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易发表网!

关于我们 期刊咨询 科普杂志

知识产权管理经验优选九篇

时间:2023-09-22 15:32:22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知识产权管理经验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知识产权管理经验

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强化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实施属地监管的原则,在市、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行政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公安部门加强侦查工作,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及时移送安监部门查处,依法查处非法运输和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生产、经营、存储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监部门依法查处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行为并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情况;工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市场监管;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管。

第二章许可管理

第五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颁(换)发管理工作实行单位申请,安监部门分级审核、发证。

县(市、区)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审查、颁发工作,并接受市安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安监部门受省安监部门委托,负责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不含进出口经营)的审查工作,并接受省安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具有进出口经营的批发企业和原材料批发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审查发证工作,由省安监部门负责。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实行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严格控制的原则。根据本市产业布局,全市范围内不再新增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烟花爆竹原材料批发企业;市区(含广陵区、维扬区、市经济开发区、新城西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各县(市)及邗江区各设立1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储存仓库和存有实物的批发场所不得设在城市建成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由各县(市、区)安监部门编制规划并报市安监部门备案,按当地常住人口每3000人可设1家的原则严格控制。

第八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活动和治安防范达标活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不断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度。

第九条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经有关职能部门许可或备案,安全设施设计经安监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施工。生产企业的改、扩建和批发企业储存仓库的改、扩建工程由省级安监部门批准;批发企业其它设施的改、扩建工程由市级安监部门批准。施工完成后,经竣工验收合格方可投产或使用。

第三章生产安全管理

第十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安全条件:

(一)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

(二)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明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企业从业人员1%以上配备且至少有1名;

(三)建立安全生产设施的长效投入机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并专款专用;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省安监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从事药物混合、造粒、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作业人员应当接受市安监部门组织的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或有资质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五)应采取相应的职业危害预防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工伤保险费,足额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鼓励企业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七)企业的工房、库房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布局、建筑结构和材料,生产工艺布置,消防以及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房、库房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八)用于加工药物或与药物接触的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定期检验;

(九)应当依法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十)应当制订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严禁使用含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生产烟花爆竹产品。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严禁超药量、超人员、超品种生产烟花爆竹;严禁私自改变工房、库房用途。

第十三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建立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采购、使用登记制度,完善采购、使用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

第十四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将含药工序委托给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加工。

第十五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的安全管理,对出厂的产品进行检测,确保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产品包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内包装标志应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级别、产品类别、警示语、燃放说明、含药量、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称及地址和生产日期(或批号),计数类产品还应标明数量。无外包装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十七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及时更换不合格的消防器材,定期组织对防雷、防静电设施的检测。

第十八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向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企业供应烟花爆竹产品。

第四章经营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烟花爆竹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第二十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含药物原材料批发企业)应符合下列安全条件:

(一)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

(二)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明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企业从业人员1%以上配备且至少有1名;

(三)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省安监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市安监部门组织的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或有资质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四)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和材料、电气设施、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五)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六)建立安全生产设施的长效投入机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并专款专用;

(七)采取相应的职业危害预防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八)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工伤保险费,足额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鼓励企业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九)应当依法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十)应当制订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向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零售单位供应烟花爆竹。禁止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个人订货、进货。不得采购无外包装的产品

第二十二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具备配送条件,有完善的配送制度,向零售经营者送货上门。

第二十三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产品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定期向当地安监部门报送备案,健全购销档案,并留存2年备查。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应当在购买或者销售后3日内报所在地安监部门备案。

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安监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购进烟花爆竹时,应当与供货单位签订由江苏省工商行政部门监制的《江苏省烟花爆竹购销合同》。采购市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产品,每年初将购销合同和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复印件报市安监部门和市公安部门备案,新增签订购销合同的应及时备案,由市安监部门印发备案通知书并抄送当地安监部门。

第二十五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安全条件:

(一)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应当经过县(市、区)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三)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零售场所必须有健全的责任制度和管理制度,包括:负责人、销售人员岗位责任制,购销管理、储存保管等制度;

(五)按规定要求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经营场所符合消防安全的相关规定,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向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不得经营和储存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零售场所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量。

第2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经济发展

[中图分类号]F743.1;F06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7)11-0005-05

一、引言

TRIPS协议的产生使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紧密结合起来,既体现了国际贸易在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又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使知识产权保护的高标准在WTO成员国中确定下来;使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实施力度增强,WTO后来居上,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国际组织;同时也会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较长的时间内维持技术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发展中国家在制定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时,既要注重与TRIPS的协调,也要充分考虑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状况,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因而,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定因素可以为中国的知识产权政策提供有意义的参考。

二、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

(一)熊彼特关于创新与经济增长的理论

熊彼特对企业家精神的重视和对市场结构和企业创新关系的开创性研究是内生经济增长模型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理论的源头和基础,熊彼特(Sehumpeter(1942))首次提出:企业家通过控制和调整生产资料(土地,劳动和资本)来实现最有效率的生产,在现代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核心作用;企业家投入大量成本研发新产品,但他人的模仿侵蚀了企业的利润,削弱了企业家创新的动力。因此知识产权制度尤为重要:通过专利等制度赋予成功的创新者对创新思想(产品)的专有控制权,使企业拥有一定程度的“市场权利”(Market Power),从而能够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上获得足够的经济租金,为其研究开发活动提供激励。虽然不能运用“市场权利”直接解释现实的企业创新和经济增长,但这并不意味着熊彼特的观点已经过时。熊彼特的创新理论的精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经济的静态资源配置效率与长期增长之间存在冲突;第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取决于在短期垄断条件下对回报的期望。因而从这个角度可以明确地解释知识产权作用于经济增长的关键机制――为企业提供短期的垄断地位,短期垄断利润的存在使创新企业对新技术的投资变得合算,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新技术将逐渐普及,此时企业家又创造了更新的技术并形成了新的垄断,因而推动经济不断向前发展。

(二)马斯库思(Maskus)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的实证研究

马斯库思的研究(1998)指出:即使是在创新能力比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也应当通过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市场深化,避免过度竞争,激励本国企业的创新和成长,实现经济的持续增长;贫穷国家经济发展难以为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支持市场扩展和深化的必要制度安排,而漠视知识产权正是市场发育不良的核心原因之一。这些分析实际上从侧面印证了熊彼特(1942)对市场结构与企业创新行为的研究。

