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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经济纠纷优选九篇

时间:2023-09-17 14:53:18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离婚后的经济纠纷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离婚后的经济纠纷

第1篇

    论文关键词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双要件主义 住房帮助 帮助的变更与终止

    一、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适用条件的有关规定过于苛刻

    1.我国现行法对“生活困难”的认定采取绝对主义的标准。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生活困难是请求经济帮助的前提条件,即无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或者一方在离婚后,没有生活住处。在此“生活困难”仅指在离婚后依靠分得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况。对绝对困难标准的坚持缩小了经济帮助权利主体的范围,使不少有基本的生活保障但在离婚前后生活水平发生了重大变化并且严重影响其个人发展的离婚配偶一方无法请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从而降低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对离婚时处于弱势一方的救济力度,限制了该制度之作用的充分发挥。

    2.立法上采取“单要件主义”。即《婚姻法》第四十二条仅仅强调了生活困难一方需要帮助时就有权请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对经济帮助的提供是否以对方具有相应的帮助能力为条件没有明确规定,容易产生不同理解。

    (二)住房帮助的规定难以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属于生活困难。”?P目的在于能通过这一住房帮助方式切实解决困难一方的实际住房难问题。但这一规定在现实中却难以落实。结合我国目前的生活水平现状,大多数的家庭仅仅拥有一套住房,拥有两套以上住房的家庭并不多,而恰恰是处于这种情况的当事人更需要经济帮助。有学者提出让二者继续同住一套住房的立法构想,笔者认为,立意是正确的。但现实中既然夫妻双方已经走到离婚的地步,肯定是由于很多反面原因,有的甚至反目成仇。如果如上所说,让二者同一屋檐下,势必造成双方当事人更深的矛盾。故笔者认为,此种构想不妥。但如果拥有住房所有权的当事人一方不让对方居住,那么住房帮助这种经济帮助方式基本上形同虚设。

    (三)对经济帮助的变更和终止未作系统规定

    经济帮助不论以何种形式履行,随着双方当事人生活状况的变化,有可能出现需要变更经济帮助的情况。即当引起经济帮助关系产生的条件发生变化时,经济帮助亦应随其而变更。包括经济帮助费用的增加、减少或免除等。而我国婚姻法对经济帮助的变更和终止却未作出系统的规定,这无疑是一个缺陷。

    二、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完善对策

    (一)适用条件上改“单要件主义”为“双要件主义”

    根据《婚姻法》对离婚经济帮助的相关规定,离婚时,若一方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时,可以请求另一方通过住房或其他个人财产给予适当帮助。由此可知,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只考虑了困难一方的经济状况,而对帮助提供方的经济状况只字未提,即在适用条件上采取“单要件主义”。这种规定是不科学的。笔者认为,应将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改为“双要件主义”。对于离婚经济帮助的申请标准,应采取相对困难论,即当离婚导致一方生活生活水平有明显降低时,该方可以向提供帮助的一方提出经济帮助请求,人民法院应给予支持。对于申请期限,笔者以为,不应该仅限于“离婚时”,而是应该延伸至离婚后一定时间之后,把这个貌似时间点的概念改为一个时间段,以备离婚双方当事人去适应离婚后的生活状况,然后结合相对困难论的申请标准,决定是否应该申请提出经济帮助。

    在判断义务人是否有帮助能力时,应该考虑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我国大致可以分为城市,“正在迅速城市化”的“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和“经济较为落后、现仍基本保持单一的农业经济”的农村地区三种。对于农村地区尤其是后一种农村地区来说,农业仍是家庭的主业,农业收入仍然是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农业活动仍然主要依靠人的体力。因此,判断是否有帮助能力不应该以发达的工商社会中的能否就业为标准,而应该以是否能够独立完成农业生产劳动为标准。因此,在农村,原则上应该认定为男子有给予帮助的能力。在城市,有劳动收入或其他收入或者收入较高的一方,应该认定为有帮助的能力。

    (二)落实对住房帮助的立法

    随着《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国民在对待住房的问题上愈加敏感,显然,我国现行之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相关规定不能充分解决住房帮助方式方面的法律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在落实住房帮助的立法上下功夫。

    依据2001年《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第2款的规定,获得离婚后住房方面帮助的前提要件是离婚后“没有住处”。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不妥。理由如下:

    1.该规定未将离婚夫妻之间的帮助义务与父母对成年子女和兄弟姐妹之间的义务分开。依据现行《婚姻法》第21条第2款之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此款应该做出扩张解释,将住房包括在内。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曾经抚养自己长大的兄、姐,有义务在其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时提供扶养”。尽管现行《婚姻法》在扶养顺序方面没有像西方国家法律那样,作出严格的规定,但是依据比较法这一解释方法加以解释,应作出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优先之解释。离婚后的扶养是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不履行的结果,因此其顺序不应变更。简言之,离婚后的扶养义务优先于父母对成年子女和兄弟姐妹之间的义务。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发生离婚纠纷时,女方原则上要回到娘家或兄弟姐妹家中居住。依据2001年《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即不再属“没有住处”,这实质上是否认了夫妻之间义务的优先性。

    2.容易陷入循环论证的怪圈,因为通常情形下,一对夫妻只有一套住房,分给一方后,另一方就属于“没有住处”。

    3.即使依靠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以及个人收入,离婚的一方有能力租房,但是有些地区难以租到住房,也应该属于“没有住处”。

    4.“住处”的外延极广,即可以指最简陋的茅屋,也可以指成套的公寓。这使法院难以认定离婚一方对对方提供的住房是否妥当。

    综上所述,住房帮助的要件应该为只要夫妻拥有一套住房,离婚时就应该考虑由一方加以帮助。

    (三)对经济帮助的变更和终止做系统法律规定

    1.给付本金的帮助之变更。我国现行《婚姻法》以及1984年《民事意见》第14条对给付本金的帮助是否适用情更,未做任何规定。而现实生活中很多案例已经证实了适用“情更”制度的必要性。即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追加补助金。在以分期付款的方式给付之情况下,如果遇到特殊情况,也应该考虑数额的增减。例如在履行离婚经济帮助的过程中,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发生了严重的经济困难,得了重病或失业,严重影响了经济帮助的继续履行。在此种情况下,如果要求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还按照原来的协议或者判决继续履行帮助,将对其产生不利的影响,也违背了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

