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5 17: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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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安全事故一直是困扰施工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因素,被列为建设工程三大主题(质量、安全、环境)之一。本文从工程施工生产安全管理的角度出发, 根据我国公路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现状,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探讨从管理上建立起安全管理系统,提高我国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方法,以求降低事故发生率,保护广大从业者的人身安全,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关键词:交通建设 施工生产 安全管理
Abstract: safety accidents always puzzle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implementation of the important factors, is listed as the construction of three major themes ( quality, safety, environment ) is one of the. This paper from the project construction safety production management point of view, according to our country highway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safety management situation, 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discusses from the management to establish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in China, improve the prod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method, in order to reduce the accident rate, protect the general practitioner's personal safety, to improve the competitiveness of enterprises.
Key words: traffic construction prod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20 世纪90 年代以来,我国建设工程持续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增强。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建设投资也在不断增长。尤其是近年来公路施工项目迅猛增加,在建工程规模不断扩大使公路施工业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繁荣期。公路施工业的不断发展,为我国基础设施能力的不断增强,为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做出了基础性贡献。公路施工业在我国支柱产业的作用和地位也进一步地显示出来。
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利益所在。在谋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整个过程中,人的生命始终是最宝贵的。而公路施工业在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建筑业的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的大事。
一、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特点
交通建设工程由于其特殊性,其有如下特点:产品生产的固定性、露天作业条件恶劣性 、结构庞大施工高空性、队伍流动性大、素质参差不齐,实施安全管理的困难性 ,其手工操作多、体力消耗大、强度高,劳动保护的艰巨,并且产品品种多样性、工艺多变,施工安全管理复杂,有时施工场地窄小带来多工种作业的立体交叉性 。这些都给施工安全管理带来了困难。一旦发生事故将是
严重、复杂、可变性较强的。因此加强施工过程管理和指导是非常必要的。
二、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其管理的探讨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是指在工程建设施工生产过程中,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使劳动生产在保证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作为施工企业,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应从基础性的工作做起。
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与相关制度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是从事安全工作的必备条件,应熟悉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在制定施工方案、施工安全专项方案时,要注意施工方案、施工安全专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制度、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防护用品及设备管理制度 、起重机械和设备设施验收登记制度、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等等。在各种管理制度中,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是为保障安全施工确定的费用。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是指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费用必须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是安全生产必备的基础制度。
2、建立现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及相关方的安全责任有了明确的规定。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建立、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以构成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责任制度
3.明确交通建设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健全保证措施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条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提供安全生产基本保障措施。
其中在生产过程中还要执行各项保证措施,包括1)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款专用 ---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 ;2)按照标准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进行设置---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3)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①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的土方、石方开挖;
②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③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④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⑤隧道工程中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⑥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⑦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⑧爆破工程;
