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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征管;财政收入;误差修正模型
[DOI]10.13939/ki.zgsc.2015.23.023
1 我国财政收入与税收的关系
1.1 我国财政收入现状
2014年以来,我国多数省份的财政收入增长速度低于前一年,近十年以来,我国财政收入增长速度从2007年开始回调。构成这种形势主要有两个原因:其一,由于我国宏观经济的下行使得与之密切相关的财政收入也会下行;其二,与我国宏观经济下行相对应的作为宏观调控中的财政政策方面的调整是适度降低税率以支持我国经济增长。预计2015年上半年经济增长速度将大幅放缓,地方及国家性的财政收入将出现同比负增长。
1.2 我国税收征管现状
在2015年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草案中将给自然人终身不变的“纳税识别号”,这将为税收改革铺路。该修订使买房买车缴社保都要登记纳税人识别号、“灰色收入”无法逃税、依据消费监管收入将成为可能、个人网店收税将不再有障碍。
1.3 我国财政决算收入与税收的理论关系
在《中国统计年鉴》中得到1978年到2013年国家财政决算收入和与之对应的各项税收这两组时间序列。国家财政收入和各项税收总额随着年份的变化折线图见图1。
为使这两组时间序列更平稳且消除异方差,故先对其取自然对数。对处理后的这两组数据进行单位根检验,发现两组数据都非平稳,对其进行一阶差分,数据平稳,故这两组数据都是一阶单整。接下来进行协整性分析,首先作两变量之间的回归,然后检验回归残差的平稳性,结果表明该序列平稳,这说明两者具有协整性关系,即两者之间有长期的均衡关系。但从短期来看,可能会出现失衡,为了增强模型的精度,现建立误差修正模型将我国财政收入的短期变化与长期变化联系起来。最终得到的长期均衡模型――误差修正模型为:
InY1=-0.035773+0.9244191nYt-1+0.3310341nXt-0.2401191nXt-1
其中:x-国家财政决算收入中各项税收
Y-国家财政决算收入
其修正的可决系数达到0.999295,说明模型对样本的拟合非常好,模型的F检验以及各系数的t检验均通过,DW检验表明该模型不存在自相关性。
该模型说明,不仅税收的当期波动对我国财政收入有显著性影响,前一期税收收入与前一期财政收入对我国财政收入的影响同样显著。
根据这个模型我们可以通过前一期的税收收入、财政收入以及当期的税收收入来预测当期我国财政收入。
2 税收征管对我国财政收入的影响
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一个主要来源,可以说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力军,我国只有认真落实税收征收管理法才能使财政收入达到甚至超过预期的目标。税收征管制度是财政政策的传导机制,一个税制设置合理、税种构造科学、税负适度的税收征管机制是实现我国财政收入目标的必要条件。没有好的税收征管制度支撑,再好的财政政策也难以有效地实施。西方经济学认为,实施机制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的制度是否有效,除了具有完善的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外,更主要的是这个国家的实施机制是否健全。离开了有效的实施机制,任何制度尤其是正式规则就形同虚设。因此,税收征管是实现我国财政收入目标的前提和保证。在上述的误差修正模型中,我国当期的财政收入取决于当期的税收收入、上一期的财政收入以及上一期的税收,并且上一期的税收收入与我国当期财政收入呈现负相关。这说明我国当期的税收收入并不能完全决定我国当期的财政收入,上一期我国的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对其也有显著影响,并且从系数上看,上一期我国的财政收入对当期我国的财政收入影响最大。综上所述,认真落实税收征管制度是实现我国财政收入目标的前提。
3 当前我国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3.1 纳税人不了解缴税的意义
征收制度在当代这个市场经济不断变化的大背景下不断修改和完善,是为了更好地调节促进生产要素流动,引导资源优化配置,推动经济增长和产业升级,促进充分就业和社会稳定,调节国民收入再分配。合理的税制,统一的税法,公平的税负,对于理顺和规范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对于理顺和规范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国民收入分配关系,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在制定和完善的过程中所召开的听证会波及范围小,并没有广泛地征求纳税人的意见,这样一来,自觉缴税没能在人民群众的思想观念中落下烙印,人民群众对于为什么要缴税,缴税对国家及自己有什么重要意义等一系列问题都不太了解,因此人民群众对缴税的积极性普遍偏低,这严重地影响了税款征收的效率。
【关键词】消费型增值税 固定资产 财政收入
2004年9月增值税转型改革以东北地区部分行业试点为开端拉开了序幕。本文试图通过增值税转型在全国范围内对政府财政收入影响的预测和估算,提出转型改革对中央政府财政的可行性及对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
一、增值税转型的税收政策假设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生产型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转型的税收政策假设如下。
本文直接运用财税[2004]156号关于《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表述进行分析: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按规定抵扣:购进(包含捐赠和实物投资)的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由此可见,试点的增值税转型改革与现行的增值税条例相比,允许新增的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进行抵扣,一次扣除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金。
二、增值税转型对政府财政收入影响的计算和预测
1、新增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抵扣的税基预测
国家统计局将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按构成分为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工具器具购置和其他费用。增值税转型选择设备工具器具作为抵扣范围最具有可能性,也最符合东北三省转型试点对可抵扣范围的描述。本文也将设备工器具看作新增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作为抵扣税基进行计算。
(1)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抵扣税基的预测资料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资料,查得全国2000-2005年新增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抵扣税基如下(单位:亿元):2000年7785.62,2001年8833.79,2002年9884.47,2003年12681.90,2004年度16527.00,2005年21567.73。
(2)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免征机器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符合相关规定,可以享受采购国产设备全额返还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此外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符合规定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对转型后的增值税不构成减收因素,在测算数据中应当扣除这些因素。根据海关有关统计资料,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设备大约占全部固定资产投资的50%左右。我们在预测固定资产抵扣税基时将其直接扣除。
(3)对2006-2008年新增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抵扣税基的预测
