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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13939/ki.zgsc.2016.03.187
1 中外互联网金融概念对比
互联网金融兴起于20世纪最后5年,Faegre和Benson提出互联网金融可被简单定义为通过网上进行的金融服务。[1]Allen等将此概念具体化,指出互联网金融活动包括所有搭载在虚拟空间上的金融活动。[2]Fight则从用户行为角度对概念进行延展,认为互联网金融即所有通过电子手段进行金融行为。[3]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称互联网技术已渗透到金融服务的每个方面,对互联网金融的范围和规模进行了说明。[4]随信息技术发展,Shahrokhi强调互联网金融远不止给金融服务添加了一个网页前端,而是根本性改革金融功能的价值主张。[5]
国内最早的互联网金融概念由狄卫平和梁洪泽提出,即依托国际互联网实现,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金融活动,比较笼统。[6]随互联网金融近些年在中国的不断发展,其概念变得更为丰富和复杂,学者们的意见可分为两大流派。
一方面,学者们围绕互联网金融是否具备创新本质展开讨论。其中,谢平和邹传伟的看法已被普遍接受,即互联网金融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具有创新本质。[7]钟静和万建华同样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依托于互联网平台的一种新兴金融。[8][9]然而,丁化美和周华不赞成这种说法,他们认为互联网金融只是将传统资金中介作用的行为在互联网维度进行了延伸,并不具备创新本质。[10][11]
另一方面,业界和学界对互联网金融的广义狭义概念进行了细分。马云称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业务的行为,而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开展的金融业务应叫作金融互联网。[12]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既包括互联网的金融化,即互联网企业参与、渗透金融行业,又包括金融的互联网化,即传统金融行业借助互联网发展业务如典型的网上银行业务。狭义的仅指互联网企业的金融化。李博和董亮指出与传统金融业的互联网化所进行的技术层面革新不同,非金融机构运用互联网技术开展数据驱动型金融服务,将互联网的功能从技术平台转变成开展金融互动的资源平台,已然发生本质性变革。[13]
2 中外互联网金融模式对比
美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较早,目前已形成比较规范的模式格局,学者们在划分时意见也比较一致。以Shahrokhi对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划分为例:B2B层面包括通过电子手段实现的公司融资、投资、国际金融实务操作如外汇、衍生品的买卖和后端处理等服务;B2C层面包括网上交易、基本网上银行、电子账单支付、抵押贷款和保险等服务;C2C层面包括网上交易支付和电子资金转账等服务。[5]
2013年被称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虽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且模式众多。已有不少学者尝试对其进行划分,但尚未形成统一意见。经调查研究,本文发现软交所互联网金融实验室的分类法较为权威。互联网金融可以分成六大模式:第三方支付,即非金融机构作为支付中介为收款人和付款人提供的网络支付等服务;P2P网贷,即借贷双方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匹配;大数据金融,即通过对海量非结构化数据进行实时分析为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客户全方位信息;众筹,即通过在互联网平台上展示创意向网友募集资金;信息化金融机构,即用信息技术对传统流程进行改造以实现全面电子化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即采用“搜索+比价”的方式,在互联网上对金融产品进行销售的网站。[14]
3 中外差异分析与总结
中国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但是在政府鼓励和监管放松的宏观环境中,发展非常迅速,有异于国外互联网金融。首先,在互联网金融概念的界定上,中外存在明显差异。国外以传承为主,学者们多在不改变前人核心定义的基础上,从其他角度拓展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因而本质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然而,国内学者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却存在较大分歧: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本质尚处于争论之中,虽然其作为新兴融资方式以被普遍认可;另一方面,采用广义还是狭义的互联网金融范畴仍难以确定,且这一点直接关系到相关公司和业务种类的界定。其次,在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划分上,中外也存在显著区别。可以发现,国外学者的对互联网金融模式分类的依据主要是提供者和受众的群体种类,即按B2B、B2C和C2C进行划分,而国内学者则主要根据内涵,将互联网金融分为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结构和互联网金融门户六大模式。
中国互联网金融与国外互联网金融在概念和模式上的差别有可能只是现阶段发展不成熟的表现,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国际合作的持续开展以及监管政策的进一步完善,中国互联网金融在未来有望实现高度规范化,进而与国际接轨兼容。
参考文献:
[1] Financial Economist,World Bank,D.Klingebiel.Electronic Finance: A New Approach to Financial Sector Development[Z].Faegre & Benson∶The E-Finance Revolution,2000:1-4.
[2] Allen,Mc Andrews,Philip Strahan.E-Finance: An Introduction [J].Journal of Financial Services Research,2002(22):5-27
[3] Fight,A..E-Finance[M].Wiley∶Capstone Publishing,2002.
[4]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E-Commerce and Development Report(Part 1)[R].New York,Geneva,2002.
[5] Shahrokhi,M..E-Finance: Status,Innovations,Resources and Future Challenges[J].Managerial Finance,2008(34):365-398.
[6] 狄卫平,梁洪泽.网络金融研究[J].金融研究,2000(11):27-33
[7] 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11-22.
[8] 钟静.试析互联网金融的影响及其发展路径[J].青年教师,2013(9).
[9] 万建华.金融e时代:数字化时代的金融变局[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3.
[10] 丁化美.在金融危机中加快推进我国金融创新――论金融创新与金融危机辩证关系[J].山东经济,2009(4).
[11] 周华.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的影响 [J].南方金融,2013(11).