⑨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工程;
⑩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4)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5)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6)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按要求设置 7)制定施工环境污染防护措施,防止施工过程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8)制定施工消防安全保障措施,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等。 9)健全劳动安全管理措施 包括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等等。10)配备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等的安全防护用具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其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对特种设备进行监督验收等。
4、实行持续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上岗;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考核;作业人员进入新岗位、新工地或采用新技术时的上岗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明确违法行为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条款与刑法衔接。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参与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和安全责任对比表见表。有关条款中还增加了民事责任。并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如规定对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行为的,罚款为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等,从罚款数额上来看,行政处罚力度加大。并规定了注册执业人员资格的处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现状创新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没有安全,就没有生产的持续、快速发展。由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的“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指导方针,可以看出:安全就是基石,安全就是生产力。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抓好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方可保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推动我国建筑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一、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现状
据《2007 年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中建筑施工事故统计分析显示,目前全国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类别仍主要是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触电、起重伤害等。另外,随着项目日益高层化,近年来塔吊等起重设备事故多发,必须引起足够地重视。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公布的2010 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通报显示,2010 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627 起、死亡772 人,同比分别下降8.33%和3.74%。全国有31 个地区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其中青海、河南、宁夏、新疆建设兵团等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较少,江苏、浙江、上海、广东等地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较多。全国有12 个地区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下降,其中宁夏、河南、湖南、安徽等地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下降较大。有11个地区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上升,其中天津、内蒙古、黑龙江、陕西等地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上升较大。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29 起、死亡125 人,同比分别上升38.10%和37.36%。
可见,当前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仍然比较大;较大及以上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出现反弹;部分地区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上升。这也表明我国仍正处于建筑施工事故频发的历史时期,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创新理念
1、落实“以人为本”的全面关怀观
传统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理念更多关注的是项目本身的安全状况, 安全工作的重心放在对项目实施结果的物的层面的监督和管理。对参与项目的人员的安全有所忽视, 从而出现“轻事前管理, 重事后处理”的现象, 安全管理制度难以落实到建设细节中, 安全宣传教育走过场, 安全管理方式缺乏人性化。从人“机”环事故致因原理来看, 预防和避免事故的关键在于建立人、机和环境协调工作的系统。由于事故多发于人“机”交互界面上, 其中, 人的因素和人的过失是酿成事故的主导因素。人本安全事故致因理论更尖锐地指出, 事故并不是随机分布的, 人为因素与事故有着紧密联系。2010年上半年发生的“富士康员工自杀”事件, 从表面上看是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出现问题, 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企业忽视“人本管理”, 重效益、轻文化; 重效率、轻关怀所致。以项目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使被管理者在项目安全活动中长期处于约束、强制、紧张的状态, 形成“被动安全、服从安全、要我安全”的结果, 进而导致压抑、逆反的心理出现,不利于安全管理活动的展开。推动“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 其一就是要一切管理活动以人为本展开, 即在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活动的制定和实施中, 站在项目建设者一方考虑问题, 以建设者作为管理主体, 对建设者投入感情, 既讲原则又讲人情味, 一切安全活动围绕建设者的安全展开。当人身安全与经济利益或其他的利益发生冲突时要无条件地服从人的生命安全。每个项目安全制度的确定、措施的落实,生产环境的优化, 生产设备的使用, 劳动条件的改善,职业疾病的防治都应围绕着怎样使得建设环境中建设者安全展开。推动“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 其二就是要运用激励手段, 充分调动每一位建设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让一线建设者成为安全管理的主角,创造一切有利条件, 引导建设者在建设安全活动中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提高, 形成“我要安全”的主动型管理氛围。进而将“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融入到企业安全文化中。通过组织各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 激发建设者安全管理意识。例如, 定期开展“安全个人”、“安全班组”等评选活动; 组织职员定期演练自救互救、逃生应急技能, 提高个人处理突发险情的能力; 定期组织各种轻松、健康、愉快的休闲活动, 减少长期处于紧张工作状态而产生的冷漠、恐惧和压抑, 树立爱岗、互助、关爱生命的价值观。
