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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优选九篇

时间:2023-09-22 15: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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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

第1篇

【关键词】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国土资源

【中图分类号】TU183【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1674-3954(2011)03-0007-01

加强土地管理(尤其是想我国这样土地面积庞大的国家)不仅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广大利益,同时也关乎到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家的自强繁荣。土地管理是国家为了维护国家的土地制度,调整土地关系,合理组织土地利用所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的综合措施。土地执法很难的现状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土部门孤军无援因而回天乏力的结果。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机制,从根本上说就是要明确政府各部门以及有关社会主体在土地利用、管理、保护和执法中的权责,促进各主体相互合作,共同承担起土地执法的责任。

一、建设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重要意义

从古至今,乃至以后土地无疑是一种最具公共属性的自然资源,它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关乎国家与社会的各个层面的发展和相应的社会活动的正常运行。近年来,我国一直在极力提倡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我国很多省以及城市一直在学习和实行科学发展观,各个部门都认真执行国家对于土地的宏观调控政策,严格把好土地闸门,国土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水平一直不断地提高,国家土地的资源调控保障能力也一直在不断地增强。但是,一些地方各类各样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屡见不鲜、屡禁不止,更有恶性蔓延的趋势,原因是除了这些地方领导干部对于土地法制观念的淡薄、资源节约的意识很低、发展经济的指导思想仍存在偏差外,更为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没有建立起强有力的土地管理机制。因此,各个地方、各个有关的部门必须清醒认识到在土地管理中各自应该承担的职责,在我国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遏制违法违规是用图地高发势头。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它不仅意义重大,影响到我国的发展和自强,而且势在必行。

二、我国在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一直极其重视我国的土地管理,但是,仍然存在着土地管理方面的很多问题。由于现在的各种项目管理机制不是较为完善,我国土地部门在保护土地的工作中,执行的难度较大。在我国,产生违法用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我们也会发现,有些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程序不规范,审批后的监管不到位,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不完善。一些部门审批项目时不能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部门规章规定的程序,不少职能部门就算依照职权和法定程序审批项目后,也缺乏对项目审批后的监管,没有后续地跟踪管理措施,从而导致用地单位的变相建设,发生违法用地。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我国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时没有强制的措施和手段,做出的行政处罚依赖于当事人的自动履行和法院强制执行。目前在建立的土地行政机关移送追究土地违纪、刑事责任的工作机制生存在一定弊端,因为土地部门调查手段的局限性,实际上很难认定某人活着某单位是不是已经构成违纪或涉嫌犯罪。

三、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对于土地管理出现的诸多问题和土地管理的诸多困难,我国各个地方和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地完善土地管理的共同责任机制和实施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土地管理的共同责任机制是指各级的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的土地管理的主要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的保护面积、土地的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的计划执行、违法用地以及单位GDP所消耗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负起全部责任。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个相关的部门要积极地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土地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严格依照我国法律行使政权,落实监督管理的措施,对土地的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发展改革部门要必须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对各类的拟建项目进行严格审查,严格地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城乡规划部门必须加强城乡规划的编制还有实施工作,强化规划的监督管理。劳动及社会保障部门必须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征地,必须出具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核意见书。农业部门必须加强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质量建设和管理,与国土资源等部门做好对基本农田补划的验收工作。监察部门必须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贯彻和落实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事宜。部门必须加强对土地案件的监督办理的力度,及时地化解征地矛盾。公安部门必须依照我国法律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土地监督和检查的工作。

四、结语

实施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是一种现代的,它不仅仅解决了我国土地管理上的诸多困难,同时也直接影响到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我国的繁荣自强。实施土地管理的共同责任机制是从最广大的人民利益出发的,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有效和有力的途径。

参考文献

[1]华元春.不断提升土地管理的技术支撑能力[J].山东国土资源.2009.25(5)

