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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资产证券化优选九篇

时间:2023-09-22 15:32:37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债务资产证券化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债务资产证券化

第1篇

20世纪70年代,美国投资银行家莱维斯?S?瑞尼尔首先定义和使用了资产证券化的概念。资产证券化是指股权或债权凭证的出售,该股权或债权凭证代表了一种独立的、有收入流的财产或财产的集合中的所有权利益或由其所担保,这种交易被架构为减少或重新分配在拥有或出借这些基本财产时的风险,以及确保这些财产更加市场化,从而比仅仅拥有这些基本的所有权利益或债权有更多的流动性。

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分析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原理:现金流的基础作用决定了其在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地位,作为资产证券化的核心特征之一,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的可预期性是资产证券化的先决条件。因为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可预期性是确定资产所支撑证券的价值的关键,并且它也是评级机构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的依据。从本质上讲,证券化的支持基础并非资产本身,而是被证券化的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资产证券化的前提条件是具有可预期的稳定的现金流,因此才确定了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分析在资产证券化原理中的核心位置。

第一,资产重组原理。其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是对资产的选择,资产原始权益人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是在自身融资需求的基础上进行的,重组自身所拥有的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的资产形成一个资产池。因为只有特定的资产才适合于证券化,企业必须对资产加以选择。资产证券化的支撑基础是从整体资产中“剥离”出来的适合证券化的特定资产,并且所选择的基础资产的范围也并非限于某一企业的资产,而是将不同地域、不同企业的资产加以组合形成证券化资产池,证券化资产池可以避免单一资产所带来的风险和收益不确定性。

第二,风险隔离原理。资产证券化交易的构建应当保证发起人的破产不影响到特殊目的实体的正常运营,进而保证资产担保证券持有人能够按时偿付。在证券化过程中,应用风险隔离原理实现破产隔离,进而顺利实施证券化。资产证券化真实地将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出售给有特别目的的机构(该机构一般不会破产),因此,由资产的原始所有人破产所带来的风险不会转嫁给证券持有者。证券化交易的风险只与证券化资产本身有关,而与资产原始持有人所带来的风险无关。

第三,信用增级原理。为了确保顺利实施证券化,提高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资产支撑证券的信用级别,信用增级原理的运用是其重要特征之一。它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减少发行的成本。而为了提高发行证券的信用级别,就需要增级整个资产证券化交易。

二、分析资产证券化融资的风险收益

作为一项新的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在企业收益上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增加新的融资渠道、降低企业成本和优化资本结构等三个方面。

第一,增加证券化企业的融资渠道,保障企业的自由现金流量。作为在金融市场上深化市场机制的产物,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更高效的融资手段,它是以资产预期收益为导向的。资产证券化基本避免了原始权益人的综合资信对证券化资产预期收益的影响,而以现金流量稳定的资产为支撑进行证券融资,解决企业筹集资金的问题,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

第二,降低企业成本。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低风险、多样化资产组合的融资手段。与传统融资方式相比,具有利益高、成本低的特点。

一是减少融资成本,基于企业资产证券化所使用的资产都是能够带来预期稳定现金流量的优质资产,比企业直接发行证券的成本要低,因此降低了融资成本;二是降低交易成本;三是降低企业财务成本,降低企业陷入财务困境的几率,规避企业财务风险;四是减少企业的资本成本。

第三,提高企业持续增长能力,增加企业价值,增强企业财务管理的灵活性。

三、分析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在打包出售资产时,必须保证其自有资产未来预期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如此才能保障按时支付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但在资产实际证券化过程中,融资资产往往具有潜在的风险和波动性,这些风险主要包括提前偿付风险和信用风险。

(一)提前偿付风险

它是指在证券存续期前由于某些不确定因素致使发起人不得不提前偿还投资者的行为所带来的风险。毫无疑问,这一行为必然会对企业的现金流、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同时提前偿付行为还影响到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

(二)信用风险

它是指资产证券化参与主体违背其所承诺的各种合约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它产生于资产证券化的信用链结构之中。信用风险体现在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无力支持本金和利息。资产支持证券的承销商及代表投资者管理和控制交易的托管人是投资者在整个资产证券化交易的过程中最信赖的两方,任何一方违约都必然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风险。

四、资产证券化融资中所遇到的会计制度方面的问题

(一)真实销售的确认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其在商品销售收入确认原则的相关规定无明确规定在证券化资产的转让过程中处于带有追索权和剩余权益返还的情况,这一漏洞缺乏法律保护。而《试点规定》规定:发起人转移信贷资产95%以上的风险和报酬时,或者发起人放弃对该信贷资产的控制权,可以确认为真实销售,资产便可以转出发起人资产负债表。由此可见,《试点规定》明确给出了风险和报酬分析法及金融融合成分分析法两种确认方法。

(二)初始确认和终止确认的标准问题

在我国目前实行的《试点规定》中规定了发起人的终止确认和SPV的初始确认标准,即真实出售的实现也意味着发起人在交易日对证券化资产终止确认,这些会计准则不但无法明确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标准,而且也不可能确定其初始确认标准。

五、推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政策建议

作为一种新的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所具有的独特优势使得世界各国快速发展资产证券化,不断扩大融资规模。证券化品种日益增多解决了企业在资金上的难题,同时也满足了投资者的需求。尽管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较晚,主要是金融机构或大型工商企业,但我国经济发展的良好形势为其创造了良好的生长环境,在中国的发展前景可观,其在中国经济发展的舞台上的作用必然越来越重要。作为我国的新兴事物,其还受到我国法律、制度等方面的限制,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在资产证券化方面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特色社会市场经济的具体国情,笔者总结出以下几方面的建议。

第一,结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特点,结合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具体要求,制定并实施针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相关法律条例,实现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化、制度化管理,为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创造适宜的法律土壤。

第二,降低债券发行的限制条件,扩大其规模,积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市场监管及基础市场建设,完善对市场和投资产品的级别评价,为证券化打造一个良好的市场发展平台。

第2篇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了企业财务公司是可以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金融机构之一。财务公司在依托集团,服务集团的基础上,将给成员单位发放的贷款形成的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以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近年来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迅猛,从三方面可以看出:

第一,政府的政策引导。2015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措施。 2015年3月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7号宣布“推行银行间市场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注册发行制度”指出在注册有效期内符合条件的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可自主分期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形成一次注册多次发行的机制安排。此举大大简化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行流程。同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也从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转到城市商业银行、农商行、信托公司和财务公司等。

第二,宏观经济形式的推动。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创新金融模式。过去几年,中国经济以高速运转的状态发展,带来产能过剩的负面影响。调整是必要的,央行提供了宽松的资金和市场环境。宽松的环境为金融机构投融资的创新提供了丰厚的土壤。

第三,市场参与表现出空前热情。在政策引导和宏观形式的推动下,发起者的范围由银行扩大到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储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事业单位的公积金中心等。基础资产的“多元化”使得基础资产的范围扩大到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信用卡分期及事业单位公积金。

二、集团财务公司资产证券化模式

(一)集团财务公司资产证券化的收益

财务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来源于对企业集团成员单位的贷款,据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统计数据,截至2015年三季度,行业贷款存量总额为1.45万亿元,不良贷款率为0.06%,资本充足率达到22.82%,拨备覆盖率为1913.46%,信贷资产规模大、质量高,具备同质性,现金流稳定。通过对符合条件的基准资产实施证券化,财务公司能够将这类贷款置于资产负债表之外,及时获取现金,加速资金周转。在不改变负债总额的情况下,有效改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产流动性。

(二)集团财务公司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风险

1、行业风险

目前我国的财务公司大多数为单一行业的集团附属的财务公司,各个成员单位的最终控制人为集团,从而造成入池资产的行业风险度集中度高,也会出现一个实际控制人的资产证券化现象,不符合入池资产行业和地域分散性。

2、定价风险

为了提升集团资金的集中管理程度,财务公司往往会给予成员单位优惠的贷款利率和高于市场利率的存款利率。这无疑与利率市场化这种由市场供需决定存贷利率的发展趋势向背离,缩小成员单位的存贷利差,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受到限制,存在不能满足信贷资产在市场上发行价格的可能。

3、自留风险

资产证券化产品通常采用结构化方式发行,例如分为优先档和次级档,优先档又分为优先一档和优先二档。以上海汽车财务公司发行的总规模10亿元的资产支持证券为例,其优先一档为8.3629亿元、优先二档为1.137亿元。该公司认购全部次级部分5000万元。央行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行为》的公告中指出发起人持有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5%。该要求对资本的大量占用削弱了资产证券化产品调节财务公司报表的功能。

三、财务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

(一)资产池资产质量存在不合格现象

入池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来自于资产池的质量,体现在债务人不能按时或者不能对资产池进行清偿,投资者便无法按时获得预期的收益。有时财务公司对成员单位的贷款存在审批流程简单、条件宽松,成员单位对外部金融机构债务清偿优先于对财务公司债务清偿。一旦财务公司将这些资产证券化后,这就成了财务公司的行为,风险便转移到了投资者身上。

(二)债务人提前偿付给财务公司增加现金流管理的难度和再投资风险

债务人有按时还款、提前还款和延后还款的可能,按时还款是最佳,延后还款属于信用风险,提前还款便出现提前偿付风险。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债务人存在借新贷还旧贷的情况,以降低债务成本。当债务人提前还款时,财务公司的现金流就会改变,收回的现金面临再投资的风险,资产证券化产品往往要求入池资产具有稳定的现金流,一旦发生早偿会对财务公司、中介机构和投资人造成损失。

(三)对财务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信用评级体系不完善

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独立客观的评级是对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的重要部分,目前由于市场上财务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不多,对于信用评级机构的存在机制不完善,缺乏独立性和透明性,体系不健全及评级方法和技术还得不到投资者广泛认可的现象。

四、针对财务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的应对措施

(一)优化入池资产质量,加强对成员单位贷款的审核

由于证券化后将信用风险转移到了投资者身上,因此财务公司应该加强对贷款的审核和监督,减少不良资产证券化,应对成员单位贷款的严格审核标准,规范审核流程。在选择入池资产时,严格审核债务人的信用状况,按期偿付的能力,保证入池资产的优质性,最大程度降低财务公司的违约风险。

