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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设立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实体(SPV)
一个国家开展资产证券化初期,常常由政府设立SPV,因为政府设立的SPV享有许多便利条件,历史上第一项资产证券化业务就是由美国的GNNA(政府国民抵押协会)完成的;我国香港特别政区的香港按揭公司(HKNC)也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这在中国内地也完全可以借鉴。但是,这类机构具有阶段性,随着各国证券化立法和市场环境的改善,商业性不良资产证券化必须成为市场主体。
(二)构建健全的法律法规,为不良金融资产证券化提供法律规范
世界上一些资产证券化推进较为顺利的国家和地区都有专门的资产证券化立法,如美国国会根据1989年通过的《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实施方案》,专门成立RTC并赋予其从事资产证券化的职能,并通过《破产法》、《证券法》、《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等一系列法律对RTC的运作进行严格规范。意大利1999年通过的《证券化法》,韩国1998年7月通过了《资产证券化法案》,法国1988年进行了证券化专门立法,日本证券化进程中颁布了《特定目的公司法》。波兰制定的《银行与企业重组法》赋予了债权银行“准司法权力”,大大地提高了银行在处理不良资产时的主动性。我国台湾地区在2000年6月20日通过了《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
(三)建立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
证券化的资产必须实现真实销售。界定资产转移是真实销售还是担保融资,由于各国的法律传统不同,采取措施的侧重点也就有所不同。《新巴塞尔资本协定》明确要求,被证券化的资产必须在法律上和经济上真实出售,转出人对转出资产不存在事实上或者间接的控制权。
(四)加强信用增级、信用评级方面的立法
不良资产大多是流动性差、信用等级低的资产,所以在证券化过程中对其进行信用增级就显得极为重要。因为信用增级不仅可以提高证券的信用等级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还可以降低融资成本。信用增级后要聘请权威的专业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二、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现阶段,我国的金融法律框架由《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会计法》等构成,虽然为资产证券化证券的发行、交易、破产隔离技术、特别目的信托的设立以及资产的保管等方面提供子法律依据,但还没有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专门立法,从而影响了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性与规范性。
(一)相关法律法规中缺少对资产证券化“证券”形式的法律认定
明确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性质是至关重要的。从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特性来说,它是建立在特定资产未来现金流偿付基础上的融资,与发行人的主体信用无关,因此,资产支持证券并不是以发行企业自身的整体信用为支付保证,而是以特定的资产为支撑。但是,我国现行《证券法》调整的证券范围是以发行证券企业自身的整体信用为支付保证,证券持有人的投资收益多寡与企业的经营业绩好坏相联系。所以,资产支持证券的调整规范应着重于金融资产的转让、融资结构的设计和担保等方面,而《证券法》更倾向对发行企业经营情况的信息公开和有关部门对之进行的监管。如果资产证券经国务院认定适用《证券法》,那么《证券法》将对资产证券所包含的特殊法律关系和法律主体鞭长莫及。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可循。
目前,国内包括不良金融资产证券化的证券化实践中,一般采用信托方式,相应的信托受益凭证不需要公开发行,因而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位问题并未凸显,如果将来随着证券化市场的发展,需要跳出信托形式采用公开发行方式的话,资产支持证券的法律界定将会成为极大的法律障碍。
(二)SPV设立目的与目前法律相冲突
SPV作为证券化交易的中介,是资产证券化的特别之处。SPV业务单一,无需经营场所,也不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为了降低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成本,也要求尽可能少投入),它只需要一个法律上的名称,因此,它实质上是一个“空壳公司”。对这种特殊的实体,我国法律还没有专门的规定。根据现行的《公司法》,它属于被限制的对象,因为《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在运作上,SPV是作为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主体,而《公司法》规定,发行公司债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得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并且,累计发行债券的总面额不得超过该公司的净资产额的40%,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的利息。然而,设立5PV不可能也不需要投入大量的资产,并在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前三年就设立。这些都给5叫的运作造成法律上的障碍。
(三)实现风险隔离方面存在法律障碍
资产证券化结构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隔离发起人的破产风险,使SPV远离破产,保护资产支撑证券的持有人得到及时偿付,免受破产的影响。目前,我国在破产隔离机制方面虽有一些法规涉及到,但还没有进行专门立法。
基础资产作为债权的抵押物可分为两部分:一是与担保债务数额相等的资产;二是超出所担保债务数额的超额抵押资产。但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这两部分资产不能有效被破产隔离,只有第一部分才能保证5PV具有优先受偿权。《企业破产法》第28条规定,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因此,5PV不能实现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隔离,证券化风险最终转嫁给众多投资者,致使资产信用来源受损,进而可能影响到整个证券化的成功。此外,商业银行运作不良资产时,往往会以较大的折扣出售给5PV,使得不良资产本身的收益与5PV的融资成本之间存在差价,这个差价能否继续作为资产证券提供支撑,则值得探讨。《破产法》第35条规定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若干时间里发生的非正常交易无效,因此,当银行以折扣方式出售其资产时,法院势必依法认定该交易无效。
(四)信用增级的法律规定的缺失
由于我国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证券化操作处于起步阶段,国家法律法规并未对信用增级问题加以规定,这影响了信用增级的规范性与操作效果。根据《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信用增级是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中通过合同安排所提供的信用保护。信用增级机构是根据在相关法律文件中所承诺的义务和责任,向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其他参与机构提供一定程度的信用保护,并为此承担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中的相应风险。因此,必须加强相关立法,规范信用增级的流程。
三、优化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法律环境的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制度
对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准入、市场退出、经营范围、业务品种、市场行为规则、服务对象、财务监管、风险控制、监管主体的职责权利等,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对于契约变更的确认问题、证券化后的追索权问题、特定目的载体的身份问题等要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在法律建设方面,应该根据法律变动的难易程度,由易到难地逐步推进。对于有些次一级的法律和部门法规,可以先行调整;而对于一些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则置后调整。就短期而言,可以对信托公募适度放开,并扩大信托筹资规模和份数,从而便利特设信托(SPT)这种目前不良金融资产证券化的主体方式;同时对企业债券的筹资资格适度放宽,允许特设信托以资产为依托发行债券。就中长期而言,需要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资格和对外投资的相关规定,以保证公司性质的特别目的载体能够合法诞生。同时,针对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立法机关应进行协调,修订已有相关立法的部分内容,消除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阻碍。
(二)建立有关不良金融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税收制度及法规