[12] 马云.金融行业需要搅局者[N].人民日报,2013-06-21.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金融风险 风险治理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述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目前,“互联金融”还没有统一的概念。从狭义上来看,市场人士把互联网金融公司从事金融交易的行为称为互联网金融,而我国将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开展的的业务称作为金融互联网。但是这一概念正随着金融与互联网的相互促进、逐渐融合而变得模糊。从广义上来看,互联网金融指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的一切资金融通的行为。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现状
1.互联网金融的客户基础。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在互联网用户的数量、金融产品、人才储备、互联网金融规模、法律法规等方面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但是互联网金融模式比传统金融模式更容易被公众接受,这使得网络消费量不断增加,从而为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大量的潜在客户。
2.互联网金融的便捷性。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传统金融业结合的产物,因而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一方面,由于其便于携带和操作方便的特点,大大提高了操作效率。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行业具有产品种类更多、服务更加周到、交易成本低等特点。
3.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创新。互联网金融模式在不断地创新,现阶段,互联网金融模式多种多样。根据参与主体与金融业务类型的不同主要分为四种,即P2P网贷模式、众筹平台模式、大数据金融模式和第三方支付模式。
二、互联网金融的原因及其影响剖析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
首先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缺乏一定的经验。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是新兴行业,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也是鱼龙混杂,缺乏一定的从业经验,而且管理意识薄弱,这成为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硬伤。加之社会的信用体系有待健全。第三方支付平台潜在大量的金融风险隐患,要想保证几千万个小微企业经营者简直是困难重重。再有网络系统数据的采集以及保护机制需要完善。最后,违法犯罪的现象逐年突增。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影响
1.风险的快速扩张造成监管困难。由于高科技网络技术发展,使得风险的扩散速度加快,同时也加大了风险的扩散面积。交易的虚拟性使得金融服务失去了空间以及时间的限制,交易过程变得模糊,交易双方的身份也难以确定,因此,金融机构很难对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采取有效的金融监管手段,进而使金融监管更加困难。
2.潜在的个人信息泄露风险。互联网金融在迅速发展的同时,可能会带来信息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从而会使客户个人的保密信息泄露,最终会导致泄露风险的发生。影响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的因素主要有四方面:第一,互联网的开放性。第二,软件自身的原因导致网络的脆弱性。第三,公司为保证名誉忽视黑客的不法行为。第四,关于惩罚互联网犯罪行为的法律尚未健全。
3.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投资者风险增加。关于互联网金融我国缺乏对其的外部监管,有关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首先我国对互联网信贷业务没有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其次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提供方主要扮演借贷中介的角色,但其自身又不具备资金监管的资格。以上两点可能引发信用风险,进而也加大了投资者的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治理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治理对策与措施:
互联网金融风险给金融管理部门的调控和监管增加了难度,也给我国政府机构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因此,提出以下几点方法来加快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治理进程,以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在我国健康发展。
1.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立法进程。只有加快互联网金融的立法进程,才能更好地完善互联网金融体系。另外还需要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进行补充,[10]最后应当建立互联网金融公平交易平台制度,制定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规则,确保用户个人信息不被盗取,明确规定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互联网金融交易安全有序地进行。
2.构建互联网金融的安全体系。首要任务是加强安全建设、构建安全按体系。首先是硬件,能够为信息处理提供强大的保证;然后是高科技与人员,企业应当招募大量具有先进技术的专业安全人员,这样可以更好地加强安全建设。因此,互联网安全不仅仅是技术人员和安全研究者的事,也是个人,尤其是企业更应该予以重视的,及时发现漏洞的存在并加以修补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3.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合作。首要任务应当建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互联网金融的职责。其次还应当在各监督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监控金融风险的部门,能够及时地预测和发现金融风险,从而采取有效的风险预防措施。最后还要加强与国际监管之间的合作。建立国际监管机制,加强各国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互联网金融具有跨行业、跨国界的特点,这样做能够实现信息共享、经验共享,从而达到监管目的。
4.加强信息披露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悉权,可以建立一个互联网咨询平台,通过这个平台,消费者可以了解到关于产品、风险、操作等一系列信息。消费者也可以在这个平台上发表反馈,提出产品与服务的不足之处,只有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一定的保障,才能增强其对互联网金融的信心,更加放心地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从而间接得加快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四、结论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成熟,互联网金融市场也面临着更大的挑战。虽然在成长和发展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风险和问题,但是只要我们正视风险的存在,把握好风险发生的客观规律,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监管和治理,就可以降低风险的发生率并且将风险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从而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扫除障碍。我们要在现有的基础上,不断地挖掘互联网金融的新型发展模式,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更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朱晋川.互联网金融的产生背景、现状分析与趋势研究.农村金融研究.2013(11):5~6.
[2]周茂清.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兴起原因及其风险应对.当代经济管理.2014(10):36.
[3]许可.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及对策建议.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5(1)3.
[4]姚国章,赵刚.互联网金融及其风险研究.南京邮电大学学报.2015.35(2):14.
[5]胡晶.网络经济安全及其管理对策.学术交流.2014(4):5.
[6]王兴盛.互联网金融:风险、影响及治理.青海金融.2014(10):30~34.
