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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行业 有效税务 具体方法
从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2008年美国雷曼兄弟公司破产以及欧债危机的爆发,全球金融动荡的节奏变得紧密。在应对金融动荡的思路上各国除了一致性的滥发货币吹泡泡式的粉刷太平外,鲜见实质性的改革措施,由此为世界经济的间隙性不稳定续种祸根。而这种不稳定因素和经济动荡的预期严重影响各国政府和民间投资的能力与勇气,建筑行业在整个经济产业链中的尴尬地位,理所当然受到打击。行业内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不可避免。企业要想在建筑行业中取得生存乃至良好发展就必须规范管理严格控制企业成本,而税收支出作为建筑企业成本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利用国家有关的税收制度的可操作性制定适合建筑行业企业有效税务筹划管理方法,是当前建筑企业发展中的重要性更显突出。
一、有效税务筹划基本内容
(一)税务筹划的概念
1、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最古老的财政管理,是人类社会发展至另一历史阶段的产物。目前较为代表性的观点给予税收以下定义:税收是为实现国家职能,基于政治权利和相关法律规定,参与部分社会性产品或者国民收入(GDP)的分配与再分配,就是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殊行为实施非罚、强制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或实物征收过程,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
2、税收筹划的概念
对于税收筹划的概念,国际上并未有明确的说明。直到20世纪中期,税务筹划才拥有一套较为完善的理论体制。简单说来,税收筹划就是“对单个个体活动或者是纳税人的经营活动进行安排,以确保可以缴纳最少的税收。”吉马斯曾经说过:“税务筹划是企业的经营管理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税收是其中最重要的环境要素,这对任何一个企业来讲,不仅是一个机遇,还是一个挑战。”即使描述大致不相同,但是基本的要点是非常一致的。税收筹划就是在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中,不能利用违法行动,通过对企业经营、投资、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事先的安排和统筹,尽可能的减低税收成本,增加企业税后收益的一种活动。
(二)有效税务筹划目标
传统税收筹划的宗旨就是减少缴纳税款与降低税务负担,有效的税务筹划目标应是实现企业经济价值的最大化。有效的税务筹划作为企业的专项理财活动早就成为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整个企业财务管理过程,因此必须以企业财务的目标为导向,服从、服务于企业财务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可以将税务筹划的目标细化:
1、节约税收的成本
节约企业纳税成本即“减轻税收负担”亦或者“纳税成本最小化”,这一目标的产生是税务筹划的原动力,通过适当的筹划降低这些成本,本质上就是为纳税人创造了财务效益。
但在实现这些问题的过程中,不能一味追求缴税金额最低而应该是相对缴税金额降低。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能够将该缴纳的税款减免或延期也是成功的筹划。
2、消除甚至避免涉税风险
涉税风险指纳税人采取各种应对措施进行税务筹划时可能存在的风险。部分税收筹划需要在企业发生经济行为前做出部署。但由于自身业务能力水平受限、对国家政策的错误理解、以及环境带来的变量增多,都使得税收筹划增加更多的不确定因素,因此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做充分的考虑。
在降低涉税风险的同时,纳税人必须依据国家的规章制度办事,不能因错误的税务筹划行为而使企业承担经济和名誉上的损失,一旦企业的税收筹划被视为违法行为,那么企业多年来所建立的信誉和品牌形象都会受到严重的影响,不利于企业未来的发展。
二、建筑企业有效税务筹划管理的重要性
(一)建筑企业有效税务筹划原因
现代经济社会,企业早将税收问题纳入企业发展中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一般纳税问题都会使每个企业为之感到头疼,建筑行业自然也不例外。任何一个企业都是以盈利为主,税收自然成为企业在追求利益最大化道路上的一颗绊脚石。如何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下,降低税收额度提高企业利润成为众多企业首先考虑的对象。除去偷税这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依靠国家优惠政策可节税,对于企业来说安全有效,但是始终处于被动位置。因此,如果可以对财务税收进行有效的筹划管理, 制定不同的纳税方案,恰好就能够弥补这一点。
(二)建筑企业有效税务筹划重要性
建筑行业属于较为特殊的行业,由于我国现行的低价中标制度,导致建筑行业资金压力过大,让利多,不但加重了企业的税收债务,甚至导致企业因资金不足不能达到长远发展的目的。对建筑行业企业进行有效税务筹划管理,可降低税收负担和现时资金压力,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
通过对建筑行业企业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充分把握和了解有关经济性条款,还可以让企业在合乎法律的规定下延期缴纳税款,从而保证建筑资金流动的灵活性,建筑行业企业才得以更加顺利的发展。
三、建筑企业有效税务筹划具体方法
(一)营业税税务管理
营业税是建筑业行业企业中最主要的税种之一,贯穿整个企业运营的始终。在企业追求规模和效益的同时,营业税的税务筹划不能光从降低材料费用或降低安装工程的整体产值等税基上考虑,而主要通过三个方面实质性的降低税负额:一是充分利用税额抵扣法。建筑行业营业税法明文分包方缴纳的营业税总包允许抵扣,由此我们在具体工程的专业或切块分包上尽量选择有资质的法人单位,并督促其到工程所在地按总分包关系开票。二是让业主要求开票的时间延后。建筑工程竞争激烈中标价格较低,业主付款的不及时,再工程前期的投入较多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资金周转。推迟开票时间延缓纳税有利于缓解部分资金压力。三是工程决算后业主代付的材料、施工水电费用等剔出开票的范围。实践中工程往往在确定项目决算后财务会提出许多待扣的款项,而这些款项业主通常已正常支付很容易做成基建成本,如果充分沟通直接从决算价中扣除减少开票金额就可以降低税负成本。
(二)所得税税务管理
企业所得税是政府对企业利润进行再分配的过程,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筹划是每个企业关注的重点。就建筑行业企业本身的业务特点来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税务筹划:一是从在建项目可实现利润的估计上作适当调节。建筑企业工程利润的确定主要按完工百分比与预计项目利润率计算,过程中利润率一般按承包约定上缴或绩效目标确定,考虑到物价上涨、劳务用工等诸多不确定因素,施工过程中的项目利润率在预计的基础上适当下浮,合理范围内尽可能的少反映利润减少当期所得税负。二是将有关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单列核算。利用所得税法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减少税额。三是在建筑企业集团内部或与股东间以内部借款或定向债券的形式融资。适当转移利润以及变相提高股东报酬率。四是可能情况下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式及购买方式作为所得税筹划的另一手段。多数建筑企业由于建筑施工需要,时常需要大量固定资产。自行购买往往受资金压力限制,利用集团优势开展融资租赁和实行加速折旧方式实现利润内部流动或缴税时期后延。五是利用国家对某些地区实行特殊工程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也能降低甚至减免企业所得税。例如,在2008年度,中铁二局下属许多子公司都参与了西部大开发项目,使所有公司受到了15%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三)印花税税务管理
对多数企业来说,印花税并非税收中的大税种,但由于建筑企业常常需要签订工程条款合同,此项合同的涉及金额都较大,使得印花税也成为建筑企业时常存在的一个税种。
由于印花税的计税根据就是合同所记载的金额,多数时候企业在合同上记载的金额就是营业额,减少营业额往往还能顺带减少印花税。其中减少分包转包等环节以减少发生印花税的次数、拖延缴纳印花税时间都是节约印花税的常见方法。
四、结束语
税务筹划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企业经营管理者在筹划各项经营活动的必须考虑税收因素。但是税务筹划并非简单的考虑税收问题,必须要对企业的整体、全局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复杂的思考。加之建筑行业对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有重要意义,因此在筹划税务的同时必须考虑党的政策方向。总之,建筑行业企业在对有效税务进行筹划的时候,必须全盘把握,和自身企业基本情况相契合,明确有效税务的相关注意事项,充分考虑市场、税收制度、利率等改变所带来的风险。只有在这样准确的考量决策下,才能制定出最符合企业发展需求的有效税务管理筹划方案。
参考文献:
[1]柯文林.我国建筑企业税务筹划研究[D].厦门大学,2009
[2]才仁拉毛.建筑企业税务筹划的具体方法分析[J].现代企业教育,2010,(16)
关键词:新营业税;建筑企业;税收
一、建筑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1、企业税收筹划的宏观意义
(1)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国家税收政策目标的实现;(2)税收筹划有利于国家税收法规和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实现依法治税的目标(3)从长远和整体角度看,有利于涵养税源,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4)企业税收筹划的研究拓展了我国税收理论研究的范围和广度。
2、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微观作用
(1)税收筹划技术有利于建筑企业增加现金流量,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手段;(2)税收筹划技术有助于建筑企业目标的实现,是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需要;(3)税收筹划技术有助于增强建筑企业纳税意识,降低企业涉税风险,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4)税收筹划有利于促进建筑企业决策的科学化;(5)税收筹划有利于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建筑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二、新营业税建筑业税收政策的变化
营业税的修订是提升规范性文件法律级次和落实好科学发展观的需要。作为对旧条例的完善和补充,15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营业税征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出台了大量规范性文件,部分有必要写进条例,上升到法规的高度。旧条例中的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式,所以应当做适当修改。
