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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企业经营范围优选九篇

时间:2023-09-15 17:13:29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销售企业经营范围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销售企业经营范围

第1篇

一、集中与归核:过度收缩与集聚的风险

以资源能力为本位的战略取向强调要以企业资源与能力为基础来进行业务选择,抵制外部市场机会的诱惑。显然,这种战略取向首先强调的是企业经营的集中化与归核化,即企业使其资源与能力集中于主营业务(或核心业务),以图增强主业竞争优势。但经营的过度集中化与归核化会引致企业经营规模的过度收缩与业务的过度集聚,进而一方面会导致规模不经济与范围不经济,另一方面还会因专业化程度过高而引致市场风险。

(一)过度收缩与集聚引致规模不经济与范围不经济

企业经营规模与经营范围的过度扩张会引致规模不经济与范围不经济。同样,企业经营规模与经营范围的过度收缩与集聚也会引致规模不经济与范围不经济。这与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特点及规律有关,即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总是在一定的限度内才是有效的,企业经营的规模与范围过大或过小都可能因落于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有效范围之外而变成规模不经济或范围不经济(如图1所示)。

对于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虽然仍存在着不同前提下的不同认识,但我们可以从企业的成本变动与企业经营的规模或范围变动之间的联系来考察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问题。对于规模经济问题而言,在一定的技术状况和价格水平下,一方面,若企业经营规模扩大与企业平均成本降低的方向是一致的,则可以认定规模扩大的经济性(E-conomies of Scale),如果方向相反,则表示规模扩大的不经济性(Diseconomies of Scale);另一方面,若企业经营规模缩小与企业平均成本降低的方向一致,则可认定规模收缩的经济性,如果方向相反,则表示规模收缩的不经济性。范围经济的性质虽然与规模经济的性质有所不同,但二者运动的规律却基本相似,即一方面,若企业经营范围的扩大(增加业务数量)与企业平均成本降低的方向一致,则可认定经营范围扩大的经济性(Economies of Scope),如果方向相反,则表示经营范围扩大的不经济(Diseconomies of Scope);另一方面,若企业经营范围的收缩与企业平均成本降低的方向一致,则可认定经营范围收缩的经济性,如果方向相反,则表示经营范围收缩的不经济性。

企业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及其变动与企业平均成本及其变动之间的关联性可由图1得到反映:S1与S2之间的曲线部分表示企业最合理的经营规模或经营范围;当企业经营的规模或范围向右越过S2点后,企业平均成本将随着企业经营规模或经营范围的扩大而上升,显示企业经营规模或经营范围及其扩大的不经济性(反过来说,这一区间却同时显示出企业经营规模或经营范围缩小的经济性。因为在这一区间,企业的平均成本随着企业经营规模或经营范围的收缩而降低);当企业经营的规模或范围向左越过S1点后,企业平均成本将随着企业经营规模或经营范围的收缩而上升,显示企业经营规模或经营范围及其收缩的不经济性(反过来说,这一区间却同时显示出企业经营规模或经营范围扩大的经济性。因为在这一区间,企业平均成本随着企业经营规模或经营范围的扩大而降低)。

图1清楚地显示出,企业唯有住合理的规模或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才是经济的,才能充分发挥企业资源与能力的潜力和效率,最大限度地创造价值。反之,企业经营过度扩张或过度收缩,都会引致经营的规模不经济性或范围不经济性:过度扩张因超越企业资源能力的限度而引致“巨人综合征”与“无根经营”;过度收缩则因无法有效利用和充分发挥企业资源与能力的潜力而引致低效率。

(二)业务的过度集聚引致市场风险

1、过度专业化的市场规模风险

由于企业的专业化经营从市场条件而言只能依赖于单一业务市场,其能够扩张到什么程度,首先取决于市场的容纳能力,即市场规模。某一业务市场的成长总是为从事该业务专业化经营的企业提供最基本的市场环境条件,某一业务市场的萎缩也总是对从事该业务专业化经营的企业扩张产生逆向的影响,而专业化经营企业生产能力的扩张速度如果超越其市场规模扩张的速度,企业扩张的势头则难以为继。

总体而言,某一时期每一种业务市场总存在着一个规模上限问题。因此,从事专业化经营的企业,都要受到这个市场规模上限的约束。从从事某一业务的专业化经营企业多元存在的现实而言,市场规模上限的存在使得专业化经营的企业所受到的市场规模的约束进一步强化,面临的竞争压力进一步增大。如果某一业务市场发生萎缩性逆转,对于从事这一专业化经营的企业而言,其所面临的问题并不是继续在原来的专业化领域进行扩张的问题,而是退出的问题和用新的专业化经营替代旧的专业化经营的问题。

2、过度专业化的市场周期风险与竞争风险

企业专业化经营的市场周期风险是由市场波动引起的。市场波动对于企业专业化经营的影响在于,整体市场的波动和专业化经营企业所处的局部市场的波动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整体市场周期长短的不确定性与局部市场的不确定性之间的相互作用,进一步放大了企业专业化经营的不确定性,由此相对增加了企业专业化经营的风险。

企业专业化经营的市场竞争风险,是由专业化经营的企业与该市场上竞争对手竞争结局的不确定性引起的。专业化经营的企业与竞争对手在竞争中的扩张及在扩张中的竞争过程中,因竞争对手之间相对实力的强弱及竞争手段、策略与技巧等方面的差异而导致竞争结局的不确定性。竞争愈激烈,则这种不确定性就愈强,专业化经营的风险也就愈大。

二、忽视环境:过度拘泥于内部资源与能力的风险

资源能力本位战略取向的另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十分重视企业资源与能力的积累与提升,以此构建与增强企业竞争优势。但过度拘泥于内部资源能力又会使企业忽视甚至漠视市场环境及其变化,从而引致风险。这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的变化会销蚀企业资源与能力的价值

资源与能力的价值唯有在提供能满足市场与社会需要的产品与服务时,才体现出来。因此,若相关的市场或社会需要消失或发生了转移,则企业原有的相关资源与能力就会贬值,甚至一文不值,从而给企业造成损失。

