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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的二元制土地市场
我国土地权属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由于土地所有制性质的不同而形成相互分离的城市土地市场和农村土地市场,加上城乡二元结构的分割,形成了二元制的土地市场。城市土地市场主要是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包括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租赁、抵押等方式,相对来说,城市土地市场在土地市场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已逐步走上较为规范成熟的发展道路;而农村土地市场受到多方因素的限制和阻碍,发展缓慢。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由此可见完善农村土地市场的方向,应该是基于城乡一体化的统筹,进行土地的市场化配置,实现农村集体土地和城市国有土地产权平等化。
二、我国农村土地市场发展存在的问题与阻碍因素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由单个家庭实行承包经营制度,这种个体经营的方式已无法适应市场经济配置土地资源的需要,存在诸多弊端。例如,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完整,主体不明确;国家强制征收集体土地,给予的只是补偿价值,而非交换价值;土地流转制度不规范等使得土地流转只能在小范围进行等。这些问题成为了阻碍农村土地市场发展和城乡统一土地市场构建的主要因素。
(一)农村土地权属不完整,所有权主体虚置:权属明确是农村土地市场形成的前提,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权属仍存在一些问题。产权权能不完整,土地所有权至少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 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土地只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能, 而没有处分权能。集体土地不得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农民仅拥有土地使用权,不具备买卖权、抵押权、赠予权等,对承包地、宅基地的流转受到主体身份和地域的限制,而城市土地使用权及附着建筑却可以自由买卖。所有权主体虚置,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而“农民集体”并没有清晰的界定,现实中农民缺乏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组织形式和程序,也就出现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的现象,从而引起土地市场交易主体的混乱。对于国家征收土地后的补偿在集体与农民之间存在分配不均,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因而不明确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必然引起市场主体缺失,集体土地难以进入市场。
(二)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单向强制征收权:农村土地要转为非农建设用地,必须经过政府征收或征用,由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实现土地所有权一次性转变后才能进入土地市场。虽然法律规定给予农民相应的补偿,但补偿价值过低,相对城市中旧城改造涉及拆迁的土地是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明显对农民的补偿有失公允。由此可见,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制度,使得土地市场交易行为两端是非对称的,政府在向农村集体征地时是进行行政定价,而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时是属于市场行为,其中的交易价格是非公平性的,也就造成政府对土地财政的长期依赖,阻碍了集体土地与城市土地之间的直接联系,不利于农村土地市场的发展和完善。
(三)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不完善:现行土地流转制度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约束,对于流转的具体形式、程序、价格、管理以及矛盾的处理在实际操作中还不规范,这也就导致土地流转过程中往往会引发纠纷,阻碍农村土地的顺利流转。还由于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限制,集体组织之间、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土地市场仍然是相对分割的,农村土地流转局限在较为封闭的小范围内,只能形成零散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
三.完善农村土地市场
土地市场化配置是土地资源有效配置的必经之路,目前农村土地市场相比城市土地市场发展较为滞后,因此要推进城乡土地要素流动,激发农村土地市场的活力,主要从农村土地市场的两方面来完善:集体农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
(一)农村集体所有农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
要完善农村集体农用地流转市场,首先是要明确各产权主体关系,使转出和转让双方明确交易的农用地的产权状况;其次要搞好农用地分等定级和价格评估工作,为农用地流转市场双方的公平交易提供科学依据;第三是要完善农用地流转监管制度,流转前要审查流转双方资格,检查需要流转的农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流转时要针对农用地是否进行土地变更登记进行审查;最后,要实施多种农用地流转形式,拓宽市场流转渠道,逐渐开放农用地流转市场。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
由于长期实行城乡二元结构的土地市场,建设用地市场也被割裂开来,城市国有建设用地市场以“招拍挂”方式进行土地出让,而集体建设用地难以实现其应有的经济价值。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这指明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方向,要赋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对等的权利,实现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同地、同价、同权”,建立统一的地价体系,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公平地价制度,将其作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发展的基础。除此之外,还必须建立相应的土地交易平台,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提供服务,通过土地交易有形市场建设,对集体建设用地交易的内容、方式、流程等方面进行规范,使之与城市国有建设用地市场相衔接。
参考文献:
[1]付光辉、刘友兆、吴冠岑.论城乡统筹发展背景下城乡统一土地市场构建[J].中国土地科学2008(02).
[2]孙琳蓉、李伟.关于建立城乡统一土地市场的思考[J].国土资源情报2013(01).
[3]田光明、曲福田.中国城乡一体土地市场制度变迁路径研究[J].中国土地科学2010(02).
[4]邓兰燕.基于城乡一体化的我国农村土地市场发展创新研究[J].特区经济2011(08).
[5]钱忠好.关于中国农村土地市场问题的研究[J].中国农村经济1999(01).
关键字: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因素;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 U492 文献标识码: A
Abstract: the rural land use right is the core part of the contracted management of rural land, rural land contract right is derived from the characteristic of the rural land contract management responsibility system in our country's system arrangement. The transfer of rural land is the product of industrialization, urbanization and the inevitable trend, the development status of rural land circulation in China, motivation, mode is analyzed, and the problem of hindering factors is put forward from the land property right system innovation,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rural land circulation, regulate the circulation of rural land market, perfecting the rural social security system, etc, promote the healthy and orderly development of the rural land circulation.