1、新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分析与比较
第五条比,新条例在建筑工程的总包人分包或转包业务的计税方法上没有变化,唯一的变化是将原来条例的“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改为“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删除了旧条例第二项“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这意味着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和建筑安装业的总承包人不再具有法定扣缴义务。
2、新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分析与比较
新增第七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第十八条,除新增第七条细则规定外,新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三、新营业税下建筑业的纳税建议
1、工程承包公司的税收
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所以此规定就给工程承包公司提供了纳税筹划的可能。
2、降低原材料成本
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也就是说,无论包工包料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这就要求企业严格控制原材料的使用效率,尽可能降低工程材料、物资等的总价款,进而达到营业税的节税目的。
3、合作建房
所谓合作建房,就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对此种形式的合作建房则要视具体的情况确定如何征税。
4、利用境外工程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收流转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1994年9月20日国税发【1994】214号)的规定,外商除设计开始前派人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查、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绘图等业务全部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对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这一规定有助于税收筹划的进行。
5、自建行为
自建行为是指自建建筑物后再销售的行为。根据规定,自建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除了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外,还应征收一道“建筑业”营业税。
对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自建自用建筑物,仅限于施工单位自建建筑物后自用。如果施工单位属于独立核算单位,不论是承担其隶属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还是承担其他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均应当征收营业税。企业可以利用这个来进行筹划。
6、利用混合销售行为
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则为混合销售行为。除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视为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新晨
在我国的税法制度中,营业税作为增值税的补充制度而出现,即不能对一个纳税人同时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所以,企业可以利用这个而来进行筹划。
7、安装工程
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这就要求建筑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计入所安装工程的产值,可由建筑单位提供机器设备,企业只负责安装并取得安装费收入,从而使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价款,进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总之,税务筹划是企业管理的一部分,它要求企业经营决策者在谋划各项经营活动时,同时将税收因素考虑进去。同时,税务筹划不是简单的考虑税收,而是一项关系企业整体、全局利益的复杂思考,涉及到法律,统计、财务,会计多个方面。由于建筑行业对国家宏观调控有重要作用,因此在筹划时候,也同时需要考虑到政策导向。跟随政策导向,可以避免由于税法政策变动而带来的风险。总之,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筹划人员应该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专业水平;密切结合企业的基本情况,明确税务筹划的目的及涉税事项,涉税环节,充分考虑税制、市场、利率等变化带来的风险。在获取真实、可靠、完整的筹划材料的基础上,选准筹划切入点,制定正确的筹划步骤,才能做出最符合企业要求的有效的筹划方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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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恩德.建筑安装行业税收政策六大变化[J].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2009,(6).
关键词: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税收风险
一、引言
近些年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思想得到了推广,各个企业开始逐渐了解税收筹划理念并开展相关工作。对于企业来说,税收筹划能够帮助企业减少税收负担,降低成本压力,从而获得高收益和更多发展机会。对于国家而言,企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虽然短期内可能会减少部分税收收入,但是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得以实施,市场税收环境变得更加良好,有利于国家政策的推行。
二、纳税筹划的风险和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建筑企业具有投资大、建设周期长、收益高的特点,自然其税收成本的负担也大,因此建筑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是为了降低税负,获得税后利润的最大化。但是,税收筹划对于企业的税务处理能力和学习涉税法律法规有着较高的要求。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还需特别关注税收筹划中可能涉及到的相关风险,包括不依法纳税的风险、税法变动的风险以及税收筹划成本较高的风险等。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充分考虑企业的经营管理特征和税收筹划的各种方案,权衡利弊选择最优的方案。另外,纳税筹划作为企业减轻税负成本的手段,其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若没有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规划税收筹划方案,可能会影响企业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造成不良影响,就是过于依赖税收筹划等辅助工作而忽视核心竞争实力。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鼓励行业发展而出台的利好条件,但是企业真正立足于市场的核心重点还在于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建筑企业的竞争核心在于施工质量的优劣,因此企业在充分利用税收筹划获取收益的同时,更要加强企业技术创新和服务提升。
三、我国建筑企业在税收筹划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增值税进项抵扣不充分,抵扣比例低增值税在建筑企业纳税额中占比大,增值税进项抵扣是税收筹划管理中需重点关注的部分,现阶段我国众多建筑企业在增值税进项抵扣上难以实现预期效果。首先,在采购环节的进项税额抵扣上。建筑企业施工所需的原材料数量众多,最常见的有水泥、砂石料、钢材、板材等等,一般需要选择合适的供应商长期合作,在供应商的选择上,很多建筑企业采购部门由于缺乏科学税收筹划理念,没有考虑税收缴纳的影响,没有进行详细计算,只考虑原材料报价的高低进行供应商的选择,往往会选择一些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但是这样的选择会给企业长期的纳税筹划形成不利影响。其次,在施工环节的进项税额抵扣上。据调查,我国建筑企业的人力劳务成本占据建筑成本的三成左右,但建筑企业却难以取得人工成本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企业纳税造成了巨大的负担。在建筑企业施工过程中,往往会使用大量的临时劳务者,涉及的人数众多且领域较广,导致建筑企业进行工资发放和代扣代缴时进行税收筹划有很大的困难。
(二)税收政策理解不充分,企业资金时间价值被占用建筑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周期长,所需要投入的资金规模大,在不同阶段企业的资金需求不同,因此在施工建设阶段可能会产生一批闲置资金或资产,建筑企业需要充分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实现税收筹划的现实意义。首先,在固定资产的折旧环节。建筑企业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加工、组装的各种机器设备,大部分建筑企业采用直线折旧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这种折旧方法较为简单,但是却忽视了固定资产的时间价值,没有考虑到不同时间固定资产使用的强度,税收筹划中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抵扣显得更加困难。其次,建筑企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税务机关一般核定为按月纳税,由于增值税的缴纳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即企业的涉税事项发生后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只需将申报时间控制在纳税期限期满后15天内,因此合理安排增值税的申报时间有利于企业价值最大化,但是有些建筑企业对这一时期的税收筹划却没有应用好,使这部分税金丧失了时间价值。
(三)缺乏科学纳税筹划理念,税务人员专业能力有待提高通过对我国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调查分析来看,建筑企业管理者对税收筹划的重视程度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很多建筑企业管理者对于税务管理还保留着传统的思想,认为税务管理只需要按照税法规定依法纳税即可,没有进行科学纳税筹划的意识和观念,因此会导致建筑企业内部对税收筹划的整体关注程度不高,企业内部组织也没有设置专业的税收筹划部门和岗位人员,处理税务管理的工作一般由财务部门人员兼职,缺乏专业的税收筹划技能和素质,无法满足现阶段国家税收政策的要求,一定程度影响了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