湘潭电化集团公司是一家生产电池原料“无汞二氧化锰”的股份制企业,年销售收入超亿元,市场遍布美国、英国、德国、加拿大、日本及东南亚地区。1995年以前,公司的产品是“有汞二氧化锰”,公司领

导层提出,为了强化“有汞二氧化锰”的核心技术,不惜巨资,调集大量人力、物力致力于该型产品的优化改进,曾一度使该产品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由于公司忽视市场变化和对其他产品与技术开发的重视,1995年以后,公司陷入了困境。原因是,国际上提高了该型产品的标准,要求生产环保型的“无汞二氧化锰”,使电化集团苦心经营十多年的“核心能力”变得一文不值。公司不得不抛弃“有汞二氧化锰”的全套技术和工艺设备,致力于“无汞二氧化锰”的研究,从而给公司造成了上千万元的损失。1998年以后,公司领导层吸取了上次的教训,不再刻意强调产品的绝对优势地位,而是紧紧盯住世界市场的变化,瞄准竞争对手,合理分配资源,针对不同的市场,寻求有区别的相对竞争力。这样一来,公司的视野更加开阔了,并且在很多系列产品上都有明显的相对竞争力,其收益总和,远远超过了只着力培养一二种核心产品所创造的利润。

(二)技术的变革会削弱企业资源与能力的优势

企业资源与能力的优势与价值还表现为相对于竞争对手的独特性与稀缺性(即多数竞争对手不具备)。但技术的变革会引致相关新资源与新能力的出现,从而造成对企业现有稀缺资源或能力的替代,使企业蒙受损失,甚至丧失竞争优势。这正如著名学者戴维・亨格等人(2002)所指出的:“新技术可以使企业核心能力过时。”而人类历史上的技术变革从来就未曾停止过,而且,也正是日新月异的技术变革推动着人类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因此,思想巨匠马克思就曾指出:“现代工业从来不把某一生产过程的现存形式看成和当作最后的形式”。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超竞争(Hypereompetition)态势的形成与不断深化,更是使技术的革新呈现出突变性、跳跃式、革命性的特征。愈是处于高新科技产业(超竞争产业)中的强势企业,其环境的不确定性也愈高,技术与能力被替代的风险亦愈大,以致会如美国学者戴维・亨格等人(2002)所指出的:在计算机等超竞争产业中,企业必须愿意“自杀”自己的技术、能力与产品(即在被替代之前自己先通过创新或转移实现自我替代),进而重新获得一种新的竞争优势。例如,在电子工业领域,数字技术取代模拟技术而成为电子工业领域的核心技术。日本企业在模拟技术上的领先地位,丝毫无助于它在数字领域中的竞争,反而可能会起阻碍作用。而这也正是导致日本企业竞争力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出现衰退的重要原因之一。一个明显的证据是:对比日本企业和美国企业,我们不难发现,凡是那些技术发展产生了突变的领域,日本企业都已处于下风;而凡是那些未发生技术突变的领域,日本企业都依然保持着对美国企业的竞争优势。

(三)竞争者的模仿也会削弱企业资源与能力的优势

著名学者戴维・亨格等人(2002)明确提醒企业:“如果一个企业的独特能力给它在市场上带来竞争优势,则竞争者就会想尽办法模仿”。在一个竞争性环境中,相互模仿是一种普遍的现象,也是一种广为使用的竞争手段。尽管一些资源能力理论家(DiefieksandCool,1989;PrahadandHammer,1990;Barney,1991,1995,200¨认为,由于存在一系列模仿障碍(如模仿成本、隔离机制等等),企业的关键资源或核心能力都具有难以模仿性或不可模仿性。但实际上,由于技术与能力客观存在的扩散性,竞争对手完全可以通过诸如“逆向工程(Re・verseEnzineefing)”等方法或手段进行模仿。而且,当今市场竞争的加剧、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发展正在日益降低模仿的难度与成本。如日本在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中期赖以成功的一系列技术工艺及经营管理方法(如全面质量管理、适时制造、弹性生产、企业文化等等),在80年代中后期被美国企业成功模仿后即迅速失去其竞争优势。

第2篇

关键词:贸易业务;风险;控制;欺诈

中图分类号:F74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4.017

1贸易业务防范风险重要性

企业经营风险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具体就是对企业目标的实现可能造成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大小。一般地讲,风险是指一件事产生我们不希望的后果的可能性。按照风险因素来自企业自身还是企业外部,企业经营风险可以区分为内部风险与外部风险。

随着经济发展变化,中小企业贸易业务是商品流通中重要环节,业务形式和内容也发生很大的变化,如何控制贸易业务中,如何提前防范风险、控制风险,显得尤其重要。对于中小企业,特别是贸易业务为主公司来说,贸易业务出现风险,可能造成巨大损失而倒闭,甚至背负上沉重的债务包袱。本文阐述的贸易业务风险控制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企业所面临的内部环境与外部环境的全面的风险控制,而指贸易业务过程中的外部原因引起的风险与防范。从贸易业务的相关环节,结合实践经验,阐述中小企业贸易业务风险控、制与防范。

2客户的评估调查与分类

这里所说客户包含上游供应商和下游销售客户,与贸易业务相关的两个方面。在开始准备订立经济合同之前,对供应商和客户的经营状况、商业信誉、履约能力进行深入的调查和评估。

2.1合同主体资格调查

一般合同主体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包括企业法人、社团法人、行政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等。判断一个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主要看其是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民政部门颁发社团法人登记证书、人事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上述执照或证书除了向供应商和客户直接索要原件或复印件外,还可以根据企业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http:///),列明的企业所在省份,输入企业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以查询到企业登记资格情况、营业期限以及相应的年检情况等,来判定经营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要求。网站进入界面如图1所示。

合同主体资格认定合格情况下,主要是对其资信进行深入调查。包括资产状况、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情况、与本企业贸易往来情况以及与其他客户往来情况等。

