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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优选九篇

时间:2023-09-18 17: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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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第1篇

关键词:工程;安全;问题;监督;关键;创新

中图分类号:U298文献标识码:A

一、前言

我国先后颁布实施的《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一系列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标准,促使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有了较为显著的提高。但由于建筑行业自身特点,劳动者准入门槛低、生产现场劳动密集、施工工艺流程繁复多样等各种因素,属高危作业的建筑安全生产,仍时有事故仍时有发生。其主要问题如下:

(一)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一方面,个别业主和施工企业法制观念淡薄,不严格遵守建设程序,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就擅自开工,造成工程在开工阶段政府监督缺位,相应安全监控措施落实滞后。另一方面,部分施工企业挂靠经营或非法转包,导致企业对项目部失去控制和约束,包而不管的情况严重。建筑市场不规范已成为发生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各方主体(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特别是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得不到落实。

1、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企业对“安全第一”的认识不足,没有摆正经营、效益与安全生产的关系,重效益轻安全的现象十分普遍,并造成安全生产责任制形同虚设。其根源在于企业法人及项目经理的第一责任人制度落实不够,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不健全且流于形式;未能理顺生产经营和生产安全之间的关系;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奖惩等重要制度落实不到位;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技术薄弱;而且施工现场一线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不高,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三违’现象时有发生。

2、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突出表现在忽视施工规律,盲目压缩工期,赶进度抢时间;压价垫资,致使施工企业得不到合理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导致施工安全生产缺乏最有力的保障。

3、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监理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监理责任制,对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把关不到位,不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对隐患建立整改机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政府安全监管力量薄弱、监管力度有待加强。

1、安全监管力量薄弱、监管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除了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人员编制、经费、装备长期得不到满足,监督力量与监督任务不相匹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管难于到位;而安全监督人员,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操作规程掌握不够全面,对新技术和新设备未能及时了解,监管手段、水平各有差异,整体素质需待提升。

2、安全管理模式滞后,监管方法未能创新。现行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方法,安监机构对施工现场检查的次数、内容、深度远超过施工企业、项目部所作的工作,监督员相当大程度的越位充当了安全员的角色。这种越位管理方法令安监机构疲于应付,没有正确发挥履行地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和作用,反映出目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模式和方法落后。

3、建筑安全的政策、法规的执行力度不足。虽然近年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断完善,但执法不严,“查而不处、处而不严、重案轻罚”的现象仍然存在;对易发群死群伤事故的重大危险源监管仍需加大督查力度。

4、监督管理部门偏重对施工现场以查找安全隐患为主的监管,对施工企业的指导与服务工作不足。各地抓标准化示范工地(安全文明样板工地)力量不够,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水平提升缓慢;较少向施工企业提供有效指引和技术分类指导,在“帮、扶、带”上做得不够。

二、切实做好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思考

建筑行业作为高风险的行业,作为地区行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着重考虑如何切实履行部门职能的工作,具体如下:

(一)以《建筑法》为依据,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切实树立“安全第一”思想。根据近年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一般事故,伤亡者大多是临时工,事故原因多为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就违章操作;较大以上事故,则为未落实重大危险源预防和监控所造成。这说明片面追求高速度和经济效益而忽视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导致人民生命财产不可估量的损失,甚至危害社会和谐安定的严重后果。所以,只有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建立可靠的组织保证体系,才能搞好安全生产。因此,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必须依法监督,强化安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做到安全工作有人抓,安全生产有人管,使各类安全生产规程、规定、法规得到贯彻执行。

(二)深化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能要,继续加强监督力度

加强行业管理,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是建筑市场发展的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监督,是使国家的建筑安全法规得以贯彻执行,落实行业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的重要方法和途径。

施工现场安全形势是动态的。因此,必须加大施工现场日常监督的力度,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巡相结合,促使企业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及时消除隐患。同时,深化政府的监督职能,要改变过去那种“以监代检”、“以监代管”的状况,将对工程实体的监督转向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监督指导,检查建设工程是否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管理职责履行情况,施工人员安全教育、班前技术交底落实情况,安全防护设施、机械设备合法使用、运行情况等。要改变安全监督员越位取代安全员的保姆式管理方法。若发现问题,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和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分清各方主体责任,促使各责任单位管理、行为规范化,充分发挥施工企业的主导作用,及时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工程安全顺利进行。

(三)把握好建筑安全检查标准为尺度,使安全监督工作贯穿施工全过程

《建设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是科学评价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预防伤亡事故发生的强制性行业标准,从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塔吊、起重吊装和施工机具等十项内容,具体规范了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评价标准,内容详细,可操作性强,是日常监督管理的根本依据和重要尺度。作为安全监督部门,应牢牢掌握这个尺度,自始自终的对施工项目进行监督,使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合符国家行业规范。

(四)不断提高安全监督人员自身的业务管理素质,增强安全监督的责任感

建筑安全管理是一项涉及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的综合性工作。安全监督属行政和技术监督执法,监督员不仅要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还要熟悉经济和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安全生产技术。所以,对监督人员要进行定期培训、考核,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标准、新技术和科学检测方法,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特别是增强对重大危险源和工程事故风险的预见性和应对能力,从而提高监督执法水平。

(五)加强培训,提高建筑行业整体素质

安全生产的主体是人,而人的素质高低将影响和制约企业的安全生产。首先,应对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大力培训,帮助企业建立各项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自身素质和自检能力。其次,要强化对新工人的上岗培训和安全教育,把提升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作为强化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除了落实工程开工前的三级安全教育和班前技术交底,对包括特种作业以内的各大工作开展岗位培训、考核,利用工种职业化的上岗制度,提升建筑行业一线从业人员的入职质素。

三、安监部门应正确处理好自身定位及参与各方关系

作为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其功能定位主要应为:履行政府监督管理职责,维持本地区建筑生产安全秩序,发挥保驾护航作用的督导者。

在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监督部门作为在安全生产的统筹者和裁判员,具体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管理措施,规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并实施奖惩。

在与施工企业的关系,监督部门应从帮助企业管理项目繁杂的安全生产具体事务中摆脱出来,以监督、指导、服务、协调为主,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企业在公正合法有序的建筑市场中合理竞争。

同本地区人民政府,以及其它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有关部门的职能交叉与业务配合问题,主要应为:为政府制定本地区行业管理方针和规划提供参考意见、决策依据,依法行政、主动协调、简化程序、保护建设各方主体单位合法权益。

