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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职业技能 导游业务 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Guide Service Teaching Reform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Vocational Skills Training
HUANG Guoqing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Southwest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715)
Abstract This article on the basis of analyzing the guide vocational skills concept and constitute , mainly discussed the problems exist in college "guide service" teaching,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vocational skills training, and further proposed specific measures of "business guide" teaching reform.
Key words vocational skill; guide service; teaching reform
1 导游服务技能的概念及构成
1.1 导游服务技能的概念
在国家旅游局人事劳动教育司编写的导游业务教材中界定的导游服务技能是指,“导游人员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和经验为游客服务的方式和能力”。①姚雪莹认为,导游服务技能是导游在已有旅游理论知识和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导游工作服务的特点,通过练习而形成的稳固的导游服务方式。②综合上述作者的研究,我们不难看出,导游服务技能的概念主要强调了以下几个方面:(1)导游人员的综合能力和职业素养是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前提。(2)导游人员自身知识和经验的积累是服务技能提升的基础。(3)根据导游工作的不同特点,提供专项是导游业务能力增强的关键。结合导游业界实践,笔者认为,导游服务职业技能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1.2 导游服务技能的构成
1.2.1 带团技能
带团技能是导游职业技能的核心,是指导游在带团期间为了满足游客需要、保证旅游活动顺利完成,所熟练运用的各种带团方式、方法的能力。掌握不同团队的基本服务程序和操作技能,是带好旅游团的前提。
1.2.2 讲解技能
讲解技能是衡量一位导游职业技能的重要指标,它具体包含口头讲解能力、书面表达能力和态势语言能力三方面的内容。要求导游人员在为游客提供沿途风光讲解、景点导游讲解、平时应变沟通中能综合运用语言技巧,传播目的地文化和进行思想情感的交流,是导游的立身之本。
1.2.3 应变技能
应变技能是导游职业技能的关键,是指在旅游途中,面对不可控因素和突发事件的发生,导游能够运用自身丰富经验,灵活、理智地处理后续事宜,尽量减少游客利益的损失。导游员在突发事件处理上的得体、机智与灵活,是游客满意度的评价的重要参考因素,也是维护旅行社声誉的有效途径。
1.2.4 专项技能
专项技能是指服务于各种旅游形式所需的专门能力。随着游客旅游经历的日益丰富,会议旅游、休学旅游、工业旅游、新婚蜜月旅游等形式丰富、类型多样的旅游产品对导游服务技能提出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导游人员在熟练掌握常规服务技能的同时,还要补充专项旅游服务所需的专业技能,提升旅游服务的层次。
2 高校导游业务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2.1 教学内容理论化偏重
高校导游业务的教材,在教学内容上普遍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对于概念、程序、原则、方法的内容阐述多,而质量高、代表性强的经典案例和实训项目训练较少,对于行业的前沿信息、新知识和新理念的介绍缺乏,导致课程内容陈旧、滞后行业的发展,实践指导性差,因而学生学习兴趣不高。
2.2 实践技能训练项目单一,局限于导游讲解
导游业务实践技能训练的项目应该包括服务准备、迎接服务、入住酒店、核对游览项目、参观游览服务、送客服务等六个实训环节。在实际教学中,很多教师往往偏重于导游讲解,将讲解服务作为导游业务教学中的重点,而忽略了导游带团是流程式操作。
2.3 “双证”师资缺乏,教学效果欠佳
实践性教学是上好导游业务课程的基础和支撑,需要同时拥有教师资格证和导游证的“双证”教师充实教学队伍。而现实情况是,现在很多高校从事导游业务课程教学的老师尽管有丰富的理论教学素养,但是缺乏必要的业界实践经验的积累,在教学中只能就理论深挖知识点,照本宣科,不能通过鲜活的案例和亲身经历,情景再现式地与学生(下转第96页)(上接第92页)分享带团过程的注意事项和操作流程,因而缺乏针对性和吸引力,教学效果欠佳。
2.4 教学评价单一
对于实践技能性操作课程的考核,不能仅仅通过课程考试这唯一的手段来检验学生的学习效果,这会导致学生为了获得高分而应付考试,知识不能内化为技能,转化为一种职业素养,这是在导游业务教学评价中必须引起重视的一个问题。
3 基于职业技能培养视角的导游业务课程教学改革探讨
3.1 以实践教学能力的培养为目标设计教学内容
导游业务课程教学的基本目标是要求学生了解导游学的相关基础知识,熟练掌握导游服务程序,灵活运用专业职业技能处理旅游接待中的一些主要问题,为培养专业导游奠定基础。为实现上述目标,导游业务在教学内容的设计上应打破常规套路,以实践能力培养为主线,进行模块化教学,将全书分为导游概述模块,导游必修技能模块和导游专项技能模块三个部分。其中导游概述部分重点讲述导游学基础知识,必修技能和专项技能模块注重实践技能的强化和训练,培养学生的上团操作、导游讲解、突发事件处理等综合能力的提升。
3.2 丰富实践技能训练的项目
按照上述构想,在实践技能两个模块的教学中,每一模块在教学内容的编排形式设计为学习目标、学习方法、案例导入、正文、课堂小结、案例延伸讨论、课后思考题七个项目。在了解本章学习重难点、学习方法的基础上,以案例导入的方式进入课堂,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激发其探讨的兴趣,带着问题进入正文的学习,具有针对性。在课堂小结部分将新课内容和案例导入有机结合,再次强调学习的重难点。案例的延伸讨论可以结合业界经典案例,尝试让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通过情景再现的方式锻炼自己解决问题的能力。课后思考则进一步促使学生的反思和能力提升,有利于学生导游职业技能的进一步形成。
3.3 完善教学师资结构,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方法
为了弥补教师教学中重理论、轻实践,照本宣科的弊端,强化师资建设,兼顾理论和专业技能的均衡发展,是提高导游业务教学效果的基础。具体而言,学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教学师资结构:(1)提高“双证”教师的持证比例。鼓励教师报考导游资格证,从事导游业界实践,积累带团操作经验,丰富一手教学素材。(2)聘请旅行社优秀的海外领队、星级导游到学校开设专题讲座,让学生直接与业界进行接触。(3)鼓励一线教师深入到旅游企业顶岗锻炼,参与经营管理,增强教师的业务实战能力,同时给学生提供一定的实践机会。
3.4 多元化的教学评价体系
实践技能性课程的考核应制定多元化的教学评价体系,针对导游业务而言,学生的考核应分为基础理论考核、实践教学考核、平时课堂提问三部分,分别按照30%、50%、20%的比例计入总成绩。其中实践教学考核的形式可以多样化,打破传统的试卷考核形式,激发学生的创造性。
4 结语
本文从职业技能培养的视角探讨导游课程的教学改革,以期全面提升学生的职业素养、导游服务水平、导游讲解技能和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为业界输送更多的优秀人才。
本文系西南大学教改项目(2012JY036):《导游业务》课程教学改革研究——基于职业技能培养的视角研究的阶段成果
注释
关键词:精英教育;竞技体育;关系;诠释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808(2013)01―0031―04
尽管目前学界对精英教育的定义与发展趋势莫衷一是,但不可否认的是它至始至终都是教育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可以说人类漫长的教育发展史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就是一部精英教育史。怎样培育精英?这是个问题;竞技体育发展到今天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异化现象频出,究竟未来的路在何方?这也是个问题。但这两个问题并非是没有交集的平行线,原因在于可以通过竞技体育来培养精英,同时,竞技体育也可以在此过程中寻回失落已久的价值和意义。因此,文章试图通过追溯精英教育与竞技体育二者之间关系的历史变迁从而厘清这一关系的发展历程,通过议古论今实现研究的旨意。
1 概念界定
1.1精英教育
“精英”是“精英教育”的核心词,因此要对“精英教育”进行界定,首先要明确“精英”的涵义。“精英”最初主要指一个特定的、在政治或经济上有某些特权的阶层,而这个阶层通常是世袭的,多由其成员的出身所决定。当“精英”作为社会科学领域一个专门的概念之后,不同的具体学科、不同的理论对其的定义也略有偏差,但却不乏共识,即“精英意味着特定社会单位中的最高层次部分,而不论这种社会单位是一个阶级还是整个社会,也不论是按人们所选择的什么样的标准所排列的,精英是由经过了某种挑选程序的少数优秀者组成。”由此看来,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精英”的含义:一方面“精英”指的是那些在社会中拥有特权的人,在有些社会形态中,人们通常会选择这些有特权的人去领导和管理其他阶层。另一方面,“精英”也包含了托马斯・杰斐逊所指的“天才贵族”(aris-tocracy of talent),即他们天生极具才华,无论出生于何种社会背景中,他们都拥有一种在其所从事的职业中脱颖而出的个性品质和领导他人的能力。对应“精英”的理解,“精英教育”也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即对精英开展的教育和用来培养精英的教育。文章所指的精英教育指的就是后者。
1.2竞技体育的功能
目前,学界对竞技体育功能的界定庞杂,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研究角度对竞技体育的内涵取舍也不尽相同。文章主要侧重的是竞技体育的教育功能,即通过身体竞赛的形式或手段,提高个体的社会适应能力,促进个体的社会化进程,加强个体的竞争、进取、协同观念及效率意识和法律精神的培养。需要特别提出文章强调的是竞技体育而非普通的学校体育,是因为二者在教学实践中所达到的目的不同,尽管学校体育也有教育功能,竞技体育也有健身功能,但是学校体育把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作为首要任务,而竞技体育则是通过激烈的身体对抗把促进学生在某些精神方面的发展作为主要目的。
2 竞技体育与精英教育关系的历史考察
2.1非形式化阶段:精英教育与竞技体育的直接同一
自人类社会诞生以来,与之相生相伴的教育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在阶级出现以前,教育和人类的社会生产活动是混合在一起的,没有从中分离出来。“生活没有高度发展的文化形式的复杂性,构成个体教育目标的那种一般的生活概念中的要素在性质上是简单的,在数量上是很少的。用来帮助或强制个体服从普遍要求的复杂手段,绝大部分是无意识地对个体施加影响的,而这些普遍要求是个体为了能同他周围的人共处所必须履行的条件。间接地用作生活指导基础的大量知识或学习科目尚未组织起来。”这种现象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当时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人类自我意识还处于混沌状态,主客体尚未完全分化。人类的生存能力低弱,生命随时都可能受到外界威胁,因此,“教育”的唯一目的只能是传授与生存密切相关的技能、习俗等等。当时阶级还没有出现,所以也没有后来到阶级社会才出现的精英教育。竞技体育也没出现,但是它的本源“游戏”已经出现了。所以,“在原始社会,一个人是通过与别人共同生活的过程来教育自己的,而不是‘被人所教育的’,家庭生活或氏族生活、劳动或游戏、仪式或庆典等都是‘每天遇到的学习机会’。”每个氏族的成员,只要参加游戏就是在接受教育,教育即生活,生活也是教育。但是在当时生产力极不发达的条件下,成年人没有太多的时间与儿童进行游戏,所以儿童在很小的时候就要照顾自己,由于这时的儿童还没有真正的目的,未能完全掌握模仿成人活动的技术,也不具备当时的成人已达到的成熟的觉悟程度,并主动承担成人的任务,因而“儿童早期参加劳动只能是一种类似游戏的行为。在这里游戏和劳动是不可分的……”。可见,融于生活的、非形式化的教育总是同游戏联系在一起的,这种状况在我国现存的还处于原始社会的少数民族中的教育中仍可得到验证。
