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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与税收的区别优选九篇

时间:2023-09-18 17:07:55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财政与税收的区别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财政与税收的区别

第1篇

一、税与利的异同

税与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区别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含义不同。“税收收入是国家按税法的规定而取得的收入。”利润收入是“国有企业上缴的利润收入”,它是“国家投资兴办的企业纳税之后的利润按规定交给国家的部分。国家从参服企业中得到的股金分红收入也属于利润收入。”

第二,税收是纳税人对国家应尽的义务,不能单独成为考核企业经济效益的指标。利润是考核企业经济效益的综合指标,因此,企业上缴财政的利润越多,表明企业经济效益越好。

第三,税收一般不受企业经营好坏的影响;而上缴利润则受企业经营好坏的影响。

第四,税收的适用性广,除适用于国有企业外,还适用于集体企业和个人等所有纳税人。而利润上交则只适用于国有企业。

第五,税收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90%以上,并且最稳定可靠,成为财政收入的最主要形式,而利润收入比重较小;也没有税收收入那样稳定可靠,如果企业不盈利甚至亏损则无法形成上缴利润。

税与利的联系:

第一,税收收入与利润收入都是企业纯收入的一个部分,是劳动者创造的财富。

第二,税收收入与利润收入都是纯收入分配的一种具体形式,是财政收入的来源和渠道。

第三,税收和上缴利润应具法定性,每个纳税人和国有企业都应努力完成。

二、税与债的异同

税与债也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区别是:

第一,从二者的性质来看,“税收收入是国家按税法的规定而取得的收入”,不形成债务。“债务收入是国家财政通过借贷方式 取得的收入”,成为国家的一种债务。

第二,从是否具有无偿性看,税收收入是纳税人对国家应尽的义务,是无偿上交的,国家不需要偿还给纳税人。债务收入是国家要在一定时期偿还本金并支付约定利息,是有偿的。

第三,从是否具有强制性来看,税收是依靠国家的政治权力强制征收的,纳税人不依法纳税要受到法律制裁。国家为取得债务收入而发行的国债具有自愿性,是否认购和认购多少,完全由认购人决定。

第四,从是否构成财政支出看,税收是无偿上交的,不需返还,不形成财政支出的内容。债务收入要到期还本付息,因而成为国家财政支出的内容。在我国,每年要在预算中安排一笔支出用于还债,所以,债务收入一经形成,同时也就形成财政支出,这也是债务收入与其他三种财政收入相比较而显出的特点。

第五,从是否具有转让性看,税收是国家强制征收的,不具有转让性。国家为了获得债务收入而发行的公债,投资者可以随时将公债按市场价转让给他人,具有较强的转让变现能力,这时投资者可以发生变化,但国家的债务收入额不发生增减变化。

第六,从收取的机关看,税收是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的;而债务收入一般是由财政部门发行公债券直接收取的。

税与债的联系:

第一,它们都是财政收入的一定形式和渠道,都是财政收入的来源。

第二,主体相同。税的征收主休是国家;为取得债务收入而发行的公债的发行者也是国家。

三、税与费的异同

①国家财政收入除了税以外,还有费的收入,费在教材中称为财政收入中的“其他收入”。

税与费的区别是:

第一,征收的主体不同。由代表国家政府机关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的收入叫做税收。一般由税务局以外的国家机关、经济部门和事业单位收取的收入叫做费,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工商企业开业登记费和商标注册费、公安部门收取的各种车辆牌照费和户口登记费。

第二,是否具有特定服务不同。税收是纳税人对国家应尽的义务,是无偿的,不向纳税人提供服务。费是向受益者收取的一种代价,要向受益者提供特定服务,因其有一定的有偿性质,如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就要向缴费人提供诉讼服务。

第三,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不同,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90%以上,而费在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不大,但项目很多。

税与费的联系是:

第2篇

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于2014年1月1日开始实行,这是继财政部2012年修订新《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之后又一制度的颁布,属于近两年行政事业单位财会规范改革系列成果之一。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体现出我国公共财政管理所取得的重大成果,如部门预算、国库收支分类、国库集中支付等。本文就政府收支科目与行政单位会计科目区别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

