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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优选九篇

时间:2023-09-13 17:06:06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第1篇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减税增效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承接房屋、土木、桥梁、铁路、公路等工程建设的企业,其特点是建设工程周期长、资金量庞大、资金流出快流入慢等,这些特点往往导致企业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所得税是占比比较大的成本,企业需要找到合理的减税增效的方式减少成本,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纳税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等进行合理规划。纳税筹划是在合法的前提下,利用法律的漏洞和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筹划,使不违法的条件下使企业所需缴纳的所得税得到减免,其目的是降低企业税收的负担。合理的所得税纳税筹划可以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通过纳税筹划,企业可以延期缴纳税费,保证企业资金流动的灵活性,也可以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理财能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二、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的收入确认以收到的钱为依据的,在新会计准则规定中,收入确认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个是所有权已经转移或者各事项已经全部完成,二是收到的全部资金都已经确定。但是在实际中,因为建筑施工的特性,收入的确定往往被滞后,造成企业的收入确定不真实或不准确,甚至有一些企业为了达到业绩,按照自己的需要进行确认而不是根据实际确认。所以,建筑施工企业在所得税的筹划中存在收入确认不合理的现象。在税法规定中,企业所得税可以按照实际的利润总额计算,对有困难的企业,可以依据上一年的数据,按月或者季度进行或者由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可行性办法进行预缴。但是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为了图方便,简单地对按照实际利润总额进行预算,不考虑企业的整体状况,导致了预缴制度得不到充分利用。此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所得税筹划中,还存在固定资产累计折旧不合理、存货计价方式不合理等问题,这些问题都直接导致了所得税筹划的不合理,无形中给企业加重了成本负担。

三、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与减税增效

(一)避税原则

企业避税一定要合法,遵循合法的原则才能保障企业的利益,保障企业的长久发展。企业避税还要保证其合理性,纳税筹划会受到国家相关政策的影响,纳税筹划存在一定的风险性,所以,企业应该根据政策的变化对纳税筹划进行实时调整以保证筹划的合理性,使企业达到收支平衡,合理的纳税筹划可以平衡各项节税的比例,可以给公司带来利益,反之,不合理的避税可能使纳税企业走到法律边缘,触碰法律底线。我国税法和相关政策还在不断完善,企业可以抓住时效性、全局性、谨慎性等三个原则来筹划纳税,及时了解国家税法以及相关政策,熟悉是否有优惠政策,把企业的整体以及企业可能面临的风险都考虑进去,尽可能地规避风险。企业可以根据税收筹划对收入的纳税年度进行确定,以有效延迟纳税期限,减轻企业纳税负担,但要注意千万不能跨越法律的边缘。

(二)避税筹划

1、对施工企业固定资产进行筹划固定资产在企业的总资产中占了很大的比例,所以对固定资产进行筹划也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工作中的重点。折旧方式是固定资产筹划的主要方式之一,加速折旧法、产量法、年限平均法又是主要的折旧方式,不同的折旧方式分摊到各期的资产成本也不同。2、对企业的收入进行合理地筹划建筑施工的收入确定既然是以收入数据为依据的,那企业可以从收入入手,可以根据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进度对收入进行分期确认,如此一来企业便可分期进行税务缴纳甚至可以延期缴纳。另外,企业可以通过国债等方式增加收入,这部分收入属于免税收入。另外,企业应设置合理的会计科目,财务人员,可以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对会计科目进行设置[3]。科学、合理的会计科目设置可以给企业带来便利,避免收入和支出的失衡,减轻企业的负担。3、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所得税,国家一般会有扣除项目以及抵减等减收税费的政策,建筑施工企可以抓住这一点进行筹划,比如,企业可以设立分公司来减轻税收负担利用分公司在创立初期的亏损来抵减总公司的利润总额。企业还可以积极建立高新技术等可享受财政补贴的创新性企业。施工企业充分利用国家税收的优惠政策,就可以减免一部分税费。

第2篇

[关键词]纳税筹划;经济;税收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0)44-0084-01

1 纳税筹划的概念和意义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维护自身的权益,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不违反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纳税主体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或递延缴税,最大限度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一系列活动。

纳税筹划有利于纳税人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有利于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并且对完善税法,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税收违法行为和涉税犯罪,提高纳税人乃至全民的税收法律意识,征收征纳双方加强管理,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的合理利用,对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2 企业所得税的简介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实现了两税统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税率为25%,新税法对税收优惠政策作出重大调整,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技术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并体现了以“特惠制”取代“普惠制”的改革理念。

3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3.1 缩小应税收入策略

缩小应税收入主要考虑及时剔除不该认定为应税收入的项目,或设法增加免税收入。在实践中具体采取的方法一是对销货退回及折让,应及时取得有关凭证并作冲减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以免虚增收入;二是年度计算收入总额时,对预收货款、应付账款等项目也应予以减除,防止错记为收入;三是多余的周转资金,用于购买政府公债,其利息收入可免交企业所得税。或者将多余的周转资金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可免交企业所得税。

3.2 膨胀成本费用策略

3.2.1 分散利息费用

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支出都可据实在税前列支。但是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以外的部分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

故企业筹集资金应尽量避免高息借款。一旦发生高息借款,应考虑将高息部分分散至其他名目开支。如企业若是向非金融机构、向职工集资,部分高息可以转为金融机构手续费;若是同行业互相拆借的高息支出,可以转化为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开支,在产品销售费用、经营费用等列支,从而扩大在税前扣除的支出范围。

3.2.2 分散业务招待费

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过列支标准部分,应于税后开支。若超过限额,企业应自行调整减除,将开支的招待费转移至其他科目税前扣除。例如企业赠送客户礼金、礼券等费用,可考虑以佣金费用列支,佣金支出无限额限制,这部分也可以税前扣除,从而达到节税效果。

3.3 税负转移策略

税负转移的主要原则,就是将利润从一个实体转移给另一个实体,从而使一方的应税所得降低,来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通常做法是在两个关联公司或者母子公司之间,同时这两个公司所在地区存在区域性税率差异,从而将利润从高税率地区转移到低税率地区。