(三)开放条件下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在封闭经济中,一国可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牺牲当前经济效率为代价来提高经济长期增长率,但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国际经济活动可能使一国难以收获加强本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全部动态收益。由于在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上具有显著优势,少数发达国家成为国际知识产权的主要所有者和国际技术贸易的主要出口国;而发展中国家的自主创新能力较弱,对国外技术转移有较强的依赖性。南―北技术实力的巨大差距,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中主要处于技术进口国和消费国的地位。因此,对发展中国家而言,TRIPS协议的实施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意味着发达国家企业在本地市场的垄断权利将进一步加强,这必然会降低本国的短期福利水平。

总的来说,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使更多的发达国家的企业进入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从而鼓励了市场化的有偿技术转移,提高了转移技术的水平,同时,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会提高技术创新者所能获得的短期垄断利润而促进发展中国家的自主技术创新。但是从技术接收方来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同时也会提高发展中国家的模仿成本,减少技术对本地企业的非市场化溢出,这会阻碍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对发达国家的企业的创新技术的消化和吸收,可能减少他们通过技术扩散而达到国际技术前沿的机会。因而,总的看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福利的影响依然是不确定的;发展中国家在进行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时,总会在本国自主创新和国际专业分工之间发生难以调和的矛盾。

三、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的测量

按照吉纳特和帕克的计算方法来计算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GP指数,采用考察专利法令的五个方面的指标,即:保护的范围;加入相关国际协议的情况;有关专利权丧失的条例;实施机制;保护期限。除了保护期限这个指标以外,其他的四个指标都又各自包括几个分指标,如果某项分指标得到满足则代表着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各项分指标都采取一种二元选择的形式,而且给所有的分指标都赋予了相等的权重;如果该项分指标满足则得1分,不满足得0分,然后依据这些分指标的平均得分算出上一级指标的得分,最后,把五项指标的得分相加得到GP指数。中国目前的各项指标的得分情况见表1。

依据表1计算中国在1990年与2005年的GP指数分别为:2.10,3.248。可以看出中国自从颁布第一部专利法律以后,法律条款得到了很大的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强度相应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只是法律实施方面没有太大的改进。为了验证本测量是否与吉纳特和帕克的计算方法具有一致性,本文也按照上面的方法测量了美国在1990年的GP指数。美国1990年GP指数在上面的所有分指标中除了两个分指标――举证责任的反转和保护期限以外都得1分,其中举证责任的反转得0分,保护期限得分为0.859,美国在1990年的CP指数按照上面的方法计算为:4.526。而吉纳特和帕克所计算的美国在1990的GP指数为4.52,所以上面的测量方法与吉纳特和帕克的测量方法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四、适合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的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

(一)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关系

吉纳特和帕克1997年的研究表明世界上不同的国家采取了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即使同一

个国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也采取了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因而,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与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是紧密相关的。中国从1990-2005年随着经济水平的迅速提高,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也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是,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是否与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状况相适应呢?因而有必要研究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与各个经济变量之间的内在联系。本文选取了世界上12个发达国家与14个发展中国家共26个国家的样本作为研究对象。被解释变量为X1:GP指数,解释变量分别为x2:人均GDP的对数;X3人均GDP的对数的平方;X4:公共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X5:出口依存度;X6;大学生入学率;同时还设置了D1975,D1980,D1985,D1990等四个虚拟变量来检验知识产权在五个不同的时间里是否存在显明的截距变化,运用这6个变量、四个虚拟变量与1970年,1975年,1980年,1985年和1990年五期的数据,以X1:GP指数作为被解释变量进行面板估计,结果发现只有X2:人均GDP的对数;X3:人均GDP的对数的平方和X5:出口依存度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其他变量对GP指数的影响并不显著。剔除不显著的解释变量,重新做面板估计,所得到的结果如下:

面板估计的方程式为:

X1=5.787704-1229058X210783522+1.276234X5-0.295374D1975-0.400700D1980-0.306730D1985-0.573305D1990

对面板估计的结果作三点说明:

1.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GP指数与人均收入水平之间存在类似“U”形的二次函数的关系。由于最不发达国家没有能力投入任何资源用于创新,因而该国也没有知识产权需要保护,同时保护政策容易被外界(外国)力量所左右,保护水平较为随机;当人均收入有所提高时,国家通常处在工业化的初期,这时企业之间的学习和模仿活动加强了,消费者因收入水平的限制偏好于购买价格低廉的产品,社会上对高品质产品的需求并不多,因而质量较次的复制品大行其道,这时国内的技术扩散和经济发展都十分迅速,主要的政治和经济利益都偏向于低保护;当经济发展较为成熟时,一国的技术能力也逐渐提高,一些企业开始从事微小的、边际性的创新活动,同时消费者收入的增长导致经济中对更高质量和差异化的产品的需求也在增加,这导致社会开始要求和关注对商标和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最后当收入达到最高水平,企业具备了在技术前沿领域的研发和创新能力,新产品和新工艺不断出现,而社会富裕程度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消费提供了旺盛的需求,这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随经济发展急剧上升。

2.外贸盈余是一国GDP的重要构成部分。随着该国出口比重的增加,为了保护这些出口企业积极性,政府要求和关注对这些出口企业的商标和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免它们因受到别的企业的复制性模仿而损失利益;同时,随着该国贸易比重的上升,因贸易而牵连的国际知识产权纠纷也会越来越多,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也是国际压力所驱;最后,随着该国出口比重的加大,该国在国外就会有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需要保护,这个因素也驱使着其采取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3.从面板估计的结果来看,知识产权对收入和外贸依存度的回归函数在不同的时间点并不存在明显的变化,说明估计表达式随着时间的变化也具有较好的稳定性,因而以此做预测具有较好的精度。在做预测时虚拟变量D可以取均值:

D=(D1975+D1980+D1985+D1990)/4=0.3940

2005年中国的人均GDP为1 703美元,外贸依存度为0.34,那么中国按照上面的方程所算得的应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指数:

X1=5.787704-1.229058×7.44+0.107835×7.44^2+1.276234×0.34-0.394=2.6525

1990年中国人均GDP为320,外贸依存度为0.175,中国按照上面方程所算得的应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指数:X1=5.787704-1.229058×5.7683+0.107835×5.7683^2+1,…276234×0.175-0.394=2.1155

从上面的分析计算结果可以看出,中国1990年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中国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对外贸易依存度是基本适合的,或者说是稍微偏低;但是中国目前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相对于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水平而言有些偏高了,其主要原因一方面在于随着中国进出口贸易的急剧上升中国涉及的国际知识产权纠纷也急剧增加了,来自各种利益集团的压力迫使中国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另一方面的原因在于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取消关税壁垒以后的另外一种最重要的壁垒来保护自己国家的产品和技术在全球的利益,他们积极推动全球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高水平,而不管该水平是否与有些国家尤其是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水平是否相适应,TRIPS协议的强制实施就是一个重要的例子。

