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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影响合同管理的外部因素
并非所有的法律风险都可以防范,比如在自身条件限制和外界因素的制约下。合同法律风险的规避需要采取下列措施,在不同的层面展开。首先,资源的稀缺程度对于合同风险的影响。合同标的无论是资金、产品还是服务,都是资源。在任何时代,掌握着合同交易的稀缺资源必定在合同中处于优势地位,可以迫使处于劣势地位的交易方接受相对苛刻的条件,从而获得最大利益。其次,获得成本、交易安全等对交易的影响。只有在交易中处于优势地位才能全面控制法律风险,而获得成本与交易安全等方面的优势,在不掌握稀缺资源的情况下,通过只在稀缺资源的方式增强优势,从而使合同交易方处于优势地位,以便控制法律风险。
(二)合同生效前法律风险管理
基于合同法以及其他的法律规定,即使合同没有成立,在合同谈判中的不当行为同样会导致民事责任,对于合同交易双方这些风险的规避,就必须建立在合同生效前法律风险规避的基础上。1.对要约承诺的应对要约与承诺是合同成立之前的关键步骤,要约是合同成立的前提,当卖家发出要约,买家接受卖方的要约内容,则合同成立。而卖方在买方承诺后毁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2.交易安全的相关事项在交易安全方面,除了考虑通过合同锁定交易内容、方式、平台、问题的处理以外,还有考虑条款以外其他因素对交易安全的影响。主要方式有:①通过尽职调查分析等手段,选择实力良好的交易对象;②由交易对方或者第三方提供担保,直到合同履行完毕;③约定后履行义务等等。当上述的方法无法确保交易安全时,应采用资信调查的方式。资信调查,是要知晓交易方的详细信息,然后再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做出选择进行交易即对方应当具有履行能力和较好的商业信誉。②3.避免签署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是一种存在缺陷的合同,这种缺陷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但是合同存在无效的可能性,因此可能影响到交易安全以及合同主体签订合同时的可预测性,妨碍交易的及时合法取得。针对效力待定的合同,要求律师在操作过程中,加强对对方的行为能力、权限等方面进行彻底详尽的审查。尽量避免因不详尽的审查而出现效力待定合同,造成委托方利益受损。③4.慎对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尚未签订之前是不可能存在违约责任,因为违约责任是建立在合同成立的基础之上,但是出现缔约过失责任却是可能的。合同谈判中,虽然交易双方尚未签订合同,不存在违约责任确极有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以下情况需要交易一方或者双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①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事项或者重要内容;②假借订立合同的借口,恶意进行磋商;③其他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合同生效后的法律风险管理
1.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设立均是为了保护合同债权人在债务人违反合同项下之义务时采取的自我救济与自我保护措施,由于这些权力的行使超出常规的权利义务范围,因为对其行使法律进行了相对严格的限制。④此处对限制不再多做赘述。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虽然受到诸多客观条件的限制,但是对于合同法律风险控制如果没有涉及这两个领域,则仍然属于未将权利用尽。而这两项权利又是非常适合合同履行阶段的动态法律风险管理,对于债务人以消极或者积极的方式规避债务的行为起到很好的防范作用。2.随附义务与合同随附义务是指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都不很具体的情况下,为了维护交易对方的利益,依照一般社会交易观念和诚实信用原则而应该承担的义务。由于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基本上都属于主观标准,随附义务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而且不同性质的合同其随附义务也不尽相同,除了合同法总则规定了随附义务之外,其还散见于合同分则中的各种有名合同规定当中。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经常查阅各种法律规定以及行政法规,以分清主合同义务和从合同义务,避免由于过失而没有履行应尽义务。在此同时,律师应该将随附义务转化成主合同义务,以规避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法律风险。⑤
二、结语
关键词:企业;法律意识;签订合同;合同管理
一、存在的问题
(1)法律意识淡薄。企业某些领导因法律意识淡薄,明知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是正确的,但却不按其出具的法律意见办事。或者法律顾问事前防范的作用在企业中不能得到有效发挥,更多的是等到问题出现,才想起法律顾问,将其作为“消防队员”。
(2)签订合同的主体不合法。例如,签订合同的主体是“某企业项目部”、“某企业检测中心”等。这些部门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不具有签约的主体资格,因此所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的。另外,有些人明知担保责任的重大,也明知国家机关和公益事业单位不能提供担保,却片面认为尽管担保无效,也不必承担责任,就去担保。实际上只要在担保过程中有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对相关方资信了解不够深刻。与客户洽谈合同时,对客户的资信了解不够,投入大量人力、财力、物力,结果得不到预想的回报,上当受骗,甚至血本无归。
(4)先干活,后补签合同。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项目要求完成的时间比较急促,项目承揽单位为了争时间、抢速度,往往是先干活后补签合同,有的甚至是活已经干完,合同仍未补签。一旦发生纠纷,却拿不出有力的书面证据支持自己主张的观点,使其处于被动地位,带来不必要损失。
(5)合同履行过程中缺乏证据收集意识。一旦诉诸法律,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实这种行为,诉讼请求便得不到支持,从而造成不应有的败诉结果。
(6)合同执行完毕后不能及时归档。有的合同具体承办人习惯于自己保管合同原件,其理由是用起来方便,合同执行完毕后仍不归档。如果该合同具体承办人调离本企业,恰巧该合同又发生纠纷,急需合同原件时,档案室又查询不到,便无法提供有利证据。
(7)企业合同专用章管理混乱。例如,某企业营销部的每个项目部都分别设有合同专用章,却没有用印登记审批制度或审批制度不健全,其项目部工作人员利用自己掌管合同专用章之便,以该企业的名义私自用章,签订合同,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原因分析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第一,员工甚至个别领导思想上重视不够。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不强,合同无人管、无人问。第二,个别合同承办人素质偏低,缺乏签订合同时应当具备的基本知识。学技术或学管理专业的人员居多,懂法律的人员较少,甚至根本没有。第三,相关合同管理制度不够健全,或者尽管有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却不按制度办事。第四,合同管理缺乏创新,手段陈旧落后。合同管理依然是采用传统的纸、笔签订加手工存档方式,合同文本只是在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之间保存使用,合同文本所体现的信息资源不能被管理部门共享,质量管理下降。
三、应采取的对策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合同管理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各级领导一定要从思想上重视,措施上保证,行动上落实。
(2)加强培训,提高素质。采取以会代课的形式,通过培训、宣传、建章立制等形式使合同管理工作成为企业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重要内容,通过依法管理,使合同管理工作全方位覆盖企业活动并贯穿于企业管理的全过程,做到合同管理有机构、有人员、有制度。对合同管理混乱的企业、部门,要逐步地加以理顺,进行指导。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特别是经常与合同打交道的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合同法、诉讼法的相关培训,对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给予警醒和提示,避免上当受骗。上级管理部门要树立为下属单位服务的思想,到基层单位送法上门。宣传部门要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普法教育规划。