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的总体要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责任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的规定,紧紧围绕保增长和保红线工作目标,以开展专项整治和加强日常监管为抓手,以贯彻落实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为动力,下大力度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类违法用地行为,确保我县经济社会科学、和谐、有序发展。

二、整治内容

年11月4日以来的土地违法行为,重点是违法占用耕地行为。

三、工作目标

对违法占地区别不同情况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一是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占地,没收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二是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占地,限期拆除违法占地上的建筑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三是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违法占地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总之,通过这次专项整治活动使各类土地违法行为依法得到处理;对造成违法用地行为事实的责任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破坏耕地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三部委15号令得到落实;各级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依法保护耕地的意识全面提高;通过各种措施有效遏制乱占耕地、无序建设的行为,促进项目规模化并向园区集中。

四、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活动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4月26日至4月30日)

各乡镇政府要结合实施方案,对本辖区的各类违法用地、违章建筑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底数;要成立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认真进行动员部署。同时各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成员单位要以严厉打击违法占地、保护耕地为重点,通过拉横幅、写标语、分发专项整治宣传材料等方式,大力进行宣传,保持舆论的高压态势,努力营造良好的土地管理氛围。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5月1日至6月10日)

各乡镇政府要切实负责,对辖区内违法占地上的违法建筑及设施坚决拆除,并结合法院、检察、纪检监察、公安、住建、国土等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成员单位,集中精力,形成合力,强力攻坚,对发现的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要全部立案查处,依照法律法规,做到9个到位,即:没收到位、作出行政处罚到位、移送公安机关到位、移送检察机关到位、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到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到位、对人对事处理到位、违法建筑拆除到位、复耕到位,切实保证整治效果。在此基础上,对本辖区专项整治活动进行认真总结,找出问题,查漏补缺,巩固成果。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6月11日至6月20日)

县政府组织纪检监察、法院、检察、公安、住建、国土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对各乡镇专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整改到位、效果明显的乡镇政府要给予通报表彰;对整改不到位或者效果不明显的乡镇政府,要依据15号令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构建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无发〔〕9号)等文件要求,严格追究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分别给予党政纪处分或责令引咎辞职;对整改不到位或者效果不明显的村要严格追究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责任,分别给予党政纪处分并停发政府补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县政府成立违法用地行为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主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法院、检察、监察、公安、住建、国土等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

各乡镇是本次整治活动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整改负总责。要成立专门的机构,制定详细、具体、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将具体工作责任到人,确保依法没收到位、拆除到位、处罚到位、复耕到位。同时,在专项整治期间,实行周报告制度,各乡镇每周五上午9:00前向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县违法用地行为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组织协调和立案查处工作。对各乡镇开展的整治活动情况要及时督导并做好统计、汇总工作;对全县各类违法占地行为做好调查取证,建立完备的卷宗和档案材料,确保依法没收到位、处罚到位、移交到位。

法院要及时受理国土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土地违法案件,对申请强制执行的土地违法案件要依法强制执行到位。

监察部门要及时受理国土部门移交移送的土地违规违法案件。对移交的土地违规违法案件依法予以立案查处,并追究违规违法用地相关责任人的党政纪责任。同时对乡镇政府和共同责任机制成员单位及工作人员履行共同责任机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履行职责的要进行督办和问责。

公安部门要对国土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进行查处;对妨碍国土执法、依法行政的违法行为从严处置,对在专项整治活动过程中敢于以身试法、顶风作案、暴力抗法和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各村委会要发挥土地管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积极引导广大群众配合乡镇政府及执法执纪部门做好依法查处违法用地工作。

其他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统筹协调,依法查处。县违法用地行为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要统筹协调,合理安排,组织监察、公安、国土等相关部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全力整改。要按照“敢于碰硬、不怕得罪人”的要求,加大对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对涉及政纪处分的,要移交监察机关;对涉及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要通过综合执法、部门联动等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第3篇

