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20 16: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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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 纳税
在房地产项目立项时利用代建方式进行税收筹,可获得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
这种方式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并向客户收取代建费用的行为。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始终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报酬,为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利用这种方式减轻税负,但前提是在开发之初确定最终用户,签订代建房合同,以此降低税负;同时,可以适当降低代建房地产的劳务费用,将节省的税款让利于客户,一方面得到其更大的配合,另一方面对降低房价也起到一定作用。二、房地产项目建设中的税收筹划
主要是通过增加扣除项目和利用相关借款利息进行的税收筹划。
1、通过增加扣除项目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税收筹划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的主要成本之一,而土地增值税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情况下可以免征,企业可以通过增加扣除项目使得房地产的增值率不超过20%,从而享受免税待遇。2、相关借款利息的税收筹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项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主要指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
房地产项目开发完工之后的利息费用支出,如果购买房地产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费用所占比例较高,可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利息费用很少,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对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有利。
三、房地产企业销售时应考虑的税收筹划
若房地产经营企业通过设立独立销售公司负责房地产销售,这种分立使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空间很大。
例:某房地产公司销售的普通标准住宅,在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基本相同的前提下,可采用以下售价方式四、签订合同时考虑通过划定合理的收入项目进行筹划
一、房地产项目公司税务筹划简述
(一)关于税务筹划的概念
关于税务筹划的概念,国内外学者并未达成统一的口径,争辩内容包括很多方面,例如对税务筹划主题的争论以及对税务筹划外延的划分,都是学者们所争议的焦点。对于企业经营者来说,无论将税务筹划以何种方式定义,其中所涵盖的包括节税、避税以及税负转嫁等内容,都应是企业经营者在进行税务筹划时所予以充分规划的内容。
(二)有关房地产项目公司的税务筹划
房地产项目公司与普通的房地产企业、房地产集团企业相比有很大的区别,它只有生产过程而没有再生产过程。以“项目”为本质组建的房地产项目公司,因项目的开始而开始,同时也因项的目结束而结束,因此,相较于普通公司以企业周期为基础的统筹,由项目决策阶段、建造阶段、销售阶段以及项目终止阶段组成的项目生命周期更适宜作为房地产项目公司的统筹感念。
根据房地产项目公司项目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在项目实施的决策阶段、造价阶段、销售阶段以及清算阶段均要进行相应的税务筹划,涉及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等多项内容。针对房地产项目公司经营及项目特性所做的税务筹划,要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时间、行业差异、成本费用等合理手段进行相应的税务统筹规划。
二、税务筹划实例――以共同投资的房产项目公司税务筹划原则为例
有的房产项目公司没有单独成立法人单位,但各股东实质上对其进行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因此,此类房产项目公司所得税应按照实质性投资收益进行税收处理。房产项目公司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房产总公司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取得股息、红利,凭开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三、房产项目公司拟定税务筹划方案
从实际杭州税务对房地产行业税务认定标准看,房地产行业税目主要有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金及附加的纳税基数为销售收入,固定税率约5.7%。土地增值税实行预缴形式,预售收入为纳税基数按一定比例1%预缴,。企业所得税实行预缴形式,预售收入为纳税基数按一定比例20%预计利润,计入利润总额纳税。
根据税法相关法规,笔者为房产项目公司的税务筹划拟定以下三个方案。
方案一、利用装修房分解销售收入的税收筹划。
如房地产项目部毛坯房销售价格800万元,成本400万元。需交纳营业税金及附加800*5.7%=45.6万元,土地增值税=(800-400-45.6)*30%=106.32万元。合计151.92万元。
房地产项目部装修房销售价格850万元,成本450万。把销售价分成二部分,毛坯房销售价750万元,成本400万元。装修价格100万元,成本50万元。销售房子需交纳营业税金及附加750*5.7%=42.75万元,土地增值税=(750-400-42.75)*30%=92.175万元。装修交纳营业税100*3.7%=3.7万元。合计138.625万元。税收节约(151.92-138.625)*(1+25%)=16.61875万元。而对于受让方所征收的契税也相应减少(800-750)*3%=1.5万元。
此方案较简单,操作比较方便。
方案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控股子公司,专门销售该项房产。
房地产项目部装修房销售价格850万元,成本450万。把此房产以700万元的结算价格卖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850万元价格出售。项目部营业税金及附加700*5.7%=39.9万元,土地增值税=(700-450-39.9)*30%=63.03万元。销售公司营业税=(850-700)* 5.7%=8.55万元。合计111.48万元。税收又节约(138.625-111.48)*(1+25%)=33.93125万元。
此方案较第一方案节税,但需成立公司。
方案三、利用股权转让避税。
房地产项目部通过一揽子协议将销售行为转化为股权转让。房地产项目部成立控股子公司“某某商厦有限公司”,利用注册资金和向母公司借款建楼。竣工后将该控股子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事先确定的最终用户,最后收回借款。在该项筹划中,由于“某某商厦有限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未发生改变,一切与产权过户相关的税种完全规避,软件园项目部只需就股权转让的增值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