(3)健全合同制度,完善管理体系。制定、修改和完善本企业的合同管理办法,建立切实可行的合同会签、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合同审查、合同签订的委托等相关合同管理制度。
(4)明确合同管理机构,实行合同归口管理。从合同文本的保存到合同的回收、存档和借阅均应由法律部门的专人管理,所有法律性文件均应由法律部门统一归档。
(5)把好合同的起草、审查和修改关。企业重要的合同,法律顾问应当亲自起草。其他由专业部门起草的合同,法律顾问应当对其进行审查、修改。对合同签订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履约的主体资格,合同当事人所签订的条款是否清楚、齐备、合法,合同签订的程序和手续是否合法,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合同签订是否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是否签字、盖章等。通过对合同签订情况的检查,及时发现不符合规范的合同和合同违法行为。
(6)把好合同履行关。随时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法律部门一方面要督促当事人认真按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另一方面,也要积极检查和发现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履行中出现的违约、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同时,注重收集和保存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证据。
(7)抓好合同的档案管理工作。合同档案应由专人管理,不能散落在其他人员手中。意向书、协议书、招投标文件、开竣工通知单、验收报告以及合同相关附件都应纳入档案管理之中,建立相关合同管理台账,记录合同事项。
关键词:合同管理;法律风险;企业经营;风险管控
一、合同各阶段的风险管控
合同管理是企业法律风险管控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基于对于安全运营的需求,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企业由单纯重视诉讼管理,转为重视日常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各阶段的法律风险,需要切实有效的管控。
(一)合同签订阶段的法律风险控制
1.合同签订阶段的法律风险:合同相对人是各种经济体制、所有制形式以及不同国家的民事主体,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大量的“风险交易”。应当警惕从签订阶段就存在的法律风险,从内部看:合同签订出现问题将严肃处理责任人;从外部看,我国刑法规定了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罪名,触犯刑律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签约过程中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或签约后出现违约行为,还要承担民事责任。合同签订应当授权专业法律人员管理,全程进行法律风险管控,重视相关法律规范与司法解释。
2.部门联合会签制度:企业内部的联合会签,是法律风险管控的核心制度,各部门依照管理职能紧密衔接、相互制约、独立决策,共同参与合同审批流程。联合会签制度应当科学高效、公开透明,防止出现商业贿赂或谋取非法利益等内部法律风险。结合实践,较为科学的联合会签流程一般涉及:(1)采购或销售部门发起签约申请,提交合同草本、会签单、审核上报相对人资信材料;(2)考核部门审阅价格、进行成本和利润分析,制作经营报表;(3)会签部门依次审批、分管经理批示,例如:技术研发、质量监督、仓库、交接车间等涉及履行部门;(4)财务部门核实应收账款,管理收放款业务,负责资产放行证件;(5)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全程法律风险管控,办理用印并、负责合同档案管理。
(二)合同履行中的风险管控
1.财务风险监控:合同履行阶段的财务风险监控,包括对资金问题主动调查活动,不是出现经济损失后的消极反应。合同管理部门对财务部进行账目监控,经营业务中的赊销账款等资金使用进行例行核查。发现存在履行瑕疵及时处理,避免履行中出现抗辩权事由而导致法律风险。发现不能按期回款情况,行使抗辩权并及时沟通解决。发现相对人出现严重的资产或商业信誉问题,行使不安抗辩权。按照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对责任人督办问责,规避企业法律风险,登记履行情况对客户进行信誉评级,依照信用等级分别评议赊销额度和赊销时限。
2.资金动态核查:合同管理按照资金输出和资金输入两个环节核查动态账目。对合同履行发生的资金动态进行账目核查,当天核算、当天公布并记录在案,避免出现随意更改账目现象。由合同管理部门监督制度实施,代表公司实施资金动态监控,发现可疑往来账目尤其是极端账目,及时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维护企业利益。监管工作前移至履行阶段而不是在合同争议阶段,履行过程中的资金变化情况,直接反映出履行中的法律风险状况。企业应当立足于资金动态监控,建设合安全、顺畅和高效的风险管控模式。
(三)合同争议的解决
1.合同管理善意原则:维护企业利益是企业风险管控的核心目的,出现合同争议优先采用低成本纠纷解决办法。企业之间依照善意原则处理问题,主动沟通解决,不能直接追究责任或者依照合同法主张维权,使得原本可以协商解决的争议走向极端方式。企业出现经济损失,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因此承担管理责任,应当避免出现损失,遵循善意原则把争议解决在履行过程中或者协商阶段,如果争议出现在责任追究或诉讼阶段将增加企业法律风险。解决争议以考虑经济利益为关键因素,同时考虑社会影响和企业长远利益。
2.避免出现诉讼案件:合同争议的解决应当避免出现诉讼案件,这体现出日常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只有实行科学严谨的日常管理,才能有效实现企业法律风险管控。企业参与诉讼活动可能产生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尤其国有企业参与诉讼,出现政治影响后企业负责人可能因此失去晋升机会、承担连带责任。即使私营企业也应当考虑企业社会形象,不能滥诉、缠诉。合同管理部门依照合法合理性原则开展法律风险管控工作,满足相对人合理要求灵活处理争议,维护缔约双方长远合作关系。争取用缓和方式解决争议,出现合同冲突,当事人可能采取不合作态度,导致问题陷入尴尬局面。确实无法达成一致的合同争议,先发送律师函通知表示善意提醒。最终决定以诉讼方式处理的争议,委托专业律师提讼主张合法权利。
二、合同管理制度与企业风险管控
合同管理立足于企业法律风险管控,有效的保障了企业发展的稳定环境,保障了企业的经营安全和长远发展。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企业之间依赖合同形式保障各方权利义务,合同管理制度在企业法律风险管控中占据核心地位。提高企业的合同法律风险管理能力会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为企业带来高利润的回报。
(一)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管控体系
1.合同管理制度建设:企业应当先签订合同后办理业务,例外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业务,良好的合同管理能够在法律范围内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以免受到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企业应当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合同管理办法》、《合同管理流程》、《授权委托管理办法》、《印章管理办法》等制度,进行体系化的法律风险管控。合同管理不是经营业务的附属程序,坚决杜绝事后补办合同行为,业务办理完毕又补办合同手续让整个合同管理制度形同虚设。虽然无纸质合同的实际履行,如符合《合同法》规定也是有效法律行为,但这种情况使企业承受巨大法律风险:对于合同中标的物数量、质量最终认定方式,以及履行时间、地点、方法等方面的约定容易出现争议,没有纸质合同作为认定和主张的依据,这些争议无从确认和查证。
2.资信调查与建立信用档案:合同申办部门负责收集和提交合同相对人资信材料,包括合同履行应当具备的资质证件、营业执照、质量证件或法律文书、专利证书等文件。确认对方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有重要法律意义,这些因素直接影响出现争议后的法律请求效果。对签约人的授权委托授权书和身份进行严格审核,避免因无权产生法律风险。一些企业没有谨慎考察相对方主体资格,导致合同归于无效或效力待定,或者与无履约能力当事人签订合同导致合同陷入履约障碍。合同签订后全程登记履行情况,建立客户资信档案并进行信用评级。