关键词:国土资源执法;问题;原因;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国土资源执法刚性不足。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被依法处罚后,国土资源部门对罚款不到位以及拆除不到位等没有有效的应对措施,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纵观近年来违法违规建筑的拆除,每次都是基层党委政府出面协调,以“搞运动”的方式来集中开展这项工作。这就造成了违法用地虽经查处,但真正执行到位却困难重重的状况,对违法违规行为没有起到真正的遏制作用,导致违法违规用地象“割韭菜”一样,屡屡出现反弹。

2、国土资源执法权威性不够。当前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缺乏权威性,工作人员没有“强行权”,着装也不够统一,使行政当事人对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认识不足。执法过程中,相对人威胁、对抗执法人员的现象时有发生。好多基层国土资源部门就创造性的开展“联合执法”,与公安、检察院等部门联合,无非就是借助这些执法部门的权威性,震慑违法当事人。此举有严重的“扯虎皮”之嫌,其行政合法性与合理性值得商榷。况且刚性执法部门受警力限制,不可能每次执法都派员参加,因此联合执法效果也不够理想。

3、共同责任机制构建不够全面。由于没有真正落实基层政府土地管理的共同责任机制,导致基层政府往往置“保红线”的要求不顾,包庇甚至支持违法违规用地。从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发生严重的地区情况来看,都存在一个现象,那就是基层政府热衷于上项目、争投资,有的还建立招商引资考核机制,一切以招商引资为主,一切为招商引资让路,土地也不例外,以粗放经营、外延扩张的方式发展区域经济,这就造成土地利用方面违法违规行为频发。

4、执法监察工作保障严重不足。国土资源部门目前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但这种管理模式却存在严重弊端,那就是“事权”上收了,人员和经费保障却不管,县级以下国土资源部门的经费保障仍由所在政府承担。受当地财政限制,执法监察软硬件设施配置难免存在“吃不饱”现象。笔者曾对相邻两个县执法监察硬件配置情况进行调查,其中一个县仅县大队专用执法车辆就有13部,加上基层国土资源所,专用执法车辆达26部。而另一个县县大队仅有执法车辆1部,连正常的动态巡查都无法正常开展,严肃执法监察工作根本无从谈起。

二、产生的原因

1、“地方保护”。不客气地说,影响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根本因素就是地方政府所谓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当前很多基层地方政府都在大张旗鼓的搞招商引资,想方设法推动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并要求各职能部门转变观念,强化服务,广开绿灯。这种心情无可厚非,但相当多的基层政府却只要“土地服务”,不要土地保护,更不要土地执法。有的“以租代征”,有的“纵容默许”,有的“瞒天过海”等等不一而足,探究一下近年来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不难发现,除农民建房外,近乎大宗项目违法用地背后,或多或少地都隐藏着地方政府的身影。

2、体制不畅。我国的土地管理体制几经变化,逐步从城乡两元化管理到城乡一体化管理,从以地方政府为主的“块块”管理到目前所谓的“部分垂直管理”,应该说,在努力适应不断变化的新形势。另外,这种体制还造成一种事实,那就是基层国土资源执法人员职业升迁通道狭窄,“垂上去”或者“垂回来”的呼声很强烈。笔者曾对某个县局进行调查,该局副科级以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干部除退休、退职及新晋人员外,连续6年没有人员横向交流和升迁,极大影响了国土资源基层执法监察干部职工积极性和能动性的发挥。

3、责任不清。目前我国土地执法监察制度和规定不可谓不全,不可谓不细,对违法者的查处有经济的、行政的、民事的、刑事的。对违法案件的查处有没收的、拆除的、移送的,还有同纪检、检察、法院、公安等联合办案的。但联合执法的意愿,只是国土资源部门的“一厢情愿”,目前基层土地管理基本上仍是“一家管、大家用”的局面,基层政府由于责任不在“自己”身上,只想发展要地,不想自我束缚,甚至消极执法、规避执法等,导致土地管理领域“执法难、难执法、法难执”的困扰存在。

