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8 17:07:47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增值税税收减免政策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关键词】动漫产业 产业链 收减免
一、当前我国动漫产业的发展状况
相比国外动漫产业大国,中国动漫产业的综合发展水平整体落后。仅从中国动漫市场的占有率来看,中国自己或合资(包括港台地区)的原创动漫作品仅占中国动漫市场的10%。而日本动漫产品却占据了中国动漫市场约60%的份额,欧美动漫产品占据了约30%。
二、我国对于动漫产业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从2005年3月2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开始,到2009年06月04日,下发《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我国对于动漫产业的税收减免扶植政策不断地完善,并且为了彻底解决各地对于动漫产业的税收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口径及程序不统一的问题,于7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2009]65号。由此,国家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得到了进一步明确。
增值税方面:自主开发的软件将获得增值税即征即退待遇。通知指出,2010年12月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并对退税数额的计算给出了一个新的方式:应退税额=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已征税款一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不含税销售额×3%,此表述方式不同于以往,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
企业所得税方面: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如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目前,我国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有:(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营业税方面: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一系列劳务,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这些劳务包括: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
此外,在进出口方面出口上,动漫软件的出口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在进口环节上,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这一系列的税收优惠减免措施在过去几年中确实推动了我国动漫软件业的发展,国产动画播映体系日益完善,2010年中国共制作完成的原创电视动画片385部、动画影片16部。在短短7年问,中国动漫产量跃升了50倍,超过美、日、韩等国家成为世界第一动漫生产大国。
三、动漫产业发展的出路
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认为,当今的国际竞争已由传统的企业和产品竞争转变为产业链竞争。一条产业链的六大软性环节:产品设计、原料采购、长途运输、订单处理、批发经营、零售中产生出来。这就是未来产业链6+1的竞争模式。未来的竞争和利润也出自“6”,而非“1”。
我国动漫产业还没有形成成熟的市场机制,还存在结构性产业缺陷,盈利模式不清晰,产品版权价值链有待完善等问题。但中国动漫产也要想走上强国之路,首先应当打造“大动漫”的概念。
把物流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对产品和服务实行统一的增值税有很多棘手的问题急需解决,不仅有体制性难题,还有技术,其中财政管理体制的调整,乃增值税“扩围”改革最棘手的难题。
观美国
目前,美国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已经相当成熟。这离不开税收政策的支持,美国相关税收政策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
采用普遍非专项补贴的税收优惠:
美国为了大力推动物流业的发展,实施了减免税、费用扣除、投资抵免、加速折旧4项措施。投资抵免,即纳税人可以把与贸易、商业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支出,直接作为费用进行扣除,而不作为资本支出。如果当年研发支出大于前3年的研发支出平均额的,其增加部分可享受25%的税收抵免,该项抵免能够向前结转3年,向后结转15年。对物流业研发设备可加速折旧,最短的折旧年限可为3年,物流业可从中获得巨额补贴,以此来推动对物流业的投资。这些税收优惠方式是普遍的,即并非仅有物流业等特定行业的企业才可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各行业中的R&D(研究与开发)均可依法享受美国赋予的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这一条在WTO反专项补贴协议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另外,美国对物流业的税收优惠,一般通过对小型企业税收优惠的方式来实现,目标是促进创业企业的发展,也避免了与WTO专项性补贴限制原则相背。
税收优惠与政府导向相融合:
美国各项物流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过程实质上是向市场传导明确信号的过程,然后由市场引导物流企业的投资活动,依照税收优惠的方向实施。譬如,美国为鼓励公司投资到特殊地区、经济落后地区并雇佣当地居民,规定凡在特殊地区、经济落后地区经营的物流企业,可申请享受工资抵免、债券融资免税等投资优惠。同时,企业向高校与以研究工作为目的的非盈利机构捐赠的科研新仪器、设备等,可作为慈善捐赠支出,在计税时予以扣除。从而形成了“政策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有效优惠机制,既实现了政府政策意图,也推动了美国物流业的发展。
事前扶持和事后鼓励并用:
物流业从创办到成熟大体有4个阶段:播种期、创建期、成长期与成熟期。投资强度顺次递增,而投资风险却呈顺次下降的态势。在播种期与创建期,美国税收优惠偏向于事前扶持;而在成长期与成熟期,税收优惠的重点则更注重事后鼓励。事前扶持明显地表现为政府和企业共担风险,譬如美国为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把研发投入与一般性投资相区别,推行“费用扣除”与“减免所得税”的双重优惠;而事后激励的意义则体现在政府和企业对所得的划分和转让,譬如,为减低物流业经营风险。美国允许物流业净营业亏损能够向前结转2年,若亏损还有剩余,还能够向后结转20年。事前扶持和事后鼓励共用、以事前扶持为主,是美国推动物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一个成功经验。
合理选择优惠对象:
美国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与施行是严格依据国家物流业政策进行的,譬如投资抵免依照各个时期刺激经济发展的需要多次取消和重新施行或调整,有效解决优惠方式多样化与优惠方向合理化的问题。
控制税收优惠成本与考核效益:
为了有效地避免税收优惠支出额度与支出方向的失控,美国政府建立规范的税式支出预算,并对资助的项目实施成果鉴定,对其经济与社会效益推行预算与考核,连同税式支出成本的估价,一道附于年度预算报表之后。如此不仅可以有效控制税收优惠的规模与方向,还可以合理把握税收优惠的成本与效益,从而能够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对物流业的积极作用。
思中国
美国实行彻底的分税制,其当前税制涵盖了物流业的全部经营范围。但物流业的主要税收优惠集中于所得税上。同时,美国州和地方政府拥有较大的税权,特别是开征地方税的权力与地方公债的融资权。我国地方政府的税权比较薄弱,因此需要适当下放权力来激发中央与地方的积极性。
我国的主体税为流转税,与所得税相比,流转税的税源更为广泛,因为市场经济下商品与劳务的交换处处可见,只要有流通额就会有流转税,征收障碍比较小且收入平稳。因而流转税对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确保财源更具优势,致使在给予物流业税收优惠时主要集中于流转税。
我们在学习美国物流业税收政策时,不仅要借鉴其采用普遍非专项补贴的税收优惠方式,税收优惠与政府导向的密切配合,事前扶持和事后鼓励共举,选择恰当的优惠对象,控制税收优惠成本与考核效益。更要立足于中国实际,完善同中国物流业关系更为密切的流转税。
物流业税收试点扩容:
《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中对物流企业的界定:具有运输、仓储等外包的经营业务;前一年营业税及附加实际缴纳额不低于100万元;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无不良纳税记录等。国家发改委自2005年至今认定的7批物流税收试点企已近1200家,享受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例如,快递企业依据服务业税率缴纳营业税。成为税收试点企业后,营业税税率由过去的5%降为3%。且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不再是总营业额,而是收入减成本后的余额,企业税负确实减轻。物流业税收改革的局限性在于,如果企业分开核算结算收入,就不能统一开票收款;如果不分开结算,就无法享受试点政策。这会影响从事运输、仓储及多种服务的企业经营活动。而且相对于我国有10万~20万家的物流企业,一千多的试点企业,规模不算大。另外,推出试点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对非试点企业造成了不公平竞争,因此,需要扩大试点范围。
