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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要求优选九篇

时间:2023-09-24 15:54:08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资产证券化要求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资产证券化要求

第1篇

1.1部分水利资产不符合资产证券化融资的要求。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基础资产,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理论上包括:能够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现金流,可以同其他资产所形成的现金流相分离,资产本身可以从持有者的资产负债表中被完全剥离出来,具有低违约率和低损失率,并且违约率和损失率时期长、较稳定,在整个资产的存续期内可以偿还本息。目前,从水利资产的整体情况来看,具有供水、污水处理、水力发电、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功能的基础资产,一般都会有稳定的现金流收入,整体上能够做到资金的良性循环,符合证券化的要求。大量以公益为主的水利资产,如防洪除涝、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水资源保护、防汛通信、水文测量等资产,难以产生可预见的现金流,不符合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条件。一方面,这些资产涉及民生,是公共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和外部溢出效应,虽然其本身没有直接的经济效益,但是其产生的社会效益融入到各个行业,表现在社会的多个方面;另一方面,由于这些资产不受市场机制调节,其产品难以作为商品进入市场,因而无法对其进行有效定价,很难向用户征收费用并形成持续稳定的现金流,也就难以开展资产证券化融资。1.2相关政策限制了水利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选择范围。我国资产证券化分3类,即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管的资产支持票据。近些年来,主管部门对这3类资产证券化均出台了相关的管理文件,对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行了严格的限定。2005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明确指出“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基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经济实质,而不仅限于法律形式计提资本。”也就是说,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必须是优良的信贷资产。2012年,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出台《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明确提出“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2014年,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明确要求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实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应当符合《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且不属于负面清单范畴。以上关于基础资产的有关政策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可以开展资产证券化的水利基础资产选择范围,不利于水利资产证券化融资业务的推进。目前,我国有许多水利建设项目是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或者是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开展建设,如果按照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面清单的要求,这类水利建设项目就不能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另外,还有部分地区的水利建设项目是通过向银行抵押、质押等途径贷款进行建设,如果按照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出台的文件要求,这类水利建设项目也不能开展资产证券化。相关主管部门出台的基础资产管理文件,大大增加了水利资产证券化的难度,水利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可选范围进一步缩小。1.3部分水利资产较难做到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资产证券化区别于其他融资方式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就是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这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也是资产证券化所特有的技术。在股票、债券等融资方式中,基础资产与企业的其他资产混在一起,没有从企业的整体资产中剥离出来并真实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一旦该企业经营不好或破产,那么这些风险直接影响到股票、债券持有人的收益。而资产证券化则不同,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起人必须将基础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剥离,以真实出售的方式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通过建立一种风险隔离机制,在该基础资产与发起人之间筑起一道防火墙,即使其破产,也不影响该基础资产,实现破产隔离。也就是说,基础资产不作为破产主体的财产用于偿还破产主体的债务。在水利资产证券化中,部分水利资产综合性强,很难将其中一部分完全单独剥离出来,真实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例如,对于以公益性收益为主兼具经营性收益的综合性水利枢纽,要将具有经营性的水力发电、供水等资产完全从资产负债表中剥离出来,具有很大难度。1.4水利资产证券化的主体参与意愿相对较弱。目前,水利资产证券化的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意愿相对较弱,市场需求未能得到有效满足。首先,作为水利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一些有资金需求的水利企业或水利机构,习惯使用传统的融资方式,对资产证券化这种新型融资方式处于初步认识了解的阶段,还没有了解到资产证券化融资的优势,不敢也不愿意进行探索尝试。其次,由于目前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还处于试点阶段,审查较为严格,监管部门强调选取优质资产进行证券化,金融机构积极性不高。例如,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中,用于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均是银行资产负债表中风险较低的资产,银行不愿意将这部分优质资产从表内剥离出来,其结果导致部分金融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的积极性不高。第三,水利资产的特殊性导致部分资产证券化主体不愿参与进来。许多水利建设项目工程量大、周期长,建设所形成的资产难以完全从资产负债表中剥离;部分参与者认为水利资产证券化过程耗时费力,最终能否发行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不愿参与。第四,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虽然将资产证券化视为“蓝海”业务,但由于证券化业务耗时较长、所获报酬有限,大多数机构参与不多。

2推进水利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对策建议

为推进我国水利资产证券化融资发展,建立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提出如下对策建议。2.1抓紧出台推进水利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指导性文件。水利以公益性目的为主,水利资产证券化属于新生事物,要积极鼓励、引导和规范其发展。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联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出台推进水利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指导性文件,给予政策性支持。水利资产证券化融资指导性文件应放宽水利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范围,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水利资产积极开展证券化融资;明确水利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准入条件、业务规则与风险防控。同时,还要建立统一完备的引导和规范体系,对各个参与者进行引导、约束和协调,对相关环节进行监督管理,推动水利资产证券化融资健康良性发展。2.2积极培育水利资产证券化市场。水利资产证券化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金融交易过程,涉及众多机构及其利益。因此,积极培育水利资产证券化市场有利于水利资产证券化发展。第一,要促进投资者类型多元化,逐步引入私募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企业年金及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改善市场投资者结构,一定程度上降低资产证券化的发行成本;此外,机构投资者在资金运用上具有明显的结构性,有利于资产证券化的长期稳定、期限优化,推动证券化市场不断向纵深发展。第二,要扩大发起主体范围,鼓励水利证券化产品创新,充分发挥资产证券化对盘活水利基础资产的作用。第三,要进一步健全水利资产证券化产品托管、结算和流通转让机制,增强水利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2.3加快完善全成本水价形成机制。资产证券化需要以未来稳定持续现金流为基础,对于水利资产证券化来说,未来现金流主要来源之一就是水费。但是,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地区水价远低于供水成本,需要进一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包括:积极稳妥全面推进水价改革,建立充分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促进节水意识增强的水价机制。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通过改革农业用水管理体制、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完善计量设施等措施,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有利于促进农业节水增效,实现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全面实行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鼓励新建工程供水单位与用水户之间协商定价。健全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推进水资源费改革。2.4积极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和证券机构。金融机构和证券机构是水利资产证券化融资的重要参与者,应积极与相关的金融机构和证券机构进行沟通联系,就合作开展水利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实现途径展开探讨合作。积极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联系,开展水利建设贷款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为水利项目建设提供更多的融资空间。可以选择具有一定条件的经营性水利资产,和相关金融机构进行磋商开展水利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科学、合理的优惠条件,提高金融机构开展水利资产证券化融资的积极性,努力推动水利资产证券化融资工作。2.5适时开展水利资产证券化融资试点。目前,在全国大规模推广水利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但可在一些水利基础资产较好、金融机构和证券机构积极性较高的地区进行探索性的试点。一是可以选择基础条件较好、具有一定预期收益的经营性水利资产,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试点;二是可以通过银行金融机构选择较好的水利建设贷款,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探索。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完善水利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政策,为在全国开展水利资产证券化融资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案例。

参考文献:

[1]范卓玮.水利资产证券化融资初探[J].水利发展研究,2014,14(1):49-53.

[2]欧阳芳,陆庆春,沈菊琴.资产证券化:我国水利工程的融资选择[J].水利经济,2003,21(2):27-29.

第2篇

关键词: 资本市场资产证券化 “两个中心”建设 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770(2011)01-029-06

20世纪以来,资产证券化产品、信用衍生品等金融创新都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并已经成为现阶段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金融体系演进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危机的爆发,表明资产证券化产品虽然有种种优势,但是也会对金融稳定造成威胁。Jenkinson et al(2008)[2]指出,证券化等创新有助于将风险分解和转移,使风险和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匹配,并且为个人和公司提供更多的风险管理手段。但是在市场存在摩擦和不完善的情况下,金融创新的效率受到限制,并会产生负面影响。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和美国处于不同的阶段,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刚刚起步,上海市特别是浦东新区也需要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为“两个中心”的建设服务。金融危机中资产证券化市场暴露出的问题,以及随后的美国金融改革法案以及巴塞尔委员会对资产证券化市场监管的改进,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本文分析了资产证券化从哪些方面可能对金融稳定造成负面影响,并且总结了国外在危机后提出的监管改革措施,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讨论上海如何发展资产证券化市场,如何做好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的风险控制与防范,从而在金融体系的发展中求稳定,在稳定中求发展。

一、资产证券化对金融稳定影响的分析

资产证券化可能对金融稳定造成的负面影响,我们可以从宏观、中观和微观角度来加以分析。

(一)宏观层面分析

从宏观角度来看,资产证券化会影响到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从而对金融稳定造成影响。不同学者的实证研究结果都表明,证券化发行量的增长降低了经济产出对于利率变化的敏感度,同时显著增加了抵押贷款利率对于政策利率变化的敏感性,这主要是因为证券化放松了银行的信贷约束。Loutskina(2005)[4]发现证券化为银行提供了额外的融资来源,削弱了货币政策对银行借贷活动的影响。Goswami et al.(2009)[1]的研究表明,证券化发行量的增长降低了经济产出对于利率变化的敏感度,同时显著增加了抵押贷款利率对于政策利率变化的敏感性。证券化发行对于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影响,主要是因为它使银行获得了除存款之外的更多资金来源,使银行能够扩大信贷供应量。

(二)中观层面分析

从中观层面来看,也就是从整个金融体系来看,金融创新产品的广泛使用加剧了系统性风险的传染,现有的发起和分配模式存在的缺陷,以及现有的证券化监管框架着眼于微观个体而非系统全局等,也都会给金融系统稳定带来负面影响。

金融创新产品的广泛使用,一方面将不同程度的风险分配给具有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有利于风险在整个金融市场的合理配置;另一方面也加强了不同金融机构的联系,造成系统性风险在金融市场传播更快更容易。金融创新产品在银行间构建了不同的关系,这些关系将金融机构连接为一个复杂的网络。金融创新产品的使用越广泛,网络中各个部分的联系越复杂,系统性风险在金融网络中传播的范围也会越广。

证券化现有的将贷款“发起并分配”的模式存在缺陷。首先是激励机制错位,使得参与证券化的各个金融机构以长期利益为代价,过于追逐短期利润。房贷发放机构放松了房贷发放标准,将更高的信用风险从源头引入了资产证券化的整个链条。投资银行将证券化产品再证券化,创造出越来越复杂的金融产品,而这些产品的风险越来越难以评估。作为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对证券化产品的选择过于依赖评级机构。然而信用评级机构并不可靠。“发起并分配”模式使得贷款的发放者和最终投资者之间存在长而复杂的链条,证券化相关各方为了各自的利益而使证券化的风险未能充分暴露,并造成证券化产品对于风险的定价过低。

