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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自国家税务总局20xx年初下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后,两年多来,绝大多数省市能够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也有极个别地区清算工作几乎没有任何进展,其主要原因就是在这个地区几乎所有的房地产企业均采取“核定征收”的方法来征收土地增值税。
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做法存在以下弊端:一是核定征收率偏低,造成税款流失。目前采取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地区,大多数把征收率确定为销售收入的1%~3%之间。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采取按增值额的超率累进税率征收,最低一档税率为30%,计税依据为增值额。如果按照上述征收率倒推得出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大致为3.33%~10%之间,这样一来,增值率高的纳税人就会因为核定征收而少缴税款,造成大量税款流失。
二是改变了计税依据和税率,土地增值税的特殊调节功能丧失。我国开征土地增值税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
它设置的主要原则是对转让房地产的增值收益征税,在房地产转让环节计征,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无增值的不征。着重于调节转让房地产的过高收益,抑制房地产投机、牟取暴利的行为,保护从事正常房地产开发的房地产商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规定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房地产转让的增值额,税率是超率累进税率,以实现土地增值税的特殊调节功能。但是,在整个地区“一刀切”地对房地产企业采取核定征收率的方法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都按“销售收入”乘以“征收率”缴纳土地增值税,形成了事实上的把计税依据由增值额变为销售额,把超率累进税率变为了固定比例税率,把不易转嫁税负对收益环节征收的调节税转变为易于转嫁税负的流转税,土地增值税对土地增值收益的特殊调节功能丧失,它不但不能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反而会助推房价上涨。
针对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中存在的弊端,笔者建议:
一是采取有力措施,减少核定征收范围。建议相关部门对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明确要求各地主管税务机关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和《条例》第九条及其《细则》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和办法掌握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标准,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范围。对确实难以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的纳税人,要严格审查,并督促这些企业尽快建账建制,积极引导企业向查账征收过渡。对已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全面检查,发现其一旦具备查账征收条件,要及时改为查账征收。
二是采取科学的核定征收方法,保持土地增值税的特殊调节功能。对于确实无法查账征收的纳税人,采取核定征收的方法征收土地增值税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核定是建立在一定合理因素基础上的对应征税款进行估算的一种方法,这种核定只是相对的合理。因而核定的税款准确程度只能是相对的,但是核定税额不是简单的随意确定,而应有合理、合法的依据。尽管其核定的应纳税额不能保证与实际完全相符,但也要求尽力减少征税误差,保持其相对的合理性。而目前这种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查账方法难以合理准确地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时,按统一的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
对于无法查账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该首先采取一定的科学合理的方法来确定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增值额,而增值额是根据转让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出来的。因此,只要采取一定的方法核定出转让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然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即可。
一、我国居民消费现状和现有税收政策对居民消费的影响
2013年全体居民消费水平为15632元,相较于2012年的14110元增长了10.80%;而由下方的表格(来源于2014年《中国统计年鉴》)可以看出农村居民消费水平从绝对值上还是远远低于城镇居民消费水平。虽然绝对值上农村居民消费水平较低,但是从增长速度上来看,除了少数年份外,大部分年度的农村居民消费水平相对于上年的指数都超过了城镇居民消费水平的上年指数,这表明农村居民消费水平的增长要稍快于城镇居民消费水平的增长。从整体趋势上来看,消费水平绝对值每年都在不断增加,但是增速却在不断波动,并在13年到了一个2004年以来的最低位上,居民消费需求亟需进一步提升。税收作为国家调控的重要工具,无疑可以对加大内需,提高居民消费水平发挥积极作用。