Key words: rural land use right; The circulation; Factors; The status quo.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F301文献标识码:A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概述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概念
土地流转是土地产权在不同经济实体之间的流动和转让。土地产权涵盖多项权能,土地流转主要指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两方面流转。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流转是单向的,即只能通过征用的方式转为国有;农村土地流转在我国更多地表现为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二)、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背景和动因
近年来,一方面农业外部环境恶化,主要表现为农产品的全面过剩和价值连续低迷,以及土地的税赋过重,致使种地的农民无利可图,伤害了农民对土地的感情,土地抛荒问题严重。另一方面,农村中出现了一些新的因素,如工商企业进入农业,它们在农业的投资、种植、营销及对土地的需求等方面与传统的小农截然不同,尤其这种经营需要土地的连片和规模化。因此,这些年推动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主要动因,来自予农业外部环境和农业内部的积极因素推动。首先,农产品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农业结构调整和非农产业发展,农业比较效益下降以及农业劳动力转移,为土地使用权流转在更大范围的推进提供了前提。
二、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和制约因素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
从总体看,农村土地使权流转的发生率一直是很低的。但最近几年,农地使用权流转在一些地方规模有所扩大,速度有所加快。值得注意的是最近几年.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增民,非农产业的发展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流动,加上农产品供求关系发生阶段性变化,以土地经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甚至下降.使土地经营对农民生产、生活的重要性有所下降。非农产业高收入产生的“拉力”和土地经营低收入产生的“推力”使农地使用权流转速度有所加快,目前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最多的是浙江省,流转的土地占总面积的13.5%,涉及的农户占总农户的15%。由此看来,土地流转在经济发达利流转数量最多的地区,也只涉及部分土地年农户。大多数农村和农户土地仍处于自我经营或兼业经营,一部分经营效率是低下的。
(二)、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制约因素
第一,土地产权制度残缺是阻碍农地流转的根本因素。农户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权既是避免短期行为的关键,也是实现农村土地有序流转的基础。第二,农地流转市场发育迟缓是阻碍农地流转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市场主要表现为土地市场价格扭曲,土地价值无法实现;土地流转市场中介组织发育严重滞后,缺少农地评估机构、土地法律咨询机构、农地融资及保险等服务性机构。第三,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是阻碍农地流转的客观因素。第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是阻碍农地流转的内在因素。
三、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土地使用权主体之间的产权关系模糊不清
土地产权是市场交易的基础,产权关系明晰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农村土地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础。农户之间私下流转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既模糊了土地使用者之间的产权关系,也模糊了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产权关系。由于缺乏所有者对土地实际利用的有效监督,土地粗放经营、抛荒、撂荒乃至私下流转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和集体资产的流失。只有在土地确权的基础上,才能使农民承包地有序的流转。
(二)、土地承包使用权交易组织发育滞后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少,场所、机构等都相当缺乏,市场信息无稳定的传递渠道,土地金融信用未能发展,市场资金紧缺。迄今为止,还没有一家正式的市场挂牌运作。但是,土地使用权交易又实实在在存在,有一部分农民想转让承包权或使用权,有一部分有经营能力的农户想规模经营,但找不到土地,往往形成“有市无场’’的局面。另一种情况是私下的转让,甚至是土地承包权主体请求其它人耕种,这种交易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可遵循,没有任何监督机构保证运作,没有任何市场规则规范,交易缺乏透明度、公平性,社会交易成本高,而且交易局限在本村、本小组狭小的范围内,交易量小,成交的可能性小,纠纷比较多。
四、解决土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的对策
(一)、加快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创新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的起点应是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以此确定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指导思想,制定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发展战略阶段性对策。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决不是坚持现行的集体所有制不变,而是要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探索农地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农民不仅应有土地的占有权和狭义的使用权,还应拥有处分土地的使用权和因此获得相应收益的权利。
(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
明确集体所有权主体,保障农民享有真正的所有权。应建立完备的成员权制度。如,集体成员对土地享有平等的决策权,有权选举产生集体土地的管理机构,有权通过民主管理的方式参与集体财产的管理、决策和监督,在集体土地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损害赔偿,因此必须从立法上保证农民享有真正的土地所有权。
结论:土地和任何其他要素一样,自由流转总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并反过来促进劳动力要素的流动和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而对土地交易权的限制则降低要素配置效率和减少农户对土地的长期投入,对土地产出率具有负面影响.因此,应允许并鼓励农民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实现农地资源配置效率的帕累托改进.政府应做好宏观调控工作,不断优化制度环境,发挥政府在制度变迁中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 吴月芽.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化研究[d].浙江师范大学,2004.
[2] 覃美英,程启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困境的成因探析[j].农业经济,2007,(7):19-22.
一、土地流转现状