之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剩余产品,在此基础上私有制度产生,人类也就从原始社会步入了阶级社会,形式化的教育应运而生。教育从此独立于生活和游戏,这种“分化意味着活动的专门化、经验的积累和才智的发展,对于当时社会发展而言,是利大于弊的”。正是由于教育从生活和游戏中分化出来,才使得各自都有了发展的机会和动力。
2.2形式化阶段:精英教育与竞技体育逐步分化
在原始社会,教育与游戏和生活都是相互融合的,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是同一的。但是随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以及社会分工开始出现,社会中有一部分人从生产劳动中独立出来,专门从事知识的生产和传递,自此,为教育的独立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于是,出现了教师,产生了教育实体和由两者组成的形式化的教育。“这一分化也同时促进了人类主体地位的提升和主体意识的觉醒”。但是,通过下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人类付出了昂贵的代价才成就了教育的每一个前进的脚步。在形式化阶段,精英教育与竞技体育的融合和分化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时期。
2.2.1古希腊传统影响下的精英教育与竞技体育的融合与逐步分化古希腊的历史和文明因其复杂的结构而让人眼花缭乱,因此,要详细考证“竞技体育”和“精英教育”在这段时期的各自发展历程及二者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困难的。但是,可以从古希腊的文学巨作《荷马史诗》中寻找到相关的线索。在这部伟大的史诗中,盲人荷马塑造了大批英雄人物,“他们可谓是古希腊完人教育理念的最初起源与标准样板”,“永远争取第一,争取超过别人”的著名理想,也成为了西方竞技体育观的核心。古希腊的最初时期是精英教育与竞技体育在历史发展进程中结合的最紧密的时期,这除了要得益于古希腊提倡的“完人理想”外,还得益于当时竞技体育的两大特性:一是非功利性,二是非职业化。只是古希腊竞技体育在最初的发展阶段,更多是贵族精英内部用来自娱自乐的,只有很少的平民阶层的参与,这个时候,竞技体育可以认为精英教育是为了所谓的完人教育而准备的。可以说,“古希腊竞技体育的繁荣和昌盛是离不开希腊人对完人体育理想的无限追求的。”但也同样也是因为“完人教育”的理想,导致了古希腊竞技体育的衰落。
2.2.2罗马时代精英教育与竞技体育的进一步分化到了罗马时代,重视政治生活成为精英教育最显著的特征,反映在教育上就是以培养能说善变的演说家或政论家为目标。这种演说家或政论家“不是通过私人的辩论,而是通过自己在观众生活中的经历和成就,证实自己是一位名副其实的政治家,正因如此,对他们来说,“教育既是眼睛的事,又是耳朵的事。通过对长者的观察,年轻人学会了他们不久要做的事情,而且知道轮到他们教育后代时,他们该做些什么?”但是这种教育仍然是上层社会或有闲的统治阶级的专利,劳动阶级仍然因为社会与经济的原因与此类教育无缘。这种教育的目的就是对儿童天性的训练和强化,因而,通过言语的教育被过分的强调和肯定,“身体运动”反倒受到忽视,或可有可无。游乐和体操也只是学习生活之余的一种补充,仅仅是一种娱乐或消遣而已。当儿童到了十一、二岁的时候就会进入文法学校学习,直到十六岁,就开始在教师的指导下练习演讲术,类似于竞技运动的活动在教育中所占的比例和出现的频率则越来越少,古希腊思想中有关精英教育和身体运动的关系的理念在罗马时期丧失了,二者进一步走向分化。
2.2.3基督教伦理引导下的精英教育与竞技体育的对立公元5―6世纪的西方,基督教刚刚兴起,生产力发展水平仍然较为低下,教育被统治阶级垄断,普通劳动者对于生活技能的获取和掌握仍然是通过口耳相传的方式,因此不必要、也不可能、也没有机会接受到真正的教育。传教士和贵族作为这一时期主要的知识接受者、创造者和传播者活跃在教育的舞台上。教会“以一种精神价值作为它的主”。早期的基督教徒轻视人体,他们把拥有健美体形的运动员看作是异教徒,并认为古希腊通过竞技运动来祭奠神灵,这样的身体崇拜是太过看重世俗的东西,而忽视了精神世界的熏陶。这时,古希腊的“身体运动”的整个价值遭到否定和抛弃,人的最基本的权力和地位也被剥夺。身体活动被活生生地从教育中剥离,甚至到了水火不容的地步。
2.3制度化阶段:精英教育与竞技体育的片面结合
2.3.1制度化教育萌芽时期,身体运动回归受教育者的自然生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逐步形成,资本主义社会由此形成,与此同时,“文艺复兴运动的蓬勃发展,更是打破了长期以来占据了人们头脑的封建思想禁锢”,“人”朦朦胧胧地开始显身,“教育”与“身体运动”再次出现联系。
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卢梭认为身和心是统一的,智力和体力同等重要,体力的增强不仅可以服务于智力,也可以促进心理品格的发展。他的这种自然教育思想对后世影响很大。裴斯泰洛奇强调把体育看作是教育的要素、人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体育的任务就是要把所有潜藏在人身上的天赋和生理上的力量,全面发展出来,并主张体育要和劳动教育紧密结合。德国的古兹姆兹(GutsMuths)、杨(Jahn)和施皮斯(A.Spiess)是自然主义体育流派的三位代表人物,被人们称为“体育之父”。尽管他们的自然体育思想异彩纷呈,但就本质而言都是强调按照人体的自然规律来铸造人体。著名奥地利体育课程改革的奠基人高尔霍夫尔(Karl Gaulhofer)更是把这一理论吸收和深化,从生物学的价值和受教育者运动兴趣来设计体育课程。另外,查尔斯・H・迈克罗伊也从生物学的角度认为应该以受教育者的身体特点为中心,用体育作用于身体,使身体发挥有效的生物促进作用。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学者们的观点存在着相同点,那就是,身体活动要与教育结合起来促进人的全面的、和谐的发展。
2.3.2制度化教育形成时期,身体运动走向受教育者的“科学生活”现象学派创始人、德国哲学家胡塞尔(E.Edmund Husserl)认为,在19世纪后半叶,随着实证科学的发展,现代人的整个世界观逐渐被实证科学所支配,并在实证科学所造成的“繁荣”中不断迷失,以至于类似于人生意义、生命价值之类的重要问题被忽视,取而代之的是事实的科学造成了只见事实的人。这些问题归根结底涉及人在人和非人的周围世界的相处中能否自由地自我决定的问题,涉及到人能否自由地在他的众多可能性中理性地塑造自己和他的周围世界的问题。以上种种皆说明了在西方近代社会实证科学对受教育者现实生活的遮蔽。
总的来说,在这个时期,人们未能自觉地、深入地认识和探讨竞技体育在精英教育中的多维价值。
2.3.3制度化教育完善时期,精英教育与竞技运动全面结合的努力
制度化教育的完善带来的负面影响是系统的封闭和统一,而这种已经封闭的学校体系就会存在着选择和竞争的倾向性(当然这种倾向能否实现还与现实中的诸多因素有关,诸如就业形势与社会的价值取向等),对于倾向于培养精英的学校更是如此。
在“美国的进步教育之父”杜威的实用主义思想的巨大影响下,著名的体育家托马斯・D・伍德(Thomas D Wood)开始以新思想来审视体育,并发起了“新体育”运动。
但是,“新体育”运动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也是巨大的。到了20世纪20年代末到30年代,进步教育运动达到了,与之相对应的出现了极端的行为和做法,最终导致了美国学校体育教学质量的严重下降;威廉姆斯取缔体操的思想也直接导致了学生们的体质下降。德国著名诗人海涅说过,“我播种的是龙种,而收获的是跳蚤”,形象地描绘了当思想在传播过程中,预期结果和实际所产生的结果大相径庭的状况,这句话也同样适用于美国新体育运动的兴与衰。
关键词 培训师;能力要求;“双制制”职业教育;德国
中图分类号 G719.5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4)04-0078-05
在职业教育领域,德国能够取得令世人瞩目的成就,其强大的职教师资队伍功不可没,特别是以企业培训师为核心的企业职业教育人员更是德国职教师资的主体和特色所在。对于德国企业培训师群体,国内学者虽有较多关注,但往往聚焦于培训师在“双元制”职业教育中的作用,又或者其结合具体的职业教学活动上,而对作为德国培训师能力标准及培养参照的《培训师资质条例》[1]① (以下简称为AEVO)则没有给予太多重视。即使在德国,为增加培训企业② 并进而提高培训岗位的数量,《培训师资质条例》也曾一度中止生效,但随着增量效应的减弱以及企业培训质量的下滑,AEVO于2009年重新回归。如今,国内众多中德合资企业在推进自身员工培训及参与职业学校校企合作时,也在尝试引进德国的AEVO,以保障企业培训师的能力水准。因此,深入探讨AEVO的核心要求及其在企业培训师能力建设中的作用,对于我国“双师型”职教师资队伍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双元制”职业教育和培训师的概念
(一)“双元制”职业教育中的企业培训
德国职业教育的特色和主体是著名的“双元制”职业教育,即受训者既在企业里接受企业职业教育,同时又在职业学校里接受理论知识学习,以前者为主,后者为辅。职业学校主要负责文化课教育和专业理论知识教学,而企业则重点负责实践技能训练和职业经验的获取。工业企业内的职业培训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工业教学车间培训,多数在大型企业专门的培训中心进行;二是非系统的工业培训,主要在实际生产车间和工作岗位进行。传统的手工业企业培训则全部在生产现场进行。此外,跨企业培训在各个职业领域也都有着广泛分布,弥补了企业在培训设施设备及培训师资源上的不足。基于企业培训在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中的主导作用,企业培训师也相应成为德国职业教育及其师资构成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企业培训的实施及培训师的作用
在具体实施中,企业培训要根据培训职业③ 的要求,以工作过程为导向,向学徒系统传授包含专业能力、社会能力及个人能力在内的职业行动能力。培训企业必须向受训者无偿提供必要的教材、仪器、工具、机器及其他设备和培训用品。同时,培训企业还必须拥有合格的培训师。企业培训师的任务是根据企业内部、相关行业以及职业要求的培训内容,独立组织、实施和监控学徒培训,企业培训师还肩负着促进学徒个人能力全面发展的任务,积极、正向推动学徒的个性人格发展。
德国企业培训人员(即广义的企业职业教育人员――betriebliches Ausbildungs-personal)可分为三类:培训岗位提供者(Ausbildender)、培训师(Ausbilder)、培训专员(Ausbildungsbeauftragter)。培训岗位提供者(对外的职业教育提供者)负责与学徒签订培训合同以及按合同规定进行培训,通常即为企业主。培训师,即本文重点探讨的企业培训师资,他们受雇于企业,负责传授特定培训职业所要求的技能、知识和能力(计划、领导、指导、管理控制),是教育提供者的人和培训的具体负责人。培训专员则是支持、协助培训师完成培训任务的技术人员和办事员,其往往在特定设备和具体工作岗位上为学徒提供培训。根据德国《职业教育法》的要求,教育提供者和培训师都必须通过《培训师资质条例》的考核,必须具备培训师资格证书[2]。
二、《培训师资质条例》的相关改革
(一)AEVO简况及2003年中止生效的背景
1972年4月,德国联邦政府颁布《培训师资质条例》,对企业培训师应具备的个人能力、专业能力提出了明确要求,拥有合格的培训师是作为企业提供“双元制”职业教育必须满足的资格门槛。此后,由于具有培训资质的企业所提供的培训岗位多年呈下滑趋势,致使培训岗位市场供需失衡,德国年轻人接受企业培训的机会不断恶化。为此,20世纪末德国国内各界就一直在讨论如何放宽企业门槛,提高培训岗位数量,以缓解培训岗位市场的严峻形势。作为这方面的一个具体举措,2003年5月,德国联邦政府宣布《培训师资质条例》暂停生效五年。6月,德国劳动与职业研究所(IAB)专门通过其面板数据企业调研了此项政策的影响范围,详见表1。从表1可以看出,AEVO中止生效的确使德国拥有培训资质的企业数量有所增加,即培训师门槛的降低,使部分此前没有资格提供“双元制”职业教育的企业有了资格。