此方案最节税,但需各方配合,最繁,难操作。
另外,企业在销售房产过程中如出现滞销,则可将未售房产转为出租房。企业一旦出现房产滞销,其潜在成本的增加极其巨大,可将其出租以摊低成本。虽然出租房屋要缴纳房产税、营业税,而且收入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税负不会超过收入,对企业而言还是利大于弊。一些有扣除限额的二级科目注意筹划。如属于没有扣除限额的会议费注意单据的齐全,避免计入有扣除限额的业务招待费等。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与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利益。税收筹划的实质是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 下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具有综合性、事先性、合法性、目的性等特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税收筹划逐渐将成为企业尤其是房地产企业经营管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目前的政策下,房地产企业资金来源受到限制,伴随着房地产行业壁垒的打破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房地产未来的发展将向规范化、规模化、品牌建立的方向发展,企业的并购更加频繁,现金流量成为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指标和保障,因此,如何在日趋残酷的竞争中不被淘汰出局,充分完全利用现有资源,在管理中合理利用资金,合理的进行税收筹划,节省资金,创造节税收益,是房地产企业制胜的重要法宝。
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有很多方式,其中利用土地增值税进行纳税收筹划是其主要方式,下面我们重点介绍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
一、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简介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下面笔者从土地增值税的自身特点出发,结合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并综合考虑纳税人的整体利益,对土地增值税的筹划进行阐述。
1.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2.税率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按照增值额超过应扣除项目的比率,采取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形式,增值额与应扣除项目的比率越大,适用的税率越高,应负担的税负越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四级超率累进税率额分别是: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但是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但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及以上的部分,税率为60%。
3.应税项目和扣除项目的确定
应税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应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产有关的税金、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以及其他扣除项目等。
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1)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为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超过应扣除项目金额的,应按其全部增值额计税。同时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进行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和应税金额。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回收的房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4)合作建房中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主要方式
(一)利用避免进入征税范围节税筹划
1.利用合作建房节税
合作建房方式指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中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以上税收优惠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充分利用此项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合作建房双方分得的房产均不含有土地增值税,可大大降低房产的成本,这样可实现出资方和出地方的双赢。一般情况下,合作建房中的一方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使用权,但是却产生了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营业税的义务;而另一方因转让部分房屋所有权而发生了销售不动产应缴纳营业税的义务。若两企业协商采取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使用权相互交换的方式合作建房,此时,对合营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将视为投资入股,而税法中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加投资方的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因此,就会只对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收营业税,这样,合营企业双方都不多交营业税,均获得了节税收益。
2.利用代建房方式节税
代建房方式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在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代建费用的行为。代建房的整个经济行为中,虽然企业取得了收入,但是不涉及房地产产权的变动,其收入也就只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所以不在土地增值税纳税范围之内,仅依据税法中有关营业税的规定依法缴纳营业税。采用代建房方式,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营业税负担,还可以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大幅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房地产企业可以利用代建房方式,在开发之初就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从而避免了开发后再销售时缴纳土地增值税,大大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3.改出售为出租节税
