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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银行证券 体制改革 必要性分析
银行证券监管是从不同的角度对证券市场进行干预和管理,而不仅仅是从投资人方面进行限制和监督,更不是单纯地从对企业的行为进行干预。相对于通常意义上的监管,其具有特殊意义。目前,银行证券业务的监管工作有利于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提高银行、证券行业的管理质量。但是,该项业务在我国尚未进入成熟阶段,在很多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因此,加强对其的监管是十分必要的。
一、银行证券业务法律监管
银行证券业务的法律监管主要是指:借助科学、完善的监督管理法规,对正在从事的银行证券业务进行直接或者间接的约束与管理,并在一定程度上对银行证券业务的运行加以规范和调整。使其更加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促进银行、证券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有关的监管法规主要包括:直接监管法律,这类法律对金融监管机构的具体监督方法进行法律规定,从而使得金融监管机构能够科学、规范地行使合法的行政权力对银行证券业务进行规范与管理,通常此类管理也被称为是政府管理;间接管理。对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的自身制度进行规定,借此实现金融监管目标。通常被称为是市场化监管。
二、银行证券业务监管的必要性
(一)银行证券业务“控制失效”迫切需求监管
银行业本身属于高风险行业。在很早以前,很多跨国银行的管理层就已经意识到这一点,并不断探索如何构建风险“防火墙”。但是,从历史发展来看,采取的措施并未达到理想的效果。其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银行管理层的监督和责任机制不完善,缺乏优质的风险管理环境。近年来,银行内部常出现的问题是管理松懈、高层领导在内部控制问题上缺乏科学、有效的指导和监督,并且,在很多管理工作以及职责分工上未能构建有效的责任制,监管的真空地带较多;第二,在某些特定业务上面,识别和评估机制缺乏合理性和完善性。随着金融市场的“风云变幻”,银行不时地推出一些新产品或者新业务,当这些业务产生良好的经营效益之后,其他银行在利益的驱使下,纷纷效仿,类似的产品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然而,很多银行都是在不了解市场行情以及对产品缺乏有效评估的情况下匆忙推出,导致市场中的产品雷同率过高,产品销量严重下滑。这为银行带来了很多的金融风险;第三,缺乏有效的银行核心业务控制机制。银行为了对核心业务进行有效控制,常常会构建一定的业务稽核、核准以及评估等机制,然而,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常常略显形式化,所以,常常为银行的业务发展留下一定的安全隐患。
(二)市场竞争环境需要银行证券业务监管
在金融市场早期,银行占据了主导地位。然而,随着金融行业的日趋多样化,证券、基金以及期货等金融产品层出不穷,银行的核心业务销售量受到严重影响,并且,部分银行客户被这些行业所瓜分,以至于银行的垄断地位逐渐失去,并面临着巨大的市场竞争压力。在这一不利条件下,个别银行常常进行一些“暗箱操作”,长此下去,不仅影响到银行的正常运行,更会影响到整体的金融市场公平性。所以,加强银行证券的监管工作已经成为必然要求。
(三)加强银行证券业务监管是降低市场垄断风险的必然选择
具有金融控股背景的用户在开展业务方面具有其他银行所不具备的优势,具有金融控股背景的证券公司人员在产品开发、融资、市场营销方面得到其他证券经营机构难以企及的优势,具有金融控股背景的金融机构在市场上的形象和声誉远胜于一般金融机构,其在开展业务方面可以获得较大的便利等,在这些优势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可能使规模较小的金融机构难以与金融集团匹敌,不得不被逐出市场。外资金融机构可能利用其母公司的混业经营优势及整个集团的市场支配力,强势的参与金融市场的竞争。从而使国内的金融企业面临不利的竞争地位。这些都是一两家监管机构依靠自身监管力量和现行监管体制难以解决的问题。
(四)加强银行证券业务监管,提升信息对称性
信息不对称问题就是在交易中,交易一方拥有产品或服务的充分信息而不向或不完全向交易对方披露,从而将交易一方置于不确定的经济环境中。在银行业中,银行与存款人、投资者、客户之间的信息分布往往是非对称的,跨国银行通常都是专业性较强的金融机构,其资力信用、经营状况、财务指标等重要信息受到银行保密法等专门法律的保护,难以为银行客户所知悉。这样,在没有政策干预的情况下,银行的业务活动难以收到存款人、投资者的有效监督,因而其资产质量也难以得到可靠的保障。
三、结论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多元化发展,银行的核心业务量已经不能完全满足银行的可持续发展。并且,随着市场竞争激烈程度的不断增加,银行还面临着巨大的业务运营风险。在这一背景下,银行证券业务快速地发展起来,其有效地降低了银行的市场竞争风险,提高了银行的金融收益。然而,由于这些业务并未进入成熟阶段,并且,在分业管理模型下,存在很多的监管问题,以至于实际的经营管理并不理想。本文结合这些问题,探索加强监管机制改革,实现银行证券业务监管的必要性,希望有助于金融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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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本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费雪方程式;内涵集约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2)10-0071-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10.19
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了“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的总方针,总理在会上明确提出了“五个坚持”,其中第一个坚持就是“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确保资金投向实体经济。金融危机爆发后,银监会在促进银行转型、支持实体经济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其中就包括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根据我国银行业实际,制定了适度前瞻、反映国情、与国际接轨的新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标准①。《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已,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之相配套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也即将公布。新监管标准即将实施情况下,如何推动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值得研究。
一、引导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的必要性
虚拟经济具有流动性高、风险性高、投机目的性高、收益性高和稳定性低的五大特点,银行的盈利性决定了其有把资金运用到回报率高的虚拟经济的倾向。因此,用政策引导成为银行支持实体经济的必然要求。
(一)引导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必要性的理论基础
引导银行支持实体经济的必要性可以从改进的费雪方程式得到有效证明。传统的费雪方程式为MV=PT,其中M代表了货币供应量,V代表货币流通速度,P代表一般价格水平,T代表商品和劳务的交易量。显然,传统的货币方程式只关注货币与实体经济的关系,忽略了虚拟经济。本文加入s代表虚拟经济的交易额,有MV=PQ+S,其中S=PS*QS,其中S代表虚拟经济交易额,PS代表虚拟资本的一般价格水平,QS代表了虚拟经济的交易数量。于是有:
上式说明过度的虚拟经济会对实体经济产生“挤出效应”,即在虚拟经济发达条件下,货币供给量分成两部分,PQ部分用于实体经济,PS QS部分用于虚拟经济的交易。在货币购买力不变的前提下,用于虚拟资产交易的货币越多,用于实物经济的货币量就越少。在虚拟经济过度膨胀时,金融市场中存在大量投机行为和炒作活动,其投机收益大大高于实体投资利润,由于资本的本性就是追求最大利润,虚拟经济领域和实体经济领域巨大的收益反差不仅会导致闲置资金的介入,而且会吸引相当部分产业资本脱离实体经济领域,进入虚拟经济系统投机套利,这就是“挤出效应”的作用原理。当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发生“挤出效应”时,在虚拟经济的表面繁荣下,实体经济的增长有可能停滞甚至衰退。也正是由于这种“挤出效应”及资本逐利性的存在,才使得出台相关政策对银行业加以引导服务实体经济成为必然要求[1]。
(二)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的首要制约因素
确保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的有效性需从三方面考虑:一是银行业本身的健康平稳可持续;二是管理政策的准确合理;三是传导机制的顺达通畅。目前,我国在上述三方面均存在诸多不足,但银行业经营管理粗放不可持续已成为我国银行业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首要制约因素。
一是业务发展模式粗放,过多依赖高资本消耗的信贷规模扩张。2005—2009年,我国银行业年均信贷增速为19.77%。超过同期欧美银行10个百分点以上。风险资产过快攀升,大量消耗了经济资本[2]。业务结构上,当前国内银行业零售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占全部贷款占比过低;客户结构上,目前国内银行“垒大户”的现象普遍存在,尤其在资源紧缺时,抢大客户、抢大项目的现象严重。