    随着时间的发展,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济和生活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这就要求我们基于离婚后的情更而变更原有的离婚经济帮助之权利和义务,这些情形包括离婚后各自的经济收入能力、现有财产、基本生活需求、子女利益等方面的变化。

    借鉴各国关于离婚后扶养费变更请求的立法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婚姻法亦应该将情更规定为经济帮助变更的法定原因。这样当离婚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发生生活状况变化时,都可以依法请求变更原扶养协议或判决。笔者对此建议如下:

    (1)基于自身收入减少或者收入能力显着下降,提供帮助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减少原定的经济帮助数额或者缩短经济帮助的期限。

    (2)由于健康状况或者生活状况恶化,接受帮助一方向法院申请,要求义务人增加经济帮助的数额,或者变通经济帮助的方式,也可以请求将经济帮助的期限适当延长。?Q

    2.给付定期金的帮助之变更。(1)数额的变更。对于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生活暂时困难的,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帮助之数额是否可以变更,1984年《民事意见》和现行《婚姻法》均为做出明确规定。参照1984年《民事意见》“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一方又要求对方继续给予经济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之期间方面的规定,请求追加一般应该是不允许的。笔者认为,这里采取否定主义的规定亦是不合理的。

    (2)期限的变更。第一,“适当的安排”之变更。对于“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在生活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之期限是否可以变更,1984年《民事意见》未做规定。现行《婚姻法》亦未做出规定。第二,“短期的帮助”之变更。在只持续一定期间之给付金钱定期金的判决是否可以申请延期方面,我国采用了否定主义。

    这样就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因为如果被帮助之人基于正当理由到期却无法就业或所获得的收入不足时就要依赖社会救济。另外,不让申请延期不符合帮助的法律性质。适当的帮助既然在性质上是扶养义务不履行之结果,在一方有正当理由不能维持生活之情况下,不应该终止。法律应该规定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延期。当然,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应该由受领方负担举证责任。

    综上述,笔者建议:无论是本金的判决还是给付定期金的判决,只要情更,都允许变更。

第2篇

关键词: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3-000-02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在公证机构依法对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归属、债务范围等达成协议的活动。虽然我国的《婚姻法》对于保护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如何界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姻关系期内婚前财产的增值、消耗、变更等产生的经济关系如何划分,等等,都是比较容易产生纠纷的问题。而婚前财产公证能够有效弥补法律在这方面的空缺,更加有效地促进夫妻财产归属明确,维护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特点

(一)自愿

婚前财产公证是一种协议活动,当事双方应秉着自愿的原则进行。公证机关要尊重当事人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权利,告之公证程序及材料,根据规定辅助其完成公证业务。对于婚前公证的个人财产,婚后双方可以协议变更或撤销。对于法定的婚前财产范围,双方可在自愿的基础上选择性地公证,也就是说,既可以对法律明确的全部婚前财产进行公证,也可以就其中一部分进行公证。

(二)合法

公证机关对于申请公证的夫妻双方财产归属等情况等问题所达成的协议进行公证,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文书,以保证其协议内容的真实合法。在公证过程中,双方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自然人,并且公证的前提是在成立婚姻关系前明确双方的财产归属状况。公证书必须在公证双方和公证处签名盖章后才能生效。这样才能使双方对各自的财产使用权、收益权有法律保障。

二、婚前财产公证现状分析

婚前财产公证将更多理性因素融入婚姻中,也使婚姻变得更现实。其实,在很多西方国家,夫妻对于各自的财产都奉行独立支配的原则,婚前财产公证很普遍,财产明确并不与爱情冲突。客观上分析,正是为了使双方在感情中更加自主、独立,充分尊重彼此的权益,才更应该进行财产公证。但在我国,由于受传统的伦理道德等观念的影响,人们更倾向于选择感情至上,认为“谈钱伤感情”,因而面对婚前财产公证时会犹豫不决。

(一)因为维权而失去信任

婚前财产公证是为了有效解决婚内矛盾而设立的,然而因为接受度、认可度低,反而导致很多矛盾。维护自身权益是每个公民的正当权利,可是一旦涉及婚前财产公证,未婚夫妻之间难免会降低信任度,特别是经济处于劣势的一方,会把这种公证看成是经济强势的一方对自己心存芥蒂,从而降低婚姻的信心。现实中有很多未婚夫妻因为婚前财产公证问题而感情破裂,还有很多已婚夫妻因为婚前财产的分配、收益问题产生矛盾,甚至走向离婚。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不稳定不利于社会和谐,如何在婚姻中既能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又能维系感情,这是一个综合课题,需要从公证制度、维权意识、婚姻观念等多方面综合考量。

(二)缺乏年限限制引起的责任缺失问题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设立在于公平、公正,可是,由于婚前财产公证缺乏年限,往往会引发不公平的问题,有悖于设立的初衷。比如,夫妻双方在婚前做了财产公证,婚后双方感情破裂,一方坚持自己的婚前财产所有权并提出离婚,而另一方及其子女则在离婚后一无所有。这在某种程度上为婚姻当事人逃避责任提供了保障。据此,很多学者提出,应该对婚前财产公证制度设立一定的年限,根据婚后家庭的经济状况、子女抚养压力等问题综合考虑,避免任何一方以公证书为护身符,不履行责任和义务。

(三)覆盖面窄,存在很多漏洞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个人财产不断增加,财产的种类也呈现多样化趋势。婚前财产公证的主要对象是固定资产,很少涉及无形资产。如今,无形资产的效益不容忽视,如果婚前财产公证中仅仅明确有形资产的所有权,势必会在日后的分配和收益中出现不公平现象。所以,在完善公证制度的过程中,要充分扩大覆盖面,尽量囊括每一项财产,将财产保护工作做到细致入微。

三、完善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必要性

婚前财产公证既能从法律角度保护财产正当归属权,又能从理性层面明确婚内经济权利,是值得肯定的。

(一)保证婚姻稳定,维护合法权益。《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可以促使夫妻双方更好地承担责任,履行义务,也可以保护双方各自的财产所有权、继承权等。通过婚前财产公证,可以保障婚姻的高度理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减少经济纠纷,形成约束力。婚前财产公证是在双方自愿的原则下进行的,是婚后的财产支配权的有效证据。因此,进行公证可以保障一方对于自己财产的支配权,避免因产权不明确导致的纠纷和矛盾。此外,婚前财产公证是一种物质上的约束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束缚婚姻当事人的行为。

