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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加哥学派的著名反垄断专家RobertBork指出:“只有在对下列问题作出确定的回答时,反托拉斯法才能是合理:该法的价值目标是什么?反托拉斯法官按照一个或者几个价值的指导行事?如果基于几个价值,在价值之间产生冲突时如何处理案件?只有在价值目标问题解决以后,才能形成前后一致的实体规则体系。”在传统实体经济条件下,反垄断法主要以自由公平的竞争利益为价值取向。但在网络经济条件下,竞争价值日益受到冲击。
网络经济效应对效率价值的需求
传统反垄断法也追求效率的法律,但传统竞争理论认为,市场能在完全竞争条件下达到有效的资源配置,反垄断法的核心价值是竞争,通过竞争能够实现效率、消费者利益、自由、公正等价值。
但是,“网络经济效应”也就是经济学家所说的“网络外部性”,是网络经济中最特有经济现象和本质特征。“当一种产品对用户的价值随着采用相同的产品、或可兼容产品的用户增加而增大时,就出现了网络外部性。”网络外部性是一种正外部性,即某个网络的参与者越多,这个网络的价值就越高。网络经济显现出明显的边际效益递增性。例如,随着入网人数增加,信息网络平均成本明显递减,其边际成本也随之慢慢递减,但随入网人数的增加,网络的收益却同比例增加;越大网络规模,就越高边际收益和总收益。
由于网络经济效应的存在,网络经济中若以竞争为核心价值会引起难以调和的冲突。网络经济中,由一个福利最大化的垄断者垄断可能是最优的结果,完全竞争并非最优结果反而是次优结果。况且,在网络经济中除了垄断和竞争是否有效率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之外,限制竞争的行为也可能具有经济效率。因此,在一定情况下过分强调竞争的价值反而会背离了反垄断法所要实现的效率目标,不仅不能解释为何要干预过度竞争与恶性竞争,也不能解释为何反垄断法能容忍垄断状态、市场高度集中和适用除外领域的存在。
因此,网络经济效应所带来的主要特点是对效率的重要性以及效率的考察方式和以前不一样。网络经济并不是要否定竞争价值的重要性,但要以效率为核心价值,竞争是手段,消费者利益是最终结果。
知识型经济对创新价值的追求
网络经济是突出的知识型经济和创新型经济,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创新是网络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网络立法,包括反垄断,对创新价值的追求也越来越突出。
传统经济中垄断地位一旦形成,市场中的竞争力量就会消减,垄断与竞争呈此消彼长的关系。但是网络经济中的产品多是知识产品,网络经济中的竞争主要表现为知识与技术创新的竞争。企业为达到攫取垄断利润的最终目的,用新思想、新技术转化为新产品去占领和扩大市场。“但继起的创新又使持久的垄断永不可能出现。创新对垄断的这种正反作用,使得创新的频率不断加快,新的市场规模和市场容量不断出现。”围绕新产品、新标准进行的竞争,始终是企业追求的主要目标,也是企业据此形成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手段。,网络经济除了知识产权和创新因素以外,几乎不存在传统经济中的规模经济、必要资本等难以克服的进入障碍,使垄断企业面临较大竞争压力,并使竞争与垄断间呈现出较高频率的交替性和互为强化与激化关系。虽然垄断在特定的条件下有压制和排斥竞争的一面,但在网络经济市场中更有促进竞争、把竞争引向高级化的一面。这是一种与传统垄断市场结构不同的新型垄断市场形态,可称之为竞争性垄断。
创新的商业含义是生产质量更好成本更低的产品,这和反垄断法中效率的价值目标出现一个竞合。因为创新是经济增长的源泉,在这样一个接连不断创新过程中,才能够保证经济持续不断发展。创新与效率是不相矛盾的,创新是形式,效率是实质,对创新的追求其实也就是从侧面对效率的追求。创新不但为占支配地位企业提供了强大压力和动力,并且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更好的体验。尤其在网络经济、创新经济背景下,创新速度是越来越快,令产品技术含量提高和可替代性增强,也使企业的竞争激烈程度超出一般预测能力。网络经济中,创新与竞争的关系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竞争可以提升质量,创新可以使竞争向高层次发展。二是当竞争和创新发生矛盾时,创新价值一定情况下可以高于竞争价值。保护创新,最终是对人的重视,对消费者利益的重视。
因为知识产权是维护创新的,一般来说,维护创新的方式就是给予专有使用权。反垄断法意在消除独占,而知识产权保护意在消除竞争,两者虽有矛盾,但在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创新、提高效率目的是统一的。高度垄断与竞争是网络经济的基本特点,企业是靠创新争夺垄断地位,所以在网络经济中重点不是消灭垄断,而是抑制垄断对创新的消极影响。
可见,评判网络经济中的垄断是否合理的标准是创新价值,针对网络经济的反垄断法其价值目标除了以效率为核心之外,其重心还在于创新。对有益于创新,有益于加速技术更新换代的市场垄断,反垄断政策要放松监管力度,即忽略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价格因素,可对这样的市场集中予以鼓励和支持。
(作者单位:1.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网络经济条件下垄断的成因分析
在网络经济条件下,导致垄断形成的主要因素有3个方面。
第一,由网络外部性所引致的正反馈效应,对企业间的竞争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赢家通吃和标准争夺的现象非常普遍,各产品市场不同程度的垄断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且这些市场都具有较高的行业集中度。
网络外部性是指某一信息产品对一用户的价值随着采用相同产品或可兼容性产品用户的增加而增加的现象。它可看作是网络规模扩大过程中产生的一种需求方规模经济。需求方规模经济的存在导致某一特定网络产品的用户越多,该产品价值越大,从而吸引更多的用户加入该网络,形成强烈的正反馈效应。在正反馈效应作用下,信息产品市场迅速扩大,市场占有率急剧提高,垄断性迅速增强,甚至形成独家垄断型市场结构。
在网络经济条件下,“系统”产品互补组件之间的兼容程度直接影响网络规模(用户基础)的大小,从而影响用户对该网络产品的采用和市场地位。如果市场上只存在单一标准,或者存在多个标准但这些标准之间可以兼容,那么厂商和消费者比较容易达成一致。如果存在多个标准而且它们之间不兼容,那么一旦一种产品或技术采取优先策略成为行业标准,在网络效应和正反馈作用下,它就可以获得市场控制力、甚至垄断整个市场,而输家则血本无归。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为获取垄断地位,围绕技术或产品标准的确立展开激烈竞争。谁首先在市场上建立起自己的标准,成为市场所接受的领先技术,谁也就赢得了进一步控制市场的资本和条件。
第二,网络经济下的垄断还体现在企业对其消费者群体的锁定上,企业通过不断强化消费者的转移成本使得消费者在某种状态下出现锁定,很难转移到其他产品上。当用户转移到其他品牌的效用小于或者等于其转移成本时,该用户就被锁定,顾客锁定的本质在于用户将来的选择将受到目前选择的限制。例如用户在计算机上一直安装的Windows系统,在其系统升级时将优先选择Windows的系列产品,而购买新软件时也会优先考虑Microsoft的产品,因为在使用过相当长的时期后,许多用户已经形成心理依赖,转移成本将非常高,超过对其他品牌的预期满意度。垄断厂商通过对顾客实施锁定策略和手段,获得巨额的垄断利润。
第三,网络经济下的垄断者往往通过产品差别化来增加其产品的不可替代性,牟取市场控制力,侵占消费者剩余,获得超额垄断利润。这是因为产品的差异化建立了一个固定的客户群,他们对差异化的产品有某种特别的偏好,因此他们不会轻易选择同类产品中的其他产品作为替代。这样就使得实行差异化的企业拥有了对这些客户的定价权利,也就拥有了一定的市场势力。这种支配力会促使企业进一步提高价格。虽然提价限制了需求,但价格高于平均成本会使利润增加,所以在利益的驱动下,网络产品会趋向于垄断化:它们会比边际成本高,而且产量是受限制的。
不仅如此,企业还通过定价的差别化来迎合不同消费者的偏好,进一步侵占消费者剩余。网络经济下的厂商通常根据顾客的价值取向,而不是生产成本来为数字产品定价。一般情况下,企业很少以相同的价格出售差异化后的产品,尤其是纵向差异化后的产品价格,它并不反映生产和交易的成本,这就意味着企业对于同类的产品将以不同的价格向不同的顾客出售。从理论上说,一个有效的竞争性市场对某种产品应提供一个相同的价格,而不考虑客户对产品的评价,但差别定价却利用客户对产品评价的差异来进行差别定价,从而对价格敏感的顾客索取较低的价格,对价格不敏感的顾客索取较高的价格。
第四,市场临界规模及其形成的市场进入壁垒。进入壁垒是指新竞争者必须承担而那些现有厂商却不必承担的成本。由于网络外部性效应的存在,大网络的价值大于小网络的价值,只有当企业达到某一个特定规模时,才能成功进入市场,正反馈才能发生作用。否则,就会被淘汰;因此,临界规模便构成新厂商进入市场的一大壁垒。同时,首先进入市场的企业也可能通过采取一体化和控制销售渠道等措施,构筑一定的策略性进入壁垒形成对市场的垄断。正如罗伯利・利坦、卡尔夏皮罗所指出的,“一个利用网络外部效应――这是一种完全合法的手段――而取得支配地位的企业,可以凭借其掌握的已被牢牢锁定于使用现有产品和服务的众多顾客来阻止新竞争者和新技术的挑战。因此,在高科技市场中。新竞争者面临的进入壁垒可能相当高”进入壁垒是导致市场垄断的重要因素。信息产品市场上,技术的先人者利用天然优势构筑起后来者进入市场的巨大障碍。
二、网络经济条件下垄断的效率分析
在工业经济时代,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动力减弱。但在网络经济条件下,即使拥有垄断地位的厂商却仍然有很强的创新动力。这是因为,网络经济条件下的垄断是通过技术创新在激烈的竞争过程中形成的。它的形成进一步强化了企业为取得在信息技术升级换代方面的优势和获得标准产品地位而进行的竞争。
(一)网络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垄断是一种竞争性垄断,具有暂时性和易变性