四、安监部门应把握好关键管理环节

(一) 严格开工条件审查,对参建单位资质和项目管理体系、现场安全开工条件、重大危险源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等做好监管。

(二)合理安排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对项目特别是重大危险源施工实行动态监控。

(三)及时把握安全生产形势,审时度势实施专项治理,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和施工方案,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对建设各方主体履行职责实施行为监管,合理利用奖惩手段。

(五)对项目过程进行安全评价,促进安全文明样板工地建设。

(六)及时宣传、落实管理制度和法规法规,引导建设各方主体规范安全生产管理。

(七)把好企业年度考核、安全许可、发证、年审等资质考评关。

(八)加强自身建设,从责任分解落实、制度建立运行、转变监督管理模式等多方面提升监管水平。

(九)抓好等级以上事故处理,严格按法规进行处罚,及时调整、完善监督管理措施。

五、监督管理工作方法方式的创新

(一)创新监管工作。要从几方面入手:做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相结合;对企业安全行为监督与对施工现场安全达标监督相结合;安全生产达标与文明施工效果相结合;专项治理活动与安全管理活动整体推进相结合;典型引路与严格执法相结合;突击性检查抽查与日常规范性巡查相结合。

(二)、实行监督工作的转变:由监督工程实体安全状况转变为监督企业安全行为为主,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为辅;由跟踪过程监督向事前预防、事后结果考核的监督方法转变;由计划经济的传统管理向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的转变。

六、总结语

目前建筑市场安全形势严峻,我们应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紧紧围绕施工安全生产为主题,建设一个完整可靠的施工安全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建立行之有效的安全责任制和管理体系,形成一套规范科学的内部安全管理方法和管理模式,才能保证工程施工顺利进行,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定和谐。

参考文献:

[1]任爱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与管理.建设监理.2006.

第2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设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与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中央和各省、市各级政府每年都要针对目前建筑市场存在的不规范现场下发一系列规范管理的相关文件。本文就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做好安全监督工作的对策阐述如下:

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现状

1.本区日常监督检查同一个企业的多个项目部时被检查的项目负责人居然一直是同一批人员。部分施工现场未足额配备专职安全员或一人身兼数职,起不到应有的安全监督检查的作用,更无从谈起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及安全大检查,安全管理成了一句空话。

2.重点工程普遍有这么几个共同点:①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已经开始进场施工,较为明显的例子就是农民安置房工程; ②现场进度虽快,但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往往严重滞后,较为明显的例子就是某些安置厂房工程施工至二层、三层甚至四层主体结构,外脚手架迟迟未搭设;③现场安全生产投入费用未完全落到实处,较为明显的例子就是现场有统一佩戴胸牌、手套、胶鞋及工作防护服等防护用品的工地凤毛麟角,现场大多数作业人员均自备防护用品。

3.脚手架坍塌事故频发,脚手架搭设用钢管、扣件较难达到3.5mm壁厚、最大扭力矩65N •m的规范要求,特别是建筑施工中使用劣质钢管、扣件,且经过多次周转重复使用后钢管、扣件发生弯曲、锈蚀、截面缺损、端面不平、扣件裂缝、破碎等现象,所搭设的架体承载力大大降低,是造成事故的一个重要因素。监督检查中还发现架体杆件搭设存在不完整、架体杆件间距普遍偏大且施工人员擅自拆除连墙件、剪刀撑、挡脚杆、内档防护的现象将是导致事故的又一个重要因素。

二、原因分析

1、企业急速占领市场,承揽过多建设工程,现场实际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严重不足,从业人员年龄偏大,安全业务水平普遍偏低。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项目部项目经理、安全员、资料员、质检员、材料员、施工员均应在开工前配备到位,特别是专职安全员还必须满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如下条例。(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1亿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员5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设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程度的实际情况增配,并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5‰的规定。分析原因是,安全员的业务素质普遍较低,从业人员年龄普遍偏大,不具备与所从事的施工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管理经验和管理的能力,对施工现场缺乏应有的安全监管的作用。安全管理人员地位、待遇普遍过低,吸引不了较高素质人员从事安全管理工作。企业虽然培训了大量的安全员,但并没有几个真正学校毕业的大学生专职从事安全管理工作,项目部也只是一些老职工从事专职安全员工作,仅有的大学生安全员在现场始终只是挂着安全员的虚职,工作重心及精力全都放在施工技术上,无人认真钻研安全技术和管理。再加上,现场技术负责人安全技术素质普遍偏低,编制的专项安全方案(如模板工程、脚手架、临时用电等)大都没有针对本工程单独编制,只是将前一个工程相近内容笼统照搬、照抄到新的工程上,甚至直接抄袭规范,无任何可操作性可言。现场施工人员根本不按方案施工,仅凭木工班组、瓦工班组、架子工班组以往经验进行搭设及操作,导致现场安全隐患五花八门。

2、重点工程抢工期现象较为普遍,安全设备设施投入严重滞后。重点工程从立项开始就被一路往前赶,恨不得几年的工期能在几天之内完成。分析原因是,施工总承包单位面对来之不易的承包合同,一味妥协建设单位的种种不合理要求,甚至将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专项方案抛掷脑后,采取严重违反基本操作流程的方法,“跨越式”向上拔高本不应该上升的施工楼层高度。施工企业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进度和科学之间的关系,企业自我管理、自查自纠不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对发现的隐患整改不力,对安全隐患抱有侥幸心理,对安全问题多采取搪塞、敷衍态度,导致现场专职安全员发现的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甚至出现架空专职安全员的现象),安全防护设施严重滞后于施工进度,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投入少,安全隐患丛生。

3、非标钢管、扣件充斥建筑市场。回顾2009年蠡湖人家三期项目工地脚手架坍塌事故,2010年北塘区文教中心工地脚手架坍塌事故,2012年无锡市长江国际二期工程脚手架坍塌事故,不难发现脚手架搭设及维护确实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是脚手架材质问题这个关键性要素是谁也回避不了的事实。

经多年调查由于建筑市场对钢管扣件的大量需求,钢管扣件又是以吨为计算单位,相同重量的一吨钢材,由于壁厚的变化,同样是一吨钢管可以多搭设30%左右面积的脚手架,所以特别受施工企业的欢迎。目前市场上流通的钢管普遍壁厚2.5-3.0mm之间,扣件扭矩25-50N·m之间,远不能满足规范要求。