表1 2003年AEVO停止生效所带来的有资格培训的企业增量[3]
(二)2009年AEVO恢复生效的原因
2006年,受德国政府委托,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BIBB)着手对AEVO中止生效期内企业培训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调查表明,AEVO中止生效确实带来了培训企业和培训岗位数量的增加,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数量效应逐渐减弱;另一方面,AEVO的暂停使用带来了一定的企业培训质量下滑现象,如,中断培训的人数上升、学徒考试成绩和考试通过率下降等,且培训师和培训生之间的冲突也呈上升趋势[4]。评估认为,AEVO中止生效所带来的数量上的正面效应不断弱化,质量上的负面效应日益凸显。鉴于此,联邦政府与行业协会达成一致意见,重新恢复《培训师资质条例》的应用。自2009年8月1日起,修订后④的新《培训师资质条例》正式生效。
AEVO以新版形式恢复生效,除了得到相关评估的直观数据支撑之外,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和逻辑:经济社会发展和职业教育自身的变革,对培训师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也进一步强化了培训师的地位和作用。在以全球化、信息化为核心特征的知识经济时代,企业之间的竞争方式、竞争程度发生了显著变化,只有不断革新工艺、变革工作组织形式、提高产品质量,具备良好的客户关系与快速的客户响应、前瞻性的环保理念等,企业才有可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在这一背景下,企业内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已不能仅仅局限于职业技能、知识等专业能力,还必须具备独立性、责任感、灵活性、终身学习能力和意愿等非专业能力[5]。德国《职业教育法》中明确提出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职业行动能力(berufliche Handlungskompetenz),也正源于上述背景。所谓“职业行动能力”,指的是个体“在职业情境中从事熟练而职业化的、个体深思熟虑的以及承担社会责任行动的本领和状态”[6]。“职业行动能力”体现了德国职业教育界对职业能力的系统理解,体现了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理念和目标的变革。这种培养理念和目标的变革引发了德国职业教育内容和方法的巨大变化,特别是对包括培训师在内的职教师资群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大的挑战。鉴于此,以前的《培训师资质条例》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职业教育对培训师的要求。新《培训师资质条例》更加强调以能力为本、以工作过程和业务过程为内容指向及以学徒为中心,强调通过行动导向教学培养学徒的职业行动能力。
(三)新AEVO的理念和内容变化
新《培训师资质条例》以能力为导向(Kompetenzorientiert)、通过四个行动领域(Handlungsfelder)描述了对培训师的要求。培训师的资质可分为专业能力(Fachliche Eignung)和人格素养(Pers?nliche Eignung)两大维度。所谓专业能力,指的是培训师既要具有自己负责培训的职业所要求的技能、知识和能力(Fertigkeiten, Kenntnisse und F?higkeiten)――称为职业能力(berufliche Eignung),也要具有基于职业教育学和劳动教育学的教育教学能力(berufs- und arbeitsp?dagogische Eignung)[7];所谓人格素养,指的是培训师背景良好,无违反《职业教育法》的行为,能够对学生的人格塑造和良好行为模式的养成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在《培训师资质条例》中,特别着重描述的是培训师应具备的教育教学能力。
表2 培训师的资质要求
从内容上看,与原有的七个行动领域不同,改版后的AEVO将培训师的教育教学技能、知识和能力划分为四个行动领域[8],更加适合当前对培训师的要求。四个行动领域依培训师的工作过程依次展开,具体为:检查培训条件和制定培训计划、培训的准备和协作参与招生、培训实施、培训完成。联邦职教所在对此法规的细化解读和实施建议中,给出了培训师教育教学能力培训课程的时间框架,总课时为115(可借助合适的自学手段,但面授不得少于90课时),四个行动领域所占份额分别为20%、20%、45%和15%。与此同时,建议中也具体描述了基础能力的细节,给出了相关技能、知识、能力的举例。这些做法不仅直观呈现了完整的培训过程,有助于培训师掌握培训的系统性和整体性,也能够提示能力构成和要点,促进培训师的培养培训。
从理念上看,新的AEVO特别强调以工作过程为导向,强调培训师在制定培训计划和实施培训时都应该充分考虑职业工作过程。如:行动领域3(培训实施)第三点关于培训师的要求中指出,培训师要能够“从企业培训计划与典型职业工作过程中开发并实施企业培训任务”。这就要求培训师必须熟悉企业的整个工作过程,以工作过程为导向向受训者传授专业能力。另一方面,在培训师自身的能力要求和能力养成中,也延续了这种工作过程导向,这突出体现在对培训师的能力描述上――依据培训师的工作过程展开行动领域和具体环节,依次描述培训师的工作和应满足的能力要求。
三、培训师的资质要求和成长路径
(一)培训师的资质要求
德国《职业教育法》第28条规定,只有人格素养和专业能力符合要求的人才允许作为培训师[9]。就人格素养而言,所有培训师自身此前的经历中不能有违反《职业教育法》相关规定的行为,也不能有有关青少年的犯罪经历等。就专业能力而言,则有以下多种可能:对于工业、手工业、农业等领域,通过师傅考试者,即被认为已满足了培训师的专业能力要求。其他人员,如完成特定职业学习的人、高校相关专业毕业生、在相关培训机构参加国家认可考试者,以及在国立学校通过相关专业的毕业考试者,如想从事培训师工作,则必须按AEVO规定接受培训师资质培训并通过考试(主要培训和考核教育教学能力)。对于自由职业者,如法官、律师、公证人、经济师、税务顾问、医生、牙医和药剂师等行业人员只要具有相关就业证书和任命书就能担任该行业培训师,无需专门的教育教学能力培训,也无需通过考试。
(二)培训师的基本成长路径
德国企业培训师的成长路径和培养过程具有开放性、自主性和灵活性三个特点。在人格素养之外,要获得培训师所要求的专业能力要求(职业能力与教育教学能力),通常要经过三个阶段的学习和实践: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阶段、应用与实践阶段及资格获取阶段[10]。
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阶段是企业培训师能力与知识积累的初级阶段(专业基础形成阶段),经过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未来的培训师将初步具备满足实际生产需要的工作能力。但与一名合格的培训师相比,他们的实际操作技能还不够娴熟,还不具备解决生产中出现的实际问题的能力,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还存在脱节的现象。这些问题只有靠长时间的反复实践和经验积累才能解决。应用与实践阶段主要解决的是经验和熟练问题,经过多年的工作实践,未来的培训师已经可以较好地掌握培训职业完整的工作过程和熟练的职业行动能力。但是,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培训师,他们还必须具备职业教育学和劳动教育学意义上的教育教学能力。这一能力可以通过两种方法获得:其一是参加师傅培训,并通过考试获得师傅证书;其二是根据AEVO规定的学习领域进行自学,或者参加相应的培训,最终通过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师资格考试,取得培训师资格证书。无论是师傅考试还是培训师资格考试都把基于职业教育学与劳动教育学的教育教学能力作为一个重要考核内容。
四、对我国职教师资队伍建设的启示
《培训师资质条例》及其变革,直接反映的是德国对培训师的能力要求变化,也深刻反映了德国职业教育理念、内容和方法的变化,对于正在着力推进“双师型”队伍建设的我国职业教育而言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完善职教师资能力定位,推动“双师”素质职教师资培养
针对职业教育对教师专业实践与教育教学复合能力的要求,我国提出了“双师型”教师的概念,作为引领职教教师专业化发展的重要方向。但迄今为止,对于“双师型”教师的能力结构并没有明确的认识和准确的界定,很多职业院校仍片面强调教师的实际操作技能,忽视教育教学能力,致使教学陷入简单的灌输和机械性演示,影响了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德国《培训师资质条例》所明确约定的培训师能力结构,也包括培养过程和成长路径,为我国明晰“双师型”教师能力结构提供了非常直观的参照和借鉴。
(二)培养高素质企业培训师,促进“双师型”结构职教师资队伍建设
理实结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呼吁并实现行业企业更多参与职业教育的同时,单纯依靠职业院校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弊端也日益凸显。一方面,“双师型”素质教师毕竟只能是职业院校教师的局部;另一方面,单纯依靠职业学校建构“双师型”教师队伍,永远存在与行业企业的脱节问题,存在教师能力追赶行业企业发展问题。鉴于此,建设企业培训师队伍并将其纳入整个职教师资队伍范畴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培训师能够全方位促进校企合作,直接提升职业院校学生企业实践的质量。除此之外,企业自身的员工培训等人力资源建设也对培训师群体有着直接的需要。因此,学习和借鉴德国经验,从明确能力要求、规范培养过程等视角进行制度建设,建立一只高素质企业培训师队伍,无论对于中国以学校为主导的职业教育,还是对于企业自身来说都非常必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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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Qualification Regulations of Trainers” in Germany and Its New Developments
WANG Ji-ping, HUANG Yi-xin
(College of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Education, Tongji University, Shanghai 200092, China)
Abstract The “Qualification Regulations of Trainers” in Germany makes clear requirements for the abilities and qualities of trainers in enterprises by the mode of legislation, and provide important reference for the cultivation of trainers. In order to increase training places, the “regulations” has been suspended for some times. However, with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and vocational education reform, the “regulations” has been revised and put into effects in 2009, and it made material requirements for trainers in the aspects of basic abilities, qualification and growth pathway, which has reference meaning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dual-qualitication teaching staff in China.