第3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 企业所得税 纳税筹划 节税

所得税纳税筹划目前已经成为很多企业关注的焦点。从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后,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格局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它减轻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为中小企业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同时所得税具有税负重、弹性大、筹划空间大的特点,具有很大的纳税筹划空间。因此,中小企业对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是非常有必要的,它是当代经济形势的选择,企业应当关注新税法的变化以进行纳税筹划

一、纳税筹划的意义

1.强化纳税意识,实现诚信纳税

2.有助于纳税人实现利润最大化

3.有助于提高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4.纳税筹划有助于依法治税和完善税制的实现

5.从长远来看,纳税筹划还可能增加国家的税收收入

二、我国中小企业纳税筹划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对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概念不清

我国中小企业家很自然地把纳税筹划与避税、偷税、逃税联想到了一起,对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概念理解存在误区。其实,所得税纳税筹划和避税都是合法行为,避税时利用税法的漏洞,所得税纳税筹划利用所得税法设定的各项优惠政策,而逃税和偷税都是违法行为。在概念上都理解错了又何谈正确利用呢?

(二)对所得税纳税筹划在认识上存在偏差

纳税筹划引入国内的时间还很短,尤其是对于处于成长期的中小型公司,在规章制度和会计决策等方面都还不成熟,纳税筹划这个问题还没有上升到重视的工作层面。公司决策者的思维模式还停留在老一辈的想法,认为所得税纳税筹划就是“关系税”或者“人情税”只要税务机关或地方政府部门认可,所得税纳税筹划就没有风险。其实纳税筹划是我们企业的一项权利,而我们纳税人连最起码的权利都不知道如何维护,对税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也是轻易放弃。这种筹划意识的缺失使企业的经济利益遭受极大的损失。因此,必须把纳税筹划上升到会计工作层面上。

(三)会计人员片面看重税负,缺乏整体设计

中小型企业一般业务量少,会计人员素质层次不一。他们往往强调纳税筹划就是减低税负。其实降低税负虽然是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直接目的,但不能一味强调降低税负而不考虑整体效果。纳税筹划是有成本的,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案的制定、实施往往需要付出一定的筹划成本。所得税纳税筹划成本主要包括设计成本、机会成本、管理成本和风险成本。如果纳税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所带来的收益小于纳税筹划支出,则该项纳税筹划就是失败的。因此,在选择筹划方案时,不能只考虑税负的降低而忽略了所得税纳税筹划所引起的相关成本。

三、中小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纳税筹划的内部环境建设

1.树立正确的筹划意识,端正筹划态度。这是纳税筹划的前提,要想通过税收筹划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就必须对税收筹划的定义、特征、目的等有非常详尽的认识。同时,企业决策者还要树立正确的纳税筹划意识,应该认识到纳税筹划对企业自身乃至国家政策的积极影响,认识到纳税筹划不仅会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更是纳税人的一种权利和义务,企业在实际筹划中要有全局性的规划,不能仅仅盯住个别税负的降低,而是要努力降低整体税负。

2.注重中小企业纳税筹划人才的培养。中小企业财务人员的素质一般并不是很高,而且人员有限,想要做个完善的纳税筹划有一定的困难。企业应提高其财务部门人员的素质,多组织财务部门进行税收筹划的相关理论学习,以提高本企业财务人员实施税收筹划的能力。

(二)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1.充分享受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认真研究新税法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在资本结构、人员数量方面都符合“小微”的基础上,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的界定会直接影响到企业按照25%还是按照20%来缴纳。

2.充分利用扣除规定,聘用部分特殊人员参与生产经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实行加计扣除。由于新税法取消了原税法对安置人员比例的限制,这样企业可以在一定的适合岗位上尽可能地安置下岗失业或残疾人员,从而可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减轻税负。

3.针对部分免税收入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国债利息收入、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作为“免税收入”给予所得税优惠。中小企业完全可以利用闲置资金购买国债或进行权益性投资,这样收益也可享受免税优惠。

4.利用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推动科技进步,《企业所得税法》也对技术革新设定了优惠条款,中小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条款进行纳税筹划,从而获得必要的资金支持。但是,许多中小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意识把相关的研发成本费用列为公司的无形资产,对于发明专利的所有费用往往直接计入了管理费用,这对企业来说是一大损失。

(三)利用节税技巧在账务处理中进行纳税筹划

1.对所得税前限额列支的费用尽量足额列支。限额列支的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捐赠支出等。其中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列支规定是发生额的60%,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0.5%部分允许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是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允许列支;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相关规定是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应准确掌握其允许列支的标准和扣除限额,争取在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

2.在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的缩短相关资产的摊销期限。一些企业往往利用待摊费用账户,调节企业的产品成本,不按规定的待摊期限推销数额,转入“制造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等账户。特别是在年终月份,将应分期摊销的费用,集中摊入产品成本,加大摊销额,截留利润。这能明显取得节税效应,尤其是在当前中小企业融资普遍困难的情况下是相当宝贵的可利用资源。

3.合理选择存货计价方法。各项存货的发出和领用,具体计价,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存货计价方法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存货计价的这些规定,为企业进行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提供了空间,也为企业开展纳税筹划,减轻所得税税负,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4篇

关键词 新企业所得税; 纳税筹划; 思路

2007年3月16日我国颁布了新《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公布了与之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促进了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与此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还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适度降低了税率,扩大了税前费用扣除,将税收优惠政策从“以区域优惠为主”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以降低税收负担、调整产业结构和实现区域均衡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巨大变化必然对税收筹划的方式产生重大影响,原利用内外资企业差异、地区税率差异等进行税收筹划的方式已不再适用。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主体,必须尽快地寻找新的筹划思路,有效降低税负。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还设置了预约定价安排、提供关联方资料义务、防范资本弱化等反避税条款。并加大了处罚力度。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作了明确规定,这就要求企业在作税收筹划尤其是转让定价时。必须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谨慎规划,规避筹划风险。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要降低应纳税额,应先从降低税率和应纳税所得额入手,并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一、降低税率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率有四档:基准税率25%和三档优惠税率分别为10%、15%和20%(除直接减免税额外)。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即预提所得税)适用10%的优惠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优惠税率;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企业应尽可能创造条件以满足优惠税率的标准。

