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21 16: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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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自去年下半年以来至今,在华北、华中和华东地区,对一些原农用车和现农用车生产厂家进行了一些调研,发现这些原本应当衰退、衰弱的“农”字头生产车企,现在却是越做越大、越做越强,其生产和市场集中度越来越集中。
被调研的这些全国知名的农用车生产厂家,其主打产品如三轮农用车及其他农业机械依然为传统产品,原先的四轮农用车(低速汽车)与汽车并轨后,其产品成为中、低端的轻型卡车主流主销产品而占据中国轻卡市场近半的低端轻卡市场。与此同时,在商用车领域还不断向中、重型卡车发展,这些可以从它们上市的产品或正在准备上马的产品样车以及对全社会招聘重型车技术人才的广告、向主流重机重型车生产厂家“挖墙角”的一系列做法便可知一二。这也是这些农用车做大做强必须要向技术更复杂先进、单车产品利润更丰厚、品牌溢价更高的发展趋势。
而且,它们正在以业界不经意或忽略的情况下大举向乘用车领域纵深涉入,进军微型客车的同时将产品衍生到微型卡车,杀进皮卡领域也同时在上SUV与MPV项目;做电动车项目主要是为了上轿车项目。
笔者曾多次向这些农用车厂家的朋友提问,上这些乘用车项目是否能获取生产资质公告(目录)?在产能过剩如此巨大和市场如此剧烈竞争的乘用车市场领域又能胜算几何7有何利器能占有一席之地?!得到的答复基本都是:一是准生证(生产资质)可以花大价钱买到,现中国社会没有使了银子而办不成的大事,金钱开道,美女攻关,战无不胜;二是进入乘用车领域是必然趋势,更是做大做强的标志。
与这些农用车厂家搞市场研究和产品研发的人士交谈,他们都有一万个实实在在的理由说明他们上乘用车而志在必得的雄心壮志:首先是当地政府的强力支持,因为这些准汽车生产厂家都是当地财政收入和利税大户,拉动当地GDP与就业的政绩至关重要。其次是他们也经过多年多方面的广泛调研和细心研究,发现在中国三、四线最广大的农村地区,对适合农民使用与适用农村地区性的乘用车有着更加辽阔的潜在大市场。
从战略高度形成共识
高效农业规模化是深化农业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业专业化分工日益明显,农产品国际竞争日趋激烈,“三农”的发展对农村经济增长方式、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的转变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推进高效农业规模化,是深化农业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是创新农村经营体制、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内在要求,是推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是促使传统农业向高效农业、现代农业转变和提升的客观需要。
高效农业规模化是转变农业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载体。高效农业规模化不仅是生产基地规模的扩大,更重要的是农业产业层次的提升,从而推进农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是建立产、加、销一体化的高效产业体系,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关键是以多种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基地和农户迈向市场。转变农业经济增长方式,就是要实现由国内市场向国内外市场并重、由分散经营向适度规模经营、由追求数量向数质并重、由初级产品向精深加工产品、由“提篮小卖”向现代营销的五个转变。可以说,高效农业规模化是实现以上五个转变的必要前提,否则,农业经济增长方式将难以转变。
高效农业规模化是促进农业增效的重要手段。一些先进地区的实践证明,推进高效农业规模化建设,正是向农业本身要效益的有效途径。目前,一些地方已初步形成了高效农业,也具有特色,但生产规模小、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和出口的品种少、集约化程度低等问题比较突出。如海安县,全县10多家农产品出口企业年出口创汇超1000万美元的只有2家,拥有自营出口权的企业也只有5家,直接出口少,间接出口多,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全县农业效益的整体提高。应该说海安的农业资源优势比较独特,区位优势也很突出,生态优势明显,高效农业已有一定基础。只要充分挖掘资源潜力,走规模发展道路,优化区域结构和生产布局,将现有高效农业由“盆景式”做成“花园式”,形成规模优势,就能促进全县农业效益的整体提高。
高效农业规模化是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从许多县市农民收入的构成情况看,农民来自一产的收入占25%左右,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增加农民收入,发展高效农业势在必行。要进一步提高农业对农民增收的贡献率,就必须在扩大规模上下功夫。通过农业结构调整,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向专业生产基地集中、向专业大户集中、向种养能手集中,形成规模优势,产生更强的示范、带动、辐射效应,促进农民来自一产的收入得到较快增长。
抓住重点推动全局
建立优势农产品规模基地,培植农业主导产业。基地是高效农业规模化的基础。必须充分挖掘农业资源潜力,按照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创造优势农产品的要求,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力度,坚持“因地制宜、规模经营、注重特色、优质高效”原则,建设一批“新起点、高标准、高要求”的高效农业规模化示范基地,带动优势产业向优势产区集中,增强示范、带动、辐射作用。
加快发展外向型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竞争力。发展外向型农业,既是追求效益农业的需要,也是从容应对WTO的必然选择。要注重出口农产品的培植,围绕东南亚、欧美等国家和地区市场,做大做强茧丝绸、紫菜、鳗鱼、无毒河豚等传统出口产品。加强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建设,在多方争取项目、培植新基地的同时,加强现有外向型基地的质量建设,保证出口产品的品质,提高基地的经济效益。加大农产品出口促销力度,做好不同类型农产品出口目标市场研究,积极组织农产品出口企业和基地参加农产品境外促销活动,与境外客商建立较为稳固的协作关系,畅通农产品出口渠道。与此同时,着力培育农产品出口品牌,加强现有农产品品牌的宣传力度,扩大农产品在国外市场上的知名度,并积极打造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出口品牌。
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500万农民转移工程,是现阶段江苏新农村建设十大工程中最大的一项富民工程。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围绕和结合推进这项工程,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促进农业资源向优势大户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高效农业的规模化水平。
打造农业品牌,提高农产品综合竞争力。市场竞争的核心是终端产品的竞争,实质是品牌的竞争、质量的竞争。因此要牢固确立品牌观念,增强品牌意识,采取激励措施,大力实施农业名牌战略,把规模做大,把产品做精,把品牌叫响。海安农产品品牌不少,但名牌不多。海安对外素有“中国禽蛋之乡”、“中国湖桑之乡”、“中国茧丝绸之乡”、“中国紫菜之乡”的美誉,但农产品在国际国内知名度仍有待进一步提高。必须充分利用农业知名品牌的优势,以龙头企业为核心实行品牌整合,全面把握市场趋势,在稳定本地市场的基础上拓宽提高市场占有率和覆盖面。
着力构建保障机制
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农田基本建设,加快中低产田的改造,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狠抓水源工程建设和管理,全面提高农田基本建设水平。积极实施新一轮“沃土工程”,加快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的推广,构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长效机制,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和肥料利用率,加快建设高产稳产农田。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进一步推进农机装备的更新换代,提高动力机械的配套利用水平,推动农机装备发展向产前、产中、产后延伸,向农林牧副渔各领域扩展。
加快构建现代农业技术平台,推进科技创新。高效农业规模化工程是高效农业和规模农业的复合体。必须立足高新科技,大量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人才,以“三新”来构筑高效农业的基础。引进新品种是前提。海安要从全国各地筛选出口创汇新品种,从国外引进适销对路名优品种,进而不断提高全县经济作物、畜产品、水产品的品质和档次。引进新技术新设施是关键。包括引进新的栽培技术、饲养技术、加工技术、储藏技术和包装技术,引进大棚、耕作、管理、加工机械等新设施,使农艺与工程技术相配套,提高现代化水平,适应国际市场需要。引进新人才是当务之急。高新技术需要高新人才,其中包括科技人才、管理人才、经营人才,通过这批人才的带动和“催化”,提高全县农业科技人员、经营人员的整体素质。
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第三条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
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农业更好地发挥在提供食物、工业原料和其他农产品,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多方面的作用。
第五条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振兴农村经济。
国家长期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国家在农村坚持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六条国家坚持科教兴农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方针。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机械化和信息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七条国家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第八条全社会应当高度重视农业,支持农业发展。
国家对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
第二章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第十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期限、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集体资源,壮大经济实力。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多种形式,依法成立、依法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和经营自。
第十二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自愿按照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以资金、技术、实物等入股,依法兴办各类企业。
第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
国家引导和支持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企业、科研单位和其他组织,通过与农民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订立合同或者建立各类企业等形式,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业发展。
第十四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成立各种农产品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提出农产品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
第三章农业生产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和农业资源区划,制定农业发展规划。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发挥区域优势,促进形成合理的农业生产区域布局,指导和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
第十六条国家引导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协调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益的农业,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
种植业以优化品种、提高质量、增加效益为中心,调整作物结构、品种结构和品质结构。
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和防沙治沙工程,加强防护林体系建设,加速营造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和薪炭林。
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加快发展畜牧业,推广圈养和舍饲,改良畜禽品种,积极发展饲料工业和畜禽产品加工业。
渔业生产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调整捕捞结构,积极发展水产养殖业、远洋渔业和水产品加工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安排资金,引导和支持农业结构调整。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和农田水利、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乡村道路、农村能源和电网、农产品仓储和流通、渔港、草原围栏、动植物原种良种基地等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十八条国家扶持动植物品种的选育、生产、更新和良种的推广使用,鼓励品种选育和生产、经营相结合,实施种子工程和畜禽良种工程。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动植物良种的选育和推广工作。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制度,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业,严格依法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灌溉水源,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占用或者毁损农田水利设施。
国家对缺水地区发展节水型农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国家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农业机械给予扶持。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为农业服务的气象事业的发展,提高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水平。
第二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卫生安全标准,组织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三条国家支持依法建立健全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
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
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优质农产品可以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有关的标志。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动植物防疫、检疫制度,健全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加强对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的监测、预警、防治,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和植物病虫害的快速扑灭机制,建设动物无规定疫病区,实施植物保护工程。
第二十五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产品。
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
第四章农产品流通与加工
第二十六条农产品的购销实行市场调节。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的购销活动实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建立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完善仓储运输体系,做到保证供应,稳定市场。
第二十七条国家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集贸市场,国家给予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交易秩序,防止地方保护与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流通活动。支持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农产品收购、批发、贮藏、运输、零售和中介活动。鼓励供销合作社和其他从事农产品购销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开拓农产品流通渠道,为农产品销售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保障农产品运输畅通,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简化手续,方便鲜活农产品的运输,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扣押鲜活农产品的运输工具。
第二十九条国家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发展规划,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形成合理的区域布局和规模结构,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和综合开发利用。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完善检测手段,加强农产品加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保障食品安全。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发展农产品进出口贸易。