二、政府收支分类体系概述

我国于2006年进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目的是克服原有的政府预算科目体系财政信息反映功能不足和监督功能的薄弱,吸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编《政府财政统计手册》的先进做法,从而全面、准确、清晰地反映政府收支活动。现行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包括一种收入分类方式和两种支出分类方式。前者按资金的来源与性质进行划分,分税收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非税收入等六大类,再按“类、款、项、目”细分层次,从而保证政府收入范畴的每项收入均有归属科目。如各地地税局征收的“地方教育费附加”便属于“非税收入”类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款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项。两种支出分类方式是支出功能分类和支出经济分类。前者反映政府各项职能活动及其政策目标,后者则反映政府支出的经济性质和具体用途,通过两种方式综合反映政府资金的使用。支出功能分类的科目分“类、款、项”三级,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则为“类、款”两级。如税务局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花费按支出功能分类属于“一般公共事务”类的“税收事务”款的“税务登记证及发票管理”项,经济分类属于“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的“印刷费”款。

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与行政单位会计科目的区别

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与行政单位会计科目有不同的反映对象和使用范围,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不能相互取代。主要的区别如下:

(一)反映对象的区别

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是对政府收支按不同标准划分的类别,政府收支为其反映对象。行政单位会计科目则是在行政单位会计对象的具体内容进行的分类,行政单位的资金运动为其反映对象。对比两者,可发现:一方面,政府的收支广于行政单位的收支,除了包含几乎全部的行政单位收支外,还包括事业等单位的收支;另一方面,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只体现政府的收支方面,不含资产、负债等其他资金运动,而行政单位会计科目体现行政单位全部的资金运动。

(二)使用范围的区别

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贯穿于预算工作的全过程,是编制政府预决算、组织预算执行、进行财政分析以及预算单位进行会计明细核算的重要依据。行政单位会计属于会计体系,因此行政单位会计科目作为会计程序的其中一步,一方面核算和监督国家预算资金的取得、使用及其结果,另一方面核算与监督行政单位的财务状况。

(三)在预算管理中发挥作用的区别

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主要用于编制政府预、决算报表,行政单位会计科目则主要用于预算执行阶段。政府收支预算管理的大致流程是:首先,财政部门按照各预算单位上报、汇总的预算收支指标编制政府财务收支计划,经人大批准成为新一年度预算,其数字化表达形式是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编制的预算报表;再是预算执行过程,这是由财政及各预算单位按其职能分别完成,其数字化表达形式则是通过预算会计体系实现,具体包括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和事业单位会计、基建会计等;最后当整个年度的预算执行进入终结阶段,对预算执行的总结便是决算,其数字化表达形式便是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编制的决算报表。

四、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与行政单位会计科目的联系及对其影响

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与行政单位会计科目因预算管理流程而联系起来。在形式上,预、决算报表财政部门是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编制的,但编制数据取自各预算单位的上报和汇总,行政单位作为预算单位的组成部分,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列数字的取得则依据于会计账簿,因而两者必然需要一定的对应关系。

这种相互关联影响行政单位会计科目的设置,从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科目的变化可窥一斑。新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资产、负债、净资产均有较大变动,而收入和支出科目原本就较少,变化不突出,分别由之前的3个科目减为2个科目。收入类中,将“拨入经费”更名为“财政拨款收入”,并取消了“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支出类中,将“结转自筹基建”归入“经费支出”科目。这种变化与财政改革的变化是密切相关的。国家财政近年来始终要求将预算外收支纳入预算,在政府收支分类中包含预算外收支,因此核算预算外收支的“预算外收入”及“结转自筹基建”科目不再使用。另外,新制度允许行政单位“因没有相关业务不需要使用的总账科目可以不设”,也可根据自身情况增加、删减或合并明细科目。因此在“财政拨款收入”和“经费支出”总账科目下的明细设置要与政府预决算的统计相挂钩。 “财政拨款收入”是用来支持单位正常运行的,因此该科目首先按“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设置二级科目,再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设置三级科目。“经费支出”科目则对应的是支出经济分类,其按“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设置二级科目后,再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设置三级科目。

