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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新法律法规优选九篇

时间:2023-09-17 14:53:03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婚姻新法律法规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婚姻新法律法规

第1篇

本年度是我独立执业的第一年,先前我一直是跟着前辈律师在做,虽然也有一些独立的出庭等工作,但是更多的是做助理方面的事情,从我真正决定独立执业的那一刻起,我就知道,自己要做的事情还有很多很多,要学的知识也还有很多很多。总结本年度的工作,进步和不足都有。

今年市律师协会组织了涉及多个方面的法律专业委员会,倡导律师们积极参加。我根据自己的兴趣和专业特长,选择参加了四个专业委员会,分别是:刑法、劳动法、婚姻家庭、国际投资与贸易专业委员会,特别是劳动法和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我积极参加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包括参加会议讨论,执行电台值班安排,参加普法活动、新法律法规学习及资料收集等工作,专业委员会作为一个组织,是我们律师平时学习和交流的好载体,市律师既然搭起了这个平台,我们就应该很好的去利用,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内容就相对比较多,而且很针对我们平时的工作,对办案水平的提高和专业知识的积累有极大的提高作用。所以我觉得参加这些专业委员会也是我今年工作的一个内容,很受启发,效果不错。明年我将继续积极参加专业委员会的系列活动,以加强自己的工作能力的水平。

因为是自己独立执业的第一年,所以最担心的是业务量问题,担心自己的业务量跟不上。所以在最初的几个月,压力非常大。好在刚开始的那几个月,因为之前的很多工作延续下来,事情很多,一忙起来,就充实些,也没顾到那么多,只是自己在尽力做好目前的工作,当然在闲暇之余,也刻意的往业务量拓宽方面努力。很幸运的是,在2月份,通过努力,我接到了一份法律顾问的业务,一开始,因为双方都是初次接触,法律顾问的合同期限只有三个月,虽然是短短的三个月时间,却是非常珍贵的三个月。当时该公司刚好有一个投资的项目要跟进,我全程跟进了合资前期谈判,合资合同的起草,新公司的注册工作等工作,得到了客户单位的满意和信任。很顺利的,又签订了三个月的法律顾问合同。然后在今年8月,新的法律顾问合同期限改为一年,这是我自己独立执业以后得到了第一个客户,我清楚自己应该做什么,平时我经常主动的和客户单位的联系人联络,询问最近公司的运营情况,在客户有具体的法律服务要求时,尽快的回复和反馈,同时基本保持每月到客户单位现场办公一天,解决一些问题。总之,有了这个良好的基础,也增加了自己的信心,工作更有动力,也更有成果。在今年8月份,我又有了第二家法律顾问单位,我相信通过自己的努力,一定可以有所为。

今年在具体的执业方面,不得不提的是今年系列刑事案件的办理。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我市警方展开了打击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动。因为在XX年我办理过一起伪造身份证的案件,当事人一直保存着我的联系方式,所以在去年年底的时候,我接受一起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件的辩护委托,委托人正是xx年那个案件的当事人介绍过来的。而之后,随着警方打击力度的加强,我在今年又接受了四起类似案件的辩护委托,基本上都得到了委托人的好评。所以我要总结的是,任何一个案子都必须认真去办理,用心去办理,因为很多都隐藏了巨大的案源线索,你把握住了,对自己的工作也是有益无害的。

确实,律师工作强调的是平时的积累,你不可能在碰到具体的案件时,再去搜集资料,找法律依据显然是来不及的,至少你在回答当事人的提问时不能顺利解决。所以我们在平时必须要重要学习,包括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实践经验的总结。现在网络发达,很多最新的法律法规都会在第一时间通过网络,也会有很多关于新法律法规的意见可以供我们参考,所以充分的利用网络资源,可以为我们的学习提供不少捷径。另外很多法院的网站也会有典型案例公布,学习这些案例,也可以积累我们的实践经验。我平时在工作之余上一些专业的法律网站看看,我发现对自己的工作很有帮助。同时我们也应关注一些时事新闻,因为很多新的政策的出台往往都会牵涉到法律的变化,多了解时事,可以锻炼我们的政治敏锐能力。

第2篇

这些方式都是在发生争执以后所采取的补救措施,根据诉讼经济的原则,从争议产生之前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争议发生是减少诉讼资源浪费并使法治深入人心的一种极为重要的方式,因此,继承权公证就应运而生。按照通常的理解,继承权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该公民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在法律中,继承分为两类:一种是法定继承;另一种则是遗嘱继承。为了更好的阐释继承公证存在的一些风险和应当采取哪些防范措施有效的避免风险,本文从实践的角度出发展开论述和分析。

继承公证的基本概念毋庸累述,但是,在实践操作中继承公证需要重点重视的问题有哪些、需要从那些方向保障继承公证实施的程序公证和实体公正,都是需要我们继续研究和分析的内容。做好继承公证能够有效的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构建司法文明和社会文明,有效的稳定社会发展。所以做好继承公证方面的风险防范工作极为重要,在本文中,笔者从实践研究者的角度对继承公证的相关问题展开分析,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和分析,并在论文的最后提出一些防范措施,力求使继承公证这一行为能够达到其应有的效果,为社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继承公证概述

继承公证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一种解决继承问题的方式,为了更好探讨继承公证存在的风险以及采取何种措施避免这些风险,需要首先明白继承公证的一些基本内容。

(一)继承公证的概念

在我国民法中,继承是指作为个体的公民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后,依照相应的程序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公民所遗留的财产转移给继承人所有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在继承关系中是被继承人,而依照法律程序接受财产的公民则是继承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继承制度是为了明确死者的财产应当如何处理的一种制度,而继承公证是为了更好的保障继承关系中的继承行为所设立的一种公证制度,在实践操作中,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时需要根据相应的法律,比如《继承法》、《婚姻法》等。

(二)继承公证需要审查的基本内容

在继承关系中,公证的做出需要有一定的依据,这就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材料,由公证机构进行审查,提交的材料应当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被继承人的基本财产情况的证明、产权证明等、是否有遗嘱及复印件,同时还有提供一些当事人和被继承人之间关系的证明。代位继承人申办公证的,还应提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及申请人与继承人关系的证明,以及公证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公证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情况进行审查,审查的基本内容包括:首先是有关被继承人死亡的相关情况,比如死亡的时间、地点、原因,同时还要审查被继承人的遗留财产请况进行详细的审查,包括财产的数量、种类等,对被继承人拖欠的税款等款项,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办理;其次是对是否有遗嘱的情况作为重点进行审查,如果有遗嘱的,就要按照遗嘱进行办理,不能违背被继承人真实的意愿,如果没有遗嘱则要按照相关的法定程序做出公证。再次是审查当事人是否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公民,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如果不是继承人,则不予受理。最后是审查当事人是否属于代位继承或转继承人。前者指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取得其应继承份额;后者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尚未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可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其应得遗产份额。公证人员应依具体情况办理上述公证。

二、继承公证中存在的风险

继承公证看似是一个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行为,但是由于社会中继承关系的复杂以及各种问题的逐渐凸显,因此继承公证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在本文中成为继承公证的风险,以下就对一些主要的风险展开阐述。

