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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1日上午,家住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的一位女士接到短信,显示她的银行卡进账4.96亿元。当时,这位女士以为是诈骗短信,便去银行提款机上核实。核实后她发现,自己的卡内确实多了这笔巨款。她很快意识到可能是银行搞错了。于是,她取出银行卡到柜台说明情况,工作人员马上联系总行进行核对,最终成功退还这笔巨款。
这位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面对这么多钱,她并没有所谓的心理斗争,因为这笔钱不是自己的,还给银行是对的。她所在的单位知道这件事后,对她进行了嘉奖,银行事后也对这位女士进行了登门道谢。
该银行综合部经理在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表示,这个乌龙事件经过银行内部调查,确定是总行清算中心的一名员工操作失误导致的,目前已经对其进行了下岗处理。他解释说,当天银行已经发现了这名员工操作失误,即使客户没有主动退款,银行也会主动与客户沟通这件事。
类似事件绝非仅有。
2014年11月,在湖北省武昌市做小生意的王先生7天内银行卡莫名收到3笔共计1.7万余元汇款。经查,原来是一位女士给她山东的一位员工汇款,这位员工的名字与王先生的名字一样,结果就汇到了王先生的账户上。王先生得知是汇错款后,主动归还钱款并婉拒了酬谢。
2014年10月,巴基斯坦客商萨利姆通过银行给客户汇款,没想到按错了一个零,10万元钱错汇进浙江省余姚市一位姑娘小胡的账户内。小胡得知这事后,全额返还。
2014年5月,山东省青岛市刘先生的银行卡里多出来62万元钱。原来是山东省烟台市的一位女士给她的客户打款,输错了一个数字。刘先生没含糊,当天就全数退回并婉言谢绝了2000元的“心意”。
法眼聚焦
以上列举的案件跟我们传统意义上的拾金不昧有所不同。过去,我们所说的拾金不昧更多的是一种物理现象;而上述拾金不昧的事件则伴随着现代商业社会中无纸化办公趋势,很多现金流的交割不再是眼见为实了,而是通过银行账户划来划去。那么,这样一种操作失误导致的巨款“喜从天降”而后归还的行为也是符合拾金不昧的终极意义的。
一直以来,人们都认为拾金不昧属于道德范围的问题。殊不知,它更是一种法律义务。那么,我国法律对捡拾遗失物有哪些规定呢?
我国《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111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除此之外,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贵广高铁沿途风景优美,号称“最美风景联播,半小时一个风景”。铁路沿线少数民族人口众多,具有浓郁的民俗民风。广西段有三江、桂林、阳朔、恭城、贺州等车站,沿线旅游区以各自的独特风景、特色美食和别具一格的民风民俗,吸引着各方游客。
一、贵广高铁对广西沿线旅游区域影响的SWOT分析
(一)优势(S):1、贵广高铁速度快,大大缩短了高铁沿线城市的距离。如:开通贵广高铁前,从贵阳到桂林需要11.5小时,开通后仅需2小时就能到达。2、贵广高铁沿线风景美,号称“半小时一个风景”。仅广西段就有三江、桂林、阳朔、恭城、贺州等风景区。3、贵广高铁有舒适的搭乘体验。分了商务座、一等座、二等座,满足不同乘客的需求。4、准点率高,保证商务、旅游出行的需求。5、高铁班次多,每天从贵阳到广州、桂林到广州的动车开行20对,使得贵州、广西、广东三省之间的动车开行接近“公交化”。这样能就方便了游客灵活调整出行计划。6、贵广高铁载客量高,输送能力大,基本满足节假日等出行高峰的搭乘需求。7、安全性高,能耗低,对环境的影响较轻,使贵广高铁成为具有很大发展潜力的客运交通工具。
(二)劣势(W):1、贵广高铁票价高,高铁上其它消费项目价格也较高。虽然贵广高铁划分了商务座、一等座、二等座不同档次的票价,但总体来说票价还是偏高了。如:从贵阳到广州,动车票价(二等座263.5元)和快速火车票价(硬座173.5元)之间相差90元。高铁上的其他收费项目,如:快餐,零食,饮料等价格是超市价格的3倍以上。2、贵广高铁给广西沿线旅游区域带来了人流,同时也造成了较大的区域交通压力,及旅游景点的环境承载压力。贵广高铁开通后,2015年元旦假期期间,贺州旅游总人数达到14.1万人次,同比增长28.6%。3、高铁无法实现“点到点”服务,要实现车站与景点的“无缝对接”,对高铁与其他客运工具进行密切合作提出了新要求。4、贵广高铁设备先进,信息化程度也高,但是软件服务却还不能很好的发挥作用。经常出现因为没有有效的引导乘客正确使用设备,使得设备经常维修,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
(三)机遇(O):1、区位优势。贵广高铁沿线旅游区域比高铁运营之前具备了更多的区位优势。如:桂林,南广高铁和贵广高铁都通过桂林,让桂林实现了到达四个省会城市(贵阳、广州、南宁、长沙)都只需2小时。使得桂林成为了继南宁、柳州之后第三个重要的铁路枢纽城市。2、贵广高铁把原来分散的“点”式旅游区很好的连接成“线”,通过高铁自身运载量大,输送能力强的优势,把高铁沿线的“点”式旅游区发展成为“线”式旅游。3、贵广高铁提升了广西旅游市场优势。桂林风景甲天下,世界闻名。贵广高铁不但提升了桂林的旅游市场热度,同时辐射了三江,贺州等旅游市场。4、贵广高铁开通后,帮助广西沿线旅游市场吸引了更多的人流,同时带动了当地的餐饮,住宿,娱乐,旅游产品等旅游经济的发展。如:贵广高铁开通后,贺州就推出了为期一个月的“乘坐贵广高铁,可免费游贺州景区、享受景区门票打折优惠、享受旅游饭店打折优惠”的旅游优惠政策。5、政策机遇。高铁沿线旅游区域能享受更多的政策机遇。贵广高铁开通当天,以“迎接贵广高铁,深化区域合作,共建高铁经济带”为主题的“贵广高铁旅游――黔粤桂联合推介会”在广州举行。推介会上,三省区一起进行促销活动的宣传,各区、各地的旅游优惠政策。
(四)威胁(T):1、旅游产品单一。贵广高铁为沿线旅游城市带来了大量的游客,但是旅游产品单一、产品雷同、低端,线路单一、老化,是没有办法吸引顾客再次消费的。2、旅游产品质量差。旅游服务质量差,景点乱收费,配套的旅游项目、酒店、娱乐、餐饮差,服务跟不上,无法建立旅游品牌,造成旅客投诉率高,口碑差,不愿意再次消费。3、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威胁。贵广高铁沿线旅游区域都是民俗文化自然生态保护区。旅游需要量的增加,民俗旅游资源的庸俗化、舞台化、形式化开发,有可能引起民俗文化自然生态资源的过度开发,使得民俗文化自然生态环境遭到破坏。4、没有形成跨区域合作旅游品牌。贵广高铁沿线旅游区域各自为政,旅游质量参差不齐,相互合作很少,不利于建立跨区域合作旅游品牌,形成国内甚至国际知名的跨区域合作旅游品牌。
二、贵广高铁广西沿线旅游区域的发展建议
(一)优势与机遇建议(SO建议):利用贵广高铁速度快、沿途风景美、班次多、载客量高、输送能力大的优势,并争取更多的政策,进一步提升沿途旅游城市区位优势;通过不断升温的旅游产业带动旅游上下游经济,吸引更多旅游投资;扩大旅游范围,形成“点―线―面”的发展趋势,吸引更多游客。
(二)劣势与机遇建议(WO建议):高铁建设投入大,但回收也快,有较大可能对高铁票价进行对旅客更有吸引力的调整,使得高铁更具价格优势;加速贵广高铁沿线旅游城市的综合交通建设,缓解高铁带来的人流压力,高效的综合交通能有效的提升游客的旅游感受,提升旅游产品品牌优势;做好“完美的最后一公里”旅程服务设计,实现真正的“点”到“点”客运服务,同时也带动综合旅客运输的发展。
(三)优势与威胁建议(ST建议):贵广高铁沿线旅游城市应该发展旅游产品多元化。改变单一的旅游形式,根据旅游需求的差异化,来设计不同的旅游产品;增加旅游的深度和广度;提高民俗旅游产品的文化品位等等。贵广高铁沿线旅游区域应该注重旅游质量的提升。旅客数量增加,必然带来服务的速度滞后,服务设备的缺修,服务水平的下降等等问题的产生。应该注重硬件设备更新升级的同时,也要注重服务人员素质与职业规范性的提升。使得游客们在享受美景的同时,也能感受到浓浓的地方文化特色与优质的旅游服务,让游客产生多次重游的想法。