(二)制定对提前偿付的处罚措施和建立提前偿付的测算模型

财务公司应该根据自身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特点,制定提前偿付应对措施。例如收取提前偿付的罚金,借款人需要支付一定的罚金以补充提前偿付带来的风险及损失,积累历史数据及经验,选取关键指标,完善增信系统,建立提前偿付测算模型。

(三)大力发展独立公正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建立适合财务公司资产证券化的评级标准

加快培育广大投资者普遍接受和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为财务公司的资产证券化建立一个规范、公正、透明的信用评价体系。一是加强行业竞争,提高评级机构的工作透明度。二是提高评级机构的独立市场地位。三是加强与国际著名的评级机构的合作,学习先进的信用评级方法和技术,建立适合财务公司资产证券化的评级标准。

第3篇

关键词:地方政府债务;证券化;特设机构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3)07-0024-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3.07.05

一、地方政府债务证券化研究现状与国外实践经验

(一)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结构及特点

国家审计署在2011年6月公布的《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显示,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107174.91亿元,其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占62.62%;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或有债务占21.80%;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其他相关债务占15.58%①。目前国内学者对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其结构及特点上。顾宁(2011)认为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结构分布不平衡,基层地方政府债务压力集中[1]。范柏乃和张建筑(2008)认为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隐蔽性较强,透明度低,他们指出目前我国大部分地方政府采用变相的举债方式,即由地方政府担保负债或成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变相举债[2]。袁亚敏(2011)认为我国地方政府债务涉及多方面领域投资,但城建开发类占比较高[3]。王克群(2010)指出我国地方政府举债形式多样化,地方政府除直接向银行借债外,还以拆借、拖欠工程款和个人款、挂账等多种形式负债[4]。

(二)西方国家地方政府债务证券化的经验与教训

在对地方政府债务证券化的管理和控制上,南非、巴西等国采用制度约束模式,即主要通过法律条款及财经法规来实现约束作用。澳大利亚、比利时、丹麦等国采用共同管理模式,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协调合作,制定相关政策。日本采用行政控制模式,即地方政府的债务证券化活动受到中央政府制约与监管。

在对地方政府债务证券化的具体操作上,大部分国家都建立了偿债准备金制度,一旦地方政府资产现金流断裂导致无法正常还款,则先行利用偿债准备金偿还,以减少债务对经济的冲击。同时,绝大部分国家都要求地方政府在举债时须遵守“黄金规则”,即除短期债务以外,地方政府举债只能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投资项目,原因在于公益性项目主要完成政府社会职能,而基础性投资项目则可以保证资产池中的资产有稳定现金流,从而保证资产证券化顺利进行。另外常见的举措包括建立风险评估和资产评级制度,对资产池中的资产实施跟踪评估,这样可以降低投资者风险并保证资产池中资产的质量[5]。

(三)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证券化的可行性

国内大部分专家学者均认为我国实行地方政府债务证券化是可行的。马海涛(2011)认为解决地方债务危机的根本办法是将地方政府债务证券化,原因是其风险要小于银行出现大规模坏账的风险[6]。张志峰(2010)指出地方政府融资大多用于市政建设、交通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有稳定的现金流,十分符合资产证券化条件,地方政府债务证券化的优点是可以拓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融资渠道和降低融资成本[7]。张理平(2010)认为我国已经建立包括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在内的比较完善的金融市场体系,已经初步具备资产证券化的市场环境[8]。孙杰(2012)认为我国地方政府拥有的资产较多,除了土地之外还有很多可变现的国有资产,对于利用资产证券化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问题非常有帮助[9]。

少数专家也对地方政府债务证券化持保留意见,他们认为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发展并不成熟。比如这些贷款被证券化出售给投资者,相当于是机构和普通老百姓为政府和银行的坏账风险“买单”,从而将政策性成本从银行转移到民间资本上,最终损害投资者利益。

二、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证券化的比较优势分析

国外实践表明,适于进行证券化的理想资产一般具有五个特征:能够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现金流;具有较长时间的历史记录,具有低损失率和低违约率;在整个资产存活期间都存在大量本息偿还;资产具有较高变现价值;资产具有标准化、高质量的合同条款。我国地方政府债务主要用于自来水、煤气、电力等供应设施和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相当一部分具有上述特征,这些项目的建设有政府参与,有可靠的信用保障;而且由于历史统计资料完备,也能够对未来现金流量作出有效预测。因此,将这些资产进行证券化,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相对于其他融资方式,将地方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进行证券化融资具有以下三个方面优势:

(一)地方政府债务证券化对发起人信用等级的要求较低

传统融资方式下,投资者在决定是否对融资者给予贷款或投资时,往往会考虑贷款企业自身的资产负债、利润及现金流量等情况。而地方政府债务证券化则不同,资金提供者主要根据资产证券化产品未来流入现金量的稳定性和交易结果有效性作为购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参考。原始权益人本身资信能力则被放在相对次要的位置。这对于我国大多数原始权益人具有好处,因为他们的信用等级一般都比较低,采用证券化可以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其部分优质资产的作用,并让其有条件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二)地方政府债务证券化的融资成本较低

尽管地方政府债务证券化涉及很多参与主体,支付的费用名目繁多,如信用评级费用、托管费用、投资银行承销费用等。不过当标的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时,其融资成本相比传统融资方式仍然较低。主要因为资产证券化能通过各种手段改善发行条件,如信用增级使资产支持证券获得较高信用评级,而信用评级的提高也使得投资者投资风险降低,相对收益率要求也会降低。同时资产池中基础资产涉及政府层面,一旦有政府背景,其在投资者心目中的信用就会上升,这也会大幅降低融资成本。

(三)地方政府债务证券化的风险较低

地方政府债务证券化之所以能够降低风险主要归功于其交易结构特殊的信用增级和破产隔离的设计。其中破产隔离有两方面含义:一是原始权益人与被证券化的资产完全隔离,这是通过原始权益人真实出售资产证券化标的资产来实现的;二是特殊目的机构SPV设立目的只有一个,即资产证券化,不会在资产证券化业务外产生其他债务担保等情况,使得别的债券权人不能对资产要求赔偿,同时证券化产品的拥有者对资产产生的收益能够享用。资产证券化产品通过引入信用增加使得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高于原始权益人和发行人,其投资者持有产品带来的风险也会减少,从而使其顺利发行获得极佳的内部和外部环境。

三、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证券化的实践做法

由于我国地方政府往往将所筹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因此具备了拥有大量在未来可产生现金流的固定资产。这类资产的交易结构类似于普通企业固定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证券化的具体操作如下:(1)地方政府作为发起机构将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的资产进行打包,并将这些资产出售给特殊机构(SPV),这一过程完成了打包资产所有权的转移;(2)SPV对所获资产进行结构性重组,将其作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出售给相关的投资者;(3)SPV委托相关的证券公司或投行对其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承销,并应积极寻找金融机构对其发行的证券进行担保,以获取较高的信用评级;(4)地方政府应委托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服务机构为其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提供相关便利,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能在于接收发起机构相关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并把资产所产生的投资回报分配给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人(图1)。

四、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证券化的模型分析

(一)SPV选择资产组合的模型分析

对于SPV来说最关键的问题是如何正确选择资产组合以实现最大利益或最小风险,但并不是所有的政府资产都可以作为基础资产被证券化。政府常用来投资的项目一般分为盈利性项目、微利性项目和纯公益性项目。在这三类资产中,SPV只能选择盈利性项目作为基础资产,因为其未来现金流入稳定、具有规律性且可以预测,资产本身质量较高。因此,SPV在购买资产时会重点考察预期损失,通过设立模型来比较各种预期损失的大小,选出最小预期损失得出最有效的资产组合。

穆迪公司的资产池信用分析的BET方法可以用来选择资产池中的资产组合,该方法不需要经过大量试算,对小资产池而言,甚至手工计算就可实施BET方法。设n为真实资产池所包括的资产种类数,Pi表示第i种资产的违约概率,Qi表示第i种资产的回收概率,Fi表示第i种资产的账目价值,?籽ij表示第i种资产和j种资产的违约相关系数。

1.计算资产池多样度D。该指标反映资产池或者资产构成的多样化程度。通过对资产池的划分,可以使资产池更加有序,这样易于分析资产总体风险特性。资产池多样度为D=■。

2.划分资产池。将资产池原先n笔真实资产划分为D类资产,划分的核心要点在于使每类假设资产之间具有明显的差异性,但每类假设资产内部却能满足明显的相似性和关联性。

3.计算违约概率。在对资产池进行多样度划分之后,就可根据每类假设资产的违约率以及损失率算出全部资产池的违约率和损失率,以及相应的损失水平。第j类资产发生违约的概率用Pj表示,其值可以表示为:Pj=■ Pj (1-P)D-j。假定每种情况发生时的期望损失率为Ej,则全部资产池的预期损失率为∑PjEj。

在此基础上通过比较选出最小的预期损失率,即min∑PjEj,这将有助于选择将哪些基础资产放入资产池中。

(二)地方政府债务证券化定价分析

研究地方政府债务证券化三大参与主体的收益情况可以为证券化产品的定价提供帮助。资产发起人、特设机构、投资者三方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实体,三者的利益既相关又部分冲突,因此要综合这三方的共同利益。对于资产发起人,资产证券化的吸引力在于相对其它融资工具具有成本更低的优势;对于特设机构,参与资产证券化实现的收入必须为正,且越多越好;对于投资者,资产证券化的吸引力相对于其他投资工具能够获得更高收益。

1.资产发起人的收益分析

设资产池由n个贷款组成,每一贷款x的金额为Px,则该资产池的贷款总额为K=P1+P2+…Pn,贷款年利率为Rx,贷款期限为Dx,平均贷款利率为r1=■Rx■,持续期为D1,假定贷款到期一次还本且每年支付一次利息,则原始借款人支付给资产发起人的年利息为Ix=RxPx,若市场利率为R,则其现值为■■,资产池现金流入总量的现值为:■■■+■■。资产发起人将该资产池出售给特设机构并进行融资,该资产池的平均融资利率为r2,持续期为D2,则资产发起人的净收入为■■■+■■-■■-■。