实际操作中,对一部分不良金融资产进行出售、拍卖或破产处理必然会发生折扣损失,它涉及到国有资产是否流失的判断和银行账务处理问题。在不良金融资产证券化的会计方面,有两个基本的同时也是关键的问题需要有相应的制度来确定:其一是被证券化的资产和相关债务是否应被分离出资产负债表,在什么样的前提下才能被分离;其二是特定目的的载体是否需要和原始权益人合并财务报表。同时,在税务方面,由于证券化结构中易于发生双重税收,因此,需要本着税收中性化的原则,在税务机构和缴纳者都能够接受的基础上,制定相关的税收制度。
参考文献:
关键词:商业银行 不良资产 证券化
在世界主要经济体的商业银行中,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了一项非常完善的商业银行管理工具。中国银行业贷款结构已经发生显著变化,存短贷长的矛盾凸显,客户集中度和行业集中度维持在较高水平,这一方面需要新增贷款调结构,更重要的是存量贷款的调结构。而开展资产证券化,不仅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达到监管要求,也有利于防范和分散银行风险。
一、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现状及产生的原因
1.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现状
根据我国银监会年报的显示,2016年,国有大行年末不良率为1.68%,国有大行年末不良贷款余额7761亿元,环比增加103亿元;股份制银行年末确认不良较多,不良贷款余额3407亿元,环比增加237亿元,是商业银行不良增加的主要来源。
2.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产生的原因
在金融系统中不良资产的产生有很多种原因,我把它们大致的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宏观上讲不良资产是这样产生的:
(1)国有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上认识不足。长期以来商业银行没有树立起风险和效益意识,没有把银行看作自负盈亏的实体。对已经形成的不良资产认识不足,对一些负债累累的国有企业仍然给予贷款支持。对于某些企业利用改制、改组等机会逃废银行债务,没有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有效地阻止不良资产的发生。
(2)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管理制度不健全。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经营管理体制不尽合理,资金与规模脱节,信贷人员素质低,不利于风险防范。国有商业银行的管理体制中缺乏一套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短期贷款的长期化,增加了银行贷款回收的风险。
(3)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也是不良资产形成的重要原因。它主要体现在:法律不健全,使得作为社会经济活动重要组成部分的银行业务活动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使得已有的法律规定无法具体实施;银行与企业问的大量业务活动依照政策办事,而政策与法律相矛盾,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为不良资产的形成埋下伏笔。
(4)制度原因。政府部门违背经济规律,直接干预银行和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这些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经济制度,对于银行不良资产的产生和积累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国家政策的变动加大了投资的风险,经济体制改革不到位,经济运行忽冷忽热,投资决策随意性大,投资结构难以改善,投资效益低下,最终导致银行资产的损失。
二、不良资产证券化必要性分析
1.在2007年美国发生次级房贷危机后,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又爆发了,接连的危机使全球经济持续走低,我国的经济情况也并不明朗,在国际经济下行的压力之下,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和不良资产余额双双走高。不良资产的囤积数量庞大,处理这些资产已经是刻不容缓了,再加上外资银行的入住,给国内的银行带来了极大的压力,而不良资产正是阻塞银行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于是,利用证券化快速、批量的解决数额庞大的不良资产的需求变得巨大。
2.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一定要经历证券化。不良资产证券化是40多年来国际金融上极具价值的创新,它实现了银行等金融机构高效处理不良资产的愿望,而在我国推行证券化是在为投融资寻求新的出路,进一步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与成熟。
3.不良资产的证券化能够帮助我国改革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从而提高银行资本的充足率。以往我国的商业银行不是很重视资本的充足率,多数业务都存在于表内,导致资本结构比较混乱,而证券化是一项表外业务,靠表外融资进行,于是优化了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减小了资产基数,从而提高了资本充足率。
三、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与完善的建议
1.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法律制定者必须对现行的关于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认真研究,找到其中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地方,有冲突和不适应的地方要尽快修改。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障,任何一项金融创新都不可能走上规范之路。另外,由于国外资产证券化的经验比较丰富,我们要大胆引进国外的成功经验、成熟做法和相对稳定的制度,制定出与我国资产证券化相适应的法律法规。
【关键词】不良资产;证券化;信用增级
银行不良资产已经成为悬在中国经济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严重威胁着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银行不良资产所形成的隐患引起了银行、政府、经济学家和其他各界人士的关注,他们也设计出了很多解决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的方案,包括“债转股”、资本重置、企业破产清偿、不良资产出售等。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的解决必须在减少不良资产存量的同时,能够生成防止不良资产再次增加的、能自我实施和自我强化的机制。上述方案的最大缺点在于仅仅着眼于不良资产数量的减少,而监督企业和银行的机制并没有形成,防止不良资产再生缺乏制度保障。这些方案虽然可以暂时降低不良资产的数量或比例,但不良资产产生的根源没有消除,生成的动力没有减弱,传递的渠道也没有切断,不良资产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当国有企业和银行将其看作“救命的稻草”时,后果将是不言而喻的。
一、不良资产证券化是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的有效途径
(一)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特点及产生原因
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不高,这是国内外人所共知的事实。由于我国银行所处环境和背景的特殊,我国不良资产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良资产数额巨大,不良贷款比重相对较高。二是产生不良资产的原因复杂,既有历史的因素,也有体制的因素,还有政策和法律变化的影响等。三是利益关系特殊。在国外,企业和银行都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银企关系比较清楚,而在我国,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都是国有的,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和国有企业的债务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四是不良资产类型特殊。在国外,银行不良债权主要是房地产贷款等资产,本身具有较高的价值和流动性。而我国银行的不良贷款则主要是信用贷款,且是向亏损企业的贷款;此外,这些企业贷款中许多记录不全,资产界定不明,估值困难。
从历史上来看,产生这些不良贷款的原因也是非常复杂的。宏观层面上,计划体制遗留下的政策性贷款是最重要的因素。1978年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国民收入发生了深刻变化,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大幅度下降,银行的负债由过去的依靠财政转变为主要依靠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居民储蓄取代政府储蓄、企业储蓄成为支持积累的主要资金来源。国家在1983年实行了拨改贷,国有银行承担了大量的政策性贷款,银行有偿信贷取代财政无偿拨款成为生产和投资资金的主渠道,由于企业经营机制没有转变,银行向国有企业发放的贷款因投资决策失误和缺乏约束机制等原因,导致贷款效益低下,形成银行的不良债权。微观层面上,主要源于银行和企业自身。企业将银行贷款视作财政资金,作为流动资金长期占用,偿还能力极低,企业还款意识薄弱,严重影响了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不仅如此,一些企业以破产、兼并、收购等为借口,悬空、逃避银行债权,又造成大量银行不良债权。银行内部没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严格的贷款管理制度,使贷款周转缓慢,回收困难,风险加大。
