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9 18: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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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三天紧张忙碌充实的辅导、案卷制作和专家点评,全省医疗卫生监督执法骨干培训班就要结束了,这次培训总的来讲有如下三个特点。
一是精心准备,秩序井然,效果良好
**市卫生计生委和**卫生监督所为这次培训的顺利举办付出了辛勤的努力,**市卫生监督所不算经济账只算责任账和感情账,使我们深受感动。实践证明,这次培训班准备的好,进行的好,实际效果好。有的学员反映说:这种形式好,来真的。见湿见干,是骡子是马拉出来溜溜。时间紧,任务重,对大家是一种难得的历练机会。这种培训一年组织一次,会对全省执法案卷制作规范化起到很大帮助。尤其**、刘**和**三位老师的讲解,大家都受益匪浅。
二是监督员自我加压,专注学习,展现了我省监督员专业敬业的精神风貌
我们注意到,报到当天就有学员在群里开始讨论案卷制作的相关事宜。在培训过程中,大家交流心得体会,互相帮助,互相促进,三天时间里大家可以看到,会务组建的群里没有讨论无关事宜的。我感受到,无论群里大家昵称叫什么,培训期间,我们都叫**省医疗卫生监督骨干培训班学员。我们都应该为这么一支素质过硬的队伍而感到骄傲和自豪。我们为优秀的自己鼓掌一次好不好!
三是案卷制作整体水平得以提升,专家点评精准到位
这次北京、天津市和山西省支援我省工作的6位专家和我省省局及部分市稽查科(处)长组成专家点评组,加班加点,连夜工作,对全部 份案卷进行逐评查,并从中选出15份优秀案卷,分组对三个科目进行了点评,大家感受到点评起到了画龙点睛的作用,是一颗“重磅炸弹”。我认为点评对大家今后的工作起到了“靶向治疗”的促进作用。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专家组12名专家,尤其是北京、天津和山西的6名专家的辛勤工作表示由衷的敬意和感谢!
对于此次培训,我和大家一起梳理一下今后工作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五个字“内、外、净、忠、勇”,一以贯之。
一、内化于心。要进一步提升对于“依法行政”的思想认识。依法行政不是“YES OR NO”“选择题”,而是坚定的“YES”“必答题”。依法行政是正确的,不依法行政是错误的,没有中间地带,没有可商量的余地。每一名监督员的血管里都要流淌着“依法行政”的血液。
二、外化于行。形象需要展现。你主观上不刻意展现,群众也会客观上对我们形成一种印象。这个印象的好坏就是我们监督员日常一点一滴积累起来的。比如,会议中场休息时的吸烟问题。别的系统开会在会议室外大厅里吸烟,我们已经见怪不怪了。但是我们是卫生计生系统的监督员,我们的监督员还要承担公共场所禁烟的工作任务,我们自己都做不到,怎么能够坚定信念去管理社会上的吸烟行为?我希望我们的监督员从自我做起,只要抬头不能直接看到天空就不吸烟。总之,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约束自己。规范办案执法,牢记“规矩”二字。“规矩”让人敬重,“散漫”让人轻视。
三、净于心安。我们此次培训围绕案卷制作展开,也就是执法载体的规范化。案卷要长期保存30年,案卷当中有各个环节的人员签字。我们在座的,都是最先签字的人。领导不掌握第一手资料,我们一线监督员是最清楚明白案件来龙去脉的人。对于一个案子能不能做到“心安理得”?能不能做到心里面“干干净净”?我们监督员要扪心自问。只有“净于心安”才是一种福,是一种感受、享受而不会难受。
四、忠于本职。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交警以维护交通秩序保障畅通为天职;我们医疗卫生监督员以维护医疗卫生秩序为天职。忠于本职是本分,忠于本职是追求,忠于本职是一种人生的进取状态,是一种正能量。
五、勇于担当。社会飞速发展,“承压能力”“学习能力”要始终保持,否则就要落后,就要给“能者”让路。“两军相逢勇者胜”,在学习上、工作上、在担当上,都要做“勇者”。今后,我们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各地都要建立“一单两库一细则”并遵照执行,这项工作的开展情况省里还要适时督导推进。工作进展如何也会反映出各地的担当。
大家好!
我叫,岁,于年本单位工作,非常感谢各位领导和同事们给我这次机会让我站在这个竞聘的舞台上!随着这些年的工作历练与学习充电,我的工作经验日见丰富,理论知识日益扎实,人也越来越成熟,并且无论是在哪个岗位,我都十分注重加强政治思想修养,思想上积极向党靠拢,行动上自觉服从党的利益,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具备了吃苦耐劳、任劳任怨的敬业精神,严于律己、诚信为本的优良品质,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
一直以来,我都很注重与同事们之间的关系,诚恳待人,尊重同事,关心同事,努力创造一种微笑、高效的工作环境,创造一个相互关心,相互帮助,相互支持的工作氛围。我相信“团结就是力量”,因为只有和同事们处理好关系,本单位内部才能更和谐团结,才能创造出更多的价值,为本单位的保值增值出更多力。当然,光是外在的还是不够,古人云:“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在这物欲横流、竞争激烈的社会里,真正能够做到廉洁奉公的已经不多了。但我作为一名党员干部,面对各种各样的诱惑,无论什么情况下,都能切实管住自已,把对本单位的利益放在首位。
对于医疗卫生监督科长这一岗位,我是这样理解与认识的:我希望自己是一名永远伸出友好之手的大使,并能在工作中找准自己的定位,做到办事不越权、不越位,工作不拖沓、不含糊,矛盾不上交、不下压,责任不躲避、不推诿。上为单位分忧、下为各同事服务是总经理义不容辞的职责。
俗话说“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我将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促进业务发展,并争取成为一名合格的科长。
一认清形势,担当重任。科长从字面看突出了个人因素,但是我知道我背后有本单位的强大后盾,也知道我的个人言行要体现出本单位的形象和本单位员工的素质。作为科长,承担的责任和压力肯定多了很多,我也希望公司能赋予医疗卫生监督科长更大的空间,给予我们更多的支持。真正体现责权利的和谐统一。
二是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完善的制度是保障业务工作圆满完成的基础。在注重“以人为本”的同时,应该力争做到人人有法可依,事事有章可循。通过结上级部门的相关精神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科学的绩效管理办法,将个人绩效考核与组织绩效考核有机结合,根据岗位特性制定出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通过岗位价值评估,突出不同岗位之间的责任与贡献,实现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合理拉开薪酬差距,实现真正的内部公平。并在生活上给予员工关心和照顾,因为本单位基层工作的员工工作量大,相当辛苦,压力也非常大。作为管理层的新人,最主要是保持谦逊的态度,凡事多向领导请教,多向老员工请教。
三是调研市场,研究策略。要多深入基层,了解市场特点,抓住机遇,根据市场的需求,密切联系客户,及时反馈客户意见给单位,用于指导我们应对市场变化,做出调整。同时发展新业务已适应新时期的需要。
关键词 医疗卫生医疗机构行政处罚
深圳市某街道卫生监督所2006年成立医疗保健监督科,2007年开始对辖区的社会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卫生监督。可以说行政处罚是重要的监督管理手段,5年来对医疗机构出现的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并予以行政处罚,为规范社会医疗机构的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确定今后监督工作重心、规范医疗市场,对5年来99宗医疗卫生行政处罚案卷汇总,进行回顾性分析。
资料与方法
深圳市某街道卫生监督所2007~2011年99宗医疗卫生行政处罚案卷。
方法:通过调阅深圳市某街道卫生监督所档案室的行政处罚案卷,对2007~2011年99宗医疗卫生行政处罚案卷中的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进行诊疗活动案(下简称超范围)、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案(下简称处方权)、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非卫技)及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终止妊娠手术案(终止妊娠)等案由汇总,进行回顾性分析。
结果
2007~2011年医疗卫生行政处罚99宗,其中2009年有1间医疗机构因超范围、处方权被各处罚2次,有1间医疗机构因处方权被处罚2次;2011年有1间医疗机构因超范围、处方权被各处罚2次,有4间医疗机构因超范围被处罚2次,有1间医疗机构因处方权被处罚2次。见表1。