现有的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着重于对单个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和风险防范。然而当今的金融系统,金融机构之间通过资产证券化等各种复杂的衍生品、信贷渠道联系在一起,虽然每个金融机构根据自身的情况采取最优策略,但是却可能造成风险在金融系统中积累,一旦危机爆发,单个金融机构风险在金融系统中的汇总和传染,可能会给整个金融系统带来更大的风险。因此,在已有的微观审慎监管的基础上,迫切需要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来克服微观监管注重单个金融机构而不注重系统整体的缺陷。

(三)微观层面分析

从微观层面来看,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了新的融资工具和投资选择,但同时也影响了银行等微观主体的行为动机,银行等金融机构行为动机的改变,会对金融稳定造成负面的影响。

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弱化了银行对贷款贷前审查和贷后监督的动机。银行在关于借款人质量的信息方面具有优势,当银行通过贷款出售,或者贷款证券化等方式将信用风险转移出资产负债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将会出现。Kiff et al.(2003)[3]指出,银行在使用资产证券化等工具后,对借款人投资项目的监督动机将会减弱,并且有更大的动机出售不良贷款(逆向选择);同时,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仔细审核的动机会减弱,放贷标准会降低(道德风险)。证券化等金融创新对银行贷款监督动机弱化作用的直接后果是发放贷款标准的不断降低以及相关证券化产品违约率的上升。

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强化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承担的动机。金融机构有一个最优的风险水平,因此当运用了资产证券化等信用风险转移工具,将风险从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转移出去,使得机构的资产组合风险减小时,金融机构会通过其他途径增加风险水平,将资产组合风险减小的部分抵消。提高风险承担水平的途径很多,包括投资于高风险资产,提高资本结构的杠杆率,或减少贷款的限制条件等。金融机构通过各种方式增加的风险承担数量,往往会大于原先资产组合风险的减少量,这种过度补偿行为会给金融机构带来更大的风险。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在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更多的盈利机会和风险管理手段的同时,会加大金融机构承担更高风险的动机。

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也强化了金融机构的信息隐藏动机。金融机构往往依靠其信息优势获取利润。而资产证券化等创新产品的出现,增加了金融机构现有产品的透明度,降低了金融机构的利润空间。为了获利,银行信息隐藏的动机增强了。银行的信息隐藏包括和机构合谋,增加资产证券化等创新产品的复杂性(对市场投资者的信息隐藏);包括将更多的表内资产移到表外(对监管机构的信息隐藏);包括购买更多的复杂金融创新产品(对银行股东的信息隐藏),这些都加大了市场投资者、监管机构、银行股东等对银行等金融机构风险行为的监管难度。

二、金融危机后国外对资产证券化监管的改革

(一)巴塞尔委员会关于新资本协议的修订

2009年7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吸取金融危机中的经验教训,审议通过了新资本协议三大支柱的修订稿。这套修订稿是巴塞尔委员会加强监管资本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引入新的监管标准来达到以下目标:(1)提高压力时期可提取的缓冲资本储备; (2)提高银行资本的质量;(3)引入杠杆率作为新资本协议的最低保障机制。

通过的新协议修订框架中,巴塞尔委员会加强了对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下某些证券化的处理方法。主要包括:给予再证券化风险暴露更高的风险权重;银行不得使用基于自身保证的评级;提高了标准法下期限一年以内合格流动性便利的信用转换系数等。

巴塞尔委员会也对第二支柱(监督检查程序)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特别规定,为降低表外暴露和证券化风险,银行在其风险管理规则中应涵盖对表内和表外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的内容,以及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评估。在投资结构性产品时,银行应进行基础风险分析,不能完全依赖信用风险评估机构对证券化风险暴露做出的外部信用评级结果。银行应制定审慎的应急计划,说明在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可能性降低的情况下,怎样应对因此产生的融资、资本和其他压力。

巴塞尔委员修订了第三支柱(市场纪律)的指导原则,强调银行有义务向市场参与者披露其真实风险状况。巴塞尔委员会对第三支柱要求提出了六个方面的修改建议,增加了银行对资产证券化风险披露的要求。包括增加银行对交易账户中的资产证券化风险进行披露的要求,增加银行披露各类证券化风险暴露使用的监管资本计量方法的要求等等。

总体而言,巴塞尔委员会在新协议修订框架中,不仅提高了证券化的监管资本要求,而且完善了对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以及监督检查,这对于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市场很有借鉴意义。

(二)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规定

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已在国会获得通过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成为法律,这一法案全称为《2010年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又以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多德和众议院金融委员会主席弗兰克命名为《多德-弗兰克法案》。该法案和资产证券化相关的重要内容有:

新法案宣布成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负责监测和处理威胁国家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委员会有权认定哪些金融机构可能对市场产生系统性冲击,对有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该委员会将提出更高的监管要求,同时,该委员会将获得“先发制人”的监管授权,即在三分之二多数投票通过后,可批准美联储对大型的金融机构强制分拆重组,或资产剥离,以防范可能的系统性风险。该法案给予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破产清算授权,如果大型金融机构的倒闭可能破坏金融体系稳定,联邦储蓄保险公司可对其采取安全有序的破产清算程序;同时,明确相关成本由金融业界而不是由纳税人来承担。

为保护消费者免受误导和欺诈,在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下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以保证美国消费者在选择使用住房按揭、信用卡和其他金融产品时,得到清晰、准确的信息,同时杜绝隐藏费用、掠夺性条款和欺骗性的做法。

加强金融衍生产品监管。重要内容包括:将大部分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移入交易所和清算中心;要求银行将信用违约掉期等高风险衍生产品剥离到特定的子公司;对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公司实施特别的资本比例、保证金、交易记录和职业操守等监管要求。为防止银行机构通过证券化产品转移风险,要求发起人必须将至少5%的风险资产保留在其资产负债表上。

高管薪酬及企业治理结构。在高管薪酬问题上为股东提供更多的话语权;要求董事会下的薪酬委员会完全由独立人士组成;允许监管机构强行中止金融机构不恰当、不谨慎的薪酬方案,并要求金融机构披露薪酬结构中所有的激励要素;对上市公司基于错误财务信息发放的高管薪酬,美国证监会(SEC)拥有追索权。

针对信用评级机构出现的问题,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将建立并自我监管一个拥有实权的信贷评级委员会,它将充当发债公司和评级机构的中间人。这个委员会将选择哪家评级机构来为结构化债券给出“初始评级”。SEC还将建立新的机构监管办公室,每年提供监管报告;对评级机构要求更完全的信息披露;对长时间评级质量低劣的机构,SEC拥有摘牌的权利。

另外,对银行自营交易以及对私募股权和对冲基金的投资作出限制。为了避免利益冲突,禁止银行做多或做空其销售给客户的金融产品;允许银行投资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但资金规模不得高于自身一级资本的3%。加强对私募股权和对冲基金等机构的监管,要求大型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及其他投资顾问机构在SEC登记,披露交易信息,并定期检查。如果此类机构具有特大规模或特别风险,将同时接受美联储的系统风险监管。

从美国金融改革法案的相关内容来看,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针对金融危机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有效的监管和限制措施。不足之处在于,减少金融机构高风险投机行为有赖于对这些机构提出更高的资本充足率、杠杆限制等监管要求来加以解决,而这些具体的监管要求在新法案中并没有体现,只是交由新成立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来具体制定。改革高管薪酬及企业治理结构也是抑制金融企业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一个有效方法,新法案中在董事会下设立薪酬委员会等措施也值得借鉴。

三、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

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2005年3月,央行、银监会共同制定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银监会也于当年11月公布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启动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与此同时,中金公司于2005年8月设立的“中国联通CDMA 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开启了证监会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的试点。至今企业资产证券化已试点9个项目,信贷资产证券化已试点17个项目。随着多个资产证券化试点项目的推出,目前的试点形成了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和证监会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两种格局[4]并行的局面。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由央行和银监会监管,在银行间市场发行流通;而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则由证监会监管,在两个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多部门的监管使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方式和监管法规不能统一。

2006年证监会了《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之后,大量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集中于这一年发行,2007年证监会暂停了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发行审批,对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2009年5月证监会又了《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进一步加强了对试点证券公司的管理。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集中于2006年到2008年期间发行。其中2008年上半年是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的高峰期,但到了2008年下半年,受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危机影响,以及信贷规模放松,国内资产证券化发行放缓。到2009年,全年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完全停滞,没有发行一单产品。在这期间,为了切实加强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监管,银监会于2008年2月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并于2009年了《证券化风险暴露资本监管指引》。

四、发展上海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政策建议

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是一项国家战略,而建设资产证券化市场既为上海建设金融中心提供了重要支撑,也为国际航运融资提供了巨大的推动力。没有金融创新,要把上海建设成为国际金融中心是不可想象的,作为金融创新重要组成部分的资产证券化有巨大的发展空间,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占债券市场的比例尚且不足0.5%,而在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资产证券化产品占债券市场的比重都在20%以上。吸取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实际,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上海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建设。

(一)在上海建立一个统一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完善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第一,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被分割为人民银行监管的银行间市场和证监会监管的交易所市场,市场的分割降低了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应当考虑采取措施促进两个市场的融合和统一。从国外金融创新的发展历史来看,信贷转让市场是资产证券化市场建立的基础,因为信贷转让市场将逐步积累起对贷款进行风险评估和定价的能力。上海已经建立了信贷转让市场,在此基础上,应当考虑建立一个统一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将现有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并入统一的市场进行交易,统一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流程、监管和信息披露,这不仅有利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长远发展,而且能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

第二,综合上海各方面的优势,建立一个多层次的资产证券化市场。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应当首先大力发展那些较为基础的、简单的证券化产品,这些产品的风险识别较为容易,信用评级技术也较为成熟。而对于那些较为复杂的证券化和再证券化产品,以及基于证券化产品的衍生品,由于风险较难识别,在我国当前的市场环境下,还不具备发展的条件。在基本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成熟后,逐步发展以资产支持证券为基础的回购、期货、期权等交易,建立一个多层次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都在上海,应当综合各个交易所的优势,将资产证券化产品和其他金融创新产品相结合,形成更多的金融创新品种。

第三,在上海建立完善的资产证券化交易系统和监管数据库系统,保证金融机构间的及时清算,以及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建立完善的交易系统,不仅是指加强交易计算机系统的建设,保证交易的及时有效进行,还指要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各种反应市场基本面的价格指数、流动性指标、债券信用评级的变动等数据信息,提高市场参与者的风险判断能力。可以考虑在上海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资产证券化交易系统,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的监管数据库系统,详细记录资产支持证券标的资产的构成、资产质量的变动情况,并记录每笔交易的交易情况,同时还应当向监管机构及时提供各个机构交易者的财务状况等基本信息,全面的信息有助于监管机构及时发现风险并制定相应对策。