网络经济下,垄断模式的形成不是基于限产提价等垄断行为,而是基于技术创新和技术竞争:即使靠技术优势暂时抢占了市场份额,一旦技术创新停滞了,这种优势就很快丧失掉。现有厂商可能拥有优越的市场地位,但同样要面对激烈的竞争,这迫使他们不能完全实行垄断定价。同时,网络经济下除了技术以外,并不存在其他进入壁垒。技术的快速发展为小企业提供了迅速发展并与垄断大企业在某些领域相抗衡的机会。在这种竞争压力下,暂时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不得不加大对研发的投入,以保持自己的市场份额,不断改善产品的品质。可见,垄断企业的存在并没有降低市场竞争程度,反而加大了整个市场的竞争程度。从而使垄断厂商时时刻刻受到现实和潜在竞争的威胁。“市场的开放度越高,竞争就越激烈,技术创新的速度也就越快,所形成的行业垄断性就越强,集中度也就越高;而垄断性越强,集中度越高,市场竞争反而越激烈。”因为占据了垄断地位后所获得的巨额利润是竞争最强有力的激励。
(二)网络经济下形成的垄断有利于消费者福利水平的提高
根据传统经济学理论,完全竞
争的市场结构是最理想的市场结构,它通过把价格定在边际成本处使社会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垄断最大的危害就在于它通过限制产量,将价格定在边际成本之上,从而获取超额垄断利润。因此垄断高价就意味着一部分社会资源被闲置而没有被用于满足消费者的需求。然而,在网络经济条件下,一个在市场上占据垄断地位的生产者尽可能地遵循三级价格歧视群体定价原则,以便能够做出利润最大化的产量和价格决策。垄断者倾向于使其产量尽可能地增大满足所有的市场需求的限度,以获取最大规模的网络效应,并向所有消费者按照最后一个边际消费者的保留价格确定产品的售价。因此,生产者没有通过限制产量来提高价格的动机,因为一旦生产者缩减产量,其产品的网络规模就会变小,这会被消费者发现,他们的支付意愿会降低,需求曲线会左移,生产者的利润变小。同样,垄断者也没有限产提价的能力。一家企业能够限制产量并提高价格,必须是以它不会面临竞争威胁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对产量的限制只可能发生在企业完全地拥有市场支配力之后。而从现实情况来看,网络经济下的垄断从来不是完全的。竞争的威胁使得网络经济下的在位企业不敢贸然提价。像IBM、微软等许多信息产品的生产厂家,为了进入市场推广自己的产品,尽快确立该产品在用户心中的认知度,在面临网络效应及锁定效应的情况下,第一步往往是推出免费试用产品或采取低价产品策略。不同于传统工业经济条件下的垄断者选择过高的垄断价格和过低的垄断产量,把消费者剩余转化为生产者利润,造成社会福利水平下降,网络经济下的垄断却表现为:向消费者不断提供性能更高、价格更低的产品。
(三)网络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竞争性垄断结构有利于技术创新
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最有利于技术进步,而垄断的市场结构由于能够通过合谋、掠夺性定价,纵向限制或合并等手段获得高额利润,从而使企业没有动力投入资本去进行研发和创新。而熊彼特则认为:垄断企业具有优越的生产方法和较高的生产效率与组织效率。而且大企业有能力承担创新的风险,对垄断利润的追求可以成为创新的激励机制;大企业对利润进而对创新的追求增进了竞争,竞争必然走向垄断。企业家利润中包含着的垄断收益是“颁给成功革新者的奖金”。熊彼特认为,技术创新与技术进步引起的经济增长能实现消费者长期福利最大化。厂商垄断不能单方面看作静态低效率,而应将垄断利润看作时对创新的短暂回报。熊彼特强调,如果厂商希望得到投资回报,竞争必定是不完全的。技术创新条件下,市场具有连续的暂时的垄断的特征。一个技术创新使前面的创新会过时,潜在竞争的威胁促使在位厂商必须不断地进行研究开发,因此潜在竞争是从事研究开发的重要刺激物。
在网络经济条件下,生产同类信息技术产品的企业数量虽然有一个或几个技术领先者占据着市场的主要份额,但由于市场的进入和退出是自由的、无障碍的,还存在着一些潜在进入者。“虽然垄断的态势已经形成,不过谁能占据寡头和垄断的位置的不确定性非常大,高度的竞争特别是技术创新可能随时导致这个位置被人置换,即处于竞争性垄断市场结构上的垄断位置的置换率非常高。”因此,以技术创新为主的市场竞争的加剧、众多的潜在的竞争者、高的“置换率”,使垄断厂商自身有了足够的新激励去开展研发活动,时刻保持创新的势头。正是网络经济下这种新型的市场结构,决定了网络经济下企业的创新行为,这也说明这种竞争性垄断结构是有效率的,具有技术创新的优势。而且,只有大企业才有足够的实力提供研发的巨额投入,也只有大企业能够承担创新失败的风险。而在高度竞争条件下形成的垄断结构又可以把企业规模做大,为技术创新提供人力和财力的支持。可见,网络经济下的企业必须把生存的立足点放在技术创新上,不仅要以其它厂商为竞争对手进行产品的创新,而且更要以自己为竞争对手,进行老产品的更新换代。垄断不仅没有抵制技术进步,反而在更激烈的竞争中加速了产业进步。
但是也应该看到,在网络经济条件下,由于产品的生命周期越来越短,技术进步的速度越来越快,每一项新技术都是对现在技术的一种改进和完善。新技术的出现缩短了原有技术的生命周期,可能会使原来的一部分投资不能收回。因而打击了人们创新的积极性,结果就没有人愿意在创新活动中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因而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创新活动不足的现象。从厂商的角度看,不到原有的巨大沉没成本收回之前,厂商是不愿意推广新技术的。
(四)网络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竞争性垄断结构更容易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
传统工业经济下,产出是物质变量的函数,由于物质资源是稀缺的,导致只能在一定限度内实现规模经济。超出了这个范围,就会遇到成本递增的约束。在网络经济下,由于企业生产的信息技术产品具有网络外部性、共享性和技术扩散的正反馈机制,这就使得信息技术产品存在特殊的成本结构。前期的研发投入相当大,而新产品一旦开发出来,再生产第二件产品的成本却很低。而且信息技术产品没有资源稀缺的约束使得生产它们的平均成本递减,边际成本趋于零,规模经济的区间无限大。同时信息技术标准之间的兼容性,使得在同一种技术平台上,可以开发数种信息产品,这就使得网络经济下更易实现范围经济。
三、网络经济条件下政府反垄断政策分析
政府反垄断的目标就在于保护竞争的市场环境,因为竞争有利于社会整体福利水平的提高。但是竞争过程往往会引起市场结构的改变,容易导致个别垄断集团对市场的控制。正如特纳所说,垄断和竞争同属于市场经济范畴、不含垄断因素的竞争和不带竞争因素的垄断从来就是不存在的。市场结构本身就是一个竞争的、动态变化的过程,竞争的作用必然导致市场结构向垄断的转化。在正确认识网络经济时代垄断的新特征的前提下,就必须及时调整我国的反垄断政策。
(一)在反垄断目标上,注重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技术创新,有效协调反垄断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在网络经济条件下,技术创新是决定企业命运的最重要因素。企业的创新激励不仅取决于市场竞争压力,而且还取决于获取创新投资收益的独占性。如果竞争过强,企业创新投资回报的独占性会降低,因此会降低企业投资于研发创新的激励。在研发创新具有溢出效应时,专利等制度安排就能够缓解技术创新的搭便车现象,提高企业的投资于研发创新的激励,同时又促进创新成果向社会扩散。但这种在一定时期内的排他性权利,却可能会成为其他企业进入市场的障碍。因此各国专利体制通常都设定一个合理的时期,在过期
之后专利成果可以被社会所分享。现代反垄断法保护通过技术创新取得的市场垄断地位,但是反对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依照知识产权法获得的垄断地位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知识产权是同样是一种垄断权,权利人如果对市场竞争秩序产生过度的影响,滥用垄断地位实施限制贸易或排斥竞争的行为,就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反垄断法是通过促进竞争以实现静态效率,也就是在现有技术给定的情况下实现资源的有效使用;知识产权制度是鼓励创新,实现动态效率。因此,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的政策目标是一致的,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是互补的关系。在快速技术创新的高科技行业,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采用专利手段来打击竞争对手,尤其是利用专利打击潜在竞争对手。随着中国创新型企业的发展,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已经严重伤害了中国企业的技术创新=因此,中国在促进自主技术创新的过程中,需要将以专利法为核心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和反垄断法有机地结合起来,既为创新提供有效的激励,又防止跨国公司滥用专利权。
(二)在反垄断的指向上,注重限制企业的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结构;培育一批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积极参与国际范围的垄断性竞争
由于垄断结构是企业追求规模经济、范围经济、技术创新和组织经验的结果,如果反对垄断结构。也就意味着对规模经济、范围经济、技术创新和组织经验的抑制,整个经济也就失去了增长的源泉。因此反垄断法的锋芒就不应该指向垄断结构。资源优化配置的垄断机制是就垄断结构而言的。一般说来,垄断结构与垄断行为并没有必然联系,但也不是任何可能的关系都没有。垄断行为作为滥用市场势力以谋求高额垄断利润为目的的一系列活动,既可以产生于垄断结构,也可以产生竞争结构。因为垄断行为对资源配置具有劣化作用,所以应该成为反垄断法的指向。