为此,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首环办”)向北京市政府进行了请示,市政府法制办于2012年5月25日提出了具体意见,指出“对于违规户外广告设施的拆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依照《城乡规划法》、《北京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以及《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实施”。这一意见具体怎样理解和操作执行呢?
查处违规户外广告设施一般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限期拆除、强制执行四个环节。立案和调查取证环节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法律依据是《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规定,则要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限期拆除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利及途径。作出限期拆除违规户外广告设施的决定,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当事人无正当理由60日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三个月内不,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的意见中指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制度仅适用在行政诉讼阶段,不适用尚未处于行政诉讼阶段的拆除违规户外广告设施。”该意见还指出:“依法享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强制执行权,不得放弃法定的强制执行权,一般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拆除违规户外广告设施,也不能申请法院先予执行非诉的拆除决定。
“依法”中的“法”,应当是特指法律,因为只有法律才能设定行政强制执行,只有法律设定了,才能做到依法强制执行。此外,这个“法”应当指的是实体法,因为只有实体法才能对具体的违法行为作出强制执行的规定。北京市政府法制办的意见中,除了《行政强制法》外,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是法律。意见中提出依照城乡规划法实施,实际上是指适用城乡规划法的程序规定,《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等措施,第六十八条则规定了“…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等措施”。《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也有相同规定,是对上位法进行了直接引用和重申。按照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引用《城乡规划法》的本意,就是对于经责令限期拆除违规户外广告设施的,既不复议又不诉讼也不拆除的,经过催告仍不拆除的,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报区政府责成有关部门。
北京市聚力治理非法小广告
本刊讯 日前,北京市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开展非法小广告专项治理行动的实施意见》,本着“统筹协调,属地负责、突出重点、疏堵结合、深化管理、全民参与”的原则,严厉打击非法张贴、喷涂、散发小广告的行为,建立治理非法小广告长效机制,通过1—2年专项治理行动,实现全市范围内非法张贴、喷涂、散发小广告现象得到有效控制,社会秩序、市容环境面貌明显改善。
立法后评价在提高立法决策科学化水平,改进立法过程管理以及提高立法效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进行立法后评价,对已完成的立法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总结立法的经验教训,可以检验在作出立法决策时所依据的立法项目前期评价中进行的分析和预测是否准确,增强立法者的责任感,促使立法决策更加慎重、科学;可以指导正在进行的立法工作以及未来立法的管理活动,提高管理水平;可以及时发现法律法规制定中存在的不足,比较法律法规实际效果和预计效果之间偏离的程度,提出修改完善意见;也可以通过后评价发现新的立法需求,为启动新的立法项目做准备。
但在实践中,立法后评价往往被忽略,立法机关通常将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作为立法工作的结束。目前,从国家到地方,都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立法后评价制度,没有法定的立法后评价机构,没有成型的立法后评价程序和方法。反馈机制的不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法规质量。近两年,福建、云南、上海等地立法机关陆续开始立法后评价的探索工作,引起了较大反响。在各地纷纷从自身实际出发,探索切实可行的立法后评价方法的背景下,研究如何建立和完善立法后评价制度将具有实际意义。
一、立法后评价的原则
立法后评价应该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公开公正原则。法律法规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他们对法律法规的效果有着切身体会,因此,立法后评价应该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避免“关门评价”。立法后评价还应该尽量从立法和执法部门以外的第三者的角度出发,独立进行,特别要避免完全由立法决策者和立法工作者自我评价的情况发生,以便得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客观公正原则应贯穿从后评价的选定、计划编制、评价队伍组成到评价报告的编写等整个过程;
二是实践性原则。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法律法规的质量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得到检验,只有实践的结果才能说明立法工作的成效,因此必须认真调查研究,收集第一手资料,保证评估资料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三是科学性原则。正确的数据必须用正确的方法处理才能得到正确的结论,后评价的质量还取决于后评价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评价方法的科学性,因此,需要选择业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评价人员,认真选择科学的评价方法,在评价报告中注明评价单位名称和评价者姓名,以增强其责任心,注明使用的评价方法和选择的依据等,使报告的分析和结论具有充分可靠的依据。
四是实用性原则。进行立法后评价的目的是为了研究法律法规的决策、制定取得的经验教训,为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和今后其他立法项目提供参考意见。来自实践的评价结果必须通过对法律法规的修改再回到实践中去影响和规范社会关系,因此,后评价报告必须具有实用性,注重时效性、针对性,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更重要的是后评价的结果要建立通畅的反馈渠道,完善反馈手段和方法,及时有效地反馈给立法决策、起草、审议的有关机关,为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和今后立法提供参考。
