是完善的法律体制,并需要经济学分析工具对法律实施深度的解析以及研讨。法律经济学是一类打破传统的法哲学理论,在当今经济学领域以及法学领域备受推崇。其以一部分假设为基础,利用各类解析工具以及理论办法,研讨、检验法律以及法律体制的发展情况,并且同时要兼顾效果以及今后的进步的可能性。它的基本理论工具是由有关民法经济学的微观经济学以及有关经济学基础的宏观经济学两个版块组成。其包含:加尔布雷思的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等等;它的理论办法通常包含: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边际分析法、成本—效益分析法等等。它的假设关键是资源的稀缺性假设、经纪人假设、有限理性假设、法律主体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假设等等。诺贝尔奖获得者科斯是最有说服力的法律经济分析模式的理论奠定人。
(三)经济分析的必要性
法律经济学解析模式的运用必要性,体现在其倡导研究法律与经济的内部关联。其中至为关键的一点是:让理论、概念法学过渡到实务、应用法学。对民法以及经济法实施经济学解析比对,就是要打破常规,消除两类部门法间的已有界线,推动法律的效益化整合以及重构,让立法与理论研讨有据可依。
二、民法与经济法的经济学比对解析
(一)民法与经济法的体制构成以及经济构成
参考科斯对交易费用以及产权的阐述,从经济法律的资源配置功能的视角来说,经济法律民法规程以及经济法规程形成的经济基础是大同小异的;其均要权衡到“市场失灵假设”———就是说:它们都是以节约市场失灵所产生的交易费用为其理论基础。所以,民法与经济法的实质趋同,经济法实质上是要以建立在民法所倡导的平等主体间的平等交易协商为前提的。然而两类体制产生的社会经济环境相异,其经济构成也不尽相同。假如价格体制在各层面都可以自发高效地产生影响,形成自由谈判、有序竞争的态势,交易费用就是0,不管权利怎样界定都能够透过市场交易完成资源的最优配置———这是闻名遐迩的科斯定律。此时,民法尽管对市场交易的经济效益没有起到太大的作用,然而隶属于民法的物权体制的产权法律规程,是为了维护自由交易。并且,对等、自愿、协商得当也即是交易费用为0的状况下,经济法的干涉并非唯一途径,经济法也没有调节的必要。在正交易费用的状况下,市场失灵开始出现。而在交易费用为0的状况下,市场失灵也会产生。对市场失灵(市场价格体制在资源配置中没有成功),民法规程以及经济法规程就能显现出“威力”。其差别在于:民法规程在交易费用是0的最佳态势下就能够形成;这时民法对交易实施界定,维护自由交易,预防由于产权协调不到位或不清楚而致使主体形成矛盾、交易的不可控性以及外部性等市场失灵情况的产生,预防交易费用从零到正。
(二)民法与经济法规范构成以及体制构成
民法隶属权利法,其规程关键是任意性规程;而经济法隶属权力法,其规程通常是带有强力约束性质的。对应的民法规程是以构成性规程为核心的,而经济法规程是以调控性准则为核心的。因为构成性准则中任意性规程较多,不会过度依靠我国权力的干涉,民众为其让渡的权益很少,所以价格偏低;而经济规程的运转则带有强力约束性质,过度依靠我国权力,我国权力的扩张来自于民众权利的大规模让渡,所以价格偏高。民法形成于遥远的“分析年代”,其体制构成的显著特点是:除了订立实体法,还要订立程序法;经济法则诞生于市场经济快速进步的“综合年代”,其显著特点是:将实体法与程序法融会贯通,专业说法是经济法形成了自足性的特征。这是由于经济法对调控主体的规定是:根据相关的流程规章完成立法以及执法工作,对被调控的市场主体同样根据程序规程来保证权利的获得。
(三)民法与经济法的运转特征解析
民法运转针对的是司法行业,而经济法体制运转通常针对行政方面。由于经济法的司法权要考虑到公共利益并干涉行政领域,并且有着把实体性规程与程序性规程融会贯通的自足性,让负责调控以及规制的行政机构过渡为执法主体,其呈现出显著的行政性特征。对民法来讲,在有关个人权益的时候,就需要在其权利遭到损害的时候获得司法救济,明确其可诉性极有必要;而经济法———尤其是在宏观调控法层面,对一部分立法,其呈现出的特征是不可诉性。
三、结语
综上所述,民法与经济法是相互补充的关系,而并不是分离的。二者能够相互融合、相互参考、互为补益,如此才可能构建并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体制,协调与社会间的关系,推动经济法律的有效运转。
作者:赵霞 单位:天津交通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高桂林,李帅.责权利效相统一是经济法的总原则———论刘文华教授为代表的人大经济法学派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理论贡献[J].广西社会科学,2013(4):78-82.
[2]倪斐.论独立监管机构的经济法主体地位———以社会权力机构学说为视角[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81-87.
关键词: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法经济学方法;意义
一、关于无权处分合同
(一)无权处分制度
民法上的处分包括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在本文的语境下当然是指法律上的处分。在此明确无权处分的概念是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处分”一词原本是物权法上的概念,它是所有人对其所有之物进行控制,并且能够体现物权权能的一项重要权利。要构成无权处分必须存在如下几个要件:
首先,无权处分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处分人必须不具有财产处分的权能,即对他人财产进行了处分。其次,无处分权人必须是以自己名义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必是以自己名义签订的,若以财产所有权人名义签订合同则构成了无权,这也是这两项制度的不同之处。再次,无权处分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时必须没有取得处分权,否则不够成无权处分。
结合我国的具体立法,其中“无权处分”一词应当指向的是合同而非物权行为。我国秉承债权形式主义,不承认德国理论中的物权行为理论,因此在我国无权处分行为是指对标的物没有处分权的当事人订立的、以引起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合同,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除当事人约定外,一般买卖行为本身不能产生处分权利的效果,而是由交付、登记等行为实现。因此无权处分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与物权是否转移相区分。
(二)合同法以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买卖合同效力
在明确“处分”一词的指向以后我们来分析我国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依照我国《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显然在无权处分下合同效力是待定的,它是否有效取决于原权利人的追认与否,其侧重点在于保障原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规定还是过于保守,虽然对原权利人做出了充分的保护,但是实践中无权处分下签订的合同多发,全部效力待定有阻于经济的运行。
根据最新的合同法司法解释第3条之规定,可以得知买卖合同中无权处分合同是有效的,但是仅局限在买卖合同项下是有效,其他仍是效力待定。这对促进市场交易向前迈了一大步。这一规定与《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不存在冲突,原因在于合同法是在我国《物权法》之前颁布的,在《物权法》中我国采用债权形式主义主义模式,司法解释第三条在法律逻辑上是不存在问题的。
二、无权处分合同之法经济学分析
(一)关于法经济学原理
经济分析法学主张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评论法律制度,朝着实现最大经济效益的目标改革法律制度。科斯是经济分析法学代表人物,科斯认为市场机制的运营以及制度的安排都是有成本的,交易费用越低市场运行效率越高,当然该定理中提到的交易成本为零的理想状态是不存在的。当从交易成本为零的单纯理论假想转到实践中人与人交往不断产生交易费用时,法律的制度安排是至关重要的。制度经济学家波斯那认为明确的权利界定是制度合理安排所必须的要素,最珍视权力的人掌控权利就能够使权利得到最有效的实现。
(二)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之法经济学分析