四、建筑企业税收筹划方案设计
(一)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首先,是采购环节的税收筹划。对于建筑企业来说,最重要的采购物资一般为建筑材料,以往多数建筑企业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采购建筑物资,主要是为了获取较低的物资供应价格,但是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说,建筑企业应该选择一般纳税人供应商进行采购,虽然这些供应商可能会提供较高的原材料价格,但是考虑到一般纳税人具有13%较高的抵扣比率,而且进项税额可以节约附加税费,即可比采购成本=含税价/(1+税率)*(1-税率*附加税率)。假设采购一批相同的物资,只有在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提供的采购价格低于一般纳税人供应商报价的11.51%可比采购成本时,采用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才是有利的。因此,建筑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要充分考虑到税收筹划的影响,做出对企业最有利的选择。其次,是施工环节的税收筹划。从上文的问题分析中我们可以得知建筑企业劳务成本占据成本费用较大比重,并需要在项目所在地聘用临时劳务,导致了很多纳税问题。考虑到税收筹划,建筑企业在施工期间需要聘请临时劳务时,应该转变原有的工资单支付方式,采取从劳务派遣公司购入临时劳动力的方式,可以让建筑企业在劳务雇佣上获取一部分进项抵扣金额,减少纳税负担。
(二)充分利用企业资金时间价值首先,从工程款结算和申报纳税的方面进行筹划。建筑企业可以通过在法律允许的时间内延缓收入确认时间,或者是选择提前实现税前扣除,推迟纳税期限。采用这种税收筹划方案,可以使企业显著增加某一阶段的现金流,利用这一现金流企业可以获取资金时间价值,增加企业利润,也可能为企业暂时解决现金周转问题。其次,从固定资产折旧方面进行筹划。当前大部分建筑企业对于固定资产往往采用直线法进行折旧,这种折旧方法与加速折旧法等方式产生的当期折旧额有所不同,影响到资金的时间价值也有较大差异。在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时,可以考虑加快资产折旧速度,这样会导致固定资产在使用期间前期折旧显著高于后期折旧,可以实现递延部分税款的缴纳,也增加了企业的现期现金流量,增加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三)拓展企业税收筹划空间首先,建筑企业从签订合同方面着手。现阶段建筑企业通常签订EPC合同,这一合同中包括了建筑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全过程,而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其中的设计、施工、采购等过程均适用于不同的税率,例如设计业务适用6%税率,而施工业务适用9%的税率等,因此,统一的建筑合同会提升企业的整体税率。建筑企业可以将EPC合同进行拆分,分别按照不同税率对合同进行签订,可以大大降低企业集团的整体税率,节约税负成本。其次,建筑企业要重视公益性捐款税收筹划。根据国家税法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在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允许税前扣除,因此,为了扩大企业的品牌知名度和承担起企业的社会责任,建筑企业可以通过将广告费用转变为公益性捐款,增加企业的纳税可抵扣额度,达到降低企业税负增加利润的效果。
摘要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税收征管水平的不断提高,税务筹划越来越被纳税人熟悉和重视。本文结合建筑施工企业实际情况,就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概念、目标、意义、原则、方法及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运用等方面进行了探索,以供参考。
关键词施工企业税收筹划方法运用
随着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税收作为宏观调控手段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重要。税负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支出,直接影响企业营运成本和利润。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税务筹划也独具特点。
一、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概念
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是指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指引下,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依据成本与效益的原则,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纳税事项进行设计、运筹,科学地安排经营、投资、理财活动,合理地降低税负,以获得最大经济利益的一系列筹划活动的总称。税收筹划作为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企业财务管理的全过程。
二、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目标、意义
(一)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目标
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目标:减轻税收负担;获取资金时间价值;实现涉税零风险及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
1.减轻税收负担
直接减轻税收负担是建筑企业对税收负担最小化的追求。包含两层含义:第一是绝对地减少纳税主体的应纳税款数额;第二是相对地减少纳税主体的应纳税款数额。
2.获取资金时间价值
资金是有时间价值的,建筑企业合理地将当期应该缴纳的税款延缓到以后年度缴纳,以获得资金时间价值,等于从国家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3.实现涉税零风险
实现涉税零风险是指建筑企业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税款缴纳及时、足额,不出现任何税收方面的处罚,即在税收方面没有任何风险,或风险极小可以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
4.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
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最终的目标应定位于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同时,也是税收筹划的目标。
(二)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意义
1.有利于发挥国家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
由于税收筹划的激励功能和节税愿望,国家才有可能利用税收杠杆作用来调节企业经营活动,实现税收杠杆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
2.促进国家税法不断改进和完善
目前我国法制尚不完善,税收筹划正是对我国税法正确性、有效性的检查。国家根据企业税收筹划中反馈的信息,改进和完善现行税法。
3.有助于提高施工企业的财务和会计管理水平
企业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的三大要素是资金、成本、利润,税收筹划就是为了实现资金、成本、利润的最优效果。会计人员熟知会计制度及现行税法,按照税法要求记账、编制财务报告、计税和填报纳税报表,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与会计管理水平。
4.有利于实现施工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利用一定的手段对涉税财务活动进行科学的筹划和安排,将各种不同财务方案中未来的收益与税金支出进行对比评价,目的是为获得税收利益,达到纳税最优化,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实现纳税人价值最大化或股东权益最大化的总体财务目标。
三、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原则
税务筹划原则反映市场经济规律对企业税务筹划活动的内在要求,是适应税务筹划环境、目标和条件的行为准则和行为指南。
在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有:
(一)合法原则
税务筹划可达到控制税务成本、使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得到充分享受和行使、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的。税务筹划必须以不违反国家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为前提,否则,就构成了税收违法行为。
(二)系统原则
税务筹划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税种之间是相互关联的,税务筹划应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降低;税务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 筹划应围绕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来进行。
(三)经济原则
税务筹划和其它财务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税务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
四、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法
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目前常见的税收筹划方法主要有:
(一)节税筹划方法
1、免税技术
免税技术是利用国家相关免税政策或制度,使纳税人成为免税人,或者从事免税活动,从而免纳税收的一种税收筹划技术。
2、减税技术
减税技术是利用税法相关条款规定,达到减少应纳税收目的的税收筹划技术。如利用高新技术、以三废材料、环保企业减税规定等。
3、税率差异技术
税率差异技术即是通过对税率差异的利用,达到节税减税目的的税收筹划技术。
4、扣除技术
扣除技术包括有“税额扣除”、“税额抵扣”、“税收减免”等多种方式,采用相关条款将扣除额、冲抵额、宽免率等尽量增加,从而减少应纳税款。
5、抵免技术
税法规定纳税人在清缴时,可以用贷方已纳税额冲减借方应纳税额。
6、退税技术
退税技术利用退税制度,使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已纳税款,包括不应征收或错误征收的税款、多缴纳的税款、零税率商品已纳税款、以及其他国家奖励性退税政策。
7、延期纳税技术
延期纳税技术是按国家税法有关延期纳税规定,达到延期纳税目的的税收筹划技术。如折旧制度、存货制度等
(二)税负转嫁筹划方法
1、税负分割技术
税负分割技术是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对收入进行调节分割给两个或多个纳税人,从而达到节税目的的税收筹划技术。由于所得税和财产税都采用累进税率,进行调节分割,可以有效降低计税基数从而降低税率。