美国早期的反托拉斯法主要规制企业是否具有来源于垄断的市场结构的“市场力量”本身。这种做法表面上是维护竞争,实际上是对正常竞争的最大打击和抑制,因为竞争在很大程度上讲就是市场份额的竞争,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正是具有竞争力的表现。因为有了较高的市场份额就去裁抑它,就像美国学者所评论的,无疑于“永远是把下金蛋的鹅拖到反托拉斯的切肉墩子上去。尤其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而言,当前产业结构调整的关键首先是要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在网络经济时代,只有大型企业集团才有实力参与国际竞争,我国目前的主要问题不是规模过大,而是集中度过低,规模过小的问题。我国产业组织政策应侧重于支持企业间的兼并、联合、重组,鼓励企业在更大规模、更深层次上参与全球的垄断性竞争。其次,在网络经济时代要注重企业竞争与合作关系的协调,推动企业与大型跨国公司之间建立学习型战略联盟。一方面,为了在世界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我国企业应积极参与国际范围的竞争;另一方面,更应该注重与跨国公司之间的合作,提升企业竞争力。同时,我国企业必须积极参与国际产业分工体系,实现广泛的产业分工协作。
在我国,垄断行为非常普遍、如竞争性行业的价格联盟,自然垄断行业的高价格、价外收费、强制搭售等以及形形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因此,我国反垄断应该侧重以行政垄断为主的垄断行为,而不是垄断结构。
(三)在反垄断的方式上,建立新的垄断衡量指标体系,加强与其它国家的协调与合作,提高反垄断法的执行效率。
关键词:网络经济;相关产品市场;界定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9-0283-02
360与腾讯之间的大战自2010年开战至今,现已经打到了最高院。在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中,案件的焦点问题即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在反垄断案件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是反垄断办案与执法的第一步。因为,必须要弄清楚一个企业在相关市场中是否具有到一定的支配地位,而支配地位的确定的首要条件就是准确地界定相关市场界定的范围。在相关市场的界定中的首要问题又是相关产品市场的确定。在传统经济中,我们可以用传统的相关市场理论来对相关产品市场进行界定。但是,在网络经济的条件下,用传统的理论来对相关产品市场进行界定存在很多不合适宜的地方。
一、网络经济
网络经济是在网络技术高速发展下的产物,网络经济不同于传统经济。传统经济的市场结构比较简单,只存在简单的买方市场和卖方市场。并且买卖双方是在买方支付了相当对价的前提下,卖方让渡产品的价值。但是,网络经济是知识经济,是建立在计算机网络基础之上的高科技经济。在网络经济中,既有实体的商品也有虚拟的商品,比如游戏点卡、电子图书、杀毒软件序列卡等。同时,网络经济又有着与实体经济不同的特点。比如说用户锁定性、高渗透性、边际效益递增性、边际成本递减性等传统经济所不具备的特征。然而,也恰恰是这些特征让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理论在网络经济中界定相关市场面临困境。所以,我们可以将网络经济定义为是一种建立在网络技术的基础之上,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核心的经济形态。它不仅包括以计算机为核心的信息技术产业,也包括以现代网络技术为基础的整个高新技术产业和适用了高新技术的传统产业和经济部门。网络经济并不是独立于传统经济的,而是在传统经济的基础之上,因高新网络技术的发展运用升级的经济发展新形态。
二、网络经济中传统相关产品市场理论在市场界定中面临的困境
首先,来看中国《相关市场界定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对于相关市场的定义,指明相关市场是指在特定的时期内经营者就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范围。对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主要根据以下几方面:商品的特性、用途、价格、与商品之间的替代性等。即与商品之间具有紧密的替代性是最基础的考虑因素。但是,这些的界定考虑因素是建立在传统的单边市场的基础之上,并不完全适用网络经济。
1.功能替代性标准的困境。在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之下,产品的更新换代速度快,产品的功能也越来越千变万化。可能很多产品组合才能够实现一个功能,也有可能一个产品可能同时具备很多功能。不同产品之间的功能可能会具有一定的交叉性,但是并不完全相同。对于这样的产品,无异于是模糊了产品的功能区分界限。同时,网络技术发展迅速,技术的创新使得产品之间的可替代性变强,可能之前看来完全不具有替代性的产品之间后来在技术的发展下,二者之间的可替代性变得越来越强。这为判定产品之间的替代性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在网络经济的效益下,用户会出现一定的锁定效益。即当一个新的产品出现,其在性能和价格上比网络用户现在所使用的产品更优,但是如果用户的转换成本要大于其转换后所获得的的利益。即使用户知道这样一个更优的产品的存在,用户也不会选择更优的产品。
2.价格判定标准的困境。在网络经济条件下,网络平台商普遍采用对网络用户免费的营销模式来获取较大规模的网络用户,而又基于其本身所获取得用户规模效应来吸引企业和广告商的方式来获取利润。在这样的一个双边或者可以说是多变市场的条件下,价格如何确定,竞争者又如何确定。网络企业面临的竞争并不仅仅只来自一方,而是可能是处于一边市场的企业或者是双面市场的企业,其所面临的竞争是很复杂的。在这样一个复杂的竞争环境中,而又对网络用户免费的条件之下,价格到底应如何确定?以哪一方为标准?还是综合考虑各方之后来一个折合标准?确定标准的依据又是什么?这一个个问题无不给网络经济中的相关市场界定带来了难题,确定的价格不科学,必然会带来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的范围过宽或者过窄。
3.供给替代性标准的困境。中国《指南》中将供给替代也作为相关市场界定时应当参考的因素,供给替代主要考虑其他经营者进入该市场的投入、要承担的风险、进入市场的时间成本等因素。网络技术诞生中的产品并不像实体经济中诞生实物产品那样需要很多人力和物力和财力,它可能是灵光一现的产物,虽然耗费了人力和一定的物力和财力,但是不会像实物产品那样。而且生产实物产品的边际成本是递增的,网络技术诞生的产品的边际成本是递减的。可能就是发明产品之初需要耗费较大的物力、人力和财力,其后可以通过不断复制的方式来获得更多的产品。但是,实物产品却不是这样,要想获得更多的实物产品,只有不断地投入成本才可。
4.假定垄断者测试法(以下简称SSNIP测试法)的困境。假定垄断者测试的基本理念是“寻求假定垄断者能有利可图地实施涨价行为的最小产品群”。①假定垄断者测试是一种思想上的模拟实验,在实验的每个阶段都将那些最接近的替代品纳入到相关市场中来,直到最终形成一个产品组合。SSNIP测试法使用的首要任务就是要选取一个基准价格,其后在进行在其假设的候选市场范围内对产品进行5%~10%的涨价,看消费者是否在销售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转向了其他产品。之后,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数据分析看经营者是否有利可图。不断地重复进行测试,从而选取一个最优市场。但是,该方法在网络经济周边,首先要面临的难题就是基准价格如何确定的问题。先且不说网络企业的很多产品对用户来说都是免费的问题,网络经济中的市场是双边市场或者可以说是多边市场。双边市场或者多边市场的条件下,基准价格应该以哪一边的市场为准是个难题。其次,再说免费的问题,网络产品很多对于网络用户来说都是免费的。当在其他的同类产品都是免费的情况下,对某一原本也是免费的产品突然开始收费,即使收取的费用很低。但是,其他的产品都是免费的,在这种情况下,是完全可以想象到网络用户会做出什么样的选择,更何况该产品小幅度的涨价是持续的。这样,测试出来的结果是否科学、可信是值得怀疑的。再者,涨价幅度的确定问题。因为涨价的幅度是可以在5%~10%的范围内选取的,那到底什么样的产品应该选一个什么样的幅度,这是带有很大的主观性的。这样主观选择的结果是否会导致测试的结果会被主观地放大或者缩小。最后,用SSNIP测试法需要在获得大量经济数据的基础上,然后进行经济学的分析。这对于法院来说,存在两个困难。首先,这个需要获得的大量数据在获取的过程中可能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司法成本过大;在对数据的获取过程中也会存在难度,因为每一次的测算都需要获取产品的成本数据,而网络经济中产品的边际成本是递减的,这个数据的获取存在困难。但是,成本数据的获取和测算又会直接影响到结果的测算。其次,即使法院获取了这样的大量数据,但是接下来的建模和测算也是个非常浩大甚至是难以完成的工程。在目前中国的司法状况下,SSNIP测试法的实际操作是存在很大困难的。
三、对传统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理论改进的建议
1.借鉴国外,在使用SSNIP测试法的同时也引入新的容易操作的方法来改进改测试法所存在的不足。比如说共同分析法、临界损失分析法、UPP测试法等。SSNIP测试法只是众多测试法中的一种,并不是唯一。在反垄断的实践中,我们可能会遇到的相关产品市场存在很多的不同差异。对于这种存在差异的不同相关市场,如果我们采取只通用的SSNIP测试法可能是不科学的,也不一定能够测试得到合适的相关产品市场的范围,更何况是在网络经济这样一个多变和多样的经济环境下。因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显得尤为的重要。我们可以根据市场的特点来确定其相关产品市场界定可以适用的最优测试方法,这样测试的相关产品市场范围也是最优的。
2.考虑双边或者多边市场的特点,以及平台企业的盈利模式来对相关产品市场进行界定。在网络经济的环境下,平台企业之战可能更多的是网络用户的争夺之战。谁拥有的网络用户的资源越多,谁就是网络经济竞争中的赢家。为此,平台企业为了争取更多的网络用户会选择对用户免费的营销策略。而对于广告商和其他企业,则进行收费。这时,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应以利润来源为准。
