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易发表网!

关于我们 期刊咨询 科普杂志

税法的核心原则优选九篇

时间:2023-09-15 17:13:10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税法的核心原则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税法的核心原则

第1篇

关键词:跳水运动员 心理训练 原则 方法

为适应竞技水平不断提高的跳水比赛,跳水运动员初选的年龄也在逐渐减小,特别是几乎所有的运动员都是独生子女,心理上没有成熟独立,思想上的依赖、情感上的依托、自理能力的缺失、挫折体验的匮乏等因素使运动员在训练和比赛过程中很容易产生情绪波动,进而影响训练效果和比赛成绩,甚至产生心理障碍。所以,对跳水运动员进行心理训练显得尤为必要。心理训练可分为长期的一般心理训练和短期的比赛心理训练。

一、一般心理训练需长期系统地进行

一般心理训练又称长期心理训练,是针对所有运动员均应具备的心理素质所采取的训练。心理能力与身体能力、技战术能力一样受后天环境和练习影响,可以通过训练获得和提高。心理机能和生理机能一样都是用进废退,必须持之以恒地进行训练,才能保持高水准。

1.循序渐进原则

教练员对运动员实施的心理训练任务、内容、方法和要求,应由易到难逐步提高,使之有步骤地进行。不过,心理训练在极个别情况下也可以使用冲击训练,一下子把运动员的心理负荷顶到极限,例如运动员第一次十米台冰棍入水的练习,克服其恐高畏难的心理障碍。但大部分心理训练都要保持循序渐进的原则。

2.全面性原则

心理训练必须与运动员的体能训练、技术训练、战术训练以及管理教育工作等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心理训练的内容巧妙的贯穿到专项训练中去,使专项训练中始终全面地渗透着心理训练的内容,完成心理训练的各项要求。心理训练的内容必须包括运动员所有的心理因素,诸如运动员的各种心理过程,个性心理特征和心理状态等都应得到教育和训练。

3.个性化原则

每个运动员的心理情况都不一样,不存在完全统一的训练手段。心理训练的第一步就是先了解运动员心理状态的个性特点,再编制出特定的训练程序和内容。

研究表明青少年运动员知觉到的教练员权威行为和放任行为越多,其感受到的心理压力就越大;相反,青少年运动员知觉到教练员的民主行为越多,其心理压力就越小。所以教练员在训练中,既要成为运动员的严师,又要成为运动员的益友,才能即时掌握运动员的心理变化,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训练,做到因材施教,有的放矢。

例如,不同性别的运动员心理压力和心理适应方面存在差异。男运动员比女运动员感受到更多的心理压力,女运动员心理适应的总体状况要比男运动员好。

二、比赛心理训练以预防为主,调控在先

比赛心理训练主要是针对具体比赛而进行的心理准备,一般在比赛前两三月开始练习,并一直持续到比赛期间。调查表明,55%的运动员都会受到比赛压力的影响,并产生不利于夺取好成绩的心理活动。教练员必须防范于未然,不要等运动员出现问题再去解决,而应该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调控在先。采取一系列方法在赛前、赛中以及赛后对运动员进行有效的心理调整,以确保技术、战术和身体潜力的充分发挥,达到最佳竞技状态。

1.呼吸放松训练法

比赛临近,因为竞争激烈、场地不适应、训练准备不充分、竞技状态不稳定、伤病、心理压力过大等原因很容易造成跳水运动员的紧张和不安。

根据耶克斯―多德森定律(Yerkes-Dodson-Law)即倒U假说可以得出,在体育运动中应注重保持运动员的适宜焦虑水平,有利于促进运动水平的提高。但是当焦虑程度过高的时候,可以采取呼吸调节等方法进行放松训练,采用缓慢的呼气和吸气练习,克服赛前的紧张和焦虑,使运动员的情绪波动稳定下来。

此外,还可利用专业的运动员心理放松训练音频和功能性心理音乐为运动员减压放松,提高睡眠质量,让运动员在赛时集中注意力,激活唤醒水平。利用瑜伽帮助队员调节呼吸、排除杂念、放松心理、强化平衡。

2.表象演练训练法

通过对运动员存在问题的难点或重点动作环节进行技术分析,制定正确动作的表象脚本,进行表象演练,帮助运动员纠正错误动作等。通过表象演练,可以降低运动员赛前的焦虑水平,培养运动员的情趣稳定心性,有助于树立必胜的信心,从而提高运动成绩。

在进行表象演练之前先做好放松训练,以便形成良好的注意状态。首先在安静的环境和状态进行,然后逐渐过渡到正常状态下,与比赛实际情况结合得越紧密、越细致,训练效果越好,确保训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一定要表象自己最满意的一次动作,包括当时的情绪、表情、场景以及自己内心的感受,以保证积极的强化作用。自我暗示结合表象演练,用积极正向的语言暗示自己,而不用消极的语言提示紧张情绪。

3.全真模拟训练法

全真模拟训练法是针对比赛中可能出现的情况或问题进行模拟实战的反复练习,使运动员平时就有比赛的感觉,而到了比赛时则和平时训练的心态一致,淡化比赛对运动员的心理影响,目的是为运动员参赛做好适应性准备。

模拟训练法可分为实景模拟和语言图像模拟两类:实景模拟是设置比赛的情况条件,对运动员进行训练,包括模拟对手可能采用的战术安排、技术难度、赛场上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语言图像的模拟是利用语言或图像描述比赛的情境,常用设置比赛场地、气候条件、模拟压分的裁判、有倾向性的观众以及场内的鼓掌声、喝倒彩声等噪音的方法全真模拟比赛,锻炼运动员在不同情况下的适应性,有助于运动员比赛时调整心态,减少应激反应,发挥出平时水平。

三、用量化指标评价心理训练的效果

心理训练需要长期系统的进行,并且做好相关的数据记录和分析,建立训练效果的评价体系。用量化指标评定心理训练的效果可使运动员得到及时的和明确的反馈,这是维持和提高心理训练动机的一个关键。没有这种反馈,很难长期坚持心理训练。

量化的评定指标主要有主观体验性的、生理的、生化的、行为的和比赛成绩的指标。用比赛成绩作为评定指标应十分谨慎,因为影响比赛成绩的因素不但很多,而且可能有交互作用。

在竞争激烈的跳水赛场上,最终摘得胜利桂冠的人,有时候不一定是技术水平最强的选手,但一定是临场竞技状态最佳的选手。运动员之间技术、体能的差距已经日益缩小,心理素质越来越成为决定比赛胜负的重要因素。所以,心理训练和体能训练、技战术训练、恢复训练一同成为竞技跳水训练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冯妙苑等.游泳大辞典[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1999.

[2]全国体育学院教材委员会.运动心理学[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0.

