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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合同管理优选九篇

时间:2023-09-18 17:08:12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市政工程合同管理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市政工程合同管理

第1篇

关键词: 招标投标 工程建设 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TL372文献标识码: A

一、市政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招投标单位和个人主观法律意识淡薄,有待进一步提高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针对市政招投标中先后出现的种种不规范行为,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保证市政招投标市场稳健、有序地向前发展;从而规范市政工程的招投标市场,使之走向规范化、专业化。但是在实际招投标市场中一些单位和个人对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使国家《招标投标法》不能在实际招投标市场中很好的发挥作用,流于形式,起不到规范市场的作用。所以才会在整个的市政工程的招投标市场中存在非法挂靠、违法转包的现象。

从表面看,很多市政工程项目在实施招投标的过程中,是建立在双方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之上的。但是我们透过表面往实质看,却发现很多建设工程的招投标背后受到各方各级的行政干预的。建设单位并不是通过招投标来选择施工单位的,而是事先已经由行政单位内定了施工单位,再通过公开招投标来走个过场罢了。这种表里不一的现象在全国各地的市政招投标过程中是广泛存在的。

2、招投标市场存在“僧多粥少”,恶意竞争现象

1)串通投标的现象严重

所谓串通投标就是指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以及投标者为排挤竞争对手而与招标者相互勾结的行为。在市政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的行为具体的说有两种方式:一是投标者互相串通围标。在参加投标之前,相互串通的投标人间以口头、书面、电话等形式互相沟通,内部按报价高低拟定多个报价投标,从而达到既定中标人和中标价的目的。二是投标者和招标者互相串通投标。在公开招投标之前,招标人给拟定中标人事先泄露标底,并且投标人通过事前与招标人的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排挤其他投标人以便达到中标目的。

投标人间或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通过私下暗箱操作、进行幕后非法交易的恶劣行为,不但破坏了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规则,而且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造成不良的社会风气。

2)当地政府行政部门干涉投标,限制或排斥外地投标单位。

地方政府为保护当地施工企业的市场,在投标报名、资格预审等过程故意为外地施工企业设置“门槛”,刁难外地企业顺利介入投标。比如:在投标报名前要求外地施工企业首先到当地省、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而备案截止时间短,外地企业来不及办理手续报名时间已经截止;资格预审程序中非法要求外地投标单位提供在本地的施工业绩,进而排斥外地施工单位进入本地市场;开标过程非法要求外地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到场等不法行为;

为达到保护本地企业的利益,行政单位联合招标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对整个招投标的过程进行干预,排挤其他投标者。严重的扰乱了整个市政工程正常的招投标工作秩序,破坏了招投标工作的公正性,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招标的意义。

3、招标人对招投标的重视力度不够,寻找借口,规避招标

主要表现在通过非法手段将整个的市政工程项目化整体为部分,再分包给不同施工单位。我国《招投标法》规定,如果一个市政工程的各种工程建设施工费用概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所以,一些单位为了规避招投标,把符合规定的项目人为的进行拆分、肢解,化整体为部分,从而使整个项目免于招投标。或者是把整个市政工程项目分阶段报批,只申报部分项目,从而使每一次的项目都达不到法定招投标数额,从而免于公开招投标。

4、缺乏客观、公正的评标和定标方式

评标、定标方法不科学、不合理。很多招标单位在进行招标之前,没有依法客观地制定一套公平、可行的评标规则,在进行整个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设立的评标、定标方法不科学,具有倾向性。使整个招投标过程失去了公平,甚至使许多别有用心的投标者钻了空子,让招投标失去了原来的意义,还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5、合同管理不够严格

据法律规定,招投标工作结束后,中标者应该在中标通知发出的30日内,与投标者订立合同。合同订立依据招标文件中的双方约定的条款订立。但是实际情况是,在招投标工作结束之后,招投标方为达成“共赢”,私下签订“阴阳合同”。施工过程中以各种理由,各种借口,随意变更施工内容或要求,增加投资额,造成整个投资超出之前的计划,之前的招投标失去了意义。

二、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对招标投标工作的影响合同文本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同时合同文本也是投标单位进行报价的重要依据。但往往合同管理人员对招投标过程理解不深入,认为招标过程和合同签订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过程,招投标只是为了确定投标单位,而确定了投标单位之后才正式进入最终合同的签订阶段。合同管理人员没有加强对招标阶段合同文本的重视,导致投标单位在投标时对工程项目认识不全面不准确,缺乏可靠的测算依据而导致报价不合理,投标质量低下。这些招投标过程和合同签订过程脱节的现象,使招标失去真正的意义,远远达不到招标工作应有的效果。

三、 招标投标工作对合同管理的影响

1、最终签订的合同文本与招标文件中合同文本出现较大偏离。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单位为了达到中标目的,往往对合同条款不加细致研究,一味地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在最终签订和履行的合同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存在一定的差距,甚至违背合同条款。原因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招标文件中的合同在投标单位看来只是一种表面形式,认为只要在招投标阶段能够中标,就达到投标的目的了,试图在定标后在合同签订阶段再与发包方另行沟通;另一方面在合同签署时投标单位不计成本,有意迁就发包方,违心操作,虚假地提高质量等级、缩短工期,或者以较低的成本,甚至低于建设成本的方式承包工程,难以确保工程质量,合同执行时出现问题在所难免,使得工程建设项目工作效率低,问题频出。

2、 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时,招标机构承担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由监理单位负责承担合同管理,出现招标工作和合同管理之间的分离与脱节。在编制招标文件的过程中,由于招标人员缺乏丰富的工程实践管理经验,他们只负责招标文件的编制,而不参与招标合同的管理,导致编制招标文件的水平低下,业务能力难以提高。在合同编制过程中出现不专业、不准确、不全面,后期的合同管理、合同执行就会面临很多困难。合同是管理的标准和依据,管理依据合同而进行,如果合同内容不完善,在执行时随意性就比较大,给变更工程合同以及出现问题进行索赔带来很多问题。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都违背了招标单位在招标时的初衷,出现工程实际与原来招标文件中合同已大相径庭的现象,导致招标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四、做好市政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管理措施