国家采取加强国际市场研究、提供信息和营销服务等措施,促进农产品出口。
为维护农产品产销秩序和公平贸易,建立农产品进口预警制度,当某些进口农产品已经或者可能对国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五章粮食安全
第三十一条国家采取措施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粮食生产水平,保障粮食安全。
国家建立耕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依法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十二条国家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对粮食主产区给予重点扶持,建设稳定的商品粮生产基地,改善粮食收贮及加工设施,提高粮食主产区的粮食生产、加工水平和经济效益。
国家支持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建立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
第三十三条在粮食的市场价格过低时,国务院可以决定对部分粮食品种实行保护价制度。保护价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稳定粮食生产的原则确定。
农民按保护价制度出售粮食,国家委托的收购单位不得拒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政、金融等部门以及国家委托的收购单位及时筹足粮食收购资金,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粮食安全预警制度,采取措施保障粮食供给。国务院应当制定粮食安全保障目标与粮食储备数量指标,并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耕地、粮食库存情况的核查。
国家对粮食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建设仓储运输体系。承担国家粮食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储备粮的数量和质量。
第三十五条国家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和保护农民利益。
第三十六条国家提倡珍惜和节约粮食,并采取措施改善人民的食物营养结构。
第六章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
第三十七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采取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措施,从资金投入、科研与技术推广、教育培训、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市场信息、质量标准、检验检疫、社会化服务以及灾害救助等方面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在不与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相抵触的情况下,国家对农民实施收入支持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八条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健全动植物检疫、防疫体系,加强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防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检测监督体系、农产品市场及信息服务体系;支持农业科研教育、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民培训;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保障农民收入水平等。
县级以上各级财政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的农业基本建设投入应当统筹安排,协调增长。
国家为加快西部开发,增加对西部地区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和信贷等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国家运用税收、价格、信贷等手段,鼓励和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增加农业生产经营性投入和小型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投入。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采取多种形式,筹集农业资金。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农业,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设立各种农业建设和农业科技、教育基金。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扩大利用外资。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开展农业信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农业信息搜集、整理和制度,及时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等服务。
第四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农用工业的发展。
国家采取税收、信贷等手段鼓励和扶持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贸易,为农业生产稳定增长提供物质保障。
国家采取宏观调控措施,使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农业机械和农用柴油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价。
第四十四条国家鼓励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事业给予支持。
对跨地区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农业、工商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给予支持。
第四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加强农村信用制度建设,加强农村金融监管。
有关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增加信贷投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支持。
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坚持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优先为当地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服务。
国家通过贴息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贷款。
第四十六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
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做好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帮助灾民恢复生产,组织生产自救,开展社会互助互济;对没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灾民给予救济和扶持。
第七章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
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科技、农业教育发展规划,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增加农业科技经费和农业教育经费。
国家鼓励、吸引企业等社会力量增加农业科技投入,鼓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依法举办农业科技、教育事业。
第四十九条国家保护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鼓励和引导农业科研、教育单位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农业重大关键技术的科技攻关。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国际农业科技、教育合作与交流,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第五十条国家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有偿与无偿服务相结合,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促使先进的农业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
第五十一条国家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承担公共所需的关键性技术的推广和示范工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稳定和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和改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和生活条件,鼓励他们为农业服务。
第五十二条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科技人员,根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要,可以提供无偿服务,也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有偿服务,取得合法收益。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科技人员应当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
对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举办的为农业服务的企业,国家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企业事业单位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制定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国家在农村依法实施义务教育,并保障义务教育经费。国家在农村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教职工工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发放,校舍等教学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安排。
第五十五条国家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统一规定,开展农业行业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农业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农民采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支持农民举办各种科技组织,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民绿色证书培训和其他就业培训,提高农民的文化技术素质。
第八章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第五十七条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必须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能、沼气、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展生态农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资源区划或者农业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区划,建立农业资源监测制度。
第五十八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保养耕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并对耕地质量进行定期监测。
第五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国务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制定防沙治沙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全民义务植树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群众植树造林,保护林地和林木,预防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制止滥伐、盗伐林木,提高森林覆盖率。
国家在天然林保护区域实行禁伐或者限伐制度,加强造林护林。
第六十一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指导、组织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建设人工草场、饲草饲料基地和改良天然草原,实行以草定畜,控制载畜量,推行划区轮牧、休牧和禁牧制度,保护草原植被,防止草原退化沙化和盐渍化。
第六十二条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烧山开垦以及开垦国家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已经开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禁止围湖造田以及围垦国家禁止围垦的湿地。已经围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湖、还湿地。
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的农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执行捕捞限额和禁渔、休渔制度,增殖渔业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国家引导、支持从事捕捞业的农(渔)民和农(渔)业生产经营组织从事水产养殖业或者其他职业,对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转产转业的农(渔)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六十四条国家建立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制度,保护生物多样性,对稀有、濒危、珍贵生物资源及其原生地实行重点保护。从境外引进生物物种资源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或者审批,并采取相应安全控制措施。
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及其他应用,必须依照国家规定严格实行各项安全控制措施。
第六十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采取生物措施或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防治动植物病、虫、杂草、鼠害。
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其他剩余物质应当综合利用,妥善处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从事畜禽等动物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治理,防治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排放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者应当依法赔偿。
第九章农民权益保护
第六十七条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费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应当公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罚款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罚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摊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的,属于摊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任何方式的摊派。
第六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集资。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在农村进行任何形式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
第六十九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及代扣、代收税款的单位应当依法征税,不得违法摊派税款及以其他违法方法征税。
第七十条农村义务教育除按国务院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向农民和学生收取其他费用。禁止任何机关或者单位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收费。
第七十一条国家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第七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过程中,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
第七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
第七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文化、保险等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服务。
第七十五条农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农产品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支付的价款中扣缴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扣、代收税款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农产品收购单位与农产品销售者因农产品的质量等级发生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第七十六条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货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第七十七条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合法要求的权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给予答复。
