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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优选九篇

时间:2022-09-26 09: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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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1篇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增强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本级财政安排、上级财政补助用于我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本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政府性融资安排、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的各类建设资金的所有部门和单位。

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财政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县财政局管理全县财政专项资金,并会同各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各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支持对象、补助标准、申报审批程序、验收检查、绩效评价等要求。

第二章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与申报

第六条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准入制度,建立项目库实施管理。

第七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准入条件为:

基本建设类:指按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的规定,经各级发改委批准立项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屋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其他基本建设。

其他项目类:指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屋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基础设施建设、修缮、信息网络购建、大型会议(全县性的会议)、大型活动、专项业务活动(指各单位在日常基本事务外开展的专业性较强、涉及面广、耗时较长的专项工作项目)、其他。

第八条单位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程序为:项目实施单位于每年10月底以前写出专题报告,并附财政专项资金审核意见表,报送县政府审批。财政专项资金审核意见表由财政局统一制定。

第九条县财政局凭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审批文件,将项目录入项目库。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根据财力可能,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和“轻重缓急”的原则安排资金。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县财政一般不得安排资金,对确需安排资金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先纳入项目库。

第十条向县以上部门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一般应在项目库中筛选,并以财政、主管部门联合文件形式申报。如项目库未纳入的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将项目纳入项目库后申报。

第三章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所有项目实施必须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凡在当年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及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统一到县政府采购中心实行公开交易。

第十二条所有项目必须实施工程监理制,项目监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项目监理机构按其职责对工程进度及质量等实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实施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实行合同管理,要与项目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完工后,项目承办单位应组织邀请相关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参与项目验收,并形成规范的项目验收报告。

第四章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财政专项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财政专项资金要严格按预算、按进度、按程序拨付和使用,坚持先批后用,先审后用。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按照已确定的年度部门预算,将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项目主管部门和具体使用资金的单位。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用款计划、项目实施进度,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向县财政局提出拨款(支付)申请。县财政局审核后,由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将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支付到项目成交商或劳务提供者账户。

第十八条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行保证金制度管理,以保证项目按计划、按预算实施。财政在拨付专项资金时,按项目投资总额的10%预留作为项目保证金。工程交付使用一年之后,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质量监督等部门进行复查,工程质量无问题的,项目质量保证金全额拨付;工程质量有问题的,财政将10%的质量保证金作为专项维修费,并按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实施的农、林、水、畜、环保等工程项目,按前中后三阶段检查验收,同时也按30%、40%、20%的比例分期拨款。

有偿资金工程项目在拨款前先在总投资额中预留20%的还款准备金,然后再按上述比例分期拨款。

第十九条财政专项资金支出按项目实际支出列入当年财政支出。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加强项目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的结余资金由县政府统筹安排。项目结余资金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1)项目当年已完工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后的结余资金;

(2)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消形成的结余资金;

(3)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资金(包括项目需跨年度执行,但项目支出预算已一次性安排而形成的结余资金);

(4)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度执行形成的结余资金。

上述第(1)项、第(2)项规定的项目结余资金统称为净结余资金,净结余资金由县财政统一平衡使用。第(3)项、第(4)项规定的项目结余资金统称为结转结余资金,实行县财政局审核备案管理,单位结转使用。

第二十一条县财政局在拨付专项资金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暂缓或停止拨款: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

(二)自筹资金未能落实,影响项目建设的;

(三)资金未按本办法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项目建设内容、截留、挪用项目资金或提高建设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向县财政局或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的;

(五)拒不接受各级财政或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六)应纳入政府采购但未纳入,自行采购物资和设备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专账核算的;

(八)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九)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十)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十一)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第五章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考核

第二十二条县财政局、主管部门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预算审查制度。主要评审项目资金管理执行制度情况,包括审查资金的到位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项目招标资金支付是否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拨付资金。

对虚报项目内容,夸大项目投资额的;配套资金不到位,留有缺口的;资金管理不力,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差的;多头重复安排的项目,要坚决予以制止。

第二十三条县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共同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跟踪问效,实行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的绩效评价制度。对绩效良好的项目通报表扬,并对下年度的同类项目优先安排。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项目,暂停下一年度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申请资格。