2、从隐患局限性与危害全局性认识“全员参与”的安全管理观
建设项目安全隐患和事故均具有局部性, 然而一旦隐患酿成事故, 其影响不仅涉及企业, 甚至整个行业。例如, 2005年北京西西工程4号地项目模板工程垮塌事故, 不仅影响工程工期,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 责任人、责任企业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同时, 事故处理期间, 当地所有建设工地停产整顿, 并迎来建设监理行业监理工作内容的重大变革, 安全监理成为建设监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从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社会属性看, 安全事故不仅造成对事故工程建设企业人员的伤害, 而且,还会造成对非事故工程建设企业的人员伤害, 如2008年10月10日, 山东淄博刘家村住宅楼工程发生的塔吊倒塌事故, 造成工地临近的一幼儿园5名儿童死亡,2人受伤。
在建设工程生产与人们的生产、生活环境的时空距离越来越小的情况下, 建设工程自身存在的安全风险, 已不仅是建设工程企业的风险, 而是全社会的风险。形成“全社会、全员参与”的安全管理理念, 是当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必由之路。
3、认识安全风险的时变性, 形成安全“动态管理”观
建设工程的安全风险或安全隐患, 伴随建设工程活动、环境的时变而不断发生变化。风险因素不仅种类、数量、性质可能发生变化, 而且安全风险量也可能发生变化, 如施工技术风险, 即具有明显的阶段变化特性。建设工程的安全风险或隐患随施工进展或时间而变化的特性, 说明安全风险或安全隐患具有时变性。只有跟踪建设进展, 实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价, 才可能全面了解、控制安全风险。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就是要在整个建设过程中, 对建设过程安全风险进行事先预测评价、事中安全风险再评价与监控, 由此实现每时、每班, 每个环节和部位的安全生产都得到保证。通常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1)制度建设。制度是基础, 实施动态安全管理,首先就要完善和充实规章制度, 建立一套符合项目自身特点的动态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包括建立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预评价制度, 建设过程安全风险再评价与安全风险监控制度等。
(2)安全生产预评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预评价, 是在工程施工开始前, 针对项目建设环境所作的有关安全风险的事先估计及其控制策略。
(3)建设过程安全风险的再评价。针对建设过程的实时环境条件, 进行建设工程后续实施过程的安全风险评估, 是对安全生产预评价的补充和完善。
(4)建设过程安全风险监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评价的目的是为工程建设保驾护航, 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风险作为客观存在, 必须把生产流程与安全风险监控有机结合起来, 准确判断安全风险因素的未来演变趋势, 处理好监控参数设置与报警限值, 重大安全风险因素与一般安全风险因素的关系, 适时采取针对性措施, 使安全风险的后果尽可能减小。安全事故的突发性、隐蔽性和时变性, 决定了发生过程的动态性, 决定了安全管理是一个动态过程,只有针对安全风险的时变性特点, 做好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管理各阶段的工作, 才能有效控制安全风险。
4、从工人教育培训到技术人才培养全覆盖的高等安全教育
据国务院研究室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 2006), 目前76. 4% 的农村劳动力没接受过技术培训, 建设行业农民工, 参加过培训的仅占从业人数的10%, 并且建设工程领域从业者, 普遍文化水平不高。而同期美国、英国等工业化国家农民工不仅文化程度高, 而且接受职业培训的比例也都在70% 以上。统计发现, 我国矿山、建设等高危行业安全事故中农民工伤亡人数占75% 以上。建设工人文化程度低、职业安全教育培训不足, 是造成我国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形势严竣的深层原因之一。
建设安全生产理论与技术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整体性、结构性、层次性和开放性。当前从政府到企业均强调“安全教育培训”, 但仅强调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而为建设领域培养管理与技术人才的高等教育, 并没有纳入到安全教育培训环节, 使得建设工程人才的安全管理理论与技术先天不足, 在长江后浪推前浪的建设管理人才队伍中, 安全管理经验愈加欠缺。因此, 需要在强化建设安全生产适用性教育的同时, 对建设人才队伍实施和普及安全管理理论与技术系统知识的高等教育。
参考文献:
[1] 陈宇涛.试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制化要求[J]. 建材与装饰(下旬刊). 2007(07)
[2] 李强.建设工程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研究[J]. 现代企业教育. 2011(10)
伴随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与重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和迫切。安全生产对推动建筑行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性,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本文着重分析了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现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较为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对策。
关键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对策
前言
为满足人们基本住房需求,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我国建设工程迎来了历史上最大建设规模,最快发展速度,且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仍将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基于这一背景,现代建设工程普遍具有结构复杂、造型独特,设计与施工难度大等的特点,且安全事故发生频率较之以往有所增加。安全事故的发生严重影响了工程正常施工,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迫在眉睫。
1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现状
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现状
根据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显示,高处坠落、触电、坍塌、物体撞击等仍是建筑工程施工中引发安全事故发生的几种主要形式,而随着现代建筑高层化发展趋势,起重事故发生概率大大增加,成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诱发主要因素之一。根据住房城乡部近期公布的房屋市政工程安全事故通报显示:2010年,全国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共发生657起,死亡人数721人;2013年全国共发生施工安全事故638起,死亡人数709人;2014年,全国共发生工程安全事故614起,死亡人数693人,同比分别下降3.73%和2.25%,见表1[1]。施工月份的不同安全事故发生起数存在一定差异,安全事故发生起数及死亡人数较多的月份集中在5~7月,具体如图1。虽然在国家大力倡导安全生产的影响下,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制度不断落实的情况下,最近几年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有了一定下降,但部分地区工程安全事故及其所造成的死亡人数仍呈上升趋势,且上升幅度高达38%之多。可见,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依旧非常严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待加强。