五、工作中的启示

第3篇

关键词:税式支出;税收优惠;支出效益

一、对税式支出的简单认识

税式支出系 英文 “taxexpenditure”一词的意译,也有人将其直译为“税收支出”。它是政府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通过对基准税制的背离给予纳税人的优惠安排,税式支出在提高经济效率、改善资源配置状况、实现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因此,税式支出在国际上受到普遍的重视和采用。通过税式支出来促进社会和经济政策的实施,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制定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基本内容之一。

众所周知,从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起,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对经济实施大规模干预。表现在税收上,就是利用种种税收优惠项目的安排,通过向纳税人提供相应的财政援助,来实现政府的政策意图。这些税收优惠项目虽然同样要在税收制度中加以规定,通过税收制度的设计做出安排,但它毕竟不同于一般的税制条文。即它的目标并不在于向纳税人取得收入,而是要主动放弃一部分收入,向特定的纳税人提供财政援助,以此作为一种政策手段,调节和诱导社会经济的运行。

随着政府越来越全面地卷入社会经济活动,在西方国家,此类税收安排的规模越来越大,以致于非常有必要在预算文件中反映并加以控制,否则很难全面准确地度量政府经济活动,同时也加大政府财政负担,甚至把财政拖入困难境地。于是人们很 自然 地提出了把税收优惠项目所形成的税收损失情况列入预算,并同政府直接财政支出统一加以管理的要求。税收优惠 问题 既已被从支出的角度加以认识,与直接的财政支出关肩而立,为把这种以税收优惠形式表现出来的、通过税收制度安排实现的财政支出,与一般的、直接的财政支出相区别,“税式支出”的概念也就生成并流行开来。

我国引进“税式支出”概念,并将其作为税制改革一个重要课题加以 研究 ,是20世纪80年代末的事情。 目前 ,尽管对它的讨论仍在进行中,但是,

(三)税收优惠的政策及制度间缺乏协调配合

由于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和制度是按照不同的目标,在不同的 历史 阶段逐步形成,相互之间缺乏协调和配合,有些甚至重叠和冲突, 影响 了税收优惠政策作用的有效发挥。如根据区域 经济 发展 的要求,西部地区应享有较多的税收优惠,但由于东部地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未作调整,将直接影响西部投资的吸引力。

(四)税收优惠存在较大的差别性

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地区差别、行业差别、所有制差别、 企业 规模差别、形成新的不公平竞争。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减免税以及优惠税率等方面的差异较大,使内资企业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内资企业的发展。

(五)税收优惠缺乏成本 分析 观念

税收优惠作为政府支出的一种特殊形式,需要对其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并实行预算管理,把支出和效益挂起钩来,用好用活资金,而我国现阶段没有对税收优惠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和预算管理。因而许多优惠项目未能收到预期效果,优惠成本与收益不相符,甚至得不偿失。对此,国家应建立一套统一的宏观控制 方法 。

四、深化我国税式支出制度的思考

(一)明确税式支出的方向

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我国税式支出方向的确定不应局限于一般意义上的激励和照顾,而应以国家的政策导向为目标,致力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具体地说,一要强化国家产业税式支出政策。当前,我国应对能源和原材料 工业 、 交通 运输和通讯、农林水利等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对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对技术含量高、污染小,以及其他需要鼓励的产业和项目,给予更多的税式支出。二要贯彻区域政策。三要对区域性税式支出加以限制。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给予东部沿海地区较多的税式支出政策,东部经济已得到“政策效益”之利。今后,为促进西部大开发进程,应有计划地调整以东部为重心的区域税式支出模式,使税式支出适当向西部地区倾斜,进一步加大对西部大开发的税收支持。

(二)构建税式支出预算制度

目前 西方许多国家已采取名种形式对税式支出进行预算和控制。在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税式支出预算制度过程中,这些国家的诸如非制度化的监督与控制模式、准预算管理模式、全面预算管理模式等作法和经验有一定的借鉴作用。由于我国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系统的税式支出管理制度,税收优惠存在的 问题 涉及的面比较广,想要一下子把目前我国税式支出纳入政府预算进行管理,难度很大,而且也不现实,只能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逐步转变税式支出的预算管理模式。具体实施步骤是:第一步,根据主要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涉及的重点行业、项目、产品、纳税人的税收优惠进行税式支出的统计、测算、分析和评估,仿制比较简单的税式支出报表。第二步,根据主要税种的税收优惠进行税式支出的统计、测算、分析和评估,编制比较系统、规范的税式支出报告。第三步,根据所有税种的税收优惠进行税式支出的统计、测算、分析和评估,编制比较全面、规范和税式支出预算。