合同法是调整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它对一国的经济发展的影响是不可小觑。其旨意在于通过对合同这种在私法自治的基础上双方达成的合意进行法律规制,以督促双方当事人积极履行契约,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合同法》第51条将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规定为效力待定,旨在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合法权利,赋予了真实权利人合同的追认权,这体现了私法自治的原则,但是在无形中限制了交易的顺畅进行。设想一例:无权处分人甲在与乙协商购买货物过程中,在没有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情况下与交易相对人丙签订该批货物的买卖合同,假设乙是甲的长期供货商,双方保持了很多年的合作关系,合作已经相当成熟,甲将货物卖与丙不会产生不能对待给付,则甲与丙签订的合同就是无权处分合同,此例中若将该合同效力待定则不利于合同履行的稳定性,现实中这种未取得所有权即转手出卖的情况屡见不鲜,若一味的将其定义为效力待定,则丙的权利就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设若甲不履行合同且乙不追认合同就有可能导致了合同无效的发生,之前并与甲的协商等一系列的交易成本就会白白浪费,这无形中增加了交易成本与交易费用,市场交易风险增加,此时第三人丙往往会选择更为稳妥的方式交易,这样降低了交易效率。
前面已经说到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符合我国的法律逻辑,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了,在无处分权人与对方签订合同后,对方以其在缔约时未取得所有权而主张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这就表明法院应该认定无权处分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在无处分权人因为没有取得所有权而不能履行合同时,买受人可以依据有效的买卖合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将无权处分合同划归有效充分展现了鼓励交易的基本精神,使不太严重的交易瑕疵获得弥补,维护了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从而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避免成本浪费。
三、无权处分下买卖合同有效的经济学意义
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归于有效其经济学意义是巨大的,这种制度安排体现了我国当下经济发展迅速的特征,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将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判别有效其经济学意义在于:
首先,提高交易效率,促进财产流转。无权处分合同有效的情况下,第三人获得了有利的法律制度的保障,使第三人减少交易顾虑,能够进一步增进财产流转,进而使交易效率大大提高。
第二,保护交易安全,化解交易风险。使合同有效,买受人在没有得到履行时可以请求违约责任,而在无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就至多请求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保护在很多情况下远不及违约责任的保护。
第三,降低交易成本,达到利益平衡。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制度设计可以降低缔约时的成本,该条保证了买受人在交易中不必再花时间调查对方是否是有权处分人,降低了交易成本。同时,在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时也给与了相应的惩罚,因为合同有效在其不履行合同是违约责任就加重了其法律负担,可以说是一种利益上的平衡。
当然一项制度的研究与构想进而发展为法律并非一朝一夕之事,其意义所在也不仅仅在此一部分。但是,以上足以表明将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效力归于有效对整个市场经济交易的运行是大有益处的,运用法经济学方法分析、验证法律制度设计的合理性是科学的。在我国经济转型期制度与法律设计是关键,法经济学这门应用科学完全可以在寻求好的经济制度、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不可限制的能量。(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1]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法经济学;市场机制;治污成本
排污权交易作为一项污染防治手段和环境经济政策,近年来备受各国的关注。它的出现克服了传统环境管理制度消极和滞后的一面,给环境保护事业带来了新的转机。
一、法经济学与排污权交易制度概述
从法经济学的产生和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得知,法律经济学这一概念来自于国外,然而,国外的学者至今也没有对法律经济学的概念达成共识。比如,国外经济学界一般将法律经济学谓之“法经济学”或“法与经济”,认为法律经济学是归属于制度经济学的一种经济学与法学交叉的研究方法或学科理论。而国外法学界将法律经济学谓之“法律的经济分析”或“经济分析法学”,认为法律经济学是归属于法理学范畴的一种经济学与法学交叉的研究方法或学科理论。对于两种学界的观点,笔者更认同后者,即作为学科理论的法律经济学,是经济学方法不断被用于分析法律问题的结果。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指通过赋予排污主体享有合法的排污权利,并允许排污主体将这种权利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即将自己享有的排污权利作为一种商品通过排污权市场交易平台自由转让给其他排污主体,交易双方最终均以最低的污染治理成本实现高效率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
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主要经济学理论
1、哈丁的“公地悲剧”理论
美国著名的生物学家哈丁教授最早提出“公地悲剧”理论。该理论的核心在于,完全理性的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结果却实现不了集体利益的最大化。同样,环境资源作为一种有限的资源具有公共性,当允许所有的排污者任意排污而不加以治理时,就会超过环境自身对污染物的承载力或自净能力。而作为完全理性的排污者,他们只考虑如何提高自己的生产效益,完全不考虑给环境带来的污染损害,最终导致这一污染损害由生活在该环境中的全体居民分担。
2、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理论可追溯到庇古的著作《福利经济学》一书,他在该书中明确提出外部性问题。外部性又分为正外部性(又称为外部经济)和负外部性(又称为外部不经济)。正外部性是指某一个体的生产或消费决策使得其他个体因此受益而前者又无法向后者收费的现象;负外部性是指某一个体的生产或消费决策使得其他个体受损而前者又无法向后者补偿的现象。环境污染是一种典型的负外部性,而排污权交易制度则是利用市场机制鼓励企业积极治污减排,将外部不经济内化。
3、产权理论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科斯是现代产权理论的奠基者,他认为,没有产权的社会是一个效率绝对低下、资源配置绝对无效的社会,能够保证经济高效率的产权应该具有明确性、专有性、可转让性和可操作性的特征。排污权交易制度则是科斯定理在环境问题上的典型应用,将环境产权明确化为排污者的排污权,通过市场交易排污权,实现总污染物治理费用最低。
三、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
1、实证分析