(1)资产状况调查包括注册资本、总投资和其他形式的资产、资产负债等。资产状况是客户经济实力和履约能力的标志。在上一节里营业执照和工商登记可以看出注册资本数额,是否全部到位,股东出资比例等。一般来讲,注册资本越大,该企业经济能力越强。其他财务指标,包括净资产、资产负债情况、银行信用额度及信用期限等。这些财务数据可能不公开,不便及时取得相关数据。但比较正规的企业一般有年度审计报告或上市公司季报年报获得。一些中小企业出具财务报表可信度低。

(2)客户经营范围及经营情况调查。客户必须在其经营范围以内从事经济活动。在订立合同前,必须提前审查合同项目是否超出了其营业执照上规定的经营范围。对于一些重要生产资料和特殊商品需要许可证经营的,还要求其出示生产许可证。对于超越经营范围经营的客户,原则上不予签订合同。

除了经营范围外,经营情况调查也是一项内容,包括生产能力、数量、质量、交货期等能否满足要求。生产能力包括单台设备产能,开工率,从而核算出基本生产能力。数量、质量、交货期调查,主要是针对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是否能满足要求。同时,还要了解近年来盈亏情况,业务发展状况。以此判断客户竞争能力的强弱和发展潜力。有一些表面数据是比较容易获得的,比如采购或销售数量,员工人数多少、增减情况,员工资历、报酬以及员工工作满意度、精神面貌、工作态度等,从侧面反映了一个企业经营状况。

在实际业务中,往往由于种种原因对客户核心资料搜集不够理想,此时,也可以通过与其他客户经贸往来资料、其他企业对其看法或评价,也有很重要的参考价值。

(3)如何搜集客户资料。对客户资料的搜集,一般有以下几种方法。①委托有查询资质的人员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企业公司章程、注册情况、资金情况、经营范围、经营历史等,从而获得第一手可靠的信息途径。②涉及房产和土地部门,可以查询其权属信息以及是否有被抵押、查封信息等。③如果是国外(境外)客户,可以委托我国驻各国商务参赞处帮助了解,可以提供基本商业信息。也可以通过涉外业务的公司,如中国信用保险公司强大外国机构进行商业调查,并出具相关信誉报告。④正面与客户接洽,获得第一手资料。将希望了解的客户信息,直接与客户进行谈判、沟通索取资料。面对面了解客户经营品质,经营作风和能力。也可以通过派出考察组现场考察企业,包括办公场所、设施的情况。在与客户员工进行交流中掌握客户员工工资待遇、对本企业满意度等信息。

2.3对客户进行综合评价

第3篇

外商投资领域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完善市场流通体系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从事经营活动,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是指从事以下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佣金:货物的销售商、经纪人或拍卖人或其他批发商通过收取费用在合同基础上对他人货物进行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二)批发:对零售商和工业、商业、机构等用户或其他批发商的货物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三)零售:在固定地点或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对于供个人或团体消费使用的货物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四)特许经营:为获取报酬或特许经营费通过签订合同授予他人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必须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规定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其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第五条国家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外商投资商业领域及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的行为。鼓励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先进的商业经营管理经验和营销技术、广泛的国际销售网络的外国投资者举办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第七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低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八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申请设立商业企业的同时申请开设店铺的,应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二)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增设店铺的,除符合第(一)项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按时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年检合格;

2、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第九条经批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 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1、商品零售;

2、自营商品进口;

3、采购国内产品出口;

4、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二)从事批发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1、商品批发;

2、佣金(拍卖除外);

3、商品进出口;

4、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授予他人以特许经营方式开设店铺。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批准可以从事以上一种或几种销售业务,其经营的商品种类应在合同、章程有关经营范围的内容中注明。

第十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设立与开设店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设立一次性申报和核准。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另有规定外,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投资者、申请开设店铺的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需向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报送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申请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原因。

商务部可以依照本办法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上述申请。

(三)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其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开设店铺,如符合以下条件且经营范围不涉及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销售及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所列商品的,由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1、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

2、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店铺数量不超过30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0家。

(四)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商标、商号所有者为内资企业、中国自然人,且中国投资者在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中控股、该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不涉及本办法第十七、十八条所列商品的,其设立及开店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如跨省开设店铺,还应征求拟开设店铺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未经商务部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自行下放本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所规定的审批权。

第十一条投资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五)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七)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八)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十一)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第十三条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开设店铺,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涉及合同、章程修改的,应报送修改后的合同、章程;

(三)有关开设店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有关开设店铺的董事会决议;

(五)企业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七)投资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八)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铺除外;

(九)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签订的商标、商号使用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管理合同、服务合同等法律文件,应作为合同附件(外资商业企业应作为章程附件)一并报送。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所用土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商业用地。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商品以及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下列商品,除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图书、报纸、期刊的,应符合《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加油站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应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符合当地加油站建设规划,经营设施符合现有国家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符合消防、环保等要求,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药品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药品销售的管理规范。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汽车的,应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除本办法第十八条和本条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设立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商业企业不受地域、股比和投资金额的限制。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20xx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药品、农药和农膜。20xx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成品油和原油。

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20xx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药品、农药、农膜和成品油。20xx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盐、烟草,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烟草。

第十八条同一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以上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汽车(20xx年12月11日起取消本限制)、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授予他人以特许经营方式开设店铺的,除应遵守本办法规定外,国家对特许经营活动另有规定的,还应遵守其规定。

第二十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拍卖业务,应符合《拍卖法》、《文物法》等有关法律,由商务部予以审批,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20xx年12月11日起,允许设立外资商业企业。

第二十二条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及其店铺的设立地域在20xx年12月11日前限于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自20xx年12月11日以后,取消地域限制。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取消地域限制。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商业领域的,应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并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它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经营活动的,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依法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设立商业企业,除下述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自20xx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内地设立外资商业企业。

(二)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零售企业的地域范围扩大到地级市,在广东省扩大到县级市。