第七十八条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农民权益的,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章农村经济发展
第七十九条国家坚持城乡协调发展的方针,扶持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发展,调整和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别。
第八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乡镇企业,支持农业的发展,转移富余的农业劳动力。
国家完善乡镇企业发展的支持措施,引导乡镇企业优化结构,更新技术,提高素质。
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区位优势和资源条件,按照合理布局、科学规划、节约用地的原则,有重点地推进农村小城镇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注重运用市场机制,完善相应政策,吸引农民和社会资金投资小城镇开发建设,发展第二、第三产业,引导乡镇企业相对集中发展。
第八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地区间合理有序流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力的合法权益,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已经设置的应当取消。
第八十三条国家逐步完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保障农村五保户、贫困残疾农民、贫困老年农民和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的基本生活。
第八十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农民巩固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医疗保障形式,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第八十五条国家扶持贫困地区改善经济发展条件,帮助进行经济开发。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关于扶持贫困地区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制定扶贫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组织贫困地区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合理使用扶贫资金,依靠自身力量改变贫穷落后面貌,引导贫困地区的农民调整经济结构、开发当地资源。扶贫开发应当坚持与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第八十六条中央和省级财政应当把扶贫开发投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建设资金投入。
国家鼓励和扶持金融机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投入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开发建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扶贫资金。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章执法监督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程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八十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机构、人员、财务上彻底分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以其他名义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当赔偿损失,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的;
(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的;
(三)违反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扶贫资金的。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违法收费、罚款、摊派的,上级主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予公告;已经收取钱款或者已经使用人力、物力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已经收取的钱款或者折价偿还已经使用的人力、物力,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集资款、税款或者费用:
(一)违反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在农村进行集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的;
(二)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以违法方法向农民征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七十条规定,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超额、超项目收费的。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有偿服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返还其违法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造成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第三条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
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农业更好地发挥在提供食物、工业原料和其他农产品,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多方面的作用。
第五条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振兴农村经济。
国家长期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国家在农村坚持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六条国家坚持科教兴农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方针。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机械化和信息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七条国家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第八条全社会应当高度重视农业,支持农业发展。
国家对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
第二章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第十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期限、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集体资源,壮大经济实力。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多种形式,依法成立、依法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和经营自。
第十二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自愿按照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以资金、技术、实物等入股,依法兴办各类企业。
第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
国家引导和支持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企业、科研单位和其他组织,通过与农民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订立合同或者建立各类企业等形式,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业发展。
第十四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成立各种农产品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提出农产品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
第三章农业生产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和农业资源区划,制定农业发展规划。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发挥区域优势,促进形成合理的农业生产区域布局,指导和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
第十六条国家引导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协调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益的农业,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
种植业以优化品种、提高质量、增加效益为中心,调整作物结构、品种结构和品质结构。
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和防沙治沙工程,加强防护林体系建设,加速营造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和薪炭林。
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加快发展畜牧业,推广圈养和舍饲,改良畜禽品种,积极发展饲料工业和畜禽产品加工业。
渔业生产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调整捕捞结构,积极发展水产养殖业、远洋渔业和水产品加工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安排资金,引导和支持农业结构调整。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和农田水利、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乡村道路、农村能源和电网、农产品仓储和流通、渔港、草原围栏、动植物原种良种基地等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十八条国家扶持动植物品种的选育、生产、更新和良种的推广使用,鼓励品种选育和生产、经营相结合,实施种子工程和畜禽良种工程。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动植物良种的选育和推广工作。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制度,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业,严格依法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灌溉水源,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占用或者毁损农田水利设施。
国家对缺水地区发展节水型农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国家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农业机械给予扶持。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为农业服务的气象事业的发展,提高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水平。
第二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卫生安全标准,组织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三条国家支持依法建立健全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
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
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优质农产品可以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有关的标志。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动植物防疫、检疫制度,健全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加强对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的监测、预警、防治,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和植物病虫害的快速扑灭机制,建设动物无规定疫病区,实施植物保护工程。
第二十五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产品。
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
第四章农产品流通与加工
第二十六条农产品的购销实行市场调节。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的购销活动实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建立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完善仓储运输体系,做到保证供应,稳定市场。
第二十七条国家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集贸市场,国家给予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交易秩序,防止地方保护与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流通活动。支持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农产品收购、批发、贮藏、运输、零售和中介活动。鼓励供销合作社和其他从事农产品购销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开拓农产品流通渠道,为农产品销售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保障农产品运输畅通,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简化手续,方便鲜活农产品的运输,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扣押鲜活农产品的运输工具。
第二十九条国家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发展规划,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形成合理的区域布局和规模结构,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和综合开发利用。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完善检测手段,加强农产品加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保障食品安全。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发展农产品进出口贸易。
国家采取加强国际市场研究、提供信息和营销服务等措施,促进农产品出口。
为维护农产品产销秩序和公平贸易,建立农产品进口预警制度,当某些进口农产品已经或者可能对国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五章粮食安全
第三十一条国家采取措施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粮食生产水平,保障粮食安全。
国家建立耕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依法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十二条国家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对粮食主产区给予重点扶持,建设稳定的商品粮生产基地,改善粮食收贮及加工设施,提高粮食主产区的粮食生产、加工水平和经济效益。
国家支持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建立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
第三十三条在粮食的市场价格过低时,国务院可以决定对部分粮食品种实行保护价制度。保护价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稳定粮食生产的原则确定。
农民按保护价制度出售粮食,国家委托的收购单位不得拒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政、金融等部门以及国家委托的收购单位及时筹足粮食收购资金,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粮食安全预警制度,采取措施保障粮食供给。国务院应当制定粮食安全保障目标与粮食储备数量指标,并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耕地、粮食库存情况的核查。
国家对粮食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建设仓储运输体系。承担国家粮食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储备粮的数量和质量。
第三十五条国家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和保护农民利益。
第三十六条国家提倡珍惜和节约粮食,并采取措施改善人民的食物营养结构。
第六章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