1、做好市政工程招标工作

做好市政工程的招标工作,主要是做好控制价的管理,严格执行工程计价规定,加强控制价的监督等。

1)明确控制价管理的作用

在市政工程建设投资项目中实行招标控制价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遏制投标人投标报价过高及超概算或超预算高价中标的作用,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成本可以显著的得到控制。如果在招标控制价的实施过程中,出现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过低或者随意下浮等情况,不能充分考虑到市场供求状况和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因素等,施工单位的利润空间被大幅度压缩,就会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产生不良的影响。所以,各级市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科学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到控制价管理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招标控制价管理工作,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2)严格执行工程计价规定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对招标工程设定的最高限价。凡是达到市政工程招标规模和招标标准的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施工应全部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对于超过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文件应该不予考虑。对于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该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市政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来编制,确保编制的质量。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应该是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符合市场价格的水平。做好加强控制价的监督,确保控制价的平衡,定期对控制价进行监督检查。

2、做好投标报价工作

市政工程因为项目要求高,政治性强,多处在市区,造价较高,做好投标报价工作,才能有利入企业的中标工作,首先要做好各清单费用的确定,做好投标基价的分析,注意一些细节,才能做好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投标报价工作,提高中标率。

1)各清单费用的确定

根据市政工作的特点,施工企业只有结合现场的情况,按照现行的定额规定对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等去做报价,做好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费用,做好其中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综合费率和风险费率等方面的费用。做好措施项目清单费用的确定,规费和税费也得考虑,还有一些零碎的工程项目费也得包括在里面。

2)做好投标基价分析

投标的基价完成后,就需要对做出的报价进行分析,具体方法有指标分析、工料机正常指数分析、历史基价分析等。指标分析可以按照不同专业、不同项目、不同地区统计的指标进行,例如桥梁按桥面平方米造价,路面按结构厚每平方米造价等有关指标对各单位工程进行分析,与指标差别较大者要重新进行基价检查,分析是否在标价编制时发生错误,进而调整报价。工料机正常指数分析法是将单位工程的人工、机械、材料费独立抽出,根据其占报价的比例,分析是否在合理范围确定投标基价的正确性;在分析工、料、机费用的同时还要分析其用量,单位工程的用工量和用料量都有一个合理指数,参照同类工程的经验,扣除项目不可比因素之后进行比较分析其合理性。历史分部分项基价分析法是在以往参与过的投标项目中,选取各种条件相等的项目,进行单价的对比,找出差别,分析原因,属于编制错误的要进行调整。

3)标报价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报价前还应充分地研究工程量清单、核算工程量。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招标人提供的,投标人根据其提供的工程量来报价,也是最终结算及支付的依据。所以,必须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结合施工过程及最终结算时是否会变更等情况进行分析。同时,还要分析工程量清单包括的具体内容。只有这样投标人才能作出正确的报价,防止报价内容不全导致损失。投标过程中,对招标人及竞争对手的调查也是必不可少的。对招标人的调查应有以下几方面:第一,资金来源是否可靠:第二,项目开工手续是否齐全,提防有些发包人以招标为名,让投标人负责为其估价;第三,是否有明显的授标倾向。投标人必须知已知彼才能制定切实可行的投标策略,提高中标可能性。

投标报价分为四个阶段进行,计算直接费单价,计算间接费确定综合费率,确定基础标价,做出报价决策,只有做好以上几个阶段的工作,才能确保投标报价工作的准确性,做好投标的管理措施。

3、规范评标程序

1)加强评标标准化管理

首先,要改变目前的报价计分办法,根据工程发包方式不同,即包死造价或不包死造价这两种不同形式,分别采用离散型计分形式,或打靶计分形式。其次,要从各方面加强招投标管理部门的力量,根据工程的规模和造价登记,制定不同的评标方法,面对实际操作的时候,有应对的方案,而不至于面对不同的情况时候不知道怎么应对。第三,对于大型工程,特别是高架桥等工程,技术复杂,必须严格执行先评技术标,再评商务标的程序。

2)加强评标专家廉洁教育

评标前,要求评标人不得与招标人、招标机构以及投标人发生可能影响评标结果的接触。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评标专家组不得向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评标组成员不得收受招标人超出合理报酬以外的任何现金、有价证券和礼物,不得收受有关利害关系人的任何财物和好处。确保评标人员在评标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评标纪律,服从评标委员会的统一安排,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专家职责。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4、 合同管理人员积极地参与到招投标过程中

1) 参与招标文件的编制审查。合同管理人员应积极投入到对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审查过程中,将招标阶段和合同签订阶段有效地结合起来,对招标文件中有可能影响合同管理和执行的因素提出建议,完善招标文件的内容,将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文本视为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合同文本,认真严肃地对待。

2) 参与招标活动的全过程。合同管理人员配合参加工程项目招标活动的全过程,例如在开标会上,作为合同管理人员参加开标,全面及时掌握招投标中的第一手资料,对各个投标商的实际情况能够更深入地了解。合同管理人员参加现场的勘察,熟悉真实的现场环境,能够比较准确、深入地有针对性地就投标单位提出的澄清问题进行专业解答。施工合同中的诸多条款都涉及现场施工条件。

3) 招标人员需加强对合同管理等工程专业知识的理解,并增加工程实践管理经验。招标过程与合同管理过程相辅相成,招标工作是一项对综合素质要求较高的工作。不但需要招标人员熟悉招投标过程,还需要加强对合同法、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及工程造价等专业知识的学习和积累,并增加工程实践管理经验。这样才能将招标工作做深做好,与合同管理有机地统一起来,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结语:

综上所述,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密不可分,两者互为依托,相互影响。两者密切配合,对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参考文献:

[1]程国政.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M].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07.

