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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和土地规划优选九篇

时间:2023-09-24 10:47:04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城乡规划和土地规划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城乡规划和土地规划

第1篇

关键词:城乡规划;土地征用;级差地租

中图分类号:F124 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提出

城乡规划是指导城乡建设、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依据和手段,在城乡差距日益凸显、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劳动力持续向城市转移的进程中,城乡规划逐渐被提上日程。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工业化快速发展时期,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稀缺的土地资源之间的矛盾持续加剧,使得城市土地开发利用范围不断扩展。而在农村,土地是农民拥有的除劳动力之外的有效“致富”资产,是支撑农村经济发展和提高农民收入的基础。土地不仅为城镇发展提供布局与建设的空间,而且是融资的重要工具,土地增值收益的公平分配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公正、社会稳定的体现。国外经验表明: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与政府充分控制和分配土地收益密切相关。因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是保障城乡规划成功进行的前提条件,对城乡规划中土地的合理利用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方式及其问题

(一)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方式。当前我国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第一,农村土地征用:土地征用是集体土地向城市用地转换的合法途径,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城市化、工业化、城镇化推进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是经济发展的大趋势,集体所有制化的土地作为城市用地的重要补充,保证了工业化、城市化推进对土地急剧增长的需求;第二,对土地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进行城市建设的配套开发以及城市土地的综合管理利用。对城市土地以拍卖的方式卖给房地产商,以招标的方式将城市基础建设的任务分配到有能力的单位,从而综合利用土地资源。

(二)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土地征用方面:土地价格在土地征用中的作用发挥不到位。征用是国家运用强制性的行政手段有偿征用农民土地的方式。在我国,征用农民土地后给农民较少的经济补偿,土地征用费占土地出让价格的比重很低,土地的收益分配混乱,加之政府对土地补偿费的截留,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此外,市价和土地征用价格的巨大反差,土地在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类型经济组织之间的不规范流转大量存在,这种自发性的流转由于没有纳入统一的土地市场,带来诸多问题。如用地权不清晰、产生由价格和产权问题而发生的争端、土地资源的滥用等;其次,利用招标拍卖等方式对土地进行分配利用。土地竞拍的价格一般较高,尤其是房地产商为了追逐自身的经济利益,在高价得到土地使用权后,对土地进行配套建设开发,造成房屋价格上涨、炒房现象严重。

三、城乡规划中土地合理利用的政策建议

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在城乡规划中有着重要作用,是做好城乡规划的基础。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城乡规划中土地的合理有效利用,应首先从土地价格的规范出发,一方面对农村土地征用进行管制;另一方面对土地的招标、竞拍、挂牌给予合理规制。

(一)对农村土地征用的管制

1、征地补偿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根据地租理论,地租有级差之分,应根据土地的优劣程度来确定地租。换言之,对征收的土地给予征地补偿费时,应有所区分,根据地块带来的效益确定。对于在可预测范围内有良好发展前景,并且用途非常广泛的地块,在征用补偿费的确定时,应区别于劣质地块。此外,政府在对失地农民的同期损失给予补偿时,应该加入土地使用后的预期利益,动态提高补偿标准,从而既可以降低农民对征地的不满情绪,又提高了土地征用的成效。

按照马克思的地租分配理论,级差地租Ⅰ应由土地所有者所有,级差地租Ⅱ应由土地所有者和经营者共同所有。对土地征用后产生的增值部分,应充分考虑被征地者的利益。而据国家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土地用途转变增值的土地收益中,农民约得5%~10%,村一级得25%~30%,政府及部门得60%~70%。因此,规范征用土地的收益分配是改善现行制度的重要方面,是切实保障农民权益的重要举措。

2、征用土地的购地费确定。购地费应由被征购地块的地价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构成,其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应如实补偿,地价款可根据农地基准地价,参考集体农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的用途及预期收益等因素确定,让农民分享额外的增值收益。尤其对于个人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在承包期还未到达的前提下,承包的土地已被政府征用,他们的预期利益更应得到保护。

(二)对土地招标、竞拍、挂牌的规制。由于国家允许对经营性土地实行招标、招商、拍卖和挂牌,全面推行和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从而凸显土地资产价值,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以及有效遏制土地出让中的暗箱操作提供平台。经营性用地通过扩大土地出让的招拍挂比例,由市场机制决定土地去向,由政府部门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准地价和出让底价,充分挖掘土地的资产价值。

根据科斯定理,在明确产权的前提下,甚至不需要政府干预市场交易,市场交易便会按照公平合理的价格来进行。市场的真谛不是价格,而是产权,只要产权确定,市场主体便会“议出”合理的价格。土地是一种特殊商品,地价是转让产权后的经济收入,招标、竞拍、挂牌会获得土地使用权,因此政府为了保证招标、竞拍、挂牌的顺利进行以及土地资产价值的充分体现应该先从制定基准地价以及转让土地的产权入手,根据转让产权的不同、土地的位置、土地使用期限、基础设施完善程度、地区经济结构、人口密度、城市周围农用地的生产状况以及交易成本等因素来制定基准地价,从源头上规制土地的招标、竞拍、挂牌。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贸易与行政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陆益龙.农村土地征用问题:现状及成因分析[J].学习与实践,2009.1

第2篇

关键词:城乡规划;土地征用;级差地租

一、问题提出

城乡规划是指导城乡建设、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依据和手段,在城乡差距日益凸显、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劳动力持续向城市转移的进程中,城乡规划逐渐被提上日程。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工业化快速发展时期,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稀缺的土地资源之间的矛盾持续加剧,使得城市土地开发利用范围不断扩展。而在农村,土地是农民拥有的除劳动力之外的有效“致富”资产,是支撑农村经济发展和提高农民收入的基础。土地不仅为城镇发展提供布局与建设的空间,而且是融资的重要工具,土地增值收益的公平分配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公正、社会稳定的体现。国外经验表明: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与政府充分控制和分配土地收益密切相关。因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是保障城乡规划成功进行的前提条件,对城乡规划中土地的合理利用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方式及其问题

(一)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方式。当前我国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第一,农村土地征用:土地征用是集体土地向城市用地转换的合法途径,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城市化、工业化、城镇化推进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是经济发展的大趋势,集体所有制化的土地作为城市用地的重要补充,保证了工业化、城市化推进对土地急剧增长的需求;第二,对土地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进行城市建设的配套开发以及城市土地的综合管理利用。对城市土地以拍卖的方式卖给房地产商,以招标的方式将城市基础建设的任务分配到有能力的单位,从而综合利用土地资源。