Key words trainer; ability requirements; dual-vocational education; Germany
收稿日期:2013-12-29
作者简介:王继平(1970- ),男,黑龙江绥化人,同济大学职业技术教育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职业教育治理与管理,职教教师教育;黄怡心(1988- ),女,福建福州人,同济大学职业技术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职业技术教育学。
基金项目:教育部、财政部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职教师资培养资源开发项目《职教师资培养质量保障体系研究与开发》(VTNE093),主持人:王继平。
① 德文为“Ausbilder-Eignungsverordnung”,国内曾译为《实训教师资质条例》《企业培训师资质条例》《企业教师资质条例》等。虽然作为企业雇员的“实训教师”、“企业培训师”所承担的任务远超出“实训”或“培训”的范畴,要从事基于职业教育学和劳动教育学的教育教学活动,但其与严格的教师要求仍有区别,因此本文译为《培训师资质条例》。
② 除非特殊说明,本文中所谓的培训,均指“双元制”职业教育中的企业培训(亦称企业职业教育),是一种严格意义的职业教育,而非狭义的、以单项技能和单一目标为目的的短期培训。此处的培训企业,指的是提供职业教育的企业。
啃老族的任性、娇气、骄傲自大、孤僻、冷漠等特征和家庭教育息息相关。自从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及计划生育实施独生子女政策以来,孩子成为几代人的希望,于是无论是从生活上还是学习上父母都对孩子关爱倍加。本着“再苦不能苦孩子”的原则,父母会倾其所有照顾孩子,于是孩子在“捧着”、“抱着”、“举着”、“背着”、“顶着”的“五着”下成为家里的“小皇帝”、“小公主”,但是,父母在把他们养的白白胖胖、健健壮壮的同时,却忽视了他们心灵的健康成长。孩子想要什么,父母马上帮他们得到;学习遇到了困难,父母马上帮其找家教,报培训班,而不是让他们自己试着解决;和同学关系出现了矛盾,父母马上找其家长,不是让孩子自己去协调。这样孩子逐渐缺少了独立性。结果就出现了小学生不会剥鸡蛋,中学生不会削苹果,大学生不会洗衣服的现象,进而出现了抱怨父母没能耐、不能给自己找到一份满意工作的现象。
长期以来,中国人受“学而优则仕”的观念的影响,重智力轻能力,以分数论英雄,有学历崇拜的心理,孩子的学习成绩成为家长之间谈论的主题,相互攀比,无形之中这种思想会影响到孩子,于是在孩子大学毕业找工作时,孩子会与其同龄人相比,相对较差的工作他们不会去做,觉得丢面子。再就是家长教育孩子时常会说:“你要好好学习,不然就只能拉大粪扫大街了。”从这些话中我们可以看到父母本身都有职业歧视的观念,这种言传身教,孩子长大后自然也会有这种思想,尽管我们经常说,“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于是一些孩子大学毕业后情愿待在家里什么都不干也不去工作。为人父母者思考的应是如何去爱、去关心。笔者认为家长应从以下角度做出改变。
1.变家长中心为孩子中心。在啃老族的家庭中,家长为孩子安排好一切,无论是生活起居还是专业学习,看上去是以孩子为中心,实则以家长为中心,虽然是围着孩子团团转,但是为孩子包办一切,替孩子代劳恰恰体现了家长的能力,而孩子什么都不会做。人从出生时弱不禁风的小生物到慢慢进入社会,需要一些心理功能的发展,而这些功能对孩子长大后在社会上的适应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所以应该让孩子亲自去经历、去成长,这就必须要变以父母为中心的抚养为以孩子为中心的抚养。
2.注重孩子健康人格的塑造。在生活中加强挫折教育,遇到困难首先让孩子自己思考,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从而培养其自立、自强、自信和责任感的品质;与同学闹矛盾时,首先让孩子自己解决而不是父母领着自己的孩子找对方家长评理,让孩子从点滴小事中学到与人沟通、人际交往的技巧。这样,孩子在日后走入社会时不会因为一两次工作受挫而气馁,不会怨天尤人,不会因为人际关系处理不好而频繁换工作。
3.转变观念,提高自身素质。“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工作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只要适合孩子的兴趣,都要支持孩子去做,所以父母要转变职业歧视和学历歧视的观念,注意自己的言传身教,提高自身素质。
二、对学校教育的启示
大学毕业生中的啃老族也希望去工作,但他们要么是嫌苦嫌累,要么是觉得枯燥乏味而不去工作,而招聘单位也需要人才,但因这些大学毕业生缺乏相应能力而无法被聘,之所以出现这个局面,和我国长期以来的“片面追求升学率”不无关系。我国基础教育中存在这样一种奇怪现象:高考升学从娃娃抓起,无论中学还是小学,以考试为中心,“考什么,教什么,学什么,背什么”,那些与考试无关的内容全部被删除,于是学校被异化成了训练考试熟练工的“工厂”,学生只会考试,缺乏实践操作能力。教育者早已意识到这种应试教育的弊端,并提出素质教育的概念,培养全面发展的人,这一理论虽好,但实施起来却非常难,如有的地方规定,教师布置的家庭作业不得超过多长时间,每学期考试不得超过多少次,期末考试成绩不得排名等,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结果在应试教育这类车辆被叫停的过程中,有些车已刹车,但由于惯性还在行驶,有些车本已停下,但看到其他车辆还在加速行驶,或由于乘客有意见而又重新踩上油门,所以就出现了“轰轰烈烈搞素质教育,扎扎实实搞应试教育”的现象,所以,学生接受完基础教育也就成了考试熟练工。
啃老族的存在和我国高等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也不无关系,高校扩招使得我国的教育由精英教育转向大众化教育,大学生毕业前本应学得一技之长,但由于我国大学基本上都是严进宽出的模式,学生持有“六十分万岁,少一分有罪,多一分有愧”的观念;教材内容陈旧,学生所学与社会所需存在较大差距;实验教学和社会实践弱化,大学生的动手能力和操作能力较差;缺乏劳动教育,很多大学生毕业后希望到省会、沿海城市做白领、公务员,而不愿在中小城市工作;学校只强调“大楼”“大气”,而忽略了“大师”的引进;教学方法多是填鸭式的满堂灌等。
正如有些研究者所提出的,应从教育和考试两个方面做出改变[2],如教育方面,首先应改革高中教育,丰富高中生的课程,实施学分制,修满学分即可参加高考,提供必修课和选修课,在学生习得基础性知识的同时又可掌握实用性知识,而后者可以为学生的生活和工作提供帮助。进行“狼”的教育,培养个性张扬、敢于挑战、不断超越的人而不是温文尔雅、逆来顺受、安于现状的人。其次是高等教育的改革,进一步明确界定普通高等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的不同职能和学校体制,加快职业教育的发展,提高办学能力和质量,并形成自己的特色。另外高校的课程设置也应作出改革,加强劳动教育,删除过时的教学内容,丰富教学方法、考试内容与方式,实施学分制,修满学分即可毕业,切实调动起学生的积极性,切实开展心理健康工作,调整毕业生心态,高校应积极采取措施为在校生和毕业生参加技能培训方面提供方便。与此同时,考试方面也要做出改革,高考时,职业院校和普通高等院校应分开进行,无论是试题内容还是考试时间都应不同,职业院校的试题应倾向于检测学生的职业倾向,弱化选拔功能。
三、对社区教育的启示
啃老族离开学校回到家,要让他们重新走向社会肯定离不开社区的帮助,社区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目前我国的社区教育并不是很理想,许多地区开展的社区教育活动多为松散型结构,主要以老年教育、青少年教育、幼儿教育和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为主流,没有系统的社区教育规划和项目安排,尤其是农村开展较差,许多地方的农村还谈不上社区教育[3]。为了不让啃老族继续赖在家里,需要健全社区教育的功能。
1.社区教育应加设职业培训的功能。建立“啃老族”动态档案,对“啃老族”免费进行技能培训,促进其就业观念和技能的改变,从而进行再就业。与此同时,这就需要政府加大对社区教育的投资。
在处理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过程中,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问题一直困绕着中国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正确界定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了解学校在学生伤害责任事故中权利与义务的前提条件。因为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引起不同的法律责任。若将学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为行政法律关系,学生伤害事故就应遵循行政法规处理,按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国家赔偿请求;若认定为民事法律关系,则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事故双方应按违约或侵权纠纷进行处理,在程序上依民事诉讼法进行。故准确界定学校与学生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对于学生伤害事故法律的制定、司法判决的统一、明确学校对伤害后果承担何种责任和承担多大责任等有着重要意义。而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在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应把这种关系单独列为一类法律关系,即教育法律关系。
一、学校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是法律上的强制性义务
