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5 17: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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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风险对于农产品产量和市场来说都是不可避免的,但这种风险是可以管理的(Wenner and Arias,2003)。发达国家的经验已经证明:农作物保险和定价策略的结合可以有效地减少农产品产量和价格风险。即便如此,农业保险还是被公认为世界性难题;直到现在,世界上还没有哪一个国家的农业保险计划可以用保费收入来支付赔款支出和管理费用。我国在20世纪30年代初就开始试办农业保险,但真正发展还是在1982年以后。随着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商业化转轨,1993-2003年间农业保险业务不断萎缩。2004年开始,国家连续三个中央1号文件都提出要发展农业保险。基于这种背景,本文从农业保险主体风险管理行为角度来阐述农业保险行为主体对农业保险发展的影响;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农业保险的进一步发展提出政策建议。
一、主体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一)农户的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农户的风险管理行为主要有多品种经营、寻求非农收入、自己承担风险和政府救济等手段。这些风险管理手段与农业保险之间存在着替代性,特别是非农收入的增加,使得农民收入中的农业收入所占比重越来越小,从1990年的50%下降到2004年的36%左右。这也意味着农业风险占农民所面对的总风险比重正在下降。此外,多品种经营又降低了农业风险的集中性,分散了一部分农业风险。农民规避风险手段的多样化,农户收入整体水平不高,加上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实行的初始成本保险(即生产成本保险)以及较高的保险费率,造成了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
(二)保险机构的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由于农业风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高度相关性、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现象严重、风险不能大范围地分散等问题,造成农业保险的纯商业化经营均以失败告终(除了冰雹险、暴雨险等单一风险的经营成功之外)。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基本上都是亏损的,这与保险机构的利润最大化目标相背离。因此,保险机构纯商业化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很低。随着城市保险市场的日趋饱和,保险机构不得不寻求新的市场——8亿潜在客户的农村保险市场,因此,效益较差的农业保险也成了获得其他盈利性较好险种(例如家财险、寿险、健康险等)的“敲门砖”。即使经营农业保险,保险机构也会偏向那些盈利性较好的险种,这和农业保险的目标相去甚远。
(三)政府的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政府的风险管理行为主要有农业生产补贴、价格支持和收入保护等手段,而自然灾害补偿机制是政府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的农业自然灾害补偿方式还是以政府救济和灾害扶持为主(占总补偿的90%以上),而保险赔款占总补偿的比例很低。从1992年开始,由于一直经营农业保险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商业化转轨,农业保险在农村自然灾害补偿中的比例不断下降,2003年农业保险赔款仅占总补偿额的5%(曹前进,2005)。我国财力有限又决定了政府救济和农业保险之间存在替代性,因此,目前政府以灾害救济为主的灾害管理行为不利于农业保险的发展。
二、农业保险政策对主体行为的影响
2004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2005年和2006年中央1号文件又连续作出了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的政策规定。这些政策对农业保险主体行为有何影响呢?
(一)农业保险政策对农户风险管理行为的影响
2004年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的调查显示:如果政府开办了畜牧业保险,即使没有补贴,农户选择愿意将饲喂的畜禽投保的占42.6%,不愿意的占57.4%;如果政府开办了补贴性保险,选择愿意将饲喂的畜禽投保的占73.4%,不愿意的占26.3%。从调查数据来看,如果政府给予一部分保费补贴,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会提高。因此,在新一轮试点过程中,大部分试点地区或多或少地都给予了农民保费补贴。
(二)农业保险政策对保险机构风险管理行为的影响
由于有了政府补贴和其他一些优惠政策(如农业保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提高了很多。上海安信、吉林安华、黑龙江阳光互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商业性保险机构都在经营农业保险,并且不断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以寻求更多的风险单位来规避经营风险。如江苏省淮安市和浙江省的一些保险机构则采取了与地方政府共担风险的做法;上海安信、吉林安华两家农业保险公司和中国再保险集团签订了再保险合同;黑龙江阳光互助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10%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等等。
(三)农业保险政策对政府风险管理行为的影响
农业保险政策实施的目的,就是转变政府补偿灾害的方式;其目标就是由目前的政府救济为主向农业保险为主转变。为此,政府提供了保费补贴、经营管理费用补贴以及各种优惠政策等,以支持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江苏省和浙江省还采取政府与保险机构共担风险的模式,减轻了保险机构的经营风险。除此之外,相关农业部门人员还参与到农业保险展业、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中来,有力地支持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行为主体对农业保险存在的顾虑
(一)来自农户的顾虑
通过调查我们认为,农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顾虑:(1)如果在保险期内发生了灾害,能否从保险公司拿到赔偿、能拿到多少、得到赔偿需要付出的成本有多大?(2)政府补贴多少、能持续多久?(3)如果几年没受灾怎么办?(4)保障水平有多高?在调查过程中我们还发现,农民普遍不太信任保险公司(因为在20世纪90年生过某保险公司因为不想理赔而退还保费的事情)。另外,保障水平太低也是制约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重要原因,这与国外的一些研究结果相符。
(二)来自保险机构的顾虑
保险机构对经营农业保险的顾虑有四个方面。(1)对政策的顾虑。政府给予的一些政策能持续多久,包括以险养险、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收优惠以及一些与农业保险相配套的政策(如生产贷款必须参与农业保险)?(2)对经营风险的顾虑。一方面是经营能否不亏损,即从目前农业保险的经营情况看,种、养业农业保险基本上都是亏损的,政府给予的经营管理费用以及以险养险能不能弥补这一部分的亏损;另一方面是规避经营风险的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能不能实现?(3)对政府财力的顾虑。如果保险机构选择了与政府共保的模式,万一出现大灾,政府财力能否兑现其保险责任?(4)费率制定和操作的顾虑。由于缺乏相应的历史数据,制定科学的费率难度较大,这也是很多商业保险公司不敢涉足农业保险市场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来自政府的顾虑
政府顾虑有中央政府的顾虑和地方政府的顾虑两方面。
中央政府的顾虑是:(1)政府支出的补贴资金需多少。由于目前农业保险规模不大,政府补贴资金还可以到位;但如果以后覆盖面不断扩大,政府的补贴资金能否到位。如果按照美国《农业风险保障法》的规定,政府每年给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将会超过30亿美元,那么政府首先必须考虑财力问题。(2)补贴资金的效果如何。Nolson和Loehman(1987)认为,在理论上,农业保险是一种有效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然而在实践中,农业保险却成为一种损失转嫁给政府或者保险机构的成本高昂的风险转移机制。如果情况跟Nolson和Loehman(1987)阐述的一样,那么政府还不如采用救济的方式,因为救济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可以根据财力来控制救济资金。(3)如果出现大灾,政府所要负担的赔款额会不会超过财政的承受能力。
地方政府的顾虑是:(1)中央政府的补贴和其他一些政策能持续多久?(2)地方财政随着农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需负担多少补贴资金?(3)如果出现大灾,地方财政能否负担得起政府兜底的责任?(4)怎样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产品范围?是选择关系粮食安全和地方社会稳定的农产品进行补贴,还是选择效益较高、关系到地方经济发展的农产品进行补贴?
四、国际经验借鉴
发达国家发展农业保险的经验可以总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较高的保费补贴和强制性保险与有条件强制性保险的实施,刺激农户购买农业保险
在财政补贴方面,发达国家为了提高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不断地提高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研究表明,即使农民收入较高的国家,如果没有政府给予适量的保费补贴,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自愿投保积极性也很低。墨西哥有关经验表明:政府的保险费补贴若低于2/3,大多数农民不会自愿投保;美国的参保率则随着补贴率的不断上升而上升。因此,美国、日本、法国等农业保险比较发达的国家都给予农户较多的保费补贴。
论文摘要:农业保险是分散农业风险和灾害补偿的有效方式,是WTO框架下的“绿箱”政策之一,已为许多发达国家所采用。农业保险主体(农户、保险机构、政府)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以及农业保险政策对农业保险主体行为的影响是相互作用的。借鉴国外在立法、政府补贴和推动、农业风险分散机制等方面的经验,我们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规范和诱导农业保险主体风险管理行为朝着有利于农业保险的方向发展:(1)政府推行农业保险的主要作为;(2)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3)选择规模化生产的地区进行重点试点。
农业风险对于农产品产量和市场来说都是不可避免的,但这种风险是可以管理的(Wenner and Arias,2003)。发达国家的经验已经证明:农作物保险和定价策略的结合可以有效地减少农产品产量和价格风险。即便如此,农业保险还是被公认为世界性难题;直到现在,世界上还没有哪一个国家的农业保险计划可以用保费收入来支付赔款支出和管理费用。我国在20世纪30年代初就开始试办农业保险,但真正发展还是在1982年以后。随着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商业化转轨,1993-2003年间农业保险业务不断萎缩。2004年开始,国家连续三个中央1号文件都提出要发展农业保险。基于这种背景,本文从农业保险主体风险管理行为角度来阐述农业保险行为主体对农业保险发展的影响;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农业保险的进一步发展提出政策建议。
一、主体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一)农户的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农户的风险管理行为主要有多品种经营、寻求非农收入、自己承担风险和政府救济等手段。这些风险管理手段与农业保险之间存在着替代性,特别是非农收入的增加,使得农民收入中的农业收入所占比重越来越小,从1990年的50%下降到2004年的36%左右。这也意味着农业风险占农民所面对的总风险比重正在下降。此外,多品种经营又降低了农业风险的集中性,分散了一部分农业风险。农民规避风险手段的多样化,农户收入整体水平不高,加上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实行的初始成本保险(即生产成本保险)以及较高的保险费率,造成了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
(二)保险机构的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由于农业风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高度相关性、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现象严重、风险不能大范围地分散等问题,造成农业保险的纯商业化经营均以失败告终(除了冰雹险、暴雨险等单一风险的经营成功之外)。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基本上都是亏损的,这与保险机构的利润最大化目标相背离。因此,保险机构纯商业化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很低。随着城市保险市场的日趋饱和,保险机构不得不寻求新的市场——8亿潜在客户的农村保险市场,因此,效益较差的农业保险也成了获得其他盈利性较好险种(例如家财险、寿险、健康险等)的“敲门砖”。即使经营农业保险,保险机构也会偏向那些盈利性较好的险种,这和农业保险的目标相去甚远。
(三)政府的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政府的风险管理行为主要有农业生产补贴、价格支持和收入保护等手段,而自然灾害补偿机制是政府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的农业自然灾害补偿方式还是以政府救济和灾害扶持为主(占总补偿的90%以上),而保险赔款占总补偿的比例很低。从1992年开始,由于一直经营农业保险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商业化转轨,农业保险在农村自然灾害补偿中的比例不断下降,2003年农业保险赔款仅占总补偿额的5%(曹前进,2005)。我国财力有限又决定了政府救济和农业保险之间存在替代性,因此,目前政府以灾害救济为主的灾害管理行为不利于农业保险的发展。
二、农业保险政策对主体行为的影响
2004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2005年和2006年中央1号文件又连续作出了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的政策规定。这些政策对农业保险主体行为有何影响呢?