三、提出的对策

1、建立土地管理和执法监察共同责任机制。明确政府及规划建设、房产、工商、电力、司法、金融等部门在土地管理和执法监察中的职责和分工,形成政府负总责,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司法机关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土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体系,根据国务院71号令,对于违法用地,规划建设部门不能给与办理规划许可证,房产不能办理房产证,工商不予办理执照,金融不予办理贷款,各相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形成“共同责任”。任何一个部门出现失职,要追究该部门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4篇

一、加强领导度重视

乡上成立了以乡长为组长,分管国土、村镇建设的副职为副组长,国土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机制落实工作领导小组。

二、责任到人纳入目标考核

一是将土地执法监管工作纳入各村(社区)的年度目标考核与村干部的报酬和评优评先挂钩。二是实行班子成员分片负责制,驻村干部考核与村上考核挂钩。

三、强化宣传增强群众执行国土资源法规的自觉性

采用会议、标语、板报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特别是卫片执法检查的相关情况宣传,让一些想非法占地的人不敢心存侥幸。

四、事前防范及时发现涉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对违法占地行为的动态巡查实行班子成员分片,驻村干部包村、村干部分片负责,并纳入目标考核;二是严格遵循凡是本辖区内发生涉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村组干部必须在4小时内发现并在1小时内到现场进行制止,同时将涉嫌违法基本情况和制止情况在5小时内报告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在8小时以内必须组织乡镇所属的相关部门到现场进行制止,并在24小时内将制止情况书面报告县政府,同时抄送国土资源、住建等相关部门,确保第一时间发现各类涉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将该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的规定。全年共接收到村、组干部报告违规占地行为35起。

第5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规划管理,存在问题,对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G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在农村中掀起了发展经济的热潮,各种资源得到了充分的开发利用。在农村资源中,土地资源是最为关键的资源之一,加强对农村土地资源的规划和管理,有助于我国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产生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伴随着相关农业政策的变化和调整,农村中的土地问题在发展中逐渐凸显出各种矛盾,对新农村的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产生了极大的阻碍,不利于整个农村经济的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因此,加强对农村的土地整理和规划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现实意义。

二、我国农村土地资源整理规划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伴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建设取得了迅速发展的契机,农村建设用地面积逐渐增大,在各种建筑施工规模日渐扩大的同时,也面临着各种建设用地问题,既造成了农村土地资源的管理困难,也造成了很多土地资源的浪费,分析农村土地管理和规划中存在的问题,有助于采取有效的整理措施。笔者将从下面几个方面做出分析。

1.缺乏健全的土地规划整理机制

(一)土地的规划整理,要首先对整个农村土地资源的最原始的状况,并结合各种相关的数据资料进行科学的分析评判,编制相关的整理规划,如此可以对整个农村土地资源的整理规划起到很大的指导作用,但是我国现阶段的农村土地资源的规划管理过程中,这方面的工作做得很不到位。

(二)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任何政策的贯彻落实都需要一定的奖惩机制,农村的土地资源的管理和规划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也因此相对于一些农地的整理而言,具有一些特殊性,在农村各种土地资源的管理和规划过程中,对各种政策的贯彻落实,都不能够强制性的采取相关措施,而应该采取有效的激励制度,必须形成有效的利益驱动机制。而目前为止,我国的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和规划过程中,缺乏相关的激励机制,农民和地方政府缺乏积极性和热情。

2.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不健全

我国的农村的土地资源的管理和规划还处于初级阶段,各种法律法规都不够完善,一套符合多方利益,符合土地资源利用规律的制度和法规尚未正式形成,各种法规规定尚不够成熟,上需要在具体的实际情况中得到不断的完善,要坚持各种措施都有法可依,如此,可以加快农村土地资源的整理朝着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方向发展。

3.管理机构设置不尽完善,管理人员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主要涉及县乡两级国土管理部门,在规划的编制实施等具体管理上又集中到县级规划管理相关科室,使得乡镇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实施、管理存在缺位,只是简单的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应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规范管理,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