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安全健康成长的职责。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应为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如果学校因为过错违反该义务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得到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的法律法规的支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教育法》第29条第3项规定:“学校应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第44条规定:“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16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第17条也对学校的管理、保护职责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医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5条也规定:“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可见,学校对学生所负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是法律上的强制性义务,其产生无需学校与家长之间存在身份关系,也无需学生家长与学校之间进行约定。学校不得推卸责任。但对于成年学生来说,因其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对他们的管理、保护义务较未成年学生要轻。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不同于监护人的监护责任:第一,学校的教育管理保护责任来自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监护职责是一种源自身份权的职责,是亲权的延伸补充。第二,在履行义务的时间、空间上,学校只对学生在校期间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而监护人应随时随地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时间上不能中断。第三,义务不同。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主要包括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和人身权利;而监护职责却涉及被监护人生活的各个方面,例如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生活,代管被监护人的财产,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以及被监护人进行诉讼,等等。第四,归责原则不同。学校因过错导致学生受伤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监护责任是无过错归责原则,只要损害发生,监护人就要承担责任。
(一)教育职责教育义务是学校对学生应尽的最主要的义务,也是学校存在的价值所在。《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将其立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核心位置。受教育权是每个学生享有的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学校有义务根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国家和上级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要求自主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有义务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等。
(二)管理职责学校的管理分为学籍管理和日常教学管理。学籍管理主要包括学生的报到、注册、招生、录取、升降级、转学、休学、退学、颁发毕业证、授予学位等;日常教学管理是指教学期间学校为了维持教学秩序而对学生进行的日常行为管理,如早操、早自习、学校评优活动、日常纪律管理、纪律处分(不包括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及奖励。对学生进行管理是学校的权利也是学校保证学生人身安全的一项重要义务。学校的管理带有浓厚的命令服从色彩,如何在学校的管理活动中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是法学界关心的问题。学校不同于企业,也不同于行政机关,但就其内部管理行为而言,却具有某些共同特征,值得深入研究。
(三)保护职责“如果将视野扩展,我们其实可以将学校与学生看成是一种教育产品提供方与享有者的关系,学生进校是来享受学校的教育服务的。而作为教育服务者,学校当然要保证服务接受方———学生在接受服务时的身心财产安全。”无论是未成年学生还是成年学生,学校均对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仅是程度上不同而已。学校的保护职责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学校应当提供安全的校舍、设施;学校有照顾学生身体的义务;学校有义务将与学生人身安全有关的重要信息通知家长的义务。
三、教育管理法律关系属社会行政法律关系
法学界大多数人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属教育管理关系,却很少有人对教育管理关系的性质作更进一步探讨。教育管理关系到底是一种什么法律性质,是行政法律关系还是民事法律关系抑或其他?“因为任何社会组织要实现其本身的职能都有其法律规定的管理职权。不但国家机关有,而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有这种管理权。”正如法律规定的企业享有经营自一样,法律规定的管理权并不一定就是公法权利。“由于社会组织的性质不同,其管理的性质也就不同,由此产生行政管理、企业管理、事业单位管理和社会团体管理。以管理来给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定性,不可能揭示两者之间关系的法律性质。”所以,中国目前大多数学者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规定的教育、管理权利角度来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进行论述显然是不够的,必须寻找其他途径,必须从学校所处的法律地位入手来进行论证。笔者认为,教育管理关系是一种社会行政法律关系,学校属于社会行政主体。社会行政是工业化社会以后,公共权力由政府本位转向社会本位,权力回归社会的必然结果。社会行政主体是指为了达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的,依法从事某种特定公共事务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履行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的非营利性组织。社会行政主体是与国家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公共行政主体的一种,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非政府性或称民间性。社会行政主体不是政府及其附属机构,也不隶属于政府或受其支配,它往往以社团组织、自治组织、事业单位等形式出现。第二,非营利性。社会行政主体不以营利为目的,其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财政拨款和社会捐助等。第三,公共性。社会行政主体的职能活动范围与多数人的利益相关,有普遍的社会公众参与性。第四,公益性。#p#分页标题#e#
这是指社会行政主体的成立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服务于某些公共目的和为公众奉献。第五,自治性。社会行政主体应有独立的决策与执行能力,能够进行自我管理。学校作为事业法人,其成立的公益性、经营的非营利性和管理的自治性等特征决定了其实质上处于社会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而民间性的特点要求“公务法人”应将私立学校包括在内。中国有学者借鉴德国“公营造物”和法国的“公立公益机构”概念创立了“公务法人”这一新的称谓,实际上就是社会行政主体的另一种表达方式。但德法两国的“公营造物”和“公立公益机构”仅包括公立学校,私立学校被排除在外。而社会行政主体民间性的特点决定了私人机构也能构成社会行政主体的一部分。所以,公立还是私立,不应是判断学校成为社会行政主体的衡量标准。
并非社会行政主体的一切行为都可归入行政行为。因为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行为是依组织方式来判断的,国家主体所作的行为就是行政行为;非国家组织所为行为即为私法行为。这不符合社会实践,既无法解释“委托行政”“授权行政”等现象,也无法解释行政主体行使职权以外的行为的性质。“实质意义上的行政概念仍就功能而来取舍,凡是所有国家行为中,含有行政性质者,皆谓之行政行为。”换言之,即使是政府组织所为行为,若不具有公共权力性也属于私法行为;非政府组织行为若具有公共权力性质,则应纳入公法范畴。这是社会行政的法理基础,也是衡量其行为公法性的标准。
依据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朱小曼教授的观点,教育的重新定位应该分为三个层次,包括教育系统与外部环境、学校内部的要素以及要素本身运行的平衡。从矛盾的主次角度讲,我认为特殊教育学校首先应该解决的是与外部环境的关系,即在坚持培养学生成为尊严的人的教育目标下,寻找到特殊教育学校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平衡。学校办学的每个阶段都有一个稳定期。这是以学校为主体形成稳定自我的时期,这时学校与环境保持平衡的状态,并保持良性互动的状态。而在变革时期,这种平衡将被打破,其实质就是外部环境对原来稳定成熟的主体发出冲击性、甚至否定性的改变要求,由良性的互动转化为刺激主体结构、功能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和“社会评教育”符合社会对教育发展的要求,体现着社会主义国家对人民利益的最大可能满足。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实现学校与外部环境的平衡,原来的系统就必须开放。特殊教育学校应该以原来的自我系统为基础,寻找与外界环境的对接通道,主动接受外界环境的刺激,并通过办学主体的自我调节,重新衡量环境关系,评估自我发展能力,确定各种资源和任务功能的定位,致力于新的平衡系统的构建。而对于新平衡系统的构建,我理解最为关键的任务就是学校办学价值系统的形成。因为人类的行动是由价值来支配、执行的。从前面对特殊教育学校定位的分析中,学校已经由原来的单一关系发展到复杂关系,每一种关系的存在都预示着其所代表的价值标准将会对关系中的方方面面产生干预影响。而且随着关系的复杂度不断增加,复杂的价值标准将纷纭而至,特别是特殊教育学校面临多立场、多角度力量共同参与对同一对象服务的局面,决定了学校主体将会受到多元化价值标准的影响。这些价值标准有时甚至是矛盾的、对立的。面对着矛盾、对立的价值标准,我认为唯一的出路就是“统一”,寻找出能把这些价值标准统一起来的价值系统,才能解决问题。而要做到统一,专业化和理性是关键。立足现代学校制度的要求,对各种关系进行专业定位,明确分工,界定各种服务机构的专业功能,使各系统之间围绕着特殊学生的教育能协同而不是对立,能交叉而不过分重叠;在运行过程中,要以专业化服务质量为衡量标准,避免由于对弱势群体易产生的情感倾斜而影响到科学判断。通过建立起专业化的核心价值系统,来统领各种价值标准,在主体自我发展的基础上,建立起与外界环境的平衡,进入新平衡下的稳定状态。无论什么时候,每个独立的主体都只有与外部环境要求保持平衡,才能稳定存在。作为一所特殊教育学校更应该在满足社会发展不断提出的新要求之中服务好社会,才能实现教育者自身的价值和发展。毕竟,教育只是一个更大的社会体系的一部分。只有在这样的背景中,才能满意地理解和探讨许多教育问题。这些教育问题不能单靠教育体系的策略去求得解决,还需要具有涉及社会相互作用的各个部门的那些广泛的、综合的策略。