我国在近几年也对税收进行了不少调整,其中不乏对居民消费影响较大的调整。比如在2011年9月份将个税的起征点从2000元调到了3500元,并将之前的9级税率调整到了7级,增加的1500元的抵扣额与最低税率从5%降到了3%,可以让收入水平较低的居民有更多的可支配收入,从而形成更多的有效需求,增加居民消费水平。还有2012年开始实施的“营改增”,减少了重复征税以及商品流通环节的税费,降低了企业的成本从而使企业能够相应降低商品的价格,以增加居民的消费。但是仅仅是这些还是远远不够的,需要进一步对税收政策进行调整以更好的满足刺激居民有效需求的要求。
二、调整税收政策,扩大居民有效需求的建议
税收是从两方面对居民消费产生影响:“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替代效应”是指当政府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征税,或对其生产过程中所需用到的材料等征税的时候,该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会相应升高,在其他商品服务价格不变的情况下,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对价格就提高了,居民会寻求替代品以减少对其的消费来提高自己的效用水平,或者在可能的范围内减少对其的消费(如果该商品或者服务是必需品)。“收入效应”是指当政府增加对居民的收入征税的时候,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会减少,从而制约了其消费水平,以前购买的,现在变成了想买而没有能力买的商品或者服务,就变成了无效的需求。要提高居民消费水平,不能只是简单的减少税收,因为政府需要有足够的收入来保证政府消费(政府消费也是消费中重要的一部分),也可以有能力进行更多的转移支付以减少贫富差距,所以实施结构性减税显得尤为重要。
(一)继续推行“营改增”,扩大其范围并对税率进行调整。从2012年1月1日开始,“营改增”开始在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期间不断进行地区和行业的“扩围”,到2013年8月1日,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范围扩大到全国,在2014年1月1日跟6月1日又分别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电信业纳入“营改增”的行业范围内。到现在为止,只剩下建筑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业这三个行业还没有被纳入增值税的范围。接下来不仅需要继续落实这三个行业的“营改增”,对于已经改革的行业的税率也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调整。如交通运输业,之前试用3%的税率,而改革后却试用11%的税率,增长了8个百分点。虽然增值税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可是交通运输业可以抵扣的进项并不多,相对于税率的大幅度增长来说税负还是重了很多。同样的情况还有现代服务业,因为人工作为其主要成本,所以可抵扣的进项也不多。同时,对于剩下的这三个行业,订立一个怎样的税率需要广泛征求各界的意见,并进行深入的思考与研究。同时,对于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中低档消费品和生活必需品实施低税率,降低居民的生活负担,促进其有效需求的形成。
(二)促进消费税的改革。我国现行的消费税是由1994年税制改革建立起来的,征收范围包括:烟,鞭炮,酒及酒精,焰火,成品油,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高档手表,木制一次性筷子,汽车轮胎,实木地板,摩托车,小汽车等,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为若干子目。现行的消费税征税范围过窄,一些之前没有现在出现的消费品没有被列入其中;一些之前是非常用品的东西,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变成了常用品甚至是生活的必需品,却依然在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之内,比如普通护肤品;而且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作用等也没有反应出来。首先,对于工业酒精和医用酒精、普通护肤品,应该将其从征税范围中移出;扩大高档消费品、奢侈品及高档消费行为的征税范围,将这些新兴的高档消费模式包含进去;同时将高耗能、高污染的商品加入到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内。其次,应该降低化学类化妆品和普通小汽车、摩托车及相关产品的税率,这两项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都已经成为了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再对其征收较高的消费税会增加居民的生活成本,不仅降低了其生活质量,而且也降低了居民消费量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同时应提高资源类产品如木质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煤等的税率;烟、鞭炮、烟火等不鼓励消费,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的商品在提倡可持续发展的现在也应该相应提高税率。最后,征收方式上,为了更好的对居民消费的方向进行引导,应将消费税从价内税的形式改成价外税的形式,并将其征收环节从生产环节相应调整到零售环节,以使人们在消费的时候可以更直观的感受到,从而更加理智健康的消费。
(三)逐步调整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将其从分类课税模式调整到分类与综合课税模式再到综合课税模式。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相对于综合课税模式来说更不利于调节收入差距,中低收入者大都收入来源比较单一,避税方法与途径也较少,而高收入者一般都有较多的收入来源,相应的避税途径也比较多,而且其收入来源大多是财产性收入,相对于工薪来说本来就更加隐蔽。这样的制度下,中低收入者可能反而负担了比高收入者更高的税率,这样不仅没有减少收入差距,反而扩大了收入差距。而消费倾向又会随着收入的提高而变低,所以劫贫济富可以增加居民消费水平。可以将分类与综合项目划分为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对劳动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和综合征收模式,而对资本所得则采用比例税率和分类课税模式,对于其中收入特别高的可以采用较高税率。而且在征收个税的时候,可以将地区生活成本的差异,物价水平的浮动,赡养人口的个数,教育医疗消费等因素都考虑进来,反应到扣除标准和税率里面来。