依据表1数据,采用Fisher确切概率法,P
讨论
1.非法行医未能根本遏制
非法行医首先以无证行医最为常见,主要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黑诊所”的诊疗活动,与无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包治神效等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的诊疗活动;其次是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或者出租、承包科室,超出许可登记范围执业,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及选择性别地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等行为。非法行医未能从根本上遏制,还与一些群众就医安全意识不强,加上科普知识缺乏,贪图方便、省钱、省事,特意到非法行医处就诊或自愿接受其治疗存在直接关系。监督机构在处罚取缔中就常因为法不责众而不了了之。统计显示,近十年来全国各县乡镇共取缔无证行医达25.1万户次,吊销医师个人行医证照1110张,有3201户的医疗执业许可证被吊销。值得注意的是,基层非法行医行列中还包括一些由于制度变革未及时规范的无证诊所与行医人员。此类诊所与人员又分为两类,一类是1994年原卫生部颁布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前已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登记许可证照者,由于《条例》未对他们如何有效衔接过渡作出明确规定,《条例》实施后又因其本身年龄大、文化程度低等原因至今仍未取得执业资格,从而导致一直处于无证行医状态。另一类是随着城镇化改革的加快,近些年来许多地方的村子改为居民区,原已取得医疗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必需按照在城镇实行的《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申领新证,不再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而这些村改居后的乡村医生,大多也受年龄与文化程度限制很难考领医师资格证书,因此也无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结果,这些诊所和人员都变成无证行医。而他们实际上长期就在本地行医为生,得到当地群众的认可,加上当地医疗卫生服务的需要,要加以取缔都比较困难,进行也有难度。事实上他们与社会上到处流窜的非法行医者有所区别,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如何处置还待进一步研究。但无论怎么说,非法行医的泛滥,特别是那些招摇撞骗的江湖郎中到处流窜,近些年来已引起社会公愤。一是它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由于大多数都没有行医资质,没有专项技术设备,缺乏医疗防范意识和急救措施,以及药品来源不明和质量低劣,导致医疗事故频发,对就诊者造成伤害,甚至给患者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二是它扰乱了正常的医疗市场秩序。非法行医者常常以营利为目的,随便设点开设诊疗科目。这些行医点虽然投资少,条件差,设施简陋,却收益快,可以逃避卫生执法人员的检查,迅速挤占医疗服务市场,造成卫生市场的不对称性,扰乱医疗服务市场管理秩序。三是它增加医疗纠纷概率和影响社会稳定。非法行医者往往无法保证医疗质量,误诊、漏诊经常发生,常常延误疾病的最佳治疗时机,从而导致严重后果,造成医患冲突频频出现,并由于缺乏有效监管,一旦发生事故纠纷,往往溜得很快,采取逃跑与躲避的方式,极易引发。
2.虚假医疗广告监控不力
虚假医疗广告泛滥,是长期以来公众对有些媒体与医疗机构罔顾社会公德的一大不满。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使,这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现象几度泛滥成灾,甚至像鱼鳞片一般贴满大街小巷与居民住房的楼房门壁。后来虽然几经惩罚打击有所收敛,但时下仍不时有医疗单位与一些媒体唯利是图,见利忘义,置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于不顾而见诸报刊电视,引诱病急乱投医者上钩。比如,福州市卫生监督所联合工商部门曾对医疗广告市场进行过一次较大规模的整治,共监督检查医疗广告52件,其中违规的达39件,占75%。违规广告行为主要表现有:未经批准擅自刊登,擅自变更医疗广告证明内容,夸大宣传药品或疗法的功能、疗效,文句中出现根本不存在或不可能做到的医效,如“祖传秘方”,“药到病除”,“名医传授”,“治愈各种疑难杂症”等用语,或者出现“XX博士、专家”等医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头衔。时下,随着人们经济收入和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爱美之心趋于普遍,一些行医者则开始做起非法医学美容、美体服务牟取暴利的美梦而进行虚假宣传,在一些媒体上明目张胆地自吹自擂,误导消费,这是基层卫生行政监督值得警惕的又一个新动向。
二、监督不到位的主要原因在于体制本身还不健全
从实际情况看,基层医疗卫生行政监督中存在的上述问题,都无不与监督体制存在漏洞缺失有关。
1.相关法律法规仍有缺失
自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各领域开始全面改革开放以来,新出台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当多,但由于新情况不断出现,以及时间跨度大等原因,导致其中有些法规变得相对滞后,相互难以衔接,甚至出现矛盾,不能切实解决医疗卫生服务行业冒出的新问题,难以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起到规范作用。例如,《条例》是1994年颁布的,其中有些内容就与后来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应。如向社会开放的部队医疗机构监管职权的归属问题,医疗机构区域设置规划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关系问题,危重病人因某种原因拒绝抢救的医院法律责任问题等,《条例》当时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还如,《条例》的某些条款与后来新的一些相关法律规定衔接不紧,如医疗机构的犯罪行为与《刑法》的规定不太一致,《条例》规定的卫生技术人员与《执业医师法》中关于医师执业资格的规定存在矛盾,医疗广告与药品宣传广告的专门法规与《药品管理法》和《广告法》之间有的条款前后不对应等等。此外,近些年来的一些新形式的卫生医疗活动,法规上尚存在空白,无法可依。如社会上以义诊、体检、免费体检等名目,从事医疗活动、推销药品及各种治疗仪器械等现象,就找不到明确的法律规定。又如,《执业医师法》到底适用不适用无医师执业证书人员,《条例》中的“医疗机构”究竟怎么界定,以及这两个法规在取缔、打击非法(无证)行医行为时调整范围怎么认定等,在执法过程中也都争议很大。再如,在《执业医师法》《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均未对被卫生监督机构没收后的药品器械的保存处置作出相应规定。因此,尽快填补或完善有关法规,也是当前加强医疗卫生行政监督的一大迫切需要。
2.机构与职能尚未理顺
目前全国承担医疗卫生监督职能的主体有两种,一种是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厅(局)的医政部门直接进行监督管理,另一种是移交或部分委托给专门的卫生监督机构。例如对医疗市场的执法监督移交给卫生监督机构,而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校验工作仍留在卫生行政部门。不同的省市主体不同,同一省市的县区也不尽相同。体制的不统一,执法分散,使监督有时无法有效统一实施,监管效率变低,力度减弱,效果转差。机构与职能没有理顺,也使得卫生监督在日常工作中与公安、工商、药监等部门的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调变难。在实际生活中,医疗卫生行为常常涉及房屋出租、流动人员管理,及计划生育、医疗广告、药品管理、医疗纠纷等问题,甚至涉嫌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查处等,都与这些部门的履行监管职责有关。如果本系统自身都不统一,政出多门,各自为政,那与其他部门密切配合就会变得更加困难。我国目前专门从事卫生行政监督工作的人员共有以下三种身份:第一种,实行公务员管理,约占3.3%;第二种,参照公务员管理,约占16.3%;其余绝大部分属于事业单位编制。卫生监督人员身份的多样化,反映了卫生行政监督机构的性质和地位不统一,难以制订统一的法律法规,也表现了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不彻底。当然,把其中大量人员列为事业编制,从政府精简机构的角度考虑有道理,但对于卫生行政监督而言,如果长期名份不全或没有名份,肯定会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众所周知,我们的医院多数是公办,如果对他们实施监督的不是行政部门及其公职人员,就有“名不正,言不顺”之嫌,工作也较难开展。同时,在实施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由于身份不明确,权威性必然受影响,乃至引起暴力抗法。