4.规划计划管理信息化水平区域差异巨大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信息化建设严重滞后于城市的信息化建设,主要表现在组织机构建设、专业人员的配备、硬件设施、资金投入、数据标准、信息系统建设等多方面。农村的信息化建设仅停留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上。各地农村土地利用规划信息化建设发展不平衡。不同地貌条件地区的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及管理信息化建设呈现不同水平。

三、加强我国农村土地资源管理规划的对策分析

1. 完善规划实施的法律法规保障

通过具有强制效力的法律法规是规范和保障规划实施管理的最基本方法,如以《城乡规划法》为基础的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体系,对一切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管理等都作了明确规定。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法律法规依据只有《土地管理法》第三章共14条的1600多字,且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包括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规划局部调整或修改、指导或协调相关规划、规划实施评价或评估等非常多的内容,没办法对这些内容进行全面、深入的规定。

这几年来,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为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通过探索和经验积累,出台了很多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政策,如国土资源部37号令《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地方层面上,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工作重点是地方性规划,尤其是县、乡两级实施规划,因此,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可操作的地方性配套法规(如规划实施条例),提出涉及规划所有实施管理内容和违反规划的强制处理措施等具体规定,来保证各级规划的实施管理。

2.建立并完善补偿和收益分配机制。在进行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和规划过程中,要对各种和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环节加以合理科学的处理,比如对产权归属等进行合理调整,同时,要对收益作出公正客观的分配,如果有受到损失的农民,要给予合理的补偿,这样有助于推进各种土地整理措施的贯彻落实,也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在这项工作中,要坚持公正,客观的原则。

3.农村土地资源的管理和规划必须加强领导,把其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大力宣传开展农村土地资源的管理和规划的必要性及重大意义,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认识,增强开展农村土地资源的管理和规划过程中的紧迫感、责任感及自觉性。

4.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和规划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完善,是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顺利实施的保障。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必须按法律法规进行,并有严格的操作程序和规范。因而,必须建立和完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5.编制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专项规划。开展农村土地资源的整理和规划调查摸底,充分了解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现状、潜力及存在问题,为编制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和规划专项规划提供依据。一个好的规划是有效开展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和规划的依据和前提,要在充分科学分析的基础上编制好农村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专项规划,以确保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农村土地资源的规划管理。

6.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是农村土地管理的核心内容。农村土地利用规划是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对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整治、保护进行统筹协调所作的战略性、宏观性规划。新时期.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的总体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引,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加强农村土地利用的用途管制,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必要的用地保障,充分发挥农村土地对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农民利益的多重保障作用。

7.建立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的共同责任机制。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的共同责任包括规划计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共同责任,其核心是理顺土地管理部门与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农村土地规划计划编制上的关系,明确各部门在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编制上的共同责任,防止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各级地方政府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各唱各调。

四、结束语

农村土地资源的规划整理关系到我国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规划和利用,关系到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科学规范的土地资源整理,既有助于农村建设的规范性和统一性,有助于改善我国农村布局混乱的状况,又有助于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提升经济效益,促进农村的和谐,在此过程中,各个部门,各个参与主体都要本着从全局出发,兼顾局部利益,统筹整体,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从而促进整个农村土地整理规划的规范化和透明化。

参考文献:

[1]靳鹏钰 我国农村土地规划管理中的问题以及对策研究 [期刊论文] 《财经界(学术)》 -2010年3期

[2]李秋月 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研究 [学位论文]2008 -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

[3]袁弘 汤敏 刘琰 李迪华 地震灾害挑战我国农村土地政策 [期刊论文] 《新建筑》 ISTIC -2008年4期

[4]贾少华 论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 [学位论文]2008 - 武汉理工大学:经济法学

[5]张波 城镇建设建筑工程开发用地的规划管理 [期刊论文]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2年8期