国家新近颁布的《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明确规定:钢管采用Φ48.3×3.6,壁厚3.6mm,允许偏差±0.36,最小壁厚3.24mm,钢管内径41.82mm,每根钢管的最大质量不应大于25.8kg, 扣件在螺栓拧紧扭力矩达到65N·m时,不得发生破坏。新钢管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符合《金属材料室温拉伸实验方法》GB/T228的规定)、钢管表面应平直光滑,不应有裂纹、结疤、分层、错位、硬弯、毛刺、压痕和深的划道。钢管应涂有防锈漆。旧钢管应符合上述规定。锈蚀检查应每年一次。检查时,应在锈蚀严重的钢管中抽取三根,在每根锈蚀严重的部位横向截断取样检查,当锈蚀深度超过规定值时不得使用。扣件应有生产许可证、法定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

三、安全监督管理的对策

1、从招投标入手,严格控制企业超正常能力承揽业务。对于日常安全监督中已经发现存在中标安全负责人及项目部管理人员无法到岗履职现象的企业,限制其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承接新的建设工程项目,直至该公司有能力组织起一个完整的项目部管理人员队伍时再恢复其招投标资格。为达到人员到岗履职长效机制的建立,要求施工企业项目部,建立项目经理、安全员每日考情制度或手机定位制度。要求项目经理、安全员每天上午及下午各一次进行网络考勤或每半个小时进行一次手机定位搜索考勤。通过一系列的高科技手段,强化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到岗履职,确保中标工程安全管理人员的到岗。

2、从整顿市场行为入手,规范建设单位行为,提前要求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拨付施工单位且施工单位必须足额将安全生产措施费用落实到位并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监督形成互相督促的良性机制,最大程度上确保安全生产的专项费用专款专用,不作为让利或挪作他用。监理单位及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加强对生产一线施工作业人员防护用品的日常检查力度,确保施工人员都能领取到各自应有的防护用品。

3、从市场准入入手,对钢管、扣件的供应单位实行备案管理。施工单位采购和租赁钢管、扣件时,要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担保协议,查验和保存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等有关资料,加强对钢管、扣件的进场验收,采取有效措施增强钢管、扣件质量的可控性和质量责任的可追溯性。钢管、扣件在使用前,使用单位应进行质量检查,并在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下对现场钢管、扣件抽样,委托相关检测机构进行复验,钢管复验应包含尺寸(外径、壁厚)、抗拉、弯曲等指标;扣件复验应包含外观、尺寸、抗滑、刚度、抗破坏、抗拉等指标。复验不合格的钢管、扣件不得使用,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第3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影响因素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P6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建设工程投资规模越来越大。建筑施工队伍的持续扩大也给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带来了难度。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 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面对如此严峻的建筑安全形势, 政府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必须加大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管力度, 及时督促建设过程各责任主体整改安全防护中存在的隐患,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关系到我国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为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加强建设工程法规建设逝在必行。

一、对影响施工安全的五大因素的监督管理

1、施工过程中对“人”的因素的安全监管。人是决定施工过程是否安全的首要因素。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是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各合同当事主体之间均应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责任书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生产指标,有针对性的安全保证措施、双方责任约定及奖惩办法。参建各方主体都应当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及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应上墙宣示。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个部门、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分工及其责任,规定检查考核办法。检查和考核按规定期限进行,检查情况和考核结果应有书面记录。另外,参建各方主体都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加强对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安全生产技能的培训,并使这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政府监督机构(主要是安监站) 要认真履行监督执法的职责,对各方主体的安全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各方主体落实安全责任。要约束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不规范安全行为,增强人们的安全意识,使安全行为不规范或不以科学态度办事的相关责任主体受到惩罚。具体实施中可以建立工程安全信用体系,并实行动态差异化监管。工程安全信用体系必须和激励机制挂钩,比如作为企业招投标和承揽业务、年检、资质升级的重要依据、招标加分或减分等等,这样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使安全管理薄弱的企业退出市场。

2、施工过程中对“料”的因素的安全监管。建筑材料是构成工程实体的基础,其质量好坏对施工安全也有很大影响。进场的各种建筑材料都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必须经见证取样复检合格后方能准予使用。现实中仍有少数单位为降低工程成本,将质低、质次、质劣的低价材料用于工程,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隐患。对此,政府质量监督机构与安全监督机构应互通信息,联动监管。

3、施工过程中对“机”的因素的安全监管。工程施工安全与否,与各种施工机械的设计质量、制造质量以及安装使用质量关系极大。按现行施工管理制度要求,工程所用的施工机械、电器设备、脚手架,特别是危险性较大的现场安装的起重机械设备,不仅要对其设计安装方案进行审批,而且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前必须经专业管理部门的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时,在使用过程中尚需落实相应的管理制度,以确保其安全正常使用。因此在日常安全监督检查中,安监人员应查看进场的各种设备有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和型式检测报告,并查看安装调试、使用维护记录。另外安监人员必须对施工中选用的脚手架、安全网等设施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及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检查,没落实的要立即整改到位。

4、施工过程中对“法”的因素的安全监管。在工程施工中,施工方案是否合理,施工操作是否正确,都将对施工安全产生重大的影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强、危险性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桩基工程、基坑支护土方开挖工程、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以及塔吊、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的安装与拆除等应当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如果工程中涉及深基坑、高大模板工程等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并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审查报告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专业部门会签,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盖章后,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盖章,并报建设单位签字盖章。施工现场按审查后的方案组织实施。在监督过程中,监督检查人员要查看这些经过各方建设主体批准的安全方案是否有效落到实处,不符要求的要立即整改到位。

5、施工过程中对“环”的因素的安全监管。工程项目的施工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周边环境、劳动作业环境以及管理环境。环境因素往往对施工安全产生特定的影响。要消除其对施工安全的不利影响,主要是采取预防预测的监控方法。

安全生产无小事,只有在安全的工作坏境中,各参建人员才能全身心的投入工作。所以必须努力减少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不利因素,营造良好的生产环境。在较差的作业环境中,应为工程参建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物品,如绝缘鞋、口罩、防尘面具等。监督人员在日常检查中要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加强环境管理,改进防护措施,这样就能更有效的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通过开展各项安全自查整治活动,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加大安全生产奖惩力度,营造人人遵纪守章、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目前我国建筑业的“ 诚信制度”和“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与发达国家差距很大, 意外伤害保险开展缓慢。企业安全生产信誉与市场准入清出脱节。此外, 政府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违规生产处罚尚未形成有效的联动机制, 未能及时对违章责任主体实施处罚。信息管理展开缓慢。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断发展的建设市场安全生产的管理需要。

