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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资产管理优选九篇

时间:2023-09-17 14:53:04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财政部资产管理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财政部资产管理

第1篇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为适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的需要,规范过渡阶段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道德风险,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处置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经营范围内的手段和方法,以所收购的不良资产价值变现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资产公司接受委托管理和处置的不良资产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委托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 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应坚持效益优先、严控风险、竞争择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 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应遵循“评处分离、审处分离、集体审查、分级批准,上报备案”的原则和办法。

第二章 处置审核机构

第六条 资产公司必须设置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负责对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查。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由资产处置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对资产公司总裁负责。资产公司可建立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后备成员库。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成员和后备成员应具备一定资质,熟悉资产处置工作和相关领域业务,且责任心强。

资产公司分支机构也应健全处置程序,成立相应的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对分支机构负责人负责。

第七条 资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必须完善资产处置内部控制制度和制衡机制,明确参与资产处置各部门的职责,强化资产处置内部监督。

第三章 处置审批

第八条 资产处置方案未经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资产公司一律不得进行处置,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裁决的资产处置项目除外。资产处置无论金额大小和损益大小,资产公司任何个人无权单独决定。

第九条 资产处置方案审批工作程序。

(一)分支机构资产管理和处置部门制定处置方案,如有必要,经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后,将在授权范围内的处置方案及相关资料(如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提交分支机构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查通过后,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实施。对超出授权范围的,上报资产公司审批。

(二)资产公司指定归口部门对分支机构上报的处置方案进行初审,将处置方案及初审意见提交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查通过后,由资产公司总裁批准实施。分支机构上报的处置方案提交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查前,如有必要,应征询资产评估、资金财务、法律等部门意见。

(三)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召开资产处置审核会议必须通知全体成员,7人以上(含7人)成员到会,会议审议事项方为有效;分支机构召开资产处置审核会议必须5人以上(含5人)成员到会,会议审议事项方为有效。全体到会人员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处置方案进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获到会人员总数2/3(含2/3)以上票数方可通过。

第十条 审查依据和审点。

(一)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查依据是资产收购成本、评估价值、尽职调查和估值结果、同类资产的市价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价值认证及商品(产权)交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资产处置方案的审点是处置方案的成本效益性、必要性及可行性、风险的可控性、评估方法的合规性、资产定价和处置费用的合理性、处置行为和程序的公开性和合规性。

第十一条 资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对资产处置的过程和结果负责。

资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参加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可以列席资产处置审核会议,不得对审议事项发表意见,但对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的资产处置方案拥有否决权。如调整处置方案,调整后的处置方案如劣于原处置方案,需按资产处置程序由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重新审核。

资产公司副总裁和分支机构副总经理(副主任)参加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的,出席会议时不得事先对审议事项发表同意与否的个人意见。

直接参与资产处置的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可以列席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资产处置审核会议,介绍资产处置方案的有关情况。

资产公司和分支机构审计与纪检、监察人员应列席资产处置审核会议。

第十二条 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必须实行回避制度,资产公司任何个人与被处置资产方、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资产评估机构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在整个资产处置过程中必须予以回避。

第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裁决的资产处置项目,不再经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但是,该项目在诉讼或执行中通过调解、和解需放弃全部或部分诉讼权利、申请执行终结、申请破产等方式进行处置时,应事先经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不得向内设机构和项目组转授资产处置审批权。

第十五条 资产公司和分支机构应按规定,逐月分别向财政部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报告资产处置进度。报告内容包括资产处置项目、全部债权金额、处置方式、回收非现金资产、回收现金等内容。分支机构对单项资产处置项目收购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和单个资产包收购本金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终结处置完成后报专员办备案。

第四章 处置实施

第十六条 资产公司可通过追偿债务、租赁、转让、重组、资产置换、委托处置、债权转股权、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处置资产。资产公司应在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许可范围内,探索处置方式,以实现处置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第十七条 资产公司可依法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维权和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债务,加强诉讼时效管理,防止各种因素导致时效丧失而形成损失。

资产公司采用诉讼方式应考虑资产处置项目的具体情况,避免盲目性,最大限度降低处置成本。

第十八条 资产公司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根据每―个资产处置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公正合理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和效率原则确定是否评估和具体评估方式。

资产公司对债权资产进行处置时,可由外部独立评估机构进行偿债能力分析,或采取尽职调查、内部估值方式确定资产价值,不需向财政部办理资产评估的备案手续。

资产公司以债转股、出售股权资产(含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股权资产,下同)或出售不动产的方式处置资产时,除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权资产外,均应由外部独立评估机构对资产进

行评估。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股权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其他股权资产和不动产处置项目不需报财政部备案,由资产公司办理内部备案手续。