(三)自20xx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可依据本办法的相关条款申请在内地设立从事汽车零售业务的商业企业,但其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不得低于1亿美元;申请前一年的资产额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的汽车零售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汽车零售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600万元人民币。

(四)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商业零售活动(除特许经营外),其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五)本条所规定的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鼓励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加入有关行业协会,加强企业自律。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外商投资定义和主体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私人直接投资。 外商投资的投资主体是外商,又称为外国投资者,这里强调的是外国国籍,包括在中国境外、依照其他国家相关法律设立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具有外国国籍的个人;此外,由于历史、政治、法律等原因,外商还包括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

第4篇

第二条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从事经营活动,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是指从事以下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佣金:货物的销售商、经纪人或拍卖人或其他批发商通过收取费用在合同基础上对他人货物进行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二)批发:对零售商和工业、商业、机构等用户或其他批发商的货物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三)零售:在固定地点或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对于供个人或团体消费使用的货物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四)特许经营:为获取报酬或特许经营费通过签订合同授予他人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必须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规定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其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第五条国家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外商投资商业领域及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的行为。鼓励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先进的商业经营管理经验和营销技术、广泛的国际销售网络的外国投资者举办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第七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低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八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申请设立商业企业的同时申请开设店铺的,应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二)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增设店铺的,除符合第(一)项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按时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年检合格;

2、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第九条经批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1、商品零售;

2、自营商品进口;

3、采购国内产品出口;

4、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二)从事批发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1、商品批发;

2、佣金(拍卖除外);

3、商品进出口;

4、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授予他人以特许经营方式开设店铺。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批准可以从事以上一种或几种销售业务,其经营的商品种类应在合同、章程有关经营范围的内容中注明。

第十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设立与开设店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设立一次性申报和核准。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另有规定外,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投资者、申请开设店铺的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需向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报送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申请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原因。

商务部可以依照本办法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上述申请。

(三)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其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开设店铺,如符合以下条件且经营范围不涉及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销售及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所列商品的,由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1、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

2、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店铺数量不超过30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0家。

(四)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商标、商号所有者为内资企业、中国自然人,且中国投资者在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中控股、该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不涉及本办法第十七、十八条所列商品的,其设立及开店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如跨省开设店铺,还应征求拟开设店铺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未经商务部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自行下放本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所规定的审批权。

第十一条投资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五)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七)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八)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十一)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第十三条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开设店铺,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涉及合同、章程修改的,应报送修改后的合同、章程;

(三)有关开设店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有关开设店铺的董事会决议;

(五)企业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七)投资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八)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铺除外;

(九)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签订的商标、商号使用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管理合同、服务合同等法律文件,应作为合同附件(外资商业企业应作为章程附件)一并报送。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所用土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商业用地。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商品以及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下列商品,除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图书、报纸、期刊的,应符合《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加油站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应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符合当地加油站建设规划,经营设施符合现有国家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符合消防、环保等要求,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药品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药品销售的管理规范。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汽车的,应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除本办法第十八条和本条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设立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商业企业不受地域、股比和投资金额的限制。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4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药品、农药和农膜。*6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成品油和原油。

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4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药品、农药、农膜和成品油。*6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盐、烟草,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烟草。

第十八条同一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以上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汽车(*6年12月11日起取消本限制)、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授予他人以特许经营方式开设店铺的,除应遵守本办法规定外,国家对特许经营活动另有规定的,还应遵守其规定。

第二十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拍卖业务,应符合《拍卖法》、《文物法》等有关法律,由商务部予以审批,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4年12月11日起,允许设立外资商业企业。

第二十二条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及其店铺的设立地域在*4年12月11日前限于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自*4年12月11日以后,取消地域限制。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取消地域限制。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商业领域的,应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并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它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经营活动的,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依法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设立商业企业,除下述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自*4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内地设立外资商业企业。

(二)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零售企业的地域范围扩大到地级市,在广东省扩大到县级市。

(三)自*4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可依据本办法的相关条款申请在内地设立从事汽车零售业务的商业企业,但其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不得低于1亿美元;申请前一年的资产额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的汽车零售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汽车零售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600万元人民币。

(四)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商业零售活动(除特许经营外),其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五)本条所规定的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鼓励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加入有关行业协会,加强企业自律。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5篇

关键词:企业;经营管理;问题;对策

一、企业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1.很多企业缺乏经营战略,企业经营方向、经营目标的确定不够科学。很多企业战略目标的确定带有明显的滞后性,企业决策者经常难以摆脱对短期利益的追逐,很多前景很好的行业,你上我也上,“跟风”效应使企业都往一块儿“扎堆”,最终使行业出现过剩,过度竞争伤害的是行业内所有企业。近期的光伏产业、风电设备行业、有色行业、钢铁行业等等无一不是产业过剩所带来的恶果。其中虽然有政府引导不到位的责任,但企业自身经营战略的缺失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

2.我国的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上普遍存在着财务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每一个企业都要根据自身的战略目标和工作发展计划进行资金的筹划和安排,保证企业内所有的活动都能够得到安排。在我国,企业主要根据上年度的决算数据编制下年度的财务预算计划,在预算之前,企业很少进行分析和论证,在预算之后,企业也很少进行反思和评价,这导致财务预算对企业长期战略目标实现没有任何推动作用,反而容易导致企业内部费用虚增,效益低下。

3.“全面预算管理”的理念仍未深入企业,大多数企业的财务预算都是由财务部门单独编制的,其他部门基本不参与财务预算工作的进行,这导致了财务预算工作曲高和寡,得不到企业内部全体员工的支持,最终使得财务预算流于形式,发挥不出其应有的效果。另外,很多财务管理者自身素质不高,难以通过企业的财务会计数据发现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弊端和弱势,不能及时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问题。