资产证券化与银行贷款相比能够产生稳定、持续的现金流,其质量一般高于银行抵押产品与公司债券,同时发起人必须对证券化资产进行内部信用增级,所以资产证券化融资成本低于银行贷款和公司债券。此外,国债的信誉最高而信用风险小,所以其融资成本最低。因此,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成本应高于国债发行成本。设RN为国债发行成本,RC为公司债券融资成本,RL为银行贷款融资成本,则有RN≤r2≤min(RC,RL)。

2.特设机构(SPV)的收益分析

假设特设机构由m个证券组成,证券y的面值为Qy,则证券融资总额为K=Q1+Q2+…+Qm,发行利率为Ry,期限为Dy,平均持续期为D3,则平均发行利率为r3=■Ry■。假设特设机构一次还本且每年支付一次利率,则支付的年利息为Iy=RyQy,其现值为■■,因此特设机构支付给投资者的总现值为■■■+■■=■■+■。

若设C1为与证券化资产规模有关的一次性支出费用率,C2为与证券化资产规模有关的每年平均需支出费用率,C3为与证券化资产规模无关的费用。则特设机构支出费用的现值为■■+KC1+C3。而特设机构的总收入即资产发起人向其融资的总支出为■■-■。由此可知,特设机构的净收入应为■■-■-■■-KC1-C3-■■-■。

对于特设机构,应考虑D2与D3相互匹配,即D2与D3近似相等,令F=■■=■■,则特设机构净收入变为KF(r2-r3-C2)-KC1-C3,由于特设机构须保证净收入大于0,因此KF(r2-r3)≥KFC2+KC1+C3,经变换可得(r2-r3)≥■+■+C2。

由该式可知,在费用相对固定的情况下,利差(r2-r3)的范围取决于参数F与K,具体表现为:(1)利差与F成反比,即证券化资产的融资期限越长,对利差的要求越低,有助于提高资产证券化融资竞争力;(2)利差与证券化资产的规模K成反比,即资产证券化规模越大,越有助于降低与规模有关的费用,也有助于提高资产证券化融资竞争力;(3)证券化相关前期成本是影响证券化收益的主要因素,这些成本包括:财务顾问费、评级费、评估费、承销费、律师费等。

3.投资者的收益分析

若要保证资产化证券对市场投资者有足够吸引力,r3应大于银行存款利率Rs和同期限国债利率Rn,但应不高于同期限公司债券的投资收益率Re,即Max(Rs,Rn)≤r3≤Re。

五、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证券化所面临的困难及对策建议

(一)地方政府债务证券化所面临的困难

1.现行法律制度滞后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金融创新融资工具,涉及到证券、担保、非银行金融业务等多个方面,运作过程复杂,需要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来保障其运转。但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的滞后性对这一融资模式的发展产生阻碍。比如在SPV主体资格方面,我国法律对其的限制较为明显,作为资产证券化媒介,SPV基本上是一个“空壳公司”,其资本金数量很少甚至没有,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新设立的公司对发起人人数和资本最低限额都有严格要求,同时新公司还要有固定的经营地点和有实力的经营条件,这使得SPV在注册以及获得独立法人地位等方面要面对法律阻力,因此很难能拥有公开发行证券的资格。

2.资信评估机构的水准有待提高

在规范的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资信评估机构是非常重要的,其不仅为市场提供信息,而且也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目前我国资产评估管理还不规范,行业资产评估体系和实践标准不一,地方行政干预严重,导致市场混乱。这也使得国内资信评级机构行业竞争力不强,信誉普遍较差,难以得到投资者认可。

(二)改善地方政府债务证券化环境的对策

1.加快立法,构筑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能够保障各个经济主体顺利开展正常的经济活动,降低交易成本。针对我国情况,应给予地方政府债务证券化一些特殊法律待遇,以促进其快速发展,如及时制定《资产证券化会计准则》、《资产证券化法》、《资产评估法》、《离岸金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修改和完善《担保法》、《破产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条款,并按照上述法律严格执行,为地方政府债务证券化构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2.借鉴国外信用评级机制,提高评估效果

针对现阶段资产评估行业混乱的情况,相关部门应保持资产评估业自身独立性,建立市场监督制度和机制,形成以评估为根本、其他应用条款为辅助的资产评估体系,达到约束和发展资产评估机构的目的。资产评估收费应坚持市场化原则,防止不正当竞争,确保资产评估业发展秩序良好。

参考文献:

[1]顾宁.化解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对策研究[J].经济纵横,2011(1).

[2]范柏乃,张建筑.地方政府债务与治理对策研究[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2).

[3]袁亚敏,李亚敏,林祖松.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近忧远虑及相关对策建议——浙江某地区政府融资平台情况调查分析[J].浙江金融,2010(1)

[4]王克群.地方政府债务:特点、成因及不利影响的化解[J].学习与实践,2010(11).

[5]梁继江.美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经验与教训[J].财会研究,2011(1).

[6]马海涛,马金华.解决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思路[J].当代财经,2011(7).

[7]张志峰.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贷款证券化分析[J].中国金融,2010(11).

第4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风险分析 风险控制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概述

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可以在未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组合作为支持资产,在金融市场上发行该资产的支持证券的一种融资手段。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以信贷资产为基础资产,多由银行、金融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发起。在2013年我国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中,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模占比为68%,居主导地位。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起步较晚。上世纪90年代,资产证券化的理念才被引入,2005年才开始试点运用,此后又经历了较长时间的试点中断。2012年5月17日,央行、银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这意味着沉寂四年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重新开启了大门。随着近期政策支持力度的不断加大,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如今的市场热点。

尽管资产证券化有诸多优点,但它的风险十分值得警惕。我国在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方面的经验不足,未来必将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必须通过有效的风险管理来保障证券化在我国的健康发展。因此,对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涉及的风险管理、制度建设等核心问题的研究显得尤其重要。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分析

信贷资产证券化面临诸多风险,也有诸多的分类方式。本文按照风险产生的来源,将其分为基础资产所产生的风险和证券化过程所产生的风险两类。

(一)基础资产所产生的风险

基础资产所产生的风险,反映的是信贷资产作为发行证券的基础资产,其自身还本付息能力的不确定性。投资者获得收益的来源正是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基础资产的质量好坏是影响其产生现金流稳定性的重要因素。基础资产所产生的风险分为信用风险和提前还款风险。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即违约风险,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参与主体对它们所承诺合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中,根据涉及主体的不同,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原始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和资产证券化参与主体的信用风险。影响信用风险的因素主要集中在基础资产的质量上,包括基础资产各级别的贷款余额比例、贷款集中度、行业分布、期限结构等。

2.提前还款风险。提前还款风险是指,债务人在既定的还款时间超出还款计划所规定的还款额度偿还抵押贷款本金、造成资产池的现金流量失衡所造成的可能损失。提前还款受到债务人自身的财务状况影响。此外,市场利率的变化和其他融资成本的变化等因素,也是导致债务人提前还款的原因。

(二)证券化过程所产生的风险

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风险其实与普通信贷资产的风险相似,而由于证券化过程所产生的风险则是其所独有的。证券化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和参与主体风险等。

1.交易结构风险。资产证券化成败的关键因素在于交易结构能否实现破产隔离。破产隔离的存在,使得资产证券化产品独立于融资者也即资产发起人的经营状况或整体信用。不能实现真正的破产隔离的交易结构将带来风险。比如,在很多情况下,难以确认支持资产的转移是否构成了法律上的销售。发起人通过向SPV销售支持资产进行融资时,有时会附带一些特定的义务,比如发起人仍然保留对基础资产的剩余索取权,此时该项交易的性质可能不被认定为产权转移,而是担保融资。这样一来,破产隔离就未能实现。一旦发起人破产,基础资产就有可能被追索,导致资产证券化失败。

此外,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结构也可能对现金流造成不确定的影响。由于资产证券化产品具备结构化安排,比如优先/次级结构、本金/收益账户、加速清偿和违约事件等设置,将导致其现金流支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在对此类风险进行分析时,要根据交易文件中对现金流支付机制的规定,综合考虑证券本金和利息偿付顺序、再投资收益、提前偿还事件、回购条款、违约和加速清偿事件等等。比如,违约事件触发后,支付顺序可能发生变化;加速清偿事件后,次级期间收益不再获付,从而不再对优先级份额的偿还提供内部增信等。

2.参与主体风险。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参与主体较多,涉及到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公司和资产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为确保证券化交易的顺利进行并完成,各参与方都应切实履行相应的义务。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参与主体都可能影响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因此,在评价风险时,还要考虑各个参与主体的各项资质。具体来讲,参与主体风险包括受托机构的违约及破产风险、专业机构的失职风险等,比如资产评估报告或会计报告不实,法律意见书结论错误等等。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控制

基于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主要集中在基础资产和证券化过程两个方面。

对于基础资产所产生的风险,资产组合是综合控制基础资产风险的基本方法。要审慎挑选支持资产组合,实现基础资产质量的风险分散,个别基础资产发生违约、提前偿还等情况时,不会影响到整个资产池的稳定性。具体来讲,可行的措施有:使资产池来源尽可能多元化,资产池中所汇集的资产及其债务人分布在不同地域或行业;控制单项资产占资产池份额在一个较低水平;信贷资产期限应与证券化产品期限相似,本息的偿还分摊于整个资产的存续期间等。

对于证券化过程所产生的风险,控制交易结构风险的有效手段是尽量确保破产隔离的实现。由于法律认定标准上存在难度,可参照过往成功案例,向有相关实务经验的机构咨询,可事前向管理当局确认,以降低证券化交易风险。而对于参与主体风险,为防止受托管理人违约,可要求其提供违约担保来加强其履约压力,确保投资者因其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得到赔偿。对于专业机构,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是聘用那些声誉好、专业强、经验丰富的专业机构参与到证券化过程中。

参考文献

[1]袁宏泉.信贷资产证券化也要防范风险[J].银行家,2006(3)50-53.