(二)解决该问题的有效途径:不良资产证券化
改革开放20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取得了长足发展,同时也产生了许多深层次问题:如创新能力差、资本充足率不足、不良资产增多等。加入WT0后,我国银行业将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考验,外资银行的进入,将分流一部分国内居民存款;而中国银行业必须同世贸制度框架全面接轨,按巴塞尔协议的规定办事。所以银行业必须进行金融创新,虽然银行目前没有将优良资产证券化的动力,但从长远发展的观点看,资产证券化是银行业发展的一种趋势。资产证券化能够将银行资产负债表上的信贷资产由表内移出表外,把长期的贷款资产变现成具有高度流动性的现金资产,使银行流动性风险减少,盈利性提高。
有人认为不良资产不能用于资产证券化。这种观点认为,银行不良资产未来现金流的不可预测性与不稳定性、银行不良贷款组合的异质性以及银行不良贷款的无担保性,决定了不良资产不适宜作为证券化的对象。但这种观点是从孤立、静止的角度来看不良资产的,如果从资产组合和动态的角度来研判不良资产,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首先,不良资产并不等于不可回收资产。根据贷款五级分类标准,不良资产由次级、可疑与损失类贷款组成。除了损失类贷款收回的可能性比较小之外,次级类与可疑类贷款中尚有部分资金可以收回。并且,不良资产的回收率并不是一个不可变量,它是催交拖欠款努力程度的函数,随着不良资产向投资者转移,催交拖欠款努力程度也会随之增加,不良资产的回收率也会有所提高。另外,有些不良资产是由于经济衰退和企业临时性经营困难或财务危机造成的,当经济复苏或企业度过暂时的困难之后,企业的还款能力会得到提高,不良资产的回收率也会随之提高。
其次,单项不良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可能会具有不稳定性、不可预测性和异质性,但将不良资产经过汇集、包装、分类、标准化并达到一定规模之后,不良资产组合的结构和现金流的特征与组合前单项资产的特征相比将具有较大差别。根据资产组合理论,资产组合的现金流和风险水平更具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同时,资产的收益率或风险水平会有所降低。
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理论基础及实施的关键
(一)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理论基础
单个贷款,其现金流是不确定的,但一组贷款由于大数定律的作用,其现金流往往能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根据这个原理,只要资产池中的资产数目足够大,就能保证资产池有稳定的可预见的现金流。根据马克维兹的投资组合理论,资产的多元化是分散风险的一种有效办法,将不同地区不同风险的资产放在一个资产池中,让不同地区的风险对冲,这样非系统风险就被冲减了,从而降低资产证券的整体风险。
资产证券化,就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预期现金流相对稳定的资产,或由其他资产来保证按期向证券持有者分配收益的资产,汇集形成资产池,再通过结构性重组,转换成在金融市场可以出售和流通的有价证券的行为,其实质是未来现金流收益权的转让依据被证券化的资产的属性可分为良性资产证券化和不良资产证券化。
(二)信用增级: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关键
所谓信用增级,是指在进行适当的风险分析后,对一定的证券化资产集合进行风险结构重组,并通过额外的现金流来源对可预见的损失进行弥补,以降低可预见的风险。信用增级是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其目的在于弥补不良贷款初始组合时的信用等级与投资者所要求的信用等级之间的差距,从而增加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一般而言,其方式可分为内部信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前者主要有直接追索、高级/从属参与结构、超额担保、现金和其他准备金担保等。后者指第三方(主要是金融机构)为ABS提供担保,从而增加ABS的信用等级。
在一项不良资产的证券化案例中,其信用增级往往须经如下三步:资产池设计、高级/从属参与结构和金融担保。前两者为内部信用增级,后一项为外部信用增级。外部信用增级又称第三方信用担保,由于我国目前外部信用增级机制尚不健全,同时考虑到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实际情况,可由国有商业银行或政府成立的专业担保公司提供全额或部分担保。本文着重讨论内部信用增级。
1.资产池的设计
资产池的设计包括挑选适当的资产组成资产池,设SpecialPurposeVehicle(SPV)以及采用超额担保等方式进行内部增级等内容。挑选资产时最重要的原则是分散风险,以避免资产过分集中导致风险。
发行人将资产包出售给SPV的方式主要有转让和债务更新。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将资产真实地由发起人转移到SPV,这意味着该资产或权利义务要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消除。当发起人破产清算时,该资产或权益将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这样SPV就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完全分离了。对应地,SPV一般也不能因资产或权益的意外变动而对发起人进行追偿,从而发起人也将不承担该资产的各种风险。在不良资产的证券化中,真实出售将较高信用的资产和发起人的信用相分离,为信用增级创造了基础。
超额担保是资产池设计中的一个重要特征。它为ABS的投资者提供了额外的保护,使其免受资产池中个别资产因市场价格下降或其它原因导致处置失利,无法按预期收回现金的影响。另外,由于处置资产收回现金在支付ABS投资人的本息后,剩余部分属于发行人,发行人一般也愿意提供超额担保。
2.高级/从属参与结构
高级/从属参与结构在全世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已经成为增强信用的最重要方法。它是指在一个资产池中同时开展两类或两类以上ABS的交易,其中从属或低级债券(“B”)被设计用于在高级债券(“A”)之前承担风险,因此,A通过B被信用增级。
优质信贷资产的证券化,通常不必设计级别很低的次级证券以保证优先证券的信用级别,即使有时也采用一部分级别很低的次级证券,比例也非常低,如还须提高信用级别,可以采用金融担保等形式。不良资产则不同,由于证券偿付主要来源于资产的变现,在预计资产变现的时间及其变现价值时,肯定会持十分保守的态度。这种态度势必造成高级别的证券价值会较大比例地低于资产的可变现价值。从而,次级证券的安排通常不可避免,而且比例较高。
可以用一个例子来说明。假设有一组不良资产账面价值是100万元,这些不良资产全部无法回收,那么它们当然是一文不值,也不可进行证券化。现在假设这些不良资产尚有一半的价值,也就是50万元。倘若持有人直接发行一类ABS,就会产生很大的问题。因为发起人当然希望能取得50万元。但是,投资者在考虑购买时,对于这些不良资产是否价值50万元,是完全没有把握的。因此,双方很难达成交易。现在作如下调整,发起人不是只发行一类债券,而是发行A,B两类债券,其中A为优先顺位,价值为30万元,B为次顺位证券,价值为20万元。清理资产收回的现金优先支付A的本金和利息。如此安排后A可以获得十分优良的评级。除非当初对这些不良资产价值发生严重的错估,使不良资产的回收不到30万元,否则A总是安全的。另外,B则必须在市场上以较低价格出售给较大风险偏好的投资者;但若证券化的发起人对价格不满意,他可以自己持有这些证券,以免低价出售所造成的严重损失。
在这个阶段,发起人必须规划各类债券的发行额与利息。这可以说是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最重要也是最复杂的步骤。若发行量太大,造成利息负担过重,使债券的信用评级受到负面影响;若发行量太小,固然可以轻松拿到较好的评级,但是所能募集的资金就减少。从根本上讲,不良资产处理问题实际上是一个价格问题。不良资产证券化为不良资产定价提供了一个市场环境,其中,各方参与者最终会找到一个均衡合理的价格。
三、营造良好信用增级环境的建议
国外已经有利用资产证券化处理不良资产的例子,还有一些国家也正尝试着利用这一方法解决不良资产问题。例如,20世纪80年代末,为了解决储蓄与贷款协会破产造成的不良资产,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美国政府专门成立了处理不良资产的重组信托公司,其中处理不良资产一个很重要的方式就是利用资产证券化。日本政府也尝试通过引入资产证券化技术来处理由于“泡沫经济”破灭所遗留下来的累累坏账。虽然我国的情况和国外有所不同,但这些先例毕竟可以给我国提供很多宝贵的经验。
(一)创造良好的市场外部条件
资产支持证券的顺利发行,需要一个健康规范的金融市场,我国虽然已建立了包括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在内的金融市场体系,但应该看到我国的金融市场还很不完善,市场规模小、地区分割、条块分割的现象还很严重,市场运行的法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市场的公平竞争还需进一步健全,企业和市场的关系还需进一步理顺。
(二)循序渐进、防范风险
与优质或正常的可证券化资产相比,不良资产毕竟具有未来现金流较难预测、缺少稳定的本利分期偿付、为解决不良资产的清收而进行的重组可能导致还款条件和还款期限的变化等特点,这就要求在设计证券化的框架时,需针对不良资产的特点,在还款方式的设计,交易结构的设计,信用增级的支持等方面,安排特殊的方案。ABS能够顺利发行,将极大地增强AMC手中不良资产的流动性,迅速提升资产处置的效率,绕开传统处置的诸多问题,完成资产处置的风险转移,为完成资产管理公司的历史使命发挥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邓永宁.信贷资产证券化应缓刑[J].海南金融,1999(11).