(一)遗产分割协议的合法性风险

当事人要想通过公证机构解决被继承人的遗产问题,首先就是要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用来证明遗产分割协议的真实且合法,这是公证机构将遗产分割进行公证的前提和依据,为了更好的了解被继承人情况和继承人的情况,维护他们的基本权益,公证机构应当尽量到遗产所在地或者继承人较多的地方进行相关事项的办理和查证工作。当事人应当根据上述的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或者委托证件等。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相关事宜。但是,在审查和公证的工作中也应当注意一些问题,比如,遗产分割协议是否经过每个人的同意或者认可,对有遗嘱的处理情况是否遵循了遗嘱、有没有照顾到胎儿的利益等,这都是需要解决的一些实践存在的风险。

(二)法律适用存在的风险

第3篇

总体目标:紧紧把握一个主题(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转型跨越),找准两个基本点(即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和加快依法治乡进程),结合三项重点工作(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努力实现四个突破(即:在法律宣传方式方法上有新突破,在法制宣传阵地建设上有新突破,在依法解决问题方面有新突破,在创新社会管理服务上有新突破)。

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刻理解和把握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认真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建设提出的新要求,以新的目标,新的思维,新的方式,新的精神状态,砥砺奋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迈上新台阶。

2、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把宪法的学习宣传放在首位,进一步增强全乡公民的宪法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意识和民主法治意识;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理念;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基本经验以及基本构成、基本特征,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良好氛围。

3、深入学习宣传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深入开展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深入开展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特殊人群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深入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和、投诉、调解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引导群众依法参与社会管理、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解决矛盾纠纷,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4、深入学习宣传与保障和改善民生相关的法律法规。坚持法制宣传工作和教育群众、服务群众相结合,围绕民生需求,努力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紧跟社会热点和群众关注焦点,深入学习宣传与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医疗卫生、食品安全、社会救助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大力宣传与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5、认真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着力提高领导干部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日常学法用法,以《宪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及新修订颁布的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健全完善党委中心组学法、全体干部集体学法、法制讲座、法制培训、普法考试等制度,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自觉性。不断完善考评体系,把依法行政工作作为“法律进机关”的重要考核内容,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

6、扎实开展“法律进村”活动,着力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通过综治宣传月、“三八”妇女节、“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结合__集市宣传活动等有利时机,大力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推进民主法治村建设,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7、积极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着力提高教师和青少年学生的法治观念。严格落实法制副校长,每学期定期开设法制课,以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义务教育、遵守社会治安管理为主要内容,广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营造良好的校园

法治环境。8、切实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着力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和诚信经营。健全完善企业管理人员定期学法制度,建立学法档案,不断提高经营人员依法生产和经营意识。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以集中宣传和建立固定宣传阵地等方式,在建筑工地、零售批发门点、乡集贸市场等场所悬挂以“综合治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为主要内容的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等,宣传与安全生产、诚信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对管理者、经营者、消费者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安全生产和保障权利的意识。

9、带头开展“法律进单位”活动,着力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水平。坚持在领导干部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继续推行周一学法制度,定期组织干部参加法律知识培训及考试,增强广大干部依法维权、依法履行义务、依法承担责任的意识。在年度考核中,要将学法用法情况作为年终总结的重要内容,并将其作为年度考核、鉴定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10、坚持开展“法律进宗教场所”活动,着力提高宗教管理人员和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法律意识。充分认识开展“法律进宗教场所”的重要性,建立健全法治宣传教育和管理机制,做到人员有组织、有制度、有措施。各站所(单位)互相配合,通过建立法律宣传栏、赠送法律书籍、法制讲座等方式,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开展《宗教事务条例》和民族宗教政策的学习宣传教育,引导广大信教群众自觉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做遵纪守法公民。

11、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全面贯彻落实__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各项制度,充分发挥“司法确认、公调对接、法院委托调解、个案补贴”机制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按照“分级负责,归口调处,站所协作”的原则,以乡综治中心为平台,扎实推行“3+X”和谐调解法,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地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载体,在深入基层,了解民情民意的同时,对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带案下访,领导包案,签约指派,实现矛盾纠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人民群众对调解工作的满意率持续上升,民转刑案件发生率、越级上访率和发生率不断下降的“三升三降”目标。

12、认真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乡党委政府把风险评估作为维护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精心组织推进。对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土地流转等领域,积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认真预测化解风险,着重消除不稳定因素和隐患,保障和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和重大活动的顺利实施,为全乡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软环境。

13、认真开展送法律服务工作。深入开展“法律服务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专项活动;组织开展“法律援助为民服务”主题活动,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大力开展公证便民服务活动;结合“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

14、加强重点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按照“网格化管理、人性化服务”模式,加强实有人口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依托社会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以房管人、以证管人、以业管人”的目标,推动建立覆盖全部实有人口、统一共享的人口基础信息库和动态管理服务体系。严格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必接必送制度,加强过渡性安置基地规范化管理。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加强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脱管和重新犯罪。

15、切实加强专兼结合的普法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大学生村官义务调解员、普法宣传员在农村法制宣传教育中的骨干力量,鼓励妇女小组长担当普法志愿者,进一步壮大普法宣传队伍。通过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和走访调研,着力提高普法队伍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1

16、切实加强法治宣传示范点建设。结合最美村庄建设,新建三棵柳村、五堆子村法治宣传示范点,因地制宜制定工作标准,着力提升示范带动作用。通过示范点建设,弘扬法治精神,引导公民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法律价值取向和法律行为方式,在全社会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维护法治权威的氛围,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17、创新法制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创新活动载体,确保“双联”行动六项任务(宣传政策、反映民意、促进发展、疏导情绪、强基固本、推广典型)全面落实。继续实施“百名普法骨干千场法制讲座”,进一步扩大普法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加强“法德”教育,充分利用道德讲堂,定期对农村常见婚姻、赡养、山林土地等纠纷进行梳理,对典型案例进行面对面调处,并扩大群众参与面,以案释法的同时进行警示教育,鼓励和带动群众自觉践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树立健康向上的社会新风,不断凝聚发展的正能量。

18、继续深化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认真总结推广“民主法治村”创建工作经验,扩大基层法治创建活动范围,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不断提高基层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19、进一步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充分利用便民服务大厅,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组织网络建设,提升信息公开内容的完整性和权威性。重点扩大公共资金使用、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项目审批和实施方面的信息公开,扩大完善食品安全、公共卫生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加大惠农资金、低保票决等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信息公开,全面提高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第4篇

一、“四五”普法工作情况

自2001年以来,我单位的“四五”普法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区人大、政协的监督下,在市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全区民政系统各部门紧紧围绕“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从提高认识,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组织领导入手,坚持“五抓”,即抓落实、抓重点、抓提高、抓深化、抓创新,有力地推动了“四五”普法工作向纵深发展。

(一)广泛宣传抓落实,扎实做好启动工作

为保证“四五”普法规划的顺利实现,在启动准备阶段,我们就广泛地进行宣传发动,力求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动员部署到位,工作落实到位。通过精心筹备,8月22日,在我局召开“三五”普法表彰暨“四五”普法动员会议。为营造启动声势,分别开展了“四五”普法启动周和“四五”普法宣传月系列活动。为加大宣传力度,2001年10月,组织各部门、街道精心制作了15块展板,展示“三五”普法成果与“四五”普法目标任务和意义等;结合第一个“12·4”法制宣传日活动,在全区民政系统内开展了“四五”普法宣传月活动,开展法律咨询、举办法制讲座和培训班、印发宣传资料、悬挂张贴标语,对“四五”普法的意义,目标和任务进行广泛宣传。