增值税改革需加大小型企业受益面:
2012年起部分地区和行业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中,预期试点行业将从税负降低中直接受益,但主要是大中型企业受益,没有独立完整会计制度的小型微利企业难以受益。根据当前的增值税条例,小规模纳税人若不愿承担较高会计成本,可以销售额的3%缴纳增值税,但不可进行增值税抵扣;若要进行增值税抵扣,则需有较完整的会计账册。因此,缺乏完整会计账册的小型微利企业仍将按照销售额的3%缴纳增值税,无法通过增值税抵扣享受税负减轻。需要扩大增值税改革的受益面,让大多数微观经济主体从中获益,杜绝新的税负不均现象出现。
调整财政管理体制:
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的税种划分历经多次调整,到目前为止,地方主体税税种主要是营业税,若营业税转变为增值税,会引发地方税务局的反弹。在国税与地税分立的状况下,需要考量地方政府在增值税改革后财政收入可能出现下降的局面。此次试点改革中,原为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益仍划归试点地区,所以不会影响试点地区的积极性。但作为一项制度安排,为激发地方政府积极投入于增值税改革,需要考量未来试点推广后对地方财政收入产生的影响。中央政府可调整中央、地方的增值税收入分配比例,可将增值税分配比例由75:25改为50:50。
借力企业所得税政策:
现代物流产业与传统物流业的最大不同在于,需要大量技术投入与相应的硬件物流设施、设备及资金的投入,为资金和技术密集型产业。我国当前物流业还处于在提供传统服务的初级阶段,大量基础设施处于分割局面,综合运输网络、仓储配送设施与先进的资讯网络平台亟待完善。这些都对快速运输、高效率配送等行业的发展产生影响,束缚了物流业的进步。因此,物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除可享受现有的技术优惠以外,用于信息系统建设的资金,应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或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且在税前扣除;对固定资产可以实行加速折旧,推动物流业加快技术设备升级;对新办独立核算的以信息业、技术服务业为主营业务的物流企业或经营单位,开业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酌情给予特定税收优惠:
物流企业为微利企业,融资费用与资本支出占比高。借鉴国外物流业的税收政策经验,可考虑给予物流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定税收减免,调低拥有物流基础设施的物流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免征仓库租金收入的房产税,给予适当地租减免,由政府提供免息、低息贷款;对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国内物流公司,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税,以减轻物流业税负,推动物流业前进;给予农村地区有利于农产品进城、工业品下乡的物流企业一定税收减免,刺激农业生产与农村消费;给予从事废物处理、资源回收的物流企业适当税收减免,以激励对资源的再利用与环境保护等。
鼓励物流业资产重组:
在国际金融危机及气候能源双重压力持续影响的背景下,全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面临着严重威胁,而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为特征的低碳经济发展模式,正成为当前各国应对危机战略的不二选择。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必将成为推动我国能源技术创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协调经济可持续发展与保护全球气候关系的核心战略选择。
一、主要发达国家的低碳税收政策分析
从发达国家促进经济低碳化的经验看,大多是在坚持宏观税负基本稳定及税收中性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实施正向激励或负向约束的税收政策,使企业及社会的利益或成本趋于一致。
(一)碳税或类似税收政策
1.碳税。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利用,20世纪90年代期间,芬兰在全球首开先河,根据含碳量对所有矿物燃料计征碳税,取得了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下降7%(1990年~1998年)的良好效果。其后,瑞典、丹麦、荷兰、挪威、瑞典等北欧诸国纷纷参照芬兰模式相继开征碳税,并以碳税收入对国家降低所得税税率形成有力支撑。
2.温室气体排放税。当前,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开始实施控制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税收制度。根据《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美国将于2012年~2050年期间全力减排温室气体,其碳排放总量减排目标为:以2005年为基数,2020年实现减排25%,2050年实现减排85%。同时,美国制定了温室气体纳税标准,规定从2012年开始,其国内电力生产商必须为排放温室气体纳税(见表1),而二氧化碳年排放量超过25000百万吨的生产企业也将比照电力生产商纳税。2012年,该法案对全美温室气体排放量的覆盖面将达到72%,2015年,覆盖面将扩至78%,至2020年覆盖面扩至86%。
3.气候变化税(CCL)。2001年4月1日,英国开始根据能源品种按差异化税率征收气候变化税。根据2009年5月英国拟定的减排计划及《气候变化法案》,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减排目标为:在1990年的基础上,2022年至少实现减排34%。同时,为了鼓励能源密集型产业积极从事技术研发及升级,政府可与企业签订协议,约定如企业达到预先定立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政府则减征企业所应纳气候变化税税额的80%。气候变化税收入用于成立碳基金,资助企业和政府部门从事减排活动、低碳技术开发,并补贴企业交纳员工保险或研发、购买节能减排技术或设备。
4.能源消费税。除征收气候变化税之外,为引导终端的高碳消费企业完成节能减排目标,英国于2001年开征能源消费税,并将该项税收收入用于发起设立节能基金。企业只有在完成其与政府所签订的节能及减排目标后,方可获得20%的税收减免。节能基金主要用于政府对高碳企业自行投资研发节能减排技术项目给予低成本融资支持,以及对高碳企业采购节能减排设备或引入先进生产技术提供补贴,积极引导企业实施产业技术升级。
5.生态税。自1999年以来,德国选择以生态税来撬动低碳经济的发展杠杆,将油、气、电等作为征税对象,开始实施分阶段征税,并以该项税收收入用于补贴社会保险费支出,下调保费费率,改善社会福利。
(二)税收减免或返还优惠政策
为了加快高碳产业向低碳发展模式的转移,西方发达国家大多实施税收减免或返还优惠政策,促使企业加大技术研发力度,降低碳排放的增速和规模。如,对消费者购买使用节能型汽车与设备、新建节能建筑等行为实施减税;对企业投资研发节能技术及开发新能源等行为执行所得税减免或优惠等。
二、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约束及现行税收政策
(一)面临的约束
1.发展阶段约束。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加速发展阶段,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主要为高能耗工业部门(能耗占比约50%)的客观现实,导致了我国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仍将持续以高消耗和高排放发展模式。
2.资源禀赋约束。我国资源禀赋为典型的“富煤、贫油、少气”特征。根据从2005年~2011年能源消费结构统计数据,我国能源消费结构仍然以煤炭为主,显然短期内难以实现由高碳生产方式和产业向低碳技术、产业、区域等领域的调整。
3.能源技术约束。从近年的发展情况看,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引进或受让先进技术仍要承担巨额资金成本和苛刻知识产权转让条件,难以真正实现大规模的低碳技术改造和产业转型升级,降低自身经济发展对化石能源的依赖。
(二)现行税制政策
1.税种协调配合不够。一是增值税税收优惠范围过窄,仅有少量产品能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的增值税税收优惠,不利于鼓励高能耗企业节能减排。二是资源税征税方式、计税依据及收入分配不尽合理,变相鼓励企业对资源的过度开采、积压和浪费。三是消费税征收导向作用不强,对于消费者购买和利用低碳产品未实行差别税率。
2.税收优惠形式单一。政府对企业从事低碳科技开发投入、新能源及新产品试制参与度不高,投资成本及风险几乎全部由企业承担,企业所得税优惠明显滞后,不利于产业升级。
三、路径选择
(一)开征发展低碳经济的新税种
1.适时推出碳税。借鉴芬兰等国经验,根据含碳比例设置差别税率,对燃煤和石油下游的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品征税,加大高碳密度产业的税负成本,引导企业改进耗能技术,实现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逐步实现低碳能源对高碳能源的替代。