第四,市场基础设施的建设还包括相关人才的培养。资产证券化市场和其他金融创新产品市场都需要大量相关人才的支持。针对上海“两个中心”建设的相关要求,上海应当努力培养结构化产品定价人才,风险管理人才,法律人才,信用评级人才,以及和航运资产证券化、知识产权证券化相关的专门人才。这方面人才的充实和培养,一方面可以从上海本地金融机构中选拔部分业务骨干,请外国的金融机构人员和资产证券化专家对其进行培训,另一方面可以从国外和国内聘请这方面的专家到上海工作。此外,对上海本地研究机构中从事这方面研究的人员应当给予一定的项目支持和奖励。

(二)扩大资产证券化的品种和规模,为上海实体经济服务

第一,努力探索多样化的资产证券化品种。在目前应收款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基础上,应当考虑如航运相关资产证券化、REITs和知识产权证券化等证券化品种。资产证券化是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重要保障。目前,国外资产证券化已扩展到船舶抵押贷款、港口基础设施应收款和港航企业贷款的资产证券化。这些资产证券化产品对航运业的发展有重要的作用,上海应当在这些证券化产品的设计和发行方面有所作为。资产证券化也有利于上海的基础设施建设。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通过“浦东建设BT项目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得了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大量资金,今后也应当考虑利用资产证券化为更多的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此外,保障房建设也是上海市政府正在考虑的重要问题,作为资产证券化的一种,REITs在为房屋建设提供资金支持方面有重要作用,应当重点考虑以廉租房或保障房为主体打包REITs,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此外,还应当考虑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为张江高科技园区的企业融资服务。

第二,从供给方面扩大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规模。在资产证券化试点阶段,证券化发起人局限于大银行和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在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常态化之后,应允许并鼓励更大范围的银行和企业参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上海外资银行众多,鼓励外资银行积极参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和交易,有利于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进一步完善。此外,应允许上海的民营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央行和银监会上报国务院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修改稿中,拟采用资格审批和项目审批结合的管理方式把资产证券化业务常态化。这意味着,通过资格审批的金融机构,将不再需要通过逐项审批的方式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因此,上海市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本地金融机构申请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资格。

第三,从需求方面扩大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规模。从需求的方面来看,逐步取消对于投资主体的限制,大力培养商业银行、基金、保险等机构投资者,并且允许一定门槛之上的个人投资者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上海作为金融创新先行区,作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城市,可以考虑允许外国投资者购买以人民币计价的资产支持证券品种,从需求角度提高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规模。

(三)完善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加强信息披露

第一,人行上海总部、上海银监局应当配合人民银行、银监会完善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流程和监管框架。需要广泛借鉴国外在危机后的反思和金融改革法案,进一步健全我国资产证券化交易的结构设计及业务操作流程,完善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框架,尽快形成正式的法律法规文件。目前我国对于资产证券化等业务的监管着重于审批,而不注重后期的监管。今后我国还需要在试点的基础上对成功上市交易的产品逐步建立和完善一套持续监管的程序和法规,交易的会计报告、税收、风险衡量要严格依据交易的“经济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

第二,完善证券化产品的信息披露制度。如果证券化信息不透明,投资者无法准确评价其风险,那么当危机来临时,证券化资产会由于投资者恐慌抛售而加速贬值,这会显著增加系统性风险的传染频率和传染范围。应当借鉴巴塞尔委员会在新资本协议修改框架中对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的要求,完善证券化产品的信息披露制度。

(四)多方面采取措施加强对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防范

上海市在建设金融中心的过程中,为了保证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应当吸取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从多个方面加强对资产证券化风险的防范。

第一,重视并解决资产证券化带来的金融机构行为动机扭曲的问题。资产证券化会导致金融机构对贷款的监督审核水平降低和承担风险倾向的增加,从而增大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在美国的金融改革计划中,提出要求证券化的发起人保留一部分风险暴露在资产负债表中,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银行监督审核的动机。上海在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时,也应当要求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至少持有5%的证券化风险暴露。此外,让证券化的发起银行从证券化业务中获取的收入依据证券化资产的长期表现而定,这也将在一定的程度上抑制由于使用资产证券化这一工具造成的金融机构对贷款监督审核动机降低的问题。为了解决证券化造成的金融机构风险承担动机增强的问题,可以考虑限定金融机构持有的流动资产的最低比例,因为资产证券化带来的金融机构流动性增强,是金融机构风险承担动机增强的主要原因。向经营不够稳健的金融机构高管实施相应的薪酬惩罚,也是降低金融机构风险承担倾向的有效手段。

第二,需要根据巴塞尔新协议修订框架的规定,切实对表内和表外的证券化风险暴露和再证券化风险暴露计提资本,并且不允许通过其他衍生品等手段对冲这些风险暴露,降低资本要求。对于我国而言,由于存在国家对银行的隐性担保,资本充足率要求对银行的约束作用可能并不显著,因此在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基础上,需要考虑对金融机构的杠杆比率也出台相应的限制性规定。

第三,加强对金融市场的联合监管。金融危机表明,除了商业银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如券商、保险公司、基金等,都应当纳入监管范围内,对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暴露,都应当提出一定的资本要求。当今市场中的各种金融机构相互关联,一个金融机构的风险很容易通过金融市场传递给另一个金融机构,因此在资产证券化和其他金融创新的发展过程中,要理清各监管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并对涉及到多种类型机构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做好联合监管。在相关产品和服务推出后,尽早完善相关监管的法律和法规,严格做到风险可控。

第四,完善对证券化产品的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是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和交易的基础,上海应当考虑建立两三家较大规模的评级机构,为信贷转让市场和资产证券化市场建设服务。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考虑,评级机构的收益应当根据产品评级的长期表现确定,如果产品的定期评级结果和产品的风险特征较为吻合,则评级机构可以获取较高的收益,反之则获利较少。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考虑,评级机构更应当由审批产品的监管机构选择,而非由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人聘请。评级应当至少有两家评级机构对同一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评级。金融机构作为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时,应当主要根据自己的评级结果进行判断,评级机构的评级可以作为参考。

第五,尝试在上海设立一个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上海作为金融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地区,在消费者保护方面也应当有所创新。美国和英国在金融危机后,都加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上海作为金融改革创新的前沿阵地,大量新的金融产品和交易模式都将在这里出现。我们应当借鉴美国的经验,在上海设立一个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探索并实践金融创新过程中对消费者加以保护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Goswami Mangal, Jobst Andreas, Long Xin. An Investigation of Some Macro-Financial Linkages of Securitization[J]. IMF Working Paper, 2009.

2.Jenkinson Nigel, Penalver Adrian, Vause Nicholas. Financial Innovation: What Have We Learnt?[J]. Bank of England Quarterly Bulletin, 2008(3).

3.Kiff John, Michaud Francois-Louis, Mitchell Janet. An Analytical Review of Credit Risk Transfer Instruments[J]. Banque de France Financial Stability Review, 2003:106-131.

4.Loutskina Elena. Does Securitization Affect Bank Lending? Evidence from Bank Responses to Funding Shocks[J]. Working paper, 2005.

5.Mistrulli Paolo Emilio. Assessing financial contagion in the interbank market: Maximum entropy versus observed interbank lending patterns[J]. Bank of Italy Working paper, 2007.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英国金融服务局《Turner报告》摘要[R].2009.

7.The Senate and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in Congress. 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R].2010.

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资本协议框架完善建议(中文版)[R].2009.

第3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金融绩效;利率市场化

一.资产证券化简介

1.资产证券化定义

证券化(Securitization)是指金融业务中证券业务的比重不断增大,信贷流动的银行贷款转向可买卖的债务工具的过程。从形式上讲,证券化可分为融资证券化(Financing Securitizaton)和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两种。资产证券化(AssetSecumization)是指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现金流量的资产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行为,使其具有流动性。资产证券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某一资产或资产组合采取证券资产这一价值形态的资产运营方式,它包括实体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证券资产证券化和现金资产证券化。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信贷资产证券化。按照被证券化资产种类的不同信贷资产证券化可分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的证券化(Mortgage-Backed Securitization.MBS)和资产支持的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ABS)。

2.资产证券化流程

(1)资产证券化流程图

(2)资产证券化步骤:

①发起人选择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确定证券化目标,通过捆绑组合构建资产池;

②设立特殊目的载体(SPV),发起人将资产组合转移给SPV

③券商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结构设计(包括选择何种信用增级方式);

④信用增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增级;

⑤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⑥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将融资款支付给发起人;

⑦进行资产管理,到期还本付息。

二、资产证券化的金融绩效

1.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提高金融结构效率

金融体系的重要作用在于有效配置资源,资产证券化是银行配置资源与证券配置资源的有机结合,通过证券化金融技术的作用实现贷款债权这一非证券的证券化,使贷款债权的空间位置发生变化。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例,由于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产品的迅速发展,导致传统信贷机构的角色地位发生了变化: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促进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业务的拓展,并催生出了许多新兴的金融中介机构。金融中介机构可以作为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媒介,提供信用担保、信用评级、承销证券等服务。

2.资产证券化有利于促进金融体制创新

资产证券化的出现促成了金融体制的创新。资产证券化构建了“贷款贷款出售再贷款”的新模式,即由商业银行等中介机构发放贷款,然后再把贷款资产进行组合后选择适当时机出售给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投资银行,投资银行可以把贷款资产的服务权出售给其他的银行或专门从事贷款服务的机构,或直接将由贷款资产所支持的资产担保证券出售给个人或机构投资者。

由资产证券化所促成的金融体制的创新,由投资银行、贷款服务机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与商业银行共同承担信用风险,充分地体现了金融业内部分工协作的原则,各类机构利用自己的比较优势,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富有效率地发挥自己独特而不可替代的作用。资产证券化既将传统的商业银行贷款业务链条延伸,又推动了现资银行的业务创新,使金融工具的内容更加完善。

3.资产证券化造成了金融稳定和金融不稳定

(1)资产证券化带来的金融稳定

资产证券化可以将银行贷款的各种潜在风险转化为证券市场上的风险,通过证券二级市场及时地分散给资产担保证券的投资者,避免由社会全体成员来承担债务无法偿还的风险。此外,投资者、中介机构等更多的主体参与到金融资产的尽职调查、信息披露过程中,将银行信贷过程中一些隐蔽的风险透明化和公开化,这有助于减少和防范暗箱操作,降低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从银行角度来看,资产证券化有助于解决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相匹配的问题,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从而降低银行的风险,提高金融稳定性。