网络经济反垄断中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是一切反垄断工作的基础,为此,必须要结合网络经济的特点以及平台企业的特点,并引入一些新的界定方法来更准确地界定相关产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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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微软与创新
一个垄断者是否具有不断创新的动力,是衡量其现有地位对社会福利影响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
对软件市场的垄断者来说,现有的市场份额并不能成为维护其垄断地位的绝对可靠的保障,因为在这个产业随时会产生新的创意,从而使某种产品突然变得陈旧过时。正如微软所说,再也没有比整摊业务可能会在一夜之间崩溃的威胁更能产生快速创新和进行富有竞争性定价的动力了。微软面临的进入威胁和潜在新平台的威胁,一方面对它的定价有抑制作用,而另一方面成了它不断对产品进行创新的动力。
为此,微软在研究与开发(R&D)方面投入了巨资,这种投资由1992年的约3.5亿美元猛增到1998年的20亿美元。1998年微软计划把年收入的约16%用于R&D方面的投资。相比之下,Intel、Oracle及太阳微系统公司等约为8%,IBM则约为6%。
为了维护其优势地位,微软不断向市场推出操作系统的新版本。当新版本推出时,它就提高向PC制造商收取旧版本的价格,以此促使PC制造商在新的PC系统上预装微软最新版本的操作系统。例如,在推出Windows 98前夕,微软就把向PC制造商收取的Windows 95的价格提高到了与Windows 98同样的水平。
【关键词】网络经济 网络效应 反垄断 抉择
按照网络的数学定义,网络是实体被模式化为图论中的节和链。当节和链相互作用而形成某种特定的经济联系并成为一个系统时,就可以将其视为组成了一个经济意义上的网络。经济网络由主体之间特殊的经济关系所定义,即各经济主体之间存在互补性关系。这种相互关系就是“网络效应”,它是网络经济区别于其他经济的根本原因,并由此衍生出网络经济的各种特征。对网络经济的研究以罗尔夫斯(Jeffery Rohlfs)1974年的论文为奠基,其中涉及到了如倒U型需求曲线、多种均衡特征、“网络”扩张中的启动问题和临界容量等网络效应研究的基本内容。
一、网络效应是网络经济的本质特征
网络经济下的网络效应是网络经济的本质特征,表现为网络用户规模对产品效用变化的影响关系,它可分为直接网络效应和间接网络效应两种类型。直接网络效应的实质就是需求方规模经济,表现为购买相同或兼容产品的用户数量对产品的效用价值会产生直接的影响;间接网络效应中,产品的效用取决于互补产品的品种、质量和价格。随着一种产品使用者数量的增加,市场出现更多品种的互补产品可供选择,而且质量更优,价格更低,从而消费者更乐于购买该产品,这就间接地提高了该产品的价值。
网络的这种自增强机制使网络经济系统具有以下四个显著特征。多态均衡,系统中可能存在两个以上的均衡,比如用户数量为零和大于零,系统最终选择哪一个均衡是不确定的和不可预测的。启动问题,只有超过临界容量的网络才能生存下来,均衡的非唯一性和临界容量的存在使市场表现出“一边倒”特征,即一个网络垄断市场。路径依赖,经济系统对均衡状态的选择受到前期历史的影响,甚至可能是微小事件和随机事件影响的结果。锁定,消费者受兼容性和因网络效应而加强的转换成本影响,选择受限,导致系统一旦达到某个状态就很难退出,如市场被锁定在一种技术或者产品之上。
二、传统经济中的反垄断诉求
1、垄断的社会福利损失
根据帕累托标准,垄断者定价高于边际成本,使福利从买方转移到卖方,并不属于社会福利损失。然而,除非需求是完全无弹性的,垄断高价将减少需求数量。因垄断高价停止购买的消费者所遭受的损失并不能被生产者的赢利完全抵消,垄断价格扭曲了消费者的购买选择,部分社会资源被闲置,如此将产生无谓损失。而争取垄断地位又将促使竞争者们不断投资,直到为获得垄断地位所花费的成本等于垄断的预期利润,如此,垄断利润将全部转化为成本,可能造成资源配置低效甚至是浪费(阻止科技进步,企业内部出现低效等等)。
2、马歇尔冲突
“马歇尔冲突”第一次揭示了规模经济与垄断二者之间的矛盾关系,并使之成为现在市场结构理论中所探求的核心问题之一。大规模生产能使企业的单位成本不断下降,市场占有率不断提高。然而,市场结构中的垄断因素也因此不断加强,垄断的厂商规模可能会阻碍竞争机制在资源合理配置中发挥作用。大规模生产产生的经济性与多厂商的竞争格局,哪个对于提高社会福利更重要并不容易判断;并且现实经济中垄断与竞争相互渗透,这意味着垄断的市场结构可能是有效率的。
3、两种垄断控制制度
结构主义的垄断控制制度源于产业组织理论中的哈佛学派。哈佛学派的分析认为市场结构对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市场中企业数量的多少可以作为判断效率的标准。在制度控制上,则表现为主张强化反垄断政策,控制行业集中度,通过对企业的分割、禁止兼并等行为,调整阻碍市场竞争的不良市场结构,恢复和维护竞争的市场秩序。
行为主义的垄断控制制度的理论基础是芝加哥学派。芝加哥学派认为厂商一般难以通过单方面的行为获得或增强垄断力量;且高市场集中度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并非不能提高生产效率。因此,强调对待垄断指控中运用合理性原则进行判断,从生产效率和分配效率两个方面衡量经济效率;主张反垄断政策的重点在于对企业间价格协调行为和分配市场的协调行为实行禁止和控制。
总之,即使在传统经济下人们对“反垄断”也是不断质疑和不断重新定义的,开始它企图阻止和消除垄断,而后重心转向“保持竞争”,然后又转变为强调“提高效率”。判断垄断的方式除了企业的控制力,更需要判断其行为的合理合法性。只是合理性原理更加不易把握。
三、网络经济下网络效应与反垄断抉择的两难问题
1、网络经济下的竞争与垄断
从静态的视角看自由竞争不一定能产生经济性,即自由竞争并不能保证完全竞争,也不能保证帕累托优化。就市场结构而言,虽然网络经济环境下消除进入壁垒可以促进竞争,但它并不会显著影响市场结构。就市场绩效而言,垄断条件下潜在厂商的进入对于在位厂商的产量、价格以及利润产生的影响微小,对于消费者剩余和总剩余也不会产生显著的影响。
存在很强的网络效应且相互竞争的产品互不兼容时,单一厂商生成的网络收益与其市场份额及消费者和生产者的总剩余成正比;而厂商数量较少时却能增强协调性,也能通过加强正向的网络效应弥补无谓损失。因此,在网络经济环境中,垄断的存在可能使社会福利最大化,且消费者剩余最大化常常可能意味着总剩余的最小化。
从动态的视角看垄断也不一定能取得达到长期均衡,即从垄断结构的产生而言,无法保证其合理性,从投资行为而言,垄断结构可能加大社会资源浪费。
在网络效应带来的报酬递增的环境中,B.W.Arthur认为经济运行呈现出不可预测、路径依赖、不可偏转等特点。当报酬递增的因素以及与此相关的转换成本难以抵消时,竞争早期的小概率事件就能够导致某种技术获得并长期维持市场标准地位;此外技术市场成败的关键可能在于推广某种技术的时间先后顺序。因此,在报酬递增导致的多重均衡中,动态演进的某种路径可能并非福利最优的会成为最后的赢家,而完全可能是劣等方案“赢家通吃”。这一逻辑使得一个无论有效还是无效的市场选择都会不断扩大,直至竞争者退出市场。
对于技术创新而言,存在网络效应时,购买产品的消费者越多,产品效用越高。因此,网络效应影响NPA(New Product Announcement)的投资激励。垄断企业的NPA投资与网络效应正相关,而R&D(Research and Development)投资与网络效应负相关。当孤立价值对消费者的重要性大于网络效应时,垄断企业将过多资本投向R&D活动以提高产品质量;小于时,垄断企业将过多资本投向NPA活动以提高产品的知晓度;而当孤立价值与网络效应对消费者同等重要时,垄断企业的投资决策与社会最优是一致的。
对于技术更新而言,完全垄断时,当新旧技术单位产品利润相等,企业存在着技术创新的动力。然而,为了用户数量最大化(同时吸收等待新技术不使用旧技术以及价格弹性高不选择新技术这两类消费者)进而利润最大化,企业在创新之后往往没有动力进行技术更新,更倾向于保持新旧技术并存。在异质网络效应下寡头竞争情况时,为了强迫对手退出市场,拥有新技术使用权的厂商有动力进行技术更新,从而使整个市场仅有该厂商所拥有的技术可供选择。所以,存在一定竞争的情况下比完全垄断时,厂商具有更强的动力进行技术创新和技术更新。
2、技术标准竞争与市场标准化
一方面,外部性问题可能致使行业自发形成标准的动力不足,自发形成标准的程度和速度并非最优。另一方面,网络经济中更容易出现封闭式标准,次优技术标准锁定市场使得标准化强化了市场失灵。这就使得无论是对待市场现存标准还是试图通过政策对标准进行规定都不可太过乐观。然而,在网络经济下,以旧技术或新技术形成标准化,都能达到消费者、生产者选择一致并符合社会福利最大化要求的区域。
3、兼容与非兼容
一方面,兼容提升产品价值,扩大、整合网络效应。就产出而言,Katz和Shapiro得出结论,兼容环境下产业的总产出水平高于存在一些不兼容企业的任何均衡行业的总产出水平,实现兼容对整个产业和社会都是更有效率的。就技术创新而言,兼容性提高弱势标准共存于市场的可能性,平衡网络效应对于弱势标准共存的不利影响。
另一方面,兼容并不绝对利于竞争,甚至可能降低价格竞争程度。在不兼容情况下,用户对兼容性的需求加剧厂商激烈竞争以吸引更多消费者,因此能导致价格和利润的降低。可兼容时,网络效应对厂商的压力减小,竞争反倒趋缓,虽然消费者的总效用可能因网络效应增大而得以提高,但是消费者境况可能变差。就其对技术更新的影响来看,非兼容网络产生市场标准的竞争条件最宽松,最容易形成事实标准。总之,在不兼容条件下,竞争程度与网络效应的大小呈正相关,这种竞争能够为消费者提供福利。然而兼容通过增大网络效应,也使得社会总福利得以提升。