二是资本管理模式粗放,进入做大规模与上市融资的“循环怪圈”。目前,我国银行业资本补充高度依赖外源融资,内生能力不够大。在存贷款利差受到保护的情况下,不断做大存、贷款规模成为盈利的最便利途径。另外,我国银行业存在的股权高度分散,缺乏实际控制人等问题也导致了商业银行规模至上的发展模式[3]。进而导致国内银行做大规模与上市融资循环往复的怪圈。
三是风险管理模式粗放,风险管理认识不足、手段落后。目前,国内银行依然缺乏对新形势下全面风险管理内涵的深刻认识,将风险管理等同于信贷管理,缺乏前瞻性、预测性分析,尚未形成全员参与的风险管理文化,目标仅是单纯的降低、控制风险,对于价值创造功能的挖掘不够;同时缺乏整合的风险技术手段,目前中国银行业的技术工具、管理手段和整合管理体系还不够充分和健全[4]。
二、新监管标准推动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的表现
促进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首先要提升银行业精细化经营管理水平,减少制约因素的不利影响。与旧监管标准相比较,中国银监会正式的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与即将的《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办法》,其进步意义主要体现在通过要求银行进一步加强资本管理,强化资本约束,引导银行业主动发展零售业务、增强服务中小企业能力,转变目前粗放的经营发展模式,减少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过程中制约因素的制约效应,提升银行支持实体经济的内生动力[5]。
(一)推动银行内涵集约发展,实现对实体经济持续推动
与旧监管标准相比较,新监管标准在注重资本数量的同时更注重资本质量,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提升了核心资本划分标准,将一般风险准备、外币报表折算差价划入核心一级资本;二是缩小了附属资本划分范围,将原先的可转换债券、长期次级债券缩小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股权类、债券类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净利得的50%、交易性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累积净利得,将原先的重估储备缩小为固定资产重估储备(不包括非自用不动产)的70%(具体变化见表1),更为强调股东资本及所有者权益的重要性,鼓励银行不断地进行内部资本积累,实现内涵式发展。二是新监管标准要求银行在科学识别、度量风险的基础上,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及其他风险计提相应的资本,包括银行账户风险和交易账户风险,表内风险和表外风险,扩大了风险覆盖范围。具体作出的调整为:信用风险计量上,权重法采用风险权重体系调整,体现审慎监管要求的同时,扩大覆盖范围至表内、表外、资产证券化、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等;市场风险计量上,取消市场风险资本计提的门槛;操作风险计量上,第一次明确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取消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过渡期。通过以上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并覆盖风险,节约资本,实现集约化发展。
(二)推动银行优化资产结构,提升对实体经济的服务效能
一是调整分类监管标准提高资本监管有效性。针对我国银行业普遍达标的现象,新监管标准调整了分类监管标准(见表2),并对每类监管标准的银行分类采取监管措施。新监管标准根据银行不同的业务资产结构,不同的风险水平,提出不同的资本要求,即银行的业务资产结构不同,银行所消耗的资本也就不同,从而鼓励银行不断优化其业务资产结构,最大程度地降低资本消耗。二是新监管标准对微小企业贷款、个人贷款、贸易融资及公共部门实体贷款等,确定了比较优惠的资产风险权重;对持有复杂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复杂的结构性金融衍生产品,以及非并表的金融机构股权等,都确定了较高的风险权重。鼓励银行服务实体经济,审慎引导银行开展金融创新。
(三)鼓励银行以丰补歉,减少对实体经济的亲周期性
新监管标准建立了多层次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适当提高了核心一级资本的水平(见表3),新监管标准在最低资本要求之上,还确定了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等缓冲性的资本要求,以更好应对经济下行及市场恶化环境下的金融风险。在经济上行和繁荣时期,银行要积累较充实的资本和流动性,以应对经济下行和萎缩时的冲击与风险,减小了银行体系对实体经济波动的加剧效应。
(四)要求银行注重流动性,降低损害实体经济的可能性
经济和市场的不确定性和波动性决定了银行对流动性的需求存在着短期性和长期性。与旧监管标准相比较,新监管标准增设流动性覆盖率及净稳定融资比率两个流动性指标,确定了银行机构要达到的流动性指标及应急性流动准备,在原先仅注重衡量银行短期流动性的同时,将长期流动性指标纳入监测范围。同时,新监管标准要求银行加强资产负债的匹配管理,加强流动性压力测试管理,减少对市场短期资金的依赖,增加高质量流动资产和长期稳定性资金,实现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协调平衡,降低金融内部不稳定对经济产生的负外部效应。
三、新监管标准下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的路径选择
新监管标准的实施不仅对我国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起到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而且对我国银行业今后如何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指明了方向。在新监管标准实施条件下,我国银行业应注重通过以下路径支持实体经济。
(一)发挥传统业务模式优势,提高资产质量和服务效率
新监管标准对资本要求的提高,并不意味着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主导的业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全球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面对国内经济长期稳定增长催生的巨大有效信贷需求,国内银行转型不仅不能削弱传统信贷业务,而且应以优化信贷业务为重点,在传统信贷业务的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做深做细,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和信贷质量,实现银行与实体经济的互利共赢。
(二)建立高效益“轻资本”模式,支持经济转方式调结构
新监管标准进一步强化了资本约束机制,粗放型的资本高消耗模式难以为继。国内银行应强化主动管理资产负债的能力,根据资本的风险承受水平,不断优化业务结构,大力发展零售业务、中间业务、中小企业业务以及资本占用少的业务。建立高效“轻资本”模式,有效利用新监管标准对中小企业、新兴产业业务风险权重的优惠,支持经济结构转型的同时实现自身经营模式的转型。
(三)提升风险管控精细化水平,全面防范系统性风险
新监管标准除覆盖信用、市场、操作风险外,还是第二支柱流动性风险、国别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信用集中度风险、资产证券化风险,以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等风险的汇集平台。商业银行必须从战略高度,提升整体风险管控精细化水平。不仅要健全组织架构,强化风险治理,整合、再造业务流程,顺畅传导渠道,更要升级风险管理手段和方法,加强技术支持。具体来讲,结合新监管标准,建立完善的压力测试管理体系,全面防范系统性危机的产生。
(四)稳步推进金融工具创新,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新监管标准资本约束功能以及对衍生金融产品风险权重普遍增加,要求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工具创新不仅应满足不同客户的真实需求,为客户实现财富增值提供渠道,真正对冲资产负债表风险,增强银行体系的稳健性。今后,商业银行创新必须以实体经济需求为核心,建立以客户和市场需求为出发点的产品研发和推广流程,还应建立以价值创造为核心指标的产品服务创新评价办法,与奖惩机制相配套,使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步入持续优化的动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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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银行;破产制度;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一、建立商业银行破产制度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必要性
1.建立商业银行破产制度的必要性:效率。
在我国,由于商业银行传统上是国有银行垄断,一方面银行的经营活动受行政干预明显,另一方面银行的经营亏损也主要由国家来承担。国有银行一直未能实现真正的市场化,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建立起银行的破产机制。但随着商业银行业的市场化,股份制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等各种投资形式的商业银行机构不断出现和发展。在各种商业银行林立的竞争局面下,已经有并将有更多的商业银行机构会由于经营不力而出现资不抵债,甚至出现挤兑银行的现象。因此,在中国商业银行领域建立规范的市场退出制度,尤其是破产制度是刻不容缓的事情。虽然银行破产制度的引入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银行体系的脆弱性,但也会增加银行体系的整体效率。