税法规定的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产权的行为。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完成后,可以以出租的形式收回资金,由于没有发生产权变动,企业只需交纳出租房产税,这样大大节省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为企业创造了节税收益。
4.改出售为投资联营节税
按照税法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缴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而且以不动产投资入股以后转让股权时也不需要补交营业税。这些规定为房地产企业开展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如果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或公司作为房地产的购买方,可以考虑先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再以向购买方转让股权的房地产达到销售房地产的目的,从而为企业获得节税收益。
(二)利用增加可抵扣项目进行节税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可通过增加合理的利息支出等扣除项目金额以降低增值率,使其适用较低的税率,从而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利息支出扣除项目之规定:“现行相关土地增值税税法对财务费用扣除项目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这些选择性条款为企业提供了一个新的税收筹划空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过程中,都会发生大量的借款,不可避免的会有大量的利息支出,而依据上述规定利息支出的不同扣除方法会对企业应纳的土地增值税产生很大的影响。
三、房地产企业在税收筹划中要注意的问题
税收筹划能给房地产企业带来节税收益,实现企业利润的增加和企业价值的提升。但是,房地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也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企业还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税收筹划应以合理合法为前提
税收筹划不可盲目的钻法律的空子,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坚持依法原则,在不违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房地产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筹划,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和目标。
(二)税收筹划应注重战略筹划
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纳税过程更重要的是公司管理层的决策过程,企业在决策时要注重规范性、战略性的筹划。有的房地产企业片面的认为,纳税筹划就是钻税法的空子,只对单个项目,单笔交易或者单个环节进行筹划,而忽略了项目对企业在开发、经营成本上的影响,单纯地追求通过税费筹划来增加企业的节税收益却增加了开发成本或经营成本,最终对企业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管理层和财务部门不仅要关注财务、税务方面的事项,也要关注企业日常经营的各个方面,不仅需要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合作,还要得到企业内部其他部门的配合,才能充分取得税收筹划节税效益的最优额度。
综上所述,税收筹划的目标不仅仅是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还要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净利润以及企业价值的稳定增长。企业只有合理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战略税收筹划,才能发挥税收筹划的作用,保证企业的持续性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小安.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探析[J].Commercial Accounting,2007,(5)
【2】田歌.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J].商场现代化,2007(11)
一、利用增加扣除项目金额进行税收筹划
计算土地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即增值率的大小按照相适用的税率累进计算征收的,增值率越大,适用的税率越高,缴纳的税款就越多。合理的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可以降低增值率,使其适用较低的税率,从而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
税法准予纳税人从转让收入额减除的扣除项目包括五个部分: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主要是指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和开发成本之和,加计扣除20%。
房地产开发费用即期间费用是不以实际发生数扣除。除上述利息费用外,房地产开发的销售和管理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纳税人可以把期间费用转移到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成本中去,但事后转移是行不通的,是一种偷税行为,这需要事前筹划,进行组织人事及行为准则等方面的准备。因为属于公司总部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都属于期间费用的开支范围,它的实际发生数对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没有任何意义,而属于每一个房地产项目的人员发生的这些方面的费用都应列入开发成本中,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这就为税收筹划提供了一个方向,即在组织人事上把总部的一些人员下放或兼职于每一个具体房地产项目中去。例如,总部某领导兼某房地产项目的负责人,在不影响总部工作的同时参加该项目的管理,那么此人的有关费用于情于理都可以分摊一部分到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去。期间费用少了又不影响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而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增大了。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不增加一分钱的开支情况下,可以增大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
二、分散收入法