(二)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土地征用方面:土地价格在土地征用中的作用发挥不到位。征用是国家运用强制性的行政手段有偿征用农民土地的方式。在我国,征用农民土地后给农民较少的经济补偿,土地征用费占土地出让价格的比重很低,土地的收益分配混乱,加之政府对土地补偿费的截留,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此外,市价和土地征用价格的巨大反差,土地在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类型经济组织之间的不规范流转大量存在,这种自发性的流转由于没有纳入统一的土地市场,带来诸多问题。如用地权不清晰、产生由价格和产权问题而发生的争端、土地资源的滥用等;其次,利用招标拍卖等方式对土地进行分配利用。土地竞拍的价格一般较高,尤其是房地产商为了追逐自身的经济利益,在高价得到土地使用权后,对土地进行配套建设开发,造成房屋价格上涨、炒房现象严重。

三、城乡规划中土地合理利用的政策建议

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在城乡规划中有着重要作用,是做好城乡规划的基础。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城乡规划中土地的合理有效利用,应首先从土地价格的规范出发,一方面对农村土地征用进行管制;另一方面对土地的招标、竞拍、挂牌给予合理规制。

(一)对农村土地征用的管制

1、征地补偿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根据地租理论,地租有级差之分,应根据土地的优劣程度来确定地租。换言之,对征收的土地给予征地补偿费时,应有所区分,根据地块带来的效益确定。对于在可预测范围内有良好发展前景,并且用途非常广泛的地块,在征用补偿费的确定时,应区别于劣质地块。此外,政府在对失地农民的同期损失给予补偿时,应该加入土地使用后的预期利益,动态提高补偿标准,从而既可以降低农民对征地的不满情绪,又提高了土地征用的成效。

按照马克思的地租分配理论,级差地租ⅰ应由土地所有者所有,级差地租ⅱ应由土地所有者和经营者共同所有。对土地征用后产生的增值部分,应充分考虑被征地者的利益。而据国家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土地用途转变增值的土地收益中,农民约得5%~10%,村一级得25%~30%,政府及部门得60%~70%。因此,规范征用土地的收益分配是改善现行制度的重要方面,是切实保障农民权益的重要举措。

2、征用土地的购地费确定。购地费应由被征购地块的地价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构成,其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应如实补偿,地价款可根据农地基准地价,集体农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的用途及预期收益等因素确定,让农民分享额外的增值收益。尤其对于个人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在承包期还未到达的前提下,承包的土地已被政府征用,他们的预期利益更应得到保护。

(二)对土地招标、竞拍、挂牌的规制。由于国家允许对经营性土地实行招标、招商、拍卖和挂牌,全面推行和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

出让制度,从而凸显土地资产价值,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以及有效遏制土地出让中的暗箱操作提供平台。经营性用地通过扩大土地出让的招拍挂比例,由市场机制决定土地去向,由政府部门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准地价和出让底价,充分挖掘土地的资产价值。

根据科斯定理,在明确产权的前提下,甚至不需要政府干预市场交易,市场交易便会按照公平合理的价格来进行。市场的真谛不是价格,而是产权,只要产权确定,市场主体便会“议出”合理的价格。土地是一种特殊商品,地价是转让产权后的经济收入,招标、竞拍、挂牌会获得土地使用权,因此政府为了保证招标、竞拍、挂牌的顺利进行以及土地资产价值的充分体现应该先从制定基准地价以及转让土地的产权入手,根据转让产权的不同、土地的位置、土地使用期限、基础设施完善程度、地区经济结构、人口密度、城市周围农用地的生产状况以及交易成本等因素来制定基准地价,从源头上规制土地的招标、竞拍、挂牌。

 

主要参考:

[1]陆益龙.农村土地征用问题:现状及成因分析[j].学习与实践,2009.1

童霓.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征用问题浅析[j].西部财会,2008.3

第3篇

【关键词】城乡规划;土地征用;级差地租

1.问题提出

城乡规划是指导城乡建设、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依据和手段,在城乡差距日益凸显、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劳动力持续向城市转移的进程中,城乡规划逐渐被提上日程。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工业化快速发展时期,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稀缺的土地资源之间的矛盾持续加剧,使得城市土地开发利用范围不断扩展。而在农村,土地是农民拥有的除劳动力之外的有效“致富”资产,是支撑农村经济发展和提高农民收入的基础。土地不仅为城镇发展提供布局与建设的空间,而且是融资的重要工具,土地增值收益的公平分配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公正、社会稳定的体现。国外经验表明: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与政府充分控制和分配土地收益密切相关。因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是保障城乡规划成功进行的前提条件,对城乡规划中土地的合理利用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2.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方式及其问题

2.1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方式

当前我国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第一,农村土地征用:土地征用是集体土地向城市用地转换的合法途径,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城市化、工业化、城镇化推进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是经济发展的大趋势,集体所有制化的土地作为城市用地的重要补充,保证了工业化、城市化推进对土地急剧增长的需求;第二,对土地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进行城市建设的配套开发以及城市土地的综合管理利用。对城市土地以拍卖的方式卖给房地产商,以招标的方式将城市基础建设的任务分配到有能力的单位,从而综合利用土地资源。

2.2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

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土地征用方面:土地价格在土地征用中的作用发挥不到位。征用是国家运用强制性的行政手段有偿征用农民土地的方式。在我国,征用农民土地后给农民较少的经济补偿,土地征用费占土地出让价格的比重很低,土地的收益分配混乱,加之政府对土地补偿费的截留,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此外,市价和土地征用价格的巨大反差,土地在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类型经济组织之间的不规范流转大量存在,这种自发性的流转由于没有纳入统一的土地市场,带来诸多问题。如用地权不清晰、产生由价格和产权问题而发生的争端、土地资源的滥用等;其次,利用招标拍卖等方式对土地进行分配利用。土地竞拍的价格一般较高,尤其是房地产商为了追逐自身的经济利益,在高价得到土地使用权后,对土地进行配套建设开发,造成房屋价格上涨、炒房现象严重。

3.城乡规划中土地合理利用的政策建议

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在城乡规划中有着重要作用,是做好城乡规划的基础。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城乡规划中土地的合理有效利用,应首先从土地价格的规范出发,一方面对农村土地征用进行管制;另一方面对土地的招标、竞拍、挂牌给予合理规制。