根据统计学中累计法预测2006-2008年新增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抵扣税基,由于=8.9261>n=5,现象发展为递增型。在《累计法查对表》中递增部分的n=5栏内,找到最接近892.61%的数字是893%,与此数同行的第一栏内百分比为20%,即为平均每年增长速度。
所以,扣除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免征机器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对2006-2008年新增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预计抵扣税基的预测结果为:2006年是21567.73×(1+20%)×50%=12940.64(亿元);2007年是25881.28×(1+20%)×50%=15528.77(亿元);2008年是31057.53×(1+20%)×50%=18634.52(亿元)。
2、增值税转型对财政收入影响的调整因素计算和预测
增值税转型将造成增值税税收收入减收。增值税的减收会使企业所得税税基扩大,增加企业所得税收入。当然,增值税减收也会影响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税基计算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由于增值税抵扣造成企业所得税税基的扩大,形成的所得税增收因素
增值税的减收会随着企业所得税税基的扩大,增加企业所得税收入。依据现行税法的规定,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的固定资产折旧最低年限为10年,将预测的新增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作为折旧计提的基数。假设机器设备固定资产折旧的年限N=10,不考虑固定资产净残值因素,新增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基数为X,第一年增值税抵扣影响的企业所得税税基等于1/N×X。
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有内、外资企业之分,税率有33%、24%、18%、12%、10%、7%等多个档次,如果简单地用33%作为企业所得税实际税收负担率将高估增值税转型对企业所得税的财政增收因素。根据有关权威机构统计的资料,内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平均为23%,外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平均为13%。2005年全国财政收入中企业所得税收入为5510.8261亿元。其中:内资企业所得税收入4363.1329亿元,占79.17%,外资企业所得税收入1147.6932亿元,占20.83%,据此得出估计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为20.92%(23%×79.17%+13%×20.83%)。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由于第一年增值税抵扣影响的企业所得税税基=1/N×X,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为20.92%,可以得出第一年企业所得税增收额=1/N×X×20.92%。根据表1预测结果假设2006年为增值税转型第一年,得到企业所得税的增收税额为=12940.64/1.17×17%/10×20.92%=39.33(亿元)。按静态计算2007年企业所得税增收税额=15528.77/1.17×17%/10×20.92%+39.33=86.53(亿元)。2008年企业所得税增收税额=18634.52/1.17×17%/10×20.92%+39.33+86.53=182.50(亿元)。
(2)由于增值税抵扣造成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基减少形成的税费减收因素
根据税法规定,城建税的税率有1%、3%和7%三种,将全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与增值税、消费税的营业税收入之和相除,可以估算出城建税的综合税率(见表1)。
依据以上计算结果,2001-2005年度我国城建税的综合税率五年平均是4.77%。
同样地,教育费附加的税率有3%、4%,将全国教育费附加收入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收入之和相除,可以估算出教育费附加的综合费率。依据上述计算结果2001-2004年度我国教育费附加的综合费率四年平均为2.06%。
结合2006-2008年新增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预计抵扣税基的预测和上述综合税费率的计算,2006-2008年由于增值税抵扣造成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费减少形成的税费减收因素为:
2006年的调减额=12940.64/1.17×17%×(4.77%+2.06%)=128.42(亿元)
2007年的调减额=15528.77/1.17×17%×(4.77%+2.06%)=154.11(亿元)
2008年的调减额=18634.52/1.17×17%×(4.77%+2.06%)=184.93(亿元)
3、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减少形成对所得税的增收因素
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形成的增值税减收将造成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减少使税金及附加的税前扣除项目金额减少,增加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形成企业所得税的增收。
根据上述预测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减少额和估计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得到预计的2006-2008年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减少形成的所得税增收额为:
2006年所得税增收额=128.42×20.92%=26.87(亿元)
2007年所得税增收额=154.11×20.92%=32.24(亿元)
2008年所得税增收额=184.93×20.92%=38.69(亿元)
4、增值税转型预计将减收的税额计算
根据上述2006-2008年新增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预计抵扣税基的预测结果和由于增值税抵扣造成增值税减收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减收及其对所得税的影响,预计:
2006-2008年政府财政收入减少额=预计抵扣税基/1.17×17%+调减因素-调增因素
2006年预计政府财政收入减少额=12940.64/1.17×17%+128.42-(39.33+128.42×20.92%)=1942.48(亿元)
2007年预计政府财政收入减少额=15528.77/1.17×17%+154.11-(86.53+154.11×20.92%)=2291.66(亿元)
2008年预计政府财政收入减少额=18634.52/1.17×17%+184.93-(182.50+184.93×20.92%)=2671.32(亿元)
三、结论
第一,增值税转型改革会造成税收收入的减少,有可能引起政府财政赤字的增加。根据计算,增值税转型每年将减少政府财政收入1000-2000亿元不等,但就2005年比2004年税收增长5200亿来说,财政完全有能力承担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成本。2006年上半年税收收入仍然保持了较高的增长势头,工商税收同比增长20%以上。由此可见,财政赤字是完全可以控制的,不必过分夸大由于增值税转型对财政收入带来的影响。从长期看,增值税转型有利于实现税收收入的长期增长,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1994年,我国全面推行了以“分税制”为核心的财政体制改革,进一步增加中央财政收入,加大宏观财政政策调控力度;与此同时,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分配矛盾渐渐浮出水面,地方财政为筹措预算外资金,积极“创收”,非税收入再次成为政府除税收之外的重要的财政收入,非税收入使用和管理已成为财政监督管理不可逾越的沟坎,亟待研究加以解决。
一、当前我国非税收入的现实问题
(一)非税收入膨胀式增长,超越gdp和税收增长速度,地方财政收入税费结构变化明显。长期以来,我国财政领域一个突出矛盾是,一方面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仍然偏低;另一方面一些规费等形式的预算外资金还本文由收集整理在大量地收取,也就是说,政府不仅在收取以税收为重要形式的规范性财政收入,而且预算外“收费”。