第2篇

【关键词】市政工程;工程分包;合同管理工作

前言

随着市政行业的蓬勃发展,市政设施项目的增加,但市政工程分包及合同管理工作仍存在不少缺陷。市政工程建设工期短,工程量大,对资金投入的需求量也较大,且业主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故需要做好一个建设项目依靠施工单位自身的能力较难实现,而对工程实行分包管理占据重要地位。而发包方与承包方为实现他们的工程建设目标以及相关的详细内容就需要签订合同,从而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也将成为确定当事人在市政工程项目建设中开展相关工作的最直接标准,也是明确双方经济活动范围、平衡双方工作关系以及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根据。因此加强企业分包工作及合同管理工作至关重要。

1市政工程分包存在的合同问题

1.1分包人为不适合主体

依照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分包人为违法主体将造成分包合同无效,存在以下两种情况:①没有取得建筑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单位或个人;②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订立合同。由于分包方资质条件的缺乏,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以及民事行为能力,将导致总包方需要承担分包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假如出现分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或是导致总包合同工期被耽误等问题,总包方需要向业主承担违约和赔偿的连带责任。但在具体的工程实践里,总包方由于各种原因经常在责任承担之后难以在分包人处获得真正的赔偿。

1.2分包合同内容、形式不符合法定要件

根据《建筑法》第29条第1款和《合同法》第270条之规定:“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完成”。依民法的基本原则,业主将市政工程交付给总包方进行施工,是其对总包方的各方面履行合同能力及对其资质审查之后的信任为基础,总包方在制定分包合同时有必要先得到业主的认同许可,且要能保障工程项目的主体结构建设内容由本单位施工完成。反之,就合同本身来说即属于重大违约行为,以法律角度来说虽属于一般合同行为,但其内容违法。

1.3违法分包

不仅在总承包合同协定的内容之外进行的分包属于违法分包,没有经过业主许可的分包行为也属于存在风险的违法分包。虽然在许多市政工程项目里,业主的招标文件和总包合同里都详细规范了禁止分包,然而许多总包方却忽视该点规定,一些甚至把工程项目的主体结构也分包出去。目前,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立法及监督管理等执法工作尚未完善,加上各种复杂社会因素,例如发包方法律意识、合同意识淡薄,导致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难以查出,或者虽然被查出,由于立法执法系统的缺陷而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这些无疑放任了承包方的违法行为,使得违法分包现象频发。

1.4转包和拆解后分包或分包人再分包行为

根据《建筑法》第28条之规定,可知,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拆解之后凭借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为禁止,第29条第3款规定可知,分包方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再分包也为禁止。此外,《合同法》和《招标投标法》对该类行为也有相同的禁止性规定。在具体操作中,一些施工单位就连项目经理都缺乏足够的合同意识,经常为了获得额外管理费将其承包的项目转包或者拆解以后挂分包的名头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或是分包人对工程进行再分包。某些单位看似开设了项目经理部门,却在实施具体管理工作的时候只安排一两个人进行现场监管,不负责任的行为是直接不安排监管人员,全部交给接受转包的单位进行施工与监管。这些行为无疑给工程质量带来巨大隐患:不但总包合同的工期、质量与安全很难得到保障,还经常导致总包方所承担的实际亏损远超出其获得的管理费用。

1.5分包合同签订格式不规范,必备条款遗漏

根据法律签订的正规合同是明确并约束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根据。目前,施工单位经常更重视的是合同的成功签订,却忽视对分包合同的格式以及条款等认真审查,对于合同工期、质量监督、施工安全以及竣工验收、违约责任等经常出现约定不明或是未作约定,导致分包合同无法顺利完成,例如当合同一方违约形成纠纷后,另一方因没有合同约定,而无法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2市政工程项目分包及合同管理工作具体措施

2.1加强对市政工程分包合同文本的制定、分析工作管理

签订合同前,合同的文本形式应尽可能选择合同示范性文本。在具体操作时,由于合同格式不规范而出现经济争议的实例屡见不鲜。因此如果不是发生特殊情况,应尽量避免选择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私自制定的合同文本形式,从而实际避免其制定的合同文本存在大量不平等条款和存在必备条款遗漏等现象。与此同时,还能加强行政管理部门对分包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便于仲裁机关以及人民法院快速解决争议,使得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对于制定合同文本的具体内容,合同管理者一定要对工程项目的进度进行深入考察,从而使得所制定的合同有一定的预见作用,此外还要对合同做详细探讨,防止其制定的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与此同时,要能够保证订立一个合法分包合同的各项材料完善、合同条款无遗漏、合同用语精确以及能充分预见工程分包中可能出现的不合理现象。

2.2完善市政工程项目分包及合同管理系统

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完善分包及合同管理制度至关重要。合同管理步骤十分复杂,包含合同的协商、草拟、审核、订立、责任拆分、履行监控、变更、中止、解除以及终止等,建设单位要加强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第一步要做的即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的每个步骤都贯穿完善的管理制度形成系统,从而让合同的管理工作有依据有约束。在合同订立以后,合同管理者需要向各阶层的项目管理者以及每个工作小组的责任人完成合同交底工作,对合同的重要条款进行解释与阐明,使合同交底制度更加完善。

2.3对市政工程分包合同进行实时管理

目前,在工程进行中合同变更现象愈加频繁,而合同的变更通常会造成索赔争议,故在签订合同以后,合同管理者应加强对市政工程分包合同实施实时监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严格管理现场签证。在依据合同条款履行义务时,要避免提前、超量签证,尤其是在合同变更添加条款的签证要特别小心,签证一定要按照有关的合同条约来确定,能够实现互相制衡。特别不能忽视设计更改以及施工图失误,这种签证只要求签更改或者是改正的部分。(2)迅速记载、收集并清理项目有关的所有材料,审核并详细研究对合同变更内容。在具体操作时,合同变更需和索赔的提出同时完成,要业主和承包方形成统一观点之后再完成合同的变更。(3)迅速解决停工的亏损(包含因承包商原因外造成的停工亏损),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协议的期限用书面形式,根据正规步骤签字确认和停工有关的详细事项。(4)对于定额的约定应该严格遵守,没有对定额进行约定时,需按照工程具体情形或是参照同等类的定额标准与相关的规定进行弥补。

2.4加强相关人员法律意识

对于市政工程合同管理者而言,要提高法律学习能力,加强工程分包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建设单位要不断加强所属员工尤其是各级领导、项目经理以及和经营财务等相关的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以及风险防范意识。使相关工作者能积极利用法律武器,保障施工单位的合法利益,在思想、制度以及组织上建立一道有效避免分包合同法律风险屏障。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合同管理作为市政工程分包工作的关键,市政工程管理的每部分工作都应该以它为中心实施,市政工程分包的合同管理工作现已是国内市政工程建设实现可持续规范发展、严格监管的关键工作。不能让市政工程分包的合同管理变成死板的格式化管理,它作为一个实时变化的工作,在进行管理时要运用合理的方案及方法,重视管理的灵活性。故,应以重点明确市政工程分包的合同管理以及深入了解其重要性为基础,在具体操作中摸索并迅速总结市政工程分包合同管理的特点,探索出新的方案,防范风险,从而使参与工程建设的每一方都主动完成工程分包合同商定的条约,以此减少市政工程建设市场的风险,维持建设市场秩序稳定,保障市政工程项目能在工期内圆满完成。

参考文献

[1]工程分包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J].中国招标,2013(01):30~31.