2.择机开征气候变化税及能源消费税。借鉴英国经验,以气候变化税及能源消费税等税收杠杆工具,抬高高碳产业的经营成本,并设立减排目标,以税收减免或补贴等优惠措施,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和设备升级,降低碳排放,逐步实现低碳模式发展。
3.适时开征环境保护税。借鉴发达国家环境保护税征税经验,将对环境有危害的产品、行为及可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纳入征收范围,合理设置税种及税基,逐步扩大征税范围,进而实现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的目的。
(二)逐步调整和完善低碳税收政策
1.支持低碳技术创新。充分发挥所得税的调节作用,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低碳技术创新给予大力扶持。对企业开发应用水电、风电、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进行低碳技术投资、研发、设备购置等项目,实行税收减免,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升级;对企业从事低碳产品生产或服务技术转让、培训、咨询等所取得的收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2.调整非清洁或不可再生能源税负水平。依据增值税的中性特点,采取有增有减的税收政策,提高煤炭、天然气、石油、火电等增值税税率,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当降低风电、水电、核电等可再生清洁能源的增值税税率,体现对清洁能源的扶持,规范税收运行机制。
关键词:增值税;固定资产;销售;代开发票
2009年之前,我国主要施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这是为了在当时的经济环境下,保证财政收入规模,遏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膨胀。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在融入国际市场过程中,我国旧有的增值税政策已经无法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限制了企业的发展活力。为了鼓励投资,促进产业升级进布,提高我国产品的竞争力,我国从2003年开始启动增值税转型改革,进行局部试点。2009年1月1日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后,我国增值税由原来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这项重大税制改革的目的在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
在增值税转型改革过程中一些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这使会计人员在实务中会面临很多新问题。本文针对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中,纯营业税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这一问题中所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做一探讨。
一、背景
现行的增值税中,将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纯营业税企业因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所以如果其涉及增值税业务,那么其只能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并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例如,纯营业税企业销售自用固定资产就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
在2002年至2008年期间,我国纳税人销售自用固定资产的税务规定分为两种情况: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1]。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2]。这其中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的货物[3]: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暂免征收增值税。
依据上述文件,纯营业税企业在2002年至2008年期间,对自用固定资产进行正常报废清理时,只要销售价格不超过其购入原值就可以免征增值税,并在税务机关按合同金额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只需年末进行相关备案即可。
2009年执行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后,所有纳税人销售自用固定资产时都需要进行征税。因此,纯营业税企业当其发生销售自用固定资产业务时,需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用固定资产的情况来办理增值税业务,缴纳税金,并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存在的问题
目前税务机关的代开票系统中出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票面金额为销售额+应纳税额,而不是含税销售额。依据相关文件可知[4],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用固定资产时,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用固定资产时,按下列公式[5]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征收率)
所以,销售额+应纳税额=销售额×(1+2%);进而得出:销售额+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1+2%)。
由此可见,纯营业税企业销售自用固定资产时,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票面金额会与销售合同中的含税销售金额不符。
举例:A企业销售自用固定资产所签订的销售合同总价为10300元。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用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其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10300/(1+3%)=10000元;应纳税额=销售额×2%=10000×2%=200元。
如果A企业为普通的小规模纳税人则可以按照合同额自行开具普通发票10300元,之后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第11行填写减征额,并在纳税申报时进行减免税申报。
如果A企业为纯营业税企业,由于没有领购发票,只能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这样出现下列问题:A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供总价为10300元的销售自用固定资产的合同,而税务机关只能代开102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使得企业无法提供给购买方与销售合同金额一致的销售发票。
三、解决办法
1.对报废的设备不再进行出售,假设报废的资产已无变卖价值,直接将其账面残值列入当期固定资产报清理损失。这种处理方式从会计角度来说违背了会计核算的原则,为企业资产的流失和账外资金的形成创造了客观条件。而在账面核销后,如果再对已报废资产进行销售则有可能涉嫌偷税。
2.按税收政策的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并开具发票。通过协商解释与购买方按合同金额完成交易。其达成协议的难度极大,实现的可能性极小。
3.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即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合同金额,并约定由购买方负担增值税金。开具普通发票时,需向税务机关说明合同金额为不含税的销售额。这种方法可以避免出现销售合同与销售发票不符的矛盾,但税务机关是否认可该合同的金额和计税方法,则有赖于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
4.纳税人将销售自用固定资产行为归并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4]”,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用放弃税收减免为代价(多支付约为销售额1.1%的相关税费),来保证税务机关所代开发票的票面金额与销售合同一致。从目前来说这种方法是最简便易行的方法。但是此种方法的代价是纳税人遭受了经济利益的损失,且国家税收政策的导向性优惠政策没有得到落实。
综合以上几种解决方法,都是权宜之计。虽然对于纯营业税企业而言,该项增值税业务并不常见,但涉及此类情况的企业并非少数,而这其中的金额差异更是不可忽视。要想解决此类问题,需要依靠税务机关对税控系统不断地调整和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S].2002.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S].1994.
[3] 国家税务总局函发288号.增值税问题解答[S].1995.