(四)对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进行调整。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对小微企业实行20%的税率,如果符合“年应纳税额低于20万元”标准的小微企业,还可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可是,小微企业的标准比较苛刻,符合条件的企业毕竟不多,税收优惠的范围就比较窄。应降低中小企业的税率,可以减轻他们的税收负担,以使他们能够更好更快的发展,并吸收更多的人口提升就业率,也提高了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从而可以增强他们的消费能力,增加消费量。税法还对高新技术企业也提供了相应的税收政策优惠,应该更加大力地促进科研与创新,特别是那种与老百姓生活关系比较密切的那些创新,这样产品的质量性能提高了或者价格降低了,人们肯定更加乐意去消费。
为切实提高我区税收征管质量,防止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我区税收控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以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工作要求为指导,以依法控管、优化服务为宗旨,依托部门配合,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部门间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实现税收征管各环节的有机衔接,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工作职责
区地税局应积极会商相关部门,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联合税收控管工作流程,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税收控管的知识进行培训和业务交流。为方便纳税人,区地税局应与相关部门设立联合办公点或实行驻点征收或委托有关单位履行代征义务,并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应向区地税局及时传递农用地占用情况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情况,内容包括农用地占用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受让的单位或个人名称、土地位置、价格、用途、面积等信息。同时,在办理土地使用证的过程中,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权属登记的单位、个人必须向区国土管理部门提供已征税证明或减免税证明以及与转让金额一致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发票原件,核对无误后留复印件存档备查。凡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不能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同时,区国土管理部门应按月向地税部门传递土地权属登记的信息。
区建设局应及时向区地税局传递全区建设、开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办理情况,内容包括建设开发单位、施工单位、项目地址、项目占地面积、工程造价、许可证号、许可证发放时间等信息。
区房产管理部门应按照“先税后证”的规定,凭相关完税凭证办理房屋产权交易手续,完税凭证计税金额应与转让金额或房屋评估价格相一致,并将完税凭证和产权交易手续资料一同存档备查。凡未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和已完税凭证的,不得违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或变更手续。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将房屋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信息向税务机关传递。
区交通局应定期向区地税局传递全区道路建设的相关信息,内容包括道路名称、发包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发包金额、道路建设起止时间。积极协助区地税局征缴相关税款或依法履行扣缴义务。
区财政局应按有关规定健全联合税收控管的工作经费或代征手续费的保障机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确保税收控管工作正常进行。
三、工作要求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沟通,积极配合,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保障联合控管税收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你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单位负担税款计算方法的请示》(京地税个[2005]27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含税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法为:
(一)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二)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