二、立法后评价的时机
立法后评价的时机最好选在法律法规实施后已经开始显现对经济社会的规范作用,积累了足以进行后评价的的数据资料,具备了后评价的条件后进行。时间选得太早,法律法规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尚未显现出来,无法进行科学的评价;时间选得太晚,立法过程的经验和教训不能及时总结,法律法规中存在的不足不能及时改正,新的立法需求不能及时发现,后评价起不到及时反馈的作用,评价的作用将受到影响。由于不同的法律法规规范经济社会关系显现效果需要的时间不同,如交通管理、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在一、两年后就可以通过事故率、人口出生率等指标反映出效果,而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法律法规一般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发挥作用,因此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决定进行后评价的时机。
实践是不断发展的,各种经济社会关系也是动态的,处在不断变化之中,过去能够有效规范和调节经济社会关系,解决存在的矛盾,并不意味着现在和将来也能始终有效地发挥作用,因此,还需要随着实践的发展和需要,建立对法律法规进行定期评价的制度。
三、立法后评价的程序
立法后评价主要应包括以下程序:制定后评价计划、收集信息资料、进行综合评价、形成后评价报告和报告的反馈。
制定后评价计划应该包括确定后评价目标、项目干系人分析、确定信息收集和综合评价的方式方法、落实人员和责任、制定工作日程、确定报告格式和反馈方式等。
在制定计划时需要认真分析法律法规的项目干系人,也就是与法律法规相关、受法律法规影响的人或机构。法律法规能否发挥作用取决于项目干系人,尤其是执法部门和管理相对人,在法律法规的引导下采取的行为是否与制定法律法规时预期他们将要采取的行为一致,法律法规效果的好坏取决于项目干系人的实际行为与预期行为之间的偏离程度。通常情况下,项目干系人包括立法工作者、立法机关组成人员、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相对人等,以《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例,涉及的项目干系人众多,条例适用省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地方政府负责实施,县以上计生、计划、财政、工商等十多家政府部门负有管理职责,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学校,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等都有涉及。这就需要正确分析判断各项目干系人对条例影响或受条例影响的大小,决定应该向哪些项目干系人、采用何种方式、就哪些方面了解法规的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
信息资料的收集可以采取实地察看、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书面征求意见、发放调查问卷、开展网上评价等多种途径。需要注意的是,既要注意进行后评价时信息资料的收集,也要注意平时的信息资料收集。从长远看,需要在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后就参考后评价指标体系建立法律法规后评价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在网上长期收集意见反馈,将平常的执法检查、调研、听取汇报、代表视察等有关资料及时分类保存,将已经进行的法律法规后评价资料存入等方式不断充实和更新信息系统,为立法后评价积累资料。由于法律法规之间往往存在交叉领域,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既可为待评价法律法规后评价提供资料,也可为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参考信息。
四、立法后评价的评价方法
尽管国内目前对立法后评价的评价方法研究才刚刚起步,但在投资领域和经济社会其他领域中已经有一些比较成熟的思路和方法可资借鉴。立法后评价可以采取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定性分析方法是对法律法规的作用和效果作出定性评价,主要包括前后对比法、有无对比法和逻辑框架法。定量分析法是运用数学方法对法律法规的质量进行量化评价,可以采用成功度法。
前后对比法(Beforeandaftercomparison)是指将法律法规制定实施前的情况和实施后的情况进行对比,以确定法律法规产生的作用。对比时还需要将决定制定法律法规时进行的研究报告中预测的效果与实际效果相比较,以发现差距,分析原因。通过这种对比,可以揭示法律法规计划、决策和制定的质量。
有无对比法(withandwithoutcomparison)是指将法律法规制定后出现的实际情况与如果没有制定该法律法规应该发生的情况进行对比,以度量法律法规的真实效益、影响和作用。由于从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到进行后评价期间,经济社会中很多因素发生了变化,对法律法规规范的领域产生了影响,因此,简单的前后对比法不能对法律法规的效果得出准确结论,需要运用有无对比法,剔除其他因素的影响,确定法律法规的作用。
逻辑框架法(Logicalframeworkapproach,LFA)是一种国际上通用的项目评价方法,它应用问题树、目标树和规划矩阵三种辅助工具,分析和分解问题,找出问题间的因果关系、目标--手段关系和外部制约条件。逻辑框架法通过建立宏观目标、具体目的、产出和投入四个层次的目标及因果关系,形成垂直逻辑关系,确定立法的各个目标层次、层次之间的因果链和重要的假定条件及前提。通过比较原预测目标、实际实现目标并分析变化与差距,形成水平逻辑关系。垂直逻辑关系和水平逻辑关系生成矩阵式框架结构--逻辑框架表,用来进行目标评价、立法效果大小的原因分析和今后的趋势分析等。
成功度法是依靠评价主体的判断对与法律法规质量相关的各项指标进行单独评价,并采用一定的评价方法进行综合,得出对法律法规质量的总体评价。法律法规的质量涉及到法律法规的运行成本、实施效果以及法律法规本身的合法性、协调性和语言文字水平等多个方面,错综复杂的因素相互交织,从单个方面难以得出质量高低的结论,因此需要建立数学模型,运用一些数学上的分析方法对各指标得分进行整合得出综合分值,确定质量等级。成功度法包括三大要素:一是评价指标体系,二是指标权重,三是综合评分方法。
法律法规的后评价指标体系可以通过专家调研法征求专家意见汇总而得。也可以借用逻辑框架法的问题树和目标树工具,帮助立法后评价人员理清思路,建立科学、完备、符合待评价法律法规具体情况的评价指标体系。指标体系可以从法制统一性、可操作性、立法绩效、立法和运行成本、文字结构合理性等方面着手,其下再细化设立相应的二级指标。
评价指标体系中的各指标对法律法规质量影响的大小不同,因而重要程度不同,应该使用一组不同的权重值来描述。指标权重指每个评价指标在指标体系中所占的比重,体现了每个评价指标在整个指标体系中的重要程度。确定指标权重可以采用经验判断法,通过设计相应的调查表,请评委对指标权重作出评价,打出相应分值,取平均值代表集中意见决定指标权重。为了提高科学性,也可以采用其他确定权重的方法,如Delphi法、层次分析法、秩序法等。在实践中层次分析法(TheAnalyticHierarchyProcess)应用较广,它是美国著名运筹学家Satty,T.L.提出的一种处理复杂指标体系权重的系统分析综合方法,通过将复杂问题层次化,用将指标成对比较的方法构造比较判断矩阵,或者由多个专家构造比较判断矩阵,然后综合给出评估结果,确定指标权重。