3.合同条款审核:企业经营合同大多是常见类型,依照《合同法》我国承认各种符合成立和生效要件的无名合同,缔约各方应当诚信履行、善意履行、依照合同目的促成履行。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格式条款合同,制定十几条主要关键条款反复使用,格式条款不能避免法律风险。条款最终由经办人填写,其中空白项和附则(其他约定)的填写中存在巨大法律空间,经办人在填写时,与签署普通合同有同等法律风险。因此,签署格式条款同样需要严格审核,无论何种类型合同,应当由专业法律工作人员或律师逐一审查合同条款。
4.合同的印章管理:合同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是签署合同的关键,依照《合同法》规定:约定加盖印章生效的合同,自加盖印章并符合生效要件时生效。企业经营合同一般约定加盖行政章或合同专用章,除非特别约定,财务专用章或部门印章不能用于签订合同。合同印章由专门部门保管和使用,未经会签手续并经分管经理同意,业务员不得随意使用公司印章。需要携带外出的使用的,应当由经理批准按流程使用并及时归还。
(二)联网审批流程的法律风险管控
1.联网审批的监管优势:现代企业采用合同联网审批流程具有监管优势,重视和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是法律风险管控的发展趋势。在网络系统中上传的合同电子数据长期保留在数据库,系统能立即发现和记载违规行为。这种监控模式提高了企业法律风险管控效率:法务部门网上管理人员可以全程监督合同业务,联合会签部门的办理情况直接在电脑系统显示,避免了各部门相互推诿;在网上可以随时核对合同条款、查阅审批信息,有效减少了工作失误;由于流程的公开性和互动性,经办人对于提交材料更加谨慎。联网审批通过的合同,由经办人确认后上报合同管理部门加盖印章,大幅度提高监管效率。
2.纸质资料的网上流程衔接:纸质合同的签署和监管,是企业法律档案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合同档案是司法过程中的重要书面证据,这项工作从形式审查到实质审查都直接关系企业利益。实行合同管理联网管理平台的企业,申报的各项数据应当与纸质合同档案完全一致,签署过程中合同文本在内部网络上传递和储存,经联合审批并上报经理批准后,依照审批情况签署纸质合同,这种公开审批的模式使得决策者更加审慎。各部门有独立的账户和密码,对合同管理全程有效的管控,各部门相互之间配合、相互监督,纸质材料与电子文件相互印证一致。
(三)合同档案在法律风险管控中的利用
1.合同档案的整理利用:纸质同档案属于法律风险管控的重要文件,监管部门审查合同履行全程并立卷存档,合同回收采取统一的编号和归档方法,按照“资本输出类”和“资本输入类”对合同档案进行科学分类。建立合同目录包括(1)合同文本原件,包括补充协议、备忘录等资料;(2)资信档案,包括各类与合同有关的证件、质量文件、专利文件等资料;(3)部门联合会签单,包括经理批示、各部门会签、履行情况备注等文件;(4)财务单据,包括借款单据、赊销单据、银行单据等资料;(5)法律文书,包括授权委托书、履行情况备注等其他法律文件。
2.合同业务的全程督办:依照合同档案进行全程督办,发现违规行为依照合同管理办法问责。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控,顺利履行完毕的合同登记后存入档案;没有合适履行的合同注明原因并及时督办;出现争议的合同,将合同档案上报法律事务部门处理,避免出现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进入诉讼程序的合同纠纷,委托法律专业人员或者律师进行维权,建立法律风险档案。通过系统化、全程化的合同管理制度,有效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管控。
三、结语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工作的全面推进,企业更加重视法律风险管控工作。虽然现阶段有很多工作要进行完善,但令人欣慰的是,我国的合同管理水平正在大幅度提高,企业的法律风险管控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和精细化。市场经济法制化体是社会的巨大进步,也是法律事业蓬勃发展的重要信号。在全体法律人的探索和努力下,基于对于合同管理制度与企业法律风险管控的不断研究和实践,将形成更加规范、诚信、安全、文明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国经济繁荣发展。
作者:范晓伟 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李杰利.合同管理规范高效操作规程.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4.
[2]张雅冰.论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协同性.经营管理者.2011(19).
[3]王怀、王正志.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法律出版社.2007.
1.合同签订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风险
(1)质量及验收的条款
①工程项目。工程项目一般须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可采用国家工商总局、住建部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其规定工程质量标准及验收标准的评定是以国家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工程质量验收人员为当地政府工程质量管理部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承包人、企业相关专业人员。②货物的采购。需对货物的技术指标、参数进行准确、详尽的表述。若该货物的质量标准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则须明确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比如钢材、钢管、水泥等;对特殊的设备,还应安排生产技术部门编写技术条件书,对质量技术指标、参数、规格,以及验收标准作详细的规定。③服务项目。服务项目的质量标准及验收标准一般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作为参考依据,需依靠日常工作的经验积累及参考其它兄弟单位或同行的经验制定质量标准及验收标准,比如聘请法律顾问、安保服务、保洁服务等。
(2)付款和定金条款
在合同文件的编制过程中,一定要将付款的具体时间节点约定好,若约定的时间节点不够明确、清楚,当对方的工程进度或交货进度违约时,对方往往就会找采购方不按时付款的借口。另外,合同必须将订金与定金区别开。“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3)争议管辖的条款
合同文本需标明具体有管辖权的法院,防止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能为争取有利于本企业的诉讼地;合同中应将诉讼管辖地法院或仲裁机构名称具体明确。
(4)违约的责任条款
合同文本需要明确对方的责任。《合同法》明确规定,若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索取相应的违约金、赔偿金。但是,如果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约定对方的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支付金额,若发生合同纠纷时,法院则可能不支持收取违约金,法院认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放弃了违约金的赔偿。
2.履行合同过程常见的法律风险
(1)合同的变更
双方对合同中的相应义务及权利进行变更时,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协商工作,补充签订相关的合同后方可生效。特别是发电企业工程款或货款的支付,必须严格根据合同的约定来付款。如果要变更收款单位的名称,双方更需进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后方可实施。
(2)履约期限
《合同法》对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有明确的规定。所签合同所约定的具体合同期限对合同履行有重要影响,企业合同管理部门应经常对合同进行检查,若发现逾期的债权债务,需及时向企业领导汇报,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补救,以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3)保存证据
电力企业在开展合同管理工作时,应妥善管理合同及相关资料,例如合同履行记录、对方的资信资料、往来的传真、收货单据、验收记录等都应保存好。对合同原件进行妥善保管是履行合同最关键的条件,且是进行索赔的主要证据,若合同原件丢失了,进行索赔时就会处在被动的局面,甚至还会出现无法索赔的情况。另外,合同中的商业秘密比较多,必须重视其保管工作,防止泄露。
二、电力企业合同管理中防范法律风险的相关对策