1.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制度
自2004年以来,我国针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规定》、《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等等[2]。每一项标准规范,法规条文都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与安全生产标准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标准体系,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开展及目标的确定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法律依据与有力保障,提高了法律法规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权威性作用。随着这些法规文件落实的不断深入,相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会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对策
2.1构建全面参与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全面参与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包括两方面,即全社会参与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和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管理。全社会参与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以社会公众利益为核心,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通过广泛宣传、教育等手段鼓励全社会人民积极参与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工作当中,充分发挥社会群众力量与优势,对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与控制,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有效评价[3]。国家建设部应为公众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参与提供一个便捷的通道和平台,引导公众将自身所观察到的建设工程安全隐患通过该平台反馈给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为监管部门监管措施的制定提供相关信息,提高监督工作有效性与针对性。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管理是针对企业内部而言的,即改变传统只有上级领导干部参与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模式,让企业内部员工全面参与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形成人人参与的管理局面。以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仅由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负责,而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管理在原有基础上又多了一个员工管理队伍(如图2所示),进一步增强了安全管理队伍力量,扩大了安全管理范围。实施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要以专职安全员和安全管理部门为中心,以全体员工为触手,有组织、有顺序、有目的的进行,对施工现场进行全方位检查,对施工各要素进行全面控制,及时消除一切安全隐患,为建设工程生产创造良好安全环境[4]。同时,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企业全体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是前提与关键。因此,企业需要加大安全教育,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对国家出台的各项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进行深入学习,从人员切身利益出发,要求每一位员工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都必须严格遵循安全第一原则,做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2.2落实以人为本管理原则
从某种层面而言,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的是施工企业对施工人员的不重视,对安全生产的不重视。针对这一问题,落实以人为本管理原则是施工企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要做的一项重要工作。以人为本既是科学发展观所提出的一项基本要求,也是企业实施管理工作的要素,只有遵循以人为本原则,树立以人为本思想,才有可能从根本上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因为人是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主体。施工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关心关怀,尤其是基层员工,通过组织一些活动促进员工之间相互交流、相互沟通。在这方面企业领导干部应积极发挥组织带头作用,深入基层员工内部,与他们探讨工作上或生活上的问题,将员工意见或建议纳入到公司决策考虑范畴,让员工意识到和感受到公司对自身的关注与关心[5]。全面推行人本管理思想,营造安全生产环境,树立以人为本理念,优化员工生产环境,改善员工劳动条件,将以人为本与安全生产管理有效结合起来,充分调动每一位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增强全体职员安全生产意识。
2.3建立动态风险管理体系
建设工程施工周期长,施工环境复杂,所面临的风险也各种各样,包括决策风险、安全风险、投资风险、财务风险、技术风险等等。建设工程施工不仅风险种类多,而且这些风险随着工程环境的变化,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在不断的动态变化之中,具有时变性和动态性特征。全面控制好各种风险,最大限度降低风险发生概率,可以显著提高建设工程生产安全性。这就需要企业针对风险特征及风险类型制定一套完整科学的、动态的风险管理机制,适用于各种风险的管控,适用于动态变化的风险规避。可以利用信息化技术对建设工程实施全程跟踪与监控,利用科学评价体系对建设工程进行安全风险评价,预测可能发生的风险类型及风险带来的影响,提前做好风险预防工作,全面强化风险控制。归纳起来,施工企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开展风险管控工作:建立动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动态考核机制(如图3),实施安全生产预评价与建设过程安全风险再评价,监控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安全风险。
3总结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性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企业的兴衰存亡和社会经济发展状态,排除建设工程生产过程中的一切不安全因素,实现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对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促进企业稳健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总之,我国建筑企业要全面做好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建设工程生产安全性。
参考文献:
[1]方东平,席慧,杨钇,陈大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矩阵的构建及应用[J].土木工程学报,2012,09:167~174.