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和人们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指标体系和指标权重必然需要不断调整以期更符合客观实际,因此,需要不断研究新的方法并对指标体系和权重定期修正。
在确定指标体系和相应权重后,设计调查表,请各评价主体对法律法规相对于指标体系中的每项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进行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次的评价,为了克服系统误差和利于数据处理,五个等次可分别对应设定为一定的量化分值。
对每个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的质量高低评价只代表了法律法规某一方面的情况,还需要对数据进行处理得出最后的综合结论。由于立法后评价指标体系具有层次性、模糊性的系统特点,在进行综合评分时,为了克服系统误差,可以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法。模糊综合评价法是对受多因素综合影响的模糊的、不确定的事物和现象做出总评价的一种定量化的数学方法,它以模糊数学为运算工具,在确定各指标和子指标的权重系数的基础上,构建单因素评价模糊矩阵和模糊综合评价矩阵,根据模糊数学的合成原理,计算出最后综合评价得分,从而确定法律法规的质量高低等级。
关键词:高职学生 法律意识 理念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795(2013)09(a)-0149-02
沂蒙山区作为在全国范围内经济社会发展走在前列的革命老区,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发展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本文通过调查沂蒙山区的唯一一所医学院校医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分析医学生形成法律意识的影响因素,提出提高学生法律意识的措施。以此推动医学院校卫生法学的教学,加强学生依法行医的理念。
1 调查基本情况
1.1 调查对象
考虑到研究对象需要具备代表性、综合性和可行性等条件,所以在做研究时选取大一200名学生,大二200名学生,大三100学生,涉及护理学、临床医学、检验、药学四个专业。
1.2 调查方法
文献理论研究法:查阅国内外与高职医学生法律意识相关的书籍和文章,并以此为理论参考,进行对比梳理分析,争取提出自己的理论观点。
问卷调查法:根据高职医学生法律意识的不同特点,自行编制《高职医学生法律意识调查问卷》,问卷调查采取随机抽样。
(1)问卷收况。
本次共下发问卷500份,回收495份,回收率99%,其中无效问卷3份,有效问卷492份,有效率98.3%。回收率和有效率都较高。
(2)问卷对象的分布情况。
本高职医学院学生以护理和临床两个专业学生居多,选取的学生这两个专业占了大部分:大一200名学生中,护理专业100人,临床专业60人,检验20人,药学20人,大二200名学生各专业学生和大一人数相同,大三在外地实习医院进行实习的学生较多,所以选取的数量少些,100人中,护理专业60人,临床20人,检验10人,药学10人。500名学生中,由于护理专业学生中女生较多,所以总数中女生346人,占到69.2%,男生154人,占31.8%。
数据统计方法:问卷回收后工作人员将所有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和录入,用Excel等工作软件建立相关数据库,运用相关软件对数据库进行分析。
1.3 调查问卷的主要内容
(1)对法律一般常识的掌握情况,对现有法律体系的认知。(2)法律对自己日常生活的影响程度的认识。(3)对于医事法律法规的认识情况。
2 调查结果
2.1 学生对法律常识的掌握情况和对法律权威的认同程度
(1)对法律常识的掌握情况。
从调查问卷分析,大部分学生对法律常识的掌握情况不容乐观。问卷题目“我国的根本法是哪部法律”是最基本的常识问题,回答正确只有率69.1%,在回答“我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是哪个机关”这一问题是,答出的只有42.3%,“你能说出我国的政党制度吗”这一问题能够回答出来的只有26.4%,随着问题的稍稍加深,能够回答出来的学生比例大大降低,而问卷中的问题同属于最应该掌握的法律常识。由此可以看出,高职医学生普遍重视专业课的学习,但忽略了基础课,特别是法律基础课的学习。
(2)对法律权威的认可程度。
个体对法律权威的认可程度从侧面反映了一个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对其实生活的影响程度,一个人只有从内心信仰法律,才能自觉的去学习法律、宣传法律、应用法律。本调查将认可程度分为四个层面:完全认可、基本认可、不予评价、完全不认可,调查情况见表1。
通过调查可以看出,我国大学生对我国现有法律体制的运行总体评价是良好的,但确实也有部分学生认为法律在保障公平方面还需要加强力度,大学生在遇到麻烦时有半数以上的同学认为自己能够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理性解决问题,不会超越法律允许的范围而知法犯法。体现了难能可贵的对自己做守法公民的信心。
2.2 大学生获得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和学习法律的兴趣
针对“你认为大学生如何获得法律知识”这一问题调查结果见图1。
从图1可以看出大学生掌握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还是通过课堂上老师的言传身教,课堂教学在加强学生法律意识方面仍然占据主导地位,绝对不容忽视。网络媒体作为大学生接触多,又比较喜欢的一种传播媒介在习得法律方面显示的作用没有多少优势,也就是大学生上网并没有特别留意自己法律素质的提高。
在调查中,当问及你认为在学校里掌握法律知识对你将来的就业生活有帮助吗?有65%以上的同学选择非常有帮助,只有2%的同学认为意义不大,在回答“你希望学校多安排一些法律课程吗”?有52%的同学选择非常希望。当问到“你最想学习哪些法律方面的课程?”有23.6%的同学选择劳动法等跟就业相关的法律,有62.8%的同学选择医事法律,有11%的同学选择与日常生活相关的民事刑事法律,只有2.6%同学选择不清楚。由此可以看出医学高职生对于学习法律表现出来浓厚的学习兴趣,特别是对于专业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和就业相关的劳动法律表现出更为强烈的学习要求。调查数据还显示,男、女生在对法律学习兴趣方面无明显差异,但大一学生对法律的学习兴趣明显高于大二和大三学生。
2.3 对卫生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
为了对高职医学生掌握卫生法律法规的程度有一个大概的了解,我们设计了6道和医学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让学生作答,结果见表2。
由表2可以看到,6道题目都是要求将来作为医务工作者必须要掌握的法规,有些甚至关系到作为医生对自己权利的保护,但除了一道题答对率超过50%,其他的均未超过半数,由此可以得出高职医学生对卫生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不深,有待进一步提高。
2.4 对和医事法律相关的社会热点、伦理难点问题的把握