(三)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四)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收入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湘地税〔1996〕20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1993年11月,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财务报表并帐的整体接受方式兼并湘南皮件厂,没有进行财产清查和资产评估,其兼并过程已结束,因此,也就不存在兼并中的资产评估损益处理的问题。
二、1994年10月,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原湘南皮件厂的土地使用权及有关厂房等,是与原兼并业务相互区别的独立的经济业务,实际上是该公司转让属于自己所有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和固定资产。其取得的收入属于财产转让收入,按规定应并入转让当期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资产的成本和发生的费用包括有关资产1994年10月的帐面净额、转让资产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应将取得的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取得的收入(3980万元),减除上述相关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并入1994年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中,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96)30号批转市房地局等六部门制定的《关于搞活本市房地产二、三级市场若干规定的通知》的精神,现对进一步搞活房地产租赁市场的税收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为了进一步搞活房地产租赁市场,对城镇私有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暂按《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综合征收率计算的税款减半征收。对私有房屋转租和再转租仍按规定的综合征收率征收税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市人民政府的《实施细则》规定,对出租房屋应按租金收入12%税率征收房产税。为促进房地市场流通,缓解商品房空置,对从事房地产租赁业务的企业租赁办公楼等,可按房产原值一次扣除20%后的余值依年税率1.2%计征房产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采取“先租后售”方式进行销售的有关税收处理。在先进行出租时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税收5%的营业税和按房产原值一次扣除20%后的全值依年税率1.2%计征房产税,出售时的价格如扣除原先租金收入并扣除后的差额开具售房发票的,可就差额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5%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如出售时价格未扣除原先租金收入而按全额开具售房发票的,则按规定应全额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采取“售后包租”经营方式的税收处理。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出售商品房时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全额计征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售后包租如仍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向承租人开具发票收取租金的,应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收取的租金收入依“服务业”税目计征5%的营业税和按房产原值一次扣除20%的余值依1.2%年税率计征房产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收取的租金收入转交给购房者时,不论是否开票结算,对购房者可不再计征营业税和房产税。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向购房者收取的包租手续费等名目的收入,应按规定计征5%的营业税。
售后包租如由购房者直接开具发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购房者系个人的,可按照本文第一点规定综合征收率计算的税款减半征收;购房者系企事业单位的,应对收取的租金收入按5%税率计征营业税和按12%税率计征房产税。
中国和意大利政府代表于2004年10月21日就两国政府间海运协定中涉及税收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予以正式换函。现双方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确认换函于2005年3月28日生效。现将该换函印发给你们,请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意驻华大使致张春贤部长的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张春贤部长阁下
亲爱的张春贤部长:
我谨提及一九七二年十月八日在北京签署的《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并建议:(一)将该协定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缔约一方的海运公司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缔约另一方豁免所得税和其他任何税收”:(二)上述的修改将不影响一九八六年十月三十一日签署的《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的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上述的建议,我建议本函和您的复函将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缔约双方根据各自国内法完成使本换函生效的法律程序后相互通知,本换函自最后一方收到对方通知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高的敬意。
意大利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孟凯帝(签字)
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于北京
张春贤部长致意驻华大使的复函
意大利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孟凯帝阁下
亲爱的孟凯帝大使:
我荣幸地确认收到您今日的来函,其内容如下:
“我谨提及一九七二年十月八日在北京签署的《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并建议:(一)将该协定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缔约一方的海运公司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缔约另一方豁免所得税和其他任何税收“;(二)上述的修改将不影响一九八六年十月三十一日签署的《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的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上述的建议,我建议本函和您的复函将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缔约双方根据各自国内法完成使本换函生效的法律程序后相互通知,本换函自最后一方收到对方通知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高的敬意。“
以上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可以接受的。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部 长
地方政府将税收当作环境保护与治污的有效工具。但竞争性的地方政府间又有着税收竞争行为客观存在,这使得地方政府不断追逐经济资源,甚至可以将外部性环境政策职能作为牺牲代价,以得到更多的经济利益。地方政府为了强化税收竞争力,得到大量的经济资源,通常都会减少税负,放宽环境政策。地方政府的税收竞争造成环境污染加重,首先是地方政府以税收竞争来降低税率,低税负让环境污染的外部性的帕累托最优被拉低,无法补偿边际外部成本,因此把税率减少。其次,地方政府因为税收竞争而间接影响环境政策,促使地方政府以放松的环境政策来生产要素流入门槛更低,从而提高本地的经济竞争能力,这种弱环境政策一定会让环境政策出现“趋劣竞争”。地方政府税收竞争让税负政策直接因为负的外溢效应而出现污染,在税收竞争中以间接调整的方式不严格规定环境政策,这就说明环境税收和缴费是财政收入的重要部门,放松环境管制,让环境质量不佳,地方间的环境趋劣竞争更为明显。在环境政策执行中,税收竞争既降低了税率,不利于税收效率提升,又让地方不断去趋劣竞争,导致环境污染的防治效果很不明显。为了更好地反映税收竞争对环境污染的影响效果,本文将以空间面板数据模型来实施检验。
二、计量方法和模型设定
(一)计量方法
自然与地理等客观原因使得地方环境污染有空间效应,临近区域排污会对本地的环境质量产生影响。并且,因为产业与贸易迁移导致的迁移性污染,以及环境投入过程中公共政策外溢性造成的污染转移让不同地方的环境排污量无法独立。因而若是忽略空间相关性,其建模参数就会有错误。由于区域空间各自间都会产生影响,所以需要以空间面板数据建模来进行分析。空间面板数据建模既需要把空间因素引进去,还会利用面板数据去联系时间序列和截面分析,最终在税收竞争中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有效探讨把地区间的相互关系放到模型中是空间计量的基础,以空间权重矩阵W来修订基本线性回归模型。空间相关性大概涵盖了两个方面,首先是地区间经济变量样本数量的采集或许有空间上的测量误差,其次临近区域客观上存在经济联系。因此,空间滞后模型(SAR)、空间误差模型(SEM)是最为基本的两种空间经济计量模型。空间滞后模型是变量Y和它的空间滞后项W*Y的回归模型,而空间误差模型是误差项[ε]和空间滞后误差项W*[ε]的回归模型。
空间滞后模型(SAR):[Y= (IT? WN)Y+β X+ ε] (1)
空间误差模型(SEM):[Y=βX+μ],其中[λ = (IT? WN) μ+ε] (2)
这里面Y是因变量,X是外生解释变量矩阵,是对地区别的社会经济特征的变量集的反映,[β]表示待估回归系数,[ρ]表示空间滞后变量W*Y的系数,反映地区间的相互作用,[λ]表示空间误差项W*[μ]的系数,且反映了被遗漏的变量与那些用空间形式存在的很难察觉到的冲击与扰动。i是界面维度,t时间维度,IT是T维单位时间矩阵,WN是n×n的空间权重矩阵(n表示地区数)。
分析空间计量,其重要部分就是空间相关性检验。利用拉格朗日乘子可以对空间相关性进行检验、判断,并将之检验结果作为空间计量模型选择依据。很多人认为在大样本中,因为沃德检验和检验要求计算没有约束条件的估计量,让统计量构造过程十分复杂。在估计空间模型的极大似然时,自身的复杂性很高,所以繁琐的运算被避免了,拉格朗日乘子检验是主检方式。通过拉格朗日对数似然函数运用,可以用拉格朗日乘子来检验模型,这其中可以检验四个统计检验,即空间滞后效应拉格朗日乘子、空间误差效应拉格朗日乘子、稳健的空间滞后效应拉格朗日乘子和稳健的空间误差效应拉格朗日乘子。
(二)模型设定
从前文来看,我们应该进行如下建模:
空间滞后模型[Eit= ρj≠iWijEit+ βXit + λ Zit+ε it] (3)
空间误差模型[Eit= βXit + λZit+μ it]
[μ it= λj≠iWijμit +ε it] (4)
这里面i,j=1,……,j≠i,[ε]it~ iid(0,[σ]2)其中Eit表示某地区i在t期的环境污染变量,Wij表示空间权重矩阵,以竞争地区的权重赋值加总来形成。Xit是地区i在t时间里的解释变量,Zit表示控制变量。
(三)变量选取与数据
【关键词】税法基本原则理论基础现实根据历史依据