法经济学中实证分析着重于分析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分析法律规则约束下的法律要追求的目标有没有实现。也就是说不对既有法律规则进行规范判断,专注于分析在法律规则约束下,所有的相关主体付出的成本是什么、得到的收益是什么、成本和收益是在什么条件下发生的、是否都满足了激励约束原则、是否只是一部分人实现了最大化。这些结果和法律所预期的结果是一致还是不一致。如果是一致的,至少在经济分析这个角度来说,是一个理想的法律。排污权交易最早产生于美国,1990年,美国通过了《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并实施酸雨控制计划,将排污权交易制度予以法律化。通过《清洁空气法》修正案,美国成功地实行了酸雨控制计划,通过排污权交易削减的二氧化硫量占到削减总量的75%以上,是迄今为止最为成功的排污权交易实践。
目前,我国立法虽未将排污权交易制度法律化,但是我国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已引进并试点实施。1991年,国家环保总局在上海市、太原市、包头市、柳州市等16个城市展开了排污许可证制度及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其中上海市闵行区率先成功进行了化学需氧量排污权交易。2002年由于山西太原二电厂一台50兆瓦热电机组的脱硫工程半年内不能完工,达不到太原市下达的二氧化硫控制指标,而同时,太原一电厂有一台300兆瓦机组早已安装脱硫设备而使得该厂的二氧化硫排污指标尚有富余。在有关方面建议下,两厂进行排污许可的交易。与此同时,位于城郊的太原刚玉东山热电公司出于同样的原因购买了太原重型机械集团公司的二氧化硫排污配额。上述两笔交易总计买卖配额2330个单位,总费用达到122.6万元。从太原一电厂与二电厂的排污交易实践来看,其背后蕴藏着深厚的法经济学原理。具体分析如下,太原二电厂的设备落后,治污成本实在太高,在有限的时间内也达不到污染控制目标,而如果强制要求太原二电厂够买先进环保设备或者更新治污设备,那么可能会导致二电厂的治污成本大大高于生产收益,甚至会导致二电厂入不敷出而关门大吉,这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相反,太原一电厂不仅治污成本低,而且通过安装脱硫设备使得该厂的排污指标有所剩余。排污交易的精髓就在于既能保证二电厂不倒闭又能保证二电厂降低治污成本,既鼓励一电厂积极治污减排又能利用剩余排污指标增加收益,运用市场机制,将一电厂的排污权剩余作价转移给二电厂以补足排污权的需求缺口。通过排污权交易,一电厂与二电厂无需分别购买环保设备而总共只需购买一套环保设备即双方均可实现以最低成本实现高效治污的效果,这种效果也符合帕累托最优。
从排污权交易实践效果来看,无论是美国的排污权交易首次实施还是我国各地的试点实施,都取得了有效的治污成果。
2、成本―收益及均衡分析
成本―收益分析作为法经济学的主要分析工具,把微观经济学中所使用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引入制度变迁理论,通过权衡不同决策方案的成本、收益来对各种方案进行评价,为政府决策提供了可操作性、客观性标准。而均衡分析方法作为法律经济分析的工具之一,由英国的经济学家马歇尔将这一概念引入经济学中的。在经济学中,均衡主要是指经济行为人认为调整的决策(如调整价格、调整产量)已不可能增加任何好处,从而不再有改变行为的倾向;或两种相反的力量势均力敌,使力量所作用的事物不再发生变化。作为经济活动中的理性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不可避免地要实现成本与收益的最大差距,必然会降低成本。在传统的经济理论中,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唯一的目标和主要责任,因而企业是典型的“理性经济人”。在排污权交易中,企业作为主要的排污者和理性经济人,同样也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在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污染者作出到底是购买还是出售排污权是有经济根据的,这个根据取决于污染物的边际治理成本和排污权的市场价格之间孰高孰低。要实现减排治污的环境目标,必然要求排污企业采取一定的积极措施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而排污企业作为理性经济人也必然会选择最理性最经济的治污措施。由于不同的企业的治污成本是不同的,因此排污企业会根据各自的边际治理成本的大小和排污权的市场价格的高低,作出购买还是出售排污权的理性决定,这样可以使那些排放污染物较少且治污成本较低的企业与那些污染物排放量大且治污成本高的企业之间达成一种均衡,使资源使用得到最优配置,以最低的污染治理费用,实现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通过这种方式,企业治污的积极性和效率提高了,而总共花费的治污成本比政府管制下的强制标准方式要低,因此,排污权交易机制通过排污权交易达到了公平与效率兼顾的目的。
四、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重要意义
通过上述对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法经济学理论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种效率型的环境经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实现了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的“双赢”。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具有以下几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通过排污权交易制度,将环境资源的产权明确化,然后利用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实现环境资源优化配置,最终实现环境容量资源配置的最优化;二是通过排污权交易制度,将环境治理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从而激励企业主动改善污染处理设备,提高治污技术,降低治污成本,提高治污效率;三是通过排污权交易制度,将行政机制、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有效地结合在一起,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充分发挥市场价格机制的优越性,同时为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而提供良好的机会平台。
五、结语
排污权交易机制被誉为是“以最低的成本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经济手段”。排污权交易机制不仅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而且在全球范围内也逐渐受到重视,因为环境问题不仅是国家的,也是全球性的,即是人类需要共同面对和解决的。随着全球变暖和臭氧层损耗的问题加重,运用传统的环境政策措施已不能实现污染物的总量控制和有效的污染减排,所以,近年来欧美的许多环境经济学家已开始探讨建立国际排污权交易体系,以控制温室效应和臭氧层的破坏。因此,排污权交易是人类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 周林彬等:法律经济学:中国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 沈满洪、钱水苗、冯元群等:排污权交易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9.
[3] 王广起、张德升、吕贵兴、陈磊等:排污权交易应用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
[4] 郝爱民:排污权交易的法经济学分析[J].山东社会科学,2013(5).
[5] 樊翠:从经济学角度浅析排污权交易制度――环境保护立法须利用市场机制[C].2007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A].2007.
[6] 武普照、王倩:排污权交易的经济学分析[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0,20(5).
[7] 贾爱玲: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经济理论分析及必要性[J].浙江林学院学报,2004,21(1).
[8] 张学刚、李颖:排污权交易的经济分析[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7,4(3).