(三)对税式支出实际效果进行量化考核

为了有效地管理税式支出,提高税式支出的政策效应,许多国家对税式支出进行预算控制。具体有以下三种做法:一是对各种税式支出项目,国家严格规定统一的报表,按年度定期编报附于年度预算报表之后。二是制定主要税式支出项目定期报表制度,即国家对那些比较重要的税式支出项目规定编制定期报表。二是非制度化的临时监控,即当政府决定以税式支出的形式对某一部门或行业提供财政支持时,对放弃的收入加以估计。对税式支出进行预算控制的同时,一些国家也对税式支出进行成本一效益分析,以期提高税式支出的效率。对税式支出进行成本一效益分析的基础工作是税式支出的统计和估算,其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收入放弃法,即 计算 政府由于实施税收优惠而减少的税收收入;三是等额支出法,即计算政府以一项财政(预算拨款)支出取代一项税式支出,需要多少税前支出才能达到相同的税后受益。

借鉴这些国际先进经验,我国在各式支出的实践中,也应当对税式支出的实际效果加以量化的考核,以便检验有关税收政策、制度的 科学 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并适时加以必要的调整。

第4篇

[关键词] 电子商务 税收法律 国际借鉴

一、中国电子商务迅猛发展

上海东方网诚数据科技有限公司2006年公布的一项研究结果显示,我国目前网上商店总数已经超过10万家,网上展示的商品总数约为2000万件。另外,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的一份报告中指出,在接受调查的北京、上海、广州、成都等10个主要城市的机械、电子、汽车、化工、电力等13个行业中,有22.3%的企业参与了电子商务,利用网络进行供应链集成、分销渠道管理、网上销售的比例分别占9.3%、18.6%和51.4%。

以上数据充分表明,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络的发展强劲,电子商务取得了可喜的进步,因此有必要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进行思考。

二、典型国家中有关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主要内容

1.美国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

美国是世界上电子商务应用最广泛、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已对电子商务制定了明确的税收政策。

美国是从1995年开始制定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政策的,政府的目标是要创造一个适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可预知的、始终如一的、简单的法律环境,避免对电子商务进行不适当的限制。1997年,克林顿政府在《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中提议将发送商品、服务的国际互联网视为“关税免税区”,并且对电子商务征税确立了三项基本原则:

(1)税收中哇原则;(2)保持税收政策的透明度;(3)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要与美国现行税制相协调,并与国际税收原则保持一致。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其中基本的的原则就是:“虚拟商品”不应该被课税。此后,又不断延长电子商务的免税期,直到现在。

2.印度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

印度虽然和我国一样同属于发展中国家,在自然经济条件和国情方面存在很多相似之处。但印度的网络经济发展明显快于我国,成为第一个早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发展中国家。

印度政府一直是印度网络经济的支持者和倡导者。早在1998年,印度政府就全面修改了不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法律并制定新的法律来促进新经济的发展。1999年印度政府规定,对在境外使用计算机系统,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国公司支付的款项,均视为来源于印度的特许权使用费并在印度征收预提税。1999年美国提出的《全球电子商务免税案》遭到包括印度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反对。

三、对两国政策的思考比较分析

1.两者的区别

美国关于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态度:相对开放,坚持免税,积极鼓励。、印度关于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态度:相对保守,坚持征税,严格监察。两国对电子商务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的本质原因在于以下两点:

(1)政府财政收入的来源不同。虽然各国的税收都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关税收入占政府总收入比例高于发达国家,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其交易额迅速提高,因贸易形式发生改变所造成的税源流失和税款损失(例如关税),将对发展中国家的财政收入带来更大的影响。因此,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对印度的财政收入的冲击大于美国,印度为了维护本国的财政利益,必须对电子商务征税。