3.队伍和人员数量素量缺保证
由于对卫生行政监督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没有统一规定,这一方面基层存在的第一个普遍问题就是执法力量不足。据笔者统计,目前全国卫生行政监督人员虽然达94000多人,但越往任务更为具体艰巨的基层人数反而越少。以福建而例,目前省卫生监督所编制80人,在编70人;南平市50人,在编42人;到了延平区这一级,编制反倒仅18人,因人手不够,只好聘请4个兼职人员。据此可以看出,越是基层缺编越明显。基层直接面对成千上万个监督对象,五花八门的医疗活动,监督执法任务十分繁重,不仅要承担县(市、区)乡(镇)村(居)的医疗卫生监督工作,而且还要承担传染病和其它卫生监督工作。在人员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要使监督工作的质量有保证,就需要每名监督人员付出更大努力。实际上由于人手紧,基层很多卫生监督机构长年疲于应付,难以积极有效地对越来越多的行医人员与频繁的行医活动实施严格监督,与政府和社会的要求也就常存差距。根据《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与发展研究报告》测算,按照履行职责的需要,基层卫生监督人员与实际需要之间普遍存在34%以上的缺口。尤其在当前需要集中力量切实整治医疗卫生服务秩序之际,人员数量不足显得尤为突出。若不能得到及时解决,监督不力,监督覆盖率低,监督质量不高就难以避免。基层卫监队伍人员存在的再一个问题是素质整体不高。基层医疗卫生行政监督始于改革开放以后,起步晚,起点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各县区卫生执法监督所成立以前,公共卫生监督执法由各地防疫部门承担,医疗卫生监督执法没有专门的执法队伍,职责主要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医政科承担。此后按上级要求实行机构改革以后,各地刚成立的卫生监督所为解决工作人员问题,采取权宜之计,一部分人直接从原卫生防疫站划转过来,但他们以前从事的都是公共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对医疗卫生监督比较陌生。另外,则降低准入门槛,放宽录用要求,从外单位调入或从社会录用。由于这一历史原因,迄今为止,基层卫生监督队伍总体上学历层次偏低,知识结构不合理,专业人才缺乏,能力素质普遍有待提高。不少人是改革之初涌入卫生监督执法队伍的,甚至是无大学学历、无职称、无专业技术的“三无”人员。据统计,2008年时县级卫生监督员中曾有43.3%仅是中专或高中学历。少数学历高知能强的年轻人由于社会地位不高、收入少而外流,呈现人才流失的“剪刀差”趋势,使队伍构成更不合理。加上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没有到位,外出学习机会偏少,即使没有流出,也是知识更新慢,观念陈旧,工作在低水平重复。工作人员知识能力这种结构显然很不适应新形势下医疗卫生行政监督的需要。
4.经费投入不足
基层卫生行政监督目前存在的又一突出问题是财政投入不足。卫生行政监督属于纯公共产品,理应全部由公共财政埋单。但基层各地政府的财政投入普遍偏少,使执法监督工作连必备的交通、采证等物力配备都存在缺口,直接导致监督频次不够,覆盖面不广,监督质量得不到保证。另一方面,也使得卫生监督人员的劳动价值得不到应有体现,有的地方甚至连人员工资都没有保障。为弥补经费困难,有的县区只好巧立名目,靠行政收费来补充。据权威人士调查,长期以来基层政府对卫生监督的筹资职能严重缺位,由财政完全提供经费的仅占所调查机构总数的18.2%,有35.8%的基层政府只承担卫生监督活动所需经费开支的50%,有0.5%的机构国家财政完全没有投入。即使在能够完全承担的地方,其投入也离切实履行监督职能的需要有较大差距。有学者调查温州市卫生监督机构财政情况后指出,目前卫生监督机构的预算外收入占到其全部收入的30.46%(审批、监测、培训、体检、检验、罚返等),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财政拨款的87%用于人员和社保经费,县市级则超出100%,几乎没有任何业务经费。经费缺乏保障,导致很多基层所站平时要用较多精力搞创收来维持业务工作开展和职工福利待遇,不能认真全面地开展监督活动,有时连正常的监督行动都顾不上。当然,不可否认,卫生监督体制还不健全也不排除其他一些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比如,由于医政监督工作所管理的对象绝大部分是本系统的单位和人员,关系网错综复杂,人情压力重重,在监督中有的人难以突破“关系网”、“人情网”的压力,认为走走过场、摆摆样子就行了,不必动真格。于是,实施约束、申诫或处罚,有时表面看非常严厉,力度很大,处罚金额不小,但随着工作的难度的增加,被监督者抵触情绪趋大,“雷声大雨声小”、“君子动口不动手”等现象也就随之出现。开始时是声势浩大,声色俱厉,到后来则虎头蛇尾,一切好商量,随意性变大,个人感彩渐浓。变成执法虽严效果却差,影响监督的公信度与有效性。
三、福建省南平延平区的实证分析
延平区医疗卫生行政监督虽然与全国一样已大体走上轨道,并颇有成效,但存在问题及成因也十分明显,较有代表性。
1.监管的体制性矛盾突出
自2010年开始到现在,南平市的10个县(市、区)中只有1个将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和卫生监督执法全部移交卫生监督所,有4个只是将医疗卫生监督执法移交给卫生监督所,有2个只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移交给卫生监督所,其余的3个县(市、区)则仍全部留在卫生局。这种不一致的情况使各县(市、区)执法主体多元化,执法主体与执法队伍分离,执法模式不统一,常导致卫生监督职能时有交叉,执法机构不一,执法尺度不一,工作要求不一,办事效率不高,难以有效地集中力量统一行动,以争取更为有效的监督效果。在延平区,由于对区内卫生机构的管理职能权限大多仍保留在区卫生局手中,如医疗机构的设置和许可审批注册、登记等,所以,区卫生监督所为了监督的权威性,在监督中便多以其名义行使职能。这样,监与管脱节,关系变得十分不顺,监督显得缺乏力度,无法从源头上控制医疗卫生事故苗头。卫生局对医疗卫生活动既管理又监督,实则是自管自监,“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监督执法也就势必“打折扣”。如在对一些医疗卫生行为实施监督时,有的医务人员就认为都是一个系统的,何必那么较真。还如,对监督执法人员提出的意见,有的医务人员就不够重视,能应付就应付。结果,都使得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在本系统医疗机构贯彻不到位,难落实。
2.监督执法主体力量薄弱
目前延平区辖区人口约50万,属于监督对象的医疗机构共有292个,其中医院2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站)18家,乡镇卫生14家,村卫生所230家,个体诊所及其它医疗机构27家。同时,全区的医疗卫生、传染病卫生、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等也离不开相应的监管。而区卫生监督所目前在岗的18人中女性占17个,其中有医学预防本科学历的仅1人,护理专业专科毕业的1人,其余皆为中专以下非专业学历人员。面对需要实施有效监督的大量机构和人员,卫监所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时常有点跟不上;加上体制不顺,以及知识更新机会少,经费不足,监督手段落后,完成各项监督任务就经常显得吃力繁重。无可否认,延平区的医疗卫生行政监督有时难以到位也存在一些客观原因。例如,监管对象多数分散在偏僻的农村,且多路途较远,以及乡镇卫生院普遍“缺医少护”,常不得不使用一些非卫技人员,有时默认超许可诊疗活动,监督中出现疏漏等就在所难免。还比如,现在的一些无证诊所流动性极大.一般都隐藏于城乡结合部和乡村及居民区的楼院内,非法执业者又多为外来流动人口,居无定所,来去无踪。为逃避执法部门的打击,他们往往采用“游击战术”,经常在住处附近变更诊疗场所,且诊疗场所与药品存放处也不在同一地点,这也给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查处带来一定的难度,当卫生执法人员离开现场后,他们又照旧行医,无法加以取缔。
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行政监督的对策思考