从另一角度看,近年来,在全国经济增长放缓和房地产调控政策背景下,全国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明显高于gdp的增长速度。究其根源,一个重要因素是地方财政非税收入地位转变,由原来的“拾遗补缺”转变为“半壁江山”,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二财政。近几年,由于一些地方“土地财政”突飞猛进,这些地方政府财政中非税收入占比已高达50-60%。
(二)非税资金管理难度增大,财政监管职能被肢解,部分非税收入游离于监管之外。非税收入的执行主体是行政事业单位或者是相关的主管部门,由于票据使用缺乏统一标准,一些涉及非税收入部门一直是使用上级主管部门的印制票据收取非税收入,财政部门尽管在程序上进行了审核,但仍没有能力对它的后续工作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一些地区和部门由于尚未建立起有效的收入执行机制,无法做到令行禁止,导致一些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现象时有发生;此外,非税收入大部分款项即使被纳入到预算管理的范畴内,对于非税收入审核、使用和管理也仅仅只是走马观花,流于形式,致使财政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督控制,最终导致对非税收入的管理缺乏刚性的约束监督力。
(三)二次分配缺乏科学规范的统一标准,分配体制不合理将使政府财力资源的配置能力和效率降低,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能力。
由于收费形成的经济来源基本上归地方政府、部门、和单位支配,缺乏统一规范的分配标准,导致二次分配的不合理。一些盲目投资,重复建设,铺张浪费甚至社会腐败现象滋长泛滥,社会资源不仅得不到有效控制和调整,造成地方资源的无序浪费,非税资金长期游离于国库之外,将严重削弱国家宏观调控能力,与中央财政和税制改革思路背道而驰,干扰了正常的经济运行秩序,对政府实施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带来了消极作用,直接影响我国财政收入的根基。
(四)政出多门,收费主体多元化,来源渠道复杂,执收环节多,收入来源不稳定。与国家税收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等相比,非税收入呈现于税收收入的不同之处,首先非税收入由于征收项目的选择性,明显具有零散性的特点;二是非税收入由各职能部门分别征收,征收标准和征收环节各不相同,带有明显的行业性特点;三是征管方式存在不同的执行主体,其复杂性、多元性的特点较为突出;四是征收的方式渠道复杂,有主管部门(单位)代收自缴,有的是由银行代收,还有由财政机关征收;五是来源渠道不稳定,具有不确定性。特别是某些临时性和罚款项目, 突击性和集中性特点明显,导致这些非税收入时高时低。
(五)法制不健全,监督缺乏约束力,未形成规范、完整和系统的法律法规。从法制化进程上看,非税收入增长过快,管理艰难与执行混乱,一个深层次原因就是经济转型过程中法律、法规和改革制度没有最终形成。非税收入征管的一系列内容,包括立项、定标、征收、监管、票据管理和资金使用环节仍寻找不到能够覆盖全国范围的统一、规范、系统和具可操作的法律法规,使非税收入征管做到无章可循;同时,非税收入征管和使用随意性较大,缺乏健全的法制监督,使得非税收入管理难以规范,对违规行为难以有效约束。
二、非税收入现实问题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全国财政收入结构比重中,税收收入增幅回落,但是非税收入占比增长,必然导致费大于税的现象出现,税收与非税收收入此种此消彼长现象,极有可能导致企业负担变相增加,影响结构性减税政策总体效果;同时,非税收入征缴具有不稳定和不确定性,持续在高位运行极有可能引发财政风险。
实践证明,地方财政非税收入诸多问题,势必导致一系列消极因素,进而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一)侵犯税基。税收与非税收入比例失衡呆滞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在收入分配体系中所占的地位下降。非税收入大部分成为地方财政(或部门)的利益,必然会分散政府宏观调控的能力。(二)降低了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导致各种社会腐败现象,增加了机构改革的难度。由于非税收入基本上归地方政府、部门和单位支配,不仅助长了重复投资、重复建设和盲目基建,而且权利过于集中,为腐败现象提供了温床,损坏了政府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三)制约了经济主体的发展速度,加重了企业负担,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经济秩序。税费高低直接影响经济增长速度,过多过滥的收费使企业不堪重负,加重了企业做大做强的成本。(四)削弱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从广义上讲,税与费都是政府通过行使行政强制权无偿征收。收费的随意性和广泛性,破坏税法的严肃性,降低了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五)大部分收入在支出上游离于财政监督,无疑是肢解了财政管理职能,造成新的社会分配不公。
三、加强地方财政非税收入征管的对策选择
改革非税收入,应当从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深化非税收入改革,规范非税征管要素,推进征管体系建设,依托信息化手段支撑以及加快法制化管理进程等方向入手,遵循标本兼治的综合对策。
(一)完善和推进彻底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从理顺分配关系入手,从源头起正本清源,还原税收和规费之本来面目;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当的原则,确立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和非税收入体系,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政管理权,逐步建立和完善地方税体系,消除地方财政过度依赖非税收入理念;同时,改革和深化投融资体制,适度开放政府融资和举债,推行资产证券化等,为政府培养后备财源支撑,阻断政府利用新增收费项目筹资的思路。
(二)寻求非税收入改革突破口,积极推动“费改税”,这将涉及到部门、单位利益的重新调整。首先,对一些征缴相对稳定兼具税收性质的政府性基金和收费项目,推进“费改税”改革试点,包括试点开征“社会保障税”、“燃油税”、“资源税”和“遗产税”等新税种,拓宽地方政府财源渠道;其次,对于那些“费改税”条件不成熟的,允许继续保留收费项目,但必须纳入预算资金统一管理。
(三)划分经济利益主体管理权限、明确收费范围,理顺分配渠道和分配关系。非税收入实质仍然属于财政性资金,非税收入与税收相比,有其自身特征,如征缴依据、服务范围和对象,收入使用方向、形成过程、分配方式都与税收有所不同等。因此,应当科学统一确定范围,内容,标准、费率,尤其是要细化征收标准,减少弹性空间,公开征收信息,禁止擅自提高收取标准、任意扩大收取范围,使征收各环节运行在阳光下,驶入规范化的公共财政运行轨道。
(四) 建立统一、规范和完善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体系。
健全完善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体系,包括一系列综合管理内容,例如,实行“收支两条线”,建全完整有效的征收管理办法,统一审批管理权限,加强集中管理;建立目录管理制度,推行收费目录管理和收费公告制度,树立民主预算理念,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统一票据管理制度,强化源头管理,充分发挥收费票据的源头控管作用;设置财政专户,严防“小金库”和“账外账”等现象滋生;推广和实施非税收入第三方监管,实行银行代收制度,实现收缴单位与现金彻底脱离;统一预算编审制度,量入为出,合理安排使用费款,保证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等等。
各国对于中等收入标准的争议很大,对中等收入的界定差异很大,中等收入标准的界定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我们选定全球的国家当年收入的中位数66.6%作为衡量标准,这个标准能比较合理地反映中国过去10―20年中等收入比重的增长,且跟国际竞争有可比性。同时,结合不同的情景、不同的收入分配状态、不同的经济增长的速度和不同的收入分配结构,到2020年这个标准应为40%左右。同英国、德国、美国,包括跟我国类似的转型国家俄罗斯、巴西及新兴国家南非等比较,中国的中等收入比重还有上升的空间。