(一)农业保险政策对农户风险管理行为的影响
2004年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的调查显示:如果政府开办了畜牧业保险,即使没有补贴,农户选择愿意将饲喂的畜禽投保的占42.6%,不愿意的占57.4%;如果政府开办了补贴性保险,选择愿意将饲喂的畜禽投保的占73.4%,不愿意的占26.3%。从调查数据来看,如果政府给予一部分保费补贴,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会提高。因此,在新一轮试点过程中,大部分试点地区或多或少地都给予了农民保费补贴。
(二)农业保险政策对保险机构风险管理行为的影响
由于有了政府补贴和其他一些优惠政策(如农业保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提高了很多。上海安信、吉林安华、黑龙江阳光互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商业性保险机构都在经营农业保险,并且不断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以寻求更多的风险单位来规避经营风险。如江苏省淮安市和浙江省的一些保险机构则采取了与地方政府共担风险的做法;上海安信、吉林安华两家农业保险公司和中国再保险集团签订了再保险合同;黑龙江阳光互助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10%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等等。
(三)农业保险政策对政府风险管理行为的影响
农业保险政策实施的目的,就是转变政府补偿灾害的方式;其目标就是由目前的政府救济为主向农业保险为主转变。为此,政府提供了保费补贴、经营管理费用补贴以及各种优惠政策等,以支持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江苏省和浙江省还采取政府与保险机构共担风险的模式,减轻了保险机构的经营风险。除此之外,相关农业部门人员还参与到农业保险展业、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中来,有力地支持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行为主体对农业保险存在的顾虑
(一)来自农户的顾虑
通过调查我们认为,农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顾虑:(1)如果在保险期内发生了灾害,能否从保险公司拿到赔偿、能拿到多少、得到赔偿需要付出的成本有多大?(2)政府补贴多少、能持续多久?(3)如果几年没受灾怎么办?(4)保障水平有多高?在调查过程中我们还发现,农民普遍不太信任保险公司(因为在20世纪90年生过某保险公司因为不想理赔而退还保费的事情)。另外,保障水平太低也是制约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重要原因,这与国外的一些研究结果相符。
(二)来自保险机构的顾虑
保险机构对经营农业保险的顾虑有四个方面。(1)对政策的顾虑。政府给予的一些政策能持续多久,包括以险养险、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收优惠以及一些与农业保险相配套的政策(如生产贷款必须参与农业保险)?(2)对经营风险的顾虑。一方面是经营能否不亏损,即从目前农业保险的经营情况看,种、养业农业保险基本上都是亏损的,政府给予的经营管理费用以及以险养险能不能弥补这一部分的亏损;另一方面是规避经营风险的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能不能实现?(3)对政府财力的顾虑。如果保险机构选择了与政府共保的模式,万一出现大灾,政府财力能否兑现其保险责任?(4)费率制定和操作的顾虑。由于缺乏相应的历史数据,制定科学的费率难度较大,这也是很多商业保险公司不敢涉足农业保险市场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来自政府的顾虑
政府顾虑有中央政府的顾虑和地方政府的顾虑两方面。
中央政府的顾虑是:(1)政府支出的补贴资金需多少。由于目前农业保险规模不大,政府补贴资金还可以到位;但如果以后覆盖面不断扩大,政府的补贴资金能否到位。如果按照美国《农业风险保障法》的规定,政府每年给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将会超过30亿美元,那么政府首先必须考虑财力问题。(2)补贴资金的效果如何。Nolson和Loehman(1987)认为,在理论上,农业保险是一种有效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然而在实践中,农业保险却成为一种损失转嫁给政府或者保险机构的成本高昂的风险转移机制。如果情况跟Nolson和Loehman(1987)阐述的一样,那么政府还不如采用救济的方式,因为救济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可以根据财力来控制救济资金。(3)如果出现大灾,政府所要负担的赔款额会不会超过财政的承受能力。
地方政府的顾虑是:(1)中央政府的补贴和其他一些政策能持续多久?(2)地方财政随着农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需负担多少补贴资金?(3)如果出现大灾,地方财政能否负担得起政府兜底的责任?(4)怎样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产品范围?是选择关系粮食安全和地方社会稳定的农产品进行补贴,还是选择效益较高、关系到地方经济发展的农产品进行补贴?
四、国际经验借鉴
发达国家发展农业保险的经验可以总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较高的保费补贴和强制性保险与有条件强制性保险的实施,刺激农户购买农业保险
在财政补贴方面,发达国家为了提高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不断地提高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研究表明,即使农民收入较高的国家,如果没有政府给予适量的保费补贴,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自愿投保积极性也很低。墨西哥有关经验表明:政府的保险费补贴若低于2/3,大多数农民不会自愿投保;美国的参保率则随着补贴率的不断上升而上升。因此,美国、日本、法国等农业保险比较发达的国家都给予农户较多的保费补贴。
农业保险发达国家还采取了强制性保险和有条件强制性保险。日本1947年颁布的《农业灾害补偿法》中就提到了强制性保险。印度、菲律宾则规定农业贷款户必须参与农业保险,形成准强制性保险。美国《1994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中也提到政府将干旱、雨涝、雹灾、风灾、火灾、病虫害等风险损失,与其他一些福利性农业计划(价格支持与生产调节计划、农民家庭紧急贷款计划、互助储备计划等)联系起来进行有条件强制性保险。
除了较高的保费补贴和强制性保险与有条件强制性保险外,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也是促使农户使用农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原因。1989年美国农业部专门针对那些没有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户进行过一次调查,让他们将不参加农业保险的原因进行排序。调查结果显示:首要原因就是保障太低,占24.8%;其次是保费太高,占23.3%;更愿意自己承担风险的占23%。因此,保障水平的提高,加上政府提供较高比例的保费补贴,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自然会增加。
(二)保险机构降低经营风险的做法
保险机构主要从两个方面来降低经营风险:一是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和金融工具的应用;二是农业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的实施。保险市场金融和技术上的创新,提供了处理农业风险的新办法,特别是气候风险;而资本市场的应用是金融创新的一部分,这减轻了农业保险提供者面临的风险(skees,et a1.,2002)。另外,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准备金是分散农业巨灾风险的两个比较有效的手段,因此,绝大多数国家在发展农业保险的过程中都采用这两种风险分散手段。
1、资本市场金融工具的应用。随着气象测量等技术的日益成熟,国际资本市场上转移农业巨灾风险的金融产品被逐渐开发出来。例如巨灾风险(cAT)债券,它主要用于为飓风、洪水、地震等巨灾保险提供保障。除了CAT债券之外,资本市场上还出现了基于气象指数的气象衍生金融工具,如气象指数期权等。
另一个资本市场金融工具的使用就是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它是将农业巨灾风险和资本市场结合起来。在资本市场上以证券的方式筹集资金,用来分散和化解农业的巨灾损失。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际上发展的风险证券主要有三类:巨灾证券、应急准备金债券和巨灾股票。由于农业巨灾风险和资本市场具有极小的相关性,因此,在资本市场上寻求分散农业保险风险是可行的;而且,资本市场资金充裕,这对农业保险的巨灾风险分散也很有效。
2、农业保险产品的创新。农业保险经营中对于道德风险的控制,主要是了解和掌握农民的投入情况,如耕作、灌溉、种植时间等;再就是改进保险合同的条款,如规定免赔款的主要目的就是防范道德风险。但这通常会面临高成本问题,因此,农业保险团体(区域)险和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应运而生。
农业保险团体(区域)险分为收入保险和产量保险两种,其赔款方式与畅通农业保险赔款方式有很大的差别。这也是农业保险团体(区域)险创新的地方,即只有当承保区域的整体平均产量或收益受损到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理赔点时,保险公司才进行赔付。如果整个区域的平均产量没有受损到理赔点,那么单个农民的产量受损再大也不会得到赔付。这样一来,农业生产者(投保人)之间有了提高自身产量的积极性,既解决了道德风险问题,又促进了农业生产。农业保险团体险通常都要求某个区域的农户全部参保,避免了逆向选择问题。因此,农业保险团体险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比较适合农村低保障或者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较为严重的地区(孙立明。2003)。
农业气象指数保险有助于全面、客观地反映农业系统性风险;它不需要农业产量的历史数据作为费率制定的标准,而是依靠系统和精确的气象测度。这就使得保险合同的制订是以系统性气象风险的测度为主要依据(庹国柱、李军,2003)。相对而言,这种合同制订更科学,减少了由于合同制订不科学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损失。
3、农业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再保险一方面可以有效地在空间上分散农业风险,另一方面也扩大了保险机构的承保能力。发达国家的再保险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重大概为20%,凸现了再保险市场的重要性。例如,日本采取农业共济组合向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进行部分分保,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又向农业共济联合会提供超额赔款再保险;1966年法国在大区范围内还创立了再保险机构,众多的地方互助保险合作社由大区社再保险,大区社又由中央社再保险(龙文军,2004)。发达国家还普遍建立了巨灾风险基金制度(除西班牙外),例如日本的农业共济基金的原始资本为30亿日元,由中央政府和联合会以1:1的比例共同投资组成。巨灾风险基金制度使得农业风险在空间上得以分散,提高了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稳定性。
(三)政府对农业巨灾风险的管理
发达国家政府很早就意识到应用农业保险来分散农业风险。“实施农业保险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稳固、全面的农作物保险体系,以取代作为农业价格支持和收入保护政策一部分的政府灾害救济计划,从而促进农业经济的稳定,增进国民福利。”
在控制保险机构经营风险方面,政府给予了经营管理费用补贴(一般为保费收入的20%-25%)、免除各种税收以及再保险支持等。另外,政府为了满足保险机构对于大额风险单位的要求,结合各种贷款政策和福利政策以促使农户购买农业保险。发达国家现有的精确的费率与政府的努力不无关系,因为农业风险区划工作需要耗费巨额的财力和人力,并不是某个保险公司或是某一个部门就能完成的。例如,法国政府在1980年以后投入巨资资助大学和有关部门专门从事农业风险科学研究。
五、政策建议
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特殊的国情,国外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但不能生搬硬套,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规范或诱导农业保险主体的风险管理行为朝着有利于农业保险的方向发展。
(一)政府推行农业保险的主要作为
1、有关部门应尽早着手起草《农业保险法》。前面分析的我国保险主体存在的一些顾虑,大部分可以归咎为农业保险法律的缺失。因此,《农业保险法》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保障范围、保障水平、组织机构与运行方式、政府的作用、税收规定、资金运用、财政补贴方式等方面,应以法律的形式得到明确,为发展农业保险提供完备的法律、制度保证。
2、财政支持和应用各种政策推动农业保险。一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应对农业保险的保费和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费给予一部分补贴。具体额度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不同的保险产品而定。二是给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应建立行为主体各方的激励机制,将农业保险和农业生产贷款、灾害救济政策结合起来使用。
3、做好农业风险区划,实行与农业风险相匹配的保险费率。我国农业保险试点地区普遍存在费率厘定不科学的问题,不能真实反映农业实际损失率,无法有效调节供给和需求。费率厘定的不科学,主要是由于我国缺乏完整的农业区划体系。但农业区划工作耗费大、涉及面广,并不是保险机构就能完成得了的。因此,建议由国家组织相关部门和保险机构,拨付专项基金,积极开展农业风险相关研究工作。在全国各区域农业灾害风险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开展农业风险区划工作,为制定农业保险保费与费率提供科学依据。
(二)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
一是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国家应出资组建全国性的农业保险再保险公司。或是在中国再保险集团中成立农业再保险部,独立核算。以国有性质的农业保险再保险公司为主,其他商业保险公司作为补充,确立农业再保险经营主体;国家对提供农业保险再保险服务的公司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和税收优惠。二是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目前很多试点地方也在探索一些积累风险准备金的做法,但都缺乏保障。国家可以整合部分农业直接补贴资金、农业灾害救济金、财政专项支农资金等,加上商业保险公司的农险盈余,形成农业保险总准备金或风险基金,并以法律形式规定每年风险基金的提取比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规范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大灾准备金)管理,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农业保险条例》、《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及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灾准备金,是指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经营农业保险过程中,为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应对农业大灾风险专门计提的准备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农业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农业保险)。
第四条 大灾准备金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运作。保险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自主计提、使用和管理大灾准备金,对其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
(二)因地制宜。保险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不同区域风险特征、当地农业保险工作实际和自身风险管控能力等,合理确定大灾准备金的计提比例。