3.1对农村土地征用的管制

3.1.1征地补偿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

根据地租理论,地租有级差之分,应根据土地的优劣程度来确定地租。换言之,对征收的土地给予征地补偿费时,应有所区分,根据地块带来的效益确定。对于在可预测范围内有良好发展前景,并且用途非常广泛的地块,在征用补偿费的确定时,应区别于劣质地块。此外,政府在对失地农民的同期损失给予补偿时,应该加入土地使用后的预期利益,动态提高补偿标准,从而既可以降低农民对征地的不满情绪,又提高了土地征用的成效。

按照马克思的地租分配理论,级差地租Ⅰ应由土地所有者所有,级差地租Ⅱ应由土地所有者和经营者共同所有。对土地征用后产生的增值部分,应充分考虑被征地者的利益。而据国家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土地用途转变增值的土地收益中,农民约得5%~10%,村一级得25%~30%,政府及部门得60%~70%。因此,规范征用土地的收益分配是改善现行制度的重要方面,是切实保障农民权益的重要举措。

3.1.2征用土地的购地费确定

购地费应由被征购地块的地价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构成,其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应如实补偿,地价款可根据农地基准地价,集体农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的用途及预期收益等因素确定,让农民分享额外的增值收益。尤其对于个人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在承包期还未到达的前提下,承包的土地已被政府征用,他们的预期利益更应得到保护。

3.2对土地招标、竞拍、挂牌的规制

由于国家允许对经营性土地实行招标、招商、拍卖和挂牌,全面推行和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从而凸显土地资产价值,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以及有效遏制土地出让中的暗箱操作提供平台。经营性用地通过扩大土地出让的招拍挂比例,由市场机制决定土地去向,由政府部门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准地价和出让底价,充分挖掘土地的资产价值。

根据科斯定理,在明确产权的前提下,甚至不需要政府干预市场交易,市场交易便会按照公平合理的价格来进行。市场的真谛不是价格,而是产权,只要产权确定,市场主体便会“议出”合理的价格。土地是一种特殊商品,地价是转让产权后的经济收入,招标、竞拍、挂牌会获得土地使用权,因此政府为了保证招标、竞拍、挂牌的顺利进行以及土地资产价值的充分体现应该先从制定基准地价以及转让土地的产权入手,根据转让产权的不同、土地的位置、土地使用期限、基础设施完善程度、地区经济结构、人口密度、城市周围农用地的生产状况以及交易成本等因素来制定基准地价,从源头上规制土地的招标、竞拍、挂牌。 [科]

【参考文献】

[1]陆益龙.农村土地征用问题:现状及成因分析[J].学习与实践,2009.1.

第4篇

关键词:城乡规划 土地征用 级差地租

一、城乡规划的意义

城乡规划是以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根本任务、促进土地科学使用为基础、促进人居环境根本改善为目的,涵盖城乡居民点的空间布局规划。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工业化快速发展时期,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稀缺的土地资源之间的矛盾持续加剧,使得城市土地开发利用范围不断扩展。而在农村,土地是农民拥有的除劳动力之外的有效“致富”资产,是支撑农村经济发展和提高农民收入的基础。土地不仅为城镇发展提供布局与建设的空间,而且是融资的重要工具,土地增值收益的公平分配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公正、社会稳定的体现。国外经验表明: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与政府充分控制和分配土地收益密切相关。因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是保障城乡规划成功进行的前提条件,对城乡规划中土地的合理利用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土地利用的方式及其问题

(一)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方式。当前我国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第一,农村土地征用:土地征用是集体土地向城市用地转换的合法途径,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城市化、工业化、城镇化推进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是经济发展的大趋势,集体所有制化的土地作为城市用地的重要补充,保证了工业化、城市化推进对土地急剧增长的需求;第二,对土地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进行城市建设的配套开发以及城市土地的综合管理利用。对城市土地以拍卖的方式卖给房地产商,以招标的方式将城市基础建设的任务分配到有能力的单位,从而综合利用土地资源。

(二)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土地征用方面:土地价格在土地征用中的作用发挥不到位。征用是国家运用强制性的行政手段有偿征用农民土地的方式。在我国,征用农民土地后给农民较少的经济补偿,土地征用费占土地出让价格的比重很低,土地的收益分配混乱,加之政府对土地补偿费的截留,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此外,市价和土地征用价格的巨大反差,土地在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类型经济组织之间的不规范流转大量存在,这种自发性的流转由于没有纳入统一的土地市场,带来诸多问题。如用地权不清晰、产生由价格和产权问题而发生的争端、土地资源的滥用等;其次,利用招标拍卖等方式对土地进行分配利用。土地竞拍的价格一般较高,尤其是房地产商为了追逐自身的经济利益,在高价得到土地使用权后,对土地进行配套建设开发,造成房屋价格上涨、炒房现象严重。

三、城乡规划中土地合理利用的政策建议

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在城乡规划中有着重要作用,是做好城乡规划的基础。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城乡规划中土地的合理有效利用,应首先从土地价格的规范出发,一方面对农村土地征用进行管制;另一方面对土地的招标、竞拍、挂牌给予合理规制。

(一)对农村土地征用的管制

1、征地补偿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根据地租理论,地租有级差之分,应根据土地的优劣程度来确定地租。换言之,对征收的土地给予征地补偿费时,应有所区分,根据地块带来的效益确定。对于在可预测范围内有良好发展前景,并且用途非常广泛的地块,在征用补偿费的确定时,应区别于劣质地块。此外,政府在对失地农民的同期损失给予补偿时,应该加入土地使用后的预期利益,动态提高补偿标准,从而既可以降低农民对征地的不满情绪,又提高了土地征用的成效。

按照马克思的地租分配理论,级差地租Ⅰ应由土地所有者所有,级差地租Ⅱ应由土地所有者和经营者共同所有。对土地征用后产生的增值部分,应充分考虑被征地者的利益。而据国家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土地用途转变增值的土地收益中,农民约得5%~10%,村一级得25%~30%,政府及部门得60%~70%。因此,规范征用土地的收益分配是改善现行制度的重要方面,是切实保障农民权益的重要举措。