(2)各国税制结构的差异。从税制结构看,发达国家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而发展中国家则以流转税为主体税。所得税和流转税的重要区别在于:所得税为直接税,即同流转税相比较,不易产生税负转嫁;另外,所得税为对人税,即其课征对象是人而不是物。这些特点决定了电子商务征税与否对各国税收的影响不同。很显然,电子商务免税方案对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发达国家影响较小,而对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发展中国家影响却甚大。因此,印度和美国各自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就产生了对电子商务征税与否的分歧。

2.两者的相似之处

(1)面临相同的问题:电子商务交易的流动性,隐蔽性等特点,使美、印两国在电子商务税收方面,都不得不面对如何界定 “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等和电子商务有关的概念。

(2)都遵循税收中性原则,“税收中性原则”一方面要求征税行为不对经济活动本身产生过份的扭曲,另一方面要求征税行为不给纳税人产生额外的经济负担。

四、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借鉴意义

鉴于我国目前处于并将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处于发展中国家,考虑到我国的财政收入来源,税制结构以及科技经济发展水平的特点,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对电子商务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并且征收电子商务税。但是由于我国相关硬件软件设施还存在很多缺陷,因此首先应该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完善法律体系,营造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运行的良好环境。我国可借鉴印度之经验,对由于电子商务的出现而产生的税收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税法条款的修订、补充和完善。

第二,加大监管电子商务方面的科研投人,税务部门要与银行、网络技术部密切合作,共同参与自动征税软件的开和研制,使其能在每笔交易时自动按交类别和金额进行统计,计算税金并在交交割时通过银行上缴人库。为开征电子商务税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三,在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平等的前提下,尊重国际税收管理条例,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努力消除分歧。

第四,要运用科学精确的统计分析研究电子商务问题,尽量准确的评价电子商务税收的影响力,力求实现税收中性原则,避免产生经济扭曲行为。

参考文献:

第5篇

税收,作为国家直接掌握的聚财和宏观调控重要手段,已经渗透到经济活动中的各个环节。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各行各业的各种经济活动,都有依法纳税的任务。计算纳税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会计人员必须完成的工作内容。由此,税收与会计的关系可见一斑。税收是会计的环境因素之一。而会计则是税收的实现条件;税收政策的规定影响和制约着会计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的方法,而会计理中论和核算方法的变更和改进又会促进税收的改革与完善。

我们都知道,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区别于其它财政收入形式的特点。税收特征可概括为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也正因为税收具有强制性.而税收又必须通过会计核算得以实现。可见,税收与会计之间的关系何等重要。所以税收与会计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对会计专业的学生来说税收同等重要。

税法的刚性和与会计核算的联系紧密。作为一个会计,税收知识和会计知识同等重要,缺一不可。当发生一笔经济业务时,首先就先要运用税收知识填开发票和一些原始凭证,同时,在做记账凭证时首先要把各个税种的金额算出来,只有税算出来了,记账凭证中的会计分录才能做出来,而且要把一些填开的发票作为原始凭证附在凭证的后面,同时,年终时要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而这些工作都必须依赖税收知识。所以作为一个会计,要把会计工作做好,税收知识能否运用正确就显得尤其重要。

由于税法的刚性和与会计核算的密切关系,如果磨难中会计方法为税法所承认,往往能较广泛迅速地推广运用。英国有关资产计价及损耗的会计处理方法,如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矿产资源开发者对其矿产的损耗等,就与19世纪时矿业主与税务机关之间发生的争议有密切关系。在美国,1909年试行的所得税草案及其以后的修正案中对折旧的规定,也促进了系统性折旧方法的应用。

然而税收对会计发展也存在着一定的阻碍作用。税收核算更加注重税基,坚持历史成本原则,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并重视会计主体的分离。使会计很大程度上难以摆脱历史成本的束缚,使我国会计国际化(按公允价值计量)进程受到阻碍。

第6篇

1.基于宏观角度对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的差异分析

税收与国家财政紧密相连,而财务与企业经济密不可分,从整体上,基于宏观视角来看,两者之间的区别十分显著,具体分析如下:

1.1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在工作目标方面的差异

首先税收会计工作的本质是为国家税收工作服务,目标是实现国家税款征收的及时性,确保税收数量,切实防止不法人士所进行的偷税、漏税行为,对于国家税款征收具有保障性作用。它是国家政府实行统治权利的一部分,是国家意志的反映。税收会计工作者要从国家的角度思考问题,满足国家政治权利需求,明确税收范围,工作发生的信息资料也是为国家税收部门服务。而财务会计则是为了企业服务,目标是确保会计计量的准确性以及利益分配的公平性,同时要确保为企业相关部门以及其他信息使用者所提供的信息是可靠、客观和全面的,进而相关部门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才会有所了解。另外,税收资金的所有者是国家政府,税务机关以及其他部门和个人是无权进行使用和支配的,同时它也不需要偿还,不需要周转,不存在增值问题,所以税收没有成本与盈利、亏损的问题。相对的,会计核算的目的则是为了企业提供综合的税收业务信息,实现对税收活动的管理与控制。企业资金的所有者为企业,企业能够对这些资金进行支配和使用,在经营过程中,有效控制资金使用,合理进行规划,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基础,因此资金周转与增值也成为了企业经营中不可忽视的资金管理问题。这就要求会计人员能够为提供有利的经营信息,帮助企业实现经济收益的不断提升,财务会计必须要针对企业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成本进行核算,同时获得盈亏数据,企业根据这些数据制定更加完善经济活动策略,实现收入的增加。

1.2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在原则方面的差异

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除了以上两个方面的差异之外,工作原则方面也存在很多不同。首先,税务会计依据税收核算原则,而财务会计则是要依据财务会计的工作程序和会计核算方法,并且需要将税法作为大前提,在税法的导向下开展各项工作。从这个方面也可以理解为税法中包含了财务会计原则。财务会计工作所产生的财务信息以及相关的原则规范等,同样也适用于税务会计。其次,税务会计与税法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税收原则理论和税收立法原则对于财务会计原则也会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

1.2.1历史成本原则的差异在历史成本方面,税收原则是最为明确的,并且多年来在会计准则对这一法则有所放弃的时候,税法依旧恪守这一原则。那么如此坚持的原因在于税款的征收属于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必须要对其合法性进行判断,历史成本为税收行为的合法性提供了依据和支持。如果从资产真实性反映的程度来看,历史成本原则不及公允价值,但是在可靠性方面,历史原则的优势突出,能够为涉税诉讼提供强有力的依据。财务会计则不同,会计准则是为了实现财务信息的准确性,需要进行大量的纳税调整事项。

1.2.2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差异在权责发生制方面,财务会计是基于权责发生基础之上的,而税收会计则是立足于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基础上,同时为了能够实现税收保全、征收管理便利等目的,税法会相应的接受权责发生制。

1.3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在信息处理时间和依据方面的差异

实际财务会计工作中,往往会遇到会计分期假设的问题。那么何为会计分期假设,具体来说它是企业在寻求经营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业务,这些业务可以依据个人在某个阶段内的业务进行划分,这种划分的期间就叫做会计期间。企业具体划分这些期间的时候,是自行决定的,依据企业自身的需要拥有自,依据划分的原则进行划分。会计期间划分的时间可以是相等的,也可以是不等的。企业进行会计期间划分可以有效提升信息处理的效率和质量,同时决定了企业对外编制财务报表的时间。通常情况下,企业会以12个月作为会计年度,我国在这个方面有相应的规定,会计年度可以不与公历年度一致。由此可见,企业进行对外财务报表编制的时候,其时间间隔与会计期间有直接关系。那么税收会计的实际工作中,税法所要求和规定的内容,企业必须要遵守。我国在进行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分离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更加具体的掌握两者的区别,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必然有所促进。

2.基于微观角度对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的差异分析

宏观视角下,税务会计是为国家政府服务,而微观视角下,税务会计则是针对企业各项资产负债的核算与清查,是对企业的综合经济活动情况的反映,是对企业服务,在这个前提下,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的差异也需要弄清楚,具体分析如下:

2.1计量属性的选择的差异

财务会计通常都是将历史成本入账,而计量通过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以及公允价值等方式进行的,需要注意的是,不同计量之间属性不同,其选择也不尽相同,但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要实现会计信息的可靠与安全。而与之相对的,税务会计是依据税法行事,在税法所规定的以历史成本为计价的方式下对后续的资产进行计算和调整。