法律原则是一个部门法存在的根本,任何部门法如不能归纳、总结出若干自己的法律原则,而只依赖于某种价值取向,则难以构造出一套严密、周全的理论和相应的体系。税法基本原则是一定社会关系在税收法制建设中的反映,其核心是如何税收法律关系适应一定生产关系的要求。税法基本原则是税法建设中的主要理论问题,对此问题的研究不但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对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还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图对我国税法基本原则的形成与发展的基础和依据作以探讨。
一、关于我国税法基本原则的各种观点
关于税法基本原则的定义,有人认为“税法基本原则是指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和概括,亦是一国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包括(征税)双方应普遍遵循的法律准则。”也有人认为“税法的基本原则是规定或寓意于法律之中,对税收立法、税收守法、税收司法和税法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解释的根本指导思想和规则。”
对于税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我国学者观点不一,论述颇多。1986年刘隆亨教授最早提出“税法制度建立的六大基本原则”。进入九十年代以来,一些学者开始借鉴和参考西方税法基本理论,将西方税法的四大基本原则,即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社会政策原则和社会效率原则介绍到我国,研究如何确立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到目前为止,仅从数量上看,我国学者对税法基本原则的概括就有三原则说、四原则说、五原则说、六原则说等四种,即使所主张的原则数目相等,不同的学者对各原则的表述、概括又不仅相同。徐孟洲教授根据价值取向将税法基本原则区分为税法公德性原则和税法政策性原则。税法公德性原则涵盖以下内容:(1)保障财政收入原则、(2)无偿征收原则、(3)公平征收原则、(4)法定征收原则、(5)维护国家原则。税法政策性原则包括税法效率原则、税法宏观调控原则。而刘剑文教授将税法基本原则界定为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还有学者认为税法基本原则包括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税收公平主义原则、税收民主主义原则。税法学界对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意见归纳起来有十几项之多:(1)财政原则、(2)税收法定原则、(3)税收公平原则、(4)税收效率原则、(5)社会政策原则、(6)实质征税原则、(7)合理征税原则、(8)平等征税原则、(9)普遍纳税原则、(10)简便征税原则、(11)税收重型原则、(12)宏观调控原则、(13)无偿财政收入原则、(14)保障国家和经济利益原则、(15)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原则、(16)税收民主主义原则、(17)税收公开原则、(18)保障财政收入原则等等。
我国学者以上税法基本原则的理论难免存在以下嫌疑:(1)以偏盖全,将某一具体法律制度当成税法的基本原则;(2)未能正确界定税法基本原则之定义,将税法或税收的某些职能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3)混淆了税法原则和税收原则之概念。
二、我国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那么,到底那些原则可以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呢?我认为,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又称税收法定主义、租税法定主义、合法性原则等等,它是税法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日本学者金子宏认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没有法律的根据,国家就不能课赋和征收税收,国民也不得被要求交纳税款。我国学者认为,是指一切税收的课征都必须有法律依据,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纳税人有权拒绝。税收法定是税法的最高法定原则,它是民主和法治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举足轻重。它强调征税权的行使,必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征税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的税法构成要素为依据,任何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均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从而使当代通行的税收法定主义具有了宪法原则的位阶。
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方面:(1)课税要件法定原则。课税要件是指纳税义务成立所必须要满足的条件,即通常所说的税制要求,包括纳税人(纳税主体),课税对象(课税客体),税率、计税方法、纳税期限、缴纳方法、减免税的条件和标准、违章处理等。课税要件法定原则是指课税要件的全部内容都必须由法律来加以规定,而不能由行政机关或当事人随意认定。(2)课税要素明确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对课税要件法定原则的补充。它要求课税要素、征税程序不仅要由法律做出专门规定,而且还必须尽量明确,以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3)课税合法、正当原则。它要求税收稽征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征税、核查;税务征纳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应纳税额的确定,税款缴纳到纳税检查都必须有严格而明确的法定程序,税收稽征机关无权变动法定征收程序,无权开征、停征、减免、退补税收。这就是课税合法正当原则。包括课税有法律依椐、课税须在法定的权限内、课税程序合法。即要作到“实体合法,程序正当”。(4)禁止溯及既往和类推适用原则。禁止溯及既往和类推适用原则是指税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司法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禁止类推适用。在税法域,溯及既往条款将会破坏人民生活的安全性和可预测性,而类推可能导致税务机关以次为由而超越税法规定的课税界限,在根本上阻滞税收法律主义内在机能的实现,因而不为现代税收法律主义所吸收。(5)禁止赋税协议原则,即税法是强行法,命令法。税法禁止征税机关和纳税义务人之间进行税额和解或协议。