第三十七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采取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措施,从资金投入、科研与技术推广、教育培训、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市场信息、质量标准、检验检疫、社会化服务以及灾害救助等方面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在不与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相抵触的情况下,国家对农民实施收入支持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八条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健全动植物检疫、防疫体系,加强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防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检测监督体系、农产品市场及信息服务体系;支持农业科研教育、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民培训;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保障农民收入水平等。
县级以上各级财政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的农业基本建设投入应当统筹安排,协调增长。
国家为加快西部开发,增加对西部地区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和信贷等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国家运用税收、价格、信贷等手段,鼓励和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增加农业生产经营性投入和小型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投入。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采取多种形式,筹集农业资金。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农业,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设立各种农业建设和农业科技、教育基金。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扩大利用外资。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开展农业信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农业信息搜集、整理和制度,及时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等服务。
第四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农用工业的发展。
国家采取税收、信贷等手段鼓励和扶持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贸易,为农业生产稳定增长提供物质保障。
国家采取宏观调控措施,使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农业机械和农用柴油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价。
第四十四条国家鼓励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事业给予支持。
对跨地区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农业、工商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给予支持。
第四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加强农村信用制度建设,加强农村金融监管。
有关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增加信贷投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支持。
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坚持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优先为当地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服务。
国家通过贴息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贷款。
第四十六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
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做好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帮助灾民恢复生产,组织生产自救,开展社会互助互济;对没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灾民给予救济和扶持。
第七章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
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科技、农业教育发展规划,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增加农业科技经费和农业教育经费。
国家鼓励、吸引企业等社会力量增加农业科技投入,鼓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依法举办农业科技、教育事业。
第四十九条国家保护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鼓励和引导农业科研、教育单位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农业重大关键技术的科技攻关。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国际农业科技、教育合作与交流,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第五十条国家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有偿与无偿服务相结合,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促使先进的农业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
第五十一条国家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承担公共所需的关键性技术的推广和示范工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稳定和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和改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和生活条件,鼓励他们为农业服务。
第五十二条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科技人员,根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要,可以提供无偿服务,也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有偿服务,取得合法收益。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科技人员应当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
对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举办的为农业服务的企业,国家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企业事业单位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制定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国家在农村依法实施义务教育,并保障义务教育经费。国家在农村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教职工工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发放,校舍等教学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安排。
第五十五条国家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统一规定,开展农业行业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农业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农民采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支持农民举办各种科技组织,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民绿色证书培训和其他就业培训,提高农民的文化技术素质。
第八章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第五十七条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必须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能、沼气、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展生态农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资源区划或者农业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区划,建立农业资源监测制度。
第五十八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保养耕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并对耕地质量进行定期监测。
第五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国务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制定防沙治沙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全民义务植树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群众植树造林,保护林地和林木,预防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制止滥伐、盗伐林木,提高森林覆盖率。
国家在天然林保护区域实行禁伐或者限伐制度,加强造林护林。
第六十一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指导、组织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建设人工草场、饲草饲料基地和改良天然草原,实行以草定畜,控制载畜量,推行划区轮牧、休牧和禁牧制度,保护草原植被,防止草原退化沙化和盐渍化。
第六十二条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烧山开垦以及开垦国家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已经开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禁止围湖造田以及围垦国家禁止围垦的湿地。已经围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湖、还湿地。
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的农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执行捕捞限额和禁渔、休渔制度,增殖渔业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国家引导、支持从事捕捞业的农(渔)民和农(渔)业生产经营组织从事水产养殖业或者其他职业,对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转产转业的农(渔)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六十四条国家建立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制度,保护生物多样性,对稀有、濒危、珍贵生物资源及其原生地实行重点保护。从境外引进生物物种资源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或者审批,并采取相应安全控制措施。
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及其他应用,必须依照国家规定严格实行各项安全控制措施。
第六十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采取生物措施或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防治动植物病、虫、杂草、鼠害。
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其他剩余物质应当综合利用,妥善处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从事畜禽等动物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治理,防治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排放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者应当依法赔偿。
第九章农民权益保护
第六十七条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费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应当公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罚款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罚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摊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的,属于摊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任何方式的摊派。
第六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集资。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在农村进行任何形式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
第六十九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及代扣、代收税款的单位应当依法征税,不得违法摊派税款及以其他违法方法征税。
第七十条农村义务教育除按国务院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向农民和学生收取其他费用。禁止任何机关或者单位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收费。
第七十一条国家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第七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过程中,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
第七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
第七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文化、保险等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服务。
第七十五条农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农产品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支付的价款中扣缴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扣、代收税款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农产品收购单位与农产品销售者因农产品的质量等级发生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第七十六条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货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第七十七条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合法要求的权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给予答复。
第七十八条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农民权益的,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章农村经济发展
第七十九条国家坚持城乡协调发展的方针,扶持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发展,调整和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别。
第八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乡镇企业,支持农业的发展,转移富余的农业劳动力。
国家完善乡镇企业发展的支持措施,引导乡镇企业优化结构,更新技术,提高素质。
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区位优势和资源条件,按照合理布局、科学规划、节约用地的原则,有重点地推进农村小城镇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注重运用市场机制,完善相应政策,吸引农民和社会资金投资小城镇开发建设,发展第二、第三产业,引导乡镇企业相对集中发展。
第八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地区间合理有序流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力的合法权益,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已经设置的应当取消。
第八十三条国家逐步完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保障农村五保户、贫困残疾农民、贫困老年农民和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的基本生活。
第八十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农民巩固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医疗保障形式,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第八十五条国家扶持贫困地区改善经济发展条件,帮助进行经济开发。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关于扶持贫困地区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制定扶贫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组织贫困地区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合理使用扶贫资金,依靠自身力量改变贫穷落后面貌,引导贫困地区的农民调整经济结构、开发当地资源。扶贫开发应当坚持与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第八十六条中央和省级财政应当把扶贫开发投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建设资金投入。