(一)设立自主创新型高新技术企业

《实施条例》提高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界定的首要条件是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认定的具体指标有: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等,体现了新税法技术创新的导向。据此规定,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侧重点应从筹划高新企业的纳税地点转移到自主创新、培养核心竞争能力上来,设立自己的研发机构,组建稳定的研发队伍,自主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制定中长期研发计划。这既符合企业的发展需求。又符合新税法的立法精神。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筹划

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新《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过去仅以年度应税所得额为标准的做法,采用了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个指标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认定标准是: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因此,小型企业在设立时首先需认真规划企业的规模和人数,规模较大时,可考虑分立为两个独立的纳税企业;其次要关注年应税所得额,当应税所得额处于临界点时,需采用推迟收入实现、加大扣除等方法,降低适用税率。

(三)预提所得税的筹划

《实施条例》规定预提所得税仍维持原1 0%的优惠税率,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仅有股息、租金等间接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在境内不应设机构场所,或取得的间接所得应尽量不与境内机构、场所发生联系,以享受优惠税率。

原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或股息免征所得税,但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将这些所得的税率规定为10%,增加了税收负担。这部分非居民纳税人可以利用税收协定进行筹划。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同外国政府订立的税收协定与新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办理,这意味可以利用我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协定合理避税。如。目前我国香港、科威特等国家和地区与我国的税收协定约定:对股息不征税或适用不超过5%的预提所得税税率:美国、加拿大等国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议对股息适用不超过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非居民企业可以通过在上述国家或地区注册,租用邮筒或信托公司等方式规避部分税收。

二、合理增加准予扣除项目

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从而扩大了税收筹划的空间,成为新税筹划的重点。

(一)工资薪金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即工资从限额扣除转变为全额扣除。当然,相应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也提高了。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意味着职工教育经费可全额扣除。尽可能多地列支工资薪金支出、扩大税前扣除应是税收筹划的基本思想,可采用的措施有:1 提高职工工资,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2 持内部职工股的企业。把向职工发放的股利改为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3 企业股东、董事等兼任管理人员或职工,将报酬计人工资;4 增加职工教育、培训I机会;建立工会组织,改善职工福利。在筹划时应注意职工工资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加工资幅度时需权衡利弊,必要时可采用增加人数,提高退休金、住房公积金、增加职工福利等替代方案。

(二)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筹划

《实施条例》没有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广告费扣除限额较以前的基本扣限2%和8%有所提高、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较以前的5‰明显提高,且可向以后年度结转。因此,企业的部分宣传完全可以不再通过广告公司策划,而是将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当作礼品赠送给客户,以达到广告的目的,同时又可降低成本。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有所下降,且超支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因此筹划时要特别关注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实务中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部分内容有时可以相互替代。一般情况下,外购礼品用于赠送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印有企业标记,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相反,企业因产品交易会、展览会等发生的餐饮、住宿费等也可以列为业务招待费支出。因此,可以适当规划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比例,当其中某一项费用超支时,及时进行调整。例如,当业务招待费可能超过限额时,则应以业务宣传费名义列支。另外,企业可以通过改变经营方式,以自销代替代销、销售公司分立等方式提高限额计算基础。

(三)设立分公司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纳税。这意味着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必须和总机构、其他分支机构合并纳税。合并纳税可以互相弥补亏损,从而减轻整个企业的税收负担。当企业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到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时,可以先考虑设立分公司,因为经营初期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合并纳税可使外地发生的亏损在总公司得到冲减,减轻了总公司的负担。一旦生产经营走向正轨,产品打开销路,可以盈利时,应考虑转为子公司,在盈利时享受当地税收优惠政策。

(四)选择会计政策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主选择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例如。存货的核算方法包括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因此,企业可以在通货膨胀时采用加权平均法,提高当期销售成本。减少所得税。同样,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两种,在税法允许的情况下,应采用加速折旧法,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三、降低收入

(一)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

新《企业所得税法》根据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分别对收入确认的时间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一旦确认收入。不管资金是否回笼,都要上缴税款。所以,企业应根据情况选择适当的销售结算方式。避免先垫支税款,同时尽量推迟确认销售收入,以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例如,在签订销售合同时选择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就可以合法地在不同时期确认收入,实现递延纳税。当然,部分资金被客户较长时间占用也会给企业带来损失,需权衡利弊;赊销产品时尽量不开具销售发票。等收到货款时才开具销售发票并确认收入。以免垫支税款。企业还应特别注意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收入确认时点的筹划。比如,采用直接收款销货时,可通过推迟收款时间或推迟提货单的交付时间。把收入确认时点延至次年,获得延迟纳税的利益。

(二)尽量投资免税收入

企业对外投资时应设法增加免税收入或低税收入,可以考虑购买免税的国债或进行直接投资。新税法规定来自于所有非上市企业以及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个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给予免税,不再实行补税率差的做法。这将刺激企业直接投资的热情,同时也给居民企业通过转让定价安排,将利润转移到适用低税率的关联企业提供了筹划空间。

四、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一)选择投资方向

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的方向主要是: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和节能环保、促进公益事业、照顾弱势群体等,企业应根据政策来调整投资和经营决策,如多上一些技术创新、节能节水、环保、农业开发等领域的项目。加大对技术开发的投入,充分享受税法给予的节税空间。

(二)促进技术创新

新《企业所得税法》鼓励自主技术创新的优惠很多且力度大,主要规定有: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不再受增长达10%的限制;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应顺势而动。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

(三)利用过渡期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原享受“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继续按原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优惠办法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因此,可继续考虑在西部地区设立新企业,或通过与原企业合并的方式即“借壳”,以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

(四)合理选择就业人员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如果企业在进行组织设计时能将残疾职工安排在合适的岗位上,就可以获得减少税负的好处。

五、其他方面

(一)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新税法采用了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相结合的双重标准来判断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注册地标准较易确定,因此筹划的关键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实际管理机构一般以股东大会的场所、董事会的场所及行使指挥监督权力的场所等来综合判断。《实施条例》将其定义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外国企业要想避免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要注意不仅要在国外注册,而且还要把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国外,比如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在外国举行。在国外设立重大决策机构等。