(二)过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危害

虽然高强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会有利于中国向国外的技术引进以及发达国家向中国的投资,在中长期甚至可以增加国际资本的流入,加强中国的自主创新能力,改善中国在国际贸易和投资中的地位,但是,过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会给中国带来许多的弊端,可能会导致中国内生技术能力发展的减缓或停滞,主要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第一,中国的专利法已经非常完善,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只能体现在加强执行力度上,而执行力度的进一步加强将扩大知识产权在本国的有效覆盖面,使许多原来免费使用的国外技术置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内。技术使用者不得不支付专利许可费用,这会造成本地企业的生产成本上升,从而导致国内供给曲线的上移以及市场均衡价格的上升。第二,对已受保护的专利技术而言,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提高专利的价值,由于本地企业是潜在的模仿者,因而国外发明者会针对本地模仿成本的大小,选择一个专利许可费率恰好使本地企业放弃模仿而选择技术许可,从而中国向国外技术拥有者所必须支付的许可费用将会提高很多。第三,中国的技术创新能力还不高,虽然有部分企业从事边际性创新,但是,大多数企业的技术能力还处在对国外成熟产品进行逆向工程和复制性模仿阶段;国外专利,尤其是发明专利占据了相当大的份额,进一步加强知识产

权保护肯定会强化国外企业的垄断权利,减少从发达国家的知识溢出,并严重阻碍中国本地企业逆向工程的努力。其中第三点对于中国尤其重要,可以从亚洲四小龙的工业化进程中得到启示。在20K纪六七十年代,韩国和中国台湾首先进入了获得和吸收成熟技术的阶段。当时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相对比较宽松:尽管某些国外的成熟技术已经获得专利,但本地政府并未严格执行;而且国外专利拥有者轻视了当地复制性模仿对本企业跨国竞争力的影响,对类似的侵权行为采取了较为宽容的态度。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国外企业的进入和经济活动导致了一定的技术溢出;另一方面本地企业对外国标准化的成熟产品进行了积极的逆向工程。而逆向工程和学习研究也强化了本地企业的技术基础,改善了它们在技术引进时的谈判地位,从而使核心专利许可费率大幅度下降。由于不断开发本地熟练而便宜的劳动力资源进行复制性模仿,本地企业在“干中学’:过程中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同时政府的教育改革提高了本国(地区)的人力资源素质,具备了从事创新模仿的技术能力,从而进入中级技术阶段。知识产权对技术转移和本地创新的影响取决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活动状况。当产业技术能力处在对国外成熟产品进行逆向工程和复制性模仿阶段时,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会阻碍国际技术转移和国内技术进步。第四,赫尔普曼(Helpman)(1993)的研究发现,当模仿是技术转移的惟一手段时,更强的知识产权一方面会降低发达国家的创新频率,另一方面也会损害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福利。虽然,模仿不是中国向发达国家学习先进技术的惟一手段,但在中国它绝对是中国本地企业学习国外先进技术的一个主要手段,因而,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的社会福利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五、政策建议

第3篇

0.引言

自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我国政府就提出了“科教兴国”的战略,自此,我国的科技发展在光明大道上远航,科技创新由此步入正轨,进入飞速发展的快车道,特别是近些年来,我国政府加大对科技创新的重视和支持力度,提出了“走中国特色的自主创新道路”,各类创新企业也不断取得喜人的科技成果,我国的科技发展正在迅速成长。

自“科教兴国”,“863计划”等施行以来,我国先后建立了53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区,高校科技教育水平也不断提高,但是,虽然创新数量不断增加,创新质量却不高,发明专利申请数量远低于韩国日本等国家,而且,大量的创新单位和产业区创新实力不够,只是空有其表,无法最大的发挥我国人力资源优势。尽管国家对此大力支持,然而现实情况仍不容乐观,因此,我们应当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认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二、我国企业科技创新现状

尽管我国的科技发展速度较快,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某些领域十分落后,甚至有空白,由于起步较晚,国家经济实力有限,科技基础薄弱,创新机制不够完善,企业规模多数不大,缺乏足够的创新人才,国家投入力度缺乏后劲,知识产权管理经验不足,高校及研究机构等对于人才的培养水平不高,科技对于国家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低。

三、增强企业科技创新实力的途径

1.企业应当增强企业的创新投入。增加研发经费就是给企业的创新“加油”,投入越大,创新后劲就越大,实践证明,大多数科技创新实力强大的企业,对于创新的投入是惊人的,因此,企业的创新活动,都要保证科技创新经费的绝对充足,否则,多么好的科技项目也只能落个“流产”的下场。

2.引进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越多的国外先进科研技术为我所知,企业可以确立“洋为中用”的原则,坚持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突破国外的技术封锁,研究自己的科技创新成果。

3.国家政策扶持。 国家的支持,对于科技创新企业来说,无疑是坚强的后盾,创新的重要保障,对于一些规模较大,科技创新成果显著的企业,国家应当加以保护和鼓励,推广其成功经验,由点及面,培养大批的优秀创新企业管理者,获得优秀人才的培养经验,提高高校及科研机构的创新人才培养水平。为创新人才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场的管理和规范,建立并完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各级政府严格执法,净化市场环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好知识产权,增强创新人才的信心。

4.提高创新教育水平。国家应当提高高校的教育水平,加大对高校科技创新科目的重视力度,完善对高校科研创新的奖励机制,促进高校,科研机构同创新企业之间的合作,为企业的科技创新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资源的支持。

5.加大R&D资金的投入。以此来调整企业创新经费的支出的结构问题,使之趋向于合理,向发达国家看齐,使得企业创新技术支出达到其主营业务比例的3%~4%。与此同时,可以建立企业的风险应对政策,减轻企业面对风险较大的科技创新项目时的压力。

6.充分发挥中小企业的优势。 中小创新企业是创新主体的弱势力量,他们受到自身规模小,科技实力弱,经济基础差,竞争实力差等方面的限制,发展受到严重的制约,面临着极大的困难,国家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给予其政策优惠,提供优惠贷款等措施促进中小创新企业的发展。

7.确立科学有效的人才管理机制。对于企业来说,人才的缺乏是制约企业科技创新的关键因素,因此,企业应当确保“发掘得了人才”,“留得住人才”,学习应用好“一捆绳子”,“一条鞭子”的管理制度,例如华为,他们通过给予人才充分的奖金,股份话语权,上升空间的支持,又建立了“末位淘汰制度”,促使企业人才不断地学习和进步。