[2]罗斌,曾祥英.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选择的博弈分析[J].武汉金融,2006(1):28-29.

第5篇

随着2009年以来银行新增贷款的大幅增加,监管部门加强了对于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银行面对资本金不足的压力也日益增大。与此同时,银行的融资渠道却极为有限。为了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和缓解表内信贷资产的资本压力,重新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呼声也日益增高。为此,2012年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财政部联合了《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标志着资产证券化的正式重启。2012~2013年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共达450亿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缓解了银行资本金不足的压力。2014年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进入了加速发展的阶段,其中1~8月份所发行的证券化产品规模已超过了2013年的6倍,并一举超过了2005年至2012年的发行总额。随着我国金融改革步伐的推进,资产证券化将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中进一步扮演重要的角色。

二、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的特点

信用风险是指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信用状况的不利变动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一般由信用卡贷款、按揭等类型的债务资产所构成,其收益与基础资产提供的现金流密切相关。因此,债务资产的信用状况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重要风险因素之一。对于传统的贷款、按揭类债务资产而言,信用风险往往是因为债务人不偿还本息而造成坏账损失所引起的,发生实际损失的前提是债务人违约。资产证券化产品由于可以在市场上广泛交易,其信用风险相对于传统的债务资产有了新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用风险的市场化

传统的债务资产一般由债权人所持有,直至债务人的本息全部偿还为止。由于缺乏活跃交易的市场,债权人较少在持有过程中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因此,资产的价值是在考虑债务资产未来现金流不确定性的基础上,对现金流进行预测并通过约定的折现率进行折现而确定的。债权人的损失往往是由于实际发生的现金流与预测的现金流存在差异而导致。相比而言,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高于传统的债务资产。产品在发行后,产品持有人可以在产品到期前在公开市场上进行买卖,产品的交易价格由市场决定。因此,资产证券化产品持有人在提升了资产流动性的同时,也面临着由于市场交易价格的不利变动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是所谓的市场风险。同时,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价值归根结底还是由基础资产的现金流所决定的。在活跃交易的市场中产品的价格必然受其内在价值的影响。如果产品的信用风险增加,使资产未来现金流的不确定性加大,必然导致产品价值的下降。而产品价值的下降会对产品的市场价格造成不利影响,最终对产品的持有人造成损失。由此可见,资产证券化产品持有人的损失未必是由于产品的基础资产实际出现违约而引起的。如果产品的违约可能性增加,信用风险就会通过市场价格的波动得到反映,导致持有人因市场价格下跌而出现损失。这是资产证券化产品信用风险市场化的一个重要体现。

(二)信用风险的传染性

对于传统的债务资产而言,其交易对手数量相对有限,交易结构清晰。债权人往往一直持有资产并承担其信用风险。当信用事件发生时,债券人承担全部的损失。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设计较为复杂,发行人可以通过对不同类型的基础资产进行包装,在一款产品中设计包含不同类型债务,并通过市场进行发行。市场参与者均可参与产品买卖。通过市场交易,产品持有人的数量大大增加。这些产品持有人一方面分享产品所带来的收益,另一方面也承担了产品的风险。资产证券化使得信用风险得到了一定的分散,原因在于:一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设计可以对基础资产进行重新分拆、组合和包装,一定程度上分散了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二是产品持有人数量的增加使更多的人共同承担了产品的信用风险。但是,资产证券化产品复杂的基础资产设计和市场流动性也是信用风险的传染性大大增加。产品对于基础资产的包装有可能使一些信用质量较差的债务得以发行。当经济宏观环境变差时,这些债务的违约可能性迅速提升,导致产品的价格急剧下降。而产品通过市场交易使得信用风险更轻易地向整个金融市场扩散,令更多的金融机构和投资者蒙受损失。生基于此类产品的信用衍生工具的出现。一个典型的信用衍生工具是信用违约互换(CreditDefaultSwap,CDS)。通过该工具,信用风险保护的买入方可以通过缴纳一定的保险金,在相关债务的信用事件发生时向卖出方寻求赔偿,由卖出方承担买入方资产的损失。由于信用事件发生的概率一般比较小,缴纳保险金的金额往往远低于信用事件发生时的损失金额。因此,一旦信用事件发生,卖出方需要面对高额的赔付金。当经济不景气导致大量债务违约时,卖出方有可能无法履行CDS合约而导致新的信用事件发生。另外,当债务资产的信用状况恶化也可以使CDS的市场价格迅速上升,使卖出方承受巨大损失。由此可见,信用风险可以通过信用衍生品工具得到进一步的放大。

三、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管理面临的挑战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管理主要是在2004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出的新资本协议(简称巴塞尔II)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巴塞尔II中针对信用风险的管理提出了内部评级法,主要包括了对三个风险参数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和违约风险暴露(EAD)的测算,其中违约概率是最为重要的一个风险参数。在此框架下,对信用风险的评估主要依赖于交易对手某一时点的财务数据,通过建立适当的模型估计交易对手的违约概率。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采取现有框架下的风险管理方法会带来以下的问题:

(一)使用财务数据信息进行信用风险评估存在着顺周期性的问题

在经济运行较好的时期,公司的财务报表数据往往比较良好,因而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风险过于乐观,定价可能被高估;相反在经济低迷时期,公司的财务数据比较差,此时对于信用风险的评估又过于悲观,导致公司利用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融资的成本过高,甚至于无法以此作为渠道进行融资。

(二)内部评级法依赖于交易对手在某一时点的财务状况来评估未来一段时间信用风险的变化

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特别是违约概率是随着时间而变化的。在交易期间,资产持有人必须持续地对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同时,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结构较为复杂,资产持有人的交易对手数量可能远多于传统的债务资产,导致资产持有人利用交易对手的财务数据对信用风险进行持续监控的难度大大增加。

(三)财务数据信息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在市场交易中,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价格是不断变化的。对于有效市场,产品的信用质量的变化可以迅速地传递到产品的价格中。交易对手的财务数据信息的披露会远远地落后于市场的变化。在我国,即使是对于信息披露有严格要求的上市公司,其财务报表目前也只是按照季度进行披露。对于其他非上市公司或债务人,其后续财务信息的获取则更为困难。由此可见,使用财务信息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信用风险评估无法满足产品市场交易的时效要求。当交易对手的财务报表显示其信用变差时,资产的持有人可能已经因为市场价格的下跌而蒙受损失。

四、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基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特点以及现有信用风险管理方法的不足,本文提出以下几点改进建议:

(一)规范资产证券化交易市场,发展基于市场信息的信用风险评估机制

一个有效的市场能快速准确地对交易产品的信息做出反应。有效的市场机制激励市场参与者为了获取额外利润而持续地对产品的信用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最终反映到产品的市场价格上。另一方面,资产价格在过去一段时间内的变动状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产品在未来不同的经济环境下的风险变动情况。因此,在一个有效市场中,基于市场信息的信用评估能更快速有效地评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风险,有利于市场参与者发现潜在的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降低风险。

(二)建立公开透明的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降低了市场交易者获取信息的难度,保证了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价格的合理性,有效地保障了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另外,外部信用评级制度能对市场参与者了解产品的风险状况起到重要作用。为了使评级制度客观、真实地反映产品的风险程度,应加强对外部评级信息披露的监管,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

(三)合理促进信用衍生产品的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其对信用风险的分散和转移的作用

第6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立法

资产证券化是近年来国际金融领域最重要、发展最为迅速的金融创新。事实上,资产证券化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更是一个法律过程。纵观证券化的兴起和发展,各国无不依托于有利的法律制度。但是,资产证券化纯粹市场经济行为的本色,使得各国在对它的法律调整上不约而同地呈现出了许多共性,本文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对资产证券化关键机制的分析考察我国进行资产证券化的法制状况,从而探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思路。

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内容

产生拟证券化资产的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是发起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由于发起人作为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受法律保障的收取应收款的权利,这使得发起人可以将这些应收款加以汇集,得以组成资产池,出售给SPV作为发行ABS的担保资产。

转让拟证券化资产而产生的法律关系。通过发起人与SPV签订应收款出售协议,SPV受让原始权益人(发起人)的资产(债权),从而使之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并获得要求原始债务人直接向其偿付债务的权利。不良资产证券化要求该交易应该符合所在国的法律,达到法律上的“真实销售”要避免法院将其定性为担保性融资或其他不利于资产证券化的转让形式。至于SPV应向原始权益人(发起人)支付的资产受让款项,通常要在SPV收到了投资者认缴的购买资产化证券的款项之后,再向原始权益人(发起人)支付。

SPV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SPV在运营过程中产生了许多的法律关系:SPV与股份受托人签订公益信托协议,二者之间产生的公益信托法律关系;SPV与公司服务提供人签订的公司服务协议所产生的服务关系。

资产管理与运营过程中的法律关系。SPV与应收款管理服务人签订资产管理服务协议,由资产管理服务人代SPV管理资产包括收取应收款产生的现金流并将其存入专门的银行帐户,同时定期向SPV提供报告,说明收入与支出的资金来源、资金余额、违约状况、费用扣减等管理信息。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一般是委托关系。

信用增级过程所产生的法律关系。SPV与信用增级机构签订信用增级合同或者偿付协议,通过此协议明确增级提供人的信用等级、所提供的信用增级方式、幅度、偿付条件以及信用增级提供人可以获得的信用增级费用。信用增级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一般来说是SPV与为其发行证券所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所产生的担保关系。

SPV在发行证券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SPV作为证券的发行人与证券商签订证券承销协议,根据证券承销机构在承销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同可以分为包销与代销。在前者包销人从发行人处购买下所有的证券后,承担全部的销售风险;而后者代销人与发行人之间仅仅是委托关系,约定时间内未售出的证券可以再退还给发行人。同时在证券发行以后,SPV与证券的投资者间也形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本质

作为一项金融创新所具有的优越性,证券化的资产在法学本质上是一项债权,债是特定人与特定人之间的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债权作为一种相对权、对人权,性质决定了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并独自承担着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风险。