(三)分级管理。保险机构总部与经营农业保险的省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相关省级分支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计提、使用和管理大灾准备金,并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四)统筹使用。保险机构计提的大灾准备金可以在本机构农业保险各险种之间、相关省级分支机构之间统筹使用,专门用于弥补农业大灾风险损失。
第二章 大灾准备金的计提
第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分别按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和超额承保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大灾准备金(以下分别简称保费准备金和利润准备金),逐年滚存。
第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公平、合理拟订农业保险条款与费率,结合风险损失、经营状况等建立健全费率调整机制。
保险机构农业保险实现承保盈利,且承保利润率连续3年高于财产险行业承保利润率,原则上应当适当降低农业保险盈利险种的保险费率,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监督。
本办法所称承保利润率为“1-综合成本率”。其中,财产险行业综合成本率以行业监管部门数据为准,保险机构综合成本率以经审计的数据为准。
第七条 保险机构计提保费准备金,应当分别以种植业、养殖业、森林等大类险种(以下简称大类险种)的保费收入为计提基础。
保险机构总部经营农业保险的,参照所在地省级分支机构计提保费准备金。
本办法所称保费收入为自留保费,即保险业务收入减去分出保费的净额(按照国内企业会计准则)。
第八条 保险机构计提保费准备金的比例,由保险机构按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表》(见附件)规定的区间范围,在听取省级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农业灾害风险水平、风险损失数据、农业保险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计提比例一旦确定,原则上应当保持3年以上有效。期间,如因特殊情况须调整计提比例,应当由保险机构总部商相关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后,自下一年度进行调整。
第九条 保险机构计提保费准备金,滚存余额达到当年农业保险自留保费的,可以暂停计提。
第十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实现年度及累计承保盈利,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其总部应当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后,从年度净利润中计提利润准备金,计提标准为超额承保利润的75%(如不足超额承保利润的75%,则全额计提),不得将其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一)保险机构农业保险的整体承保利润率超过其自身财产险业务承保利润率,且农业保险综合赔付率低于70%;
(二)专业农业保险机构的整体承保利润率超过其自身与财产险行业承保利润率的均值,且其综合赔付率低于70%;
(三)前两款中,保险机构自身财产险业务承保利润率、专业农业保险机构自身与财产险行业承保利润率的均值为负的,按照其近3年的均值(如近3年均值为负或不足3年则按0确定),计算应当计提的利润准备金。
其中,财产险行业综合赔付率以行业监管部门数据为准,保险机构综合赔付率以经审计的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大灾准备金,并在年度财务报表中予以反映,逐年滚存,逐步积累应对农业大灾风险的能力。
第三章 大灾准备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大灾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农业大灾风险损失,可以在农业保险各大类险种之间统筹使用。
保险机构使用大灾准备金,应当履行内部相关程序。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以农业保险大类险种的综合赔付率,作为使用大灾准备金的触发标准。
第十四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保险机构可以使用大灾准备金:
(一)保险机构相关省级分支机构或总部,其当年6月末、12月末的农业保险大类险种综合赔付率超过75%(具体由保险机构结合实际确定,以下简称大灾赔付率),且已决赔案中至少有1次赔案的事故年度已报告赔付率不低于大灾赔付率,可以在再保险的基础上,使用本机构本地区的保费准备金。
(二)根据前款规定不足以支付赔款的,保险机构总部可以动用利润准备金;仍不足的,可以通过统筹其各省级分支机构大灾准备金,以及其他方式支付赔款。
本办法所称事故年度已报告赔付率=(已决赔款+已发生已报告赔案的估损金额)/已赚保费
第十五条 大灾准备金的使用额度,以农业保险大类险种实际赔付率超过大灾赔付率部分对应的再保后已发生赔款为限。
保险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不得违规封顶赔付。
本办法所称再保后已发生赔款=已决赔款-摊回分保赔款
第四章 大灾准备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专户管理、独立核算的原则,加强大灾准备金管理。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当期计提的保费准备金,在成本中列支,计入当期损益。
保险机构计提的利润准备金,在所有者权益项下列示。财务处理参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准备金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的有关规定,按照其内部投资管理制度,审慎开展大灾准备金的资金运用,资金运用收益纳入大灾准备金专户管理。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与有关方面加强防灾防损,通过再保险等方式,多渠道分散农业大灾风险。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计提大灾准备金,按税收法律及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不再经营农业保险的,可以将以前年度计提的保费准备金作为损益逐年转回,并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补缴企业所得税。对利润准备金,可以转入一般(风险)准备金,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行业监管部门依法对大灾准备金的计提、管理、使用等实施监督。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大灾准备金,并于每年5月底之前,将上年度大灾准备金的计提、使用、管理等情况报告同级财政部门、行业监管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之前,将本地区保险机构大灾准备金的计提、使用、管理等情况报告财政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完善大灾准备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鼓励地方政府通过多种形式,防范和分散农业大灾风险。
第二十六条 非公司制的农业互助保险组织的大灾准备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关键词:现代信息技术;防灾减灾联动机制;农业风险宏观管理体系
一、引言
党的“十”把信息化提升列入“四化同步”并举的总体发展战略,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总体指导意义。要深刻认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性。信息技术手段为揭示风险运动的规律以及为提高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决策效果起着关键作用。研究农业风险管理机制,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基于现代市场经济管理理念,面对市场的日益扩大,提高农业经营中的预期收入,优化要素配置水平,揭示市场主体之间存在的风险偏好差异,需要提升各类农业生产企业和经管部门的风险管理决策水平,包括为政府的宏观农业风险管理政策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21世纪以来,自然界和社会经济环境中不确定性在增加,加上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经济危机等多重影响,致使我国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生态系统承受自然生态和社会经济环境的压力不断增大。主要是自然灾害频繁,各种灾害发生的频率、强度和危害程度呈上升趋势,市场波动加剧。在经济全球化、市场国际化、贸易自由化趋势日益增强的背景下,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环境也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受多方面、多种类、多形式风险因素的影响,不仅直接关系农业产出的数量,还会引起农产品种类、规模及要素投入效果的变化,加速农业生产结构调整,进而影响农民收入稳定和农村经济社会整体发展。因此,研究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农业风险管理体系具有重要实践价值和理论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一)关于风险决策
风险分析和决策首先把敏感性分析、概率论和模拟技术等广泛用于风险识别和度量。Mclnerney(1969)构建了用于农场计划的风险规划模型;JoséA.Gómez-Limón等人(2002)依靠效用理论构建多属性效用函数,利用多标准数学规划来获取农民的相对和绝对风险规避系数;MarkR等人(1998)利用VaR对不同作物及不同灾害种类进行风险预测及有效评估;David Ripplinger等人(2008)开发保险定价模型,将粮食供应安全和财政补贴损失纳入成本效益分析,利用天气参数和地区差异计算保费公平值;Miguel Carriquiry & DanielE.O.(2008)为克服生产决策中信息不完全,引入指数保险和概率季节性预测作为风险管理工具。近年来,混沌经济理论引入农业风险管理研究,随机优势抉择、非线性方法、模糊数学、突变理论等成为新趋势。
20世纪80-90年代中国的农业风险管理仍处起步阶段。1994年在西北农业大学召开了国际农业保险学术研讨会,出版《农业保险:理论、经验与问题》文集;在农业风险的识别与评估方面,郭迎春(1998)对农作物受灾级别进行了评估;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李世奎等(1999)利用数理统计原理对农业灾害风险进行评估与辨识,在分析农业气象灾害风险体系的基础上定义了风险链以及风险体系两个风险度,阐明了农业气象灾害风险的特点和基本分析方法;张建敏(1999)利用灰色预测模型、直线平滑平均模型、Logistic模型、正交多项式模型等来评估农业风险。
(二)针对灾害应急管理
1982年美国出版《自然灾害风险评价与减灾政策》一书,应用风险分析技术给出美国1970-2000年灾害的年期望损失,从理论上确定了减轻灾害所涉及的各方面对策。2001年美国9.11事件和2004年印度洋海啸以后,世界各国十分重视防灾减灾工作,应急管理迅速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1987年我国成立灾害防御协会。2003年、2004年成功应对“非典”、禽流感后,中央、地方政府以及专业部门相继制定、《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2005年成立应急管理专业委员会;2007年通过并施行《突发事件应对法》;2008年举办了“中国灾备管理战略国际研讨会”。在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一周年和首个国家“防灾减灾日”到来之际,中国政府发表了第一个防灾减灾工作白皮书《中国的减灾行动》(2009年5月),较详细介绍了中国减灾事业发展状况。近年来,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建设速度加快,进一步加强应灾减灾的法制和体制、机制建设,大力倡导减灾社会参与,行政应急体系的“一案(预案)三制(体制、机制、法制)”轮廓日益清晰,应灾减灾能力不断提高。
(三)农业风险管理
农业风险管理的具体实践方面,农业保险和农产品期货市场建设作为西方农业风险转移和分散的重要手段。德国首先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农业保险机构;法国建立了“金字塔”式农业互助保险;美国1938年实行多种作物的灾害保险。1996年美国建立农业风险管理机构,利用风险评估公司帮助搞好农业风险管理。2000年6月,美国国会通过《农业风险保护法》;希腊利用国家建立公共保险组织;西班牙和葡萄牙建立“公私伙伴关系”系统;巴西农业保险体系是以国家财政出资组建国有农业保险公司为主渠道,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农险业务,国家通过结合财政补贴及其他经济政策(如农业信贷)措施,通过自愿与强制相结合扩大积累农业保险基金渠道,并利用国际再保险分散风险。美国从1993年就在俄亥俄州、依利诺斯州等地鼓励农业进入CBOT的期权市场,购买玉米、小麦、大豆的看跌期权。2002年以后,可以称为收入价格补贴政策阶段。农业救济作为常用的一种灾害事后补救方式起到弥补风险损失的作用。
中国对农业风险管理的研究在加快。2007年中央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截至2008年末,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北京市农业资源的30%以上。陈璐等人(2008)研究了中国农业保险风险管理与控制;韦良、张文安等(2009)结合广西的灾害保险探讨农业保险巨灾损失分摊机制。在农业灾害与风险管理系统研究方面,王健(2005)研究了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管理的理论与方法;栾敬东,程杰(2007)研究基于产业链构建农业风险管理体系;王国敏,郑晔(2007)对中国农业自然灾害的风险管理与防范体系建设;杨卫军,叶祥松(2008)探讨了建立我国农业多层次风险防范体系;西爱琴、陆文聪(2007)提出基于MOTAD的我国农户农业生产动态风险决策模型。
(四)新经济时期的发展趋势
西方国家农业风险管理一个突出的特征是加强农业市场信息系统建设,采用信息技术支持信息搜寻与实施风险管理。美国农业部的信息调查和内容就有12个系列,而且下设一个专门的农业风险评估局;欧盟借助于现代的交通和通讯条件,除对农业普遍实行各种保险措施,按照Cafiero,C.(2009)对欧洲农业风险和危机管理发展前景的分析,认为,利用金融工具有效地管理风险属于私人的行为,然而,要克服私人间信息不完全带来的公众效率损失,必须建立无成本的信息传递体制构架。“建立信息收集、验证和扩散的新机制,深入完善现行的知识产权(IP)机构,进一步整合保险和金融市场,以及适当界定营销和金融产品征税的体制环境”。可见,一个新的发展趋势是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
三、研究框架初步构想
综观国外,对农业风险管理进行微观研究的成果较多,针对农业风险宏观管理系统的研究较少。尤其是,私有制下个人风险管理决策凸显,社会风险管理过程协调机制缺失,应对措施匮乏。因此,当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农业风险评估和专业网站的开发为切入点,对农业风险的识别、风险衡量、风险决策和评价、风险管理措施进行系统深入分析,建立农业风险防灾减灾的宏观科学管理体系。围绕现代农业体系的建立,应进一步整合农业风险管理资源,完善农业自然灾害与风险管理制度,提高农业风险决策水平。同时,由于我国农业风险管理主体因经营规模、管理素质等原因,还存在严重的风险意识和抗风险能力缺陷,农业风险管理重灾后补救轻灾前防预,农业风险市场还不健全,缺乏农业风险管理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因此,需要深入研究农业自然灾害与风险管理的制度与机构建设,探索建立农业防灾减灾与风险管理的联动机制,形成政府主导、市场牵引、农民和企业参与的农业风险管理组织运行模式。根据风险发生、积聚、传递、扩散的特征,把农业风险日常管理与灾害防御和应急管理构成一个复杂巨系统。
风险管理系统本身是一个信息系统,防灾、减灾、救灾各个阶段的工作都以信息为基础来展开。信息是风险防范的充分必要条件,从风险规避的角度看,风险的大小与获取信息量的多少呈反方向变化。需要研究利用信息集成与扩散技术,开发多媒体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立风险管理数据库,利用网络信息平台支撑各种农业风险的识别、监测、评估和预警。协同风险管理机制,信息居于“神经中枢”地位起着指挥、协调与组织实施的作用。创新开发农业风险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农业风险识别、风险衡量、风险评价与风险管理的咨询服务,需关注应灾全过程,以协同学理论为指导针对多主体、多层级、多环节研究应灾机制,对信息流程进行细致分析,促进信息多向沟通,构建相应的协同机制,提高现有应灾信息管理的科学性和高效性。
总之,要立足我国风险管理现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从风险信息管理入手,研究管理的协同、信息的协同,探求如何实现联动应灾,有效提升灾害监测预警、防灾备灾、应急处置、灾害救助、恢复重建等能力。研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农业风险管理网络平台,要有应对自然灾害的风险管理兼容性,通过研究联动响应机制,实现对灾害的应急和日常风险的协同管理。
参考文献:
1.韦良,张文安,唐红祥.广西农业保险巨灾损失分摊机制探讨[J].创新,2009(1).