2、部分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 为赶工期在未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擅自开工。给政府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增加了难度。少数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对工程安全生产不够重视, 认为安全生产是施工企业的事。未能及时督促其它参建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部分建设单位为为降低工程造价, 不按规定支付安全生产措施经费, 造成施工单位在安全防护投入方面经费保障上的困难。对安全生产影响很大。

3、少数设计单位未能对复杂地质构造、不利的自然环境和施工中采用的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危及施工生产安全提出专项安全措施。并对建设过程中安全状况实施跟踪管理, 出现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提出处理方案。不能从技术支持上提供安全保障。

4、监理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普遍不到位。部分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只抓进度不管安全的现象持迁就态度, 怕处理不好关系影响今后工程监理任务承包和其它工作的展开; 有的监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知识掌握不够全面, 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提出的整改意见针对性不强。未能有效指导施工单位做好各项安全防护工作。

5、多数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不扎实。特别是一些跨地区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 对外埠工程项目部管理松弛, 普遍存在以包代管现象。部分企业不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近年来建筑领域大量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而建筑行业从业人员75%以上为农民工, 企业安全教育和施工技能培训不能满足需要。多数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批滞后。大多项目部编制的应急预案、施工用电、消防方案可操作性不强, 未能有效指导施工。未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一但出现险情无法按预案展开排险。部分项目在高支模搭设和基坑开挖中未按施工方案实施。安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进行检测。绝大多数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往往会千方百计降低安全生产成本,减少安全生产防护方面的投入,甚至冒着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风险强行生产。

三、监督管理措施

1、现场防火

(1)方案中,应有详细的平面布旨图,其中必须标明消防路线,对总平面要有专人管运输道路、临时电力网、各种管道、仓库、附属设施、职工宿舍及其他临时性工程的安排要符合现行的防火和工业卫生等有关规定。

(2)须保持场地整洁,安全防火措施必须实用可系,防火器材备齐。

(3)应设置醒目的安全、防火标语牌或宣传画。

2、现场环境

(1)的交通道路,应经常保持畅通,清除泥垢、垃圾、积雪和其他杂物。运输频繁的交叉路口应设临时交通指挥,火车道口两侧,应设爱防护落杆。行驶斗车和小平率的道路,坡度不大干3%。铁轨的终点应有车挡。车辆的制动间和挂钩要完好牢固。

(2)场临时用电的配电设施及架空线路的安全要求,应符合电力部门的规定。

(3)现场应设置适当数量的厕所,保持文明清洁。

(4)现场内的悬崖、陡坡、深坑和施工预留孔洞等处,应设有防护设施,并挂标志牌,夜间要设红灯。

(5)或改造工程,在施工前应对建筑物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制定安全措施,防止倒塌溺水、坠落和物体倾倒砸伤。

(6)构件和设备的堆放要整齐稳定。

(7)用防护用品和设施进入高处作业、起重和打桩有物体坠落危险的施工现场和矿井、隧道、洞库的人员,特别是参加抢修、救灾、处理事故,必须穿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上―下立体交叉作业,要有隔离措施,距地面2m 以上作业要有防护栏杆、挡板或安全网。在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的粉尘、气体和液体等场所作业时,必须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专门防护措施,穿戴有效的防护用品。

(8)易燃、易爆物质的仓库,严禁穿带钉子的鞋,不准带入火种。施工现场要组织群众性的消防队伍,要有防火设施、灭火器材。

参考文献:

[1] 周晓东,李玫. 建筑施工现场的管理与监督[J]. 中国住宅设施, 2009,(10) .

第4篇

关键词:构建;建筑;监督管理体系;意义;障碍

中图分类号:TS95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一直以来,安全问题不仅是建设工程中面临的最大挑战,同时还是影响建筑使用寿命的罪魁祸首。并且建设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的整体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因此建设工程单位必须要加强对构建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视,并制定完善的构建措施,才能将监督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到实际应用中,从而最大限度的发挥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目的和意义。但是,构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体系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程项目,所以必须要详细的了解构建将建设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障碍,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才能为建设工程的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基础。

一、构建建设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意义

安全生产是促进国家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措施。近年来,由于建设工程的发展速度逐渐加快,且影响建筑质量安全的因素非常多,所以造成建设工程的整体质量受到了严重的威胁。而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体系是针对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建立的管理体系,所以对提高建设工程的施工水平和施工效率起到了一定的监督和约束作用,从而有效地降低了建设工程的安全隐患[1]。此外,由于监督安全管理体系是建立在科学、严谨、规范的基础上的,同时还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所以建设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范建设工程的施工秩序。所以说构建建设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对我国建设工程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同时还对提高我国建筑安全管理水平起到了促进作用。

二、构建建设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障碍

(一)、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体系存在不完善、不健全等局限性,且相关法律条款比较抽象,所以操作性相对较弱。并且大多数法律法规的时间过久,因此许多条款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建设工程的施工要求,从而导致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处于“名存实亡”的现状[2]。但是由于建设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是建立在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上的,因此一旦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现不完善,就会直接影响建设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构建。另外现行的建筑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缺乏科学性和专业性,且《建筑法》中对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等内容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使得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各部门之间的职能重叠严重,不仅影响工程进度还造成了大量的资金损失。

(二)、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体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普及,部分偏远地区和城市还没有设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监督执法人员,从而导致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制没有完全落实到实际应用中。并且大多数建筑单位对建筑安全技术的法规和标准缺乏正确的认识和重视,从而使得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无法正常的执行。且很多地方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掌握的实权过小,所以,很难发挥监督职能。并且由于缺乏完善的人才引进措施和专业的人才培训机制,导致监督安全管理部门普遍存在管理人员数量不足,质量低下的现象。且没有专业的安全监测设备,致使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日常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处于相对落后的发展现状,从而严重制约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的构建。

(三)、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方式落后

先进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方式是构建建筑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前提,因为科学的建筑监督安全管理方式,可以为建筑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构建提供实践基础,因此落后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方式,严重阻碍了建筑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并且造成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方式落后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监测设备落后、监督管理技术落后、监督实践能力和执行能力薄弱等原因造成的。并且由于监督管理的理论不健全,以及资金不到位导致监督管理人员缺乏创新意识,且对新鲜事物的接受能力较弱,依然沿用传统保守的管理理念,使得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方式无法适应现代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要求[3]。