近年来,随着国家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出台,山西省长治市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也迅猛发展起来,土地流转的规模和范围也不断扩大。据统计,截至目前,长治市有3463个行政村,总耕地面积369.6万亩,已签订承包合同61.11万份,已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60.71万份,土地流转面积达到43.78万亩。总体看来,农户已逐渐形成流转意识,当地的土地流转有其一定的特征。具体如下:
1.流转形式以租赁为主
流转形式主要有租赁、转包、转让、互换、委托经营和股份合作等形式。其中,租赁是当地采取的最多的流转形式,出租的土地面积达到18.61万亩,占所有流转形式的42.5%,分析其原因主要是农民外出务工无法兼顾农业生产,但又不愿放弃土地承包权而不得不采用的流转方式。在所有流转形式中,转让形式所占比重最小,占所有流转形式的2.6%,这主要是由于一旦转让,就等于失去原有土地的承包权,除了极少数已经长期生活在城市里的农民外,大多数农民不愿意采取此种流转方式。
2.流转协议以口头约定为主
笔者在调研中发现,虽然长治市土地流转协议正在依照农业部统一实行的示范合同样本制定,但具体实施过程中多数仍以口头约定为主。其中签订合同面积12.56万亩,口头协议面积约达31.22万亩,占流转土地面积总数的71.3%。农户流转很多是在亲戚朋友之间的流转,在相互熟识的情况下农户更倾向于信用担保,大多数采用口头约定,即便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也不规范,其中只有少数采用标准合同,其他多采用简单的书面合同,容易造成土地纠纷,而且一旦出现土地流转纠纷却很难处理。
3.流转规模小,时限短,价格随意性大
调研结果显示,当地土地流转规模小,大部分土地流转在100亩以下,约占总流转的70.8%。分析其原因是其流转主体主要以农户为主,成立合作社及企业参与的不多。农户之间的流转一般只有小规模形式,外出的农民将自己的土地转给其他在家务农的农民。流转后农民的土地规模变动甚微,规模生产难以形成。农民收入提高困难。同时在流转时间方面,土地流转年限均在1~3年,这与土地流转的形式有着重要的关系,由于农民并不积极采用转让的形式,流转年限自然降低,而另一方面,采用最多的租赁形式的农户也不愿将土地长期转给他人经营,通过短期的流转在一定程度 上降低失地风险。另外,由于在全国大环境下,土地市场没有形成,市场调节机制难以在土地流转中实现,土地流转价格的制定并没有统一的标准,部分农户甚至是无偿转给亲友去经营,或是用收获的实物相抵。多数农户参考以往的经验制定,同时主要依据土地的地理位置和土质定价,此种定价方式并不科学,也没有遵循一定的市场规律,价格波动较大。
二、土地流转中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
长治市的土地流转总体情况还是比较正常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最为突出的是土地流转缺乏应有的长效机制,不能适应农业向社会化、规模化、集约化和现代化发展的客观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宣传工作不到位,流转程序不规范
乡镇、村两级引导和服务不到位,乡镇农经机构撤并后人员较少,职责不明,兼职较多,无力对土地流转政策进行宣传,农民土地承包权和流转收益权受侵害的事情屡见不鲜。农民对有关土地流转的政策了解甚少,只知道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清楚对土地的流转收益权。 基层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土地流转引导和监督不足,多数土地流转是在亲戚、朋友、邻居等之间自发、盲目地进行,流转双方没有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也未向当地有关机关单位进行登记。因此,土地流转多以“暗转”形式出现,口头协议的多,无偿转包的多。随着接包户种植适销对路的农产品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时,转包和接包双方矛盾就会产生。总之,这种“暗转”方式将给土地的流转埋下诸多纠纷隐患。
2.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没有形成规范的土地流通市场
目前,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尚未建立,土地流转市场还没有形成,流转信息不畅,土地评价缺乏依据,农民咨询缺少门路;鼓励土地流转的激励机制尚未形成,没有配套的政策措施;乡、村两级引导和服务不到位,缺乏有效组织农民“以地生财” 的能力;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土地流转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也没有充分发挥;土地经营主体融资困难,没有贷款担保单位,不能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贷款抵押。如此即造成一些想转出土地的外出经商户找不到市场,而想多耕种土地搞规模经营高效农业的农户和农业企业无法得到所需的土地的情况出现,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急需发展一批中介组织来搞好土地流转的协调服务工作。另外,在土地流转方面还没有完善的资产评估机构、委托机构、法律咨询机构、土地投资机构、土地保险机构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就不能健康有序的进行,从而严重制约了土地交易市场的发育,需求的规范化与土地交易的零散性之间的矛盾突出,土地很难以较为合理的价格在市场中流转。
3.土地流转机制与规模经营矛盾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
土地流转的重要意义之一是调整农业结构,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向专业大户集中,推动农业的经营规模,实现农业的高效益。而目前我市土地经营大都停留在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分包”这一层次,这种分散种植的格局和分散的农户利益与产业化经营的规模经济方式之间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冲突,极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更难适应加入WTO后农产品市场开放的要求,造成这一矛盾的原因主要有三:第一、是我党在农村长期不变的基本政策,并已在我国《宪法》中以法律的形式加以体现,我国农民已经认可和习惯于这种“小生产”式的组织方式。第二、土地经营规模狭小,地块零散,调整频繁,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没有形成,极大地阻滞了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另外,个体农民无力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和进行农业技术改造,集体组织的弱化难于将分散的劳动集中起来,削弱了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的后劲,这种分散经营的结果还会导致土地低效率利用,同时也无法满足“大农业”所要求实行机械化、规模化生产的条件。第三、集体土地尚未作为生产要素的基本单元计入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农民仅仅把耕地作为最大的福利保障,耕地的无偿供给和耕地价格的无从实现,限制了耕地有偿流转。
三、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为了切实保护农民权益,我市自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证发放以来,一方面通过出台政策意见,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另一方面通过制订激励政策,鼓励和引导种养大户和农业企业参与土地流转,为发展规模经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创造条件。
1.加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力度,确保土地规范流转
土地承包工作政策性极强,建立规范有序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依法维护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因此,土地流转必须在土地延包30年不变政策前提下进行,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不能刮风,不能下指标,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要明确土地流转主体是农民,同时土地流转要规范操作与管理。