资产公司应参照评估价值或内部估值确定拟处置资产的折股价或底价。

第十九条 资产公司转让资产原则上应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拍卖、要约邀请公开竞价、公开询价等方式。其中,以招投标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组织实施。以拍卖方式处置资产,应选择有资质的拍卖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组织实施。招标和拍卖的底价确定按资产处置程序办理。

以要约邀请公开竞价、公开询价等方式处置时,至少要有两人以上参加竞价,当只有一人竞价时,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7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参加竞价才能成交。

资产公司未经公开竞价处置程序,不得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向非国有受让人转让资产。

第二十条 资产公司对持有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债权资产进行出售时,应提前15天书面告知国有企业及其出资人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资产公司以出售方式处置股权资产时,非上市公司股权资产(含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非上市股权,下同)的转让符合以下条件的,资产公司可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原国有出资人或国资部门指定的企业:

(一)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二)从事战略武器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核心重点保军企业的股权资产;

(三)资源型、垄断型等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和国计民生行业的股权资产;

(四)经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宜公开转让的股权资产。

第二十二条 资产公司直接协议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的,除以下情形外,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

(一)资产公司向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原国有出资人转让股权的,经财政部商国资委审核后,可不进行资产评估,以审计的每股资产净值为基础,由双方依商业原则协商确定收购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净值。

(二)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原股东用债转股企业所得税返还购买资产公司持有的债转股企业股权,必须经过处置公告和资产评估,双方应根据企业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协商的基础上确定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净值。

第二十三条 资产公司以出售方式处置股权资产时,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股权资产及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非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的转让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重新履行资产公司内部处置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资产公司以出售方式处置股权资产时,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的转让应按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系统进行,并根据证券交易的相关规定披露转让信息。

第二十五条 除向政府、政府主管部门、出资人及其指定机构、资产公司转让外,资产公司不得对外转让下列资产: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债权: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债权;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债权。

第二十六条 资产公司不得向下列人员转让不良资产: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资产公司在处置公告中有义务提示以上人员不得购买资产。

第二十七条 资产公司可按资产处置程序自行确定打包转让资产。对于打包处置项目,可采一用抽样方式,通过对抽样项目的评估或内部估值,推断资产包的总体价值,确定打包转让的底价。

对于将商业化收购资产与政策性资产混合处置的资产(包),资产公司必须合理确定各类资产的分摊成本,据实分配收益,不得人为调剂。

第二十八条 资产公司必须按规定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时间等要求进行资产处置公告,国家有关政策另有规定除外。特殊情况不宜公告的需由相关政府部门出具证明。

第二十九条 资产公司委托处置资产时,必须遵守回收价值大于处置成本的原则,即回收的价值应足以支付处置手续费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公证费、资产保全费和拍卖佣金等直接费用。并应有结余。

第三十条 资产公司可通过吸收外资对其所拥有的资产进行重组和处置,严格执行我国外商投资的法律和有关法规,处置方案按资产处置程序确定。

资产公司利用外资处置资产应注重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提升资产价值。

第三十一条 资产公司在资产处置过程中,需注入部分资金提升处置回收价值的,在业务许可范围内,按市场原则和资产处置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 为避免竞相压价,最大限度地回收资产,减少资产损失,资产公司处置资产中,凡涉及两家或两家以上资产公司的共同资产,应加强沟通和协调,共同做好维权和回收工作,不得相互之间发生恶性竞争。

第三十三条 资产公司应建立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对未处置和未终结处置的资产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并对这部分资产(包括应计利息、表外应收利息等)应得权益继续催收。

资产公司接受抵债资产后,必须保障资产安全,应尽可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并按资产处置程序和回收最大化原则,择机变现,不得故意拖延或违规自用。资产公司应加强抵债资产的维护,建立定期清理制度,避免因管理不当导致资产减值。

第五章 处置管理

第三十四条 资产公司应建立健全资产处置的项目台账,对每一个资产处置项目应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加强对回收资产、处置费用及处置损益的计划管理,并持续地跟踪、监测项目进展。对―个资产处置方案(金额按单个债务人全部债务合并计算),如预计其全部回收资产价值小于直接处置费用的,原则上应另行考虑更为经济可行的资产处置方案。

第三十五条 资产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加强资产处置档案管理。资产处置过程和结果的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对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的资产处置审查意见和表决结果必须如实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六条 资产公司及其任何个人,应对资产处置方案和结果保守秘密。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及资产公司为了处置资产必须公布有关信息外,严禁对外披露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信息。

第三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资产处置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资产处置进行干预,资产公司必须抵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资产处置的干预。

第三十八条 资产公司要强化一级法人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分工明确的制约机制和授权管理,健全资产处置项目各种可行方案的比较分析机制,严禁采取超授权、越权、逆程序等违规手段处置资产,严禁虚假评估,严禁伪造虚假档案和记录。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实质上防范商业