2、征用土地的购地费确定。购地费应由被征购地块的地价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构成,其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应如实补偿,地价款可根据农地基准地价,集体农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的用途及预期收益等因素确定,让农民分享额外的增值收益。尤其对于个人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在承包期还未到达的前提下,承包的土地已被政府征用,他们的预期利益更应得到保护。

第5篇

【关键词】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管理;

1.引言

城乡规划建设是政府致力于改善人民生活的一个发展型战略,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载体,只有将其合理的规划、建设,才能保证城乡规划建设的顺利实施。在整个发展过程中,我们应该充分的吸收先进的科学经验,并不断的进行改革,对于土地管理模式等进行创新,才能更好的使土地发挥应有的价值,提升其整体的利用情况,改善人民生活的环境。使我国经济建设整体迈向新的台阶。

2.城乡规划管理的发展

政府为促进城乡社会、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制定城乡规划管理制度来保证区域内各项建设活动、土地使用可以进行控制、组织、协调、引导、监测等行政管理。制定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需要以我国基本法律为依据,根据城乡趋势实际发展情况与发展规律进行制定。我国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是从改革开放之后逐渐建立的,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乡规划管理制度主要是以规划编制方法、规划编制层次两个方面进行的。科学的管理理论不再局限性的从编制方法以及编制层次来制定,主要从行政法规、城乡规划法规、地方法规来制定。

3.城乡规划建设中开展土地管理的重要性

土地问题,是一个具有全局性与战略性的重大社会问题,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问题,不仅与每一个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而且与土地利用的合理、有效性关系密切,同时也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随着我国人口的不断增加,土地需求的日益增长,特别是在近几年的城乡规划建设过程中,土地资源成为影响城市、乡镇发展的关键主体之一,许多城市规划建设项目都离不开土地资源的支持,因此在城市和乡村的规划建设中对土地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土地管理工作能够帮助城乡规划建设提供更好的资源和空间,优化城乡规划设的方案,有助于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建设提供更好的环境,使城乡规建设向着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进行。

4.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之间的关系

在城乡建设进程中土地规划管理同城乡规划二者虽然存在一定的矛盾,然而其实质二者是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只有两者科学、合理地结合应用,才能科学、合理、有效地管理土地。土地规划的合理性、科学性需要以城乡建设为基础,是城市化建设的主要保障;然而城乡规划的前提便是土地规划管理,合理、科学的土地规划管理能够确保土地资源充分利用。

4.1引导资金与资源的合理利用

调整各级干部的政绩考核指标,使得经济发展的规划与建设逐渐转向有利于实现城市高密度与高效率规划和建设,促进自然资源条件与环境承载力能够统一协调。反应公众利益,以社区尺度的居住环境之等作为考核政绩的关键因素,将节能建筑与绿色建筑作为重点发展对象,改造资源浪费与环境破坏的不良习惯,尽可能的保留当地文化,自然遗产。

4.2土地储备工作与城市规划的空间布局导向

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增加了土地建设用地规模。但是,由于土地规划中存在的弊端,导致土地规划还不能对土地储备工作进行科学化指导,因而需要对土地规划工作进行深入研究。对空间布局做出合理规划,并以此为向导。要充分发挥土地储备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在房地产市场和城市规划方面。对于土地规划工作而言,土地储备规划是一项具有创新性的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并无过多可以参考的资料。因而在开展土地储备规划工作时,要充分结合广西的实际土地资源与城乡布局情况,对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工作做出严格控制,并要完善储备土地规划的工作体系,促进空间布局的科学性。

4.3以土地管理为核心,推动城乡规划的科学发展

增减挂钩政策是城镇化建设项目中用地规划的一种科学合理的方式,能够进一步优化城乡结构,促使城乡经济共同发展。在城乡建设过程中,增减挂钩充分应用到拥堵中,从而提供了农村土地利用率,使得分散的农户集中起来了,进一步优化了城乡布局,在确保耕地常应用的情况下缓解城乡发展之间的矛盾。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增减挂钩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同有的农民意见相违背,为了有效解决这一现象就必须制定土地规划管理政策,明确增减挂钩政策的效力,使得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更加科学、合理、规范的开展。立足于当前实际情况,需要适当调整产业发展定位和土地用途定位,保护耕地不被破坏,导农村劳动力科学转移,增强城乡规划的可操作性。

4.4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与城镇建设用地有序扩张

当前土地规划包括旧城改造和新区扩张两种方式。有效控制新区扩张,提高土地利用率。例如小城镇、开发区建设便能够采用扩张的方式进行城乡规划,对于土地资源有限的大中城市必须严格控制,科学协调旧城改造同新区扩张,调查分析该地区城乡发展情况,控制建设用地量,重点研究规划方案中的土地用途和经济结构,在执行规划前准确区分用地的类型与展的重点,评价集中居中和集中产业等方面执行情况。传统用地管理方法无法对城市规划产生导向性作用,而是偏重数量上的管理,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新区建设用地不足状况,也使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出现滞后。针对以上实际反馈出来的主要问题,将新增建设用地管理作为近期改革的重点内容。以控制用地总量为基础,结合我省各市县建设土地规划要求,不断对土地用地布局和结构进行统筹管理,鼓励农村向城镇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

4.5拓展土地规划的深度

在规划与实施之间搭建桥梁如果土地规划方案不合理、不完善将会阻碍城乡规划的实施,使得土地资源储备和城乡建设不规范,情况严重将会造成基础设施缺乏,城市功能不足,严重破坏了城市生态环境。为了全面提高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的总体质量和实施效果,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规划管理,使得土地资源充分发挥其调控和引导的作用,深化土地调控在宏观层次的作用。被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之间的联系为核心,把功能当做根据促使城乡规划的有序开展。详细的内容、确定的用途、完善的政治构成了合理的土地规划,从而确保了城乡规划顺利开展。除了合理的土地规划外,还需要现代化的信息管理方式,增强土地规划的使用效果,降低了成本投入,节约了资源。政府同社会需要科学评估土地规划方案,采用更为县民警的理念把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之间的关系进行有效协调。

5.结束语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我国城镇化建设建设不断加快,在这一进程中土地资源利用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怎样充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成为了社会各界重点思考的问题。土地规划管理同城乡规划管理两者在实施过程中不仅具有密切的联系,又相互区别,但是怎样协调者之间的关系,促使土地资源充分被利用,同时确保耕地等资源便成为了我们重点研究的课题。所以,针对土地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管理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探究,希望能够对今后的研究工作有所指导。