能够站在专业角度结合所掌握的医事法律法规,对社会热点事件和热门问题表达中肯的观点,这体现了高职医学生良好的专业素质和法律修养,在回答“你认为当前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有15.7%的同学认为是“患方的无理取闹”,有21.2%的人认为“医务人员医德不高,责任心不强”,44.2%的同学认为是“媒体报道不实过度渲染,激化医患矛盾”,有18.9%的人认为是“医事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对于“安乐死”的讨论在民间和学术界一直持续不断,高职医学生也比较关注这一重大现实问题。在被问及“你认为阻止‘安乐死’实施的最大障碍是什么?”时,有44.6%人选择“安乐死尚未立法”,有20.4%的同学选择“安乐死中的自愿动机值得怀疑”,有24.1%的同学选择“实施安乐死有可能给社会带来难以预料的消极后果”,有10.9%的人选择“违背了传统的血缘亲情观念”。
1997年克隆绵羊Dolly诞生,这标志着高等生命所遵循的有性生殖被打破,生命可以通过无性生殖繁殖和“复制”。在被问及“人类能否克隆人?”这一问题时76.2%的同学持反对观点。当问及“你反对允许克隆人主要理由是什么?”有46%的人选择“克隆人会引起家庭伦理关系的混乱”,21.5%的人选择“有可能导致人口性别比例失调”,有6.74%的人选择“技术发展还不够成熟”,25.76%的人选择“会造成在法律认定上自然人和克隆人难以区分”。
3 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3.1 高职医学生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
(1)法律基础知识储备不足。
尽管学生掌握的法律常识大部分都是来自学校,但由于中学阶段对法律的学习是分散的,不像语文、数学、历史等这些课程学习非常系统化,法律没有在一个时期进行集中系统的训练,学生掌握的知识也是零散的、不成系统的,学习的知识少、记忆不深容易忘记。和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接触的机会更少,在这方面的知识储备几近于空白。进入大学阶段的学习,70%以上的学生表现出对法律的学习兴趣,但从讲授卫生法学老师的座谈中了解,大部分学生仅限于关注现实生活中发生案例的来龙去脉,比如,2007年轰动一时的“北京孕妇李丽云死亡事件”,教师在讲这个案例时学生对案件的细节极为关注,但在对事件背后的深层次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时,学生的兴趣锐减。对卫生法律事件只止于现象,未触及事件的本质,这和学生对相关的知识背景一无所知有很大关系。
(2)重理轻文,忽视人文知识的学习。
医学即人学,医学和伦理学、法学密不可分,大医精诚说的就是作为苍生大医需要医生有精湛的医疗技术,又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法治成为人的一种生活方式,医生在人文修养方面除了加强道德修养,必须同时关注法律素质的提高,惟其如此才能为病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一些学生,甚至是实习医院的带教老师,认为只要自己不主动违法犯罪,学法律没什么用,一个好医生给病人看好病是主要的,这就使得我们的一些法律课程形同虚设,大部分是应付考试“临阵磨枪不快也光”,考完了也就丢到一边去了。
(3)课程体系设置不合理,未能适应学生就业要求。
我们无法按照法律专业人才的标准来要求医学生研修法律,但从教育规律来讲,每一门课程的学校都是由浅入深,大学一年级开始接触《法律基础》掌握基本法理,在大二以后可以陆续开设《卫生法学》《医患纠纷与医疗事故的处理》等课程。再针对不同专业学生侧重一两个部门法律的学习,比如,临床医学的学生可以重点学习《执业医师法》,药学专业的学生侧重于药事相关法律的学习,这样可以帮助学生构建比较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但是我们现在高职医学院校大部分只在大一阶段讲授《法律基础》,这还是国家教育部门安排的思想政治教育课的一部分,没有安排专业法律法规的学习。现在的公务员考试、医院、大专院校等事业单位的招聘考试,试卷内容有一部分就是考的医事法律法规,学生对这部分内容根本没有接触过,无所适从。
3.2 建议
(1)发挥课堂主阵地作用,系统开设医学相关医事法律法规课。
法律意识的培养不能是空中楼阁,必须有所依附,高职医学院校让这些课程进入课本走进学生的课堂,让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学理论,领会法的基本精神,再从深层次上学习和自己专业密切相关的医事法律法规,逐步学会运用专业法律指导工作、保护自己的权利。高职医学院校往往缺乏教授法律的师资,笔者建议可以从当地的综合性大学特别是法学院聘请理论素质较高的老师讲授,更好的选择是由当地的律师协会推荐,聘请名气较大的从事医疗卫生诉讼的专业律师,这些人专门从事法律实践,接触的案例多,讲起课来既有理论又有生动活泼的案例,效果会更好。
(2)创造一切条件让学生在医学实践当中提升法律素质。
法律知识仅仅进课本、进课堂还远远不够,医学科学说到底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医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提升。开设模拟法庭、到法院旁听审判过程等都是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方法。
医学教育有个最大不同,学生实习时间长,高职医学三年有一年在医院实习,学校可以在学生进入实习医院前由实习医院定期派人进行指导,使其明确作为实习医生的权利和义务,实习期间学生更要深刻领会课堂上学到的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律程序,学习从法律角度如何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维护患者的利益。学习如何在工作当中注意证据的留存比如病例的书写规范。真正深刻领会医疗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加重医生责任的含义。
(3)大胆引进医学前沿法律问题,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拓宽学生知识面。
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有些医学科技成果不断被引入到法律法规当中比如《婚姻法》对近亲结婚的规定,《食品卫生法》第七条“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等。一些医疗技术不仅在伦理学层面引起广泛讨论,也为法学的研究带来新的研究课题,比如,堕胎、母亲、克隆技术、器官移植、安乐死,有些在国外已有立法,但国内立法条件尚不成熟。
教学过程中将这些前沿问题介绍给学生,让学生理解医学发展面临的许多法律问题迫切需要卫生法学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更好的引导、促进医学发展。对于一些学生感兴趣的热点问题可以展开讨论,比如脑死亡和器官移植的立法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已有30多个国家接受脑死亡标准,我国为什么至今没能通过立法?脑死亡立法能不能一蹴而就?脑死亡立法的意义何在?究竟具备什么条件才能采取这一标准?你支持脑死亡立法吗?理由是什么?随着深入讨论这些问题学生会对医学和卫生法学的关系有更为深刻的理解,也会对继续深入学习卫生法律法规产生更大兴趣。
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式,是个体对法律的性质、功能、作用、实现路径等方面的系统化的认识,学习和掌握医事法律知识,增强自己从业的法律意识,绝不能靠一日之功,应做到细水长流逐步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这既是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的义务,也需要学校、社会的关注和大力支持。
参考文献
[1] 李喜.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J].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21-23.