2、汇总(合并)技术
汇总(合并)技术是指通过兼并经营亏损企业,降低施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以及汇总(合并)达到法定减免界限而降低税负的方法。
(三)合理避税筹划方法
1、转让定价避税技术
通过合理运用转移定价策略,人为改变产品价格、劳务价格、贷款利息和支付方式等,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税负,实现企业整体战略目标。
2、避税港避税技术
避税港是指一个国家和地区为了吸引外资和先进技术等,为纳税人提供的不承担或少承担所得税等税收负担的场所,如保税区等,最基本的特征是税率低、税负轻或根本无税。
五、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运用
(一)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筹划
依现行税法来看,建筑行业所负担最大的税种便是营业税和所得税,营业税的税率简单,筹划空间不大,只能在其富有弹性的营业额和纳税时间等方面筹划。结合我国当前税法相关规定和建筑行业现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筹划:
【关键词】现代;财务管理;税务筹划;概念;原则
建筑行业具有投资大、风险高、周转时间长等特点,所涉及的税目有营业税、城建税、增值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多个税目,税收负担比较重。因此,建筑企业应立足于企业长远发展的需要,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水平的降低,结合建筑企业行业特点,运用多种方式,对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最大限度的做到节税增收,实现企业的长期稳定的增长。
一、税务筹划的概述
1.税务筹划的概念
税务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针对一些资金实力并不是很雄厚的建筑企业来说,开展税务筹划是有效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实现国家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基本手段。
2.税务筹划应该遵循的原则
税收筹划虽然对征纳双方都有好处,但若使用失当,却有可能引出许多不必要的麻烦,问题严重时还可能给征纳双方带来经济负效应。因此,建筑企业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在开展税收筹划时,不能盲目跟从,因此,税收筹划在实践中应当遵循如下几个基本原则:
第一,合法性原则,进行税收筹划,应该以现行税法及相关法律、国际惯例等为法律依据,要在熟知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利用税制构成要素中的税负弹性进行税收筹划,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税收筹划的最基本原则或基本特征是符合税法或者不违反税法,这也是税收筹划区别与偷、欠、抗、骗税的关键。
第二,合理性原则,所谓合理性原则,主要表现在税收筹划活动中所构建的事实要合理,构建合理的事实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符合行为特点,不能构建的事实无法做到,也不能把其他行业的做法照搬到本行业。行业不同,对构建事实的要求就不同;二是不能有异常现象,要符合常理;三是要符合其他经济法规要求,不能仅从税收筹划角度考虑问题。
第三,事前筹划原则,要开展税收筹划,纳税人就必须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准确把握从事的这项业务都有哪些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涉及我国现行的哪些税种?有哪些税收优惠?所涉及的税收法律、法规中存在着哪些可以利用的立法空间?掌握以上情况后,纳税人便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目的,也可以利用税收立法空间达到节税目的。
第四,成本效益原则,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当费用或损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就是失败的方案。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我们不能认为税负最轻的方案就是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一味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往往会导致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可见,税收筹划和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大于支出时,该项税收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
第五,风险防范原则,税收筹划经常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性的边缘上进行操作,这就意味着其蕴含着很大的操作风险,如果无视这些风险,盲目地进行税收筹划,其结果可能事与愿违,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充分考虑其风险性。
二、建筑企业财务管理中税务筹划的具体方法分析
1.经济合同与税务筹划
在进行营业税的税务筹划时,我们一定要严格把握好合同的签订关,对于签订不同的合同对企业的税负水平也会造成不同的影响,接下来我们就举例进行说明一下:假如一施工企业利用自己的架空顶进设备为另一施工企业负责箱涵顶进作业,负责顶进方要完成箱涵内的出土、架空、顶进作业,另一方负责箱涵预制作业。假设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签订合同时没有经过财务部门的会审,签订了一项设备租赁合同,按照营业税法的规定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为10000000*0.55= 550000元,实际上述合同性质属于劳务分包工程合同,应采用建筑安装企业3%的营业税率,如果将合同变更为分包工程合同,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为10000000*0.33=330000元,可以少缴营业税及附加220000元。印花税:签订设备租赁合同使用千分之一税率计10000000*0.001=10000元;签订劳务分包合同适用万分之三税率计10000000*0.0003= 3000元,可以节省7000元。通过上面例子我们就可以得知,签订与工程相关的合同时,应避免单独签订服务性合同,同时,在签定总包与分包合同时,应注意合同条款的严密性与完整性,这样,利用不同税目的税率差异,可为纳税筹划提供操作的空间。
2.融资方式与税务筹划
建筑企业的融资管理是建筑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职能,即对建筑企业相应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职能,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对建筑企业各个项目的成本控制,企业承担的税负水平和企业的长远发展都有非常大的影响。例如,黄河建筑施工集团拥有控股企业近10个,基本上都属于建筑、房地产及相关行业,过去都是由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然后转贷给各控股企业,向各控股企业收取利息(在金融机构利率基础上加收1O%)。该集团2003年向银行融资6亿元,支付利息3600万元,应向各控股企业收取利息3960万元(3600×11%),这里就有两种涉税处理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由黄河集团向控股公司收取利息3960万元,因为黄河集团总部收取的利息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故应按金融业对其收取的利息部分征收营业税,应纳营业税=3960×5%=198(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98×(7%+3%)=19.8(万元)。黄河集团向各控股公司收取的利息超过金融机构法定利息,故应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企业所得税=(360-198-19.8)×25%=37.55%(万元),黄河集团纳税总额=198+19.8+ 37.55=255.35(万元)
方案二:由黄河集团与各控股企业签订转贷款合同,该集团收取与金融机构一致的利息3600万元;黄河集团再向控股公司收取管理费360万元(假定主管黄河集团的税务机关已同意各控股公司在税前扣除)。由于黄河集团总部按金融机构利率向所属企业收取利息,集团总部不缴纳营业税。控股公司向黄河集团总部缴纳的管理费可在税前扣除,向黄河集团总部支付的利息不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因此其涉税金额为零。
综合比较以上两个方案可以得知,如果黄河集团选择第二个方案可节税250多万元,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正是体现了税务筹划的重要性所在。
三、总结
建筑企业在运用税务筹划时,要先熟悉税务筹划的内涵、特征,避免走进纳税务筹划的“误区”,要根据企业自身特点,注重税务筹划方案的综合性与现实性,选择最适合企业的自身发展的筹划方案。
参考文献: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税收筹划;增值税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2.004
[中图分类号]F812.42;F426.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2-00-02
1 税收筹划总目标
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已进入全面“营改增”阶段。认真进行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和相关配套措施的安排,能帮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建筑业涉及行业较广,不同类型的建筑公司应从企业战略目标出发,在合法或不违法的前提下,通过对增值税涉税业务进行合理筹划,降低企业税负、获取货币的时间价值,从而实现企业价值或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
2 税收筹划方法
2.1 税基筹划
税基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缩小税基来减轻税收负担甚至免除纳税义务,或者使税基递延取得货币时间价值的一种税收筹划方法。增值税的税基筹划主要包括税基最小化与税基递延实现。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应纳税额的大小与税基大小成正比,即税基越小,纳税人负担的纳税义务越轻。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可进行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多,意味着当期应交增值税越少。此外,可以通过纳税义务实现时间的选择,将当期税基递延。以下分别介绍这两种方法。
2.1.1 供应商身份选择方面的税收筹划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按征收率3%开具。