针对“四五”普法工作提出的新的目标任务和要求,为扎实做好启动工作,民政局高度重视,始终坚持把“四五”普法工作列入年度单位精神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之中,确保“四五”普法工作落到实处。一是健全了组织网络。根据人员变化,及时调整了局普法领导小组成员,加强对“四五”普法工作的领导;基层单位也健全了“四五”普法组织领导机构,全局上下形成网络,实行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主抓、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二是周密制定了规划。根据上级部署,结合我单位实际,组织人员深入民政所属事业单位及各福利企业和街道、社区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调研,集思广益,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四五”普法规划。整个规划全面贯彻“两转变、两提高”的工作要求,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责任,为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依据。三是加强了普法队伍建设。组织专人专门负责“四五”普法工作,成立了民政系统“四五”普法工作宣传活动小组,在全系统建立健全了法制宣传网络。会同区政法委等部门抓好各乡镇、街道分管普法工作领导和民政部门领导业务知识的培训。

(二)明确任务抓重点,实现工作整体推进

“四五”普法工作开展以来,全系统认真按照普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要求,抓好重点对象,确定重点学习内容,实现整体推进。一是抓好领导干部学法。组织召开全系统领导干部学法动员大会,对领导干部学法进行动员和部署,将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纳入干部年度培训计划。近两年来,先后举办了领导干部WTO法律知识讲座、民政法制讲座、依法行政法律知识讲座,将法律知识纳入各级干部培训班的必学内容,结合基层“三个代表”学教活动,对社区、村干部进行法制教育,举办法制讲座7场次,有力地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二是抓好福利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协调区工商、计经委等部门,制定福利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四五”普法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有的企业还确定了一法一季一考制度,开展了法律知识竞赛。上述活动较好地推动了民政系统学法活动的全面开展。

(三)拓宽渠道抓提高,营造浓厚普法氛围

“四五”普法以来,我们注重拓展普法工作新的阵地和形式。一是主动“送”。每年都组织、聘请有关执法部门、律师、公证人员和法律工作者开展“送法下乡”活动,共发送学法资料5000份,接待法律咨询者800多人次;开展送法律进社区,在社区和村建立法制宣传栏。二是突出“新”。广泛宣传普及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各单位共举办WTO法律知识讲座20余场(次),征订发放WTO知识读本700多册,举办新颁布的《婚姻法》、《行政许可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培训班和讲座,开展《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的知识竞赛和宣传月活动,有力地促进了新法律法规实施。三是扩大“面”。每年都坚持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月活动,采取多种形式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影响,同时,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不断扩大普法覆盖面。

(四)紧贴中心抓深化,有针对性开展法制宣传工作

为使普法工作取得实效,我们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化普法教育,坚持把普法工作与处理热点、难点问题相结合,紧贴“严打”整治斗争、城镇建设、农村税费改革、村(居)换届选举、市场经济秩序整顿和防“非典”等工作,开展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为促进区委、区政府各项中心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在“严打”整治斗争期间,全区开展了“严打”法律知识竞赛活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月活动,编印下发“严打”法制宣传手册,举办了“严打”法律知识培训班和讲座,宣传“严打”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在防“非典”期间,我们及时组织两个宣传小分队深入镇、村,大力开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栏、宣传板报等阵地开展“防非”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组织人员编印“依法防非二十问”,有力地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依法“防非”的意识,为战胜“非典”奠定了思想基础。

(五)普治结合抓创新,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区工作的开展

“四五”普法工作始终强调学用结合,通过普法推进基层依法治理,促进依法治区工作深入开展,为实现依法治区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在广泛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基础上,把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推行“四民主、两公开”作为重点,开展了民主法治示范村工作,制定了《关于在全区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活动实施意见》及示范内容和考核标准,召开了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现场会。通过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创建活动,完善健全了村级各项制度,推进了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进一步提高了村民自治水平。

二、主要成效

通过近几年来全体干部职工一致努力,民政系统“四五”普法工作已取得明显的成效,概括起来就是三个“增强”。

(一)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

据统计,“四五”普法以来,系统内各部门全都聘请了法律顾问,全面实行政务公开;民政局专门成立了法律顾问小组,建立了法制联络员制度,明确在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前都要请法律顾问介入,从而实现了完全靠行政命令推动工作向靠法律手段开展工作的历史性转变。

(二)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增强。

“四五”普法以来,民政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断提高,80%以上人员达到大专文化,行政执法形象进一步优化。近两年来,民政局作出行政处罚12起,其中4起行政处罚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没有发生一起行政复议被撤销和行政诉讼败诉案件。

(三)广大群众的法律素质和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进一步增强。

通过普法教育,群众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越来越多的群众能够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发生在身边的事,怎么做合法?怎么做不合法?鉴别能力增强了;在履行义务方面都能按法律规定去办,广大群众由过去的遇事找区长、找领导评公理,向现在的遇事找法律、找司法机关讨公道转变,依法自维能力增强。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民政系统“四五”普法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着工作发展不平衡,普法措施和手段缺乏创新等问题。今后,我们将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两个率先”和创建“和谐发展社会”的目标,抓重点树典型,强化制度落实,更新普法工作理念,以理念的更新引导工作的创新,以创新的举措打开工作的新局面,进一步推进我区“四五”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抓基础,树典型,以点带面,努力实现普法工作的全面提升

按照“四五”普法规划要求,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系统各部门普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落实,不断完善普法组织网络建设,拓宽工作渠道,创新工作方法。强化调研力量,抓好机关、社区、村、福利企业等不同类型普法典型,做好典型经验的总结推广,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以点带面,促进面上工作的开展。

(二)抓重点,求创新,注重实效,不断加大普法工作的组织实施力度

积极配合区相关职能部门抓好领导干部的学法工作,力求在计划、制度、内容、实施、考核五落实的基础上继续探索干部学法新思路,开辟干部学法新途径。进一步拓展普法阵地和形式,继续开展“送法下乡”、“送法进校园”、“送法进社区”等活动。加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诚信制度建设方面的法制宣传,力求在普法理念上有新突破,方式方法上有新形式,规范制度方面有新进展。积极探索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新途径和新方法,提高公民的信用意识、道德意识、守法意识,全面提升社会公信力,努力营造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法治与信用环境。

第5篇

十多年前在中国驻德国大使馆工作时,偶尔翻阅以前的资料,一本被注销的中国普通护照引起了我的关注。这本护照的主人竟是我失去联系多年的大学同学。这本中国护照之所以被注销,是因为她已加入了德国国籍。

与同学取得联系之后,老同学向我叙述了她大学毕业之后的经历。她在德国一所大学作为访问学者进修期间,与一位德国同事相恋,最后二人喜结秦晋。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公民前往德国留学、工作的人越来越多,像我同学这样通过与德国人联姻而获取德国国籍的也不少,但更多的人却是在德国苛刻的入籍门槛门前却步。