网络效应作为网络经济的本质特点,网络正效应的发挥及其隐含的负面影响是网络经济中一系列两难抉择问题的根源。中外统计资料都表明了竞争与垄断双双被强化的市场发展趋势与特征。市场结构演化的一种趋势就是市场集中度越高竞争程度越高,网络经济依然面临着规模效应与竞争的“马歇尔冲突”,总之,在网络经济中,在思考与抉择网络效应与反垄断问题时超越单向、简单化的理解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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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济的特殊性决定了对网络经济下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的复杂性,尤其是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缺失更是在政府规制方面造成了严重阻碍。王京歌(2012)指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与普及,竞争越来越激烈,网络环境下的垄断行为的涌现使得政府的规制成为不可或缺的手段,而与监管相比,进行公众监督的效果会更好。郝然(2Ol2)指出针对网络经济{页域的垄断,应在保护网络用户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础上,强化政府规制,完善法律法规建设与公共监管体系。同时坚持“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原则,推进市场化发展,开放网络经营者的相关端口,通过用户互通达到共赢的效果。张晶、王影(2013)侧重于法律法规的角度支出要通过构建立法体系和加强执法能力来实现对垄断行为的规制,除此之外.技术的进步、国际合作的加强以及与国际接轨也是保障网络市场正常运行的措施。何萌(2012)强调,在政府规制中,必须从促进网络经济发展、维护交易秩序的角度出发,进行适度干预,同时要协调好国家制定的法律、自发的行为规范、市场运行的规律和技术构建的代码四个方面。李璐(2013)提出对网络垄断的规制要找准垄断形成原因以及规制的目标,进而才能制定出有正确的指导性的法律法规,才能对网络产业进行公平有效的监管。
政府反垄断的目标在于保护市场竞争,因为竞争对经济增长和维护消费者利益都是有利的。政府进行管制要适时、适度,退出管制要平稳、坚决。实施管制时要首先对市场失灵的现象要有明确的认识。在管制中,要采取积极的方法逐步使垄断市场转变为竞争市场。也即.要通过管制来促进竞争并最终解除管制(潘绅姝,2011)。对网络经济进行有效、适当的政府规制,将会发挥网络经济的竞争优势、提高经济效益,为社会创造福利,许多规制政策及方法仍需要不断创造和改进。石俊华(2007)指出政府规制政策的制定是以网络经济这一新形态的特征和规律为基础的,规制的实施要以协调好、保护好知识产权以及大型跨国企业利用为前提,其目的不仅是保护市场有序竞争,也是为了完善企业创新机制,鼓励国内企业参与全球范围内的垄断性竞争。周颖(2OLO)指出面对网络经济下垄断的新特征,相应的规制政策也应及时调整,注重限制厂商的垄断行为而非垄断地位,要建立新的垄断衡量指标体系。l王庆功(2009)强调信息产业的垄断市场结构以及垄断行为都会对绩效产生影响,而政府在对结构和行为进行规制的同时,应该考虑到网络经济条件下的信息产业中的垄断的具体特征及其影响。充分分析后采取有效措施,做到维护市场有序竞争的同时,促进市场经济效率的提高,利用技术创新的有利因素提高消费者福利,实现良好的市场绩效水平。
2网络经济下的垄断
2.1网络经济下的垄断现状分析
2.1.1对垄断的认识
在法律意义上,垄断是指经营者违公共利益或法律,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或协同行为,或者滥用经济优势地位,排斥或控制其他正当的经济活动.在一定的生产领域或流通领域实质上限制竞争的经济行为。垄断具有以下特征:垄断行为的主体为特定经济领域中的少数经营者;垄断的目的在于限制竞争并获取垄断高额利润;在客观上.垄断行为表现为经营者单独或以联合、合谋方式独占市场,滥用经济优势,获取垄断利润;垄断行为具有违法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能使竞争者平等竞争,阻碍经济的进步和发展。
2.1.2网络经济下垄断现状
在第三次技术革命的发源地一美国,互联网的发展无疑是最为迅速最为完备的,即使是这样,在互联网产业中垄断的现象也避元可避的出现了:其国内主要的网络产业都被一家或几家具有优势的公司或寡头所垄断。Facebook垄断社交网络;微软在Pc操作系统领域占有绝对优势;苹果主导在线内容;亚马逊统治零售市场等。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出台之时,中国的网络产业还处在不断地自我发展阶段,远远谈不上成熟。但是,从2007年发展至今.中国的互联网市场已经接近成熟,至少在一些极为重要的网络消费市场上,先期进入的企业已经将市场瓜分完毕,企业的垄断市场地位显露无遗。在搜索引擎市场,截至2013年11月,百度、360搜索、搜狗分别以61.18%、22.14%、12.01%的市场占有率占据前三。且360欧索连续上涨,在2013年一年中,市场份额增长幅度已经超过100%。腾讯公司截至2013年第一季度总收人为135.476亿元,比上一季度增长l1.5%,比去年同期增长40.4%。目前,在即时通讯市场有QQ、微信、MSN、飞信及其他通讯产品.微信在中国用户数迅猛增长。于2013年第一季度末,微信和WeChat的合并月活跃账户同比增长228.4%至1.944亿。2012年9月.淘宝网注册用户达到7亿。在C2C电子商务市场中.有淘宝、拍拍、易趣等品牌,目前淘宝占据移动购物市场份额79%。支付宝注册用户截至20l2年l2月突破8亿,日交易笔数峰值达到1.058亿笔。第三方支付市场上有支付宝、拉卡拉、财付通等平台。截止到2013年第三季度支付宝、拉卡拉和财付通分别占据的市场份额为64.4%、24.2%和4.1%。通过对市场份额的分析,百度、腾讯、淘宝和支付宝在网络经济这一产业中已经占据了垄断地位。而且,腾讯公司更是利用其垄断优势.通过QQ客户端捆绑搭售如QQ浏览器等产品,并且禁止装有360的用户登录QQ并限制其自有产品,如QQ管家等,严重侵害了用户选择权。百度更是利用其支配地位,推出竞价排名。但在同属免费产品的前提下,却对用户提供质量有差异的服务,如其对互动百科网站及网页进行了降权及屏蔽,而对自己经营的百度百科优先排名。网络的特殊性使得网络经济下的垄断呈现出新的特点,它造成的后果不同于传统的产业.对网络垄断的规制也就自然的区别于对原有产业的规制,因而需要对网络经济下的垄断现象进行新的调查、分析、评价,以便找到更为合适的举措对网络经济下的垄断现象进行管制。
2.2网络经济下垄断的形成依据
从经济学来看,网络经济是具有网络经济效应等网络经济学特征的网络产业。其包括信息与通讯技术产业、互联网以及利用了网络技术的相关产业。而正是网络特殊性导致了垄断的形成。
2.2.1网络效应的存在
网络效应即经济学家所说的网络外部性,外部性包括正的外部性和负的外部性,本文中所指的是正的外部性。网络外部性是需求方规模经济的源泉,与传统的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不同,在网络经济中存在着边际效用递增,一利一产品对消费者的价值随着其他使用者数量增加而增加。对消费者群体而言,边际效用递增指的是随着消费者数量增加,潜在消费者购买产品获得的效用(满足感)将大于已购买者在购买该产品时获得的效用(满足感)。同时网络经济中供给方规模经济与传统经济不同,网络经济中的产业具有高固定投入和低边际成本,一旦研制成功,复制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产品生产越多,产品平均成本越低,获得利润越容易,生产规模可无限扩大,在网络经济中供给方规模经济可以在更大的市场上不断延伸。因此,网络外部性吸引更多用户加入该网络,并导致网络扩张中的正反馈效应,在正反馈作用下,信息产品市场迅速扩大,市场占有份额急剧提高,市场垄断性迅速增强,形成独家垄断。
2.2.2市场进入壁垒的产生
产业组织认为,市场进入壁垒是导致垄断型市场结构的重要因素。在信息产品市场,一种技术一旦在市场上形成标准,这种技术的优势便自然地构筑起后来者的市场进入壁垒。达不到一定的临界规58模厂商将被淘汰,因此.市场的临界规模水平便构成新厂商进入市场的壁垒。此外,锁定效应也导致进入壁垒的产生,对于一项技术而言,不同消费者的转换成本存在差异,而在不同的环境中转换成本是动态的,当转换成本高到不能转换供应商时,消费者就被锁定。从转换成本对消费者产生的锁定效应来看,市场进入壁垒是消费者在身不由己的选择中设定的。一旦大部分消费者被一个厂商锁定,这一厂商就有很大的市场势力并形成垄断。最后.知识产权保护也是导致垄断的因素,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在网络经济下,知识产权保护与网络效应的结合使得企业即使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变化的情况下,也能维护一定的市场垄断性。微软之所以能控制操作系统的绝大部分市场,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得益于本国知识产权保护,进而在全世界各地的销售中获得垄断利润。
2.2.3信息产品独特性
网络经济下的产品时信息产品,以数字来编码传输信息导致垄断市场更易形成。对=f=物质产品来说,其消费具有排他性,一个人购买并消费后,该物质产品就不存在了,不能同时为多人所消费,而且,正如我们所知道的,在会计学中往往会有折旧费的计算,物质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总会有磨损甚至消失。相比而言,信息产品除非由于更新而被淘汰,否则就不会消失。信息产品可以同时为多个人占有使用,尤其是使用次数越多,点击率越高,其效用也就越高(边际效用递增)。信息产品具有永久性,能长期存在,这也是网络效应的基础,信息产品的长期性,非排他性使得网络经济下更容易形成垄断。此外,信息产品包括软件和硬件产品,他们都遵循信息产品生产和经济规律,具有信息产品基本特征。信息产品的开发成本较高,但是一旦被开发出来,其复制成本很低,尤其对于软件产品,这也使得大规模生产成为可能,这也是网络能快速发展的保障。
2.2.4技术竞争与行业标准的限定
在网络经济领域,技术竞争成为各企业主要的竞争形式。信息产业为主导产业,信息产品成为主导产品,由于信息产品的特点、高度的技术竞争以及网络效用的综合作用,使得信息经济下出现了竞争与垄断被同向强化的趋势,市场越开放,竞争越激烈,技术创新速度越快.市场垄断程度越高;同样的,垄断性越高,市场竞争越激烈。由此形成了竞争性垄断市场结构。此外,在网络经济下,信息产业技术不相容,而且信息产品存在标准化竞争,先进技术的拥有者成为产品标准化的制定者。信息技术市场的不相容行决定了谁掌握先进技术,谁就制定标准,占据垄断地位。企业技术优势或劣势会自行强化,出现累积效应,在正反馈的作用下,劣势企业失去市场,拥有技术优势的企业则进一步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进而占据并强化自己的垄断地位。
3对网络经济下垄断的规制