研究中等收入者的流动性后发现,低收入者近4年里约80%是维持其收入等级,向中等收入组流动的只有20%。历年中,中等收入者中有39%有向下流动的历史,往上流动的稳定的只有1%。总的来看,无论是城镇还是农村居民,向下迁移概率偏高,向上迁移概率低,低收入者出现一定程度的固化现象。
从宏观经济增长还是测算来看,2016年我国大概有35%的中等收入群体,2020年预测可以到45%左右。很多专家提出,能否到2020年提高到50%,我们认为,虽然有5%的差距,但是如果这几年有重要的财政、税收、社会保障各方面的政策出台,达到50%的标准是有可能的。
二、财税制度改革的方向与路径
(一)瞄准重点群体
按我们的标准来看,2016年低收入者的比重超过了55%,中收入者约为35%,高收入者仅为10%。未来如果要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政策目标的核心是“提低”,让这部分人进入中等收入群体,而不是把高收入者的收入拉下来。重点瞄准以下群体:
1.农民工群体。2016年我国农民工数量达到2.82亿,约占全国总人口的20%,占劳动力31%左右。从收入结构来看,过去10年,农民的收入整体在增加,部分高收入农民工已经达到了或超过中等收入门槛。2016年我国农民人均月收入3275元,如果按照统计局的五等划分,最高20%的收入组已经达到了8823元,已经超过了标准定义的中等收入者门槛。所以,我们认为,无论是从数量来讲,还是从收入的水平可增长的潜力来看,农民工都应该是未来扩大中等收入比重的重要来源。
2.农民群体。无论是哪个国家,中等收入群体的财产性收入往往是收入组成的重要来源。美国的中等收入者财产性收入占比达到20%,日本占24%,瑞典则能达到40%,而中国只有8%,其中农民不到4%。所以,农民群体收入存在很大的增长潜力。
3.各类经营者。根据我们的研究,大部分小微经营者、小商小贩,包括一些小型经营者都是中等收入者很重要的组成部分。根据中国宏观数字,无论是以哪种标准算,他们的占比都超过了20%,有人认为超过了30%。从重大的收入水平来看,各类经营者都是未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一个很重要的来源。
(二)着眼重点领域的改革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局部上存在明显的累退效果,且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在整个税收的占比大约3%―4%,仅依靠其调整再分配效果十分有限,如果再进一步提高起征点,税收在整个税收的占比会下降,再分配效果不可能有明显的效果。所以真正应该做的是:
1.加强征管。尤其是对高收入群体加强征管,提高有效的征管税率,而不是提高其累进程度,更不是盲目提高免征点。当前的个人所得税更多的是工薪税,很多是劳动税,税收制度改革很有必要做出调整。
2.财产税改革。中国是以间接税为主的国家,缺乏有效的直接税。尤其是直接税中的财产税,对代际的传递,包括收入固化、代际的传承还缺乏比较有效的干预措施。比如遗产税,虽然只是一个小税种,难以靠其明显地改善收入分配效果,但在很大程度上能起到代际传递的效果,对促进社会公平有益。而从我国的遗产税的历史来看,是退化的。另外,应落实税收优惠、资金补贴等财税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创业。
3.利用财政政策调控收入差距。中国的市场化收入差距,跟很多国家包括挪威没有太大的差别,但是经过再分配之后,OACD的国家基尼系数下降了30%,北欧国家、芬兰这样的国家下降了50%,中国只下降了8%。在所有收入差距降低的因素中,财政政策能够起到70%一90%的作用,而个税只有10%左右,有一些口径的研究甚至更低。教育、养老等生活成本都会侵蚀中等收入者的收入,使得这部分群体向下流动,退回到低收入者行列。未来应要着眼于利用财政政策调控,降低这方面的生活成本。
(三)解决关键问题
1.防止资产价格过度波动。过去10年中,房产的增长速度普遍高于财产的增长速度,房产在整体财产差距扩大中占了将近50%。每次股市楼市的大起大落,几乎都是对中等收入者的一次洗劫,房价过快增长则几乎把整个年青一代从中等收入者拉入到低收入阶层。因此,财税政策必须要稳定宏观政策,抑制资产价格泡沫,从而防止资产价格的过度上涨给中等收入者带来损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其他企业和单位的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暂比照国有企业职工取得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
二、1999年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4000元。以后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数额,参照统计部门的数据,另行下文明确。
【关键词】 财政收入能力;财政自给能力;财政收入结构;分税制
河南分税制自1994年建立后,历经三次比较大的调整。1996年和2004年的分税制调整是为了缓解因分税制实施致使财力上移、事权不变给基层财政带来的收支压力,实现财力下移。2009年的分税制调整是为了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财政体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本文分析了分税制调整对河南财政收入总量和纵向财政关系的影响,设计了实现财政自给能力均等化的分税制改革路径。
一、河南各级财政收入能力的总体性衡量
由于财政支出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成本,财政收入是财政能力形成的基础,因而,河南地方财政收入在政府间如何划分就决定了各级财政能力的高低。
(一)河南各级财政的收入规模
财政收入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基础,各级财政收入的多少和增长速度直接关系着各级政府辖区内公共服务的规模和质量。尽管上级的转移支付也可作为公共服务的资金来源,但一级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资金主要由本级政府的财政收入来解决。衡量财政收入规模的绝对量指标为一级政府财政收入的绝对数量,相对量指标为一级政府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由于GDP是地区概念,而这里论述的是不同级次政府的财政收入规模,因而就不能使用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来度量不同级次政府的财政收入多少,只能采用衡量财政收入规模的绝对指标。
1995年,省级财政收入为16.4162亿元,比1994年增长了39.36%,比全省财政收入增长率高5.85个百分点。市级为46.4307亿元,县级为32.8480亿元,乡级为28.9346亿元。
2003年,河南财政收入为338.0535亿元,比1996年增长108.6%。省级收入为55.7122亿元,增长了177.21%;市级收入为108.9385亿元,增长了89.69%;县级收入为74.1262亿元,增长82.59%;乡级收入74.1262亿元,增长了82.59%。就财政收入增长率而言,1996年分税制调整未能实现政府财力的下移。
2008年,河南地方财政收入为1 008.9009亿元,比2004年增长135.3%。省级财政收入为79.5497亿元,增长了87.07%;市级财政收入为363.9637亿元,增长了118.5%;县级财政收入为397.9414亿元,增长了178.55%;乡级财政收入为167.4461亿元,增长了117.98%。市、县、乡三级财政收入增长率均高于省级,2004年分税制调整增加基层财力的效果明显。
2010年,河南财政收入为1 381.32亿元,比2009年增长22.67%。省级财政收入为107.26亿元,增长了24.14%;市级财政收入为514.74亿元,增长了26.81%。县级财政收入为529.68亿元,增长了20.03%;乡级财政收入为229.65亿元,增长了19.34%。由于2009年省级财政对增值税、资源税和非税收入分成收入的增加,2010年省级财政收入增长率比2004年有所提高。
1995—2010年,河南地方财政收入增长了11.08倍,省级增长了6.53倍,市级增长了11.09倍,县级增长了18.31倍,乡级增长了7.94倍。财政收入的增长促进了公共服务规模的扩大和质量的提高,但市、县级财政收入增长得快,省级、乡级财政收入增长得慢,省级增长得最慢。各级财政依靠本级收入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并不均等,省级、乡级财政需要上级的转移支付来履行政府职能。
(二)河南各级财政收入结构
财政收入结构是财政收入中税收与非税收入的比重。一般来说,经济越发达的国家,税收比重越大;相反,税收比重越小。财政收入中税收比重的高低就成为衡量财政收入质量的重要指标。
1995年,河南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为82.99%,省、市、乡级税收比重分别为94.52%、89.36%、86.59%。县级税收比重为62.59%,居四级财政之末。