第2篇

[关键词]税务会计;会计原则;比较;思考

不论在税收学中、还是在(财务)会计学中,有关原则问题,都是其学科理论的核心内容,因为它是构建最优税收制度、最优(财务)会计制度的法则或标准。换言之,如果没有“原则”,也就没有灵魂;而介于税收学与(财务)会计学之间的、或者说两者交叉的边缘学科――税务会计,其“原则”应该是税收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的“结合”。

一、税务会计的原则

不论在税收学中、还是在财务会计学中,有关原则问题,都是其学科理论的核心内容,因为它是构建最优税收制度、最优财务会计制度的法则或标准。

¬(一)历史成本原则

按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既有利于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存量计量, 也有利于对收入、费用、利润的流量计量, 因此, 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

(二)权责发生制原则

权责发生制又称应计制基础,广泛用于财务报告的目的。当它被用于税务会计时,与财务会计上的权责发生制存在一些区别:其一,必须考虑支付能力原则,使得纳税人在最有能力支付时支付税款;其二,确定性的需要,使得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实现具有确定性。

(三)相关性原则

税务会计原则中的相关性原则与财务会计的相关性原则不同, 税务会计的相关性体现在所得税负债的计算, 是指纳税人当期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其取得的收入相关。

(四)收付实现制原则

该原则突出地反映了税务会计的重要原则―现金流动原则(具体化为公平负税与支付能力原则),该原则较准确地反映了税法的“有支付能力”观念。

(五)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该原则是指某一会计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不一致时,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他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二、财务会计原则及与税务会计原则的比较

如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 正确处理财务会计原则与税务会计原则的差异, 应该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

(一)财务会计原则

主要包括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包括原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原则的可比性原则和一贯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将原《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作为会计基础。

(二)财务会计原则与税务会计原则的比较

鉴于在税务会计中历史成本原则和配比原则的重要性本文也将作为财务会计原则与税务会计原则进行比较。

1. 历史成本原则的比较

可以说,在财务会计原则中,税法对历史成本原则是较为肯定的,甚至当会计准则在某些情况下放弃历史成本原则时,税法仍然采取坚决恪守这一原则, 强调企业资产背离历史成本时, “必须以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按税法规定的适当方式反映和确认为前提。”会计准则则不然,当历史成本的相关性很差时,必须代之以公允价值,否则报表使用者就有可能被误导。

2. 权责发生制原则的比较

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而税法却是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结合或称修正的权责发生制。按照权责发生制, 企业必须以经济业务中权利、义务的发生为前提进行会计处理, 这与税法确定纳税义务的精神是一致的,。

3. 相关性原则的比较

相关性原则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恰当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具备相关性的会计信息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评价过去的决策,证实或修正某些预测,从而具有反馈价值;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预测和决策,从而具有预测价值。会计核算中的相关性原则就是以决策有用观为目标,在收集、加工、处理和提供会计信息过程中,充分考虑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

4. 配比原则的比较

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配比原则,配比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5.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比较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财务会计的一项重要原则, 其内容是企业应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和经济现实进行会计核算, 而不是仅仅根据其法律形式。一项交易或事项的实质与其法律形式或外在形式有时是不一致的。

三、税务会计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如何协调的思考

1. 会计准则应积极主动地与税法协调的方面

第一,尽量缩小会计方法的选择范围,规范会计收益与税收收益差异的调整方法,简化税款的计算。第二,消除有可能形成期末资产价值的支出因会计准则与税法确认标准不同而产生的复杂差异。第三,对于众多非公有制小型企业,可以严格按税法的规定选择会计方法。

2. 税法应积极主动与会计准则协调的方面

首先,税收法规应当借鉴会计中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完善和充实反避税立法的原则与内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基本原则,对于反映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很有益处。税收监管的重点就是鉴别交易的经济合理性,即以独立交易的正常交易价格确定纳税基数。

3. 加快构建税务会计体系,鼓励企业进行税务筹划

在税务会计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存在越来越大的差异下,协调二者的差异是企业和税法立法者应该进行的工作。运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措施和方法使税负达到最小应成为企业的自觉行为,即通常所说的合理避税行为[12]。通过税收筹划,企业不仅可以降低税负,而且可以制定出有利于企业竞争的定价策略、地区市场策略、投资筹资策略。

四、结 论

综上所述,税务会计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存在诸多差异, 同时税法的目标与会计目标不同,因而两者的原则也不可能完全相同,差异是必然存在的,在不违反两者基本目标的前提下,如何使两者的差异保持一个“合理的度”,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两类”原则的差异呈增大之势,如何协调“两类”原则的差异,如何构筑“两类”原则的和谐关系,从而降低企业的制度转换成本、税收成本和纳税风险等 ,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雷建.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比较及应用[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10:226

第3篇

【关键词】税法基本原则理论基础现实根据历史依据

法律原则是一个部门法存在的根本,任何部门法如不能归纳、总结出若干自己的法律原则,而只依赖于某种价值取向,则难以构造出一套严密、周全的理论和相应的体系。税法基本原则是一定社会关系在税收法制建设中的反映,其核心是如何税收法律关系适应一定生产关系的要求。税法基本原则是税法建设中的主要理论问题,对此问题的研究不但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对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还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图对我国税法基本原则的形成与发展的基础和依据作以探讨。

一、关于我国税法基本原则的各种观点

关于税法基本原则的定义,有人认为“税法基本原则是指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和概括,亦是一国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包括(征税)双方应普遍遵循的法律准则。”也有人认为“税法的基本原则是规定或寓意于法律之中,对税收立法、税收守法、税收司法和税法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解释的根本指导思想和规则。”

对于税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我国学者观点不一,论述颇多。1986年刘隆亨教授最早提出“税法制度建立的六大基本原则”。进入九十年代以来,一些学者开始借鉴和参考西方税法基本理论,将西方税法的四大基本原则,即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社会政策原则和社会效率原则介绍到我国,研究如何确立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到目前为止,仅从数量上看,我国学者对税法基本原则的概括就有三原则说、四原则说、五原则说、六原则说等四种,即使所主张的原则数目相等,不同的学者对各原则的表述、概括又不仅相同。徐孟洲教授根据价值取向将税法基本原则区分为税法公德性原则和税法政策性原则。税法公德性原则涵盖以下内容:(1)保障财政收入原则、(2)无偿征收原则、(3)公平征收原则、(4)法定征收原则、(5)维护国家原则。税法政策性原则包括税法效率原则、税法宏观调控原则。而刘剑文教授将税法基本原则界定为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还有学者认为税法基本原则包括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税收公平主义原则、税收民主主义原则。税法学界对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意见归纳起来有十几项之多:(1)财政原则、(2)税收法定原则、(3)税收公平原则、(4)税收效率原则、(5)社会政策原则、(6)实质征税原则、(7)合理征税原则、(8)平等征税原则、(9)普遍纳税原则、(10)简便征税原则、(11)税收重型原则、(12)宏观调控原则、(13)无偿财政收入原则、(14)保障国家和经济利益原则、(15)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原则、(16)税收民主主义原则、(17)税收公开原则、(18)保障财政收入原则等等。

我国学者以上税法基本原则的理论难免存在以下嫌疑:(1)以偏盖全,将某一具体法律制度当成税法的基本原则;(2)未能正确界定税法基本原则之定义,将税法或税收的某些职能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3)混淆了税法原则和税收原则之概念。

二、我国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那么,到底那些原则可以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呢?我认为,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又称税收法定主义、租税法定主义、合法性原则等等,它是税法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日本学者金子宏认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没有法律的根据,国家就不能课赋和征收税收,国民也不得被要求交纳税款。我国学者认为,是指一切税收的课征都必须有法律依据,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纳税人有权拒绝。税收法定是税法的最高法定原则,它是民主和法治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举足轻重。它强调征税权的行使,必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征税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的税法构成要素为依据,任何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均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从而使当代通行的税收法定主义具有了宪法原则的位阶。