在腾讯和360纷争中,腾讯公司利用其即时通讯软件的用户规模推出类似360安全软件的QQ医生软件,企图在安全软件中也产生垄断。而360则直接针对QQ软件的“隐私保护器”工具,导致腾讯与360不能兼容,用户必须在其中做出选择。在这场争斗中,一方是为巩固其垄断地位,一方是为其垄断地位,但在没有良好管制的前提下,恶性竞争则直接损害的是消费者的利益。因此,适当合理的对网络经济进行规制是必须的。在传统经济学理论中,垄断危害极大,但是在网络经济中,垄断,竞争与技术创新三者是互为激发、相互促进的,垄断促进了市场竞争和技术进步、增加了社会福利水平、实现了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因此,传统经济下的规制政策并不能完全适用,要结合网络经济下的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规制政策。
3.1明确规制对象
垄断包括垄断结构和垄断行为两个方面,在网络经济下,判断企业垄断程度的主要依据是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结构。垄断结构是指某一市场中的企业数量较少,企业规模特别大,或者说少数企业在投入或产出中占据了整个市场的绝大部分比重的市场结构。网络经济下由于规模经济、网络外部性及锁定效应等因素导致了垄断结构的形成。如果一个企业在市场中的产品开发设计、对产品的定价措施、销售产品的渠道安排、对产品的促销业务及该企业的横向、纵向或者混合的扩张等行为是针对交易对方的,其目的在于限制同行业之间的竞争,为交易对方制定不利的交易条件或者索取高额价格,那么此种行为即是垄断行为。如果过分限制垄断市场结构也就意味着对规模经济、范围经济、技术创新和组织经验的抑制,整个经济也就失去了增长的源泉,因此政府应该对垄断结构放松规制。而垄断行为则是滥用市场势力以谋求高额垄断利润的活动,此外,网络时代企业组织结构的扁平化,及企业规模向小型化方向发展,使垄断不一定和大规模相连,垄断产品的价格也不是传统垄断下的高价。判断企业垄断程度在于是否滥用垄断地位,排斥竞争和侵害消费者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规制对象应该是垄断的市场行为而非市场结构。
3.2调整规制目标
传统经济下,政府规制目标在于限制垄断地位、保护竞争者利益。在网络经济下,信息产品虽然存在一定的垄断现象,但处于垄断地位的某些厂商向市场以及消费者提供的却是性价比较高的产品。而一味的打破垄断的做法极有可能在打击市场中的垄断企业积极性的同时,损害到消费者的福利,最终影响市场绩效水平。所以政府应转变以往的传统经济下的限制垄断地位,保护竞争者利益的规制日标,制定出在网络经济下的新的规制目标:有效限制市场垄断势力的形成,完善创新机制,提高技术水平,维护消费者利益。要认识到网络经济的垄断与传统经济的垄断存在差别,因而要转变对垄断的认识。在网络信息产业中,网络经济市场结构的主要形式是寡头垄断市场,它也是大部分垄断市场中的主要形式,而这一市场结构的形成则是由网络外部性、外部性所产生的正反馈效应以及网络信息产品所具有的特征所造成的。网络垄断规制的目标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经过竞争形成的垄断地位并非是法律要规制的对象,网络垄断状态的产生拥有一定的必然性,互联网垄断与竞争并不是必然相悖的.甚至还会促进创新。但当厂商运用其市场实力以不合理的方式排挤竞争对手时,规制政策就应当加以限制.以维护市场价格和创新方面的自由竞争。
3.3建立新的指标体系
根据谢尔曼法,占80%的市场份额或者更多就达到了垄断。而在网络经济下,由于存在网络外部性和正反馈机制,企业不断追求生产规模的扩大来获取巨额利润。市场结构本身就带有垄断或寡头龙孤单的性质。因此,在网络经济下,仍用传统的观念,一旦一个企业在市场中占有了60%以上的份额,就对其进行抨击和坚决的反对,这是不可取的,在损害企业利益的同时,也降低了消费者福利水平。企业销售量的多少、市场占有率的高低不能准确界定其垄断性质和程度,判断企业垄断程度大小应该根据企业垄断行为。而基于传统市场结构提出的衡量垄断的指标如市场集中度、市场进入壁垒等的适用范围在网络经济下是有限的。这就要求政府部门要根据网络经济形态下企业垄断形成的原因、过程和结果,结合市场结构、企业政策、企业行为来建立新的指标,对滥用市场势力排挤对手、妨碍技术进步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规制。
3.4完善法律法规的支持
在网络经济领域,由于具体操作中的困难性、复杂性和专业性,只有一部反垄断法是不够的,需要颁布专门的细则条例对其特殊性做出特别规定,以便于在实践中实施。在美国《克莱顿法》、《谢尔曼法》中都规定了惩罚性赔偿,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广泛普及使得我国的反垄断法对互联网垄断的规制效果并不理想,虽然我国的反垄断法也对垄断行为有一定的惩罚措施.但其惩罚方式并未有效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诉求,为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我国引入了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的震慑力度不强以及对受害者权益的弥补力度不够的缺点,至少为民众在反垄断法中扮演监督者提供了一种重要的法律机制。而且,为了体现作为社会本位的反垄断法对公共利益的强调,行政机关对滥用市场势力的企业的处罚应该达到在威慑违法者的同时,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因此,罚金应该通过一定的方式发放到受害者手中.这样,不仅保护了受害者的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激发消费者作为监督者的责任感,进而激发公众监督的力量。
我们可以将网络经济定义为是一种建立在网络技术的基础之上,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核心的经济形态。它不仅包括以计算机为核心的信息技术产业,也包括以现代网络技术为基础的整个高新技术产业和适用了高新技术的传统产业和经济部门。网络经济并不是独立于传统经济的,而是在传统经济的基础之上,因高新网络技术的发展运用升级的经济发展新形态。
二、网络经济中传统相关产品市场理论在市场界定中面临的困境
1.功能替代性标准的困境
在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之下,产品的更新换代速度快,产品的功能也越来越千变万化。可能很多产品组合才能够实现一个功能,也有可能一个产品可能同时具备很多功能。不同产品之间的功能可能会具有一定的交叉性,但是并不完全相同。对于这样的产品,无异于是模糊了产品的功能区分界限。同时,网络技术发展迅速,技术的创新使得产品之间的可替代性变强,可能之前看来完全不具有替代性的产品之间后来在技术的发展下,二者之间的可替代性变得越来越强。这为判定产品之间的替代性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在网络经济的效益下,用户会出现一定的锁定效益。即当一个新的产品出现,其在性能和价格上比网络用户现在所使用的产品更优,但是如果用户的转换成本要大于其转换后所获得的的利益。即使用户知道这样一个更优的产品的存在,用户也不会选择更优的产品。
2.价格判定标准的困境
在网络经济条件下,网络平台商普遍采用对网络用户免费的营销模式来获取较大规模的网络用户,而又基于其本身所获取得用户规模效应来吸引企业和广告商的方式来获取利润。在这样的一个双边或者可以说是多变市场的条件下,价格如何确定,竞争者又如何确定。网络企业面临的竞争并不仅仅只来自一方,而是可能是处于一边市场的企业或者是双面市场的企业,其所面临的竞争是很复杂的。在这样一个复杂的竞争环境中,而又对网络用户免费的条件之下,价格到底应如何确定?以哪一方为标准?还是综合考虑各方之后来一个折合标准?确定标准的依据又是什么?这一个个问题无不给网络经济中的相关市场界定带来了难题,确定的价格不科学,必然会带来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的范围过宽或者过窄。
3.供给替代性标准的困境
中国《指南》中将供给替代也作为相关市场界定时应当参考的因素,供给替代主要考虑其他经营者进入该市场的投入、要承担的风险、进入市场的时间成本等因素。网络技术诞生中的产品并不像实体经济中诞生实物产品那样需要很多人力和物力和财力,它可能是灵光一现的产物,虽然耗费了人力和一定的物力和财力,但是不会像实物产品那样。而且生产实物产品的边际成本是递增的,网络技术诞生的产品的边际成本是递减的。可能就是发明产品之初需要耗费较大的物力、人力和财力,其后可以通过不断复制的方式来获得更多的产品。但是,实物产品却不是这样,要想获得更多的实物产品,只有不断地投入成本才可。
4.假定垄断者测试法(以下简称SSNIP测试法)的困境
假定垄断者测试的基本理念是“寻求假定垄断者能有利可图地实施涨价行为的最小产品群”。①假定垄断者测试是一种思想上的模拟实验,在实验的每个阶段都将那些最接近的替代品纳入到相关市场中来,直到最终形成一个产品组合。SSNIP测试法使用的首要任务就是要选取一个基准价格,其后在进行在其假设的候选市场范围内对产品进行5%~10%的涨价,看消费者是否在销售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转向了其他产品。之后,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数据分析看经营者是否有利可图。不断地重复进行测试,从而选取一个最优市场。但是,该方法在网络经济周边,首先要面临的难题就是基准价格如何确定的问题。先且不说网络企业的很多产品对用户来说都是免费的问题,网络经济中的市场是双边市场或者可以说是多边市场。双边市场或者多边市场的条件下,基准价格应该以哪一边的市场为准是个难题。其次,再说免费的问题,网络产品很多对于网络用户来说都是免费的。
当在其他的同类产品都是免费的情况下,对某一原本也是免费的产品突然开始收费,即使收取的费用很低。但是,其他的产品都是免费的,在这种情况下,是完全可以想象到网络用户会做出什么样的选择,更何况该产品小幅度的涨价是持续的。这样,测试出来的结果是否科学、可信是值得怀疑的。再者,涨价幅度的确定问题。因为涨价的幅度是可以在5%~10%的范围内选取的,那到底什么样的产品应该选一个什么样的幅度,这是带有很大的主观性的。这样主观选择的结果是否会导致测试的结果会被主观地放大或者缩小。最后,用SSNIP测试法需要在获得大量经济数据的基础上,然后进行经济学的分析。这对于法院来说,存在两个困难。首先,这个需要获得的大量数据在获取的过程中可能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司法成本过大;在对数据的获取过程中也会存在难度,因为每一次的测算都需要获取产品的成本数据,而网络经济中产品的边际成本是递减的,这个数据的获取存在困难。但是,成本数据的获取和测算又会直接影响到结果的测算。其次,即使法院获取了这样的大量数据,但是接下来的建模和测算也是个非常浩大甚至是难以完成的工程。在目前中国的司法状况下,SSNIP测试法的实际操作是存在很大困难的。