关键字:审计执法;问题;对策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我国的审计执法部门的管理制度也不断趋于完善,各项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使审计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与此同时,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某些问题亟待完善,本文将针对我国审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对策。
审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少数审计准则没有完全落实。审计部门制定的审计准则,其主要作用是对审计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避免自身出现问题,同时对审计人员的主要责任和义务作出规定,对每一项工作的重点进行分配,当出现问题时,可以快速确定责任人,明确问题的发生点。当准则颁布实施以来,审计部门基本进行贯彻落实,但是对于少数的准则落实程度不足,执行效果不到位。《执行审计工作底稿准则》在执行时,没有完整的对审计人员的整体工作情况进行展现,只有在工作出现问题时,才会临时加补审计工作底稿,如果没有问题出现,那么将会忽略该环节的工作。《执行审计报告编审准则》在执行时,审计报告的内容完整性不足,部分审计报告在未征得被审计企业意见前已经完成,导致审计报告本身的意义不复存在。
执法工作存在问题。首先是处罚内容不细致,例如对某企业实施处罚20万元的决定,只是将最终数字列出,而不是将每一项款项内容展示清楚,这样会妨碍工作透明化的准则。然后是处理力度执行不足,对出现问题的企业能够从轻处理就便从轻处理,没有对问题企业造成一定的威慑力,因而导致了问题不断的出现。
缺乏证据,难以有效支撑审计结果。第一是审计执行人员没有将实施情况调查完全,一般在审计结果中的内容都是“该单位存在帐实不符的问题,部分账目核算工作不够,存在漏记和错记的情况”,这样的账目没有准确的将出现问题的内容直接表明,难以将问题处理完善。第二是审计所需资料不足,当被审计企业纳税情况调查时,对于已经通过税务机关审查的部分,没有及时取得纳税清算结果,从而认定其少缴税款,并且实施全额缴纳的决定。审计工作在进行时必须以实际证据为根本,用证据说话,并且对证据的准确性作出评价。
审计工作的模糊处理。第一,审计工作定性模糊,将“小金库”记录为账外循环,逃税记录为漏税,将隐瞒事实情况记录为少记,将主管虚构假账记录为账务工作处理欠佳。这些都是对事实的模糊化。第二,审计评价存在问题,在审计意见书的分析部分认定的“某项目资金调度不及时”、“资金沉淀数额较大”而将其对比于评价部分发现内容被替换成“本局预算执行情况良好,资金调度及时”这些都是出现在同一审计意见书中的内容,前后意思存在较大出入。
参照法律法规适合度不足。第一,参照的法律条文不清晰,没有准确指明违法的条款,只是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讲其简化,应当详细的对其进行处理,具体的将使用的法律法规进行说明。第二,引用的法律法规不适用于该具体情况。没有对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分析,只是简单的追求时间,没有仔细的对其进行思考。
处理措施
全面树立法治理念。截止目前,对于与审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基本完善,对实际出现的各种问题法律条文中也进行了详细规定,真正实现了有法可依的条件,已经为审计工作提供了足够的法律支撑。国家已经将审计工作实现法制化管理的基本条件搭设好,同时法律法规的实际内容也已经全面涵盖实际审计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审计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执行法律规定,将各项工作严格落实到实处。这就需要审计执法过程进行适当改变,将传统的粗放型向集约型进行转化。审计人员应切实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树立法治观念,对审计过程中的各项工工作进行严格控制。2.2 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真学习。我国法律法规众多,审计人员应当准确对自身工作相联系的内容进行重点掌握,认真学习,将其中的重点内容进行掌握。第一学习以审计为基本原则的法律;第二,学习与政府行为密切联系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等,第三学习与审计工作存在联系的法律,包括预算法、公司法、会计法等,第四学习与党和国家整体发展有关的内容,包括市场经济方面的内容。
清晰认识合法与合理的关系。审计人员经常会遇到的问题就是法律与政策、合法与合理之间的区分。依法处理审计工作,不仅需要对法律法规的内容进行遵守,同时也要对实际情况进行区分,在实际与法律之间做出权衡。对于部分利用自身权力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坚决予以抵制,对腐败、作假的行为必须要从严处理,绝不姑息。对于部分与目前法律内容存在分歧,但是符合国家基本目标,不影响公众和国家利益的情况,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推进我国法律完善的速度。
加强对审计质量的控制和管理,减低审计风险。审计质量与审计风险两者之间存在着本质的联系,只有将审计质量提高至一定水平,才能将审计风险降低。对审计内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一定先做出合理判断,保证参考内容的正确性,然后在进行下一步工作,对每项内容的定性和处罚必须有详细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来参考。
结束语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审计执法部门执行力度相对之前已经有了很大提升,同时,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全面和完善是保证审计工作良好执行的重要保证,审计人员应当切实承担自身的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做好本职工作,将我国的审计制度完善。
参考文献:
[1] 沈芳.审计执法中存在的额问题及改进建议[J].中国农业会计.2003(6):38-39
[2] 吴源花.地方审计执法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与对策[J].闽西职业大学学报.2005(1):37-39
[3] 李瑞玲.审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科技与法制.2012(7):647-648
关键词:高职院校;会展专业;法学课程
会展经济是一种智力经济。素质、学历、技能兼备的综合型人才是会展经济的质量与效益的保证。高职会展专业是顺应会展经济对高层次专业人才的需求而开设的,既体现了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也体现了人才对高等教育的需求。然而,会展业内人士与有关学者指出,仅靠各院校现行的会展专业课程设置不足以培养出会展业急需的会展法律方面的人才,因此,笔者拟对会展专业法学课程的设置加以探讨。
会展专业教育发展的现状
(一)设置会展专业院校放量增长与会展人才缩量需求之间的矛盾
会展产业是近年来高速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申办成功,为我国会展产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随之而来的是设置会展专业的院校也在放量增长。
自2002年首个会展专业设立始,短短几年时间,我国的众多院校纷纷涉足会展专业领域,其规模、数量及发展速度令人吃惊。2004年,进入会展专业领域的教育机构从当年的12所猛增至57所,截止到2006年,开设会展专业或方向的教育机构已达89所。值得关注的是,这一数字还在不断攀升。可以说,我国的会展专业教育进入空前的旺盛发展时期(见图1)。
然而,随着2008年北京奥运会及未来2010年上海世博会、2010年广州亚运会三大活动的举办,所需会展专业人才的实际状况并非人们所想的那样乐观。由于此类活动国际化程度较高,办会层次高、规模大,这些因素对相关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从业经历等方面的要求极其严格,依靠短期教育培养会展专业人才的做法缺乏科学性。目前,国内的会展从业人员虽然不下100万人,但多数都是“半路出家”的杂牌军,缺乏专业化技能与素质,与会展行业发展日渐专业化的趋势不符。因此,奥运会、世博会、亚运会的举办并非必然导致单纯的岗位需求量的增加,二者不能相提并论。
(二)会展人才综合性与会展课程模糊性之间的矛盾
会展活动的增加对开设会展专业院校的教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据了解,我国大批会展从业人员尚未接受过正规的会展专业教育,一贯采取的经验培养的模式实际上带来的是资源的浪费和对会展模式创新的阻碍,因此,构建会展专业人才的培养体系显得尤为重要。广义的会展人才包括会展核心人才、会展业辅人才及会展业支持型人才。会展核心人才包括会展策划与会展高级运营管理人才,他们在行业中层次最高,专业性最强;会展业辅人才包括设计、搭建、运输、器材生产销售等人才;会展业支持型人才包括高级翻译、住宿旅游接待等人才。可见,会展人才不仅应是专业型人才,同时还必须是综合型人才。