三、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对策

(一)、完善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的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必须要融入标准化、体系化的法律法规框架,才能更好地适应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要求。要想构建健全的建设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就必须要将完善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为重中之重,才能为建设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构建提供法律保障。因此,必须要将监督管理体系与行政管理独立开来,才能避免行政管理过多的进行干预,同时,还要与时俱进的对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更新,并在原基础上进行完善和创新,才能有效地靖江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到建筑监督安全管理体系中,才能为保障建设工程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奠定基础。

(二)、强化建筑单位(企业)监督管理机制

建筑单位(企业)是安全工作的主体,因此只有加强建筑单位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展开,从而为建设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构建创造条件。所以要想强化建筑单位的监督管理机制,就必须要合理的分配安全监督任务,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督责任,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建筑管理的实际价值。并且监督管理机制是构成检制度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因此必须要加强对监督管理重视,并积极的发挥监督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价值,才能扩大监督管理机制的影响力,从而使得监督管理深入人心[4]。

(三)、优化监督管理队伍素质,提高监督管理力度

监督管理制度是监督管理人员制定的,监督管理措施也是监督管理人员实施的,因此必须要保障监督管理队伍的质量,才能提高监督管理决策的准确性。所以必须要将监督管理人员进行分层管理,并加强管理人员正确的认识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此外还要定期组织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从而有效地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精神面貌和专业素养。同时还要建立考核机制,便于更好地帮助管理人员正确的认识自身的不足之处,从而养成自我学习、自我监督、自我约束能力。最后还要建立严格的人才选拔招聘程序,并扩大人才引进渠道和选拔门槛,才能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力度。

结语:综上所述,建设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构建依然存在许多问题,并且由于建筑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所以必须要强化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才能促进社会和谐,才能有效地减少建筑安全隐患,从而为我国建筑行业的又好又快发展创造条件。总的来说,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体系的构建,必须要正视目前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才能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体系的开拓全新的发展空间,才能为促进我国建筑行业走的更高、更远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何宏伟,姚清,杨修明,张廷斐.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体系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2年15期

[2]郑琳.建筑施工管理安全问题分析及管理措施[J].中华民居(下旬刊).2013年06期

第5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项目不断增多,特别是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不断推广应用,要求建筑技术管理人员,跟上形势的发展,在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方面,要善于不断地总结经验教训,学习掌握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有效的管理机制。在此基础上,我们要创新监管手段,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新形势下建设施工管理工作,遏制建设施工事故发生,通过各方共同努力,以构建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质量、安全能真正得到控制。

一 质量监督管理

1、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因素

首要因素就是施工企业和队伍的质量,包括领导者的素质、操作人员的理论知识、技术水平以及操作人员的不合理行为。高级工程师素质高,决策能力就强,就有较强的质量规划、目标管理、施工组织和技术指导、质量检查的能力,管理制度完善,技术措施得力,工程质量就高。反之,工程质量就低。影响工程项目质量的环境因素有很多,首先是工程技术环境,例如工程地质、水文、气象等;其次是工程管理环境,例如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制度等;最后是劳动环境,如劳动组合、劳动工具、工作面等。环境因素对工程质量的影响是具有复杂多变的特点。我们要根据工程特点和具体条件,应对影响质量的环境因素,采取有效的措施严加控制。

2、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方法

(1)完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规范监督管理程序

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要完善,就要建立集体监督机制,保证执法监督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提高工程质量监督力度的重要手段是加强监督执法;建立集体监督机制,并规定要持证上岗;建立预见性、服务性的质量监督模式,做到服务与执法有机结合;改变以日常监督为主的监督方式,将随机检查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改变原来的预约式、通知式的监督检查方式,加强巡回检查和随机抽查,保证检查内容和部位能够真实反映施工的质量状况。监督程序要规范化,就要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减少人为因素影响,避免不正之风的滋生。具体包括:①加强监督机构及其人员资格管理;②完善施工许可及监督报监;③切实做到现场检查;④改进不良行为记录的处理;⑤提交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等等。

(2)建立实物监督与行为监督并重的监督机制

行为监督与实物监督并重,实行结构工程质量季度大检查制度。目前,质量监督机构是以行为监督为主、实物监督为辅的监督方式。但实践中发现如果对实物监督力度不够,就可能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得不到及时发现和处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以及其结果,即工程产品质量,均列为监督对象,将工程建设参建各方推向工程质量责任第一线,通过日常监督、监督巡查与结构工程季度大检查相结合的监督形式,对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全要素实现全覆盖的监督。及时调整监督工作内容和方法,针对结构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以及社会反映多的屋面、外墙渗漏通病,实行结构工程季度大检查制度。

(3)严格资质审查,把好建筑市场准入关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参与基本建设全过程的各建设单位的资质审查,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凡无资质或资质较低的建筑设计、施工单位,计划部门不予立项,规划部门不发建筑许可证,建筑安全管理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全面推行质量认证制度,由国家质量监督机构对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或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验和检查,考核合格后,以颁发产品质量证书、标志等方法,确认和证明企业生产的产品已达到某一质量水平,企业在特定的产品范围内具有必要质量保证能力。未经认证或认证不合格的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生产企业,不允许从事相应业务。当前应重点查处无证、越级、超范围承接建筑设计施工、监理业务行为;挂靠承包、转包、非法分包行为;同体监理行为;认真组织对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年检,取消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从事相应业务的资格或降低其资质等级。

(4)提高监督人员的素质

质量监督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应从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技术素质两方面入手。所谓思想政治素质是指正确处理与建设各方主体的关系,以其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到公正廉洁,不参与有损质量监督公正性和客观性的业务行为,不,以维护政府监督的形象;所谓业务技术素质是指质量监督人员除了要熟练掌握专业知识、精通专业技术规范外,还要掌握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及其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随着建设行政工作法制化的推进,质量监督人员应用法律和法规来处理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并依照法律程序处理与建设主体之间的工作关系,做到依法监督、依法行政。目前,质量监督重点要做好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和考试工作,争取在近期内取得执业资格。只有这样,才能合法地对各方主体执行监督职能。

(5)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告知制度,提高监督执法的透明度

对于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工程”,除严格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要建立和推行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公告制度,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和公告,提高全社会的质量意识。