2.强化引导与服务,促进土地高效流转
土地流转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广大干部要想农民之所想、急农民之所急,深入到农民生产、生活中去,帮助农民解决实际困难。首先要加大宏观调控力度,特别是乡镇政府,要根据政策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对土地流转工作制定出可行性操作方案。其次是做好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工作。要积极扶持种植大户,在资金、税收、技术、流通等环节上给予大力支持,从而保护农民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并积极引导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
摘 要 由于我国缺乏健全的土地市场化流转机制,农村土地经营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导致了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既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也不利于耕地的保护。那么探究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流转机制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主要以供需机制为视角从市场组成、市场结构方面,集中讨论了农地使用权市场化流转的内在机制缺陷。
关键词 农地使用权 市场化流转 市场内在条件缺陷
目前,我国的实际国情是以占世界7%的土地养活了占世界22%的人口。在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情况下,只能通过盘活土地资产,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来适应我国对土地的基本需求,缓解人地关系紧张的矛盾。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改革最终实现的目标,它要求各种资源必须通过市场实现配置上的高效率。而土地作为一大生产要素,也必须通过市场实现自身的效益最大化。
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化流转的内在条件缺陷――以供需机制为视角。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组成缺陷
1.市场主体构成“可怕的对称性”
一定区域内的农户无论是在家庭成员构成和文化观念上,还是在土地经营规模、经营技术方法和经营理念上,亦或是在土地交易观念、市场信息获取途径和信息分析能力上,具有相当程度的一致性。由于这种一致性的程度极高,因而人们将这种一致性称为“可怕的对称性”。这种“可怕的对称性”对市场机制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决定了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动力不足,也就是需求和供给的主观意愿难以形成。而市场上需求和供给的主观意愿难以形成必然导致市场整体土地流转动力的不足;二是以农户作为基本构成单元的各种高级形式的经济组织难以自发形成。这一方面决定了农户在市场竞争中始终无法取得有利地位,农民没有自己主动的发言权,农地市场的公平竞争局面无法形成,农户的农地产权利益也就无法通过市场得到完整的实现。
2.市场交易产权边界的模糊性
农地产权边界的模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产权主体界定的模糊性。包括农地所有权、农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的界定均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农地所有权主体界定的模糊性主要表现为将乡(镇)、村和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均作为有效的农地所有权主体,这容易导致农地所有权的实际界定和确认过程中各主体之间的土地权利争夺,特别是以上三类主体之间存在一定的等级隶属关系的情况下,势必导致产权界定的成本增加。农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界定的模糊性主要体现为在当前土地社会保障功能仍然存在的情况下,非集体成员获得承包经营权的不合理性。农村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界定的模糊性主要体现为乡(镇)企业范畴的模糊性和乡(镇)企业范畴限定的不合理性。
二是产权体系的模糊性和不完整性。农地产权体系的模糊性主要体现为农地承包经营权与承包地使用权之间的界线不清。农地产权体系的不完整主要体现为农地使用权作为独立的财产权本应拥有的一些基本权利,如继承权、赠与权、抵押权、质押权等没有在法律上赋予土地使用者。农地产权体系的模糊性和不完整性使作为市场货品的农地使用权的交易受到众多的制约,权利稳定性差和获利能力不足,这也是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流转受阻的一个重要原因。
3.市场中介的缺失
市场信息的不完整性是市场机制的基本特征之一,由于市场信息的获取需要成本,而不同主体的信息获取和加工处理能力又有较大差异,各市场主体均希望以最小的成本获得尽可能多的市场信息,正是这一要求使得专门进行市场信息收集、加工和处理的专业中介组织成为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我国主要为农村居民服务的农地使用权流转市场中介组织基本上是空白,农地市场信息无法在更大范围内得到有效的传输,农户的土地供给和需求信息往往只能在很小的范围内传递,信息传输的效率损失加大,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土地的供求平衡的实现。
二、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结构缺陷
1.市场层次结构相对简单
目前的农地流转市场从层次结构上来看,最多的仅有二个层次的市场,有的仅存在一个层次的市场,而且即使是二个层次的市场,不同层次之间的关系也不明显,各层次市场本身也并不完善,如承包地的发包市场和使用权二次流转市场,一级市场无法对二级市场起到应有的调控作用。这种相对简单的层次结构使各级市场之间的反馈和调节功能难以得到有效发挥,市场整体结构不稳定,市场的自我组织和自我调节功能无法实现,供求机制无法正常发挥。
2.市场类型结构相对单一
这与市场提供的可供交易的产权类别相对较少有关。从承包土地的使用权流转市场来看,由于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加之中国农民特有的恋土情结,大规模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将无法形成。而由于产权界定的问题,承包地使用权抵押市场也不可能存在,因此当前在这一市场上交易的主要货品实际上只有一种――承包地租赁权,而且大多数租赁权的期限较短。从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来看,提供的货品类型也只有两种: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使用权出租,基本上不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而且其中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大多数是由于房屋租赁行为导致的,单纯的使用权出租极少。市场类型结构的单一性决定了市场供消费者选择的空间过于狭小,对于农地使用权的流转无法带来有效的需求。
参考文献:
[1]刘书楷.土地经济学.北京:地质出版社.2000:278.
【关键词】城市化;失地农民;土地补偿
一、失地农民土地补偿存在的问题