[2]何德旭.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若干判断与分析[J].财贸经济,2000(8).
一、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所谓资产证券化,通常是指以证券进行融资,包括债务融资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其实质是金融资产以证券形式转让的过程。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就是将处于非良好状态的,不能及时给银行带来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难以收回本金的银行资产以证券形式转让的过程。
二、我国银行推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意义
从商业银行角度看,实施资产证券化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我国银行适应现代金融业发展趋势。借助资产证券化,国际先进商业银行有效解决了借短贷长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问题,大大增强了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和灵活性,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强。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无疑为我国商业银行适应现代金融业的发展和经营管理模式的转变奠定了基础。
(二)有利于我国银行综合经营发展。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实施,开辟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链接与融合的新通道。它的发展,不仅增加了新的市场工具,健全了市场定价机制,拓宽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而且也为商业银行主动创新求变,积极开展综合经营,努力实现经营战略转型奠定了基础。
(三)有利于我国银行增强风险管理能力。从我国现实情况看,资本约束、利率市场化和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已经从如何有效配置风险层面对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要求。但是,商业银行还缺乏有效的、主动的风险管理手段和风险管理工具。鉴于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将银行静态的、难以分割交易的资产,以标准化合约的方式,分散成小额的可交易资产,然后打包在金融市场上发售的活动,它为我国商业银行有效解决信贷资产的流动性、收益性和安全性,增强风险管理能力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
三、我国实行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增强风险观念,健全风险管理模式。目前,对于风险的认识,国内各家银行是比较到位的。但是,风险管理的制度体系和技术体系还不能适应风险管理的要求。国内商业银行现有的组织架构、管理流程、管理政策基本上是以“业务管理”而不是以“风险”为基点的,风险管理文化还很不扎实。从技术体系看,国内商业银行尽管都在积极引进和开发各种先进的风险管理系统,但实践中信息系统在风险管理中的“话语权”依然比较低。为了确保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商业银行应加快风险管理模式的转变,不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二)开发人力资源,大力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目前,商业银行急需培养既掌握法律、信用评级、会计、税收方面知识,又熟悉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复合型人才。风险始终与金融创新相伴相随,随着试点的扩大,资产证券化本身的风险也可能会有所暴露。为此,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管;继续完善有关法律、税务、会计制度法规,不断提高银行监管水平,减少各环节的道德风险;增强银行信息披露的范围和透明度,降低资产交易风险;以资本、外汇市场发展带动资产证券化发展,以减少交易结构风险;大力发展相关中介机构,尽快建立客观公正的市场中介服务体系。
(三)积极引进外资,完善相关环境。分别与国际资产管理公司合作、打包卖给跨国投资银行和公开拍卖。需要完善的环境包括:健全法制制度,即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以及加强执法力度;完善处置环境,包括建立权威的中介机构和不良资产公开拍卖;完善外资投资环境,包含简化外资的市场准入、提供公平的税收待遇和放宽外汇管制。
(四)调整资产结构,加快金融创新。加快经营战略转型,对我国商业银行实现可持续发展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在现有的融资制度和社会融资需求条件下,在商业银行传统的业务领域,仍存在大量获利机会。信贷资产证券化出现以后,商业银行需要重新思考资产结构的调整策略和资本配置策略。最理想的状态是,在转型过程中,既大力发展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又不放松许多传统业务的发展机遇,在更高层次上,充分实现资本充足率、业务发展、风险和盈利之间的综合平衡。
(五)鼓励创新,推动资产证券化品种的多样性。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与产品的多样性不无关系,产品的多样性增加了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在我国,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有巨大的需求和供给潜力。鼓励创新,推动各项资产证券化,增加市场上资产证券化的品种,有利于资产证券化发展。因此,我国应鼓励创新,增加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品种。
不良资产证券化是将能够在未来取得现金流的不良资产打包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且以资产池所产生的资金流为基础发行证券,然后以未来的现金流来偿付证券。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
(1)将流动性低的不良资产证券化获得融资,增加流动性。
(2)将资产负债表上的不良资产从表内移至表外,降低风险水平,提高资本充足率。
(3)剥离不良资产,避免不良债权的再生。
二、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中所存在的风险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风险是指在不良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各种不确定因素给各交易主体带来损失或无收益以及丧失取得额外收益机会的可能性。证券化虽然能够转移、分散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提高资产的流动性,但也带来了其他新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定价风险
由于不良资产证券化是以发行证券的方式出售不良资产,并主要以资产未来的收益支付证券的本息;因此,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主要受资产未来收益的影响。而不良资产能否以证券化方式交易的关键,在于资产卖方是否满意以证券化方式出售不良资产所取得的收入或回报率,投资者是否愿意在承担一定风险的情况下为获得既定的收益而购买证券。如果证券定价过低,银行资产流失严重,有可能造成银行得不偿失,同时,低价带来相对较低的收益会减弱其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导致证券无法足额认购;但定价过高,又意味着大量风险的累积,过高的风险超过了部分投资者所能承受的上限,同样可能导致证券无法足额认购。
因此,为证券制定一个能使卖方和投资者双方利益达到平衡的价格,是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前提。
(二)流动性风险
这是指商业银行无力为负债的减少或资产的增加提供融资而造成损失或破产的风险。虽然,证券化能通过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变现来增加流动性,但也会带来一些新的流动性风险:
(1)当预期的现金流入没有发生,证券化资产池出现现金流缺口,银行可能无法按时支付到期证券的本息。
(2)多个证券的到期日的集中,将增加银行的流动性需求。
(3)银行过度依赖于使用证券化增加流动性,并用于进一步放贷,过度扩大贷款规模。
银行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将流动性较差的不良资产变现来增加流动性,并进一步放贷,使银行只需有限资本,通过利用证券化杠杆,就能“撬动”不断扩大并证券化的资产。一旦银行无法再通过证券化获得融资而不得不持有这些资产,就将面临资本金不足和流动性风险,甚至信用风险。
(三)信用风险
这类风险是指在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由于各参与者的信用评级变动和履约能力变化而引起损失的可能性。根据证券化过程中的参与者,可将信用风险分为借款人信用风险、发起行信用风险和第三方信用风险三类。借款人信用风险是指借款人因履约能力变化而引起损失的可能性,这可能是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导致。发起行信用风险是指出售资产的商业银行因其信用评级变动,而导致证券化失败的可能性。作为发起方,商业银行可能故意隐瞒资产的真实状况,以次充好,使资产池整体质量下降,导致证券化失败。第三方信用风险是指除借款人和发起行以外的参与者因其信用评级变动,而引起损失的可能性。第三方主要包括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特设载体(SPV)、服务人、其他中介机构等。由于缺乏对基础资产的了解,投资者需要根据发起行和借款人的信用评级及资产质量的鉴定结果对证券的收益与风险进行判断,一旦任意一个机构对评鉴结果作假都将引发信用风险。