2.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的必要性:稳定。
首先,银行业是一个具有较大脆弱性和很强负外部性效应的行业。着名的“DD”模型(Diamond and Dybvigr,1983)说明,银行的基本功能是将不具流动性的资产转化为流动性的资产,但是正是这种功能本身使银行容易遭受挤兑。而且一家银行的破产倒闭可能诱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引起银行体系的连锁反应,出现银行恐慌。另外一方面,银行体系还支撑着整个社会的支付结算体系。如果一家银行出现流动性危机,就可能会破坏了整个支付结算体系,并通过货币信用紧缩影响经济增长。
其次,商业银行具有较高的市场进入壁垒,而一旦进入运行,又会形成规模效益;同时,如果一家商业银行占据了相当的市场份额,其他类似的金融机构的进入障碍就会加大,竞争就会减少,这意味着银行市场具有自然垄断特征。为了避免出现强大的金融寡头,需要金融管制(Meltzer,1967)。
最后,银行业存在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商业银行的资产大部分体现为贷款,而商业银行的负债则体现为银行存款。商业银行如何运用储户的资金并保证到期收回本金和利息,在运行过程中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由此产生了柠檬问题(Akerloel970)——在金融市场中具体表现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为了解决对金融中介机构的“监视”问题,只能由没有私利的政府来提供金融监管这种准公共产品,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和安全。
3.建立商业银行破产制度与金融监管协调的必要性:兼顾效率与稳定。
首先,在银行业破产制度与金融监管进行协调是必要的。很显然,建立商业银行的破产制度和金融监管之间有一定的矛盾。金融监管强调的是金融稳定;而商业银行破产制度的建立,则主要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和投资者利益。所以金融监管的主要目的之一正是要避免出现商业银行破产现象,这也正是在银行业破产制度与金融监管进行协调的必要性所在。
其次,在商业银行破产制度与金融监管之间建立协调机制是可能的。一方面,破产制度的建立是对金融监管的补充,或者可以说是金融监管的一个组成部分。破产制度建立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让有问题的银行机构破产,而是建立一种市场的惩罚机制,对银行机构提供一种警戒和压力,督促市场上的商业银行加强管理,提高效益,而这也正是金融监管的宗旨所在。另一方面,加强金融监管也是建立银行业破产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由于破产制度建立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破产,而相反是为了督促金融机构以避免出现破产,有效完善的金融监管很显然有力地促进了这一目标的实现。
金融稳定是各国监管的目标之一,但它不应该成为监管当局的最终目标,金融监管的最终目标应该是在金融稳定的基础上,追求金融效率的提高,并由此实现社会净福利的最大化。如果把金融稳定划分为个体稳定和全局稳定,短期稳定和长期稳定,当他们出现矛盾时,显然全局稳定与长期稳定比个体稳定和短期稳定更为重要。银行机构破产制度的建立,可能从短期来看对某些个体机构会出现不稳定,但对整个银行体系的长期稳定却是非常必要的(杨德勇,2000)。所以,商业银行破产制度的建立和金融监管从根本目的来说是一致的,它们一个从外部进行管理,一个激发金融机构内部的管理,为实现金融体系的健康安全有效运行共同提供制度基础。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制度与金融监管的现状
1.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制度的现状。
20世纪的最后几年,海南发展银行和广国投等金融机构相继关闭揭开了中国金融业市场退出的序幕,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的破产制度已经开始在中国出现,这无疑是中国金融体系在市场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进步。但作为一个发展中的转型经济国家,中国商业银行破产制度的真正建立和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主要表现在:
(1)以弱并弱。如海南28家城市信用社在市场退出中选择了由海南发展银行收购的方式,以弱并弱。拖累了接受并购主体的业务经营,最终海发行也陷入关闭的境地。(2)增加了风险。对问题严重的银行处置时由国家银行进行整体业务托收监管,没有剥离不良债权,免除了原经营者清收不良债权的义务,不利于追究其责任。原出资人承担损失不够,形成较高的道德风险。(3)行政干预过多。在商业银行退出方式中采用政府行政撮合,没有利益基础的并购,会导致并购双方之间内耗增加,降低了经营的效率,而且使政府付出了成本较高,对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会产生消极的影响。(4)退出过程中监管不透明,监管成本过高,破产机制没有制度化。
造成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制度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问题,商业银行产权不明晰问题,我国破产法规建设落后的问题,但笔者认为,缺乏完善有效的金融监管也是破产制度在银行业乃至金融领域迟迟未能建立的重要原因。
2.我国对银行业金融监管的现状。
我国对银行业的监管历史并不短,监督力度也不小。但总体来看,对银行业的监管还是存在一系列问题。虽然近年来,《商业银行法》等相继出台,使我国的金融监管向法制化方向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还有待于进一步充实、完善和实施。
结合商业银行破产制度的建立,目前中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还存在以下问题:
(1)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备的金融安全网。广义的金融安全网由金融监管当局的谨慎性监管、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手段和存款保险制度三部分构成。金融安全网可以发挥风险防范、风险补偿、危机救助处理等功能,起着金融业稳定器的作用。谨慎性监管缺乏,必然出现更多有问题银行面临破产危机,银行业的安全和稳定受到挑战;而风险补偿和危机救助措施的缺位,更使有问题银行的退出和破产给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带来冲击。然而由于我国至今还没有建立起公开的存款保险制度,因此我国的金融安全网是不完备的。
(2)强调市场进入的限制,而对银行运营监管落后;过分强调外在约束,缺乏破产机制的约束。我国的商业银行对市场进入的管理很严格,门槛很高,但对银行在运行过程中的风险监管不够,而且金融监管过于依赖监管当局的外在约束,而对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和市场约束机制重视不够。在
没有破产制度约束的情况下,很多银行机构很有可能并不按照谨慎性原则遵循外部监管要求和建立内部监管制度,甚至可以通过政府的救助获取违规经营的收益。例如对中银信的处理,尽管其股东的原始投资已经完全丧失,但在对其的收购协议中,原来股东仍然按照1∶1的比例得到了偿付。这无疑助长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违背了金融监管的初衷。
(3)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对风险的监管不够全面,技术手段低下。我国商业银行至今所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风险,因此金融监管也主要侧重于对信用风险的监管。随着外资银行的不断进入中国市场,银行业竞争的升温,我国商业银行将涉及更多的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除了信用风险外,还会面临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影响,但我国商业银行在这方面的管理能力和水平明显不够。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以定性分析为主,在风险识别、度量和监测方面科学性不够,与国际上先进银行大量运用数理统计模型、金融工程等方法相比比较落后。在这种情况下引进商业银行的破产制度,必然会引起银行业的动荡和混乱,并危及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中国银行业破产制度迟迟未能正式建立的一个重要原因正是缺乏有效的配套监管措施,而商业银行监管落后的一个很大原因也在于监管并没有真正面向市场和效率,没有破产制度的引入,银行监管很难达到银行业整体效率提高和银行业整体稳定的目标。
三、建立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制度及其与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
如上所述,在我国银行业至今尚未建立起真正的破产制度,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银行业的监管法规和措施没有完善,不敢贸然在银行业引进破产机制,以免造成银行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混乱。所以,在我国,建立商业银行的破产制度与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是必须同时进行的,只有在建立了真正有效的金融安全网的前提下,才可能完全建立起商业银行的破产制度,并进一步促进监管的力度。我们一方面需要从两个领域分别着手进行改进与完善,另一方面更需要二者间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
1.首先,要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