伴随着科技创新的不断发展,创新知识产权的管理问题的解决就是一个不得不面临的严正课题,是直接关系到企业科技创新的健康长远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自20个世纪80年代,我国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以来,我国在知识产权管理的思考和探索道路上一路风雨兼程,我们紧随世界发展潮流,努力与国际接轨,同时根据本国的实际发展情况,借鉴??外管理经验,不断修改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的法律条例,在这个问题上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然存在着一些弊端和问题。

四、当前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问题

由于我国发展时间较短,人民群众及企业管理者对于知识产权的意识淡薄,法律意识不全,导致很多专利成果申请不及时,甚至导致一些专利成果流传到国外,造成了很大的损失。由于对知识产权战略的不了解,缺乏全局观,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缺失,不完善,漏洞太多,无法有效的对知识产权进行管理。

五、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问题的解决办法

1.企业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与世界接轨,努力了解世界上关于知识产权问题的信息,进行综合的分析和掌握,切莫片面的追求企业的效益和规模等问题,所谓细节决定成败,对于知识产权管理上的细节问题的忽略恰恰是导致企业损失的重要原因。企业领导者及企业创新人员都要认真的学习和宣传知识产权方面的信息知识,增强知识产权意识。

2.企业应当快速全面地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认真学习外国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经验,国外常见的管理体制有,集中式管理体制,分散式管理体制,行列管理体制等,企业在认真学写这些管理经验的同时,应当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自身发展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3.引进一批具备丰富知识产权知识的人才,以此来为知识产权的管理提供智力支持,增强知识产权方面的竞争优势,使得知识产权的管理更加科学有效,避免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出现手忙脚乱的局面。

4.企业应当有大格局,具备战略意识。应当充分意识到知识产权背后隐藏的巨大利益,应当把知识产权利用好,发展好,具有全局意识和超前的眼光。

第4篇

总结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管理所显现的基本问题以及通过发达国家成熟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经验可以看出,我国应当积极借鉴国外成熟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管理的成功经验,并针对我国企业自身的发展特点和产业需要,应尽快构建一套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1.整合企业内外部资源

在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企业要想保持自身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应对有限的企业资源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保证企业具有比较优势的业务方面保持足够的资源。因此,有效的整合企业的资源,将企业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管理问题交给具备相关专业技能和资质的机构,在规定的法律专业活动范围内,针对企业的委托,提供专业的法律技术服务,为企业制定有效的法律风险管理制度。

2.树立正确的法律风险意识

企业作为法律风险的管理主体,企业自身以及机构都应树立良好的法律风险意识,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委托服务机构必须加强自身的知识体系,逐渐提高机构总体的业务水平,对企业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体系制定严格的审核制度,避免由于机构的原因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损失。同时,应当尽快完善法律机构的评估标准,由仲裁机构给予正确严谨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结语

第5篇

成为生产要素

知识是人类对客观世界认识和改造过程中的经验总结,可以物化为制度、资本品、文字载体,成为相对静态的东西,也可以内含于人身上,从而随人力资源流动而流动。

知识可以分为普通知识和专业知识。普通知识,如常识、对企业价值创造没有帮助的一般知识。天气预报的相关原理就是知识,但对于一般企业就没有用处。专业知识指的是对企业价值创造有帮助的专门知识,如某种管理经验、某个知识产权等等。我们在企业的框架范围内探讨知识,指的是“专业知识”。

区别于传统生产要素,“知识”是企业生产和交易所必须从市场上获取的科学文化知识,包含购买知识产权、引进管理经验、聘请经济咨询、委托价值评估和购买经济决策等。知识不同于技术,其与技术的主要区别在于对生产行为的作用方式不同。技术是对生产(如制造新产品、改变新工艺)有直接作用的,它的作用直接表现在生产这一具体行为上;而知识对生产的作用则是间接的,它可以通过改进生产管理过程、营造良好的组织文化、改善经营流程、制定适合的战略计划、进行卓越的制度建设、改善组织结构等方式促进生产。

在现行条件下,知识资源满足成为生产要素的条件,因为:首先,知识可以在市场上被作为商品进行等价交换,如知识产权的转让、购买管理咨询服务、购买价值评估服务等。其次,基于广泛的市场需求已形成新的相对独立的知识产业。再次,它具有清晰明确的产权。

成为资本

为谋求未来企业价值增值目的,知识作为生产要素投入企业中就成为知识资本。

加尔布雷思是提出“知识资本”概念的第一人,他认为:知识资本是一种知识性的活动,是一种动态的资本,而不是固定的资本形式。而斯图尔特作为知识资本的大力推动者则认为:知识资本是企业、组织和一个国家最有价值的资产,员工的技能和知识、顾客忠诚度,以及公司的组织文化、制度和动作中所包含的集体知识都体现着知识资本。埃德文森和沙利文则认为:知识资本是企业真正的市场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距。李心合认为:知识型资本是以知识、信息、技术等形式存在的资本。

可以看出,在上述专家的观点中,知识资本是泛化概念,外延很大,不仅包括人力资本,而且包括其他资本。随着人们对知识资本的认识能力越来越强,有必要理清知识资本的边界。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属于综合性价值管理这一本质特征,2003年,罗福凯提出了要素资本学说。其核心思想是人力资本、财务资本、实物资产资本、技术资本、信息资本和知识资本等六种要素资本之和,应是企业资本总额,各种要素资本的数量构成及其各占资本总额的比例关系即为资本结构。要素资本的价值及其增值之和就是企业的财务价值,它是企业全部生产要素及其生产成果的市场公允价值亦即企业价值。基于要素资本假说的知识资本是具体化的概念,不包括人力资本和其他资本。

虽然存在看法上的不一致,但学者们对于知识资本是传统资本的扩充这一点是认同的。知识资本作为一种区别于传统要素资本的形式,在企业尤其是知识密集型企业中的作用非常突出。

价值创造功能

在不同工业化时期,每种要素资本被重点需求的程度不同,在工业化、城镇化初期,经济发展、企业经营主要靠财务资本、人力资本和物质设备资本;到了知识经济时代,技术、知识、信息凸显出非同寻常的重要性。其实,知识资本在任何时期都是重要的,因为无论在哪个时期,知识都能够提高其他生产要素的生产率,改变各要素在生产过程中的结合方式,催生更多新的产品和服务,产生价值创造功能。