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向供应商购买材料时,如果对方为一般纳税人,必须开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必须要求其给予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从而确保所有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均可以正常抵扣。此外,应计算出某材料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购入时利润相同的价格折让临界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①材料入账成本的比较;②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比较。企业应计算出不同增值税税率情况下的价格折让临界点,并以此为基准。在购买同一原材料时计算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的价格比并与基准进行比较,来决定此次采购的供应商,从而达到税负最小、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2.1.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筹划
增值税不同的销售方式规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给“营改增”企业纳税的筹划预留出了空间。其中对于多个时间点都可发生纳税义务的销售方式,可与合作企业协调拖延,使纳税义务发生在最长的时间点上。企业还可采用策略型拖延纳税的筹划方法。在特殊时期拖延缴纳税款,利用税款金额使本期资金周转更加充足和`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而达到利用货币时间价值的纳税筹划效果。
2.2 税率筹划
税率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降低适用税率的方式来减轻税收负担的方法。《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兼营和混合销售做出了新的规定。以下分别介绍这两种纳税筹划方法。
2.2.1 兼营业务筹划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对建筑企业而言,应当完善自身会计核算系统。对符合财税[2016]36号规定可选用简易征税方法的清包工程、甲供工程和建筑工程老项目必须与企业的其他项目分别核算,从而充分应用税收优惠,最大程度降低税收负担,达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2.2.2 混合销售业务筹划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建筑企业不属于提供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而言,销售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1%,而单独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7%。因此,企业应尽量策划将销售货物的业务与提供建筑服务共同发生,从而共同适用一个较低的税率,达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标。
2.3 纳税义务人身份筹划
纳税义务人身份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选择纳税义务人身份的方式来降低税负的方式。以下分别从纳税人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和特殊情形下纳税人对简易计税方法的选择两个角度分析。
2.3.1 纳税人身份筹划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含)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税率为11%。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为3%。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11%-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3%
两者应纳税额的差额=销售额×8%-进项税额
其中:销售额中不包含增值税税额
根据上述公式,可以了解到当两类纳税人本期销售额相同时,其增值税应纳税额之差取决于销售额×(11%-3%)与本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应合理估计未来能够取得进项税额是否大于销售额的8%,可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从而降低增值税税负。此外,只有一般纳税人才有资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公司主要客户多为一般纳税人,应尽量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防止客户资源流失。
2.3.2 灵活应用简易征税方法筹划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为3%,销售额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因此,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的征收率较低,分包款可以扣除。纳税人税负较低。建筑行业纳税人应调整公司的整体战略,多签订清包工合同。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和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对此,建筑企业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按11%计税,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计税。企业要正确使用税收优惠,符合条件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因此,以甲供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的征收率较低,分包款可以扣除。纳税人税负较低。建筑行业纳税人应调整公司的整体战略,多签订甲供工程。此外,建筑业人工成本不得抵扣,可以通过分包的方式转移劳动成本。
3 建筑业应对“营改增”的措施
3.1 提高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水平
建筑业加强自身内部管理,提高财务会计核算水平,同时自上而下全单位都要有风险意识。企业积极转变原有理念,实行精细化管理,降低企业成本。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执行制度化管理,完善监督运营体系,有助于建筑业增强应对改革后的压力。之前都是项目经理负责制,工程项目部负责采购材料支付开支,提供报销凭证回单位报账,“营改增”后企业应改变传统供应商选择模式,规范行业发展。在选择购物时应进行价格质量比较,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供应企业,并索取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应和供应商签订战略框架协议,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由公司统一签订合同、统一采购付款、统一索取发票。发票流、资金流、物流三流合一,如果票款不一致或者三流不统一,不仅影响税款的抵扣,而且加大涉税险。
3.2 合理安排合同条款进行控税
建筑企业应巧签合同降低税负,签订合同用足税收政策,通过合同改变业务流程节税,加强企业合同控税。施工企业和业主签订总承包合同时,不能签订甲供材料条款,最好签订包工包料合同,这样主材可以按照17%抵扣进项税;签订设备租赁合同时,操作人员和设备打包租赁,可按17%抵扣进项税;签订大型设备或材料采购合同时,注明运费由销方承担,将运费加到单价中去,这样运费和设备、材料可按17%进行抵扣。另外,企业可以多用融资租赁,开具动产租赁发票,抵扣17%进项税代替银行贷款的融资方式,增加了进项税额的来源,降低了企业的成本。税制改革企业内控、经营模式要随之变化,为保障建筑业的规范发展,发挥增值税惠民的作用,企业应加强自身规范,支持政府政策的落实,制订行业发展范计划,使“营改增”作用增强。
主要参考文献
一、建筑业“营改增”影响分析
建筑业“营改增”有利于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避免重复征税;实现税收监督,规范经济行为,有利于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但结合建筑行业现状,“营改增”可能存在以下影响:
(一)项目税负成本可能加重
首先,相较于营业税制下,税率上升可能导致企业的税负会相应增加。建筑业“营改增”后,提供建筑服务选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11%的增值税,选用简易计税方式适用3%的增值税,相较营业税制而言,纳税负担可能增加。其次,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较困难。除去分包成本,项目的大部分成本为材料和设备采购以及人工费,大部分施工材料,由个体户或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票,而占比较大的人工费作为工资列支,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实际税负水平存在不确定性
“营改增”后,项目的实际税负水平是由销项税额和取得的可抵扣的进项税共同决定,但是进项税额难以确定。首先,由于“营改增”后价税分离,导致项目初期无法准确地预测进项税额;其次,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很多预计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因为各种问题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增加了项目实际税负水平的不确定性,同时也对项目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财务风险可能增加
首先,“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变化,在收到预付款时发生纳税义务,可能由于分包工作不匹配造成销项与进项不匹配,先行支付大量税款,减少项目资金;其次,由于拖欠工程款等原因造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收款时间可能不一致,项目资金流入和资金流出不协调,增加项目资金压力。此外,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较严格,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税额有较为严格的要求,这对项目增值税专票管理以及纳税申报等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项目也可能会面临涉税风险。
二、建筑业“营改增”税务风险管理
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总承包项目,可以将其划分为项目招投标阶段、合同谈判和签订阶段、合同执行阶段和项目竣工阶段,进行税务风险管理。
(一)项目招投标阶段税务风险管理
项目招投标阶段税务管理的主要目的一是熟悉项目相关税收政策,了解项目可能发生的税务成本,为合同投标阶段的报价提供依据;二是测算比较不同模式下项目实际税负,掌握纳税筹划空间,为合同谈判阶段项目的运作模式选择提供参考。因此,在招投标阶段大部分是准备工作。首先,了解工程总承包项目涉及的主要环节及涉税政策;其次,了解项目所在地个人所得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政策,特别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政策,部分地区按照合同总金额而不是按总分包差额征税,对项目的最终实际收益影响较大。