(1)土地补偿标准过低。目前,我国现行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照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且二者之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每亩1000元,补偿标准则不超过3万元,显然这个标准很低。而且并没用考虑到土地的区位和土地供求状况,也没有考虑到土地征用后的用途和市场价值,更没有考虑到失地农民的发展。事实上,政府拍卖征用的土地,价值翻了好多倍,远高于补偿价格。对农民而言,长远的生活保障无从谈起。(2)土地补偿方式单一。在征地补偿方式方面,虽然政府规定了多种安置补偿方式,如货币安置、用地单位安置、社会保险安置、留地安置等。但是,由于用地单位安置补偿对失地农民的年龄、知识技能有要求,安置的岗位工资待遇比较低,而且安置能力有限,这对失地农民没有吸引力。社会保险安置方式中,由于社保基金少,社保领取标准低,又加上失地农民有些参加了“新农合”和“新农保”,失地农民对这种补偿方式也没有兴趣。留地安置补偿中,一般情况下,留给失地农民的土地比较偏远或交通不便或土质比较贫瘠,采取这种方式使农民既失去土地,又失去钱,农民更不愿采取这种补偿方式。相比较而言,失地农民更倾向于货币补偿方式,这样就造成了土地补偿方式的单一性。这种单一的货币补偿方式,虽然有利于政府和开发企业的征地活动,但是从长远看,并不利于失地农民的利益。(3)土地补偿分配不合理。征地过程中,由于农民处于被动地位,参与征地的一般为地方政府、开发商、村集体,事实上农民没有参与权、决策权,甚至有些项目农民连知情权都没有,这一局面导致土地补偿款分配混乱,暗箱操作、弄虚作假,寻租现象十分严重。从政府到农民,补偿款时常被随意克扣、截留征地补偿款现象严重,最终到农民手中的只有一小部分。据有关部门资料调查显示,被征土地的收益分配为:征地企业占40%,地方政府占30%,村级组织占20%,失地农民仅占10%左右。土地从成本价到出让价之间的资本巨额增值收益,大部分被征地企业和地方政府拿走,农民所得补偿费用相当有限。
二、失地农民土地补偿问题的原因分析
(1)土地管理和征收制度存在缺陷。我国土地所有制,包括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对国家所有的土地,法律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没有明确说明由谁来代表集体行使,只在法律上被定义为“农民集体所有”,个体农民承包集体土地,仅享有使用权、收益权而不享有处分权,也就不能真正享有所有权。集体土地的交易中农民是被动的,政府垄断了土地市场的购买与销售,个体农民在集体土地的出让中没有定价权,只有被动地接受政府规定的价格,而政府也有自身的效用函数,如把土地收入作为其“第二财政”,只有压低集体土地价格才能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这样农村集体土地补偿价格就不会高,其价值远远低于其在自由市场出售的价格。可见,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和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陷是失地农民土地补偿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2)农民作为社会政治角色的权利被忽视。长期以来,由于农民缺乏自己的组织代表,缺乏利益表达机制,造成了现行征地制度下,农民的政治民、政治平等权、政治参与权和政治监督权被忽视甚至被剥夺了。具体表现在:一是属于农民集体的土地是否可以被征用,农民没有足够发言权,更没有决定权和监督权。二是对于土地征用的价格,农民至今没有与买方平等谈判的权利,也就是说农民对于法定属于自己的物品在出售时,价格也完全由政府和买方决定,从而造成对农民利益的严重损害。因此,忽视农民作为社会政治角色的权力是失地农民权益得不到保障重要原因。
三、完善失地农民补偿制度的政策建议
(1)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国家多项法律法规都对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归属有了明确规定,即农村集体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是,个体农民没有支配土地的权利,这样,看上去是规定了集体土地产权的归属,但存在与现实脱节,事实上我国农村集体产权是虚置的。总理曾多次说过,要保障农民享有集体土地财产权。但现有制度安排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并不完整,即农民对集体土地没有处置权,农民无法完全享有集体土地的财产权。那么,由农民土地产权所派生出来的各种权益也就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要切实解决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就必须从实际出发,切切实实的严格、明确的规定集体土地产权。在当前,就是要加强集体土地制度建设,用法律法规来明确集体土地产权归属,即赋予农民对集体土地的“物权”性质,这就要尊重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权、处分权、使用权、利益享有权等权益,这是让失地农民拥有获得合理补偿费的基本前提。(2)完善征地补偿制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首先,土地补偿不能搞“一刀切”,补偿金的标准,一方面要考虑土地征用前的原有的经济价值,还要考虑土地的性质、用途、位置的远近和土地的肥沃程度等,对于高产的土地要提高补助标准,对于接近城市的土地要按照市场规则进行招标,提高土地的补偿标准,使征地补偿能够基本体现土地真实的“市场价格”。其次,政府在征地时,应该根据征用目的不同,执行不同补偿办法,要明确公共目的与其他目的征用的区别。公共目的的土地征用的补偿可以由法律或者政府定价,在缺乏农地买卖市场而没有土地市场价格形成的情况下,被征用土地本身的赔偿应该根据其最高层次和最佳用途进行合理估价,尽可能接近真实的土地价值;对于其他目的的农地征用,特别是用作商业开发的土地,则应该更多地引入竞争机制和谈判机制,从而使得农村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收益权在征用过程中得到有效的保护。再次,还要根据当前经济的发展形势、物价指数等因素,定期调整补偿标准,以确保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原有水平,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不受侵害。(3)实行多样化补偿方式。在征地补偿方面,目前我国大多地区均采取一次性现金补偿方式,失地农民拿到补偿金后,同时就失去了对土地的经营权。这样做,虽然有利于开发企业的征地活动,但是并没有考虑到失地农民的长远利益。2006年国家曾出台相关政策指出,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这些多样化的补偿方式,除了现金补偿外,还包括农民以土地入股、留地安置补偿、替代补偿等。虽然以上几种补偿方式各有其优点和缺点,但总的原则就是既要解决失地农民眼前的社会保障问题,还要确保失地农民的长远利益。(4)确保征地补偿款透明、及时足额支付。长期以来,征地补偿款的发放采取层层下拨的办法,这样做留下了截留、克扣补偿款的机会。因此,要确保征地补偿款透明、及时足额支付。首先,征地补偿标准要对失地农民公开,以减少寻租行为的发生。其次,要减少中间环节,禁止包干征地的行为,避免层层截留、克扣征地补偿款行为的发生。最后,发放补偿金时,要按照征用土地的失地人数予以补偿,实行实名支付制度,而且支付征地补偿款时,还必须实现补偿款直接送达被征用土地农民的手里。
参 考 文 献
[1]陈光荣.长沙市郊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D].湖南农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2]陈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及对策[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2(2)
对于“三农”问题的根源,许多学者进行了研究。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三类:第一类观点是从“三农”问题本身寻找,认为“三农”问题的根源在于农民收入问题,而农民收入问题的关键在于农民就业问题。第二类观点是对“三农”问题进行前向寻找,认为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所面临的诸多棘手问题中最为关键的一个,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三农”问题的根源。第三类观点是对“三农”问题进行后向寻找,认为我国二元经济结构是“三农”问题产生的根源。笔者倾向于第二个分析,即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三农”根源问题,这已经得到大多数学者的认可。对于如何解决“三农”问题,第一个共识是认为,只有通过城市化、工业化,增加非农就业机会,从而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第二个共识是,必须增大政府三农的增量投入。第三个共识是必须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进行改革。在以上三个共识中,大部分学者认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最为根本,这也是本文的基本观点。笔者将对我国农村土地资源的半市场化配置及其影响进行深入分析,分离出农村农业用地与非农业用地的转换权,以这种转换权的配置现状为核心展开分析。