第3篇

关键词市政;项目;合同;管理;工程

Abstract: With the social development and progress,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in the municipal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contract managemen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in real life.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in the municipal engineering projects.

Keywords municipal; projects; contract; management;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中图分类号:TU9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工程建设领域业主负责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风险管理等基本制度的逐步发展和完善,建设市场主体的行为更加规范化、法制化和国际化,合同管理在行业管理、企业经营及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和重要。在工程项目全周期过程中,众多的项目参与方之间,形成了大量的合同法律关系。

1、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及其重要意义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契约(合同)经济,合同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市场主体进行交易的依据。建筑工程合同属于经济合同,是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为了完成其所商定的工程建设目标及与工程建设目标相关的具体内容,明确双方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建筑工程项目实施建设过程当中的最高行为准则,是规范双方的经济活动、协调双方工作关系、解决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合同的管理贯穿于整个工程项目的始终。项目工程建设的工作过程概括起来有2个环节:一是签订合同环节,二是执行合同环节。这2个环节是密不可分的,前一个环节是后一个环节的基础,后一个环节是前一个环节的继续,两者缺一不可。如果将采用各种技巧来实施工程项目管理和控制成本比作“栽花”,那么提高企业的整体合同管理意识和管理水平,就是“植树”。

2、市政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法律意识淡薄,合同签订不规范

市政工程耗资巨大、涉及面广、个性差异大、履约时间长、合同内容庞杂。因此,客观上要求在签订合同时要字字斟酌,力争合同条款细致严密,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尽可能做到面面俱到。但在实际工作中,甲、乙双方由于缺乏合同管理的经验,订立的合同约束条款不全、内容不明、职责不清等现象经常发生。

有些建设项目在签订合同时为了回避业主义务,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通过自制的、笼统的、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有的甚至仍然采用口头委托的方式下达任务,待工作完工后再补签合同,这样的合同根本起不到任何约束作用。

2.2 忽视合同的严肃性,违背等价有偿的原则

自觉执行合同条款,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当事人一切行为的最高准则。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经济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没有主从之分。在实际工作中,承发包双方忽视合同的严肃性,违背合同的等价有偿原则,以各自的经济利益为中心,随意违背合同条款。甲、乙双方的这些违约行为,最终导致工程经济纠纷的发生。

合同文件存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现象。从目前实施的建设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绝大多数条款是由发包方制订的,在招标阶段合同条款已经写入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就视为认同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投标单位处以弱势地位,这也就造成了合同条款大都仅强调了承包方的义务,对业主的制约条款偏少,特别是对业主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也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罚办法。这不利于施工合同的公平、公正履行,成为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较多的一个原因。同时,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不规范管理,大量的施工队伍与建设规模失衡,致使业主在建设工程承包中占据主导地位,提出一些苛刻和不平等的条件,将自身的风险转移到承包商身上。由于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承包商为了获得工程,只好接受。个别承包商在实施这样的工程合同时,为了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就会采取偷工减料或非法分包、转包等手段,给工程建设带来隐患。

2.3 缺乏健全的合同管理组织、评审机构

一些建设单位、承包单位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的建设。合同归口管理、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确,或有制度不执行,该履行的手续不履行,缺少必要的审查和评估步骤,缺乏对合同管理的有效监督和控制。

2.4 合同管理专业人才缺乏

建设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等,尤其是造价管理知识。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培训,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

3、抓好合同管理的措施

3.1 把好合同签订关

签订工程合同时,最重要的是要根据各工程的特点,选择恰当的发包方式和价款调整条件(指工程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导致工程增减的结算条件和结算方法),因为不同的发包方式和价款调整条件,直接关系工程造价的控制效果。

合同文本应尽可能选用由国家颁发的通用性合同文本,再根据拟建工程的特点和招标文件以及发包人承包商双方谈判结果来起草。合同文本必须准确表达双方谈判确定的意思,做到条款不漏项,文字表达严谨,不使用模棱两可、含混不清词语。

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应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其要点是:合同是否合法,同是否完整无误,包括合同文件的完备和合同条款的完备;合同是否采取了示范文本,合同双方责任和权利是否清楚,付款方式以及结算价款的确定是否明确、罚则等。

3.2 做好合同实施管理

工程合同一经签订,确定了合同价款和结算方式之后,要深入理解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使管理行为正规化、规范化,作好处理合同纠纷的各种准备,特别是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也是非常重要的。索赔与反索赔是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合同双方攻与守的关系,是矛与盾的关系。

3.3 重视合同后评估

合同后评估是合同管理的总结阶段,往往不为人所重视,其实合同后评估工作是件很重要的工作,它是对合同好坏、管理得失的评估,它可为下一工程项目造价控制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合同后评估工作主要是总结合同执行情况,对合同管理好的经验加以总结推广,发现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存在的争议,对过时、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不严谨、容易被对方索赔的条款要加以改正。

结束语

总之,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工程管理的各方面工作都要围绕着这个核心来开展,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已经成为我国建筑业可持续发展、实现科学管理的重要内容。市政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不能陷入僵硬的程式化管理,它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管理中要讲求方式、方法,要讲究管理的技巧。因此,要在高度重视项目的合同管理、深刻了解其重要地位的基础上,在实践中探索及归纳项目合同管理的技巧,寻找新方法,解决新问题,促使参建各方自觉履行工程项目合同约定的条款,从而降低建筑市场风险,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李启明,朱树英,黄文杰.工程建设合同与索赔管理[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1.

[2]丁士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科学出版社,2009.

[3]雷俊卿.合同管理[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11.