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方面:(1)课税要件法定原则。课税要件是指纳税义务成立所必须要满足的条件,即通常所说的税制要求,包括纳税人(纳税主体),课税对象(课税客体),税率、计税方法、纳税期限、缴纳方法、减免税的条件和标准、违章处理等。课税要件法定原则是指课税要件的全部内容都必须由法律来加以规定,而不能由行政机关或当事人随意认定。(2)课税要素明确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对课税要件法定原则的补充。它要求课税要素、征税程序不仅要由法律做出专门规定,而且还必须尽量明确,以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3)课税合法、正当原则。它要求税收稽征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征税、核查;税务征纳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应纳税额的确定,税款缴纳到纳税检查都必须有严格而明确的法定程序,税收稽征机关无权变动法定征收程序,无权开征、停征、减免、退补税收。这就是课税合法正当原则。包括课税有法律依椐、课税须在法定的权限内、课税程序合法。即要作到“实体合法,程序正当”。(4)禁止溯及既往和类推适用原则。禁止溯及既往和类推适用原则是指税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司法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禁止类推适用。在税法域,溯及既往条款将会破坏人民生活的安全性和可预测性,而类推可能导致税务机关以次为由而超越税法规定的课税界限,在根本上阻滞税收法律主义内在机能的实现,因而不为现代税收法律主义所吸收。(5)禁止赋税协议原则,即税法是强行法,命令法。税法禁止征税机关和纳税义务人之间进行税额和解或协议。

2、公平原则。指纳税人的地位在法律上必须平等,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对此可参照西方有“利益说”与“能力说”。“利益说”依据“社会契约论”,认为纳税人应纳多少税,则依据每个人从政府提供的服务中所享受的利益即得到的社会公共产品来确定,没有受益就不纳税。而“能力说”则认为征税应以纳税能力为依据,能力大者多征税,能力小者少征税,无能力者不征税。而能力的标准又主要界定为财富,即收入。我国实际中通常用的是“能力说”,按纳税人的收入多少来征税。税收公平原则应包括两个方面:(1)税收立法公平原则。它是公平原则的起点,它确定了税收分配的法定模式,没有税法之公平,就没有税收之公平;具体又包括(1)纳税地位平等原则,(2)赋税分配公平原则,它可分为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横向公平只能力相同的人应纳相同的税,纵向公平指能力不同的人应纳不同的税。(3)税收执法公平原则,也称为平等对待原则,即税务机关在运用税法时必须公正合理,对于情况相同的人应给予相同的对待。

3、税收效率原则。指以最小的费用获得最大税收收入,并利用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的促进经济的发展。税收的效率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两大方面。税收行政效率是通过一定时期直接的征税成本与入库的税率之间的比率而衡量,即表现为征税收益与税收成本之比。税收的经济效率是指征税对纳税人及整个国民经济的价值影响程度,征税必须使社会承受的超额负担为最小,即以较小的税收成本换取较大的税率。

三、我国税法基本原则形成的基础和依据

对上述我国税法基本原则之判定是依据以下我国税法基本原则形成的基础和依据而得出的结论:

1、基本原则法理之构成要件是我国税法基本原则形成的理论基础

法理学告诉我们,一项法律原则是否能成为该部门法的基本原则,至少要满足此条件:(1)该原则必须具有普遍指导性;它能够作为该部门法的各项具体制度得到应用,即该原则在该部门法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性。(2)该原则必须具有贯穿性;原则内容能贯穿该部门法的总则与分则,能贯穿于该部门法任何具体制度。(3)该原则具有独立排他性;该原则须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相互区别,不被其他原则所吸收。(4)该原则须具有能反映该法本质特征的专属性,反之则不能作为该部门法的基本原则。(5)该原则须具有合宪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法律的“母法”,该原则的确立须依据宪法,原则的内容须符合宪法的规定。我国税法基本原则形成也只有符合上述法理规定的几个条件后,才能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是我国税法基本原则形成的现实根据

哲学告诉我们,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是一定的生产关系的反应。任何一国的税法基本原则通常都是在一定的经济基础的决定下构建的,其核心是税收法律关系应适应一定生产关系发展的要求。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各项经济活动都围绕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有序发展进行。税法,作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和经济调控的主要手段,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经济决定税法,税法又反作用于经济,这是一条必须遵循的客观规律。经济决定税法,就是要求我们在制定税收法律法规、确定税收负担时要从客观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到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充分发挥税法对经济的促进作用。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依法治税和发展经济是相辅相成的统一体,必须强调税法与发展经济有机结合起来,而税法的基本原则则是税法的灵魂,它必须能够反映经济的客观需要。因此,对于税目、税率、课税依据、课税对象、税收的开征、停征、负征、减免、退税、计税以及纳税的程序都必须做出符合经济要求的法律规定,这些均体现了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内在要求。其次,党的政策也强调执政为民、依法行政,而社会主义市场本身是法制经济,法追求的价值即是公平、正义、效率;因此,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必须要求税法也难体现正义的精神,体现公平与效率的价值。故税法的基本原则应涵盖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最后,市场经济需要完善的法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由于市场本身具有自发性、滞后性盲目性,需要国家这只“看不见的手”进行调节、管制,需要完善的法制对它进行调整,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史给了我们重要的启示,国家必须对经济进行适度的干预。所以,体现国家意志的税法理应是贯彻这种意图,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更应理当其中体现国家适度干预经济的意志。

第4篇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大意义

 

任何事物的成长和发展都需要思想路线和精神层次的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来说就是总的思想路线和精神指导。纵观历史,任何一个强大的邦国在发展的强盛时期必定有较之当时更加先进、优秀的思想、精神作为发展的指向灯,物质文明的发达离不开精神文明的建设,这在任何一个时期,任何一个地域都是适用的真理。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经济层面上的发展和进步是坚实的物质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确立便是现阶段国家和民族发展的核心精神。进入发展的关键时期,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能进一步清晰地描绘深入改革的蓝图,才能为中国梦的实现积蓄力量。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地税部门的体现

 

(一)国家层面。从国家层面来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地税部门的体现主要表现在“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四大目标上。“富强”是指国家整体、长期持续的富裕,而不是一时不稳定的富裕。税收作为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证国家经济发展的同时,更不能忽略对国民收入提升的保障,国家的富强无济于事,只有国民和国家共同富裕起来,才是国家的好事;“民主”则体现在税法的制定上,纳税人更加广泛的参与到税法的确立中去,能够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文明”指的是征税的方式要遵从法律;“和谐”为税务机构和企业之间关系的和谐共生。

 

(二)社会层面。“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地税行政管理在社会层面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自由”主要是针对市场上的价格机制所言,税收要尽量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平等”指代纳税人与征税人双方在法律地位层面上的平等。纳税人既享有参与税法制定的权利,又承担着纳税的义务;“公正”指的是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一视同仁,不得有半点挑战税法权威的行为;税收改革的最高追求即为“法治”,这不但要求已有税法的普及性,更要求制定出的税法具备高质量,依法征税,依法征收,执法规范。

 

(三)个人层面。国家公民个体作为纳税人,有履行合法纳税的自身义务,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爱国”“敬业”“诚实”“友善”四大美德充分体现了作为纳税人应当具备的优秀品质。国家的发展离不开每一个公民个体的支持和理解,按时缴纳税款是对国家发展的支持,体现了爱国的美德;而征税机关的税务人员依照税法合法征税是“敬业”的体现;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时遵循不偷税、不漏税、不逃税、不骗税的原则是对待自己也是对待国家“诚实”的体现;而征税机关的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即“友善”对待纳税人。

 

三、地税行政管理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一)发扬好学上进的良好作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道德规范和学习楷模,践行核心价值观是我党在新时期提出的重大课题,要在地税行政管理中践行核心价值观,就必须不断的学习,深入挖掘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和意义。深入研究地税行政管理工作中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挂钩之处,结合行政管理专业知识,剖析二者之间的通用理论。例如,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待纳税人要以友善、和谐、融洽的态度,纳税服务不仅体现在和颜悦色,更重要体现在办税的便捷高效上。