随着1996年分税制调整,地市以上企业增值25%部分的增量省级不再分成,各地市也不再集中县市增值税25%部分的增量。1996—2003年,省、市级税收比重由94.51%和83.99%分别下降到74.41%和76.94%,财政收入质量下降;县乡级税收比重由57.65%和83.67%上升到69.44%和94.7%,财政收入质量提高。
2004年河南省财政对地市下放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当年省级税收比重下降为39.8%,2008年也仅为40.57%。市县乡级税收比重由2004年的76.63%、64.88%、90.95%分别上升为2008年的77.17%、69.05%、92.19%,财政收入质量提高。
2009年河南省级财政提高了增值税和资源税类税收的分成比例,税收比重提高到49.29%,市县乡级税收比重下降到76.93%、66.53%、89.94%。2010年省市级税收比重下降为38.69%、76.68%,县乡级上升为69.77%、91.79%。
1995—2010年,省市级税收比重下降,县乡级税收比重上升。省市政府需要提高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保障其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三)河南地方财政收入中各级财政收入的比重
地方财政收入中各级财政收入的比重是反映各级财政从分税制中直接获得的财力水平,影响各级财政的自主程度,受制于分税制的集权和分权设计。
1996年、2004年和2009年的分税制调整都没有改变省级、乡级财政收入比重比较低,市级、县级财政收入比重比较高的状况。省级财政收入比重最低,2003年之前略高于10%,2004年起低于10%,并从2004年的9.92%下降到2008年的7.89%,2009年再下降到7.67%,2010年回升为7.77%。乡级财政收入比重2004年前略高于20%,2004年后明显下降,从2004年的17.91%下降到2008—2010年的16.59%、17.09%、16.62%。2008年前,市级财政收入比重最高,均在30%~40%之间徘徊;自2008年起,市级财政收入比重低于县级财政收入比重,市级略高于36%,县级略高于38%。
1995—2010年,省级、乡级财政收入比重下降,市级、县级财政收入比重上升。省级、乡级财政需要上级的转移支付提供公共服务。
二、河南政府间财政收入能力的纵向均衡性判断
判断政府间纵向财政关系需借助于财政自给能力的概念,而财政自给能力是各级政府独立筹措收入的能力,通常以财政自给能力系数来表示。
财政自给能力系数=本级负责征收的收入÷本级公共支出
如果系数等于1,该级政府刚好具有财政自给能力,没有能力向其他级别政府提供转移支付,也不需要接受其他政府的转移支付和举债。如果系数大于1,该级政府具有充分的财政自给能力,除了满足本级政府支出外,还可向其他级别的政府提供转移支付。如果系数小于1,该级政府需要其他级别政府的转移支付,或举债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由于2011年之前我国地方政府无权举债,财政自给能力系数小于1,意味着需要接受其他政府的转移支付来提供公共服务。
1995年,省级财政自给能力为0.38,居于河南四级财政之末;乡级财政自给能力为0.84,居于河南财政之首;市级财政自给能力为0.69,高于县级财政的0.53。各级财政自给能力均显不足。
1996—1997年,各级财政自给能力均有所提高。2002—2003年,县级财政自给能力低于省级,乡级依然最强,市级位居第二。2004年之后,各级财政自给能力的对比关系又恢复了1995年的状况,表明2004年和2008年的分税制调整对各级财政自给能力的影响相同。特别是2008年后,四级财政自给能力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趋势更加明显。例如,2010年,省级财政自给能力系数为0.17,县级为0.3,市级为0.66,乡级为1.04。
1995—2010年,除乡级财政自给能力是上升的并在2010年超过1外,省、市、县级财政自给能力均是下降的并小于1。
三、政府间税收划分的国际经验及河南税收配置的缺陷
(一)河南税收在政府间的错位分配
一般而言,政府层次越高,税收占政府总税收的比例越大;反之,税收比例越小。2007年联邦制国家中,澳大利亚中央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税收比例为81.93%、15.3%、2.94%,加拿大为48.04%、42.19%、9.78%,德国为49.44%、37.3%、13.26%。2007年单一制国家中,匈牙利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税收比例为82.98%、17.02%,挪威为84.27%、15.73%,法国为81.59%、18.41%①。
2010年,税收占河南财政收入的73.6%,其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划分并不均匀。市级税收占全省税收的比重超过38.83%,税收比重位居各级政府之首;省级税收比重为4.08%,税收比重最低;县级税收比重为36.36%;乡级税收比重为20.73%。与上述国家相比,河南省市县乡政府的税收比例与其政府层次高低不相适应,省级政府②的税收比重太低。
(二)税种在政府间的错位配置
一般来说,高层次政府的商品税、所得税和其他税种的比重较大,较低层次政府的财产税比重较大。2007年联邦制国家中,澳大利亚中央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商品税比例为81.98%、18.06%、0%,财产税的比例为0.05%、67.87%、32.12%,中央政府占有所得税的100%。加拿大中央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商品税比例为39.15%、60.14%、0.71%,所得税的比例为62.8%、37.2%、0%,财产税比例为0%、19.17%、80.83%,地方政府拥有其他税种的100%。德国中央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商品税比例为63.56%、34.73%、1.72%,财产税的比例为0%、54.17%、45.83%,所得税的比例为40.87%、38.33%、20.8%。2007年单一制国家中,匈牙利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商品税比例为86.84%、13.16%,财产税比例为37.72%、62.23%,所得税比例为80.44%、19.56%。挪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商品税比例为99.21%、0.79%,财产税比例为52.26%、47.74%,所得税比例为77.1%、22.9%,其他税比例为100%、0%。法国中央政府拥有所得税、商品税的100%,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产税比例为20.5%、79.51%。
2010年,河南省、市、县、乡政府分别拥有商品税③的2.77%、39.56%、34.83%、22.84%,所得税的14.64%、39.85%、29.16%、16.35%,财产税的0%、39.44%、42.8%、17.76%,其他税种的0%、26.04%、48.97%、24.99%。与上述国家相比,河南省级政府的商品税、所得税与其他税种的比例较小。
四、增强河南各级财政收入能力的财税制度
河南省级财政收入增长率、税收占财政收入比重、省级财政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和省级财政自给能力均是最低的,河南地方财力严重向县级市倾斜。而2012年全面实行的省管县体制也包含着省级财政对县级的支持。为此,必须扭转河南省级财政的收入能力,以更多的财力增加对县级的支持。由于河南“乡财县管”体制的推进,乡级政府将虚化,政府层次将由四级变为三级。本文以2009年的分税制为依据,构建增强省市县财政收入能力和均等化水平的财税制度。
一是营业税。河南范围内的中央企业、省级企业营业税为省级固定收入,取消除省投资的跨市经营企业营业税归属省级财政外其他企业营业税下划市县的规定,逐步使营业税成为省级政府的主体税种,而县市企业营业税仍归县市所有。
二是企业所得税。河南范围内的中央企业和省级企业所得税(40%部分)为省级固定收入,市县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的增量部分继续执行省与市县15∶85的分成比例,促进县市更加注重发展质量和企业效益。
三是个人所得税。下划县市的个人所得税(40%部分)仍以2003年为基数,增量部分省与市县分成比例由2∶8改为6∶4。这一比例与省级分成个人所得税按当年增量的60%奖励市县的转移支付相一致。
四是增值税。改河南范围的中央企业和省级企业增值税(25%部分)为省级固定收入,继续执行市县增值税收入(25%部分)以2008年为基数,增量部分省级分成20%的规定,实现经济增长由第二产业带动向第二、三产业协调带动转变。