德国并非像美国那样的移民国家,想要移民德国长期居留或者加入其国籍,难度之大是普通人难以想象的。想要非法移民到意大利或西班牙,只要通过大赦就可以获取居留权和国籍,而在德国想也别想。德国严苛的入籍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刻的民族原因。

想入籍,光嫁给德国人是不够的

德国的第一部《国籍法》诞生于1913年7月22日。由于当时的皇帝威廉二世推崇血统论,这部法律带有明显的种族主义色彩。到了纳粹时代,希特勒更是将“种族论”推向了极致,比如通过修改《国籍法》,剥夺了数十万犹太裔德国人的公民权。

二战以后,联邦德国通过出台《基本法》等一系列新法律,摒弃了纳粹德国时期的《国籍法》,但却一直沿用了威廉时代的国籍法基础。这一陈旧的国籍法使得非德意志人加入德国国籍可望不可即。

2000年,为与欧盟法律精神相一致,联邦德国对本国的法律进行了清理,出台、修订了一系列涉及社会政治、经济秩序以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其中就包含涉及730万在德外籍人切身利益的《国籍法》。新《国籍法》在外籍人士入籍的门槛设置方面低了不少,当然,这是相对于以前的旧《国籍法》说的。比方说新《国籍法》在德国历史上第一次有条件地承认双重国籍,将传统的确定国籍方式由“血统论”改为了“出生地论”。根据新《国籍法》,德国国籍大致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得:

一、父母中有一人有德国国籍,则其亲生子女自出生之日起即可获得德国国籍。

二、凡是在德出生的外籍人子女,只要其外籍父母中一方在德已连续且合法居留8年以上,并已获得在德永久居留权至少3年,其自出生之日起自动享有德国国籍;待其成长至23岁后,必须在德国国籍和其外籍父母国籍中选择其一。

三、由德国人合法收养的、提出收养申请时儿童未满18岁的,可获得德国国籍。

四、在德国境内定居的外国人,如果拥有自己的住房,能够养活自己和家属,经申请,可以由其定居的联邦州批准入籍。

修订后的德国《国籍法》貌似比以前宽松了许多,但各个联邦州在具体操作上仍有各自的做法。德国真正成为像美国,甚至是其欧洲的伙伴意大利和西班牙那样相对自由的移民国家,仍有很长的路要走。外籍人想要真正入籍德国、真正融入当地的主流社会,也非朝夕之事。

在德国,离婚很简单

与入籍之难,难于上青天相比,在德国办理离婚则容易多了。

德国离婚法奉行所谓的“破裂主义”,也就是说,请求离婚的唯一理由是婚姻破裂。如果婚姻双方分居一年并且双方均同意离婚,则推定婚姻破裂;如果夫妻双方3年来一直分居生活,也可推定婚姻破裂。

与国内盛行的协议离婚相比,德国根本就不承认协议离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只在经婚姻一方或双方申请、由法院判决后,方得离婚。婚姻随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而解除”。

为防止损害未成年子女或另一方配偶的利益,法律还有三项例外规定:婚姻双方分居未满一年的,原则上不准离婚;婚姻即便破裂,但为了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有维持婚姻必要的,不得离婚;离婚对反对离婚的配偶过于苛刻、且权衡离婚请求人的利益而有维持婚姻的必要的,不得离婚。

德国专门设有家庭法院管辖离婚诉讼。该法院可以对婚姻的解除和离婚后果问题包括赡养、监护、夫妻财产分割等同时做出判决。

对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德国法律也有较明确的规定。一是净益平衡原则。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离婚时,只要确定夫妻各自财产的净值部分(离婚时财产价值减去结婚时的财产价值),其增加部分均分即可。这种方法被称为“净益平衡原则”。

二是供养补偿制度。为保障没有工作但对家庭有贡献的妇女的权益,德国特别设立了“供养补偿制度”。婚姻双方中的一方在婚姻期间所得的养老金、退休金、残疾及失业等津贴,由双方均等享有,并在离婚时结算平衡。此外,如果婚姻一方在离婚后不能负担自己的生活费,则该方可以向婚姻另一方索要生活费,该生活费可以包括子女抚养费、养老费、就业之前的生活费以及其它出于公平理由的生活费等。

第6篇

下面就当前农村法制教育工作中的新特点、新问题及其对策谈一些认识。

一、当前农村普法工作呈现出新特点

农村普法教育工作,由于其范围广、人员多,文化层次差异大、组织程度低,始终是普法教育的薄弱环节。尤其是进入新的社会转型期,无论是在组织形式上、实施方法上、学法需求上等诸多方面,与前三个五年普法相比,都已发生了较大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主要是:

(一)、农村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和生活节奏的加快,使以往采用的集中上课的教育形式不再切实可行,呈现出组织难度明显加大的特点。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地方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观念的逐步确立,农村已经不再是从事单一的农业生产,不再象过去那样参加农业集体劳动,而是更多的人已经跳出原来的生活圈子,外出从事第一、二、三产业,农民集体活动的时间和机会明显减少。这种人员上的分散性和流动性,使得过去那种以村、组为单位进行上课教育的方法已难以施行;另外,随着现代人生活节奏的加快,过去那种“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活方式已被打破,农闲不闲,使得过去采用的利用农闲时机进行集中普法教育的方法也难以实施。这一特点需要重新探索农村普法教育的有效方法和形式。

(二)、行业分工的细化,专业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使农村普法教育工作呈现出多样化、专业化的特点。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农民所从事的行业也越来越多。加入WTO后,对农村普法的要求更高,内容更广,如果仍象以往那样对农民只进行婚姻家庭、农业生产、土地建房等方面的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已满足不了农民的需求。无论是在企业务工的农民,还是从事农业生产、个体工商业、农副产品加工的农民,对经济活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关心程度明显高于过去,尤其是对了解和掌握与自己所从事的行业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的欲望日益强烈。这就使农村普法工作出现了多样化、专业化的要求。

(三)、广大农村干部群众对学法由新鲜感、兴趣感,逐步发展为学以致用、解决实际问题,使农村普法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一五”抓学习,“二五”抓提高,“三五”抓运用,“四五”抓素质,这是对普法教育的形象说法。“一五”普法是法律知识的启蒙教育,那时候干部群众,尤其是农村的广大群众对法律有一种新鲜感,对学法有着较为浓厚的兴趣,那时的学法目的是为了多学习和掌握一些知识;随着普法的不断深入,农村群众对学法的目的、要求发生了变化。现在学法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有明确的目的性和实用性。这一特点要求农村普法教育的内容要更具有针对性。

二、当前农村普法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由于各级对农村普法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缺乏足够的认识,仍采用老观念、老方法来组织实施教育,使农村的普法工作在深度和广度上都难于推进,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原因有:

(一)、认识上的偏差。有的认为,经过近20年的普法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已经掌握了不少法律知识,一些常用的法律法规知识都已学过,已经达到了普法的目的。因此,大规模、全民性的普法任务已经完成,普法工作该结束了。还有少数基层单位认为,普法是软任务,搞好搞坏无足轻重,对此项工作持轻视态度,产生组织领导上的“疲软性”。由于认识上的偏差,使普法工作摆不上位子,挂不上号,上级抓一抓就动一动,完全处于应付状态,在组织领导上不够得力。