(四)管理风险
这类风险的产生主要是受表外业务监管不力、银行对其内在资产的管理不到位等因素影响,其与基础资产本身和证券化的合理性并没有直接联系。由于表外业务缺乏监管,表内业务不断地进入表外,次级贷款被不断卖出、拆分、重组成不同的金融衍生产品,多次加工后其所含有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被隐藏起来,为08年的金融危机埋下伏笔。
而由于资产证券化具有转移风险、增加流动性的作用,因此,银行可能过度使用证券化,不断进行放贷——证券化——再放贷的过程,进而降低了借款人的信用门槛,放松了对不良资产质量的监管,放任其规模过度扩大,导致证券化资产池整体质量下降。
此外,不良资产证券化中还存在诸如政策风险、信誉风险、交易风险等其他风险。
三、总结
不良资产证券化虽然可以转移、分散风险,但由于不良资产始终存在,其所带来的风险也就不可能消失,尽管使用证券化将风险转移了,但是从整个经济体系来看,风险仍旧存在。通过对证券化中的风险分析得出,商业银行在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时,应综合考虑定价、流动性、信用、信誉和管理等多方面风险,加强银行资本管理和风险控制,以提高不良资产整体质量、增强不良资产流动性、降低流动性风险和降低信用风险,同时,完善银行内部管理制度,以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最终,提升银行整体信誉度,提高银行业整体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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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不良资产; 证券化; 信用增级
银行不良资产已经成为悬在中国经济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严重威胁着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银行不良资产所形成的隐患引起了银行、政府、经济学家和其他各界人士的关注,他们也设计出了很多解决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的方案,包括“债转股”、资本重置、企业破产清偿、不良资产出售等。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的解决必须在减少不良资产存量的同时,能够生成防止不良资产再次增加的、能自我实施和自我强化的机制。上述方案的最大缺点在于仅仅着眼于不良资产数量的减少,而监督企业和银行的机制并没有形成,防止不良资产再生缺乏制度保障。这些方案虽然可以暂时降低不良资产的数量或比例,但不良资产产生的根源没有消除,生成的动力没有减弱,传递的渠道也没有切断,不良资产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当国有企业和银行将其看作“救命的稻草”时,后果将是不言而喻的。
一、不良资产证券化是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的有效途径
(一)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特点及产生原因
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不高,这是国内外人所共知的事实。由于我国银行所处环境和背景的特殊,我国不良资产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良资产数额巨大,不良贷款比重相对较高。二是产生不良资产的原因复杂,既有历史的因素,也有体制的因素,还有政策和法律变化的影响等。三是利益关系特殊。在国外,企业和银行都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银企关系比较清楚,而在我国,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都是国有的,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和国有企业的债务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四是不良资产类型特殊。在国外,银行不良债权主要是房地产贷款等资产,本身具有较高的价值和流动性。而我国银行的不良贷款则主要是信用贷款,且是向亏损企业的贷款;此外,这些企业贷款中许多记录不全,资产界定不明,估值困难。
从历史上来看,产生这些不良贷款的原因也是非常复杂的。宏观层面上,计划体制遗留下的政策性贷款是最重要的因素。1978年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国民收入发生了深刻变化,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大幅度下降,银行的负债由过去的依靠财政转变为主要依靠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居民储蓄取代政府储蓄、企业储蓄成为支持积累的主要资金来源。国家在1983年实行了拨改贷,国有银行承担了大量的政策性贷款,银行有偿信贷取代财政无偿拨款成为生产和投资资金的主渠道,由于企业经营机制没有转变,银行向国有企业发放的贷款因投资决策失误和缺乏约束机制等原因,导致贷款效益低下,形成银行的不良债权。微观层面上,主要源于银行和企业自身。企业将银行贷款视作财政资金,作为流动资金长期占用,偿还能力极低,企业还款意识薄弱,严重影响了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不仅如此,一些企业以破产、兼并、收购等为借口,悬空、逃避银行债权,又造成大量银行不良债权。银行内部没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严格的贷款管理制度,使贷款周转缓慢,回收困难,风险加大。
(二)解决该问题的有效途径:不良资产证券化
改革开放20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取得了长足发展,同时也产生了许多深层次问题:如创新能力差、资本充足率不足、不良资产增多等。加入WT0后,我国银行业将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考验,外资银行的进入,将分流一部分国内居民存款;而中国银行业必须同世贸制度框架全面接轨,按巴塞尔协议的规定办事。所以银行业必须进行金融创新,虽然银行目前没有将优良资产证券化的动力,但从长远发展的观点看,资产证券化是银行业发展的一种趋势。资产证券化能够将银行资产负债表上的信贷资产由表内移出表外,把长期的贷款资产变现成具有高度流动性的现金资产,使银行流动性风险减少,盈利性提高。
有人认为不良资产不能用于资产证券化。这种观点认为,银行不良资产未来现金流的不可预测性与不稳定性、银行不良贷款组合的异质性以及银行不良贷款的无担保性,决定了不良资产不适宜作为证券化的对象。但这种观点是从孤立、静止的角度来看不良资产的,如果从资产组合和动态的角度来研判不良资产,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首先,不良资产并不等于不可回收资产。根据贷款五级分类标准,不良资产由次级、可疑与损失类贷款组成。除了损失类贷款收回的可能性比较小之外,次级类与可疑类贷款中尚有部分资金可以收回。并且,不良资产的回收率并不是一个不可变量,它是催交拖欠款努力程度的函数,随着不良资产向投资者转移,催交拖欠款努力程度也会随之增加,不良资产的回收率也会有所提高。另外,有些不良资产是由于经济衰退和企业临时性经营困难或财务危机造成的,当经济复苏或企业度过暂时的困难之后,企业的还款能力会得到提高,不良资产的回收率也会随之提高。
其次,单项不良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可能会具有不稳定性、不可预测性和异质性,但将不良资产经过汇集、包装、分类、标准化并达到一定规模之后,不良资产组合的结构和现金流的特征与组合前单项资产的特征相比将具有较大差别。根据资产组合理论,资产组合的现金流和风险水平更具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同时,资产的收益率或风险水平会有所降低。
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理论基础及实施的关键
(一)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理论基础
单个贷款,其现金流是不确定的,但一组贷款由于大数定律的作用,其现金流往往能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根据这个原理,只要资产池中的资产数目足够大,就能保证资产池有稳定的可预见的现金流。根据马克维兹的投资组合理论,资产的多元化是分散风险的一种有效办法,将不同地区不同风险的资产放在一个资产池中,让不同地区的风险对冲,这样非系统风险就被冲减了,从而降低资产证券的整体风险。
资产证券化,就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预期现金流相对稳定的资产,或由其他资产来保证按期向证券持有者分配收益的资产,汇集形成资产池,再通过结构性重组,转换成在金融市场可以出售和流通的有价证券的行为,其实质是未来现金流收益权的转让依据被证券化的资产的属性可分为良性资产证券化和不良资产证券化。
(二)信用增级: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关键
所谓信用增级,是指在进行适当的风险分析后,对一定的证券化资产集合进行风险结构重组,并通过额外的现金流来源对可预见的损失进行弥补,以降低可预见的风险。信用增级是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其目的在于弥补不良贷款初始组合时的信用等级与投资者所要求的信用等级之间的差距,从而增加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一般而言,其方式可分为内部信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前者主要有直接追索、高级/从属参与结构、超额担保、现金和其他准备金担保等。后者指第三方(主要是金融机构)为ABS提供担保,从而增加ABS的信用等级。
在一项不良资产的证券化案例中,其信用增级往往须经如下三步:资产池设计、高级/从属参与结构和金融担保。前两者为内部信用增级,后一项为外部信用增级。外部信用增级又称第三方信用担保,由于我国目前外部信用增级机制尚不健全,同时考虑到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实际情况,可由国有商业银行或政府成立的专业担保公司提供全额或部分担保。本文着重讨论内部信用增级。
1.资产池的设计