第六章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县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每年应抽查财政专项资金投资项目不少于一次,抽查的面也不得少于当年立项的30%,其目的是遏制项目建设中的高估冒算、截留挪用、弄虚作假现象,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第二十六条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二)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有无改变项目资金用途;

(四)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

(五)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采取招、投标并进行评估;

(六)工程项目所购原材料和设备是否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

(七)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八)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九)其他违规、违法事项。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如数或加倍调减下年度分配指标,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财政专项资金的;

(二)配套资金不足的,导致项目损失的;

(三)同一项目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的。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有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财政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的,由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如数追还收缴财政。同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对违法单位和责任人员做出处罚、处分的决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财政、审计、监察的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全县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2篇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增强农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预算管理条例》和《中央财政专款管理办法》等,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

特大防汛抗旱资金、农业救灾资金、农业税灾情减免补助、农业基本支出等资金或经费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和监督的管理。

第四条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原则,符合科学、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符合资金适当集中使用的原则,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则。

第二章农业专项资金的设立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对拟设立的农业专项资金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对设立专项资金的必要性、政策依据、具体目标、资金用途、支持对象、支持范围、起止时间等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论证。

第六条农业、水利、林业、气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将本级农业专项资金按规定的预算编制时间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报专项资金的项目支出预算。

第七条各级财政的农财部门应按规定的预算编制时间,将需设立的补助下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送同级预算编制部门,并报专项资金的项目支出内容。

第八条农业专项资金执行到规定的期限应自动停止。到期后如需继续执行,应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章农业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分配

第九条财政部门负责农业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制定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

第十条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将重要农业专项资金的用途、补助标准及其他要求以项目指南等形式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农业专项资金的申报部门,是指申报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申报部门应按照财政管理体制或财务关系,以正式文件逐级上报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文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地方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文件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农业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单位,即项目单位。项目申请单位应符合规定的资格或条件,提供本单位的组织形式、资产和财务状况,对农民收入、农业农村发展的贡献,以前实施农业项目的绩效等有关情况。

农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对以经济效益为主、能带动农民增收的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应以公司制为主。

第十三条为保证项目申报文件的真实、科学和完整,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委托专家或社会中介组织编写。接受委托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可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申请有关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提供合格的项目标准文本及必要的附件。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专门的项目评审机构对上报的文件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依据项目评审报告,将符合规定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择优选择。

第十七条农业专项资金实行规范化分配,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依据专家或项目评审报告对项目资金进行分配。

第四章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实行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预算,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与项目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上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农业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按照工程进度拨款,监督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对项目资金可实行报帐制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为节约使用资金,可对农业项目实行招标和政府采购办法。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

第五章农业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要定期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可停拨项目资金或中止项目执行。

第二十六条项目完工后,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可组织人员对项目的技术、财务、资产等情况进行验收;或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工程监理等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审计或验收。项目审计或验收的依据是经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等项目文件。

第二十七条对于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项目单位,取消该单位今后的申报资格,并可通过媒介对单位及负责人予以曝光。

第二十八条对于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检查验收中,协助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的中介组织,可通过媒介予以曝光,并通报有关行业自律组织。

第二十九条对于报送虚假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文件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今后是否安排该地区农业项目的依据。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3篇

第二条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主要是地方各级政府教育部门或村集体举办的初级中学和小学,重点支持农村地区中小学。

第三条布局调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标准化、具有示范效应的中小学校的新建、改扩建和教学用图书、仪器设备的购置,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挪作他用。

第四条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由财政厅和教育厅协商,采用因素法等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并下达到有关市。由项目市财政、教育部门共同下达到有关(县、市、区)。项目县(市)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市级下达的预算指标,结合本县(市)实际,确定项目并由学校填报《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逐级审核上报省财政厅和教育厅,由省财政厅、

教育厅将核准的项目校及项目校预算逐级下达到市、县和项目校。

第五条项目校和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范围。具体要求是:

(一)项目资金要集中投入,投入一所,完成一所,确保效益。

(二)项目校必须要有较强的辐射能力和示范作用。人口稀少且居住分散的地区,可考虑建寄宿制学校。撤并规模小、办学条件差的学校和教学点,努力扩大提高项目校的办学规模。

(三)项目校必须是2002年危房核查数据库中存在的,没有进行改造,且D级教学用危房在200平米以上;项目竣工后,项目校在校生规模初中在900人以上,小学在360人以上。