1.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由于国内企业的资信、素质参差不齐,一些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经常有各种经济纠纷、违约的问题产生,对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导致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受到阻碍。电力企业需建立健全严格、科学的合同管理制度,通过有效、科学的制度对合同进行全过程管理,有效防范经营管理中的风险。一个完善的、科学的合同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明确分级管理和合同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实行承办人制度、审查会签制度、授权委托制度、审计监察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合同备案制度等。只有将合同管理工作的责任落实到企业的主管部门、各级相关部门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把各项合同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才能防范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中产生的各种法律风险,切实有效的维护企业的利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2.加强对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
电力企业在开展合同管理的工作时,应该不断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企业只有不断提升合同管理人员的相关法律意识,才能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有效避免法律风险的产生。电力企业应该不定期进行相应的法务培训、学习,培训过程中可以根据员工身边的各种案例,对合同签订中的争议、潜伏的隐患、不明确的约定等进行针对性的讲解。在开展法务培训时,讲解人员应该用通俗易懂、深入浅出懂的语言对相关内容进行讲解,合同管理人员才能更好的对所讲知识进行理解,并进行反思。另外,合同管理人员在加强培训学习的同时,还应及时收集国家或行业对标准合同范本的修编信息,以免签订合同时使用到过时的范本。
3.应给予企业专业法律顾问足够的重视
电力企业进行合同管理工作时,应聘请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重视专业法律顾问的作用,可有效的防范企业的法律风险。企业在进行合同审查阶段时,就应请法律顾问参与合同文本审查;对于重大项目或事项,更应充分发挥和利用法律顾问的专业知识,应在项目或事项的决策阶段就请法律顾问参与进来,多听取法律顾问从法律的角度提出的意见。企业领导必须重视法律顾问提出的各种意见,把所提的各种意见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处理指导意见,并把处理指导意见贯彻到项目或事项的决策、谈判、实施等过程中。另外,企业遇到合同争议或纠纷时,应第一时间咨询法律顾问意见书,并做好诉讼、仲裁等工作。
4.其他应重视的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
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保证合同条款意思的准确性,条款内容所要表达的意思不能存在歧义,且应具有一定可操作性,以便于签订合同的双方履行相应的义务。企业所签订的合同还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签订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合同;为防止合同履行中产生各种争议和纠纷,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约定争议和纠纷的处理方式。
三、结束语
1项目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首先,认识到项目合同管理中合同的订立方式及传输中的法律风险。在现代通讯技术的高速发展及广泛应用,传真、电子邮件、MSN等新兴通讯方式促进了商业贸易的发展。不但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商务洽谈、信息传递中,而且还应用在订立合约的过程中,对于我们项目合同的管理来讲,意识到传真形式订立合同的法律风险是非常重要的。虽然,使用传真订立合同使交易更加简便快捷,但是在享受传真等数据电文方式带来的快捷便利之时,其中存在着的商业和法律风险,是我们必须要重视和面对的重要问题之一。
其次,通过对我国项目合同管理的认识,加强法律认识。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口头形式是合同当事人用语言来体现合同内容的形式,包括面谈、电话接洽、录音表述等。虽然口头形式合同简便易行,但无文字为据,一旦发生争议难于举证,不易分清各方的责任,一般只适用于能够即时进行的交易。通常,重大交易一般不宜采用口头形式。另外,根据《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的规定:书面形式的合同种类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中的数据电文是指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其应当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所以说,针对合同金额较大或者履行期较长的单笔合同,应尽量避免采用传真件形式缔约,避免合同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问题。如果需要采用传真方式缔约的,应当立即要求对方以信函补寄合同正本或者双方及时另行签订合同书。虽然,目前以传真方式缔结合同业已经成为各个企业、工程项目中订立合同较为常用的一种方式。但是,作为数据电文之一的合同传真件属于书面合同,作为传真文件使用的纸张存在着不能够长期保存的问题,并且经过一段时间容易褪色或者传真机老旧等问题,会造成字迹模糊不清,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我们要清晰的认识到这类问题。
另外,在进行项目合同管理时,避免出现“合同倒签”,引起的法律风险。“合同倒签”是在合同履行前没有通过书面形式对合同双方进行划分,导致在后期合同责任追究缺乏有力的证据。
综上,项目合同管理的过程是对项目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进行监督检查,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或纠纷进行处理,以确保合同依法订立和全面履行。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注意传真订立合同及“合同倒签”的问题,使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各方面能相互协调,帮助合同双方建立长期友好合作关系。
2项目合同管理中的防范措施
第一,签订完善的项目合同。项目合同应该依法签订合同。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对合同的约定内容的法律作用也愈来愈被当事人所重视。第二,在订立合同时要积极掌握市场的价格动态,使报价准确合理,避免为了争取中标,不顾实际情况和客观条件一味压低标价,造成亏损。第三,规划好签订合同的可行性。项目合同管理的相关者在谈判和签订施工合同前,要对项目进行科学合理的论证,对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的风险进行分析探索,对于承担风险过多、有失公平的合同不能签订。对于合同是否具有可行性,进行考查,同时,我们在项目合同管理中要注意使用国家标准合同文本。
与此同时,我们进行项目合同管理中要注意研究合同并预测风险。合同项目管理人员首先要对项目合同进行完整、全面、详细的研究分析,准确了解自己和对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权利与义务,同时预测合同的风险,分析合同变更及索赔的可能性,便于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其次,明确项目合同管理目标。在项目合同准备阶段,要根据合同要求编制计划,安排各项生产,制定工期目标、质量目标、成本目标,合理利用项目合同,建立配套的组织体系、责任体系,确保项目合同管理目标的有效实现。
总之,我们只有在合同签订和合同履约管理中,始终坚持“保障各方利益的原则”并且避免法律风险,力争依法签订并完善合同的订立,不断强化项目合同管理履行约定管理,在合同中规避风险和转移风险,做好各种防范措施,把每一项活动存在的风险降到最低,才能让企业获得最大的利益。我们要通过对项目合同管理的前提、价值、基础、主体、焦点及未来等基本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适应法治时代的要求,实行“合同之治,契约之理”,并且通过对项目合同的管理提高合同的有效性,坚持按合同办事,不断完善合同条款,充分发挥好项目合同管理的优势及主导作用。通过对项目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避免及防范措施,保障合同双方的合理权益,进一步推进项目合同的管理。我们应该把对于项目合同的管理看成是一项复杂、全面的系统工程,因为项目合同管理的成败直接关系着我们整个项目的运作及最终目标的顺利实现。
参考文献
[1] 丁乐群.朱越.张镭.项目合同中的约束激励问题研究[J].东北电力大学学报,2006(4).
[2] 王世杰.违约风险博弈分析下的信用构筑[J].华东交通大学学报,2004(6).
[3] 洪伟民.王卓甫.工程监理寻租行为的博弈分析与对策[J].人民黄河,2008(2).