参考文献

第6篇

关键词:土地规划管理;城乡规划实施;关系

中图分类号: G322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对土地进行规划与管理既能够增强土地利用效率,还能够更加高效地开展城市建设,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城镇化建设是我国经济改革和行政管理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城乡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在土地规划管理的基础上推动城乡建设的统筹与调控,制定科学的规划与管理方案,在确保城乡经济发展的通知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

一、土地规划管理作用分析

(一)确保土地得到充分利用

对国有土地进行固化可在空间结构和经济结构范围内对土地进行合理利用,可增进地区与产业之间的协调性,实现人、土地、经济三者之间的协调发展。通过土地规划与管理,既可以保护基本农田的使用面积,还能够创造良好的社会发展条件,形成可持续的、生态化的土地利用环境。科学、规范的土地规划与管理还能够进一步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经济结构的合理性,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

(二)加强土地用途管制

土地资源是有限的,而人均土地面积少又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对土地用途进行管制可以在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条例的约束下按照经济发展需求对土地性质进行分类,如将土地资源分为农田用地、建设用地、生态环境保护用地等。这样能够限制和引导不同类型土地资源的利用,在经济建设、耕地保护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三者之间建立平衡点,达到既保护又发展的目的。

(三)促进土地规划与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创新

土地规划需要经过较长的时期才能够体现出效果,且其受投资、人口、自然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较大,不同地区和不同方案之间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对土地进行规划管理可以在实施过程中不断总结当前经验,指导后续使用的进一步完善和土地规划手段的进一步创新。

二、城乡规划的价值

(一)对空间布局的利用

城乡规划的重心就是通过对城乡的空间布局进行一个合理有效的利用。通过对实际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分析,然后对每个地区作出详细的规划,看哪个地方有利于发展经济,哪个地区适宜人类的居住,通过对布局进行合理的设置,从而对土地有一个合理的应用。土地之源的合理开发作为城乡规划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不仅对于人们生活环境的改善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能够为人们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氛围。并且通过城乡规划,可以协调城市和乡村之间的格局,促进地方经济的向前发展。在城市规划中,生态环境的建设也是一个重要的内容,通过完善人们的生存环境,从而推动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二)缓解城乡两极分化

科学、合理的城乡规划指的是通过对城市与乡村的有限条件进行一个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从而促进城市与乡村的不断融合,适应社会发展的潮流。在城乡规划中,主要是通过对农村进行改造,充分利用农村中的土地资源,对外进行招商引资,增加农民的经济收入,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同时,通过对农村土地的征用,发展经济项目,然后再根据相关的实施细则给农村的人们分配城市用房,并且鼓励他们进行自主创业,政府通过提出鼓励和优惠政策,来支持和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对农村进行招商引资,还可以通过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进行有效的分担,政府对其加强教育力度,提升他们的文化水平,传授他们农作物的种植管理水平,通过开展培训等,发展林业、畜牧业、种植业,从而拉动农村的整体的经济水平,有效的缓解城乡的两极分化现象。

(三)有利于宏观调控

政府对于城乡规划的建设可以通过宏观调控的方式来进行,宏观调控作为政府发展经济的重要政策,具有重要的作用。政府以城乡规划的表现形式来进行城乡规划,从而使城乡经济能够保证协调、平稳的运行。自从《城乡规划法》出台并实施之后,各个地区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都制定了相关的城乡规划政策,以期通过政府对城乡规划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实施,对城乡的经济发展不断存进,从而使其能够与我国的经济发展相适应。

三、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之间的关系

(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与城镇建设用地有序扩张

加强两规的衔接和互通的关系,两者之间既不是明确的制约关系也不是具体的平行关系,要想较好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应建立符合实际的管理办法。要把合理用地和保护耕地作为指导方针,城乡规划中的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规划应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以内,并且在城市建设设中可分为新区扩张和旧城改造两种方式,分别对新增建设用地和旧城改造用地进行合理的利用,在开发区和小城镇要以新区扩张为主,旧城改造为辅建设良好的大中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都是以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为基础的。

(二)拓展土地规划的深度,在规划与实施之间搭建桥梁

由于土地利用规划与城乡规划的实施和编制分属于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在土地利用和土地的利用规模等原则性的问题上存在差异,导致“两规”在相互结合的过程中不能够有效的衔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都是由地方政府组织的,由于地方经济的发展规模和速度追求太快导致城乡规划不能顺利的进行。地方政府追求形式上的发展盲目的扩大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以满足各类建设用地的需求。土地利用规划是从土地的结构均衡分配,对城乡空间增长的控制和对土地资源的布局和空间结构进行合理的布局,“两规”自身存在的差异性不利于城市空间的有序增长,甚至在城乡规划当中出现又相互制约的局面。城乡空间的扩大常常具有一定的主观性,扩张没有一定的规律,通常产生跳跃性和无序性的增长。

(三)以土地管理为核心,推动城乡规划的科学发展

为了能够与经济体制的增长相适应,规划管理部门通过积极的探索新的规划方式,使得区域协调与城乡规划相一致,并发展处一系列的新规划。通过这种特殊的方式来逐步建立和完善“两规”,使其能够协调稳步的发展,从而建立一个环节制度化与沟通信息化的信息交流平台。

为确保两个“规划”在工作中的协调一致性可采取以下措施: (1)建区内的建设项目要以审批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为前提;(2)城市是弥补人们精神资源和人文资源的核心地区,地质灾害严重和珍贵的水源保护地带要做好保护措施,限制建设城市规划区划定;(3)限制建立区应该充分考虑乡镇和你农村土地归属权的单位做好各部门之间的沟通;(4)将限制建立区划定和管理条例上升为由当地政府令,制定相应的配套方案,提高社会保护生态资源的积极性。

结束语

城乡规划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的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通过土地管理与城乡规划之间的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从而使得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良好的发展,因此,必须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是我国当前土地领域的一个研究热点,在土地规划指标分解缺乏科学性、城乡规划实施困难的情况下如何在两者之间建立有效联系,以审批为前提,以保护为手段,以沟通为桥梁,以保护生态资源为根本,制定科学、合理的执行策略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城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王书芳,王娜. 城乡统筹理念下探析我国城乡规划编制体系改革[J]. 江西建材,2014,07:19.