此外,资产证券化等信用衍生工具的使用促使银行信用风险在更为多样化的投资者当中分布。这些机构乃至整个银行体系在信贷冲击面前的脆弱性减少,有利于加强金融稳定。

(2)资产证券化带来的金融不稳定

资产证券化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同时,也带来了金融体系在某些方面的不稳定性。尤其是随着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由于资产证券化带来的金融不稳定显著的呈现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资产证券化造成金融结构失衡。由于资产证券化的过度发展,使得金融资产的价格与价值差距逐渐拉大,宏观金融结构的“倒金字塔”特征突出,金融资产与实体经济严重脱离。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使得一些原来流动性较差的金融资产进入二级市场,流动性增强,使得二级市场上金融资产过剩。过剩的金融资产一方面涌入房地产等市场,造成房地产价格上涨和通货膨胀,另一方面,流动性较强的金融资产在金融市场内部循环,引发资产价格泡沫,增加了金融市场的不稳定。

②资产证券化造成金融风险的传递和扩张。资产证券化过程的过度细分造成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冲突加剧,导致资产市场的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通过资产证券化扩散到衍生品市场,影响到借款人、贷款机构、中介机构、个人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形成系统性风险,造成资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的双重危机。

④资产证券化为银行提供资本套利空间。资产证券化使得银行的风险更加隐蔽,金融监管的复杂程度和困难程度提高,为银行提供了资本套利空间。银行为了追逐高额利润,会在各类金融资产中选择保留实际风险较高的金融资产,而将实际风险较低的金融资产实行证券化,使其脱离资产负债表。银行会为了利益最大化而追逐风险,增加了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

三、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与问题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始于20世纪90年代。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企业资产证券化(也叫专项资产证券化)和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即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的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资产证券化在银行间市场与证券市场之间未成为统一市场

受分业监管体制的限制,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与企业资产证券化分别由不同的监管部门进行审批,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则,因此仍各自隔离,在不同的交易场所上市流通。这样造成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与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并不在统一的市场上交易的局面。这样使每个市场所面对的投资者结构单一,数量有限;’从监管上看,证监会对企业的会计和法律界定不够明确,而银监会对证券化产品审批手续复杂,节奏缓慢。

2.有效需求不足制约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

如同众多融资方式一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形式多样,操作灵活的融资方式,需要稳定的资金来源或资金供给,也就是需要比较稳定的对于资产证券的需求,即证券投资者。而在我国,由于各种政策的限制,以及发展的广度和深度还不够,目前投资者主要是基金公司、财务公司、集合理财产品等机构投资者和少数个人投资者,存在着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使得资金流得不到有效保障。

3.我国资产证券化中介服务存在缺陷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涉及多方参与主体,其中券商、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各方中介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各中介服务主体的专业化水平高低和信誉程度影响着证券化产品被投资者认可的程度。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资产支持证券需进行信用增级和强制信用评级,但是国内信用增级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普遍规模不大,增级和评级标准不统一,其权威性存在较大质疑,投资者难以依此作为投资依据。

4.市场流动性不足

我国资产支持证券由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期限长、不确定性大,以及投资主体结构单一等原因,市场上资产支持证券交易不活跃,甚至出现了有行无市的局面。

此外,在国内市场上,以高信用等级的证券投资者为主,而低信用等级的投资者非常少。当证券发行额度较大时,只有高信用等级的资产支持证券才能顺利发行,而信用等级较低的证券存在发行失败的风险,例如在2008年,由于证券化发行收入金额未能达到最低标准,国开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以失败告终。

四、政策建议

1.加强资产证券化的法制体系建设

构建资产证券化所需的法律体系,除了目前的《证券法》、Ⅸ信托法》等之外,还应出台更有针对性专门法,建立统一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体系,确立统一的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规则。在专门法中,对SPV的法律地位、性质、发行与流通程序以及会计、评级、披露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使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运作。

2.规范发展金融中介机构

我国有必要建立一个完整的资产评估标准体系。在建立的过程中,可以借鉴国外资信评级业先进的评定方法和理念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不断改进自己的评级方法,着重培养几家在国内外具有一定权威性和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在大力建设资信评级机构的过程中,我国也要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管。

3.逐渐扩大投资者范围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融资方式,需要机构投资者成为市场的参与主体。我国目前因为制度上的原因,部分机构投资者在参与资本证券化时仍然受到一定限制。为了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应在强化监管的前提下,适当放宽机构投资者的市场准入要求,逐步允许养老基金、医疗基金等社会资金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支持和培养机构投资者成为市场的投资主体。

第4篇

资产证券化20世纪70年源于美国,成为当前全球金融市场最具活力的金融创新之一,其发展与巴塞尔资本协议有密切的关系。从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推动银行利用资产证券化进行资本套利,到1999年6月巴塞尔资本协议第一次征询意见稿正式将资产证券化列入监管范围,再到巴塞尔委员会对资产证券化处理几易其稿,资产证券化框架至今仍在讨论之中。巴塞尔资本协议在推动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同时,又引发了对巴塞尔资本协议本身的不断修订。实际上在早期阶段,巴塞尔资本监管框架并没有把资产证券化列入,但随着监管框架的不断完善,巴塞尔监管委员会认为“资产证券化的处理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不可或缺的部分,如果缺少了该部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达不到监管的目的”.资产证券化在监管框架中的相对地位的变化由此可见一斑。

为把握巴塞尔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监管的主要发展脉络,本文主要把握巴塞尔委员会《资产转让与证券化》、WP2、CP3的资产证券化部分及105号出版物。之所以如此选择,是因为《资产转让与证券化》是巴塞尔委员会关注证券化的开始,WP2是CP1(第一次征询意见稿)、CP2(第二次征询意见稿)、WP1到CP3的一个过渡,较之前两个征询意见稿和第一份工作文件,WP2更为完整且趋于完善,又有较大的变动,可以反映巴塞尔委员会对证券化风险识别及管理理念的深化。同时,CP3是对资产证券化风险的全面解析,有必要对其内容进行介绍。105号出版物作为资产证券化框架的最新变更,通过它可进一步加深对于该监管复杂历程的把握。

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推动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近30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和发展最迅速的金融创新之一。资产证券化就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未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资的过程。证券化的实质是融资者将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而金融资产的所有权可以转让,也可以不转让。资产证券化的起源可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末的美国,巴塞尔协议在各国的实施,银行对资本充足率的重视,大大刺激了资产证券化在世界各国的发展。

《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资本要求为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提供了两个路径选择:增加资本的“分子策略”和缩减风险资产总额的“分母策略”。前者是调整资本结构策略,可以进行股权融资或提高利润留成增加核心资本。不过,由于股权融资会稀释股东权益,往往会遭致股东的反对;银行也可以通过次级债券融资,但《巴塞尔资本协议》中附属资本在自有资本中所占比率不得高于50%的比例限制,使得这一方法的使用有限,所以“分子策略”对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增长空间不大。而“分母策略”则是通过出售高风险低盈利资产降低风险资产的比重,缩小风险资产总额,显然该策略有较大的灵活性和潜力。

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是资产证券化得以迅猛发展的原动力之一,它的出台推动了国际银行界的资本套利行动。对于发起行,资产证券化的表外处理使得证券化的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移出,资产和负债同时发生变动,使资产存量减少;另一方面,资本数量未发生变化,因而发起行的资本充足率得以提高,达到了释放资本、规避资本金要求的目的。对于投资行,投资证券的风险权重一般低于发放贷款的风险权重,也可以减少资本要求,供求两方面都推动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MathiasDewatripont&JeanTirole在其合著的((Theprudentialregulationofbanks))(中译本《银行监管》)一书中对资产证券化对银行经理的吸引、银行选择资产证券化还是调整资本作了规范分析,从理论层面得出了如下结论:一是当资本充足率有约束力时,资产证券化对银行的股东和经理都是有吸引力的;二是当银行的资本比率接近最低要求时,证券化在提高资本充足率方面特别有效。

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在各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中,欧洲和日本资产证券化的推动都主要是基于提高资本充足率的考虑。如日本颁布资本充足要求规定后,许多日本金融机构为满足要求,通过股权融资手段扩大资金总量。强劲的日本股市曾一度使日本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达到38%,但当股市回落时,许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又迅速回复。由于日本股市的脆弱性,日本银行认识到提高核心资本并非明智的选择,从而转向利用证券化限制资本增长的“分母策略”。在欧洲,1986、1987两年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ABS)总量仅为17亿美元,而到1996年达到300亿美元,1998年为466亿美元,2002年达到792亿欧元。

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的演变

一、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的起源:《资产转让与证券化》

1992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的一个工作小组就资产证券化出具了《资产转让与证券化》的分析报告。报告分为简介、资产证券化的机制、资产证券化的动机、资产证券化的影响和监管问题五部分。

1.委员会关注资产证券化监管的原因。

委员会之所以提出要将资产证券化纳入监管的范围,是基于资产证券化日趋活跃,带来了一系列令人担忧的问题。主要的担忧是:如果不是彻底出售的话,那么信用风险仍会留在银行中。报告简要分析了资产证券化使银行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1)出售方银行因非真实销售,会面临资产质量不佳而遭受部分或全部损失的风险。(2)即使银行有效转移了资产,但当资产出现问题时,它仍然可能面临着重新购回证券的道义压力。(3)银行还面临操作风险。

2.资产证券化监管的初步建议。

委员会指出,各国监管者需要认真确定某一证券化安排中的风险是否已部分或全部有效地转给了投资者或信用强化者,并要确保安排是审慎的,主要应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1)真实销售。

如果发起行承担着下列任何一项责任,则认为它并没有实现真实的出售:一是回购或交换任何资产;二是任何已售出资产的损失保留在出售方银行;三是支付已售出资产本息的任何责任(服务费除外)。这三类资产均应由银行的资本作为支持。

(2)证券化安排的管理。

应确保银行不提供某种形式追索的道义责任和信用风险。如果存在下述情况,银行可能提供了信用支持:一是要求将特别目的的机构(SPV)并入财务报表并将其名称列在该机构的名称内。二是为SPV或安排提供支持的责任,例如弥补发行损失。三是在从债务人处收到收入之前向购买者汇款的责任,或弥补因所管理资产的延迟付款或未付款而形成的现金缺口,除非完全是出于现金流量时间安排方面的考虑。

在上述所有情况下,银行承受着某种形式的信用风险,且此类风险应有相应的资本基础作为支持。

(3)第三方银行的信用增强(creditenhancement)或流动性支持。

信用增强的两种监管方式:一是当银行的信用增强所支持的是第一损失或根据历史数据判断的损失金额较高时,以组合资产的金额为基础进行风险加权;另一种方式将信用增强额度从银行资本扣除。流动性支持应视为有效担保,与信用增强同等对待。