[2]赵挺生,王欣,唐菁菁,刘显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理念创新研究[J].土木工程学报,2010,S2:379~383.
[3]李超超.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3.
[4]徐英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开发[D].上海交通大学,2014.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村镇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努力减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意见》(通政发[*]5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街道(乡)、开发区、区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村镇建设工程的组织领导。各街道(乡)、开发区主要领导为辖区内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负责人,各街道(乡)、开发区要明确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专门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并不断加强学习和专业培训,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水平。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建设、安监等部门负责对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发改委、农经、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1、村镇建设工程要按规定要求如实上报,办理相应审批手续,确保工程的合法性。
2、村镇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各类园区建设工程、农民集中居住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街道(乡)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区建设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区安监部门负责综合监督检查。
3、村级基础建设工程、农民自建住宅由所在街道(乡)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区建设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区安监部门负责综合监督检查。
4、由各街道(乡)、开发区实施的拆除工程项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街道(乡)、开发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台帐内容严格审查把关,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予以撤销或停止施工。
三、切实抓好建设施工各环节的管理
1、各街道(乡)、开发区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村镇建设工程所有项目台帐,内容应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工程规模、开竣工时间、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工程师、设计单位等有关内容。
2、实现建设工程项目承诺制。在项目开工前,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项目所在村的主要负责人进行承诺,主要是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3、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时,必须到工程招投标市场进行,合理编制标底,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不得压减克扣。工程发包必须给持有相应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企业,提倡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严禁建设单位把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企业或“包工头”施工。
4、所有建设工程都必须向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报监、质量报监。工程图纸都必须由正规设计单位设计,并通过市审图处的审查。
5、规范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强化二次分包的监管。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进行专业发(分)包、劳务分包时,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发包给有相应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企业,并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备案。项目经理必须持有建造师注册证书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必须持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严禁建筑企业转让、出借企业资质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挂靠承接工程。
四、强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
各街道(乡)、开发区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化建设工程监督检查,加大检查整治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要立即督促整改,并及时做好复查,确保及时整改到位,同时要建好档案,健全制度。区建设、安监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定期对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立体式的督查,及时分析、查找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相应措施,遏制事故的发生。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之前和施工高峰期,要根据建设工程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检查和部署工作。
关键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改革开放以来,建筑业持续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增强,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中居第四位,已成为我国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建筑业作为我国新兴的支柱产业,同时也是一个事故多发的行业,相对与其他行业来说更应该强调安全生产。
一、建筑行业安全问题多发的原因
建筑施工的特点决定了建筑业是高危险、事故多发的行业:施工生产的流动性、建筑产品的单件性和类型多样性、施工生产过程的复杂性都决定了施工生产过程中不确定性难以避免,施工过程、工作环境必然呈多变状态,因而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另外建筑施工露天、高处作业多,手工劳动及繁重体力劳动多,而劳动者素质有相对较低,这些都增加了不安全因素。
二、制定有效可行的安全政策
人是企业最宝贵的财富,安全政策和其他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结合在一起能够确保员工对工作的责任心、兴趣以及福利。安全需要投资,安全也具有成本。用于安全方面投资的直接效益是减少了不必要的损失,尤其是当行业竞争非常激烈的时候,这方面的投资带来的效益往往比直接用于市场和销售方面的投资更好。有效的安全政策会对企业的战略和社会责任、财政、人力资源、市场、设计和责任、生产环节、信息管理和信息系统等各个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
三、安全和质量是密不可分的
有效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在方法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但直接套用质量管理的方法未必在所有的领域都能获得良好的安全业绩。然而,良好的安全管理制度与质量管理制度的原则仍是相同的。质量管理的成功需要发展相应的组织文化。全面质量管理的理念强调所有员工在质量控制过程中的全面参与。在安全管理方面,成功的施工企业也需要付出同样的努力,在同样的基础上建立积极的安全文化。
四、安全的组织管理
安全的组织管理是设计并建立一种责任和权力机制以形成安全的工作环境的过程。在安全的工作环境中能形成一种企业安全文化。安全组织管理的措施分为以下内容:企业内部的控制方法;保证安全员、班组和个人顺利合作的方式;企业内部交流的方式;员工能力培养。上述因素互相联系并互相依赖,为控制、合作、交流和能力培养所采取的行动都与管理层的意愿和理念有关。通过上述每一个方面的不懈努力,方可建立积极的安全文化并实现安全目标,而积极的安全文化是安全的组织管理成功的基础。