(三)缩短审判流程,提高司法效率。现代人的婚姻已经摆脱了传统观念的束缚,当双方矛盾不可调和的时候,或者受一些其他因素的影响,人们更倾向于结束婚姻关系来终止不满意的婚姻生活。如何在离异时合理划分财产对于司法机构和婚姻当事人而言都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所以,人们能够更加理性地认可婚前财产公证的作用。婚前财产公证书是合法、有力的证据,可以减少调查、取证等环节,更可以规避纠纷问题,既节省了办事成本,又提高了审判效率。

四、完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建议

如前文所述,实施婚前财产公证可以避免夫妻双方的财产纠纷,还能在债务诉讼中避免将一方的婚前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另一方个人财产而改变所有权。在完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过程中,要将其目的作为基本原则,使公证制度不失其应有的效力和意义。

(一)审查债务情况

在以往的公证工作中,大多数公证申请都是由财产较多的一方提出的,其目的不再重复。然而,也有个别案例表明,很多人申请公证婚前财产并不完全是为了与配偶划清产权关系,而是为了逃避债务。例如,甲将婚前的不动产经公证落到未婚妻乙名下,并从法律角度认可乙对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日后,甲面临债务诉讼导致该不动产被强制执行时,由于已经将其公证为乙的婚前财产,有关方面便不能对该不动产实施强制执行。这样无形中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公证机构应该明确申办人所要公证的标的的债务情况,避免因逃避债务等目的的公证活动。

(二)明确公证标的

关于婚前财产协议的范围,应该尽量明细,公证机构应该合理引导申办人根据种类细分公证标的。特别是未婚夫妻双方,应该明确彼此财务状况,且需要公证的财产必须是夫妻财产,不涵盖任何一方家庭成员的财产,要避免有隐瞒财产的情况,不要盲目签订协议。此外,要充分重视无形财产,比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将其纳入婚前财产公证的范围内。总之,对于公证的标的,双方要做到无争议。

(三)核准公证凭证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可以避免纠纷,但前提是办理公证公正、客观、合法,否则将事与愿违。在办理这类业务时,公证机构必须严格审核公证财产的产权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这是避免日后纠纷的关键。通常,对于婚前存款的取证工作相对简单。一般需当事人提供银行存款凭证即可。而对于房产,则应以产权登记证为基准。关于婚前存款婚后双方共同使用、婚前房产婚后双方共同还房贷的问题,双方应在公证材料中加以明确,尽量做到无产权争议,以免造成日后分割困难。

(四)规定公证年限

公证书需要约定有效的年限,这样可以根据变化的婚姻生活灵活改变财产所有权状况。有很多案例表明,在婚前公证中,由于感情基础良好,甲方将自己的婚前财产变更为甲乙双方共有财产,共同经营家庭。但婚姻存续一定期限后,由于各种原因,双方对于已公证的财产产生纠纷,特别在乙方提出离婚申请并分割经公证的财产时,一纸公证书对甲方非常不利。所以,建议在公证协议中设立年限,到协议有效期之前,双方商议订立新的协议对以往公证的财产或婚后产生的财产进行公证。

第3篇

历年的“新财富500富人榜”显示,家和万事兴的家族式富人,大多都实现了财富的增值。而离婚对创业者来说不是简单地划分金钱、股权,其中涉及公司的控制权,处理不当便会扰乱公司的运营,真功夫是一例。对于现金流紧张、处于激烈竞争环境的土豆网来说,创始人的离婚纠纷更意味着放弃生存所必须的发展速度,乃至行业霸主的地位。

进入2011年,富人圈和创投圈最八卦的事情,莫过于土豆网首席执行官(CEO)王微的离婚纠纷催生了“土豆条款”这一新名词。一时间,PE试图在股东协议中增加所司的“CEO结婚或者离婚必须经过董事会”条款的传闻甚嚣尘上。

八卦之外,“土豆条款”其实牵出了富人创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课题:亲情与财富。这里的亲情包括夫妻情、父母子女情、兄弟姐妹情????富人的亲情与企业发展、财富创造休戚相关,亲情可以让财富保值增值,亲情破裂更可以让财富瞬间缩水,甚至毁掉财富。因此,富人的亲情在某种意义上已经超出了私生活范畴,具有相当的社会性。

尽管资深创投人士和法律界人士都认为,“土豆条款”推出的可操作性不高,限制婚姻自由在任何地方都很难合法化。但毋庸置疑,富人亲情已经成为影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和即财富

家庭作为一个共同体可以实现财富的保值增值,正所谓“家和万事兴”。近三年“新财富500富人榜”数据显示,家族财富的增长速度非常快,不论是上榜人数还是财富增值速度都实现了跨越式增长,且增长幅度高于同期500富人的总财富增长幅度(表1)。2011年,家族式富人上榜数为188人,同比增长22%,财富总额达13626.9亿元,同比增长59.39%,较同期总榜单财富增长速度高出逾28个百分点。其中,拥有上市公司的富人128人,占家族式富人的68%;通过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创富的有100人,占比超过一半。

传统观念上认为,在家族式富人中,毫无血缘关系的夫妻档是不稳定性最高的组合,其次是兄弟姐妹档,而包含父母和子女关系的组合相对而言稳定性最高。这一规律在“500富人榜”中的家族式富人结构上也有一定的体现,以2011年的数据为例,共有46对夫妻档,15个兄弟/兄妹档,二者合共仅占家族式富人的三成。

46对夫妻档富人中,我们选取拥有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17对夫妻进行粗略统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相当的仅有世联地产的陈劲松、佟捷夫妇,二人通过世联中国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各23.28%;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差距较小(相差20%以下)的有7对夫妻;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差距较为悬殊(相差20%以上)的有9对夫妻。

在持股比例不同的夫妻中,持股比例多寡主要取决于创业期间哪一方起主导地位,16对夫妻中“男强女弱”的传统格局仍在延续,男方占主导地位的13对,女方占主导地位的3对,且其中亚厦股份的丁欣欣、张杏娟夫妇和永太科技的王莺妹、何人宝夫妇持股比例差距很小(表2)。换个角度看,8对持股比例相当或差距很小的富人夫妻,一旦婚姻遭遇危机、财产分割不当,给企业运营带来的风险或许相对也会较大。