风险、道德风险,按照最优方案处置资产。

第六章 处置权限划分

第三十九条 资产公司以打包形式收购的资产,应将整包资产的收购成本按照适当的方法分摊至包内的每户单项资产,作为该户单项资产的收购成本入账。

第四十条 资产公司应采取合理、审慎的方法确定资产处置的盈亏平衡点。计算盈亏平衡点时,应考虑资产收购成本、融资成本以及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成本和各项税费等因素。资产处置项目的预计回收价值可以弥补或超过上述各项成本及税费的,视为达到或超过盈亏平衡点;不足以弥补各项成本及税费的,视为未达到盈亏平衡点,差额为预计亏损。

第四十一条 对达到或超过盈亏平衡点的资产处置项目,资产公司可按照资产收购成本的一定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分支机构的授权额度。授权额度之内的资产处置项目,必须经分支机构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后,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超出授权额度的资产处置项目,必须经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后,由资产公司总裁批准。

第四十二条 对未达到盈亏平衡点的资产处置项目,资产公司可按照预计亏损的一定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分支机构的授权额度。授权额度之内的资产处置项目,必须经分支机构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后,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超出授权额度的资产处置项目,必须经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后,由资产公司总裁批准。

第四十三条 资产处置过程中,对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领导小组计划内的兼并、破产等政策性核销债权的处置,资产公司应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从相关部门批准或通知之日起,资产公司对相关债权予以处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资产公司应建立资产处置尽职调查和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分支机构资产处置进行审计。

资产公司审计与纪检、监察部门和专员办设立资产处置公开举报电话,对举报内容如实记录,并进行核实和相关调查。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和专员办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资产公司及分支机构资产处置过程的合规性和处置结果进行抽查。

第四十六条 对发生以下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一经查实,按照处理人和处理事相结合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违纪、政纪的,移交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放弃资产公司应有、应得权益;

(二)超越权限或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处置资产;

(三)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更改处置方案;

(四)隐瞒或截留处置资产、回收资产和处置收入;

(五)在进行收购成本分摊入账时,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更改资产公司既定的成本分摊入账原则;

(六),造成债务人逃废债务;

(七)内外勾结,串通作弊,压价处置资产;

(八)暗箱操作、内部交易、私下处置;

(九)泄露资产公司商业秘密;

(十)抵债资产管理不善,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使用,造成资产损失;

(十一)谋取小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

(十二)资产处置档案管理混乱;

(十三)其他因自身过错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资产公司资本金项下股权资产应按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管理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资产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2篇

关键词:资产管理 职责与监管 制度与考核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与部门预算、政府采购的关系及研究三者有效结合问题的意义

目前,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基本是以财政拨款或差额补助为主,支出都要通过编制年度部门预算,若涉及到政府采购项目的,还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经过“二上二下”的预算审批程序,经当地人大会议表决通过后,再由当地财政部门下达,行政事业单位收到部门预算批复后才能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与部门预算、政府采购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首先,资产管理与部门预算的关系: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取得,必须要有部门预算,没有部门预算,就无法实现资产的取得任务,资产的购置计划和部门预算不可分割,部门预算是资产取得的前提。

其次,部门预算与政府采购的关系:编入部门预算的资产,凡是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资产购置,必须进入政府采购招标流程,单位不得自行随便采购,资产的购置通常是要政府采购的,故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还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再次,资产管理与政府采购的关系: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取得,通常必须经过政府采购招标流程,即经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五个主要环节,单位不得自行选择决定供应商。

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与部门预算、政府采购有着如此紧密的关联,但在现实工作中,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存在资产使用效率低下,资产闲置金额较大等问题,这已成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不争的事实。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除了主观上原因外,客观上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资产管理与部门预算、政府采购相脱节。因此要让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发挥应用的效能,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除了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外,让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能与资产管理能有效结合已成为行政事业单位加强资产管理的关键环节。下面就本人依据长期在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工作的实践,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与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如何有效结合谈谈几点看法。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与部门预算、政府采购有效结合的具体措施

(一)要明确各方职责,加强联合监管

1、财政部门

(1)要制定好政策:一是强化政策指导。如杭州市财政局先后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资产使用、处置、配置管理办法和常用资产配置标准等管理制度;二是深化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如杭州市2014年扩大资产配置预算编制工作,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在年度预算编制中,需对台式电脑、便携式电脑、打印设备、速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照相机、摄像机、扫描仪、投影仪等十大通用设备编制资产预算表,反映单位已有十项设备资产的实有数和资产配置数,经市财政部门审定后,作为编制年度部门预算中购置上述十项设备资产的依据。

(2)要加强对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预算编制和政府采购进行监管。

(3)要开展对部门预算绩效评价的监管。

2、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

(1)要加大对下属单位预算的审查,加大对部门预算项目库的管理,要严格审查项目投资计划是否符合单位发展的整体规划,并将其列入单位年度的考核。

(2)要督查部门预算编制的审核、审批程序。

(3)要组织开展对部门预算的绩效评价。

3、行政事业单位自身

(1)要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2)要强化单位组织内部资产管理部、规划部与财务部的协同配合。