2.栾敬东,程杰.基于产业链的农业风险管理体系建设[J].农业经济问题,2007(3).
3.王国敏.中国农业自然灾害的风险管理与防范体系研究[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4.杨卫军.不确定性与我国农业多层次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J].贵州社会科学,2008(10).
5.David Ripplinger,Dermot J. Hayes,Susana Goggi and Kendall Lamkey. Insuring Against Losses from Transgenic Contamination:The Case of Pharmaceutical Maize [Z]. Working Paper,2008.
6.Cafiero, C. Perspectives for EU agricultural risk and crises management policies [J]. Revista Espanola de Estudios Agrosociales y Pesqueros,2009(1).
[关键词]黑龙江省;政府;农业生产;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32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95-3283(2012)07-0094-03
作者简介:姜雪松(1976-),男,哈尔滨商业大学会计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财务与金融。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点项目“黑龙江省农业生产风险管理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152Z037。
我国的农业发展正处在一个关键时期,农业本身是一个多风险的行业,一直以来,我国农民不断遭受着自然灾害、市场变动等风险的威胁。黑龙江作为农业大省,实行的是以农场规模经营和小户分散经营共存的农业发展模式。垦区在2005年1月11日成立了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后,积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对农业风险致损的经济补偿作用明显增强,逐渐开始在农户农业生产风险管理方面发挥作用。但是,由于受内外各种环境的影响,农户还将主要依靠包括多样化种植、存粮待售等方式进行农业风险的防范。因此,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以政府为主导的农业生产风险管理体系与机制才能保证黑龙江省农业的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一、黑龙江省政府参与农业生产风险管理的方式
(一)自然风险参与方式
黑龙江省在面对农业生产中的自然风险时,主要还是以政府灾害救济为主进行政府介入。同时,增加了农业保险这一辅助措施,在战略重点上试图由政府灾害救济向农业保险转移。政府的灾害救济措施包括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调拨救灾物资,发放救灾粮款;帮助灾民重建家园、恢复生产;提供优惠或补贴贷款等。在黑龙江省目前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龙江省财产保险分公司和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开办了农业保险。财产保险公司由于农业保险情况复杂,人力、物力投入大,保险成本高,导致业务量逐年萎缩,2009年农业保险收费仅占保险费总额的4.64%。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成立以来,黑龙江省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有了较快的增长,2008年已达到13.75亿元,保险赔付能力明显增强。
(二)市场风险管理参与方式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政府开始对农业市场风险实施一系列多样化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1.按照国家出台的一系列价格政策,实施了粮食收购最低价。2.为了保障农产品供给安全,平抑价格波动,利用政府储备来保持农产品价格的稳定;通过农产品储备系统的吞吐调节,把农产品市场价格控制在合理的波动范围内,从而达到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的目的。3.根据农产品期货市场特有的发现市场价格、规避风险的基本功能,省政府通过媒体宣传,扩大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影响力;加强对农民的期货知识培训,提升对期货的认知程度;鼓励通过建立“合作组织+农户”、“订单+期货”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形式参与期货市场,对参与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的农民合作组织及龙头企业等在财政、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从而锁定经营风险,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
(三)社会风险管理参与方式
农业的社会风险主要表现为政策风险和体制风险。黑龙江省政府在控制这两种社会风险时主要采取了以下方式:1.努力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操作依据,建立稳定增长的政府投入机制;及时调整农业保护政策,有效改造农业保护的政策载体,及时建立实施农业保护政策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机制,实行农业保护形式的多元化;通过不断改善农业投资环境来吸引国内外企业投资,以此鼓励对农业的投入。2.尽力完善农业风险保险体系,大幅度增加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投入,建立有效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3.加强农业信息服务,建立多种层次、多种形式的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培养农业信息人才,开发农村信息资源,提高农业信息服务质量。4.努力完善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推广体系,努力实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立和完善农业科技体制。5.积极发展和完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和健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制度,加快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创新和规范化建设,整合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架构,培育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黑龙江省政府参与农业生产风险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参与自然风险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政府灾害救济本身存在诸多弊病。长期以来,黑龙江省政府参与自然风险管理上实行以灾害救济为主、农业保险为辅的方式。尽管这种方式在减轻农民自然灾害损失和稳定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其行为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并且政府救济在实施过程中的公正性和效率性受到行政体制制约,难以真正达到救助灾民的目的。
2.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体系难以满足风险保障的需求。一方面,保险公司赔付率高,业务萎缩。2005—2009年黑龙江省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分别为2.24亿、2.30亿、3.34亿、13.75亿和12.92亿元,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有了较快的增长。但是赔付金额分别达到1.64亿、1.94亿、0.35亿、10.55亿和10.64亿元。较高的成本以及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影响了保险公司的运营,最终造成省人保农业保险的业务量萎缩,2008年为5.47%,2009年仅为4.64%。另一方面,政策性农业保险进展艰难。农业保险赔付率居高不下,仅靠收取保费来弥补损失和费用,费率必然很高,投保者很难承受,如果采取投保者可以承受的费率,保费收入又无法足额补偿巨额风险损失。所以,黑龙江省农业保险短期内只能按着“低保费、低赔付、基本保障”的原则经营进行赔付,这与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不相协调。
所谓农业风险管理,就是要运用适当的手段对各种风险源进行有效的控制,以减少农业的波动,并力图以最小的代价使农民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的一系列经济管理活动。农业风险管理既是影响农业发展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的一个基本管理范畴,也是现代农业生产活动中一项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有两个:一是减少农业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二是降低农业风险给农民造成意外损失的程度。农业风险管理措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从管理层次上,可以分为微观的风险管理措施和宏观的风险管理措施;从管理方法上,可以分为经济类管理措施和物质技术类管理措施;从风险来源上,又可以分为自然风险类管理措施和市场风险类管理措施。本文结合国外经验,重点对作为现代农业有机组成部分的宏观经济范畴的管理措施,包括农作物保险和灾害救济等自然风险类管理措施,以及价格保护和期货市场等市场风险类管理措施的工作原理、保障范围、运作条件及成本效果等作一综合评述。
(一)农作物保险
农作物保险的基本原理是分担风险,分摊损失,即由处于同等风险条件下的多数未遭受损失的投保农户均摊少数遭受损失农户的经济损失。实际上,农作物保险是通过交纳保险费使风险在农户之间(如果有补贴,则在农民和纳税者之间)分散和转移,以此对农民提供有偿的风险保障。农作物保险可分为单一险和多重险。单一险仅补偿特定灾害造成的损失,典型的如雹灾险和火灾险。而多重险则对一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保险赔偿。一般来说,大型商业化农场的保险需求较强烈,而商业化程度较低、规模较小较分散、以家庭劳动力为主的小农式生产对保险的需求强度则较低。这是因为农民对保险的需求与其预期的保险费的收益率正相关。大型商业化农场因生产规模大,相应的风险也大,预期的保险费收益率较高,因而对保险的需求也就较高。但保险是建立在大数法则基础之上的,因此有足够的人数参加,是保险取得成功的基本运行条件。
目前各国对单一险种多采取自愿参加方式,而对高风险的多重险,为保证保险的顺利运行,多采用了强制参加方式。此外,由于农业生产风险大,灾损率高,而农民的支付能力又较低,因而农作物保险的政策性很强,需要得到政府的扶持。许多国家政府都对农作物保险进行了补贴。普遍的规律是:发达国家多给予补贴,而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实力所限则较少补贴;多重险由于高出险率导致的高保险费率多予以补贴,而单一险则较少补贴;实行强制性保险的国家为避免农民的抵制,不得不以补贴方式做出一定补偿,因而补贴比例较高,而自愿保险补贴比例则较低。如,实行强制性保险的日本和瑞典对农作物保险的补贴比例分别高达60%和66%,而实行自愿参加保险的美国联邦作物保险的补贴比例则为30%左右。农作物保险的主要优点是具有很好的减轻自然灾害损失的作用,特别是在市场总供求水平不变而单个农户遭受重大损失时,受损农民有可能获得赔偿。并且农业保险不会扭曲市场价格,相对于灾害救济措施来说,也减少了政府直接财政支出的负担。但其也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1)农作物保险的高赔付率导致了一个两难的矛盾:如果政府进行补贴,无疑将加重纳税人的负担;如果政府不补贴,则又会因高保险费率而造成农民的低参与率,而导致保险的失败。(2)难以控制保险中存在的“道德损害”和“逆选择”。(3)管理较复杂,数据累积困难,影响到保险的成本。
(二)灾害救济
灾害救济与农作物保险同属自然风险管理措施,但在性质上却截然不同:农作物保险是一种有偿的风险保障,而灾害救济则是政府向农民免费提供的风险保障;农作物保险是一种事前的风险管理措施,而灾害救济则是一种事后的补救措施。灾害救济的形式多种多样,有向受灾农民发放救济款的;有提供优惠或补贴贷款的,还有提供各种实物形式的救济的,但其目的都是为那些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巨大损失的农民提供救济,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维持简单再生产的需要。无疑,灾害救济在减轻农民遭受自然灾害损失,以及安定农村社会和维护政府统治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灾害救济措施也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其主要问题是,它的免费补偿性质使其与其它农业风险管理措施难以协调,特别对同样作为自然风险管理措施的农作物保险起到了一些负面影响。尤其在自愿加入保险的情况下,灾害救济措施往往会使农民产生侥幸和依赖的心理,从而严重影响到农民参加保险的积极性。