可见该文件只是简单地提出了对资产证券化监管的几个要点,并未提出具体的处理办法,但是它对资产证券化的关注为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两份工作文件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NextPage]

二、资产证券化框架的完善:WP2

如果说《资产转让与证券化》只是委员会对资产证券化的初步感知,CP1、CP2、WP1是证券化处理方法的雏形,那么WP2无疑是巴塞尔委员会在资产证券化处理方法上的一次飞跃和突破。它在WP1中提出的流动性便利、提早摊还的处理方法等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更为全面地认识和覆盖了资产证券化暴露的风险。

1.委员会对WP1修改的原因。

在WP1中,巴塞尔委员会主要对如下七个问题尚存不确定和疑问,就此向业界征询意见,以对WP1进行修改,从而完善资产证券化框架,这也是WP1修改的重要原因:(1)在计算拥有外部评级或推测评级的资产证券化暴露的风险权重时,使用ABS因子是否合适。(2)在计算发起行资本金要求时是否应设立上限,即最高资本要求.(3)监管公式方法(SFA)的测度口径。(4)关于循环证券化经济资本的计算方法。(5)期限的调整。(6)流动性便利处理的风险敏感方法。(7)是否对某些证券化风险的处理上不清晰或充分。

2.WP2对WP1的修改内容及结果。

经过整理业界对WP1的反馈意见,WP2对上述一些问题做出了回复并对WP1给予了修订和更为明确翔实的表述,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WP2中较大的变更,也是与整个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一致的地方,是提出了资产证券化的第二支柱——外部监管(supervisoryreview),并在附录4中予以了详尽说明。证券化外部监管支柱要求监管当局在评估银行资本是否充足时要注意银行利用期限错配(maturitymismatches)结构降低资本要求,以及证券化资产池中资产的相关性是否在资本计算中得到反映,并对隐性支持条款、残余风险、收回条款、提早摊还的外部监管提出了操作建议。同时,对证券化的监管也秉承了新协议强调的监管的灵活性。在资本金要求方面,监管当局可根据证券化的风险转移程度对资本要求进行调整,而且为应对证券化飞速的发展,委员会提出监管当局应当能够根据证券化呈现出的新特征来判断其对风险转移的影响并采取相应对策。

(2)WP2的另一个较大变更是提出了资产池分散性(granularity)的概念,并以此为基础对以评级为基础的方法(RBA)和监管公式方法(SFA)的计算进行了相应调整。通过征询业界意见,委员会认为资产池暴露的分散性是证券化风险分散程度的重要决定因素。对非分散性资产池的证券化将给优先证券化带来较大的系统性风险,因而分散性被纳入了RBA和SFA中。对于RBA,要根据资产池的分散性和证券化暴露的厚度(thickness)来决定不同的风险权重。对于SFA,银行应考虑资产池的风险性和资产池资产加权平均违约率(thepool’sexposure-weightedaveragelossgivendefault)。

(3)WP2修改了SFA。在WP1中,SFA的计算基于三个参数:KIRB、L证券化的信用增强水平)、T(证券化的厚度)。为提高SFA的风险敏感性并根据上文提及的分散性,SFA的计算又增加了N(暴露的有效数量)和资产池资产加权平均违约率(LGD)。WP1中提出的系统资本要求应等于(1+β)*KIRB(β是由委员会制定的风险升水,约为20%)也被废止,因为非分散资产池的证券化比分散资产池的证券化需要更多的资本金。由于参数的增多,特别是评估每笔证券化资产池分散性的繁琐,委员会也意识到这将加重使用SFA银行的负担,因而又提出了简化计算有效数量N的“安全港”概念,并对LGD的计算也进行了简化。

(4)WP2制定了对发起行的最高资本限额。WP1中的IRB处理方法使得某些情况下银行的资本要求高于未实行证券化之前,业界反映证券化不能增加发起行的整体信用风险,相反风险被重新分配并转移至第三方。由于这与委员会提出的“IRB不应激励或阻碍银行实行证券化”及鼓励银行向IRB过渡的理念不符,委员会制定了对发起行的最高资本限额,但最高资本限额只适用于能计算资产池KIRB的银行。

(5)流动性便利和表外信用增强处理方法的修改主要集中于以下三方面:①委员会在标准方法下制定了一系列规则,用以认定表外头寸是否可被认定为合格流动性便利。②委员会认识到流动性便利的一种特殊情况,只有在某些条件下才会使用,比如市场混乱条件下的流动性便利,并对该种情况制定了信用转换系数(CCF,creditconversionfactor)。③业界意见表明大多数流动性便利和信用增强不大可能有外部评级或推测评级,因而委员会提出对所有未评级便利扣除的方法并不适用于此;并对较优的流动性便利和信用增强提出了“对应法”(lookthroughtreatment)。

(6)对具有提早摊还特征的证券化处理方法的更改。

①WP1中对所有具有提早摊还特征的证券化使用固定的信用转换系数。委员会进一步研究后对具有该特征的未承诺零售风险暴露(uncommittedretailcreditlines)提出了不同的转换系数。

②更改了对具有提早摊还特征的证券化发起行的资本金要求,发起行应对发起行利息和投资行利息都持有资本金。

③委员会还进一步对具有提早摊还特征的证券化进行了区分:控制性的提早摊还和非控制性的提早摊还,并对两者提出了不同的处理方法。

另外,WP2中将业界普遍表示欢迎的“自上而下法”中适用于剩余期限为6个月的证券化延长为一年。

3.WP2中对业界质疑问题的保留及解释。

对于一些业界质疑的问题,委员会坚持了自己的看法,并未进行修改,而是给予了详尽的解释:

(1)关于扣除低于KIRB部分的头寸。

WP1中提出发起行自留或回购部分的信用增强水平如低于KIRB就应当扣除。一些银行注意到这种做法与支撑IRB框架的信用风险模型不符,提出了异议。委员会给出的解释是该做法能激励发起行将蕴含最大风险的高度次级证券化暴露转移出去,因而是合理的。

(2)关于ABS的风险权重。

在WP1中,对于评级为A-及以上的证券化暴露的ABS风险权重与具有相同评级的非次级公司债券的风险权重相同,而对于低于A-的证券化暴露,其ABS风险权重则低于相同评级的非次级公司债券。业界就这种差异提出了不同意见。委员会的回复认为这种差异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首先,厚度不足的次级证券化往往比相同评级的公司债券呈更高的违约率。其次,分散化资产池支撑的证券化多具有系统性风险,因而其边际风险更高。

此外,WP2就一些尚不明确的细节继续征询业界意见,包括有效数量N的确定、非分散的资产池支撑的证券化方法是否进一步调整以及RBA和SFA对资本金要求计算结果到底有多大的差异。

三、资产证券化框架:CP3

CP3的信用风险一一资产证券化框架从501段到606段,分为资产证券化框架下涉及的交易范围和定义、确认风险转移的操作要求和对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处理四部分,以下将对框架内的变更和核心问题进行介绍。

1.与WP2相比,CP3中资产证券化框架的变动。

(1)加入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第三支柱——信息披露,规定了资产证券化的标准法和IRB法下的披露,包括定性披露和定量披露的具体内容。

(2)承诺的零售信用风险暴露和非零售信用风险暴露的信用转换系数提高为90%(原为80%)。

(3)监管公式的“某一档次的IRB资本”计算方法由原来的被证券化资产的名义值*[S(L+T)—S(L)]变动为被证券化资产的名义值乘以(a)0.0056*T、(b)(S[L+T]—S[L])中较大者。

(4)新增加了对流动性便利的重叠部分无需持双份资本的条款。

(5)新增了在银行无法使用“自上而下法”或是“自下而上法”来计算KIRB的情况下暂时使用的方法。

2.CP3中资产证券化框架的核心问题。

(1)委员会提出确定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所需资本时,必须以经济内涵为依据,而不能只看法律形式。这项规定适应了资产证券化形式多样、层出不穷的发展趋势,同时又赋予了监管当局相当大的灵活性。

(2)CP3特别对发起行的概念给予了说明,是由于CP3中发起行的定义范围大于一般对发起行的定义,实质上包括一般意义上的发起行、承销人,也即对该过程进行管理、提供建议、向市场发售证券或提供流动性和/或信用增强的银行,就会被进而看作是发起行。

(3)发起行可以在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时将被证券了的资产剔除的相关条件。

(4)CP3对风险暴露的处理方法——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中SFA和RBA的适用范围、操作要求、具体计算给予了详尽说明。

四、资产证券化框架的最新变动:105号文件及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CP3的资产证券化框架部分是业界反应最为强烈的部分之一,也是许多监管当局宣称不接受CP3的重要原因之一。业界普遍认为CP3中的资产证券化IRB过于复杂,给银行带来了负担。委员会于2003年10月开始对证券化框架进行了修订,并于2004年1月提出了修改意见稿,主要是简化了资产证券化框架并推进了处理方法的一致性。

1.委员会考虑对一些未评级的低风险证券化头寸采用新的处理方法,该方法应能够体现领先银行目前的风险管理实践。委员会将对资产支持商业票据采用内部评估方法(InternalAssessmentApproach)。

2.委员会将简化SFA。第三次征询意见稿中的监管公式方法用于处理未评级头寸,起初业界对它的反映主要集中于其复杂性。进一步,业界质疑SP与目前银行风险管理实践的不一致性,但同时也有一些银行认为SF更具敏感性并愿意采用。简化后的SF将适用于所有未评级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的流动性便利和信用增强,并且委员会正在考虑是否设立证券化资产池中暴露的有效数量(N)的上限。

3.委员会考虑增加“自上而下法”和KIRB计算方法的灵活性。银行反映对用自上而下内部评级法计算的暴露其违约损失率高达100%太保守,委员会正计划制定更宽松的标准,允许银行在用“自上而下法”计算证券化暴露的KIRB时,使用自己估算的违约损失率。

4.加强SFA和RBA的一致性以及发起行和投资行处理方法的一致性。无论银行是发起行还是投资行,也不论是低于还是超过KIRB部分,所有外部评级头寸都使用RBA方法。同时,委员会同意修改RBA使其风险权重与证券化暴露的内在风险更一致。

5.将调整一些风险权重。

第5篇

对于拥有大量信贷资产的商业银行而言,信贷资产证券化不仅能有效化解银行资产负债期限匹配矛盾、调整信贷业务结构,更能减少银行表内资产风险。其通过以证券化形式盘活银行的存量信贷资产,能加强商业银行对“三农”、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进一步促进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撑作用。

美国资产证券化市场

每年发行量近3万亿美元

信贷资产证券化诞生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最早应用于美国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作为美国资本市场上最重要的融资工具之一,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已经超过美国国债成为美国固定收益证券市场中份额最大的品种。2000年至2013年,美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发行量平均为2.96万亿美元/年。