关 键词:高新技术;税收支持;启示;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2.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7)02-0010-04
高新技术产业是21世纪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竞争的主战场,它的发达程度也是一国经济竞争力强弱的重要指标,因此,各国无不采用各种手段对其加以鼓励和扶持。在这些手段中,税收政策无疑是最强有力的手段之一。纵观世界各国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都是针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不同阶段的特点及其面临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合理安排,力争使其发挥最大效用。
一、国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实践
发达工业化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实践表明,税收优惠政策是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最强有力的经济手段,是使高新技术产业在财税优惠政策的扶持下得以快速发展的关键。但针对不同的问题,其税收优惠的方式也多有不同,具体说来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鼓励投资的优惠措施
高新技术产业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前期投入高、风险大。因此,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对于整个高新技术产业中最具技术创新活力的群体――处于初创期的中小企业,如何解决其资金来源问题,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在发达国家,风险投资对于解决初创期高科技企业的资金问题,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于税收手段来说,要在解决资金来源方面起到作用,就体现在如何利用税收优惠鼓励风险投资进入高新技术产业。
以美国为例,1957年,美国的投资收益税为25%后增至29%,1969年又进一步提升到49%,其结果严重阻碍了美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1969年美国的风险投资额已达1.71亿美元,1975年迅速下降到0.01亿美元。为此,美国政府采取了减税立法措施,首先修改《国内收入法》第1224条,允许向新兴风险企业投资达2.5万美元的投资者从其一般收入中冲销由此项投资带来的任何资本损失,从而降低了其税收负担。1978年国会通过了《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将投资收益税从49%降到28%。1981年国会通过了《经济复兴税法》,将投资收益税进一步降到20%。1986年,美国国会颁发了《税收改革法》,该法规定投资额的60%免除课税,其余的40%减半课征所得税。1997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投资收益税降低法案》,该税法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规定的也十分详尽。一方面延长了税收改革法规定的减税有效期限,另一方面又进一步降低投资收益税,但同时对减税额和适用范围也做了严格的界定。许多研究表明,美国风险投资规模的变化与投资收益税率的调整息息相关。
而新加坡政府的税收奖励政策包括:(1)风险投资项目出售股份所产生的全部损失,可由投资者在其它课税中抵扣:(2)区域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计划如能提升目前的科技或生产水平,且在新加坡无从事相同技术者,则可在5-10年内免纳所得税;(3)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来自管理费用及红利部分的收入可免税,最多长达10年。
(二)鼓励研发的优惠措施
研发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中之重,是高新技术产业区别于传统产业的本质所在。但由于高科技产业的研发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很多企业都不愿进行相关的尝试。因此,各国都想尽办法,包括运用税收优惠来刺激企业研发的积极性。国外的优惠措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投资抵免
投资抵免是指允许企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用于科技投资的一部分资本支出,从而起到了减少纳税金额的目的。这种政策是一种事前的优惠政策,比降低税率等事后政策更能激发企业从事技术创新活动的热情。
第二、加速折旧
加速折旧实际上使企业享受到延期纳税的优惠,企业将原本应上缴的税金作为自己的资金使用,相当于从政府手中获得一笔无息贷款,从而起到鼓励企业增加科技开发、加快机器设备更新换代的作用。国外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一般都已从二战前与战后初期的20―25年,缩短至目前的10年左右,年折旧率为11―12%,从而使折旧金额常常超过企业所增资本额,对于企业更新设备和采用新技术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为了适应高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与日益尖锐的市场竞争,各国又多采取对若干行业或用于研究开发的固定资产的特殊政策,折旧率更高,折旧期更短,设备更新更快。
第三、设立技术准备金制度
为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加大科研力度,一些国家和地区还允许企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提取未来投资准备金、风险基金和科研准备金。在这方面,韩国的“技术开发准备金”较为有影响。它规定企业为解决技术开发和创新的资金需要,可按收入总额的3%(技术密集型产业4%,生产资料产业5%)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在投资发生前作为损耗计算。这种做法适用的行业很广,并且该制度对资金使用范围和未用资金的处理有一定的限制,即准备金必须在提留之日起3年内使用,主要用于技术开发、引进技术的消化改造、技术信息及技术培训和研究设施等方面。另外,设立技术开发基金的企业还允许按其技术开发支出的5%(中小企业为15%)直接从税额中抵免。
(三)鼓励成果转化的优惠措施
科研成果只有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才能促进经济的发展。研究发明的成果在转化为产品的过程中,国家的税收政策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科技成果转让的优惠方面。
韩国在这方面非常重视,并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技术转化效果。韩国税法规定,转让或租赁专利、技术秘诀或新工艺所获收入,公民按照合同提供自行研究开发的技术秘诀所获收入,可减免所得税或法人税对转让给本国人所获收入全额免征,对转让给外国人所获收入,减征50%的税金,但对于不可能在国内实现商品转化而转让给国外时,全额免征。
(四)鼓励市场推广的优惠措施
从国外的实践看,这部分的优惠措施主要表现在税收减免方面,即通过税收减免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提高产品的竞争力,从而为产品的推广做出贡献。
韩国在这方面比较重视,主要有以下一些措施:(1)对先导性技术产品进入市场初期实行特别消费税暂定税率。对具有技术先导性的产品(特别消费税法对具体产品范围有明确规定),在出口战略上有必要扩大内需时,在进入市场的初级阶段给予一定期间的减免特别消费税。以基本税率为基础,最初4年为10%,第5年度为40%,第6年为70%,第7年起恢复原税率;(2)对技术密集型中、小企业的创业初期实行税收减免(对技术密集型中、小企业政府有明确规定),在创业初期给予一定期限的税收减免。首都圈以外的地区:在创业后有收入年度起,6年内减免所得税或法人税的50%。首都圈以内的地区:在创业后有收入年度起,4年内减免所得税或法人税50%,之后2年内即第5年、第6年减免所得税或法人税30%。
(五)鼓励吸引人才的优惠措施
高科技企业的发展最终取决于人才,吸引人才的措施有很多种,从税收角度考虑,综合国外的实践来看,主要表现在个人收入的所得税减免和教育支出的税前扣除等方面。
韩国对于企业支付的技术和人才开发费可以一定的比例从法人税和所得税中扣除;对在韩国国内企业工作或在特定研究机构(含政府)从事科研的外国人给予5年的所得税减免。同时,对工作在原材料生产行业的中小企业的现场技术人员根据其在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享受不同比例的所得税减免优惠。
意大利对于企业聘请的博士后、学士后(2年以上)每个合同提供税收信用额度为1500万里拉-6000万里拉,对于企业委托培养的博士生,政府给予的支持为奖学金的60%。
二、国外实践给我们的一些启示
(一)间接优惠更能体现出优惠效果
税收优惠可划分为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两种方式。直接优惠主要表现为对企业最终经营成果的减免税,如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强调的是事后的利益让度。间接优惠主要表现为对企业税基的减免,强调的是事前的调整,通过对高科技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对技术开发基金允许税前列支以及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等措施来调低税基。两种方法各有特点,也各有利弊,因而发达国家往往讲求二者的搭配使用。但从这些国家的科技进步史及相关税收政策的演变来看,特别是近些年来,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更多地选择间接方式。这是因为间接优惠强调事前扶持,能充分调动企业从事科研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充分体现政府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意向。而直接优惠是一种事后的奖励,企业必须在赢利的基础上才能享受,实际享受的税收优惠效果并不明显。