(三)价格保护
价格保护是政府减少农业生产者因价格波动导致收入减少风险的一种重要的市场风险管理手段。其最普遍的形式是农产品的最低保护价格制度。各国政府制定农产品保护价格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保护生产者免受市场风险的损失,并协调好国家、生产者和消费者三方的利益。但各国制定保护价格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则因各自不同的国情、经济发展的阶段、工业化的程度、农产品自给的程度、市场化的程度、以及政府财政支付能力的强弱等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保护农民利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合理的收入、稳定市场供求、防止农产品市场价格发生超常波动,是各国政府实施保护价格制度所通常要实现的基本目标。实施农产品保护价格制度的核心是要规定一个适宜的最低保护价格水平。一般制定保护价格有三种方法:(1)生产成本加适当利润。这一方法好处是农民的生产成本可获得补偿。但缺点是可能导致价格脱离市场供求关系,从而扭曲市场信号,并且成本核算繁琐。(2)前3—5年的市场平均价格。其好处是有利于市场机制发挥对农业资源配置的自动导向作用,并省去了成本核算的繁琐过程。缺点是不能很好地反映农民生产成本未来的变化。(3)复合标准。
它综合了上述两项标准,以及通货膨胀率、农业贸易条件、国际价格水平、今后市场的供求趋势等多项标准,并根据市场情况的发展不断进行调整。实施农产品保护价格制度必须具备两项基本条件:一是物质条件,即政府必须对实行保护价格的农产品进行库存储备,这样才可能通过吞吐库存来调节农产品市场供求,进而达到稳定农产品价格的目的;二是资金保证,实行保护价格制度必然要发生一些费用,其中主要有库存费用及其占用资金的利息费用以及收购农产品的资金。在国外,对这些费用有通过财政预算直接进行补贴的,如美国、日本和一些发展中国家;也有通过市场风险基金形式进行调节的,如欧盟国家和澳大利亚等。前者的优点是有利于稳定和提高农民的收入,缺点是加重政府的财政负担;后者的优点是可从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并且基金的运作较之财政拨款的繁杂手续更为简捷和方便。农产品保护价格制度对于稳定农产品价格,减少农民的价格风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同时,由于农产品保护价格制度有效地提高了农民的收入水平,因而对于保证农产品市场的充足供应和稳定政府的统治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这在欧洲共同体国家表现得尤为明显。但近年来,农产品保护价格制度在一些国家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究其原因,一是保护价格人为地扭曲了市场价格信号,破坏了市场均衡,不利于市场机制在引导生产和资源配置方面发挥自动导向的作用,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经过多年的积累,已导致国内农产品价格居高不下,造成了农产品大量过剩,不利于出口,从而引发了新的不稳定因素和剧烈的调险;二是从利益关系上来说,政府对农产品价格的补贴虽然稳定了农场收入,但却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并抬高了消费者价格,实际上是将农业损失的风险转移到了纳税者和消费者身上,因而引起了许多纳税者的不满。
(四)期货市场
商品期货市场具有发现价格和转移风险两大经济功能。正是期货市场的这种独特功能使其可以有效地把农产品价格波动的风险降到最低限度。首先,由于期货价格是所有参与交易的当事人对市场供求状况估计的总和结果,并且期货价格水平不断随供求双方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因而它具有预期性和世界性。所以,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可以显示远期供求关系,为生产者决策提供合理的价格信号,减少生产的盲目性。其次,期货交易的过程转移了价格风险的承受人。农民在期货市场上主要是利用套期保值交易转移价格风险,避免从产品生产到最后出售这段时间发生不利的价格变动所带来的损失。利用期货市场减少价格风险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有一个发育较健全的市场经济环境;(2)有较完备的法制建设,以保证买卖双方的商业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3)交易当事人要具有较高的商业素质和基本的期货交易知识,才有可能参与期货交易。运用期货市场减少农业价格风险的好处是不会扭曲市场价格,并有利于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但也存在一些问题:(1)期货市场是一种有偿降低价格风险的管理活动,农民在存在其它无偿风险管理项目的情况下会尽量避免参加期货交易;(2)期货市场只能保障交易者不致遭受比近期最低市场价格更低的价格风险,但不能缓解农产品价格水平长期低于其它行业的状况;(3)期货交易对市场发育程度和农民的商业素质有较高的要求,因此,迄今发展中国家还很少有发达的农产品期货市场交易。
二、我国农业风险管理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农产品的生产、供给和销售都由政府统管,因而根本不存在市场风险的管理。至于自然风险管理,建国后虽搞过一段农业保险,但很快就被取消,长期以来一直靠政府灾害救济来缓解农民的困难。改革开放以后,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广大农民对农业风险管理的需要,1982年恢复了农业保险。到1993年,农业保险已覆盖到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的大部分农业地区。1982年至1994年,共收入农业保险费32.7亿元,支付赔款35.3亿元,为减轻自然灾害对农民群众的损害和稳定农村经济做出了可贵的努力。1990年,在郑州建立了我国第一家粮食批发市场,之后又相继建立了上海粮油交易所、四川猪肉交易所等10家与农产品交易有关的商品交易所,并推出小麦、玉米、大豆、绿豆、红小豆、棕榈油等10余个品种的农产品标准化合约。
大型农产品期货市场上形成的价格已逐步成为我国农产品市场的指导价格,期货市场的发展也为我国农业的市场风险管理提供了一种新的有效手段。1993年,政府又相继实施了一系列旨在减轻农民市场风险的保护政策,包括合同定购粮棉实行价外加价,建立粮食的收购保护价制度,对农业生产资料实行最高限价,并与之相适应,在中央和省一级建立了粮食风险基金和专项粮食储备制度,同时还建立了农业部全国农村经济信息网,以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督分析和检查。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业风险管理已走过了从单一的灾害救济手段逐步发展为由农业保险、灾害救济、农产品保护价格、农产品期货市场等多样化手段相结合的综合管理的发展道路。但我国实施多样化农业风险管理的时间还不长,许多措施尚处在实验和摸索阶段,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还很多,从总体看来主要有:
(一)以灾害救济为主的自然风险管理方式已难以适应目前中国农业发展的需要
虽然自1982年以来我国恢复了农业保险,但迄今农业保险在整个自然风险管理中所占份额还很小,我国自然风险管理仍主要依靠传统的灾害救济方式。90年代农业保险对灾害损失的赔偿额平均每年5.4亿元,而政府财政每年用于灾害的救济费则高达17.3亿元。灾害救济由于其纯粹的政府行为而存在许多弊病:(1)它的无偿给予性质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2)救济数量有限,只能弥补很小一部份损失;(3)救灾资金在层层下拨过程中易被挪作他用,到不了真正灾民手中;(4)更重要的是,其事后补偿的性质与我国农村经济迅速发展对于风险保障的需求已很不适应。中国农业正处在以数量增长为主转向质量改善为主的时期,农民在对高产优质高效农业进行投资和改进生产结构采用先进技术中,都蕴含着更大的风险,也呼唤着作为事先风险防范措施的农业保险能够更多地担负起对农民提供风险保障的责任。
(二)农业保险的商业性质难以适应中国农业高损失率、高保险费率与农民低支付能力的需要
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业务主要由中国保险集团财险公司承揽。这种商业保险性质的农业保险与我国自然灾害较多且灾害发生有逐步加重趋势的国情已很不相适应。据测算,一般商业保险的综合费用率为8%—13%,而农业保险则要高达20%,如果按照实际损失率,仅保险1亩双季稻,就要交保费50元,显然,这对大多数刚刚越过温饱线的农民来说是难以承受的。但如果降低保险费,又不符合商业保险公司追逐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因此使商业性农业保险陷入了两难境地,并导致了农险业务近年来的大滑坡,从1992年保费收入8亿多元降至1995年不足5亿元,以至出现了由过去的农民不愿入保险,变为今天的保险公司不接保险的怪现象。
(三)保护价格政策缺乏连贯性,难以达到保护农民的目的
我国实施粮食保护价格制度以来的效果并不理想,主要问题在于保护价格政策缺乏连贯性,难以达到保护农民的目的。1993年,由于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幅度较大,保护价格只相当于甚至还低于粮食生产成本,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种田积极性。为扭转这一状况,1994年保护价一次性上涨水平达30%。1995年为稳定物价,保持了1994年的价格水平不变,而同期农资价格涨幅过大,导致保护价与市场价差距扩大到每公斤0.60—0.80元,形成事实上的保护水平低。1996年不得不又一次大幅度提高粮食保护价格,一次性提价达40%以上,结果又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销售困难。而从国际经验来看,保护价格的年季间波动幅度应保持在15%以内才有利于价格政策的连续性,并有利于农民对价格作出预期和进行生产决策。(四)期货市场上投机交易成分过重,难以实现套期保值转移价格风险的功能由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对期货市场缺乏完善的交易法规和统一的监管机构,一些地方在市场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盲目发展期货市场,导致期货市场发展过热。此外,目前在大部分生产经营者还不会利用期货市场套期保值的情况下,期货市场上投机交易成分过重,期货市场成为变相“赌场”,也难以实现农业风险管理所要求的套期保值转移价格风险的功能。
三、我国实施农业风险管理的基本构想
(一)我国农业风险管理应努力实现稳定目标与效益目标的完美结合
农业风险管理有两大基本目标:一是稳定目标,即能够最大限度地稳定农业生产、农民收入和农村的社会经济环境;二是效益目标,即对农业风险的管理应取得尽可能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或者说,既要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又不要过份加重政府的财政负担,同时还要有利于实现均衡的市场价格和提高农业经营管理的水平。只有实现了农业风险管理稳定目标与效益目标的完美结合,才能算实现了真正卓有成效的农业风险管理。
(二)自然风险管理要逐步转变为以农业保险为主,灾害救济为辅的格局
从提高整个农业风险管理的经济效益来看,我国应在对自然风险的管理中从战略上来一个彻底转变,扭转过去农业风险管理格局中过多地使用灾害救济而忽略农业保险的状况,真正确立起以农业保险为主、灾害救济为辅的格局。为此,政府要从政策、机构、人员和资金等多方面对农民参加保险予以必要的支持,同时还要在农业保险法等有关农业风险管理的法规中,以立法形式明确农民参加保险与获得政府灾害救济的关系,打消农民中存在的依赖政府救济的侥幸心理。
(三)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以合作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体系
适应我国大部分农民无力负担较高保险费,国家也无足够资金提供较多补贴,同时农民的保险意识又比较淡薄的状况,目前在我国应逐步建立以合作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体系。其经营形式可采取农民合作经营加层层再保险的联网形式,以利于保险的推广和普及。对于那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主要农作物,如水稻、小麦、棉花和一些油料作物等,可实行强制保险;而对其它涉及面较小、较次要的农作物,则不必强制农民加入保险,可通过宣传、动员、示范等方式鼓励农民自愿参加。在资金负担上,目前以实行低保额、低保费、加政府低水平补贴的办法为宜。
(四)合理制定农产品保护价格水平,完善农产品保护价格制度
利用好农产品保护价格的关键,是合理制定保护价格水平和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这就需要我们在制定保护价格时综合考虑:(1)前几年的市场价格水平;(2)当年的生产成本情况;(3)物价变动趋势或通货膨胀率;(4)农业的贸易条件,以保证农业生产的盈利率相对其它部门不致下降;(5)国际价格水平;(6)今后几年市场的需求和供给发展趋势;(7)以及有争地关系的农产品之间的比价。在实施农产品保护价格制度中,设立农产品保护价格的决策和执行机构:(1)组织、制定、监督和协调农产品保护价格的实施;(2)建立规模合理的农产品储备,并设定适当的库存吞吐调节带,以调节农产品的市场供求和价格;(3)设立农产品的市场风险基金,以弥补因执行保护价格所导致的亏损;(4)健全市场法规;(5)改善农产品的信息和监测体系;(6)对城镇低收入居民进行合理的目标补贴,以保证农产品保护价格的顺利实施。