(二)、教育内容缺乏针对性。绝大多数单位在制定计划时,没有针对本地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次和不同对象,根据不同时期和阶段的特点来确定学习内容,制定的“规划”、“计划”上下一个样,学习的内容也是各地一个样,缺乏针对性。

(三)、教育形式的单一性。目前农村普法形式比较单一,没有最大限度地调动人们的学法热情。有的镇除每年组织1—2次农村基层干部学法培训班外,其他形式基本上都不太落实或是很难落实到位。尤其是村一级,更缺少生动活泼的教育形式,使普法任务得不到落实。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一是各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对普法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没有真正提高到依法治国的高度来看待,仍然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二是从事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力量极其薄弱。虽然各镇均成立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但实际上只是基层司法所兼管这项工作,加上司法所工作千头万绪、任务重,没有足够精力来抓这项工作,使农村普法工作很难实行长效管理。三是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普法经费得不到落实。虽然在《规划》里,各级都要求将普法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但在农村真正完全落实到位的不多,在一定程度上给农村普法工作带来客观上障碍。

三、搞好农村普法教育的对策

针对以上农村普法工作中出现的新特点和新问题,应采取如下对策:

(一)、切实加强对农村普法工作的领导。农村普法教育开展得如何,将直接关系到全民普法工作的任务能否顺利完成,关系到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关系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基层的贯彻落实。各级领导要彻底转变观念,真正从思想上认识普法教育的重要性和长期性,切实加强对农村普法工作的领导。尤其是镇党委政府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依法治镇领导小组要真正发挥其领导作用,改变过去那种只挂名不干事的状况;要定期分析本地本单位普法教育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确保农村普法工作顺利开展。

(二)、突出两个重点。一是突出重点内容。在重点内容上,要切实抓好与农村、农业及村民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在选择内容时,一定要结合本地实际,针对本地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一定时期内择一些重点内容,这样才有针对性,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二是要突出重点对象。农村普法教育的重点对象是村、组干部,农村流动人员。切实把提高这部分人的法律素质,作为农村普法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抓住村组干部的学法,能够带动广大村民群众的学法;抓住流动人员的学法,对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始终抓住这两个重点。

第7篇

一、“四五”普法工作情况

自2001年以来,我区的“四五”普法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区人大、政协的监督下,在市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全区各单位、各部门紧紧围绕“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从提高认识,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组织领导入手,坚持“五抓”,即抓落实、抓重点、抓提高、抓深化、抓创新,有力地推动了“四五”普法工作向纵深发展。

(一)广泛宣传抓落实,扎实做好启动工作

为保证“四五”普法规划的顺利实现,在启动准备阶段,我区就广泛地进行宣传发动,力求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动员部署到位,工作落实到位。为加大宣传力度,2001年5月,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司法局组织区机关和镇街精心制作了24块展板,向全区展示“三五”普法成果与“四五”普法目标任务和意义等;结合第一个“12·4”法制宣传日活动,在全区开展了“四五”普法宣传月活动,开展法律咨询、举办法制讲座和培训班、印发宣传资料、悬挂张贴标语、邀请人大、政协视察,并利用区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对“四五”普法的意义,目标和任务进行广泛宣传。在宣传过程中,区委也高度重视,于2001年8月以贯彻全国和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为契机,召开常委会专题研究了“四五”普法工作,区人大也及时地听取了“四五”普法工作情况汇报,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2001年10月区委、区政府召开了“四五”普法工作动员大会,会上传达了全国和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对“三五”普法工作进行了总结表彰,对“四五”普法工作进行了动员和部署,全区各部门、各镇街也先后召开会议,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四五”普法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有力地提高了全区各部门、各单位对“四五”普法重要性的认识。

针对“四五”普法工作提出的新的目标任务和要求,为扎实做好启动工作,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始终坚持把“四五”普法工作列入年度全区精神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之中,确保“四五”普法工作落到实处。一是健全了组织网络。区委根据人员变化,及时调整了依法治区领导小组成员,加强对“四五”普法工作的领导;各镇街、各部委办局也都成立了“四五”普法领导小组或对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进行相应调整;基层单位也健全了“四五”普法组织领导机构,全区上下形成网络,实行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主抓、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二是周密制定了规划。根据中央和省市“四五”普法规划精神,结合全区实际,制定了区“四五”普法规划,区内各镇街、各部门也结合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规划。三是加强了队伍建设。全区建立了学法讲师团、普法依法治区联络员、法制宣传骨干队伍和法制副校长队伍,并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四是加强普法骨干培训。2001年12月在区委党校举办了全区“四五”普法骨干培训班,各镇街和部门也举办了50余期骨干培训班,共培训骨干2000余人。五是及时征订发放教材。先后征订发放省编“四五”普法干部读本1500余本和农民普法读本2100本,编印发放法制宣传手册6000本。六是落实了普法经费。根据区委常委会意见,区财政每年都按照“四五”普法规划要求拨付普法经费,为开展“四五”普法工作创造了物质条件。

(二)明确任务抓重点,实现工作整体推进

“四五”普法工作开展以来,全区认真按照普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要求,抓好重点对象,确定重点学习内容,实现整体推进。一是抓好各级领导干部学法。2002年9月27日组织召开全区领导干部学法动员大会,对全区领导干部学法进行动员和部署。区委组织部门把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纳入干部年度培训计划。近两年来,全区先后举办了区管领导干部WTO法律知识讲座、知识产权法制讲座、依法行政法律知识讲座,区委党校还把法律知识纳入各级干部培训班的必学内容,结合基层“三个代表”学教活动,对全区镇村两级干部进行法制教育,举办法制讲座22场次,有力地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二是抓好国家公务员和企业管理人员学法。2002年,区委宣传部、区人事局、司法局联合成立了全区公务员学法协调小组,制定下发了《关于在全区公务员中开展学法用法和进行依法行政培训的意见》。区法制部门抓住全区执法人员换证契机,每年对全区行政执法人员分层次地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区工商等部门联合分三期对全区企业管理人员进行了法律法规培训,培训人员达300多人。根据《国家公务员学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培训意见》,各镇街、各部门在公务员中开展了一月一法的学习活动,有的部门还确定了一法一季一考制度,有的镇街和部门还开展了法律知识竞赛,上述活动较好地推动了全区公务员学法活动的全面开展。三是抓青少年的法制教育。近两年来,全区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开展了“送法进校园”活动,有11万多人次的青少年学生接受了法制教育。为抓好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区里组织了公、检、法、司80余名干部受聘担任各校法制副校长,并做到职责明确。利用省警官学院的教育资源,团区委、教委、司法局共同创办了全区中小学生法制教育基地,聘请该校101名品学兼优的大学生,为全区40多所中小学校担任法制辅导员。区政法各部门积极开展警校共建和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区检察院与区教育局联合在全区中学生中开展了“两法”知识竞赛和学法征文活动,区司法局开展了法制宣传漫画创作活动,开拓普法教育新路子。基层各单位也开展了特点鲜明的青少年学生学法活动,如江苏省江浦高级中学每年都对高一新生进行专门的相关法律知识教育并测试;XX小学突出学生自我参与,自我教育,成立少年法学院,引导青少年学生自觉学法、守法、护法;永宁镇2002年在全镇中小学生中开展“我与父母、教师同学法”活动,通过宣传橱窗、班队会、专题演讲、图片展等形式,宣传法律,预防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泰山镇组织全镇2000多名学生进行法律知识考试,以考促学,收到较好效果。