(二)合同谈判与签订阶段税务风险管理
合同谈判与签订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项目整体的涉税风险。在谈判过程中,可以考虑通过适当的税务筹划来降低项目的实际税负,通过明确合同条款来划分各自责任,规避风险。1.通过适当的税务筹划降低项目的实际税负在目前建筑行业利润率普遍不高的背景下,需要在合同谈判与签订阶段做好税务筹划相关工作,并通过合同条款加以明确,以达到降低项目实际税负的目的。主要筹划方式有以下两种:新会计(月刊)2017年第6期(总102期)57一是通过选择恰当的计税方法节税。在可行的前提下,新建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清包工或甲供工程形式可选择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通过税负测算比较两种计税方法下的税负成本,选择最优方案,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在不考虑其他费用进项税额的前提下,如果总包方自己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占工程价税合计比例超过48.18%时,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项目实际税负较低。二是通过优化合同结构实现节税。首先,可通过划分不同税率合同价款降低税负。为避免总承包合同被认定为混合销售或兼营,总包方可与业主分别对设计、采购和施工部分分别签订合同,通过合理分配不同部分的合同金额,增加设计部分的合同金额,减少采购或施工部分的合同金额,从销项侧控制项目的应纳税额;与分包方进行合同谈判时,在保持合同总价不变的情况下,尽可能增加采购和施工部分所占比例,降低设计部分所占比例,达到获取更多进项税额抵扣的目的。其次,可通过分拆合同优化税负。“营改增”后,因总包合同涉及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多个部分,设计适用6%增值税率,采购适用17%增值税率,施工适用11%增值税率。按照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按照主营业务即建筑业确定增值税率。因此,在合同总价不变的情况下,可考虑将采购部分与施工部分打包签订合同,从而降低采购环节的销项税额,增加项目收入。2.通过完善合同关系规避“三流不一致”风险在营业税制下,建筑行业内普遍存在资质共享的情况。“营改增”后,在资质共享模式下可能因为“三流不一致”问题,导致取得的分包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增加项目税负风险。这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合同施工主体不是合同签订主体,导致进项销项不匹配,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在内部分包工程中不开具发票,造成分包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施工单位与中标单位无任何合同关系,缺乏增值税抵扣链条,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中标单位与施工单位未按总分包模式核算,缺乏增值税抵扣链条,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因此,“营改增”之后,需完善合同关系,规避“三流不一致”风险,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做好进项税抵扣工作。可采用标准的总分包模式,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并由实际施工单位向中标单位开立增值税专票,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可由中标单位对总包项目进行集中管理,统一核算项目收入和成本,销项和进项都在中标单位体现,实现增值税进销项的匹配;在联合体中标模式下,可采取联合体各方与业主单独签订合同,分别开票,或者由业主和联合体牵头单位签订总包合同,牵头单位再与成员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3.通过明细合同条款,规避涉税风险在订立合同条款时,一是要明确标示总包项目各部分金额,避免因界定不清而被认定为混合销售,影响税负;二是合同条款需按照“价税分离”原则,明确合同含税价款、不含税价款、税率以及税额等具体信息,避免后期纠纷;三是要明确收付款时间和条件、提供发票时间和条件等具体事项,避免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四是要明确预付账款的拨付时间,预留时间便于落实项目分包相关事宜。
(三)合同执行阶段税务风险管理
虽然与项目有关的税务风险在合同签订阶段有较好的控制,但税务管理工作能否有效完成还取决于合同执行情况。因此,在合同执行阶段,需加强项目管理,规避税务风险。1.加强项目预付款管理,避免垫付税款在业主拨付预付款时,发包方并未取得分包方发票甚至尚未确定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导致发包方需按预收款全额预缴增值税。一方面,垫付税款占用项目大量的资金,另一方面,业主拨付的预付款可能大于总分包差额,导致在初期项目就存在多预缴税款的情况,对于多缴部分能否退回、如何退回目前并没有相关政策说明。针对项目预付款垫付税款问题,首先,在签订合同时需事先考虑,约定利于总包方的预付款拨付时间,或可直接约定在总包方提供相应发票后再拨付预付款,避免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收到业主的预付款,造成无法取得分包方发票、全额预缴的局面发生;其次,需加强项目管理,总包合同一旦确定,迅速启动分包相关事宜,尽快落实分包合同。2.加强验工计价管理,避免滞验收、超验欠验业主验工计价滞后会导致付款滞后,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也会影响项目的资金。验工计价的不规律可能会造成工程计价与进度不相匹配,造成当期预征税额较大,增加资金压力。而如果业主要求超验工,则导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提前,需要预缴增值税,一方面如果业主并未拨付超验工款,项目需要垫付税款,如果当时没有及时取得分包发票,会导致超验部分无进项税对应。首先,在合同条款明确的前提下,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计价。其次,如却因特别原因出现滞验、超验等,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同步对分包进行滞验或超验,以保证足额的分包成本用来抵扣,减少垫付资金。最后,与业主磋商,根据工程进度按月或者季度验工计价并及时批复,避免跨期批复分摊项目税负负担。3.加强分包管理,优化项目运行效率在合同执行阶段,项目的税务管理主要集中在进项方面,优化分包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配比当期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做到足额抵扣,将资金流出时间尽量后延,缓解项目资金压力。首先,应考虑上下验工计价的时间差,做到工程结算和验工计价相匹配,有效降低当期增值税税负。其次,保证票流从下往上,资金流从上往下,在获得分包方发票前不向业主开立发票,在业主拨付工程款前不向分包拨款,优化项目运行效率,减少占用资金。4.优化采购方案,降低实际综合成本建筑业“营改增”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得进项税额,一方面能有效降低成本,另一方面减少应纳税额,进而附加税也相应减少。因此,在采购环节进行价格比选时,需考虑进项税及附加税的影响,进而优化采购成本。由于不同采购方案下项目的销项税额固定不变,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计税基础为应交增值税,在销项税额一定的前提下,取得的进项税额越多,应交增值税越少,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相应减少。因此,采购的综合成本=含税成本-进项税额(1+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率)。假定目前有三种采购方案,方案A 为一般纳税人,能够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方案B为小规模纳税人,能提供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方案C只能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选择供应商实现采购综合成本最低。三种方案含税报价相同。在备选方案含税报价相同情况下,适用税率越高,进项税额越多,成本越低,因此,优先选择提供17%增值税专用发票方案A,其次是提供3%增值税专用发票方案B。三种方案的含税报价不同。这种情况下需要比较综合成本。假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合计为12%。比较计算如下:方案A的实际综合成本=报价A-报价A/(1+17%)×(1+12%)。方案B的实际综合成本=报价B-报价B/(1+3%)×(1+12%)。若方案A实际综合成本=方案B实际综合成本,则有报价B/报价A=86.55%,即当小规模纳税人的含税报价为一般纳税人含税报价的86.55%时,二者的实际综合成本相等。方案比较情况如下表:5.加强费用类进项税额管理首先,针对金额较小、多次采购的情况,项目部可尽量选择固定商家采购,累积到一定金额后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针对部分岗位,项目可采用劳务外包的形式,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降低实际税负;最后,加强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要及时认证,避免因逾期未认证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项目竣工阶段税务风险管理
【关键词】 “营改增”; 建筑业; 流转税税负; 所得税税负
【中图分类号】 F812.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14-0109-04
一、研究背景
“营改增”是现阶段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这项改革对于完善税制、调整产业结构、促进服务业发展都有重要意义。目前,所有征收营业税的行业均已纳入“营改增”范围[ 1 ]。从已经实施“营改增”的行业来看,基本上所有的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都是下降的,但是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则有升有降。建筑业将是“营改增”的下一个工作重点。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建筑业税金与利润比为1:1,而我国工业企业平均水平是1:2左右;建筑行业平均毛利率为10%左右,可见建筑业属于微利且税负较重的行业。目前建筑业营业税采用按工程价款乘以比例税率的计算办法计征,这种征收方法计算简便,涉税风险低,改征增值税后,建筑业税款计算、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业务都将发生重大变化。因此,研究该行业“营改增”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2 ]。
二、建筑行业“营改增”的意义
(一)解决建筑行业“营改增”重复征税问题