二、我国农村土地资源的半市场化配置
农业的主要生产要素有劳动、资本和土地等。我国农村劳动资源的配置已经市场化,劳动报酬率(工资)调节劳动供给与需求,农村劳动在全国范围自由配置的结果,表现为大量农村青壮年进城打工和求学。农村资本要素的配置也已经市场化,资本报酬率调节资本供给与需求,资本在全国范围内自由配置的结果,表现为农村资本通过各种渠道流入报酬率更高的城市。土地虽然因其自然性质无法在空间上流动,但由于非农业用地更高的报酬率以及政府城镇化发展策略,大量农村土地由农业用地正变为非农业用地,所以,土地资源在农业用地与非农业用地的配置上也存在市场的力量。农村土地资源的配置是半市场化的。首先,农村土地在不同用途之间的配置受到政府的严格管制,对农民来说,农业用地总量已经给定并掌握在政府手中,即农业用地总量上的配置是由政府计划或规划而非市场配置的。其次,在农业用地内部,农民可根据不同农产品的市场价格、农产品特性、自身偏好等因素,决定对每种农产品供给多少农业用地量,即农业用地内部在不同农业产品之间的配置是市场化的。
再次,对农民来说,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总量也是已经给定的,非农业用地供给掌握在政府手中,农民不具有将农业用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的权利,即非农业用地总量上的供给是由政府计划或规划而非市场配置的。又次,在政府已经允许农民在农村土地经营工业和商业的前提下,可根据不同工业产品收益状况、自身实际情况以及个人偏好等自由选择对何种产品提供多少用地量,即在工业内部的土地资源配置基本上也是市场化的。又再次,对公用土地来讲,土地资源在宅基地、桥梁、道路等公共用途之间的配置,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配置基本上完全由政府行政规划配置,市场只起辅作用。最后,资源配置市场化的重要表现是价格机制的形成,虽然大部分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已经完全市场化,但是农业用地与非农业用地之间的转化价格基本上完全由政府决定,农产品的价格受政府严格限制。
可见,我国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是半市场化的。尽管对我国农村资源配置体制改革而言,农民劳动资源的配置已经基本市场化,农民资本的配置、农业用地和非农业用地内部土地资源配置、农业生产资料供求、农产品的供求等已经基本市场化,但农业用地的总量调节、土地在农业用地与非农业用地之间的配置等仍由政府调节,国家对农产品价格仍有最低价与最高价的限制,这些都是我国农村资源非市场化配置的表现,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下一步要努力解决的问题。
三、农村土地非市场化配置对“三农”的影响
(一)对农业的影响
1.对农业利润率的影响
首先,从供给角度考虑,政府限制农民将农业用地转换为非农业用地,直接限制了农业用地的供给面积,从而限制了农产品的供给弹性。农产品供给弹性极小意味着,当农产品供不应求价格上升时,农民无法增加农产品供给获得更多利润,当农产品供过于求价格下降时,农民无法减少农产品供给以减少亏损。其次,从需求角度考虑,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农产品需求在人们总需求中占的比例会趋于下降,即农产品需求的收入弹性小。由于农产品是生活必需品,当农产品价格变化时不会引起需求大幅波动,即农产品需求的价格弹性小,因此,农产品价格走低时,农业利润率必然降低。再次,从成本角度考虑,已经市场化的农业生产资料的需求价格弹性很小。无论农产品价格上升还是下跌,农民都必须种粮和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农业生产资料受到供给方面的冲击价格上升时,农民必然无以应对。最后,任何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为目的的措施都可能导致谷贱伤农。在政府保证农业用地面积的情况下,对农业投资的增加、农业生产技术的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的创新、农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必然大幅度提高农产品的供给,必然导致谷贱伤农,农业利润率下降无可避免。
2.对农业生产要素的影响
农业生产要素主要有资本、劳动、土地、技术和制度。当这五种生产要素的农业利润率不低于其他用途利润率时,它们才会被用在农业上。如农业生产资料投入的增加、从事农业农民数量和质量的提高、农业用地规模和质量的提高农业生产技术的改进、农业生产的组织和制度的创新等。在给定农业用地的非市场化配置的条件下,基于农业的自然特征,如果农业利润率持续低于非农业利润率,就必然导致农业要素回报率持续抵于非农要素回报率。农民拥有农业资本、劳动、技术和制度的所有权,当它们与土地结合且在农业无法获得正常回报率时,农民可将它们从农业用地上剥离,并投入到回报率更高的非农产业中去,其表现就是农民农业投资的持续降低、农村青壮年和高素质人才每年大量流人城镇、农业生产技术和组织制度创新乏力。另外,“农民劳动的农业回报的持续降低使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缓慢,使农民对农业的资本投入的流动性约束也持续增长,农业积累持续降低”【]]。如此,农业生产要素离开农业无法避免。
3.其他方面的影响
首先,由于农业用地与非农业用地之间存在利润差,将农业用地转换为非农业用地可获得极大的增值空间,所以很多地方政府、农村基层及其他有关系的个体和组织,会积极通过地方政府和其他权力部门,以公共和国家利益为借口将大量农村耕地转换为非农用地,使耕地面积不可恢复性地迅速减少。其次,虽然政府严格限制农业用地转换为非农用地,保护耕地面积和粮食供给,但农业利润率的持续降低使农业生产要素流失严重,农业投资、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不足,这将对我国粮食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再次,农业现代化意味着农业种植的规模化、机械化和自动化,而这个过程需要大量资本参与。但农业资本回报率持续低于非农业资本回报率,农业现代化的资本供给受到严重威胁。
(二)对农民的影响
1.对农民就业的影响
农民以农业生产为主要职业,即农民将劳动大多配置在农业上。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各种物质资源特别是粮食短缺,解决广大农民温饱问题非常急迫。实行以后,以解决温饱为主要目标的农民大部分投入到农业生产中去。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后,随着农民温饱问题的解决,农民希望通过从事农业获得更多的收入,以向更高的生活目标迈进。但由于农业用地的半市场化配置体制的存在,劳动要素的农业回报率持续降低,农民将其劳动要素从农业中分离出来,通过进城打工、专注子女教育、从事非农创业等手段以获得更高收益。农民的就业结构和自身性质发生了改变。
2.对农民收入的影响
“资料表明,从1978年至2006年……农民收入整体绝对水平低,增长速度远低于GDP增速,与过去相比下降较快,9O年代以来,更是远低于城镇居民收入增长速度”_2]。分析农民收入结构变化发现,“1984年以来,农民收入增长下降主要的原因是农业收入下降引起的,支撑农民收入增加主要来自非农产业和外出打工”[3]。农民主要收入来源有农业、打工、经商及其他来源等,农民主要职业是农业,农业收入应该是农民主要收入来源,农业利润率的下降使农民的农业收人持续降低,这是近年农民收入增加缓慢的根本原因。最后,农民只有农村土地的残缺产权,只有特定期限的使用权和受到限制的农业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权,所以农民欲将农业用地改为非农用地以增加收人会非常困难。因此,农业用地的半市场化配置导致农业利润率长期持续降低,是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根本原因。
3.农民农业收入降低的本质
政府强制性规定农业用地数量,暗含着无论农业用地报酬率高低,农民都必须提供给定的农地供给量。农业用地报酬率高,农民提供给定的农业用地量,不会亏损反而会有盈利。农业用地报酬率过低,农民无法通过减少农业用地供给量而提高利润率,必然亏损。作为一个经营农业的“企业家”,农民在“企业亏损”时仍然不能退出,其收入降低难以避免。政府限制农业用地向非农业用地的转换,限制了农业用地利润率向非农业用地利润率看齐,人为创造了经济租金,并被其他非农主体无偿占有,是农民农业收入持续降低的本质。
(三)对农村经济的影响