(1)在放松市场进入限制的同时,加强对商业银行运营的监管。我国一直对商业银行的进入设置非常高的壁垒。与此对应的是中国的银行市场退出壁垒也很高,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家商业银行真正的破产退出市场。这也并非中国独有现象,从世界各国来看,高进入壁垒必然伴随高退出壁垒,而退出壁垒的降低也要求市场进入壁垒的放松。例如,美国在1945—1980年间,对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置和业务范围、利率进行了严格限制,其间发生商业银行倒闭107家,1981年以后随着这些限制的取消,到1992年,退出市场的银行达到1524个。日本在1945到1990年间,没有发生银行退出事件,此时期日本对银行采取了市场进入限制和利率业务限制,1990年到2000年,日本共有超过35家银行退出市场,而此期间日本银行的上述限制均取消。
所以,一方面为了在我国商业银行建立破产制度,增加商业银行的竞争从而促进银行效率的提高,我国银行业的进入壁垒也应该降低。另一方面,在破产机制建立起来后,进入壁垒的降低将伴随银行倒闭和破产的增加,要避免给中国的银行体系以至于国民经济带来影响,加强对商业银行的运营监管是必然选择。
(2)参照国际金融业监管的标准,改革和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既要建立完善的监管法规体系,设置合理的监管机构;又要加强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作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明确指出市场约束是有效银行监管的必要补充。而市场约束作用的发挥又依赖于商业银行的公开信息披露,因此,商业银行公开的信息披露已成为大势所趋。随着加入WTO后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银行竞争加剧,银行监管方式改变,按照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要求改善我国的信息披露是大势所趋。
(3)健全商业银行的内控制度,在注重信用风险管理的同时,实行全面的风险监管。由于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多,因此,监管当局在制定监管指标时就要充分地考虑到各种风险,对各种风险的程度都进行监督,而不仅仅局限于对信用风险的衡量和化解。建立信息传递控制机制和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识别评估和控制银行风险。只有这样,才能将金融体系的风险控制到最低程度。
2.在完善监管的前提下在我国商业银行引进破产制度。
(1)尽快制定颁布有关金融机构破产的法律法规,以及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在关于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立法过程中,要大胆借鉴和吸收国外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和经验,同时要结合我国的经济金融现实,尤其要充分考虑到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在原则、程序、方法上有别于一般工商企业的破产法,在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市场退出的界限与标准、市场退出后金融机构员工善后措施、市场退出的主持者及其权力边界、市场退出的程序等方面应做出特殊规定。
(2)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为了避免一家银行的破产传染到其他银行而产生银行倒闭的“多米诺骨牌”现象,必须在有问题银行和健康银行之间建立起一道“防火墙”。从其他国家的经验看,要防止挤兑风潮和金融危机,维护公众信心,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目前最可行的方法。虽然该制度存在很大的道德风险问题,但在我国虽然没有建立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实际存在着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对于一般所说的几种类型的道德风险:银行高风险投资、存款者削弱对银行监督选择约束、监管当局放松监管和存款保险机构放弃对有问题银行的救助,前三类道德风险在我国已经存在,甚至可以说这些道德风险超过了在存款保险制度下的同类风险,所以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银行业目前的状况是利大于弊的。在对待存款保险制度的收益和弊端问题上,关键的是应该如何减小和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例如,建立私人和政府两级保险机构,私人机构承担正常时期的破产保险,政府承担危机时期保险;实行差别保险费率;确定存款保险的最高限额等,而不是放弃存款保险制度本身。
3.进一步加强破产制度与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
(1)从机构设置完善二者之间的协调。
存款保险公司的建立肯定会成为银行体系监管部门的有力补充,从而形成以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存款保险机构为主体的银行监管组织体系。但是,存款保险公司的监督职能又和其他几个部门不大相同,它主要是为金融机构创造一种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它的职能直接定位于对金融业的风险状况监管及对有问题的和濒于倒闭破产的金融机构进行救助和破产处理。为了使存款保险机构与其他监管部门之间更好的协调,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可以在存款保险机构内部建立一个独立、权威的金融风险监控部门,专门对金融风险进行研究、控制和处理,这样,一方面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拥有用于风险监管的信息,另一方面,可以把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机构解放出来,把更多的精力投放到各自独有的职能中去,但同时通过信息共享机制,也可以获得自己需要的准确、及时的监管信息。
(2)通过商业银行破产制 度建立金融监管中风险防范预警机制。
商业银行破产制度的职能不仅在于事后及时补救,更重要的是,它具有事前风险防范的机制。存款保险机构是按照经济利益的原则而建立的保险公司,它在执行政策使命的过程中,是按照经济利益的原则来展开业务活动的,因此,存款保险公司为避免风险银行破产而支付大量的赔偿金,势必要通过建立一定的机制对投保银行进行风险发现和约束,一旦发现风险超过警戒线,就会立即采取相应的对策。各国存款保险机构都要求投保银行接受它的检查和指导,并对经营不善的银行提出警告,如美国FDIC就十分重视事前防范银行倒闭,在投保协议书中就明确要求各投保银行必须定期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专项业务报表,并无条件接受FDIC的不定期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关键词: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0)09-0055-04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0.09.12
2008年末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际上公认的一个重要教训就是监管机构在强化微观审慎监管要求的同时,忽略了宏观审慎监管的建设。危机后,如何防范、应对和处置系统性风险成为各国加强金融监管面临的主要研究课题,也是宏观审慎监管所强调的内容。
一、问题的提出
所谓宏观审慎监管,从金融体系整体而非单一机构角度实施的监管,并力图通过对风险相关性的分析、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监管来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而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是指以制度和措施防控银行业系统性风险,即如何识别和度量银行业系统性风险,如何防止风险在不同市场和机构之间传递,如何实现各类宏观审慎监管当局之间的协调与信息共享。再从宏观审慎监管的目的来看,其旨在防范系统性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部门,负有金融稳定之责,其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属法理之中,但“三会”作为微观监管部门,也要提加强宏观审慎监管。一个更关键的问题在于目前“一行三会”的架构之间的宏观审慎监管是否能做到互通信息。从银行业监管角度来看,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是否会偏废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的监管目标,以及加强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是否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监管机构发生职责重叠,如果加强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着实必要,那么它是对付金融危机的应时之需,还是长期之策,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的工具又是什么,以及它监管的重点有哪些?本文将围绕以上问题展开研究。
二、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的必要性与特征分析
由于我国金融业在综合经营不深、对国际金融市场参与不深的情况下,银行业损失较小。虽然避过了金融危机,但并非说明我国的银行业监管能力超强。受国际金融危机启发,当前,我国银行业监管实行宏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有其必要性,但同时在监管实践中也面临着重重障碍。