三、对传统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理论改进的建议
1.借鉴国外,在使用SSNIP测试法的同时也引入新的容易操作的方法来改进改测试法所存在的不足
比如说共同分析法、临界损失分析法、UPP测试法等。SSNIP测试法只是众多测试法中的一种,并不是唯一。在反垄断的实践中,我们可能会遇到的相关产品市场存在很多的不同差异。对于这种存在差异的不同相关市场,如果我们采取只通用的SSNIP测试法可能是不科学的,也不一定能够测试得到合适的相关产品市场的范围,更何况是在网络经济这样一个多变和多样的经济环境下。因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显得尤为的重要。我们可以根据市场的特点来确定其相关产品市场界定可以适用的最优测试方法,这样测试的相关产品市场范围也是最优的。
2.考虑双边或者多边市场的特点,以及平台企业的盈利模式来对相关产品市场进行界定
关键词:网络经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规制
项目来源:河北金融学院应用性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支持计划项目资助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3月4日
一、我国网络经济中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立法及实施现状
2008年8月1日起,我国《反垄断法》开始生效实施,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唯一一部对网络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虽然《反垄断法》对网络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规制,但法律条文很少,而且立法比较笼统,责任制度不明确,责任力度不够,执行缺乏具体操作性。《宪法》并没有对此作出相关的规定,各级地方政府也没有相关法规或政策性文件。由于法律对这方面的规定还有比较多的空缺,为此国家针对这些问题制定出一些法律规范去改善这些问题。比如,国家工商总局在2009年颁布的《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2011年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201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办法》;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反垄断法司法解释》等。这些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反垄断行为的规制越来越明确、细化,从而增加了反垄断法的可操作性。除制定法律法规在立法上提供保障外,国家还积极倡导行业组织自律监管。这些举措促进了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并对法律规范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治理模式的建立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我国网络经济中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存在的问题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经济已融入了我们的生活,成为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一个重要领域。对于网络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我国虽然颁布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出台了相应实施细则,但由于网络经济的特殊性,使网络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更具有隐蔽性,法律还是很难去规制这些行为。
(一)网络经济中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立法上存在漏洞。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去规制网络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比如国务院在1991年颁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国家工化部在2009颁布的《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等,并产生了显著的实效,但关于这方面的立法依然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因为互联网经济是一个新型的经济形态,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会出现许多新的问题,比如在网络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纠纷中该由谁举证更显得公平,惩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者的具体措施等。现有的法律对于这些新出现的问题显得软弱无力,因此我们必须完善立法去弥补这些法律漏洞。
(二)责任制度模糊。我国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的行为,一般只是把经营者、行业协会列为责任主体,但在现实生活中,仅仅把他们作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承担责任主体是远远不够的,还有经营者的决策人以及滥用行为的实施者等主体。他们从中获取了丰厚的利润,而他们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对其来说只是小菜一碟。如果不对他们违法行为进行应有的惩罚,那么《反垄断法》将起不到威慑的作用。
(三)执法机关混乱。我国反垄断法的执法机关是工商总局、商务部以及反垄断委员会。但三个部门之间并没有明确的分工,具体每个部门的管辖权限法律也没做进一步的细化。在处理问题时就会出现推脱责任,倾向本部门利益现象。
(四)举证责任分配标准不统一。我国举证原则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反垄断法》对于在网络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在程序上并无做出责任分配的要求。因此对于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由处于弱势地位一方企业来承担,还是由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来承担举证责任,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五)缺乏对互联网企业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网络经济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个别企业,通过抄袭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可以很轻松获得巨大的利益,而研发者将会受到沉重的打击。因此,法律应该规制网络经济中利用知识产权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但是目前我国这一领域的立法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
三、规制我国关于网络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建议
腾讯QQ与奇虎360之间爆发的3Q战争震撼人心,虽然现在斗争已经平息了,但这事件有力地警示我们要重视对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因此,完善互联网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制度,形成一个公平竞争、健康和谐的行业氛围势在必行。
(一)规制网络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整体规划。在我国现在的法律制度框架下,还没有专门性的法律去规制网络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个新兴经济形态的产生,要是让其处于无章可循的环境下,将很难发展壮大。规范和立法是对行业的一个保护,因此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可以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但由于《反垄断法》已经对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做出了相关规定,所以本文认为没有必要新建一套法律体系去专门规制网络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可以在现行《反垄断法》基础上,充分考虑网络经济的特性,然后补充相关的章节,这样可以很大程度上节约司法成本。新补充的法律内容,一方面应该对网络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潜在经营者起到预防的作用;另一方面应该让网络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得到应有的教训,为网络安全提供保障。