国家鼓励和扶持金融机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投入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开发建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扶贫资金。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章执法监督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程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八十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机构、人员、财务上彻底分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以其他名义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当赔偿损失,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的;
(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的;
(三)违反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扶贫资金的。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违法收费、罚款、摊派的,上级主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予公告;已经收取钱款或者已经使用人力、物力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已经收取的钱款或者折价偿还已经使用的人力、物力,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集资款、税款或者费用:
(一)违反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在农村进行集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的;
(二)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以违法方法向农民征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七十条规定,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超额、超项目收费的。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有偿服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返还其违法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造成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一、日本农业“走出去”
背景。
日本经济在二战后逐渐复苏, 并进入高度增长时期。 在1950-1975 年的 25 年间,日本实现了农业现代化。 但随着日本农村城市化和农业人口非农化转移, 日本农业产值低、 劳动力不足、 耕地少以及日本人粮食结构改变等现象日益凸显, 农业陷入日渐衰退的困境, 粮食对外依存度居高不下。
(一)耕地少。
随着农业人口向城市迁移,大量耕地闲置。 数十年来日本耕地面积不断减少,已由 1965 年的600 万公顷下降为 2012 年的 455万公顷。 不仅耕作放弃地在最近20 年间呈增长趋势,且改作非农业用途的耕地也在逐渐增长。
(二)劳动力不足。
日本农业劳动力不足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就业人口持续减少。 自上世纪 50 年代中期,日本步入以工业化为主要内容的经济高速增长阶段以来, 农村劳动力不断向城市转移, 农业就业人口持续减少, 由 1960 年的 1454 万人下降到 2012 年的 251 万。二是兼业化程度高。农业就业人口中,专门从事农业的人口数量持续下降,1965 年专门从事农业的人口在农业就业人口中占比为 80%,而到 2012 年,该比例降至 71%。
三是老龄化日益严重。 目前日本农业就业人口平均年龄高达 65.8岁。
(三)农业产值低。
上世纪 80 年代之前,日本农业总产值持续增长。 1984 年日本大米丰收, 农业总产值创历史最高纪录,达 11.6 万亿日元,但此后产值便连年下降。 1989 年以后,日本蔬菜、水果、牛肉等价格上升, 产值下降有所扭转。 1993年因大米严重歉收, 农业总产值降到 10.4 万亿日元。 到 2010 年,日本农业总产值降至 82,463 亿日元, 占 GDP 比重由 1960 年的9%减少到 2012 年的 1.75%。
(四)消费结构改变。
数十年来, 日本人的粮食消费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其中,大米作为日本传统主食, 消费量在持续下降。 2010 年,日本人均消费大米 59.5 公斤, 比 1965 年下降近一半; 而同期畜产品消费量却大幅提高,由人均 58 公斤飙升至132.1 公斤。 因此,尽管日本大米产量基本满足需求, 甚至有时供过于求,但玉米、小麦和大豆等产量则长期不能满足消费需求,严重依赖进口。
二、日本农业“走出去”政策演变。
半个世纪以来日本农业政策经历了复杂的演变。 为保障日本粮食安全, 日本政府一方面加大对国内农业的支持力度, 包括实行高额农业补贴、 采用分类管理严格保护农地资源、实行“农业经营对象培养制度” 以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推行灵活的粮食流通、储备体制; 另一方面则积极探索农业“走出去”的模式和路径,通过“走出去”保障日本粮食供应。
(一)限制粮食进口 ,保障粮食自给。
二战后, 日本经济逐渐复苏并进入高度增长期, 农村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 大量农业人口实现非农化转移。 随着大批农村人口被工商业吸收,农业兼业化、就业人口老龄化等现象涌现, 农业衰退给日本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困境。
根据 1961 年《粮食、农业及农村地区基本法》,日本政府对各类农产品采取促进自给率的政策, 并通过贸易壁垒及进口限制来保护国内农业。 不仅在各种法规中对农产品进口设限,《稳定主要粮食供需及价格法》 还规定大米、 小麦及高粱的进口只能由政府进行, 且只有国内粮食歉收时才能进口。在粮食进口政策方面,自 l960 年日本根据 “自由化大纲” 采取渐进方式推进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到 l966 年限制进口农产品达 74 种。
《基本法》使日本国内农产品(主要是大米) 生产受到较大保护,甚至一度出现供给过剩。但大豆、 小麦等农作物对外依存度仍然很高。 这一阶段日本基本尚未寻求农业海外投资。
(二)寻求海外粮食供应。
上世纪 70 年代,日本易受国内粮食供应不足以及国际粮食供应波动冲击的弱点凸显。《广场协议》之后,通过严格限制进口保护国内农业的方式受到阻碍。 再加上受日元升值影响, 日本市场上大部分进口食品价格均低于日本本国产品,本土产品竞争力骤减。
为保障粮食供应安全, 日本政府逐渐将部分注意力转移到国外,从一味保护国内农业转变为 “内外兼顾”。
1. 放宽农业对外直接投资。
日本自上世纪 60 年代末逐步放宽农业等诸多行业的对外直接投资, 政府还以股权参与的形式直接涉足海外农业投资。
2. 财政支持鼓励海外投资。
日本农林水产省下设的海外农业开发协会每年有一定的政府预算用以开发海外农场; 对于有意海外投资的日本民间企业,其投资环境调查费的 50%由国库提供;此外,日本政府还发行《海外农业开发》,向企业提供海外投资信息。
3. 加大海外农业援助力度。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 日本将“综合国家安全”作为对外援助政策的重要目标, 其主要内容是维持来自国外供应商稳定、 低价的原材料及粮食供应。
4. 推出“开发—进口计划”拓宽农产品进口渠道该计划旨在通过与海外农业生产者签订合约以保障其对日本的农产品出口。 日本选择了若干拥有大量未开发土地资源及高额税收补贴或政策支持的国家,如巴西、印度尼西亚等发展中国家,实施该计划。 一个经典案例是日本在巴西塞拉多(Cerrados)进行的农业开发。 1978-2001 年间, 该计划开发土地约 36 万公顷,粮食年产量提高至 57 万吨,使巴西大豆占到日本总进口的15%, 成为日本粮食进口的一条重要途径。
在这些政策指引下, 日本食品加工企业及零售商等纷纷在海外投资建厂, 既可绕开某些主产国的出口限令, 亦可利用某些国家采购成本、 劳动成本及土地价格较低的优势。
(三)推动世界范围粮食安全。
上世纪 90 年代,世界人口持续增长,发展中国家经济加速,粮食安全日益为世界关注。 日本开始寻求通过推动世界范围的粮食生产, 以全球粮食安全来保障日本粮食安全。
1999 年 ,日本颁布新的 《 粮食、农业与农村基本法》,将粮食安全纳入农业政策目标的范围,并明确规定:“努力推动包括技术及金融合作在内的国际合作,促进发展中地区的农业及农村发展,以帮助提高世界粮食供需的长期稳定。 ”随后,日本又颁布了《粮食、农业及农村地区基本规划》, 规定:“保障粮食进口的稳定性及紧急情况下的粮食安全; 在通过 EPA 等途径促进粮食进口的进一步稳定以及进口来源的进一步多样化的同时,通过适当的粮食储备、粮食安全手册的审查及改进;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合作、 财政合作及粮食援助; 以及进行国际粮食储备系统的开发。 ”
此后, 日本海外农业投资开始由北美、 拉美向亚洲和非洲转移。 1990 年初,日本农业开始在亚洲设立食品、饮料企业,并且农业对外投资在对外投资总额中所占比重迅速攀升。其中,中国由于农业规模大、 劳动力成本低以及国内市场不断扩张, 对日本农业海外扩张具有强大的吸引力,逐步成为日本多种主要蔬菜的低价供应国。 2003 年,中国占日本新鲜 / 加工蔬菜及水果进口额的一半,达 40 亿美元。此外,日本对非洲投资也在增长。 2006 年,日本经产省以及日本贸易振兴会将其国内实施的“一村一品”计划引入非洲,通过提品咨询、派遣专家、邀请非洲人民进行市场研究、举行研讨会、 支持非洲公司参与日本交易会、继续实施“开发—进口计划”等措施,促进非洲产品出口到日本。
(四)多角度推动国际合作。
进入 21 世纪后,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 除日本国内日益严峻的农业形势之外,外部环境的变化也增加了其紧迫感: 世界范围内农产品价格持续走高;中长期世界粮食供给紧张;世界人口持续增加; 新兴国食物结构变化;生物能源产量增加;全球异常气候频发; 粮食出口国价格不确定;农产品金融化等。2009年,日本政府在“海外投资促进会议” 上明确表示: 为保证粮食供给, 日本有必要在海外投资建设自有粮库, 确保大豆、 玉米的供应,加大与中南美、东亚、中亚的合作; 积极投资粮食出口必经道路、港湾的基础设施建设;通过民间企业合作, 加强日本在中南美农业开发力度。这一阶段,在农业“走出去”方面,日本有如下新的政策导向:
首先, 强化官民协作合作机制。当前,许多国家的食品进口企业以及跨国公司、 投资基金均在积极收购或者租用海外农业用地, 日本民间企业也在加大海外农业投资力度。 由于单个企业能力有限,官民合作的必要性凸显。
日本于 2011 年“海外农业投资促进会议” 上确定由外务省与农林水产省牵头, 通过财务省、 经产省、JICA (日本国际协力机构)、JBIC ( 日 本 国 际 合 作 银 行 )、JETRO ( 日本贸易振兴机构 )、NEXI(日本贸易保险公司 )等进行通力合作, 综合利用政府机关的支持工具,促进海外农业投资。
支持工具包括三方面。 一是投资环境的准备,即投资协定;二是金融支持, 包括与 ODA 相关联的生产、流通基础设施的改善,以及利用投资金融及海外投资保险;三是农业技术支援, 如共同技术研究、 技术支援及提供农业投资信息。
其次, 通过多边经济合作机制推动国际农业投资。 2009 年,日本提出 RAI(“负责任的农业投资”)原则,并呼吁各国共同遵守。
其主旨是: 国际农业投资须透明;投资者应尊重关键利益相关者的权利;投资项目应与接受国的发展战略和环境政策相符,考虑接受国粮食供需状况,不得加剧当地粮食不安全性等。 在日本的倡议下, 粮食安全成为 2010年 G8 会议主要的讨论议题,接着世界粮食安全委员会启动了包容性负责任农业投资原则的审议进程。为使 RAI 原则获得承认并得以具体实施,日本积极与世界银行、 国际农业开发基金会、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等机构合作,并向世界银行等机构进行示范工程支援、向粮农组织进行投资。为推动日本农业企业在海外投资收购农田和农场, 日本还在 G8 国家中极力推动 《国际土地投资指南》。 2009 年,该指南在 G8 会议上通过。
第三, 进一步利用双边及多边合作。自上世纪 70 年代日本与巴西签订 《日本—巴西农业开发合作计划书》,日本农业企业顺利进入巴西之后, 日本逐步将此类做法延伸到其他国家。近年来,日本加大力度,通过双边农业协议、EPA/FTA 等合作机制,与主要农产品生产国合作, 即通过与生产国签订合作协议,结合农业援助,为引入日本农业企业在该地区投资铺平道路。 例如,2010 年日本与 巴 西 、 莫 桑 比 克 共 同 签 订《Pro-Savana》 项目协议 , 利用 JI-CA(出资 730 万美元)以及巴西、莫桑比克相关机构, 共同改善莫桑比克热带稀树草原区 “纳卡拉走廊”;2011 年,JICA 与苏丹政府签订农业合作协议, 开发包括Al-Aliyab、AL-Ketiyab、KadabasNahral-NeilState 以 及 Kilo14NewHalfa 计划的灌溉工程,总投入约 4000 万美元。
三、日本农业“走出去”的主要形式。
在政府的支持下, 日本农业企业通过订单生产、 修建及收购农业设施、 联合经营及购买 / 租赁土地等方式, 获得境外粮食生产自主权, 保障这些国家粮食对日出口, 并通过直接的质量控制保障日本的粮食安全。 日本粮食及农业企业“走出去”的途径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订单生产。
订单生产是指由日本的农业企业与某国的农民签订合约,通常还提供资金、 农业机械及技术指导等,然后购买其生产的农产品, 以确保日本农产品的供应。
由于直接经营农场收益低,从上世纪 70 年代开始, 以日本全国农协联合会和综合商社为中心,在当地购买谷物后直接出口到日本。 典型的例子是日本与泰国等南亚国家签订订单生产合约,在泰国生产及出口大量的肉鸡、黄瓜、大豆等供出口到日本。 目前,日本已与巴西、阿根廷、俄罗斯、乌克兰、中国、印尼、新西兰、美国等国的农场签订种植协议。
(二)联合经营。
为规避投资风险以及更好地利用便利条件, 日本企业通过与被投资国当地企业共同出资的方式,进行联合经营,而较少采取独资的方式。被投资国提供土地,日本农业企业提供农业机械、 相关技术、基础设施以及资本。在投资比例上, 通常被投资国以提供土地等方式出资 51%,日本以提供农业机械、 基础设施的方式出资49%。 2010 年,日本最大的小麦进口商———日本住友公司与澳大利亚专门经营谷物的 Emerald 公司签订了合伙协议,通过该协议,住友公司得以从澳大利亚进口大量小麦。
(三)收购农业企业及设施。
一些日本农业企业也热衷于在境外收购农业企业及设施,尤其是在美国等较为发达的国家。
日本是世界最大的玉米进口国,然而近几年中国玉米进口量的大增给日本带来压力。 为保证玉米的进口量,日本丸红耗资 4800 万美元在美国收购了 8 座谷物存储以及 2 座仓库, 使该企业得以直接向美国生产商购买大豆及玉米。 2012 年丸红又宣布收购美国谷物商 Gavilon,成为丸红有史以来最大的一次交易, 并因此跻身全球最大谷物交易商行列。 2007年,日本麒麟公司(Kirin)收购澳大利亚一家专门经营奶制品及果汁的公司———National Foods(原属 San Miguel Corporation 旗下),随后又买下经营乳品和果汁的 澳 大 利 亚 酪 农 企 业 (DairyFarmers)。
(四)购买 / 租赁土地及农场。
在海外收购土地及农场已成为国际农业合作的一个主要特征。目前,日本的海外农场遍及巴西、阿根廷、俄罗斯、乌克兰、中国、印尼、新西兰、美国等地。 日本 Nippon Meat Packers 公 司 在澳大利亚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是最早进入澳大利亚肉类加工领域的外国企业之一。 该公司在McKay、Oakey 以及 Wingham 均有屠宰场, 所生产牛羊肉产品约占澳大利亚总产量的 6%,并通过其在日本的母公司出口到日 本 甚 至 其 他 亚 洲 及 北 美 国家。 此外, 上世纪 70 年代在菲律宾建立的 Sumifru 公司(Sum-itomo Fruits Corp 旗下 ),至今仍在不断收购土地以扩大香蕉、菠萝以及番石榴的生产。 2010 年,该公司又收购 1320 公顷土地,其在 菲 律 宾 的 土 地 面 积 已 增 至7381 公顷。
四、日本农业“走出去”经验借鉴。
日本农业企业利用丰富的国际投资和管理经验, 借助多元化的规模经营, 获得强大的国际竞争力, 对保障日本的粮食供应起到了积极作用。日本在农业“走出去” 方面积累的经验对于中国目前正处于探索阶段的农业 “走出去”,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一)农业“走出去”需要时间积累。
从日本农业“走出去”的历程和典型案例可以看出,农业“走出去”是一个渐进的、长期的过程,不能急功近利、一蹴而就,需要在与投资对象国建立长期的良好合作关系,对投资对象国的社会、经济、 农业状况有充分了解和掌握的基础上稳步推进。 日本在巴西的投资之前经过了长达三十多年的准备, 这使日本在巴西的投资进行得较为顺利, 该项目也成为后来投资者的一个成功的范例。
(二)加强对外援助 ,谋求共同的粮食安全利益。
在日本农业“走出去”方面,对外农业援助发挥了较大作用。日本政府始终将对外农业援助当作日本粮食安全及农业“走出去”的重要保障。 一方面,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农业援助可以提高粮食自给能力,促进发展中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提高世界范围内的粮食安全,而后在全球粮食安全的基础上,保障日本的粮食安全。 另一方面,通过选择适宜农业开发的地区,确认符合当地及日本双方共同利益点及农业品种, 有针对性地提供农业援助,使更多的国家愿意对日本放开农业市场, 然后再引入日本农业企业进行投资,即为日本农业“走出去” 奠定良好的国际政治经济环1漠开发项目便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日本政府的对外农业援助始于 20 世纪 50 年代日本加入 《科伦坡计划》之后,至今已有 60 年多年的历史。 其主要的农业合作体系主要可分为三部分: 应外国政府请求进行的双边合作; 多边合作以及向国际组织捐款; 由日本农林水产省进行的其他合作。
1968 年日本又签订了旨在解决发展中国家的粮食短缺问题的《粮食援助协议》, 实施粮食援助项目项下的无偿援助(简称“KR”
援助)。
许多发展中国家都拥有丰富的土地资源和人力资源, 而缺乏能力充分利用这些资源, 导致资源闲置, 自身也因此陷入粮食安全的困境中。 与发展中国家积极进行农业合作, 一方面能满足这些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有利于解决全球粮食安全问题,与此同时投资国的粮食安全问题也能得到有效的缓解。 中国对外援助有着六十多年的历史, 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应在这种良好合作关系的基础上, 谋求解决世界及中国的粮食安全。
(三)充分考虑东道国利益诉求,避免投资摩擦。
在实施农业“走出去”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投资国的需求,在帮助对方发展农业的同时,满足本国农业发展需要,实现互利共赢。 日本早在农业 “走出去”初期,就充分认识到预防投资摩擦的重要性, 尽量减少或消除投资对象国当地政府及民众的误解或抵制。
日本一些有识企业提出要避免日本农业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产业密集投资,要制定详细的可行性报告,尽最大可能地争取当地政府与民众的理解,并通过管理层的本土化实现日本与投资对象国的共同繁荣。 例如,日本在巴西投资时,发现巴西长期实行高利率信贷政策,使众多当地农户负债率高而无法达到申请贷款条件。 为此,日本专门推出低利率贷款方式,降低当地农户负债率, 受到农户欢迎,也收到了良好成效。 此外,在农业“走出去”中,日本也对农业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给予充分重视。
(四)政府支持是农业 “走出去”的重要保障。