关键词: 技术 风险管理 合同
一、技术合同的特性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和合作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四种合同,简称“四技”合同。与普通合同相比,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性:
1.标的是无形资产
技术合同的标的是技术或与技术相关的行为,它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或劳务,属于无形资产。但它载体的表现形式可以是有形的,通常表现为技术资料、文档报告、图纸、样机等。
2.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技术合同是科研人员与县级以下政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合同。双方存在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技术一方根据自身所掌握的科学技术知识、经验、信息为委托方完成项目研发任务或通过提供给委托方专利等特定技术成果的许可、使用、转让,而另一方为此支付相应的科研报酬。
3.项目风险高
科研合作受很多客观因素的影响,风险比较复杂,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研发失败的风险:因出现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风险。(2)研发落后风险:竞争对手率先研发成功,而自己的研究尚未开展或进展了一部分。[1](3)研发无效风险:在技术合同履行中,因作为研究开发标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包括以专利权方式公开),使我方研究失去意义。(4)不可抗力的风险。所谓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三种情形。在合作过程中若碰到自然灾害或者因国家政策或行业的要求发生了改变,而导致已进行的研究工作不符合新的规定,无法通过审批,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风险。
4.经济效益不可估量
技术合同是知识形态的商品通过市场进行交换的法律形式。[2]签订技术合同的根本目的是将已有和待开发的技术从理论研究领域投入应用领域,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反过来,高校通过获得企业的物资支持,建立稳定的教学和科研基地,充分发挥人才与学科优势,提高科技开发的实效,提高市场意识,效益意识,更有利于从市场上中了解技术需求,进而创造更多的利益。
二、技术合同的风险成因
1.科研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高校科研人员普遍法律意识淡薄,不重视合同签订,认为只要与对方口头谈判好就行,合同只是表面形式而已。更有甚者为争取到项目,认为与对方过于较真合同内容有伤和气,对方提出的条件科研人员往往是一味地迁就、妥协。因此科研人员不仔细斟酌合同条款,随意书写合同,造成不按格式文本填写、随意删减合同条款、合同文字表述不严谨、该约定的条款不做约定或约定过于笼统不具操作性等合同缺陷,所有这些都可能埋下合同纠纷的种种隐患,造成不良后果。
2.高校管理方式粗放
目前学校的科研评价体系中,看重的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各类计划项目,看成果能否鉴定、获奖。看的数量和质量。横向项目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人才培养几乎不起作用。正因为此,教师对横向课题积极性不高,为完成科研工作量随意忽弄,即便有参与横向合作的教师也有把横向科研看成是自己创收的途径,认为它是个人行为,与学校无关。这些定位的错误,认识的偏差与学校对横向课题不重视、粗放式地管理无不关系。大多数高校由于没有系统规范的横向课题的管理办法、管理流程,放任自流地管理方式导致在科研合作过程中出现或大或小的纠纷,损害科研人员及学校的利益。
三、技术合同法律风险的规避措施
1.规范化书写合同条款
规范书写合同是减少合同风险的首要环节。现对合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版的技术开发合同为例)重点条款的注意事项做简要分析: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应尽可能体现技术特征,与技术合同类别相适应。技术合同四种类型的法律关系都是不同的,选择合同时不能张冠李戴,比如技术开发合同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新”,强调未知的技术,不能与技术服务,咨询合同相混淆,否则不利于在技术市场认定登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合同金额。合同金额必须确保大小写都填写。合同支付方式通常有一次总付和分期支付两种。最容易忽视的就是在分期付款里经常发现很多合同都写“提交XX之后付款”,这里之后到底是什么时候止没有明确的时间界限,由于语句表述的不精准造成的歧义就会使自身处于被动的地位,因此特别要精确付款日期的填写。
保密条款。保密条款目的是保护高校的技术秘密和企业的商业秘密。因为一旦信息泄露出去被竞争对手使用,双方将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合作创新的本质将会被破坏。因此双方要公平理性地商定保密内容、保密人员、保密期限、泄密责任等内容。
成果归属及成果后续改进权利归属。一般情况下成果归完成方所有,由于技术成果的完成方一般都是学校,学校拥有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但是很多科研人员为了拿到项目向对方妥协而放弃了成果的所有权,这样做无疑会造成学校知识产权的流失。因此为了保护双方的利益,尽可能共享技术成果,而不是一味地放弃,同时也要明确利益分配方法以及使用权、转让权。在整个技术的开发过程中,双方都有可能有意无意地对某项技术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及其权利归属也要事先做出约定,防止出现后期纠纷。
违约条款。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是技术合同责任的主要方式。审查合同发现此条款常被很多科研人员忽略,有些是出于对合作方的充分信任或者想当然认为违约是小概率事件而不填写违约条款,有些则笼统地填写“X方违反本合同第X条规定,应当无条件支付违约金”或者“X方违反本合同第X条规定,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如果高校一旦违约,这样填写对高校是极为不利的。由于合同中无违约条款,此时赔偿的损失是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如项目研发投入金额)和可得利益损失(如企业利润),远远大于科研报酬。因此科研人员必须重视此条款的填写。违约金额度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要根据合同中甲乙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技术风险因素及实际承担能力加以确定,防止巨额赔偿的出现,一般都不应超过合同金额。
风险责任条款。由于开发类合同受环境条件,科研人员知识水平等限制,其研究各阶段都包含了不确定性因素,呈现高风险性。笔者认为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的风险应由当事人共同承担,由于委托方或受托方单方原因造成的风险责任由过错方承担。
合同签署。技术合同必须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盖章才能生效。 在现实的操作过程中发现很多科研人员因不懂法律知识或者为了减少繁琐的程序以二级学院的名义签订合同,由于二级学院不具备法人资格,这些无效合同一旦引发纠纷,学校将作为上级法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合同的签章单位必须为独立的法人,若为二级法人,需要授权。
解决争议条款。解决争议的方式有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在选择争议处理地点时,从维护高校利益角度要积极争取选择高校住所地,这样一方面可以诉讼减少成本,另一方面能有效规避外地企业地方保护主义对判决结果的偏倚。[3]
2.提高对横向课题的重视 强化流程管理
学校要改变“重纵向轻横向”的现象,在职称评定、人才培养、职务晋升的考核标准中提高对横向合作项目的比重,将科研人员的专利数量、与成果转化及取得的经济效益结合起来作为教师科研能力的考核标准,从政策上激励广大科研人员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培养严肃认真的科研氛围。同时要建立健全合同审查体系和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二级学院主管领导、校科技主管部门管理人员明确分工,各担其职。项目负责人负责对合作方资信情况判断、项目可行性、技术方案,双方权责利等协商。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对项目负责人履约能力、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完成情况跟踪检查,校科技部门管理人员对合同条款是否明确具体、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对等、成果归属、财产权归属、风险责任、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合同文本进行实质性审核,并对技术开发、转让合同的认定登记、减免税事宜予以指导。这样实行分级审批才能有效避免技术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一些不必要的风险。
3.加强法制教育 提高法律素养
高校应该给与科研人员普及法律知识,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专立法》等知识产权法,可以在学校科技处网站上增设横向科技项目技术合同专栏,对合同签订有关事宜进行答疑。[4]每年定期开展对技术合同文本的书写规范讲解指导,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对科研合作中经典的合同纠纷案例进行宣传,提高广大科研人员的法律素养,使得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免税等方面有清醒的认识和严肃的态度。
总之,校企合作是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前提下展开的,但更要有健全的制度做保障。高校对技术合同只有从规范合同的书写着手,建立健全合同审查体系,分级审核合同,把好“技术关”和“法律关”,从合同的签订、履行、项目验收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使技术合同的管理系统化、规范化、法律化,才能顺利推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有效保障校企双方的利益。
参考文献:
[1]高波.对企业技术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探讨[J]. 黑龙江科技信息,2012(6):127.
[2][3]徐拯,朱杰,张从昕,凌刚.高校科研合作中的法律风险防范[J].中国高校科技2013(1):51-53.