在确定土地增值税税额时,很重要的一点便是确定出售房地产的增值额。而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若能设法使得转让收入变少,从而减少纳税人转让的增值额,显然是可以节省税款的。
在房地产行业中,分散收入一般常用方法是分多次签订售房合同。当所开发的住房初步完工但还没有安装附属设备以及进行装潢、装饰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便可以和购买者签订房地产转移合同;当附属设备安装完毕或装潢、装饰完毕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再和购买者签订附属设备安装及装潢、装饰合同,这样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只就第一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额缴纳土地增值税,而第二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额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用征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的税率比土地增值税的税率要低得多,这样就使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有所减少,达到了降低税赋的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并转让精装修房时,就可采用此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三、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同时税法还规定对于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
四、利用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进行筹划
准确界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十分重要。判定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标准有三条:一是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征税;二是土地增值税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转让行为征税;三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根据这三条判定标准,税法对若干具体情况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进行了判定,房地产企业可以根据这些判定标准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
税法中对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是否征税做出了具体规定,房地产的代建行为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利用这种建房方式,在开发之初确定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
2010年的两会期间,房价过高问题成为最受关注的焦点。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势头,满足民众的基本住房需求。”自2010年5月10日起,央行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令银行的贷款空间更小,可获房贷更少。2010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下发,加大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力度。从国家近期颁布的与房地产有关的政策来看,无疑都是为了遏制房价,这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并不是一个利好消息。客观来说,我国房价过高的原因很复杂,其中税费比重大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在国外,地价及税费一般占房价的20%左右,而国内却高达50%—60%①。在房地产应征的各种税费中,土地增值税引人关注。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是对房地产企业收益影响最大的税种之一,如何有效地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中刻不容缓的一件大事。
一、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分析
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可从其自身特点出发,结合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综合考虑房地产企业的整体利益,把握好增值率的节点,降低增值额,达到节约税金的目的。
(一)增加扣除项目金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一般都会有大量借款,利息支出不可避免。我国现行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中的利息支出分两种情况扣除:一是凡是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简称“合计数”)的5%以内计算扣除。二是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按“合计数”的10%以内计算扣除包括利息在内的所有费用支出。
案例1: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商品房,当地政府规定的扣除比例为5%和10%,其支付的地价款为600万元,开发成本为1000万元,针对利息支出为90万元和70万元两种情况进行筹划(假设该利息支出为可分摊且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并未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1.扣除的利息支出差异=(1000+600)×(10%-5%)=80(万元);
2.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90万元时,由于90万元<80万元,所以该公司应严格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则利息支出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共计90+(600+1000)×5%=170(万元),否则只能按(600+1000)×10%=160(万元)扣除,扣税基数将减少10(万元)而多缴税款;
3.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70万元时,由于70万<80万,所以应选择不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利息或不提供有关金融机构的证明,则利息支出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共计(600+1000)×10%=160(万元),可以多扣除160-(70+80)=10(万元)利息支出,扣税基数增加10万元。
房地产开发时,可以通过比较上述两种情况下的利息费用高低,选择是否分摊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利息支出或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以达到节税目的。