(三)拓宽渠道抓提高,营造浓厚普法氛围

“四五”普法以来,全区普法工作注重拓展新的阵地和形式。一是主动“送”。每年都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律师、公证人员和法律工作者开展大型“送法下乡”活动,共发送学法资料5000份,接待法律咨询者800多人次;开展送法律进社区,在社区和村建立法制宣传栏;开展“送法制文艺下乡”活动,2001年,区委宣传部、区司法局、文化局相互配合,精心编排了“法与道德”四部新剧目,在全区巡回演出20多场,深受群众欢迎。坚持开展“送法进教堂”活动,每年都有万余名教徒接受了法律、政策教育。二是突出“新”。广泛宣传普及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全区各单位共举办WTO法律知识讲座30余场(次),征订发放WTO知识读本700多册,举办新颁布的《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培训班和讲座,开展《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的知识竞赛和宣传月活动,有力地促进了新法律法规实施。三是扩大“面”。区里每年都坚持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月活动,采取多种形式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影响,同时,充分利用区内各种宣传媒体,不断扩大普法覆盖面。区电台、电视台和XX报按照“四五”普法目标任务,从各自特点出发,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不断完善法制宣传专栏和专题节目。全区基本形成了法制宣传“电台有声,荧屏有像,报刊有文”的立体宣传格局。

(四)紧贴中心抓深化,有针对性开展法制宣传工作

为使普法工作取得实效,我们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化普法教育,坚持把普法工作与处理热点、难点问题相结合,紧贴“严打”整治斗争、城镇建设、农村税费改革、村(居)换届选举、市场经济秩序整顿和防“非典”等工作,开展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为促进区委、区政府各项中心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在“严打”整治斗争期间,全区开展了“严打”法律知识竞赛活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月活动,编印下发“严打”法制宣传手册,举办了“严打”法律知识培训班和讲座,宣传“严打”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在防“非典”期间,司法局及时组织两个宣传小分队深入镇、村,大力开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栏、宣传板报等阵地开展“防非”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组织人员编印“依法防非二十问”,在XX报开办“依法防非”专栏,向基层单位发放各类“防非”法律法规宣传资料3000多份,有力地增强了全区广大干部群众依法“防非”的意识,为战胜“非典”奠定了思想基础。

(五)普治结合抓创新,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区工作的开展

全区“四五”普法工作始终强调学用结合,通过普法推进基层依法治理,促进依法治区工作深入开展,为实现依法治区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在广泛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基础上,把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推行“四民主、两公开”作为重点,开展了民主法治示范村工作,制定了《关于在全区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活动实施意见》及示范内容和考核标准,召开了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现场会。通过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创建活动,完善健全了村级各项制度,推进了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进一步提高了村民自治水平。

各执法部门坚持把学法与依法行政相结合,自觉依法规范自身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各执法机关进一步拓展政务公开渠道,规范政务公开内容,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精减行政性审批事项,积极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机关办事效率进一步提高。通过召开全区依法行政经验交流会和基层文明站所创建活动,推进了执法责任制的深入开展。按照上级部署,全区先后开展了“严打”整治斗争、依法减轻农民负担、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专项治理工作,从各个层面提高普法依法治理的成效。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区相关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利用宣传车、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栏、标语、横幅全面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并采取措施,打击制假售假、无证经营、经济欺诈等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整顿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和维护社会信用和市场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

二、主要成效

通过近三年的全区上下一致努力,我区“四五”普法工作已取得明显的成效,概括起来就是三个“增强”。

(一)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

据统计,“四五”普法以来,区、镇两级政府全都聘请了法律顾问,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区政府今年5月专门成立了法律顾问小组,建立了法制联络员制度,明确在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前都要请法律顾问介入,从而实现了完全靠行政命令推动工作向靠法律手段开展工作的历史性转变。

(二)执法机关及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增强。

据统计,“四五”普法以来,全区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断提高,80%以上人员达到大专文化,行政执法形象进一步优化;全区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数虽然增加,但是撤销行政行为的案件数不断下降;2002年区法制部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30件,经复议撤销行政案件3件,表明行政执法的质量有了明显提高。近两年来,区交通局作出行政处罚16621起,其中13起行政处罚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没有发生一起行政复议被撤销和行政诉讼败诉案件。

(三)广大群众的法律素质和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进一步增强。

通过普法教育,群众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越来越多的群众能够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发生在身边的事,怎么做合法?怎么做不合法?鉴别能力增强了;在履行义务方面都能按法律规定去办,广大群众由过去的遇事找区长、镇长评公理,向现在的遇事找法律、找司法机关讨公道转变,依法自维能力增强。去年,我区盘城镇(原永丰乡)442户农民由于购买了劣质稻种导致收成大幅减产,农户在找种子销售商无果的情况下,没有去找镇长、区长,而是找农业专家进行鉴定,找法律机构进行咨询,最终在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打赢了官司,顺利地拿到了50多万的赔偿款。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我区“四五”普法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着工作发展不平衡,普法措施和手段缺乏创新等问题。今后,我们将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两个率先”和创建“最安全城市”的目标,抓重点树典型,强化制度落实,更新普法工作理念,以理念的更新引导工作的创新,以创新的举措打开工作的新局面,进一步推进我区“四五”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抓基础,树典型,以点带面,努力实现普法工作的全面提升

按照“四五”普法规划要求,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各单位、各部门普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落实,不断完善普法组织网络建设,拓宽工作渠道,创新工作方法。强化调研力量,抓好机关、镇、村、企业、学校等不同类型普法典型,做好典型经验的总结推广,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以点带面,促进面上工作的开展。

(二)抓重点,求创新,注重实效,不断加大普法工作的组织实施力度

积极配合区相关职能部门抓好领导干部的学法工作,力求在计划、制度、内容、实施、考核五落实的基础上继续探索干部学法新思路,开辟干部学法新途径。进一步拓展普法阵地和形式,继续开展“送法下乡”、“送法进教堂”、“送法进校园”、“送法进社区”等活动。加大“青少年维权岗”和“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创建力度,形式多样地开展各类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逐步构建、完善全区的青少年法制教育体系。加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诚信制度建设方面的法制宣传,力求在普法理念上有新突破,方式方法上有新形式,规范制度方面有新进展。积极探索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新途径和新方法,提高全区公民的信用意识、道德意识、守法意识,全面提升社会公信力,努力营造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法治与信用环境。小陈老师工作室原创

第8篇

针对法制教育面临的问题与矛盾分析,重点从创新法制教育形式、区别不同教育对象、注重法制教育应用等方面,促进法制教育,引导干部员工以法治的思维、法治的理念、法治的手段合规经营、依法治企。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治思维法制教育

全面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普法工作已经不再单单是意识形态的宣教,而是包括对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的宣传。当前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都有了长足的提升,但面对日新月异的形势,法制教育工作距离形势的发展、员工的需要和社会的需求还有很大差距。