资产池的设计包括挑选适当的资产组成资产池,设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以及采用超额担保等方式进行内部增级等内容。挑选资产时最重要的原则是分散风险,以避免资产过分集中导致风险。
发行人将资产包出售给SPV的方式主要有转让和债务更新。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将资产真实地由发起人转移到SPV,这意味着该资产或权利义务要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消除。当发起人破产清算时,该资产或权益将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这样SPV就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完全分离了。对应地,SPV一般也不能因资产或权益的意外变动而对发起人进行追偿,从而发起人也将不承担该资产的各种风险。在不良资产的证券化中,真实出售将较高信用的资产和发起人的信用相分离,为信用增级创造了基础。
超额担保是资产池设计中的一个重要特征。它为ABS的投资者提供了额外的保护,使其免受资产池中个别资产因市场价格下降或其它原因导致处置失利,无法按预期收回现金的影响。另外,由于处置资产收回现金在支付ABS投资人的本息后,剩余部分属于发行人,发行人一般也愿意提供超额担保。
2.高级/从属参与结构
高级/从属参与结构在全世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已经成为增强信用的最重要方法。它是指在一个资产池中同时开展两类或两类以上ABS的交易,其中从属或低级债券(“B”)被设计用于在高级债券(“A”)之前承担风险,因此,A通过B被信用增级。
优质信贷资产的证券化,通常不必设计级别很低的次级证券以保证优先证券的信用级别,即使有时也采用一部分级别很低的次级证券,比例也非常低,如还须提高信用级别,可以采用金融担保等形式。不良资产则不同,由于证券偿付主要来源于资产的变现,在预计资产变现的时间及其变现价值时,肯定会持十分保守的态度。这种态度势必造成高级别的证券价值会较大比例地低于资产的可变现价值。从而,次级证券的安排通常不可避免,而且比例较高。
可以用一个例子来说明。假设有一组不良资产账面价值是100万元,这些不良资产全部无法回收,那么它们当然是一文不值,也不可进行证券化。现在假设这些不良资产尚有一半的价值,也就是50万元。倘若持有人直接发行一类ABS,就会产生很大的问题。因为发起人当然希望能取得50万元。但是,投资者在考虑购买时,对于这些不良资产是否价值50万元,是完全没有把握的。因此,双方很难达成交易。现在作如下调整,发起人不是只发行一类债券,而是发行A,B两类债券,其中A为优先顺位,价值为30万元,B为次顺位证券,价值为20万元。清理资产收回的现金优先支付A的本金和利息。如此安排后A可以获得十分优良的评级。除非当初对这些不良资产价值发生严重的错估,使不良资产的回收不到30万元,否则A总是安全的。另外,B则必须在市场上以较低价格出售给较大风险偏好的投资者;但若证券化的发起人对价格不满意,他可以自己持有这些证券,以免低价出售所造成的严重损失。
在这个阶段,发起人必须规划各类债券的发行额与利息。这可以说是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最重要也是最复杂的步骤。若发行量太大,造成利息负担过重,使债券的信用评级受到负面影响;若发行量太小,固然可以轻松拿到较好的评级,但是所能募集的资金就减少。从根本上讲,不良资产处理问题实际上是一个价格问题。不良资产证券化为不良资产定价提供了一个市场环境,其中,各方参与者最终会找到一个均衡合理的价格。
三、营造良好信用增级环境的建议
国外已经有利用资产证券化处理不良资产的例子,还有一些国家也正尝试着利用这一方法解决不良资产问题。例如,20世纪80年代末,为了解决储蓄与贷款协会破产造成的不良资产,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美国政府专门成立了处理不良资产的重组信托公司,其中处理不良资产一个很重要的方式就是利用资产证券化。日本政府也尝试通过引入资产证券化技术来处理由于“泡沫经济”破灭所遗留下来的累累坏账。虽然我国的情况和国外有所不同,但这些先例毕竟可以给我国提供很多宝贵的经验。
(一)创造良好的市场外部条件
资产支持证券的顺利发行,需要一个健康规范的金融市场,我国虽然已建立了包括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在内的金融市场体系,但应该看到我国的金融市场还很不完善,市场规模小、地区分割、条块分割的现象还很严重,市场运行的法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市场的公平竞争还需进一步健全,企业和市场的关系还需进一步理顺。
(二)循序渐进、防范风险
与优质或正常的可证券化资产相比,不良资产毕竟具有未来现金流较难预测、缺少稳定的本利分期偿付、为解决不良资产的清收而进行的重组可能导致还款条件和还款期限的变化等特点,这就要求在设计证券化的框架时,需针对不良资产的特点,在还款方式的设计,交易结构的设计,信用增级的支持等方面,安排特殊的方案。ABS能够顺利发行,将极大地增强AMC手中不良资产的流动性,迅速提升资产处置的效率,绕开传统处置的诸多问题,完成资产处置的风险转移,为完成资产管理公司的历史使命发挥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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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不良资产 证券化 金融市场
一、不良资产证券化发展背景简述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也在不断发展,并且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着更大的作用。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尤其是不良资产问题日益严重,不仅对银行系统的正常运营和发展产生严重威胁,同时也提高了银行系统的风险指数。为了保证我国银行系统的稳定发展,加大对不良资产的管理力度,利用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发展的相关成果,完善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是我国发展过程中必须走好的重要一步。对于金融业的展而言,我国与国际水平依然存在很大差距,对于商业银行的证券化发展依然有待完善,因而发展过程中存在很大的风险。
二、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风险
银行资产的证券化发展有助于银行融资方式的变革、创新,进一步提升银行金融系统的工作效率,增强抵抗金融危机的能力。作为一种新型的银行融资方式,对银行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相关规定以及准则有待完善,其发展过程中存在很多风险。
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是指银行在运营发展中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而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发展,就是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将这些资产转变为证券的方式进行流通,从而促进银行的发展。对于不良资产证券化而言,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很多不确定因素,这些不确定因素可能会对交易主体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因而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发展存在一定风险。通过对商业银行现有的不良资产证券化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将其存在的风险分为四类:信用风险、技术风险以及环境风险,还有操作风险。信用风险以及技术和操作风险伴随着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而一直存在,我们对不良资产证券化中的环境风险进行分析,希望通过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强化风险管理,提升金融系统的稳定系数,促进银行稳定发展。
法律环境风险,主要是指由于法律制度的缺失以及不完善对交易主体带来经济损失的不确定因素。商业银行的发展是建立在复杂的业务之上的,不良资产的证券化涉及到证券、担保以及非银行业务等多个方面。要保证资产证券化的正常发展,降低发展过程中的风险,就要不断完善我国现有的经济体系以及法律规定,针对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建立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保护。此外,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过程涉及到多个行业,不同行业之间的责任以及义务没有统一的标准进行规定,当前法律制度的缺失以及不健全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带来一定风险。
不良资产的证券化作为银行资产证券化体系中的一部分,在对资产证券化发展的研究中,对相关法律制度、会计制度以及税务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是我国完善经济体系,健全相关法律制度的必要条件。对于国外的经济体系以及相关法律制度而言,在不良资产证券化发展中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健全的证券化发展法律体系,是银行业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不良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以及融资方式的变革发展,相继成立了针对于不良资产证券化研究的部门,促进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以及制度完善。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我国的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发展逐步深入,但是现有的公司法以及会计法依然不能保障证券化投资的稳定健康发展,要想解决商业银行现有的问题,就要加快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现阶段,出现很多实际中违规操作规程没有法律的约束,信贷项目钻法律的空子,而很有有利的信贷措施又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使之在商业银行中的不良资产进一步转变为不良的证券业务,同时,在我国现行的一些法律规定与我国现阶段的资产证券化也是相互矛盾的