农业“走出去”从本质上看是政府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而采取的国家战略,是政府主导的行为,与企业单纯追求利润而进行的海外投资有本质的区别。 实施农业“走出去”, 需要政府和相关机构的有力支持。 日本政府与许多国家签订了农业合作协议和经贸协定,为农业“走出去”铺平道路;日本国际协力机构等组织在促进农业合作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支持农业“走出去”,政府应与投资对象国建立农业合作关系及签订投资协定, 公共部门、行业协会等应与企业通力合作,为农业企业“走出去”提供保障, 最大可能提供政治保护,避免政治和社会风险。 此外,鉴于农业“走出去”投资量大、周期长、风险高,政府也为农业企业“走出去”提供信贷、税收和保险方面的支持。
(五)农业“走出去”需要恰当的制度设计。
中央气象台6月5日暴雨黄色预警,预计这次降水会覆盖主要的干旱区域。江西瑞奇期货分析,若降水持续到100 毫米以上,对缓解旱情极为有利,那么今夏旱情的影响将限于早籼稻。
持续缺水曾引起市场对农产品价格的担忧。“农产品价格已经成了影响下半年CPI上涨的最重要因素,”摩根大通中国区全球市场业务主席李晶说,农民收获的大豆、玉米等价格还是会居高不下,这样会影响一系列下游食品的价格。
除了中国,近期从欧洲到美国均出现了旱涝灾害天气,欧洲小麦受灾面积占到了总播种面积的三分之二,粮食危机命题再次被提出。
“干旱等气候现象导致粮价的上涨,和背后的利益博弈有很大关系。”国家信息中心首席经济师祝宝良说。
根据6月7日的粮农组织半年刊《粮食展望》所作最新分析,在今年余下的时间里和2012年,农产品价格可能会普遍走高和动荡。价格持续强劲的原因是库存急剧缩减,而大部分作物的总产量增幅有限。
全球已经开始商量对策。二十国集团6月底将在法国巴黎首次召开农业部长会议,并将如何在G20的框架下制定价格抑制措施和打击投机作为核心议题。
做多农产品
干旱引发了市场投资农产品的热情。
5月30日小麦和籼稻涨得非常厉害,随后一天小麦和籼稻的期货又跌了回来,出现期货“一日游”行情,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研究预测部研究员邱烈金说这很大程度上是资金炒作现象的体现。
可能存在对生产形势和价格趋势担忧的心理,但是更多的是部分人利用这种“题材”进行资金炒作,把“题材”放大。
6月1日“全国农产品批发价格指数”为187.24,接近3月份最高时的190。
艾格咨询粮食作物分析师马文峰说,干旱短期内已经引起蔬菜等食品价格缓慢上涨,接下来还会增加。食品在CPI中占比近30%,其中单猪肉就接近7%。去年至今猪肉上涨超过了40%,导致CPI涨幅在5月份有可能达到5.5%。
猪肉价涨的主要原因是去年玉米价格上涨,导致饲料成本上升,承受不了涨价风险的散户农户减少,导致市场上需求大于供应,从而抬高价格。从5月初开始,玉米价格每吨涨了150元,而且还将走高。
现在也有观点认为,旱情造成河流、湖泊水位下降,航运出现困难,使得工业物资和民用物资输送受到影响。旱情同时造成用水、用电情况紧张,也将加剧CPI上涨。
不过,中国的粮食连续七年稳定增产,在干旱前景不确定的情况下,在中国做多粮食是有风险的。国家信息中心祝宝良认为,粮价上涨背后存在明显利益博弈,而农业部的数据显示夏粮会丰收;航运对经济影响也不明显,因为航运在中国总体物流运输中所占比例较小。
一名期货分析师分析当前气候形势不稳定,国内投机者看涨粮价,一不小心,会有很高的折损。6月初,南方干旱地区的雨水就让投机早籼稻的资金多少受了影响。不过,6月底、7月初,可能是市场投机者看好的时机――发改委约谈的限价期限将至,如果没有新的措施出台,市场价格很容易走高,而农产品是被限价的主要项目。
目前中国市场上的投机方主要有三种,浙商系游资,益海嘉里为代表的外资以及部分国有粮食企业投机方。这名期货分析师分析,早稻涨价其中就有部分游资和外资炒作的影子。
从全球来看,倡导做多农产品的机构代表是高盛。
高盛在一个月前唱空大宗商品时表示,近期唯一仍看好的是农产品,因为主要农产品当前库存已降至超低水平。高盛强烈推荐做多大豆,并上调了对咖啡和可可的3到6个月价格预期。
不过,也有看法认为当前的涨价形式是短期反弹。中证期货分析师侯峻说,今年全球的库存消费比会上升,因为上一年很多国家在粮食价格上涨之后都增加了种植面积。
欧洲干旱导致法国、德国可能会减产。艾格咨询粮食作物分析师马文峰说,而乌克兰、俄罗斯等产粮大国今年会是增产的,全球总的产量应该会比去年高二点几个百分点。
金融炒家长期看涨
5月中旬,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的世界粮价指数为265点,比2008年粮价危机时的指数超出30点。FAO高级经济分析师阿巴斯安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说,当前粮价指数已经处于非常高的水平,最新的粮价指数很有可能与4月份接近历史最高纪录时的水平差不多。
在国际食品政策研究所(IFPRI)看来,全球很可能再度面临严重的粮食危机,导致一些发展中国家政局动荡。IFPRI在2011年3月时做了一份标题为《预防粮食危机卷土重来,采取紧急措施迫在眉睫》的报告,并将国际粮价高涨的主要原因归结为生物燃料扩产、石油价格高涨、美元贬值、恐慌性购买等,而恐慌性购买往往由极端天气事件发生频率高引起。
“粮食之所以能炒作,主要还是因为国际市场上有空缺,让投机者有机可乘如果有大量粮食库存,他们反而会亏损。”在接受《财经国家周刊》专访时,IFPRI所长樊胜根分析,这些大型金融公司会建立上千亿美元的期货基金,虽然粮食期货只占其中的5%到10%,但是粮价不同于其他商品,价格上涨过多,会影响上亿低收入者的生存。
从长期来看,金融炒家看涨农产品的理由同样很充分。
根据路透社的报道,投资大师吉姆•罗杰斯从去年12月就已经看涨农产品。他在路透2011年投资年会上表示,“随着新兴市场需求增长,农产品必将经历繁荣,未来将出现一个延续长达10年的农产品牛市”。
“农产品价格攀升非常非常快,不光是炒作。”李晶说。比如在美国,这个全球最大的玉米生产国将40%的玉米产量用于生产乙醇,能源与粮食出现了明显竞争。
到2050年,全球小麦和大米价格预计将分别增长75%和25%。IFPRI提供数据显示,中国的人口到时可能增长到16亿,伴随着城市化,人们需要更好的食物,如水果、蔬菜和肉类,保护粮食自给将成为中国主要的挑战。
在李晶看来,耕地非常缺乏,而且北方又缺水,都是中国农业非常不利的因素。
应对危机
二十国集团(G20)计划今年6月20日至23日在巴黎召开首次农业部长会议,而会议的核心内容是如何在G20的框架下制定价格抑制措施和打击投机。
届时,农业部长会议将与FAO、IFPRI和世界粮食计划组织(WFP)等一起为会议提供讨论和决策的报告,商讨应对粮食危机对策。
其中一条就是如何防止国际金融机构的炒作。樊胜根说,大的金融公司虽然不做粮食贸易,但是他们通过市场预期,很容易进一步推动粮价上涨。希望欧洲、美国等国家能够出台政策限制这些大型金融机构的炒作行为。
“将来的气候会变得越来越不稳定,台风、干旱随时都有可能发生,但这些都是自然现象,无法人为控制。也许保险公司更容易从中获益,”马文峰说,“增加对灾区的补贴和粮食保险,保护种粮人的利益更为重要。”
“不稳定导致的粮价上涨预期,对于粮食生产者来说并不是坏事,”樊胜根认为,“但是要做到保障最贫困人口的基本生存保障。而且应建立专门补贴穷人的方式。因为,如果是全面补贴粮食的方式,等于同时也补贴了富人。”
IFPRI建议不同国家联合起来,督促八国集团兑现2009年在意大利时的承诺,即拿出220亿美元用于补贴非洲、南亚等小农生产国的粮食购买者。樊胜根说,实际上到现在,八国集团才支付了大约四分之一。
从国际政局来看,粮食危机极易引发一些发展中国家的不稳定,而且已经引发过中东和北非的动乱。
同时,粮食贸易上需要更为开放。FAO高级经济分析师阿巴斯安说,首次农业部长集会,其中重点的内容应该是让国际间的农业贸易变得更加透明,让G20和其他相关国家,包括中国,提供基本的农业信息和产品。
(一)研究的目的
近年来,我国大豆产量仅占世界豆业资源较小部分,生产成本和出售价格波动较大。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一大大豆进口国,并且外资已基本上控制了大豆进口和加工产业。同时,我国正面临耕地数量稀缺制约着大豆增产空间,预期收益不稳定打击农民种植大豆热情,大豆过量进口影响社会经济生态发展,以及依靠进口不能从根本上满足我国大豆需求等一系列危机。因此,今后我国需要扶持本国大豆产业发展,充分挖掘本国大豆潜力,依靠技术性贸易措施控制大豆进口的速度和质量,以确保大豆供需平衡和大豆产业健康发展。豆是中国的重要油料作物,主要分布在3个大区,即北方春作大豆区、黄淮流域夏作大豆区、南方多作大豆区。大豆是中国的传统出口产品,是出口创汇的大宗农产品,尤其是东北大豆远销世界各地。60年代开始,随着美国、巴西和阿根廷大豆生产的发展,中国大豆产量占世界大豆产量的比重越来越小。进入80年代,中国大豆总产量每年占世界总产量的10%左右,大豆出口量已降至世界大豆出口量的3%以下。到了90年代,中国逐渐成为大豆进口国。
为保障我国粮食安全,坚持立足于基本靠国内保障粮食供给,加大政策和投入支持力度,严格保护耕地,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着力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完善粮食流通体系、加强粮食宏观调控,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符合我国国情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
(二)研究的意义
大豆生产对于黑龙江省农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不仅是我们黑龙江省粮食的主产物,也是我们国家重要的粮食储备,我们国家要想在国际大豆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黑龙江省是我们主要的大豆战场,所以要想我国大豆必须由“粮食作物―经济作物”二元结构向“粮食作物―经济作物―饲料作物”三元结构转变,减轻畜牧业发展对粮食需求的巨大压力,调整大豆和主要粮食作物,适当增加大豆种植面积,刺激大豆生产的发展,增加有效供给。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和趋势:
(一)国外大豆生产措施的研究
1、美国
(1)美国大豆分布与种植概况
美国大豆主产区在大湖区西南部及周围地区(衣阿华、伊利诺、明尼苏达、印第安纳、俄亥俄、威斯康星)、中西部(内布拉斯加、南达科他、堪萨斯)和东南部(阿肯色、田纳西、佐治亚)。正好涵盖美国玉米主产区的中南部,美国大豆主产区与玉米产区重叠,利于玉米与大豆轮作。这些地区海拔高度小于500m,地势平坦,土层深厚,全是肥沃的草原黑土和黑钙土,有机质含量高达3%―5%。无霜期160~180d,6月平均气温20~22℃,7、8月平均气温22~27笔,大豆全生育期中≥10吧积温3300~4600t。大豆生育季节(4―9月)降雨量可达530~650mm,优越的自然条件非常适宜大豆的生长发育并可获得高产、稳产。
(2)美国大豆生产及栽培技术
1)实行轮作,培肥地力。美国大豆主产区中西部地区黑土层深厚,有机质在5%左右,大豆的单产在3000~3750/hm2。美国两个最大的大豆与玉米主产州衣阿华和伊利诺,80%面积的大豆与玉米实行两年轮作,即玉米―大豆―玉米―大豆,其他一些北方大豆生产州也以这种轮作方式为主。除了玉米―大豆―玉米―大豆轮作方式外,也有少量玉米―玉米―大豆或玉米―大豆―小麦三年轮作及大豆一甜菜两年轮作。轮作过程中,实行在前茬玉米地上大量施肥,种大豆不施肥或少施肥,玉米秸秆还田,因此土壤有机质保持在很高水平。大豆实行少耕或免耕栽培,采用化学除草。大豆栽培的行距由最初lm宽的行距到75的行距,再发展到45和17.5的窄行密植。
2)种植转基因大豆。美国于1993年开始种植转基因大豆,自此以后,美国大豆产量逐年递增。近年来,转基因大豆在美国得到了广泛应用,美国转基因大豆的年产量达到5000万t左右,接近其总产量的70%,是世界上最大的转基因产品生产国和出口国。2001年美国农业部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美国当年播种转基因大豆达2041万hm2,比上年增加18%,占播种面积的68%,其中15万hm2为抗除草剂大豆。美国近年来还推广了精准种植技术,15%的农民使用了装有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的农业机械,通过对土壤养分等因素的分析,找出产量低的原因,并据此制定大豆生产计划,提高大豆生产水平。
(3)美国大豆贸易现状
1)国内贸易。美国大豆农场主和农民合作组织都建有自己的仓储设施,大粮商在各州也建立自己的仓储和收购站。大豆价格是根据芝加哥期货交易市场价格加上一定基差确定的,农场主根据价格的高低决定是自储还是代储、或直接出售。大粮商往往根据要货的紧急程度、收购地点制定不同的市场价格。同一地点有多家公司和仓储商的收购站,形成收购过程的竞争局面,其结果是农民得到最好的服务和最合理的价格。
美国农场主出售大豆带有明显的季节性;一般在收获后的6个月内70%以上的大豆都已出售完毕,特别是10月份1个月的出售量占全年总销售量的25%。大豆收购后其总量的60%左右用于在国内加工榨油,35%用于出口,其余的用于种子、饲料和储备。
2)国际贸易。美国不但是世界最大的大豆生产国,也是最大的出口国。每年大豆产量的35%用于出口,年出口量在2400万-2800万t之间。美国有相当数量的农场主专门为出口而种植大豆,大豆出口成为美国农民种植大豆的主要驱动力。国际市场的需求和行情变化直接影响美国大豆的生产。
近些年来,中国大豆产业受到国际市场的强烈冲击,表现为进口量大幅度上升,国内消费量迅速增长,国内生产徘徊不前,价格低。2002年,中国大豆进口量1132万t,进口金额23亿美元,相当于中国当年大豆生产量的70%,是中国最大宗的农产品进口品种;在进口大豆中,以美国大豆的进口量最大。2002年从美国进口大豆462万t,占中国当年进口大豆总量的41%。中国是大豆的原产地,曾是大豆的出口国,现已变成世界上最大的进口国,2003年从国际市场上进口了2094万t,首次超过国内生产量,比前一年增加了83.3%,其中50%左右来自于美国,是美国大豆的最大买主,2003年进口美国大豆1100万t,其中70%是转基因大豆。
(4)美国大豆产业发展的影响因素
美国大豆产业的发展得益于多方面的因素,其中主要是有力的政府支持、持续的科技进步、旺盛的国际需求、强大的生产者组织、高效的市场研究和良好的市场设施。在众多因素中,政府支持是关键性的,如果没有政府支持,那么其他许多因素将难以发挥作用。
1)美国政府对大豆产业的政策支持。主要表现在直接财政补贴,包括作物和收人保险政策、间接政策支持、科研支持和国际贸易谈判支持。2002年以前,美国的大豆产业只得到一种直接支持―商品贷款项目支持。2002年新农场法案出台,大豆被纳入政府的固定脱钩支付补贴项目,但仍通过商品贷款项目加大对大豆的支持力度。在过去的60年里,商品贷款项目是美国大豆生产者享受政府财政支持的主要形式,对大豆发展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特别是近几年,大豆价格疲软,大豆生产者从贷款中得到了不少好处。美国国家统计局1999年的研究表明,大豆补贴率是种植成本的250%,也就是说,美国豆农得到的补贴是其所花费用的2.5倍。2001年美国农业部为大田农作物支付了大约45亿美元的补贴,其中27亿美元支付给了豆农。
2)强有力的科研支持。美国农业部当代农业研究系统的报告显示,2000财政年度,全国农业研究系统中的大豆研究项目数为809项,仅次于玉米和小麦列第三位。美国全国用于大豆研究的科研经费达到8700万美元,占全国农业科研经费的2.53%,其项目经费在主要大田作物中列第三位。大豆研究经费80%来自农业部、州政府,20%来自其他非政府渠道。
3)美国大豆联合理事会的作用。美国大豆联合理事会由63名各州大豆理事会推举出来的农民自愿者组成,从首次大豆买卖时每千克的销售额中抽取0.5%,作为资金来赞助此组织。美国大豆联合理事会主要负责4个方面的行政事务:美国国内的市场推广、国际市场的推广、提高生产效率、开发大豆的新用途。国内市场的推广计划主要致力于美国食品工业、饲料工业及保健食品行业间的沟通,以辅助他们在产品中更好地利用大豆。国内的推广计划是找出潜在的大豆市场及辅助工业界。国际市场的推广计划主要是与其他种植、出口与进口的国家沟通国际间大豆业务的发展。美国大豆协会受美国大豆联合理事会指派具体负责国际市场的推广计划。
2、巴西
(1)巴西大豆生产现状
1)巴西大豆的生产与流通状况巴西目前是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豆生产国和出口国。2003年,巴西种植大豆1800万公顷,产量5200万吨(2004年可达到5800万吨),其中出口1992万吨,创汇81.2亿美元,占全国外贸出口总额的11%。继巴西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咖啡经济”和“蔗糖经济”后,“大豆经济”已成为巴西现代农业的象征,是巴西最主要的出口农产品。
巴西大豆生产在南方三个州以家庭农场为主,在中西部和北方地区以大型农场为主。大豆的销售则采用“订单农业”的方式,即在大豆播种之前,生产者就与收购商依据美国芝加哥农产品期货交易市场的价格签署当年的大豆供销合同。一般情况下,收购商预先支付30%至50%的订金或提供部分贷款,为生产者提供购买种子、化肥、农具等所需资金。大豆收获季节,收购商便会派人派车前来收购大豆,履行双方供销合同义务。
在巴西南方的南里约格朗德州(也称南大河州)和巴拉那州,大豆销售大多以农业合作社为主。每个合作社由户数不等的家庭农户组成,农户负责大豆的生产,大豆销售则委托农业合作社出面与收购商、出口商联系,签订供销合同。我们在考察中了解到:南里约格朗德州现有合作社300多家,大豆农户12万,种植大豆359万公顷,年产量958万吨。经合作社销售的大豆占该州大豆总产量的47%,平均每个农户种植大豆30公顷,产量可达79吨。
2)巴西大豆种植业迅速发展的原因
巴西能够长期保持世界第二大大豆生产国和出口国地位,与该国土地资源充足、气候条件适宜、大豆生产技术进步以及国际大豆需求拉动有着密切的关系。
①巴西土地资源充足。巴西约有可耕地3.7亿公顷,是我国的3倍,而且全境大部分地区都可以种植大豆。南方气候温和,土地肥沃,降雨充足,历来是巴西最发达的农业地区,也是巴西主要的大豆产区。70年代末以来,大豆产区逐渐向北推进,地域辽阔的中西部和北部地区成为新的大豆产区,并显示出巨大的发展潜力。
②大豆科研成果的推动。大豆属于温带作物,但是巴西科学家经过努力已开发出适应热带气候的大豆新品种,为开拓巴西大豆新疆界创造了有利条件。目前,巴西自主培育的大豆新品种约占全国大豆播种面积的60%。巴西还通过改进生产技术,实行规模经营、直播、轮作、合理施肥和合理密植等,大大提高了大豆的单产。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巴西大豆单产年均增长5%,这是任何国家都没有达到的水平。
③政府对农业的扶持。巴西政府十分重视农业生产,先后制定了一些扶持农业生产的政策和措施,如农产品最低收购价格政策、低息农业贷款政策、农业保险体制等。巴西政府还加大了对大豆产区铁路、水路、公路和港口的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多边国际贸易谈判努力开辟新的市场。
④巴西大豆生产成本低。巴西大豆生产的机械化程度与美国大体相当,但是,巴西在劳动力和土地的成本上明显优于美国。在巴西,每公顷土地的租赁费仅为25美元,大豆从产区运往港口的运输成本为32美元/吨,略高于美国。因此,尽管美国对大豆生产给予巨额补贴,但巴西大豆仍有竞争优势。
(二)国内大豆生产措施的研究
龙开胜,陈利根认为:近年来,我国大豆产量仅占世界豆业资源较小部分,生产成本和出售价格波动较大。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一大大豆进口国,并且外资已基本上控制了大豆进口和加工产业。同时,我国正面临耕地数量稀缺制约着大豆增产空间,预期收益不稳定打击农民种植大豆热情,大豆过量进口影响社会经济生态发展,以及依靠进口不能从根本上满足我国大豆需求等一系列危机。因此,今后我国需要扶持本国大豆产业发展,充分挖掘本国大豆潜力,依靠技术性贸易措施控制大豆进口的速度和质量,以确保大豆供需平衡和大豆产业健康发展。
章胜勇,胡振虎认为:大豆不仅是我国重要的粮食作物,还是食用植物油的重要油源。近10年来,我国在大豆生产和贸易上经历了从大豆净出口国到大豆、豆粕和豆油全面进口的转变,其主要原因除了单产水平较低、生产成本过高等成本、效益因素外,在大豆营销方面存在的不足也是主要原因之一,本文试图从营销的角度探讨我国大豆生产和贸易的出路。
娄厦,滕建华认为:针对2008年的豆油涨幅现象,本文在农户高生产成本和低收益、外企竞争控股、土地规模三方面的制约因素上分析了黑龙江省大豆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三、实验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主要内容:通过对黑龙江省农恳总局下面的农场及对一些农户进行农业生产的相关措施进行跟踪和调研,以及对未来黑龙江省大豆种植生产,销售方面进行深入的调研,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和实施相应的对策,解决黑龙江省大豆生产销售困境。
研究方法:市场分析和调研相结合,国内外比较分析相结合,以及未来趋势分析和因素分析。
参考文献
[1]高淑华,王建威.大豆产业濒临不安全状态[J].望,2006(9).
[2]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价格司.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2007[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
[3]施用海,沙玮.中国大豆产业发展的国际压力与应对之策[J].对外经贸实务,2007(9):8-11.
[4]刘润平.中国大豆产业的出路何在[J].
[5]周新安.我国大豆产业发展的困境与出路[J].中国食物与营养,2007(11):4-8.
[6]高颖,田维明.中国大豆进口需求分析[J].