知识资本的价值创造功能得到了企业实务界的认可。如《华为公司基本法》第十六条所述“劳动、知识、企业家和资本创造了公司的全部价值”,这里所描述的“资本”显然是财务资本和物质资本的概念,而描述的“知识”则是知识资本的表达。华为公司把人们在为企业创造价值的工作中所表现出来的知识效用及其预期,作为可转化为资本的知识来对待。虽然《华为公司基本法》的表述不够严谨,但从中我们还是能看出华为公司对知识的创造价值功能的肯定。

在华为公司的价值创造排序中,普通劳动被排在对价值的创造贡献的第一位,因此对其回报也同样放在第一位,但是,它只限于第一次分配的范围,而且其回报的价值量有上限,要受制于行业的工资水平和国家政策的允许限度。知识或知识劳动排序第二,实质上却能横跨第一次分配和第二次分配。也就是说,知识不仅拥有对必要劳动创造价值的索偿权,而且拥有对企业剩余收益的索取权。可以看出华为对资本的理解是广义的,已经超出了现有财务报表所揭示的资本范畴。

研究的三个难题

目前,由于技术手段、观念和研究力量等方面的原因,对知识资本的研究存在以下三个研究难题:

1知识资本的计量困难。与会计上“资本”概念对应,投入企业的资本会形成企业资产。无论是资本还是资产都要有合适的计量手段和方法,使其价值保有和增值过程“量化”,将其信息反馈给使用者。但由于知识资本自身的特殊性,如对管理经验、运营流程、企业文化等的计量估价就很难。

2知识资本结构难辨析。1997年,T・Stewart将人力资本、结构性资本和顾客资本三者称之为知识资本的“H-S-C”结构。知识资本不像物质资本或财务资本等传统资本,可以归纳出明显的结构特征,如流动、非流动的特征;由于本身的特殊性,知识资本的资本结构较难辨析。很难从统一的角度对门类繁琐、形式不一的具体知识进行结构分析,如管理经验、运营流程、企业文化等。

3知识资本参与企业价值分享难操作。知识资本的所有者作为产权主体未必是确定的,或者虽然主体明确,但是将知识资本投入企业的行为可能是不连续、没有规律的,这样会给知识资本参与价值分享带来操作上的困难。譬如企业文化的产权主体应该是企业集体,知识产权拥有者是具体的个人或组织,这两类知识资本的价值分享主体容易确定;但管理经验的提供者就很难具体到某个主体,再如经济咨询和价值评估的提供者,他们投入知识资本的行为往往是间断的、不连续的,知识资本带来的价值增值可能是明确而具体的,但却很难准确地在这些知识资本所有者之间分配相关价值创造额。

第6篇

[关键词] 高校 知识产权管理 产学研合作

高校是一个知识、人才、成果密集的地方,涉及到大量的知识产权问题,我国《知识产权法》虽已公布实施20余年,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严重制约了高校产学研的发展。

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已有上百年历史,完善的知识产权体系给高校的科技创新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特别是上世纪80年代后,面对全球科技、经济的发展变化形势,发达国家的高校纷纷根据本国政策,调整、加强了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对促进高校的产、学、研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借鉴具有代表性的美、英、日三国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措施,将对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以及产学研合作具有启发意义。

一、国外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成功经验

1.美国知识产权战略在高校的实施情况

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大特点是建立了详细、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的法律制度,促进美国高校技术转让的积极开展。20世纪80年代,美国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和变革,允许大学对政府资助的研究成果拥有完全控制权。政府秉承“必须将新技术以某种方式转移给公众并加以广泛应用,同时这种方式必须具有较高的效率”的思路,通过法律规定必须将技术转让列入科研人员的职责并进行绩效考核,这极大地促进了大学将创造发明转移到企业进行开发和商业化。各种以技术转移为工作内容的机构纷纷涌现,主要有三类:大学和科研机构设立的技术许可办公室或技术转让基金会,非营利机构成立的完全以企业化方式经营的国家技术转让中心或技术转让顾问公司,大学教授担任主任、外界人士加盟的类似基金会的技术转让组织,它需要会员每年缴纳一定费用,自负盈亏。其中,大学中的技术许可办公室主要致力于受理员工们的成果申报、专利申请和实施专利许可,通过合理分配技术许可收益激发教职员工不断进取、不断创新的积极性。值得一提的是,一般只有能够证明具有潜在商业价值、能被成功许可的发明才会申请专利。美国高校这种重视科研效益的理念和其知识产权机构的设置大大加快了技术转化的速度和步伐。

美国很注重提高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通过开设有针对性的知识产权课程和各种培训培养适应不同部门需要的知识产权人才。美国高校十分注意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和规避知识产权转让中的风险。高校一般都与教授事先签订书面知识产权协议,确定双方权责;规定学校商标和名称的使用范围和相关的审批程序;在知识产权转让合同中注明仅转让或许可实施知识产权,概不承担该技术的一切风险,以便回避市场风险、安心从事教育科研;同时,高校自身也不创办或参与创办企业。

2.英国高校的技术转移及知识产权管理

英国高校技术转移的实现也主要依靠校内的技术许可办公室,但除此之外,英国一些研究水平较高的大学(如牛津大学等)还成立独立的公司开展技术转移工作。在技术转移过程中,英国高校很重视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几乎所有高校都宣布拥有产生于教职员工的知识产权,对学生的知识产权也通过签订协议确定其归属。政府资助的研究所产生的知识产权一般属于高校,其它情况则通过协商解决。但是,即使知识产权给予资助者,高校也注意在协议中明确学校在将来的研究中可以使用知识产权,以及学校如何获取知识产权产业化中应得的收益、研究产生的知识产权如何被实施利用等问题。

英国高校制定了完善的知识产权利用激励制度。大约三分之二的高校将知识产权许可和转让得到的净收益分为学校、发明者和其所属学院三部分,直接给教师奖励。同时,明确将知识产权的产生和利用作为晋升的一项指标,并给知识产权的利用等活动提供时间,特别是在成立新公司时,允许教师在一段时间内离开学校或减轻其他工作。英国高校还允许研究人员持有公司一定的股份,使研究人员对公司成功与否的关注更直接、长久,从而也缓减大学在经济上的风险。