(二)对于不同增值率的房产的筹划
同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有不同的档次,针对不同消费者,其销售价格也有所不同,不同地区的开发成本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也有所不同,这就导致各类房地产的增值额和增值率有所差别。如果对不同增值率的房地产合并核算,就有可能降低高增值率房产的适用税率,使税负下降。
案例2: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8年同时开发两个项目,项目1为写字楼,营业收入为20000万元,可扣除项目金额为6000万元;项目2为普通住宅,营业收入为4000万元,可扣除项目金额为2400万元。
1.分开核算:项目1:增值额=20000-6000=14000(万元),增值率=14000÷6000×100%=233%,取60%的税率和速扣数35%,应纳土地增值税额=14000×60%-6000×35%=6300(万元)。项目2:增值额=4000
-2400=1600(万元),增值率=1600÷2400×100%=67%,取40%的税率和速扣数5%,应纳土地增值税额=1600×40%-2400×5%=520(万元)。应纳土地增值税总额
=6300+520=6820(万元)。
2.合并核算:该公司营业总收入=20000+4000=24000(万元),扣除项目总金额=6000+2400=8400(万元),增值额=24000-8400=15600(万元),增值率=15600÷8400×100%=186%,取50%的税率和速扣数15%,应纳土地增值税总额=15600×50%-8400×15%=6540(万元)。
比较可以看出,合并核算能够节省土地增值税280万元,合并核算对公司更加有力。
二、合理定价
根据土地增值税有关起征点的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征土地增值税。利用这一规定,纳税人在出售普通标准住宅的时候,就应该综合考虑提高销售价格带来的收益和放弃起征点优惠而增加的税收负担之间的权重。
案例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成一批商品住房待售,全部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1000万元,销售金额为P,相应的销售税金及附加为5%P(1+7%+3%)=5.5%P,其中,5%,7%,3%分别为营业税率,城建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此时,该公司所有可以扣除项目的总金额为:1000+5.5%P。如果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希望享受起征点的优惠,则最高售价P=1.2×(1000+5.5%P),可得P=1285(万元)。即当该公司的销售价格在1285万元以内,不需交纳土地增值税,此时扣除项目金额总和为1071万元,获利214万元。
如果企业想通过提供销售价格带来更大收益,此时增值率大于20%,适用于“增值率小于50%时,税率为30%,速扣数为0”。假设价格提高了y,此时房产的新价格为P+y,相应的允许扣除项目总金额增加了5.5%y,此时,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1071+5.5%y;增值额=1285+y-(1071+5.5%y)=94.5%y+214。应纳土地增值税额=30%×(94.5%y+214)=0.2835y+64.2。若企业想获得效益,则其提高销售价格带来的收益必须高于因放弃起征点优惠而新增加的税收,即y>0.2835y+64.2,有y>89.6。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想通过提供销售价格来获得更多收益,那么它的销售价格就必须高于1364.6万元(1285+89.6)以弥补税负上涨带来的负担。
三、综合应用
以华德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房地产项目为例,运用上述节税措施,合理节省土地增值税。
华德房地产公司在同一块土地上开发两个项目,其中住宅楼为商品住房,精品楼为写字楼,开发项目共支付地价款为1000万元,合计开发成本费用为5000万元,如果该企业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利息并且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应扣除利息为420万元(当地政府规定的两类扣除比例分别为5%和10%)。其中商品住房全部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为3269万,写字楼全部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为4670万元。那么销售该批房产时应如何税收筹划呢?
一是在利息部分,由于(1000+5000)×(10%-5%)=6000×5%=300(万元),当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420万元时,420万元>300万元,应该分摊利息支出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
二是对于两栋房产应如何定价做出判断。如想在享受起征点优惠的情况下得到最大收益,则A=1.2×(3269+5.5%A),A=4200(万元);B=1.2×(4670+5.5%B),B=6000(万元),此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是如果销售住宅楼时,开发商通过提供价格来提高收益,其总收入为5600万元,写字楼价格不变,总收入为6000万元。此时住宅楼增值额=5600-3500=2100(万元),住宅楼增值率=2100÷3500×100%=60%,对应税率40%,速扣数5%,应纳税额=2100×40%-3500×5%=665(万元),写字楼不纳税。如果一起核算,增值额=(5600+6000)-(3500+5000)
=3100(万元),增值率=3100÷8500×100%=36%,对应税率30%,速扣数0,纳税额=3100×30%=930(万元)。930万元>665万元,所以此时分开纳税更能达到节税的目的。
在房地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房地产企业选择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是必不可少的。但是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知道,任何一项税收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当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时,必须考虑到获得税收利益的同时所付出的费用,综合比较两者间的得失,以获得更大的利益。
四、结束语
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对土地增值税清算规定的逐渐细化,房地产企业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节省成本是必不可少的。税收筹划是一项具有综合性、技巧性和高技术含量的工作,需要同时高度熟悉企业运营和税收法规。房地产企业应该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利用税收筹划的方式,综合考虑企业目标和实施成本,控制风险才能减轻企业税负,增强自身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国土资源局.2009年调查报告[EB/OL]./zwgk/gknb/t20100520_77984.htm.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S].2006(12).