[7]Aubert C,朱希刚.中国大豆经济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9-19.
[8]崔锦泰.小波分析导论[M].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1995:30-92.
[9]周伟.MATLAB小波分析高级技术[M].西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
[10]方福平,王磊,廖西元.中国水稻生产波动及其成因分析[J].农业技术经济,2005(6):72-78.
[11]王连铮,王岚.中国大豆增产的途径[J].油料作物学报,1999(4).
[12]郑康宁.黑龙江大豆减产而市场低迷态势依旧[J].大豆通报,1999(1).
[13]郑康宁.我国近年豆粕进口贸易与下年度趋势浅析[J].大豆通报,1998(6).
[14]田佩占.促进我国大豆产业化之我见[J].大豆通报,1998(5).
[15]彭廷军.善用比较优势――中国农产品比较优势与国际竞争力趋势[J].国际贸易,1999(12).
一、市场调查
法国哲学家奥古斯特•孔德在19世纪30至40年代首次提出将自然科学的研究经验移植到社会学研究领域,其基本观念是: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存在相似性,两者的研究对象都是纯客观的,且两者的现象背后都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规律。迪尔凯姆在其著作《社会学方法的规则》中提出了实证主义社会学的方法论,他定义了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并真正将实证科学的方法(统计学和数学)引入社会现象的分析,开始了具体的社会实证研究,使定量研究的方法在社会学领域逐步盛行。韦伯认为,社会规律与自然规律存在本质的不同,不应以自然科学的客观规范来研究社会个人的主观行为,研究的是给出“因果性解释”。对于社会科学而言,通过实证研究,使用定量或者定性的方法,探求因果关系一直是核心问题。市场调查基于市场营销实践需求而诞生,吸取社会科学方法中的营养,是“一种通过信息将消费者、顾客和公众与营销者连接起来的职能。这些信息用于识别和确定营销机会和问题,产生、提炼和评估营销活动,监督营销绩效,改进人们对营销过程的理解。市场调查规定了解决这些问题所需的信息,设计收集信息的方法,管理并实施信息收集过程,分析结果,最后要沟通所得的结论及其意义。”①市场调查学沿袭了“探求因果关系”的社会学方法论本质,并在实证主义方法论的基础上也适当融入了人文主义的研究方法,在20世纪初作为独立学科发展起来。有记载的最早一次大规模调查要追溯到1824年8月,美国一家报纸为预测总统大选结果而进行了民意调查;在1879年美国出现了广告商为农业机械制造商进行当地农产品生产状况的调查。市场调查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发展起来,是在20世纪初。上世纪40年代初期定性研究在市场调查领域中得到广泛应用;40年代末期,随机抽样技术的广泛运用,也为市场调查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上世纪50年代,市场调查被营销者广泛运用于研究消费动机、消费行为等各类营销实践操作中,市场调查融合了实证主义和人文主义的方法论,这两者的研究逻辑都在市场调查的操作方法中有所体现。
二、大数据和市场调查
目前主流的观点将大数据的特点归纳为4V:Vol⁃ume,大量,即数据量巨大,通常以拍字节为单位;Va⁃riety,多样,即数据的种类与来源不断扩充;Velocity,高速,各方向的数据流均实时在线,可快速处理数据;Value,价值,即商业价值高,但价值密度低。舍恩伯格认为,世界即是由数据构成的,一切事物皆可“量化”并由编码或数据来表示;他认为“社会需要放弃它对因果关系的渴求,仅需要关注相关关系……也就是说只需要知道是什么,不需要知道为什么。”换言之,大数据的方法论正是在复杂网络中寻找出A所影响到的相关事物,而对于这些事物是否由A所引发的则不在考量范围内。大数据通过对数量巨大的数据做统计性的搜索、比较、聚类、分类等分析,找到数据之间的关联。数据的相关性(亦称关联性),可能是简单的正向相关,可能会通过进一步的研究认定是因果关系,甚至可能通过相关性发现甚至之前都不存在的新关系。从研究路径看,大数据偏向于归纳逻辑。相关分析在市场调查中并不是一个新鲜的名词,但与传统市场调查中采用的“假设——验证”的实证主义研究路径和演绎式逻辑不同,大数据不需要任何预设和模型,期望在大量无序个体的集合中.呈现出有序的趋势,对其进行归纳。大数据为市场调查带来了诸多可能性。首先,大数据条件下可以直接跨越样本数量障碍,对数据整体进行分析;其次,不介入调研对象的日常行为,呈现出调研对象真实客观的行为轨迹;再次,数据沉积为长期过程,可以进行历时研究;最后,大数据的即时性有利于监测和解决瞬息万变的市场问题。事实上,大数据的目前发展和使用还存在很多不确定性。例如数据量过大,合适的运算方法和硬件条件还不够完善;不同平台之间的数据无法做到打通;如何做到利用大数据分析消费者行为同时保护消费者的隐私不被侵犯等②。
事实上,市场调查与大数据这两种方法论之间并非互斥或取而代之的关系,而是辩证的,适用于不同场景以应对不同需求,同时又存在着互补与借鉴的整合趋势——将人们所说的与所做的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理解人们所想的,从而根据不同的原因,在消费者未来行为的可能路径中提供他们最需要的信息。沃顿商学院营销学教授芭芭拉•卡恩(BarbaraE.Kahn)认为大数据可以帮助市场调研者更好地检测和发现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和原因。她指出,最终的目标是要利用大数据跟踪消费者的整个消费轨迹——从最初的消费冲动、权衡阶段,到最终的购买阶段,再通过市场调查发现消费者之所以没有购买的原因是什么、是在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而营销人员又可以如何解决③。市场调查与大数据方法论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甚至乍看之下互相对立,但通过数据分析思维的角度交叉比较两者的特点后,两者之间更多存在的是并行与互补的辩证关系。
三、大数据对市场调查未来影响
1.“全样本”与“价值中立”。市场研究多年来的统计测量都建立在抽样选取的基础上,而大数据使得直接提取母本成为了可能。这在现实层面对于减少研究周期、人力与经费有着巨大作用;在科学层面也保证了数据的多样性、代表性、完整性和客观性。大数据可以帮助市场调查克服大规模抽样调查的缺陷,与市场调查模式中的数据采集环节相对应的,是大数据模式中对全样本数据库的筛选环节。大数据通过用户计算机cookies、IP地址、浏览路径、地理位置等维度,真实客观地记录用户的行为与文本生成内容,并根据指令搜索筛选出符合要求的数据以供后续研究,这为数据采集带来了重大突破。当然,大数据的“全样本”与“客观性”目前仍是一种理想状态,首先,即使大数据模式中的筛选环节包含了数据清洗、不完全数据填补、数据纠偏和矫正,也无法完全保证样本中不存在假数据、脏数据或重复数据。其次,尽管理论上所指的大数据应该是全体数据,但在现实社会受诸多方限制,除了诸如BAT之类的互联网巨头及国家机关或许掌握了全体数据,绝大多数的第三方所拥有的都仅是局部数据。大规模局部数据并不等于大数据,其研究价值甚至远不如样本规模小得多的抽样数据。当务之急是打通各个数据方的平台渠道,通过整合产生多个案、多变量的有价值的大数据。
2.数据计算技术要求迅速提升。在传统市场调查模式下,数据的计算量较小且计算难度较低,该环节主要借助统计软件即可完成。大数据模式下,数据规模、维度和分析方法的变化对计算的要求大大加强。除了常规的统计分析方法,还需要研究大数据的实时分析、数据流算法等,专业性更强,与下一环节数据分析的结合也更密切。“许多新的计算理论成为主角,比如对网络非结构化文本数据使用自然语言处理,大数据挖掘的机器学习处理(大部分是高纬度向量计算),而社交网络计算更多是图计算。这些新的计算理论和方法,极大扩展了大数据分析洞察的能力,但也对相关人员的专业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④。
3、数据分析和数据可视化。相较市场调查模式的传统实证分析方法论,大数据模式下的数据分析有其独到的思维,它更关注个体标签与用户画像,并重视对未来发展做出预测与期望。在技术发展的条件下,大数据的分析结果更加即时化,立体化,呈现方式更加丰富生动。相较于线性系统(表格、图表)展示的市场调查而言,大数据的结论不再那么关注原因分析与建议,而是基于个体特征的群体体征进行标签化的描述。
四、结论
1.研究“人”的最好时代大数据时代的市场营销将是以“消费者洞察”为主导的。大数据在量化分析与相关趋势预测方面的强势,将成为市场调查研究消费者心理的最有力的后盾。市场调查将成为大数据的一部分,其相对成熟、系统的方法论也将在数据分析环节作为对大数据方法论的补充,从而完成定性与定量的合体。在搜索、电商、社交等垂直化领域,部分数据公司可以基本覆盖到“全体样本”,但在水平化领域仍以“局部样本”为主,因此市场调查中抽样的思想仍然需要。而目前能够实现“全体样本”的纵向领域与消费品行业密切重合。未来的市场调查将会基于消费者行为类大数据,更多聚焦对“人”的深度研究。数据技术人员将会与市场调查人员密切合作,前者通过大数据相关性分析法对消费者未来行为路径提出多种可能预测,后者则对消费者心理进行深入挖掘,通过观察、实验、焦点小组访谈等定性定量研究方法,判断出导致个体行为差异的不同原因,进一步完善大数据的分析缺陷,从而提高对消费者未来行为预测的精准性。
2.计算广告学的崛起和发展大数据与市场调查的整合不仅将在实践中发挥巨大威力,更将缔造新的理论体系与交叉学科。2009年2月,以哈佛大学大卫•拉泽尔(DavidLazer)为首的15位美国知名大学教授就联名在美国提出“计算社会科学”(computationalsocialscience)新领域。同社会学一样,出现了“计算广告学”领域,该领域研究的发展,将传统无法定向投放、无法度量的广告变得可度量效果⑤。随着能够收集和分析大规模的人类行为数据并从中发现个人和群体行为的模式,能够构建出更好的大数据分析产品,帮助实现市场调查的精准效果。大数据能够描绘出每一类潜在用户的画像与其行为路径;而市场调查则会充分利用这数据,深入地找出影响每一类用户路径的关键原因,从而“对症下药”,将其转化为真正的消费者。事实上从行业角度来看,如今随着大数据的发展,企业对市场调查的需求同时也呈现出一个平行的上升趋势——企业需要借助市场调查通过对“小数据”的分析来解答由“大数据”发现的疑问。
这项重大成就的取得离不开李国杰院士的卓越贡献,李国杰是中国高性能计算机产业化的开拓者,中国工程院院士、原国家智能计算机研究开发中心主任、曙光信息产业公司董事长。李国杰院士主要从事并行处理、计算机体系结构、人工智能等领域的研究。1995年至2001年任曙光公司总裁,1995年至今任曙光公司董事长。2000年至2011年任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所长。近20年来他领导中科院计算所和曙光公司为发展我国高性能计算机产业、研制龙芯高性能通用CPU芯片做出了重要贡献。他曾多次主持科学院、自然科学基金和863计划重大项目研究,两次担任973项目首席科学家,先后获得国家科学进步一等奖、二等奖、首届何梁何利基金科技进步奖等奖项。他主持研制成功“曙光1号”并行计算机,曙光1000大规模并行机和曙光2000、曙光3000超级服务器,领导计算所研制成功龙芯高性能通用CPU,其中,“曙光1号”获1994年中国科学院科技进步特等奖和1995年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曙光1000获得1996年中国科学院科技进步特等奖和1997年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曙光2000和曙光3000分别获得2001年和2003年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