五是保留资源类税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和非税收入的省市县分配办法、税收返还比例、市县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分类激励性财政政策和转移支付制度。除资源税类、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以外的其他税种收入全部下放市县。
上述方案提高了省级商品税、所得税的分成比例和省级税收比例,形成了省级政府以营业税为主体税种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为重要税种的收入体系,实现了省级政府的税收收入、商品税和所得税收入与省级政府作为中间层次政府的一致。县市政府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分成比例虽比以前下降了,但除资源税类、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以外的其他税种收入均属县市所有后,县市税收收入不减反增。
【参考文献】
关键词:地方财政收入 非正常增长 财政稳定增长机制
现行财政体制下,我国地方财政收入来源主要包括: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中央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政府性基金等。近年,我国财政收入增幅远远高于GDP的增速。2006年至2010年,中国GDP年均增长11.2%,同期全国财政收入年均增长21.3%;2011年我国GDP增长9.2%,财政收入增长24.8%;今年上半年全国财政收入增长7.5%,增幅同比回落4.7个百分点。随着近两年来经济增速放缓的影响,一些税收收 入降幅较大、财政困难的地区,通过征收“过头税”、“乱收费”等方式虚增财政收入,大大加重了企业和群众的负担。这些现象暴露了我国地方财政收入机制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科学、不规范、不稳定问题。进一步突显了优化地方财政收入结构、提高财政收入质量、建立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地方财政收入非正常增长
经济不可能永远高速增长,财政收入亦是如此。在经济增速放缓时期,政府不应过分追求财政收入的增长,否则会损害生产力的发展。但经济增速较缓的2012年,“过头税”、“突击征税”、“非税收入暴增”等词汇却时刻刺激着人们本已敏感的神经,加大了社会对经济的担忧。
1.1、税收“涸泽而渔”
受近期经济低速增长态势和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影响,2012年以来,我国税收收入增幅较上年同期有着明显回落。财政部数据显示,2012年1-11月全国累计税收收入93552亿元,同比增长9.8%,增幅同比回落14.9个百分点。一些地方财政收入压力加大,为了完成税收任务,地方税务部门纷纷挖潜增收。在清欠增收的空间减小的情况下,一些基层税务部门不惜违法,寅吃卯粮,通过征收“过头税”的方式虚增财政收入,让原本就已艰难度日的中小企业苦不堪言。
1.2、非税收入大举提速
非税收入作为财政收入来源的一部分,一直以来都是财政体制改革的一个重点和难点。近年来,非税收入数额大,增长迅速,且种类繁多。财政部的财政数据显示,2012年前三季度,一些地方非税收入高歌猛进,与税收收入增长乏力形成鲜明的对比:天津非税收入增幅(54.75%)高出税收收入增幅(10.86%)40多个百分点;安徽非税收入增幅(52.1%)高出税收收入增幅(15.3%)30多个百分点;在一些省份,非税收入成为拉动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的主要途径,而罚没收入成了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中小企业主抱怨:乱收、乱罚、重收等现象大有抬头之势,各种名目的税费不减反增。这无疑会消弱中央结构性减税的效力,不利于中小企业走出困境,加大了地方经济衰退和财政收入下降恶性循环的风险。
2、寻根探源之地方财政收入机制
目前我国地方财政收入机制还不尽完善,还不能科学地为地方政府筹集充足的财力。多地“预先征税”和非税收入的暴长,将这一缺陷暴露无遗。
2.1、地方税收计划管理体制不尽科学
实行科学的税收计划管理,有利于提高各级税务人员征管积极性,确保财政收入的实现。根植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税收征管制度虽然多年来为财政收入的成功组织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并不能适应当今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依法治税工作的总体要求。众所周知,我国税收征收计划长期以来均是采取由上级税务机关以上期税收为出发点,按照一定的增长率来制定当期税收计划,年初一次性分配,自上而下按基数法层层分解,年内一般不作调整,这就导致各级税收计划的固化,难以契合各地税源的实际变化情况,导致部分县、市税收计划和税源规模产生背离,加之“税收收入”这一硬性政绩考核指挥棒的压力,地方税务部门为完成即定税收任务,寅吃卯粮,增加企业负担,在很大程度上阻碍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2.2、地方财政收入结构不够合理
在世界许多国家,税收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非税收入在财政收入中只占很小的比重。如美国政府收入中非税收入仅为 6.1%,欧洲国家为 10%左右。
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通过收支两条线、费改税、加强非税收入征管等一系列改革,不断完善政府收入机制。但其成效主要是提高了非税收入征收率和资金使用的规范度,清费立税效果不明显,反而使一些不合理的收费有合法化的趋势。由于地方政府缺乏征税权、地方债发行权,固利用收费缓解地方财政压力成为普遍现象。非税收入规模在地方政府的推崇下不断增长。据审计署公布的 2011年54 个县财政性资金的审计结果显示,非税收入已占县级财政性收入的60.45%,超过税收收入 20.9 个百分点。现实表明异军突起的非税收入正接过税收收入递来的接力棒,成为构成地方补财政收入的新“源泉”。与税收相比,其征收的随意性强,且与经济增长之间不像税收那样存在相对直接的关系,极易形成“乱收费”,成为企业稳步发展的绊脚石,伤害地方经济发展的活力。因此,地方政府仍应努力构建“以税为主体、非税收入为补充”的科学的财政收入结构。
2.3、地方财政收入保障能力不强
1994年我国的分税制改革,使得税收管理权高度集中于中央,根据对现行分税财政体制的具体分析和总体把握,我们看到了利弊共存,在提高我国中央财政收入能力的同时,也让地方财政患上了中央依赖症。1994年至2011年18年间,来自中央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占地方公共财政总收入的比重,除1997年略低于40%以外,其它年份都在40%以上。目前,这些来自中央的公共收入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方面,为了保护各省市,特别是富裕省市的既得利益,越是发达地区税收返还越多;专项转移支付因需要配套资金,越是困难地区越难得到;而一般转移性支付也并非财力越弱的地区得到的越多。另一方面,其大部分(专项转移支付 + 部分一般性转移支付)被指定用途,地方政府不能根据轻重缓急自由调配。因此,现行分税制下,中央地方间纵向财政收入分配机制不能实现全国各地的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一些地区在财政困难时对地方小税种及非税收入的超管便成为常用手段。
3、完善地方财政收入机制,科学提高地方财政保障能力
我国地方财政收入的非正常增长,直接的诱因是地方经济增长趋缓,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地方财政收入机制的不完善。因此,进一步优化地方财政收入结构、提高财政收入质量、建立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成为当前地方财政建设的重要任务。
3.1、健全地方财政收入来源体系
分税制下,各级地方政府都应掌握较为稳定的财政收入包括:税收收入、上级转移支付、合理收费、地方债务收入等,以履行其支出职责。针对我国地方财政收入渠道狭窄,结构扭曲的局面,在应该尽快让财产税成为地方公共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让地方债务收入承担起地方公共建设的主要任务。
3.1.1、加快财产税体系建设。财产税是以房屋、汽车等不动产和动产为征税对象,包括遗产与赠予税、契税、资源税、房产税等税种在内的一个税收体系。财产税的税源丰富,税基稳定,并对地方有较强的依附性。因此提高财产税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既有利于我国地方政府转变职能,又有利于地方公共收入的稳定。因此中央政府要下定决心,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尽快研究开征遗产与赠予税,整合房产税、土地出让金等房地产有关税费,研究开征物业税。从而形成以物业税、车船税、资源税等静态财产税和契税、遗产与赠予税等动态财产税为主要组成部分的较为完整的财产税体系。