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确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及施工单位内部的安全职责分工,和工程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国家度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建筑企业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3、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凡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和构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
4、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就是对各级负责人、职能部门以及各类施工人员在管理和施工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人员必须接受上级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备案制度。
7、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除上述几点之外,还应建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等,防患于未然,确保工程建设少事故,无事故。
七、施工现场管理与文明施工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一、总体思路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认真贯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强化安全生产各项举措,深入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治理,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大力推行标准化施工,全面提升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推动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1、无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无重大坍塌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生产性火灾事故等。
2、死亡人数低于省、市下达的控制指标。
3、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不低于85%。
4、新报监项目创建市级文明工地17个,创建省级文明工地7个。
5、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率达100%。
6、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率达100%。
三、工作措施
1、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管理体系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企业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抓实抓细抓好。强化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实和实施状况的监督检查,要求企业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企业应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分期对施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进行通报并责令整改。
2、继续深化落实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明确分管责任人,建立安全监理的各项制度,规范监理工作流程,落实安全责任。施工现场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在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中应明确安全监理的相关内容,安全监理要认真把好四道关:一是要把好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关,尤其对分包企业资质和人员到岗情况实施检查;二是要把好起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关;三是要把好方案审批关;四是要把好现场验收关。
3、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治理,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
继续抓好预防高处坠落、施工坍塌(包括土方开挖坍塌、脚手架垮塌、模板坍塌)、施工起重机械事故的专项整治。以点带面,监督企业认真执行管理规定和标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施工现场生活区必须与作业区分开,杜绝施工楼层作职工宿舍;全面推行起重机械、脚手架等租赁单位行业确认工作。
4、继续推动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提高文明工地创建水平。
以扬尘治理为突破口,树立一批典型示范工程,继续开展质量安全标准化工地建设活动,严格文明工地创建推荐评审标准,规范文明工地推荐评审程序,加大创建文明工地动态化、日常化管理力度。重点要提高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和安装工程创建文明工地水平。
5、加大安全监督执法力度,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一要贯彻执行《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全面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水平。二是要建立健全隐患销项闭合的责任管理制度,对所监督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认真跟踪落实。三是对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点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对有不良行为记录、发生过安全事故、中标价特别低的工程重点监督,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到位、施工安全隐患多、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的工程重点监督,对查出的问题,跟踪检查、落实整改,不留死角和盲区。加强对项目参建各方安全行为和安全责任落实的检查,制止不规范、不安全行为,对违法违规者,依法查处,屡犯重罚。四是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并按省厅要求,落实领导带班制度与大力推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LBS定位系统试点工作相结合,与推行在建项目视频监控相结合,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五是加强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管理,严格执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认真贯彻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押证制度。充分利用先进科学仪器加强监督抽查,大力发挥专家作用开展监督综合检查和各类专项检查,并建立工程分类处置制度,发现问题严格按法律法规处理,将整改、暂停施工、约谈、不良行为记录和行政处罚等行政措施融为一体,尤其要大力加强工程安全不良记录管理,建立工程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公布工程安全问题及整改情况,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信用惩戒,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约束作用。
6、推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大力提升安全生产科技水平。
一是提高信息化监督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全市建筑工地安全管理短信群发系统,提高预警效率。在施工现场推行网络视频远程监控,对重点环节和关键部位进行有效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现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施工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提升安全生产科技监管水平。二是推广使用先进施工安全设施,试行塔吊防碰撞、防超载装置的应用。在建筑施工现场推广使用阻燃装配式轻钢结构临时用房、标准铁制配电箱、合格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等施工安全设施、设备和材料。