关键词:诺贝尔奖;当前;宏观经济学;发展
自1969年设立以来,诺贝尔经济学奖距今已有47年的历史,主要涉及经济分析的方法、微观经济学以及宏观经济学三大领域。回顾这么多年来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得主及其获奖理论,可以对宏观经济学在其研究方法与内容等方面所获得的成果有一定的了解,从而更有效地挖掘出理论与实践之间的联系,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经济学研究更好发展。
一、从诺贝尔奖看当前宏观经济学的发展
(一)内容上的发展
一般而言,宏观经济学相关理论的发展主要可以分为纵深发展、横向扩张以及模型建立三个方面。从纵深发展角度来看,凯恩斯提出流动偏好相关理论,费里德曼则在该理论基础上建立了货币需求的函数;索洛对经济增长进行了研究,提出促进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是技术进步,这对将资本和劳动力作为促进经济增长重要因素的传统观念进行了补充与完善;费尔普斯对预期的通货膨胀纳入到政策分析当中,让人们对长期与短期的经济政策之间的关系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从横向扩张角度来看,舒尔茨与刘易斯主要是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进一步拓展了宏观经济学的研究领域;基德兰德与普雷斯科特将时间连续性纳入到了动态经济学的相关研究当中,为制定连续性的经济政策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增强了经济政策的可行性。从模型建立角度来看,国民账户相关体系是由库兹涅茨与斯通共同创建起来的,它为科学分析与预测经济政策提供了数据参考。希克斯与蒙代尔建立了一般均衡相关模型之后又对其进行了修正,以便对经济政策进行更清晰的分析。克莱因建立了很多相关模型,并在分析经济政策时对这些模型进行了充分运用。20世纪70年代,经济出现滞胀,高失业与高通胀两种现象同时存在于社会上,但传统的菲利普斯曲线无法对这一问题做出合理的解释,随后费尔普斯在该曲线基础上融入了预期的通货膨胀这一因素,提出了新菲利普斯曲线,对失业率与通货膨胀率两者间的关系进行了科学的解释。
(二)研究方法上的发展
从研究方法上看,将数学方法运用到宏观经济学的相关研究当中是一个比较显著的进展。在数学工具的帮助下,宏观经济学领域的专家们认识、分析以及判断经济现实的能力得到了显著提高,这为制定更加科学有效的经济政策奠定了良好基础。纵观历年来的诺贝尔奖可以发现,应用数学方法所带来的成就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一是创立了经济计量学并推动了其发展,二是在经济学领域中对国民经济相关统计进行了大规模的应用,例如1969年诺贝尔奖获得者拉格纳•弗瑞希与简•丁伯根两位学者创立并发展了经济计量学;1975年获奖者佳林•库普曼斯在经济计量学中对数理统计学进行了应用;1989年获奖者特里夫•哈维莫在经济计量学基础上提出了概念分析法,并将其运用到经济预测当中;库兹涅茨建立了国民收入的核算体系,随后斯通将这一核算体系转变为具体的应用方法,进一步提高了经济分析的科学性。与此同时,一般均衡相关理论逐渐成熟。希克斯、德布鲁和阿罗三位学者对原有的一般均衡相关理论进行了改进,使经济理论变得更加科学缜密。随后克莱因创立了很多关于市场经济的相关模型,并对一般均衡相关理论与最大效益相关理论进行了系统化的阐述。希克斯创建的一般均衡相关模型可以用图示来更清晰的展示经济政策实际的应用效果。
二、宏观经济学未来的发展趋势
(一)经济增长相关理论将越来越受到重视
对于世界上各个国家来说,推动国家经济增长都是最为重要的任务。因此宏观经济学领域的专家在研究时应当找出在保持经济稳定的基础上推动经济进一步增长的有效对策。目前大多数增长模型都是着重从某一方面来对技术进步展开探讨。日后,经济增长相关理论应将对经济增长过程进行解读作为研究重点,以便从政策层面为国家实现技术进步的目标提供有效支持。
(二)宏观经济学相关研究会逐渐转向政策研究
政策研究指的是提高宏观经济学相关理论的实用性,通过分析卢卡斯、詹姆斯•托宾、蒙代尔、普雷斯科特等学者的相关研究可以看出,为制定出更加科学精确的经济政策,他们都尝试了很多不同的办法,并对各种条件下政策可能与政策后果做出了比较。另外,很多经济学家提出应充分发挥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两种手段的优势,以推动经济稳定发展。
(三)预期在未来研究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
1995年,卢卡斯获得诺贝尔奖使得理性预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基德兰德与普雷斯科特对经济政策中时间的延续性进行了研究,这是考虑到预期因素的一种具体体现。费尔普斯在菲尔普斯曲线中加入了预期的通货膨胀这一因素,合理解释了通货膨胀率与失业率两者间的关系。结合理性预期的基础上,萨金特与西姆斯建立了宏观经济的模型。加入预期因素可以提高政策的可行性,因此预期必然会越来越重要。
(四)开放条件下宏观经济理论与政策研究将成为热点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各国之间的联系也逐渐增强,国家内部和外部所要面临的均衡问题给宏观经济学相关理论的研究带来了一定挑战。各国要发展经济,就需要实施开放政策,将宏观经济学的相关理论作为指导思想。所以在开放背景下对宏观经济学相关理论与政策进行研究将会是一个热点问题。
参考文献:
[1]郑贺.201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的宏观经济理论[J].管理学刊,2012(01)
关键词:揭开公司面纱;法经济学;交易成本;外部性;效率
中图分类号:F279.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9-0179-03
公司区别于其他商事组织最明显的两大特征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独立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组织形式减少和分散了股东的投资风险,加速了资本的积聚,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如果在股东以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为屏障、谋取非法利益并严重损害其他社会主体利益之时,仍然要坚守股东的有限责任,将使受损的社会主体的利益得不到补偿,这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事实上,在经济生活中,存在着不少股东滥用法人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以逃避债务、谋取非法利益、损害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现象,对经济秩序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为了维护债权人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美国首先在判例中创立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揭开公司面纱”就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1]。“揭开公司面纱”制度通过赋予债权人直接追究股东责任的权利,给予公司债权人新的救济途径,使其所受损害得到及时的补偿,并在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建立起新的平衡。
“揭开公司面纱”的实质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否定股东有限责任,是在个案中的否定,并不是对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否定,也不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从传统法学的角度来看,“揭开公司面纱”制度通过衡平的手段实现了“矫正的公平”,它通过事后补救的方法维护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个别正义,因此,它并不影响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一般正义的实现,而是实现了一般正义和个别正义的统一,最终维护了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正义性。“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由于将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从表面上看,这将会降低股东的投资热情与股东最终的投资效率。那么,“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作为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补充,是否会是一种牺牲效率换取公平的制度安排呢?笔者尝试运用经济的分析方法予以探究。
一、“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比其他债权人保护制度具有更高的社会效率
股东有限责任加大了资产不够清偿债权人债务的可能性,公司股东往往会猎取冒险行为的所有收益,但却并不承担所有的成本,它能将冒险行为的成本转移给债权人承担。“揭开公司面纱”通过赋予债权人新的权利来保护自身的利益,这样的制度安排的效率如何呢?我们可以通过制度的比较来予以探究。
通常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制度安排主要有以下几种:(1)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在确定公司资本数量时,要花费明显的行政成本,如果公司资本要求设定过高,将会阻碍新的准入,并且在公司初期运作过程中造成资源浪费。(2)强制保险制度。对于投保人来讲增加了投保的成本,对于保险人来讲增加了制定保险制度的行政成本以及对被保险人的调查与监控成本,以及有可能支付的赔付成本。(3)契约保护制度。对于有担保的公司债权人而言,通过与公司就其债权设置担保契约,也仅仅表明他们节约监督公司履约的成本,但因为他们的债权为有担保的债权,故他们的预期利润率要比无担保债权人的预期利润率低。这三种替代制度都能给予债权人相应的保护,但是,由于都属于事前规制,前两者在债权人利益受损害之前公司就增加了交易的成本,后者在增加交易成本的同时还使债权人预期利润率降低。而“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属于事后规制,并不会增加公司与债权人交易时的成本,也不会减低债权人的预期利润率,反而由于制度的预测功能会降低成本。因此,“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安排比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强制保险制度、契约保护制度更合适、更符合效率的原则。
二、“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能够进一步降低公司、股东、债权人的交易成本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是对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补充、完善,能使股东有限责任制度获得更高的效率,它对于公司、股东、债权人来讲,能够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