3.日本高校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情况

日本政府在高校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政府发表的《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各高校设置了统一管理知识创新、知识产权获取和利用的知识产权本部,同时,政府批准建立技术转移办公室等中介机构,通过它们,使研究成果迅速转移到企业得到应用。政府还放宽限制和改革税收政策,促进企业与高校的合作。积极培育、引导大学风险企业,通过专利许可及股权等形式,使大学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最大限度地创造可观的经济效益。在日本,企业和大学的科技人员交流频繁,大学教授在企业担当顾问,企业研究人员也可以到大学实验室工作,政府还向大学技术转让机构派遣民间专家和企业开发研究人员,通过多种合作方式促进科研成果的产业化。

日本还很重视知识产权教育,在大学培养熟知知识产权的专门人才,在法律大学将知识产权法设为选修科目,并招收知识产权方面的研究生。同时,建立相关人才的培训制度,并通过多种途径提高整个国民的知识产权素质。

二、国内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情况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突显。中国在努力构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同时,还针对高校情况,于1999年4月8日了《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旨在“有效保护高等学校知识产权,鼓励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发挥高等学校的智力优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国内各高校也在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如南开大学开展知识产权启蒙运动,提高学校师生的知识产权意识;又如浙江大学,2004年6月30日对与校名有着自然联系的45个大类180个商标进行了注册,并积极邀请知识产权界权威人士来校举办讲座,还采取各种知识产权鼓励政策,给予发明专利的奖励高过SCI收录论文;华中科技大学则结合各个学科领域的特点,创建了一套面向市场经济的科研成果考核机制,将物质激励和精神奖励结合,将专利授权和科技成果获奖同等看待,并率先实施了知识产权保证书制度。但是,我国高校仍然存在着诸多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问题,如高校教职员工对知识产权认识不够,重成果报奖轻知识产权运用,不注意保守学校的技术秘密,人员流动造成学校知识产权流失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学校的科技创新,阻碍了高校产、学、研的发展。

三、对高校产学研合作中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问题的建议

由于计划经济的影响,一直以来,我国科研倾向于以荣誉和地位为导向,没有直接来自市场竞争的压力,形成了追求是否达到国际水平,而不管科技优势能否通过自主知识产权转化为市场竞争优势的局面。面对全球激烈的经济竞争带来的科技竞争,我国高校要积极转变认识,积极融入市场经济,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参考国外高校的成功经验,探寻一条产、学、研协调、快速发展的途径。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本文提出如下建议,希望有助于加强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

1.建立科技交流信息平台,成立技术转移中介机构,培育完善的技术市场

我国高校科研实力参差不齐,绝大多数高校很难独立完成科技成果转化的全部工作。所以,需要拓充多种渠道,通过政府引导,依托市场,大力建设科技信息交流平台和知识产权转化中介机构,架起沟通高校与企业的桥梁,使技术能够成为一大生产要素在市场流通,为知识产权市场化提供服务。

2.提高高校师生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调整科技工作的科研导向

高校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加快产、学、研的发展,观念要先行,不仅科技人员要有知识产权意识,学校领导和管理人员更应该重视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不但要注重专利权的取得和运用,也要给予著作权、技术秘密、商标、学校名称等知识产权相当的关注,尤其是学校名称,高校应该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它的使用,保护学校的无形资产,维护学校的社会声誉。高校要扭转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意识淡薄的现象,关键是注重科研成果的实用性和科研的市场导向。知识产权意识的产生和提升是与智力成果的商业化密不可分的。对于应用技术类项目,高校要从科研选题出发,引导科技人员关注市场需要,尽一切可能实现科研成果的转化,在知识产权的运用中提高高校师生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促进知识产权的商业化运作。

3.建立统一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知识产权的产生、保护和运用牵涉到学校的科研管理部门、人事部门、校产业办公室、校出版社、情报档案部门等多个机构,需要这些职能部门的通力合作。因此,非常有必要设置独立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从学校的整体利益出发,协调各部门工作,加强与企业界的联系,优化学校的资源配置。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具有综合性、专业性、日常性等特点,学科涉及法律、管理、经济等多个领域,对管理人员要求较高,让学校其他部门人员兼管难以完成。并且,随着我国高校科研实力不断壮大,高校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也不断增加。这些都要求高校应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设立一个高效管理机构,专人专职,保护和运用好学校的知识产权。

4.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科研人员的创造热情直接关系到知识产权的产生,为此,高校应该采取多种措施,激发师生员工的创新积极性。如在兼顾学校和院系利益的基础上,使知识产权创造者从成果转让或运用中最大限度地得到合法经济收益等。高校还要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如完善项目过程管理办法,项目要单独立项,独立核算,要保留研制过程的完整记录,以证明知识产权的归属;签订知识产权保护保证协议书,明确师生员工创造的职务成果的归属,对于留学、对外学术交流、离休、退休、调离、辞职等人员要求其保守技术秘密;制定成果转化、校名使用及相关的规章制度;制定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办法等。通过切实有效的管理,规范高校师生员工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各种行为,防止高校知识产权的流失,促进高校产、学、研的发展。

5.加强知识产权教育

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都依靠专业知识和专业人员。高校作为人才培养的基地,有责任使培养出来的学生既掌握坚实的专业知识,具备知识创新的能力,又要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能够灵活运用知识产权。高校有必要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在有条件的大学招收知识产权方面的研究生,还可以对本科生开设知识产权方面的课程,将知识产权教育与专业学习结合起来,针对不同学科重点讲授不同的知识产权内容。高校还需要对教职员工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尤其是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同时,高校要加强对高新技术环境下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以适应科技发展的趋势,提高高校的竞争力。

要做好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工作,并不是高校自己的事情,它与国家的政策法律、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都有紧密联系。当前,我国正在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这为高校的发展提供了大好良机。高校应该抓住这一机会,面向市场,调整学校的科研定位,充分发挥高校为社会服务的职能,通过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使学校走上产、学、研和谐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1]金永红毛丽青:美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经验及其启示[J]. 电子知识产权,2007,2:36~38

[2]董琴:论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D].武汉:湖北大学教育学院,2005

第7篇

信托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比较盛行,在我国知识产权信托可谓是新兴产业,我国知识产权信托的实例也是屈指可数,最具代表性的便是武汉专利信托的尝试。

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2000年率先推出了“专利信托”服务,随后,湖北省电力调度通讯局高级工程师郁伯超申请的专利技术“无逆变器不间断电源”正式委托给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进行“专利信托”服务。华达电子作为受让方与武汉信托投资公司签订了专利转让合同,但是我国首例“专利信托”服务却以失败而告终。武汉信托投资公司的专利信托业务的经营模式为:在不转移专利所有权的情况下,专利权人与信托公司建立信托关系,由信托公司管理或处置其专利权。信托设立后,信托公司对该项权利进行技术分析、价值评估和市场联系,确定专利权的受让方,实现专利权的许可转让,从中获得收益,该收益由专利权人、信托公司和受让方按约定的比例分配。在武汉国际信托公司开展专利信托的两年间,仅仅签订了一项专利转化协议,且没有一件专利技术转化为产品技术,可以说是以失败而告终。