7、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全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
一是要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特别是班组长的安全教育培训,要充分利用农民工业余学校,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基地,充分发挥大、中型建筑企业安全培训教育优势,扩大培训教育面,推动培训教育活动制度化、规范化,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今年班组长安全教育培训率要达到90%以上。二是要组织开展对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知识和能力。三是要全面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根据《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重点抓好一线操作人员理论知识培训考核工作。四是加大安全宣传力度,以“安全生产月”等主题活动为抓手,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努力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工作氛围。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施工安全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我国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为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加强建设工程法规建设。国家先后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并制定修改了相应的配套技术标准和规范。同时,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各项规定。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初步健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建筑业的“诚信制度”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与发达国家差距很大,意外伤害保险开展缓慢。企业安全生产信誉与市场准入制度脱节。此外,政府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违规生
产处罚尚未形成有效的联动机制,未能及时对违章责任主体实施处罚。信息管理展开缓慢,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断发展的建设市场安全生产的管理需要。
2.部分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为赶工期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擅自开工。这给政府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增加了难度。少数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对工程安全生产不够重视,认为安全生产是施工企业的事,未能及时督促其它参建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部分建设单位为降低工程造价,不按规定支付安全生产措施经费,造成施工单位在安全防护投入方面经费保障上的困难,对安全生产影响很大。
3. 少数设计单位未能对复杂地质构造、不利的自然环境和施工中采用的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危及施工生产安全,需提出专项安全措施。对建设过程中安全状况实施跟踪管理,出现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提出处理方案,不能从技术支持上提供安全保障
4. 监理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普遍不到位。部分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只抓进度不管安全的现象持迁就态度,怕处理不好关系影响今后工程监理任务承包和其它工作的展开;有的监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知识掌握不够全面,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提出的整改意见针对性不强。未能有效指导施工单位做好各项安全防护工作。
5. 多数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不扎实。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对有些工程项目部管理松弛,普遍存在以包代管现象。部分企业不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近年来建筑领域大量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而建筑行业从业人员75%以上为农民工,企业安全教育和施工技能培训不能满足需要。多数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批滞后。大多项目部编制的应急预案、施工用电、消防方案可操作性不强,未能有效指导施工,未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一旦出现险情无法按预案展开排险。部分项目在高支模搭设和基坑开挖中未按施工方案实施。安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进行检测。绝大多数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往往会千方百计降低安全生产成本,减少安全生产防护方面的投入,甚至冒着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风险强行生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监管重点
1.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建筑行业“诚信制度”的建立。完善建筑企业诚信档案,建立全国统一的行业管理信息化平台,采取信息化手段记录监理、施工企业(含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在建设过程中安全和文明施工情况及不良市场行为,并进行曝光。在工程招标和资质年审中进行量化扣分,从建筑市场准入上严格把关。理顺处罚的渠道,建立联动处罚机制,按现行建设工程管理法规及时实施对参建各方违规行为处罚,确保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积极推进“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建立劳务管理机制。组织参建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使员工掌握安全技能,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2. 施工现场执法监管人员要认真做好工程开工前的安全生产交底工作。建设过程中加大抽查力度,督促参建单位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消除危险源。努力减少一般事故,杜绝群死群伤等重大事故。①严把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关。针对监督员在工程监督中监督工程量大、范围广,只能对工程安全生产实施宏观监控的特点。监督人员应认真总结各类工程的安全生产的监督经验,按不同工程的特点分析危险源,根据现行建设工程管理法规、技术标准、规范我县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制订有针对性的监管预案。在安全生产施工许可条件审查中,就建设、监理、施工各方项目部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参建人员的安全教育,毗邻建筑物、地下管线、架空高压线的防护,安全生产专项方案、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等编制和审查、审批。②在工程建设过程的日常巡查、抽查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开展工作:首先,抓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各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督促各项目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按规定选配有较强责任心、敢于管理、有安全生产实践经验和资质的人员担任专职安全员。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将管理责任制层层落实。形成全员管理的格局;第二,严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作业。劳务工人特别是新进场的工人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才能从事相关劳务;第三,抓大型设备、机具的使用安全检测。