第4篇

如合同有约定,应按合同约定确定变更价款;如合同未约定,合同当事人或监理应按相关条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款[2]。如双方还不能就变更工程的价款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①第16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款,即将政府部门颁布的定额标准或造价信息作为确定相关工料单价和计取费率的依据。

2变更估价条款的运用

笔者在市政工程合同管理过程中,处理过很多变更估价条款的案例,在案例处理过程中,均会经历从不同意到同意的过程,部分案例处理起来阻力较大。同时也深刻体会到“如不深入分析、理解合同、解释合同,对方只会按最浅层理解处理问题”。所以运用合同变更估价条款应灵活、多分析,才能获得满意的结果,现举2个案例说明变更估价条款的运用。

2.1案例1

某市高架立交桥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且支架、模板、地面硬化均含在箱梁混凝土的综合单价内。由于线路标高调整,现桥面比招标图纸桥面标高高2m左右,相关人员从施工过程至竣工结算编制,均未体现及说明该问题,认为箱梁混凝土是固定包干,不能调整。笔者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并询问相关事项,提出箱梁混凝土的单价需要调整,应增加箱梁支架因高度变化引起的超高增加费。考虑到原综合单价已包含报价风险,因此在原综合单价不变的情况下,单独计算支架高度变化引起的超高增加费。自问题提出,相关人员、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财政审核均不认可,部分人员持肯定或反对态度,认为应按原箱梁混凝土单价执行,但笔者坚持自己的观点并提出2条反驳意见:1)该项变更是成立的,各方人员均认可,不存在争议;2)对于合同已有项目的单价是否适用于变更项目的单价,不能简单的从名称相同来判断,原合同中箱梁混凝土的综合单价只适用于箱梁底至地面平均高8m左右,设计变更抬高2m,现箱梁底至地面平均高10m左右,所以原合同中箱梁混凝土的综合单价不适用变更后的单价,其价格应调整。经过漫长的解释和谈判,最终竣工结算审核一致同意上述意见,获得250余万元的变更价款。

2.2案例2

某市轨道交通工程某标段为2个车站、2个盾构区间,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采用全费用模式(含规费、税金)。模板、支架、水平运输、垂直运输等措施费用含在混凝土的综合单价内。联络通道的临时钢支撑、防护门、冻结孔施工、冻结施工、积极冻结、维护冻结、停止冻结、充填注浆、解冻、融沉补偿注浆、冻结孔封孔及钢管片处理等费用含在联络通道土体加固的综合单价内。项目实施过程中,车站附属围护结构的支撑由原来的覫609×16mm钢管支撑更改为钢筋混凝土支撑,尺寸为600mm×800mm,混凝土量增加1500m3。原车站主体围护结构第1道支撑也采用钢筋混凝土支撑,尺寸为800mm×1000mm。联络通道土体加固采用冷冻法,原设计图纸加固范围为联络通道及泵房边界线外3m,加固体积为1447m3,工程量清单中的加固数量为1430m3。项目实施过程中,业主与设计单位对原加固方案进行优化,修改后的加固方案为联络通道及泵房边界线外2m范围内进行加固,结构内部尺寸范围内不进行加固,变更后的加固体积为759m3。审计与业主代表审核意见:混凝土支撑、冷冻加固的综合单价直接采用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项目的综合单价,其依据是混凝土支撑、冷冻加固在原工程量清单中已有,不必重新确定单价,应按合同已有的价格执行。笔者不同意该审核意见,并提出反对意见。虽然变更的混凝土支撑、冷冻加固与原合同已有项目的名称相同,但所含的内容有所区别,提出应按“合同只有变更工程类似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理由及依据如下:1)混凝土支撑、冷冻加固属于合同工程变更定义“a.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和“d.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的2种情况;另外,合同工程变更定义还约定“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费用都由业主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所以上述工程变更成立,且费用增减应由主业承担。2)既然工程变更成立,就应按合同变更估价条款处理。混凝土支撑与冷冻加固只有在“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合同已有的价格,但变更的混凝土支撑、冷冻加固与合同中已有项目存在一定区别,即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不能采用合同中已有的价格。3)原混凝土支撑尺寸为800mm×1000mm,变更后的混凝土支撑尺寸为600mm×800mm,原混凝土支撑模板含量为2.8m2÷0.8m3=3.5m2/m3,变更后的混凝土支撑模板含量为2.2m2÷0.48m3=4.583m2/m3,每立方米混凝土支撑增加了1.083m2模板的工作内容,变更后混凝土支撑的综合单价应为534.50元/m3(计算公式为: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468.93元/m3+增加含量1.083m2/m3×60.54元/m2模板综合单价)。4)冷冻加固费用由可变费+固定费组成,可变费随工程量增减而调整,固定费用不随工程量增减而调整。冷冻加固的开孔、钻孔、冷却管等与冷冻加固体积基本上成正比;首次充氟费用、氯化钙费用、冷冻机械的电费(一般联络通道土体冷冻的用电量在30万kW•h左右,电费为20~30万元)、冷冻施工演练、防护门、联络通道两侧的临时钢支撑加固(设计参考数量约70t)、拆除钢管片残值等费用不随土体冷冻加固体积变化,相对常规的联络通道施工而言,这些费用属于固定费用(累计约65万元)。原设计图纸冷冻加固范围为联络通道及泵房边界线外3m,冷冻加固体积为1447m3,固定费用摊入冷冻加固的综合单价应为65万元/1447m3=449.21元/m3;设计变更后,冷冻加固范围为联络通道及泵房边界线外2m,冷冻加固体积为759m3,固定费用摊入冷冻加固的综合单价应为65万元/759m3=856.39元/m3,则变更后冷冻加固的综合单价应为1845.26元/m3(计算公式为: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1438.08元/m3+变更后摊销费856.39元/m3-变更前摊销费449.21元/m3)。综上所述,笔者从施工图变更前后的对比分析、施工工艺、综合单价的构成、合同工程变更的定义、变更估价条款解释等方面,阐述了上述变更工程价款调整的依据,最终审计与业主代表均同意了上述意见。

3结语

第5篇

关键词:BT项目 合同风险 集成管理

近年来,BT模式工程建设领域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对缓解政府资金压力,合理转移政府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BT模式在项目管理以及运行方面依然存在着诸多不确定因素及风险,特别是合同风险管理,己成为项目参与各方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1、BT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因素