二、对现代特殊教育学校自主、开放新格局的探索
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启智学校为例来谈。该校开办于1999年,主要是承担对中度智障和听障儿童的义务教育。学校开办15年,经历了特殊教育发展的发展期、蓬勃期和变革期。在顺德教育综合改革的背景下,围绕着现代学校制度的建设,努力探索自主和开放的办学格局。
(一)以育人为核心
构建现代特殊教育学校制度体系。基础教育最根本的任务是“认识人、培养人”,所以,该校在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中按育人的尺度来衡量办学效能。一是立足育人,建设学校《章程》,以《章程》引导、规范学校和教师的育人行为。在《章程》建设中,注重制度要保证学校有丰富的时间和资源别用于真正有教育性的活动上。二是建立与社会良性互动关系,定期向专家、社会进行开放活动,在坚持育人的方向,听取、尊重各方的意见。三是对家长、从事特殊教育服务的人员进行引导性教育,建立他们的特殊教育专业意识,围绕着学生的教育核心,明确职责和分工。
(二)以增值为目标
研究、探索特殊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学校育人有效与否,关键在于学生的学习效果。为了确保学生的教育能够增值,该校对特殊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进行了研究和探索。一是丰富课上教育载体,建立多角色育人体系。立足学生关系的把握,开发角色扮演和真实角色呈现的育人形式。二是充分利用广义教育资源,建设系列课程。立足一个学生学习的丰富性、完整性、系统性,开发课下、家庭和社区课程。三是建设个别化教育课程。依据每个学生都得到有效学习的原则,制订全员课程学习计划,设计分层与分类教学内容。成立个别化教育部,建立学生缺陷补偿和专长发展机制,搭建教育与康复、艺术训练课程。四是建设学校-家庭-社区教育资源库。立足学生学习的有机性,开发各类环境育人资源,专业队伍育人资源,设计体验角色资源库。五是建设枢纽型教育服务组织架构。立足于学生学习的连续性,加强各教育环节对接机制的建设。六是建立针对的学生多元评价系统。立足学生全面发展的增值,研究综合素质评价体系,研发学生电子档案系统。
(三)以有效为导向
建立新型家校、学校与社区的关系。在现代学校制度的框架下,家长、社区中的组织参与学校的管理,决不是“花瓶”、“点缀”,可有可无,而应当是有效地参与。一是建立家长、社会评价办学成效的机制。学校每学期邀请家长、不定期邀请社会人士评价学生的教育效果,分析出有效建议,合理改善教学。二是建立校内协同工作机制,共同服务家长和社区。为了保证家长和社会人士面对学校教育有整体性的概念,学校专设一名副主任统筹此项工作。三是开展专题研讨活动。围绕学生的教育和生活,定期召集家长、社工进行研讨,消除误会,形成教育的合力。四是善用家委会资源。家委会是家长群体的代表,拥有着强大的社会能量和活动能力。在参与学校办学的基础上,集中家长的力量,重点攻克残疾人教育和生活中的难点问题。
(四)以融合为追求
[关键词] 高校 户外运动 体育课程 大学生
户外运动一词源于欧美,其运动形式已有近100年的历史。上个世纪90年代初传入我国,同时其相关产业也蓬勃发展起来。户外运动以其新奇、刺激、多样等特点深受广大青少年追捧。近年来,在大学生群体中,户外运动也已经悄然成了时髦的体育休闲活动。可以看出,户外运动在我国,尤其在在青少年当中有着极大的魅力和发展潜力,从而使户外运动融入我国高校体育课程成为了可能,而这种崭新的体育教学方式和手段,也必将给高校体育课程注入新鲜的血液。
一、户外运动的概述
户外运动是区别于传统体育运动项目的一种时尚体育休闲运动。就户外而言其不仅仅是简单的走出家门的简单户外活动,户外运动中的户外应是对应城市环境而言,所以户外运动运动是在大自然,原生态环境下进行的体育休闲健身活动。户外运动是一个相对较为宽泛的概念,所以就决定了户外运动的外延十分广泛。据粗略统计户外运动所涉及的小项近200余种。但根据参与人群的数量和参与户外运动者的喜好来看,一般我们将户外运动分为类,分别是:徒步运动、山地运动、山地自行车运动、滑雪运动、汽摩运动、水上运动、洞穴运动、帆船运动(近海)。
随着社会的发展,户外运动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运动项目,而这些新的运动元素充实了户外运动自身的体系,有利的促进了户外运动的发展。
二、户外运动在国内外高校的开展的情况
1.国外高校户外运动发展状况。俄罗斯体育大学本科主要课程中将《旅游体育及教法》(户外运动相关课程)列为考查科目;英国伯明翰体育与运动科学学院运动与娱乐研究专业包括《野外娱乐》课程;美国纽约州立大学克兰特分院在培养师资的专业理论课程中设置了《户外活动教育》;日本鹿屋体育大学《户外运动》为专业公共课程。
在国外中学体育教学课程中也开设了旅游体育的相关内容。如在英国体育教学内容具体类别和项目中包括《野外活动》――郊游、划艇、登山、越野定向、攀岩和帆船等;美国纽约州中学教学内容开设《户外运动》课程。
2.国内高校户外运动的发展状况。2002年7月18日至23日,清华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东北林业大学三所高校的60名大学生在东北林业大学帽儿山实验林场进行了为期五天的野外生存生活训练,他们经历了负重登山、冒雨行进、野外宿营、穿越沼泽、沿河漂流等种种考验,从此拉开了“十五”国家级课题《拓展高校体育课程,促进学生身心发展――在高校开展野外生活生存训练的实验研究》的序幕,清华大学、中国地质大学、东北林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东北师范大学、浙江林业大学作为首批实验学校。于此同时,我国部分高校也开设了与户外运动相关的专业。从此,户外运动正式出现在了高校内,很多大学的大学生都自发成立了户外运动社团或俱乐部。户外运动以新奇,刺激,具有多样性和挑战性的特点深受广大高校学生追捧。
三、户外运动在高校开展的可行性
1.户外运动对提高大学生身体素质的意义。户外运动的形式较其他传统体育运动相比更能吸引大学生的眼球,深受广大高校学生的喜爱。同时户外运动的健身性极强,能够全方位的提高和改善参与者的身体素质。户外运动能够对人体的呼吸系统、神经系统、呼吸系统、肌肉系统、内分泌系统和体温调节都显著的功效,并且其提高和改善水平优于一些传统体育运动项目。
2.户外运动对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户外运动一般为群体性项目,在野外环境下,群体常常要面对相对较为恶劣的自然环境。在这样的情况下能够充分的让每个个体体会到“大家为人人,人人为大家”团队意识。同时在野外环境下,生活资料相对缺乏,参与者必须解决生活的相关问题,这就培养了团队及个人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抗挫折能力。从某种程度上说,户外运动对参与者综合素质的培养是全面彻底的。
3.户外运动对大学生的多方位教育功效。户外运动中所有的教育形式都是利用综合手段来体现的。在自然条件下,虽然没有规定教育任务,但是这种自然的教育过程在旅游体育中随处可见背负行囊行进、翻越障碍――体能教育;大自然的美丽――审美教育;宿营与做饭、完成宿营中的不同工作――劳动教育;行军中队员之间互相帮助、纪律与责任――道德品质教育;认识自己国家的自然财富、历史文化古迹――爱国主义教育。
4.户外运动的开展是高校体育课程的有机补充。近年来,高校持续扩招所引起的问题已经凸显出来,对于高校体育课程教学也是如此。由于连年大幅度扩招,高校体育教学资源紧张已经是不争的实施。这其中以体育场和体育器材的短缺尤为突出。而户外运动不仅能够解决上述所出现的教学问题,而且户外运动的引入也必将给高校体育课程带来一种新的模式和思路。将原有的相对封闭的传统体育教学引入到大自然中,突破了传统的体育课程教学模式,有原来的单向教学转变成在大自然中的双向互动,最大的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能动性。
5.户外运动的引入有利于其在高校的良性发展。我国高校学生参与户外运动基本处于自发或半自发状态,大学生缺乏起码的安全意识,没有科学的引导和帮助。近年来,大学生参见相关户外运动伤亡的事故频发,极大的阻碍了户外运动在高校的开展。户外运动相关课程在高校的开设可以使大学生系统的学习户外知识和户外技能,增强大学生户外运动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技能,从而使户外运动在高校中健康的发展。
四、高校开展户外运动的对策和建议
户外运动从已经有了近百年的发展历程,已经形成比较成熟的学科体系。但是,国情不同我们应经过试验、应用、总结,最终形成符合中国高校体育课程发展的户外运动学科体系。
1.以终身体育为理念,建立健康第一、求知创新的教学思想。
2.将户外运动作为选修课在体育、地质、林业、医学、公安、军事等院校等一些与户外活动相关的学校中开设。作为试点院校来验证课程形式、知识结构、组织方式等,形成规范、科学、合理教学计划和课程体系。
3.鼓励建立高校户外运动社团。以户外运动为共同爱好,发动学生资助建立户外运动社团,可以有效激发学生参与户外运动的热情,有利于户外运动在高校的迅速普及。同时,对户外运动社团加强监管杜绝危险事件发生
4.经常开展户外运动相关的交流、游戏、竞赛活动,扩大旅游体育的影响面,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兴趣
5.重视宣传,包括户外生存知识、户外运动的健身意义及精神、户外运动社团的组织与管理、户外医学常识、环境保护知识等。
6.应多与户外运动以及户外运动产业发达的国家进行交流合作,不断用最新的理念、技术和组织方式来引导我们刚刚起步的高校户外运动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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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基础护理学;项目教学法;信息传播模型;实践
随着医学模式的发展,人们对于健康的需求水平逐渐提高。护理专业人才,不仅需要扎实的理论与技能基础,还应该具备较高的人文沟通与综合处理问题的职业能力。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护理专业的发展,改革势在必行。我院一直积极探讨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努力践行护理专业课程的教学改革。项目教学法日前也已经在护理专业主干课程中进行了试点与推进。我们在《基础护理学》项目教学法的改革与应用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进行如下的思考与探讨。
1基于信息传播模型的项目教学法是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有效尝试