第7篇

关键词: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管理

规划是城乡发展的凭据,土地是经济建设的基石。城乡建设与经济发展互相依存相辅相成,因而土地管理在城乡规划中举足轻重。城建部门与土地部门在考虑城乡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本需要通力合作,以严谨的工作态度,务实的合作精神,协调配合,共同为城乡建设与经济发展添砖加瓦,然而事实上,很多地方在这两方面并不能协调进行,因而产生了很多问题。

1城乡规划建设中土地管理的重要性分析

土地资源作为我国综合国力发展的主要动力,随着近几年来城市建设以及城市规划建设的重要性被日益提高到国家建设发展的整体规划过程当中。城市的建设工作需要大量的土地资源作为基础支持,因此只有加强土地管理水平才能不断促进城乡建设发展的有效进行有效的土地管理工作,能够帮助城乡建设取得更加优质的土地资源。不断推动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具体要求,不断为人们提供更加良好的生活品质和生活环境,这项工作的进行,对于国家经济的整体发展与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具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2城乡规划建设中土地管理所面临的问题

2.1缺乏有效城乡规划体制

城乡规划是我国目前经济建设过程当中十分重要的一项工作,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土地的使用和居民的实际生活情况,同时与国家整体的经济发展有着息息相关的影响。解决城乡规划建设问题都有国社会经济发展与国民经济实力的增强有着比较好的促进作用,但是根据目前各部门反映和研究的情况来看,我国目前在城乡规划建设过程当中缺乏一份的系统性和科学的规划性。在城乡建设部门实际的工作过程当中,许多开发者对如何更好地规划城市建设仍然缺乏比较客观的,公正的认识,从而使得城乡规划建设局缺少理论基础的支持,导致了大量的国土资源浪费情况非常严重。

2.2土地管理水平低下

城乡规划建设及实际执行的过程当中,土地管理工作水平直接关系到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自然资源合理利用的具体情况只有合理的使用土地管理工作才能使城乡建设得到可持续发展的具体目标,管理作为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设计各个方面的问题非常多,因此也需要加强各个方面的实际联系。但是,我国仔,当前土地规划管理过程当中工作水平较低,实际的人员组成较为松散,从而使得城乡规划的实际建设过程当中缺乏一定的人力资源支持。

2.3城乡规划缺乏稳定性

在实际的城乡规划建设过程当中,部分开发商没有真正认识到土地的稳定性近灵活性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发生在开展城乡规划建设的过程当中,政府制定了一定的规划管理目标,但不逢开发利用没有很好的理解到政府的实际意图。造成一定的社会资源浪费,最终导致土地资源没有被合理使用。

3对建设土地管理改善措施的建议

3.1对土地规划管理建立完善法律保障机制

在进行土地规划管理的过程当中,各个地方应根据自身的发展情况,制定一定的法律或者相关的法规进行约束性的制定,所制定的法律条文要根据城市的整体发展及当地的经济发展需求是没块土地的利用,尽量做到合理开发和利用,同时,需要明确土地的使用责任人和相关的法人代表公开透明,土地的使用及支配途径,从而使得城市的每个居民都能够参与到城市的规划建设过程当中来,为城市的建设发展及国家的经济发展贡献集体的力量。

3.2完善土地利用合理度的评价机制

土地再批准利用的过程当中负责人一定要对土地的利用价值和土地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一定的调查和了解。需要重点关注土地的使用是否危害,会影响到周围的其他建筑或者对周围的居民造成一定的影响,在这个评估过程当中一定要科学准确,而且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监管部门对于土地的使用及回收利用进行科学的考评和规划。从而使的土地使用空间得到更好的科学的规划和开发。

3.3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行业管理规范

我国地大物博,但是人口基数十分庞大,土地资源是有限的,所以在平常的规划管理过程当中,需要加强对土地的合理利用,对于商业用地和居民居住用地要进行合理的规划,在规划的过程当中,要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的经济条件以及发展的具体需求,尽最大可能减少对人们正常生活的影响,同时还要兼顾经济的发展。

3.4城市绿化建设不能少

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资源的不断消耗,土地的污染逐步加深,所以在以后的实际规划过程当中必须要平衡环境的各方面影响因素。

4结束语

总的来说,土地管理的统筹性原则,主要是配合城市的整体规划发展,从而使得城乡发展具有更好的科学性和完整性,所以在以后城乡发展规划的同时,一定要具有前瞻性和计划性,在城乡规划的过程当中,要根据当地的实际经济条件以及以后的发展方向和国家整体的战略部署,做到因地制宜的规划工作,同事要协调城建和土地规划部门个方面的工作。对于规划的长久性和明确性,要定进行一定的科学预测。同事需要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协调,确定一个长久的发展规划,从而实现城乡建设与城市的整体规划同步进行。

作者:冯丽 单位:天津市宁河区农村土地管理监察所

参考文献:

[1]汪宗彦.城乡规划建设与土地管理探讨[J].住宅与房地产,2016,21:10.

[2]于雪.谈城乡规划建设与土地管理[J].居业,2016,08:128+130.

[3]苏国建.城乡规划建设与土地管理的分析[J].赤子(上中旬),2016,23:110.

第8篇

不同的规划逐渐走向趋同

李延新(武汉市土地规划院副总工程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两规”为什么要衔接?按照我的理解,就是因为二者的差异,有差异才需要衔接。那么,二者在哪些方面存在差异呢?

第一个差异,二者分属于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侧重点不一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在土地资源的调控和配置,城市总体规划重在区域性城乡建设指导。

第二个差异体现在规划技术标准上。二者研究的对象和范围不一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覆盖了全地域的范围。二者采用的基础数据也不一致,土地部门每年有详查数据,城市规划数据则来源于城建部门的统计,两块技术数据的差距给衔接工作造成很大困难。此外,两个规划分类标准和统计口径也不一致,土地规划按照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块分类,城市规划大部分是城市用地。

第三是规划目标存在差异,土地规划目标是多重的,既有耕地保护问题,也有生态问题,还有城市建设问题。城市规划是单一目标,重点关注建设用地需求,由需求确定用地规模和布局。

第四是规划工作方法上的差异。土地规划强调从总体到局部,自下而上,逐级落实,严格按照上级指标往下一级分配。城市规划是一个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互动过程。

郑伟元(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副总工程师):两个规划之间存在矛盾的最大原因还在体制上。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不衔接的地方也突出表现在体制上。土地规划的主要指标是由城镇分解下来,地方规划必须体现中央的意图。城市规划则更多地体现城市政府的意图,这两个矛盾实际上体现了中央和地方的矛盾。