二 注重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1、建筑安全的重要性

建筑业作为我国新兴的支柱产业,同时也是一个事故多发的行业,由于行业特点、工人素质、管理难度等原因,以及文化观念、社会发展水平等社会现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建筑业已经成为我国所有工业部门中仅次于采矿业的最危险的行业。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说更应该强调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搞得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其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意义深远。要从讲政治、保稳定的高度,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就,狠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1)重视安全

安全工作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只要有人在工作就存着安全问题。它不分地表还是地下,不分大单位还是小单位。也就是说安全工作的普遍性要求各级人员心中要时刻装着安全。特别是管理层要把安全工作当成头等大事,给予高度重视。对安全的重视着重体现在:责任,把安全问题纳入议事日程;意识,要具有高度的安全敏感;落实,发现问题就要紧抓不放;督查,要经常亲临现场检查安全;引导,要善于用典型来抓安全,从正反两方面来加以引导、启发。从多年来的工作实践来看,领导对安全不重视或重视不够的单位,事故发生的频率较大。

(2)落实到位

事故的发生尽管有许多不同的客观原因,但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在现场的安全措施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走马观花看现场,拿着记录抓落实,因此,要反复强调抓落实要在基层、在现场、在作业面、在职工群众中。这是抓安全工作的着眼点和落脚点。只有狠抓落实才能避免事故的发生。

三 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建筑工程而言,施工企业必须加强建筑技能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改进培训方法,扩大培训内容,以提高企业管理和技术骨干力量的质量安全保证能力。加强一线作业人员的培训,突出重点工种,强调专业化,尽快培育出一支经验丰富、技术过硬的队伍,确保新形势下质量安全生产的需要。

参考文献

第6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O213.1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2306-1499(2014)08-0148-01

社会在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的带动下,近年来也得到了充足的发展空间和长足的发展环境。由于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建筑业的广泛兴建便应运而生,发展的风生水起,变化的日新月异。国家也通过颁布相关法律条例来宏观调控为了建筑业能够有良好、健全和合理的发展空间,一方面针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能够有依据遵循并有效处理,另一方面也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有关单位能够做到建设工程质量可以保障日常生活需要。通过不断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安全,不论对社会的发展还是对市场经济的发展都有意义,也是对日常生活的基本保障。

1.我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存在的问题

1.1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工作职责模糊

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为了加快社会发展进程,促进了建筑业的快速发展。而建设工程质量处理的并不是很清晰,很多工程存在安全隐患。一般来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只对施工单位的工作负责,包括施工人员、施工材料、现场检查以后验收工作,而忽视了对安全的把控。普遍认为安全监管应该由政府机构负责,或者由相关单位主动检测,并不应该由施工单位或者承建单位来完成检测。这样造成的现象就是施工单位并不真正了解所负责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存在哪些安全问题,一旦出现问题并没有合理的处理方案和应急策略。这些都是因工作职责不明确造成的相互忽视安全问题的根本原因,而也是监管部门要花大力气解决的问题。

1.2相关处罚很难实现

在现行的我国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处罚意见中,对相应存在问题的建设工程处罚过重,这样造成了执行起来很难,无法对单笔罚单做到有效的处理。同时也影响了社会力度,但处罚过轻,又起不到警告作用。很难找到一个有效的平衡措施,给实际执法处理带来很大麻烦。对处罚的有效证据也很难找到,也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又一个缺陷。

1.3建设工程质量缺少安全标准化管理工具

很大程度上,没有一个良好的、有针对性的管理制度,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一个重大弊端。即使存在管理工具,也不是统一标准,没有合理的科学性和与实际紧密结合的经验性。标准化管理的大力推广,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安全性很多有必要也很有意义,很切合实际。

1.4建设工程质量缺乏过程监督

建设工程的验收往往以建设的结果为标准,忽视了建设过程中会产生的问题,比如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这都是不容易被发现的安全隐患,但在验收结果中并不能被验收人员所察觉。这样就完全靠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自我管控,目前来看,很少有施工单位有标准的施工过程处理方案,也达不到自我约束的标准要求。

1.5建设工程管理团队违规

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离不开人的参与,而人的主观意识在管理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并不能客观的进行管理工作,出现了大量违规、违法现象。不能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工作,不能按照有效管理原则工作,同时,主观的将建设工程工期缩短、投入经费减少以及自我标准降低等现象。

2.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应对解决方案

建设工程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工作程序十分复杂,涉及的领域很全面也很繁琐,质量作为建设工程的生命。其监管应该得到足够重视。我们在建设工程实施中,理论结合实际,以实际出发,建立科学合理的体系,站在改革发展的角度上,做到更严谨、更科学、更有效、更合理的监管体系。

2.1建设工程需要大力度改革

建设工程质量的把控需要更大范围。建设工程的质量不能仅仅单一的关注现场的质量安全,还要对建设工程参与方的自身安全意识以及安全行为所重视。并加强施工个人的安全意识,调动个人的主观意识,只有从根本上解决安全意识问题,整个建设工程无论在施工过程还是结果上都会提高安全系数。

增加施工信誉保障。建设工程应该完善详细建设记录,作为安全考核的依据,严格记录不健全的施工单位,提高信誉危机意识。把安全记录作为质量体系管理水平的重要根本,才能在日后工作中将安全放在首要位置。

2.2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的风险控制

处理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所存在的风险,实现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风险具有科学性的评估,降低风险发生的几率,规避不必要的风险发生。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会出现很多风险,要对其安全管理上做好规避工作。首先是其施工方自身存在的风险,其次是客观存在的风险,包括建设工程周围环境、施工人员组成以及选取建材等方面,最后是借鉴以后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经验,对比可能存在的风险。增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风险意识,不仅可以保证施工过程可以顺利进行,也为社会和谐发展做出贡献,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同时,也保证了建筑业安全环境的建设。同时,合理有效通过科学方法来进行评估,可以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的风险起到管控作用,对质量验收有很大帮助。总体来说,质量的安全关系到社会正常发展,也关系到我国市场经济深化改革。

2.3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科学机制

建设工程质量的安全管理离不开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随着网络信息时代的带来,建设工程应该建立网络管理平台,将建设安全放在首要位置,通过联网排查做到施工单位信息透明化,不会存在资质浅、暗箱操作等现象。同时,也可以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抽查。因为网络信息流通的快速,可以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的管理模式,主要针对当地建设单位以及人员践行资质审查、建设环境合理化管理、相关证件审核等。对一些混乱现象要加大处理深度,合理安排上报程序,从严从重处理违法违规现象,这关乎到安全的大问题。

还要完善诚信制度的改革,加强监管部门直属单位之间的沟通交流,通过网络信息及时将建设工程质量信息共享,对存在安全问题的施工单位企业进行信誉审核,严厉打击不良行为,协调各方进行配合监管,做到建设工程质量的无死角。

3.结语

总之,建设工程质量的安全监管比建设工程本身的质量更为重要,关乎着社会和谐发展和市场经济发展的稳定,关系着人身财产安全,必须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意识。落实到实际,通过有效科学的管理机制,积极配合的管理态度,建立完善的安全监管体系,针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全方面的安全测评。只有坚持原则、

把握方向、严格要求才能建立良好的安全管理规范,这样我们能够有适合自己发展的质量安全管理目标和体系。

参考文献

[1]管平,吴纪宁.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现状及对策[J].建筑,2011(4).