[4]卜洪震,邹东云,苏洲.高校农业院校横向技术合同管理现状与对策 [J].科技管理研究,2009(6):236-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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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投资项目;法律风险;风险防范
合同能源管理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的的欧美发达国家,这是一种基于市场运作而存在的新型的节能服务机制。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通过转嫁项目建设风险,可促使用能单位以零投资费用开展项目建设,从而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与法律风险,所以深受用能单位喜爱。然而,对于节能服务公司而言,合同能源管理中的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包括技术法律风险、信用法律风险、涉税法律风险、投资环境法律风险,这些法律风险将影响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此,如何帮助节能服务公司规避这些法律风险,是本文开展研究的重点。
一、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现状
1.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PC,是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该目标而向用能单位提供相应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EPC核心在于通过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EPC的国家标准是《合同能源管理技术规范》,享受国家财政奖励、营业税免征、增值税免征和企业所得税免三减三优惠政策。2.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状况。2.1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内崛起。1992-1194年,在世界银行和全球环境资金的支持下,我国完成了《中国温室气体排放控制问题及战略研究》;997年,我国政府与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共同实施“世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自此,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开始在我国内运用。该机制目前已在中国行业为客户成功实施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既促使企业节能降耗成为可能,又促进了节能服务企业在国内的稳定发展。2.2节能服务产业企业数量逐年增长。我国矿产资源的日益枯竭,国内和国际能源价格的迅速上涨,较低的能源利用效率都大大增加了经济增长和企业发展的运营成本,而我国能源利用技术、能源产品与管理及使用模式的落后,在另一程度上更是加剧了中国用能单位的国民生产总值的能耗水平,也加剧了我国用能企业的能源与成本消耗,与发达国家的能耗水平相比甚至差距几十倍。也正因如此,节能降耗成为我国当前发展中面临的重要问题,直接带动了节能服务企业的发展,使得我国节能服务产业企业数量增长迅速。从最初的3家节能服务公司跃升为2010年的782家,到2011年则迅速发展到3900家,增长了398.72%,成为增长最迅猛的一年。尽管后几年的增长速度很慢,但仍保持每年正增长的趋势。截止2015年年底,我国节能服务产业企业总数达到5426家。具体从2011年到2015年节能服务产业企业总数及增长情况如图1-1所示。图1-12011-2015年我国节能服务产业企业总数及增长情况。2.3合同能源管理行业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在节能服务产业企业总数逐年增长的情况下,合同能源管理行业投资规模也不断扩大。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统计数据得知:从2011年-2015年,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行业的产值规模持续增长,从2011年的412亿元投资额增长至2015年的1040亿元,增幅高达152.43%。尽管增长比率持续下降,但仍保持节能服务产业企业数逐年增加的趋势。具体如图1.2所示。2.4节能降耗成绩显著。随着我国节能减排措施力度的加大,我国节能事业取得了显著的成就。根据公开的数据显示,2006-2015年,中国单位GDP能耗累计降低了34%,节约能源高达15.7亿吨标准煤,相当于排放二氧化碳35.8亿吨。2016年10月13日,由中国国家发改委、美国能源部主办的第七届中美能效论坛在北京顺利举行,会上,中美有关研究机构和企业签署了第二批6个能效合作项目,9个中美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获颁证书。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两个经济体和两个最大的排放国,中美两国的碳排放占全世界的40%,故而此次中美能效论坛对深化中美两国能效合作和节能低碳绿色发展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但从我国当前的能源现状分析,以化石能源为主导的能源结构在短期内不会得到改变,故而未来的化石能源节能、低碳技术以及如何帮助用能企业节能仍是国家及节能服务企业的重要工作。
二、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投资项目存在的法律风险
1.技术法律风险。1.1技术使用不合法。合同能源管理投资所使用的许多技术都涉及到专利技术或秘密技术,而这一旦涉及有这类型技术时,倘若合同能源管理投资人没有权利使用该项专利技术或者秘密技术,抑或是合同能源管理投资方没有转让此种技术的权利,但为了完成节能任务,不得不让第三方用能单位或企业使用该项技术。这两种情况都会给合同能源服务机构的投资带去技术使用不合法的法律风险。1.2节能保证性、高效性欠缺。合同能源管理投资项目的最终目的在于帮助用能单位或企业节能,所以对应的节能服务机构需要向用能单位和且有许诺帮助其投资项目达到节能目的,以降低投资项目的成本,并取得节能高效性,即获得一定的节能效益。合同能源管理投资项目的节能率一般在5%-40%,最高时也可达到50%以上,区间跨越较大,一般较为容易实现。然而,一旦技术判断失误,所投入使用的技术难以企及最初定下的节能效益,即无法实现节能高效性承诺,那么也就意味着节能项目的失败,失败则意味着必然要承受赔偿等法律风险。2.信用法律风险。2.1用能单位或企业信用缺失。节能服务企业或机构作为项目投资方的投资判断,一部分依赖于用能单位或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作出投资判断,然而一些用能单位或企业为自身利益而隐瞒对项目投资方不利的材料。待项目投资协议签订并实施之后,这些用能单位或企业可能因其它节能服务公司给予更优惠的待遇或者其他的因素而故意违约,并以所签订的节能服务公司无法帮其完成节能降耗任务为由而提出终止协议,并以此为由不支持给签订投资方投资费;抑或待项目完成后,用能单位或企业通过其他的手段转移项目节能效益,或者以其他的借口迟迟不支付给投资方应得的节能效益。这两种情况都会导致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项目的失败,最终无法收回其预期投资收益。2.2第三方机构信用缺失。节能服务公司要收回投资收益,就需要依靠节能量测量和确认结果,而这些测量和结果的认定,则需要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公正性的第三方机构出具证明。倘若第三方机构信用缺失,那么同样也会造成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收益无法收回或者所收回的投资收益与预期的节能效益相差甚大。3.涉税法律风险。3.1流转税免税政策不合理致实际税负增加。根据国家相关财政扶持的规定,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所取得的增值税应税收入,免征税增值税。但由此可能产生的问题在于投资方无法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是取得专用发票,也无法抵扣进项税。同时,用能单位或企业也无法抵扣进项税。由于用能单位或企业可能会将税收损失的金额转嫁给节能服务公司,从而可能导致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收益减少,最后导致投资方无法真正享受国家所提供的税收优惠。3.2发票管理。在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之下,节能服务单位或公司投资方实际承担的包括项目设计、融资、采购、安装、运营、维护等工作内容,但投资方并不具备独立承担所有工作的能力,所以这些内容必然有一部分需要外包给其他专业的单位实施。然而,伴随着“营改增”在国内的全面实施和推进,原本从外包供应商所取得的发票类将从营业税发票转为增值税发票。所以,能否在第一时间从供应商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以及在爱的增值税发票后能否及时进行认证,都使其投资方伴随一定法律风险。4.投资环境法律风险。4.1政策变动。根据我国《节约能源法》中第66条规定,国家运用财税、价格等侦测,支持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由此可知,从立法层面而言,国家已然确定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扶持,并在财税和价格等财政上给予优待。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模式的发展,但政策局限性和不稳定性,政策会在任何时候因形势和一些因素而发生改变,尤其是试行的政策更带有很大的变动性。政策的变动将会给节能服务公司投资方在投资项目中带去不可预测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4.2环境变动。融资环境变动也是另一个会给节能服务公司项目投资带去法律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原因在于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项目,需要以较大的投资资金作为支撑,而这些投资资金必然来源于融资,提供资金的银行等融资渠道对节能服务公司资金的支持程度,决定了其投资项目能否顺利运营。当融资环境发生变动时,项目投资方将难以维持后面的投资成本,面临法律风险。此外,用能单位或企业的业务发生变化或者能源价格的大幅变化等市场环境因素的变动,同样会影响节能服务公司这个项目投资方的效益回收,严重时将会导致其投资项目难以正常实施,从而给其带去较大的法律风险。
三、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投资项目法律风险的防范对策