(五)监督和规范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发展我们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农产品期货市场法规,加大对期货市场的监管力度,严格规范期货市场的行为,稳步发展我国的农产品期货市场贸易。此外,政府应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抑制目前期货市场上的过度投机行为。监管机构和新闻媒介应积极引导投资者正确认识期货市场的作用和风险,有理智地参与期货交易。共同保障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健康、稳定、有序的发展,真正成为分散和转移农产品市场风险的有效机制。
农业是立国之本,我国政府一直重视农业生产;农业保险的兴起,在整个农业生产过程中所起到的保驾护航作用逐步凸显,带动着整个农业生产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对稳定农业生产发展意义重大。但是,不可忽视的是,我国现阶段的农业灾害风险保障体系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下:
(一)缺乏新型的管理灾害风险工具
目前,我国农业灾害风险管理市场主要以农业保险为主,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农业期权产品和天气衍生品在我国仍处于理论研究探讨层面,更难以说实践。另外,就我国主要的农业灾害管理工具――农业保险,其地位较低,虽然运作方式是商业保险公司负责,但是运作形式却是政策性的,且其运作效果和效率都不尽如人意。
(二)相关利益为主的风险意识薄弱
从农民角度来看,参与保险的农民文化水平有限,对农业灾害的预测意识不足,减灾能力较低,且对部分保险条款理解能力欠缺,同时,农民经济压力大,大多数农民无法承担巨灾保险费用;从保险公司来说,承担的巨灾保险有其风险,而其对经营成本的考虑往往不愿意进行再保险;最后,政府过于以往的风险应对做法,则反映的对农业巨灾保险风险分散的认知不够全面。
(三)农业保险财政支持力度不足
我国地方基层政府财力不足,同时承担较大的保费补贴。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省份来说,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大范围补贴势必会造成基层政府财政资金紧张,这直接导致当地政府在推广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时力不从心,使得农业保险的试办无法开展。
(四)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顺利开展农业保险,离不开外部力量的支持,这就需要政府这个角色,提供政策和立法的保障,通过立法才能让农业保险经营在法律约束下做出制度性安排使其良性发展,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农业保险开始恢复商业化经营,经过这几十年的发展,专门的农业保险的法律体制仍不完善。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是我国开展农业保险应对自然灾害风险管理有效手段。
二、国外农业灾害风险保障体系构建
(一)美国模式――政府主导参与型
1.政府主导型的含义。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国家。美国地广人稀,农业灾害种类多,如干旱、洪涝、龙卷风以及有害物种入侵等等,对农业生产产生极大的影响。为此,美国联邦政府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经过多次的研究试点和探索发展,美国建立了在全球首屈一指的农业灾害风险管理体系,保障了农业的稳健生产。
2.特点。??q??政府管理和政府支持。美国的农业补贴政策开展历史悠久,在罗斯福期间,政府就开始加大对农业的重视力度,农业补贴政策逐渐形成,如今,美国对农业生产的补贴力度只增不减。??r??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的市场风险管理工具。20世纪30年代末,美国成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通过检测风险管理工具的运作和评估当地农业风险,对农业保险运营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不断修正,与此同时还向农场主、私营保险公司宣传其设计的农险险种,并且FCIC负责对农业灾害风险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农业保险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便统一规划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调整思路和调整方向。??s??第三方管理。指利益相关第三方参与农业保险经营管理的情况,第三方主要有公司、公估公司等,负责农业保险合同的沟通协调,防灾防损工作安排以及查勘核损定损等工作。第三方管理运作能够节约成本,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同时还能有效的维护农民、政府以及和私营保险公司的公平利益,更加有效地进行农业风险保障。
3.成就。美国一直都十分重视农业风险管理,对农业补贴的政策工具手段细分到位,将农业补贴政策效用最大化。对于农业保险来说,FCIC负责统一管理全局,对险种的创新开发、规则制定以及制度指导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另外,美国还建立了独具特色的第三方管理模式,以及开发了天气衍生品、农业期权等市场管理工具,使得农业灾害风险管理制度建设更加完善,农业风险管理体系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总的来说,美国规范化、一体化的风险管理体系以及多种多样、高效率的管理工具是其他??家不能企及的。
(二)日本模式――政府支持下的共济分担模式
1.政府支持下的共济分担模式含义。日本属于季风气候,农业经常遭受灾害的袭击,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是日本政府以及相关部门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二战过后,日本农业从零起步,用短短25年的时间发展,实现了农业现代化,当今日本的农业管理水平和农业生产技术已达世界先进水平。随着农业现代化的不断发展,日本逐渐形成了政府支持下的共济分担模式的农业灾害风险管理体系。
2.特点。??q??健全的法律保障。日本政府一直以来都十分重视农业的基础地位,颁布了一系列的农业法律、法规,如《重点农业区域建设》、《农业灾害补偿法》等等,在二战过后半个多世纪期间,日本政府立足于本国的实际情况不断修正完善法律、法规,获得健全的法律保障。??r??农业保险。日本政府支持下互助会社模式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日本的农业灾害风险主要有农民、合作社、联合会以及政府四方分担,合理将农业灾害风险分散。第二,日本农户“自愿+强制”两种入险方式整合融入农业保险体系中。第三,巨灾发生时,日本的再保险制度将会发挥优势,巨灾造成的损失由政府、联合会、共济联合三者共同承担。经过多年的实践,日本的农业保险制度已经相当成熟,有效合理地分担、分散风险,减轻了农民的损失以及政府财政支出负担。??s??农业政策。从21世纪初,日本就积极开展本国的农业政策,并一直不断修正完善各种农业政策。具体做法有:第一,实行产品补助计划,当流通的农产品价格低于政府制定的价格时,低于的部分资金政府将会补贴给农民。第二,实行价格保护制度,避免关系到农民生产生活的农产品价格跌落到政府规定的最低价格。第三,实行价格稳定制度,农产品价格过高过低时,政府都会有所作为以期稳定价格。
3.成就。通过多年的实践,日本形成了由“政府+市场”双手段组成的农业风险管理体系。健全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细分的农业保险市场。基本上是每一种保险险种都有与之相对应的法律作为支柱。总的来说,日本独特、成熟的农业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在全世界范围内处于一流地位。
(三)法国模式――政府和社会联办的互助保险模式
1.政府和社会联办的互助保险模式含义。19世纪中期,农业互助保险社成立;20世纪初,互助保险协会普遍化发展;有关保险行业组织的法律法规紧随其后出台,农业保险的发展进入一个新时期。20世纪60年代,法国再保险机构应运而生,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大大提高。与此同时,农业相互保险集团公司成立,并针对农业保险市场和农民多层次的需求,创新设计一系列新险种。
2.特点。??q??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健全。健全的法律法规是确立完善的农业保险制度的重要基础,法国政府先后出台商法典,《农业互助保险法》、《农业指导法》等多部法律。近百年的发展,法国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健全。??r??制定审慎的经营策略。法国农业互助保险的经营模式独居特色,主要有:第一,根据险种类型、风险损失的程度大小进行合理细分,政府、社会、保险社分别承担不同的险种,分散风险,保证农业互助保险社的稳健经营。第二,险种开发慎重,对于新型开发的农业险种先进行可行性分析再试点,试点成功后才大范围进行推广。??s??政府进行大力支持。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性,法国政府对其的认知十分到位,给予的财政支持十分可观。主要有以下几点措施;第一,中央再保险公司为农业巨灾风险“买单”,成为巨灾风险的承担者。第二,保费费率低,补贴力度大,以此鼓励和调动农民购买保险的积极性。
3.成就。安盟集团是法国互助保险公司发展最好的,是其主力军,以安盟公司为例,其组织结构和治理理念是以人为本。而这种治理结构和组织制度使得安盟保险公司发展迅速,安盟保险集团已经涉足多个国家和地区,2010年,公司资产总额为906亿欧元,保费收入为174亿欧元。这也表示法国的农业互助保险模式运营取得巨大成功,农业互助保险模式最初来源来自于农民,一直为农业的稳健发展所服务,保证了农民的稳定收入。
三、国外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一)建立农业保险相关法律
从上述国外建立农业保险制度来看,各国农业保险制度的确立都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只有制定完善的保险法律法规,才能保障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如美国颁布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先后多次修改,使得该保险法更好的为农业生产服务。
(二)政府实行保费补贴区别化
政府是带有社会公益性质的属性,为农民提供保费补贴是其职责所在,更是是促进农业保险发展。各国保费补贴都有其固定的标准,像美国,保费补贴力度与风险水平相挂钩。日本农户补贴与保险费率相挂钩。法国政府实施低费率高补贴原则。因此,我国政府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差别化保费补贴政策。
(三)优化农业保险的经营策略
就目前而言,我国国内的农业保险公司在经营策略上存在问题;一方面,险种与险种之间划分不明确,承保范围不够全面。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对保费资产缺乏专门的管理,投资增值渠道单一。因此,要向法国学习,保险公司应当将各个农业险种界限划分明晰,积极优化农业保险经营策略,为建立农业灾害风险管理体系提供保障。
关键词:农业风险;损失近因;风险管理工具;现代农业
中图分类号:F3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11)02-0128-05
一、基于损失近因的农业风险类型
随着农业发展阶段和生产经营环境的不同,农业风险呈现出显著的动态发展性。为了对现代农业风险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首要任务就是按照适宜的标准对其进行科学分类。然而,农业生产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交织的特殊性,使农业风险呈现出来源广、种类多的客观特征,致使直至目前国内外学术界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农业风险划分标准,而是出现了按照风险来源、性质、损害对象等多种标准进行分类的情况。其中,按风险来源对农业风险进行分类,不仅可以全面反映农业风险的基本表现形式,而且还有利于农业部门对症下药,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与管理措施(孙良媛,2000)。因此,尽管在具体的种类划分上依然存在着较大的分歧(穆月英等,1994;Moschini et al,2000;Hardaker et al,2004;张峭等,2007),但目前这种分类方式最为流行,也广为人们所接受。基于农业风险管理的研究目的,笔者按照风险损失近因这一标准将农业风险划分为以下5种类型。
1.自然风险。自然风险是指由于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化,导致农业生产灾害性因素出现,从而致使农业生产者预期产量或品质无法实现,以及农业专用性资产发生损失的一种可能性。农业自然风险损失近因通常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由于自然灾害导致农业生产条件恶化,从而致使农产品产量或品质降低。由农业生产自然再生产的客观属性所决定,农业自然风险是农业生产的固有风险。尽管随着现代农业进程的推进,现代农业抵抗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不断增强,但仍不能改变农业属于典型风险产业的属性。我们只能规避部分自然灾害风险和降低部分风险发生的频率与损失程度。二是自然灾害的发生导致农业专用性资产发生损毁或灭失。发展现代农业,就要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发达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经验也表明,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农业物质投入占农业产出的比重不断上升。随着精准农业、设施农业和加工农业等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农业形成大量的专用性资产。这些资产一旦出现损毁,不但会给农业生产经营者带来严重的财产损失,而且还会影响到现代农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2.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机制作用力致使农产品市场价格发生波动,进而导致农业生产经营者必须以低于预期的价格出售农产品的一种可能性。市场供需不均衡是市场风险损失产生的近因。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随着国内外农产品市场的逐渐开放与融合,农产品市场需求的多变性、不易预测性与农产品供给的滞后性矛盾所产生的价格风险将成为以产业化为特征的初期现代农业的主要风险之一。