在资产证券化中,需要通过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的人,一般被称为发起人。发起人是基础资产的权利人即债权人。发起人为自身融资的目的,启动了资产证券化的程序,最终实现融资目的。通常,发起人可以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可以是其他符合条件的需要融资的法律实体。一般来讲,发起人要保证对应收款具有合法的权利,并保存有较完整的债权债务合同和较详细的合同履行状况的资料。债务人是一种统称,是指那些基于基础资产需要付费的人。债务人可以是各种信用或者信贷关系的消费者,也可以是某种买卖合同或者其他合同的付费方。通常,债务人的资信、经营状况,或者付费的情况,会决定支持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质量。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集合(在法学本质上是债权)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作为发起人和投资人之间的中介,并由之发行资产支撑证券的实体),由其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分离和重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并增强资产的信用,转化成由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担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证券,销售给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

SPV与其自身的破产风险相隔离。由于资产支撑证券是由SPV来发行和偿付的,SPV与其自身的破产风险相隔离直接保障着投资者的投资安全。从经济上讲,经过合理的计算,SPV通过其购买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足以支付其发行的资产支撑证券的利息和本金,而且SPV的运作费用在其成立时也可预算出来。因此,SPV正常运作的风险不大。因此,法律在此主要是要求SPV将其业务限定于资产证券化这一项,而不能从事其他有风险的业务。一般而言,SPV在其公司章程、有限合伙的合伙契约、信托的信托契约中有一目标条款对SPV的目标和行为能力进行限制。而且,这一目标条款对外应是公示的。正基于法律上的这一限制,SPV在实际运作中,只拥有名义上的资产和权益,实际管理与控制都委托他人。

PV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原始权益人作为经济实体也会遭遇破产的风险。这对于SPV的影响主要在于其已转移给SPV的资产组合是否会被列入原始权益人的破产财产。如果被列入,其将被清算给原始权益人的所有债权人,将导致SPV不能获得足够的现金流来偿还资产支撑证券的投资者,从而使证券化的目标落空。原始权益人将资产转移给SPV可以采用两种方式:出售和担保融资。满足各国法律与会计准则关于“真实出售”(TrueSale)标准要求的出售使资产组合的所有权彻底转移给SPV,使该项资产能够从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负债表中移出,从而可以实现SPV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另一种方式,即担保融资是指原始权益人以资产组合(即抵押担保债权)为担保向SPV融资,在原始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原始权益人再向SPV偿还借款,SPV再以此向资产支撑证券的投资者偿付。总体上来讲,真实销售比较担保融资而言,不仅能改善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负债表,而且在破产隔离的实现上也比担保融资更彻底。

SPV与其母公司的破产风险相隔离。当SPV不是由政府设立或有政府背景时,还需考虑的一个法律问题在于其设立人或者对其拥有控制权的母公司破产对其产生的影响。为了保障资产证券化项目的运作,要求SPV与其设立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其设立人的破产不能导致SPV被清算。这首先要求SPV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设立人破产时自己不会被法院判决合并清算。这种独立地位,不仅是形式上的,而且应是实质上的,以免法庭运用“揭开公司面纱”理论等各种实质性合并原则将SPV及其资产纳入母公司的破产程序之中。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活动的立法建议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资产证券化的规定比较零散,无法勾勒一个清晰的证券化操作流程,必须对现行立法中有利于证券化发展的规定加以整合、补充,从而形成一项专门的立法,清晰地界定证券化各个操作阶段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SPV是达到破产隔离的核心手段,资产证券化之所以能吸引投资者,就是在于围绕SPV所做的破产隔离设计,因此设立一个有利于资产证券化实现的SPV尤为重要,设立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内容:SPV必须独立于其他金融机构,以避免关联交易;SPV设立有一定的政府背景,以提升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规范证券化运作并有助于应付危机,也可以降低成本,美国的联邦国民抵押协会、政府国民抵押协会和联邦住宅抵押贷款公司就是典型的由政府组建的SPV;SPV有义务定期审查有关资产状况,必要时宣布证券发行违约并采取保护投资者的措施;最重要的是SPV必须是不具有破产资格的机构,以达到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要求。为了避免SPV自身的破产,可以在SPV的章程中对其业务范围进行限制,将其业务仅仅限定在实现资产证券化这一目的,除此之外不得进行其他业务活动,除了履行证券化目的而发生的债务外,不得再发生其他债务,也不得为他方提供担保,不得利用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为其他机构设定抵押、质押和任何其他形式的担保;为了最大的与发起人的破产相隔离,应当赋予SPV独立的法律地位,避免“实体合并”,即SPV不得为发起人的附属机构。

目前阶段构建信托模式的SPV是相对比较适宜的。为了更好实现破产隔离以及基础资产的管理,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首先,要明确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受托人即SPV所有,避免被列入发起人的破产财产之内。其次,要从业务范围上限制受托人即SPV的信托行为能力范围,规定受托人除非是为受益人的利益,一般情况下不得负债;对受托人对于基础资产的处置也要进行必要的限制,第30条规定“在向投资机构支付信托财产收益的间隔期内,资金保管机构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受托机构的指令,将信托财产收益投资于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中国人民银行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产品”,这条规定是对受托人利用信托财产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的投资对象作出的限制。再者,针对《信托法》第17条所列的设立信托前委托人的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债务可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况,应当在发起资产证券化时就对证券化资产的情况了解清楚,为此必须强化有关信息披露规定,并对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最后,为防止受托财产被强制执行,更有效地实现破产隔离,对受托人的诚信义务也应从法律上做出明确规定,并具体规定SPT运作资产证券化业务所需具备的业务能力、资信等级和风险控制能力等等。

诚然,采取信托模式的特设机构有其优势,但根据资产证券化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和我国的现实金融发展状况和现有法律框架,如果能对证券化进行专门的立法,并对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一些修改和完善,那么公司制的特殊机构也是可以被采用的。不过由于《公司法》关系到众多方面,如果仅仅为了迎合资产证券化而对现行《公司法》进行修改,势必将导致《公司法》规定对其他方面的不适用,因此不宜进行直接修改,只能对为实施资产证券化而设立的特殊目的的公司给予特殊规定,明确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准入条件、行为方式。如前文所述,《公司法》、《证券法》对于设立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和发行证券的最低资本金的要求,对于仅为实现某次资产证券化而设立的特殊目的机构来说似乎有些过于严格,因此可以在《公司法》、《证券法》对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金等专门规定较低的标准;而在SPC的组织结构的设计上,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应该设置一般的公司都应当具备的治理结构,但为了降低运行成本,可以在人数上、机制运行上相对简化;不过,对比之下,以资产证券化为特殊目的而设立的公司,因为其设立目的就是要达到破产隔离的要求,因此其在财务上要比一般公司制定更为严格的制度要求,如在公司章程中规定SPC除了资产证券化的目的之外不得有其他目的,其资金流动也仅为实现资产证券化,公司所负债务仅能基于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人的债权等等。

参考文献:

1.费婷婷.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意义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8

第7篇

关键词:国有资产 证券化 制度保障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入及企业内部现代管理制度的逐步完善,如何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便成为了国有企业改革及结构调整是否成功的关键。回顾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历程,虽然企业改组、改制、兼并、出售与转让等措施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是从实际效果来看,有关国有资产流失与低效率的问题仍然未能获得明显的改善。因此,我们有必要从经济或者金融技术层面重新考虑如何提高国有资产的质量与数量问题,采用新的技术来提升国有资产的运用效率。资产证券化是国内外金融理论界及实业界广泛讨论的热点话题之一,已经同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并列为全球资本市场中最为重要的三种直接融资工具。所谓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是能够产生可以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转化为在金融证券市场上可以转让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据此来看,通过国有资产证券化既可以完成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又可以在不增加企业负债或资产的基础上完成融资目标,最终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一、我国国有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

当下,国有资产证券化在全国各地得到了广发的推广。上海、重庆及广东依据本地国有企业自身特点,相继制定了“十二五”期间国有资产证券化的规划目标。上海市明确提出,将在“十二五”规划期间完成超过90%的产业集团整体或者核心资产上市计划。除此之外,通过采用“合并同类项”的方式实现分板块上市、跨集团重组及推进IPO。重庆市将采用四条路径完成本市国有资产证券化,分别为拟定企业集团整体上市,完成融资;通过私募股权融资等方式,拓展资金来源;采取信托及债权方式,将例如高速公路收费权在内的存量国有资产进行证券化转化;建立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力争建设起国内具有影响的家畜产品远期交易市场。广东省确立了明确的国有资产证券化工作时间表,表示截至2015年年末,实现省内国有资产证券化率突破60%,另外80%以上的集团公司完成控股一家或一家上市公司的计划。为了实现这一时间表,广东省将工作重点放在以下三个方面:借壳上市;IPO;定向增发。

二、国有资产证券化的利益分析

国有资产是以国家产权作为主体的资产,其影响着国家的经济基础与经济利益。是否拥有与控制国有资产决定了国家当前利益及预期利益能否等到正常体现。我国现阶段仍然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所以国有资产在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中作用便更加显著,地位更加重要。国有资产涉及到了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因此一旦实现国有资产证券化,必定会给不同参与者带来不同程度不同方面的利益:

对国有资产发起人而言,进行资产证券化将为其提供更为专业的新型融资工具。各级政府作为资产发起人的主体,其弊端在于行政化干预普遍存在于企业管理过程中、融资渠道单一。资产证券化在提升资产负债管理能力的同时增加资产的流动性。资产证券化使资金来源的渠道多样化,进而可以降低融资成本,为发起人带来更高的收益。

对国有资产投资者而言,针对国有资产的投资项目在期限、收益率以及流动性上通常相对固定。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形成更多不同期限、不同流动性及不同风险收益率的金融产品组合。投资者因此将获得相较于过去更多的投资选择,进而根据不同产品的特性,将投资风险进行分散。