4.我国企业管理人员素质有待加强。很多企业的领导者认为企业效益是第一位的,经营管理并不是企业中最重要的工作,这种想打是本末倒置、喧宾夺主的,只有良好的经营管理才能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很多领导者在管理的过程中脱离企业的生产和业务,致使企业的经营管理停留在表面阶段,一些潜伏在企业内的深层次经营管理问题难以发现,给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极大的危机。虽然很多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已经认识到人才的作用,并积极地引入了一些高学历、工作经验丰富的人才,但是经营管理人员的变动幅度却很小,这导致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难以获得实质上的提高,加之经营管理者本身管理经验匮乏、管理专业能力不强,平时又鲜少有机会接受培训和再教育,我国的大部分企业经营管理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问题。

二、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效果的对策研究

1.明确企业的生产经营目标

为了更好地明确企业的经营目标,企业首先应该确定生产产品、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消耗的物资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并以此确定实物量和价值量,以年作为一个会计周期,将目标分解到每一个职能部门中去,确定生产部门、销售部门、财务部门、研发部门的责任和权利;其次,企业应该通过生产经营管理将职能部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的效益指标和分解到该部门的目标结合起来,通过及时的评价和反馈,对企业内各部门的经营效益进行调节和检查,使得各部门的工作目标体系能够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和战略目标实现。

2.企业应该明确自己的主要经营范围,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

企业要在市场中获得立足之地,并保持长久发展之势,就必须确定自身的主要经营范围,在确定主营业务的基础上,企业才有了多元化经营和差异化经营的基础。在生产经营范围的确定之上,企业切忌高、大、全,选取企业最有能力竞争的行业进行经营,企业才能获得持久发展。与此同时,企业应该抓住市场上任何一个适合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时机优化自身的产业结构,抓住时机招聘符合市场竞争需要的创新型人才,不断提高自身的生产经营管理能力。只有自身的主营业务确定并获取一定的市场地位,产业结构也相对稳定时,企业才可以考虑发展辅助业务,以配合主营业务的发展,从横向和纵向的角度去扩宽营业范围。

3.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应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快资金的周转率

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企业整体的成本核算已经成为大势所趋。整体成本低的企业才能够获得竞争优势。企业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应该想方设法控制成本,避免一切不必要的开支,企业生产经营中,资金扮演着血液的作用,企业要想不断发展和壮大就必须保证资金的正常运转。如果企业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浪费、控制成本,也就间接地减少了资金的使用和占用,这对于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不无好处。为此,企业应该建立起完善的成本管理系统,运用正确的成本核算方法,将企业内发生的各项费用通过配比和分配的方式归入到各项成本之中去,明确各项成本核算的范围。成本核算不同于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并没有专门的成本核算准则规定企业要怎样进行成本核算,因此企业要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建立成本核算账目,整体的成本核算要求将企业所有部门的收支情况汇总之后找到成本控制的关键环节,并据此设计成本控制制度,最大限度地节约开支,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4.企业应该塑造独特的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反应了一个企业在长久的经营发展中积累下来的,被全体员工所认同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取向。企业文化承载了企业内部共同的价值观念,企业的价值观反映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哲学,表达了企业的愿景。企业的愿景反应了企业的发展方向和道路,给员工明确的方向感,良好的企业愿景能够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使得员工在企业的领导下实现个人价值。企业文化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意义重大,相较于硬性的规章制度而言,企业文化具有润物细无声的作用,优秀的企业文化能够完全展示出企业产品的特色,使得企业打造出一个知名品牌,帮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得自己的立足之地。

参考文献:

[1]周建功 马国红 张 雷:成本管控信息系统在企业的应用[J].理科学,2011.

第6篇

1、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允许各类家庭服务业企业名称直接冠市行政区划,对具有一定规模,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置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支持企业冠用“”名,申请人可在区登记注册窗口直接办理申请手续;申请不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由市局通过省局向国家工商总局远程申报。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一是对一般性家庭服务业公司制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一人公司10万元)。二是鼓励投资人以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知识产权、(商标专用权)、股权、债权等非货币财产评估作价出资设立服务业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家庭服务业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时,非货币出资的比例不受限制。

3、放宽企业住所的登记条件。一是对在各高新技术园区、科技产业园区及服务业集中的镇区注册登记的家庭服务企业,在办理企业住所登记时,允许由园区管委会(镇政府)出具同意入驻证明和相关住所证明文件,由高新园区管委会(镇政府)对其日常办公进行托管,可在高新园区同一住所地址内注册多个企业。二是对从事家政服务、社区照料、摄影摄像、咨询设计等无前置审批无环保不良影响的家庭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已取得合法居住权的住宅且不在拆迁范围内,经村委会或社区管理机构同意,可以作为经营场所予以登记。

4、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范围自主选择权。除须经法定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范围,家庭服务业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对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新兴服务行业一般经营项目,登记机关可根据企业的申请,参照该行业通常用语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

5、简化家庭服务业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登记的程序。家庭服务业法人企业的分支机构设立时其经营范围中的经营项目只限分支机构自身经营而其法人企业本身不经营,经其法人企业书面同意分支机构设立的,以及分支机构增加只限其自身经营的项目,经其法人企业书面同意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变更的,工商部门在办理上述分支机构设立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时,可以不要求分支机构的法人企业同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设有多个分支机构的,允许在分支机构设立后一年内集中办理备案登记。

二、创建平台,全力扶持,促进家庭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6、创建快速准入平台。延伸服务窗口,严格落实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各项服务承诺和制度,积极为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的设立、经营等提供登记注册的便捷服务。

7、创建宣传支持平台。充分发挥私个民营经济协会“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职能作用,以协会为载体,开展相关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和经营管理知识培训等活动,提高家庭服务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经营管理水平。

8、创建品牌发展平台。加强对家庭服务企业的走访,选择一批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示范性强的服务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引导企业树立品牌营销理念,通过连锁经营等方式整合服务资源、扩大服务规模,实行规范化、连锁化、品牌化经营。支持企业申办服务商标,用好区政府每个服务商标奖励2000元的政策,实施家庭服务业商标品牌带动战略,优先推荐认定服务类驰名、著名、知名商标。

9、创建信用建设平台。加快构建家庭服务业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和完善家庭服务业企业信用数据库,通过对家庭服务业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评价、警示等,逐步形成一个由政府引导、部门参与、多元互动的家庭服务业企业信用信息网络。