(互联网金融理论和实践集大成之作)
作者简介
谢平,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司长、湖南分行行长、研究局局长、金融稳定局局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央汇金公司总经理。现任中国投资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常务理事会副主席。邹传伟,北京大学统计学学士、经济学硕士,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博士,副研究员。先后供职于中央汇金公司、中国投资公司,2013年起同时在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行博士后研究。刘海二,西华师范大学管理学学士,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经济学博士,现供职于广东金融学院。
内容简介
本书作者在2012年4月7日“金融四十人年会”上首次公开提出了“互联网金融”概念。在短短两年中,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中国金融界和IT界最热门的词汇之一,相关创业活动也非常活跃。本书是作者两年来深入研究、思考的结晶,畅想了金融与IT结合的未来图景,将理论与实践高度融合,与读者分享了许多深具洞察力的观点。本书力图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理论体系,分析互联网金融目前的六种主要类型——金融互联网化、移动支付与第三方支付、互联网货币、基于大数据的征信和网络贷款、P2P网络贷款、众筹融资,探讨大数据在证券投资和保险精算中的应用,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提出政策建议。希望本书在互联网金融的研究者、实践者和监管者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目录
第一章导论
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概况
本书结构
第二章互联网金融原理
基本框架
支付
信息处理
资源配置
第三章金融互联网化
网络银行和手机银行
网络证券公司
网络保险公司
网络金融交易平台
金融产品的网络销售第一章导论
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概况
本书结构
第二章互联网金融原理
基本框架
支付
信息处理
资源配置
第三章金融互联网化
网络银行和手机银行
网络证券公司
网络保险公司
网络金融交易平台
金融产品的网络销售
第四章移动支付与第三方支付
基本概念与发展概况
基本原理与账户体系
金融商品属性与货币控制
对微信的分析
对余额宝的分析
第五章互联网货币
互联网货币的概念
互联网货币的经济学
比特币
第六章对大数据的一般性讨论
大数据的概念与主要类型
大数据分析的主要任务
大数据分析与计量经济学的比较
第七章基于大数据的征信和网络贷款
基于大数据的征信
基于大数据的网络贷款
第八章P2P网络贷款
对Lending Club的分析
P2P网络贷款的经济学
第九章众筹融资
对Kickstarter的分析
众筹融资运作原理与发展概况
众筹融资的经济学
第十章互联网金融监管
互联网金融是否需要监管
互联网金融的功能监管
互联网金融的机构监管
第十一章互联网交换经济
对共享经济的分析
互联网交换经济的原理
互联网交换经济与互联网金融的关系
第十二章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大数据在证券投资中的应用
大数据在保险精算中的应用
后记
后记:
回顾笔者上周推荐品种,互联网平台概念股最为出彩。生意宝本周喜获四涨停、最大涨幅48%。上海钢联,本周涨幅接近32%。此外,生物医药概念股中智飞生物、香雪制药、金花股份也有不错的涨势。
互联网支付概念股是本周市场最美丽的风景。“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消息称央行再发27张支付牌照,其中外资公司的出现是一种行业开放的信号,刺激了本周移动支付、4G概念股、电子商务概念股联袂走强。以腾邦国际、号百控股为龙头的在线旅游概念股、以深圳华强、深赛格为代表的电子商务概念股,以中科金财为代表的电子支付概念股,以富春通信、日海通讯、邦讯技术为龙头的4G概念股涨幅居前。
移动互联网产业驱动性事件层出不穷。百度宣布将全资收购网龙控股子公司91无线,总价为19亿美元,百度风暴加剧了中国移动互联网社交平台的激战,以天音控股、恒信移动为代表的股票获得市场追捧。Canalys公司最新报告中表示,到2014年包括苹果,谷歌,微软和三星都将推出新一代智能手表,预计出货量将呈爆炸性增长,以九安医疗、丹邦科技、内蒙君正为三剑客的智能穿戴前期龙头股卷土重来,涨势凶猛。此外,阿里巴巴研发互联网电视盒子,华数传媒连续涨停。
[关键词]金融;计算机;互联网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12.113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12-0-01
金融服务越来越多,本质就是将储户的存款转移到融资者手中,服务于现代金融业实体经济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不断深入人心,其主要在于以互联网为平台开展金融、保险、证券等业务。通过不断发展演变,互联网金融的覆盖面越来越广,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本文主要以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演变来进行分析。
1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概念及模式
1.1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互联网金融就是依托于社交网络、计算机、云计算等网络工具,来实现资金融通、信息等业务的金融模式。近几年,互联网金融业发展突飞猛进,电子商务、虚拟货币等都是互联网金融方式。互联网金融是集合了无数闲散资金而进行的投资和理财方式,能提高信息处理率,通过云计算把众多金融数据变成能利用的商业价值。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业发展越来越快,支付宝、余额宝等业务吸金率越来越高,这也促进了如阿里巴巴、京东等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和成长,同时便捷了人们的互联网购物、理财等的使用。
1.2 互联网模式
我国互联网进入云计算时代,各种互联网金融模式应运而生。首先是支付方式的演变。支付方式从传统的面对面支付逐渐演变为通过移动设备的无线网络连接进行第三方支付。如拉卡拉、易宝支付,就是目前市场上的第三方支付模式。支付公司的收入来源主要是服务性收费及转向利用积压的资金。目前,支付模式的领域有所扩大,涉及到跨境支付和便民生活服务等。
1.3 互联网金融渠道
互联网的金融渠道主要是资源整合。大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收购小企业,从而创造新的金融运行模式。电子金融通过利用云计算、计算机网络技术对传统的运营管理理念和流程进行改革创新,以实现经营管理的计算机化,实现网络金融业的发展。互联网的多元化,创造了高端理财投资机构的形成。例如,保险产品的咨询、购买等服务都可通过互联网进行。目前互联网金融业涉及到的领域非常广泛,有信贷、保险、理财等。各大金融网站也应运而生,且发展势头良好。如360、银率网等。
1.4 传统金融向互联网金融的过渡
互联网金融是借助大数据和互联网而进行的金融活动。在这一行业中P2P小额信贷和第三方支付等得到了巨大发展,它通过不同的方式将互联网金融推向现代化。传统的金融具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保障,通过全国各地实地网点的建立实行金融运营工作,具有专业的队伍和管理审查流程,但其受制于实地网点。办业务要去银行,不仅浪费时间,且增加银行实地网点的运营投资。现代金融电子银行的出现,有效解决了传统银行在办理业务方面的局限。无论是第三方支付还是P2P模式,都极大方便了人们的网上金融操作。
2 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2.1 互联网金融的法制观念淡薄