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时间较短,规模较小。截至2014年7月15日,市场上已经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规模为1974亿元,与银行业资产总量和债券发行量相差甚远。从发行方来看,银行是市场的主力,占比达到90%;从基础资产涉及范围来看,主要为工商企业信用和保证贷款为主,占比超过60%。

十年信贷资产证券化之路

依旧存四点不足

继2013年国务院部署资产证券化试点扩大以来,央行和银监会高度重视,对参与各方给予了大力支持和悉心指导,积极引导资产证券化向常态化方向发展。尽管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参与热情日益高涨,发行规模屡创新高,但也不难发现当前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存在四点不足:

一是起步较晚,市场各方重视度不高。信贷资产证券化被引入国内经过了长期而反复的过程。2005年我国启动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但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信贷资产证券化进程停滞,直到2012年5月信贷资产证券化才再度重启。尽管该业务经过了10年的发展,但相对国外成熟市场而言,还在起步阶段,市场各方的认知程度重视程度和操作技巧等还有待提高。

二是当前所选的基础资产范围相对较窄。截至2014年6月末,我国银行已发行的2109亿元资产证券化产品中,仅有三只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金额近140亿元,占比不到7%。单看美国2012年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在总体资产证券化产品中的占比就高达90%。而在我国信贷资产中,住房抵押贷款占比达到12.5%,规模大、期限长但成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比例却很小。

三是业务流程相对较为复杂。资产证券化业务从资产选择开始到最后公开发行,由于其涉及部门、机构较多较广,处理环节较多,业务流程较为复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础资产提供部门参与的积极性。

四是投资机构参与较为单一。购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机构主要还是集中于银行机构,占比达到80%以上;基金、保险、资管、券商、年金、养老基金等其他类型投资者的参与热情不大,也使得市场流动性较弱,给资产证券化发行机构带来一定的压力。

如何激发银行业的参与热情

资产证券化也被称为20世纪70年代以来,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我国监管机构在充分吸收和借鉴国外资产证券化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对交易流程、风险自留、资产选择、评级标准和持有比例等多方面做了要求,为进一步加快发展奠定了基础。但同时,笔者作为一个业内人士,认为还需要在以下几方面加以关注,更能激发商业银行常态化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热情。

一是鼓励银行丰富可选资产种类。今年以来,各家银行正在尝试不断丰富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7月22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功发行了时隔7年后的国内第一笔个人住房贷款证券化产品,该产品主要通过延后变更抵押权的方式加以创新,解决了之前住房抵押类贷款“登记难、操作繁、费用大”的问题,对于提高住房贷款业务处理效率、降低业务成本具有积极作用,同时也为进一步扩大其他抵押类贷款证券化提供了借鉴价值。

未来的资产证券化应在有效防控系统性风险的基础上,积极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创新,扩大基础资产范围,逐步丰富以住房抵押贷款、小微企业贷款、消费类贷款、涉农贷款、信用卡等资产为种类,真正把银行资产负债表上的各类优质贷款进行有效盘活。

同时,对于盘活的信贷额度应努力投向“三农”、小微企业、居民消费需求等领域,进一步扩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

二是加快扩大投资机构参与范围。“互持”是目前资产证券化圈里很常见的说法,主要意思是证券的发行很多时候需要大家相互支持。

为什么会有这种情况?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参与的机构范围较窄。资产仅在银行间市场流动,毕竟不是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方向。

未来需要不断丰富投资人队伍,才能真正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常态化发展。虽然目前保险资金逐步参与进来,但其对价格和评级的高要求,使其参与比例还比较小;企业年金、社保基金等机构在投资方向上尚未有比较明确的标准,也使其参与积极性受限。

故而在下一步要加强监管机构条线间的合作,鼓励券商、保险、基金等机构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并放宽相关条件,为投资打开通道;逐步完善社保参与资产证券化的要求条件,鼓励年金、社保基金等机构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逐步建立分散、多元、全面的资产证券化投资主体市场。

三是建立合理的定价机制。资产证券化产品定价过低则无法有效吸引投资者参与,定价过高则导致资产选择难度加大甚至出现利率倒挂的现象,如何定价是一个难题。

第6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现状;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09)08-0052-03

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风险隔离的法律问题

风险隔离是资产证券化的首要前提条件。证券化结构的最高目标是将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财务风险相隔离,确保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得以按证券化的结构设计向投资人偿付证券权益,实现资产信用融资。按《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规定,我国现在试点的资产证券化是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设立特定目的信托,将信贷资产信托转让给受托机构,以及受托机构承诺信托,负责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并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信托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这种信托化流程,一方面发起人将拟证券化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以实现资产的“真实销售”,使得在证券发行后,投资人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追索权仅限于信托财产;另一方面构建特定目的信托,以此为载体,将信托财产同发起人或受托人的破产风险隔离开来,“真实销售”是指发起人将与拟证券化资产有关的权益和风险或控制权一并转移给SPV,使SPV获得对资产的合法权利。国际上资产转移有更新、让与、信托、从属参与等形式,证券化的核心主体是SPV,我国证券化试点资产转移采用的是信托形式。没有设计SPV作为破产隔离的载体,也未对“真实销售”直接做出法律规定。

(二)关于受托机构的法规问题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规定受托机构处于整个资产证券化运作的中心,是最终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实体,并负责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但是,目前资产池选择、信用增级安排等工作主要由发起机构完成,受托机构很少参与,且处于从属地位,缺乏对资产池资产质量的深入了解。诸如,在重整资产支持证券中,资产池现金流回收情况完全由资产服务商(即发起机构)掌握,受托机构甚至难以预期现金流回收情况。虽然目前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多为优质资产。并且只有优先级债券进行公开交易转让,风险较低。但从长远来看,发起机构、资产服务商和受托机构在功能、信息上的严重不对称,非常不利于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三)关于会计处理标准的法律问题

会计处理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问题之一。对银行而言,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意味着合法利用资产证券化将基础资产出表,以达到腾出贷款空间,减少资本要求等目的。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配套规章之一,《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参与各方的会计处王里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按规定,只要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或者放弃对信贷资产控制,该信贷资产即可终止确认。虽然这一规定与新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基本一致,但对于如何判定“几乎所有”和“放弃控制”并没有具体规定。例如,如前所述,持有次级债使基础信贷资产的风险仍保留在发起机构内部,但持有次级债比例在多少以内才可认定为“几乎所有”风险已转移尚无定论。目前,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师对出表标准认定不同,标准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银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四)关于资产证券化税收的法规问题

一般来讲,证券化业务规模庞大,收入有限,盈利空间狭小,而费用支出名目多,数量不少。为降低成本、增强效率,“出表、免税、少收费”理念应运而生,其中,政府的税费优惠措施是资产证券化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决定因素。资产证券化主要涉及资产转让、证券发行、证券权益的偿付三个基本环节,以及资产信用增级、流动性支持、资产管理等辅助服务环节,涉及的纳税主体包括发起机构、受托机构、投资者和提供各种辅助服务的服务人。考虑到资产证券化业务环节多、操作复杂的特点,2006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在税收上力求中性,避免重复征税,但适用对象不包括企业证券化项目,且很多条款使用“暂免”字眼,过渡性质浓,尚需完善。

(五)关于资产证券化评级的法律问题

目前,我国比较全面、权威的信用评级规章是2006年3月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其中对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评级制度、原则、方法、程序、要素、标识及含义等进行了规范,但该意见属部门规章,法律位阶偏低,且仅适用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从事金融产品信用评级、借款企业信用评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业务,没涉及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的评级,只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设置几条规定。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主体、法律地位、评级范围、评级程序、评级标识、法律责任及资产证券化等专项评级都有待人大进一步立法明确。

(六)关于资产证券化金融监管立法的法律问题

资产证券化曾被认为是一种低风险的结构性融资方式,但其过程复杂,涉及的中介机构多,信用链较长,不仅具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通风险,而且具有独特的法律风险、提前支付风险和证券化操作风险等,证券化操作风险又包括破产隔离风险、信用增级风险以及发起机构、受托机构、服务机构的违约风险等。对发起银行而言,风险隔离是资产证券化的首要前提条件。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资产虽然在“会计”和“法律”意义上已经实现了“真实销售”或“破产隔离”,但就其“经济实质”而言,发起人仍然保留了相当数量的风险,形成“监管”意义上的证券化风险暴露。对于合成型CDO等证券化产品,并没有转移资产,而只是转移了风险,更需要从“经济实质?的角度来分析风险的转移程度,以确定相应的资本监管政策,而其中信用衍生产品的运用,则进一步增加了监管当局分析判断的难度。1992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了一份指导性文件《资产转移与资产证券化》(Asset Transfers and Securitisation),第一次系统性地提出了资产证券化的监管问题,讨论了监管当局需要关注的主要风险和应当遵循的监管原则,要求监管者对证券化业务的风险转移程度做出判定,必要时应要求银行计提资本,但该文件没有提出具体的监管资本计算方法。1997年以后,美国银行监管当局几乎每年都要针对资产证券化中发现的新问题,法规性文件。2004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其中“信用风险――资产

证券化框架”部分既包括传统型证券化业务,也包括合成型证券化业务,监管资本计算方法采用标准法及内部评级法,但对资产证券化的操作风险及银行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风险所需分配资本尚无专门规定。目前,国际上对资产证券化监管的普遍做法是,如果银行保留了第一损失责任,应当将其从监管资本中扣减;如果不是第一损失责任但仍然保留了风险,则应按照一定的方法赋予风险权重。

二、完善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建议

(一)完善风险隔离的有关法律

要真正实现将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任何财务风险相隔离的目的。今后我国在试点实践和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适时修改《合同法》、《信托法》等民事基本法,制定《抵押贷款证券化条例》,对“真实销售”、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及“有限追偿”等关键概念通过立法予以明确,对真正实现隔离风险是非常必要的。此外,借鉴美国次按危机教训,对证券化主体与相关服务机构、境内外投资机构间的风险隔离亦应引起证券化相关立法重视。

(二)完善信息披露法规

信息披露应具体规定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的形式和载体,并在专门文件中对机构的信息披露统一进行规定,使信息披露规则更为完整和系统。此外,次贷危机后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纷纷提高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要求,更重视发起机构对资产池的信息披露。我国应吸收国际先进做法,进一步细化信息披露内容,使相关规定更具有前瞻性。同时,促进信托公司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发挥更大作用。目前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同时也担任资产服务商,信息过度向发起机构集中,不利于对证券化资产的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因此,应促进信托公司在发起机构组建资产池阶段就参与其中,以便对资产池中资产的特征和现金流情况充分把握,更好管理资产支持证券各种账户并进行信息披露。