任何社会和地区的经济发展必须有足够生产要素的投入,这些必需的生产要素有劳动、资本、土地、技术、制度等,其中的劳动包括一般劳动和人力资本。这些生产要素又可称为经济资源或资源。资源的流动或配置有计划和市场两种手段。在市场体制下,资源的配置受到资源价格的调节,资源总是流向回报率更高的用途。农业是农村的主业,农业不发展农村经济实难发展。农业资源回报率的持续降低,必然造成农村资源回报率持续降低。我国市场体制改革和农村市场体制改革的不均衡性,以及政府对农村土地资源配置的制度限制,使我国农业从而农村土地资源回报率远低于城镇。任何生产要素都无法单独在某领域内获得收益,必须与其他要素保持一定的投人比例和相互配合才能获得回报。土地要素在农村无法获得正常回报率,其他要素配置在农村也必然无法得到正常利润率,劳动、资本等生产要素就必然会不断流向回报率更高的城镇,而农业用地则在政府控制下也不断变为非农业用地并流向城镇。农村劳动、资本、土地、技术、制度等要素不断从农村流向城市,直接导致农村生产要素的积累越来越少,没有生产要素投入的积累,农村经济的发展必然困难重重。
四、政策建议
(一)深化农村农业用地资源配置的市场化改革
土地资源在农业用地和非农用地之间的配置上,应当以市场为主而以计划配置为辅,这样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使农民能够根据要素回报率自由选择将农业用地用于不同用途之间的配置,从而将这项农业用地与非农用地转换权主体由模糊的集体界定给清晰的农户家庭,让农民拥有更多的土地权利。
(二)在耕地上种植不破坏土地的非农性产品
储备粮食不如储备耕地。通过退耕还林或其他手段将农业用地强制减少,这样粮食产量虽然下降,但是粮食安全并没有受到威胁,若粮食不足,可迅速地将这部分土地用作耕种粮食,这个过程具有很强的可逆性。“通过强制性的退耕还林,储备农业用地,既保护了粮食安全,同时减少了农产品的市场供给,若农产品的价格能赶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升程度,农业基本利润率就会提高,即使提高到农民经营亏损与盈利的临界点,耕地将会有保障”[4]。
(三)取消农产品最高价格的人为控制
在前两个建议得到实施的前提下,应该放松对农产品价格的控制,让农产品价格随着农产品市场供求而自由调整。“政府限制农产品最高价格不一定能控制通货膨胀,反有可能损害农民利益;政府以最低保护价格收购农民粮食,不一定能保护农民利益,反有可能加剧通货膨胀压力和激励农民偷懒,催生道德风险”5]农产品价格随着市场供求自由调整,农产品价格可反映市场供求信息,有利于政府制定各种农村相关政策。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承包方享有在承包地被依法征用时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其他形式”承包则没有。这就意味着“其他形式”承包方,并不享有获得相应承包地补偿款权利。但对“其他形式”承包中,承包方确实对承包地进行了改良投入,导致被征用土地价值增值的部分,应当予以必要补偿。
2.耕地改养殖水面要办转用手续
1999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规定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挖塘养鱼、发展林果业;可以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外的农用地挖塘发展水产养殖和种植多年生木本果树等经济作物,但建造永久性农业设施和配套设施,如畜禽养殖场、塘底已经固化的水产养殖场、农副产品仓库、加工厂、集贸市场等,占用耕地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做到耕地“占一补一”。
3.超生子女同样享有土地补偿费
违反计划生育行政法律法规超生,应由其父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而要求村委会分配土地补偿款是民事法律关系。公民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因父母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受到影响。况且他们出生申报户籍时就落户在当地,已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应得到补偿。
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6.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规定
一是规定了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二是规定了在承包期内,原则上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三是特别强调了对妇女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四是对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作出了规定。
7. 对妇女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规定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8.自行开垦的荒地是否受法律保护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各个地区的农村经济发展进度也逐渐加快。在全国大力推行农村经济转型发展的过程中,如何利用好农村的土地资源,加强农村经济发展是很多地区城镇化过程中探索的重点。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土地流转十分重要。一般来讲,农村土地流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将原始的土地经营承包权流转出来,比如一些农民的土地被流转出来,被一些企业占用;另一种是将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的宅地基流转出来。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对百姓带来的影响有利有弊,有利的一方面是可以提高农村土地的价值,使得农民能够从土地中获得更多的利益;另一方面是,在流转的过程中还有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因此使得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害。对此,必须要积极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
二、农村土地流转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成熟,农村壮年劳动力的大量转移以及农村城镇化的发展,使得农村的劳动力出现严重缺乏,劳动力不足,将会导致土地荒废,而农业生产又是我国的一项基本产业,为了要提高土地利用率,则可以加强对土地流转的力度。土地流转在农业经济发展过程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土地流转主要指的是使用权流转,也就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通过转让、互换、转包、出租和土地入股等方式,将自己的土地的经营权转让出来,但是依旧保持者承包权,只是将土地的使用权转让出来,从而获得相应的收益。
农村土地流转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方面。第一,可以使得农村土地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农村土地流转一般都是将一些农户用地或者集体土地集中起来,流转给企业,企业通过规模化生产和现代化生产,从而使得土地得到充分的利用,提高生产效率。因为相对于个人农户而言,企业的生产规模更大,各种农业机械的使用更为频繁,因此可以使得农村土地产生的价值更高,防止出现土地荒废的现象。第二,可以增加农民的收入。农民将自己的土地流转出来之后,一方面他可以从流转的土地中获得利益,比如一些企业会给农户租金;另一方面,很多企业一般都将土地用于规模化生产,比如一些农业园区的建设,因此可以为农户提供额外的工作机会,使得农户能够获得其他的收入,最终使得农户的收入水平增加。另外,还有的土地流转模式中,用户可以以入股的方式参与到土地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可以得到一定的分红收入,因此提高了农户的收入水平。第三,农村土地的流转也有助于将一些住宅基地改为耕地,使得我国的耕地面积不断扩大,而且随着新农村的建设以及城乡一体化发展逐渐加深,越来越多的农民会迁移到城市,对于缓解我国的耕地紧张的问题也有很大的帮助。
三、农村土地流转管理的策略
1.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视