相比于传统的实地金融网点的分布和运营,互联网金融缺少法律上的保障,传统的法律法规不适用于目前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这容易导致信用风险和交易不安全问题的发生。在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的今天,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互联网金融步入正确的发展轨道。完善网络监管,加强网络安全监察,分类管理电子凭证,设立互联网法律维护小组,专门监督检查互联网的法律问题并回答客户问询。
2.2 信用风险的存在
互联网金融业还没有真正落实到金融业的征信系统中,信用的审核和管理都是由虚拟网络平台进行的,因此在网络交易中容易受到病毒侵害,损坏数据并威胁用户安全。网络信贷主要凭借交易方或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和信用记录进行评价,不能确保借款人信息的准确性。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降低信用风险,加强建设网络金融的诚信体系,加强信息的搜集工作,完善信息完整性。加大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的了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3 结 语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为我国经济发展增添了一抹色彩,但其规范性一定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要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有效监管互联网金融行业,加强技术投入,预防黑客风险。培养技术人才,提升专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创造新的金融模式。加强金融的风险控制,使互联网金融业健康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教授谢平在《互联网金融与模式研究》一文最先给出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即互联网金融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和发展,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资金的融通的一种金融模式。
学者们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存在着争议,甚至国内部分学者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概念也存在着巨大的争议。相较于国外学者的研究层次我们仍停留在初始阶段,国外学者就互联网金融的基本理论和范畴展开研究,对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基本达成共识。互联网金融是以计算机金融、电子金融的发展为前提的,其更强调整个金融服务业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重组和创新”为客户提供高质量、低成本的服务,即在任何时候(Anytime)、任何地方(Anywhere)、以任何方式(Anyhow)提供综合、个性化的服务。
本文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可以理解为以互联网技术为媒介参与的所有金融业务,即理论上任何涉及到了广义金融的互联网应用,都应该是互联网金融的范畴。
(二)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体现
我国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型词汇”,当互联网技术和金融行业融合起来就发生了互联网金融创新,本质上是一种金融创新。但由于互联网行业的多样性,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近两年出现的余额宝、P2P、众筹、苏宁银行等,都是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形式。
谢平教授在《互联网金融与模式研究》中以图表形式概括了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表象形式。(1)支付方式的创新;(2)销售渠道的创新;(3)投融资方式的创新;(投融资方式的创新即是金融产品的创新)(4)金融机构的创新。
1.支付方式的创新。支付方式是交易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履行价款的方式。我国互联网金融早期最出名的莫过于银联,这种处于线下支付的方式在很长一段时间是居民支付价款的主要方式。但随后出现的第三方支付迅速成为互联网支付的主力军,支付宝和财付通是这个时期的主要代表,2012年以后出现了移动支付,这种支付方式现在的发展趋势如火如荼。诸如二维码、条码、卡片扫描、微信支付等便于移动端使用的支付手段被创造出来。
2.销售渠道的创新。销售渠道的创新可以理解为互联网销售金融产品。客户可以足不出户,在电脑上完成选购中意的金融产品,金融企业可以在交易平台上提供金融产品,中介商可以直接在互联网上操作业务。营销更加方便,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客户。
3.金融产品的创新。众筹和P2P是两种典型的金融产品的创新,两者都是利用互联网低成本、高效的特点开发出来的金融产品。互联网众筹是利用预订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少数人筹集投资数额,以实现自己的创业目的、筹集资金目的的行为。P2P(互联网金融点对点借贷平台)是将小额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资金需求方的民间小额借贷模式。
4.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主体不仅仅包括包括传统的金融机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还包括互联网企业和互联网金融企业。有学者指出:“金融机构创新指一些有资质的互联网企业通过申请金融牌照、收购中小金融机构、联合有牌照的金融机构等方式进军金融领域,并探索新的金融机构运行模式。”
(三)金融消费者的概念
1.消费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根据该规定,可以推论出消费者的定义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人。这里面有几个要点需要注意。一是消费者是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二是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为生活需要的商品和服务。除此以外的消费客体不能纳入消费者保护的体系之中。
2.金融消费者。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产品向多元化和专业化的方向发展,金融消费者的地位显得日益重要。在金融交易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金融机构享有着信息优势处于有利地位。而金融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迫切需要得到保护。随之而来的是何为金融消费者?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由谁来保护的问题。我国的金融业长期以来实行的是分业经营,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三足鼎立分别以存贷款人、投资者和投保人来称谓消费者。一些国家为了补强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弱势地位,将三大领域的存贷款人、投资者和投保人统称为金融消费者,并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机构,以此向金融消费者提供法律保护。