1.1、决策风险

主要是指项目决策过程中形成的风险,通常是由于企业与客户洽商以及投标过程中,因无法准确掌握客户的需求或者客户对存在的问题予以隐瞒,最终造成了决策失误。决策风险中常见的有立项风险、政府优惠不能兑现、政府干预风险等。

1.2、过程风险

主要是在合同执行中过程中发生的,由于企业自身施工工艺不先进、施工设备投入不足或者下游企业未能够及时提供合格的原材料等,最终造成了项目产品出现质量、进度或者资金等方面的问题。如施工单位挪用费用或者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等。

1.3、道德风险

BT合同管理供应链上的每个成员企业都是理性人,都有各自的商业机密以及利益,为了确保自身利益的最大话,极易隐藏一些真实的信息。部分供应商对提供的产品以次充好,个别承包商变更增加项目或者抬高材料价格,一旦管理方不同意,造成拖延工期或者停工威胁。

1.4、信息不畅或者扭曲风险

随着BT项目供应链发展规模日益扩大,极易由于结构日益复杂而造成信息传递的不对称以及不准确。一旦这种不准确性在整个供应链上的每个节点进行传递后就必然会不断的被放大,最终导致信息失真,给完成合同风险管理战略目标形成一种负面影响。比如在不知道政府换届的情况下,实施了这一项目,可能导致下届政府对上届政府允诺的回购责任进行推诿,进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投资难以回收。

2、集成管理策略

2.1、目标的集成管理

BT项目合同风险管理目标的集成管理实际上指企业内部目标的集成,也可以看作是BT供应链目标的集成。通常情况下,合同风险管理目标主要围绕质量、成本及进度等来展开。掌握三者之间存在的联系及对立关系,促使这三者之间达到一种最佳合作效果,而达到集成管理。

通常所说的BT供应链目标的集成,实际上就是指BT项目各成员企业之间基于供应链的健康快速发展而开展的彼此间的交流与合作,最终目标是达到供应链上所有企业的共同盈利。目前,随着工程项目不断大型化,产业链中上下游企业之间的交流合作会更加频繁,并形成一种 “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合作关系。所以,BT项目管理中,必须建立起一定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使各个参与方之间能够相互尊重、相互信任,使得各个企业之间能够形成一个共同的发展目标。

2.2、组织的集成化

BT项目合同风险管理涉及到多个合同主体,必须组建专业的合同管理部门,组织专业素质过硬、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的合同管理人员来对项目的合同风险来实施控制。我们所说的风险管理组织集成,其核心内容是把合同管理部门打造成能够遵循分层管理、统一决策以及共同合为行动原则。实际工作中,他们除了需要承担起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工作的分解以及优化工作外,还必须最大限度的确保各部门的目标以及行动步调的一致性。与此同时,在出现合同纠纷后还必须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和对方合同管理部门达成信息的传递、沟通,以协调解决纠纷,有效降低风险。

2.3、方法与过程的集成化

BT项目合同风险管理中,从政府和投资商签订BT合同起,一直到项目的最终完成,各个阶段和环节都不可避免的存在着风险,对此,要求合同管理部门必须在进行风险识别以及风险评估之后,通过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有效降低风险发生率。本文所指出的风险管理方法以及过程集成,核心思想是强调风险应对措施必须改变过去的单一控制模式,尽可能的针对不同阶段,采取不同风险管理方法以及手段来多方位着手,进行综合执行。与此同时,还应当把合同风险控制中涉及到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以及风险控制、风险监控等几个相对独立的过程进行集成,利用专家以及计算机之间的协同合作来完成合同风险的管理。

2.4、信息系统集成

众所周知,在BT项目全寿命周期内,参与的各方间必然存在着海量且频繁的信息交流,一旦他们都孤立的看待问题,仅仅局限在自身合同的狭隘范围内进行工作,不能够积极深入了解其他企业的交叉工作,在客观上必须会导致信息不畅通问题的存在。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可以建立起一个集成信息平台,让参与各方利用这一平台来进行信息沟通和协调,一方面能够方便企业及时跟踪整个项目的执行情况和当前合同管理的动态,另一方面也可以利用这一平台来完成对于其他企业的监督和控制。较为典型的一个案例是上海世博会工程建设项目中采用的C3A系统,其中涵盖了合同管理、合同流转以及规章制度、资金管理等多个内容,可以方便企业及时了解不同合同当前所处的动态。

2.5、建立风险处理机制

BT项目管理中可能面临诸多临时性、突发性的风险。根据风险的具体情况寻找相对应的负责人,采取相应的策略,比如BT合同中没有明确由谁支付的费用风险,在处理过程中首先判明是谁的责任;如项目无法按BT合同约定实施,或不能按时实施,首要任务是找出未能实施的原因,如果由于政府政策因素、天气因素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则可以考虑置换方案,如果为资金、材料、人员等可克服的因素,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筹集资金、供给材料或者人员。

3、结束语

综上所述,BT项目建设规模大、投资巨大、涉及主体多、资金回收期长,使得其合同管理中面临着多种风险因素,必须从目标、组织、方法与过程、信息系统等多方面着手,采取集成化管理策略,以有效降低风险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段轶,林先玖,曾八琳.BT模式的特点及风险控制[J].公路交通科技(应用技术版),2013(10).

第6篇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第7篇

一、市政道路工程合同管理的目的以及任务

市政道路工程的甲方管理单位的首要任务就是想要提升工程的整体管理水平,而道路工程的管理水平首先就是体现在质量、工作进度以及投入资金这三大目标之上。这三大目标的整体水平就是体现在合同之中。合同中规定完三大目标之后,要求合同中的当事人能够在进行道路工程管理的过程之中细化合同中出现的内容,采取科学性的管理方式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道路工程建设。当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管理时那么工程的质量就得到了保障,达到既定的进度并且资金的控制目标也能得以实现。同时市政道路建设作为公众项目每一个控制环节都与普通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对于甲方管理单位除了要控制好主要三大指标外,要把与普通民众的生活的内容、对外宣传的窗口管理、提升城市名片形象等内容放入合同管理环节,比如施工安全文明化、施工管理标准化、施工控制绿色化等。当然在公共基础建设的领域也是我国经济犯罪频发的领域,为了避免在这一领域的违法以及犯罪行为,我们必须推进市政道路工程的廉政建设,做到在工程建设中的公开、公正与公平,尤其是建立健全道路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方式。现在的招标投标可以将市政道路建设置于透明的场景下,也是能够将交易行为置于全面公开的环境之中。这样可以约束权力滥用的产生,有效的克服在市政道路工程领域的行贿受贿行为。通过合同来达到约束业主和承包单位的作用,拒绝行贿受贿的行为出现。加强市政道路工程合同的管理一定要推进在这一领域的廉政建设。廉政建设对于一个城市乃至一个国家都是非常重要的,所以从小事必须抓好廉政建设。理解市政道路工程的合同管理目的之后才能加深对于合同的了解达到真正运用好合同的关键作用。