(二)消费型增值税更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增值税可以划分为生产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两类。生产型增值税对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不允许做进项税金抵扣,造成这部分价款的重复征税,不利于设备更新、技术进步和扩大再生产,会使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税负明显高于有机构成低的企业,束缚了高新技术的投资需求和高科技企业的发展。
因此,发达国家大多数都选择消费型增值税,它可以有效地消除重复征税问题,从而切实减轻了高科技企业的增值税负担。
由此可见,要允许企业将购置固定资产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分期进行抵扣,尤其对引进高科技设备的增值税抵扣应采取特别的优惠政策。
(三)注重产业优惠和区域优惠的综合应用
税收优惠政策措施要体现和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要求,对高科技产业、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及其它需要积极鼓励发展的产业,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即制定相应的产业优惠政策。但是,产业优惠的缺点就是覆盖面有所局限,受到扶持的高科技产业得到了好的发展,而没有被列入扶持对象的产业,即使科技含量很高,应用前景可能很好,也不能得到政策的照顾,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与产业优惠相对应的一种优惠方式是区域优惠政策,由中央或地方政府划定一定区域,对此区域内的企业给予税收上的优惠或者财政上的支持。比如国家设立的经济特区、中央或者地方设立的经济开发区等等,都属于这种优惠方式。但是,区域科技优惠造成的区域内外区别待遇的做法,会造成高科技企业纷纷挤进开发区,甚至在开发区内进行假注册。某个企业一旦被确认为科技企业,其非科技收益也会享受税收优惠的待遇,造成优惠的泛滥。
因此,产业优惠与区域优惠结合使用,才是最佳的税收优惠模式。一方面用区域优惠的方法迅速地吸引资金和技术的集中,形成群体内的集体效应,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另一方面,既然鼓励高科技产业的发展,那么鼓励的标准是技术的先进程度,对社会的贡献程度等,通过对整个高科技产业的普遍优惠,真正起到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的政策目标。
(四)完善的法律制度是高科技产业发展的根本保障
税收优惠是政府政策目标的风向标,通过法律法规制定优惠政策,表明一个国家政府实行相应政策的严肃性,也增强了本身的刚性,有利于实现政策目标。发达国家都有各自相应的法律,如韩国在 《技术开发促进法》中确立“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并颁发《外资引进法》、《税收减免控制法》,全面系统地介绍国家的税收优惠条款。上述法律对推动该国科技进步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这种以法律形式来体现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具有权威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从经济法制化管理的角度看,高科技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应该注重法制化。只有实现了税收优惠的法制化,才能保证依法征收、依法纳税和依法管理。
参考文献:
[1]朱承斌:税收优惠的经济分析[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
[2]海关总署关税司:海关税收优惠政策汇编[M].经济管理出版社,1998年;
[3]李晶: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分析[J].《涉外税务》,2006(6);
[4]傅新民等:我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06(62);
【关键词】税收政策;调整;目标
一、宏观层面——政策导向
(一)实现高质量经济增长
税政调整,应使经济增长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包容性。包容性增长更注重人文关怀,倡导机会平等,缩小贫富差距,照顾弱势群体共享增长成果。针对个人和中小企业的减税政策,充分体现该原则。二是,内生性。经济增长的内涵不仅是总量和人均量的增长,而且是可持续的增长。2008年金融危机后,出台税收政策,支持产业振兴和拉动内需,就是着眼于内生性增长。三是,科学性。首先,方式正确。注重环保,创造绿色GDP,依托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和生产率发展经济;在政策上,如对节能减排达标企业给予税收减免,允许技改购置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等。其次,结构合理。内外需和生产,投资、消费、出口以及三次产业布局之间比例协调。在政策上,为拉动内需,降低部分产品消费税率、减免车辆购置税和个人首次购房税收;为稳定外需,提高出口退税率。
(二)应对通货膨胀
有学者认为,抑制通胀,我国现行体制决定税收政策优于货币政策。①可如下相机决策:一是,需求拉动型通货膨胀。在所得税上可以增税,有效降低社会总需求。在流转税上,流通环节要增税,增加最终消费品价格,抑制居民总需求;生产和原材料采购环节,要实施减税,避免上游抬高价格。二是,成本推动型通货膨胀。在所得税和流转税上,都应该进行减税。
(三)促进就业
一是,创造更多就业岗位。通过扶持实体经济发展,对微小企业、对劳动密集型第三产业、安置国企改制分离以及和军属人员的企业等,采取低所得税税率、设立税收减免期等,激励其吸纳劳动就业人员。二是,鼓励自主创业。免征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回乡农民工以及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城镇退役士兵等自主创业群体一定时期内的个人所得税、营业税,促进个体经济发展。三是,帮扶弱势群体就业。直接对残疾从业人员和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有效解决弱势群体就业。
二、中观层面——战略导向
(一)做强做大产业基础,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税收作为重要配套政策,对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具有调控作用。一是,稳固农业基础地位。我国免除农业税(烟叶税除外)后,在政策上对涉农行业、企业要多给不取;适度调高耕地占用成本,扼守耕地红线,抑制侵蚀农业根基的商业冲动。二是,提升制造业整体水平,提高质量和效益。政策扶持重点放在前景好、附加值高的实体产业,立足长远,发挥乘数效应,培养税基和税源。三是,繁荣第三产业业态。大力发展现代第三产业业态,出台专项税收政策扶持,能产生很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经过“十一五”区域规划和战略调整,我国沿海和内地、东中西部之间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有所逆转,其中,税收发挥了不小作用。一是,落后地区税负下降明显。西部大开发十年减免税收1892亿元,东北和老工业基地因增值税转型试点,抵减和退税达186亿元。②二是,税收优惠政策推动招商引资。2000-2010年,外商投资年均增长率,中部为25.6%、西部为27.9%,均高于东部的22.6%,东中西部呈现出梯度发展态势。三是,中西部自我发展能力得到提升。税收减免激发中西部、东北地区企业发展活力;资源税改革,增强西部地区财力,为实施财政政策提供物质基础。
(三)缓解社会领域内收入分配矛盾
通过减税和增税两个手段,调整社会领域收入分配差距。一是,让惠于民,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2011年新个税法实施当年,共计减税550亿元。通过税收调节,一定程度缩小了居民收入差距。二是,税收收入增长放缓。一直以来,政府参与国民经济分配的比重较大,经过近两年结构性减税,税收高速增长的势头得到控制,特别在2011年下半年增速明显回落。三是,微观经营主体获得实际利益。2011年结构性减税政策,政府让利力度很大,区域数据显示,如四川税务系统减400亿元、无锡国税减300亿元、湖北国税减140亿元。
三、微观层面——策略导向
(一)促进和引导居民消费行为
通过税收手段,改变消费品售价,影响消费者选择。一是,鼓励正常消费。针对个人小排量汽车和首次购房的税收减免政策,降低了居民消费成本。2009年,政策出台后,我国家用小汽车当年销量同比增长48.3%,商品房销售面积同比增长43.9%,带动经济迅速走出金融危机。二是,抑制奢侈品消费。近几年,我国迅速成为奢侈品消费大国。一些炫耀性、盲目性消费,容易产生不良社会反应,成为激化矛盾的导火索。通过对一些奢侈品开征消费税,保证公平正义,缓解对立情绪。三是,限制不合理消费。对不科学、不环保的消费方式进行征税,如通过加大大排量和高能耗车辆消费税负、对不可再生性资源制品增设消费税税目,来限制此类消费行为。
(二)创造公平政策环境
一是,权责相当。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负后,各类企业享受同一国民待遇,所有主体不因身份差别,承担不同税收义务。二是,机会均等。税收政策试点成功后,迅速推向全国,让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同等政策。三是,收益共享。对收益率过高的暴利或垄断行业,提高预征比率、从严征稽、及时清缴,对经济发达地区少予、对欠发达地区多给,对高中低收入阶层采取新的累进个税税率,充分发挥税收强制分配功能,为转移支付提供财力。
(三)引导和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一是,激励自主创新、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对企业研发费用,提高税前扣除比率,鼓励企业加大投入,打造自主知识产权;调低重大设备进口税税率、减免技术转让流转税、全额抵扣固定资产购置增值税,刺激企业技改和设备更新。二是,引导节能减排。采取差别化资源税率、针对节能减排达标和新能源企业进行所得税减免或退税,提高企业环保积极性。三是,指引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凡属国家扶持产业,降低流转税和所得税征收率、延长减免期、增大减免退税比例等优惠政策,可迅速实现社会资本聚集。四是,鼓励履行社会责任。对创造就业岗位、吸纳弱势群体就业的企业,中央和地方两级给予税收优惠,保证对其全额补偿。
注释:
①张晓红.反通货膨胀与税收政策权衡[J].经济研究导刊,2012(3).