从公司的角度讲,股东有限责任降低了交易成本。科斯认为:市场的运行是有成本的,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并允许某种权威(“企业家”)来支配资源,就能节约某些市场运行成本。企业存在的依据就是企业能节约市场交易成本。股东有限责任作为建立公司的责任安排,必然具有企业能节约市场交易成本的特性。但是,企业的规模是有限制的,如果企业组织购买、生产和销售的成本小于或等于通过市场交易的成本,则企业是有效率的;反之,如果企业组织购买、生产和销售的成本大于通过市场交易的成本,则企业是无效率的。因此,企业的规模极限在于:利用企业方式组织交易的成本等于通过市场交易的成本[2]。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极易导致公司运营成本大于市场交易成本,“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安排可以事先有效遏制滥用行为,而不需要在事后直接解散或撤销公司。公司的有效设立与运营需要较高的成本,如果仅用撤销等方式对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不法行为进行事后规制,使公司彻底消灭,则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从股东的角度讲,第一,相对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形,有限责任使股东承担的风险限定在可以预见的有限投资之内,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可以采取消极监督的方式来监督公司的人以及其他股东,从而降低了监督成本。第二,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下,要承担责任的股东是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主要是一人公司股东、母公司股东、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以及控股股东。这些股东自身直接主宰着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形同虚设,所以,不存在对人的监督,也就无成本之说了。另外,由于要承担责任的主要是以上的积极股东,对那些只投资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消极股东来讲,本来自身的利益就容易受侵犯。现在由于那些积极股东预测自己有可能要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直接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必然会在本来有可能侵犯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中采取理性的不作为,所以,对消极股东来讲反而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因此,也就可以减少对积极股东的监督,从而降低监督成本。第三,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实践中,不加以区分,而让那些只投资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消极股东也承担责任的话,倒是有可能增加消极股东对积极股东的监督成本。可见,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正确适用的前提下,是可以进一步降低监督成本的。
从公司债权人的角度讲,其所能承受的是公司正常的商业风险。在原有的有限责任制度下,债权人能够预测这样一个结果,即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并严重损害其利益时很有可能得不到补偿,因此,公司债权人在和公司进行交易时,必然会对公司进行相应的调查,并随时关注公司的运作,这无形增加了交易成本。而“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可以使其预测到在股东滥用有限责任侵害其利益时可以采取的事后解决方式,由于有这最后的保护屏障,公司的债权人与公司交易前比较不愿意花太多的成本进行相应的资信调查,交易的过程中也会采取消极的监督,从而降低了交易成本。
三、“揭开公司面纱”是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外部性显现时内部化的制度设计
外部性指一个人的行为不但影响自身利益,而且影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外部性分为正的外部性(或外部经济/外部收益/社会收益)和负的外部性(或外部不经济/外部成本/社会成本) [3]。对于有限责任制度是否具有外部性,波斯纳认为,除了有限的例外,有限责任制度并不存在外部性。理由是:有限责任并不是一种消除企业失败风险的手段,它只是将风险从个人投资者转移到了公司自愿或非自愿的债权人身上——是他们承担了公司违约的风险。而债权人承担这种风险必须要得到报偿。他分析,由于公司负有限责任,所以必须向债权人支付更高的利息率,从而使其承担的违约风险得到全面的补偿;同时,债权人还可以将以下要求作为贷款的条件:坚持要股东个人担保公司的债务,或在贷款契约中写入限制债权人风险的其他条件[4]。波斯纳的分析显然是不全面的,首先,对于侵权案件中的非自愿的债权人来讲,可能事先无法预料风险,或者索取更高的利息率,也就无法在事先得到补偿;对于自愿债权人,在欺诈和虚假陈述的情况下可能会认为违约风险低于其实际水平,也无法得到足额补偿。其次,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只是在股东出资的限度内将其内部化,当股东以有限责任为屏障而无充分的资产以偿付债权人的请求时,股东就无法将行为的外部性内部化,进而无法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此时,有限责任制度的外部性就显现出来。
无论是正的外部性还是负的外部性都无法实现资源配置的效率最大化,消除外部性的基本方法就是将外部性制造者所制造的社会成本和收益变成他们自己承担和享有的私人成本和收益,即外部性内部化,将外部性制造者的成本和收益变为制造者自身的成本和收益[5]。“揭开公司面纱”制度通过对股东责任的追究,使股东既享有行为的利益,也承担行为的成本,使行为的外部性内部化,从而在有限责任制度的外部性显现时进行了内部化的制度安排。
四、“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正确适用能进一步改进资源配置的效率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实质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赋予债权人追究股东责任的权利,也即排除了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进而要求股东承担出资以外的责任,这样的权利配置能否进一步改进资源配置的效率呢?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运用交易成本理论分析法律制度对资源配置的影响,提出了权利的界定与权利安排在经济交易中的重要性,形成了著名的科斯定理。科斯定理1:如果交易成本为零,无论权利初始配置如何,当事人都能够通过交易实现资源最优配置。换句话说,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条件下,法律制度不会影响资源配置。科斯定理2:如果交易成本为正,当事人就不一定能够通过交易实现资源最优配置。在这种条件下,权利的初始配置就会影响到资源配置[6]。根据科斯定理,制度的资源配置效率关键要看制度中所包含的权利的配置,即权利应该赋予谁?
波斯纳把科斯定理和他的法律市场结合起来,波斯纳指出当科斯定理的条件——零交易成本和合作行为具备时,法律就没有任何必要以任何特殊的方式分配财产权利,市场交换总是能够确保效率。当这些条件不具备时,法律应当通过模拟市场(重现市场或复制市场)来促进效率的实现。波斯纳所说的“模拟市场”,指有关的法律机关应该把财产权利分配给通过“市场”交换可能购买这些权利的人,即模拟在市场交易成本为零条件下出现的结果。因为这些人不仅能够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而且同时还能获得一定的净收入。只要受益者有这个能力并虚拟地补偿受害者损失之后,还有一定的获益,这就增加了社会财富总量,社会资源的配置也是有效率的[7]。因此,如果交易成本为正(一般来讲,交易成本不可能为零),并且法律制度的目的是效率最大化,就要将权利配置给能够以最高的价值使用资源的一方;或者将责任配置给能够以最低的成本避免损害的一方,这是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条件下,当事人最有可能通过谈判而达成的协议[6]。当股东有限责任绝对化时,股东就有滥用有限责任的权利;当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时债权人就有追究股东责任的权利,就排除了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权利。这种权利配置是否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我们试着用波斯纳的“模拟市场”来分析。举个例子:假定某公司资本为10万元,股东滥用有限责任造成王某20万元的损失,如果造成损失时能为公司获得的利益大于等于20万元,根据波斯纳的原则,权利应该让与那些能够最具生产性地使用权利并有激励他们这样使用的动力的人,此时应该把权利赋予股东。而在造成损失时能为公司获得的利益小于20万元的情况下,如果把权利赋予股东,因为有利可图,股东可以以有限责任为屏障而滥用有限责任,此时总收益将为负;如果此时把权利赋予债权人,股东将预测到在获得小于20万的利益时要承担20万的成本,他将会做出不行为的理性选择,从而也就避免了总收益为负的结局。可见,“揭开公司面纱”虽赋予了债权人追究股东责任的权利,但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适用,才能使其实现最优的资源配置,即应该否定那些使总收益为负的股东的有限责任。因此,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适用中,正确的权利配置是能够进一步改进资源配置效率的。
通过运用法经济学方法的分析,笔者认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比其他保护债权人的制度具有更高的社会效率,它是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外部性显现时内部化的制度安排,它能够进一步降低公司、股东、债权人的交易成本。但是,从以上的分析也可以看出只有在某些情况下适用才能实现最优的资源配置,即在“揭开公司面纱”的适用中,应该否定那些使总收益为负的股东的有限责任。在这种情况下,降低的也只是这些股东的热情与其个人投资的效率,最终却能够避免总收益为负的结果。因此,“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并不是牺牲效率换取公平的制度安排,相反,它的正确适用能够给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带来更高的效率。
参考文献:
[1] 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 钱弘道.经济分析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54-155.