10、创建融资服务平台。落实工商局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意见。一是支持家庭服务业企业通过动产抵押、股权出质的等方式对外提供债权担保,办理动产抵押、股权出质登记时,提交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不收取任何费用。二是指私个协会区民营经济协会积极发挥作用,通过组织银企对接等活动,为具有竞争优势、发展前景看好的家庭服务业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帮助解决融资难题,扶持企业加快发展。

三、发挥职能,积极引导,促进家庭服务业健康发展

11、鼓励家庭服务业企业以服务商标为纽带,发展特许经营等现代经营方式。企业经营时间超过一年、拥有至少两个直营店、特许经营合同已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经企业申请可以以“特许经营”表述其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类型及经营范围。已和特许经营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被特许企业书面同意,可以在其企业名称和店招广告中登记和使用特许经营企业的字号。

12、支持社区设立家庭服务企业。对在社区设立的家庭服务中心(站),及时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对其统一管理的维修、裁缝、日用品销售等不需要前置审批经营项目的网点可以实行申报备案,不再办照;对以个人名义从事的家政服务、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家庭教育,可以不办理工商登记。

第7篇

1 资源加工型中小企业的特征

1.1 依托本地特色资源或特产资源 资源加工型中小企业创业时大多会结合本地独特色资源或者特产资源,通过对这些资源进行开发,从事资源种植或采掘、简单初加工等经营环节,从而开展企业经营活动。

1.2 经营方式灵活、决策较迅捷 资源加工型中小企业由于企业规模较小,依托本地特色或特产资源,企业经营需要的要素不是很高,几个人就可以创办一个企业,投入的资金、设备等要求也较低,因此企业的经营方式相对比较灵活,决策也较迅捷。

1.3 企业经营范围集中 资源加工型中小企业受限于经营能力、经营规模等因素,企业经营范围较集中,一般以当地的线下市场为主,部分企业的创业者因具备一定现代电子商务的认识和能力,也积极开发农村电商等在线平台。

1.4 经营管理者素质整体相对较低 资源加工型中小企业因其创业跟地域有些关系,较多的创业者是当地人员,接受的企业管理的培训和历练还不是很好,经营管理者素质相对较低。

2 资源加工型中小企业市场营销现状

2.1 营销观偏重销售 资源加工型中小企业因其体量小,面临的生存压力很大,如何没有足够的销售额,企业很难支撑,所以资源加工型中小企业的营销观会偏重于销售,营销战略体系上会相对缺失,甚至会忽略企业营销伦理建设。

2.2 营销能力相对较弱 资源加工型中小企业因其经营者素质特点,对营销的专业能力掌握也相对较弱,对营销的调研开展、产品经营策略、渠道开发与建设、价格制定及促销管理等领域认识和掌握也有限,在企业得到一定发展后的营销活动开展更是缺乏认知,企业整体营销能力相对较弱。

3 资源加工型中小企业营销风险现状及问题

3.1 认识营销风险不系统 大多数资源加工型中小企业都意识到市场营销的风险,会来自于如社会经济等宏观环境和如企业内部等微观环境。跟资源型中小企业经营特点有关,受到经营观念及经营者自身素质等因素影响,对营销风险的认识还不是很系统,主要体现在本企业面临的营销风险来源、营销风险的类型及其主要表现等方面。

3.2 普遍缺失定位风险 资源加工型中小企业依托本地独特特产或特色资源,总是以贴上“地方特色”标签为自己的经营定位,如桂林众多中小企业将罗汉果定为“东方神果”,根据营销理论,这还没有真正形成营销定位,真正的营销定位是应更多站在消费者角度来思考的,而不能片面的站在经营者角度。

3.3 相对淡看产品风险 资源加工型中小企业的产品集中在特产或特色资源及其简单初加工,在产品组合上相对较简单,即在产品组合的广度、深度、长度和粘合度上变现不是很突出,相对淡看产品风险主要体现在新产品开发上,很多资源加工型中小企业在新产品开发上投入不大,对未来产品的考虑较少。

3.4 面临较大渠道风险 资源加工型中小企业因其规模不大、市场集中在当地区域的特点,经营渠道集中在本地,即使有部分企业将线上平台作为主要渠道,也是以自己经营淘宝店或者天猫店为主。尤其是特色产品,一旦出现产量激增或者当地旅游人数大幅下降,会因为没有更多的渠道导致产品的滞销。

4 资源加工型中小企业营销风险管理策略

4.1 组织建设――完善营销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风险管理必须要有组织架构上的保证,资源加工型中小企业营销风险管理亦是如此。风险管理相对来说更是处在企业宏观管理层面,因此资源加工型中小企业营销风险管理的组织级别要比较高,如风险管理委员会,组织的最高负责人原则上来说最好是企业的老板担任最好,日常管理由企业营销副总担任,其他成员必须是各部门负责人。

4.2 经营决策――建立营销风险管理决策流程 营销风险管理主要分为四个阶段:即风险识别、风险衡量、风险处理和风险评估。资源加工型中小企业的营销风险管理决策流程可以按照这四个阶段进行。如当企业的营销风险产生以后,不是急着去救火,更需要静下心,识别其风险类型及成因,衡量风险后果,形成风险处理措施,最后对风险处理效果进行有效评估。资源加工型中小企业出现营销风险时很容易犯头痛治头的问题,必须按照科学的营销风险经营决策程序开展。

4.3 过程监控――设计营销风险评价指标 过程监控是营销风险管理的关键,做好资源加工型中小企业风险管理必须加强过程监控,能设计出适合企业特点的营销风险评价指标。

资源加工型中小企业因其经营管理能力不是很强,要设计系统和完善的营销风险评价指标不是很现实的,结合其特点,较适合的做法是设计的营销风险评价指标要简单易管理,以常见的几个重要营销指标如销售合同履约率、赊销比率、供货合同履约率、价格下降幅度等作为资源型中小企业营销风险评价指标体系的关键指标即KPI,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确保资源加工型中小企业营销风险得到很好的过程监控。