夫妻同心,其利断金。能长期维系和睦关系的创业夫妻具有很高的创富能力。SOHO中国的潘石屹和张欣夫妇,分别担任SOHO中国(00410.HK)的董事局主席和行政总裁,夫妻二人合共持有公司60%以上的股份,这对如今同为巴哈伊教信徒的完美搭档实现了财富的稳步增值,2011年以163亿元身家位列“新财富500富人榜”第36名,名次较上年提升9位,财富同比增长33%。

同样的故事也发生在被誉为“女主外、男主内”的杨澜和吴征身上,2011年他们以50亿元身家列“500富人榜”第252位,财富同比增长25%。

玖龙纸业(02689.HK)的张茵与丈夫刘名中也是富人中的模范夫妻,分别任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兼行政总裁的二人合共持有玖龙纸业超过67%的股份,2011年以300亿元身家排名第14位,且连续两年蝉联林业与造纸行业的首位。

和平分手也能续写财富故事。即使产生分歧,能够“和平分手”继而获得良好发展,也不失为家族富人不错的结局。当然,这类故事目前仍多发生于兄弟之间。当年张桂平和张近东兄弟两人创办苏宁,从事家电零售业务,逐步做大后,二人各奔前程,张近东继续经营苏宁,哥哥张桂平则转型专注于房地产业。从“新财富500富人榜”推出以来,兄弟二人双双上榜,2011年张近东以290.3亿元身家位列第15位,张桂平以103亿元身家位列第86位。

同样“和平分手”的还有刘永行、刘永好兄弟。1995年,在希望集团发展的黄金时期,兄弟二人以长江为界,划分集团旗下工厂,二人各持13间工厂,完成家产分割。2011年,刘永行以330亿元身家位列“500富人榜”第8位,刘永好以256亿元身家位列第17位。

离婚=弃富?

对于富人而言,婚姻并不只是爱情的证明,还是他们一生所做出的最重大商业决策之一。因为一旦婚姻触礁,就可能带来财富缩水,甚至扰乱企业运营。

本年度以160亿元身家排名第38位的邱建林于2010年3月与朱丹凤离婚,并将所持恒逸集团股份的一半分割给了对方,目前二人各持有26.19%的股份。邱建林行事低调,其离婚及财产分割之事媒体鲜有报道,仅在其控股的ST光华(000703)的公告中有简单的阐述。可以想见,离婚让邱建林的身家遭遇腰斩。

虽未入围“新财富500富人榜”,但同样因离婚、再婚引致财产分割、身家缩水的,还有TCL集团董事长李东生。2006年,李东生与第二任妻子大婚,随后的TCL集团(000100)2007年中报即显示李东生持股减少了2439.06万股,而其前妻洪燕芬出现在十大股东名单中,持股数为2382万股,占比0.92%,以当时约5元/股的股价粗略统计,持股市值近1.2亿元。

邱建林、李东生的离婚财产分割都带来了不同程度的财富缩水,但总算有了了结,而真功夫和土豆网创始人因夫妻反目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却还远远没有结束。

离婚损失的不仅是股权

2011年3月中旬,广东省公安厅公告称,广州市公安局对广州市真功夫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功夫”)个别高管人员涉嫌经济犯罪展开调查。这一公告将真功夫前董事长蔡达标与前妻兼创业伙伴潘敏峰的股权争夺再一次推到了公众面前。

2009年初,真功夫宣布当门店数量达到800家时将谋求上市,预计2010年冲刺A股IPO。就在形势一片大好之际,两位创始人蔡达标和潘敏峰之弟潘宇海却正酝酿翻脸。随后,蔡潘两家的矛盾开始公开化。事实上,2006年蔡潘二人协议离婚,约定潘敏峰持有的25%真功夫股权归蔡达标所有。由于当时这一约定存在诸多不明确之处,后潘敏峰反悔,欲索回股权。

导致双方走向完全对立的关键因素,是蔡达标在离婚后想方设法让真功夫实现“去家族化”,其实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去潘化”。

潘氏家族也一直未放弃争夺公司的控制权。目前来看,争夺控制权的行为虽然还没有伤及真功夫的根本,但也严重影响到了公司的日常经营。双方不断升级的冲突也直接影响了真功夫的融资与上市。“持续数年的内讧问题,目前的经济犯罪问题,加之2009年的‘问题排骨’事件、‘二奶门’事件,不断爆出的负面事件波及到了真功夫的上市计划”。业内人士表示,如果真功夫不能尽快解决股权纷争问题,不仅短期内无法实现上市,就连蔡达标当初制定的3年内实现1000家分店的目标也难以实现。

业内人士认为,真功夫危机的导火索是缘于股权对等这一低级“失误”。蔡、潘二人各自拥有47%的均等股权,使董事会很难独立决策,即使蔡达标争取到PE所持6%的支持,也难以落实(图1)。不过,据真功夫法务部经理涂晓翔透露,蔡达标目前已持有中山联动66.67%的股权,是真功夫第一大股东。

真功夫危机表明,对于企业而言,家事无小事,一些情感和私生活层面的问题往往成为企业崩溃的诱因,严重影响企业的持续发展。而且,家族企业的掌控人在“去家族化”的历程中,要讲究方法,从企业大局出发,注重各方利益的平衡,采用渐进的方法“去家族化”,例如可以高价购买家族成员股权的方式,让家族成员心理平衡,进而慢慢引进职业经理人来管理公司。

前妻愿“共同负债”让土豆停在了纽交所门口

与真功夫不同,土豆网创始人王微面临的婚姻纠纷却完全是另一版本。

2010年11月初,土豆网向美国证监会(SEC)提交IPO申请。8天之后,同处视频行业的优酷网也向SEC提交了申请。2010年12月8日,优酷网率先登陆纽交所,上市当日收盘价33.44美元,较发行价大涨161.25%,创下纽交所4年以来IPO的最好成绩。

先一步申请的土豆网却至今被挡在纽交所门外。祸起王微与前妻杨蕾离婚时留下的股权纠纷。

就在土豆网递交上市申请的第二天,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就杨蕾之前提出的离婚财产分割诉讼采取了行动,冻结了王微名下三家公司的股权,其中包括上海全土豆科技有限公司95%的股份。

这令王微始料不及。全土豆公司持有土豆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是土豆控股旗下至关重要的内资公司。之前,杨蕾向上海徐汇法院, 希望“净身出户”的自己与前夫共同负债(土豆网尚未盈利)继而成为土豆网股东。