1.1传统课堂的信息传播内涵
信息传播模型认为,信息的传播有四个要素:信源、信息、通道、接收者。根据认知心理学的理论,学习的过程可以概括为“知识传递”、“知识内化”两个过程[1]。传统的课堂教学过程:信源(课程知识点)经过教师的加工理解,进行信息编码,经过通道(学生的听、看等途径),进行二次的编码综合,还原为学习到的信息成果。通过信息传播的过程,我们可以发现,传统课堂的两大弊端:一是信息传播过程中,教师的信息理解偏差、学生的堂上关注度及纪律等要素,都能成为知识学习过程中的干扰信息。根据香农的信息传播模型[2],信息在传播过程中,会受到噪音信号的干扰,影响信息传播的效果。二是,传统课堂的传播方式为“教师学生”单向传播,限制了学生的主观创造性。
1.2基于信息传播模型的项目教学法,能有效的翻转课堂
项目教学法是以“项目为驱动、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一种教学方法,萌芽于欧洲的劳动教育思想,最早的雏形是18世纪欧洲的工读教育和19世纪美国的合作教育,经过发展到20世纪中后期逐渐趋于完善,并成为一种重要的理论思潮。2001年,“项目教学法”被引入我国[3],主要是以“项目”的形式进行教学。它改变了传统的“教师为主导”的讲授式,将教学内容进行整合设计,转化为“项目”。从信息传播视角,项目教学法优势在于:一是降低信息传播过程中的错误信号(噪音)干扰。改变传统的堂上“知识传递”、堂外“知识内化”的过程。课前“知识传递”、课上“知识内化”。学习的第一步是先主动获取信息,信源又是规范的视频与直接资源,可以避免教师编码偏差及堂上纪律等要素造成的师生噪音干扰,提高了知识传递的质量。二是,将信息的传播拓展为双向循环过程,突出了学生学习主体的地位,堂上讨论体验式的“知识内化”,也更有利于相互的启发与知识吸收。可以说,根据信息传播模型原理,利用项目教学法,能有效的实施翻转课堂,提高学生学习的动力与信息(知识)传播的有效性,是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值得尝试的一种途径。
2项目教学法应用于《基础护理学》的设想与实践
2.1《基础护理学》的课程地位与性质
《基础护理学》是护理专业一门必修课,属于职业能力课程。本课程的主要任务是使学生掌握护理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及护理实践技能。它承接着医学基础课程与护理专业课程,开设于护理专业第二学期,是临床各专科护理课程的基础与桥梁。在护理教育课程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基础护理学》课程教学涵盖两方面的意义,基础知识的学习与护理技能的训练[4],所以从课程性质上来说,我们一般将它界定为理实一体课。
2.2我院《基础护理学》项目化教学组织
本院自去年开始,为满足教师对项目化教学改革的需求,先后派出骨干教师外出系统性学习了项目化教学方法理论,并将专家请进校园,开展全院性项目教学法培训。《基础护理学》作为全院第一批项目化教学改革课程,在去年与今年的上半年,通过教研组老师的讨论与修改,基本完成了项目教学法的项目重组与内容设计,并在对口护理班进行了教学改革实践。2.2.1内容组织重新整合的项目教学法,以阑尾炎、股骨颈骨折、肺心病、糖尿病、宫外孕、贫血、颅脑损伤、小儿腹泻等病例情境将常用护理技能与急救技术进行贯穿。共整合出11个模块(见表1)与子项目若干(见表2)。2.2.2教学形式以项目一子项目3《运送法》为例,教学过程:(1)教师通过超星学习通APP在班级群里推送《运送法》课件与微课视频及任务导学单,让学生观看自学。(2)学生以组为单位参照导学单进行学习与练习体验(理论学习运用学院图书馆与教师网络微课资源;练习以组为单位,运用了本人前期课题建立的开放式实训中心资源)。(3)通过课前的准备,学生基本掌握了《运送法》的操作,课堂上,将运送法分解为三个板块:运送前的与患者沟通交流、运送前的各种准备、运送操作。分别小组情境展示三个板块操作情景剧—小组间讨论与互评—教师指导及结合掌握程度的技能规范。(4)分组规范性体验与技能完善练习。(5)情景剧评比形式,检测技能掌握度。
3项目教学法引入《基础护理学》课程中的有效性
3.1提高了学生学习的自主性
项目教学法的开展,以学生为主导,以项目任务为载体,学生分组课前根据任务自学准备,课上结合项目情境进行角色模拟等展示,然后学生讨论,教师在整个过程中起着指导的作用。这种先自学后授课[5]的教学形式,以学生先行体验为主,学生既是信息的接收者,也是信源的构建者,有利于学生学习自主性的提高。
3.2提高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项目教学法以“学习-实践-创新”为主线[6],坚持实践能力为本位,以职业性情境为载体,让学生在做中学、在体验中探究、在探究中创新,自我分析与解决任务学习中碰到的问题,自我的思考结合教师的指导,摒除了堂上关注度、纪律等要素的噪音干扰,比单纯性教师讲授更有效。
3.3丰富了课堂形式、活跃了课堂氛围
将授课内容整合到职业情境中,通过学生自学,在课堂上展示学习的效果并讨论,这过程中用到的诸如情境模拟表演、小组式讨论等方法,改变了传统职业教育课堂氛围差、教学效果不佳的现状。“学、找、演、看、想、听、议、做”的过程中,将学生变为课堂的主人,提高了课堂的有效性与互动性。
3.4强化了职业实践
有别于传统课堂的“老师讲授-操作演示-学生模拟练习”形式,项目化教学法以“会做”、“解决问题”为最终落脚点与评价标准,符合《基础护理学》课程性质要求,强化了动手能力,提高了职业实践教学效果。
3.5有利于教学相长
在课堂讨论与教师指导过程中,学生结合自己的体验提出的问题与视角,并不是每位老师都可以预期的。作为项目化教学的指导老师,必须不断的丰富自己专业与相关知识,提高课堂信息传播的有效性,对教师的自我发展,也起到了促进的作用。
4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
4.1问题
在《基础护理学》项目化教学改革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1)项目化教学,将理论知识整合融入到项目的设计中,以学生“做中学”为主旨,特别适合《基础护理学》中单一实操项目。可是,用几个项目贯穿整个《基础护理学》所有的理论知识点,很难做到,势必影响诸如危重病人的病情观察、生命体征等理论知识的系统性。(2)结合职业教育学生的学情,《基础护理学》应用项目化教学,需要学生课前准备的知识与技能要求较高,学生必须具有一定的主动性、自学能力及团队协作等综合能力,才能取得预期的教学效果。我们在教学改革中发现,有部分学生自学能力欠佳,学习较为吃力。(3)一个项目的课堂组织与完成,需要同学课前的大量自学与准备,也需要课堂上的因势利导及课后的指导延伸。这对教师的能力要求也很高。(4)由于护理技能操作与工学实践有一定的区别,护理服务的对象是人而非机械,这就要求《基础护理学》的学习,学生不但生会做,而且要做规范,还需要做的让患者满意。这里面涉及到复杂的人文护理与评判性思维的方法。有些项目,传统的两学时无法完成,要保障项目教学法的实效而非走过场,还需要学时的调整。
4.2对策与思考
(1)提高认识在项目化教学改革推进过程中,也有很多争议:有些老师是唯项目教学论,认为项目化教学是改变目前职业教育瓶颈问题的万能良药;有些老师与同学则是反对项目化教学,认为这种教学不利于医学教学的规范性与严谨性。其实,项目化教学只是一种教学方法与理念,它为我们职业教育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作为一线教师,首先要善于接受新的方法,把它与自己的教学经验与体会很好的磨合、与多种教学方法灵活的整合,做到真正的“以教促改”。(2)注重团队的协作项目化教学改革,需要老师以团队的力量对课程进行整体的设计;在教学过程中,要老师与同学的集体智慧去不断完善。(3)整体设计做到一门课程的项目化教学改革,需要从课程自身、课程与专业其他课程衔接等角度整体设计,比如改变传统的授课组织形式、课时分配及授课时间等等。(4)素养提升项目化教学改革,对学生与教师的学习能力、知识储备、人文素养都是一个挑战。学生需要在项目化教学改革中不断改进学习方式与方法;教师需要在项目化教学改革中提升自己专业素养,更好的指导项目的开展。(5),灵活运用项目化教学改革,并不是对其他教学方法的否定,我们在实践中,可以灵活运用各种方法的优势,展开任务教学。比如,有些理论知识,我们可以结合讲授与PBL,来保证理论的系统性;有些操作,堂上情景表演可能观看效果不强,甚至由于同学操作的不规范性,可能会起到误导作用,那我们就可以结合目前的在线教学APP及同学都有的移动手机,将同学自己的操作转为视频,利用多媒体形式堂上展示,保障了操作的可视性与讨论规范的及效性。
5总结
关键词:课程;体育课程;本质涵义;相关概念
自1904年1月清政府颁布并实施《奏定学堂章程》,要求“各学堂一体练习兵式体操以肄武事”[1]算起,体育课程在我国已经有了一百余年的历史。然而,即使是在基础教育体育课程改革已经进入到全面实施阶段的今天,人们对体育课程涵义的理解仍然歧义频生,似乎众所周知,却又似是而非。有人片面地把体育课程等同于体育课,有人简单地把体育课程归结为体育教材,还有人错误地认为体育课程就是体育教学,不一而足,却又难得要领。那么,体育课程的本质涵义究竟是什么?这是一个富有挑战性的命题,同时也是一个亟需明晰的课题。
1见仁见智的体育课程定义
1.1课程涵义的多重性
之所以说“体育课程的本质涵义是什么”是一个富有挑战性的命题,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因为课程是一个使用广泛而涵义多重的教育学术语。课程涵义的多重性甚至早在课程(Curriculum)一词出现的同时就埋下了种子。在西方学者中,最早使用课程一词的是英国教育家斯宾塞(H.spencer),他在1859年发表的《什么知识最有价值》一文中首先使用了课程一词。Curriculum源自于拉丁语“currere”,意为“跑道”(race-course)。根据这一词源,最常见的课程定义是“学习的进程”(course of study),简称学程。斯宾塞将“课程”术语引入教育领域,并很快被西方教育学者所普遍采用。然而,在当代课程文献中,这种界说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甚至对课程一词的拉丁文词源也有不同的看法。因为“currere”的名词形式意为“跑道”,重点是在“道”上,这样,为不同类型的学生设计不同的轨道就成了顺理成章的事情,从而引出了一种传统的课程体系;而“currere”的动词形式是指“奔跑”,重点是在“跑”上,这样,着眼点就应该放在个体对自己经验的重新认识上。[2]由此可见,甚至连选择课程的哪一个词根都反映了两种不同的课程思想,从而导致不同的课程实践。
总之,在课程论的研究中,关于课程的定义繁杂纷呈,从广义到狭义,从词语本意到引申义,从要素到功能,从课程设计者到实施者和受施者,从静态到动态,从过程到结果,从设计到评价,应有尽有。
1.2几种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体育课程定义
课程涵义的多重性及我国体育课程研究的滞后性,导致了人们对体育课程涵义理解的不尽一致。以下是迄今为止国内六种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1)体育课程是以发展学生体能,增进学生身心健康为主的一种特殊的教育性课程,它与德育课程、智育课程、美育课程、劳动教育课程相配合,共同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发展,是整个学校教育的一个方面的课程。[3]