本文认为金融消费者是属于“消费者”的范畴,这是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目的在于调整经营者和消费者地位的实质不平等。在金融市场里也是存在着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地位的不平等,将金融消费者纳入《消法》中进行保护也是合理的。至于《消法》中关于消费者的定义也存在着其局限性,是需要与时俱进进行修改的。国际惯例法律3到5年需要进行修改,我国的《消法》长久没有进行过大的修改,需要与时俱进将消费者的保护范围进行扩大。
二、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特点
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发展不仅与传统金融创新有及其密切的关系,可以说是来源于传统的金融创新,在金融业务、金融产品、销售渠道等方面做出新的改变。在融入了互联网之后,兼具了互联网的低成本、高效率、发展快、覆盖面广、以及在扩大资金提供者上也做出了很大的创新。
(一)金融业务平台化发展
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互联网上开展金融业务都需要一定的平台。互联网企业从事业务的基础就是平台的建设完备,各大互联网金融企业都已经建立了自己的金融产品平台,为自己的金融业务服务。
(二)金融业务的便捷化、综合化发展
互联网金融机构依托网络开展金融服务,在平台上进行客户信息的整理和共享,更好的开发和整合金融产品。在互联网上客户只需点击鼠标和页面就可以在平台上开展各种金融业务,如买卖基金、保险、理财产品、小额贷款等。但同时由于大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没有线下服务部门,消费者维权也面临着较大的风险。
(三)金融业务的多元化发展
传统的金融交易中,客户和金融机构在进入金融市场都是有准入门槛,这就会使一部分潜在客户无法享受到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低成本,在提供金融服务时具有极大的优势。互联网支付、理财、和借贷款都基本上没有门槛限制,这是互联网金融对小微金融服务改变。传统的金融业务依旧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多元化发展。
(四)市场化程度较高
传统金融服务受到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的严格管制,但由于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主体已经由传统的金融机构扩大到互联网企业,我国给予鼓励金融也发展的目的监管较为放松,市场化程度较高。互联网金融机构积极开发金融产品和服务,以满足不同阶层金融消费者的需求。
(五)金融消费者所面临的风险更大
互联网金融依托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那么相应的互联网所具有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也是具有的。主要是技术风险和“长尾风险”,技术风险按照风险来源划分为四类:自然原因导致的风险、信息系统导致的风险、管理缺陷导致的风险、人员违规操作导致的风险;“长尾”风险是互联网金融扩充了金融交易的边界,服务了大量不被传统金融服务的人群。这会导致以下风险:第一、互联网金融服务人群的金融知识、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对欠缺,处于金融交易的弱势地位,容易受到欺诈、误导等不公正待遇。第二、他们投资小而分散,作为个体投入精力去监督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成本过高,导致“搭便车”的出现。第三、一旦发生互联网金融危机,从涉及人数上对社会影响巨大,虽然可能金额不大。
三、互联网金融创新中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学界关于互联网金融创新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研究上,一部分学者是从立法和监管上思考,一部分学者是从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上思考的。这两种思考的角度不同,前者是宏观上的机制建立的思考,后者是对具体的保护措施的思考,本人认为两种思考角度都是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益探究。但如若仅从宏观和微观上来构建解决方案都会显得有所欠缺,前者缺乏实际的解决机制,后者缺乏方向指引。所以笔者认为,两者思考方案应该取长补短,相互融合,在立法和监管的指引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角度进行机制构建。
(一)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引入《消法》中,将个人投资者归入金融消费者
我国相关法律的缺失,没有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消法》中,但域外立法的趋势是将金融消费者纳入消费者保护体系之中,这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以保护的立法基础,《消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指导法律。
(二)建立网络账户安全机制和互联网金融保险制度
安全保障权是《消法》赋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权益也是首要权利。安全权不仅包括人身安全权,同时也包括财产安全权,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主要体现在互联网账户安全上。金融领域在去年引入了存贷款保险制度,域外立法的趋势是见了金融保险制度,现在我国金融也发展受限,但长久的趋势是建立金融保险制度,那么在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金融的延伸必然要引入金融保险制度。
(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制度
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应该从市场准入、准入和运营三个方面进行监管。首先建立市场准入制度,规定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限制条件和标准,将不符合标准,无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企业排除在金融市场之外。其次是建立市场运营机制,主要对运营中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最后是建立互联网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对于已经危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且无法挽回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应按照标准,让其退出互联网金融行业。
(四)互联网在线纠纷解决机制
互联网金融由于其不需要线下交易,一方面节约了交易成本。另一方面也是消费者维权出现困难,P2P平台多次出现跑路事件,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这是一个困扰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问题。根据互联网的特点,其可以建立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一是建立国家监管部门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是监管部门在互联网上接受金融消费者的检举、投诉等。二是建立互联网金融的主体的内部在线解决机制,参与互联网金融的企业必须在金融交易平台上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防范金融消费者面临的风险,例如设立调查机构等。三是引入第三方的介入,第三方为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等。
认识互联网金融
探讨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前提是要正确认识互联网金融。