(一)传统系统风险理论与现实金融危机比较
传统的系统风险认识理论认为系统风险的爆发主要由银行而非其他金融机构引发的,银行作为存贷方的中介,其资产结构具有存短贷长的特征。因此,它的倒闭能够引发系统风险,而其他金融机构因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相分离,不具有银行这样的地位和作用,它的倒闭不会引发系统风险。但此次金融危机实况表明,正是投资银行等券商的先行倒闭继而殃及银行,在金融危机爆发伊始,与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商业银行系统遭受的损失的确较小,但伴随着危机的发展和影响的深入,以花旗为代表的国际大型银行也遭受了极大的损失。因此,银行之外的金融机构也会引发系统风险。
(二)宏观经济平稳与银行业有效监管比较
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有利于促进金融稳定与金融业的发展。为此,金融业的机体健康和安全稳健取决于其所置身的宏观经济环境。如果宏观经济环境不良,宏观经济政策缺失,那么金融审慎经营与审慎规制和监管免不了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和政策的“绑架”而无法有效贯彻,最终贻害金融和实体经济自身。反之,银行业的稳健对金融稳定和宏观经济平衡起着重要作用。长期以来,我国金融市场一直是银行主导型市场,银行业资产占全部金融资产在90%以上,因此,我国金融风险主要来自银行系统。经济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银行体系的安全性,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银行业的稳健运行。
作为稳健经济环境的关键组成部分,有效的银行监管与有效的宏观经济政策一起构成了金融稳定的关键因素。从2008年末至2010年一季度末,为确保中央提出的“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政策目标的完成,央行实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人民币各项贷款2009年新增9.59万亿元,2010年一季度新增2.6万亿元。巨额信贷背后,贷款集中度问题突出,不仅客户结构,而且期限也高度雷同。在这种情况下,单纯的针对个体的微观审慎监管已经不能完成对风险的全覆盖,宏观审慎监管提上日程,即更需关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体系统性风险。
(三)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比较分析
宏观审慎的诞生填补了宏观经济政策(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和微观审慎监管之间的鸿沟。加强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有助于降低银行业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作为一种新型的监管模式,其区别于微观审慎监管主要显现在不同的监管目标以及由此而采取的不同监管措施上。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的目标在于防范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防止经济增长受影响;在监管内容上,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侧重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体行为以及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影响力的监管上,同时关注宏观经济的不稳定因素;从具体监管对象上看,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更关注银行和以银行为主的金融集团的行为,以及金融市场整体趋势及其与宏观经济的相互影响。而基于金融创新使得风险转移的形式多样化和金融一体化背景下使商业银行面临着无法规避的系统风险,仅仅通过微观层面的审慎监管还不够,尚需要宏观层面的审慎监管。
(四)宏微观审慎监管与现有体制比较
坚持宏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有助于实现两者相互促进,增强彼此的监管效果。如对于银行的信用风险敞口监管,微观审慎监管措施会关注该银行信贷资产的集中度和相关放贷政策,而宏观审慎监管措施则会关注银行业整体的信贷规模及其与有关资产价格的关系,并据以判断银行体系是否正在积累信用风险。而现有体制之困在于:一是多头监管风险。在传统的分业经营模式之下,不同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被严格限定在特定的领域之内,金融监管采取机构监管的多头监管模式,单家监管机构容易犯下“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错误。其一,在金融创新的推动下,当形式上不同业务种类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在经济功能上有相互替代的可能时,机构监管模式就很容易受到金融机构的规避与操纵,无法对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的监管。其二,可能使得不同监管部门对同一宏观经济政策态度不同,进而影响金融监管与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结果,不利于协调机制发挥实效[1]。其三,基于多头监管产生的三家金融监管当局之间的协调与信息共享、监管当局、中央银行和其他宏观审慎部门之间的协调与信息共享,仍然限于表面化和形式主义,缺乏实际效果。“三会”曾在央行和财政部缺席情况下召开过两次监管联席会议,并以备忘录的形式表示对金融机构综合经营应实行“主监管”制度。但这一制度实际未获央行认可,实际也未真正实行[2]。“三会”之间的联席会议在召开两次后也未能持续。二是政策体制风险。我国金融的系统性风险当前主要表现在快速膨胀的资产泡沫,包括高昂的房地产价格,其根源是政策风险。政府作为金融与非金融资产的主要持有者和金融市场的监管者,金融机构仍然是政府所有或受政府控制,监管部门可以直截了当地干预这些机构的内部事务,包括向其派遣管理人员。此外,一些超大规模的金融集团、数量众多的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也游离于审慎监管之外,存在一定的系统性风险隐患。
三、加强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的思路与对策
加强宏观审慎监管赋予了银行业监管部门新的职能,对银行业监管部门提出了更高要求。在这一问题上宏观审慎监管更多应体现为监管理念,而从政策实施操作上,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应包括几方面:建立与宏观经济部门的合作关系;调整银行业监管机构内部职责;建立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完善系统性风险分析工具方法和培育宏观视野的监管人才。
(一)建立与宏观经济部门及其他监管机构间的良好合作关系
强调宏观审慎监管的政策理念认为,仅凭微观层面的努力难以实现金融体系稳定,监管当局有必要从经济活动、金融市场以及金融机构行为之间相互关联的角度,加强宏观经济管理部门、金融监管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这是当前强化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方式之一。从前述可知,金融危机扩散的原因之一是监管机构之间、监管部门与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因为分割式的监管体制和缺乏宏观协调外部关系容易导致重复监管、“监管真空”和政策相左。然而防范系统性风险,应对处理危机往往又超出了监管部门的能力范围。就单个的金融监管当局,主要的任务是维护具体的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其本质属于微观审慎的范畴。这些机构虽也涉及一部分宏观审慎职能,例如逆周期资本金监管制度,以及对金融机构同类组的某些监管政策等,但终究不会有整体图景。
银行业监管部门的持续监管也仅是金融安全网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最后贷款人、公共财政部门在处理应对危机中的功能是不可替代的。着眼于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必须从完善金融安全网的角度,建立与上述宏观经济部门的良好合作关系,以及加强监管部门沟通合作和明确问责制度,对防范系统性风险十分重要。具体而言,一方面银行业监管部门应与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与协调机制,统一各部门的判断和认识,降低部门判断的差异,避免可能导致实行的不同政策在目标上的冲突,如增进监管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与配合[3]。在同一金融市场环境条件下,货币政策、监管规则的基础是银行的稳健经营与银行业的稳定,决策的着力点在于“市场约束”下的资产价格。因此,需要共同加强对资产价格、金融风险的研判,增进信息沟通和共享,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最终实现整个金融体系稳定的目标。另一方面,不同监管部门在明确各自职责分工基础上的定期信息交流制度、经常联系机制及联席会议机制应继续贯彻和有效执行,并应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力求发挥合力,使监管更加及时有效。
此外,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具有适当的权力和工具以制约宏观经济政策制定者的行为,以保证协调能够发挥防范系统风险的实效,建议赋与银行业监管部门参与宏观经济政策决策的适当权限。
(二)调整银行业监管机构内部职责分工与结构