(3)要注重项目库的建设,加大对项目库前期的调研和可行性分析论证。

(4)要加大对预算编制精细化、科学化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5)要开展对预算项目绩效的评价考核。

(二)单位自身要强化制度保障和考核机制

1、单位要加强对资产的预算控制

强化对固定资产预算的有效控制,包括对固定资产预算编制控制、预算执行控制、预算调整控制、预算执行结果考核的控制,其中最核心的部分是预算编制的控制。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即是固定资产管理的起点,也是实现固定资产管理目标的终点,它直接关系到固定资产能否有效发挥作用。

单位固定资产年度购置计划应根据单位的发展规划,以及单位的财力的可能,进行可行性分析研究,购置项目要经过单位科技委员会或外聘机构专家的评审,经过充分论证评审后才能确定。在编制固定资产预算时应对该项目具体配置要求和性能参数全部阐述清楚,采购时不能另搞一套。固定资产的预算经单位班子集体讨论后上报后一般不能改动,若发生特殊情况,需调整须重新走审核、审批程序。对经人大已批复的预算,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预算,确需调整预算,必须走市财政预算调整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调整。鉴于预算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论证和项目评审的时间要求以及财政预算的刚性要求,单位应早一年安排固定资产购置的计划,让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有足够的时间,使固定资产预算编制得科学、精细、周全。同时要将预算执行的结果情况列入单位内部部门的年度考核。

2、单位要加强对资产采购的控制

固定资产购置一般是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的人员不得与各供应商有任何关联关系,使用部门人员不得参加评标会。政府采购招标后确定的标的经公示后,单位应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派人与供应商拟订合同条款,经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后,由单位法人或授权人签订合同。经办人员不得直接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

3、单位要建立健全资产的保证金制度

对当年已执行预算办理支出手续,但资产尚未到达验收的设备,一律另收取资产保证金。一方面对已执行预算支出的资金降低了风险,另一方面对设备到达验收的进度进行实时掌控。财务部门对已验收入库的固定资产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账,并与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固定资产实物账核对。

4、单位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的信息系统控制

单位要建立健全资产从购置资金支付即资产合同执行开始相关信息:合同编号、预算项目名称、供应商、合同总金额、具体设备资产名称、单价、数量、质量保证金金额等相关信息;资产到达验收后信息:设备资产的验收人、验收日期等信息;设备资产调试运行后信息:固定资产入账登记人、固定资产登记日期,资产保管人、资产存放地点等信息,一直到质量保证金退回、合同纠纷处理等信息等,将整个资产采购合同的履行过程进行动态信息系统控制。另外,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还要对该资产运行维护、保养、大修理直至到处置为止的信息进行全程进行记录,实现对资产的信息系统全程控制。

(三)单位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的考核评价机制

第3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专利新产品产业化技术创新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并建立"*市专利新产品产业化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推动*市专利新产品产业化技术创新项目的补助。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企业条件

(一)在我市按《公司法》运行的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

税的企业;

(二)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得低于500万元;

(三)企业建有研发机构,具备完善的技术创新条件,有较强的创新开发能力;

(四)有较完整的技术文件资料,能够指导生产。

第五条项目条件

(一)重点支持电子信息、汽车、钢铁、石化等支柱产业、生物医药、新材料、新型光电等新兴产业的新产品;

(二)新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已获得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三)新产品对产业结构调整具有较强的提升拉动作用;

(四)新产品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五)产业化的新产品市场前景广阔,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六条企业将填好的《*市专利新产品产业化技术创新项目补助申请书》(见附件)以及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专利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等材料,报经各归口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附一式五份报市经委科技处,同时抄报市财政局企业处一份。

区、县及开发区企业需经本级财政部门一并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上报。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报送。

第四章补助审批

第七条市经委汇总企业申报的项目后,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八条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财政年度专项预算资金额度及专家评审意见,拟定市专利新产品产业化技术创新项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项目资金补助计划。

第五章补助方式及财务处理

第九条补助资金采取拨款补助方式。市属及无主管部门的企业项目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区、县及开发区企业项目由区、县、开发区财政部门到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并及时足额地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实施企业。

第十条区、县及开发区视财力情况对项目予以适当配套。

第十一条各相关企业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按国家财务规定进行处理,并专款专用。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各司其职。

市经委负责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审编制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并对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监督检查。

第4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一些问题需要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政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利用石煤生产的电力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二、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生产电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60%以上(含60%);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含80%),才能享受财税[2001]198号文件和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三、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享受政策的具体产品包括: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的石膏;浓度不低于15%的硫酸;总氮含量不低于18%的硫酸铵。