2.2谨慎性原则与实际发生原则的差异

财务会计秉持谨慎性原则,这是实现会计工作持续发展,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基础。企业中财务会计者要不断致力于为企业规避风险,实现企业稳定经营的研究上,而谨慎性原则在这个时候所彰显出来得重要性更加明显。比如,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对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事项计提预计负债等,这些都是为了实现企业的稳定发展,如实反映企业资产情况所进行的。而税务会计对谨慎性原则基本上持否定态度。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滥用谨慎性原则而产生的逃税或避税的行为。

2.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与形式重于实质原则的差异

财务会计是通过不同业务反映的真实信息来记账,如对视同销售的处理;而税务会计更加注重“以票控税”。最主要的是防止企业的财务会计风险。

3.结束语

第7篇

工商和税务的区别

工商局:代表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进行登记和注册、对其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同时具有执法权。凡涉及流通领域的假冒伪劣,都是工商执法的对象。另外,商标注册也属工商管理。

没有“税务局”,只有国税局和地税局。

国税局:所征收的税款由国家支配。增值税、生产企业的营业税等属于国税范畴;

地税局:所征收的税款由地方支配。所得税、服务业的营业税等属于地税范畴。

中国税务的机构概况

1999年广州市财政、地税机构分设,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于当年2月8日开始独立运作, 是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下属的副厅级单位。现行体制按照“登记、征管、稽查”三大系列设置机构,设有1个登记分局、10个区地税局(其中广州开发区和萝岗区地税局、广州南沙开发区和南沙区地税局均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和2个县级市地税局、6个稽查局和1个纳税人服务中心,共计20个基层单位;市局机关设13个处室和2个中心(事业编制)。

全市地税系统总人数4847人,其中在编干部3131人,编内合同工121人,编外合同工844人(前台协税员577人),离退休人员728人。在编干部中,男女比例为51.7:48.3,2007年平均年龄38.89岁;硕士以上学历人员有300多人,本科学历人员2100多人,硕士、本科、大专以上人员分别占干部总数的9%、62%;全系统40%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45%的科级领导干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律师、注册会计师或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人员达到210多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12个税种和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等8个费金。截止到2007年底统计经管广州所辖10个区、2个县级市和3个国家级开发区的纳税人(不含临时登记户)48万户,其中企业25万户,个体工商户23万户。

中国税务的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定地方各税、费的征收管理办法;负责地方各税、社会保险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和市人民政府、国家税务总局委托征收的其他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并检查监督制度的落实;检查监督各个部门、各单位和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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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第一,税收收入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基本来源,而财政收入是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经济基础;

    第二,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因为它是调整国家与企业和公民个人分配关系的最基本、最直接的方式。特别是在市场条件下,税收的上述两项作用表现得非常明显。 税收与法密不可分,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现代国家大多奉行立宪法征税、依法治税的原则,即政府的征税权由宪法授予,税收法律须经议会批准,税务机关履行职责必须依法办事,税务争论要按法定程序解决。简而言之,国家的一切税收活动,均以法定方式表现出来。因此,税法属于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部分法,它是调整国家与各个经济单位及公民个人分配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

    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各个法律之间,不管是横向还是纵向都有其密切相关性。涉及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除税法本身直接在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争讼法、税收处罚法中规定外,在某种情况下也需要援引一些其他法律。因此,税法与其他法律或多或少地有着相关性。

    税法与宪法的关系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是制定所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和章程。税法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当然也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的。 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里一是明确了国家可以向公民征税;二是明确了向公民征税要有法律依据。因此,我国宪法的这一条规定是立法机关制定税法并据以向公民征税以及公民必须依照税法纳税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宪法还规定,国家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财产所有权,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等。因此,在制定税法时,就要规定公民应享受的各项权利以及国家税务机关行使征税权的约束条件,同时要求税务机关在行使征税权时,不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等。 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凡是中国公民都应在法律面前处于平等的地位。我们在制定税法时也应遵循这个原则,对所有的纳税人要平等对待,不能因为纳税人的种族、性别、出身、年龄等不同而在税收上给予不平等的待遇。

    税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也就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故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和有偿。而税法的本质是国家依据政治权力向公民进行课税,是调整国家与纳税人关系的法律规范,这种税收征纳关系不是商品的关系,明显带有国家意志和强制的特点,其调整方法要采用命令和服从的方法,这是由税法与民法的本质区别所决定的,因此,税法与民法有本质区别。