过去,土地规划确实比较突出保护耕地,有些人甚至把土地规划称为保护耕地的规划,而新一轮规划特别强调促进土地的集约利用。城市规划一直侧重于保障城市建设。此外在对象上也有所不同,土地规划是全部,从国家、省、地(市)、县一直到乡镇,城市规划则是局部。二者应该是面和点的关系。

现在,各级领导对各种规划的要求基本上是一样的,所有规划都承载着规划本身所不能承载的东西,已经大大超过规划本身的承载量,特别是《城乡规划法》通过后,范围扩展到城和乡,在这种情况下,不同的规划越来越走向趋同,趋同到一定程度就殊途同归了。

王凯(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总规划师):“两规”合作的基础到底在哪?首先要看“两规”的共同点,共同点就是以土地利用为核心的空间资源的有效配置。这是“两规”协调最基本的共同点。

“两规”衔接的思路

李延新:在武汉,“两规”衔接的基本思路是:

第一,突出部门优势,共同协作发展。城市建设区里的建设一定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对“两规”的衔接有一个严格的界限,要凸显“两规”各自的特点,形成指标控制和空间管制并重的规划目标。土地规划在规模上控制比较严,城市规划在空间布局上比较严。土地规划定目标,空间布局则按城市规划的设想落实。

第二,注重横向结合,完善体系建设。土地规划强调用地的综合配置,本身要重视与各行业发展的衔接,同时加强自身体系建设的完善,明确各级土地规划的目标和任务,并逐一对应城市规划。

第三,实行总量控制,弹性管理引导。在建设用地指标不突破的情况下,留出一定弹性的发展空间,以解决目前土地利用管理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

董黎明(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我认为,当前“两规”衔接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要在资源环境优先的前提下研究土地资源。既然我们已经实行了建设用地、耕地、基本农田的监督管理制度,既然政策已经明确了耕地占补平衡的目标,就应该不折不扣地执行下去。深圳这一轮规划的思路就是以资源定人口,以资源定需求,以资源定城市的发展。我认为这个指导思想很好。此外,无论城市规划,还是土地规划,空间层次都很多。应该怎么协调呢?城市建设用地、乡镇建设用地和基础设施用地,这些如果能平衡的话,协调起来就比较容易了。在区域方面,土地规划除了强调耕地保护以外,也有土地用途管制和空间上的要求,这与城市规划是一样的,包括禁止建设区、限制发展区、适宜开发区等等。

王凯:“两规”衔接要从基础工作做起,首先要做的是土地利用分类的统一。最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受国务院的委托,对城乡规划建设用地的节约利用提出一些要求,其中一个重要措施就是修编国标。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分类要修编,第一个出发点就是要全覆盖,现在要体现城乡统筹,必须是全行政辖区土地利用的全覆盖。再有就是城乡建设用地盘子要有总控制。

谢扬(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副部长):

我提三点意见:第一,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占用一定要给予补偿;第二,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集中后节约的土地要有农民股份;第三,创造条件,给予进入市场或者已经进入市场的土地合法化。这三点是今后改革中必须要注意的。

“两规”衔接的做法

李延新:武汉市“两规”衔接的做法,主要是注重空间布局上的协调。我们首先整合城市的山体、水体、耕地资源,优先划定不得随意占用的基本农田、湿地和江河湖等,在这个基础上,衔接相关部门的发展规划,结合城市规划,分别划定市和区两级土地利用规划分区,明确土地的用途及其空间上的安排。

为弥补发展空间的不足,我们划出弹性管理空间。土地规划给出一个指标后,考虑到有些区域未来可以作为建设用地,我们预留出发展备用地,对这个区域内的建设用地安排了空间,但是不安排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宋劲松(广东省城市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目前,广东在省、市、县域三个层面都在推进规划的衔接。

首先,划定区域绿地。所谓区域绿地指的是永久不得建设的生态性用地,发展不能损害生态利益和农业利益。我们优先划定的就是生态保护区、优质连片农田、农田保护区、海洋湿地等等。有六大类区域绿地优先划定。现在珠江三角洲基本上划定完了。这些只要保住,将来长远的环境效益就会得到保证。

其次,发展机会的分配,包括重要的产业聚集区和城市功能区。我们制订了一些引导性方案,规定哪些产业在哪些地区比较合适,以确定重大产业和重大城市功能的布局。

第三,公共服务设施的均等化。城市也好、农村也好,将来城乡一体,开发权是公平的,公共服务也是均等的。

第四,交通执政体系。以大运量的公共交通作为未来规划重要的引导因素,原来只有珠三角地区建设了城际轨道交通,现在扩大到了珠三角地区。这就使城乡能够统筹发展,共同富裕。

姚昭辉(浙江省建设厅规划处处长):从2004年开始,在浙江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城乡规划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着手开始探索“两规”衔接的路径,构建统一的平台,实现了四个统一:

一是统一了建设用地统计范围,以市、县行政区域作为统计范围,对市、县域范围内的建设用地总规模进行统一核算。在核算建设用地规模时,所有乡镇包括农村建设用地全部核算进去。

二是统一了规划基础图件。“两规”要衔接,首先现状边界要统一,我们用2005年的土地变更调查图和最新遥感图相印证后,叠加形成了市、县域总体规划现状基础图件。

三是统一了规划用地分类。我们在原来的分类标准基础上,以城乡规划部门现有的标准为基础,在建设用地上以国土资源部门的分类标准为主。

四是统一了规划审批层级。建立了市、县域总体规划编制制度。这样,市、县一级的城乡总体规划都统一由省政府审批,实现了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层级的统一。

“两规”反映了中央和地方的博弈

刘奇志(武汉市规划局副局长):“两规”问题,实际上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因经济利益而博弈的问题。从地方政府角度讲,地就是钱,地就是招商引资的基本,由于有了两种规划,也给地方政府造成了可乘之机。

规划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都是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必须要听地方政府的指令。所以,我们经常看到,一些地方管理部门领导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总是显得很尴尬、很无奈,要么沉默,要么说一些指东说西的话。这是由于他们有苦衷,规划上往往迁就地方政府的想法。