(三)建立健全与现金流相关的法律体系

从融资的角度来说,证券化本质上是帮助贷款方在扣除证券化成本之后能够筹集到和基础性资产未来现金流现值相等的现金流。证券化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必须足以偿付证券所代表的权益和支付提供证券化服务的各方费用。需建立健全的相关法规包括:现金流的清收、管理(账户管理、会计记录等)、再投资、暂时补缺、境内外转换等,具体规定包括:交易中产生的所有现金流都须由会计师来严格审查,基础资产产生的周期性现金流本息的会计账目应明晰;贷款服务机构对现金流可以进行主动管理,利用稳定的现金流存量投资货币市场;根据期限不同在证券持有人之间按照优先次序分配现金流等,以此保护投资者和证券化其他利益相关人。

(四)完善基础资产形成过程中的抵押担保制度

基础资产的质量对现金流的来源及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品质起决定性影响。目前,国内资产证券化试点基础资产主要包括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基础设施中长期贷款和银行不良资产等,信用卡应收款、中小企业贷款和商用物业抵押贷款等正在考虑纳入试点范围。撇开基准利率的形成与贷款利率浮动范围等因素,仅从债务收入比或偿债覆盖倍数来看,中国的住房抵押贷款及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越来越具有美国次按特征。抵押制度不尽完善,炒期房、土地与房屋所有权的“两权分离”都增加了抵押物设定及抵押权行使的难度。因此,在银行授信继续强调第一还款来源的同时,完善落实房地产等抵押担保法律制度及审贷程序,对保证我国MBS市场基础资产整体质量是非常必要的。

(五)强化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资本约束

新资本协议虽然已对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提出远高于一般公司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但有鉴于次贷危机的严重影响,巴塞尔委员会又着手对新资本协议资产证券化框架作出修改,拟进一步加大资本要求。从巴塞尔委员会对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态度演变来看,资本要求将更为严格。《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管管理办法》已经吸收新资本协议资产证券化框架内容,具体监管中,应根据证券化的具体结构设计,严格从经济实质判断各参与方所承担的风险,不能仅依赖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意见,要从审慎的角度要求机构提足资本。

(六)强化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监管

必须实施审慎监管:一是严格准入管理。适度控制风险管理能力薄弱的机构开展此类业务,对具体产品。应从严要求基础资产质量,从源头上控制风险。二是充分披露风险。对于持有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应要求其充分披露,并从审慎的角度提足资本;对于风险未真实转移的,也不能忽视对其基础资产的监管。三是加强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有助于监管人员判断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经济实质,识别一些难以通过申报材料发现的隐性担保,并能较好地判断机构从事这项业务的水平。对不持有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参与机构,如担当受托人的信托公司。也不应忽略对其现场检查,以提高整个运作流程的风险控制能力。

第7篇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 资产证券化 监管

一、巴塞尔资本协议下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的建立

自20世纪70年代起源于美国以来,资产证券化已经迅速发展成为当今世界金融市场中备受瞩目的金融工具。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重组和信用升级,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的流通的证券的融资方式。简单来说,一次完整的证券化融资的流程如下:首先由发起人将拟证券化的资产“真实出售”给一家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然后由SPV将拟证券化的资产汇集成资产池,并进行相应的结构重组和信用升级,接着SPV以资产池所能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通过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来融资,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

随着资产证券化在全球范围内的蓬勃发展,有关资产证券化监管问题也成为了巴塞尔委员会日益关注的重点。在巴塞尔委员会2002年10月的第二份工作报告中指出:由于资产证券化大规模迅速发展,对于证券化的处理已经成为了巴塞尔资本协议Ⅱ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如果缺少了这一部分,巴塞尔协议Ⅱ就无法达到巴塞尔委员会在银行监管领域所要实现的监管目标。基于此,在巴塞尔委员会开始制定BaselⅡ时,就成立了一个专门工作小组,讨论和制定资产证券化的监管规则,历时多年,先后了多份关于资产证券化监管的征求意见稿,最终形成了巴塞尔资本协议Ⅱ中的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对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在三大支柱下提出了要求,分别是统一的资本计提标准、监督管理和信息披露要求,这是资产证券化监管实践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二、巴塞尔协议Ⅱ下资产证券化监管在金融危机中暴露的问题

尽管巴塞尔资本协议Ⅱ确立了资产证券化的全面监管框架,但是金融监管的滞后性,使得资产证券化在此次金融危机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一)资产证券化产品资本计提不足

巴塞尔协议Ⅱ中对于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规定了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两种计量方法,并且鼓励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但是协议Ⅱ也规定了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必须达到的最低要求,而这些要求对于大多数银行来说难以达到,因此,只能采用标准法。但是,标准法下,风险权重的设置相对简单,这就使得银行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配置的资本金无法有效覆盖银行所面临的各种风险。一旦发生极端情况,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就会受到巨大的挑战。

(二)忽视资产证券化所具有的系统性风险

对于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机构投资者来说,它们会再将这些证券化产品作为基础资产打包售出,再次地进行证券化。而在不断证券化的过程中,承担风险的投资者的规模不断扩大,风险在一步步地转移过程中也不断被放大,系统性风险也就随之产生并不断积累。然而,BaselⅡ中所设计的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依旧延续了传统的强调单个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监管理念,只关注到了银行在证券化过程中所承担的风险以及风险是否有效转移等问题,而忽视了资产证券化所具有的系统性风险,忽视了风险转移过程中系统性风险的不断积累。

(三)缺乏对资产证券化顺周期效应的监管

顺周期经营是银行业普遍采取的运营模式,而资产证券化对于这种运营模式更具推动作用:在经济繁荣时期,商业银行能够很容易地进行资产证券化,因此银行就会降低贷款标准不断扩大信贷规模,然后将贷款打包出售给SPV,在获得资金后再次发放贷款。如此一来,信贷规模的扩大,就会对市场需求产生刺激作用,导致经济“过热”;在经济衰退时,证券化难度的增加又促使银行紧缩信贷,进而延长经济低迷。而BaselⅡ中对于这种推动作用并没有相应的防范和监管措施。

(四)缺乏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

尽管BaselⅡ中鼓励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来评估证券化产品,但是由于内部评级法的复杂性,使得实际操作起来非常困难,所以银行更多地依赖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以降低风险管理的成本。然而,信用评级机构的透明度欠缺、存在利益冲突、缺少竞争、缺失独立性等使得信用评级并未反映出产品的实际风险。在此次金融危机中,信用评级机构就起到了推波助澜的负面作用,使无数投资者蒙受巨额的损失。但是,巴塞尔协议Ⅱ并未对外部评级提出具体的监管要求,并没有将信用评级机构纳入到监管范围之中。

(五)信息披露不足

巴塞尔协议Ⅱ在第三支柱市场约束下强化了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的要求,主要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要求银行进行信息披露。但是,披露的内容仅仅包括了与证券化风险暴露计提资本的有关的内容,已经不能覆盖证券化的全部风险,无法为投资者提供更为有效地信息,特别是关于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中道德风险的存在,巴塞尔协议中并没有规定披露要求。

三、巴塞尔协议Ⅲ对于资产证券化监管的完善

第8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物流行业;产融结合

1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概述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原始权益人合法拥有的基础资产进行打包集合,以基础资产自身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支持有价证券发售的一种交易安排。其本质特点包括:资产为支撑、现金流重组、信用分离、资产出表。资产证券化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随着利率市场化不断推进,金融机构为解决资产负债错配问题,将未到期的长期贷款打包出售,创造出资产证券化产品,但发行规模较小。随后,金融机构将成功经验先后复制到其他领域,陆续推出了信用卡贷款证券化、不良债券证券化、汽车贷款证券化等创新品种。资产证券化大范围广泛应用,市场规模快速增长。企业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类型涵盖了应收账款、票款收益权、租赁租金、委托贷款、小额贷款、基础设施收费权、信托受益权等,范围十分广泛,并且还有新的基础资产类型不断出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都可以作为基础资产。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种类多,分布领域广泛且部分个性化特征明显。无论在理论方面还是实践方面,资产证券化的作用都得到了公认。但现有资产证券化的理论和实践多是针对金融类企业而言,少有专门针对物流行业的文献和操作模式。

2资产证券化对物流行业创新的重要意义

物流行业是生产业,需要提供干线运输、仓储分拨、加工拣选等基础服务,为需求方提供高效率、低成本、高价值的供应链解决方案。物流行业同时也属于投资强度大的行业,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是体现物流行业水平的基本条件,只有建立高标准的物流交通运输基础体系,才能从根本上改变目前物流行业的运营状况。物流企业的自有资金难以支持这类金额大、投资回报期长的投资,导致行业的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不高。缺少有效的融资方式成为制约物流行业健康发展的瓶颈问题之一,物流企业产生强劲的融资需求,传统的通过银行信贷、上市或自身资本积累等融资方式都难以满足其飞速发展的需要。大力发展直接融资是解决物流行业融资难问题的重要手段和方法。国外实践表明,资产证券化可有效解决物流企业的资本供应问题,降低融资成本和风险。物流行业的行业特征,决定了物流企业具备可证券化的资产,因此,资产证券化在物流行业中的实践应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1巩固和维护客户关系

资产证券化这种创新型的金融工具在市场上的认可度越来越高,物流企业应该高度重视、提前布局该领域,通过管理模式创新,改善客户服务体验,充分发挥客户资源优势来增强客户黏性。通过资产证券化,物流行业的投资者由原来单一关注企业整体信用,转向关注项目合同预期收入信用,规避了物流企业因规模因素、信用等级因素、缺少有效质物和抵押担保而造成的融资困难。

2.2改善资本结构,提高资本使用效率

通过资产证券化,物流企业可实现预期收入变现,提高了资金周转效率,使资金能更有效地进入价值创造的良性循环。资产证券化可以改善企业财务状况,传统融资方法在增加资产和负债的同时,也会增加财务风险。资产证券化只是资产类账户的增减,不影响企业财务杠杆的使用,可以有效改善企业财务状况。

2.3实现“融钱”到“融资”的有效转变

物流行业的大部分创新业务是围绕业务运营管理体系中的资金流转开展的,资本运作已成为物流行业中的重要发展趋势。但随着国际化、网络化、信息化带来经营模式的不断转变,在客观上要求物流企业转变传统经营理念,改善现有业务结构,从“融钱”向“融资”改变。在资产证券化业务创新模式中,物流企业一方面充当运营主体输出专业化服务,另一方面还要参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推广及应用,同时满足客户资金层面和管理层面的需求。