对国有资产债务人而言,资产证券化可以向其提供更为宽广的资金来源渠道。债务人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将对国有资产的债权进行出售,进而充裕自身的流动性资产,提高资本充足率。同时,债权人可以利用证券化设计出不同的利率不同期限的贷款方案。这样债务人便可依据自身经营及财务现状,获取充足的项目支持。

对国家金融管理当局而言,采取资产证券化能够相对便捷的提升资产的变现能力,这有助于维持国家所需的稳定的流动性。另外资产证券化是由市场机制自发产生的监督力量进行监督,所以债权品质必然会有相应的提升,这对于金融管理起到了很大的帮助。资产证券化同时也有利于基层金融机构角色的转变,由过去的国有资产管理者及持有者的身份,逐步转变为国有资产服务者。

三、国有资产证券化的功能定位

(一)通过资产证券化实现间接金融的直接化,降低金融风险,促进国有资产健康发展

世界金融业发展的主流趋势便是由间接金融向直接金融进行过渡。资产证券化正是间接金融直接化的主要方式,并且在客观上起到了金融风险分散转移的效果。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仍然不够发达,因此资金供给方面仍然以间接融资为主。银行通过揽储获得资金储备,然后放贷给企业。这样的过程使仍以国有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中积聚了大量的风险。资产证券化正可以将过去大量积聚在国家的风险向市场进行分散,完成剥离、转化与分散国有银行金融风险的目的。

目前,在我国传统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中存短贷长的问题仍然普遍存在着,因此银行资产负债在期限结构上出现失衡。采用资产证券化的方式,银行可以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化为更具流动性的证券,从而使得商业银行在不改变负债的基础下上提高了资产流动性。有效地改善了资产负债的结构,解决了关于盈利性、流动性与安全性之间的矛盾。另外,资产证券化可以有效地分散贷款组合的非系统性风险。我国长期以来由于体制方面的原因,国有商业银行的客户来源受到政府政策的影响较大,主要客户群体多为某些特殊企业群体。虽然从企业经营来看,客户群体的相对稳定是降低单项信贷风险与成本的有效方式之一。但是,这也限制了银行采取分散化经营的战略性原则,在某种程度了放缓了银行发展的步伐。采取资产证券化,银行可以在维持过去稳定的客户来源的基础上,将贷款业务中的非系统性风险通过分散组合的方式进行降低。最后,银行利用资产证券化可以将风险贷款转变为等级较高的证券,达到国际对于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二)通过资产证券化拓宽国有资产的投融资渠道,增强企业的融资能力

通过不同机构间的合作,对资产产生的现金流进行风险、收益与权利的组合,进而联通资金需求者与供给者,增强资金的流动性,这便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为企业形成特殊的信用机制。资产证券化突破了传统银行或者证券机构过度依赖债务人整体信用的局限,将资产从发起人资产负债表中进行剥离,进而形成新的独立的责任资产。在传统的信用体制下,债权人需要一系列复杂的主客观指标来对债务人的清偿能力进行评估。在新的信用体制下,采取破产隔离设计可以将信用指标更加客观化,同时也能使债务人获得相较于传统信用体制下更高的评价。这既能降低债务人发行证券的成本,也能提高证券发行的成功率。另外相较于自我完成资本积累的过程,资产证券化可以将未来资金流提前变现,使得企业能够立即获得资金用于生活或者继续投资,提高了资金配置的效率。

由于国有企业在市场中的特殊地位,使得其获得国有商业银行的大部分贷款,企业内普遍存在着过度负债的问题。银行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将过去持有的大量贷款进行分割,向其他投资者进行转让。通过此举,国有企业的债权由过去单一的国有商业银行持有转化为众多投资者共同拥有。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用新债务进行融资或者股权进行融资获取的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既可以缓解企业过度负债的压力,又可以改善资本结构,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另外资产证券化可以通过国际化的运作,使得国有企业可以利用流动性差的资产在国际市场中换取流动性强的资产。同时,资产证券化仅仅以出让国内部分市场为代价,而不必像其他融资方式一样需出让或者稀释国有资产的企业股权,便可以有效地吸引外资,壮大国有资产,增强国际竞争力。国有资产进行证券化后,可以将债权转变为流动的产权,从而提升整个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

(三)通过资产证券化盘活国有资产,改善国有企业财务状况

当前,我国国有企业很大程度上受困于存量资产的僵化上。国有企业拥有着大量的优质资产,但是由于这些资产本身缺乏流动性,使得其对外又须承担巨额的企业债务。国家对此虽然每年都会进行增量资本的投入,但是由于企业内部缺乏有效地管理手段,因此并没有真正的将国有资产盘活,反而使其沉淀在了企业之中。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功能便是将资产的流动性进行加强。通过证券化的方式,把企业存量资产中原本缺乏流动性的部分释放出来,从而真正完成国有资产盘活。具体而言,国有企业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一部分流动性差但是具有良好未来收益的资产,将其提前变现,进而提升资产的流动性。并且通过“真实出售”将该部分资产从财务报表中移除。这样便可以充分的降低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同时增强了企业的流动性,提升了国有资产的周转效率。

四、国有资产证券化的制度保障

(一)完善法律制度

健全的法律保证是资产证券化能够在西方国家发展并壮大起来的重要原因。完善的法律法规可以切实的约束证券化过程中每一环节的各个参与者。正是由于资产证券化所需的环节较多,因此要与之配套建设起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合同法》要完善好资产发起与出售的相关规定;《证券法》要将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界定明确;《会计法》要对证券化过程中的会计操作进行规定;《税法》要对证券化后的收入是否缴税和缴税金额规定清楚。另外,《商业银行法》、《担保法》、《保险法》也都与资产证券化业务密切相关。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资产证券化的结构安排,降低了证券化的成本,提升了证券化的效率,降低了证券化的风险程度。因此,制定出对资产证券化有利的法律法规是证券化成功的关键。

我国国有资产证券化应当立法先行。在资产证券化最核心的三个环节,即资产发起、特设交易机构的设立以及融资结构的确立,都要有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法规。证券化过程中涉及到的不同市场主体间的权力与义务也必须以相对应的法律为标准。国有资产的特殊性,使得在进行法律法规设计的时候尤其应当谨慎。除了建立起基础的法律制度外,还应配套设计好相应的法规,从而形成完整的法律法规框架,充分的保障证券化过程的各个环节。

(二)增加政府的政策和制度性支持

从资产证券化在国外的发展历程中不难得出,政府在证券化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政府为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政策及制度保障,具体包含了贷款政策、保险政策、资产证券化政策等等。在美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过程中,政府通过建立以国家信用为保证的多个机构,采取为证券发行提供抵押贷款与保险计划的方式,保障贷款发起人同证券投资者的根本利益。政府的这一举措,极大的推动了证券化市场的进步,带来了今日美国市场的繁荣。我国同样可以采取政府引导的方式,推动国有资产证券化战略的发展。

同时,在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下,由于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包含着众多的利益主体及复杂的业务环节,因此必然会产生相对较多的税费。税务费用由此构成了证券化的主要成本之一,直接影响着证券化能否顺利进行。国家在税收制度的制定层面,应当采取政策倾斜。在国外,各国政府通用的方式便是设立特定的交易机构,在机构内对购买特定资产支持证券的购买人在税收上给予相应的优惠条件。我国当下的税收制度仍然不够完善,现行的收税体系中,印花税、营业税以及所得税将会影响到证券化的各个流程。因此应当考虑免除部分证券发行及交易过程中的印花税,就特定主体购买特定证券的利息收入减少收税。通过税收政策的支持,降低资产证券化的成本。

(三)明确会计确认方法

相较于传统意义上的一般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而言,国有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过程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尽管我国现阶段的会计制度正在逐步改革,而且2005年6月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就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现有的会计处理仍然不能满足国有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要求。

在国有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过程中,首先要在资产负债表中将发起人资产和相关债务进行分离,理清标的资产的真实出售问题。我国会计准则在资产出售的确认过程中,处理应收账款出售事项时仍以传统的风险报酬分析方法为核心。然而,当今日益复杂的金融环境使得传统的会计处理方法已经很难适应新业务的要求。为此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同美国财务会计文员会相继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在这种分析法下,对已经确认过的金融资产因为发生转移易所面临的再确认或者终止确认处理的关键便在于转让方的销售意图,即控制权是否已由转让方转移到受让方是一项资产能否进行销售处理的关键。另外,应当不断完善会计处理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制度。目前为止,我国仍没有一套关于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方面全面、系统的规定。从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委员会对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中不难看出,向信息使用者展示完整的财务状况以及量化后的财务风险是整个信息披露的关键。因此,我国在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事务中应当充分参照国际惯例。一方面规定在财务报告中披露说明资产证券化给企业带来风险或者改变企业风险过程中会产生哪些风险,以及企业管理当局处理这些风险的具体举措。另一方面将表内反映与表外披露相结合,对企业面临的财务风险的数量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就资产证券化整个过程中面临的全部风险因素向各权益主体进行详实的说明。

(四)建立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

标的资产无论是在转让还是出售的过程中,都会涉及有关优先权益的问题。因此在国有资产证券化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应当首先建立起相应的制度对优先权益进行确认及保护。各国已有的资产证券化的经验显示,建立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是保证优先权益登记与监管的重要措施之一。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可以保障标的资产在转让过程中,受让方能够有客观的路径确切的获知该项资产之前是否已经被转让给第三方。一个切实有效地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需要能够同时满足以下两点要求。首先,能够明晰的确认被转让资产上已经产生的优先权益;其次,实施有关法律,对资产上的优先权益进行监管。目前发达国家中已经普遍采用中央优先权登记系统来保证优先权益的确立,在发生资产转让交易的时候会对债务人进行及时的通知。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并没有针对优先权益登记建立起相应的机制。由于资产证券化的整个过程中存在着很多的权益主体,而且国有资产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为了更好的保障国有资产主体的权益,政府有义务也有责任建立起完善的有限权益登记系统。

我国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好资产证券化的作用,利用该项金融工具针对国有资产开发出相应的金融产品,进而改善国有企业的金融结构、丰富投资品种、分散金融风险,为企业开辟新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因此为了有效发挥证券化的金融功效,同时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应当采用较高标准对资产证券化进行制度设计。