[3] 苗壮.法律/制度经济分析的一般理论[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1):48.
[4] 理查德 A 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516-517.
[5] 夏雅丽.有限责任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关键词:案例教学;西方经济学;应用效果
中图分类号:G642.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19-0161-02
一、研究意义和背景
西方经济学是高校经管类专业的基础课,是学生学习其他专业课的基石,除了经管类的学生必须学习这门课程,很多学校的其他专业学生也开设了这门课程。因为经济和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不管我们是否意识到,就像《财经郎眼》这个节目中的口号所说的:生活无处不经济。从上个世纪30年代开始,西方国家就开始奉行宏观经济学之父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经济的理论,主张政府应该在国家的经济发展中有所作为。国家干预经济,成功地帮助资本主义世界走出了经济危机的泥潭,众多的西方国家如美国、英国等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成为了世界经济强国。在这些国家的发展历程中,西方经济学的基础理论功不可没,虽然很多理论有争论,有各种不同的观点,甚至有批判,但是西方经济学也正是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不断地完善,在百家争鸣的各种理论中不断发展,适应千变万化、纷繁复杂的现实经济社会。尽管有各种争论和争议,但是西方经济学的很多基础理论在现实的经济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对于政府、企业和个人的经济决策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不仅对西方国家,而且对于我国来讲,西方经济学中的核心基础理论对于实践的指导都有着不可估量的价值。鉴于这门课程的重要性,就要求我们要去学好它,研究如何更好地加以运用,并且在理论的基础上,不断用实践去完善丰富它,甚至去修正理论中存在的一些不合理之处。
二、西方经济学教学中案例分析法的应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教师感觉难教,学生感觉难学
西方经济学分为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两大部分,内容庞杂,理论多,涉及的范围广,既要将理论讲透,又要深入学习运用案例,时间上比较紧。除了文字叙述之外,理论分析中运用了大量的模型、公式,运用到了高等数学的知识,对教师和学生都提出了较高要求,普遍老师感觉难教,学生感觉难学。特别是一些数学基础比较差的学生,在看见公式、模型和各种图表之后,就产生了学习的畏惧心理,越是看不懂听不懂,就越是不愿意、不喜欢学,久而久之形成恶性循环。
(二)理论与实践结合比较难,有的学生在学习过后仍然感觉茫然
西方经济学中的很多理论虽然是从现实经济中来,从人们的生活实践中抽象得到具有一般规律的结论,有的也是人们的经验总结。一些经济模型的前提假设条件虽然不完全符合实际,但是是必要的,因为现实经济纷繁复杂,各种经济变量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如果没有前提假设条件,就无法构建模型,得不出任何的结论。严苛的前提假设条件,再加上各种公式,坐标曲线,组成的模型让人感觉眼花缭乱,如果没有很好的案例去深入到这些理论之中,将学生从理论中拉回到现实生活,就会让人感觉人云亦云,理论空洞不切合实际,学了半天不知道这些理论到底有什么用,有的学生在学习过后仍然感觉茫然。如何更好地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将复杂的理论简单化,还原到现实中,是我们作为教学工作者需要去认真思考的问题。
(三)案例更新速度快,对教学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西方经济学由于其学科的特殊性,决定了一些案例需要不断地实时更新,因为经济状况是千变万化的,比方说GDP这样的宏观经济数据,就需要每年进行更新,如果在将国民收入决定理论时,还总是在用以前的数据,就很难说明问题,也不易被学生接受。还有国家的一些宏观经济政策,也总是在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而不断改变,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行为,也在适时而动,如果不随着时事去更新案例,一直使用已经过时的陈旧案例,一是不能说明当前的经济形势,二是不能和过去做比较,三是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西方经济学不像一些学科比如数学、英语、力学等,案例可以相对比较固定,它是一门时效性要求比较强的学科。案例的更新速度快,也对教学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三、案例分析法在西方经济学教学中的应用效果比较
(一)纯理论无案例分析
西方经济学中的许多理论都比较抽象,特别是使用众多模型来进行表述的方式,增加了初学者对它产生的神秘感和畏惧感。如果仅仅是纯理论讲述,势必达不到良好的效果,也容易让人遗忘,更谈不上对理论的深刻理解,难以了解它的来龙去脉和实用之处。抽象的理论往往让人感觉枯燥无味,提不起继续深入学习和研究的兴趣,久而久之便产生了厌倦感。
(二)案例较长,紧接理论之后,主要由教师陈述无讨论
如果案例比较长,主要由教师陈述且没有讨论,学生会产生疲倦感,而且是长时间被动接受理论,自己没有参与其中,会比较难找到学习的成就感,使得教学效果大打折扣,而且冗长的案例也会压缩理论的讲述时间,影响教学进度。
(三)提出问题,由学生讨论,讨论之后由教师陈述理论
在叙述一个理论之前,提出一个相关的问题作为案例,引导学生讨论,讨论之后由教师总结,再陈述理论。这种方法也能起到相对较好的教学效果,学生自己参与进来,积极思考问题,能找到学习的成就感,从而激发兴趣。但是这种方法对于教师的要求比较高,也有一定的难度,需要教师对讨论的问题比较熟悉,能灵活应对在讨论过程中遇见的各种状况,总结的时候也需要有一些自己的见解。教师在讨论中起到引导和主导作用,也需要合理把握时间,时间短内容少难以说明问题,时间长又会喧宾夺主影响进度。
(四)案例长度适中,教师陈述之后再讲解理论
如果案例长度适中且比较新颖,来回穿插于理论之中,就能起到比较好的教学效果,吸引学生注意,一会轻松,一会严肃,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消除疲劳感。这种方法也能起到较好的教学效果,关键在于案例的选取和案例融入理论中的节奏掌控,且案例的选取针对性强,重点突出,冗余部分少。
就以上所列举的几种情况,第三和第四种都能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如果能将这两种方法交替灵活运用,相信一定会有较好的教学效果。
四、改进西方经济学案例教学法的建议
(一)教师需加强学习,具备扎实的功底才能将案例灵活运用
“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笔者在几年的教学工作中深有体会,要给学生一碗水,老师就要有一桶水,要做一名好老师,就需要不断地勤奋学习,提升业务水平。教师只有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将每一个知识点吃透弄懂,才能熟能生巧,将各种案例灵活运用于课堂之中,胸有成竹,才能抛开教案,游刃有余。而且除了西方经济学的教材之外,还需要多看其他专业书籍,才能触类旁通,在编写案例时才有更多的素材,也让学生学习到更多的知识,感觉更加实用。笔者曾经听过一位教授的讲座,他说一个老师要想上好一门课,不能只看教材那一本书,确实很有道理,让人感觉受益匪浅。
(二)案例需推陈出新,与时俱进,经典案例与时事并用
新颖的案例会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微观经济学中有一个边际效用递减理论,这一理论同样适用于教学,也许一个案例涉及到好几个知识点,但是如果重复使用,会引起学生的反感。而案例的推陈出新,就需要教师不断地学习,紧跟时代步伐,关注时事新闻,并把一些比较具代表性的时事编写成案例,放到课堂中来。当然经典的案例是永远不会过时的,将经典案例与时事并用,然后将过去与现在进行对比,相信更能说明问题。
(三)讨论式的案例能取得较好效果,应尽可能采用
讨论式的案例,能吸引学生注意,让学生参与到课堂中来,能使老师与学生有更多的互动,通过这样的方式,也能让老师和学生交流思想,在探讨中学习,成功的讨论式案例能营造轻松愉快的课堂氛围,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应尽可能采用。
(四)注意案例的长短,并且合理穿插于课堂之中
教学中应尽量避免长篇的案例,选取一些言简意赅,没有冗余,长度适中的案例。并且合理穿插于课堂之中。西方经济学由于运用到了数学公式和模型,课后也有一些习题,可以将这些习题作为案例放入课堂,先由学生做再讲解,理论陈述与讨论、案例分析、习题交替进行,有助于消除学生疲劳感。就像一个人坐多了想站起来,站多了又想睡一睡,是一样的道理。
(五)增强案例的趣味性,与现实生活紧密联系
教师自己生活中的体验和引用别人的案例相比较,学生往往对前者更感兴趣。有趣的案例,需要和现实生活紧密联系。而要用自己的体会编写案例,就需要教师多走、多看、多想,多外出学习,多参加各种学术活动,见多识广,才能有更多的素材编写成案例。同时也需要老师平时注意收集各种趣闻趣事,慢慢积累,增强案例的趣闻性,提高理论的实用性,必定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五、结论
西方经济学是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案例教学法的运用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教学的效果。本文对案例教学法在西方经济学教学中的应用效果进行了比较,最终得出结论:要提高这门课程的教学质量,需要教师不断学习,提升业务水平,不断更新案例,和现实生活紧密联系,同时注意案例的长短,与理论分析、讨论、习题交替进行,增强案例的趣味性和实用性,相信能够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徐向阳.案例教学法在经济学教学中的应用[J].教学研究,2014,(08).