农村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加强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是提高农业生产水平的重要基础,能够实现农村经济目标。随着农业的不断发展,农业生产水平也要不断提升,农村土地的价值也必须要提升。在传统的农业发展过程中,农民通过农业种植所获得的效益较低,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能够,也应该要积极加强农业部门对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视,逐渐实现生产业的现代化、高效化发展。另外,针对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不够重视的现象,必须要加强相关部门对这部分工作的重视,尽快制定相应的措施,实现农村土地的集中流转,对农户做好安排。
2.加快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服务体系
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需要有一套完整的服务体系,但纵观我国现在的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可以发现,还缺乏一套完整的服务体系,没有建立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多数县乡还没有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因此使得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很多实际问题得不到统一集中的解决。对此,必须要积极加强土地流转服务体系的建设,第一,要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使得土地流转的各项工作能够得到统一管理。比如要建立和完善县服务中心、乡镇服务站、村级服务点的三级服务网络,并且要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信息传递给农户和企业,建立完善的信息库,提供咨询服务以及一些其他的协助服务,比如,评估、协助办理等。第二,加强对土地流转信息网络的建设,可以逐渐完善各个地区的网络通信系统的建设,从而使得供需双方都能够及时地获得各种准确的消息。第三,可以加强对土地流转中介机构的培育。土地流转中心中介机构相对于各级农业部门而言,其工作的内容和业务相对比较单一,因此对各项工作能够处理得更加细致。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应该要积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建设,对土地流转的各项事宜进行专业化处理。第四,建立科学的土地流转价格形成和指导机制。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对土地的价格进行评估是一个重要内容,对于不同的土地,应该要进行定级和评估,从而能够确保农户和企业双方的权利。在进行评估的时候,应该要建立一个更加完善的价格指导机制,从而能够对各种土地资源进行流转。
强化土地流转的规范化管理。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对于整个流转过程必须要加强管理,从而使得各项工作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之内,防止出现一些侵害百姓权益的行为。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大多数是农户之间自发流转,几乎有将近一半是没有签订合同的,这种随意的流转方式使得供需双方的行为都不能收到约束,因此使得双方权益得不到保障。对此,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各级政府应该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土地流转制度进行创新,制定一些管理规定,对土地流转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供需双方的权益,同时能按照一些规定对他们的行为进行约束。
缺少交易平台农村土地流转陷于无序
据山东省农业厅总经济师刘同理介绍,建立“有形市场”,规范土地流转在农业系统的呼声一直很高,但“有形市场”如何建一直难以破题。目前我国城市土地交易走上了规范道路,而农村土地流转却处于私下流通和无序流通的状态。
山东省胶南市法院对土地流转引发的纠纷进行了专项调研后发现,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呈现出几大特点:一是量多面广。根据调查情况看,多数村庄均存在承包土地流转问题,出现的纠纷也很多。二是操作不规范。承包土地流转不规范,绝大多数没有书面合同,村委没有备案,没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流转双方分别持有土地使用证、承包合同和承包费缴纳凭据现象普遍;三是处理难度大。由于纠纷土地流转次数多,时间跨度大,涉及层面广,案件事实很难查清,案件处理难度大。此类案件当事人情绪对抗激烈,容易激化矛盾,引发集体上访。
据滕州市西岗镇党委副书记俞涛介绍,由于种地收益低,很多农民都是“糊弄”着种地,急于把土地转让出去。而一些种植大户和龙头企业想规模经营,却难以弄到地。为解决这些问题,西岗镇政府牵头成立了全国首个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具体由镇经管站负责。
农民自愿交易政府免费服务
据了解,土地“有形市场”率先在西岗镇出现有其特殊背景。西岗镇是山东省知名的经济强镇。这里二三产业发达,农民转移就业多,全镇农村劳动力约有4.6万人,其中两万人实现转移就业,因而土地闲置多,农民向外流转土地的意愿较为强烈。
在西岗镇土地流转交易中心的大厅里,记者看到电子屏幕上不停闪动着红色的土地流转信息,详细记录着土地位置、使用权人、土地面积、肥沃程度、拟交易价格和出让年限等。交易中心设有多名服务人员,交易双方可以谈判交易,也可以多个买家通过竞拍方式交易。
西岗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主任袁秀峰告诉记者,西岗镇土地流转交易中心成立于2006年初,主要想法是建立一个交易平台,让过去的私下流转集中到一起,通过这个平台加以规范。两年来,通过市场全镇已流转土地1.3万亩(1亩=1/15ha),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1/5,涉及到4 000户农户。目前,仍有七八十宗土地进入市场等待流转。
据袁秀峰介绍,交易中心遵循这样的程序:首先由转出户提出申请,说明土地流转的原因、期限、形式等;然后,由村土地流转服务站报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对其进行流转,不符合规定的做好解释说明;交易达成后,由服务中心统一组织流转合同的签订、签证、归档管理。
为了让农民不出村就能办理土地流转,镇里在每个村设立了信息联络员,具体由村会计承担。信息联络员享受镇里一定补贴,加上基本工资每月可领得300多元补助。村民将自己需要流转的土地面积、土质情况、地理位置、目标价位以及联系方式等情况报给联络员,联络员代农民填写由镇里统一印制的登记表,并负责核实农民所报信息的真实性。联络员可随时将信息报到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整理后,录入交易系统或土地流转的网站。
袁秀峰说,土地流转的全过程都是免费的,交易中心的建设镇里投入了30多万元,包括140m2的交易大厅、电子显示屏、微机、调解室等。每个村还设了1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流转信息,农民自愿交易。配合交易中心还建了1
个网站,外地用户可通过网站查询信息,然后来中心拍地。
农民、企业双双受益西岗模式引起关注
“有形市场”建立以来,很多农民以满意的价格流转出了土地。西岗镇小杨庄村农民宋永海通过市场把自己的两亩多地流转出去,他算了一笔账:土地如果由自己耕种,除去各项费用,每年亩收益大约在500元,还不包括投入的人力成本,而现在土地的收益是“旱涝保收”的。土地流转以后,还可打工,每月都有一两千元工资收入,土地租出去1年还能收入1 000多元。
而一些企业和经营大户也获得了自己的土地,通过发展规模经营,大大提高了土地产出效益。目前镇里已形成了41处规模化养殖基地,年亩平均效益达7 500元以上,是分散经营的10多倍。滕州市坤达食品有限公司从事脱水菜加工,目前经营的土地有360多亩,分属4个村庄100户。公司总经理孔令海说:“如果没有土地流转市场,租这么多地太难了。”
滕州的探索引起了社会各方极大关注,专家和政府部门多次来此考察。中央党校刘炳香教授调研后认为,过去认为农村土地流转只能是无形市场,来滕州后才相信可以建立“有形市场”。山东省农业厅总经济师刘同理说,这个“有形市场”不仅是有具体的交易场所,而且有3个完善机制,一是有价格形成机制,二有谈判机制,三有规范的管理机制,应该说是比较成熟的“有形市场”。与城市土地有形市场不同,这个市场只是提供服务,不带任何强制色彩,不损害农民利益,实践证明是成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