 

(二)增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在执法过程中给纳税人树立一个好的干部形象,地税部门执法人员必须增强自身的道德修养,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各项标准来衡量自己,时刻规范自己的行为,牢记明镜高悬,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学会认清事情的本质,时刻警惕周围环境,做到自重、自持、自省、自爱,不被邪恶的势力所诱惑,倡导良好的社会风气。

 

(三)时刻用爱岗敬业来约束自己。在爱岗敬业上起模范作用,是地税干部职业道德的重要表现,对于地税部门来说,爱岗敬业主要就是在征税执法的过程中提供给纳税人好的服务、做好地税行政管理工作。面对新的税务改革关键时期,“营改增”的实施给地税部门带来了很多冲击和影响,就此,地税干部必须坚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秉公执法,依法依规办事。

 

(四)在行政管理中坚持遵纪守法。遵纪守法不仅是作为地税干部的重要职责,更是每一名公民都要遵守的原则。地税干部在执法的过程中要遵纪守法,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管理,不仅为税法的普及和宣传提供了基础,也是维护政府形象维护的良好举措。

 

(五)着眼于大局,立足于长远。在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和税务改革的重点阶段,地税部门在开展行政管理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将眼光放在长远的未来上,立足于整体大局,全面提升自身的行政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主动为纳税人的利益而着想,及时解答纳税人关注关心的问题。将办税服务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继续创新开展多种形式的便民利民服务。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党在长期的社会发展道路探索和改革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精华思想,是建设我国伟大社会主义社会的指导方向。地税部门是我国财政税收机构的重要分支,在地税行政管理中贯彻落实核心价值观,对进一步规范地税部门的工作,树立起税务干部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具有积极意义。

第5篇

关键词:会计;税法;差异;方法

中图分类号:F239.1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23(C)-0136-01

引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我国的会计行业、资本市场产生了较大影响,而新税法的实施无疑是税收领域一项的重大变革,将对企业的税务处理带来很大影响。会计制度与税法同属规范经济行为的专业领域,但二者分别遵循不同的规则,规范不同的对象,且存在诸多的差异。会计要素中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在核算内容、涉税事项处理方法上均有不同之处。而这些差异必然会增加纳税人遵从税法和会计制度的成本,加大税务人员、中介机构、财会人员理解和执行具体政策规定的难度。

一、会计制度与税法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

(一)遵循的原则不同。税法与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不是从来就有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二者之间没有差异,因为当时是由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决定财政政策,再决定税收政策和财务政策,并且税法与财务制度、会计制度三位一体,甚至在很长的时期内,企业利税不分,企业会计核算的核心指标是产值而非利润。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推进,投资人和征税人不再是同一主体,投资人关心的是企业的盈利能力,而征税人关心的是企业的纳税能力。因此,由于财务会计和税收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对象,所以也就决定了税法与会计之间必然存在不可调和的差异。

(二)目的不同。会计核算是在遵循一般会计原则的前提下,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目的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变动的全貌,为投资者、债权人和企业管理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税法是以课税为目的,依据有关的税收法规,确定一定时期内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税法从根本上保证国家的税收收益,而会计制度则是保证生成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三)确认、计量标准不同。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差异的产生主要在于收益、费用和损失确认、计量的标准不同。会计核算照会计制度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而形成税收的各项损益依据税法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二、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的处理原则

(一)规范性和一致性原则。近年来,我国有关政府部门在制度和会计制度和税法时,缺乏政策法规应有的相对稳定性和规范性。凡是一个新的法规出台,往往会随后几十个,上百个补充规定,而且补充规定之间也往往存在着矛盾之处,给执行者和相关执法者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加大了协调税法和会计制度差异的难度。因此,无论是会计制度还是税法,在协调过程中,有必要进行修改时,应当十分慎重。要经过周密的调查、研究、论证,并选择适当的时机进行,以保证会计制度和税法的一致性和规范性。

(二)成本效率原则。在对税法与会计制度协调时,必须把握好差异程度。既不能片面强调缩小差异,简化会计核算工作,便于税收征管,而忽视会计信息失真可能给投资者决策带来的影响;也不能一味强调扩大差异,而导致企业会计核算更加灵活,忽视可能造成的大量避税和偷漏税款现象,给税务部门征管增加难度,进而影响财政收入和提高税收额外负担及征税成本。同时还应当平衡降低税负涵养税源关系,以利于企业自身发展和经济与税收同步增长。

(三)政策的可行性原则。协调税法与会计制度差异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结合实际问题进行处理。一方面,大量的国有企业还处在改制适应期,政府需要对这些企业进行政策引导和扶持;另一方面,政府出于鼓励私营企业的发展的动机,会计制度改革既要扩大企业理财自,又要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同时着眼于我国的经济建设,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大量的财政支持,国家加强宏观调控也需要强大的财力作保证,税收必须在保证财政收入、调节经济方面发挥巨大的作用。此外,我国会计人员和税务人员的素质都普遍较低,必须循序渐进,立足现实,充分考虑可行性。

三、新税法与新会计准则的协调

新税法与新会计准则的关系是求同、存异,但两者却能相互协调。求同是两者改革的趋势,存异是客观存在,有其必然性;两者的协调需要税法、会计准则制定部门和实施部门共同努力。

新颁布的税法准则就是专门为新税法的税务处理量身定做的规范。新税法准则将企业按会计准则确定的资产、负债项目金额称为账面价值,将按税法确定的资产、负债项目金额称为计税基础,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差称为暂时性差异。新税法准则从会计立法的角度正视了两者的差异,规范了企业税法的会计处理,从而使新税准则与新税法在新的经济条件下达到了协调。

作者单位:重庆金纽带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廖文龙.论我国会计信息化发展趋势[J].商场现代化,2008,(01).

[2]任海燕.会计信息化――新时代企业成功的关键因素[J].企业科技与发展,2009,(04).

第6篇

摘 要 当今社会,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经营环境的不断变化,经营业务也随之变得多元复杂。会计作为一种经济信息系统里通用的“商业语言”,在发挥核算与监督两大基本职能的同时,也在汲取多学科的知识拓展自身的作用。如何处理好与会计实践工作密切相关的税法问题已经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 会计 税法

会计与税法属于不同的经济领域,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规范不同的对象,服务于不同的目的,但相互关系极其紧密。会计与税法总存在一定的差异。新会计准则的颁布扩大了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而两者的协调影响着国家的税收的征管,对国家的财政收入有重要的影响。

一、会计与税法产生差异的原因

1.职能不同

会计制度、会计准则是国家根据经济现状和国家惯例制定的,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记录和反映的依据,其职能是反映、监督。而税收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一种重要手段,它职能是筹集财政资金、调节经济、监督管理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纳税义务。并主要是通过会计记录进行的监督。

2.规范的内容不同

会计准则是为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规范企业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从让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出发,以相关性、可靠性作为规范的目标。而税法是为了保证国家强制、无偿、固定地取得财政收入,依据公平税负、方便征管的要求,对会计准则的规定有所约束和控制。

3.遵循的计价基础不同

会计核算强调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而税法要求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相结合,原因在于会计准则与税法各自服务的对象不同,企业会计准则要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税法要求满足国家税收收入。