一、武汉信托公司“专利信托”服务失败的原因

(一)知识产权信托期限不确定

在知识产权信托过程中,知识产权的复杂性在于每一项法律权利法律规定的使用权限都不同,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知识产权信托财产的期间确定,在知识产权的权利期间存在着各种法律风险,如专利无效,期限届满等,这也可以说是知识产权信托首当其冲的风险。

(二)无专业的知识产权信托机构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业的发展也日益成熟,信托业也迎来了发展的春天,特别是《信托法》出台后的这十几年间,信托投资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但在我国信托投资公司主要以基金、证券交易或股票信托等为主要业务,对于知识产权信托这项业务仅仅存在于一些大型的信托投资公司。这些大型信托公司对于知识产权的信托业务也仅仅是浅尝辄止,我国尚未出现专业的知识产权信托机构。

知识产权信托作为一种新型信托类型,是以无形财产权为对象,同时探索解决转化科技成果为现实价值的问题。知识产权权利人想要把手中掌握的知识产权转变成现实利益,使其充分发挥作用,就必须交给具备专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机构。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管理财产的手段,不仅要有保值功能,更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所以知识产权信托的受托人必须要具有良好的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同时,开展知识产权信托业务还需要一些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支持,如信托登记制度,信托法律制度等,目前这些制度在我国是极其匮乏的。

(三)知识产权信托登记制度的缺失

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取得都是以登记为要件,有关商标权或者专利权的交易、转让行为也必须进行登记才发生效力,同时我国《信托法》第十条也明确规定了信托财产必须依法办理信托登记。只有完成了信托登记后,知识产权信托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知识产权信托要顺利开展,必须要有成熟的登记制度才行。但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与知识产权信托登记有关的法律法规,法律制度上的缺失使得知识产权信托的开展无章可循。

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信托制度的构想

(一)界定知识产权信托财产的信托期限和范围

从理论上来说,一般情况下知识产权信托期间是不能超过知识产权自身的权利期限。我国法律对不同的知识产权有着不同的保护期限,所以知识产权信托的期限也就受到了相应的限制。在不同的时间段内,一项知识产权所创造的价值也是不同的,若想使知识产权信托能够发挥其最大的效益,信托期间必须要遵守两条规则:一是为了使受益人和受托人达到共赢的效果,必须使信托期间的长短与知识产权的生命周期、技术价值和技术寿命直接的关系进行有效的整合,使其在知识产权信托期间能够效益最大化;二是知识产权信托期间不应该为一个固定的期间,应当根据不同种类的权利制定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信托期间。

我国《信托法》规定,只要不是法律、法规等明令禁止流通的财产均可以被作为信托财产进行市场运作,但是知识产权却包含了很多类型不同、特点分明的权利,具体到每个上面能否作为信托的客体还需要结合其各自不同的特点进行知识产权信托制度的价值分析来确定知识产权信托的具体范围。

(二)培育专业的信托知识产权的信托机构

知识产权信托业务虽然在我国的发展势头正在逐年上升,但知识产权信托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社会大众对这方面的意识还十分淡薄,专业机构少之又少,所以实际上很少有人采取知识产权信托。因而,培育专业的知识产权信托机构,为知识产权的转化、交易提供一个专业的平台十分必要。

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着手。首先,培养专业人才是发展知识产权信托机构的关键。我国应培养能够熟练掌握知识产权信托的专业人才,借鉴国际经验,聘请国际专家到我国进行指导,储备后续人才。其次,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评估部门。知识产权信托作为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转化手段,知识产权信托不仅能够保护知识产权的现有价值不受损失,同时也有利于保障知识产权财产权益和防御知识产权的现有价值不受损害。只有确定规范的评估标准和专业的评估部门,知识产权信托实践才能够顺利进行。再次,要广泛利用信托投资公司的各种资源,建立起一个一体化的智商产权交易平台,最大限度地为知识产权的成功转化提供机会。总之,建立起专门的知识产权信托机构是一个系统而长远的工作,非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必须循序渐进,既要大胆探索,开拓创新,又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地推进。

(三)完善知识产权信托登记制度

我国《信托法》第十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我国法律规定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获取的生效要件是以登记为标志,与其相关的交易也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是有关信托登记的相关规定仅仅限于《信托法》第十条,别无他法。结合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对于信托登记的立法实践及我国的国情,笔者对于构建我国知识产权信托制度提出如下建议:首先,虽然有许多学者认为建立起专门的信托登记机关比较合适,但是笔者认为由原来知识产权各主管部门负责信托登记较为妥当,这不仅能够体现行政机关高效便民的政策,而且能够节约办事成本。其次,我国可以借鉴日本和台湾地区的一次性统一办理知识产权转移登记和信托登记的办法。最后,我们可以将信托协议作为指引,按照信托协议内容记载信托登记内容。这是日本立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

第8篇

知识产权管理实际就是企业知识资本的优化管理。通过技术层面对企业知识资本的整合,挖掘企业固有的隐性知识,吸收和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管理经验,将知识资本更多、更快、更好地转化为企业效益。其中制订完整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知识产权管理的基础,是企业根本制度上的构建,也是管理方法、管理理念的全新革命,其通过企业有系统地实施,而成为现代企业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

根据以上综述,我们对知识产权及其知识产权的管理应该有以下认识:

首先,知识产权是企业科技创新的一种竞争力。知识产权表明企业对技术及其开发产品的拥有权,具有先入为主的性质,能提升企业的价值,因而进一步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增强企业竞争力。

其次,知识产权也是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一种竞争力。“知识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所遵循的一项国际规则,对企业而言,专利制度所保护的不仅是其发明创造本身,更重要的是给予其发明创造实施的市场垄断权力,直接影响着一个行业或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第三、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需要建设企业知识产权文化,培植企业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使知识产权工作成为企业管理中的重要部分。由于每个企业所在的行业、企业规模、企业成长阶段等因素都存在差异性,因此,应当结合自己的特点制定一套最适合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根据我国目前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企业通常享有以下几项知识产权:1、企业名称。2、专利技术。3、专有技术。4、注册商标。5、商业秘密。为维护好知识产权,保护好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第一、要增强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企业范围内大力宣传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要覆盖到班组,要通过各种手段让每一位员工都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如对现场作业中的发明创造给予充分肯定,让职工同志们充分认识这样的发明创造就是知识成果,是可以通过申请专利来获得企业和国家的肯定的,从而提高职工同志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企业决策者要树立知识产权保护的紧迫感、责任感,改变落后的观念,增强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