(四)项目校的选择应考虑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以改扩建为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当地筹资能力较强、干部群众办学积极性较高的地方也可考虑新建。

(五)项目校必须按规定填报《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第六条项目校的校园规划、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建筑标准、学校的教学实验设备的配置标准按照《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建标[1996]640号)及有关教学仪器配备目录等确定。

第七条项目校要本着“牢固、实用、够用、方便学生”原则进行改造和建设,严禁脱离当地实际的高标准建设。

第八条省财政厅和教育厅将根据各市上报的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方案和项目执行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抽查评审。

第九条项目实施必须依法办事。各地在校园规划、工程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招(议)标、施工监理、资金管理、预决算审计、竣工验收、档案管理等方面,要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行业标准。

第十条项目经招(议)标后,结余资金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使用范围由县(市)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安排,继续用于符合布局调整补助条件的学校建设。

第十一条各市、县要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各市、县政府配套资金的比例按经济状况确定,石家庄、*、秦皇岛、廊坊、邯郸、邢台、保定、沧州、衡水等市市、县政府按与中央、省下达资金额度不低于20%的比例配套;张家口、承德两市市县政府可视财力情况,适当安排配套资金。各市、县安排的配套资金要与省下达的资金数额统筹安排,经综合测算后,落实到项目学校,并确保项目学校按时高质量完成工程,不留资金缺口。

第十二条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效益,确保专款专用。项目校资金与危房改造资金一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户由市、县级财政部门或委托教育行政部门设立。资金集中在市、县级管理,实行报帐制,不得将专项资金下拨至乡镇及项目学校。

中央专项资金和省级补助资金以及其他用于项目校建设和改造的专项资金,必须全部纳入专户管理。

各市财政局、教育局要根据下达的项目校预算,及时将专项资金下拨到项目县(市)。项目校属市本级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集中管理,并办理拨款事宜;项目校属县(市)及县(市)以下的,专项资金由县(市)财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集中管理,并办理拨款事宜。

第十三条中小学布局调整工程的实施要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各市为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而开展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的教育集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4篇

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第三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财政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第七条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200万元以内。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十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当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的项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专家评审意见底稿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按照项目的重要性排列顺序。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财政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计划,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审定资金使用计划,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并根据预算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收到的金融机构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承担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项目的企业或单位,收到的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前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承担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项目的企业或单位,应于年底前向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5篇

第一条“两馆”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为国家补助资金,实行定额补助、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办法。补助范围为已列入国家“*”期间补助规划的有馆无舍或馆舍面积低于300平方米的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建设项目。

第二条省文化厅负责该专项补助资金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项目申报程序。列入建设规划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县计委和文化部门在每年年底之前,将下一年度的项目建设计划报市州计委和文化局审核,然后报省计委和省文化厅。省里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配套资金落实等情况,本着突出重点的原则,确定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并上报国家计委和文化部。

第四条项目申报内容。已列入国家补助规划的“两馆”建设项目,申报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项目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名称、地点及用地状况、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时间、总投资、拟申请专项投资资金数额、县级政府配套资金承诺;

(二)当地计委的立项批文;

(三)项目建设的设计方案、预算、施工合同;

(四)项目建设开工许可证。

第五条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建设任务目标责任制。各项目所在县(市)文化局主要负责人为项目实施责任人,并对本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投资等负全责。建设过程中严格实行招投标制、项目监理制和合同制,严格工程质量管理。项目建设规模、标准要切合实际,不留资金缺口。

第六条项目监督和管理

(一)实行报审制度。每一个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方案都必须报省计委和省文化厅会审,方案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实行工程进度报告制度。工程开工后,每半年向省计委、省文化厅报告工程进度,以便及时掌握工程进展,按进度拨付资金。

(三)实行检查验收制度。建设项目完工后,要向省计委、省文化厅报送建筑外形、内部主要功能布局照片资料、资金决算表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套。省计委和省文化厅也将视情况对项目进行实地验收。