②魏后凯.中国区域发展战略与税收政策调整[J].税务研究,2012(7).
作者简介:
梁广(1971-),男,大学本科,经济师,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定安县支行。
国际上有两类贸易政策值得中国参考,其一是国际贸易自由港,如瑞士自由港对国际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瑞士是美国、英国之后的世界第三大艺术品贸易国,也是国际艺术品进出口的重要中转站,成就瑞士艺术品国际贸易重镇的原因就是它作为艺术品自由港的悠久历史。
为了满足财富不断增长的亚洲地区对自由港的需求,2010年新加坡继续建设新的自由港,新加坡自由港是亚洲第一个自由港,也是全世界最大的专营艺术品和古董的自由港。与瑞士一样,存放在新加坡自由港的艺术品在进入新加坡海关之前不会被计入新加坡贸易数据的。新加坡良好的艺术品政策让新加坡在过去二十五年中,艺术品进出口总量年均增长35%,总量已达到1985年的50倍左右。
从瑞士和新加坡可以看出,一个好的艺术品税收政策完全可以推进一个地区艺术品交易市场的快速发育。而从亚洲范围看,新加坡在国家政策上领先于亚洲各国,从而奠定新加坡成为国际重要的艺术品贸易国的地位,至少在亚洲范围内,新加坡日趋重要。
其二、呼吁中国建立艺术品专向贸易的自由港,是近乎天方夜谭的梦想。而减免艺术品增值税和关税,这是艺术品市场对国家政府的重要政策诉求。中国艺术品被列为进口商品的第21类,与奢侈品同属一类。其中与我国签订优惠贸易协定的国家,艺术品原作的进口税率为12%,没有签订优惠贸易协定的国家,艺术品进口税为50%。显然中国的艺术品税收政策和美国、英国、加拿大、新西兰、日本、韩国、俄罗斯等国家无法相比,和香港、台湾也无可比拟,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艺术品关税均为零,无增值税和其他税费。而各个国家和地区也对艺术品实施税收优惠,比如英国对艺术品只加征5%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德国增值税税率为7%;台湾和日本征收5%的营业税;新加坡为7%。
直到2011年,国务院下发《关于2012年关税方案的通知》决定,将油画、粉画及其他手绘画原件;雕版画、印制画、石印画的原件;各种材料制的雕塑品原件的进口关税税率由12%降至6%(暂定1年)。我们来具体计算一下税收:如从海外进口一件10万元的艺术品进入中国海关,运费为1万元,保险费为1000元,海关则核定该件艺术品总价格为11.1万元,则关税为6660元。另艺术品还需缴纳17%的增值税,则按11.766万元(关税6660元加11.1万元)应缴增值税20002.2元,所以这件价值10万元的艺术品需缴纳的总税收为2.66622万元。那么可以这样理解,实际税收约占艺术品总价值的27%。如此高的艺术品税收堪称世界之最,而这还不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所有行业都可以抵扣。减税力度最大。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抵扣链条的全部打通,将有力促进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上海财经大学教授、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胡怡建表示。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是此次全面推开营改增的一大亮点,也是减税力度最大的部分。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
“建筑、房地产业实行11%的税率,这意味着企业1亿元的不动产投资,能够得到1100万元的税收减免,对于投资量大的企业,可能一两年内都不用交税,可以有更多资金支持企业转型发展。”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因为房屋、土地是多数企业的重要生产资料,几乎每个企业都会购买或租赁不动产作为厂房、门店、办公用房等。
新增不动产首次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将为所有行业带来更大规模的减税,有利于促进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对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个人二手房交易,税率“平移”税负不变;个人转让2年以上普通住房免征增值税。
个人二手房交易原来需缴营业税,营改增全面推开后改为增值税,税负有没有变化备受社会关注。
高技术产业是指那些知识、技术密集度高,发展速度快,具有高附加值和高效益,并具有一定市场规模和对相关产业产生较大波及效果等特征的产业。从世界各国的发展经验看,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对整体经济的带动作用较为明显。正是由于高技术产业具有高成长性、高收益性、高渗透性和高扩散性,各国在促进经济增长中都优先将高技术产业的发展作为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给予了相关的政策支持。与此同时,高技术产业还具有经济外部性、高风险性和高投入的特征。这直接决定了政府在高技术产业发展中必须发挥作用。
中国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一些特殊性也决定了政府支持(包括税收支持)的必要性。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仍处于初创阶段,发展差距较为明显。具体表现为:第一,企业规模普遍偏小,研究开发能力尤其是对核心技术的开发能力较差,难以为国内企业自身发展提供足够的技术支持。第二,高技术产品的附加值低,产品竞争力在国际产业分工中处于较低层次。这些因素也决定了政府在对高技术产业提供税收优惠过程中应体现中国的特色。
从理论上说,高技术产业发展中存在的外溢性也需要政府提供税收优惠。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一些环节具有明显的外溢性,这要求政府必须提供税收支持。第一,研究与开发活动本身具有外溢性。基础研究是高技术企业得以发展的一个重要基石,它可以实现一般知识的积累和提高,但一般来说研究与开发项目投资大、周期长、见效慢,从提出建议到付诸开发阶段需要数年时间。与此相比,研究与开发投资的社会收益率却远远大于私人收益率。研究与开发项目的外溢性更明显地存在于市场经济机制发育不完善的国家,这主要与这些国家知识产权等法律制度和执法环境的不完善紧密相连,此时只有通过政府的政策干预来弥补。第二,进行研究与开发活动的主体即高科技人才本身也具有外部性。科学技术的竞争,从某种程度上是科技人才的竞争。高科技人才的形成需要大量的教育投入,教育投资尤其是基础教育带有明显的公共性。此时也必须由政府出面进行一定的政策干预,这主要包括对企业员工培训投入进行适当的税收支持。第三,技术创新的规模与风险是其重要特征。某些高技术产业的规模对于任何一个私人企业都显得过于庞大。此时政府可以对私人部门采取优惠措施或直接参与投资。同时,研究与开发投资的收益比起传统项目更加具有不确定性,也使得私人部门提供的研究与开发投资不足。
二、不同的税收体系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不同
(一)不同的税收体系适应于不同的经济增长模式
税收体系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税制结构上,良好的税收体系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从世界范围看,主要有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直接税和以增值税为主体的间接税两种税收制度被广泛运用,其中很多国家综合运用了两种税收制度即实行混合税制,但其侧重点各有不同。
针对高技术产业而言,很多国家为了鼓励本国的科技发展与创新,都给予所得税优惠,而难以在增值税上有所表现,这基本上是与所在国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体系紧密相连的。而在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中,难以直接给予企业增值税优惠。因为增值税是一个中性税种,它的征收和抵扣是一个紧密相连的链条,如果从中间环节给与优惠,就会割断整个链条,引起税收的不公平。而事实上,消费型增值税与生产型增值税相比,税制本身已经包含了很大程度的鼓励投资的因素。所以,从世界范围看,虽然各国的税收体系不尽一致,但是除了生产型增值税这一税种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有一些抑制作用外,整个税制体系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还是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的。