为了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深化基层医疗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其相关法律法规与执法监督体系,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质量、合理用药以及医疗广告等实施的有效监管,显然势在必行,十分迫切。
1.规范监督责任,理顺监督职能
实践说明,基层医疗卫生行政监督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缺位、错位和越位现象,原因之一是执行主体不一致,上下工作不对口,信息沟通不畅。因此,首先应该进一步明确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监督机构各自的职能,统一实行管监分离,政事分开,各司其职,将卫生监督所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内的一个职能机构,或者作为单列的行政机构。今后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一个方向,就是要把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单位转为行政机构。这样,既有利于切实解决执法主体不清、职能交叉等问题,也有利于卫生行政部门抓好行业管理,真正当好“裁判员”,提高行政效率。如果再继续什么“委托执法”,显然无益于减少行政管理重复运转环节及消除多头执法等弊端,也不符合事业体制改革的趋势。理顺了机构和职能的关系,监督人员目前存在的身份混乱问题,就可名正言顺地加以统一,即宜于一律转为行政编制,人员实行公务员管理。改制后由于同样都由财政开支,不但不会增加财政负担,还有利于整合卫生资源和转变行政职能,提高行政监督效率。现代西方发达国家行政管理改革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将政府的决策与执行职能逐步分开,缩小政府组成部门及其决策人员的规模,适当扩大行政执行人员规模,进而提高行政决策科学性,加强专业监督力度。
2.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基层的卫生监督工作也要靠人来做。建设一支能适应医疗卫生市场需要的结构合理、素质过硬、业务精湛、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和办事高效的监督执法队伍,是搞好基层医疗卫生监督工作和保障人民健康的关健。因此,首先应该满足监督人员数量的合理需要,参照原卫生部关于按“辖区每万名常住人口配备1-1.5名卫生监督员的标准,测算所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编制”的规定,配足配齐工作人员。其次要调整卫生监督队伍结构,增加临床医学、法律学、公共卫生管理学等相关专业的人员,让熟悉医疗流程、懂得医疗市场管理的专业人员从事医疗卫生监督工作,提高监督效率。为此,一要严格把好入口关,聘用人员时应严格按照原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把“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具备卫生监督相关的专业和法律知识”、“经过卫生监督员岗位培训并考试合格”、“新录用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五个条件作为标准,公平竞争,择优录取,配齐配强队伍,从源头上为建立负责任、有活力的卫生监督队伍奠定基础,尽快适应当前形势和任务需要。二要重视培训轮训。基层医疗卫生行政监督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即使接受过高学历教育,随着医疗知识和技术的丰富与发展也会老化。所以,为适应卫生行政监督工作的新要求,要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实施原卫生部《2005—2010年全国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规划》,及时让他们得到继续教育,提高整体素质就显得必不可少。培训轮训的内容应该重在实际工作需要,首先是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依法监督能力;其次是充实医政管理专业知识,真正成为医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行家里手;同时重视进行“廉洁勤政、执法为民”的教育,提升职业道德境界。
3.规范执法行为,增强内部协调
与其他行政工作一样,加强内部管理也是保证基层医疗卫生行政监督公正与效率的重要手段。为此,也应当按照原卫生部印发的《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关于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文件规定,建立明确的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主要是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完善制约机制,建立关健岗位轮换和执法回避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强化服务意识,保护和尊重监督对象的合法权益;大力推进监督执法考核和过错责任追究,不断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此外,由于基层医疗卫生监督在针对具体事情或问题时多涉及到多个部门,如医疗机构进行上环、取环、结扎、人流等项目时涉及到计生部门监管,药品、医疗器械等使用时涉及到药监部门监督,医疗广告时涉及到工商部门监管,非法行医罪查处时涉及到公安部门监控等,所以,要取得实效并非只靠卫生行政监督一家机构就能凑效,更需要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这就需要加强各个相关部门的联系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探索协调新方法。如铲除非法行医这颗毒瘤,卫生行政监督机构固然责无旁贷,但如无公安、药监、工商、监察、科技等部门配合,就很难取得效果。特别在开展一些大规模或重大的打击非法行医行动中,不仅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制订联席会议制度,开展联合执法;而且要加强与基层政府、派出所、村(居)委会、城管等部门的联系,如严格出租屋管理,严禁屋主租借场地给他人从事非法行医活动等,才能有效化解监督人员孤军独进的困境,提高监控效率,使非法行医无藏身之地。
4.增加财政投入,提供必要保障
基层医疗卫生行政监督是纯公共服务,需要公共财政保障其有效运作。因此基层政府都应当按照原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提供“卫生监督机构履行卫生监督管理职责所需的一切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和发展建设支出”,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原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12000217号),在政府预算中根据其需要加以合理安排,保证其履行职责拥有必要经费。为了使财政投入得到保障,还应该通过立法形式在法律法规上得以固定,以防止这一方面的投入出现非常规形态变化。同时,基层卫生行政监督机构也应当按时积极向同级政府汇报说明工作需要,争取财政全额预算安排的主动权。财政保障的一个重要体现是物力保障。针对目前基层卫生监督机构普遍存在建设面积不达标,快速检测设备数量不足,执法取证工具和办公设备性能陈旧,信息网络建设落后等严重影响监督监测质量和执法公正性权威性的现象,基层政府也有责任按照原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规定的配置标准,积极提供监督执法办公用房、执法车辆,以及取证与快速检验的设备、通讯工具、防护装备、网络建设等基础设施,为卫生监督和综合执法提供物质保障,从根本上解决“收费养人”问题。
5.依靠群众,发挥社会监督威力
l.1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l.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地)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出现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组织、协调、部署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省、市(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3.2专家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站)、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l.1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Ⅰ级响应:
a.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Ⅰ级响应行动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和协调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等措施,并根据需要及时派出专家和专业队伍支援地方,及时向国务院和国家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事件发生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1.2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
a.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级人民政府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级有关部门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和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根据需要和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请求,组织国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专家进行支援,并及时向有关省份通报情况。
4.1.3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
a.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地)级人民政府启动市(地)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市(地)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报告后,要对事件发生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本省(区、市)有关地区发出通报。
4.1.4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
a.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必要时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
4.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信息报告和
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工作。
4.5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或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急救机构
各直辖市、省会城市可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的需求,建立一个相应规模的医疗急救中心(站),并完善急救网络。每个市(地)、县(市)可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急救机构。
5.3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机构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依托专业防治机构或综合医院建立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化学中毒、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专业科室。
5.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5.5物资储备
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6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7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8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科技部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海关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参与组织特殊药品的研发和生产,并组织对特殊药品进口的审批。
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总后卫生部负责组织军队有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中央和地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报国务院审批。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医疗安全监管是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其执行状况对于减少和防止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和医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公民健康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也关系到卫生监督的公信力和卫生系统的公众形象[1]。近年,随着因医疗安全事件引起的医疗纠纷不断出现和卫生监督职能的调整,各级卫生监督机构逐步强化了以医疗安全为主的医疗服务领域监管工作,但其职能并未充分发挥,笔者认为卫生监督在医疗安全行业监管中存在以下问题并应予以解决。
1现有法律法规存在的主要问题
1.1法律体系缺乏统一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下称《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两条都可以理解成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行为的处罚措施,由于存在处罚额度和内容上的较大差别,使得这两个法律法规在取缔、打击非法(无证)行医行为时在调整范围上存在一定问题,给卫生监督员在实际处罚自由裁量上带来一定困难,也会影响执法的公平性。
1.2法律规定滞后目前,我国多部卫生法律法规存在明确设定了义务条款,但没有规定相应的责任条款的现象。如《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保护患者的隐私”,“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执业助理医师在城市“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职称的标牌”等。以上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办法,卫生监督人员在发现此类问题时,无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不能及时、有效地规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和控制、消除医疗安全隐患,使得执法工作显得苍白无力。
1.3缺乏可操作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明确了法律责任,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无相应的定义;实际工作中,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后往往赔钱了事,很少对纠纷事件进行正规的医学鉴定,对诊疗活动与诊疗后果之间的因果并无明确的书面结论,给实际执法操作带来难度。另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没有明确划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的处罚权限[2],是按属地化管理还是按医疗机构发证管理权限进行操作,需要进一步明确。
2医疗安全监管运行中的现状与问题
2.1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性质不明确目前的卫生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卫生监督机构的地位和真正职责[3],就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而言,职能有的仍在卫生行政部门,在卫生监督所内的,职责范围也不统一[4]。多数卫生监督机构的性质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从事相应的监督执法和许可工作,它既不是真正的卫生行政部门,也不是卫生行政部门内的执法大队,行政主体与执法主体脱离,严格来说其执法效力值得商榷。