三、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规避
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顺利运作离不开外部保障制度体系,良好的法律环境对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顺利运作非常重要。以上从法律环境方面对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风险进行了粗略的分析,尽管这些问题是客观存在甚至无法避免的,但是这些风险又是可以控制可以削弱甚至可以转移的。
首先,不断完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不良资产证券化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越是这种不成熟的阶段,就越需要完善的法律保障,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本质是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这一目标的确立本身就是对法律的一种挑战,而我国各方面的法律相对都比较滞后,而法律保障应该作为不良资产证券化保障的外部首要条件而存在。
再次,必须按照市场机制的要求建立 SPV。建立符合市场机制运作的 SPV,明确相关法律的管辖范围,建立资产支持证券的注册、审批及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和简化特殊目的公司发行证券的审批程序,规范资产支持证券私募发行的条件和方式。
最后,完善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信用评级体系。不良资产的证券投资也一样,信用等级高、保障性优良的证券才能够赢得众人的关注和投资,但是在我国一直缺乏这样能够进行规范化评估、科学衡量信用度的专业机构,尤其是信用评估的量化标准、科学的评级体系基本属于零状态,这是一个很大的缺口。在我们没有经验的前提下,借鉴国外的经验,直接引进国外的成熟的信用评级体系都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好办法,只有拥有专业机的评估和保障,人们才能够放心购买资产证券,这样才能够提高资产的运作速度,保障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快速转变。
四、总结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还存在诸多风险,特别是在当前金融危机的形势下,这种风险更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和重视,我们只有不断的完善法律法规制度,科学的把握证券化方向,培养相应的专业人员,不断的满足客户需求,并同时提高信贷利益,才能够保障信贷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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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定义,资产证券化定义为:通过把缺乏流动性但是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资金汇集,形成资产池,再经过重组,转变为可流通证券的融资性过程。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按照风险的大小,将银行贷款分别以下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贷款,其中后三项构成我国的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
我国目前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尚处于试点阶段,发展程度相对较低。根据Wind数据统计,自2004年到2014年,我国资产证券化总计2500亿元;相比较美国市场,差距十分明显。
二、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不足及相关建议
1.技术体系方面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由于其特殊性质,使得其业务具有高度技术化,与其他金融创新相比,专业化更强,所以在进行证券化操作时,需要强有力的技术保障体系。所以说,技术支撑体系方面的建立和完善能够有效地推动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但是,我国现今在技术体系方面的建设很薄弱,没有建立完整的体系且存在层层阻碍,要想发展证券化首先需要解决技术体系的不足。
(1)资产重组。在我国,相比其他金融创新,投资者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热情不高,对其认知需要一定的过程。所以说,在组建资产池时,需要放入有一定内资价值且产生一定现金流的资产作为保障,必要时需要将一定的优质资产放入进行捆绑,以此来吸引国内投资者。并且在构建资产池时,选择的资产证券化品种应该以相对简单且具有相对较高的保障的品种,因为风险系数较高且结构复杂的品种对投资者的吸引力相对较小支持。此外,在设计证券化时,应该根据投资者的相应偏好情况相机设计。
(2)破产隔离。破产隔离对证券化极其重要,决定了证券化的成败。设立法人SPV,然后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是实现破产隔离的一个关键方法,SPV的设立与发起人是相互独立的,不具有产权联系。SPV所包含的资产以及由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一定要保证有效性,SPV对要进行证券化资产必须能够完全控制。除此之外,SPV并不进行其他经济活动,不得利用发起人的资产进行抵押担保、兼并重组等一系列重大经济活动。我国目前注册的资产管理公司大部分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SPV,要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不良资产证券化,就应该按照市场机制在建立SPV时,完全按照一定条件进行。
2.法律制度体系方面
资产证券化是一项非常复杂的过程,设计领域非常广,包括担保、证券、破产等多方面,并且交易结构必须保持严谨、有效,相应的需要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进行保障;此外,市场上各部分参与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划分也需要法律来进行规范。在此,本文建议:
(1)设立适合的特殊目的载体SPV。在国外,SPV是风险独立的,并且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它的唯一目的仅限于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进而达到实现标的资产的“真实出售”的最终目的。SPV的组织架构中应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条款:①SPV业务单一,仅进行特定的资产证券化交易和与此相关的其他业务。②SPV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无其他负债。③一般情况下,SPV不能与其他实体合并或兼并,除非合并之后的实体也同样符合远离破产的要求。④SPV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具有否决权,SPV申请破产清算必须获得独立董事的赞成。
(2)完善金融法规、发展多层次的金融市场。①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扩大市场需求。商业银行证券化资产进入市场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要想保证他顺利进入市场就必须有一个发育健全的二级市场来保证其流动性和变现能力。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资本市场相对较为完善,机构投资者是资产证券化最重要的投资者。但是,我国资产市场相对比较落后,所以在我国资产证券化投资上,个人投资者占据半壁江山,结构上与西方发达国家差距很大。所以说,在我国需要有序地放宽机构投资者的准入条件,一方面引导投资基金,使其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活跃起来;另一方面应继续放开保险资金的融资渠道,允许该部分资金对证券市场进行投资,大力培育和发展保险公司、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养老基金和合格的境外投资者等机构投资者,政府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给予机构投资者一定的资金支持,使机构投资者逐渐成为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需求主体。②建立健全担保制度。研究得出,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够在美国等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取得巨大成功,最主要的原因是政府在财政方面给予极大地支持,以及在信用建设方面的支持。在美国,又相对完善的三大抵押贷款公司和资金清算公司为资产证券化过程提供较为完善的服务。但是,由于体制原因,金融改革和国企改革并不顺利,市场上的投资者对不良债权往往望风而逃,结果造成市场需求严重不足。所以,在我国应该建立“还款储备”,由国家作为出资方对债券还款提供准备,出资作为对债券还款的准备,财政部门可以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一定比例的注册资本作为还款储备,进而来提高商业银行的信用。
3.信用体系方面
信用环境对资产证券化影响很大,信用环境的好坏可以直接影响着证券化进程是否能够顺利的进行,所以必须要尽快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为了适应资产证券化运作的要求,需整顿信用秩序,实施信用工程,完善信用制度,培养社会化信用体系,引导个人和企业加强信用管理。为此本文提供以下几个方面参考:
(1)完善个人信用体系。考虑到我国当前的市场情况,欧洲一些国家的个人信用管理模式在我国相对来说比较适合,建立一个以中央信贷登记机构为主体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该体系的建立首先由中央银行进行带头,进而通过银行间市场、地区间、行业间的关系网建立一套国家系统进行个人信息的登记、查询等。由市场上,具有合格资格的参与者以付费的形式获得相关信息,各参与者必须建立风险隔离的内部机构负责系统数据的搜集、查询等,必须保障信息的保密性。另外,国家还应该建立相应的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增加失信者的失信成本。
(2)完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资产证券化交易的过程是十分复杂的,在一项较为复杂的交易中,通常会涉及到十几家中介机构,其中资信评级机构、会计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是最重要的中介机构,必须包括在内。在这三者中,会计业相对比较规范,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基本满足现今资产证券化的需要;但是,现阶段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和资信评级行业仍然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资产评估业的主要问题是:资产评估机构过多过乱,评估标准不一,行业内存在不正当竞争等。种种迹象表明,若不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规范,资产证券化就会在我国难以正常推行且风险较大。
关键词:商业银行 不良资产 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可预见的现金流的资产,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行为。资产证券化将相对不流动的资产转换成市场可售证券,提高了资产流动性,提供了新的融资来源。它最早产生于美国,后来在欧洲、日本等国得到很快发展,并且正以其旺盛的生命力在全世界范围内被推广。但是资产证券化的结构比较复杂、专业性强,因此,及时总结不良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情况,对于化解金融风险、解决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资产证券化与不良资产
1、资产证券化的实质
资产证券化就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未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集中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并据以融资的过程。在银行财务管理中,资产证券化是银行贷款业务适应市场发展而自发产生的新的银行业务,是对传统商业银行业务一持有贷款到期、坐等利差实现的革命性变革,属于金融业务的一种创新。资产证券化不仅使银行突破了金融管制体系下分业、分地区经营的限制,更重要的是提高了银行资金的流动性,分散了信用风险,增强了银行对利率变动的敏感性,更使商业银行开发新贷款品种的积极性也大为提高。随着金融工程技术的日益提高,资产证券化的品种会日益增多,交易结构会日益复杂。资产证券化既是全球金融业务创新的产物。又反过来促进了全球的金融业务创新向更高层次推进。
2,不良资产产的含义
银行不良资产是指处于不良状态的银行资产。所谓不良状态就是在现实条件下不能给银行带来预期收益的资产状况。就银行信贷资产而言,是指贷款利息不能按时足额回收,甚至本金都难以回收或无法回收的状况。我们知道,银行资产是指银行拥有或控制的以价值形态存在的资产。银行不良资产主要是针对第三类资产,即通过银行信贷形成的资产,这部分资产也是商业银行最大的资产项目。
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
在我国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时候。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了实行资产证券化的条件。
1,供给条件
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是一个资产池。即由一组资产汇集而成的资产集合体。虽然单笔资产的质量是整个资产池质量的基础,但是整个资产池的质量不是单个资产质量的简单相加。单笔不良资产不满足资产证券化的要求,并不意味着不良资产与证券化无缘。可以通过对单笔贷款进行分析、审核、预测回收率和回收期限。然后根据回收率对资产进行折扣,把打折后的、具有相近的回收期限的贷款汇集在一起形成资产池,资产池的价值和回收期限也就相对确定。此外,社会资金的充裕和银行自身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迫切要求,都为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提供了供给条件。
2,需求条件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有着潜在的市场需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需求决定着一种产品的生命力。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作为一种全新的投资品种,只要设计合理,其信用度、收益率、安全性、流动性均较好,应该有着比较大的市场需求潜力。而目前在美国,证券化产品已经超过企业债券,且是国债的两倍以上。这正说明了市场对证券化产品的需求,我国未来的证券化产品也会在这样的趋势下逐步发展,就长期而言,这是市场规律在起作用。
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对策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业务创新对于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分散风险、优化资源配置有着积极的作用。我国也确实需要通过这种方式解决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但是,在当前诸多因素的约束下,国内大规模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尚需进一步优化、完善经济环境和制度建设。
1、技术对策
1)资产重组
目前我国的投资者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还十分陌生。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认识与接受需要有一个过程。因此,金融机构出售给发行人、用于组成资产池的应是有一定内在价值的、在证券化后能产生一定的现金净流入的不良资产,必要时可以考虑用优良资产捆绑部分不良资产组成资产池。不良资产证券化品种应以高保障、交易结构较简单为宜,高风险和交易结构复杂的证券化产品将缺乏投资者的支持。同时,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品种设计还应考虑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对金融产品的不同偏好与需求。品种设计必须多样化,才能在利率水平、利率方式及期限等方面适应不同投资者的投资需要。从而达到不良资产迅速变现的目的。
2)破产隔离
破产隔离是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交易成功的重要因素,要实现破产隔离,重要的手段是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SPV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使SPV(Speeial Purpose Vehicle)与发起人在产权上没有任何的联系。出售给SPV的资产以及由其产生的现金流必须有效。SPV对证券化资产必须能够完全控制。除此之外,SPV一般应完全禁止进行其他活动,不得用发起人的资产设立抵押,不得发生兼并重组等。我国目前的资产管理公司远非SPV。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就必须按照市场机制的要求建立SPV。
2、法律制度对策
1)营造成熟的资本运作机制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融资需要一套完整严谨的资本运作机制,降低资本市场总体交易成本。首先,制定、完善相关会计准则。在制定会计准则时要明确划分“真实出售”和“抵押融资”的标准。规定出售性质的交易进行表外处理、融资性质的交易进行表内处理,对SPV是否需要和发起人合并财务报表以及证券化资产的定价、资产证券发行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其次,修改《破产法》,对只要是公正的“真实出售”,即使事后发起人破产,破产清算人也不得对基础资产享有追索权。最后,在税收方面,豁免“真实出售”过程中的营业税和印花税,并将发起人在转移资产时的收益和损失作为计税依据。
2)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
要使商业银行证券化资产顺利进入市场,就必须有一个发育健全的二级市场来保证其流动性和变现能力。在发达国家,其资本市场相当完善,机构投资者构成资产证券化最主要的投资者。它们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优化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产品设计,大大降低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成本:而不良资产证券化又为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创造了更充分的条件。而我国资本证券投资在很大程度上由个人投资者支撑,导致市场投资者结构与市场的要求相去甚远。这就要求我国应有序地放宽机构投资者的准入范围,积极培育和发展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必要时政府给予机构投资者一定的资金支持。使其成为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需求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