参考文献:

[1]贾希凌.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功能定位及制度保障[J].商场现代化,2006.(4)

第8篇

《意见》明确提出了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机制,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完善资本市场体系,丰富证券投资品种,协调推进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建设的改革任务和创新要求。为此,本报从即日起,围绕《意见》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从完善和发展中国资本市场的角度,推出部分机构、专家学者的系列研究报告,期望能借此加快推动资本市场的全面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

一、 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环境

中国资产证券化实践先于的探索。早期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亚市丹洲小区将800亩土地作为发行标的物,以地产销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为投资者收益来源而发行的2亿元地产投资券。在此以后,资产证券化的离岸产品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中集集团、珠海高速等离岸资产证券化项目为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提供了成功的经验。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上尽管还没有出现实质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操作,但各方面都密切关注着这一广阔市场,纷纷推出资产证券化方案和产品构想。最引人注目的是在信托产品创新、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处理等领域的准备和开拓工作。这些产品的创新和开拓为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在此同时,必须看到在现有的制度下,资产证券化实践依然面临着许多实施环境上的障碍。

(一) 发展的有利条件

1. 离岸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成功经验

中国的离岸资产证券化项目如珠海高速公路、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和中集集团应收款等,为国内的证券化实践提供了成功经验,揭示了资产证券化成功运作的共同要点:(1)标的资产的质量良好,具有可预测的稳定现金流;(2)法律运作框架至关重要,设在海外的SPV既可以避免国内法律制度的障碍,又可以利用国外成熟市场已建立的相关法律体系。(3)规范的信用增级操作,保证资产证券化产品获得必须的信用等级。(4)充分利用有经验的中介服务机构,构建合理的产品结构,提供有效的发行和维护服务。(5)广泛的销售,保证资产证券化产品可以成功地为投资者所接受。(6)活跃的海外二级市场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成功发行创造了条件,同时也降低了产品流动性溢价(liquidity premium),提高了产品的竞争力。

2.信托计划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作用

信托计划是资产证券化实践中SPV的主要形式。中国的信托行业从2001年开始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近年来,信托的创新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克服发行限制,推动信托权益凭证。2001年的《信托法》对收益权作了重要的法律规定:收益人的信托收益权可以转让和继承;收益人的收益权期限可以与信托合同一致;信托文件可以对共同收益人的收益权的分配比例作出规定。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发行的信托收益凭证突破了发行信用合同200份的限制;而且收益权凭证可以转让,为发展信托收益权的交易市场打下基础。最近信托收益权凭证被成功地运用于不良资产处理(如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中信信托以信托受益权方式处理132.5亿元债权资产)和房地产信托(如中煤信托的"荣丰2008项目财产信托优先受益权")的实际操作中。

(2)增加产品种类。 信托公司近年来在单一资金信托、集合资金信托、不动产信托、动产信托、公益信托等领域不断开拓新产品。值得关注的是,一些集合资金信托形式的产品创新已经具有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特征。资产租赁信托、汽车按揭信托、住房按揭信托、外汇资金信托、证券投资信托等产品的开发和推广正在成为信托公司业务发展的战略重点。

3.资产证券化实践已形成发展重点

国内(在岸)资产证券化产品和项目尽管不能称为严格或标准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但已经形成了资产证券化发展的一些特点和趋势。1)资产证券化实践的主要领域在房地产、不良资产的处理和基础设施行业。2)与房地产行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成为国内外专业机构的发展战略重点,政策和技术准备工作正在进行中。3)资产证券化的操作特征逐步强化,如伊斯兰信托将公寓房产和未来房产经营收益权利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标的资产,并开始使用利差余额等信用增级手段,提高信托计划产品的信用;新华信托和深圳商业银行的合作模式,明确了资产证券化实践中出售方、发起人、管理人等主要参与者的职能,具备了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框架。

(二) 有待解决的

近年来,各方面的努力为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是资产证券化实践的全面展开仍然面临着无法回避的困难和问题。这些问题和困难可以归纳为法律制度和实施环境两方面的障碍。

1.法律制度的障碍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徘徊、间续发展进程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法律制度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地位、变化和发展。资产证券化是以能在未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为基础,以规定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合同为载体,形成一个以SPV为核心的环环相扣、严密而又完整的融资结构。我国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法律制度限制主要表现在资产转让过程中优先权益的确定和真实销售的鉴定;在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定义、税收、、产品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法律政策不够完善。

2.实施环境方面的障碍

资产证券化的实施环境在这里指资产证券化运作所必需的、除了法律制度以外的实施条件。从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至今的历程看,主要的实施环境障碍在以下几个方面。

(1)种类和质量问题

海外资产证券化的标的资产非常广泛,包括房地产抵押贷款、银行信贷、信用卡贷款、学生贷款、汽车贷款、设备租赁、消费贷款、房屋资产贷款等资产,而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实践中有可能被证券化的资产不仅种类相对有限,而且尚不成规模。个人消费贷款、学生贷款、租赁、证券组合等,虽然有一定规模,但现金流的稳定性和剥离性都比较低,限制了在这些资产上的证券化运作。目前,在我国比较有可能被证券化或正在进行证券化尝试的资产主要有房地产抵押贷款,基础设施收费,出口应收款,不良资产,银行信贷(见附表)。尽管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的处置和银行信贷的CDO尝试已经向证券化操作迈进了一大步,但从附表所列的资产对比可以看出,不良资产和银行信贷资产的现金流稳定性和信用能力离资产证券化要求还是有很大的距离。相对而言,房地产抵押贷款、基础设施收费、出口应收款的资产性质比较符合证券化操作对标的资产的要求。但是,这些资产对全面开展资产证券化的要求而言,在种类和数量上都非常有限。

(2)转让登记问题

资产的优先权益登记是中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中遇到的一个实际问题。由于缺乏一个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因此无法确认和监管被转让资产上已有的优先权益。受让方没有客观的途径确知该资产以前是否曾经被转让给第三方,在以后转让中的受让人也无法知道第一次转让的情况。这样,以"真实出售"为基础的资产转让无法对资产的抵押权有客观的和法律意义上的确认,这已成为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难题。

(3)服务问题

金融服务机构的障碍主要是中介机构专业服务不够,尤其是信用评级专业服务的缺乏。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信用敏感(credit-sensitive)的固定收益产品,产品的信用评级是产品的重要特征之一,而且信用评级机构对产品的信用评级报告是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息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资产本身记录原因和对资产信用评级标准的缺乏,信用评级服务目前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要求。

(4)二级市场和流动性问题

2001年以后,信托业的发展和创新是资产证券化实践的催化剂,也是资产证券化实践突破现有法律制度限制的重要途径。目前,信托产品发展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限制是信托产品发行后的流动性问题。由于缺乏有效的二级市场,所以绝大多数的投资者只能在认购后一直持有信托产品到产品的到期日,二级市场的不足严重限制了信托产品的发展。

二、 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建议

(一) 完善制度

为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进程,本报告建议通过资产证券化专项立法的途径,修订有关法规,完善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法律制度环境。

(1)确立以公告或登记通知债务人的法律有效性,以便利证券化中成千上万债权转让的操作。可采用类似于资产管理公司处理不良资产中的公告通知办法来取代的通知要求。

(2)《公司法》中需要明确对公司类SPV的规定。尽管《信托法》对信托SPV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公司法》中需要根据证券化操作的实际要求,对公司性质(类型)、资本金标准、董事会结构进行规定。更重要的是,赋予公司性质的SPV证券的发行资格。

(3)制定相关的准则,规范资产销售的会计处理,对"真实销售"作出明确的界定,保证资产证券化中资产转让和风险隔离的实施。

(4)明确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性质。根据《证券法》第2条规定"经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在证券法专项立法中,应取得国务院的认可,将资产证券化产品(资产担保证券)界定为我国立法规范的证券类型。

(5)完善有关证券私募的规定。由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可以采取公募和私募的形式,因此,在确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性质的同时,应该在证券法中完善有关证券私募的规定,明确私募发行的条件和信息披露的要求。

(6)完善有关税收制度。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起人在资产转让过程中由于折价销售资产而减少收益,应该明确发起人是否可以将资产转让中的损失从应税收入中予以扣除。

(二) 建立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资产转让或"真实出售"都会涉及在标的资产上已有的优先权益,如抵押权益、债务权益等。即使在资产成为证券化产品的标的资产后,需要明确的法律制度来保护及确认优先权益及其先后次序。各国资产证券化的经验显示,建立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是保证优先权益登记和监管的一个重要实施手段。

美国法律学中心(CEAL)对法律比较健全和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的两大类国家的比较显示,建立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是降低贷款的信用成本、提高体系运行效率的重要途径。在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并缺乏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的国家中,应收款(标的资产)的转让是通过通知债务人进行优先权益确认的,如危地马拉和罗马尼亚。这种确认优先权益方法的最大是成本高,操作难。更为严重的是,如果在转让过程中需要对资产进行担保,如证券化过程中的外部信用增级,担保方无法得知对担保物的所有求索权。而法律比较健全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日本、波兰等国家则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普遍采用了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以保证优先权益的确立,实施资产转让交易中对债务人的通知主义。

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在债务转让过程中必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法》(第80、87条)对债务人已经采取了通知主义,取代了《民法通则》第91条的同意主义,为资产证券化创造了转让的条件。但是,在优先权益的登记方面并没有相应的实施机制。资产证券化过程涉及众多债务人,逐一通知债务人在实践中既不经济也不可行。正在广泛讨论和准备中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同样面临着优先权益(债权)的登记问题。如果银行将住房抵押贷款转让给SPV,担保贷款的住房抵押权也随同转移,但是按规定SPV必须逐个地去办理抵押权的变更登记,这是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的关键难点之一。因此,建立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是推进资产证券化实践的一个重要实施步骤。