2016年5月之前建筑行业的主税种是营业税,建筑业也是我国第二产业中唯一一个征收营业税的行业。在这种税制下存在重复征税问题,最末端的分包人是按照营业额全额计征营业税的,而生产所用的外购建筑设备和建筑材料所负担的增值税无法抵扣,这样就中断了增值税抵扣链条,建筑行业成了设备和材料增值税的最终承担者,加大了企业成本,加重了企业负担。但是理论上“营改增”会解决建筑行业重复征税问题,根据增值税“税收中性”的原理,将增值税税负向下游环节转嫁,从而减轻建筑企业税负,促进其进一步发展。
(二)规范建筑行业流转税的征收管理
随着经济发展,大型建筑行业越来越多地采用多元化经营模式,混合销售和兼营非常普遍,使得营业税和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边界难以明确,对货劳税的征收管理造成一定的困难。实施“营改增”后,将规范建筑行业货劳税的征收管理[ 3 ]。
综上,建筑行业“营改增”势在必行,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我国增值税征收实行的是“以票控税”,同时建筑行业成本构成有其特殊性,建筑行业“营改增”的顶层设计未必达到预期效果。因此有必要采用案例研究来检验“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的切实影响,以期实现该行业在“营改增”过程中的顺利过渡。
三、例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影响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1668,以下简称中国建筑)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以建筑工程施工、安装和咨询等为主业的大型国有控股公司。本文以中国建筑为例,根据其2014年度财务报告,测算营业收入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参考工程造价相关数据,测算不同成本项目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而以销项税和进项税之差来测算本年度要缴纳的增值税,将测算出的增值税与企业2014年度实际发生的营业税对比,用两者之差再加上附加税的影响来测算“营改增”后流转税的变化,然后再估算企业所得税的变化,最后汇总得出“营改增”对建筑企业总体税负的影响。
(一)“营改增”后销项税测算
“营改增”后对增值税进行测算,先要确定增值税销项税。由于在“营改增”之前销售收入是含税的,因此应将营业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不含增值税收入=含增值税收入/(1+增值税税率)。2014年中国建筑营业收入及增值税销项税测算如表1所示。
(二)“营改增”后增值税进项税测算
与报表中的营业收入一样,营业成本也是含税成本,也需要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成本。不含增值税成本=含增值税成本/(1+增值税税率)。由于建筑行业成本构成情况较为复杂,为了准确地测算增值税进项税,需要对建筑成本进行分析。
1.营业成本构成分析
建筑行业的营业成本即为工程成本,工程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为“人、料、机”,其中人工费、机械费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可以抵扣的只有材料费[ 4 ]。本文根据北京住建局官网、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网三个网站提供的信息,各选取三个项目进行统计,并进行平均,最终得出本文测算进项税时采用的人、料、机比例为15.06%、62.69%和7.14%。
2.材料成本构成分析(表2)
建筑行业的材料成本主要包括钢材、混凝土、砌块和其他装饰装修用材料,其中钢材等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而根据财税〔2014〕57号文件[ 5 ],混凝土、砌块等部分建材适用3%的征收率。本文根据上述项目的造价信息,估算材料费用中有65%可以取得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35%可以取得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营改增”后税负变化
1.流转税税负变化分析
根据以上分析,2014年度中国建筑应纳增值税=7 909 747-4 923 420=2 986 327(万元)
而根据中国建筑2014年报表资料,2014年该公司共交纳营业税为2 122 198万元,因此,预计“营改增”后交纳的增值税比之前交纳的营业税增加了864 129万元,在考虑了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影响后,预计流转税共增加950 542万元,增加幅度为40.48%。
2.所得税税负变化分析
在实施“营改增”后,由于收入、成本均由含税的变为不含税的,同时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营业税金及附加也会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到利润总额和所得税。具体分析见表3。
假定不考虑其他项目的变动,从表3中看出,“营改增”使利润总额下降950 542万元,假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是25%,则可以使所得税费用减少237 636万元。结合前述流转税变化的影响,“营改增”总体使企业税负增加,预计增加额为712 906万元。
四、建筑行业“营改增”后税负变化原因分析
从上述对中国建筑“营改增”后税负变化的分析得出,“营改增”会使企业流转税大幅增加,但同时也会降低企业的所得税。中国建筑作为上市公司,其收入构成、成本构成、毛利率等与其他企业特别是中小型建筑企业应有所不同,因此需要分析“营改增”后税负变动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一)流转税税负变动分析
“营改增”之前:应交营业税=含税营业收入×适用的营业税税率(1)
“营改增”之后:应交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
=含税营业收入×适用的增值税销项税税率/(1+适用的增值税销项税税率)-∑含税营业成本×可抵扣成本比例×材料比例×适用的增值税进项税税率/(1+适用的增值税进项税税率) (2)
其中,含税营业成本=含税营业收入×(1-毛利率)(3)
因此,“营改增”之后流转税税负变动=(应交增值税-应交营业税)×(1+7%+3%)
=含税营业收入×[适用的增值税销项税税率/(1+适用的增值税销项税税率)-∑(1-毛利率)×可抵扣成本比例×材料比例×适用的增值税进项税税率/(1+适用的增值税进项税税率)-适用的营业税税率]×1.1 (4)
从上述推导中看出,“营改增”之后流转税是增还是减,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适用的增值税销项税税率、毛利率、可抵扣成本比例、各项适用不同增值税进项税税率的材料比例、适用的增值税进项税税率、原适用的营业税税率[ 6 ]。在税率法定的条件下,税负变动主要由毛利率、可抵扣成本比例和适用不同增值税进项税税率的材料比例三个因素决定。毛利率越高,税负增加也越多。根据中国建筑2014年年报,该公司总体毛利率是12.58%,在建筑行业中处于较高水平;建筑行业营业成本的构成大致一样,即可抵扣成本比例一样;而在材料费用中,钢材、混凝土等适用不同增值税税率的材料比重在不同的建筑公司比例基本一致,因此可以预期毛利率较低的建筑公司特别是那些中小型建筑公司流转税增长幅度没有中国建筑流转税增长幅度大。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这个结论的前提是所有材料都能取得合法合规的进项税抵扣凭证且不考虑不动产抵扣问题。
(二)企业所得税税负变动分析
不考虑其他费用变化,“营改增”之后应纳税所得额变动=营业收入变动-营业成本变动-营业税金及附加变动 (5)
其中,营业收入变动=不含税营业收入-含税营业收入 (6)
营业成本变动=不含税营业成本-含税营业成本(7)
营业税金及附加变动=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变动-“营改增”前交纳的营业税 (8)
(三)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税负变动关系分析
当建筑行业增值税销项税税率为11%,假定可抵扣成本占营业成本的比例为62.69%,可抵扣成本中有65%可以取得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35%可以取得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公式(4),流转税税负变动=含税营业收入×[6.91%-(1-毛利率)×6.56%]×1.1
根据公式(5)、(6)、(7)、(8):
应纳税所得额变动=含税营业收入×[6.91%-(1-毛利率)×6.56%]×1.1
综上可见,在“营改增”后,流转税的变动与所得税的变动成反向关系,而且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流转税税负变动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变动额。如果企业当年盈利,假定适用所得税税率是25%,流转税每增加100元,则所得税会相应地减少25元,而企业总体税负会增加75元,即“营改增”后流转税上升幅度远大于所得税下降幅度,企业整体税负增加较多。因此,“营改增”后税负的变动最终还是由流转税的变动决定的。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财税〔2015〕99号文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内的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这就意味着这类小微企业实际的所得税税率是10%,那么“营改增”后对这类企业流转税每增加100元,所得税只能减少10元,相对税负增加更多。
五、政策建议
基于上述中国建筑案例分析,可以看出“营改增”会使建筑企业流转税税负大幅上升,而所得税税负相对流转税税负只是小幅下降,因此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税负变动的关键在于增值税的变动。结合上述分析,为把改革后的流转税变动控制在一个合理范围内,以保证“营改增”的顺利实施,本文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整合纳税主体,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制度
为了减少建筑企业改革后税负波动和平衡地方利益,对于异地劳务,可以先按一定比例在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交增值税,总机构在汇总各项目部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后扣除各项目部预交的增值税,再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加强供应链管理,保证购进项目能够充分抵扣
建筑行业材料比重较大,一般都在60%以上。但是,由于建筑行业施工地点分散以及出于降低成本考虑,造成材料供应管理不规范,很多建筑材料都是从施工地个人手里取得,无法得到增值税抵扣凭证。在“营改增”后,建筑行业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增值税抵扣意识,加强供应链管理,从招投标标价到签订采购合同的全过程都要考虑到增值税抵扣问题。首先,在选择材料供应商时,要优先考虑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也可将此作为招标必备条件之一;其次,要将提供增值税发票明确写进合同里;最后,为了及时抵扣,减轻企业现金流的压力,还要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时间及送达时间作出约定。
(三)提高建筑企业财务核算工作水平,转变纳税思维