由于互联网自身处于不断的演变之中,互联网金融这个概念也在不断的演变过程之中。但是我们目前可以主要把互联网金融定义为利用互联网的网络资源优势、大数据信息优势、云计算处理能力的优势来开展金融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模式或者金融业态。
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互联网金融:一个是把它看成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就是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和金融机构的专业优势相互借势来获得各自的发展;另一个是把它理解为互联网与金融之间的一种融合,把它完全变成了一种新的业态。从目前情况来看,这两种模式都已经存在。
互联网金融有什么特点?我把它归为六个字:开放、自由、责任。
什么叫开放?第一,互联网金融没有地域的限制,没有国家的限制,没有民族的限制。不熟悉的人在网上可以聊天,可以交朋友,可以形成感情依赖;第二,它是个自由的平台,在现实生活中无法实现的很多东西可以在互联网上来表达,个性得到释放;第三,它也是个责任的平台,就是说它还是有约束的,有自我约束,有社会约束,有法律约束,所以互联网有充分展示个性的一面,但是也有自我约束的一面。
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形成巨大的冲击,有些冲击是颠覆性的。比如,冲击传统的物理银行概念、冲击传统的时空概念、冲击现有规章制度,等等。
金融监管不可少
尽管带来了种种的冲击,但互联网金融并未改变金融的本质。
金融的本质是信用。信用是什么?信用就是风险。所以不管互联网多么发达,金融的本质仍是以信用为基础的对风险进行严密管理的行业。谁的风险管理能力强,信用好,信誉度高,谁就能制胜互联网,这一点永远不会因互联网的发展而有任何变化。不管谁在网上从事金融活动,你想吸收资金进来,要让人家相信你;要把款贷出去,也要你相信人家。信用是基础,而这里实际就是风险管理问题。有项目搞众筹,要有人相信你诚实可信,项目可靠。无论做什么,都得靠信用。
信用又得自什么?得自你的风险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体现在哪?一是流动性风险控制;二是信用风险控制;三是盈利风险控制。对这些风险的控制,一方面绝对取决于你的专业水平,没有专业的金融知识仅靠互联网知识是不够的,另一方面也取决于一定的金融监管。
由于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或融合都未改变其金融本质,所以,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一样,一定要管,不管是不行的。金融就是金融。金融是特种行业,因为你是拿人家的钱做生意,你开一个广告在那里、开一个窗口在那里,你是想把人家的钱吸进来,所以这里面一定要有相关的主管部门帮公众进行一定的前期管理。
改变金融监管理念
但怎么管却是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互联网金融虽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但它要求改变金融监管的理念。
我们对互联网金融的管理,一方面要看到它与传统金融的共性,也要看到不同。不能完全把对传统金融管理的理念和规则简单搬到网上去。一是要用开放的心态尊重互联网精神,要充分了解尊重互联网上开放自由责任的精神。二是要以开放的心态相信互联网,监管不能像过去一样过度保护,一定要把监管建立在相信这一代人自我保护能力、自我决策能力、自担风险能力的基础上。三是要以开放心态迎接互联网金融的颠覆性创新,对互联网金融对现代的银行和金融机构所产生的巨大冲击,抱着开放迎接的心态,不能消极等待,更不能抵制。
互联网时代,是一个颠覆一切的时代。互联网金融一定会造成传统金融的颠覆与重构。如何迎接互联网金融的到来,关键是要有互联网思维。什么是互联网思维?小米科技创始人雷军总结得特别到位:“互联网思维就是群众路线。就是用互联网方式,能够低成本地聚集大量的人,让他们来参与,相信群众,依赖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如此,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也应如此。
监管的着力点
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主要应把握好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开展互联网金融一定要有准入管理,要有人来管它,这个准入管理可以不是审批制,像我们改革上市公司制度一样可以采取注册制。
二是要侧重于互联网金融的交易秩序的管理,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规范互联网上开展金融业务活动的秩序,提高互联网交易程序的公正性、交易过程的透明度。让每一个互联网金融交易活动的参与者充分了解有关交易规则。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影响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6(12)-0034-04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互联网金融在近年得到了迅猛发展,特别是从2012 年下半年以来,形式多样、功能全面的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呈现“井喷”式发展,2013年更是呈现出一种超预期的发展势头,被称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越来越快,将来一定会成为促进我国金融自由化、利率市场化的一股强大力量。并且,总理在两次政府工作报告中都提到要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成长,在现有监管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健立健全金融监管体制,这足以表明我国格外关注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型金融模式。当然,在互联网金融发展期间必然有许多问题相继而来,例如对传统金融的影响,以及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挑战等等。本文在整理和分析相关文献的基础上进行了综述,希望能为我国下一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监管创新提供借鉴。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及模式
目前,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尚不清晰,而且也没有取得广泛认同,对此,各专家学者众说纷纭。自从谢平和邹传伟(2012)初次提出互联网金融的概念,许多学者就从去中介化、普惠性等多个角度对其进行界定。互联网金融根本上是一种新的金融业态或者说金融运行方式,而非传统金融技术的升级(赵南岳,2013)。互联网金融把计算机技术和资金融通业务联系起来,形成了一种不依靠中介机构的新的金融业态(刘力臻,2015);它的业务效率不断提高,节省了人们的时间,逐渐向金融的民主性靠拢,并逐步形成普惠金融,它可以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让社会经济中的所有人都有机会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参与到金融活动中并享受金融服务(李耀东、李军,2014)。也有学者把互联网技术、思维和精神相结合,通过分析其对金融业的影响来界说互联网金融的概念。邓舒仁(2014)觉得互联网金融是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不断发展的时代背景下,金融行业运用娴熟的互联网技术和“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精神,以互联网思维为依附,让互联网产业主动融合金融实体产业,开发许许多多金融创新,从而产生新的金融产品、模式和机构。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业务模式,主要凭借计算机、移动通讯等现代网络信息技术与金融行业合作,实现融资、支付、财富管理等功能,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牛强、胡艺,2015;苏颖、芮正云,2015)。综合这一方面各学者的观点,可以概括地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具有互联网精神,以互联网为平台、云数据整合为基础,从互联网的思考方式对整个商业生态重新审视,从而形成的新型的拥有相应金融功能链的金融业态(吴晓求,2015)。还有学者通过分析互联网金融与金融的互联网化并在两者的对比中来界说,认为它是以互联网为平台,在金融组织体系、市场体系、服务体系以及监管体系等方面与将网络信息技术应用到传统金融业务中是有所不同的(杨东,2014)。总结各学者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界定,互联网金融可定义为以互联网(技术、精神以及思维)为基础,通过将互联网与传统金融业结合来实现资金供给的具有去中介性、普惠性的新型金融运作模式。