八卦之外,更让业内人士关注的是土豆网的前景。在互联网行业,一步领先就可能步步领先,落后一步就可能面临生死大关。事实上,虽然近5年来视频业规模的年复合增长率近100%,但仍处于全行业亏损的状态。土豆网2007-2009年的三年间分别亏损9590万元、2.126亿元和1.447亿元,至今仍未摆脱亏损泥淖。国金投资CEO林嘉喜表示,网络视频行业是最烧钱的行业,此前5年由于传输带宽、内容版权两座大山的压迫,全行业都不盈利,现在刚刚进入转折期。新的投资如移动终端、自制剧集以及技术升级等,都需要充足的资金应对。

如此大的资金压力下,上市拿到真金白银的优酷将可能先一步占据竞争高点,将原来处于同一层级的土豆网抛在身后。而且,土豆网如果进行新一轮的私募融资将直接损害王微的个人利益。自2005年4月成立以来,土豆网申请上市的主体“星云多媒体”共获得了5轮风险投资,总融资规模达1.35亿美元,其主要投资方包括IDG、纪源资本、凯欣亚洲、General Catalyst、淡马锡控股等,作为董事会主席兼CEO的王微的持股也一轮轮地稀释到了13.4%。如果不能及时上市,再引入风投解决土豆网未来发展所需的巨额资金,则王微对公司的控制力会进一步降低。

至少还有“法”

虽古语有云“清官难断家务事”,但富人的豪门恩怨已经远远超出了家务事的范畴,直接波及富人身家、企业命运和股东权益,因此,依法行事不无必要。

在商场上呼风唤雨的“大佬”为何在处理家务事上触了礁?从上述的失败案例看,富人在预防和处理相关事件时, 似乎都没有法律专业人士的参与或作用发挥不足。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贾明军认为,这一现象其实有一些颇具“中国特色”的深层次原因:首先,富人在处理离婚等类似家庭问题时,主要依赖于情感或家长的个人权威来解决,不太愿意接受太多外力的帮助或参与,常言道“家丑不可外扬”。其次,富人对家庭财产保护的防患意识不强,中国自改革开放至今才30多年,大部分富人产生于近20年内,他们之前没有太多可供参考借鉴的经验,尽管国外不乏相关案例,但毕竟与中国的国情不同、法律环境不同,无法直接效仿。

依靠个人威信来处理家族事宜毕竟存在太多的偶然性和不可复制性,而且,感情的影响总是有太多的不确定性,而富人一旦面临到夫妻反目、兄弟成仇的境地,相较普通人,处理经济纠纷,甚至升级到经济官司就在所难免。往往当富人面对诸如房产分割、房产所有权转让与确认、企业股权转让、股权确权、公司企业财务状况的审计和评估等一系列问题时,才想到聘请相关法律人士介入。防患于未然,增强法律意识才是富人平衡家庭和企业的“维稳”之道,如聘请法律、理财等方面专业人士根据个人情况设计不同类型的财产信托等。

此外,对于一些仍未踏入或即将踏入婚姻殿堂的富人,订立婚前财产协议也是越来越为法律界人士推崇的做法。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马永健认为,“婚前协议最大的优点在于灵活性,既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属权,也可以对婚后双方新产生的财产归属进行约定”。好莱坞影星迈克尔・道格拉斯再婚迎娶女星凯瑟琳・泽塔・琼斯所订立的婚前协议堪称经典范本:双方约定结婚后琼斯可获得道格拉斯所有资产的10%,同时还约定了对婚后不忠行为的惩罚条款,如果道格拉斯被发现有出轨行为,他要向女方支付340万英镑。如果之后因此而离婚,琼斯还将根据结婚的年数,每年获得100万英镑的赡养费。

罗曼:利用英俄法律差异

省下巨额分手费

2006年,罗曼・阿布拉莫维奇(Roman Abramovich)以183亿美元的身家跻身《福布斯》全球富豪榜11位,并成为俄罗斯新首富。当时其坐拥西伯利亚石油公司50%的股份,俄罗斯铝业公司25%的股份以及俄罗斯航空公司的部分股份。常年居住英国的他还买下了切尔西足球队,并将俄罗斯的资产逐渐转移。

2007年2月,罗曼与妻子伊莲娜(Irina)16年的婚姻走到尽头。由于罗曼的婚外情被曝光,依照英国法律,伊莲娜将会得到两人财产的50%作为赡养费。以2007年罗曼187亿美元身家计算,伊莲娜可分得约55亿英镑。媒体又爆出伊莲娜已雇佣了英国最好的离婚律师雷蒙德・图斯(Raymond Tooth)和尼古拉斯・莫斯汀(Nicholas Mostyn)随时准备应战。一时间,各界都在纷纷猜测世界上最昂贵的离婚案将在何时上演。

但事实并非如此,罗曼赶在伊莲娜在英国前,先飞回俄罗斯楚科奇州(罗曼曾是该州的地方治理官)离婚。原因就在于英俄的法律差异。最终,据俄罗斯《公报》的报道,伊莲娜仅得到3亿美元赡养费,并且没有得到任何的公司股权。在2008年的《福布斯》全球富豪榜上,罗曼以235亿美元的资产位列15位,财富未减反增。

默多克:财产继承或成新闻集团“隐患”

默多克是美国新闻集团的主要股东,在2011年的福布斯美国富豪榜上位列全球122位,身家76亿美元。默多克在2010年还入选全球50大最有影响力人物榜,超越了美国总统奥巴马。

有过三次婚姻的默多克,与第二任妻子离婚留下了至今尚未完结的财产分配问题。

1999年,默多克与第二任妻子安娜结束了历时31年的婚姻,安娜放弃了得到一半财产,约100多亿美元的权利,只带走了17亿美元的财产(其中1.1亿美元以现金支付)。在与安娜的离婚协议生效仅17天后,默多克与邓文迪举行了婚礼。与此同时,安娜放弃一半财产的原因也浮出水面――安娜被默多克的律师说服,以一半财产的代价换取一份离婚协议,也是一份家族信托,信托资产包括新闻集团28.5%的投票权股份(默多克家族的主要财产,足以控制新闻集团),信托基金由默多克与当时的4名子女(其中3名为安娜所生)共享,共分为8个投票席位,默多克占4席,其余4席由四名儿女均分。信托条款还约定,默多克死后,他所占的四个席位消失,28.5%的股份由4名子女继承。

第4篇

现场摘要:

与社会舆论环境一样,在我们这个小小的现场舆论环境,对于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也是女人的反应比男人大得多,男人似乎不太关注,也不方便多说。女人即使事不关己,也忍不住争执几句,其实不外乎人情和法理的纠结,感性和理性的辩论……

出场嘉宾:

主持人:35岁,媒体工作者

小敏:20岁,学生

未末:32岁,公司职员

小乔:23岁,公司职员

桃之夭夭:34岁,市场策划

男女平等应该在各方面平等

主持人:我们这一期的小资夜话是关于刚刚出台的新婚姻法司法解释,这也是目前大家比较关注的话题,关注的人群有已婚的、未婚的、准丈母娘和准备出轨的男女们,呵呵,开玩笑,之所以会引起热议是因为婚姻和经济在一起就会牵扯出很多东西,大家来谈谈对新的司法解释的看法?你觉得是公正的还是有些不合理的地方?