第6篇

为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严格土地执法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就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构筑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

1、落实班子成员领导责任。主管工业经济、新农村建设、城镇建设的班子成员和各片长是其主管范围内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行政责任主体。主管工业经济的班子成员负责工业集中区规划区域及镇招商引资落户项目用地的土地管理工作;主管城镇建设的班子成员负责城镇规划区域(不含工业集中区)的土地管理工作;主管新农村建设的班子成员负责城镇(含工业集中区)规划区域以外范围的土地管理工作,各片长负责分工片相关村(社区)区域范围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2、强化村(社区)直接责任。村(社区)干部是所在村(社区)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村(社区)党总支书记是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村(社区)村(居)委会主任是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的具体责任人。

3、强化职能部门的监管处置责任。国土资源所要认真执行耕地保护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优化土地利用规划,建立完善基本农田等数据库资料,加强用地计划管理和用地行政许可服务,指导村(社区)制定切实可行的违法用地监管措施并共同落实,会同村(社区)及城管执法中队对违法用地进行巡查处置。城管执法中队要加强日常巡查工作,对村(社区)及其他部门发现的违法用地建设行为要及时依法处置。

二、扎实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工作举措

1、规范用地标准。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供地、环保等法律法规政策,投资强度、产出强度等指标必须达到相关政策规定标准。

2、规范用地程序。新落户项目(含改、扩建项目)必须报经党委、政府同意后方可签订合作(用地)协议,二三产业项目须办理联合预审查等报批手续后方可按批准的方案进行建设,农业项目须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业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办理用地手续后后方可按批准的方案进行建设。农民建房须按《关于加强村庄建设管理科学推进新型集中居住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市新型集中居住区建房审批管理试行办法》等文件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按批准的方案进行建设。

3、加强用地监管。主管工业经济、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的班子领导负责结合分工工作实际,制订完善日常巡查、督查监管、查处执法联动机制,落实机关工作人员和村(社区)通过排查、巡查发现、制止、上报违建的责任和城管执法中队对违建进行查处、控制并拆除的责任。

第7篇

一、积极向上争取用地指标。积极争取土地点供和独立选址用地指标,保障全区重大项目及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需求。全年力争争取土地点供和独立选址用地指标各300—400亩。认真做好地票交易工作,根据全区经济发展用地需求,积极参与市地票市场交易。

二、主动做好用地服务工作。积极为全区重点项目做好用地预审、征地、挂牌、供地等用地服务工作,全年争取报批土地不少于2000亩,供地率不低于70%,经营性土地出让不少于800亩,合同出让金不少于8亿元。认真做好耿车循环经济用地服务工作,及时完成涉及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用地报批等工作。

三、持续开展土地清理工作。以开发区、园区和乡镇工业集中区为重点,持续开展存量闲置土地清理工作。亿元以下招商引资项目,尽可能安排使用存量土地。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根据情况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闲置满2年的坚决收回土地使用权,全年盘活存量闲置土地不少于500亩。继续做好拖欠土地出让金清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

四、深入推进两项试点工作。一是深入开展城乡统筹土地管理创新试验区建设。按照项目区三个乡镇“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规划实施方案,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工作,年内完成项目区内零散居民点搬迁并启动土地整理工作。二是继续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申报2013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力争完成挂钩任务500亩。

五、严格抓好耕地保护工作。一是落实共同责任机制,层层签订耕地保护责任状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二是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全年力争复垦新增耕地不少于600亩。三是突出抓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按时完成基本农田划定任务,完成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四是抓好耕地保护基础业务,建立健全图、表、册、台账等,全面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五是推进土地综合整治,认真编制《区土地整治规划(2011—2020年)》,全面落实上级土地整治规划重点,明确全区土地整治规模等。