3.1.2、完善地方债发行机制。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地方公债早已成为国家公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筹集地方建设资金和弥补地方财政收支短期失衡的重要手段,在很大程度上支撑着地方经济的建设与发展,税收无法取代。出于防止财力分散、避免重复建设、维护金融秩序等目的的考虑,我国长期禁止地方政府自行发债,但随着地方巨大的隐性债务规模的暴露,中央政府开始转变观念,进行地方自行发债试点。只要我们坚持推进地方预算公开,并加强地方债发行、使用的有效监控,地方总体债务风险就不会进一步扩大。其结果,不仅能缓解现行地方税收和非税收入增长的压力,而且可使地方财政结构更趋于完善。
3.2、确立税收计划管理的新思路
实现税收的“应收尽收”,提高税收计划的科学性,建立一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长效税收机制,是我国税收计划管理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一是改变税收计划自上而下层层分解的做法。各级税收任务以本级政府预算为准,而各级税收预算要在政府协调下,由财政和税务部门共同研究决定;二是强化各级税收预测和税收计划分析工作。加强对重点税源和重点行业的监控管理,随时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变化情况。根据实际经济形势和税源的变化情况,每半年或一个季度对税收计划进行适当的调整。
3.3、力促地方非税收入规范化
“强化税收、规范收费”是优化地方财政收入结构、提高财政收入质量应坚持的重要原则。为此,我国应全力启动新一轮清费立税工作。
3.3.1、进一步清理整顿收费项目。上世纪90年代“费改税”以来,我国就大力治理乱收费问题,但由于受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影响,迄今为止成效并不显著。要打破既得利益的坚冰,还应由中央统一部署,强制开展新一轮地方行政性收费的清查、梳理,压缩非税收入项目,彻底取消那些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并建立一套完备的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合理合法项目及收费标准。
3.3.2、逐步取消政府性基金。我国政府性基金的开征主要是源自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财政性建设资金的不足。与税收相比,政府性基金的管理、计划性、透明度都存在明显差距。在财政收入日趋壮大的今天,对那些收入规模较小的、难以覆盖其成本的应尽快取消,由预算内财政收入解决其资金需求。以基础设施建设为目的而建立的政府性基金也应逐步取消,资金缺口由政府债务收入弥补。能转化为税收的基金项目则转化为税收形式,不能转化,又确有存在必要的纳入一般预算管理。
4、改进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
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最终目标是实现全国各地的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与地区财政困难程度呈现正相关性,是减少地方财政收入行为扭曲的重要保证。因此,应该调整结构,压缩规模,逐步形成以均衡性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为辅的科学转移支付格局。但这是一项渐进式的改革,不能一蹴而就。当务之急:一是减少专项转移支付规模,增大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激励各省提高县乡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加大县级转移支付,进一步提高县乡各项基本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二是提高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办法的科学性。公开测算过程和分配结果,接受各方的意见和各相关部门监督。
总之,在宏观经济下行的情况下,绝不能靠增加人们的宏观税负来解决地方财政困难问题。慢下来,调整一下,我们会拥有一个科学的、现代文明精神的财税体系。
参考文献:
[1]高培勇:中国财税体制改革30年研究[M].北京- 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
[关键词]地方财政;收入;评价;宏观经济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10)06-0045-03
财政收入优化包括财政收入规模与结构优化,以及税制选择问题,总体上表现为财政收入质量的改善。在地方政府财政不允许存在赤字的情况下,选择合理的财政收入规模对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实现宏观调控政策目标显得十分重要。同时,不同的财政收入结构对于经济增长与发展的影响是不同的。公共财政体制要求的是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结构,政府非税收入的不断增长,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地方财政支出的需要,但也加重了企业负担,产生扭曲效应,不利于经济的增长与发展,如果地方政府利用非税收入来满足人员支出的需要,则更不利于经济增长与发展。
为科学地评价地方财政收入运行质量,本文以辽宁省13个城市为评价对象,采用因子评价方法,对财政收入运行质量进行了系统的评价与分析。
一、财政收入运行质量评价实证分析
(一)综合绩效评价指标选择
财政收入运行绩效评价指标包括财政收入规模指标、财政收入结构指标、财政收入增长潜力等指标,总体上表现为财政收入质量的变化。在我国由于财政体制因素的影响,财政收入具有不同的统计口径,总体上讲可以分为八类指标,具体如下:
1.地区或地方财政收入规模。指按当年价格计算的财政收入绝对金额,反映财政收入实力的指标。财政收入规模越大,说明财政支出越有可靠的来源,有利于财政支出结构优化,有利于财政运行的可持续性。
2.地方(地区)税收收入占地方(地区)财政收入的比值。指全部财政收入中税收收入除以财政收入,该项指标反映财政收入结构的合理性。一般地讲,根据公共财政运行模式的公共特征,该项指标越大,越能显现公共财政特征,说明财政来源收入结构越合理,财政收入质量越高,属财政收入结构指标。
3.一般预算收入(地方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指单位一般预算收入(地区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是由于财政体制的约束造成的财政收入来源结构变化情况,该项指标是财政收入质量与结构量①指标,是由于财政体制约束形成的比向结构变化情况,该项比重越大,说明地方财政越有可靠的收入来源,属体制约束指标。
4.人均财政收入(税收收入)指标。指一定时期内地区全部财政收入(税收收入)与年末平均总人口(或供养人口)的比值,反映一定时期内人均拥有的财政收入规模,是财政收入质量高低的反映,属财政实力指标。
5.财政收入规模增长率。指报告期各地区财政收入与基期财政收入之比值,反映财政收入规模的增长速度。从财政收入来源的角度反映财政收入的增长后劲。
6.人均财政收入增长率。指报告期各地区人均财政收入与基期人均财政收入之比值,反映人均财政收入增长速度,是财政收入质量的衡量指标。从财政收入来源的角度反映财政收入的增长后劲。
7.财政收入与GDP之间的弹性。指财政收入增长率与GDP增长率之比,说明财政收入与GDP之间的关系,该项指标数值越大,说明财政支出越有可靠的收入来源,是财政收入增长后劲指标,属于正向指标。
8.税收与GDP之间的弹性。指税收入增长率与GDP增长率之比,说明了税收与GDP之间的关系,是财政收入结构与质量的衡量指标,属于正向指标。
(二)因子分析步骤
1.因子分析模型
设评价指标体系中包含P个指标:Χ1、Χ2…Χp。假定可以从这P个指标中分解出Q个公共因子:… ,并且假定公共因子对各个指标的影响是线性的,因而指标体系中的P个指标可以分解为如图1形式:
简化记为:
其中:X为这个指标构成的P×1维随机向量, 为由Q个公共因子构成的 维随机向量,ε为由P个特殊因子构成的P×1维随机向量,A为P×q维常数矩阵。
2.因子载荷矩阵A的计算方法
因子载荷矩阵的计算步骤主要包括对原始数据进行标准化、计算样本相关系数矩阵、求样本相关系数矩阵R的特征值及相应的正交化特征向量、对载荷矩阵进行旋转变换等。