第8篇

[关键词]企业经营;货币资金;会计核算;预算管理

货币资金是企业流动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既然是流动的就是不一样的形态、不一样的载体存付于企业的运营之中,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一、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设定常用的货币资金的应运形式

企业经营范围不同所使用的货币资金形式也不尽相同,由于货币资金范围很广,为便于规范管理,针对企业性质设定不同的、适合自身企业存在的货币资金形式更加容易管理。一般企业常规货币资金形式有银行存款、现金、商业汇票、外地临时存款,特殊企业会增加信用证存款、投资存款货币资金形式。

二、制定完善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并贯彻落实

一个企业规范与否,首先是制度健全与否,制度落实与否。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是从源头上夯实管理基础,货币资金是企业经营的血液,稍微不慎,就会为国家和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建立完善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并积极落实对企业健康发展十分重要。根据企业的性质、按照会计法管理规定,从建立严密的资金授权审批、不相容岗位互相分离、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完善货币资金付款流程、尤其加强收入、支出环节资金管理等方面建立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如何贯彻落实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就要从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上检查落实情况,加强制度审机监督,是规范企业行为,是企业自我评价的一种监督活动,是企业制度执行情况的一种健康反馈。

三、实行企业财务统一管理,预防资金风险发生

企业货币资金管理必须统一归企业财务规范管理,实行责权分明,按照严格的授权审批程序管理,严禁其他部门设置帐外帐、小金库,对企业重大的经济事项,及时上报财务部门,树立风险意识,从源头上杜绝资金被挪用现象发生,用制度对可能产生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严加防范和控制。为更好地监管资金流量的变化,企业应实行资金管理信息化,实行网上银行、货币资金帐目电算化,付款支票电子化,使用现代化的电子信息管理手段,时刻监管着企业整个资金流量的变化,及时了解掌握资金收入、使用情况,预防风险发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做好货币资金周转环节各项工作,加强管理

首先,做好资金预算管理,合理使用货币资金。根据企业全年商品销售的计划与市场前景预测,客观合理地进行货币资金的预算,从货币资金流入、流出量上合理安排存量,任何一个企业货币资金流入量和流出量永不可能相等,当货币资金流出量大于流入量时,企业支付能力相对很弱,难以保证日常经营业务的资金需要。当货币资金流入量大于流出量,企业支付能力相对增强,却会丧失机会利润,企业做好资金预算管理,合理使用货币资金,确保企业经营良性健康发展。其次,加强资金流通环节管理。货币资金的变化主要是在流通环节增加收入、支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只有通过不断的运动中才能实现增值的目的。企业资金是从货币资金变成商品,经过商品销售,从流通中又收回货币,资金又恢复货币资金形态。企业经营资金从货币资金出发,经过不同阶段,顺序改变形态,实现不同职能,最后又回原有形态的过程,称为资金循环。周而复始的资金循环称为资金周转,资金在循环周转中消耗的数额必须在经营收入中获得补偿叫做资金增值性。最后,做好货币资金管理分析,为企业经营献技献策。根据企业资金存量情况,做好资金管理分析,优化资金结构,用活盘活资金,减少浪费,为企业经营提供实用的资金存量指标,供领导决策选用,根据企业实际需求,认真设计企业对内现金流量表:第一,根据企业性质、报表的用途、编织日期不同,设计不同的经济指标;第二,要根据报告期的长短和编报要求设计经济指标,报告期较短的指标可粗一些,报告期较长的指标可以详细一些;第三,在设计指标体系时,还要分主次,规定企业主要报表指标和报表附表指标;第四,在设计指标时,应注意报表指标间的勾稽平衡关系,以反映报表之间的关系,便于检查报表数据的正确性;第五,指标体系内容要完整、明确。然后,做好现金流量表指标分析,提供切实可行的企业领导决策的分析报告,为企业发展服务。

五、加强资金管理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杜绝人为损失

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职业道德涵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明确规定: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任何一项活动都要靠人去实践,企业货币资金管理也要靠人去管理,建立一支好的会计管理队伍是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根本,才能杜绝会计信息失真、经济领域犯罪现象的发生,才能确保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加强资金管理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确保货币资金安全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1]郑丽段,利玲,《企业流动资金运营中的问题与对策》,《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1 0)上旬刊

第9篇

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通知》渝办发〔〕19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微型企业进行后续帮扶指导的实施意见》渝办发〔〕341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的重大意义

贯彻落实中央五中全会精神,大力发展微型企业是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确立的十大民生工程之一。实现国富转民富的重要途径。大力发展微型企业对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增进社会和谐、增加全市经济总量、弥补企业和社会服务缺位、激发民间活力和全民创业热情、实现科学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政府主管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综合职能部门和发展微型企业的牵头责任单位,肩负着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职责,肩负着牵头完成全市十大民生工程之一的重任。全系统要充分认识大力发展微型企业在全市“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不辜负市委、市政府的重托,切实增强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的自觉性和紧迫感,把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努力在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

二、大力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切实发挥工商职能作用。

一)放宽微型企业申请准入和资金使用条件

1.大中专毕业生(含普通教育、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承认的学历)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持毕业证、下岗失业证、残疾证、退役士兵证等相关证件可申请创办微型企业。证件遗失的可凭教育部门、街道或就业部门、残联、民政局、武装部出具的证明申报创办微型企业。

持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转户证明申报创办微型企业。2.参与户籍制度改革的农转非”人员。

或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外出务工经商证明均可申报创办微型企业。3.返乡农民工凭在外地务工经商的任何一个证明材料。

可在高校微型企业创业指导站申请以信息技术人员、文化创意人员的身份,4.校大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生申请创办信息技术、文化创意、高新技术等产业的凭所在高校出具的证明。进入高校微型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创办微型企业。

申请创办微型企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5.获得国家专利技术、行业领域有特长或知名度、身体健康的申请者。男性放宽至70岁,女性放宽至65岁。