第七条资金管理

(一)国家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的,将及时予以纠正,并严肃处理。

(二)项目建设以当地政府承诺的配套资金为主,并限期投入,省计委、省文化厅在接到国家专项资金通知后,按工程进度下拨。

(三)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在一年内未动工或地方资金不到位的,则停止拨付该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七条“两馆”设施建设是社会公益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政府要为其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征地、拆迁和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八条罚则

(一)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违反规定并造成重大损失的,首先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二)凡未按批准的方案、内容建设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单位,要严肃处理,并取消专项补助资金。

(三)凡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的,则暂缓或停止拨付专项补助资金。

第6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地方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五条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六条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1元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3元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其中,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建设概算预计袋装水泥使用量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应当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征收。禁止对使用本行政区域内和本行政区域外生产的袋装水泥征收不同标准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照本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及企业承受能力制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

第八条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统一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九条生产袋装水泥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使用袋装水泥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建设单位计入建安工程成本,水泥制品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地方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也可由地方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第十一条地方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单位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的规定,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缴和入库。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入国库,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

第十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数额的2‰比例,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和拨付,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章使用

第十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备;(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宣传;

(六)代征手续费;

(七)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一)、(二)、(三)和(四)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总额的90%。

第十四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机关或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地方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经费仍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核拨的,要逐步变为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年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决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施、装备建设或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地方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虚报袋装水泥量,或者拒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地方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单位责令其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7篇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建筑物内共有部分(以下简称共有部分)、建筑区划内共有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与政府代为管理的方式,鼓励业主通过民主协商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管理。

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决定委托政府代为管理以及业主大会未明确业主自主管理的,其专项维修资金由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代为管理。

业主委员会有未按期换届、应改选而未改选或未按规定及时备案等情况的,业主不得提出专项维修资金实行自主管理、使用的申请及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负责市区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袍江新区、镜湖新区管委会会同市财政等部门负责做好本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第六条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交存的标准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的5%,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由市建筑业主管部门核定。

本办法施行前已通过竣工验收的物业,其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七条出售公有住房,由业主和售房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房改政策规定的比例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八条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由业主自行交存、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

新建物业首次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手续之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和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代为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约定为购房合同条款。建设单位没有向购房人说明且没有将该内容在购房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单位不得向购房人收取,房价中已包含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再向购房人另行收取。未售出的物业(含配套用房)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

第九条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持下列资料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主管理申请表;

(二)业主大会同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自主管理的决定书;

(三)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专项维修资金自主管理有关帐目管理单位和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及帐号等方面的实施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业主表决意见及业主大会决定书的公证证明。

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经核查符合业主自主管理条件的,将该物业小区专项维修资金本息连同有关账册一并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有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帐,按房号设分户帐;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帐,按房号设分户帐。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不得以业主委员会成员及其它人员个人名义开立帐户。

第十一条业主分户帐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缴存额的30%时,应按当年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由管理机构代为管理的,管理机构应书面通知业主在30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限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除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已明确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外,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本办法所称的保修期限,自物业交付之日起计算(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分别计算)。

第十三条专项维修资金的支出由相关业主按照其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业建筑面积按比例由相关业主分摊。

涉及整个物业区域的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在该区域全体业主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涉及单幢或部分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在其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房混合物业,其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在相应分户账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售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办法由市房改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四条由管理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使用状况,提出一定时期内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计划及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征求意见,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报管理机构备案。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有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参照前款规定,提出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制定使用方案组织实施并报管理机构备案。

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计划及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及其具体内容;

(二)每个项目涉及的户数明细;

(三)每个项目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组织方式;

(四)其他需要上报的材料。

第十五条由管理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且已列入计划的项目,其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提出具体实施项目和资金使用预算;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相关业主根据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提出具体实施项目和资金使用预算;

(二)具体实施项目资金使用方案和资金使用预算,报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核,审核时应当征求相关业主的意见;

(三)经审核后的具体实施项目的资金使用方案和资金使用预算,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具体实施项目所涉及的区域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就公示内容向有关业主做好解释工作;

(四)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管理机构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申请时应提供经审核后的具体实施项目的资金使用方案、资金使用预算及公示情况等,并填写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登记表;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有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五)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未实施物业管理但有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下同)与施工单位签订维修、施工合同。对单个项目申请使用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专业施工单位。无能力组织招标的,可以委托招标机构招标,相关费用列入维修、更新和改造成本;