小敏:我个人觉得新的司法解释维护了各利益人的合法权利,在财产归属上有了明确的规定,所以对离婚后的男女双方来说更为公正、公平。

主持人:你是从男女平等的角度来看的,据我所知,新解释出台后,很多人都在从女性角度看问题。我听说一个案例,一个男人出轨了,在解释没有出台之前,他就提出要和老婆离婚,并且签订协议净身出户。但是解释出台之后他反悔了,坚决要求保留婚前购入的房产。女方拿着之前的协议找到律师,律师也表示无能为力。如此看来,大家就会觉得女性失去了很多保护,如果老公出轨,很有可能人财两空。刚才的嘉宾以一个女性的身份能说出主张男女平等的话,我觉得挺佩服的。

未末:我觉得新的婚姻法挺好的。中国人向来讲究门当户对,如果你不是把婚姻当成谋利的一种手段,房子的归属和财产的分割最后主要还是取决于你当初看重的这个人,取决于你们之间的感情。婚姻本来就是一场投资,是情感的投资,有时候投资失败,也只能认了,不能怪到法律头上。法律应该还是顾及了大部分人的利益。

主持人:你的主张就是:法律相对来说还是公平的,作为女性不要怨天尤人。嫁人是一项情感投资。

未末:对,如果一开始是奔着财产去的,这样的法律出台后肯定会觉得不公。其实我也经历了一段失败的婚姻,虽然离婚的原因是因为男方的出轨,但是我认为自己也要负一半的责任,因为情感上的投入不多。最后双方为了财产争执不下,我想所幸就大方一点,就净身出户了。我的很多朋友都觉得我不该这么轻易放过他,但是我觉得既然投资失败了,就要承担责任,就该回过头去反省自己,尽快解脱出来,不要再纠缠在一个错误里。

主持人:女人一般都比较感性,但是你的亲人和朋友会更多的考虑你的利益和今后的生活是否有保障。

未末:从小就受到男女平等的教育,我觉得平等就应该在各方面平等,因为你在付出的时候别人也在付出,你的三年青春可以作价成金钱,那男人的三年青春难道就是垃圾吗?

主持人:很多人觉得男女的社会分工是不同的,女人要生儿育女,会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家庭里,而男人会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事业上,新司法解释主要提出了在财产分割上的平等。是不是要求女人在生活和事业上都能担当重任呢?

未末:其实婚姻法是保护男女双方的,如果女人的婚前财产比男人多,一个男人以通过婚姻谋利为目的和一个女人交往,最后同样不能得逞。在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女人如果想保障自己和孩子的权益,还是要努力提升自己,不能为了穿衣吃饭找一个男人了,想过什么样的生活都要靠自己努力。提高自己以后,优秀的男人自然就被你吸引过来了。

男女能够完完全全的平等吗?

主持人:看来前两位女嘉宾观点一致,都觉得新的司法解释十分公正合理。有不一样的看法吗?男士们怎么看?

小乔:网络上有这样一句话:骂新婚姻法不好的女人都是没本事的女人,夸新婚姻法好的男人都是准备离婚的男人。我觉得大家应该看淡一点,正常生活的男女们应该不会太在意这件事。法律的颁布肯定也是有他的道理的,肯定是为了照顾多数人的权益,肯定是公平的。女人在家庭里付出和男人在事业上付出都是付出,不要太计较,好好过日子才是真的。

主持人:我们这还有一位新婚不久的男士,新的司法解释是在他结婚之后出台的,我想问问对你的生活和想法有影响吗?

小叶:我是刚结婚不久,但是我是该结婚就结婚了,从来没考虑过房子啊,财产啊什么乱七八糟的,这些对我一点影响都没有。婚姻法怎么说我觉得不重要。

主持人:感觉都是正面观点,有没有反面观点?

桃之夭夭:不知道我算不算是反面观点。我结婚很多年了,其实这个新解释跟我一点关系都没有,我们的财产都是婚后的。但是看了这个新解释,我心里还是不舒服,现在的婚姻怎么变成这个样子,夫妻之间的私事法律介入的越来越多,管得越来越宽。婚姻的基础是什么?应该是爱情吧,如果爱情一定要这么斤斤计较,财产分割就是计较吧,如果结婚之前就把这些事放到台面上来谈,我个人觉得比较伤感情。我觉得新司法解释不一定能减少离婚率,搞不好还会增加。我也不知道这种法律制定的目的到底是什么,法律也不外乎人情吧?我觉得新解释对女人有感情上的伤害。什么叫男女平等?男女能够完完全全的平等吗?什么叫公平?女人怀胎十月生孩子,然后孩子跟男方姓,这公平吗?我说不出一板一眼的道理,但是这个法律让我心里觉得不好受。

主持人:国家出台这样的政策肯定是源于一些社会现象,比如拜金主义、婚前同居,婚内出轨等等。大家说新解释出台遏制了拜金现象,很多女人不再从房子票子出发来找男朋友。女性当然也会有很多抱怨,据说最近很多女人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字。为什么司法解释会引起这些骚动,说明很多人还是没有安全感。其实我觉得我可以理解这些女人。如果说以前男人出轨还要顾虑被分去一半财产,现在就明目张胆了。所以很多人质疑新的司法解释是在保障男人。大家可以抛开公正严明,分别从男人和女人的角度来考虑一下,从感性和理性的角度来分析一下新司法解释。

小敏:我听说过这样一件事,两个年轻人要结婚,双方父母出钱给他们买房,男方出了100万,女方出了50万,产权归在男方一人名下,在新婚姻法出台前,如果两人离婚,男方能得100万再加50万共同财产的一半,而女方只能得25万。如果按照新婚姻法,男女双方都能拿回当初出资的全额。由此可见,从理性的角度来说,新司法解释在财产分割上是公正的。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在为谁说话?