相关资料由工商部门定期交当地文广新局、经信委备案。6.信息技术人员、文化创意人员可直接到工商所申请创办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类微型企业。

微型企业经辖区工商所实地巡查签署意见,7.创业评审结束后。即可申请使用财政补贴资金,财政补贴资金可用于支付房租、购买设备、加盟费、采购货品等生产经营方面。

二)降低微型企业核准登记门槛

申请注册登记时,8.微型企业创业者利用自有的住宅从事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软件开发、电子商务、动漫游戏开发、广告策划、工程管理服务、装饰设计业务。登记机关可以只收取房屋产权证明和申请人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不收取所在地业主委员会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相关企业在成立后变更经营范围,从事其他业务的应当补交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同时变更住所(经营场所)

9.微型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设在商场、宾馆、酒店内的可以将租赁协议和该商场、宾馆、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场地使用证明。微型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设在合法经营的市场内的可以凭与市场管理方签订的租赁协议直接办理登记。

且“九类人群”投资比例不低于50%,10.微型企业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出资额)与核名申报不一致的只要申请人实际出资金额与《市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中“申请人出资金额”栏目所载明的一致。登记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注册登记,不需修改《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中的相关事项。

因故需要修改名称或者改为申办普通企业的可以报名称核准机关撤销已核准的名称,11.已预先核准名称的微型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前。重新申报核名。

其中既有前置许可项目、又有一般经营项目,12.微型企业同时申请多个经营项目。并且前置许可项目不是企业名称表明的主要经营项目的取得前置许可手续之前,可以先登记一般经营项目,核发营业执照,待取得前置许可后,再变更企业经营范围。

且经营范围与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相一致的不再重新登记注册。对于只从事网上经营活动的微型企业,13.凡已经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微型企业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其经营范围可根据经营的具体项目核定为“利用互联网经营×或“利用互联网提供×服务”对于既开展网下经营又兼有网上经营活动的微型企业,且网上的经营范围没有超出网下的也可只按网下经营的具体项目核定其经营范围,不必添加网上经营的相关表述。对于只在网上从事经营活动的微型企业,可以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将其自有或租用的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对申请从事广告经营的微型企业,14.放宽微型广告企业经营主体登记条件。突破《市工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广告经营主体登记工作的通知》渝工商办发〔2006〕3号)有关规定。其经营范围可核定为“设计、制作、、招牌、字牌、灯箱、展示牌、霓虹灯、电子翻板装置、充气装置、电子显示屏广告,报刊广告、影视、广播广告”

三)依法合理使用行政执法职权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一般不予罚款。15.对年检中发现微型企业有逾期申报年检等轻微违法行为。

全面推行行政指导,16.对微型企业的轻微违法行为。广泛采用行政提示、行政预警、行政告诫、行政约见、行政建议等非强制性手段,着力规范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市场违法,提高执法效能。

研究制定微型企业从事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规范,17.依据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及经营行为的监测体系,微型电子商务企业中全面推行行政指导联系点和行政指导联络员制度,采取行政建议、劝告、提醒、警示、辅导、协调、培训、调解、约谈、走访、公示等多种方式,促进微型电子商务企业健康发展。

加强与各行业、各领域微型企业的联系沟通,18.建立与辖区微型企业的联系机制。建立完善市场违法行为社会防范机制。

建立微型企业信用信息库,19.依托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开发微型企业信用功能模块,征集、记录微型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信用信息,为微型企业信用监管、查询、评价等应用需要提供数据支持。

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20.帮助微型食品流通企业建立食品质量自检机构。开展经营食品自检活动,主动防范食品事故风险。协助微型企业委托有检验能力和资质的检验机构开展食品质量检测。

充分履行法定义务,21.督促微型企业建立健全产品销售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日常监管中发现微型企业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告知微型企业,并在后续处理中积极帮助微型企业进行整改,促进微型企业主动规范、自我完善和不断提高。

四)强化扶持发展微型企业措施

指导创业者选择符合自身特点的企业类型,22.加强微型企业登记服务。协助创业者准备注册登记所需的文件、材料。对微型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或注册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一律在受理当日核准办结。

指导其尽早申请商标注册,23.帮助微型企业树立自主创新的品牌意识、加强商标注册的保护意识和正确使用商标的法律意识。对新成立的微型企业。获得专用权保护;对规模较大,经营较好的微型企业,指导其对将来可能涉足的行业先行注册商标,扩大保护范围。

加强微型企业宣传,24.依托“市微型企业发展网”企业信用网”中介网”等网站。免费微型企业产品和服务信息,搭建微型企业信息服务平台。

以大带小,25.鼓励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和广告公司的专业人才申办微型广告企业。积极组织微型广告企业申请者到大型广告经营企业实习、培训。鼓励支持微型广告企业与各类媒体以及大中型广告企业进行业务对接。促进共同发展。鼓励支持微型广告企业参加市内外广告创意设计大赛,提升创意设计水平。

积极开展多层次的农村微型中介企业人员培训,26.结合农村经纪执业人员培训。对有申办农村微型中介企业需要的人员及时开展入门引导培训;对已经申办成功的农村微型中介企业的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加大市场营销、经纪知识、法律知识、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力度,增强农村微型中介企业人员的市场意识,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

采取专人定点的方式开展合同帮扶,27.确定一批重点微型企业。帮助微型企业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规范签约行为。制定《微型企业“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评价推荐规则》对信誉度较高、确有发展潜力的微型企业进行“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发挥动产抵押融资的职能,多形式,多渠道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开展银企对接,为微型企业搭建融资平台。

大力支持“两翼”区县和农村微型企业的发展,28.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在助推“两翼”万元增收工程中的作用。引导大型商业企业到农林产品生产微型企业直接采购农林产品,支持区县局组织开展农林产品批发市场与农林产品生产微型企业的产销对接活动。引导微型企业参与大中型全市性品牌会展活动,推动微型企业产品拓展产品销售市场。

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29.食品流通领域微型企业中开展“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店”活动。指导食品流通中微型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微型企业自律管理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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