2.2医疗安全监管运行机制不畅在医疗安全监管整个过程中,多数卫生监督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从事现场执法和打击无证行医工作,监督与许可分离、与医疗事故(纠纷)的查处分离且缺乏信息沟通机制。卫生监督机构往往不能在第一时间掌握许可、校验与医疗事故信息,而且卫生监督员在日常现场检查中获取的医疗机构信息(如实际执业人员和执业范围等)与卫生行政部门在许可、校验时掌握的情况往往不一致,极易出现刚刚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或校验就要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处罚这一尴尬局面。出现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后无人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有悖于《行政许可法》“谁许可、谁监督”的基本原则。
2.3医疗安全监管力度不大由于上述种种原因,加之近年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正处于改革、职能调整期间,人员编制严重短缺、人员素质参差不齐[5]。国家和地方对卫生监督工作执法经费专项补助政策和机制还未建立,监督监测设备、手段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影响了医疗安全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监管力度相对较弱。
3加强医疗安全监管的对策与建议
3.1完善法律标准体系建设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是卫生监督机构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依据,尤其医疗服务市场不同于其他公共卫生监管领域,其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缺乏完善的法律规定和相应的标准、规范将直接导致监管空白,故加强卫生法规政策的统筹研究,完善医疗服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主要任务一是对医疗安全监管中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出台新的规定;二是对现有法律法规标准中的相关内容做到有明确的解释,便于卫生监督机构实际执行和操作。
一、基本现状:
卫生系统作为服务窗口行业,高度重视行风建设,近年来,以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为主线,重点解决行业不正之风和医疗服务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纪律建设,医疗机构的总体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有所提升,广大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也得到了有效缓解。
(一)不断完善三级医疗服务网络,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县乡村三级医疗服务网络全覆盖,基本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全面实施,服务模式逐步改变且不断提升。2011年开展“光明·微笑”工程和儿童两病救治,累计为2265名白内障患者、74名唇腭裂患者实施免费手术治疗。共筛查和105例初诊先天性心脏病疑似患儿、24名先心病患儿、4名白血病患儿赴省内外定点医院进行治疗。为农村居民建立规范化的电子健康档案224510份,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55%。加强农村卫生服务能力建设,二级综合医院服务项目开展率达到95%,重点建设科室达标率达到70%。“农民满意乡镇卫生院”达到50%。
(二)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一是巩固乡镇卫生院基本药物制度。严格执行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医保报销补偿等相关政策。二是进一步健全新农合制度,巩固新农合参合率在95%以上,三是逐步建立住院费用总额控制机制,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住院补偿封顶线提高到年人均5万元,提高了新农合保障水平。三是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落实绩效工资制度,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推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制度,落实医保支付政策,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
(三)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建立健全了医德医风考评制度、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等长效机制,杜绝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杜绝吃、拿、卡、要、乱收费、收受或索要“红包”、收受回扣、商业贿赂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县21所乡镇卫生院全面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2011年我县乡镇卫生院门诊均次费用出现了明显的“两增两降”现象,即门诊均次费用为20.5元,住院病人均次费用257.7元,同比分别下降10.09%、24.4%;门诊病人数增加6.2%,住院病人数增加6.88%,广大农民群众获得了医改带来的实惠。落实群众满意度调查制度,每年卫生局都要对全县医疗卫生机构就医环境、服务态度、廉洁行医等进行群众满意度测评,2011年调查总体满意度评价平均在98.83%,群众的满意度有了明显的提高。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调研认为,虽然我县医疗机构在服务态度的改善和服务质量上的提升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还没能从根本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还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卫生资源分布不均。一是重点基础设施集中县城。全县医疗机构固定资产78%以上集中在县级医院,乡镇固定资产量不足全县总量的20%,全县最先进的医疗资源集中在县城三所医院,乡村两级医疗资源依然薄弱。二是人员、床位分布不均。全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921人,其中乡镇在编432人,而实际在岗只有321人,高级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49名,有42名在县级医院,乡镇只占14.3%;全县编制床位1594张,乡镇卫生院床位520张,仅占到全县医疗机构总床位的32.6%。三是业务收入差距较大。2011年全县医疗机构业务收入1.6亿元,而21所乡镇卫生院的业务收入只有1670万元。
调研中发现,县级医院人满为患,医务人员超负荷工作,而有部分乡镇卫生院冷冷清清,大小病源都集中到了县级医院,乡镇服务人群萎缩。
(二)专业技术人才严重不足。在1998年至2007年间,卫生系统只补充卫生专业人员23名,致使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断层、青黄不接的现象比较严重。自2008年县卫生局在县委政府的大力支持,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安置“三支一扶”人员录用省招执业医师等方式,共补充卫生技术人才258人,人才短缺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未得到根本解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与需求比配相差很大。比如县人民医院现在编制699个,实际在编在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246人,根据岗位需求急需补充70余人,其中护理人员44人。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差欠现象更加突出,有的卫生院只有一两个执业医师,医技人员稀少、护理人员不足,造成有编制有岗位有设备无人员的“三有一无”现象,严重影响了卫生服务水平和能力的提升。