徐海贤(江苏省规划院规划所副所长):沿海建设用地指标控制得很严。大家知道,江苏的海岸很多是瘀积型的。有些当地人就想,不让我占陆地,我就在沿海滩涂搞建设用地,或者填海。这跟我们过去做的城镇体系规划空间结构是不相一致的。这些地方可能更需要保护,但是在建设用地指标分配的现状下,这样做的结果就是不占指标,造出来的地,既不属于国土部门管,也不属于规划部门管,这块将来怎么协调,的确是个问题。

姚昭辉:在实践中,我们体会到,两规“衔接”中的问题主要有四个:

一是建设用地统计口径不统一。城市规划的统计口径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城镇规划用地范围,而土地规划的统计口径是整个行政区域。由于口径不统一,也就给随意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留下了可乘之机。

二是建设用地分类不统一。两个行业的统计是不一样的,比如,一条高速公路,按照国土部门的统计,可能是从乡下一直到城里,而城市规划是按单个范围统计的。

三是规划审批的层级有差异。根据法律规定,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审批层级差异很大。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是由省政府审批,相对容易控制,而城市规划是分级的,容易失控。尽管我们建立了城市规模核定的机制,但这种机制也是缺乏总体把握的。

四是建设用地发展需求与资源环境容量难协调。从总体上讲,目前我国仍处于高速发展期,今后几年这种趋势仍将延续。因此,浙江省建设用地需求与资源环境容量的矛盾很大,同时政府及部门上下级间认识的差异也加剧了这种矛盾。一些地方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存在图数不一致的情况,加剧了“两规”衔接上的难度。

城乡统筹中的现实难题

郑伟元:现在有几种倾向值得关注:

一种是把农村建成城市,我很不赞成这种做法,基础设施可以城镇化,但是农村要建成城市那就不是农村了,我最近去了一些地方,农村盖十几层高楼,那么农民是不是扛着锄头上电梯呢,农民还养不养鸡和鸭,这样的话实际上就不是农民了。

另外,现在很多地方建设用地指标非常紧张,怎么办呢?大家都知道,农村人均用地量非常大,按照国土部门的统计,农村人均用地是220平方米,建设部门的统计也是很高的。农村的土地挖掘潜力很大,所以要压缩农村建设用地,以获取城镇发展空间,国土部门也是这个思路,但真正做起来却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农民愿意不愿意,还有资金问题等等。

第9篇

1当前城乡规划管理发展现状

现行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主要将城市和乡村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统筹规划,其发展受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导向中政府指导与调控在,这种发展机制与当前的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转变政府职能的目的是相同的,以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为基础,加强了对城镇化进程中城乡建设活动的统筹规划,但是这种体制容易导致城市与农村的产生利益矛盾、功能性领导和结构性实体矛盾等等,造成城乡发展不完全,例如行政结构上的主体缺位、辖区内不同管理功能差异等残缺现象,虽然城市领导农村与城乡统筹相矛盾,但是从镇(乡)作为最低行政级别单位来讲,仅仅通过城乡统筹在村镇规划的政策关系难以真正的统筹好农村发展或者解决一些实际的问题、

从城乡统筹的体制实施来讲,村镇规划在这个设置政策关系和机制衔接中发挥着巨人的作用,,需要整合各个方而的权限所属与各辖区利益的关系,例如整合省(自治区)和省府城市、市(县)和其中心城(镇)等重叠空间关系、整体城乡分离空间等关系但是应当重视解决城乡规划管理的整体对象与不同行政级别的空间的矛盾,城市和乡村作为规划管理的对象,这样才能确保城乡统筹规划的正常运行。

2当前城乡统筹规划发展的主要问题分析

2.1城市领导农村发展的空间矛盾

山城市来领导和管辖农村发展的主要的空间矛盾在于城乡之间的利益关系作为统筹发展的主要对象,但实际上统筹规划的出发点和决策都是根据城市发展实际情况来决定的,而非是统筹农村、城市情况一起决定,发展过程中严重倾向在于城市扩张对村镇发展,由于行政主体是城市,对村镇规划的设计、实施和管理必然造成农村空间结构的改变,例如各种土地结构变性、经济或产业结构调整等等,这些变化针对整体城乡关系、城市发展村镇规划和管理方而主要矛盾,但是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对这方而问题需要进行综合考虑,规划管理的实施受到了进行规划管理的其他因素权限,这其中所缺乏的就是合理的政策关系以及机制衔接。

2. 2农村土地结构变化

城乡规划属于政府行为,以政府、社会作为主体,其对象载体就是土地,土地规划只是实施土地利用的一个技术环节,如下图的某村镇的土地规划图,政府对农村土地进行了统一规划,将不同功能性质的土地进行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种类型,并且根据其用途设置了一套相对独立的垂直土地利用规划体系,村镇规划中也涉及了的土地利用方而的内容,但是其受到了以下三个因素的制约:第一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实行耕地保护制度,耕地需要在总数保持一定比例,但是村镇不可能根据自身情况对土地进行利用;第二:在村镇发展过程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实际内容给予农村土地利用一个合理发展的空间;第三:村镇的上级政府设置或改变土地用途、以及设计实施其他规划的物质载体,这种现象对于农村发展极为不合理,直接原因就是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利益不均衡,所以城市统筹规划公正和公平的利益分配需要确定相应的政策关系和机制衔接。

2. 3农村整体规划的空间矛盾

城乡规划从整个规划角度来看,村镇规划的目的性是明确的,但是村镇规划有着自身的整体性发展规划,这也是村镇规划中最突出的矛盾,导致在实际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中找不到给予农村发展的可控空间,引起了村镇规划发展矛盾:第一:农村区域的而积广阔,其中村镇规划作为是城市规划的核心部分,在实际过程中农村规划需要服从并遵照城市的规划来设计和实施;第二:村镇规划中并没有完全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所在区域进行合理规划调整,而且是在规划实现得到过程中,许多规划具体项目中受到了多方而的因素的制约,例如资金、审批环节和程序等等因素制约;第三:在规划项目的实时过程中,尤其是不违背上级规划而且没有在上级规划中明确规定的项目时,需要根据的相应的规范依据、政策支持以及机制衔接,所以在你实际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操作中,根据实际规章程序的进行,但是实际上人多数的命令计划都是执行不到位,原本可以实施的计划项目因各种审批条件或待批时间原因的推迟,使得原本计划进度受到影响;第四:部分村镇规划自主调整规划和新增项目可能有发展空间,但是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例如土地利用困难、资金不足、建设困难等,这些导致项目实施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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