提起李国杰院士的创新成果,他总是把成绩归功于团队!李国杰曾说,创新不一定是创造奇迹,不要太寄希望于个人的突发奇想,更多的要依靠制度的运作,依靠团队的力量。创新不等于完美,科技含量越高,错误也就越多,不要怕创新中犯错误,加强对错误的测试与验证是成功的必然保证。
峥嵘岁月 丰硕成果
李国杰曾说:“看到国内的阴暗面,而不失去振兴中华信心的有志人才,和受过西方文化熏陶但不迷恋西方舒适生活的学者,是振兴民族产业的脊梁。”这也是他自己为人为学心路历程的集中写照。回顾一波三折的求学经历,李国杰坦言,国家的大形势可以决定个人命运。他说,虽然受了很多的挫折,却不见得是坏事,经过大起大落的锤炼,更能够“苦其心志,劳其筋骨,增益其所不能”。
1960年,李国杰进入湖南省农业机械化学院学习。1961年,该院由于国家处于困难时期而停办,他被分配到一个钢铁厂工作,被迫中断学业。1962年5月,李国杰得到消息:原下放的学生可以参加高考,他参加了第二次高考,幸运的地再次跨入了大学校门,成为了北京大学物理系的一名学生,但中又一次被“扫地出门”。1978年,他的人生有了真正的转机,全国恢复研究生招生。他成为了中国科大计算机系的研究生。从物理系到计算机系,两个专业的跨越,李国杰认为“志向比兴趣更重要”。兴趣是可以培养的,胸怀一颗上进之心,就会发现自己的兴趣所在。1981年,李国杰前往美国普渡大学攻读博士学位,师从华云生教授。这段留学经历成为他的人生转折点。1987年他满怀报国热情学成回国。
在度过了20多年艰难曲折的求学历程之后,李国杰终于在43岁真正地开始了自己的事业。
然而事业一开始他就遇到了巨大的挑战。
高性能计算机是国家信息产业的一个制高点,当年是西方发达国家对中国施行禁运政策的年代,我们即使买来一部超级计算机,也要被关在“玻璃房子”里,只能由国外卖方人员监控使用。这在当时李国杰带领下的超算人眼里,是个令人耻辱的事情!他们当时就在心里暗暗发誓,一定要自主掌握高性能计算机的技术,为产业的未来发展开辟出新的曙光,“曙光1号”也因此得名。
在国家863计划支持下,时任国家智能计算机研究开发中心主任的李国杰带着一支从没有设计经验的队伍,克服重重障碍和困难,不讲条件、不问待遇,抱着“人生能有几回搏”、“只争朝夕”的精神,自行研制出我国第一台高性能计算机“曙光1号”,“曙光1号”成为中国第一台自主研发的全对称紧耦合共享存储多处理机系统(SMP)。李国杰本人也由此获得了1994年度何梁何利基金奖。在以后的岁月里,他们相继研制成功曙光1000、曙光2000、曙光3000等高性能计算机,这些成果使我国一跃成为少数几个有能力制造大规模并行计算机的国家之一。李国杰认为,正确的方向和开放的环境是“曙光1号”成功的关键。
据介绍,“曙光1号”定点速度每秒6.4亿,主存容量最大768MB。在对称式体系结构、操作系统核心代码并行化和支持细粒度并行的多线程技术等方面都实现了一系列的技术突破。硬件的技术突破包括多处理机共享内部总线协议设计、多机中断控制器芯片设计等;软件包括SNIX(Symmetric uNIX)操作系统采用的细粒度加锁以及动态分配I/O中断向量以实现多机系统对称式处理的方法;在UNIX核心中增加共享资源进程以及成群调度(Gang Scheduling)策略,在用户空间以库函数的方式实现线程(Threads)概念,支持中微粒度的并行计算等。
推动科技产业化 架起创新的桥梁
除了知名学者外,李国杰院士还有另外一个身份——曙光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1995年,作为中国市场上首台自主研发的高性能计算机,“曙光1号”折价2000万人民币知识产权,吸引资金成立了曙光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李国杰任董事长兼总裁。
曙光这么多年在技术上没有走过什么弯路,缘于李国杰的不断纠偏。在曙光现任总裁历军看来,他的导师李国杰院士一直“站在高处,方向把握得很好,指导非常有效”。多年来,李国杰院士与历军总裁一起,带领这家公司从一家弱小的研究所转制企业迅速发展成为重要的高性能计算机厂商。市场研究机构IDC日前公布的报告显示,曙光公司成为国内唯一一家继续跻身世界高性能计算机领域前十强的企业。2004年,曙光4000A系统峰值超10.2万亿次,成为中国第一台进入全球超级计算机500强排行榜前十的计算机;2008年,曙光5000A再次入选TOP500榜单前十位,成为亚洲最快的超级计算机;2010年,曙光星云系统峰值每秒3000万亿次,实测峰值达每秒1271万亿次,位列世界第二。目前,“曙光星云”超级计算机的运算能力已经相当于20年前“曙光1号”的400多万倍。在“2013年中国高性能计算机TOP100排行榜”中,曙光以35%的市场占有率,连续5年蝉联国内市场份额第一。借助开拓大数据应用领域的硕果,以及云计算市场稳步提升的态势,曙光高性能计算机营业额的排名已升至全球第六,亚洲第一。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中华民族最深沉的民族禀赋。当前,我国各大领域的信息化建设都需要创新应用的鼎力支撑,而高性能计算无疑成为了中国信息化的巨大动力。“信息技术是当今世界创新速度最快、通用性最广、渗透性最强的高技术,信息科技领域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水平是国家创新能力的突出体现。”李国杰如是说。近年来,肩负着创新驱动使命的曙光公司,以技术带动市场,始终坚持自主创新,曙光公司从技术创新走向产业化,让高性能计算走出实验室,广泛应用在国民经济各领域。在这个创新驱动产业发展的过程中,我国也跃入了超级计算机强国之列。
李国杰说:“实践证明:选择做什么事情,不做什么事情确实很重要,如果大的方向没选准,工作的价值就不大。做计算机与做论文不一样,应当更多地与国家的重大需求,与市场需要结合起来。”李国杰表示,目前云计算已经走过了概念炒作期,进入了稳步发展的平台期。接下来借助云计算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对经济和民生产生实实在在的影响,是发展云计算产业的下一个目标。“要特别强调以应用牵引云计算和智慧城市建设,这是云计算良性发展的必由之路。”李国杰认为,曙光公司开发出很多云计算应用软件和解决方案,已投入到商业运行,接受了市场洗礼。近年来,曙光公司正在逐步从“硬件提供商”向“云计算服务提供商”迈进,目前已在中国西南、华南、华中、东北等地成功实现了“城市云”布局,筹建了成都、无锡、南京、包头等十个城市云计算中心,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曙光公司于去年12月19日宣布计划三年内在中国完成云计算战略布局。曙光提出的云计算模式叫做“城市云”,近年来曙光重点在城市云和政务云方面进行深入发展,并已在全国范围内部署了多个计算中心。城市云与智慧城市是相通的,都是为了让居民与企业更加自由、方便地享受信息化带来的便利。曙光还将其计算能力推广到互联网、金融、电信、生物、气象、石油、科研、电力等多个重点领域,使其成为目前能与国外大公司相抗衡的“中流砥柱”。曙光公司也因此成为我国高技术领域依靠自主创新发展壮大的一个成功范例。“脚踏实地,不慕虚荣”,这是李国杰在国家智能计算机研究开发中心成立初期写下的自勉题词,也是对曙光推广发展云计算的期望。他要求曙光公司走“在实践中创新”的路线,脚踏实地推广云计算应用。
2013年,曙光公司再次担任科技先锋,在业内率先推出的XData大数据一体机与解决方案,从数据收集、数据存储、数据分析、数据应用等方面构建了完整的数据管理链条,并为政府管理和企业决策提供了安全可信的大数据支持平台。据报道,曙光公司市场份额不断上升,主要是因为公司把高性能计算与现在主流的IT趋势结合起来。曙光目前正在研究整合大数据与云计算的高性能计算机,预计今年年底前做出具体产品。高性能计算契合了大数据在运算能力、高性能存储等方面需求,而大数据则给高性能计算提供了新型商业市场,有助于推动高性能计算拓展新的市场蓝海,两者在产业生态链上的紧密衔接可以很好的推进信息资源组织模式的深入变革与发展。
为产业发展建言献策
早在1980年,美国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勒便在《第三次浪潮》一书中,将大数据赞颂为“第三次浪潮的华彩乐章”。不过,直到2009年,“大数据”才开始成为互联网信息技术行业的流行词汇。今天,“大数据”已经在各行各业衍生出形形的数据应用。李国杰院士曾表示:“推动大数据研究的动力主要来自企业的经济效益”。IBM、谷歌、亚马逊、Facebook等跨国巨头正是发展大数据技术的主要推动者。
在去年12月举办的中国大数据技术大会上,李国杰表示,应加强推广用已掌握的大数据技术来处理、发展国内的数据产业。他特别强调,需提高国内企业的数据意识。李国杰认为,从技术发展的角度来看,大数据就是三件事:第一是提高数据意识,用现有的数据处理技术发展数据产业,不纠缠什么是大数据;第二是应对大数据对技术的挑战,研究处理、存储大数据的新技术;第三是不断地把新技术用于大数据处理,从已有的数据处理技术过渡到变革性的大数据新技术。李国杰认为大数据将颠覆过去的商业思维,未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既不是资金,也不是现有市场规模,而是对大数据的掌控分析能力。
李国杰认为大数据对产业生态环境的颠覆基于以下三大趋势:首先,软件的价值同它所管理的数据的规模和活性成正比;其次,越靠近最终用户的企业,将在产业链中拥有越大的发言权;第三,数据将成为核心资产。形成繁荣的大数据生态系统,必须做好两件事:第一要尽量扩大数据的来源,第二要尽量发现大数据的价值。
李国杰认为大数据的商业机会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提供“硬件+软件+数据”的整体解决方案,以平台性为特征,提供基础服务,如IBM、微软等公司;另一类是以Facebook、亚马逊和谷歌等公司为代表,基于自身海量的用户信息,提供精准营销和个性化广告推介等商业活动。其中大数据产业链的上游公司掌握大数据标准,开展跨网站、跨产品、跨终端、跨平台的网络服务,掌握全部网络用户和服务提供商,实现人、机、物三元世界的融合;中游控制某些垂直领域大数据的公司,在特定区域成为规则制定者和商业模式创新者;下游是大数据生态圈里的数据提供者、特色服务运营者和产品分销商,其中一半以上将被淘汰。
李国杰为大数据时代我国的信息安全问题担忧。他公开表示,美国“棱镜”计划给国家信息安全敲响了警钟,政府应该对国产厂商自主可控的信息系统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并对国外公司建立严格的审查机制和市场准入制度。
从技术层面而言,科学家至今还没有最有效的办法为个人隐私“上保险”。 李国杰指出,“棱镜”只是全球信息战争的冰山一角,我国信息安全问题面临着越发严峻的挑战。大数据时代的信息安全恐怕需要新的社会规则来规范使用数据的行为。李国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如何通过立法和各种手段真正保护个人的隐私,这是国家需要高度重视的一个新的安全问题。”
他曾在报告中指出,“棱镜”计划的曝光让我们认识到,为短期经济利益忽视信息安全的做法无异于饮鸩止渴,非常危险。他表示,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们的主要经验还是利用廉价劳动力做信息产品的组装加工,对于建立有技术自的产业生态系统却没能走出一条成功的道路。他说,“经过多年的竞争洗礼,现在是建立自主生态系统的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