金融危机表明,无论是“双线多头”监管,还是“单一主体”监管,都不能防止金融危机的发生,阻止金融危机的传播,“最优的监管制度”并不存在。在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体制下,明确银行监管体系内部的审慎监管与业务监管职责分工。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层面应集中专注于宏观审慎监管,省级派出机构则应加强业务合规监管,实现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内部协同,分局及监管办事处专注于微观审慎监管,应通过调整职责分工以控制银行体系的整体风险水平,使之与监管资本最低要求相适应。同时,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银行监管论坛等机构,完善监管政策目标的传导机制,改善银行监管的微观基础。
(三)建立宏观审慎监管框架
建立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并不意味着原有的微观监管框架,而是在传统的微观审慎监管仍然需要继续推行的前提下,宏观审慎性监管的推进应考虑到整个银行业金融系统的稳定性。由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具有内在的顺周期性,其重要表现是经济繁荣时期,银行增加贷款,促进经济进一步繁荣;经济衰退时期,银行收缩信贷,导致经济陷入更严重的衰退。因此,建立宏观审慎机制的目的就是要解决目前市场中的顺经济周期的机制,采取适当的逆周期政策、建立适当的逆周期机制,这也将成为未来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应消除这种顺周期性以及引入逆周期性的资本缓冲制度框架。资本缓冲制度的设计理念在于通过要求金融机构在经济条件良好时增加资本,在经济条件恶化时减少资本,从而以一种逆周期的方式执行资本充足规则。笔者以为,消除顺周期性和巩固银行资本的建议正是沿着有助于维护金融稳定的正确方向前进。但从宏观经济的角度来看,必须避免因强化监管规则而损害经济的稳定性。正因为如此,确保监管规则的灵活性非常重要,如应参照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具体条件,灵活把握执行资本充足规则的程序和时机。
同时,监管体制安排的宏观审慎取向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扩充。对单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严格监管自然不能松动,但监管者还应投入更多资源用于对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关系以及机构与整个金融环境关系的研究上,包括研究银行的主营业务线是如何连接到更广泛的信贷媒介过程中、金融系统风险是在哪些领域逐渐聚集而高度集中的等问题。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力争找到用有限的资源“反制”银行业系统风险积聚的办法,而在确定阶段性监管目标的时候必须现实一些[4]。根据竞争性市场原则,宏观审慎监管不应追求零失败目标,应允许无效的金融机构在竞争中退出市场。事实上,在一个动态变化的市场中,不可能期望通过监管完全消除所有的不稳定。
(四)选择宏观审慎监管策略、工具及重点
银行业是一个高负债、高杠杆、高风险的行业,对整个经济而言,银行及其提供的金融服务具有公共性质,有较强的外部性。因此,强化宏观审慎监管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的方略,而不是当前危机期间的短期选择。宏观审慎监管应包括宏观审慎监管工具和宏观审慎监测,“工具”主要指监管者采取的行动,是一部分或全部微观审慎监管工具之和,如银监会新要求商业银行以备不时之需的及时调整商业发展计划、资本补充计划、利润分配和薪酬计划。实际上,宏观审慎监管的核心内容就是丰富和完善金融监管工具。“监测”主要侧重于市场分析,包括数据搜集和分析、预警系统及压力测试等,采用先进的系统性风险方法,这种分析要覆盖居民、企业、金融机构和政府的信贷及杠杆化情况。考虑到系统性风险中经常出现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及时掌握体系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相互的头寸比例,特别是大型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之间的头寸监管将成为一种宏观审慎监管的工具。加强宏观审慎监管,运用宏观审慎监管工具完善银行业风险预警机制,改进银行业风险监测和压力测试。
在当前形势下,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的重点应在于防范金融跨市场、跨领域发展可能潜藏的系统性风险。即关注那些能够产生系统性风险的集团内部不受监管的实体和不经营业务的控股公司;关注金融体系的结构,包括金融市场本身的结构、融资结构、投资者结构、金融工具结构、市场参与各方的资产负债结构等的脆弱性;关注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有效防范跨市场风险的传递和蔓延,尤其是对于创新金融产品,如理财产品等,要按照“风险可控、成本可算、信息充分披露”要求强化管理,以及要把与地方政府有关的业务全部纳入监控范围内。要进一步加强对大型银行的并表监管,提高商业银行的并表管理能力。通过这些措施,实现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有效对接和有机配合,确保银行业稳健发展。
(五)培育具有宏观视野的监管人才
在现有的监管制度中引入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将会带来一些挑战。实施全面系统性风险监管要求监管者更专业,具备丰富的金融市场与机构专业知识,具备对市场和机构足够的认知、精确的分析、处理大量信息的能力,并能对市场上不关联的信息进行收集与处理。为此,银行业监管者要树立宏观监管意识,不断提高宏观政策水平,同时还要具有一定的国际视野。
综上所述,建立宏观审慎监管体制是大势所趋。我国需要顺应这种调整趋势,建立和完善系统性风险应对和防范体系。当然,建立和完善宏观审慎监管除了需要在上述方面进行充分论证准备,现阶段我国的宏观审慎监管还涉及宏观经济金融运行、政策和文化因素。我国既不能过度监管,也要避免监管不足;既不能盲目推进、徒增成本,也要避免放松和迟缓改革。银行业监管机构以某种形式参与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是不可或缺的,也必将在宏观审慎监管中扮演重要角色。但这已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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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search on implementing macro prudential regulation of our banking
HUANGHan-xing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fujian office,Fuzhou 350004,China)
【关键词】民间金融 法律缺位 监管主体缺位
民间金融,又称“非正规金融”,是指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和规范、处在金融当局监管之外的各种金融机构及其资金融通活动。民间金融具有弥补正规金融的不足、促进市场机制发育完善的积极作用,但同时又具有干扰信贷政策、扰乱金融秩序、助长金融犯罪等消极效应。作为自发生成而又在政府管制之外的制度安排,民间金融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不可克服的内在缺陷,所以有必要用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加以规范和监管。
一、我国民间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基于公共利益理论的分析
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一直以公共利益理论为理论基础。公共利益理论,又称金融市场失灵论,根植于福利经济学有关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理念和市场失灵需要政府进行干预的政策主张。该理论体系主要是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对“看不见的手”的自控调节机制的怀疑,认为金融市场同样存在着市场失灵,金融资源的配置不可能实现“帕累托最优”。金融监管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其产生和存在的根源是“市场失灵”,监管的目的消除市场失灵现象和不公正行为,从而增进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全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日本著名经济学家植草益认为:“如果这个体系(市场机制)是完美无缺,那么,国家就没有必要对其进行干预。但是市场机制并不是万能的,因而就产生了国家对其进行参与和干预的必要性。”我国民间金融是一种金融活动,也存在市场失灵的情况,因而需要政府对其进行监管。公共利益理论可以合理地解释进行民间金融监管的原因。但是,我国民间金融监管无论从法律制度上,还是具体执行上都存在极大的落后性和不完善性。因此,为建立良好的金融秩序,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有必要对民间金融监管的缺位作进一步分析。
二、我国民间金融监管的现状
从金融稳定的角度出发,国家均倾向于将各种金融形式纳入正规金融的体系,从而实施有效监管。但由于转轨经济国家在原有计划经济体制普遍形成了国有垄断金融占主导地位,民间金融组织多半处于非法或者半非法状态。其与正规金融之间一直存在着紧张关系,两种制度难以兼容,形成了金融市场上不和谐的二元格局。民间金融具有处于金融监管当局的日常管理系统之外的特性,在法律上,除了极个别发生在特定范围内的私人借贷关系之外,绝大多数民间金融均被定性为非法金融,没有合法的法律地位。与我国民间金融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颁布的部门规章、办法等,对民间金融的监管也只是散见于《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银行法》、《公司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之中。针对目前民间金融在运行中出现的诸多问题,监管层所采取的最为常见的主要监管手段是禁止。比如在2003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官方的禁止、整改与查处只会使民间金融暂时性的由地上转入地下,从而成为监管盲区下的“灰色金融”。