4.市场经济的要求不同

首先,利润是财务会计的核心指标,而要取得真实的利润数据必须严格执行配比原则,为此需要递延某些纳税影响,这就造成与税法规定的冲突。其次,所有制形式多样化造成会计信息使用者多样化,对于许多使用者而言,根据税法计算出来的利润并不能使他们对企业的获利能力做出正确的判断。虽然如此,但税法不能抛弃会计原则而另行构造一个税法核算系统,在具体的问题上,税法对会计原则采取“有利则用,不利则弃”的态度,于是差异就难免了。

二、会计与税法产生差异的体现

1.权责发生制的差异

会计核算和税收征管虽然都确认权责发生制原则,但两者在确认上有着很大的差异。

首先:会计准则认为企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来计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而税法只依据权责发生制计算生产经营所得,依据收付实现制来计算其他所得。权责发生制增加了会计估计的数量,税法会采取措施防范现象的发生。

其次:会计核算可以确认可预见费用或损失,税收征管却只确认实际发生费用或损失,不确认预计的费用或损失,大量会计估计税法不予承认。

故此可以看出:通常税法在收入的确认上倾向于权责发生制,在费用的扣除方面则更倾向于采用收付实现制。

2.谨慎性的差异

会计准则认为财务会计信息质量在依据谨慎性原则的基础上可以得到显著的提高,不会低估损失或负债,也不会高估收益或资产;而税法对谨慎性原则的认识是避免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减少税收收入流失现象的发生。例如: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是会计人员凭经验所做的估计,并不一定真实的发生;而税法认为除非损失确实发生了,费用才可以被扣除。税法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着重强调防止税收。

3.可靠性的差异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竞争的加剧,价格变动明显扩大且频繁,为确保会计信息是相关的,会计在一些情况下会放弃历史成本原则,越来越多应用公允价值。“债务重组”、“非货币易”等会计准则,已经频繁使用公允价值概念。但是,税法始终坚持使用历史成本原则,因为税款的征纳是法律行为,对证据的可靠性要求加高,而历史成本恰好具备较强的可靠性,在涉税诉讼中能够提供强有力的证据。鉴于二者对计价所持有的不同观点、不同态度,必然会带来大量的差异。

4.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会计认为会计核算仅以企业交易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是不全面的,要求重视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不拘泥于其法律形式,承认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而如果税法承认巨额坏账准备,将会严重损坏所得税税基,一般不接受会计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法虽然尊重业务实质但更看重其法律要件,注重形式重于实质。

三、会计与税法的关系

会计立足于微观层次而又影响到宏观领域,而税收立足于宏观层次而作用于微观领域,会计直接面向企业但也与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相连,而税收首先基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而对具体的企业实施征收管理。会计目标是会计制度的起点,进而决定会计制度中的核算原则和具体处理程序。

从世界各国的税会关系的处理实践看,按照其所依据的宏观与微观经济理论的不同,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分离和统一两种模式。我国采取了国际通行的做法财税适度分离。既会计处理与税法一致的,以会计核算结果为相关业务的处理依据。会计处理与税法不一致的,应当以税法的规定计算。例如,在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面,税务部门是以各经济实体的会计资料为基础,进行适当调整后作为税基的。

四、会计与税法的结合与协调

会计与税法错综复杂的关系导致了两种说法:有人说税法屈从于会计,有人说会计屈从于税法。在现实经济工作中这两种情况确实存在着,但并不代表这两种说法就是正确的,造成这两种说法的根本原因在于会税之间的差异。所以正确协调会计与税法之间关系并使二者很好的结合起来,才能发挥更大的经济作用,既保证税收收入,又给予企业更多的理财自。

1.会计差异的处理原则

对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处理应坚持统一性与独立性两项原则。

(1)统一性: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是无法避免的,但假如制定税法时完全不考虑会计处理方法,将会无故产生许多不必要的差异。这些差异是没有必要的。例如固定资产资本化利息的核算,预定可使用状态与交付使用不在同一时间段,那么会计资本化金额与税法资本化金额是不同的,由此造成固定资产的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的差异将直接影响到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的差异。对于这类操作口径上的差异应当协调一致,制定税法时可以参照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必竟计算税款的基础数据是以会计为基础的。

(2)独立性原则。只有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保持各自的独立性,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应纳税额的准确性。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有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会计制度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在完成纳税义务时,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税额,及时申报缴纳。

2.正确使用税收筹划

企业应根据会计政策选择较为合理的税收筹划空间。新会计准则较原来的准则有了更多的会计政策,为企业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税收筹划空间。企业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会对企业的税收筹划产生不同的影响,也会对企业造成不同的经济后果。因此,企业在纳税时,应对会计政策对纳税的影响进行充分的考虑,然后选择出有益于节税和纳税的会计政策。合理的税收筹划是一种理财行为,会计选择较为合理的税收筹划空间,是为了降低生产经营和金融投资活动过程中的税收风险。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经济事项的出现,以会计信息质量为目的的会计核算和以合理征税为目的的税收征管虽不会分道扬镳,但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法规时,各部门应当加强联系与沟通,促进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相互协调、和谐共处。在经济实践中,要把握好政策的界限,掌握好具体的政策,用妥用好政策,使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应用,以使会计和税法的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

参考文献:

[1]郭庆然,公彦德.税收会计.高校教材.

[2]孔祥娟.试论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及其协调.商场现代化.

第7篇

关键词:税务会计;概念框架

一、税务会计概述

税务会计是从财务会计中产生和发展出来的一大会计分支。国际上税务会计产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而其真正的成为一门科学是在1980年左右。在西方,1799年英国率先颁布了所得税法,所得税的建立为西方国家建立所得税会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44年美国出台了“所得税会计”,标志着现代税务会计的初步形成。

我国税务会计发展较为滞后。建国初期,我国的税务会计是与财务会计一体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这种一体化的会计体系的弊端越来越凸显,会计准则与税法在资产、收入、费用、成本计量确认上的不一致促使我国税务会计的产生,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上的差异性是税务会计产生的直接原因。

关于税务会计的定义,各位学者、专家的定义各不相同。大部分人的观点是用专门的会计理论和方法来处理税法与会计之间差异的会计分支,有的学者认为税务会计就是所得税会计,有的学者认为税务会计范围较广,包括所得税会计,还包括流转税会计及税收核算的相关内容。

本文认为,税务会计是以货币计量为前提,以税收主体为主体,以国家税法为核算依据,反映纳税人税款缴纳情况的专业会计,其核心是对税务活动的核算与监督。目的在于及时准确地核算税款,及时为税务部门报送相关税收信息。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本文通过对税务会计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试图查找出我国税务会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对问题的分析,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趋同的税务会计概念框架。

在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趋同的背景下,探索我国税务会计的发展模式和概念框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一是通过税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建立规范税务会计核算范围,规范核算行为。二是通过确认、计量、报告完善税务会计体系。三是进一步提高税务会计信息质量,保证税务会计信息的准确、及时和可靠。四是规范纳税行为,为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提供便利。五是通过税务会计体系完善会计核算体系,加强会计监督。

三、我国税务会计发展现状

我国税务会计虽起步较晚,但是发展较为迅速。我国税务会计改革的方向是国际化。我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开始分离是在1994年,此次改革体现了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所得税税法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财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纳税人应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通过纳税调整达到税法的要求,即会计利润要经过纳税调整成为应纳税所得额,避免税法依附于会计核算的弊端,实现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实质上的分离。

2006年我国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规定在会计利润上要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2006年新的会计准则充分体现了税务会计的国际趋同性,进一步加速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在全国实施,对企业税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近些年,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分离的问题一直是我国学者研究的重点,核心问题是税务会计如何与财务会计相分离,分离后是自成一体还是依附于财务会计。