    但两者之间又有联系,当税法的某些规范同民法的规范基本相同时,税法一般援引民法条款。在征税过程中,经常涉及大量的民事权利和义务问题。比如,印花税中有关经济合同关系的成立,房产税中有关房屋的产权认定等,而这些在民法中已予以规定,所以,税法就不再另行规定。

第9篇

关键词 征税 个体网店 电子商务 Pest分析

一、个体网店税收征管难题

之所以会产生针对个体网店征税的讨论,一方面因为新事物的出现缺乏相应的条款约束;另一方面,也是造成这一现象拖延至今的根本原因在于对个体网店税收征管的落实处处受到限制。个体网店数量庞大,虽说尚处于新型阶段,但是从它惊人的发展态势和扩散程度来看,其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成熟性。

二、pest模型宏观环境分析

(一)政治和法律环境

中国政府长期以来致力于推进信息化建设,对电子商务秉持着鼓励与支持的态度,积极营造创新的网络环境。与此同时,我国税收征管规定的进一步完善也加强了电商征税问题的监管,以法律体现政府意志是现代社会政治施行的有效手段。

(1)个体网店税收征管的必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这是税法中关于发生经营销售业务主体所缴纳增值税的规定,是强制性、普遍约束力的体现。

(2)个体网店税收征管的充分性。2015年1月份,国务院法制办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根据《意见稿》第八条规定,国家将实行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该《意见稿》在去年的版本上剪掉2条意见,但在多个章节增加了关于网上交易纳税的内容。

(二)经济环境

(1)个体网店税收征管的必要性。消费者对于经济繁荣运行估计产生的利好心理刺激着消费行为,直观体现就是近几年的“双十一”购物节。2012年,“双十一”当日支付宝交易额达到191亿元,其中包括天猫商城132亿元,淘宝59亿元。如果进行征税,这将给我国财政贡献数十亿的税收收入。

(2)个体网店税收征管的充分性。2013年,我国网络零售交易额约为1.85万亿,网络零售市场规模已经超过美国,成为世界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2014年,上升到2.8万亿元,同比增长49.7%。依照产业生命周期理论,电子商务目前尚处于成长向成熟的过渡阶段,未来如何不能预测。

(三)社会和文化环境

(1)个体网店税收征管的充分性。我国电商出现较晚,相较于西方国家较为完善的立法体系,我们正处于摸索阶段。在社会大环境下,各国都在积极适应环境变化,不断完善法律征管规定。

(2)个体网店税收征管的必要性。经过是多年的发展,中国电子商务的应用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网购意识也在无形中养成。CNIT-Research公布的《2014年第二季度中国网络购物市场研究报告》显示,我国网购网民数量已经超过3.32亿人,市场交易规模达7534.2亿元。

网民数量的增多,网购意识的增强,一系列的转变也为税收收入带来潜在助力。

从上图可以看出,尽管不同地区网购用户消费金额存在差异,但是月网购金额还是占个人月支出不容忽视的比例。并且有理由相信,未来所占比例会逐年攀升。

(四)技术环境

电商区别于传统商业的关键在于网络科技的支持,线上交易依赖于安全便捷的网络操作环境。技术支持一方面加强了用户的参与度;另一方面也保证了购物的安全。

三、个体网店征税充要性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个体网店征税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已经具备对部分个体网店征税的条件。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国家法治的愈加完善,要求对税法进行完善。其次,国家经济的繁荣发展,必然离不开财政方面的大力支持,而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则是税收方面的收入,并且目前个体网店的繁荣发展,也为对个体网店征税提供了具备的基本条件,国家对个体网店征税可以成为现实。最后,现如今,网络监管技术、网络发票及个体网店的不断增多,都表示了对网店进行征税的技术条件日趋成熟。

(作者单位为南京审计学院)

[作者简介:李文文(1992―),女,河南淮阳人,南京审计大学审计与会计学院2012级会计专业,研究方向:会计CPA。奚艳(1992―),女,贵州黔南人,南京审计大学审计与会计学院2012级会计专业,研究方向:会计CPA。指导老师:施平,教授。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的论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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