(二)间接抵免

第5篇

一、企业实施纳税筹划的重要作用

(一)合理控制企业所得税缴纳风险。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纳税成本具有如下两个特点:其一为现金性;其二为企业收益变现程度的非对称性。从企业自身的角度来看,整个经营过程中的现金周转具有对应的约束性,在纳税支出等方而缺乏应有的灵活性。尤其是对大型企业集团而言,其由多个子公司或者不买构成,在纳税现金流量等方而的安排和筹划比单个企业更具灵活性,不但能够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而且能够最大限度的控制企业所得税缴纳的风险。

(二)优化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能够对企业的财务管理进行优化,能够使得企业的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整合和优化,保证企业内部各个部门以及企业集团各个子公司的资源得到合理配置,这也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目标通过实施纳税筹划体现了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协同管理与市场竞争优势,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三)综合考虑外界诸多因素对企业财务管理总目标的影响。企业在确定财务管理目标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经营环境因素的影响,保证所制定财务管理目标的可行性。同时,还应该综合分析企业经营成本、收益与个人利益的需求。因此,企业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必须基于企业收益成本、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利润最大化的基础上,利用对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税率差异等方式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使得企业的整体利润得到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得到提高。

二、企业经营之初的纳税筹划

(一)企业组织形式的合理选择。随着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其具体的组织形式也日趋多元化,而且每一种组织形式所承担的税收负担存在对应的差异。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企业通过纳税筹划的方式,并结合当地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选择最为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实现企业税收负担的控制,从而实现企业税后利润的提升。

(二)劝结合自身发展需要合理选择投资区域为了保证区域经济的整体发展平衡,我国在制定对应税收法律的过程中,会针对特殊区域,例如,在我国技术开发区、西部地区以及经济特区,会针对对应的企业采用相对优惠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实现当地经济的迅速发展,从而达到维持区域经济发展平衡、高新产业技术发展,实现我国科技生产力整体水平的提高。考虑到这种特殊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核心产业布局等方而要进行针对性的纳税筹划,结合企业的实际发展状况,在对应的区域进行全而的投资建设,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使得企业的税收负担得以减轻。

(三)企业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的资本结构及筹资活动是开展系列经营活动的基础,而合理的纳税筹划能够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实现企业筹资活动得以顺利开展。由于企业的筹资行为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业绩,在具体的实时过程中通过调整资本结构而达到目的,其资本结构的合理性直接制约着企业经营所而临的风险,而且在很大的程度上减轻企业税负,提高税后收益。而筹资方式的选择会直接影响企业的预期收益以及整体税负水平。在选择筹资方式的过程中,要根据对应的筹资特点,从负债筹资、权益筹资等方式中选择合理的筹资方式

三、经营过程中销售结算方式的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针对企业所采取结算方式的不同而采取的确定时间存在对应的差异,从而导致企业所得税纳税时间存在对应的差异。(1)在销售过程中使用直接收款结算的方式,不论货物是否己经发出,都必须以货款收入或者获得索款凭证之后,并将提货单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2)通过赊销和分期的收款结算方式进行销售时,以合同所约定额度收款时间作为企业的收入确定时间;(3)当通过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进行销售时,将商品的实际发出时间,并将发票账单提交至银行办理托收手续的时间作为收入的确定时间;(4)使用委托代销的结算方式进行销售时,应以受托方在按要求将商品销售完成之后,并开具售货清单给委托方作为企业的收入确认时间;(5)使用预收货款的结算方式进行销售时,应该讲货物的实际发出时间作为收入的确认时间。

而在企业的实际经营过程中,企业销售过程中采取不同的结算方式对收入确定时间进行合理控制,从而使得纳税义务的执行时间得到延缓,从而为纳税筹划争取时间。当前,我国对企业税收义务发生的时间以及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都在税收制度以及会计准则等方而有具体的规定,从而使得企业的纳税义务实际发生时间可能会早于企业的实际收入时间,从而导致企业的资金流量迅速增加,导致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加、企业经营效益下降。所以,在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应该尽量避免法律中对于销售收入确认时间早于企业实际收入的时间,并争取做到晚于实际的收入时间,从而使得企业的纳税时间延后,为资金争取对应的时间价值。这对于那些主要实施年终销售的业务,在签订销售合同的过程中完全可以采取不同的结算方式将收入确认时间延后至次年,从而有效控制纳税时间,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为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提供良好的资金环境。

四、企业集团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其他纳税筹划

(一)合理选择存货计价方式。在实际的经营管理过程中,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情况在存货的发货过程中,使用加权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将企业的实际经营成本计算出来,从而达到精确计算企业经营成本的目的,为企业赋税的减轻提供参考采取不类型的存货计价方式,时还会产生对应的利润以及存货股价,在对应程度上会影响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因此,在选择存货计价方式的过程中,要结合企业自身的发展形势以及实际的财务状况,达到降低企业纳税成本的目的。例如,当物价下跌时,企业应该选择先进先出的存货计价方式;若物价波动频繁,则应该使用加权法进行成本核算,为纳税筹划提供合理的依据。

第6篇

【关键词】建筑企业;纳税筹划

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由于具有无偿性、强制性等特点,成为现代经济生活的一个热点。我国在2008年1月1日对企业所得税进行了调整,实现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税合并”,促进了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于建筑企业的规定也有所变化,我们可以采取措施,对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

一、建筑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法和国际税收惯例的规定,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对于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进行安排,在不妨碍正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实现税负最小化和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的。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纳税筹划具有事前筹划的原则。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必须做到与现行的税收法规不冲突。纳税人可以根据已经知道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这个框架下,调整纳税人自身的经济活动,选择最佳的税务方案,获得最大的经济行为。对于税收行为,如果没有进行事先的筹划,若经济行为已经发生再进行安排,也就失去了所谓的纳税筹划的意义。(1)对于建筑企业来说进行纳税筹划的必要性。对于企业来说,由于所得税不能税前抵扣,而是在企业利润总额的基础上缴纳的,在企业的各项税收中,占的比重较大,因此,对于建筑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有着重要的意义。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建筑企业受到以下影响:一是金融危机使得人民币升值、物价上涨、劳动力价格也在上涨,而建筑企业的成本中,原材料的成本占有很大的比重,加之劳动力的成本也在上涨,使得建筑企业的总成本在增大,在收入一定的情况下,企业的利润减少,有些企业甚至出现亏损;二是企业受到资金的影响,招标方不能按照约定的合同来支付款项,导致建筑企业无法和分包公司、材料供应商及时进行结算,进而影响工程的进度,有些项目因为严重缺乏资金,出现停工现象,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为了减少建筑企业的税收成本,增加建筑企业资金的流动性,提高建筑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对建筑企业进行纳税稠糊是非常必要的。(2)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可行性。对于建筑企业来说,由于工程施工量大,工程项目复杂,不仅使用了大量的固定资产,而且固定资产的价值都很高、种类也相对繁多,这中间比较重要的固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办公设备、运输设备,这些资产的总额占到所有资产总值的三分之一还要多。对于建筑企业来所,这么多的固定资产,相对来说,计提的折旧也是很多,为了获得固定资产折旧的抵税效应,我们可以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对于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规定,也为我们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二、建筑企业纳税筹划的方法