(二)税种的设计将直接影响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针对某一产业进行的税种设计将直接影响该产业的发展。如美国资本收益税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美国风险投资资本的数量。正是美国的风险投资资本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源泉。意大利的高技术产业比较薄弱,与其税收政策也有一定的关系。如意大利的研究投资税,是对研究投资征收的税种,其对制药、精密机械、精细化工和新材料、电气部门的税率分别为20%、15%、10―15%、12%,研究投资税的征收虽然一定程度上能增加财政收入,但也增加了研究投资的成本,直接阻碍了这些产业的发展。所以说,要正确处理税收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就必须保证税收收入的增长与产业发展相结合。
三、国外运用税收政策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特点及启示
(一) 国外运用税收政策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特点
1.各国政府鼓励高技术产业的重点均放在了研究与开发阶段
从上述列举的几个国家看,它们把鼓励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重点都放在了研究与开发阶段。此外,马来西亚、澳大利亚、奥地利以及荷兰等很多国家也都制定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研究开发支出。总体来说,虽然其政策措施有所不同,但目的非常明确,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2.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是以法律的形式来实施
发达国家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体现在相关的法典中,而且对优惠对象都有非常明确的定义。
3.税收优惠方式简便易行、注重效果
从发达国家所采取的税收优惠方式看,主要有费用扣除、加速折旧、税额减免、投资抵免等,而且具体的优惠标准及幅度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样操作上简便易行,而且效果明显。
4.加强税收优惠项目的预算控制与效益考核
为防止税收优惠支出过多过滥,很多对高技术企业实施税收扶持政策的国家,都非常重视税收优惠的预算控制与效益考核,即将税收优惠所减少的税收收入作为一项税式支出来加强管理,设立税式支出统一账目,规范税式支出预算。而对具体资助的科研成果进行鉴定,并对其所形成的经济与社会效益进行预测与考核,连同税式支出成本的估价,一同附于年度预算报表之后。
5.充分利用多种力量,加强税收征管,降低征收成本
(二)对我国的启示
在全球化过程中,高技术作为一国参与国际竞争实力的最重要体现,它对一国经济的带动作用取得了各方的共识,所以各国对与高技术发展有关的税收优惠一直没有改变,但政府的税式支出政策更侧重于规范化运作以及效率的提高。此外,随着高技术成果不断向市场转化,其风险因素也越来越得到重视,各国政府为此也出台了鼓励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措施。与国外的实践相比,我国最应引起重视的就是如何在税制及税收优惠政策的设计上最大程度地保证税收优惠的有效性。
1.以生产型增值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决定了高技术企业的税负相对较重
对国际经验的借鉴以及理论分析可以看出,国外的税制结构基本上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直接税,政府对研究与开发投资给予的基本上是所得税税收优惠,目标明确,效果突出。我国的税制结构选择的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其中流转税收入居于绝对优势地位(2003年流转税占国家税收总量的69%),在流转税中增值税又是最主要的税种,增值税约占我国税收总量的40%。我国的增值税选择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的重要特征是不能对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等投资品进行抵扣,而这对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高技术企业十分不利。高技术产品的增值率高达60%以上,而对技术转让费、固定资产购入等却不能抵扣,这在一定意义上加重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负担。从我国的所得税看,它在整个税收体系中所占比重偏低,而我国大量的税收优惠措施基本上是在所得税体系框架内给出的。从总体看,这种对所得税优惠的措施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所以,对高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应从整体税制的特点出发,统筹兼顾,总体安排。概括地说,我国鼓励高技术企业的科技投入,其重点应放在率先在对科技型企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扩大其高附加值产品的抵扣范围,进而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
2.统筹设计研究开发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
总体来看,我国现行的研究开发税收政策还仅仅是一些税收优惠措施的简单相加,各政策措施之间协调性差,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且在技术进步税收政策的设计上主要针对产业化阶段,而对企业在研究开发阶段的风险基本未涉及。事实上,很多企业由于投资前几年无盈利,根本享受不到税收优惠政策所带来的好处。从实践看,这些针对研究开发活动所采取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未取得应有的效果。为此,我们应借鉴国外经验,根据研究开发活动各个阶段的特点,全面系统地设计促进研究开发的税收政策。具体包括:专门针对研究与开发各个阶段和环节,即实验室阶段、中试阶段和产业化阶段的税收政策;对鼓励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的税收政策等等。从税收优惠的形式上,应扩大税基式优惠的范围和幅度,只要企业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满足税基优惠的前提条件就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而不再考虑其研究开发活动是否取得了收入和利润。
3.调整税收优惠对象
当前我国的税收优惠对象,主要是高新技术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经认定的高技术企业,而高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在各个地区也有所不同。这使得一些企业的非技术性收入也享受了优惠待遇。另一方面,一些经济主体的有利于技术进步的项目或行为难以享受应有的税收优惠。从国外的经验看,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税收优惠措施并不是专门针对高技术企业本身,而是针对有利于科技进步、科技创新的项目和活动。由于科技进步与科技创新活动覆盖整个经济领域,从边际效用的角度考虑,针对科技进步的具体项目的税收优惠措施更有利于达到效用最大化。而从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看,这既有利于促进一国科技实力的整体提高,有利于效率的提高,也对从事科技进步的项目一视同仁,符合公平的原则,真正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4.建立我国的税式支出预算,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管理与评效
我们应改变侧重于出政策,轻管理而不问效果的局面。彻底清理税式支出的种类,通过税式支出预算进行成本与收益的测算,进而决定所采用的税收优惠方法。此外,应加强税式支出后的效果评价,提高税收优惠的效果。
四、促进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从国内环境看,未来的税制改革应该对高技术产业的发展总体有利。在遵循整体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下,针对高技术企业的特点,借鉴国外的经验,还应对高技术产业提供一些税收优惠。税收优惠工具不同,产生的效果也不同。根据税收减免的性质划分,大体包括税额式减免和税基式减免两种方式。税额式减免主要包括直接税收减免、优惠税率等形式;税基式优惠主要包括加速折旧、投资抵免、投资扣除等方式,二者的区别在于税基式减免更偏重于引导,强调事先优惠,与企业直接行为无关,控制能力差。而税额式减免则偏重于利益的直接让渡,它强调的是事后优惠,只有符合政府要求,才能享受此种优惠,税收引导和控制能力强。未来我国税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应是偏重于税基式减免,而相应减少税额式减免。针对高技术产业而言, 则是大量减少直接优惠手段,更多地采用间接优惠手段。