(六)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拨付专项维修资金:

1.单个项目申请使用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工程竣工后,按本条第(九)项规定一次性划拨;

2.单个项目申请使用金额在10000元及以上的,按工程合同造价的70%资金划拨;

(七)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出具工程决算单及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工程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需要由专业的审计机构审核并出具审计报告;

(八)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决算费用作出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费用决算分摊清册。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具体实施项目所涉及的区域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就公示内容向有关业主做好解释工作;

(九)决算费用未超过维修、更新和改造方案工程造价或者在约定范围内的,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持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费用决算分摊清册、工程决算单、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公示有关情况等材料到管理机构办理工程款(或尾款)核拨手续,经管理机构核实后拨付工程款(或尾款),并按照分摊清册从相关业主的个人维修资金明细账中核减。

第十六条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后,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决算单、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审价报告及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费用决算分摊清册等按物业项目立卷存档。

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维修、更新和改造方案、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书面确认明细表复印件、工程施工合同、维修费用发票复印件、验收合格文件等按物业项目立卷存档。

第十七条专项物业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其具体的使用方案和使用程序,由业主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提出,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按首期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总额的5%设立应急备用金,用于紧急情况下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

发生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房屋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核实,并提交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可直接拨付应急备用金。

第十九条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养护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中明确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四章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专项维修资金:

(一)专项维修资金规定的存储净利息;

(二)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净收益;

(三)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经营所得,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共有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五)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自愿筹集交存的款项;

(六)其他按规定转入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专项维修资金中当年交存或使用的部分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按不低于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专项维修资金存款利息实行一年一结,定期计入业主分户帐内。*年1月1日前专项维修资金按已实际产生利息总额的日平均利率计息分摊。

第二十二条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及存储情况,应当定期与银行核对,并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一)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其他有关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业主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二十三条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建立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金额的查询。

第二十四条在保证专项维修资金安全和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或者转定期存款,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的国债应当持有到期。

除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外,不得将专项维修资金出借,不得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期货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用专项维修资金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二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与专项维修资金分账核算。

第二十六条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十七条物业转让时,该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转移。

第二十八条因拆迁、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致使物业灭失的,业主可持相关凭证,申请退回本人名下专项维修资金结余金额,并按照以下规定返还:

(一)物业分户账中个人名下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结余金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作为廉租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并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核准、拨付专项维修资金,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造成专项维修资金流失的;

(三)截留、挪用、侵占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有其他、、等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用于销售的新建独立非住宅物业,参照本办法规定建立专项维修金制度。

第8篇

【关键词】自主 管理 发展

【中图分类号】G6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3)12-0159-02

目前,“学生难管,班主任难当。”这句话成了当前相当一部分中小学教师的普遍心态。的确,现在的中学生多是独生子女,在家中视为“王子”、“公主”。因此,现阶段的班级管理艰难是有原因的。班级作为一个小组织,班主任在管理中要运用教育决策,对班级实施有效的管理。前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曾说:“真正的教育是自我教育。”而班级管理中采用制度化转变为自主化的管理,正是教会学生自己管理自己的好方法。那么,班级管理工作中如何开展制度化向自主化的转变,促进班级管理良性发展呢?

一 更新观念,引导配合

2010年秋,魏书生先生在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教育局组织的全区中小学教师讲座时曾经介绍说,有学生问他:“您还能做我们的班主任吗?”魏书生说:“为什么不能?”学生说:“我们看你太累了!”,“那我就请副班主任来管嘛!”学生说:“副班主任在哪?”魏书生说:“就在每位同学的脑子里!”谈话中魏书生除了巧妙地向学生传达了对学生的信任外,还向学生传递了这样一个信息:管理对整个教学活动来说是必要的,但管理不是老师去约束学生,而是学生在学习活动中的自我约束。因此,班主任可以通过大量的不同事实材料,多渠道引导和提高学生对管理的认识,使学生自觉意识到管理的必要性,尤其是自我管理的必要性。从客观效果上看,鼓励和调动学生一切有利因素,减少学生对“人管人”的抵触和对抗情绪,引导学生积极配合班级管理,争取在管理过程中利用一切积极和谐的因素,促进班级管理的实效性,真正达到“教是为了不教,管是为了不管”的效果。