一、市场与计划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市场与计划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经济矛盾之一。
对立表现在:计划手段对经济活动的调节具有自觉性、事先性、宏观性等特点,能够在全社会范围内集中必要的财力、物力、人力进行重点建设;进行经济预测,制定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在宏观上统筹规划经济总量、重大经济结构、生产力布局;可以合理调节收入分配,防止两极分化;可以兼顾经济、社会和环境并使之协调发展等。但对微观经济活动与复杂多变的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难以发挥有效的调节作用,容易产生生产与需求之间的相互脱节;不能合理地调节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容易造成动力不足、效率低下、缺乏活力等现象。
市场手段对经济活动的调节具有自发性、事后性、微观性等特点,能够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同时,给企业以动力和压力,实现优胜劣汰,促进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对各种经济信号做出灵敏反应,促进生产和需要的协调。但对经济总量的平衡、宏观经济结构的调整、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等的调节显得无能为力;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容易造成经济失衡和出现盲目性,导致资源的浪费;市场规律的作用会引起贫富差距的扩大和出现两极分化等现象。
统一表现在:计划与市场都是经济调节手段,对经济发展都是必要的。计划与市场是不同的资源配置方式和经济调节机制,各有优点和不足,需要相互补充、有机结合。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和法律的约束下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能在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条件下,实现计划与市场两种调节手段的优势互补,可以充分发挥两者的优点和长处,更好地使资源优化配置,更好地发展社会生产力。
二、效率与公平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对立表现在:效率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提高效率是增加社会财富的根本途径,它有利于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促进生产的发展。效率优先,实质是发展生产力优先,分配制度和分配政策要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为首要目标。公平要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不能过于悬殊,要求保证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它有利于协调人们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活稳定。
统一表现在:二者又有一致性。一方面,效率是公平的物质基础。社会公平只有在发展生产力、提高经济效率、增加社会财富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实现。没有效率作为前提与基础的公平,只能是普遍贫穷。另一方面,公平是提高经济效率的保证。只有给劳动者提供充分的利益和权利分配的公平,才能激发劳动者提高效率的积极性。
三、生产和消费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生产和消费是经济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两个环节。一方面生产决定消费:生产为消费提供对象,生产决定消费水平,生产决定消费方式,生产为消费创造动力。另一方面,消费反作用于生产(双刃剑:阻碍或促进),消费使产品的生产过程真正完成,消费是生产的动力,消费为生产创造出新的劳动力,消费是生产的目的。
四、积累和消费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对立表现在:积累代表社会的共同利益、长远利益,而消费代表个人利益、目前利益;在一定时期内国民收入的总量是既定的,积累和消费是此消彼长的关系。
统一表现在:积累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而生产发展是提高消费水平的基础;消费是生产的目的,是促进生产发展的重要措施。因此,积累和消费是统一的、一致的,它主要体现为相互促进。
五、财政收入和支出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经济学角度;分析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构建过程中,一方面随着劳动用工情况的多样化变化衍生出很多新型劳动关系,如家庭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等;一方面在劳动合同制实行的过程中存在诸多侵害到劳动者权益、破坏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现实问题,如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等。同时,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存在抽象和太过原则性以及难于实践操作的问题。为此,鉴于经济体系同法律体系间相互关联的关系以及法律变化对经济体系运行的影响作用,下面就经济法视角下的劳动合同法做进一步具体分析。
一、经济学视角下对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方面的具体分析
从立法宗旨来看,劳动合同法的设立是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签订双方各自权利和义务、对劳动者合法权益加以保护,进而创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为目的和宗旨的。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经过双向选择后需要劳动合同法作为劳资关系最终确定的协议依据,同时也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的根本依据。相较于劳动法中双方于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抽象、笼统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则真正体现出了其在社会经济稳定、和谐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比较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下面具体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成本方面对经济学视角下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进行分析:
(一)劳动者择业成本
人们劳动的目的除了为社会创造财富之外,提高自身收入也是主要目的。通常来说,每个人未就业之前为使自身获得劳动能力与竞争能力往往需要进行必要的就业训练;当其步入劳动领域之后,择业问题尤为重要。如果用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劳动者的择业问题,其总是会以收入最大化为指导原则从众多可供选择的职业中选择一个能够实现自身收入最大化的职业。但是,从我国现有的劳动雇佣制度来看,劳资双方有着内生性的矛盾,劳动者的薪资报酬对于其自身来说属于个人收入,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则属于用人成本。此时,用人单位出于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的,自然会尽量降低成本花费,压低工人工资也就成了压缩用工成本的有效途径。相反的,作为劳动者,其为了改善经济条件,提高社会地位,收入最大化才是其追求目标,与用人单位的目标正好相对立,使劳资双方存在冲突关系,并且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无法消灭的冲突关系。所以,为避免经历早期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出现的痛苦,必须找到一种能够有效协调劳资矛盾、促进双方合作、博弈的方式。我国劳动者原本就有着较高的择业成本,在新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当劳动者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其有权力通过申请仲裁或是、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诉求的方式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出发点是好的,但实际上这些程序往往会使劳动者的择业成本增加。制定劳动合同法的目的之一就包含了如何明确劳动者合法权利、解决有效维权问题,所以,在劳动者择业成本增大的情况下,必须要降低劳动者择业成本。这就需要从整体上对劳动关系做彻底、全面、详细的分析,把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主张自身权利的证据,否则,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法和书面劳动合同的话,就无法实施劳动者维权。