一、法制教育面临的问题与矛盾

(一)法治意识方面

法治思维匮乏。亚里士多德说:“法律是没有激情的理性。”通俗来说,法律是在理性的条文空间里游走的刚性的线条,一旦突破这一底线就会触犯法律。但是法律的空间又比较宽泛,一般的干部职工觉得遥不可及,甚至部分基层单位对法制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认识不高,认为学法用法、依法治理是公、检、法、司的事情,与己无关,这样就出现了部分人员脑子里缺少法律的思维,尤其是在遇到具体事务的时候,不用法律的思维去解决事情,不会用法律的武器规避或抵御风险。如机关工作人员掌握的法律知识较丰富,是因为他们工作

涉及的相关法律比较多,但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仍不能满足企业经营工作的需要,导致有些涉及企业经营的法律问题不能顺利依法解决。有时因法律知识缺乏,给企业造成损失。

(二)法制教育方面

提到法制教育工作,很多基层单位更多的是为了完成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法制宣贯任务,这就导致法制宣传更多的时候走过场,学习形式也比较单一,例如简单的出一期普法黑板报、上一节普法课等。有时会出现法制宣传教育和“主题日”、“主题活动”相结合的方式,为了宣传教育而宣传教育,宣传内容往往是“水过地皮湿”不能深入人心。这种简单直接的法制教育形式往往目的性较强,任务完成就好,基层员工群众听进去多少无所谓,从而阻碍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发展。方向侧重义务履行。目前的法制教育方向多是把教育员工如何履行法律义务、不得违法犯罪放在首位,目标定位于员工的知法、守法上,只要员工不在单位犯法、不挑战单位底线就万事大吉。从而衍生出单纯的、单向的法律知识“灌输”,只是授之以鱼,而忽视了如何授之以渔,也就使员工无法树立现代法律理念,更无法实现法治的目的,甚至会成为法治的障碍,法制宣传教育就失去了本意。

二、法制教育的途径与措施

(一)创新法制教育形式

针对基层法制教育缺乏教师、缺少平台的问题,要立足多元化,从服务基层着手,加强法制教育队伍、阵地和网络建设,解决推进法制教育工作的瓶颈问题。一是盘活人才资源,打造一支专业化普法队伍。国以才立,政以才治,业以才兴。合理的吸引、集聚、开发、使用、盘活专业技术人才对于采油厂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律知识的专业性、法制教育的长期性决定了法制教育工作更需要法律专业知识的支撑。为了让广大干部职工觉得法律知识不再干涩、生硬,要按照“让身边人讲听得懂的法律”的思路,选拔有热情、有经验人员参加各类普法骨干培训班,优选拔专业知识丰富人员成立普法讲师团,形成服务生产、涵盖生活的普法点课“菜单”,内容涉及涉油犯罪、婚姻家庭、侵权责任等,为普法宣教提供坚实的保障。二是统筹阵地资源,打造一个基层学法讲堂。要针对钻井行业点多、线长、面广,三级单位较为分散的特点,开辟“微课堂”,推进法制教育工作进网络。利用微信、普法短信等新媒体平台,围绕员工关心的婚姻家庭、房产继承、抵押担保、交通侵权等法律问题,设立专栏答疑解惑,建立法律知识试题库。要推进法制教育工作进会场、进班组、进学堂。三是用好共建资源,完善一套内外法制教育网络。要积极与地方政府联合、联动,建立油地法制教育共建平台,一方面发挥青年志愿者作用,把法制教育工作向家庭、向岗位、向社区延伸;一方面多次联合油区周边单位和部门开展“送法律进入街道、进乡村”活动。

(二)区别不同教育对象

要紧紧围绕企业中心工作,立足全员化覆盖,充分发挥法制教育工作的指导、教育作用,针对不同层面的不同受教群众的特点,开展形式多样宣传教育。一是经营管理人员重实用。企业的兴衰成败根结底取决于人,而企业经营管理者是企业的灵魂和核心,是其中的关键因素。在全民普法讲法、大众越来越多地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的今天,可以说,企业经营随时都伴随着法律风险。法条多、范围广,一个经营管理人员不可能在最短时间内全面消化与之有关的法律法规。为了让经营管理人员又专又精的掌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护身符,要按照条块管理的模式,加强重要经营管理岗位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学习,组织好专业化培训和专题讲座,通过专业化法制教育,有效提升了经营管理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水平。二是非在职群体重疏导。当前,企业非在职人员群体庞大,利益相互交织,诉求各不相同,要针对非在职群体不同特点,有的放矢开展普法工作。面对协解家属群体,积极开展条例等法规宣传,解读政策信息,引导特殊人员正确反应诉求,同时采取柔性管理,开展党员结对帮扶活动,及时掌握群体动态,及时化解突出问题;面对退休员工群体,结合生活中常遇到的赡养、继承、公证等法律问题,组织专题普法讲座,增强老年人法律意识,促进家庭和睦和大局稳定。

(三)注重法制教育应用

法制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让全体干部树立法治的思维,以法治的方式推动各项工作健康的开展。要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原则,立足法制教育常态化,建立健全联动、创新、学用工作机制,营造出用法的良好氛围。要结合国家法律和上级政策规定,用法治思维建立完善符合钻井生产经营特点和实际、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制度和标准体系,规避法律风险,依法合规经营。要围绕建立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坚持从保障企业安全、爱护干部政治生命、提升发展质量效益等方面积极探索,将各项工作法律化。

参考文献:

第9篇

论文摘要 继承权产生的争议问题是一个重要且急需解决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有诉讼、调解、协商等多种方式。但是,这些方式都是在发生争执以后所采取的补救措施,根据诉讼经济的原则,从争议产生之前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争议发生是减少诉讼资源浪费并使法治深入人心的一种极为重要的方式,因此,继承权公证就应运而生。按照通常的理解,继承权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该公民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在法律中,继承分为两类:一种是法定继承;另一种则是遗嘱继承。为了更好的阐释继承公证存在的一些风险和应当采取哪些防范措施有效的避免风险,本文从实践的角度出发展开论述和分析。

论文关键词 继承公证 存在风险 防范措施

继承公证的基本概念毋庸累述,但是,在实践操作中继承公证需要重点重视的问题有哪些、需要从那些方向保障继承公证实施的程序公证和实体公正,都是需要我们继续研究和分析的内容。做好继承公证能够有效的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构建司法文明和社会文明,有效的稳定社会发展。所以做好继承公证方面的风险防范工作极为重要,在本文中,笔者从实践研究者的角度对继承公证的相关问题展开分析,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和分析,并在论文的最后提出一些防范措施,力求使继承公证这一行为能够达到其应有的效果,为社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继承公证概述

继承公证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一种解决继承问题的方式,为了更好探讨继承公证存在的风险以及采取何种措施避免这些风险,需要首先明白继承公证的一些基本内容。

(一)继承公证的概念

在我国民法中,继承是指作为个体的公民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后,依照相应的程序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公民所遗留的财产转移给继承人所有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在继承关系中是被继承人,而依照法律程序接受财产的公民则是继承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继承制度是为了明确死者的财产应当如何处理的一种制度,而继承公证是为了更好的保障继承关系中的继承行为所设立的一种公证制度,在实践操作中,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时需要根据相应的法律,比如《继承法》、《婚姻法》等。