二 人性管理,增强合心力

1.人性制度,促进发展

“制度是方向,制度是规则”,有了明确的制度,才知道事情怎么做,达到什么样的效果。一个胜利的团队必须要有铁的纪律,一个好的班级也必须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因此,管理一个班集体必须先有一个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但必须是“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理念。如在制定班规制度时,教师可以让学生思考“NBA”篮球赛,引导他们理解:该赛场会持续、顺利地延续下去,靠的是什么?交通有序运行靠的是什么?这样学生从中便悟出一个道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此时,向学生郑重地讲解班级管理中为什么要有班规制度,然后组织学生学习有关的校纪班规。如《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班级量化管理办法》、《学校纪律扣分细则》、《学校寝室常规管理》。在此基础上,针对班级学生实际和存在的一些不良的现象与问题,由学生自主讨论和制定班级管理制度,并由学生监督完成,做到民主管理。如《量化管理细则》、《学生干部岗位责任制》、《日常管理制度》、《卫生制度》、《卫生奖惩细则》、《仪容仪表奖惩细则》、《校卡佩戴奖惩细则》、《两操奖惩细则》(课间操和眼保健操)、《两会奖惩细则》(校会和级会)等由学生制定。制度具体明了,学生“有制可依”,自己就会自觉管理自己,从而促进班级管理的正常发展。

2.爱心奉献,促进和谐

加强班级核心力是班级管理的重要内容,而班级管理上最关键的是要得到学生的认可与配合,有学生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工作中班主任要学会与学生交流和沟通,抓住时机与学生“以心交心”地交流,这样工作才会顺利开展。交流可以是从学习、生活以及习惯等方面;还可以是情绪、自信、成长以及需求等方面,尽可能多了解,尽最大能力帮助学生解决困难和问题。如在制订班规或者是对某事情作出决策时,可以利用班会与学生坦诚交流;班主任当学生情绪低落时,可以采用主动交流;当学生有暂时不愿公开的烦恼时,可以用留言的方式交流;当学生遇事难以处理时,可以用关爱和鼓励的心态去交流和帮助。当然,与学生交流不仅仅是在有事情或者是事情发生了才去交流,班主任对事情要有预知性,走在事情发生的前面,做好部署计划。这样,通过心与心的交流和切实际的帮助,学生才会体会到关注与理解,感受到老师所给的爱,心灵不断向老师敞开,成为班主任的知己。其实,班中的许多信息和事情大多数是学生直接或间接提供的。因此,在班级管理中班主任要坚持与学生进行心灵的沟通,这样管理才会更民主、更有效,工作完成也会更出色。

三 班务事情、齐齐参与

班级管理的良性发展,必须依靠师生共同努力,齐心协力。但学校教育的对象是活泼生动的个体——人,教育的难度可想而知。班里的学生多,事情更多,每一件事情班主任都亲力亲为是不可能的,然而不管不问更是不可能。因此,班内事务可以培养学生去做,对学生而言是锻炼,对班主任而言也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式。值得注意的是,班主任要把“导”的工作做足,学生才能“演”的生动。因此,让学生在班级活动过程中得到锻炼和培养,这是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能力的重要因素。

班中事务多而杂。但归纳起来大体为两种:一是外务;二是内务。外务包括:班与班、班与学校活动的联系和组织;内务包括:班级学习、考勤、卫生、仪容仪表、纪律等。教师应把这些班务分工给学生,按座位号每天安排一名值日班长,值日班长写好当天的《班务日志》。主要内容为:出勤和督导其他各部的值日情况。内、外事务各设立一名总管,其他各部设立部长,各司其职,互不干扰。如劳动、卫生方面为环境部;仪容仪表方面为风纪部;课堂情况方面为纪律部;班级文化建设方面为班建部;名言警句(每日金句)方面为金口部;检查与考评方面为督察部等。最后,当天的工作由各部进行小结,并集中以短会形式向班务总管和班主任汇报,或对不足之处提出整改,也可以就某一问题征求大家的意见,发表独到的见解进行改进和落实。