四、为解决西部地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企业因达不到财税[2001]198号文件附件中对建筑砌块和建筑板材规定的生产规模标准,无法享受增值税减半的优惠政策的问题,对西部地区内的企业生产销售的列入财税[2001]198号附件的建筑砌块和建筑板材产品,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不再限定企业的生产规模,均可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增值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上述西部地区是指重庆、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广西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自治州。

第5篇

关键词:政府资产管理模式;比较研究;借鉴及启示

一、引言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政府履行职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可缺少的物质保障和经济基础。而当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各个环节均存在一些较为普遍的问题,如使用效率低、配置不公、评估不合理、建账不全、入账不及时等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管理也变得越来越复杂,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此,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美加“财政部――管理局”模式

美国和加拿大的模式可以概括为“财政部―管理局”模式,即财政部负责管理制度、资产预算,独立于财政部的机构负责日常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政府资产管理的统一

在美国联邦政府中设立专门的公共资产集中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美国总务署,具体负责管理事务,下设联邦供应服务中心和公共建筑服务中心,前者专门负责联邦政府机构的政府供应和采购管理、租赁服务管理、动产管理和车辆购买;后者专门管理政府闲置房产和资产。加拿大专门资产管理机构是加拿大联邦公共工程和政府服务部,专门负责为整个联邦政府提供后勤服务以及对政府公共资产管理进行管理。

2、公车及房屋管理的集约

对政府公共资产中单位价值较大的是房屋和公车,美国和加拿大政府的共同做法是对其实行统一管理,并提供专业服务。美国总务署下设的联邦供应服务中心,专门负责统一采购各部门需要物资和租用的资产,为各联邦机构提供房屋租赁和公车购买专业服务;对政府的利用率很低的资产和房屋进行专门管理,对有些“不良”资产委托商业拍卖行卖出,所得收入上缴国库。加拿大公共工程和政府服务部为各部门提供工程设计等专业和技术服务。房产和车辆的维修实行的是商业化运作,通过公开向社会招标,选取和委托私营公司管理房产和车辆,使用政府各种资源得到有效配置,发挥更大的效用。

3、闲置资产管理的规范

美加模式的显著特点是重视闲置资产的处置管理。美国联邦政府授权公共建筑服务中心对闲置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处置的方式有赠予合格的非盈利性组织,调拨给其他需要该资产的联邦机构、州、地方政府,公开拍卖、出售等。公共建筑服务中心为了杜绝政府公共资产“出口”的腐败,对闲置资产处置实行公开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方式。

三、德澳“财政部――垂管机构”模式

德国和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可以概况为“财政部―垂管机构”模式。即财政部所属的专门机构负责管理政府资产,并由分布在全国范围内的分支机构对全国的联邦资产进行管理。

1、统一管理联邦资产

德澳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政府所有资产都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下设垂直分支机构资产管理局,由其来具体实施资产形成、处置、使用等诸多环节的管理。在德国,财政部是负责国有资产的预算管理,并管理一些重要资产进行。澳大利亚属于联邦制国家,国有资产分为三级,由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分级所有。联邦政府的财政部是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财政部下属的资产管理局是具体的执行机构。联邦、州和地方政府作为具体实施公有资产管理的机构。

2、全过程管理资产

在德国,对于联邦政政府用房,由联邦政府资产管理局统一提供,并负责维修,所以各级政府只负责对其需要的房产向财政部和国会申请,然后按照实际使用的面积向联邦资产管理局交纳租金。澳大利亚财政部下设资产采购局、资产管理局、资产出售局,从形成到处置的资产管理链,分别负责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和出售。

3、商业化管理政府设施设备

德国联邦政府资产管理局和车辆管理中心为了更有效地提供对政府办公用户和车辆管理服务,对一些设备和车辆会实行招标的方式,从社会企业中选取合作对象。澳大利亚联邦政府通过财政部和金融管理部下设的资产管理机构对政府资产实行商业化管理。资产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为政府各部门提供办公楼宇、设施设备建设、安装和维护服务,以帮助各级政府部门更好地利用其办公楼宇、设施设备。

四、日韩“财政部――主管部门”模式

日本、韩国两国的公共资产管理模式可以概括为“财政部―主管部门”模式,即财政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由各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管理。

1、财政部门是资产管理的综合部门

日本将国家提供用于国家事务和事业的资产称为公用资产。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是财务省财务局,负责制定相关的制度和协调国有资产管理的事务,资产管理的具体执行机构是各个省、厅。在进行公用资产管理时法律依据主要是《国有资产法》。韩国将政府用于办公、事业和公务员居住的财产称为公用资产。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是财政经济部,它是整个国家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统筹部门,管理国有财产的政策是多级负责、分类管理,中央政府的各部门、团体负责管理本部门、团体所属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