根据以上步骤,在求出相关系数矩阵的特征值及相应的正交化特征向量之后,需要对因子载矩阵A进行确定,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可直接取前q个特征值及正交化特征向量,使前q个特征值之和占全部特征值之和的85%以上即可。为了更清楚地对因子变量进行命名解释,我们需要对载荷矩阵进行旋转,旋转的方法主要有正交旋转方法及斜交旋转方法,比较常见的是方差最大旋转方法。
3.计算因子得分值
最后需要计算因子得分值。因子得分是因子变量构造的最终体现,通过因子得分函数可以计算出各个样本的因子得分值。其基本思想是将因子变量表示为原变量的线性组合,即通过以下的因子得分函数计算因子得分:
Fq=βq1x1+βq2x2+∧∧βqpxp
(q=1 2 3 ∧ q)
本文以各个因子的方差贡献率为权重,计算得分值,并进行综合排名。
(三)财政收入运行质量评价结果
在分析之前,需对样本是否适合做因子分析进行检验。这里选择巴利特球度检验(Bartlett test of sphericity),零假设是相关系数是一个单位阵,如果该统计量值比较大,且其对应的概率值低于用户心中的显著性水平,则应拒绝原假设,认为相关系数矩阵不可能是单位阵,适合作因子分析。用SPSS10.0版本进行检验,对应的概率值为0.00,认为在1%水平上适合作因子分析。根据特征值大于1为标准,利用主成分方法提取公共因子。
从提取的公共因子情况来看,可以提取5个公共因子,公共因子累计方差贡献率为94.98%,它们可以描述原变量总方差的94.98%,大于80%,这5个因子基本反映了原变量的绝大部分信息。各个因子对应原始变量的重要程度可以由因子载荷矩阵求出,5个因子的贡献率分别为:42.86%、28.04%、11.85%、9.05%和3.19%。
为了便于对因子进行解释,采取方差最大方法进行旋转。从旋转结果来看,F1因子主要与地区财政收入、人均地区财政收入、地区税收收入、人均地区税收收入、地方财政收入、人均地方财政收入、地方税收收入、人均地方税收收入、一般预算收入、人均一般预算收入有关,可以解释为财政收入规模或财政收入实力指标;F2因子主要与地方财政收入增幅、人均地方财政收入增幅、地方税收收入增幅、人均地方税收收入增幅、一般预算收入增幅、人均一般预算收入增幅有关,是从财政收入变化速度上反映了财政收入的增长后劲;F3因子主要与地区财政收入增长率、人均地区财政收入增长率、地区财政收入弹性以及地区税收收入弹性有关,是从财政收入变化速度上以及收入与GDP的弹性关系上反映了财政收入增长后劲指标;F4因子主要与一般预算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地区税收收入占地区财政收入比重有关,是由于体制约束形成的财政收入结构变化和财政收入结构变化指标;F5因子与地方税收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有关,同样是财政收入结构变化指标。
根据各个因子的解释贡献权重,计算各市综合得分值,并进行综合排名,可以计算出各市财政收入运行质量得分值,结果如表1。
采用快速聚类方法,对得分值进行分类,可以分为三类,结果如表2。
二、结论与建议
从各市综合排名来看,得分值为正值的有沈阳市、大连市、鞍山市、营口市、朝阳市,其余各市均为负值。排在前三名的是沈阳市、大连市、鞍山市,排在后三名的是阜新市、葫芦岛市、丹东市。根据聚类分析结果,沈阳市、大连市、鞍山市属于财政收入运行质量较高城市,营口市、朝阳市、本溪市、抚顺市属于财政收入运行绩效一般城市,锦州市、辽阳市、丹东市、铁岭市、葫芦岛市、阜新市属于较差城市。
以大连市为例,大连市F1因子、F2因子与F5因子均为正值,而且,F1因子得分值较大,说明大连市在财政收入规模、财政收入增长与地方税收入方面的实力较强②。辽阳市除F4因子为正值以外,其余均为负值,说明一般预算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较高,财政收入结构较为合理,地区税收入占地区财政收入比重较高,但形成地方可用财力较少。朝阳市虽然财政收入增幅和财政收入弹性指标均为负值,但形成地区可用财力等体制约束指标均为正值,说明现行财政体制对朝阳市具有更大的倾斜性。
针对辽宁省各地区的财政收入运行绩效评价结果,为改善财政收入运行质量,至少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是政府应该协调税务等有关部门,不断挖掘财源,以及通过加强税收征管等手段,做到应收尽收,做大财政收入规模;二是增加财政以及税收收入弹性。政府应该通过产业政策、税收政策以及财政支出政策等政策手段,合理调节市场,引导企业发展,使税收与GDP之间形成良性循环;三是通过增加转移支付等手段,合理利用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增加地方可用财政收入。
参考文献:
[1]邴志刚.辽宁财政统计资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2]薛薇.统计分析与SPSS的应用[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在众多的指标权重测算方法中,AHP因其对数据资料要求不严格,只需要某一时点的样本数据,同时又可避免大量指标同时赋权而引起的混乱,所以在风险研究领域得到普遍运用。因此,本文也采用这一方法对地方财政收入风险预警指标权重进行确定。首先,构造一个地方财政收入风险的层次结构模型,包括目标层、中间层和指标层(见图1)。其次,指标权重的整个计算过程是运用AHP软件yaahp的群决策功能完成的。设定标度类型为e^(0/5)~e^(8/5),专家数据集结方法为各专家排序向量加权几何平均,并将国内五位财政学者对地方财政收入风险预警指标重要性判断问卷调查的结果输入软件,并自动生成群决策计算结果。再次,计算随机一致性比率CR进行指标权重合理性检验。当CR<0.1时,判断矩阵通过一致性检验,否则需要重新构造判断矩阵,直到通过一致性检验为止。经过上述三步,最终得到地方财政收入各风险预警指标的权重。由表3可知,从单个地方财政收入风险预警指标来看,税收收入增长弹性系数所占权重最大,达到16.08%,财政收入增长率所占权重最小,仅为7.88%。除财政自给率所占权重为9.19%外,其他预警指标所占权重都在10%以上。从地方财政收入风险因子角度进行分析,结构风险因子、质量风险因子指标所占的权重大,对地方财政收入风险评价的结果影响很大。
二、地方财政收入风险预警系统构建
根据前述地方财政收入风险预警指标风险分数值的映射原则,将每一个预警指标实际值按照其所处风险区间的不同映射为相应的分数,再根据各预警指标对地方财政收入风险的贡献权重(即运用AHP得到的指标权重),计算出各年度的综合评价分数,据以建立地方财政收入风险综合评价函数。其中,R代表地方财政收入风险综合评价分数,Xij代表第i类风险因子第j个指标的风险映射分数值。与此同时,由于各风险预警指标借助0分、1分、2分、3分的指标分值表示其风险运行状态,因此,地方财政收入风险最终加权得分仍可采用0分、1分、2分、3分反映其不同的风险区间。本文设定1.5分为轻警和中警之间的界限,两两分数之间的区间就是每一运行状态的风险综合评价分数区间。为了更直观地反映地方财政收入的风险状况,分别用不同的灯号表示不同的风险区间,如表4所示。
三、2006~2013年辽宁省地方财政收入风险的实证分析
在选取《辽宁省统计年鉴2013》及《2013年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预警指标数据的基础上,将各预警指标值经过指数化处理后得到的风险分数值代入公式(1)中,运用地方财政收入风险预警系统对辽宁省2006~2013年地方财政收入风险进行分析,得出辽宁省地方财政收入风险的综合评价结果,如表5所示。综合评价结果显示,辽宁省地方财政收入风险除个别年份外基本处于轻警区间且属于轻警偏下的状态,总体可控。从地方财政收入风险因子的角度分析,规模因子的风险值偏高,这主要基于两点原因:一是财政收入增长率的变动较大,此与经济形势的变化密切相关;二是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的变动较大,从2006年的8.79%上升到2013年的12.34%,且呈现逐渐上升趋势。但就全国范围而言,辽宁省财政收入占GDP比重还是处于偏低水平的。从地方财政收入风险预警指标的角度分析,不难发现有三个预警指标值的变化趋势比较明显(如图2所示):一是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这一点前面已经提到。二是增值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从2006年的15.21%下降到2013年的6.85%,呈现逐渐下降趋势。这主要源于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以及2009年转型的正式实施引起增值税收入的不断减少,进而引发辽宁省地方财政收入风险的不断增加。三是营业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从2006年的25.12%下降到2013年的19.63%。尽管辽宁省第三产业的增长速度较快,但由于产业结构的不合理,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重总体仍呈现下降趋势,这必然导致以此为税源的营业税收入的减少。
四、不同进度下增值税扩围改革后辽宁省地方财政收入风险预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