[2]董继红.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化管理研究与探讨[J].经营管理者,2014(2).

[3]李超超.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3(6).

第7篇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劳动保护监察工作,依法行使国家监察职能。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的行业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员)

市建委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设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根据市和区、县立项审批的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在业务上接受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的指导。

市和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统称安全监督机构)设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督员)。安全监督员应当经市建委会同市劳动行政部门考核,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员证》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安全监督员的具体资质条件,由市建委和市劳动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下列与施工安全管理相关的协调工作:

(一)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

(二)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勘察、设计文件规定的安全问题,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协调。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任务整体发包给一个单位总包的,应当由建设工程总包单位负责前款规定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及其安全管理责任)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应当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持施工工地的基本安全条件和状况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各施工单位共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各施工单位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上的衔接进行协调;

(二)对各施工单位在施工交接过程中或者交叉作业时出现的安全问题及时进行协调。

本条前款所称的施工工地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发包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施工单位承包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为施工工地管理单位;

(二)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一个施工单位承包的,该施工单位为施工工地管理单位。

建设单位作为施工工地管理单位的,应当配备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相适应的技术管理人员;未配备技术管理人员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

第七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承担的施工任务范围内全部的安全管理工作。但施工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  (施工安全的教育、培训和考核)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

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接受过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从事电工、金属焊接、起重机械设备操作等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有关特殊工种考核合格证明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第十条  (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的确定)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一)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在施工工地的主管人员为全面负责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二)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为所在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将按照前款规定确定的责任人名单报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施工安全管理员的配备)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和特点,配备规定数量的专职和兼职安全管理员,并明确其施工安全管理的具体职责范围。

第十二条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特点以及施工现场的环境条件,制定和组织落实专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所有施工人员(包括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的其他建筑劳务人员,下同)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市建委应当协同市技术监督部门制定有关的地方标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的安全条件限制)

凡施工现场的状况不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具备开工所需的安全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强行要求开工的,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并可以向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

(二)在施工现场的事故易发区域,设置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三)根据季节或者天气特点,设置或者调整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

建设工程施工涉及公共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专项的公共安全防护设施。公共安全防护设施的有关费用应当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施工承包合同中未作约定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

施工单位安装、使用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安装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

(二)在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性能试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在使用期间,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安全。

第十六条  (电气安全保护和防火安全)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电气安全保护和防火安全的有关规定,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保持变配电设施和输配电线路处于安全、可靠的可使用状态;

(二)确保用火作业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并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十七条  (施工中的专项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向不同工种的施工人员进行专项的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八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人员提供施工安全所必需的、符合规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  (施工人员作业的安全要求)

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达到下列安全作业的要求:

(一)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

(二)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三)发现施工现场安全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向安全管理员或者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报告。

施工人员对管理人员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作业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可以向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或者安全监督员报告。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日常的安全管理)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日常的安全巡视和检查,督促施工人员遵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以及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督检查)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

安全监督员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施工作业,应当责令施工工地管理单位、施工单位或者施工人员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下列规定期限内,向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工会以及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一)一般伤亡事故在24小时以内;

(二)重大和特大伤亡事故在2小时以内。

建设工程施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施工安全情况的评价和处理)

建设工程竣工时,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情况作出评价,并向施工单位出具有关证明。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情况的证明应当作为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考核、评定的主要依据之一。对施工安全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市建委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建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经市建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其停产整顿。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劳动保护监察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处罚的制约)

市建委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劳动行政部门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同一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

市建委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实施处罚的情况抄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处罚程序)

市建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款收入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七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安全监督员的处理)

安全监督员未依照本办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施行日期)

第8篇

1施工人员的安全素质有待提高。建设行业属于劳动力密集型行业,建设行业的发展是以大量的劳动力供给为基础的。当前,建设行业不断发展,大量剩余劳动力被其所接纳。然而,这批劳动力基本由农民工组成,由于教育水平的限制,农民工知识水平不高,缺乏工作所需的专业性知识和技能,同时安全意识和质量意识也十分薄弱,无法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科学、规范的进行施工。而且他们对于工程监管重要性的理解也不够,难以成为对这项工作有推进作用的力量。国家虽然在相关立法、政策方面已经做出表率,但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实际实施效果完全达不到要求。建设行业的从业人员并不固定,导致安全、质量培训教育难以进行,施工人员的专业素养一直得不到提高。

2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体制不完善。现在多数企业都已建立了安全监管体制,但具体落实情况却很难令人满意。各项具体要求并不能贯彻进每项工作中,安全监管工作做不到责任到人,监管人员对工作不够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安全问题,无法在第一时间得到处理,本可以避免的事故因此产生。此外,权责难以分离也是常见的问题。一人身兼多职,尤其是兼任监管职能,导致很多违规行为肆意发展,最终导致安全问题。

3监理工作有待加强。在我国,监理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并未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其中有很大一部分原因要归结到监理人员身上。职责不明确,一人身兼多职,监管人员分身乏术,难以做到多项目兼顾,难以对工程进行科学、有效的监管;部分监管人员专业素养不高,不了解相关技术规范、安全系数要求,对安全隐患缺乏敏感度,不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问题,不能及时纠正违规行为,严重影响工程质量。

4安全投入不足,安全保障设施不齐全。某些施工单位盲目追求利益,在实际施工中,对安全监管的资金投入完全不能满足要求。设备不足、人员不够,施工中缺少必须的安全防护设备,施工过程也缺乏监管,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工程质量都得不到保证。