2、资产购置和处置由财政部门审批和编制计划

日本公用资产的管理包括公用资产的取得、运用、维护、保管等。各地政府国有资产购买、进行大的修缮和改良之前,各省厅都需要向财务省提出预算申请,申请里要详细记载预算、经费支出等内容,财务申请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资产评估的妥当性进行审核。韩国对国有资产实行计划管理。中央政府各主管部门根据总统令制定对其主管的公有资产的管理预算和计划向财政经济部申报,制定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计划和预算,报国务会议审批。国务会议对预算、管理计划和处置计划进行审定,提出公有资产管理和处置的方案,并将审批结果下达给财政经济部。当然,公有资产被处置后获取的收入归中央政府。

3、资产统计报告制度

为了正确了解、掌握公有资产的现状,对公有资进行合理、有效地管理,各个省、厅以及下属机关必须建立公有资产台账,详细记载公用资产的价格、位置、数量、处置变更事由及变量日期等信息内容。日本各部门大臣每年对公有资产的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将当年国有资产的变动情况编成报告书,并以报告书的形式上报内阁,逐一向日本的财政大臣汇报。

韩国财政经济部也有权要求各主管部门定期提交国有财产管理相关数据资料和报告,由财政经济部负责汇总和提报。

五、启示及借鉴

世界各国虽然没有统一的政府公共资产管理模式,但有我们值得借鉴的一些共同的管理特点。

1、财政部门在政府公共资产管理工作中占主导地位

虽然上述七个国家的政体、管理方式不同,管理模式也不尽相同,但是从它们的管理模式中发现,这些国家在政府公共资产的管理过程中有个共同的特点,即政府公共资产管理都存在一个主导部门,有的是财政部门,有的是预算管理部门。只是在不同的管理模式下,财政部门的权力和责任范围有所差异。

2、由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政府公共资产的管理

国外公共资产的管理模式都由专门的机构负责。美国和加拿大成立了总务属负责资产管理的大方向管理,公共工程和政府服务部负责具体事务的管理;德国成立了隶属于财政部的资产管理局;澳大利亚成立了隶属于财政部的资产采购局、资产管理局、资产出售局;日本和韩国分别是由财务省和政府经济部直接负责资产管理。专门的机构为公共资产管理提供了组织保证,促进了公共资产管理的专业化和集中化,从而提高了管理水平。

3、法规健全,管理规范

各国在公共资产管理方面均有严格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而且管理模式都有完整的管理体系,并严格执行。如加拿大法律明确规定了联邦政府及各部门闲置资产处置方法和程序;日本严格依据《国有资产法》对公用资产进行管理。各国对公共资产的管理的每个环节都十分规范,对公共资产的计划、购置、使用和处置都制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

4、强化资产的预算管理

各国公共资产管理的共同特点是实行资产预算管理。如美国财政部及总统预算办公室负责联邦政府资产的预算管理。加拿大联邦公共工程和政府服务部需向财政部和国库委员会申请房产购置预算。德国和澳大利亚财政部均需提交资产预算。韩国制定统一的资产计划和预算报国务会议审议。

5、重视资产管理的统计报告

如美国对公共资产管理情况实行严格的绩效考核,并将考核与预算挂钩。澳大利亚要求,联邦、州和地方政府中实施具体资产管理的机构,都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资产管理情况。日本规定财务省每年要汇总、统计国有资产情况,将国有资产报告书上报内阁,内阁再将报告送交会计检察院接受审计后向国会报告。韩国各主管部门要将国有财产管理报告和有关资料提交财政经济部。

通过对美加、德澳、日韩等国外成熟的公有资产管理经验的归纳可以看出,建立健全由财政部门主导的管理体制、成立专门化的管理机构、制定规范化的管理流程等做法,对我国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时都是值得借鉴的。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行政政法司编: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2] 财政部行政政法司行政财产处:行政资产管理模式的国际比较[J].国有资产管理,2005(4).

[3] Tannenwald Robert:Come the Decollation,Will the States Be Able to Respond[J].New England Economic Review,2012(5).

第6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四条 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行政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八条 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三十条 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三十一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 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三十五条 行政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六章 资产评估

第三十六条 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三十九条 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七章 产权纠纷调处

第四十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

第四十二条 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统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出报告。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 行政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财政部门与行政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进行资产清查的实施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需要,开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产权登记办法,由开展产权登记的财政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条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非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独立核算的企业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不执行本办法。

第五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行政单位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中央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7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条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四条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对行政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八条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三十条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三十一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六章资产评估

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三十九条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七章产权纠纷调处

第四十条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

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资产统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出报告。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行政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财政部门与行政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第四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进行资产清查的实施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需要,开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产权登记办法,由开展产权登记的财政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非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独立核算的企业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不执行本办法。

第五十三条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行政单位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中央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8篇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 资产管理 体制 模式构建