(1)税法规定的企业折旧方法为直线法。但是同时也规定,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者企业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话,确实需要采用加速折旧的,可以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或者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从这个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税法上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规定的计提方法有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综合法。直接法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年限平均法,是指对固定资产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在考虑企业固定资产的残余价值的基础上,每年计提相等的折旧额。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对于企业的固定资产,我们在计提折旧的时候不考虑固定资产的净残值,采用固定的折旧率(即: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乘以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与累计折旧差额的余额作为本期应该计提的折旧额。年数总和法是指在考虑企业固定资产净残值的基础上,采用固定资产的原价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对于建筑企业来说,由于固定资产金额比较大,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我们应该重视。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一定的情况下,不管采用的是直线法计提折旧还是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我们所要计提的折旧总额是一样的,也是说在使用年限内的折旧总额是一个固定的数值,不会因为我们采用的折旧方法而改变。但是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还是影响我们每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当某一年份,我们计提的折旧比较多的时候,我们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就比较少,我们知道加速折旧可以使企业在开始年度少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情况要是不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对于企业来说毫无意义。但是资金时间是客观存在的,我们为了获得资金的使用价值,有必要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这就相当于企业依法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对于建筑企业来说是很重要的。经过计算,我们比较了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和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对所得税的影响,我们发现双倍余额法对于应纳税所得额的降低比年数总和法的效果更好。(2)折旧的计提要考虑折旧年限的选择。税法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有明确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对于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最低的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是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是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是折旧年限与已使用年限差额的60%。为了达到缩短折旧年限的目的,建筑企业就要努力使企业的固定资产符合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条件,这样企业就可以多计提折旧,减少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3)对于影响折旧额的固定资产净残值的考虑。税法对于企业的净残值的规定是,企业应当考虑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下,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税法同时规定,企业对于固定资产的净残值一旦估定,就不得变更。对于折旧额来说,净残值越大,企业计提的折旧额就相对较少,进而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就增大,企业当期的所得税额就增大。所以,对建筑企业来说,企业应该尽量低估企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使企业当期的折旧额变大,对于建筑企业来说,由于其固定资产的数额比较大,固定资产报废后的净残值也一般不为零,因此,我们要合理估计企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

三、对于建筑企业的借款费用的纳税筹划

税法对于借款费用的处理的规定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费用化借款费用;另一种是资本化借款费用。对于费用化的借款费用可以在企业计算当期企业所得税的时候进行扣除;对于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借款费用必须随着有关资产分期扣除,对于借款金额比较大的建筑企业来说,其发生的借款费用最好是在项目完工后确认为财务费用,这样可以在计算所得税的时候,税前扣除,减少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参 考 文 献

[1]翟继光,张晓冬.新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8

[2]程静茹,马旭萍,李文宁.新所得税法下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筹划[J].交通财会.2010(8)

第7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纳税筹划 节税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它是国家指定的用以调整企业所得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从企业方面看,企业因缴纳所得税,会减少股东和债权人享有的企业营运后所产生的财富,因此纳税人企业在缴纳应交税金时,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自行或通过中介机构的帮助,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经济业务或行为的涉税事项预先进行筹划,从而减少当期应缴纳所得税,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从国家来看,纳税筹划也具有必然性,它对于优化产业结构、促进资本流通以及对资源的合理配置都是有现实意义的。

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是纳税人的收入扣除各项成本、费用等开支后的净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所得税的轻重直接影响到企业税后利润的形成,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因此,如何把握新的税制,有效地降低纳税成本,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每个企业都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本文以新企业所得税法机器实施细则为基础,对此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一、企业形式的纳税筹划

新税法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不是独立纳税人,应汇总纳税。从纳税角度来看,企业分支机构性质不同,税负义务也不同。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承担纳税责任,在法律性质上与总公司视为两个主题,其成本、损失、所得全部独立核算,并可以单独享受税收优惠;而分公司非独立法人,它与总公司同为一个纳税主体,其盈亏状况关系到整个公司的税负轻重。

案例分析:A公司在外地设立一子公司,预计其子公司第一年亏损为25万元,第二年亏损25万元,由于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总公司独立纳税。假设A公司每年盈利为100万元,则每年需缴纳税额为100×25%=25万元,A公司两年纳税额合计50万元,且其分公司的亏损也无法弥补。若该公司在设立子公司之前进行了纳税筹划,预测到其子公司在前两年会有较大的亏损,因为分公司与子公司只是组织形式上的差别,对于生产经营活动不会产生太大影响,因此我们可以假定A公司的分公司与子公司盈利水平相似,这样我们采取设立分公司的形式,用税前利润弥补分公司亏损,每年的应税额为(100-25)×25%=18.75万元,两年合计37.5万元,且对分公司的50万元的亏损进行了弥补。

策划结果:纳税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选择设立合适的分支机构。从税收角度来分析,公司对于设立分支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分公司的形式,使其亏损抵消总公司的所得,减少应纳税额,然后再视其盈利状况,采用其它形式设立分支机构。

二、存货计价方法的纳税筹划

新准则对于存货的核算的方法,去除了后进先出法,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确定存货的实际。在实际核算中,采用的方法不同,对成本、利润以及纳税金额的影响亦不同。

案例分析:2008年A企业甲商品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本月的进出货情况如下:

企业在月底结算本月发出存货成本时,若采用加权平均法,发出甲商品的总成本为(150×5.00+100×5.50+150×5.70+100×5.90)/(150+100+150+100)=5.49万元,发出以商品总成本为300×5.49=1647万元;若采用先进先出法,发出甲商品总成本150×5.00+50×5.50+50×5.50+100×5.70=1870万元。可以看出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发出商品成本比采用先进先出法高出223万元,销售成本的增加可为企业节省所得税额223×25%=55.75万元。

策划结果:A企业甲商品在物价波动的情况下,应采用加权平均法来节税。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来选择不通的计价方法。一般情况下,在物价持续下跌时,宜采用先进先出法,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期货成本增加,是利润减少,相应的也减少了应纳税额;而在市场价格持续上涨时,企业应采用加权平均法,因为销售成本中包含的后期存货的成本全额较高,可将利润递延到以后年度,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会引起各期的成本和利润,从而对纳税额产生影响。直线折旧法下,使每年的折旧费用平均化,各期税负较均衡;而加速折旧法下,前几年的折旧费用较大,从而减少了前期费用支出。

案例分析:A公司为正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新型企业,其某机器设备原值为200000元,五年后残值为10%,不同折旧方法每年计提的折旧如下表:

策划结果:A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期间,应采用直线折旧法,使该期间折旧费用最低,达到节税的目的;在无税收优惠的情况下,应采用加速折旧法,延缓纳税的支出,增加公司营运资金的周转。因此,公司应该结合自身所处的税收环境,通过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来影响当期纳税额,从而达到合理避税。

四、研发费用的纳税筹划

新税法对企业的技术研发费做出了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即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案例分析:A公司年度利润为80万元,研发费用为50万元,若无其它纳税调整事项,则该公司应纳税额为(80―50×50%)×25%=13.75万元;若企业未进行技术研发,则利润为130万元,应纳所得税为130×25%=32.5万元。所以进行技术研发可节税32.5―13.75=18.75万元。

筹划结果:对企业而言,充分利用技术研发的优惠政策,积极进行技术开发,不仅促进了企业产品升级换代、增加企业核心竞争力,而且实现节税,获得“双赢”的效果。

五、公益性捐赠的纳税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再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该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供应性捐赠需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公益事业的捐赠才可以扣除,直接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时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案例分析:A企业本年度实现利润为200万元,企业考虑到社会公益以及社会形象,拟对外捐款30万元,因此企业采取直接捐赠给灾区学校30万元,如无其他调整事项,则本年度所得税额为200×25%=50万元,捐赠后剩余利润200-50-30=120万元。进行纳税筹划,结合新准则,采用通过政府捐赠给灾区学校,则本年度应纳税额为(200-200×12%)×25%=44万元,捐赠后剩余利润为200-24-44-6=126万元,通过纳税筹划为企业节税50-44=6万元。

筹划结果:由于税法对不同的捐赠对象和用途有着不同的规定,因此纳税人可以利用捐赠途径和对象的不同进行纳税筹划。

六、“三费”的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企业应以成本受收益原则为基础,尽可能的扩大销售规模,从而获取最大限度的节税利益。可见,销售收入的大小是影响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共同因素。为了获取最大的节税收益,企业在考虑到成本收益原则上尽可能的扩大销售规模,如可以通过设立子公司来扩大“三费”的扣除限额。

案例筹划:A公司本年度税前利润为5000万元,本年度广告费600万元,业务宣传费500万元,业务招待费50万元,“三费”合计11750万元,则A公司当年税前可扣除的“三费”为5000×15%+5000×5‰=775万元,剩余375万元税后扣除,若无其它纳税调整事项,本年度应纳税额为(5000-775)×25%-1056.25-375=3568.75万元。在进行纳税筹划后,为了扩大销售规模,A企业将内部销售机构注册为子公司B,则A公司税前可扣除“三费”限额为5000×15%+5000×5‰=775万元,B公司税前也可扣除“三费”775万元,税前可扣除“三费”共计1550万元,从而实现母公司的全部“三费”均可在税前全部扣除。

筹划结果:在对“三费”进行税务筹划时企业应以成本――收益为基础,尽可能的扩大销售规模,从而获得最大限度的节税利益。

七、薪酬与福利的纳税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企业可以适当的通过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增加职工福利支出、教育支出等,来达到减税的目的。

案例分析:A企业08年利润为56万元,全年应发工资为72万元,其中12月份工资为14万元,尚未发放,若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08年度应纳所得税为(56+15)×25%=17.5万元。进行纳税筹划,企业在12月份及时发放工资,则应纳税额为56×25%=14万元,节税3.5万元。

筹划结果:企业应当在了解新准则的情况下,灵活运做,减少当期的应税所得额。

八、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纳税筹划不仅涉及企业内部的投资、经营、理财等各项活动还与政府、税务机关以及相关组织有很大的关系。纳税筹划是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复杂的决策过程,因此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注意一下事项:

1.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

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必须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不得与税法规定相抵触,要保证纳税筹划的措施与手段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不得采取隐瞒收入、扩大支出、转移财物等违法手段来偷税。企业通过纳税筹划不仅获得了节税收益,也顺应了国家的政策导向,实现了双赢。

2.权衡成本――收益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合法节税、增收,使整体收益最大化,因此,应当遵循成本收益原则,是筹划所付出的成本低于筹划带来的收益,实现整体负税最小,这样的纳税筹划才是有意义的。

3.进行总体系统地筹划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是不应当把降低本区域税负最为唯一目标,而应当立足企业整体利益,以企业价值的长期最大化为纳税筹划的总体目标,对不同税种进行综合分析,从而通过纳税筹划获得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

4.事先筹划

税收筹划必须在应税行为会应税事实发生之前对企业的投资、经营和理财活动进行筹划和安排,以达到减少税负,获取节税利益的目的,但如果纳税事实已经形成,纳税项目、计税依据和税率已经形成,纳税筹划就失去了意义。

纳税筹划在我国是一项新型事业,它是一个企业走向成熟、理性的标志,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与实施,为企业的带来的新的机遇与挑战,在新形势下,企业应主动采取措施,积极应对,有针对性的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使企业税负最小化,降低成本,从而最大限度地增加企业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EB/OL].中国财政部网站,2007.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EB/OL].中国财政部网站,2007.