(二)政府监管成本
劳动合同法下,政府部门监管劳动关系的行为属于行政监管,按国际劳工组织大会规定,劳动行政管理属于公共行政管理活动范畴,受限于本国劳动政策。实际上,就是对劳动法主体间劳动关系进行监督,并采取一定行政执法措施,相较于其他部门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其具有以下两个特征:一是属于严厉的执法行为;二是政府方面的行政管理系统开展的监督管理行为属于行政法律行为,监管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对违法现象、行为进行制裁。与此同时,享有权利的监管主体同样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当监管对象对于监管主体的处理决定不服,同样可以通过诉讼或行政复议等方式进行维权。同时,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也增加了政府方面用于监管的成本支出,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政府监察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劳动合同法着重强调了劳动监察部门的责任,在第88条和第95条中对有关监督执法机关的职责履行做出了硬性规定,如若履职不及时就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对于政府劳动监察,劳动合同法第74条对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管内容做了更为具体、详细的说明;对于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5条中规定若劳动行政部门以及其他主管部门、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给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构成一定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依法给予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行政不作为赔偿内容的增加是新劳动合同法与旧法和《国家赔偿法》不同的地方。二是劳动监察和执法行为有一定执法风险。新劳动合同法下政府监察的对象和内容都有所扩展,相应的劳动监察职责加大、行政监管风险增加。一方面,作为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往往实际上,用人单位同劳动者并不能提供达成一致的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法中并未对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明确的界定标准,同时也没有明确界定主体,这样政府在处理类似案件的时候在界定、证据的采取、搜集以及质证等方面不但会遇到不同程度的困难,还会担负很大风险。
(三)企业用工成本
从我国劳动成本标准来看,标准比较高,很多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薪酬的中小企业都难以维持下去。同时,当前阶段我国的最低工资标准以及持续增高的社保费用已经成为了增加劳动力成本的主要因素;国家调整工资最低标准的幅度和频度给企业带来了很大压力,当经济增长速度放慢的时候很容易让劳资双方的矛盾愈发不能调和。企业用工成本增加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违规用工成本的增加。劳动合同法面临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和劳动合同短期化两个问题,为此,规定企业要支付双倍工资。同时,鉴于当前很多企业对书面劳动合同签订不重视、宁愿承担流失人才风险,且为自身用工更加灵活而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现状,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得惯用此种方式的企业可能要承担更高的违法成本。另外,新劳动合同法中在沿用了经济补偿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还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范围扩大了。同时,把企业违法解除合同或是终止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标准提高为原来的两倍,此种方式主要是想通过提高违法成本来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惩罚,使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尽量避免或减少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发生。二是附带成本的增加。新劳动合同法中对社会保险缴纳的重要性做了强调,是劳务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同时,劳动合同法生效后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支付劳动这劳动报酬,这些都使得企业的附带成本有所增加。三是人力资源管理成本的增加。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又使得企业为避免管理过程中由于任意性出现而不得不违法的情况,企业为提高自身管理能力,不得不在人力资源方面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各项制度。另外,相较于旧的劳动合同法,新法中关于服务期限约定情形做了一定程度的缩减,这样企业合法留住人才的方式就有所减少,不得不采取提高薪酬或是让员工持有公司股份、进行感情投资等方式吸引员工、留住员工,增加了成本投入。
二、经济学视角下对劳动合同法合同订立方面的具体分析
其一,招聘成本和缔约成本以及机会成本都属于用人单位的成本,即企业为招聘到满意、优秀员工花费在媒体广告或是用在企业宣传上的成本费用;包括公证费和合同文本费等在内的缔约成本,其中机会成本是指在那些没有被聘用的劳动者中仍然存在符合企业需求的员工。其二,劳动者方面需要投入一定应聘成本和机会成本,应成本是指劳动者用于寻找招聘机会上所耗费的时间与成本;机会成本是劳动者未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同样失去了其他可能的就业机会,包括劳动者选定一个企业供职时,会放弃到另一个薪资待遇有可能更高、更好的企业应聘的机会。
三、经济学视角下对劳动合同法中违反劳动合同法行为方面的具体分析
下面主要以用工单位违法成本中的收益分析为例进行具体分析:相较于以往针对劳动合同制定的法律制度,劳动合同法中的制度设计虽然没有把企业守法成本提高上来,但起到了提高企业违约成本的作用。同时,把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成功唤起,对企业的违约行为以及政府执法部门的不作为起到一定警示作用,带来一定压力,企业方面面临如此强大的民众力量,自然很难将损害劳动者权益和公众利益的想法付诸实践,对抱有不法思想的企业起到震慑、约束作用的同时,增大了企业的违约成本。从企业整体来看,其用人守法成本并未在劳动合同法的影响下提高,但同样也将他们的违约成本提高了,这样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加强改进,一方面会增加在人力资源开发、培养等方面的成本投入;一方面又有助于企业人力资源质量的提高,提高企业运行效率,使企业获取经济效益的能力得到强化。所以,从宏观、长远角度来看,新劳动合同法的落实有利于企业生产产品时单位成本的缩减,把企业总收益提升上来。另外,如果用工单位的违法成本降低,那么当其违法成本远远低于其预期收益时,企业员工的维权成本则会提高,针对此种情况,劳动合同法中采取的解决办法是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为劳动者维权奠定基础。同时,该法中对劳动关系的规定是从用工之日算起,即便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合法权益也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而且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相应的其承担的法律风险也会加大,增加企业成本。自用工之日算起,超过1个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作,超过1年的,会认定双方建立起了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企业违法成本相应增加,这样一来,必将会使得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问题得到有效改善。
四、结语
综上,站在经济学角度对劳动合同法进行分析为法律分析创造了一个新的角度和途径,让法律分析具备了更强的操作性。为此,上文从经济学角度出发分别对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中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成本—劳动者择业成本、政府监管成本、企业用工成本;劳动合同法订立以及违法劳动合同法行为三个方面做了具体分析。
作者:李和林 单位: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冯玉军,方鹏.《劳动合同法》的不足与完善———《劳动合同法》中中小企业适用的法经济学分析[J].中国检察官,2012,(7):73-73.
[2]王沙力.《劳动合同法》服务期违约金条款之法经济学分析[J].华人时刊(中旬刊),2013,(6):131-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