二、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效措施

1建立有效的保障机制,严格规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工程建设是一项以人为主体的工作,工程质量很大程度上受施工人员综合能力的影响,实际中许多人对于安全并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工作中会出现许多安全隐患。所以,进行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十分有必要,对于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也应一并进行;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对单项、分项工程要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避免施工现场出现安全隐患,加大事故的监管力度。

2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体制,落实监管职责。进行安全监管首先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管体制,指导人们进行工作。监管工作需要全员参与,因此建设企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知识的普及教育。进行安全监管首先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管体制,指导人们进行工作。在具体实施时,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应的安全规范、标准进行各项工作。当然仅靠规章制度是完全不够的,贯彻执行到底才是根本。安全监管人员必须详尽的了解工程施工的各项要求及施工过程,以便能及时发现工程中出现的问题,预防更严重的安全问题的出现;具体的监管工作要依据实际,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监管做到权责统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并贯彻实施到具体的施工监管中;尽量做到事前监管,对安全隐患提前预防,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动态控制,从而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质量、效率,保障工程项目顺利进行。

3加强对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安全行为的监督。施工单位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规范的卫生管理制度、门卫岗位制度,进行文明施工管理,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牌图、围挡、材料堆放;根据安全系数要求及设备老化程度,及时更新老旧设备,同时积极学习采用最前沿的施工技术。建设单位要履行好自身职责,依据法定程序办理监管手续,提高质量监管水平,要为施工单位提供建设相关的各项信息;对于防护用品、施工器械的购买也要全程监督,避免不合格设备被用于工程建设,对于出现违规行为的施工方必须严厉查处,限期整改,并做好整改监督检查工作。监理单位要做好对施工单位的审查工作,审查施工单位的操作资质证书、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认真审查施工机械、设施、设备,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和管理。

4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施工人员的安全是整个施工过程中最应引起人们重视的问题,为保证他们的安全,就必须在施工现场做好妥善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企业要保证充分的资金投入,配备足够的、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设备。安全监管人员要对施工现场进行仔细勘察,掌握容易发生事故的位置,预先做好防护措施。对于防护设备也应定期检查,最大限度的保证安全。

5提高监督人员的监督水平,不断更新知识。安全监管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尤其是法律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监管工作中严格落实,按照国家规定来进行监管工作。监管人员要随时更新自己的法律知识,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法律素养,紧跟时代步伐,提高监管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合法性。

三、结语

第9篇

关键词: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监督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our national economy,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investment scale more and more big. Building construction team to the continued expansion of construction safety supervision of production brought the difficulty. Construction of the frequent accidents in production, caused heavy casualties and property losses. Facing such grim building security situation, the government project construction authorities must increase construction safety supervision, timely urged construction process the main body of responsibility for security protection in the rectification of the existence of hidden trouble, contain the accidents.

Keywords: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Construction site; Security; supervision

中图分类号: D0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建设步伐的快速前进, 建筑业迎来了蓬勃发展的机遇.与此同时,人世的严峻挑战, 《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 给建筑施工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 根据本人多年的工作实践, 认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可分为开工的准备工作、开工后的基础工作以及安全文化建设.必须坚持以预防为主, 着重开工后的现场管理, 防患于未然, 把事故隐患消除于萌芽状态, 从而保证职工人身安全, 保障国家财产免受损失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目前我国建筑业的“诚信制度”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与发达国家差距很大, 意外伤害保险开展缓慢。企业安全生产信誉与市场准入清出脱节。此外, 政府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违规生产处罚尚未形成有效的联动机制, 未能及时对违章责任主体实施处罚。信息管理展开缓慢。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断发展的建设市场安全生产的管理需要。

2、部分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 为赶工期在未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擅自开工。给政府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增加了难度。小数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对工程安全生产不够重视, 认为安全生产是施工企业的事。未能及时督促其它参建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部分建设单位为为了降低工程造价, 不按规定支付安全生产措施经费, 造成施工单位在安全防护投入方面经费保障上的困难。对安全生产影响很大。

3、小数设计单位未能对复杂地质构造、不利的自然环境和施工中采用的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危及施工生产安全提出专项安全措施。并对建设过程中安全状况实施跟踪管理, 出现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提出处理方案。不能从技术支持上提供安全保障。

4、监理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普遍不到位。部分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只抓进度不管安全的现象持迁就态度, 怕处理不好关系影响今后工程监理任务承包和其它工作的展开; 有的监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知识掌握不够全面, 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提出的整改意见针对性不强。未能有效指导施工单位做好各项安全防护工作。

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1、把好施工单位的入厂关

每个施工队伍入厂必须到安监部门办理入厂手续。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入厂施工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名单,特别是要按照投标书提供的人员名单进行审查,看是否货不对板。防止投标时是一帮人,实际现场管理和干活的是另一帮人,人员实际素质大大下降,给以后的施工管理带来麻烦。要求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特种工作作业人员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必须持证上岗。该证书的复印件由安监部门保存备查。

全体参建人员必须按辖区派出所的要求提供身份证的复印件,然后办理入厂证。所有人员必须凭

证进入厂区和施工区域。

2、交纳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每个施工单位应依据其承担工程量的大小、性质、危险等级、作业人员素质高低等,交纳数目不等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该保证金主要针对现场工人出现的一般的违章违纪行为。若出现重大违章违纪行为或是造成事故的,则根据合同规定,另外从工程款中扣罚,予以处罚和追究赔偿责任。发现工人多次违章,屡教不改,或严重的危险行为,可以及时通知违章单位的项目经理或安全管理人员后,直接从安全文明保证金中进行扣款处罚。这样,既免除了直接跟违章工人发生冲突,又免得每次罚款时都要当事人或单位直接掏钱,减少了业主的工作难度。但是,处罚一定要及时,不要等工程完了再秋后统一算账,因为事隔太久的话,就不会对当事人和单位起到警示作用,就不会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就会使不安全、不文明现象越拖越严重,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施工完毕后,严格按照工完料净场地清的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如果施工单位确实完全按规范做事,没有发生任何事故,没有不安全不文明行为,则全部返还安全文明保证金。

3、要求各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到位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工程建设方面的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建筑施工单位、较危险的行业单位必须根据人数,配备1~2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多名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先从安全管理人员抓起,管好、用好安全管理人员,进而再管好工人。要求各单位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佩带“安全监督”、“安全员”袖标,频繁巡视现场,对于一些重点工作、危险作业等要进行现场守候监护。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到现场首先检查各单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在现场;对于发现的违章行为,马上找附近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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