[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计算土地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即增值率的大小按照相适用的税率累进计算征收的,增值率越大,适用的税率越高,缴纳的税款就越多。合理的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可以降低增值率,使其适用较低的税率,从而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
税法准予纳税人从转让收入额减除的扣除项目包括五个部分: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主要是指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和开发成本之和,加计扣除20%。
房地产开发费用即期间费用是不以实际发生数扣除。除上述利息费用外,房地产开发的销售和管理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纳税人可以把期间费用转移到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成本中去,但事后转移是行不通的,是一种偷税行为,这需要事前筹划,进行组织人事及行为准则等方面的准备。因为属于公司总部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都属于期间费用的开支范围,它的实际发生数对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没有任何意义,而属于每一个房地产项目的人员发生的这些方面的费用都应列入开发成本中,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这就为税收筹划提供了一个方向,即在组织人事上把总部的一些人员下放或兼职于每一个具体房地产项目中去。例如,总部某领导兼某房地产项目的负责人,在不影响总部工作的同时参加该项目的管理,那么此人的有关费用于情于理都可以分摊一部分到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去。期间费用少了又不影响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而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增大了。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不增加一分钱的开支情况下,可以增大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
二、分散收入法
在确定土地增值税税额时,很重要的一点便是确定出售房地产的增值额。而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若能设法使得转让收入变少,从而减少纳税人转让的增值额,显然是可以节省税款的。
在房地产行业中,分散收入一般常用方法是分多次签订售房合同。当所开发的住房初步完工但还没有安装附属设备以及进行装潢、装饰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便可以和购买者签订房地产转移合同;当附属设备安装完毕或装潢、装饰完毕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再和购买者签订附属设备安装及装潢、装饰合同,这样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只就第一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额缴纳土地增值税,而第二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额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用征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的税率比土地增值税的税率要低得多,这样就使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有所减少,达到了降低税赋的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并转让精装修房时,就可采用此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三、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同时税法还规定对于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四、利用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进行筹划
准确界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十分重要。判定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标准有三条:一是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征税;二是土地增值税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转让行为征税;三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根据这三条判定标准,税法对若干具体情况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进行了判定,房地产企业可以根据这些判定标准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
税法中对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是否征税做出了具体规定,房地产的代建行为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利用这种建房方式,在开发之初确定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关键词] 税收筹划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方式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税收对纳税人的收益有着重大影响,谋取最轻税负,始终是纳税人不断追求的目标。税收筹划对企业和国家都具有重要的作用。房地产企业开发周期长、开发业务复杂多样、资金占用量大,企业可针对其经营特点,通过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投资策划等方法来缩小税基、降低税率和增加抵扣税额,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在此,本文拟就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一般方式谈几点看法。
一、税收筹划
1.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自身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适当安排,在不妨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达到税负最小化,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税收筹划的要点在于“三性”: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合法性表示税收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畴内进行,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收负担是偷税行为,必须加以反对和制止;筹划性表示税收筹划必须事先规划、设计安排。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滞后于应税行为,这在客观上提供了纳税人在纳税之前事先做出筹划的可能性;目的性表明税收筹划有明确的目的――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节税即节约税收的支付,无论是当年需缴纳的税收还是以后需承担的税负,税收的支付达到尽可能最小。
2.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形势下,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是每个经营管理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目标。在企业的营运过程中,成本与收益成反向关系,就单个企业而言,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税收的支付是一种资金的净流出,没有与之相匹配的收入项目。因此,税收是影响企业营业成本高低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企业往往面临着不同税负的多种纳税方案,选择低税负就意味着在符合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的同时可以减少或节约纳税支出,即可以直接增加企业的净收益,增强企业投资、经营、理财的预测和决策能力,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这与降低其他成本项目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
二、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一般方式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增值额而征收的一种税。在房地产企业的税负构成中,土地增值税引人关注的原因,一是其税率较高、税负重;二是税制特殊,有筹划余地。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收入策划法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很重要的一点便是确定售出房地产的增值额,因为它既是计税基础,也是确定税率的重要因素。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收入减去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因而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对其应纳税额有很大影响。如果在不违反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在转让房地产过程中使收入变少,从而减少纳税人转让的增值额,显然就会节省税款。减少增值额具体做法有二:
(1)降低销售价格
控制增值额的一种方法是适当降低房屋销售价格,销售收入减少了,而可扣除项目金额不变,增值额自然降低。当然,这会带来另一种后果,即导致销售收入的减少,此时是否可取,需将减少的销售收入与因控制增值额而减少的税金支出相比较,从而做出选择。
(2)分散销售收入。一般常用的方法就是在转让房地产时将可以分开单独计价的部分从整个房地产售价中分离,从而分散转让收入,以减少房地产部分的增值额,达到免征或少征土地增值税款。当然,这其间会伴随产生营业税或增值税,相比较而言,后二种税负远比土地增值税轻,可实现纳税支出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避重就轻的目的。
2.扣除项目策划法
房地产企业可利用扣除项目进行税收筹划。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筹划方法一般有:
(1)成本费用筹划法。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费用开支由房地产开发成本和房地产开发费用组成。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不按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期间费用进行扣除,而是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标准进行扣除,因而该筹划主要涉及房地产开发成本。如果纳税人通过选择合理的核算办法和路径,能在合法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扩大费用列支比例,无疑会节省税款。
(2)利息支出的筹划法。现行土地增值税制度对房地产开发中作为扣除项目之一的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有两种列支方法:一是在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息范围内据实扣除,同时对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以下简称“合计数”)的5%计算扣除;二是对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按上述“合计数”的10%计算扣除包括利息在内的全部费用支出。
3.建房方式策划法
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标准有二条:一是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征税;二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房地产企业可以根据这些判定标准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
(1)第一种建房方式是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代建房方式。这种方式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房报酬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来说,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由于房地产权自始至终是属于客户的,没有发生转移,其收入也属于劳务性质的收入,故依相应判定标准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2)另一种建房方式便是合作建房方式。根据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以很好地利用该项政策。
三、结论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风险探析
纳税筹划是指在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企业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者股东利益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或者委托人,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合理安排与筹划,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并选择一种的财务管理活动。
土地增值税作为一个重要税种,是指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无增值的不征,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土地增值税筹划的基本思路是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税率特点及有关规定和优惠政策,控制增值额,从而适用低税率或享受免税待遇。我们根据国家税法、相关规定和税收政策总结有以下几个方法,并对各方法的风险进行相关分析。
一、控制增值率
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主要有五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前两项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对增值率超过20%的普通标准住宅,通过收入和扣除项目的合理调整,使增值率低于20%,实现免缴土地增值税的目的。
企业在进行此项税收筹划的时候,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就是增值率要在超过并接近20%的比例幅度内。同时,在计算各项成本费用时,还要考虑税法规定的计税成本和费用,要留有余地,不要算得太紧;同样道理,在住宅尚未销售完毕的情况下,适当降价让利销售住房,控制增值率,也可以达到目的。但是,控制土地增值税增值率的筹划方法实际上可操作性较差;一方面是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销售价格变动频繁,企业无法掌握增值额。另一方面虽然开发成本等扣除项目可控性较好,但要精算到20%以内也是难以做到的。税务机关对扣除项目一般检查较为严格,检查判断时稍与企业不同,就有可能突破20%的比例,到时候会给企业造成损失。
二、把销售房款分解
由于土地增值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增值率高的部分税率也高,企业从销售收入方面入手进行税务筹划,不少房地产企业通过设立自己的关联企业,包括设立销售公司、设计公司、园林绿化公司、建筑公司等,由于这些关联公司都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因此可以将收入转移至关联公司以便避税。
三、利用利息支出进行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开发业务的过程中,一般都会发生大量的借款,利息支出是不可避免的,而利息支出的不同扣除方法会对企业应纳的土地增值税产生很大的影响。根据税法规定,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利息支出分两种情况确定扣除。
第一,凡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的5%以内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允许扣除的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比例(5%以内)①。
第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要并入房地产开发费用一并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比例(10%以内)② 。
以上两类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规定。这种规定就为纳税人筹划提供了机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如果公式①中的利息支出大于公式②计算出的利息支出,则企业应正确分摊利息支出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企业可以不按照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这样可以使扣除项目金额增加,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减少。
根据上述规定,对房地产项目开发完工之后的利息费用支出,如果建设房地产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费用所占比例较高,并可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可据实扣除。
反之,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利息费用很少,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对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有利。但在筹划中有必要指出,税法中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应严格按《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规定的核算利息支出,不按规定核算,一律不得扣。
四、清算阶段纳税筹划法