2.4有效拓展中介类服务增值

服务中介类业务是物流行业服务增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物流行业结构转型有着深远的作用。中介类业务具有流程简单、技术小、专业要求低的特点,运作过程中不占用企业较多资源。物流行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体系可以有效纳入这些中介类服务,物流企业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可以让中介类的应收应付资产进入资金池,直接起到丰富产品品类、拓宽业务空间的作用。

3我国物流行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创新发展

在经济环境不断变化的背景下,物流行业加强在资产证券化领域方面的探索,积极探索出新的模式。

3.1物流流动资金保理资产证券化模式

保理,是指保理商与债权方通过协议,债权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由保理商提供财务处理、账款管理、项目融资和信用担保等综合性金融增值服务。随着物流企业应收账款不断增多,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愈加迫切。保理正是解决物流企业短期应收账款占用过多资金的重要金融工具,积累到一定量级的业务数据资源后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实现流动性,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实现应收账款的保值增值。物流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能够减少资金的不合理占用,并可以在资本市场分享红利,增加了企业的获利能力。物流企业应收账款创新的重点是实现信息系统对接和资源共享,通过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利于掌握和控制真实的运营情况,严格验收交送的货物,及时掌握运送货物的货权状态,防范应收账款是“瑕疵账款”或者“坏账”的风险,体现了物流行业积极拓展业务领域的意图以及整合客户和机构资源的专业能力,从而保持可持续经营。

3.2物流园区联合资产证券化模式

目前,我国的物流企业整体规模偏小,大部分是小微企业,而企业的业务融资金额需求较大,因此这类企业的未来预期收入不稳定,经营风险较大,基础资产达不到证券化的标准,违约风险非常高。物流园区类企业与小微物流企业有密切的合作关系,形成了较为稳固的供应协作关系,特别是这些企业的资金流运作具有相似性,也便于中小物流企业进行资产的联合,相关企业在预期收入账期、信用条件、信用政策方面具有相似性,具备进行资产联合的现实基础。此外,由于同处一个行业,信用信息更加透明、低成本化,可降低融资总体成本。联合资产证券化还可以增强物流企业的二次融资能力,由于证券化是一种表外的融资方法,其将预期收入“脱离”资产负债表,置换成优质的现金,可以有效改善企业财务结构,大大提高企业资产流动性。但联合证券化也有不足之处,即系统风险控制较难,行业整体经营环境一旦变化,会导致整个行业的多数企业经营业绩下滑,从而引发系统性风险。

3.3物流装备设施租赁资产证券化模式

装备设施租赁资产证券化是物流公司以可预期的设备设施租赁的收入现金流为支持而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过程。装备设施租赁资产证券化具有流动性强、标准化、专业化等优点,其本质是将固定的租赁收益换为可转让交易的关系。装备设施租赁资产证券化在运作过程中,不仅表现为对租赁收入的重新组合,而且对租赁收入关系中的收益与风险要素进行重组与分离,使其价值重估和重新配置,从而使供应链各参与方均受益。由于资产证券化是以装备设施租赁所带来的现金流为支持,稳定预期的现金流是进行资产证券化的重要保证。通过装备设施等资产的有效经营,实现资产收益的重新估值,将符合装备设施租赁资产证券化现金流要求的资产从物流公司的固定资产中“剥离”出来,形成装备设施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实施基础。

4我国物流行业资产证券化的建议和对策

资产证券化的目标简言之就是为了实现资本的流动性和保值增值,物流企业发展速度快、业务扩展迅速的特点决定了其资本运作的迫切性。当前我国物流企业面临来自国际物流巨头的竞争压力和挑战,合理使用资本市场提升物流企业的竞争力,成为物流企业发展壮大的必要措施。

4.1大力推动物流企业和资本市场的互通互联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物流企业对资本市场的关注度不高,从市场参与程度、业务类型到企业的运行机制都与资本方面的要求有着显著的差距,对于物流行业业务拓展的效果和效率都将产生不利影响。长远来看,从优化外部经营环境的角度出发,物流行业有必要以资产证券化业务为切入点,推动物流行业与资本市场的互通互联。

4.2逐步建立产融结合的业务管理体系

传统信贷业务中,物流企业作为贷款人的角色单一,管理上强调资金安全和风险控制。而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物流企业需要参与资本项目的整体协同运作,业务管理要求与传统业务存在显著差异。一方面通过多种资产证券化产品赚取相关业务收入,另一方面应保证现有的传统业务和资本融合发展,通过业务流程重构设计,在依托现有组织架构的条件下将证券化业务纳入现有管理体系,这是物流行业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重要基础。

4.3强化人才培养和专业团队建设

传统物流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业务来进行行业创新,在项目管理、业务开发、人员素质、团队文化等多方面与传统物流公司有较大差异,尤其是复合型专业人才的使用。由于参与资产证券化是物流行业进行“跨界”经营的一种大胆尝试,对复合型专业人才的配置选拨使用变得尤为重要。物流企业必须加强复合型人才培养和团队管理,建立体系化的人才梯队和管理机制来满足物流行业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需要。

5小结

第9篇

论文摘要:银行不良资产是指处于非良好状态经营的,不能及时给银行带来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难以收回本金的银行资产。目前国际上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方式有:折价出售、不良资产剥离、成立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其中最为主要的是资产证券化。积极实施我国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这种低成本的融资手段,对于加快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链接与融合,拓宽金融调控空间、扩大投资者选择范围、促进商业银行经营模式转变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是指处于非良好经营状态的银行资产,在此主要指不良贷款资产,包括逾期未能收回的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等不能给银行带来正常的利息收入,或者不能及时给银行带来正常的利息收入或连本金都未能及时收回的贷款等银行资产。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统计资料表明,截至2007年3月末,中国主要商业银行(5家国有商业银行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五级分类不良贷余额为11614.2亿元,不良贷款率为7.02%。

一、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所谓资产证券化,通常是指以证券进行融资,包括债务融资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其实质是金融资产以证券形式转让的过程。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就是将处于非良好状态的,不能及时给银行带来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难以收回本金的银行资产以证券形式转让的过程。

二、我国银行推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一)不良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流动性。通过证券化,可以将流动性较差的不良资产转化为在市场上交易的证券,在不增加负债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可以获得一定资金来源。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角度看,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够加快银行资产的周转,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借助资产证券化,国际先进商业银行有效解决了借短贷长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问题,大大增强了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和灵活性,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强。

(二)有利于改善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按照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银行的核心资本和全部资本比例应该分别达到4%和8%。这一监管要求银行为了提高和维持资本充足率,要么增加资本金,要么降低持有的风险资产。通过资产证券化,一方面银行大量的风险资产,诸如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应收款、商业抵押贷款等从资产负债表中移出,使银行的风险资产减少,从而达到了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目的;另一方面,利用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不会增加银行的负债,是一种不显示在资产负债表上的方法,即发行人可不通过增加负债获得融资。

(三)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分散风险。从我国现实情况看,资本约束、利率市场化和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已经从如何有效配置风险层面对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要求。但是,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以贷款为主,而贷款中蕴藏着较大的信用风险。在一个金融市场不太发达的市场环境中,信用衍生工具使用较少,银行信贷资产很难像证券那样进行及时的价格评估,更不能转移给第三方。商业银行还缺乏有效的、主动的风险管理手段和风险管理工具。鉴于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将银行静态的、难以分割交易的资产,以标准化合约的方式,分散成小额的可交易资产,然后打包在金融市场上发售的活动,它为我国商业银行有效解决信贷资产的流动性、收益性和安全性,增强风险管理能力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

三、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的探索实践先于理论。早期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亚地产投资券。在此以后,资产证券化的离岸产品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国内已经有多家企业进行了资产证券化的尝试,其中涉及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地产开发收入支持证券、出口应收账款支持证券以及不良资产的证券化等方面。

已发行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建设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等;已发行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则品种较多:如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国网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浦东建设BT项目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南京城建污水处理收费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

四、我国商业银行实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需要完善的资产证券化法律环境体系比较而言,我国现行的与证券化相关的法律很不完善,物权法刚刚出台,住房制度改革正在进行中,房地产登记政出多门,破产法及证券法也无法满足证券化需要,证券化本身特有的会计、税收、评估方面的法律法规更是空白,证券化涉及的一些法理问题也需进一步梳理,这些都是我国资产证券化面临的法律障碍。我国于2005年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其中初步体现出了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宗旨,涉及管理模式的规范、机构的资格认定、业务流程的设置等一系列机制。但是,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建设应该具有专门的资产证券化法律,而且一个完善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应包含:发行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退市制度、评级制度、证券法律制度和监管制度等方面的相互协调和制约,这些都需要建立起适应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法律环境体系。(二)注重资产证券化过程控制,防范各类风险由于资产证券化流程的复杂性、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多样性,因此需要加强资产证券化的过程控制,防范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1、切实做好信用提升。信用提升是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得到投资收益的信用保障,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要顺利发行资产化证券,就要求提高企业资产的信用级别。信用提升有内部信用提升和外部信用提升两种。内部信用提升是指特定的交易机构(SPV)保留当担保资产的债务人违约时有直接追索的权利、SPV作超额储备担保、SPV发行优先和从属证券;企业的外部信用提升主要有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出具保单、更高信用级别的商业银行出具信用证、第三方购买从属类证券。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商业银行要切实做好信用提升,它是吸引投资者,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必要环节。

2、证券评级严把关。资产证券化评级的核心因素是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同时要求被评级的资产需与发起人的信用风险相分离,即证券化资产必须真正实现真实销售以实施破产隔离。评级机构对评级的证券要保持经常性的信用监督并制度化,定期公告证券的信用等级的变化,使投资者及时了解所持证券资产的状况。

3、完善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信息公告制度。作为资产证券化市场,其信息公开是基本原则之一,它包括信息披露制度、监管机构行政公开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等。

(三)调整资产结构,加快金融创新加快经营战略转型,对我国商业银行实现可持续发展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在现有的融资制度和社会融资需求条件下,在商业银行传统的业务领域,仍存在大量获利机会。信贷资产证券化出现以后,商业银行需要重新思考资产结构的调整策略和资本配置策略。最理想的状态是,在转型过程中,既大力发展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又不放松许多传统业务的发展机遇,在更高层次上,充分实现资本充足率、业务发展、风险和盈利之间的综合平衡。

(四)鼓励创新,推动资产证券化品种的多样性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与产品的多样性不无关系,产品的多样性增加了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在我国,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有巨大的需求和供给潜力。鼓励创新,推动各项资产证券化,增加市场上资产证券化的品种,有利于资产证券化发展。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鼓励创新,增加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品种。

参考文献:

王晓珉,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模式探讨,苏州大学,2007年4月

林治海,银行资产证券化:借鉴与创新,东北财经大学,200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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