对塔吊、物料提升机和外用电梯一律要求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安装后进行登记备案。严格设备进场的性能检查,严抓安装就位后验收,保证施工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杜绝设备运行中的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确保施工设备和机具的使用安全;第四,抓好防高空坠落。严格检查楼梯口、进出口、洞口、井口和预留管道口、井字架进出料口等的围蔽情况。脚手架搭设外立杆内侧必须设置密目式安全立网,1.2m高防护栏杆和0.18m高、厚度不小于10mm的挡脚板。施工作业层须满铺固定脚手板。结构施工层楼面、电梯井内应每隔三层并最多隔10m设置一道安全平网防护。在个人防护方面,要求施工单位给现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人员配安全带;第五,高支模安装必须符合规范并保证现场搭设与方案相互。高支模安装后,必须组织经有关建设各方进行专项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钢筋绑扎中堆料不能过于集中;第六,人工挖孔灌注桩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履行审批。施工过程中每天在工人下井施工前,必须对井下气体检测,方可下井施工。开挖过程中要严防塌孔事故的发生。当设计孔距不能满足规范要求时应采用跳挖的方法施工,发现流砂应停止人工开挖。同时,注意临时施工用电安全,施工现场配备应急抢险器材;第七,深基坑工程。开挖前必须检查围护结构是否经检测合格,入岩强度要符合设计要求,并通过验收。基坑深度超过7米的工程项目,施工专项方案必须通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有审查资质单位审查,并有应急措施后方可施在深基坑施工过程中,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对深基坑实施动态监测。同时,基坑临边负荷要符合设计要求、坑边、坑底应有组织排水、护壁止水要达到设计要求。
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中通过定期、不定期联对重要部位重点检查、危险部位进行反复抽查,督促参建各方切实执行建设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的强制性条文,整改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关键词】建设单位;安全生产;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 TU714 文献标识码: A
1、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在城市快速发展的今天,建筑工程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为人民的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改变。但同时,安全事故也频频发生,不断敲响着沉重的警钟。安全不仅仅关系到一个企业的利润和声誉,更重要的是关系到家庭的幸福以至于是生命!不要带血的利润,这是准则更是底线!
2、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中项目管理的主体成员之一,也是总集成管理者,安全管理更是建设单位管理的重中之重,同时须严格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
2.1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2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2.3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2.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2.5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2.6参加工程项目各阶段安全生产核验及标准化评价工作。
3、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3.1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全面落实企业主体安全责任,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实行谁主管谁负责,逐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3.2重点整治和隐患排查
加强建设施工安全监管,其中重点是针对防范高处坠落事故和防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导致的群死群伤事故。
3.2.1 防范高处坠落事故。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高处作业分级》(GB T3608-2008)等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和规定,规范“三宝”使用和“四口五临边”防护,特别是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的合格、配备、使用情况;临边、洞口、通道口、移动式操作平台、悬挑式物料钢平台、主体结构立面等重点部位的防护情况;攀登作业、悬空作业和交叉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情况。
3.2.3防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导致的群死群伤事故。各参建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及部门地方规章相关规定,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论证、交底和实施等各环节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建设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认真梳理、辨识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各工程项目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台账和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3.3 加强安全培训宣传
建设单位应及时传达并落实国家、市区的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牵头安全培训宣传工作,普及安全培训法律法规和安全培训基础知识,增强安全培训意识。让广大人民群众深知安全培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形成全民安全培训意识,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变“要我培训”为“我要培训”,形成“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的培训意识。同时形成安全培训氛围,使其深入到每一个班组,每一个作业人员。
3.4加强安全监管检查
建设单位要对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检查参建各方履行企业主体安全生产责任,重点是对参建各方履行企业主体安全生产责任的行为,以控制和减少施工过程中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具体检查内容如下:
3.4.1监理单位。监理规划和细则中是否有安全监理专项内容;是否做好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是否做好监理日志;是否做好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是否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安全生产会议;是否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专项方案;是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是否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3.4.2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以第一责任人为核心,分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是否建立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项目经理、安全员等管理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并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从业人员是否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建立安全风险台账;是否有按规定程序审批的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安全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交底、实施、验收等情况;防护用品和设施是否符合标准;是否做好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否对检查中发现或提出的安全隐患或问题进行及时落实整改。
3.5开展应急救援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