桃之夭夭:我不知道今天的话题到底是讨论法律还是人情。我是一个3岁小女孩的妈妈,如果从和我相关的角度来考虑这件事,我可能会站在一个未来丈母娘的立场来说话。据说新婚姻法也打击了丈母娘,其实这也未必,因为一个政策出台之后,总会有相应的对策紧跟。今天困扰我的其实不是谁分割谁的财产的问题,而是当今社会的感情和婚姻怎么已经演变成这种状态?我其实不是很赞成刚才一个女嘉宾在婚姻中反复用到投资这个词,不管是感情的投资还是其他的投资,投资给人感觉太理性了,好像总是求回报一样。爱情应该感性一点,还没结婚就想着离婚了房子怎么分,这太难以接受了。我觉得新解释对于现在的社会风气、婚姻状态、降低离婚率都没有帮助。改变这些只有从我们的内心出发去努力,法律是没法约束的。法律只能约束财产,约束金钱,约束身外之物,但是对于人类最复杂的也是最重要的感情,法律是没有办法来分割和明确的。

未末:我刚才说的投资是情感投资,不是以谋利为目的的。婚姻好比是一个储蓄罐,你今天投一点感情、明天投一点感情,里面的感情会越来越多,如果你一直吝啬投资,时间长了就空了。这只是一个比喻。另外说到现在的感情为什么会变成这样,因为社会就是这样多元化。我在结婚之前也把婚姻想的很美好,肯定不会想到离婚。但是当离婚就摆在你的面前,你就得想办法去解决。刚才那个女嘉宾的想法其实和我以前的想法一模一样,也许她找到了很爱她的老公,所以很幸福。但是爱这个东西会随着时间变淡,有些变成了亲情,有些干脆移情别恋了,当问题出现了,你也不想继续了,那就只有解脱,这个时候法律有规定,解决问题就容易了。有些问题就是需要理智的处理。结婚的时候很恩爱,离婚的时候为了财产打得不可开交的夫妻太多了。

主持人:很多人觉得,婚姻法的出台一开始是为了保障相对弱的一方的利益,甚至有人直接说是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所以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大家会特别敏感,觉得有偏袒男性的感觉。

未末:我觉得新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偏袒男人,他强调的是经济基础,现在房价这么高,动不动就是一两百万,很多年轻人是买不起的,用的都是父母的钱。我们不能因为自己的婚姻出了问题倒让父母买单。

小乔:我觉得法律还是公平的,他鼓励男女双方一起支付房款,一起按揭,打破了在中国男方买房的老观念。

主持人:可是法律也是有漏洞的,比如按首付款决定房子所有权,一起按揭的另一方会得到合理的补偿,但是这个合理补偿没有被量化,很多具体情况就没法处理。比如女方把钱交给男方一起付首付,按揭也没有留下相关凭证,就说不清了。所以新司法解释还是没有很完善的解决财产问题。我问问你们在座的,有谁平常按揭的时候会把票据留下?没有吧。所以我也觉得这个法律没有那么严谨,还是有值得推敲的地方的。

桃之夭夭:新的司法解释有没有用?到底能不能在双方感情破裂之后公正的分割财产?如果女方真的对房产有所要求,完全可以在结婚之前要求男方在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如果新司法解释是一个招式,那真的不太高明,很好破解。既触了众怒,又没有起到什么保障效果。

主持人:至少他保障了解释出台之前买房的一批人。

桃之夭夭:这也不叫保障把,半路出台的法律,有幸受益的人或许会有捡了便宜被保障的感觉,被剥夺了本来享有的权利的一批人会不会有被耍的感觉呢?如果法律只是保障之前这一批人,却对后来人起不到什么约束,那他有什么存在的价值?

未末:婚姻就是两个人在一起组成的家,但是家里不仅仅只有房子和钱,婚姻法只是划清了家里每个人金钱上的界限,关于家庭和婚姻的维系,家家都有本难念的经,法律也不会细化到每家每户。感情还是需要双方一起来维护,不能只是付出,如果女人一直在家里洗衣做饭带孩子,一直付出,时间长了也会爆发,男人不能等女人爆发了,再以在产证上加上名字作为经济上的补偿,而是在妻子付出的同时就一直给予感情上的回应。

女性是弱势群体吗?

主持人:我作为一个女人,其实也能理解新司法解释让女人觉得受伤的原因。这是心理上的受伤。比如说AA制,不是两人感情不好,也不是没钱付自己那一份,但就是有一种受伤的感觉。有一种分得太清楚的感觉。新司法解释感觉也像婚姻里的AA制。

小叶:这么说新婚姻法也算是和国际接轨吧。

桃之夭夭:其实女人也不是非要男人给她多么好的物质供养,只不过是有被呵护、被照顾的渴望。你有没有这个能力倒是其次,有没有这个态度才是关键。

未末:你的婚姻幸福不代表所有的人都和你一样。你的婚姻存在的前提也许是感情,但是据我了解现在更多的婚姻不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很多人会更看重房子之类的物质条件。相比同样爱我的两个人,我还是更愿意选择家庭条件较好的那一个。

桃之夭夭:如果婚姻的基础不是爱情的话,那注定是要失败的。我觉得所有的婚姻都应该以爱情为基础,不是吗?

未末:每个人成长的轨迹都是不同的,你认为你的想法是对的,你不能理解别人,别人同样也可能不认同、不理解你。

主持人:有些是个人问题,有些是社会问题,的确每个婚姻里的状态都是不一样的。我身边有些男性的朋友,自己事业做的很好,所以就希望老婆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家庭里。他们的老婆每天就围着孩子和家转,他们在外面打拼。本来这样的分工协作也无可厚非,但是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全职太太就担心了,生怕自己有朝一日会一无所有。

桃之夭夭:所以法律如果公正的话,是不是应该对全职太太这个职业的职责和薪资也有所明确?

小敏:前面两位提到AA制和新司法解释伤害了女性感情,是不是已经默认女性是弱势群体了?做全职太太的那些女性也都是自己做出这样的选择的吧?她们的丈夫在外面打拼,她们在家里也是有一点享受的吧?