文献中关于互联网金融的业态分类,大家也莫衷一是,同样没有达成一致的标准。许艺琼(2014)将其分为第三方支付、P2P 网络贷款、阿里小贷、众筹融资、互联网金融门户、互联网货币六种类型。谢平、邹传伟、⒑6(2014)则认为不包括阿里小贷和互联网金融门户而包括金融互联网化和基于大数据的征信。王曙光、张春霞( 2014) 从业务功能角度将其分为支付平台型、融资平台型、理财平台型和服务平台型。周雷(2015)从发展阶段的角度提出互联网金融的四种主要业态:第一,基础业态,即将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应用到传统金融业务中;第二,整合业态,就是电商与金融的结合模式;第三,创新业态,主要以P2P和众筹为代表;第四,支持业态,即互联网为传统金融提供的信息平台。
二、互联网金融的创新
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研究,国内专家学者对此已经基本达成共识。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主要表现在支付方式创新(以第三方支付为代表)、渠道创新(利用互联网来销售传统金融产品)、机构创新(互联网公司通过一些方式探索新的金融机构的运行模式)、投融资方式创新(去中介化、降低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等四个方面(郭文超,2015)。互联网金融利用计算机交易,其虚拟性可以使资金流向从“一对一”转变为“多对多”,实现自主化的业务匹配,而且其动态互动的沟通方式更加注重客户体验,最终实现双向沟通(董微微,2015);这种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提供24小时跨市场、跨地区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满足了客户的差异化需求(宗良,2015);同时互联网金融拓展了市场交易边界,可以节省人的劳动时间(何龙,2015)。通过总结文献,互联网金融最首要的创新当属融资方式的创新即去中介化,也就是互联网金融脱媒(李瑞雪,2015)。综上所述,各专家学者对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研究是从不同方面、运用不同的语言进行分析,但其实异曲同工。
三、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各种问题的出现,其风险不能忽视,它不仅面临着跟传统金融同样的风险,还面临着传统金融不存在的特殊风险。整合文献发现,主要是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探讨。宏观上,从目前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现状来分析其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市场失灵导致的金融泡沫风险、利率即将下降的风险、市场结构重组的风险以及相关法律空缺和监管滞后的风险(刘力臻,2014)。张丽娟(2014)同意以上说法,并且补充到:由于互联网金融不能进行银行间同业拆借,所以无法应对大规模资金提取的风险。葛亮(2016)则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为两大类:基于网络信息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和基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特质带来的经济风险。微观上,因为互联网金融拥有多种多样的业态,而且风险特点的差别比较大,所以有些作者是从互联网金融某个单独业态来研究其风险特点的。P2P 网贷平台操作不规范,具有政策和市场双重风险,而且缺乏法律约束,存在法律真空,致使其有卷款跑路行为,具有法律风险;近年来P2P网贷公司数量疯长,导致市场出现劣币驱除良币的现象,具有连锁风险。互联网基金理财销售行为不规范,商家看在民众不懂金融片面强调基金产品的高收益而对于风险揭示一带而过。互联网金融中网络支付的诈骗风险将大大增加(赵晓英,2015)。总体来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存在以下风险:法律风险,国家缺少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法律体制,存在真空状态;经营风险,新型经营模式可能经验不足而无法适应社会经济的大环境而被淘汰;信息技术安全风险,由于计算机具有虚拟性,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泄露、病毒入侵、数据毁损等本身存在的相应问题;职业操守风险,立法和监管不当导致职员的道德风险(钟伊慧,2015);集体非理性风险,当互联网金融动荡时,其所具有的“长尾效应”很容易引发集体非理(石松、孙谦,2015)。
其次,监管路径的选择也很重要。第一,监管主体的界定。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在宏观监管中的主体地位,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对互联网金融中的相关业务具体负责、相互协调,辅助央行加强整体监管;成立网络金融监管的管理委员会进行统一管理;加强互联网金融民间自律组织的设立,有效控制行业有序发展(王施诗、陈梦乔,2015)。第二,监管边界的确定。完善法律,画出红线,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内“打补丁”,明确其法律定位和业务边界(贺靖贻,2014)。
六、总结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业态,近些年成为社会各行各业关注的焦点,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纷纷对其进行研究,但在它快速发展的道路上存在的各种风险层次不齐,各种良莠不齐的参与者也开始涌现,如果只重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忽略监管创新的发展,那么传统金融的监管就很难应对互联网金融现行发展的局面。但是如果加强金融监管,可能会阻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扼制创新的积极性,所以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以逐步放松管制、鼓励金融创新为前提,借鉴国外互联网金融的成功发展经验,建立在我国时代背景下符合我国经济环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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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nnovation, Influence and Regulation of China’s Internet Finance
――The Reflection Based on the Literature
WEI Hua WANG Xueqing
(School of Finance, Qilu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Jinan Shandong 250100)