一、引言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资产类似于国外的公共部门资产。国外公共部门资产的主要管理模式有日韩模式、德澳模式、美加模式、巴西模式。日韩模式是由财政部门负责综合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资产具体管理;德澳模式是由财政部门所属的专门机构负责,并在全国成立分支机构管理全国的公有资产;美加模式中,财政部负责政府资产预算管理,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法规,并单独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负责政府资产管理的具体事务;巴西模式可以概括为由计划预算管理部的联邦资产秘书处负责日常管理。上述资产管理模式,对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1995年,财政部和原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多年来,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规章制度滞后、管理体制未理顺等原因,仍然存在不少问题。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等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有的制度规定已不适应国有管理工作的需求,迫切需要出台新的管理办法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为此,财政部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反复研究的基础上,2006颁布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并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从宏观角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进行了规范,提出了“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并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本文以“两个办法”为指导,从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方面,构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模式。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制的构建

(一)管理体制的功效

管理体制是指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权限划分的制度,是指管理单位的决策权限、隶属关系、机构设置、调控机制、监督方法等方面的结构体系和组织制度。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在中央与地方之间,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国有资产管理权限,建立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与体系的一项根本制度。理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制,是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根本保证。

(二)“三级”资产管理体制的构建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理方式集约化、管理流程规范化、管理手段信息化、管理机构专门化、管理规则法制化为目标,建立起以财政部门主导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新型管理体制。“两个办法”确定了“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各部门分工负责,单位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分级管理的框架,目的是建立清晰、公正、合理、有效的管理体制。即财政部门作为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宏观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和具体管理。财政部门作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履行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等职能,特别是在资产配置标准的制定、闲置资产的调剂利用、资产收益的征缴等方面一系列监督管理职能。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令的要求和统一部署,尽快把此项职能承担起来,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创新管理模式,强化工作措施,不断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水平,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三)“三级”资产管理体制结构按照这一框架,构建了行政事业单位“三级”资产管理体制,即一级资产管理部门――二级资产管理部门――三级资产管理部门(部门落实到个人管理或使用)。一级资产管理部门即资产宏观管理部门,是国家的各级财政部门: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即资产所在的行政事业单位;三级资产管理部门,即微观管理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资产管理和使用的部门或个人。(1)一级资产管理部门。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宏观管理,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一级部门。按照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一级预算”的体制,我国政府财政可分为“两层五级”,即中央和地方两层,地方分为省、市、县、乡,共两个层面五个级次。本级财政部门受上一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管,主要负责宏观层面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如政策法规的颁布与实施等。(2)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为二级资产管理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是资产管理的主体,接受所属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管,负责管理本单位的资产。资产管理包括从取得、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3)三级资产管理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各部门为三级资产管理部门。为了实现行政单位的国家管理职能和事业单位的社会服务职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要设置各种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事务,这些部门所需要的资产由他们来使用与管理,同时行政事业单位要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部门,指导与监管本单位各部门的资产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与使用效益最大化。部门内部要根据资产的特点具体管理,将资产管理责任到人,使用、保管责任到人。另外,在此“三级”资产管理体制之外,还有必要实行委托管理制。办法指出,在理顺职能的基础上,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一些具体工作委托有关部门负责,并明确财政部门、受委托部门和行政单位的具体职责分工,以充分发挥财政部门、受托部门和行政单位的积极性。

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制的管理制度建设

(一)一级资产管理部门的资产管理制度建设

一级资产管理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宏观管理部门,也是最高级次的管理部门。国家资产管理制度建设。财政部是我国有关财政法规制度制定颁布的主管部门,管理制度建设重在宏观层面的把握,根据国家经济形势的变化,结合行政单位社会管理职能与事业单位社会服务职能的特点,制定、颁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包括从资产取得、使用、保管、处置等各个环节,并及时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以便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更具有可操作性。如“两个办法”已经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搭建了框架,在“两个办法”的基础上,财政部要尽快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及特殊资产管理等一系列配套管理制度,细化各个环节的管理,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力求全面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具体来讲,配置环节主要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审批办法》,并完善资产的配置标准;使用

环节主要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使用审批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审批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处置环节主要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人管理办法》;评估环节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产评估办法》;统计报告环节主要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特殊资产管理方面根据资产性质不同主要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境外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及《行政事业单位rr资产管理办法》等。同时,还应该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理论为指导,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布的资产管理相关制度,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相应的资产管理办法,并指导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

(二)二级资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制度建设

根据一级财政部门颁布的制度,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特别要注意具体、明确,便于落实。行政事业单位的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资产管理负责,这样可以加强单位对资产管理的重视,提高资产的利用率与安全完整性。设置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机构,独立于财务部门,与财务部门相互牵制,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在设立专门资产管理机构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如规模、业务等,配备专门的资产管理人员,具备财会、管理、金融等相关领域知识,并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制度,制度先行,制度创新,有效地管理单位资产。