三、我国民间金融监管的缺位
(一)我国民间金融监管法律缺位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民间金融实施监管。《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这两部监管金融的法律也都没有对民间金融作出规定。国务院尽管在2005年规定银监会负责认定、查处和取缔非法集资,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工商总局、证监会、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及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地的地方政府要配合银监会展开非法集资相关工作,但对民间金融和非法集资的区别以及非法集资的认定都没有作出规定。民间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不完善,这也使得实际上无人监管民间金融。
(二)我国民间金融监管主体缺位
金融监管作为一项较为特殊的政府干预活动,监管能否得到良好执行,就要有明确的监管主体落实执行金融监管,监管机构的权威与独立性是必须的,且各个机构之间的关系是协调的,不会存在彼此冲突或牵制的情况,即便出现问题也能控制在一定的程度范围内。2003年前,我国民间融资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但2003年4月央行机构改革,分拆出了银监会,在之后的一段时间,民间融资监管者未明确。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都没有对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监管职权予以明确细化,使得非法集资、合会诈骗等行为没有确定的监管主体。所以我国民间金融有效的监管必须要有明确的主体,否则会在遇到问题的时候发生权责不清,相互推诿的情况,使监管变得混乱,甚至直接对监管对象造成影响。这也是民间金融法律监管现实状况中的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
四、加强我国民间金融监管的措施
(一)制定专门的民间金融法律规范
对我国民间金融活动实现有效监管, 就需要制定更多的专业性法规, 以及具体的监管办法、规定和实施细则等,最终实现依法监管。当前政府在政策上虽然默认了部分民间金融组织,但我国尚无一部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可以作为民间金融监管依据的法律。在这种法律缺位的情况下,我国民间金融大量存在却不易控制,呈现出无序状态。我们应当尽快制定属于我国的《民间金融法》或者《民间金融行业协会管理条例》。在法律条款中应该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民间金融的合法性,赋予民间金融以合法的地位
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成立的民间金融组织,其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应受法律保护。明确专门法调整民间金融的组织规模、资金要求、业务范围、贷款利率等。对于人员较少且规模较小,借贷数额少的民间金融组织,可以按现有的民间惯例自主运行。待达到一定规模时,由专门的评估机构予以评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考虑确认其民间组织的合法地位。
2.规范利益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长期以来,由于民间经济组织的合法地位的不确定性,不管是民间金融组织还是贷款人,一旦发生利益纠纷,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3.进一步明晰法律概念
合法与非法集资、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有很大的争议,目前对于这些概念,法律还没有指出具体的罪与非罪的标准,仅在刑法中做了一般性规定。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因此,《民间金融法》的出台应肯定民间金融的地位,确定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的区别,以便在对民间金融监管过程中有法律规定可依。在《民间金融行业协会管理条例》中应明确行业协会的产生、监管权限、监管程序、行业协会与银监局的关系以及违反监管的惩罚措施。
(二)明确将民间金融的主要监管权赋予银监会,并积极发挥民间金融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
由于民间金融的风险特点、监管内容及监管技术和正规金融有着较大的差异,对其监管必须充分考虑其具体特征,而不能直接套用现有正规金融机构的监管模式。但是如果新设一个独立于正规金融监管之外的监管机构,容易造成操作难度和监管成本的增加。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基本的职能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虽然人民银行也赋予监管权,但随着“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确立,人民银行对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职能逐步剥离给证券会、保监会,特别在2003年银监会成立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业剥离出去了,人民银行的职能更被集中地定位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因此,在目前我国金融体系的监管模式下,人民银行也不宜更深地介入民间金融的监管。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我国银行业监管的专业机构,主要承担着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银行。依据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银监会不仅有明确的、细化的监管规则,而且拥有完整的内部和外部监管机制,更重要的是它有一套独立化的机构设置,因此,民间金融应由银监会实行统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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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混业经营;必要性;可行性;对策
一、我国金融分业制现状分析
随着金融业竞争不断加强,而我国商业银行经营范围却仍被紧紧约束在传统业务领域,致使其竞争力不断下降,优势不在。这种优势的丧失分别体现在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上。
(一)银行业。在分业制模式下,商业银行的资产经营失去灵活性,难以利用证券市场、保险业等实施资产多元化经营以有效的规避风险,从而影响了商业银行的安全性,致使资产的质量与数量不断恶化,不良资产的比例持续上升,银行业务收入无法抵补业务支出,不少银行出现亏损现象,甚至可能会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安全。
(二)保险业。在分业制模式下,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很有限,大部分保险公司将保险金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获得相应的利息收入。但受我国近几年前些年连续降息的影响,保险公司的收入根本无法满足其理赔和业务支出的需要,这给保险业的市场开拓和业务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困境。
(三)证券业。在分业制经营模式下,证券公司缺少更多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手段。资金的不足严重束缚着证券业的发展,当行情萧条时,其经济性收入尚不足以递补房租和各项开支;当行情高涨时,一些证券公司又常常违规挪用客户保证金以提高其自营业务能力,损害客户的利益。
二、我国由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的必要性分析
(一)混业经营产生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经济学上的实证研究认为,金融行业的平均成本曲线比一般行业平缓,因而具有更大的规模经济潜力,同时金融行业的资产专用性在降低,说明金融业具有越来越明显的范围经济效应。因此,在混业经营体制下,银行可以通过多样化、综合化的业务经营获得规模经济效应,增强自身经济实力,提高自身竞争力,扩大市场的占有率。
(二)混业经营有利于分散经济风险。金融界有一句名言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尤其是银行所占金融资产的比重逐年下降的情况下,一味地坚持金融业分业经营,已经不能全然保证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定。
而在混业经营中,由于银行综合性经营的业务领域广阔,可以把各种资产、负债以及担保抵押业务进行广泛的业务组合,从而降低风险。银行业可以充分利用各种市场、各种资源,实现优势互用,劣势互补,从而缓冲或规避风险。
三、我国由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的可行性分析