六、强化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认真开展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抓好违法用地查处整改,努力实现“双零”目标。继续开展“土地执法模范区”和“土地执法模范乡镇”创建工作,落实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努力营造依法依规用地的良好氛围。强化土地执法监管,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七、认真抓好基础业务工作。一是认真做好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及时更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确保数据成果的现势性和准确性。二是进一步抓好测绘管理工作,促进测绘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八、高度重视群众维权工作。严格遵守征地程序,落实“两公告一登记”、征地补偿预存款、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土地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制,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大局。抓好矿产资源管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范采矿取土行为,加强砖瓦企业等隐患点排查,建立健全动态监测、预警应急等工作机制,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8篇

关键词:新时期; 土地管理; 建议

在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下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建设,集约与节约用地尤为重要。我们必须健全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坚决守住耕地红线,综合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使有限的土地资源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一要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重点做好基本农田划定和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等基础性工作,同时加快建设国家标准的永久性基本农田。健全耕地保护补偿长效机制,对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民进行直接补贴,提高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稳步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民住宅要先行安排空闲地,加快旧村和“空心村”改造,鼓励农民向中心村、小城镇聚集。改革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坚决执行一户一宅政策,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强化耕地保护责任制,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数据库,健全国家、省、市、县四级数据库网络传输系统,把保护耕地责任落实到乡镇、村组、农户、地块,做到分工明确、齐抓共管。

二要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严格执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各级政府要制定和重新审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各类建设用地指标,降低经济增长对土地资源的过度消耗。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划定城镇建设用地“红线”,限制城镇建设过度扩张,走集约化城镇发展道路。加强土地整治和复垦开发,对全国各类存量复垦土地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充分利用闲置土地,积极复垦旧城区、空闲地、废弃地等。实施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政策,针对不同产业土地配置效率和不同区域主体功能的差异,明确不同产业用地的先后次序,优先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业等集约化程度高的产业用地,严格限制高耗能、高耗地、高污染产业用地。

三要积极引导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稳步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是规模经营的前提。农村土地流转必须始终坚持“姓农”,绝不能以流转为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务必做到土地流转不流失。必须坚持把农民利益放在首位,农村土地流转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确保农民享有土地流转自、流转方式选择权和价格收益谈判权等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新机制,培育和发展各种类型的土地流转服务中介组织,健全评估制度,规范流转手续,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流转市场。地方政府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土地流转长远规划,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配套政策,加强土地流转过程的规范管理,积极做好土地流转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防止土地流转市场发展的盲目性、自发性和滞后性。

四要弱化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土地增值收益公平惠及各方。遏制地方政府的“卖地”冲动,将土地收入由原来地方政府自行支配的预算外收入,全部或部分纳入中央统一掌管的预算内国税收入,从根本上弱化地方政府与土地的利益关系。改革和完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收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土地税收在抑制土地投机、规范房地产市场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土地取得和保有成本,逐步把原来一次性收取70年或50年的土地出让金,改为缴纳浮动的土地使用年税制。规范征地程序,明确界定“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的不同实施办法,公益性征地要严格依照论证、协商、听证、裁决、审批等程序确定,绝大多数居民不同意征地拆迁的不能强征强迁;经营性用地要严格按照市场运行机制操作,让当事人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权。完善征地补偿机制,积极探索各种补偿方式,按照“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对被征地拆迁的居民进行妥善安置,解决好他们的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问题,确保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要加强监督检查,完善土地管理配套措施和体制机制。尽早对《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进行相应修改,突出全面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严格界定“公共利益”征收土地的适用范围,坚决制止滥用征地权。同时加强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忧患意识和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自觉性。加强全国土地监管信息体系建设,综合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土地监管网络信息系统,完善举报奖励机制,对土地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和全方位管理。加强地方政府土地管理能力建设,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节约用地的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实行最严格的惩处措施,对违规建高尔夫球场和高级别墅的要严肃查处。大力加强执法监督检查,有关土地管理法规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变通。建立健全土地和耕地定期检查、动态巡查、不定期抽查责任制,及时发现问题,对重大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总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国土地管理工作,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预防各类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在思想上提高认识,在行动上增强主动性,在落实上增强责任感,真正地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用地观念,特别要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利用规划、节约集体用地等方面的法规政策宣传到组入户,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把保护耕地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变成全社会共同责任和自觉行动。