然而,会展专业的课程设置不能满足对综合型人才培养的需求。一方面,会展专业教育仍处于初级摸索阶段,尚未形成完整的学科体系,课程设置仍然没有统一;另一方面,根据教育部精减与严格控制学科设置的规定,会展专业教育在短时间内难以实现门类的准确划分,学科归属与门类划分一直未能得到明确界定。到目前为止,会展专业的名称有很多种表述,如会展经济与管理、会展管理与策划、国际会展、会展商务、会展广告与设计、会展旅游等。
会展专业法学课程设置的必要性
(一)会展实践对法学人才的需求
在会展业职业经理高峰会上,著名会展专家薛婷婷告诫会展业界人士:在中国展览业目前尚不能完全适应国际竞争的诸多因素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最易被忽视的环节,保护知识产权关系到中国展览业的健康发展。会展业内人士要学习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知识产权,避免展会出现侵权违法现象。
在会展业高速发展的近几年,会展业屡屡遭遇“骗展”的冲击,不仅在一些会展业不发达的中小城市,就是在北京、上海、广州等这样的会展中心城市,也频频出现“大杂烩”式、“移花接木”式的“野鸡”展会,严重影响了会展业的形象。更为荒唐的是,竟然出现了受骗参展商为自己讨说法遭到组展单位人员追打的恶劣事件。
2004年,排在我国展会前10位的行业是:房产建材、生产设备、人才招聘、文化体育、新兴技术、医疗保健、纺织服装、旅游酒店、食品饮料、综合展览。据粗略统计,印刷类的展览有100多个,包装类的展览有近百个,汽车类展览有几十个,房产建材展览有几十个,缝制机械展览有40多个,在40多个广告类展会中,冠名“广告四新展”的就有15个,高尔夫在我国仅有不长的历史,也有了十几个展会。有的展会属于非常明显的骗展行为,而这类行为的“成功”恰恰是由于会展人才本身缺乏基本的法律观念。
对于愈演愈烈的“骗展”现象,笔者认为,最直接的原因就是会展行业自身缺乏专业法律机制的规范,会展人才缺乏对相关法律知识的掌握。特别是展览管理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以后,一些并不具备办展资质的民营和私人公司蜂拥而至,由于某些会展管理者没有掌握会展公司登记备案的相关法律制度,使得一些展会组展公司在招展能力明显不足的情况下也能顺利办展。
针对现存的“会展人才不懂法律,法律人才不懂会展”的现状,必须培养依法办展的法律观念,加强会展人才的法律知识学习,增强自觉维护法律的守法意识,减少会展活动中屡屡发生的违法现象,这是时代赋予会展专业法律人才的素质要求,也是时代对我国会展专业课程体系提出的新要求。
转贴于
(二)会展专业课程设置中法学课程的薄弱
在会展专业的课程设置中,应增加法律课程,使学生通过学习树立依法办展、依法治展的意识,这对他们今后的工作和学习均会有很好的帮助。然而纵观会展专业的课程设置,法律课程设置偏少。
以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为例,其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的课程计划分为2006级和2007级两份,其中对法律课程的设置有明显的区别。
2006级会展专业总课程设置为2574学时(学制为3年),其中法律基础课54学时,占2.09%,会展法学课54学时,占2.09%,二者相加仅为108学时,占总学时的4.18%,与依法办展、适应实践需求的教育思路大相径庭。
2007级会展专业总课程的设置有了较大的修改。总课程为2623学时,其中法律基础课仍是54学时(占2.06%),但是会展法学的相关课程被删除,取而代之的是会展相关问题分析(讲座),36学时,其中可能会涉及部分会展法律知识,如果以18个学时计算的话,仅占总学时的0.68%。二者相加也不过72学时,仅占总学时的2.74%,甚至有可能更少。从这样的变化中可以看出,当前的会展专业教育不太重视对学生法学知识的培养,仍然没有将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放在重要的议事日程上。笔者认为,针对会展行业的发展现状,我国的会展专业教育应加大课程改革力度,提高法律基础课的比例,增加与会展业相关的法律课程,以期培养出高层次的集管理学、会展学、法学知识于一身的会展人才和法律人才。
会展专业法学课程设置构想
(一)构建会展学与法学相结合的知识结构
复旦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石磊教授指出,会展业所需的人才综合性较强,比如,会展中的项目管理属于MBA的范畴,会展作为产业属于产业经济学范畴,同时,会展作为一种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手段,又必须与法学专业相得益彰。会展业在我国健康有序地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因此,要培养复合型的会展业法律人才,必须构建会展知识与法律知识完美结合的知识结构。
从会展专业的内涵和新形势下依法办展的实际需要可以看出,会展专业人才必须是具备深厚的会展学与法学基础知识,具备较强的依法举办会展的意识和依法监督会展的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各院校和教育机构在培养会展专业人才时,应将与规范会展业发展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作为专业背景知识予以介绍,使学生在获得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同时,提高法律意识,树立“依法办展、依法治展”的观念。
会展专业教学既应包括会展相关基础知识,又应包括法律知识,且法律知识是其根本保障。从法学课程的设置要求看,会展人才的知识结构应包括会展组织者的法律规制、展品的法律规制与会展运行的法律规制三个基本单元,构成稳固的三角型结构,体现多层次、多角度的交叉融合。会展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大部分将会在会展公司就业,在工作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如何依法设立会展公司及其他组织、展品保险规制、展会及展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及会展合同签订等等。如果到会展执法部门就业,面临的将是如何依法对会展组织者的资质进行审批、对展品的海关监管与检疫检验等问题。无论是在哪个岗位,均要求学生具有较深厚的法律知识与较强的法律素质。这不仅要求教师在授课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全面讲授和分析,更要求有足够的课时加以保障。
(二)构建会展法学的课程体系
按照会展专业人才所需的知识结构,该专业课程应包括职业基本素质模块、职业理论模块、职业技能模块,其中法学课程属于职业理论模块,又可分为基础法学、会展组织者法学、展品法学与会展运行法学四个基础学科,其结构如下。
法学基础课包括法学基本理论、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这一部分是以普法知识为主体的基础法学课程,内容多而杂,54学时明显不够,建议改为72学时,在第一学年开设,分为上、下两个学期,每学期36课时,每周2学时。
会展组织者法学课程包括会展公司的法律法规、其他会展组织者的法律法规、会展组织者资质审批的法律法规等。这一部分课程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具备合格的会展组织者的资质,内容简单而重要,建议在第二学年上学期开设,共36学时,每周2学时,通过案例分析、实践模拟等手段进行讲授。
展品法学课程包括文物展品的法律法规、展品海关监管的法律法规、展品检疫检验的法律法规、展品保险的法律法规、展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展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等。会展展品是整个会展活动的载体,是会展活动成败的关键。因此,规范展品的相关法律法规是比较多的,由于这一部分主要针对会展监管组织者,所以在教学过程中可以简单介绍,课时可以控制在36学时左右,在第二学年第二学期开设较为适宜。
会展运行法学课程包括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会展合同的法律法规、会展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会展市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会展活动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等。会展运行环节在会展实践活动中产生的纠纷最多,此时会展人才运用法律法规也最频繁。因此,对这部分内容的教学需要保证一定的课时量,系统地讲授各知识点,辅以各种模拟实训手段,以保证学生对相关知识的掌握。笔者认为,这一部分最好在第三学年第一学期开设,安排54学时,每周3学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毕业生就业后对会展法学知识的需求,在该课程体系中,尤其要加强会展公司法律、会展合同法律、展会展品知识产权法律的课程,建议应将这几门课程重点列出讲授,使之与会展专业知识面宽、就业面宽的特点对应起来,并应结合会展业的现状和实践,加大课堂讨论、案例分析、模拟实训的比例,以培养学生的知识能力并重的方式提高会展专业学生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操作技能,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会展专业法学课程设置的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1]任国岩.会展经济与管理专业课程体系建设的思考[J].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07,20(4).