[3] 贺志东.纳税筹划[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

[4] 刘爱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筹划途径的影响极其对策探析》[J].商业经济评论,2007.

[5] 财政部编著《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解读》[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6] 陈.《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及对纳税筹划的影响》[J].中国农业会计,2009.

[7] 汪斌.《浅谈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J].金融经济,2009 .

第8篇

【关键词】 新企业所得税法 纳税人 纳税筹划 税收负担

税收是国家的根本,是国家贯彻执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收本质的重要途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以及大量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国家税收的保障显得十分重要。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税种,不仅是国家税收保障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企业经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视企业所得税筹划研究,就是在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做出的有利于企业成本节约的重要策略。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企业纳税依据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如何有效地应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更好地利用筹划实现企业成本的节约是现阶段企业纳税工作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一、纳税筹划概述

所谓纳税筹划就是指纳税人或者企业,在遵循现有税法法规条款的前提下,在政府颁布的各种优惠政策中,寻找有利于企业纳税成本节省的利用依据。以便使得企业在日常经营,理财和投资等活动方面,充分的做好纳税前的准备,对所有的纳税活动做好事先的安排,从而在保障国家税收足额缴纳的前提下,使企业的利益得到切实、合法的保障。

二、我国企业所得税筹划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纳税筹划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

现阶段,我国纳税筹划工作尚未在国内得到普及,许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还未真正地认识到纳税筹划的重要作用和意义。许多企业在对待纳税筹划的认识上,还存在较大的误区,经常将纳税筹划与偷税、漏税、逃税等同起来。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讲,片面的将纳税筹划工作当成一种违法行为,作为侵吞国家税收财产的恶行。在理论方面,由于理论研究投入的不足,导致我国纳税筹划理论基础较为薄弱。总之,等等不利因素的存在,极大地限制了纳税筹划工作在我国的顺利开展。

2、纳税筹划专业人才不足

人才是企业的重要宝贵资源,是有效开展纳税筹划工作的重要基石,人才的匮乏,将极大地限制纳税筹划工作的绩效。税收筹划工作作为一种财务优化活动,从战略的层面上来讲,需要在事前进行合理的统筹规划,否则将会产生较大的经济损失而无法弥补。作为纳税筹划工作的具体践行者,纳税筹划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业务相适应的综合素质,需要具备多学科知识的积累和储备,不仅应当熟练的掌握财务会计的各种理论和操作技能,同时还需要对整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以及税收法规政策的变化有一个敏锐的感知能力。而现阶段,我国尚未形成专门的税收筹划工作人才培养的部门和机构,没有专业的税收筹划师和精算师队伍服务于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这些问题的存在对我国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极为不利。

3、税收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税收制度是规范纳税人和纳税主体的重要法律法规体系,是企业纳税筹划工作良性发展的重要机制。企业实施纳税筹划工作的最主要,最直接目的在于减少税赋对企业发展的压力,而国家税法向增值税等间接税种的偏斜,使得企业所得税等直接税种在整个税收体系中所占的比重相对偏低,使得纳税人的纳税操作范围变小。加之我国所得税和财产税体系的不完善,以及征管水平较低,处罚力度较小等问题的存在,如果再加上征管人员征管意识的薄弱,我国税收的保障工作将变的十分困难。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的主要对策

1、基于企业组织形式视角下的所得税筹划

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下,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缴纳完企业所得税后股东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鉴于前者的责任大于后者,企业可以权衡自身发展前景、规模预测和市场风险等因素后进行合理的组织形式选择。子公司作为母公司的分支机构,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分公司却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新企业所得税法确定独立法人才能成为纳税单位。

2、税收优惠政策的充分利用

新企业所得税对税法的有关优惠事宜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将会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但考虑到某些地区过渡阶段的存在,因此,在投资的过程中,这些特定地区的过渡事实仍然可以加以充分的利用。我国税法具有产业发展导向作用,国家对于那些需要重点开发和扶持的行业领域做出了十分明确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高新技术行业,农林牧渔行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行业以及节能减排和环保行业等,企业在制定发展规划的过程中可以向这些产业倾斜。投资方式和融资方式的选择对企业所得税纳税额的影响较为巨大。企业应当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相关利息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之间的红利,股息等权益性收入发放方式进行扩大化处理,充分利用权益性分红免税的优惠,减少企业的交易成本。

3、充分利用税前扣除项目实施纳税筹划

职工福利是企业经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来讲,企业职工福利费用在企业固定成本中的比重较大,所涉及到的所得税额也会较多。因此,企业应当充分了解新企业所得税中关于职工薪酬福利的规定,以便利用规定,做出有利的纳税筹划工作。新税法中规定,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酬,14%以内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2.5%的教育经费以及不超过的工会经费以及不超过2%的公会经费,准予税前扣除。

切实的利用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等税收抵扣规定,做好纳税筹划工作。新企业所得税种规定,广告费中不超过当期销售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全额抵扣,超过的部分则可以记为递延纳税资产,用于以后年度抵扣。对于招待费用,新税法区分了千分之五和60%,也即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千分之五的部分以及不超过费用本身60%的费用部分选择较低者作为抵扣的计税依据。

4、充分利用坏账准备的提取范围中税法和会计制度的差异进行纳税筹划

坏账准备的提取是企业会计践行谨慎性原则的重要体现,是会计制度中“减值准备”当中唯一的一个能够依照税前条件和标准进行列支的特殊项目,同时也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过程中,比较容易忽略的项目和内容,一般来讲,企业在针对坏账准备提取项目进行纳税筹划时,需要重点注意两者在计提坏账准备的过程中范围有所不同。现行的会计制度中规定,除去应收账款应当计提坏账准备以外,其它应收款也应当计提坏账准备。同时对于预付账款等应收项目,如若出现无法全额收回的证据,也应当计提坏账准备。也就是说,在会计实务中,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包含了应收账款,其它应收款,但不包括应收票据。但在税法中规定,能够用于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能切仅能为纳税人因商品销售,提供劳务等而产生的年末应收而未收款项,包含了应收票据,因此,税法准予抵扣的范围要比会计制度多一个应收票据,少一个其它应收款,这方面企业可以加以利用。