第二,要依据知识产权法,及时取得相应的权利。

知识产权中除了著作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权外,都不是自动产生的。专利权实行申请在先原则,而商标权采注册确认和申请在先原则,企业只有及时申请并获得授权或注册,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专利作为知识产权中的主要内容更要得到管理上的重视,即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专利申请的制度和体系。对在企业范围内的合理化建议、技改、科研及其他技术成果和发明创造,对具备专利申请条件的要积极申请。在作业过程中对工艺、设备、技术进行改造而达到提高生产效率和改善员工劳动强度、改善作业环境等的发明创造视其效果的大小给予不同程度的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和专利申请的培训和组织开展相关的活动。让广大企业员工充分的掌握更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专利申请的知识进一步的了解和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和专利申请的实质及目的。

第三,要健全内部知识产权规章制度,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企业内部健全的知识产权规章制度是十分重要的,一个企业的知识产权如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若没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极容易泄露,而一旦秘密公开,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特别是在一些高新技术产业,因技术人员的流动带走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给这些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鉴于此,企业应建立以下知识产权规章制度:专利申报制度;专有技术申报制度;计算机软件购销审批制度;职工在工作中完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及奖励办法;职工应承担的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义务,其中包括保护企业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不受侵犯的义务,以及泄露秘密应承担的责任。

知识产权具有知识面广、专业性强的特点,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关系到企业的发展乃至生存,因此,设立专门机构或专门管理人员十分必要。

第四,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应采取果断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实行“双轨制”,即被侵权人可以向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如专利局、商标局、版权局投诉,请求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但无论采取哪种途径,企业在发现他人侵犯自己知识产权时,应及时收集证据。

第9篇

在这样一个以技术创新为核心竞争力的企业中,知识产权作为技术创新的法律保护载体,对公司的长远发展甚至胜败存亡有着决定性影响。新奥科技的知识产权部主管公司所有知识产权事务,主要涉及无形资产权利获得、专利检索分析以及风险预防、技术交易等方面。而带领整个知识产权团队直面新时期发展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的,正是新奥科技知识产权部主任张德志。

十四载风雨不改

2012年5月,张德志作为知识产权部主任正式加入新奥科技。对于公司来说,这无疑是新鲜注入的血液,而对于张德志个人而言,他其实已经在知识产权的道路上打拼了十余年。

初识知识产权是在2001年。彼时供职于联想集团的张德志,为顺应集团以专利分析指导研发并进行专利布局的整体发展思路,开始由专业研发逐渐转型,摸索专利检索分析事务,进入了知识产权领域。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到:“2002年以后,一些专利的NPE组织开始跟联想谈专利许可的事情,我在合理应对过程中,有了很大的成就感,感觉到专利原来可以这么玩,很有意思;另外,我做出了联想第一份专利分析报告,对研发部门有很大的帮助,于是致力于从事知识产权。”

2005年7月,张德志进入数据安全解决方案提供商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任职知识产权与标准化部部门经理。正是在这段时期,他在一点一滴地思考如何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支持公司业务开展的过程中,逐渐建立起了知识产权经理人的意识。他曾指出,走向知识产权经理人的必经之路就是“如何从只关注知识产权本身到综合考虑各个业务,更好地释放知识产权价值”。调整看待知识产权业务的角度问题是他在转型蜕变时期领悟到的关键。

到如今,已经是张德志进入知识产权行业的第十四个年头了。这十四年的职场磨砺,使当年意气风发的少年愈加成熟稳健。这十四年以来,张德志也亲身体会了中国知识产权行业的变化发展,从原来很少有公司设置知识产权部门到知识产权在越来越多的公司体现价值,很多优秀的企业知识产权经理人更是纷纷涌现。在这十四年的知识产权风雨路上,张德志陪伴着中国的知识产权行业共同成长,起起伏伏间却从来没有一刻后悔过自己的选择。

分阶段地感悟知识产权

张德志将自己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发展分成了三个阶段,即把知识产权当作事情、把知识产权当作业务以及关注知识产权行业发展。不同的认识阶段也为他带来了不同意义上的成就感。

把知识产权当作事情去做时,只要相关工作上有了进展,成就感便油然而生。张德志曾提到:“在联想时,看到做的专利分析报告对研发有帮助,有成就感;成功地应对了NPE,感觉有成就感。总的来说,只要看到自己的工作有好的结果,就觉得骄傲。”这种内在的成就感,正是促使他进一步深入知识产权行业的重要动力。

而当把知识产权当作业务去研究时,在单纯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还需要展开深层次的思考,以期获得效果最佳的部署方案。就职于握奇时,张德志就曾积极思考如何推动知识产权使其更好地支持业务开展。“在某项产品的市场推广前,提前预判专利对业务的影响,作好相关的预处理,无论是针对专利无效,还是业务开展中各种专利纠缠,均做了非常有效的准备,有效地保证了产品在全球的销售。我想,这个事情是我在具体的专利事务处理方面最有成就感的”。进入新奥集团后,张德志开始专注研究不同的技术交易方式,例如技术服务、技术许可、技术转让等如何进行知识产权部署,这些都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随着对知识产权行业认识的加深,张德志开始尝试突破自身局限,关注整个行业的发展。正如他说过的“独厉害,不如众厉害”,要发展壮大一个行业,只依靠少数精英是不可行的,而是要绝大多数从业者共同进步,知识产权行业尤其如此。他坚信“随着越来越多企业的国际化以及法制中国的推进,中国知识产权经理人必然是众多企业的必备良药”。对于他个人而言,现在所能做的就是凭借自己多年的行业内经验,尽最大努力帮助新一代从业者更全面地掌握行业相关知识以及行业工作方式,同时更加深刻地理解知识产权与业务之前的内在关系。每当他看到自己的同事取得工作上的成就,或者感受到新人的成长壮大,都会倍感骄傲。

谦恭束腰 自信满满

张德志在采访中对记者提到,他的老领导曾赠予他一幅字――“谦恭束腰,自信满满”。这句话他尤为欣赏。用谦卑、恭谨的心态考虑每件事情,这就像腰带一样,是发力前进的源推动力;而用满满的自信去做事情,又是获得成功的另一关键。其实,这同样也是张德志自身的写照。

相关文章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