(一)从市场主体和市场发育程度上看。从市场主体来看,国内商业银行已基本摆脱了计划体制下国家银行的阴影,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较完备法人治理结构的市场主体;从市场发育程度来看,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资本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的发展日臻规范和完善,这大大增加了证券市场对银行业的吸引力,增强了融资渠道和融资手段,同时也为银行的综合性业务经营提供了条件。
(二)从金融监管上看。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近年来得到很大提高,《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在立法上对金融业的发展进行规范;与此同时,金融监管机构不论是从制度安排,还是金融人员的业务工作能力都有明显的改进与提高,这些都为综合金融监管的实现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银行本身具备较强的风险意识和有效的内控约束机制,金融监管体系完善高效,法律框架健全,是混业经营的基础。
我国正逐步具备上述条件,为我国金融业转向提供了充足的条件。
四、我国金融转变过渡时期的对策分析
(一)模式选择。我国的《商业银行法》规定:禁止银行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进行投资。这使得我国不能采用异业子公司模式。我国银行参与证券、保险等行业的业务组织模式目前应选择银行持股公司模式。银行持股公司从事证券业务,作为银行的母公司,银行持股公司既可以自行从事证券业务,也可创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证券子公司开展证券业务。在这种模式下,银行持股公司很可能升格为金融控股公司,甚至成为规模庞大、经营多种金融业务的多元化金融集团。因此,银行持股公司是可行的选择模式。
(二)进行地区试点。我们可以将试点地区设立在商业银行的境外分行和国内经济发达地区的分支机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上述地区的资本市场发展比较完善,能够提供比较充裕的发展资金,而这也是银行业混业经营的基础之一。
2、上述地区有着比较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而且监管人员大多拥有多年的业务经历,业务水平比较高。我们通过在这些地区的发展多元化的金融业务,找出我国金融业发展的不足,为全面推行混合经营模式积累宝贵的经验。
【关键词】银行业;网上银行;风险管理
一、我国网上银行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网上银行由于其自身特点会面临很多风险,对它进行风险管理是非常必要的。网上银行的风险具有突发性和关联性,如果没有很好的管理控制其风险,网上银行会面临更大的风险并有可能面临破产。第一,网上银行首先是银行,是银行就需要进行风险管理;第二,网上银行相对于传统银行,风险的传递速度和波及范围更广;第三,网上银行的技术风险放大了传统银行的风险,技术的突发性、破坏性扩张了网上银行的风险。
二、我国网上银行风险管理现状
我国网上银行起步虽晚,但发展较快,其相应的风险监管体系还没有随之建立。目前我国网上银行的监管任务仍然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银行开办的网上银行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实施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除了中国人民银行,我国网上银行还受信息产业部、公安部以及新闻出版署管理,主要负责网上银行的信息技术标准、信息安全以及新闻管理。严格意义上来说,我国并没有建立专门的网上银行行业管理组织。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已经建立了初步的网上银行监管的相关法律,按层次分,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分为法律法规、管理办法以及通知三个层面,我国网上银行监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与其他国家的监管制度保持一致。从技术层面看,我国的网上银行技术已逐渐成熟,越来越多的银行开拓网上银行业务。对技术风险的控制一直是各家网上银行风险控制的重点,从业务角度看,第三方支付的出现极大降低了网上银行的风险,风险的降低带来的是网上银行业务的增加。但网上银行业务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各家网上银行都在积极克服这些问题,并且网上银行间的联盟管理控制风险也为降低网上银行的业务风险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三、我国网上银行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特别是2003年以来,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进程明显加快。银行业开放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勿庸置疑,在银行业对外开放政策和操作上,还有不少问题值得探讨。
一、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最新进展
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大概经历了四个时期:1979年~1993年外资银行起步发展期;1994年~1997年外资机构增加到90家,外资银行增加3.3倍;1998年~2001年外资银行调整期。当时中国和WTO达成双边协议,这个期间外资银行在观望;2002年至今是外资银行加速发展期。
从外资银行在中国的经营业绩来看,2006年5月底外资银行总资产已经达到900多亿美元,同时外资银行的资产质量较高,不良贷款率很低,仅为0.94%。从业务种类来看,在华经营的外资银行机构中,已有138家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15家获准开办网上银行业务,41家获准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5家外国银行分行获准开办QFII托管业务。除营业性机构外,另有40个国家和地区的173家银行在我国23个城市开设了238家代表处。
二、中国银行业开放的收益和挑战
主要收益有:第一,股权多元化将使得国有银行改革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过程,并有利于消除国有银行的“免费资本幻觉”。第二,外资参股有助于改进公司治理。外资参资入股中资银行后,董事会的履职和专业性得到明显加强。第三,改善金融服务质量和可获得性,激励金融创新。第四,有助于促进金融市场发展。第五,有助于促进竞争,改进运营模式。现在外资进来了,商业银行对人才的定价有了不同的标准,这时候的人才价值取向也发生了变化。第六,有助于改善中国的金融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很重要的是监管者的角色改变。过去我们是一家监管者,现在是三家监管者,过去监管者往往把自己当成商业银行的婆婆,完全是行政管理的手段。现在外资进来了,监管者的角色开始改变,使监管者从一般的行政管理者转变为专业的审慎监管者,至少从银监会的角度,我们规章、命令等等,首先考虑的是法律、规章、制度。
但是,银行业开放也面临不少挑战。第一,“摘樱桃”行为,即外资银行会将国内最优厦的市场率客户吸引去,将风险较高的客户留给中资银行。第二,外资银行进入将考验金融监管能力。外资银行业带入很多技术含量很高的产品,我们银行对认识这些技术要认真充分。目前还是非常被动,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准备。第三,人才的监管。现在媒体都说外资银行进入中国以后,中资银行找不到人了,人才都想到外资银行。从某种经济利益来看,这个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有突出的显现。第四,知识产权风险。外资银行拥有大量的知识产权专利,包括由知识产权带来的法律方面的风险,在今后将考验中资机构。
三,履行WTO承诺,进一步稳妥推动银行业开放
网上银行由于其自身特点会面临很多风险,对它进行风险管理是非常必要的。网上银行的风险具有突发性和关联性,如果没有很好的管理控制其风险,网上银行会面临更大的风险并有可能面临破产。第一,网上银行首先是银行,是银行就需要进行风险管理;第二,网上银行相对于传统银行,风险的传递速度和波及范围更广;第三,网上银行的技术风险放大了传统银行的风险,技术的突发性、破坏性扩张了网上银行的风险。
二、我国网上银行风险管理现状
我国网上银行起步虽晚,但发展较快,其相应的风险监管体系还没有随之建立。目前我国网上银行的监管任务仍然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银行开办的网上银行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实施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除了中国人民银行,我国网上银行还受信息产业部、公安部以及新闻出版署管理,主要负责网上银行的信息技术标准、信息安全以及新闻管理。严格意义上来说,我国并没有建立专门的网上银行行业管理组织。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已经建立了初步的网上银行监管的相关法律,按层次分,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分为法律法规、管理办法以及通知三个层面,我国网上银行监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与其他国家的监管制度保持一致。从技术层面看,我国的网上银行技术已逐渐成熟,越来越多的银行开拓网上银行业务。对技术风险的控制一直是各家网上银行风险控制的重点,从业务角度看,第三方支付的出现极大降低了网上银行的风险,风险的降低带来的是网上银行业务的增加。但网上银行业务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各家网上银行都在积极克服这些问题,并且网上银行间的联盟管理控制风险也为降低网上银行的业务风险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三、我国网上银行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