由于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制度差别很大,为实现建筑企业“营改增”的顺利过渡,建筑企业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国家关于建筑业“营改增”的相关法规、文件,了解、学习增值税税制、发票、申报等相关知识。由于建筑行业施工地点较为分散,客观上加大了财务核算的难度,而且建筑行业普遍结算周期较长,往往是在工程完工一段时间以后才能取得发票,这也使得财务核算滞后。再者,营业税计算简便,征收管理远不如增值税复杂,使得一些建筑企业特别是中小型建筑企业对财务核算工作不重视,存在账务混乱、不全甚至不建账的问题。在“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必须加强财务核算工作,才能准确计算税金,减少涉税风险。
(四)通过虚拟扣税和存量固定资产扣税,扩大建筑企业“营改增”抵扣范围
建筑业增值税税负的高低,主要取决于进项税抵扣的范围,笔者认为建筑业进项抵扣应解决两个问题:一是部分支出可考虑实行虚拟抵扣,对于建筑企业部分占比较大但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本如利息支出、无法收回的保证金支出,即使没有取得进项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也应获得进项抵扣。二是存量固定资产进项税应可以抵扣。过去的十年建筑行业发展很快,建筑企业购置了大量的施工机械设备,由于我国增值税抵扣实施的是“购进扣税法”,因此这部分存量固定资产按目前政策无法抵扣,这样势必加大了建筑企业税负。考虑到2009年1月1日开始我国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因此可以将2009年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额乘以购进时增值税税率来计算确定每年可以抵扣的存量固定资产进项税,这样可以平滑“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负变动。
按照目前已经出台的政策,对于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税负上升是必然的,企业只有加强内部管理,做好税务筹划工作,才能更好地应对改革。而相关部门在制定“营改增”政策时,也要考虑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以帮助建筑企业在“营改增”中顺利过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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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税收筹划
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下称“营改增”)改革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已全部纳入试点范围。这种新型征税方式会为建筑企业提供更加公平合理的竞争机会,有利于建筑企业向专业化方向健康有序发展。
一、“营改增”后税负的变化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增值税除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税。“营改增”后,原来适用营业税的行业全部进入“增值税时代”。
目前,我国的增值税税率根据不同行业划分了两个层次,主要为13%和17%的税率,17%的税率为现在增值税的基本税率。在这之后国务院又提出了6%和11%的增值税税率。建筑业目前的营业税率为3%,营改增后,增值税率为11%。此外,在“营改增”之前,地方税务部门主要负责对营业税进行收纳,而在此之后,主要是国家税务部门管理增值税的收纳工作。在“营改增”之后各个行业进行缴税会给予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并且国家税务部门对发票的管理相比较而言要严格很多,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漏税事件的发生。
二、“营改增”建筑业面临的问题及影响
1.建筑业“营增改”后的利润的压力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所适用的流转税由价内税调整为价外税。建筑业营改增后,征收11%增值税。乍一看,“营增改”之后,会由于进项税的抵扣从而降低材料成本和固定资产的成本的降低,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这样只会形成建筑业毛利增加。但是通过仔细的分析就会发现,要想使毛利增加是有前提的,在进项税能够如数的抵扣并且不计入成本的前提下,在营业额不发生改变的前提下,建筑业的毛利才会增加。但是这两个前提的成立也是有难度的,第一个前提对营业成本的影响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人工、材料费等支出在建筑业成本中占很大比例,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进行税额,导致增值税纳税依据增大,增值税税负增加。第二个前提如果可以满足,就要求企业在营业额之外再加价以收取增值税。如果建筑行企业无法通过价格调整方式将增加的增值税负转移至下游,使税改后的净营业收入低于税改前。此外,增值税新税率的实施会对小部分建筑业企业不利标准意义上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以上的制造类或生产类企业;标准意义上的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含)以下、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含)以下的制造类或生产类企业。 按照现在的增值税认定水平,总承包及大部分专业承包企业,按标准属于一般纳税人,但一些因为资质等级低以及其他原因经常没有业务或是业务量很少的小部分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划为小规模纳税人,采用3%的简易征收法子。但建筑业适用11%的增值税率是试点方法中明确划定的,假如这些业务量少的企业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实际上是多缴纳了税款,企业税负将会加重。
2.建筑产品造价产生重要影响
“营改增”后,每项成本或费用支出是否能够取得进项税抵扣及其具体的抵扣金额,将会对建筑产品成本产生影响。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其税负由梢费者承担,从而使得原来建筑产品的造价构成产生了重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一是营改增后建设单位的招标概预算编制出现较大的变化,相应的施工图预算编制和设计概算也需按新标准执行,对外的招标书内容也会有相应的调整。二是这种改变使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复杂化。三是由于要执行新的定额标准,企业的内部定额要重新进行编制,企业施工预算也需要重新进行修改。因此,建筑企业在投标工作中需要对未来项目施工过程取得的进行税额进行预测,才能对工程成本做出比较准确的预测,基于建筑行业现状,这一预测具有一定的现实难度。
3.建筑企业税务管理风险大
现在增值税的缴纳程序相对于以前营业税的缴纳程序要复杂很多,并且建筑业本身的资金流量大,每笔交易金额也相对较大,并且缴税的时候不仅需要新的报税流程,还需要在领取增值发票的时候要办理很多的手续。很多建筑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那么企业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很多建筑企业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以及很多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按照税收筹划原则,应将其独立核算,分开计税。否则税务机关将从严征税,加重企业负担。现实中,很多建筑企业仍然按照以前“营改增”前的会计核算方法计算纳税,在申报纳税时被税务机关发现并重新核算纳税。此外,对于一些建筑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偷税、漏水,达到减少税收的目的,都会增加建筑企业税收管理风险。
4.对建筑行业带来的其他影响
首先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施工企业税负,减少重复交税。经测算,增值税税率为17%时因为允许进项税额抵扣,实际税负仅为4%左右,低于营业税税负,因此从计税原理上看,已经是给施工企业降低税负了。同时税收改革后促进施工企业扩大运营规模 。营业税全面改为增值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施工企业必定有自己的大型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也纳入增值税的范畴,这必将促进施工企业更新技术,加大研发的投入。
然而现实中由于施工企业普遍存在分包现象,如集团公司中标后分包给子公司施工或子公司以集团公司的资质参与招投标,子公司部分转包给其他分包商,环节日趋复杂,而最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发包商没有给分包商代扣代缴税金的义务,承包商须自行缴纳税金,造成重复纳税。
三、建筑业“营改增”的应对策略
1.立即着手进行现状梳理并及时编制增值税管理手册,确保合规操作
企业应尽早梳理涉税业务流程,确定“营改增”后的涉税风险区域,完成供应商信息的收集、分类和整理,合理选择计税方法,并以此为基础制定应对方案;厘清自身的经营模式和收入类型,以及企业的成本构成情况,分析各项成本所占比例和票据取得情况,做好积极的税收筹划。同时及时编制增值税管理手册,主要内容涵盖增值税重要风险点及控制措施。具体包括收入时点确认、价外费用处理、视同销售、进行水抵扣范围、进行税额的转出、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认证、增值税财务核算、纳税申报的调整和管理、增值税发票的管理等。
2.加强对供应商的筛选和管理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对采购成本管理的关注点不应该仅仅在价格的高低,更应该重点关注供应商的增值税纳税人状态,在评估选择国内供应商时应考虑供应商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以此为基础综合考虑成本负担。
3.加强招标及招标合同的管理
“营改增”的政策是一把双刃剑,它的实施既有利于一些企业的发展,也会阻碍一些企业的发展。一方面,主要表现为对发票的管理不到位,应该获取的发票未能获取。现行税法划定: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在2010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自开具之日开始到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且要在认证被通过的下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额。
另一方面,企业未利用“营改增”作为自己谈判的依据,而不同企业税负带来的影响是不同的,一部分没有进行发票管理的企业管理风险会大幅度提高。因此,施工企业不仅应该做好发票的收集管理工作,还需要在同建设谈判中重点提出关于增值税的问题,并且根据此要求来提高项目造价的税负,从而提高竞争力。在合同中更要标明“营增改”后的增值税的缴纳额定情况,此外合同中还有明确供料商直接向施工方开出发票的内容,保证材料费用的抵扣。同时,“营改增”后,由于税种的变化,在签订新合同时,不应再采用原来以营业税等价内税为基准的合同版本。考虑到增值税是价外税,如果合同的相关涉税条款约定不明,难免会产生纠纷。因此,企业应对合同版本做出必要梳理和调整;具体工作时,应注意区分企业在采购和销售合同中的不同利益诉求,合理确定相应的招标采购流程、设置价款支付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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