(三)三级资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制度建设

三级资产管理部门即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资产管理与使用部门。根据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具体落实到部门或个人。特点是更具体、更细化。行政事业单位内部部门的第一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委托制,行政事业单位内部部门的第一负责人授权委托本部门某一副职,负责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个人责任制。根据资产的特点与使用情况,落实管理人员与使用人员的责任,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使用和保管必须狠抓,做到职责分工,责任到人。第一负责人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的全面工作,并对本行政事业单位第一负责人负责。如高等学校二级学院的院长对校长负责。考虑到部门第一负责人事情较多,除特殊情况外,如国家统一的资产清查等,一般可采用委托制。委托人的责任制度,本部门某一副职接受第一负责人的委托,全面负责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要立书面的委托受托书,并及时向第一负责人汇报资产管理工作情况,对第一负责人负责。主要工作是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加强对本部门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管。关于资产分类、登记、购置、使用、处置等,与上级部门的管理要求保持一致。管理与使用人员的责任制度,具体负责本业务部门所使用的资产的管理,做到“谁使用谁负责”,公共用品制定专门人员负责,约束资产的使用与保管。问责制,根据资产的存量与使用、安全完整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委托管理制制度建设

如果根据情况实行委托管理资产,应该明确财政部门、受委托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具体职责分工,将这些分工通过制度加以规范。制度在先,共同执行,以充分发挥财政部门、受托部门和行政单位的积极性。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水平,制度建设是基础。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严格执行财会法规制度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内部的规章制度,严格资产购置、使用、调拨、报废等审批权限和手续,杜绝在资产管理中的主观随意性。同时建立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既协调配合又相互监督制约的核算机制,加强部门处室间的衔接和协作,使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反馈到财务部门,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手段

(一)资产管理硬手段

资产管理硬手段是指通过改善资产管理的硬环境,如配备先进的办公设施、应用高效便捷的软件等。配备计算机进行管理是资产管理的必要手段,信息时代计算机已经渗透到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资产管理信息化是实现有效资产管理的重要途径,而配备较好功能的计算机是实现资产信息化管理唯一手段。同时,资产管理的硬手段还包括自主研发或购买功能齐全的、先进的资产管理软件,注意软件的更新与升级。在此基础上,安装宽带网络,实现信息的完全畅通,加速信息共享。此外,在设置专职的资产管理机构的基础上,改善资产管理部门的其他办公条件。

(二)资产管理软手段

“理念”指对某种事物的观点、看法和信念,在认识一件事物或事件的时候,只有具备正确、合理的理念,才能认清事物的本质,得出有效的解决办法。资产管理软手段是指通过狠抓以人为本的管理,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如新公共管理、职能渗透式管理、精细化管理等,实现资产的管理目标。(1)人本管理理念。人本管理理念,就是以人为根本的管理理念。在所有因素中,人是最活跃的因素,调动好了人的积极性,才能提高工作效率,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坚持以人为本,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建立从上到下的人管人的管理机制;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坚持以人为中心,实现责任到人的管理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才能有效地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成本。所以,树立人本管理理念是重要的管理手段。(2)新公共管理的理念。新公共管理(NPM,New Public Management)运动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的新西兰,其理念是在不断推进政府职能市场化和公共服务社会化的基础上,主张将私人部门的管理经验和模式引入公共部门,倡导“以市场为基础”的公共管理,达到追求经济、效率和效益的3E(Economy,Efficiency,Effectiveness)目标。新公共管理的核心理念是从传统的行政“旧管理”(Administration)到商业化的“新管理”(Man-agement),包括在组织结构、管理方式和个人行为方面的诸多变革。在实施过程中,新公共管理要求:在政策制定层面,对总支出进行战略性控制并根据各支出项目的优先次序安排预算;在操作层面,执行与个人责任制相结合的充分授权,关注成效;在信息支持方面,建立高效的支持决策的信息系统,包括预算信息系统、会计信息系统和国库监控系统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虽然不像企业那样追求利润,不计算成本,但以尽可能少的资产消耗实现尽可能多的办事效益,少花钱多办事,是公共部门工作的指导方针,将新公共管理的理念引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才能达到资产管理的经济、效率和效益的3E的管理目标。(3)职能渗透管理理念。职能是某一部门或岗位人员应该完成的工作职责。渗,是指液体慢慢地透入或漏出。透,是指穿通,通过。而渗透,则比喻一种事物或者势力逐渐进入到其他方面。职能渗透就是指不同工作部门或不同岗位的人员,为了实现某一工作目标而相互配合,相互支持。行政事业单位管理涉及多单位、多部

第9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条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四条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对行政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八条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三十条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三十一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六章资产评估

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三十九条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七章产权纠纷调处

第四十条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

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资产统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出报告。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行政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财政部门与行政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第四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进行资产清查的实施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需要,开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产权登记办法,由开展产权登记的财政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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