[2]张滨,戴敏华.试论卫生事业管理专业中的法学课程设置[J].医学教育,2001,(3).
关键词:消防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理念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07.070
1 消防执法中存在的常见问题
1.1 法律条款理解不到位。适用范围存在错误
一是对法律条款掌握不准确,引用条文存在错误,针对违法事实错误的适用了法律条款;二是法律文书中填写具体条款时,描述不清晰,条款项不全;三是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相混淆,很多应说明具体技术规范条款的,只是阐明了法律法规的条款,例如:法律法规说明应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相关法律文书中完全未体现出具体技术规范的条款;四是法律文书使用不当,人为增加或减少法律文书,还有的仍然使用过期法律文书。
1.2 证据意识不强。调查取证不到位
一是不重视现场证据的收集、固定和保存,未按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等相关设备,造成证据灭失;二是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等制作不规范、重点环节存在缺失;三是取证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常常事后再进行补充,造成证据的证明力不足;四是监督检查不能正确填写相关法律文书,屡屡出现填写错误、漏签字等情况。
1.3 忽视执法程序。执法随意性大
一是立案、调查取证、告知、裁决、执行不按照程序规定进行,往往忽略前期程序直接裁决,裁决后又久拖不执行;二是违反办案二人执法原则、一人履行全部程序,并常常有代签字的情况;三是行政处罚中不按规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四是忽视法律文书送达环节,或是不按程序送达,或是送达后未按规定填写送达回证。
1.4 时限意识薄弱。拖延程序造成执法缺位
一是《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下发后到期不按时复查;二是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等行政许可项目不按时限要求出具书面意见,给申报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三是对到期未履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人为拖延,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 消防执法存在问题的剖析
2.1 对消防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力度不足
消防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主要是指消防部门内部上级对下级、单位领导对单位执法监督人员依照程序规定进行执法情况的监督,这种内部监督由于机制不健全、程序不严谨,造成监督不力或者个别存在一定的包庇,导致消防行政执法内部监督远远未跟上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
2.2 群众法制意识淡薄。外部监督缺乏
在现阶段,法制意识的淡薄是社会中存在的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消防法制观念的淡薄源于消防法律知识的贫乏,使群众不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就造成对消防行政执法的外部监督大大缺失,执法工作中存在的很多具体问题就没有及时纠正的动力。
2.3 消防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一是系统培训不够。很多监督人员仅满足于对原有法律法规的掌握,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理解不深、不透,对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的程度不高,达不到在执法实践中熟练应用的程度;二是法制意识淡薄。少部分监督干部的执法理念扭曲、责任心不强,受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造成徇私枉法、。
3 提升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建议
3.1 不断加强和完善消防执法的监督工作
一是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体系。造成消防行政执法出现问题的一个原因就是对执法内部监督不足,通过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执法责任体系,形成良好监督机制,确保监督人员自觉抵制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坚持严格执法,认真履行自身执法职责。二是将执法质量考评结果列入绩效考核。在执法监督制度的框架之下,细化完善执法监督工作的实施细则,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并对突然问题进行通报,每次执法质量考评的结果进行打分和排名,并列入绩效考核。三是健全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坚持消防执法公开化,将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全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对消防执法程序的监督,做到被监督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不断减少执法程序漏洞,全面提升执法质量水平。
3.2 强化学习培训。端正执法理念
一是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结合实际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深刻领会“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理念,在各项执法工作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二是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建立并落实集中培训、定期培训、日常学习和考核评比等制度,实际执法工作中严格实行执法资格和持证上岗制度,提升监督人员的对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的水平。
区检察院:
你院__*(20__)12号文件已收悉,镇党政领导班子高度重视,针对《检查建议书》提出的“在反腐倡廉和法制教育方面比较薄弱,对村干部的思想教育重视程度不够、力度不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没落实好,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认真研究制定了职务犯罪的预防方案,专题研究落实具体整改措施,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将整改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化法制教育,坚持依法行政
一是加强理论学习。加强村两委成员的学习力度。使他们深入学习党的十会议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知识,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进一步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二是加强新时期反腐倡廉和法纪教育。通过学习,让村两委成员自觉抵制极端个人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做到自重、自醒、自警、自励,形成“腐败可耻、廉洁光荣”的良好氛围,切实提高党员干部的法律意识和廉政意识。三是开展有效警示教育活动。通过组织观看教育片,用身边的人和事教育身边的人等形式,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筑牢预防职务犯罪的思想防线,从而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编制出台规范执法行为的各项制度汇编,建立各个环节的严格责任制度,有针对性的制定工作程序、检查、制约以及责任制度,使工作有章可循、监督制约有力、责任落实到人,彻底改变无章可循、有章不循、违章不究的现象。要求各部门人员要以规章制度为开展工作的标尺,坚决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同时,加大对村两委成员的监管力度和村务公开力度,杜绝类似案件的发生。
加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
三、强化监督措施
充分发挥镇农村财务中心和审计部门职能作用,对村级财务进一步严格管理,同时,按照制度定期对村级财务进行审计,最大限度减少职务犯罪的空间和时间。有条件的村,尽快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动员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监督,保证各项政策和规章的落实。
四、加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
一是利用全体村两委成员集中学习时间,加大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宣传力度,让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深入机关人员心中。二是充分利用张贴标语、发放明白纸等形式,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广泛宣传。三是充分利用重大节假日,并结合全镇重要活动进行宣传。四是有重点的对相关人员进行财务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他们防腐拒变的能力。
总之,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