(三)医院管理水平不高。医疗机构的管理人才短缺,管理理念滞后,普遍存在未系统学习过现代医院管理知识,多数管理干部来源于技术骨干或学科带头人,缺乏管理知识的培训。少数医院管理水平较低,个别医院内部管理松懈,医疗服务行为不规范,存在滥用抗生素、开大处方、滥检查等行为。乡镇卫生院人员工资财政全额拨付后,由于缺乏相关配套政策,加之实行绩效工资制,有的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有所下降,缺乏竞争意识,“等、靠、要”思想、新的“大锅饭”和推托病人的现象客观存在,在患者中造成了不良影响。有些卫生院由于管理松散,少数医务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操作规程不严,病历书写不规范,有的甚至不写病历;个别医务人员接受患者吃请,收受“红包”,对患者态度生硬,极个别服务态度恶劣,影响了医务人员的整体形象。
(四)医疗环境不容乐观。2011年全县发生大小医疗纠纷37起,其中28起医院无过错,患者家属无理取闹,辱骂甚至殴打医务人员,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造成医务人员工作压力大、思想包袱重,工作积极性下降。也造成乡镇卫生院怕出现医疗纠纷而不敢接收病人、推诿病人的现象。在医疗纠纷期间中,家属恶意损害公共卫生设施,造成国家财产受损的现象时有发生,医闹现象严重干扰了正常医疗秩序,医患关系紧张。
三、原因分析:
1、财政投入不足。县医院、中医院实行财政定额补贴,增人不增资,2011年县医院补贴138万元,还不足离退休人员工资。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年人均15600元,财政预算补助人均8400元,余额则由单位承担,影响了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2、人才流失严重。由于城乡生活、工作条件、环境和收入的差异,导致乡镇专业技术人才流失,加上考研、外出、自然减员等多方原因,造成半数乡镇卫生院常规检查科目都无法开展,部分医疗设备闲置浪费,基层卫生服务能力不足,服务不到位,病源萎缩,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也相对下降,容易形成医、患互不信任的不良循环。
3、行业监管不到位。卫生执法人员少、执法设备简陋,监管不到位。
四、几点建议
针对调研发现的问题,特提出如下建议:
1、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一是引进人才,实现基层医疗卫生队伍的良性发展。建议县政府制定《县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加快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医疗机构的岗位需求,从社会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补充到基层卫生院工作,同时用人单位到大专院校自主招聘或引进高、尖、精人才,带动全县整体卫生队伍的提升。二是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服务能力。建议县级医院每年有计划地选派学科带头人到省级以上医疗机构进修提高,学科带头人要以“传、帮、带”的方式进行业务指导,层层提高技术水平,补充专业需要。乡镇卫生院重点加强全科医生的转岗培训,加强以全科医师为重点的基层卫生队伍学历教育和业务培训,采取开展在职学历教育、离职进修、转岗培训等形式,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有一名全科医生,提高基层卫生技术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三是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医疗卫生专业人才到基层服务。建议尝试以“定向培养、定期服务、增加津贴、政策倾斜”的方式留住有经验懂技术的成熟医务人员,对长期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聘任、业务培养、待遇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稳定基层卫生人才队伍,解决城里挤、乡镇缺、流向不合理的问题。
2、完善卫生服务网络,夯实医疗卫生服务基础。一是加大投入。一方面财政足额拨付医务人员工资,落实医务人员的福利待遇,提高其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同时加大乡镇基层设施建设投入,一些边远山区的基础设施不健全,如中村、三坊、君埠、龙冈等乡镇卫生院用房严重不足,没有辅助用房,难以合理设置业务科室,一些医疗设备因无房摆放而闲置,检验设备不齐全,基本常规检查无法开展。二是积极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合理规划和配置乡村卫生资源,把城市卫生投入重点转向乡镇、村级卫生机构建设,切实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网底”薄弱问题,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能力,实现“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县”,使基层医疗机构真正承担起居民健康“守门人”的职责。三是简化流程,尽快实施新农合补偿“一卡通”,方便群众就医和及时得到补偿。四是建立医疗资源共享制度。建议120急救中心、县级医院的诊断结果等共享,县级医疗机构加强交流,开展疑难病症会诊,整体提高诊疗水平和治愈水平,造福群众。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是全面推进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公共事业发展的重大举措,西安市卫生监督所把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作为卫生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国际化、市场化、人文化、生态化”发展理念为指导,以创卫为载体,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调整创卫组织机构,建立专项工作机构,抽调专人负责,形成了强有力的工作组织网络。
二、制定措施,精心部署,落实职责任务
为了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推向深入,我们结合工作实际和创卫进度,及时修改了工作方案,先后制定下发了《西安市卫生监督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以及公共场所卫生、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治4个创卫项目的工作实施细则,成立了12个工作组。
为切实明确责任,落实任务,我们按照科室职能和创卫项目,所领导与10个业务科室签订了《创卫工作目标责任书》,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确定了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等相关项目的责任人,并对时间步骤、工作要求和责任追究做出了详细部署。各监督科室分别制定了具体达标实施计划,明确阶段性达标单位、时限进度及责任人,分街、分单位包干,集中时间和人力,逐街逐户逐项目进行宣传和落实。
三、严格标准,广泛宣传,加强学习培训
为了使创卫工作人人知晓,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我所多次召开创卫工作会议,强调创卫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要求全体卫生监督员要将日常卫生执法监督工作与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密切结合,发挥卫生监督的专业优势,提出个行业卫生达标的详细分解指标,同时发扬不怕苦、不怕累,不计报酬、勇于奉献的精神为我市的创卫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
为了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媒体作用,我们要求科室加大创卫宣传力度,每周轮流邀请新闻媒体,报道创卫工作。2005年,电视报道40次,报纸报道50次,编发创卫简报42期,制作创卫宣传展板8块,先后印发宣传单、宣传手册2000余份。
为了广泛宣传,全面动员相关单位积极参与到创卫工作中来,我所分期分批相继召开了食品、公共场所、饮用水、医疗机构和学校食堂等行业的创卫学习培训会议10次,有近1000个经营单位,约1500人参加了学习培训。会上,我们组织相关单位认真学习了各项创卫标准,下发了规范性文件和有关资料,使创卫工作做到人人知晓。同时我们还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将涉及到的创卫标准、创卫知识对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指导和培训,使创卫宣传逐步扩大,创卫水平逐步提高。