总之,经过近20年的发展和不断改革,我国税务会计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发展阶段,逐步被专家、教授、学者接纳和重视。

四、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关系研究

税务与会计一直关系密切。广义的会计包括税务的核算、结算。正是由于两者关系的紧密,税务会计作为一边缘学科由此诞生。税务会计是以税法为依据、以会计准则为核心,对相关税务活动进行确认、计量和监督报告的专业会计。财务会计是在会计原则和准则的指导下,对于企业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和记录的一种方式,主要目标是满足企业和各利益相关者的需要。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分离后,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还是依附财务会计而存在,与财务会计密切相关,并且借鉴财务会计的核算方法与技术,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税务会计是以财务会计核算信息为核心的。如果财务会计核算的信息不准确,税务会计信息质量将无从谈起,财务会计是税务会计的“素材”和“资料库”。二是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一致性表现在财务报表上,通过财务报表内部和外部关系充分反映其关系,一般主要是通过递延资产和负债来实现。三是税务会计也离不开财务会计,税务会计核算有问题,税务机关会通过财务会计信息来确认核实。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虽然关系紧密,但是两者也存在本质的不同,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两者的目的不同。财务会计是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变动信息,为信息使用者提供准确有用的信息,主要是为投资者和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反映企业管理者的受托责任。税务会计主要是核算纳税人的税收情况,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二是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假设前提不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在会计主体、会计分期、货币计量和持续经营等基本假设上也不一致。三是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核算原则不同。财务会计应用的是权责发生制,然而在税务会计上存在两种核算原则,既存在收付实现制,也存在权责发生制。四是会计核算不同。两者在内部期权的核算、职工辞退和提前退休方面、金融资产利息的分摊和计量、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等具有一定的差异性。

五、我国税务会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收制度远远落后于会计制度的更新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税收改革与财务会计改革基本同步,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深入,税务制度的发展逐渐滞后于会计制度的发展,主要体现在2006年新会计制度的颁布,其标志着财务会计已经与国际趋同并形成了相对独立和完整的体系。税务会计滞后表现在对于一项新的经济业务,会计已经出台相关政策或进行会计差异的变更,但是税收制度却未做出任何的调整,从而容易产生税收差异。

(二)纳税调整科目复杂,核算难度增大

在所得税的纳税调整中,要根据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对存在差异的收入、成本、费用、支出、收益进行纳税调整,其中涉及关联方的交易、会计的追溯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和会计差错更正。所以,纳税调整复杂繁琐,极易导致税款核算的差异,增加了征纳双方的税收成本,违背了纳税调整的初衷。

(三)税务会计独立性较差

目前,税务会计发展较为缓慢,主要还是依附于财务会计。由于征纳双方认识上的问题,企业缺乏专业的税务会计人员,对于税法的相关规定不了解,在税款缴纳、税款申报、税收优惠申请方面还有很大差距。税务机关的税务会计专业能力也有待提高,在税款核算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会计和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导致了税务会计的独立性较差。会计与税法的相关性也决定了税务会计不可能具有很高的独立性,当务之急就是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趋同的税务会计概念框架。

六、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税务会计概念框架

(一)建立和完善税务会计制度

税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构建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一是对税法要及时修订,确定纳税人的范围,避免纳税人产生疑惑。二是构建和完善税务会计制度,让企业尽受到实际收益。三是及时制定税务会计准则,按照准则规范税务会计核算。四是加强税务数据分析,对于普遍反映的税率过高问题进行变动测试。

(二)加快税法立法体系建设

我国的税法立法层级较低,在执行过程中,对于一些税法解释经常产生一定的偏差,给纳税人带来一定困惑。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应加强立法建设,及时总结实践中出现的相关问题,进一步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培训,汇总相关意见建议。加快税收法律的立法,将税法上升到国家法律的层面,体现税法的权威性,同时也规范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加强宣传,构建税务会计新模式

做好政策宣传是税务会计概念框架有序构建的基础。一是要在主要网站和媒体上开设专栏,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将税务会计的相关内容及时公开。开设意见征求栏,对于相关意见要及时落实。增加税务服务热线服务人员,开设税务会计专业服务咨询区,保证纳税人及时了解税务会计的相关核算准则。

(四)强化税务会计信息质量

税务会计信息质量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可靠性。税务会计提供的信息必须符合税法的规定和财务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于一些可靠性不强的数据切记乱用。二是真实性。税收的征纳涉及国家财政收入,税务会计要确保数据的真实性。三是有可比性。对于税务会计,要针对税率的变化及时准确地反映历年税收情况的变动,使税务会计数据具有横向和纵向的可比性。四是实质重于形式。对于一些税务事项,要以经济实质判断经济类型,而不能以法律形式来判断税务事项。五是可理解性。税务会计信息是给纳税人和征税人看的,为他们提供有用的信息,所以税务会计信息一定要便于理解。

(五)加强税务会计信息披露

税务会计信息披露是整个税务会计的核心,要通过设置税务会计资产负债表、税收情况表等,将税务会计核算内容以报告的形式反映给报告使用者,报告以税务报表为核心,通过报表的形式将整个税务会计核算内容表现出来。

(六)建立税务会计结构体系

税务会计要以流转税会计和所得税会计为重点,以其他税种为辅助。通过建立税务会计结构,明确税务会计的核算范围、计量属性、确认原则和后续计量。税务会计概念框架或结构体系的建立有利于指导税务会计更好地发展,可以评估以前制定的税务会计准则是否符合现在的要求,可以指导税务会计准则的制定,对于现行准则未规定的事项也具有一定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参考文献:

[1]冯琳.我国税务会计研究和应用[D].长安大学,2007.

[2]史淑芹.我国税务会计的基本理论研究及其体系构建[D].沈阳工业大学,2003.

[3]王仲兵.我国税务会计研究的回顾及启示[J].统计与信息论坛,2002(03).

[4]邓中华.矿业企业税务会计研究[D].中南大学,2010.

第8篇

关键词:常设机构;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7)10-0226-02

1常设机构原则

常设机构原则是国际税收协定中用以协调居住国和来源地国在跨国营业利润征税权的标准。在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一般包括(1)固定交易地点,例如一个分支机构、办事处或者一个工厂。(2)在来源地的独立人的活动,只要该人惯常性地行使包括签订合同在内的各项权利。

2电子商务对常设机构原则的挑战

从常设机构的发展历史看,不论常设机构概念作任何发展,物的要素(固定营业场所)和人的要素(营业人)始终是常设机构的两个核心要素。而电子商务的出现给这两个核心要素都提出了新的挑战,围绕这两个核心要素来分析跨国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常设机构。

2.1物的要素的分析

(1)在传统的商务活动中,企业开展营业活动的营业场所都有雇员的存在,雇员在营业场所中为企业处理各种营业事务,然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有的商务活动都是由服务器或网址自动完成的,不必在来源国保留任何雇员,因此,某一外国企业在来源国拥有或使用的服务器或网址,难以构成一个营业场所。

(2)在线交易是一种全新的商业运作模式,其动作媒介不是有形的营业场所,而是虚拟的数字化空间,除了在客户所在国拥有或租用服务器外,不再需要在客户所在国建立任何形式的有形存在。而网址和服务器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很难认定服务器或网址在空间上和时间上是“固定的”。