主持人:我觉得社会永远是有分工的。你说你不要做全职太太,那么孩子总要有人养有人带,总有一个人要把用在事业上的精力分到家里面,不可能两个人都拼事业,家里谁也不管。

桃之夭夭:她们是新女性,可能她们觉得一起打拼事业,一起顾家,什么都一起才公平。

主持人:再怎么公平,男女也是有分工的,也是会有侧重的。分工的过程中肯定有人要牺牲。从新司法解释的角度来看,就是希望两个人都变成超人,希望女性独立,在事业上和男人一样打拼,家庭怎么安排他也不管,只管钱,谁有本事赚钱财产就归谁。但是从生理结构来看,女性注定要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家庭,很简单的一点,女人要生孩子,男人不能生吧?女人怀胎十月,肯定要影响工作影响收入吧?这些司法解释都兼顾了吗?全职太太的男人会出轨也是很正常的事……

未末:错了,怎么能说出轨是很正常的事,婚姻的基础就是忠诚,出轨就是不对的。如果你觉得是正常的,那么以后他出轨了随便找个理由你就能接受。婚姻也是双方签订的合同,如果一方出轨了,就等于是违约了。违约就要有经济补偿。就像你刚才说的,这才公平。

主持人:如果我们不带着自己的观点,只是客观的看,这个社会上的确有很多这样的现象。我身边有一个做生意的朋友,已经结婚了,有一天告诉我,他喜欢上另外一个女人,他觉得自己已经算很保守了,因为他身边做生意的人每次带出来的都不是自己的老婆。成功的男人会面对更多的诱惑,所以这是个社会现象,我说正常也不是代表我自己的观点。所以对于已然这样的社会风气,新的婚姻法是不是给全职太太们带来了更多的不安?

男人和女人,谁被警告了?

未末:我觉得新婚姻法是给女人们的警告,叫你们不要把婚姻想得太美好。

桃之夭夭:可是女人为什么要被警告?

未末:就像刚才说的,女人从生理结构上来看相对比男人弱,因为要生儿育女注定在家庭生活中付出的更多,一旦男女分手,男人的事业是夺不走的,但女人付出的却无法收回。新的婚姻法就是警告女人,不要把婚姻想的太美好,进入婚姻不是进入了保险箱,还是要提高自身的修养,不要把自己局限在家务和小孩上面,否则发生什么悲惨的事就很难应付。就算真的感情破裂要分手,你也不要觉得我为家庭付出多,我应该得到赔偿。如果男人愿意给你你就拿着,不愿意给你也不要强求,他夺走的只是你的青春,并不应该是你对生活的希望。女人无论嫁什么样的人还是应该独立,不要把自己的后半生都依附在一个男人身上。

桃之夭夭:我觉得新婚姻法不仅警告了女人,也警告了男人。首先凤凰男就被警告了,就再也别指望娶了城里的老婆就翻身农奴把歌唱。

未末:我觉得你说“凤凰男”本身就是对男性的歧视,很多外地到上海来的不乏一些品行优良的男孩子,但是因为家境这些出生就注定的东西是没办法改变的,给他们这样的称号真的是不太公平的。

桃之夭夭:还有一批被警告的就是那些希望老婆在家里做全职主妇相夫教子的大男人,以后就再也别想了,因为女人那样做以后会死无葬身之地。现在的社会女权主义已经大抬头,从今以后女人可能会更加强势了,这样的风气愈演愈烈对男人也未必有什么好处。

未末:我们也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婚姻法,女人也可以在婚前买房啊,婚后让男人来月供,如果他要出轨就把他踢走。法律没有规定谁来买房。法律规定的只是一个死的东西,而我们中国人是最聪明的。永远是上有对策下有对策的。

主持人:婚姻法还规定生育权在于女性,女人不想生孩子,男人也不能强迫。

未末:所以说男人不再是为了传宗接代找老婆,女人也不再是为了钱为了房子去嫁老公了,其实这样对婚姻更负责。

桃之夭夭:是对婚姻更负责了,但是可能对社会繁衍有害,接下去可能更多的女人不愿意生孩子了。

小叶:但这样会不会让大家结婚之前慎重一点,会考虑的比较仔细,离婚率也会低一些。

主持人:可能愿意结婚的人也少了,未婚同居的会越来越多,因为同居和结婚其实是差不多的。

未末: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桃之夭夭:法律今天保护你,明天可能就去保护别人了。呵呵。

未末:但是这个社会还是需要法律来规范呀。

小叶:现在的婚姻好像都在围着房子转。

桃之夭夭:可能因为现在的房价实在太高了。

小叶:新司法解释应该也会激励夫妻们多多努力赚钱吧。

未末:对,就是激励双方都要努力,不再是女人嫁鸡随鸡的感觉。

主持人:我觉得新司法解释在某种程度上也起到了调控房价的作用。以前结婚女方要求男方一定要有一套房,所以买得起买不起都得买。所谓的丈母娘推动房价就是指这个。现在更鼓励婚后两夫妻共同买房,所以也宏观调控了房价。

小敏:新司法解释不过就是法律上多了几条条文,如果觉得伤了感情,可能是感情上已经有裂痕了。作为保障你婚姻破裂之后的一个实体规定,为什么不让他存在呢?如果你们感情真的好,他存在又会影响你什么呢?

主持人:对,我们讲到的就是如果婚姻破裂了,那么法律应该怎样保障双方的权益,但如果你的婚姻本身是幸福的,那又何必在意婚姻法呢?可能是很多人对感情将来的走向都不确定,所以才会有所忧虑。婚姻法的存在只是以防万一,任何法律肯定都是有漏洞的,不可能顾及到每个人的感受,在保障某些人的时候,也会伤害某些人。

未末:我同意你说的。现实中出现什么样的问题就要去解决,法律只不过是对于我们能够遇到的一些问题提出一些处理办法。

小叶:新的司法解释让以前结婚的人觉得没有安全感了,但是对以后结婚的人还是公正的。

未末:婚姻法就是一个结婚时或者离婚时的依据,不管法律怎么规定,婚姻还是需要双方的智慧去经营。

小敏:不管婚姻法如何制定和修订,都是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新婚姻法虽然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但相信今后会越来越完善,兼顾法理和人情。

桃之夭夭:我觉得现在的老百姓越来越关注法律了,以前从来没这么深入探讨过法律,这是件好事,说明普法教育工作做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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