四、加强监督,全面提高,狠抓工作落实
(一)摸底排查,分类排队
为给创卫工作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按照创卫行业标准,我们对市直管单位分行业进行了全面排查和分类排队。对经营户概况、硬件设施状况和软件管理水平等进行了统计,掌握了经营户的基本情况,并按照合格、限期改进、不达标等分类排队,确定了限期整改达标的时间进程和重点整治单位清单,为做好创卫工作提供了第一手资料,做到了创卫工作心中有数,有的放矢。
(二)树立样板,全面提高
按照树立榜样,典型引路,抓点带面,全面提高的总体思路,我们在9区创建示范街工作上,选择了经营户集中、行业较齐全、影响较大的示范街,坚持“管理与帮助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连续多次深入街区,针对存在的不同问题,一店一策,因势利导,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通过管、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法,使各区的示范街成为了真正意义上的示范街,推动了“六小”创卫工作的深入开展,同时我们协助市创卫办召开了示范街现场会,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及企业代表参加了现场观摩学习,起到了以点带面,推广经验,促进达标的效果。省级卫生城市检查验收中,我们创建示范街、餐饮单位、商场超市的做法得到了检查组的充分肯定。
(三)服务指导,加强监督
我们按照“监管与指导结合,指导为主”的原则,牢记“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强化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意识,正确处理严格执法和为企业指导服务的关系,在加强监督管理的同时,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在技术上提供切实可行的服务,积极帮助服务对象排忧解难,加强宣传和教育,真正提高经营单位对创卫工作的热情和认识,减少消除抵触和消极应付情绪,使他们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开展创建工作。
我们采取市区联动的方式,加大监督力度和频次,开展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等专项监督检查和创卫模拟检查,同时加大了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力度,全年共出动监督人员13168人次,监督车辆3509台次,监督检查单位4213户次,抽检餐饮具16615份,监测各项卫生指标77187项次,进行卫生行政处罚394起。
(四)分级管理,突出重点
结合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在监督模式上,致力创新监管模式,探索长效机制。从200年起在我市实行了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对卫生管理先进企业,减少监督监测频次,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两年来已有57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率先获得了食品卫生管理a级称号,跨入了卫生管理先进和消费者放心企业的行列。200底,我市被卫生部选定为全国13个推行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的试点城市之一,将逐步开展公共场所单位量化分级工作。
(五)严格准入,规范管理
邯郸市峰峰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河北省邯郸市 056200
【摘 要】目的:对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检测的结果进行探究。方法:选择本辖区26 家医疗卫生机构在2013 年8 月-2014年8 月期间的消毒质量进行检测,并且对最终的检测结果进行综合性的分析。结果:一共采集样品260 份,最终合格的样品为232 份,总体的合格率为89.23%。结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消毒检测结果分析,大部分的医疗机构具有较高的消毒质量水平,但仍然存在着一些医疗卫生机构的消毒质量严重的不达标,隐藏着众多的安全隐患问题,因此应该加强监S 管,完善消毒的标准,切实的保障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各项消毒工作。
关键词 卫生机构;消毒监测;结果分析
医疗机构的消毒工作质量影响着感染事件的发生率,所以,做好医疗机构有关的消毒工作,提高工作人员严谨的工作态度是有效的减少发生感染事件的有效措施。
同时,医疗机构消毒工作的质量监测结果也是对其评价消毒效果的重要标准。本次的研究随机的选取了26 家医疗机构,对所有医疗机构进行消毒质量的监测并对结果进行分析,所作出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在2013 年8 月-2014 年8 月期间随机的选取本区26 家医疗机构作为本次的研究对象,对所有医疗机构在此期间的消毒质量进行将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进行深入的分析。
1.2 方法
依据有关的《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 要求进行监测工作,主要包括医护人员手、使用中的消毒液以及物体表面的监测。
在监测医务人员的手卫生时,满足消毒的标准:卫生手消毒后,在医务人员的手表面的菌落总数要不大于10cfu/cm2;如果外科手消毒以后,医务人员的手表面菌落总数要不大于5cfu/cm2。
对物体表面的消毒监测包括四类环境,例如Ⅰ类环境有洁净手术部以及其他的洁净的场所;Ⅱ类环境例如产房、重症监护区、保护性隔离病区和导管室等;Ⅲ类环境例如母婴同室、血液透析室和普通的住院病区等;Ⅳ类环境例如注射室、治疗室、普通门诊室或感染性疾病病区及门诊等。Ⅰ类、Ⅱ类环境其物体表面的平均菌落数为不大于5.0cfu/cm2,’Ⅲ类、Ⅳ类环境其物体表面的平均菌落数为不大于10.0cfu/cm2对使用中的消毒液,灭菌用的消毒液其菌落总数保证为0cfu/ml,其他的消毒液菌落总数不大于100cfu/ml,监测是否具有致病性的微生物。
1.3 观察指标
根据有关的《医院消毒卫生标准》进行严格的综合的检测并评价。
1.4 统计学方法
本组研究采用spss15.0 统计学软件进行数据的分析和处理,计数资料采用(n,%)表示,采用卡方检验,P<0.05 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6 家医疗机构在2013 年8 月-2014 年8 月期间进行的各项消毒检测结果如下表1所示。
3 讨论
在医疗卫生机构极容易出现病原微生物,病原菌的携带人员会使体内的病原微生物通过一些媒介进行广泛的传播,例如通过医疗器械、空气以及医护人员的衣服和手等,所以医院住院治疗的患者很容易发生感染的状况,医院的消毒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经过监测以后,从获得的结果来看,我区的医疗机构总体的消毒质量具有良好的形式,合格率为89.23%。但是, 将监测的结果进行深入的分析,有一些医疗机构存在急需改善的问题。首先,在手不卫生的消毒问题上,并没有做到严格的要求。一方面由于医护人员的依从性不积极,通常由于忙碌而忘记了洗手。另一方面就是医疗机构并没有严格的规范医护人员的洗手标准,对医护人员的洗手工作并没有做到严格的监管,也是导致手部卫生不彻底的重要原因。
综上所述,主要的解决措施就是要提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洗手的合格率,通过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让其了解到手部清洁对工作的重要性。并通过建立监督机制,严格的监督医护人员的洗手程序,提高医护人员的工作依从性以及重视度。严格的监管清洗消毒的工作,建立起严密的规章制度规范标准。
4 结语
在有些医疗机构还没有完全的做好全面的消毒工作状态下,卫生监管部门应该加强监管的力度,经常地对医疗机构的消毒工作做好监测。医疗卫生机构要定期的对医护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消毒的意识以及增强责任心,提高消毒工作的效率,降低不良的医疗卫生事件的发生率,确保群众的身体健康。
参考文献
[1] 李琦, 姜大栋, 曲海, 刘彦.2012 年大连市中山区医疗卫生机构消毒监测结果分析[J]. 中国保健营养,2012,12(22):53-64.
[2] 段森林, 邹隽青, 张青.2010——2012兵团农六师医疗机构消毒监测结果分析[J]. 中国保健营养,2013,3(05):1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