1.技术法律风险防范。1.1对投资项目技术的合法性进行确认。技术的合法性与否对节能服务公司能否规避法律风险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故而合同能源管理投资者应从技术标的来源、技术专有权人进行了解和确认。通过对技术标的来源和技术专有权人的确认,能够更进一步确认技术的合法性。对于这方面的确定,需要将使用的技术的所有权限、所有权归属及是否能转让第三方用能单位或企业等信息进行确认。1.2对技术成果实用价值进行确认。对技术成果实用价值的确认,是维护用能单位权益的需要,同时也是保证节能服务公司能否规避技术方面带来法律风险的技术层面保障。此项内容在于鉴定技术的成熟与否,以及确认技术是否足够开展大规模的工业生产。通过全面的调查和确认,能够对节能服务公司投资该技术的可行性做出正确、公正的评估,最终保证节能保证性与高效性的实现。2.信用法律风险防范。2.1对接受项目投资的用能单位或企业开展资信调查。与节能服务公司合作的被投资方用能单位或企业的资信情况,直接决定着合同签订后节能服务公司所面临的法律风险高低。故而,节能服务公司在于被投资方合作时,最好能对其资信情况开展调查,从用能单位或企业的履约能力、诚信状况、经营状况、行业前景、可能出现的重大事项及其决策程序是否合法、资金使用是否违法等有关其信用情况的所有内容开展全面调查。调查方式包括:利用工商、税务、质监检疫、卫生、环保、劳动保障、司法等政府管理部门公布或存档的所有相关信息,不过这方面需要地方政府的协助,这就要求地方政府应为节能服务公司的调查或者委托的第三方资信调查公司打开方便之门;利用相关社会团体、协会组织的信息对相关企业进行资信了解;利用媒体报道对相关被投资的用能单位或企业的信息进行收集并核实;利用用能单位或企业的市场经营活动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并核实;利用用能单位或企业与其他单位、客户、供应商所进行的经营活动的履约情况和守信情况进行信息收集并核实。将所有收集并核实过的信息合到一起,并做最后的资信评分,可以10分的总分进行评分,每个分类各占2分。只有评分达到8分以上的用能单位或企业,节能服务公司才能与之合作。2.2对第三方审核机构资质和公正性开展尽职调查。合同能源管理的特殊性在于其所对应的节能服务机构在向用能单位或企业提供节能服务之后,用能单位或企业需要以节能效益支付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的投入及合适的利润,而服务机构则分享项目节能效益以帮其实现目的。在此过程中,需要具备一定资质和权威性、公正性的第三方审核机构的加入,才能帮助双方鉴定节能效果,益规避节能量受动态变化因素影响。所以,第三方审核机构在节能服务公司或机构、用能单位或企业之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这个角色必然要求资质达标,并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尤其是公正性对于节能服务公司或机构更为重要。所以,节能服务公司有必要对第三方审核机构的资质和公正性开展尽职调查,只有确定第三方审核机构的资质和公正性都能达标,才能由该机构担任节能效果鉴定的重任。3.涉税法律风险防范。3.1对不同计税方式税务作精准测算。考虑到节能服务公司放弃免税权,用能单位或企业可地沟6%的进项税,采购节能设备和其他货物所取得的专用发票也可用于抵扣进项税的情况。再从整个交易而言,节能税务可能比放弃免税更低。所以,节能服务公司应对这两种不同计税方式的税负作精准的测算,再结合单位或企业自身业务情况及用能单位相应的税负状况等其他相关的因素。测算后再最终决定是否选择放弃免税权。3.2慎重选择供应商身份。在我国“营改增”全面实施后,增值税的抵扣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投资方在选择供应商时,应慎重对纳税人的身份进行选择,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不选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而尽可能地选择信誉良好的大型供应商和分包商合作。如此可降低增值税税负,而且也能够藉此提升自身管理水平,减少各项节能经营管理成本的支出。4.投资环境法律风险防范。4.1了解合同能源管理投资的相关法律规范和政策调整。市场经济归根到底是法制经济和政策经济,与其他企业一样,节能服务公司的所有经营活动同样离不开法律规范和政策调整。然而不同的投资项目之间存在一定差异。所有全面了解并掌握与合同能源管理投资相关的法律规范和政策调整,熟悉我国相关法律规范的具体操作规程及密切关注国家宏观、围观调控变动方向,以加强对自我的保护,合法有效地开展投资经营活动。这是避免政策和法律变动给节能服务公司项目投资带去法律风险的必要措施。法律规范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国家政策规定则包括国家对合同能源管理的税收调整、支持程度变动及其他的规则和政策更改动向。4.2起草《投资条款清单》。《条款投资清单》是为了保障合同能源管理投资方节能服务公司或机构和被投资方用能单位或企业双方利益不受侵犯,同时也是为了帮助节能服务公司或机构因融资环境变动、被投资方业务发生变化、能源价格大幅变动而需承担巨大的法律风险。《投资条款清单》应包含项目投资金额、投资的前提条件、充分稀释后的股权价格和股权形式、反稀释条款、回购条款、保护性条款等,但该投资条款清单中除了一些特定条款之后,其它条款不具有确定投资的法律效力。所以,对于投资方而言,还应该制定相应的条款以避免被投资方与第三方洽谈相同融资。
四、结语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控策略
一、前言
对于建筑工程来说,合同是起到一种保护和约束的作用,对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和施工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在建筑工程的每一个环节上,都有可能出现法律上的问题,所以必须谨慎的对待合同有可能存在的风险。
二、合同管理中出现的法律风险
1、合同签订时
一是在准备签订时缺乏周全的准备工作施工合同在签订阶段时,施工企业在之前缺乏相对周全的筹备工作,这一点大致体现在没有切实、有效地对合约另一方本身所具有关于资格、资金、信誉、履行合约的能力、所经营的环节等等关键方面进行调查和审核;或者对合同内容所涉及到的部分没有进行深入地了解,撇开资金落实情况等不谈,就连对其是否合法、甚至是否真实都不清楚;或者在合同签约时不了解对方签约者所有的权限等。这都会为合同签埋下隐患。
二是施工合同的内容条款等不完善由于涉及到自身的切实利益,同时也是合同的共同履行方之一,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必须要对合同规定的内容详细审查。但是事实上,许多施工企业的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在合同签订以及审核的阶段并没有谨慎,往往都是在完成签订之后才发现里面存在的漏洞。像合同里起到主导作用的条款存在漏洞、合同内有直接影响到合同效力或者不确定性大的条款、合同内存在着明显不合理的条款、以及合同所规定的当事人所履行的责任以及义务有争议乃至触犯法律等都会使合同在签订时就存在着先天不足。
2、合同履行时
一是乙方履行合同义务时存在缺陷鉴于在实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的建筑施工企业缺乏对合同管理的敏感度,结果造成乙方在履行合同时的行为产生缺陷。比如:没有在第一时间、没有进行全面考虑、或者没有考虑实际情况来履行合同内容;或者在乙方提出变更合同内容时没有与对方进行法律认证的书面协议;在向第三方提供债权时并没有征求债权人的意见;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用到的各类法律文件没有妥善保存等。施工企业如果在履行义务时存在缺陷,那么对方就会有机可乘,进行额外索赔。
二是在对方出现缺陷时未及时反应在施工方面所签订的合同需要双方共同履行。而如果是合同对方在履行合同方面出现了缺陷,那么施工企业要在第一时间反应过来,进行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但是实际情况是,施工企业通常不能在对方出现缺陷时及时反应过来。比如:当业主违约或者履行时,施工企业和单位并没有在第一时间及时发现并且作出反应;对自己应该使用的义务和权利,诸如抗争辩解的权利、代位权和撤销等一系列权利,并没有进行积极的使用和维护;或者超过了有效诉讼时间进行诉讼等。
3、合同终止之后
现实中大部分施工企业存在这样的错误理念:即他们以为施工合同所可能面对的法律风险会随着合同履行结束而终止,理论上的确如此。但是在现实中的很多案例表明,即便合同终止,合同管理仍然存在一定风险。比如:如果施工企业和单位没有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诸如保密、合作和通知等工作,仍然要被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施工企业和单位由于其保管的各类文件遗失或缺失等造成的纠纷等,都会严重影响施工企业方的解决。
三、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控策略
1、提高合同管理法律风险意识
施工企业应加大对领导干部以及经营管理人的法律学习与培训力度,通过集中学习、案例讨论、知识竞赛、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使领导干部以及经营管理人员充分认识到合同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其不良后果,同时,提高领导干部以及经营管理人员对法律的认知程度,增强其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能力等。施工企业通过提高合同管理法律风险意识,为开展法律风险识别、实现法律风险化解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也为其构建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控制度提供强大的思想保障。
2、强化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建设
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是企业进行有效的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控的制度保障。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应不断加强内部的合同管理制度建设。通过制定或完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其职责;规范合同的订立、审批、会签、登记、备案流程;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合同履行的动态监督;合同纠纷的及时处理;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以及合同管理的奖惩等事项。建筑施工企业通过不断强化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做到管理层次清晰、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从而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等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从而可以有效地防止合同法律纠纷的生产。
3、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的组织体系
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开展离不开高效的管理机构和完善的组织体系。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合理分工、大力协同的原则,建立一套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亲自主管,法律事务部门牵头负责,各职能部门具体分管,具体承办人专管的上下成线、纵横成网、彼此配合、彼此协调的内部合同管理组织体系,并不断明确各合同管理部门及人员的合同管理职责,实现合同工作层层有人管,事事有人抓的工作局面。建立健全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组织体系,可以为防控施工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提供一定的组织保障。
4、实行合同管理过程的动态监控
对合同管理的全过程实行动态监控是企业防控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关键环节和重要步骤,这就要求建筑施工企业不断加强对施工合同管理过程的监督检查。在施工合同签订之前,应当详细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人的权限、工程项目本身的落实情况以及施工合同文本的基本条款等;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及时、全面、实际地履行合同,及时对对方的履行瑕疵、违约等事项作出反应,并及时收集证据,提出相应的权利主张等;在施工合同终止之后,应当按照法定或约定的要求保守对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履行一定的协助及通知义务,并应保管好各种合同档案资料等。通过动态监控,使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更加规范,为建筑施工企业的依法运营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
5、深化合同法律纠纷管理
当发生法律风险之后,这一步骤可以有效地作出正确反应和紧急措施。许多企业会认为其风险措施已经十分完善,从而掉以轻心,结果由于合同本身十分复杂,同时伴随着许多不确定因素,导致新的问题。因此,企业在纠纷发生后要积极面对,同时全方位考虑其原因、影响以及损失程度,通过列举等方法决定最优方案,为以后提供宝贵经验教训。
在验收结算阶段,工程合同主体的风险管理主要做好以下几个工作。首先,做好隐蔽工程的风险管理;其次,预防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风险的管理和控制;最后要积极行使索赔权利,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发承包人进行合同结算,承包人要注意申请结算款的时效及法律法规相关的处理条款。
四、结语