3.科技风险。科技风险是指在农业科学技术成果推广与运用过程中,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而导致农业生产经营者预期产量或收益无法实现的一种可能性。农业科技风险损失近因通常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农业科技成果的适用性。现代农业建设的过程就是用现代农业科技改造农业的过程,而现代农业科技自身也有一个不断发展与提高的过程。一项新的农业科技成果既可能拓展传统农业的生产可能性边界,提高农产品品质,也可能会由于自身的局限性而导致农业生产经营者预期产量无法实现,或者是由于外界条件的不满足,而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带来一定的损失。二是农业科技成果的外部性。由于大多数农业科技成果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农业科技成果使用者不可能独占该项技术成果所产生的正外部性,由此当众多使用者共同享用某项农业科技成果时,可能会使该技术效应发生逆向转化。如一项可以提高农产品产量或品质的农业科技成果得以全面推广后,众多该成果采用者的农产品产量或品质均得到了大幅度提高,结果可能导致该农产品价格因供过于求而下降,且农产品又属于需求缺乏弹性商品,农民还可能会因此而减少收入。随着农业科技在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中的广泛应用,农业科技风险将呈上升趋势。
4.社会风险。社会风险又称行为风险,是指由于个人或团体的社会行为给农业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一种可能性。农业社会风险损失近因可能来自两大方面:一是产业关联者行为。随着现代农业的推进,相对稳定的农业产业链将逐渐建立,且各参与主体相互作用力将逐渐增强,产业链中各参与主体的行为都将直接影响到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农业风险程度。如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者、农产品收购者等的不良信用和经营中的不良行为都可能造成农业生产者的损失。二是非产业关联者行为。非相关产业部门也可能给农业造成损失,如环境的污染导致农业生产环境或条件的恶化给农业生产经营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5.国家风险。国家风险是指由于政府行为或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动等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使农业经营者遭受损失的一种可能性。国家风险损失近因通常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国家行为风险。即由于特定的国家行为给农业生产经营者带来损失的一种可能性,如国家对土地的征用等;二是政策风险和体制风险。指由于国家相关政策和经济体制变动而可能给农业生产经营者带来的损失,如汇率的变动或农业经济政策变动、农业经营体制的改变、错误的行政干预和农产品进出口政策的改变等所造成的农业生产者损失。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风险交互关系分析
从理论上界定损失近因以及以此为标准对农业风险进行分类不但简单易行,而且还有利于针对风险特性选择适宜的风险管理工具以提高风险管理效果。但在实践中,农业损失的发生则通常不是由单一原因引起,而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且其作用方式更是多种多样。由此经常会出现虽然农业损失结果表现相同但引致原因却千差万别的现象。农业损失近因的多元化与复合化,也导致不同类型农业风险的交互性。
依据各类农业风险内涵,结合农业生产特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常见的农业风险交互关系如图1所示。首先,在市场机制作用下,许多类型的农业风险最终都可能会通过市场价格的波动而表现出来,即表象为市场风险,但引致这种结果的近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也就是说,多种类型农业风险最终作用的结果都可能表现为市场风险,如图1中A、B、C、D、E、F和G区域所示。其次,不同类型农业风险可能会共同作用引致损失。一方面,随着现代农业进程的推进,农业科技成果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得以广泛推广与应用,使农业减轻了对自然界的依赖,进而
规避了部分自然风险对农业的威胁。但与此同时,自然界的不规则变动也可能会导致农业科技成果因条件不适宜而出现更大的损失,表现为科技风险与自然风险交织在一起的H区域,甚至是科技风险、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共同作用的B区域所示的近因组合。另一方面,现代农业经营环境的变化也可能会滋生出多种农业风险组合。如特定某个人或组织(如农业科技从业者、相关产业链主体等)的不良行为可能会引发或加剧农业生产经营损失,出现I或D区域所示的农业风险组合;国家相关经济政策的改变或相关法规政策的疏漏,可能导致J或F区域所示的由国家风险与社会风险共同滋生的风险组合。
因此,在对农业风险进行管理时,不能仅仅依据农业损失表象选择风险管理工具,而应对农业损失来源进行深入剖析与判断,挖掘出引致损失的近因或近因组合。只有如此,才能选择出适宜的风险管理工具或工具组合,进而提高农业风险管理的效果与效率。
三、农业风险管理工具的类型及其适用性分析
由于农业风险来源广、种类多,且农业风险管理目标具有多重性和动态发展性,因此在实践中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根据风险管理的需要,探索出了多种行之有效的农业风险管理工具。依据风险管理技术的不同,可将众多农业风险管理工具分为控制型和融资型两大类。
(一)控制型风险管理工具
控制型风险管理工具是在农业损失发生前,通过采取积极的控制技术以减弱或消除风险因素,降低风险事故发生概率,或在风险损失发生时为减轻损失程度而实施的控制性技术措施。主要包括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生产经营多样化、订单农业和农产品期货等管理工具。
1.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是农业风险管理主体通过对农业风险规律的认识,结合农业生产特征与布局,在农业损失发生前而实施的具有针对性的农业基础设施工程措施。如通过投资兴建农田水利设施,进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降低旱涝灾害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程度;通过推进植保工程建设,加快完善动植物病虫害监测预警、检验、控制扑灭等技术支撑体系的建设,降低病虫害对农业的危害程度等等。通过这些改善农业生产基础条件的工程措施,从物质技术上帮助农业生产经营者提高抵抗或规避现代农业风险的能力,现已成为管理自然风险和部分科技风险的最普遍、最有力的工具之一。从发展的视角看,尽管随着现代农业进程的推进,农业科技服务于现代农业的水平与能力均在快速提高,但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仍将是预防现代农业自然风险以及保障和提高农业科技成果适用性的基础。
2.生产经营多样化。农业生产经营者依据不同农作物对同一种风险或灾害具有不同抵御能力和自我恢复能力的客观认识,通过对种植品种、模式、空间和时间等要素进行多样化处理,以减弱农业风险的相关性,减少和分散农业风险损失,同时还可以充分利用农业生产资源。生产经营多样化是农业生产者从传统农业中承袭下来的,是预防农业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有效工具之一。然而,随着现代农业进程的推进,农业产业化与专业化必将成为现代农业的主要特征,因此通过生产经营多样化规避现代农业风险的应用空间将逐渐缩小。
3.订单农业。订单农业是在农产品种养前,农产品供求双方通过签订合同,约定农产品质量要求和相应的价格等要素的一种新型农业。订单农业是适应现代农业产业化发展而兴起的,通过将农产品产销双方的利益有机联结起来,以规避农产品供求双方的价格风险,同时也有效地对接了农产品需求与供给市场,控制了农产品需求方的原料来源风险,规避了农产品生产者盲目生产带来损失的可能性,进而实现农业及相关产业的协调稳定发展。从发展趋势看,订单农业将在规范与完善中增强服务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并成为以管理市场风险和社会风险为主的农业风险管理工具。
4.农产品期货。农产品期货是通过交易人之间订立、买卖、履行(或取消)未来交易合同的方式,将农产品按期货形式进行交易,使农产品的销售价格固定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平上,进而将农产品生产者的价格风险转嫁给期货市场投机者来承担。农产品期货是商品经济和农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完善的农产品期货市场不仅具有较好的价格发现、套期保值功能,而且也是农业生产者转移和分散农产品市场风险和部分国家风险的重要工具。随着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与完善、现代农业的发展与推进,农产品期货作为一种更高级的市场形式,将成为管理农业市场风险的重要工具,并能有效推进订单农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二)融资型风险管理工具
融资型风险管理工具,又称为财务型风险管理工具,是通过在风险损失发生前作好吸纳风险成本的财务安排以应对风险损失、保障灾后尽快恢复生产与经营的措施。主要包括储蓄、农业保险、农产品价格保护、农产品风险基金、农业灾害救济和农业风险证券等管理工具。
1.储蓄。储蓄是指人们把积累下来或暂时闲置的资金,以获取一定的利息为条件而将其积存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通过聚少成多,以备后期某种购买、生产或损失补偿所需。在经济和金融不发达地区,储蓄是普通百姓最主要的风险管理和投资手段,尤其是对于农业生产经营者更是如此。在传统农业发展中,农民储蓄为农业生产发展以及农业风险管理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随着经济与现代农业的发展,以储蓄管理农业风险的效率显然已不能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今后,储蓄将主要用于对不能转嫁的诸如国家风险和社会风险等农业风险的管理。
2.农业保险。农业保险是保险人为农业生产者所提供的、通过支付一定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为被保险人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因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者疫病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农业保险是农业生产经营者有意识地将农业风险与损失转移出去的一种财务型风险管理工具。由于内涵的广泛性与发展性,农业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故农业保险在实践中也有“小农险”与“大农险”之分。“小农险”的承保对象与范围仅限于种植业和养殖业,也被称为两业保险;而“大农险”的承保对象与范围则涉及广义农业的各个环节及其主体。目前,农业保险已成为众多国家扶持农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和管理农业自然风险的有效工具。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农业保险在继续管理自然风险的基础上,还将在不断创新与发展中逐渐开拓管理科技风险、市场风险等类型农业风险的空间,以充分发挥其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稳定器”和“助动器”作用。
3.农产品价格保护。农产品价格保护是政府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为稳定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市场、增加农民收入等目标所采取的一系列农产品市场干预措施,主要手段通常包括保护价收购、差价补贴或差额补贴、生产资料补贴和缓存储备等四种类型。由于农产品价格保护是通过作用于农产品价格或农产品市场而使农民获取更多的销售收入,不是直接给农民提供收入补贴,属于间接收入
补贴措施,而且具有增加农民收入和农业产出的双重效应,因此,农产品价格保护可谓是当今各国运用最多的市场风险管理工具。但对于WTO成员国而言,农产品价格保护的应用空间将呈缩小趋势。
4.农产品风险基金。农产品风险基金是政府通过一定方式筹集建立的专项用于调控农产品平稳供给和干预农产品市场价格等宏观经济调控的基金,如粮食风险基金、副食品风险基金等。农产品风险基金是国家调控和干预农产品市场的基础,通常与农产品价格保护措施相辅相成,用于国家因实施农产品储备调节和保护制度等所产生的亏损,从而成为传统的“二合一”式的政府管理农业市场风险的核心工具。同样,对于WTO成员国来说,农产品风险基金的应用空间也将呈缩减趋势。