参考文献

[1] 梅旭龙;新形势下乡镇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浙江国土资源》2008年第7期

第9篇

一、强化耕地保护的行政主体责任

各有关街道办事处应将耕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各项制度,依法行政,依法查处耕地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耕地保护资金投入,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基本稳定,确保按年度实现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二、明确耕地保护的部门监督管理责任

各部门都负有参与耕地保护的监督管理责任,要强化耕地保护责任意识,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耕地保护取得实效。区国土局要认真执行耕地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全面履行管理职责。区发改统计局、建设局、交通局、农委等部门要正确处理耕地保护与发展建设之间的关系,高度重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区农委要强化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引导和规范耕地承包、流转及利用行为,加强耕地质量监管,防止耕地闲置、撂荒和过度利用,引导农业内部结构合理调整,稳定粮食、蔬菜等作物播种面积,确保粮食和其他关系民生的重要农产品供给。区财政局要管好用好保护耕地的资金,确保耕地保护的投入。区司法、监察、检察、公安等部门要对破坏耕地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三、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耕地保护的直接责任

依法享有耕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依法取得耕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是耕地保护的直接责任主体,负有耕地保护的直接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监督承包农户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制止撂荒、闲置、转变用途及其他破坏耕地的行为。承包农户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维持农业用途,对耕地撂荒、闲置或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应予以抵制、制止或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部门举报。

四、明确耕地保护的社会监督责任

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所有公民、法人、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都负有保护耕地的义务,都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化耕地保护责任意识,关心、支持并以多种形式参与耕地保护工作,加强耕地保护的社会监督。对各种破坏耕地的行为,应积极抵制、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建立耕地保护社会监督员制度、群众举报制度,设置举报电话和公开信箱,形成全社会监管保护耕地的良好局面。

五、广泛开展耕地保护的宣传教育

广泛开展耕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保护耕地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宣传耕地保护政策,公开耕地保护信息,宣扬耕地保护典型,通报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保障不同责任主体对耕地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激发不同责任主体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六、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在组织编制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统筹安排各行业、各区域用地,尤其要明确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的数量和布局,落实到图斑地块。各类与土地利用有关的规划,必须符合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要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审查各类规划的用地规模和标准,切实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七、构建节约集约的科学用地管地机制

按照实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和供给制约、引导需求的要求,构建节约集约的科学用地管地机制。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严从紧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全面落实“先补后占”制度。积极推进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复垦,用好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政策,减少对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的占用。健全完善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严格按照集约利用标准管理和使用土地,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益,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标准。

八、建立完善耕地保护的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严格执行耕地保护的目标责任考核有关规定,自上而下层层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层层分解落实保护责任,严格考核标准。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不合格、土地管理秩序混乱、年度内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较多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启动问责制,对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实行问责。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纳入综合目标考核体系,与领导班子绩效评价、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建设用地审批挂钩。完善建设用地考核制度,制定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建设占用耕地消耗、人均城镇用地、单位建设用地产值等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对行政责任主体进行考核。

九、加大耕地保护投入

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渠道,加强耕地保护特别是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基础工作投入,稳步提高耕地质量和综合生产能力。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专项资金的筹措和管理,专项用于耕地保护工作。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土地经营者加大耕地保护投入。进一步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为耕地保护筹集资金。整合有关涉农资金,形成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建设合力,集中使用,扩大资金投入规模效益。

十、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

根据统筹城乡发展要求,运用市场手段,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利益补偿。整合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专项资金作为用于耕地保护的相关资金,探索建立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主要用于对承担并行使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户和村委会进行直接补贴,提高农户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十一、加强耕地保护的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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