(2)体育课程是指为实现学校体育目标而规定的体育内容及其结构、程度和进程。它包括体育课程目标、体育课程内容、体育课时分配、课外体育锻炼等。体育课程不是一门学科的课程,而是全面发展教育的一个方面的课程。[4]
(3)体育是全面发展素质教育中必不可少的一门学科,体育课程是具有综合性的文化科学基础课程。[5]
(4)体育课程是指在学校指导下,为了使学生能在身体、运动认知、运动技能、情感与社会方面和谐发展的有计划、有组织的活动。[6]
(5)体育与健康课程是指一门以身体练习为主要手段、以增进中小学生健康为主要目的的必修课程,是学校课程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实现素质教育和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人才不可缺少的重要途径。它是对原有的体育课程进行深化改革,突出健康目标的一门课程。[7]
(6)体育课程是增强学生的体能,传授体育的知识、技能,为学生终身体育奠定基础的课程,它与德育课程、智育课程、和美育课程相配合,共同实现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发展的目标,是学校全面发展教育必不可少的课程。[8]
上述六种体育课程定义分别有着各自的课程理论基础,有的把体育课程归属于“学科”,有的把体育课程归属于“活动”,有的把体育课程归属于“体育内容”,有的则直接把体育课程归属于“课程”。
2体育课程本质涵义的再认识
2.1课程涵义的新进展
事物总是发展变化的,对课程涵义的理解同样如此。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课程认识的深入,课程的定义也在不断地得以丰富、完善和发展。20世纪70年代以来,课程的内涵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呈现出如下六个趋势:从强调学科内容到强调学习者的经验和体验,从强调目标、计划到强调过程本身的价值,从强调教材的单因素到强调教师、学生、教材、环境四因素的整合,从只强调显性课程到强调显性课程与隐性课程并重,从强调“实际课程”到强调“实际课程”与“空无课程”并重,从只强调学校课程到强调学校课程与校外课程的整合。[9]上述课程内涵发展的六大趋势,对重新认识体育课程的本质涵义以巨大的启示:单一的、片面的体育课程定义不再适应我国体育课程发展的需要。
2.2重新认识体育课程的本质涵义
根据当今课程理论研究的最新进展和体育课程的本质特征,我们认为,体育课程的本质涵义是指在学校教育的环境中,学生主动地提高健康素质和体育文化素养,逐渐养成体育生活方式的一门课程。它是学校课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促进学生、社会和体育学科协调发展的重要媒介。
具体来说,体育课程的涵义应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2.2.1体育课程涵义的整合化
把体育课程的上位概念定位于课程,符合逻辑学的就近原则。不过,这也衍生出一个新问题,那就是,这里的课程究竟是指什么?是指“学科”?还是指“活动”?抑或是指……从课程涵义的最新进展来看,无论是把体育课程归属到“学科”,还是归属到“活动”、“计划”、“内容”、“经验”、“目标”,都难以避免地存在着较强的片面性和局限性。建国以来,体育课程在我国被定位于“学科”,这在体现了当时社会发展的特征和提高了体育课程社会地位的同时,也抹杀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在经历了半个世纪的摸索之后,有学者提出,要改变传统体育课程见“物”不见“人”的现象,要突显学生的主体地位,要把体育课程的出发点放在学生身上,实现体育课程从“物”到“人”的转变。无容置疑,这一观点彰显了课程改革的时代特征。然而,如果据此简单地把体育课程归属于“经验”或“活动”,姑且不说“经验课程论”是否已经过时和是否适合我国国情,只需正视这种课程观在实际活动中所带来的教育过程的随意性、内容的不系统性和评价标准的不确定性,就可认定片面地把体育课程归属于“经验”或“活动”是不可取的。总之,课程涵义的整合化,是重新认识体育课程本质涵义的基础。
2.2.2体育课程本身是静态的,其意义生成的过程是动态的
美国课程论专家古德莱德(J.I.Goodlad)认为,课程可以分为五个层次:观念层次的课程、社会层次的课程、学校层次的课程、教学层次的课程和体验层次的课程。处于不同层次的课程,其涵义是不一样的。其中,前两个层次的课程属于课程计划、课程采用阶段,往往表现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和教材,是一种静态的“文本课程”;后三个层次的课程则进入课程实施阶段,是课程意义生成的动态过程。
体育课程同样具有涵义不同的五个层次。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课程专家倡导体育课程要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这是观念层次的体育课程。在“健康第一”思想指导下研制的体育课程计划、体育课程标准和体育教材,属于社会层次的体育课程。各级各类学校根据课程方案和体育课程标准开设的体育课和大课间体育活动等,属于学校层次的体育课程,而体育教师在体育教学和大课间体育活动等课程实施活动中真正实施和学生真正体验到的体育课程,则是教学层次和体验层次的体育课程。无论是观念层次的体育课程,还是社会层次的体育课程,只有学校真正知觉了,教师真正运作了,学生真正体验了,才能有效地促进学生的身心发展。简而言之,体育课程本身是一门静态的学科,是一种自成一体的目标体系和内容计划;但其意义生成的过程是动态的,着重关注学生的活动与体验及课程目标的达成。静态的体育课程只有通过动态的过程才能实现其价值。
2.2.3从“三位一体”之“和”走向学生主体发展之“谐”
这里的“三位一体”是指体育课程三种价值取向的融合。体育课程的价值取向是人们基于对体育课程总的看法和认识,在制订和选择课程方案及实施课程计划时所表现出的一种倾向性,主要包括学科本位、社会本位和学生本位等三种基本类型。这三种价值取向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同时也各有其局限性。学科本位价值取向的体育课程,强调体育知识与运动技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课程内容主要是人类长期积累下来的体育文化知识和运动项目;但由于过于强调学科本位,可能造成学生简单模仿和机械训练,与学生的现实生活相去甚远。社会本位价值取向的体育课程,认识到了体育课程对国家和社会发展的作用;但过于强调课程的社会服务功能,必然会导致把学生作为工具来训练。学生本位价值取向的体育课程,强调从学生的现实生活和未来发展的需要出发来编制和实施,有助于避免见“物”不见“人”的现象;但过分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过分倡导学生的自我学习和自我实现,容易滑向人本主义的误区。
事实上,学科本位、社会本位和学生本位的价值取向并非一种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体育课程的价值取向应注重学生的主体价值,关注学生的主体发展,在突出人本化倾向的同时,吸收社会本位和学科本位的优点和长处,弥补自身的不足,实现三种课程价值取向的有机融合,促进学生的和谐发展。
3体育课程相关概念辨析
3.1体育课程与体育教学
体育课程与体育教学究竟是一种怎么样的关系?是体育课程内在地包含着体育教学,还是体育教学包容着体育课程?抑或是体育课程与体育教学既各自独立,又相辅相成?建国以来,课程在我国被理解为教学内容,是指学校教育科目及各科教材。受“大教学小课程”思想的影响,体育课程被归属于体育教学的下位概念,等同于体育教材。显然,体育课程绝不仅仅是指体育教材。与此相反,有学者认为,体育课程是学校体育的下位概念,体育教学的上位概念。学校体育课程在没有实施前,它只是以方案和计划的形式呈现给大家,此时它所涉及的问题实属体育课程范畴的问题。如果把课程计划付诸于实施就变为教学,在这一层次所涉及的问题实属体育教学范畴的问题。[10]这种把体育课程付诸实践的过程等同于体育教学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塞勒(Saylor)等人认为,以下三个隐喻可以说明课程与教学的关系:(1)课程是一幢建筑的设计图纸,教学则是具体的施工;(2)课程是一场球赛的方案,教学则是球赛进行的过程;(3)课程可以被认为是一首乐谱,教学则是作品的演奏。[11]这一观点把课程看作是静态的计划,而把教学看作是动态的实施过程,强调课程与教学联系的互动性。体育课程与体育教学并不是一种单一的线性联系,简单地把一种概念归属于另一种概念的认识是不合理的。一方面,体育教学是体育课程付诸实践的核心途径,但并不是惟一途径;另一方面,体育教学并不仅仅局限于学校体育的范畴,还广泛存在于社会体育甚至竞技体育工作中。
3.2体育课程与体育课
有学者经过计算,认为我国体育课程根本达不到发展学生身体健康的目标,因为按照有关规定,小学1~2年级学生每年在体育课程中的运动时间不到40h,平均每天不到7min;在3~9年级,学生每年在体育课程中的运动时间不到30h,平均每天不到5min。实际上,这里存在着一个似是而非的误区,错误地把体育课程等同于体育课。体育课是体育教师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相对固定的学生所实施的体育课堂教学活动。如果说体育教学是实现体育课程目标的核心途径,那么体育课就是这一途径的主要表现形式。
诚然,仅仅通过体育课确实难以实现发展学生身体健康的目标,这就要求切实加强课外体育活动。体育课与课外体育活动就像体育课程实施途径的“鸟之双翼,车之两轮”。体育课程内在地包含着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等形式,涵盖了显性体育课程和隐性体育课程,兼有学科课程和活动课程的双重特性。
4结束语
虽然课程是一个使用广泛而涵义多重的教育学术语,但随着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对课程涵义的理解日益呈现出整合化的趋向。根据课程涵义的整合化倾向和体育课程的本质特征,我们认为,体育课程的本质涵义是指在学校教育的环境中,学生主动地提高健康素质和体育文化素养,逐渐养成体育生活方式的一门课程。这一界定可以这样理解,体育课程是一种内在地蕴含着学生主体经验的目标体系和体育内容计划,体育课程本身是静态的,其意义生成的过程是动态的。
从体育课程的本质涵义来看,体育课程改革要避免见“物”不见“人”的现象,从严格遵循体育课程的学科特征转向密切关注学生的主体需要。需要指出的是,强身健体是体育课程的本质功能,体育课程改革要高度关注学生的身体健康;掌握和学会应用运动技能是体育课程的独特目标,淡化运动技能的提法是不正确的。强调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倡导学生的自我学习和自我实现,不能过分夸大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也不能过分夸大建构主义认识论的作用,体育课程的实施过程应是师生积极互动、共同发展的过程。促进学生健康素质的提高、体育生活方式的养成和生动活泼地发展,这才是体育课程的真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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