四、应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的策略

1、加大宣传力度推动纳税筹划推广

针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过程中存在的不正确认识,企业应当重视纳税筹划工作的宣传,明确界定纳税筹划与不法纳税行为之间的区别,让员工和社会真正的认识到纳税筹划工作室企业的正当权益,从而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改变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不正确观念。

2、设立专门的纳税筹划研究机构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经营面临的外部条件越来越复杂,企业纳税过程中所遇到的情况也必然会千奇百怪。因此,为了更好地确保企业的纳税绩效,确保最佳的纳税处理策略,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纳税筹划研究机构,通过机构的职业化工作,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持续的策略支持。另一方面,专门纳税筹划研究机构的建立,有利于帮助企业培养专门的税收筹划人才,从而有效的缓解我国税收筹划人才匮乏以及理论研究薄弱的问题。

3、加快税收法制建设,完善企业所得税法法律体系

税法法律体系是有效规范纳税人,纳税主体纳税行为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一个相对成熟且完善的纳税法律法规体系,能够显著的降低偷税、漏税和逃税的数量,减少国家税收损失,从而加快我国税收基本法制发展的进程。另一方面,税收法律体系的完善还需要,对现行税法中不公平、不科学以及不清晰明确的环节及部分进行改进,不断提高纳税人纳税的意识,加大违法惩罚力度,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驾驭能力,从而有效的确保我国税收活动依法进行。

五、结语

作为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应当在纳税的过程中,制定细致的纳税筹划准则和管理细则,并在技术上为纳税筹划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可行性操作平台,明确纳税筹划工作的价值观和作用,使得纳税筹划工作在多方利益的博弈中,成为促进企业发展,保障国家税赋的重要手段。

【参考文献】

[1] 刘爱明、刘冬荣: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筹划途径的影响及其对策探析[J].经济导刊,2007(10).

[2] 王险峰: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J].商业会计,2007(10).

[3] 季松、嵇冉:新税制环境下企业流转税纳税筹划探析[J].中国流通经济,2012(2).

第9篇

笔者认为,针对计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除了通常的推迟确认收入、减少收入等方法外,主要应把握以下几方面:

一、关注所得税法与流转税法之间的差异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采用法人标准来确定纳税人,有一些规定也与流转税的规定脱离,如在流转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中都有计税收入,名称相同,但实际内容却有较大的差异,因此在税收筹划中不能一概而论,一定要区分其中的差异。

(一)一般收入的差异

在流转税中,计税收入是价款和价外费用,所谓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运费、装卸费、代收、代垫款等。而在企业所得税中,计税收入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由于他人使用本企业能产生利息、使用费和股息的资金财产所形成的资金、应收款项或其他形式的收益。显然所得税法中的计税收入不包括代收款、代垫款等非收益项目。

(二)特殊收入的差异

关于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则明确列举了8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两者的差异具体表现为:

1.企业所得税法视同销售的范围,与增值税存在明显的差异。这是由于所得税法建立了法人所得税制,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转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再者就是按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商品的销售收入,而在增值税中,赠送的应按视同销售,在售价之外再按确定的计税价格计征增值税。因此相对缩小了所得税中视同销售的范围。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以列举形式出现,要求视同销售只能是与货物有关,对于没有货物实体流转的劳务,不能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而在企业所得税中,既有有形的货物、财产,又有无形的劳务,相对又扩大了视同销售的范围。

2.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相比,所得税法中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只强调货物的用途,与货物的来源无关。例如“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交易,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无论货物来源如何,只要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均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只有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才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只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

3.视同销售的计税收入不同。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由于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行为中对货物、财产和劳务没有以货币进行计价,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其收入,计算应纳税额。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允价值应是交易时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一般参考交易时同类产品的市价,应该是一个时点值。而在增值税中的计税价是一个最近时期的平均销售价格,应该是一个时段值,市场价格瞬息万变,时段值当然不等同于时点值,特别在物价波动剧烈时期,差距会尤为明显。同时公允价值是一个会计概念,确定不像增值税中的计税价那样有严格的限定,特别是异质性强的产品,在公允价值的确定过程中,纳税企业应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此项变化使得计税价在企业所得税的筹划中具有了更大的空间。

根据以上差异,把握好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才更有利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及税收筹划。由于目前的会计制度是以投资人为导向的会计制度,主张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相互分离,所以对视同销售这类涉税事项,会计制度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此类业务的会计处理中,是否确认收入,除了需要考虑符合会计制度中收入的确认条件外,还要兼顾是否满足所得税的规定,以便减少不必要的财税差异,更加真实的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降低不必要的纳税调整,降低少纳或多纳税的风险,高质量的会计信息,也会为企业的所得税筹划奠定基础。

针对以上差异,具体的会计处理举例如下:

例1:A企业以维修服务换取B企业等值的原料。收到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A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按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此业务为视同销售,按增值税法的规定,该业务不在视同销售列举的范围内。所以按企业所得税是视同销售,也符合会计中收入确认的条件,应该确认收入。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例2:合并纳税的分支机构之间货物的移送,按增值税规定为视同销售业务,按企业所得税规定不是。因此会计处理不应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3:企业用外购的货物发放职工福利,按增值税的规定不是视同销售业务,而企业所得税规定应视同销售,并且也符合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条件。因此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利用所得税法未作明确规定之处进行筹划

不管是《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还是在后续出台的《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通知》中,有关计税收入的金额确定都不是非常的明确。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所得税的计税收入和增值税是有差异的,不能从增值税中挪借,但是可能又明显存在财税差异,不能采用会计处理中的收入,因此这些空白可在税收筹划中充分利用。例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在所得税实施条例中,只是规定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对其计税数额没有规定。尽管在我国,政府为节省企业的纳税申报成本,在税法中对财务会计规则采取容纳态度(即税法有规定的,按税法规定处理,税法没有规定的,按会计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在财务会计中,分期收款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而非分期确认。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冲减财务费用。像这种税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显然又存在财税差异的,就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确定。

例4:甲公司2008年1月1日售出大型设备一套,协议约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从销售当年末分5年分期收款,每年1 000万元,合计5 000万元,成本为3 00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假定购货方在销售成立日应收金额的公允价值为4 000万元,实际利率为7.93%。甲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

收入与成本会计确认情况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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