土地增值税在项目清算前实行预征方式纳税,在项目达到清算条件后,按规定进行清算,结算项目税款,实现多退少补。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可以根据测算预计,如果清算需要补税的,尽量推迟清算时间;如果清算需要税务机关退税的,则尽量提前清算申请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验收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如果该企业控制房产销售的速度和规模,将比例掌握在84%,剩余房产可以留待以后销售或出租,这样就可以避免在当年进行清算。假设可以将清算时间推迟到以后年度,则相当于企业获得应纳税款的一年无息贷款。
四、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过程中需要注意几个方面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 税收筹划 案例分析
本案例房地产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28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不含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41400万元,筹资利息支出3470万元,销售收入124200万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税收法规、规章的规定,可得增值率28.76%,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8321.685万元(具体计算见附表第一列)。根据土地增值税计税基数的组成,拟从转让房地产收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和利息支出三方面进行纳税筹划。
一、通过确定适当的转让房地产收入进行纳税筹划
如果该房地产项目是普通住宅,只是增值率略高于20%的临界点,则可以通过适当降低售价使增值率低于20%。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进行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这样不但能加快销售速度,节约贷款利息,而且能够获得更高的实际税后利润。
举例来说,如果该项目正常定价销售收入是116000万元,则增值额19951万元,增值率20.77%,需缴纳增值税(30%),税后利润(指增值税后,下同)为:19951×(1-30%)=13965.7万元。如果降低售价,比如销售收入降到115000万元,增值率19.79%,可免征增值税,增值额19001.25万元就是净利,高于前一种情况的13965.7万元(具体计算见附表第二、三列)。
当然,如果实际价格可以卖的较高,则一味降低价格的税后利润不一定高。比如本案实际增值率28.76%,税后净利19417.27万元就高于免征的19001.25万元。另外,不是所有项目都符合普通住宅标准。
二、通过适当增加房地产开发成本进行纳税筹划
近几年装修商品房的销售日益受到广大消费者的欢迎,同时根据2006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的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点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规定,可以将原来毛坯房装修后销售,从而进行纳税筹划。
假设该企业发生装修成本共计为13800万元,因销售装修过的房产,销售收入增加13800/(1-5.025%)=14530.14万元(假设该企业在装修项目上不再赚取利润,销售收入增加部分的营业税和河道管理费由购房者承担),则按有关税收法规、规章的规定可得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7286.685万元,从而少缴土地增值税8321.685-7286.685=1035万元。原因在于房屋装修费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在计算“财政部规定的扣除项目”时可以加计20%,使得扣除项目金额增加(具体计算见附表第四列)。
三、通过选用不同的利息支出扣除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三)中关于利息支出扣除项目之规定:“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即当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该企业为房地产项目公司,其业务就是开发这个地块,所以利息支出可以全部归集在这个项目上。房地产开发是资本密集型产业,所需资金量极大,仅靠股东投入的权益资本是远远不够的,所以该企业的外方股东会筹措其投资的中国境内其他全资子公司的富余资金暂借给该企业周转,此时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如何操作对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就显得尤为重要。
企业是否要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关键在于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占税法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比例。如果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比例超过5%,则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是较为有利;如果没有超过5%,则不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较为有利。
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28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41400万元,则利息支出的临界点为(28000+41400)×5%=3470万元。
假设该企业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超过3470万元,达到3700万元(该利息支出未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且关联方之间借款通过商业银行进行委托贷款),则按有关税收法规、规章的规定可得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8252.685万元。因为利息支出能够全额计入扣除项目金额中,且金额大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使得扣除项目金额增加(具体计算见附表第五列)。
假设该企业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小于3470万元,只有3000万元(该利息支出未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且关联方之间借款通过商业银行进行委托贷款),则按有关税收法规、规章的规定可扣除项目金额95991.05万元,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124200-95991.05)×30%=8462.685万元。
因为利息支出金额小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使得扣除项目金额减少,增值额增大,反而会多缴土地增值税8462.685-8321.685=141万元[(3470万元-3000万元)×30%]。
这种情况下,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就不能通过商业银行进行委托贷款,从而满足“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要求,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计算,可以少缴土地增值税141万元。
四、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空间还是比较大的,但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纳税筹划应该具备超前意识。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应该从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设计、规划到项目的施工、决算贯穿始终。例如在本案例中,由于设计方案中已确定部分房产的单套建筑面积超过了140平方米的普通住房标准,所以就无法享受“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如果经济业务已经发生,相应的纳税结果已经产生,企业如果因为承担的税负较重,就利用隐瞒收入、虚列成本等手段妄图改变纳税结果,就会演变为偷逃国家税款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纳税筹划不能与税法相抵触。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不能盲目操作,不能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纳税筹划的最终目的是降低税收成本,减轻税收负担,这个目标的实现只能是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进行,而且要被征税机关所认可。这也就是说,纳税筹划要具备自我保护意识,要增强法制观念,熟练掌握税收法律和法规,熟练掌握有关的会计处理技巧和纳税筹划技巧。
3、其他应注意的问题。纳税筹划必须做到业务流程与税收政策结合,税收政策与筹划方法结合,筹划方法与会计处理结合。同时,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项目金额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利息支出、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等,都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如果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予扣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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