(二)完善责任主体范围。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的行为的主体,我国通常是把经营者、行业协会当作责任主体,但在现实生活中,仅仅把他们作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承担责任主体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营者的决策人以及滥用行为的实施者等自然人也列为责任主体。因为企业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经营者的决策人以及滥用行为的实施者等自然人是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主要负责人。责任主体的完善有利于全面规制网络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实施者以各种手段去逃脱相应的法律制裁。
(三)完善监管组织机构的设想。我国《反垄断法》对执法机构规制网络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职权划分并不明确,导致在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可能会相互推脱责任,降低执法效率。由于互联网企业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再加上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改革和飞速发展,对监管部门所拥有的技术性有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提高监管的时效性。同时,监管部门应拥有专业的计算机网络知识和监管技术来判断经营者是否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本文认为,工信部正是一个拥有这样专业知识的执法机构,因此应在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工信部的监管权限。此外,反垄断法应该由行政执法机构、工信部在内的多部门一起协调实施,坚持互联网行业监管部门的专业技术优势与执法机关的原则性相结合,使网络经济可以健康快速的发展。
(四)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我国一般采取的取证制度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反垄断法》对于在网络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没有在程序上做出责任分配的规定。对于网络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为的行为,本文认为应当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应当由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来承担举证责任,这个可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企业或是个人,这样更能显示司法公正,也有利于司法审判。
(五)加大行政责任处罚力度。我国反垄断法律规定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实行单罚制,本文认为这种处罚过轻,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的实施者起不到很好的警示作用。在这种制度之下不但诉讼收益低而且《反垄断法》的影响力也被削弱。因为在互联网行业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法的实施者会中获取了丰厚的利润,而他们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对其来说只是小菜一碟,根本起不到威慑的作用。所以,本文认为应当加大对互联网行业滥用行为的惩罚力度,对于滥用行为较为严重的还应当负刑事责任。使互联网企业经营者考虑到惩罚的风险而不敢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网络经济是一种新的经济形式,既存在高收益,又存在高风险。网络经济中常见的风险可分为经济风险、管理风险、制度风险、技术风险和信息风险等五大类。其中,经济风险比较复杂,又可分为金融风险、财政风险和产业风险等三种。
一、经济风险
金融风险:网络经济在加强金融全球化和一体化进程的同时,也给金融系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网络经济的实时性、交互性特征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强正反馈效应,使得在新的条件下,各国金融业务和客户相互渗入和交叉,国与国之间的风险相关性加强,金融风险交叉“传染”的可能性上升;网上交易量可能出现瞬间剧增,加大了因交易环节中断而导致的支付、清算风险,并使补救成本加大,纠错余地缩小;电子货币的出现,因其流通速度加快,对基础货币的衡量和货币乘数都造成很大影响;电子货币的跨国界流动,使一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金融监管受到严重的挑战。
财政风险:财政风险的加剧,源于网络经济的全球化特征和信息的非对称性。企业在网上经营,一方面带来传统方式交易数量的减少,使现行税基受到侵蚀,另一方面由于网络经济是新生事物,税务部门还无法适应,来不及制定相应的对策,造成网络空间中的“税收盲区”,从而导致税款的流失。同时,电子商务不可避免地引起税收转移,企业利用“避税地”进行避税。大量网上交易和贸易无纸化程度的提高,也加大了税务稽查的难度。
产业风险:由于强烈的不确定性和正反馈效应,使得与传统经济相比较,网络经济中的产业和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对着更大的风险,有着更大的波折。加之,网络经济的快捷性特征,使得产品生命周期和企业生存周期大大缩短。近年产生的“网络泡沫”,使很多企业充分体会到,在网络经济中,生与死、快乐与痛苦,只不过相隔咫尺之遥。网络经济的不确定性,可以铱星公司的破产为例进行说明。1999年8月13日,作为卫星移动通讯业开拓者的美国铱星公司申请破产。该公司曾耗资50亿美元以12年时间用于技术创新,研究开发出了由66颗低地球轨道卫星组成的移动通讯网。该通讯网无疑具有技术上的先进性,但因用户远远不足盈利点而无法偿还巨债。
二、管理风险
这里的管理,是指企业的管理制度。据北美地区的统计,73%的网络非法行为是公司内部人员所为,他们或者心怀不满,或者刚刚离职。由于网络经济是一种新的经济形式,经济运行规律和一些基本法则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如果企业不能适应这种变化,相应调整自己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企业就会面临着极大的风险。管理风险通常包括两个内容,一是组织内部没有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二是企业没有真正实施已经建立的管理制度。由于组织对内部人员没有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很难避免内部人员延迟信息传递或泄密等类似现象的出现,如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泄密等。
三、制度风险
这里的制度,指的是宏观经济管理制度,其中最主要的是系统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维持良好的市场秩序的基石。如果法律制度有所欠缺或“有法不依”,市场秩序就会紊乱,“制度风险”就会降临。由于网络经济还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我们对网络经济的认识似有似无;由于国际协调还处于萌芽阶段,世界各国基本上都是各自为政,这就使得当前的制度风险显得尤为突出。
在这方面,各国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但并不完善。在国际上,由各国政府共同认定的法律和法规就更是寥若晨星了。
四、技术风险
主要包括网络硬件安全、网络运行安全、传递数据安全等方面的问题。网络服务器常常遭受到黑客的袭击,个别网络中的信息系统受到攻击后无法恢复正常运行;网络软件常常被人篡改或破坏;网络中存储或传递的数据常常被未经授权者篡改、增删、复制或使用。更加令人担忧的是,由于关键技术落后,很多国家的网络关键设备依靠国外进口,这就带来了一些无法预知的隐患。技术风险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itcomputereconomics2001年9月3日的调查披露,2001年截止目前为止,全球范围内电脑病毒感染带来的损失已达107亿美元。2000年和1999年,这个数据分别为171亿美元和121亿美元。该公司预计,2001年全年电脑病毒带来的损失可能为150亿美元。统计显示,变种数多达50种的爱虫病毒是目前为止价值最高的病毒,自2000年5月份出现以来已感染了4000万台电脑,造成损失78亿美元。此外,红色代码今年造成损失26亿美元。
五、信息风险
信息风险包括信息虚假、信息滞后、信息不完善、信息垄断等方面的问题。其中,信息虚假是最重要的信息风险。信息虚假主要体现为:一般企业的信息虚假;中介部门,如金融机构、信息服务部门的信息虚假等。打击信息虚假即打击网上欺诈行为,对保证网络经济正常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网络欺诈的代价,不仅仅是厂商和消费者在经济上蒙受重大损失,更重要的是它使人们对网络经济这种新的经济形式失去信心,使市场陷入混乱直至最终瘫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