2、公平原则。指纳税人的地位在法律上必须平等,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对此可参照西方有“利益说”与“能力说”。“利益说”依据“社会契约论”,认为纳税人应纳多少税,则依据每个人从政府提供的服务中所享受的利益即得到的社会公共产品来确定,没有受益就不纳税。而“能力说”则认为征税应以纳税能力为依据,能力大者多征税,能力小者少征税,无能力者不征税。而能力的标准又主要界定为财富,即收入。我国实际中通常用的是“能力说”,按纳税人的收入多少来征税。税收公平原则应包括两个方面:(1)税收立法公平原则。它是公平原则的起点,它确定了税收分配的法定模式,没有税法之公平,就没有税收之公平;具体又包括(1)纳税地位平等原则,(2)赋税分配公平原则,它可分为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横向公平只能力相同的人应纳相同的税,纵向公平指能力不同的人应纳不同的税。(3)税收执法公平原则,也称为平等对待原则,即税务机关在运用税法时必须公正合理,对于情况相同的人应给予相同的对待。
3、税收效率原则。指以最小的费用获得最大税收收入,并利用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的促进经济的发展。税收的效率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两大方面。税收行政效率是通过一定时期直接的征税成本与入库的税率之间的比率而衡量,即表现为征税收益与税收成本之比。税收的经济效率是指征税对纳税人及整个国民经济的价值影响程度,征税必须使社会承受的超额负担为最小,即以较小的税收成本换取较大的税率。
三、我国税法基本原则形成的基础和依据
对上述我国税法基本原则之判定是依据以下我国税法基本原则形成的基础和依据而得出的结论:
1、基本原则法理之构成要件是我国税法基本原则形成的理论基础
法理学告诉我们,一项法律原则是否能成为该部门法的基本原则,至少要满足此条件:(1)该原则必须具有普遍指导性;它能够作为该部门法的各项具体制度得到应用,即该原则在该部门法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性。(2)该原则必须具有贯穿性;原则内容能贯穿该部门法的总则与分则,能贯穿于该部门法任何具体制度。(3)该原则具有独立排他性;该原则须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相互区别,不被其他原则所吸收。(4)该原则须具有能反映该法本质特征的专属性,反之则不能作为该部门法的基本原则。(5)该原则须具有合宪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法律的“母法”,该原则的确立须依据宪法,原则的内容须符合宪法的规定。我国税法基本原则形成也只有符合上述法理规定的几个条件后,才能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是我国税法基本原则形成的现实根据
哲学告诉我们,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是一定的生产关系的反应。任何一国的税法基本原则通常都是在一定的经济基础的决定下构建的,其核心是税收法律关系应适应一定生产关系发展的要求。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各项经济活动都围绕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有序发展进行。税法,作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和经济调控的主要手段,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经济决定税法,税法又反作用于经济,这是一条必须遵循的客观规律。经济决定税法,就是要求我们在制定税收法律法规、确定税收负担时要从客观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到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充分发挥税法对经济的促进作用。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依法治税和发展经济是相辅相成的统一体,必须强调税法与发展经济有机结合起来,而税法的基本原则则是税法的灵魂,它必须能够反映经济的客观需要。因此,对于税目、税率、课税依据、课税对象、税收的开征、停征、负征、减免、退税、计税以及纳税的程序都必须做出符合经济要求的法律规定,这些均体现了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内在要求。其次,党的政策也强调执政为民、依法行政,而社会主义市场本身是法制经济,法追求的价值即是公平、正义、效率;因此,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必须要求税法也难体现正义的精神,体现公平与效率的价值。故税法的基本原则应涵盖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最后,市场经济需要完善的法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由于市场本身具有自发性、滞后性盲目性,需要国家这只“看不见的手”进行调节、管制,需要完善的法制对它进行调整,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史给了我们重要的启示,国家必须对经济进行适度的干预。所以,体现国家意志的税法理应是贯彻这种意图,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更应理当其中体现国家适度干预经济的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