(二)继承公证需要审查的基本内容

在继承关系中,公证的做出需要有一定的依据,这就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材料,由公证机构进行审查,提交的材料应当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被继承人的基本财产情况的证明、产权证明等、是否有遗嘱及复印件,同时还有提供一些当事人和被继承人之间关系的证明。代位继承人申办公证的,还应提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及申请人与继承人关系的证明,以及公证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公证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情况进行审查,审查的基本内容包括:首先是有关被继承人死亡的相关情况,比如死亡的时间、地点、原因,同时还要审查被继承人的遗留财产请况进行详细的审查,包括财产的数量、种类等,对被继承人拖欠的税款等款项,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办理;其次是对是否有遗嘱的情况作为重点进行审查,如果有遗嘱的,就要按照遗嘱进行办理,不能违背被继承人真实的意愿,如果没有遗嘱则要按照相关的法定程序做出公证。再次是审查当事人是否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公民,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如果不是继承人,则不予受理。最后是审查当事人是否属于代位继承或转继承人。前者指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取得其应继承份额;后者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尚未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可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其应得遗产份额。公证人员应依具体情况办理上述公证。

二、继承公证中存在的风险

继承公证看似是一个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行为,但是由于社会中继承关系的复杂以及各种问题的逐渐凸显,因此继承公证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在本文中成为继承公证的风险,以下就对一些主要的风险展开阐述。

(一)遗产分割协议的合法性风险

当事人要想通过公证机构解决被继承人的遗产问题,首先就是要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用来证明遗产分割协议的真实且合法,这是公证机构将遗产分割进行公证的前提和依据,为了更好的了解被继承人情况和继承人的情况,维护他们的基本权益,公证机构应当尽量到遗产所在地或者继承人较多的地方进行相关事项的办理和查证工作。当事人应当根据上述的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或者委托证件等。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相关事宜。但是,在审查和公证的工作中也应当注意一些问题,比如,遗产分割协议是否经过每个人的同意或者认可,对有遗嘱的处理情况是否遵循了遗嘱、有没有照顾到胎儿的利益等,这都是需要解决的一些实践存在的风险。

(二)法律适用存在的风险

公证机构在对继承关系进行公证时需要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婚姻法、民法通则等,但是,也应当看到在适用这些法律的过程中存在着法律适用风险的问题。按照法理学的相关理论,法律风险包括了法律之间的冲突、没有有效立法和缺乏操作性等方面的问题。法律之间的冲突是由在立法过程中没有充分协调和处理好相关承接关系造成的,也是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公证时经常遇到的一种风险。比如在实体法法律体系中,当前的《继承法》、《婚姻法》、《物权法》和最高院的《继承法意见》都是公证机构在办理相关继承公证时应当遵守的实体性规范,但是应当看到,《继承法》是20世纪80年代的产物,历时较长,而《婚姻法》则是在本世纪初制定,其对《继承法》的一些内容做出了修改,更加符合现展的理念,《物权法》的制定则据现代更近,2007年正式实施。因此,由于立法的时代不同,法律所解决问题的方式也存在着差异,那么面对这一现状,如何解决,是采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还是采用新法优于旧法,时至今日,最高院或者立法机关都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这就造成了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出现矛盾或者冲突,造成公证机构在公证时难以统一标准。法律冲突的另一个体现就是法律空白和法律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比如我国的《继承法》在上世纪制定,由于当时问题的性质与现代有很大不同,现代该法规定的内容较为原则,缺乏现实可操作性,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需要解决一系列复杂的问题,如果不能有明确且细致的法律进行指导,极有可能出现侵害当事人权益的现象发生。因此对于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公证时遇到的许多问题,至今仍处于探索阶段。如怎样认定自然人有无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

总之,不论做任何事情,都需要有一定的方法或者规则作为指引,更何况是牵扯到社会公平正义和当事人利益的继承公证那,如果没有相应的规则进行指导,公证机构的公信力将难以建立,公证质量更难以保障,如果进入诉讼阶段,公证机构将在继承关系处理中失去话语权,公民对公证机构的任何度将会急剧下降。

(三)公证机构的公证质量风险

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应当是当事人的诚信观念缺乏和证据、材料核实方式落后造成的。当前我国虽然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人们的思想认识有了很大提高,但是那种根深蒂固的传统道德观念依然存在,由于现代经济思想和传统道德出现交织,也造成了传统的诚信理念受到冲击。另外,国家的立法不完善,地方政府对法治国家、和谐社会的理解不恰当,也对于当事人的失信行为失之以宽、失之以软,无原则地迁就,产生了严重的负面社会后果。面对这种失信行为,公证机构在公证过程中将对一些问题难以做出抉择,同时由于公证机构在核查相关证据、材料时,方式落后,比如在审核材料时依然采用传统的政审方式,这就蕴含着一定风险,不符合现代型社会的要求和发展。

三、继承公证风险防范的方法

针对继承公证存在的风险,为了更好的保障社会的稳定,处理好继承关系,维护各方利益,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继承公证的风险,笔者从实践的角度出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防范。

(一)提高意识,转变观念

观念的形成与人们的生活环境和生存历史有很大关系,也是潜移默化、深入人心的一种内容,因此,观念指导人们的行为,转变观念是极为重要的。公证机构应当充分认识到这一情况,在公证过程中不仅仅要扮演着工作人员的角色,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扮演专家的角色,为民众提供一个真心的服务,帮助他们熟悉与继承有关的法律法规,使他们能够了解相关理论,在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不全或者不会举证时,对他们进行辅导,指导他们根据要求收集证据。同时,公证机构还应当为民众提供其他登记部门的登记事项和流程,使其能够尽快的完成相关事项。在继承公证办理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一些棘手的问题,应当积极的与立法机构和司法机关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同时关注遗产税的问题,为以后实施该政策提供帮助。

(二)深化告知义务、明确告知内涵

我国《公证法》对公证机构的告知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法律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不是为了让当事人认识到公证机构已经进行了告知,也不是为了公证机构在出现相关争议时明确自己已经完成了告知义务,而是希望将这一义务职能化,将公证机构工作人员的身份转变为专家人的身份,尽最大可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使其感到公证的公平合理性。同时笔者认为,在日常义务进行告知后,还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告知:第一,对于继承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继承获得的财产能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内容关系到公民在处理以后相关问题时解决方法,公证机构在办理公正的过程中应当进行明确。第二,就是关于继承人获得被继承人遗产后的税收问题要进行告知。这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因继承人继承不动产可能需要缴纳契税、印花税,在将继承的不动产对外销售时可能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个人所得税、契税涉及金额较大,而各地执行该文件的情况不一,因此公证机构应告知继承人到有关税务机关了解税务政策。第三,关于放弃继承权或者遗产可能对放弃人产生的影响等问题要进行明确告知。由于实践中存在着各种复杂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将上述内容向当事人详细的告知,前一种放弃是对继承权利的放弃,而后一种则是对所继承的遗产进行的直接放弃。对于放弃后的法律后果应当重点向当事人说明,放弃后在公证机构的公证中就不再享有相应的权利,当事人要想继续获得权利,只能诉至法院进行解决。

(三)建立诚信制度,完善核实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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