从国际环境看,我国还应充分利用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更好地促进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主要内容包括:从直接生产环节优惠向研究开发环节优惠转移;从生产贸易企业优惠向创新和产业化支持体系优惠转移,建立对商业性研究(产业基础研究、产业应用研究)、开发高新技术创业企业和创新孵育体系的税收优惠体系。
(一) 颁布特别法案,规范科技税收立法
我国现有的科技税收政策,都是通过对一些基本税收法规的某些条款进行修订、补充形成的,散见于各类税收单行法规或税收文件中,使人们对政策难以掌握或全面掌握,认识上不易清晰、明确,感到透明度不够,而且很多的优惠政策缺乏长期稳定性。为此,国家应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法》,从总体上考虑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以及相关的财税政策,形成专门的《财政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税收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明确财税政策的目标和优惠受益对象,研究激励政策发挥作用的机制,研究和判定予以鼓励的高新技术及其产业标准。
(二)在高技术产业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
在东北地区实行增值税转型的同时,应考虑在高技术产业也试行增值税转型。在增值税的抵扣中,应充分考虑高技术研究投入巨大而原材料消耗少等行业特点,在增值税改革中应增加增值税抵扣政策,即充分考虑高技术产业的人力资本投入。在高科技企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应同时允许抵扣外购的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和技术设备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金。这样,既可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企业加大科技研究与开发投入。此外,企业研制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重点开发的高技术含量、高市场占有率、高附加值、高创汇、高关联度且对全省乃至全国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新产品,其缴纳的增值税,可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定期“先征后返”的照顾。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对产业基础和产业应用研究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研究开发方面的补贴是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所允许的。按照协议规定,国家对基础性研究的资助不在限制之列,对产业(基础)研究和前竞争开发(产业应用)活动不超过合法成本的75%和50%的补贴为不可补贴。为此,建议将政府对技术创新的支持定位于产业研究和前竞争开发R&D阶段,采取拨款和贷款贴息为主、税收减免为辅相结合的支持政策体系。税收政策作用的范围应不限于列入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企业自主开发,还应包括所有行业的企业对高新技术的自主开发,不仅包括高新技术自主开发,还包括这些自主开发技术在生产中的应用。
(四)完善所得税优惠政策
在未来所得税的改革中,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国民待遇原则是大势所趋。在这一背景下,企业所得税的整体税率将有所下调,这有利于提高我国国内整体企业的竞争力。而具体到高技术产业,应根据高技术产业发展的特点和需要,改变对不同高技术企业给予不同优惠的行为,有针对性地选取关键环节(项目或行为)给予较大幅度优惠,完善现行所得税优惠政策。
1.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应以企业的经营状况来确定优惠标准
现行很多优惠政策都把亏损企业排除在外。建议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扩大研究与开发费用扣除适用范围。不论内、外资企业,也不论新、老企业,不论国有、集体、民营企业,不论企业是否盈利,对符合高新技术条件的各类企业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初始年度,均可实行据实税前列支。
2.加速折旧优惠
建议,明确规定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新设备、新工具可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同时,可考虑对技术先进的环保设备、国产软件的购置和风险资本的投资实行“期初扣除”的折旧方式,允许在投资当年就扣除50-100%。这有助于提高投资回收速度,也有助于高新技术产品的市场形成。
3.适时提高高技术企业计税工资的标准
(五)建立鼓励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应根据高技术产业发展的特点,将税收优惠的重心转移到创新孵育体系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支持体系方面,建立起比较符合国际规范和WTO要求的税收优惠体系。如给予创业企业的税收优惠和倾斜政策。
1.制订对所有创业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各国对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新兴企业都提供税收优惠,但一般通过对小型企业税收优惠的方式来实现,这样既能促进科技型创业企业发展,而且还弱化了产业和区域的专项性。我国下一步要对现行的高新技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加以改革,使之逐步扩大到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的所有小型创业企业,不以园区内外为限,不以产业技术含量为界,使其成为普遍化的税收优惠政策。
2.对中小创业企业可以考虑放宽费用列支标准
建立科技开发准备金制度,允许企业特别是有科技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按其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开发基金,以弥补科技开发可能造成的损失,并对科技开发基金的用途和管理进行规范,规定准备金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用于研究开发、技术更新和技术培训等与科技进步的方面,对逾期不用或挪作他用的,应补缴税款并加罚滞纳金。
3.建立对风险投资的税收倾斜政策
首先,对风险投资公司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收入,免征营业税,并对其长期实行较低的所得税率;其次,对法人投资于风险投资公司获得的利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居民投资于风险投资公司获得的收入免征或减征个人所得税;最后,对企业投资高新技术获得利润再用于高新技术投资的,不论其经济性质如何,均退还其用于投资部分利润所对应的企业所得税。
(六)加强科技人才培养,稳定科研队伍,为高新技术发展所需人力资本提供支持
1.进一步加强对科技人才培养的税收支持
制定鼓励民间办学、鼓励社会捐资办学的税收政策。对社会各界向教育培训机构和科研机构的捐赠准许不受最高捐赠限额限制,均据实于税前列支。鼓励企业加大教育培训的政策,主要是提高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比例。鼓励个人加大对教育的投资。进一步修订个人所得税政策,在基础扣除中,充分考虑现代家庭对教育的投入因素等。
2.优惠政策适度向个人倾斜
重点是完善高新技术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调动科研开发人员的积极性。
(七)逐步推行税式支出管理,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实际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