(3)服务器和网址的活动可否作为准备性或辅活动以外的营业活动也难以认定。服务器和网址可以自动完成各种功能,例如广告、收发订单、收款、储蓄和发送数字化资料以及这些功能的综合等。对于税务当局来说,在技术还不是很发达的情况下,很难追踪到服务器和网址实际交易的情况,因而服务器和网址的交易活动是否可以作为准备性或辅活动以外的营业活动也是模糊不定的。

2.2人的要素的分析――网络提供商是否构成营业人的问题

根据OECD税收协定范本和UN税收协定范本的规定,该人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构成常设机构:①在缔约国另一方代表企业进行准备性或辅活动以外的活动,并且有权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并且经常行使这种权利(即缔约人);②虽然没有缔约权,但是经常在缔约国另一方保存货物或商品的库存,并且代表企业经常从该库存中交付货物或商品(及交付货物人)。

通常情况下,网络提供商在来源国建立服务器提供各种形式的网络服务,特别是进入国际互联网的访问服务。相对于销售商而言,网络提供商是按照自己的营业常规进行营业活动,其地位是完全独立的。有鉴于此,即使某一网络提供商向销售商提供维持网址的服务器,使得销售商得以在来源国开展销售活动,被视为一种活动,那么,该网络提供商也应当为处于独立地位人。根据营业人构成常设机构的理论,独立地位人只有在没有按照其营业常规进行营业活动时,才可以构成被企业的常设机构,此类活动与其自身从事的

网络提供服务完全不同,显然非其行业惯例,而是超出其营业活动常规。

3解决跨境电子商务税收管辖困境的对策

正如有学者认为:“应该突破传统的以非居民在境内具有某种固定或者有形的物理存在,作

为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前提的观念,寻求更能在网络数字信息时代下反映经济交易联系和营业实质的来源地课税连接因素,而不宜试图在传统的那些固定、有形的物理存在的概念框架内摸索电子商务交易存在的标记。”

3.1虚拟性常设机构

虚拟性常设机构方案从常设机构本质涵义出发,更强调的是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下纳税人与来源地国是否构成了实质性的经济联系。随着商业流动性增强,技术进一步发展,常设机构原则的固定营业场所要求反而极大地限制来源国税收管辖权,这违背了“经济忠诚”原则,应对常设机构重新界定,并达到如下效果:(1)在经济忠诚和相当的基础上对全球电子商务进行征税;(2)在(1)的基础上,为了区分商业主流以及辅商业活动提供通用的标准,并使得新的来源征税标准为国际企业界以及各国(净输入国与净输出国)接受。

3.2基于消费地经济存在标准

加拿大女王大学教授ArthurJ.cockfield在其发表的《数字生物圈中的税收政策设计:税法在Internet环境下如何变革》提出了一个“数字生物圈”模型,深刻分析了网络、计算机空间、传统税法规范和税法(基于网络的税法)在网络环境下的互动关系,并指出了未来税法的改革方向――基于消费地经济存在标准(economicpresencetest)确定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

ArthurJ.cockfield教授认为,制定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法规范,要充分考虑网络、计算机空间、传统税法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未来税法或者税法变革的努力方向应遵循以下原则:(1)确立一个税收体系以便政府能够有效地获得稳定的税收收入并保证公共产品开支;(2)税法改革还要照顾到传统税法的稳定性要求,结合网络的特点,努力维护现行税制;(3)未来税法变革要坚持税收中性原则:一方面不应对在线交易方式征收歧视性税收,另一方面有要强调对在线交易的有效征税,避免利用计算机空间避税的盛行;(4)此外,未来税法的改革应该促进税法的简单化,避免给纳税人带来过高的守法成本,维护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在此基础上,ArthurJ.cockfield教授提出了基于消费地经济存在标准来确定跨境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该理论主张:不要试图通过认定计算机服务器构成常设机构的办法来解决Internet带来的税法困境,相反,要创建规则以确保电子商务的进口国基于一定的在线货物数量和服务的进口数量(如100万美元以上)有权对相应的纳税人征税。即按照实际的消费数量这一经济的标准来分配国际所得税收管辖权,以替代传统的常设机构这一实体存在标准来适应Internet环境。

3.3观点述评与对策建议

(1)常设机构的概念应予保留,但应赋予其新的实质内涵。

首先,在内涵方面,常设机构概念可以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活动。常设机构概念在国际税法上的意义在于表明非居民的营业活动与来源地国存在着实质性的经济联系。而在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虽然传统的以物理形式表现出来的实质性联系不再存在,但销售商的活动仍是在来源国进行,与来源国仍然存在着实质性的经济联系。其次,在形式方面,也有其适用性。常设机构概念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启示我们,现行的作为协调居住国与来源国在跨国营业所得征税权益冲突的平衡器的常设机构概念,本身是一个开放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也是随着跨国经济交易活动的范围和形式的变化而不断发展的。常设机构概念从其历史来看也是一个与时俱进的概念,根据跨国经济活动的范围和形式的发展而变化。例如,常设机构概念根据营业活动的形式,不再是仅仅由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设立场所、机构直接从事营业活动,通过东道国的机构、人员从事营业活动也十分普遍时,常设机构概念的范围也由原来以固定营业场所为核心要素与以人为核心要素构成常设机构并重的局面。网络技术带来的跨国经济活动形式的革命,正是推动常设机构概念发展的良好契机。

(2)降低常设机构的要求,取消常设机构概念中对跨境电子商务活动“固定营业场所”的限制,而将“实质性联系”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活动。

“固定营业场所”是一种适应于传统商务形式的概念,在电子商务中却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在电子交易中,一般情况下,网址是当事人订立合同、付款、完成交付的虚拟场所,其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作用相当于“固定营业场所”在传统交易中的作用。而对于网址存在于哪个服务器上,该服务器的地理位置或者其服务器的拥有者这些情况,买方是不会注意的,也不会影响交易的进行。而且网址在许多国家是可见的或者是可以访问的,效果就如同在这些国家分别设立了营业场所,其活动如果满足“从事营业活动”以及质、量上的要求,就可以构成在有关国家设立的常设机构。同时,鉴于电子商务缺乏登记要求的特点,网址转让频繁且无登记要求,因此认定常设机构,不要求外国销售商对其使用的网址存在所有、租赁或其他支配关系,只要其实际使用了该网址即可。

①质的要求:外国企业从事的应是“实质性”营业活动,而非准备性、辅的营业活动。一般而言,如果这些营业活动的目的与整个企业的总目的相同,则可以认定为“实质性”。关于“准备性”、“辅”活动的认定,可以参考OECD关于常设机构的注释第42.7段和注释第42.8段中的说明。

②量的要求:外国企业在来源国所从事的营业活动客观上应达到“连续的、系统的”标准。国际税收协定中应该对可能构成常设机构存在的非居民支配的网址在互联网上存续的时间,设定一个最低期限。规定网址活动的最低期限标准的意义,在于排除非居民短暂或临时性地通过网址实施某些营业活动在来源地国构成常设机构的可能性,因为这类短期的和临时性的营业活动并不足以构成非居民与来源地国之间存在实质性的经济联系。另外,明确设定一个最低期限标准,有助于提高征税效益,便于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协定的工作中易于掌握认定和取得国际间的协调一致。其次是网址活动的系统性标准。非居民纳税人通过其网址与来源国境内的客户完成的交易额、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价值金额、或取得后者支付的价款数额,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一定的数量规模。在这方面国际税收协定应定出适当的量化标准,如在6个月或12个月内达到或超过一定金额,有权对相应的纳税人征税。但也要对相关事实及情况如交易的频率、数量、持续时间等要素,通盘考虑后加以确定,这需要国际间广泛的协商与协调。

参考文献

[1]廖益新.跨国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法律问题及中国的对策[J].东南学术,2000,(3).