二、市政道路工程的合同分类以及相关法律体系

有关于市政道路工程的合同是包括工地实际勘察、设计、施工类型的合同,还有技术类,技术服务或者相关咨询类的合同。像委托类的合同更加主要的突出委托监管一类的合同,买卖合同则是侧重于工程在物资采购的方面的合同。承包收揽合同主要就是包括设备的采购还有在建筑方面的建筑艺术品的承揽合同。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想要解决在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矛盾,需要与相关的单位签订协议,当然这些协议也都应该隶属于合同的管理范围内。现在这种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道路工程建设的管理是要严格按照专属的法律与合同的状态下进行的。《中国民法通则》、《合同法》都与道路建设工程合同有直接的关系。它们都对于规范合同做出了强烈的原则性规定,尤其是在《合同法》中将我国市场经济的财产流转的关系阐述的十分明确,工程建设以及合同的签订都要在这基础上进行并且遵守。招标投标的竞争方式将通过竞争选择最佳的承包人的主要方式,因此《招标投标法》就是为树立这种规则,用它来规范建筑市场的竞争的有效法律,在保证道路工程建筑市场中的公开、公平、公正之下进行良性的竞争。市政道路工程的建设是国家进行投资与融资的项目也是属于必须用这种方式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且适当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来确定正确的承包人。在市政道路工程建设中《建筑法》也是基本的法律,合同的签订以及履行也是属于建筑活动的一种,合同内容也要遵守这些法律的规定。

三、市政道路工程业主关于合同的管理方式

市政道路工程业主在订立合同的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合同管理的方法进行规范依法办事。随着一系列对于业主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的颁布,市政道路工程业主在进行合同管理时所依据的法律也已经基本健全。市政道路工程业主在完成市政道路工程的管理时要严格的进行自身规范与管理,并且要监督进行施工的单位以及个人,与监管单位认真的进行合同的履行,认真进行规范工程建设的合理标准。依法建立的合同对于监理合同的双方都具有法律效益,能够在法律的基础上约束双方。只有依法进行合同的管理那么此管理行为才算有效,才可以高效率的提高合同的管理水平。当然在建立合理的合同制度的同时需要建立相应的合同管理机制,配备高效的管理人员。为保证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的合法性可以建立起明确的合同流转单的措施。相应的合同对应相应的流转单,并且在流转单上明确标注经手人,负责人,还有分管的领导及单位负责人的亲自审阅与签字的内容。将合同变成层层把关的透明合同,这样杜绝了暗箱操作的现象以及种种违法行为,保证了合同的合法性。当然这些合同也可以按照项目来进行分类,这些统计后的合同为日后业主进行资金分析与控制提供了可靠地依据和保障。它也是能够提高业主的管理水平的有利举措,进一步提升了道路工程管理的水平。

四、结语

第8篇

1.1市政工程监理人员专业能力有待提升

监理人员的专业能力高低对市政工程的建设具有直接影响。高素质的监理人员不仅可以极大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而且还能够促进市政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但是,目前,不少市政工程的监理人员缺乏相关的技能培训,从而造成监理人员的整体素质下降。如果市政工程监理人员的专业能力没有得到提升,会降低市政工程的整体质量。同时,每一个监理单位都存在不同的经营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实际上,只有少数的市政工程监理单位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一些监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差异也会使措施难以落到实处。

1.2市政工程监理合同管理有待加强

市政工程在建设中相关监理单位主要是以资金委托的方式,因此相关人员对市政工程监理工作的过度干预,从而导致下级部门必须一切工作都要服从领导。现阶段许多市政工程为重点工程,需要相关单位做好合同管理工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市政工程监理人员往往没有按照相关的合同履行,因而大大地削弱了监理人员的职能。同时,市政工程监理费用由于经常出现拖欠的现象,往往会给市政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造成一定阻碍作用。

2市政工程监理中的对策探究

随着时展以及综合国力不断提高,加强对市政工程的有效监理显得十分重要。因此,各大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2.1完善市政工程监理制度

科学合理的市政工程监理制度对促进工程施工建设具有促进作用。因此,市政工程单位应该建立一套完备的工程监理制度,从而为市政工程的顺利完成奠定基础。同时,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还应该明确各个部门之间的责任,确保各项措施都能够具体地落到实处。例如,市政公路工程需要根据实际施工情况,制定完善的公路工程监理制度,从而实现对整个市政公路工程的质量、安全以及环保之间的有效监督。监理单位在签订和确认监理合同之后,需要及时地组建监理机构和指定机构负责人。总监办要根据市政公路工程建设的进度,组织编制项目和监理实施细则。同时,市政工程单位还要根据合同要求建立中心实验室,指定总体的进度计划以及工地实验室的项目。在市政公路工程开工之后,各个部门应该及时地签发动员预付款支付证书,明确各种材料的变更单价以及费用。此外,监理单位还应该及时地监督市政公路工程的施工进度,并且检验和审核进度是否符合合同的标准。监理工程师要做好施工单位的安全和质量保障工作,同时还要核查项目经理、相关技术负责人以及专职人员的岗位职责等。