摘 要:在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的当下,传统的金融模式正面临着深刻的变革,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已经越来越为大众所熟知,本文将从互联网金融的产生背景、概念、特征出发,以P2P网贷模式为例,探究互联网金融的运作原理,分析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P2P 网贷 发展趋势
前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推广和普及,网上购物和投资悄然兴起,互联网上日益增长的现金流动催生了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出现,大量依托于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如雨后春笋般破土而出。面对丛生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广大互联网使用群体应该如何适应和看待他们,已经成为一个现实问题。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持续论战,日益激烈的同行竞争以及网上金融理财模式的层出不穷,都在提醒着传统金融行业,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崛起与发展已是大势所趋,该如何应对这一新兴金融产业的崛起,又该怎样参与其中,寻找新的商机,也是传统金融行业必须考虑的现实问题。
本课题通过对互联网金融模式中颇具代表性的P2P网贷模式进行剖析,分析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现状和影响,同时,以大学生的视角看待这一行业的崛起,提出新的观点和看法,为互联网金融理财用户提供合理性的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的产生背景、概念
互联网与金融本是两个不同的产业,互联网金融则是将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结合起来的产物。这种新型产业的出现并非偶然,而是出于金融用户的需要以及现代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推动。从金融个体的角度来说,金融行业希望能够降低自己的运营成本,同时提高运作效率,从提供信息技术支持的IT行业来说,将信息技术用于金融行业,也为信息技术的推广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开辟了一个新的技术领域。供需双方的合力最终促成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产生。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是指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app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
二、国内外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今年来,我国不断加快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建设,各大商业银行先后建立起中国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和网络联行系统。网上银行成为主流金融机构,截至2012年初,上市银行的电子银行交易替代率已经普遍超过了60%,而这一趋势今后还将延续。同时,网上第三方支付平台,网上理财,网上证券交易等金融模式也快速兴起,构成了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体系,金融产业电子化、现代化已经成为国内金融业的共识。
国外的互联网金融业发展较早,已较为成熟,自1995年美国花旗银行率先在互联网建立站点之后,许多国家纷纷掀起互联网金融的热潮,现在发达国家的网上银行已具备多种功能,开展了各项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模式可谓丰富,已经建立起了完善的互联网金融体系。
三、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
目前国内外对于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划分有不同的标准,不断有新的金融模式产生,但以下几种模式是公认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下面重点介绍P2P网贷模式。
四、P2P网贷
曾有人称P2P网贷(Peer-to-peer?Lending)是互联网金融最大的亮点,此言非虚。P2P网贷,即点对点信贷,国内译为“人人贷”。P2P网贷是指通过P2P公司搭建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借、贷双方的匹配,是一种“个人对个人”的直接信贷模式。即由具有资质的网站(第三方公司)作为中介平台,借款人在平台发放借款标,投资者进行竞标向借款人放贷的行为。P2P网贷的主要特点包括:参与者广泛、门槛低,交易模式多变、交易方式灵活高效,风险高、收益高。由于P2P网贷的特点,使得这一金融模式一经推出就出现了高速发展的趋势。
自2006年开始,国内P2P借贷平台陆续出现和发展。在短短的几年内,P2P网贷平台的年增长速度就超过了300%。2013年第一季度已经至少有132家P2P网贷机构,而到了2013年年底,达到了800家,最新数据截止到2014年8月,国内P2P网贷机构已经超过1600家,2014年年末月成交量达到300亿左右。
笔者曾亲身参与过P2P网贷投资,选择的网贷平台是有利网,投入资金最高年利率可达11.57%,且投入资金由保险公司担保,如果出现贷方逾期还款,则由平台负责偿还借方的款项,在此需要提醒读者的是,目前国内P2P网贷平台虽然发展迅猛,但还缺乏行业规范,且网贷平台鱼龙混杂,不乏逾期无法交付借款的案例,如果之前没有从事P2P网贷的经历又希望尝试网贷理财,应选择正规的网贷平台,如国家信用评级在A+或A级以上的平台。
五、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发展趋势
从长期来看,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产业,在未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将大有可为,越来越便捷,越来越多样化和个性化将成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主流趋势,但同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取决于传统金融机构的创新力度,互联网企业的运作方式,信息技术的发展速度以及政府部门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支持,未来的互联网金融,将会出现更多金融模式,比如互联网虚拟货币(如比特币),新的第三方支付模式,货币基金理财模式,电商推出的购物平台等,越来越多的企业会加入到互联网金融的大潮之中,互联网金融行业也会遭受盲目投资的冲击以及更加严格的监管,但是,不能否认的是,未来的发展方向就是信息技术,行业最终会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
六、对于参与互联网金融理财用户的建议
当前互联网金融模式发展迅猛但良莠不齐,有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发展的相当成熟,但有的金融模式才刚刚起步,还有待规范。选择互联网金融进行投资理财,首先必须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理财方式,不能对收益期望过高,以至于落入高收益高风险的陷阱,甚至被不法分子利用。要有效区分哪些是高风险投资方式,比如股票。期货,贵重金属等,哪些是较低风险的投资理财方式,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承诺的高回报率也应理性看待,对于余额宝等理财产品,可以尝试使用。注意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防止出现急需钱却无法取现的情况,可以尝试多种理财方式搭配使用,以期达到最合理的利益目标。
参考文献
[1]谢平 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