四 整体规划,宏观调控

第9篇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思考;探讨

一、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现状

专项资金是财政单位或上级政府下拨的具有特殊用途的资金,一般用于社会事业发展,但是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却有所欠缺,相关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管理力度不足,都对专项资金管理有影响。对于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社会事业发展是不利的。

(一)财务控制意识不足

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必须要求管理者具备财务管理意识,但是目前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中,财务人员的作用以及财务管理方面基本未涉及,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仅仅依靠会计核算、资金支付并不能够满足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这不利于具体工作的开展。

(二)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不足

目前,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用表并不统一,这种情况使得财务管理工作量增加的基础上还容易造成工作效率难以提升的境地。具体的预算编制说明也不够完善,并没有经过全面的研究探讨,这造成了预算汇总并不符合具体编制要求。

(三)资金管理制度不完善

很多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管理制度不完善,对资金管理制度不够重视。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虽然构建了较为有效的管理制度,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执行力度却明显不足。资金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和执行力度不足的情况,造成了资金管理制度流于形式的情况。行政事业单位要想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必须进一步加强制度管理,不断对资金管理制度进行完善。

(四)高素质管理人才的缺乏

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缺乏高素质管理人才,这使得专项资金管理效果不佳。很多环节由于不够专业,不仅使管理人员工作量加大,专项资金管理效率明显较低。这就要求在现有情况下思考专项资金管理人才的培养,这样才能够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不足。

二、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的思考

通过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所出现的问题而言,需要行政事业单位加强财务控制意识、建立科学的预算编制体系、对项目管理体制予以完善、对专项资金支出控制开展绩效评价、提高相关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等等。

(一)加强财务控制意识

财务控制意识的有无对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开展有着重要的影响。相关管理人员需要经过相应的培训,加强财务控制意思,工作需要遵循规章制度规定,办事需要按照流程。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过程的各个环节把控,同时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执行力度,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措施,通过加强财务控制意识促进专项资金能够物尽其用。

(二)有效完善项目管理体制

专项资金的管理需要由有效的管理体制进行约束,同时还需要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预算。专项资金的使用需要财务人员、业务人员的全力协作沟通完成看,更全面的了解项目进程,为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与此同时,专项资金管理需要规范流程,切实根据规章制度进行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还应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促进管理人员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工作中,使其能够更加积极主动的进行工作,保证工作效率。

(三)对专项资金管理予以规范

在进行具体项目工作任务制定以及补助标准制定时,细节需要清晰合理,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同时要对资金支出明细记录在案,要有据可查。还要保持对专项资金款项的审查力度,加强检查监督,通过对专项资金的跟踪审核,保证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均按照规范要求执行。

(四)科学开展绩效考核

建立绩效考核机制是为了能够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更加顺利的实施。由于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缺乏专业的优秀管理人员,大部分是由财务管理部门直接进行,对于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经验不足,认识不够,难以形成有效的专项资金管理。因此绩效考核机制的建立,能够激发专项资金管理人员的工作热情。同时能够达到使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的效果。绩效考核的科学开展,能够促进管理人员工作的主动积极性,同时也能够有效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效率和管理力度。

(五)提高相关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

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对于专项资金的具有丰富经验的管理人员依然非常缺乏,这就需要加强管理人员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首先要通过鼓励终身学习的精神对专项资金管理相关知识和技能进行学习,对相关项目内容进行熟悉和理解。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大人才培养力度,通过专业培训、座谈会交流等等提稿专项资金管理人员的综合能力水平。就专项资金管理方面而言,管理人员首先要对项目的内容、依据、范围等等进行全面的了解和熟悉,这才能够以具体情况为依据进行相应的预算编制。与此同时能够保证项目措施的可实施性,加深对项目活动的认识,使项目预算编制更加科学合理。其次,预算管理编制人员要懂得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该根据项目情况的不同,对预算管理编制方法进行改进。对不同实际情况,要采取最为高效的预算管理办法,保证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正常实施的同时,提升工作效率。

三、结语

行政事业单位对于专项资金管理方面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经济在不断发展,相关技术水平在不断升级创新,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方面也应该与时俱进,力求全面发展,紧跟时代的步伐。加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体制的完善,加强管理人员专项资金管控意识的培养,开展绩效考核制度,重视人才的培养,相信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将更加科学、合理、高效。

参考文献

[1]曾启伟.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20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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