2.2提升市政工程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

市政工程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成为提高工程施工单位综合竞争力的有效途径。高素质的工程监理队伍有助于提高市政工程的建设效率。因此,市政工程的建设首先要确保监理人员具有过硬的素质。监理人员需要不断地培养积极开拓的精神。管理工程建设是一门非常复杂的学问,因此需要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作为市政监理人员,应该明确工程监理的重要性,积极探索,从而找到适合本工程单位的监理体制和规章。同时,监理人员还应该充实自身的专业知识。市政工程的监理不仅包括了工程的立项、任务书的编制,而且还包括了对市政工程质量的检查、产品的审定等程序。因此,只有不断地充实监理人员的专业知识,才能够游刃有余地胜任监理工作。目前,我国的市政工程种类复杂,因此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也非常多。不论是市政道路、给水排水,还是供热通风以及园林绿化等都要求监理人员掌握相关的技术。此外,监理人员还应该要熟悉地掌握市政工程的施工图纸以及了解施工单位的状况。施工图纸是市政工程建设的指南和向导。因此,监理人员需要按照工程监理的标准,科学地设计图纸。为了保证市政工程的顺利施工,监理人员还应该前往施工现场,对工程所在地的水文、地质以及交通运输等情况进行调查。同时,监理人员对市政工程建设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要做好预测工作。例如天气状况的变化以及地质变化对市政工程建设的影响。监理人员还应该像施工人员一样,培养自己吃苦精神,对市政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都应该确保安全。

2.3加强市政工程建设的合同管理

市政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关系着市政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进度。由于市政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复杂、合同周期长以及工程的价值量大,因此加强对市政工程建设的合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实际的市政工程建设中,监理人员应该要严格地把好合同签订关。合同的文本必须要对市政工程建设中的各项条款进行详细地说明。因此,监理人员要注重对合同的审核,从而有效地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同时,市政工程建设还需要严格地执行合同管理中的条款,谨慎地对待合同管理中的补充意见。在正式进行施工之前,市政工程监理人员应该及时地搜集相关文件,并进行专业地审核,保障整个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3结论

第9篇

关键词:市政工程 问题 工程监理

市政工程监理是一项涉及多个专业知识的工作,对监理人员专业素质的要求较高。特别是近几年市政工程建设的规模不断扩大,监理工作的重要性就更加凸显出来。有效的市政工程监理工作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市政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然而受客观与主观因素限制,市政工程监理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影响了市政工程监理的健康发展,这也是当前我国市政工程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市政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监理队伍总体素质低

监理人员作为市政工程监理工作的直接执行者,其专业能力对市政工程的建设具有重要影响、市政工程虽然主要是道路工程,但是其配套工程却涉及了很多工程专业,比如给水排水、电力等,因此监理单位就必须要具备相应专业的监理人员。高素质的监理队伍以促使市政工程的顺利施工。但是就我国当前的市政工程施工情况来看,很多监理人员都缺乏相应的技能培训,导致监理队伍总体素质较低,这对市政工程的监理工作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市政工程监理单位需要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与措施,尽可能地提高监理人员的专业能力。

(二)工程建设方与监理方的目标不一致

由市政工程建设投资是由国家拨款的,这样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无论出现什么风险都会由国家承担,建设方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建设过程中,建设方往往过度关注工期而忽视工程的质量。而监理方主要负责对市政工程的质量控制,这与工程建设方的目标不同,因此,监理方在建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往往会被建设方忽视,导致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许多质量问题。

(三)市政工程监理合同管理有待加强

在市政工程的建设过程中,监理单位都是以资金委托的方式,因此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工作往往会受到多方面的干预,导致下级部门必须一切工作都要服从领导。然而在实际的工程监理工作中,监理人员却常常不按照相关的合同履行,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监理人员的职能。除此之外,市政工程的监理费用常常会出现拖欠的情况,这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监理工作的进行。

(四)工程指挥部模式和建设监理模式并存

市政工程的建设单位由于人员结构复杂,常常会过分强调行政管理,进而过度干预监理工作,对施工单位进行管制。然而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标准要求不同,指挥部模式与监理模式并存只会使得施工单位陷入误区,影响工程的进行。

二、加强市政工程监理的措施

(一)加强与各部门的协调

市政工程的施工涉及多个部门,因此监理单位要想做好市政工程的监理工作,就需要利用自身专业知识与经验,并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查阅相关的资料,针对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容易出现的各种质量问题进行预测,制定相关的对策。通过设置质量控制点,可以很好地控制市政工程的质量问题,将市政工程的质量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还需要与施工方协调沟通,对即将出现的问题及时地反映,与业主和施工方进行沟通,这样更有利于施工的顺利进行。监理单位还需要对工程的进度进行统筹规划,与建设单位做好协调工作,确保阶段性进度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加强市政工程建设的合同管理

市政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是市政工程监理的重要环节,也是保证市政工程建设质量与进度的关键。由于市政工程的合同管理工作相对复杂,合同周期长与工程的质量都对市政工程建设的合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市政工程建设的合同管理^程中,监理人员需要严格把好合同签定关,合同中需要明确市政工程建设的各项条款,对各项条款都应有详细的说明,市政工程的监理人员需要注重合同的审核,进而有效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市政工程建设方需要严格按照合同文本,执行合同管理中的各项条款,并对合同管理提出补充意见,这样更有利于监理人员对合同的完善。市政工程施工前,监理人员还需要及时搜集相关文件对工程的相关文件进行专业的审核,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施工。

(三)加强工程的环保监理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市政工程还需要加强环保监理。由于市政工程的施工地常处于居民聚集区,这样施工周围场地的安全与环保就显得格外重要。周围环境的安全与环保可以为市政工程创造良好的条件以促进施工的顺利进行。对工程的安全监理可以确保施工周围人群的安全,对工程的环保监理能够保持施工周围的环境清洁。市政工程的监理人员需要适当地在施工场地周围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在施工过程中对各个工点的安全防护设施先检查,在确定检查合格后才能准予开工。

(四)提高监理人员素质

市政工程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工程的质量,因此监理单位有必要采取一定的手段以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监理人员既需要掌握专业技能,又需要了解法律、法规,能够读懂经济合同,同时监理人员还需要具备良好的协调管理能力。监理单位可以定期组织监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普及行业知识、行业法规,这样监理人员便可以在提高自己专业技术的同时,学会处理协调各种关系,与建设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三、结语

总之,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给市政工程的各个部门都带来了压大的挑战,对市政工程的监理工作更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我国的市政工程监理工作仍存在许多的不规范问题,限制了市政工程建设的发展。市政监理单位需要在明确自身责任的前提下,提高监理队伍的专业素质,使监理工作专业化,这样才可以确保市政工程得到全方位的管理与控制,从而提高市政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为市民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

参考文献:

[1]赵鹏.市政工程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市场研究,2014(3):6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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