(三) 建立交易服务平台

在目前中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中,建立规范、有效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市场对发展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作用和意义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交易市场的建立和规范可以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标准化程度,规范产品的信用评级和服务。第二,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息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第三,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降低投资者的流动性风险,从而降低产品的风险溢价,提高投资产品的竞争力。第四,改善证券市场的产品风险结构,提高低风险证券产品的市场比例,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第五,为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供广阔的开发空间。房地产抵押贷款、各种消费信贷贷款(如汽车消费信贷、消费信贷等等)、各种信用卡类信贷产品以及基础建设项目等,都已经形成相当规模,有效的交易平台可以为这些资产的证券化实践提供二级市场的保证。

在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信托产品的创新起了催化剂的作用。但是,如前所述,信托产品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限制是信托产品发行后的流动性问题。为此信托公司通过一些手段如回购保证或柜台买卖信息提示等方式,力图为投资者提供转手交易服务,主要的形式包括(1)信托产品合同中有关转让的条款,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可以向受托人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2)利用证券公司的平台提高流动性;(3)信托公司的理财优势同银行服务结合。

这些提高信托产品流动的措施反映了市场对信托产品流动性的要求。但是,这些措施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投资者没有积极利用上述交易平台的原因有二。一是所推出的交易服务基本上是交易需求的提示功能,没有形成系统的交易模式,缺乏交易的价格发现机制。二是由于产品流动性差,信托产品在设计时被赋予了相当高的流动性溢价以吸引投资者;投资者所承担的流动性风险已通过流动性溢价得到补偿。在中国债券类产品种类较少、不能充分满足投资者的投资理财要求的情况下,投资者在购买后没有转让的计划和要求。这些局部的服务措施并没有形成有效的二级市场。因此,在产品创新和证券化产品日益增加的情况下,建立有效的固定收益产品交易服务系统,对提高产品的标准化和可交易性、降低产品的流动性溢价、提高产品的竞争力有着重要的意义。

(四)选择合适的证券化产品

1.MBS是首选

资产证券化在欧美国家具有创新多、产品多样、发展迅速等特点。但是结合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现状、相关的法律制度、资产特性等因素,从为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供交易服务的角度看,MBS是可供交易的首选。

在我国,房地产业作为支持MBS发展的"基础"行业,正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而逐步成为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住宅产业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迅速发展,平均年增长率达37.8%。

从我国居民生活改善和消费结构发展的趋势看,家庭开支中用于食品消费的比例逐年下降, 人均用于住房支出部分相应地会不断上升。在此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众多的人口逐渐迁移到城市,使城市人口不断增长。因此,我国住宅市场的潜在需求巨大。在合适的政策环境中,潜在需求必将转化为现实市场需求,从而推动房地产业的高速发展。

我国的房地产业已成为与银行业高度依存的一个行业,大约70%的房地产开发资金来自银行贷款的支持,这样一种结构决定了房地产贷款在金融机构中的地位和。近年来, 房地产贷款在金融机构新增资产中的比重呈上升的趋势,从2001年的39%,预测会上升到2005年的42%至67%,2010年的45%至62%。因此,在房地产业高速发展的同时,房地产新增贷款在我国商业银行新增贷款规模中的比重将快速上升,会对银行产生很大的压力。缓解银行压力并保证房地产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将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目前,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其他房地产抵押贷款服务机构正在积极制定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方案,有关监管部门正对各种方案进行讨论,预计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不久会有实质性的进展。

2.CDO值得关注

抵押债务权益(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CDO)市场自1996年以来发展突飞猛进,几乎是信用卡证券化市场的两倍,与MBS一起成为最成熟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在欧洲,MBS和CDO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展最快的两类市场。与MBS相比较,CDO的标的资产、SPV结构和管理条例更多样化。

CDO产品具有其独特的投资特性。第一,结构的强度和稳定性:由于信用评级机构在评级过程中的保守前提和CDO结构中"超常抵押"的特性,所以CDO不仅具有一般ABS的特性,而且其结构具有相当的强度和稳定性。第二,透明度高:CDO交易中出售标的资产的银行通常是大商业银行。因此,可以相对容易地获取有关它们的信息。优先债券投资者承担非常低的风险,只需分析一些市场总体的数据。次级债券投资者则需要具体分析CDO的风险、收益、法律条款,密切关注影响投资回报的各种因素。第三,标准化高:尽管CDO产品的起步较晚,但经过几年的发展,产品的标准化程度逐步提高,欧美市场上日趋完善的法规和监管经验可供借鉴。第四,流动性高:随着越来越多银行参与资产证券化,CDO的发行和交易得到迅猛发展。在全世界范围内,CDO交易市场大约占全部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的百分之四十。第五,较高的收益率:与相同信用等级的传统ABS产品相比,CDO具有较高的收益率。第六,行业相关性低:CDO与传统ABS的相关性很低。信用评级机构在资产组合的离散指数时,将CDO和传统ABS作为两个不同的行业。因此,对投资者来说,对CDO的投资可以起到分散投资组合的作用。

CDO产品在中国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近年来迅速发展,并且越来越多地参照巴塞尔委员会倡导的做法,用资本充足率办法对表外业务实施监管。因此,贷款证券化正在逐渐成为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重点。据Fitch信用评级公司2003年的报告,中国农业银行在2003年5月成功地推出了私募形式的合成CDO。该报告预计中国的商业银行不仅会推出更多的CDO产品,而且会成为全球CDO的资产管理者。

第9篇

关键词:金融资产 证券化 金融机构

金融资产证券化是在上个世纪60年代末产生于美国的金融创新产品之一,是一种结构化的融资创新型产品,能够切实降低借款人员在融资上的成本,提升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机率、转移与分散金融机构所面临的各类信用风险。金融资产证券化主要是指金融机构运用创设特殊目的之机构,应用其所具有隔离风险能力,把其所具有的流动性比较差的资产,比如,住房贷款和信用卡应收账款中所挑选出来的今后能够产生的现金流量,并通过合理的技术化处理,把其转化成为能够在金融市场中进行流通的证券。

一、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特点

一是在资产信用基础上的融资形式。金融资产证券化能够把存在着的静态收益权切实转化成为了担保证券发行的一种流动型信用资产,也就是对存量资产实施证券化之过程。二是具备了结构化特点。证券化在资产的转移与重组、流程的结构化、多元化主体积极参与等诸多方面展示出结构化特征。与此同时,证券化还可为分散风险与满足不同的需求,能够以在此基础资产上产生的现金流为来创设各类多元化的证券种类,从而展示出结构化工具之特点。三是能够提供表外的融资。也就是说,只需发起人把和资产相关的收益与风险加以转移以实现真实地出售,就能够从资产负债表当中加以消除,并且确认受益和损失,从而实现非负债性的融资。

二、金融资产证券化形成的原因

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出现的国际债务危机之中,商业银行贷款债权无法转让的不足得到了充分地暴露。一旦债务人所出现的财务困境造成债务无法得到合理地偿还,债权人就只能被动地承受后果。这一交易之中的不公平造成了资本市场常常会处在动荡的状态下。一旦以购买债券的形式来发放各类贷款,那在偿债较为困难或者债权人急于收回债权的状况下,债券就可随时加以转让,从而切实解决到期不还款之难题。当前,因为生产资本向国际化进行发展,科技的不断进步、新兴工业的不断崛起促使经济得到了良性发展,对于资金的需求强度也在不断提升,这就在客观上需要债券市场在全球范围内成为投资与需求之中介。与此同时,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改革导致其采取了开放国内证券市场之举措,这样就能提升金融资产证券化之速度。比如,美国与法国等国就全面取消了对民众征收证券利息预扣税的政策,从而有力推动了证券业之发展。

三、解决金融资产证券化问题的对策

(一)强化金融资产证券化的立法工作

当前,我们缺少对于金融领域资产证券化工作的统一谋划,其中,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在税收优惠政策上、在交易规则上等诸多方面没有做到协调统一,主要还是运用信托的方式来实施资产的证券化,加之法律法规层面的制约,导致公司制资产证券化无法实施切实有效地操作。因此,需要强化金融资产证券化的立法工作,以确保与实现金融资产证券化的稳步发展。在当前现有规定的基础之上,应当由人民银行、证监会以及财政部等相关主管制定出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有效操作手段,落实好先行试点工作。要循序渐进,富有针对性地对金融资产公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实施修订,从而全力发挥金融资产证券化所具有的功能,从而满足各个不同阶段实施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实际需要。

(二)落实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工作

各金融机构要依据本单位的经营范围、自身实力、风险程度以及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具体特点,以确定是否要开展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的方式以及规模。一是要在实施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前就充分地认识与评估有可能会面临的各类信用风险,从而形成相应的金融机构内部审批程序、业务处理体系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等。二是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到自身开展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之后所要承担起来的义务与责任,并且依据其在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体系之中所承担的角色,科学分析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所具有的风险性特点,制定出与之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政策以及程序,从而保障能够有效识别、计量与控制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可能产生的各类风险,并且同时避免由于在金融资产证券化当中承担过多的角色而发生一些利益上的冲突。

(三)注重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工作

一是金融监管机构要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作为核心任务来抓,从而保障本国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并且开展谨慎性地监管,积极地推动资产的证券化,让金融监管与效率之提升能够实现动态化的均衡。与此同时,还应当有效保护资产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强化对金融机构所实施的内控机制之引导,从而保证监管法律法规能够得到实实在在地贯彻与落实。要通过监管标准,切实指引被监管者设计出合理的内控制度,并且把监督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作为工作重点,立足于审计,对内控制度实施监督。

(四)强化金融资产证券信息化建设

要想顺利地实施金融资产证券化,就应当对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对现金流实施分层结构设计。这就必须要建立在对各类金融数据实施量化分析的基础之上,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巨量化的模拟与分析。所以,金融资产证券信息化建设虽然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但是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为此,应当着力强化对相关数据的分析,实施风险计量等基础性工作,并且实施严格地定量化要求,不断加以规范,以求适应于金融资产证券化之所需。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设更为全面的金融证券化管理体系,应当通过立法体系建设、内控机制建设、外部监管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多个方面齐抓共管,通过合作与协调,实现金融资产证券化工作得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文宇,黄金泽.金融资产证券化: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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