通过以上详细的分析和探讨,我们不难看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法律风险对整一个工程的重要性和意义。所以说,我们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合同风险,这样才能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
参考文献
[1]丁洪涛.浅析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及其风险防范[J].河南建材.2012(1):2-4
[2]张朝成.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及其风险防范[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4(21):99-100
1.确认合同的效力是仲裁庭的法定职权与职责。我国《仲裁法》第10条第2款规定:“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仲裁合同纠纷,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确认合同的效力。仲裁庭要审查合同是否已经成立,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还是无效合同,有效合同是否已经生效。因为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和法律后果是不同的。经过审查,如确认合同有效,该合同所约定的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受法律保护,处理他们之间的纠纷就应以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为基础来源:()。如确认合同无效,则该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就不应依据该无效合同来判断是非和责任,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去处理。由于无效合同的违法性,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它无须经当事人主张无效,仲裁庭应当主动审查合同的效力,依法确认合同无效。它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不同。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必须有当事人一方提出主张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才可以变更或者撤销,并且,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关于合同生效的法律适用。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区分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概念。但上述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合同自批准、登记之日起生效的,当然没有问题;但如只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而未明确规定为生效要件的,其法律效果如何就不明确了。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9条作了如下规定:“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合同法第77条第2款、第87条、第96条第2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而未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才生效的,上述解释来源:(),把批准和办理登记手续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作了区别。未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上述解释规定是恰当的。批准与登记等手续应有所区别。在《合同法》出台之前有关合同立法的表述上,在规定合同应当经批准的后面,许多都是未加生效的规定的。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七条规定,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第10条规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必须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后面都未带经批准才生效的规定。但是,这在当时是没有疑义的,因为《涉外经济合同法》曾经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获得批准时,方为合同成立。”所以,未经批准,应认定合同未生效。登记则不同,有许多是属备案性质的,如未规定登记后生效,未登记应认定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例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租赁应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对当事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而未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应认定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而不应认定合同未生效或者无效。当然,并不影响房产管理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3.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适用。我国《合同法》明确、具体地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为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之分。只有关系国家利益、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市场交易安全等事项,法律和行政法规才设强制性规定;而只关系当事人自己利益的事项,法律、法规设任意性规定,允许当事人按照自愿原则协商决定。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又分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人们必须履行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定,法律的表述常用“必须”、“应当”;禁止性规范是人们不得从事某种行为的规定,法律的表述常用“禁止”或“不得”。
值得注意的是,市场经济要求鼓励交易,只有合同有效,才能实现当事人的交易目的。因此法律不应当轻易地否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基于这样的立法背景,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认定,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无效合同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不是指违反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见《合同法》第52条第2项规定)。因此,仲裁庭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依据。(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
二、关于违约责任认定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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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对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合同法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对违约责任的认定,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应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有无过失。当然,如果证明违约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或者是违约方具备免责事由,则仍可不承担或者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责任。而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只有在不能证明其对违约行为无过错的情况下,即在其有故意和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违约责任。
还要注意的是,合同法对某些合同违约的特殊情况,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严格责任原则的例外或者补充规定。例如,合同法第374条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只有在保管是无偿的特殊情况下,才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因为无偿的保管是只尽义务,未获得相应利益,按照公平原则,只有在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违约责任,否则,一般不应承担责任。
2.关于违约金与定金条款能否同时适用。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违约金与定金能否同时适用,我国学界见解不一,《合同法》第116条明确规定由非违约方选择其一适用,否定了违约金与定金的同时适用。我们认为,这一规定显然是想通过禁止并罚来限制违约方的责任,以免使之过重(与非违约方所遭受的损失相比)。否则是显失公平的,违反公平原则。从这一点来说,固然有其合理性,但这条规定未免过于绝对化,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一种是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条款,又约定违约定金条款的,但这两种责任是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而适用,对此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允许违约金和定金并用。一种是合同中约定了违约定金责任,并约定违约金条款,但违约金的数额正好等于或小于违约方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即违约金只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由于违约金和定金的性质完全不同,这时就应当允许并用。
总之,定金与违约金能否并罚,主要是一个合同解释的问题,即要探究定金及违约金的性质予以决定;另外,考来源:()虑到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金基本上是作为赔偿损失额的预定而存在的,因而当定金与违约金并罚导致数额不合理过高时,可以减少并罚的数额。
3.关于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对违约的一种重要的救济方法。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的补救方式,在违约金的性质体现赔偿性的情况下,违约金被视为损害赔偿额的预定,这种违约金旨在补偿债权人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因而可以代替损害赔偿,在违约方支付了违约金之后,债权人不得另行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尽管突出了违约金的赔偿性,但还是有着与损害赔偿不同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