5.农业灾害救济。农业灾害救济一般是指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损失时,由政府以转移支付的方式,或依靠社会力量自发向受灾农业生产者无偿给予一定的资金或物质等方面的补助和救济,以帮助受灾农户度过难关,恢复农业生产。农业灾害救济作为传统应对农业风险损失的途径之一,为减轻农业灾害损失、实现农业再生产、促进农业经济持续发展及人类的繁衍和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卓越贡献。但由于农业灾害救济是在农业风险损失发生后采取的补偿措施,且受国家和地方政府财政以及社会捐助能力的限制,因而损失补偿与救济程度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因此,随着农业保险的发展与完善,农业灾害救济应对农业自然风险的能力与空间将呈缩减趋势。
6.农业风险证券。农业风险证券是一种把农业风险转换成资本市场上的金融有价证券的金融创新活动。近年来,由于全球农业巨灾发生的频率不断提高、造成的损失不断上升,传统的农业保险和再保险越来越难以支付日益庞大的保险赔付,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创新与发展。保险业和金融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都在努力尝试通过证券化工具和新型的金融衍生工具把农业巨灾风险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将损失分散到全国甚至全球的投机者。随着金融市场的逐渐发展与完善,农业风险证券将在分散和转移由于自然风险和科技风险所引起的农业巨灾风险损失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以保障和促进现代农业与农业科技的持续稳定发展。
综上所述,每一种农业风险管理工具都有其适用范围和自身优势,而且针对某一具体的农业风险可能会有多种可以选择的管理工具(如图2所示)。因此在农业风险管理实践中,农业风险主体应依据农业风险类型、风险管理目标和资源条件,选择适宜的风险管理工具或工具组合。
四、农业风险管理工具之间的依存关系分析
为了进一步服务于农业风险管理实践需要,提高农业风险管理的效果与效率,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对农业风险管理工具之间的依存互补关系进行深入剖析。
控制型风险管理工具的典型特征是通过主动防患于未然,以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其自身具有减弱甚至消除风险因素的功能(如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或降低风险发生频率与损失程度的作用效果(如多样化生产、订单农业等),但对最终造成的农业损失却无能为力;融资型风险管理工具的典型特征是侧重于损失发生后的经济补偿,但其自身不具有减弱或消除风险因素的直接功能,而是通过某种机制分散和转移风险及其损失。然而由于融资型风险管理工具可以有效管理无法采用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管理的风险(如人们还不能识别或预测的风险)或采用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在经济上不合理的风险(如高频率、低损失的风险),因此它在稳定农民收入和减少收入波动等方面更具有优越性。
在农业风险管理中,控制型风险管理工具是保障农业稳定发展的基础措施,而融资型风险管理工具则是促进农业健康持续发展、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保证。两类风险管理工具分别以不同的管理技术优势,肩负着对不同类型农业风险的管理,共同为农业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保障,显示出较强的相辅相成的关系。同时,又由风险管理工具的技术特性决定,融资型风险管理工具不仅能在控制型风险管理工具的基础之上为农业提供更高的风险保障,属于更高层次的农业风险管理工具,而且还更符合现代农业发展与风险管理的需要。
五、结论
随着现代农业建设进程的快速推进,农业风险彰显出了动态发展性。从发展的眼光看,深化风险来源研究,以损失近因作为标准对农业风险进行归类,更有利于农业风险主体依据农业风险类型及其管理目标选择适宜的风险管理工具。同时,在农业风险管理实践中,由农业风险的多样性和关联性决定,农业风险管理工具的选择不能仅仅依据风险损失表象,而应当在对风险损失来源进行深入剖析与判断的基础上,挖掘出引致损失的近因或近因组合,然后再依据各种风险管理工具的适用性及优越性,选择出适宜的风险管理工具或工具组合。只有如此,才能充分发挥各种管理工具的功能优势,获得更好的防灾减损效果,实现农业风险管理目标,提高农业风险管理的效率。
参考文献:
穆月英,陈家骥,1994,两类风险两种对策――兼析农业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的界限[J],农业经济问题(8):33-36
关键词:天气衍生产品;农业灾害;风险管理
1 天气风险的经济影响
天气风险是企业生产经营中面临的重要风险之一,对企业财产和员工安全,对企业的经营效益以及企业的战略目标制定、实施与实现都有着重要影响。
具体来说,天气风险是指天气变化所造成的现金流和收益的变动,包括比正常温度高或低的天气以及除温度以外的非正常天气因素如降雨、降雪和风力等对企业财务业绩和股票价格的影响。对美国200个公用事业企业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有80%的企业将天气作为影响其盈余状况的重要因素,50%的企业认为不利天气影响了企业业绩。更有评估表明美国经济中约占20%的比重受天气的直接影响。天气风险对企业盈余和现金流的冲击在于,天气变化将改变企业的用户需求,这是一个与需求量水平有关的概念,即交易量风险。比如,凉夏将减少居民的用电量和商用空调的使用,使生产设施闲置,提高了发电的平均成本,暖冬降低了取暖用的天然气和电力的需求。有报告指出,受暖冬影响,美国的一些天然气公司在当年第一季度的收入减少达15%。除了气温外,雨量对电力企业的影响也很明显,在多雨的夏季,以电力抽水的需求将减少,德国一家公司的调查显示雨量和电力销售的关系达80%。除了能源企业外,对天气敏感的行业还包括农业、娱乐业、建筑业和旅游业等,天气变化直接影响了这些行业的经营规模和收益。通常,价格风险是企业面对的主要风险,它直接影响了企业每一交易单位的收益,而天气风险影响了企业的交易数量。价格风险和交易量风险(天气风险)不仅作为独立因素影响总的风险量,而且还会产生协变风险。
2 国外天气衍生品市场的现状
2.1 产生与发展
天气衍生品市场起源于能源行业的反垄断,它是一项针对天气风险而产生的一种全新的资本管理方式。天气条件的变化经常被认为是影响能源消费的最显著因素之一。1996年,美国能源公司创新了一种新型风险管理工具,即与天气风险管理相关的天气衍生品合约,这些工具可用来把企业的天气风险转移到有意愿和有能力处理风险的第三方,并以场外交易(OTC)的方式开展起来,逐渐吸引了保险业、零售业、农业、建筑业和管理基金的广泛参与。在美国,Aquila、Enron 和 Koch 是最早(1996年和1997年)使用天气风险管理工具的三家能源企业。随着天气衍生品合约在OTC市场的日益发展和成熟,期货交易所开始引入天气指数的期货和期权交易。1999年天气衍生品进入期货交易所交易,天气风险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最先进行温度方面的天气衍生品交易的交易所是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由于天气风险对经济发展的影响非常明显,天气风险管理已成为企业风险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天气指数期货作为天气风险管理的一条重要途径,为企业提供了规避风险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防范天气风险的交易有了显著增长,2002年6月天气风险管理协会(Weather Risk Management Association,WRMA)和普华永道(Pricewaterhouse Coopers,PwC)的一项联合报告表明,从2001年4月到2002年3月,北美发生了大约2700个与天气有关的交易,这一交易数字比1998年增加了300%。该研究同时显示,在这个期间内,北美与天气风险有关的防范工具价值增加到大约36亿美元。天气衍生品交易量和价值量的明显增加导致了与天气有关的风险管理工具的丰富,增强了金融衍生品供应的意识。
2.2 主要天气衍生品
通常用于防范天气风险的金融衍生工具有:互换、期货和期权,参与者主要是能源企业,它们通过使用天气衍生品工具来稳定企业的现金流。以期货产品为例,目前全球交易天气指数期货的只有美国的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和英国的Euronext.Liffe两家交易所,所选择的天气指数仅仅是温度指数,目前,这两家交易所的天气指数期货的交易量相对较小。但是,天气指数期货的推出是有着很好的市场基础的。世界上很多能源企业都面临着天气变化所造成的销售量大幅变动的风险,不仅如此,由于天气风险对经济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很多行业的运营都受到天气的直接影响,比如在农作物产区,种植季节的降雨量对作物产量的影响,年降雨量对电力企业发电成本的影响等。针对这些风险的管理工具在OTC市场都已经存在,并且具有比较好的发展前景,随着风险管理工具的越加细致和规范,这些天气风险完全有可能进入期货交易所内进行交易。但是,天气指数期货能否发展成为一个成熟的、有生命力的期货交易品种系列还是需要经历市场检验的,CME和Euronext.Liffe在这方面作了有益的尝试。
3 对我国农业灾害管理的启示
我国一个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到全国总人口的70%,农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保障之一。国内天气风险市场还没有建立起来,对天气衍生工具的了解以及应用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天气变化在不同地区间的差异较大,天气风险给许多行业和地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如果我国能够开发天气衍生产品,将会有效地降低企业和农业所面临的天气风险。因此,我国发展大气衍生品具有广阔的前景。
(1)巨大的潜在市场需求。随着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和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客观上对保险业应对公共突发事件和辅助社会管理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新的经济形势和广泛的市场要求我国的保险业开展新的保险产品税,例如,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就2010年上海世博会签订的关于异常天气中断的新型保险产品。但是,由于农业保险经营的复杂和困难,2005年全国农业保险收入仅2.79亿元,按照目前2.3亿农户计算,平均每户投保仅3元多。农业保险没有为农业起到应有的保障作用。目前,我国的农产品期货市场只针对少数几种大宗农业产品推出实物期货,主要是应对农产品的价格风险,并没有针对天气影响产生的产量风险。我国农业生产中的自然风险迫切需要建立有效的机制进行分解。
规避农业风险的主要方法根据影响的结果区分,天气风险可以区分为灾害性天气和非灾害性天气。灾害性天气包括台风、洪水等,发生概率比较低,造成的损失比较大,一般通过风险来规避。非灾害性天气包括温度、降水、日照、霜冻等日常变化,这类天气风险发生的概率比较高,有时持续的时间比较长,会降低农作物的产量,其短期影响效果不是特别显著,但是长期影响积累的效果不容忽视。从世界范围来看,天气衍生品和天气保险是天气风险管理的主要工具,它们之间具有一定的互补性。现在非灾害性天气引起的农产品产量风险不是保险公司承保的对象,天气衍生品恰好弥补了这一空白,可以成为农业生产者规避农作物产量风险的有效工具。而保险公司承保的灾害性天气风险过程中自身也面临着巨大风险,也可以通过参与天气衍生品交易,通过资本市场分解和转移风险。国外利用天气衍生品工具的经验表明,天气衍生品包括场外交易、在交易所内进行有组织的期货期权交易两种。场外交易市场参与者主要是以互换、期权的方式,针对温度、降雨等指数开展交易,合约不是很标准化、形式很灵活,市场参与者根据各自的需要,达成一对一的个性化交易。交易所内的天气期货期权交易结算制度比较完备,合约规格比较标准化,具有更高的信用保障和流动性。因此,从我国现实国情来看,开展期货交易所内的场内交易形式更适合。
(2)我国开展温度指数期货的可行性。根据国外天气衍生产品发展趋势与我国农业生产、气象技术等现实条件来看,比较适宜的天气衍生产品首推温度指数期货。在各类天气指标中,最具有标准化条件的是温度指数,温度指数最基本的特征是对交易量、农作物产量会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利用从温度指数期货合约的设计上有两个核心内容,第一个核心内容是怎样设计指数,温度会影响到众多行业,对农业的影响最为显著。指数的设计会直接关系到相关行业的使用和使用的效果如何,目前世界上温度指数主要有这样几种指数:第一种是美国的制冷指数和制热指数,第二种是欧洲、日本常用的月平均温度,由相关行业企业选择一个比较实用的温度指数;第二个核心内容是合约代表的城市。温度指数合约并不是一个合约,而是几个城市的合约,例如芝加哥商业交易所总共上市了十多个城市的合约。从我国现实气象技术经济情况来看,我国早在1743年即在北京建立了测候所进行气象观测,1912年建立了自己的气象台。目前,全国气象部门已建有各类台站2600多个,此外我国农垦、水利、民航、盐业、海洋、航天等部门也设有各类专业台站1300多个,它们共同组成了全国气象地面观测站网,因此,气象台站的分布密度、观测质量和时效已经达到或超过世界气象组织要求的标准,为我国开展天气衍生产品业务提供了必要的气象数据。
温度指数期货的推出提高了我国农业生产的抵抗自然风险能力,强化了市场机制在农业自然风险规避中的作用,促进了农业保险发展,产生了较强的社会效益。从世界发展实践来看,农业保险具有公共产品属性,需要政府扶持,没有一定的政策性补贴、措施很难发展起来。把公共产品交给,完全市场化运做肯定是做不好的,但温度指数期货能够通过市场机制作用,发挥风险社会化的功能。这样,对于农业自然风险的规避和防范,天气期货市和农业保险是互补的,也是互动的关系。一方面政府要对农业保险的发展给予支持,另一方面,通过市场手段,通过期货市场来规避农业保险公司的风险,进而实现互动双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