[2]李双元,王海浪著.电子商务法若干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275.

[3]ArthurJ.Cockfield“TransformingtheInternetintoaTaxableForum:ACaseStudyinE-Commerce”Copyright(c)2001MinnesotaLawReviewMinnesotaLawReview.

[4]ArthurJ.Cockfield:DesigningTaxPolicyfortheDigitalBiosphere:HowtheInternetisChangingTaxLaws

[5]LueHinnekens,LookingforanAppropriateJurisdictionFrameworkforInternationalElectronicCommerceintheTwentyfirstCentury,Interax,Vol28,Issue6-7,1998,P199

第9篇

【关键词】会计准则 税法 差异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逐渐和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已于2007年1月1日在我国上市公司全面施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实现了从国内和国际准则的突破,采用了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一致的原则和处理方法,并得到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认可。尽管和旧企业会计准则相比,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减少了,但和税法准则之间依然存在着很多差异。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该怎样认识这种差异?又如何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下更好地

协调二者的差异,达到企业合理的避税等,本文将就新企业会计准则下这些常见的问题。

一、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差异

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规范之间的差异存在很多方面,最集中体现在于收入实现的确认时间和金额上,以及相关成本费用扣减时间和扣减性金额的不同。

1、新企业会计准则上规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销售商品的收入、提供劳务的收入以及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在收入的差异主要是收入确认时间和数额不同。

首先,关于收入的实现时间上不同。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需要同时符合五个条件才确认收入: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只有同时符合这五个条件,企业才能确认收入。注重的是以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为“实质条件”。而税法对此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其确认的基本原则是在收讫货款或取得销售凭证的当天,侧重于货款结算和销售发票开具等“形式条件”。这就导致二者在确认时间上产生了差异。

其次,收入确认金额的不同。新企业会计准则为了做到和国际会计准则接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在会计要素的计量方面引入了公允价值属性。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收入应按其已收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来计量。如果收入的名义金额与其公允价值差额较小,可按名义金额计量;如果收入的名义金额与其公允价值差额较大,应按公允价值计量。而税法计量时为避免人为地调节计税依据,主要是遵循确定性原则来确认收入金额。这就使得按照会计准则和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的计量金额产生了差异,从而导致了纳税金额的不同。

最后,收益的计算方法上存在着差异。新准则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股权投资和非企业合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以付出的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权益法下,初始投资成本大干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的情况下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而税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时中计入当期损益的部分不予承认,对投资成本一律按照付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新会计准则规定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但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在初始成本的认定不同,从可能影响二者在处置收益的计算上存在差异。

2、成本和费用的扣除上存在差异。

首先,扣除时间上不同。典型的有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按照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对可能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应当合理预计,并按一定的比例计提各种准备。这些准备都是计入费用科目,在税前利润中扣除,而这是违反税法中税前扣除的确定性原则的。为防止企业利用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等调节利润、达到延期纳税甚至避税目的,税法上明确规定只有坏账准备可以在税前扣除,并且规定了5‰的扣除限额。对其余的七项准备,只有在实际发生时才允许在税前利润中扣除。

其次,扣除金额上不同。之所以出现扣除金额的不同,也是由于税法和企业准则在处理方法上规定不同造成的。如常见的企业开办费,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开办费在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性计入损益,而税法则要求开办费分5年摊销。这就导致二者计算方法下税前利润不同。同样的情况还有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新企业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这一规定事实上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使企业在确定折旧政策时,既要考虑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也要考虑无形损耗。而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必须在法定使用年限内按照直线法计算,对未经批准而采取加速折旧或直线法以外的其他折旧方法,纳税时需作纳税调整。这就使得按照两种方法下,计算得出的折旧金额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二、二者出现差异的原因分析

新企业会计准则是我国会计准则的一大进步,采用了和国际会计准则一致的处理原则和处理方法,确立了资产负债表管理的核心地位,实现了看重当前利益到长远发展的观念转变,改善了资产负债管理,有助于企业优化资产和资本结构,提高企业的运行质量。但尽管新企业会计准则是适应了经济发展和会计改革的要求,但和税法之间的差异依然存在。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目标不同

税法和会计准则虽然都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但两者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新会计准则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而税法则是以课税为目的,要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它也发挥一些调节经济、促进公平竞争的作用,还要为方便征收管理考虑。

2、原则不同

会计核算原则和税收法规基本准则之间存在差异。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会计信息质量基本要求,规定了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及时性等一系列规范会计核算信息质量的准则。而税法的原则除了权责发生制、配比、相关性及合理性等原则之外,主要还要坚持法定原则、公平原则、收入均衡原则、反避税原则和行政效率原则。同时,从原则内容上来看,即使是相同的原则,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在理解上也存在不同。例如,新准则对谨慎性原则的解释是在面临不确定性因素时,既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损失;税法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着重强调防止税收收入的流失,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更多地从反避税的角度出发。

3、规范的内容存在差异

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准则都是以准则的形式来对企业会计和税收工作进行规范调整,但二者的出发点和目的都是不同的。它们遵循着不同的规则,规范着不同的对象。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目的在于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以此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而税法法则规范的对象是国家税务机关征税行为和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解决的是社会财富如何在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分配,具有强

制性和无偿性的特征。

三、新企业会计准则下,企业该如何协调二者的差异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在原则、目的等方面的不同,使得二者的差异不可避免。存在差异是正常的,鉴于这种会、税差异必然存在的客观现实,我们无法要求有关部门取消这种差异,只能在明确差异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这种差异在国家机关、企业等经济事项中的应用与协调。只有正确认识和处理两者之间的差异,才能真正实现既有利于税收征管,又能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简化会计核算手续,提高会计和税收工作的效率。企业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达到二者的协调。

1、加强对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内容上的认识

新企业会计准则加大了和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力度,和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更大了。只有充分理解并掌握了这二者之间的差异,才能做到更好地运用协调这些差异。企业要对会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及时地把握新企业会计准则变化的内容,区分和税法规定上的差异。

2、把握好会计核算的政策和原则

新企业准则为了提高会计核算的质量,规定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前提,以便于企业会计人员更好地核算企业业务。在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过程中,会计人员在熟悉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在实际运用中一定要准确把握好这些原则和政策,并和税法规定的原则比较借鉴,更好地实现二者的协调。

3、把握好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相关项目运用的政策界限

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对某些重要的会计政策做了重大修改和变更,完善了相关政策。企业在运用这些政策时,必须把握好政策的界限。例如,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确认计量上,新准则改变了研发费用的做法,允许将部分开发支出资本化作为资产确认列报。这一政策将大大地改善高科技企业、风险投资企业或者研发投入较大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业绩水平,激励这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必须正确区分研究性支出和开发性支出两类,正确地利用好这个优惠政策,实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二者的协调。

综上所述,由于经济发展以及宏观政策等因素的影响,税制和财务会计准则都发生着快速的变化,二者之间的差异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呈现出扩大的趋势。企业在实践中,要在熟练二者的差异,贯彻会计准则运用的原则和政策,准确地把握好相关准则的原则和界限,更好的实现两者之间的协调。

【参考文献】

[1] 企业会计准则[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阳德胜: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合理避税方法的变革[J].商业会计,2008(5).

[3] 乔瑞红、黄凤羽:企业税务与纳税筹划理论与实务[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4] 王茹:浅谈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与协调[J].经济师,2006(1).

[5] 潘丽香: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企业会计准则差异分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12).

相关文章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