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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越发达,那么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全社会资产的比重就会越高。从没有实现温饱到迈向小康社会对社会公共服务和社会公共产品的需求程度在不断增加,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近来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增长,其增长速度是企业国有经营性资产增长速度的两倍,在2011 年其总量达到了GDP的31.26%。管好如此数额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对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高全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践行科学发展观和转变政府职能的今天,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显得越发的重要和紧迫。
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概述
(一)资产与国有资产
从经济学的角度讲,资产就是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某种经济资源,而这种经济资源一般情况下是由特定的群体、特定的个体或者组织拥有或者控制。从会计学的角度讲,资产就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很显然经济学者的资产和会计学中的资产既有区别也有联系。联系是都认为资产是一种经济资源,能给特定的组织或个人带来经济利益;区别是会计学中的资产更多的是强调资产的货币可计量性,且仅为企业所控制或拥有,而经济学中的资产更多的强调资产的实物形态,且其拥有或控制的群体更广泛。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认定的,或者通过财政拨款、接受捐赠、凭借国家权力等方式取得,能用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国有资产一般可以分成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经营性的国有资产主要目标是为增值保值,如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国有参股企业控制的国有资产部分,一般可以细分为金融资产(银行金融机构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控制的国有资产)和非金融性资产(主要指非金融国有企业控制的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不以营利和增值保值为目的的资产,主要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一般包括政府机关、公共教育、科研院所等所占有的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主要是以资源形态储藏而有待开发的国有资源,如地下的矿藏资源、湖泊资源、土地资源、海洋资源、太阳能资源等。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能够以货币进行计量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经济资源总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来源渠道主要有国家投入的、利用国有资产组织形成的收入、接受捐赠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认同的。这里的事业单位主要是指教育科学卫生文化组织、农田水利林业气象组织等。事业单位资产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房屋、机器设备等)、无形资产(专利技术、软件等)、流动资产(货币资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通常具有公共服务性、非增殖性、无偿性、单位占用性、财政配置性等特征。
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义
(一)有助于提高国家财政的配置效率
近年来,一方面,随着加强西部大开发、完善国家基础设施、加快自主创新、加强环境保护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等各项财政政策的推行和落实,对国家财政的需求大幅度地上升。而另一方面,目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落后导致了大量的国有非经营性资产重复购买、资产使用效率低下、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等问题,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浪费和闲置,国家财政供需矛盾突出。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有利于提高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缓解国家财政的供需矛盾,实现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
(二)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经营性国有资产体制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在当前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而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改革仍然落后于整体经济改革的步伐,现在已经严重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目前事业单位中普遍存在国有资产重复购置、浪费严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情况,这不仅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而且更影响了公共资源的配置效率,破坏市场有序运行的秩序,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有必要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使之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匹配。
(三)有利于促进综合财政管理改革
综合的财政管理改革不仅包括对国有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改革,还包括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改革,随着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比重的不断提高以及事业单位对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稳定和发展的贡献越来越大,做好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改革势在必行。在我国的现实管理中,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将改革的重点和焦点关注到国有经营性资产的改革上,导致我国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改革严重滞后,既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不利于促进综合财政管理改革。因此,研究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有着较强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国有资产流失是当前我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环节、使用环节和处置环节都存在此问题。由于不少事业单位在资产购置方面没有相应的资产购置制度、缺乏民主决策机制,部分事业单位存在盲目购置资产,导致大量无用或少用资产增加,购置环节的隐性资产流失问题严重。在使用环节,部分人员认为国有资产属于国家,不是自己的,缺乏保护意识,不注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日常维护,国有资产出现损毁和丢失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资产处置中,资产流失的情况更为复杂,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不执行国有资产相关处置规定,产权意识相当淡薄,随意变卖、擅自处置、低价处置、无偿担保、随意捐赠等现象经常出现,导致一部分国有资产最终变成了集体资产或个人资产。
(二)“非转经”现象突出
“非转经”即将非经营性资产转化为经营性资产。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规范“非转经”,再加之在“非转经”管理中监督不力,所以我国事业单位“非转经”现象普遍。从本质上,“非转经”本身就是一种国有资产流失,部分事业单位利用国有非经营资产去投资集体企业,在不知不觉中就将国有资产变成了集体资产,而在集体企业中的收益并不上交国家财政,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也有部分企业不是通过创办集体企业进行“非转经”,而是在出租、折股和联营时低估国有资产的价值。在非经营资产转为经营资产后,通常容易出现产权制度不清晰、所有者监督管理缺位、“非转经经”后资产运行效率低下且收益倾向于向个人分配的现象。
(三)资产存量不清,配置不均
一个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总量有多少,如何在事业单位中各个部分之间的分配一直都是一个模糊不清的问题。一部分事业单位凭着自己在社会的中地位大肆向国家申请国有资产,而同时在单位内部存在大量的资产闲置和浪费的情况,所以,在现实中形成了一些事业单位财大气粗,自己都不知道自己有多少国有资产,而一部分单位则国有资产配置严重不足。因此在我国事业单位中存在房屋建筑、仪表仪器、办公设备等国有资产配置不均、分配极不合理等比较突出现象。
四、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措施与建议
(一)建立全面预算管理体制
建立预算管理体制是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了健全的预算制度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就有了相应依据,尤其是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行为起到了一定的监督和制约作用。事业单位为什么购置资产、购置什么样的资产、购置多少资产等实际而棘手的问题可以得到有效的解答,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抑制事业单位盲目购置资产的情形发生。在全面预算管理体制中,应该明确不同规模不同级别的事业单位其国有资产的配置标准和费用定额标准,在制定这些标准时是要做到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全面预算管理体制不仅仅是在于制度的制定上,更要关注预算的落实程度和预算实施效果。只有这样才知道预算标准合理不合理,预算是不是需要适时的调整和更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
(二)强化监管中的基础性工作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的基础工作主要包括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信息化管理化系统和做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工作。产权登记制度是做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量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分配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依据。先进的管理手段是加强监管的有效途径,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变得越来越符合实际,国家应该根据地方信息化建设现状、财政管理现状和国有资产管理现状等不同情况建立满足实际需求的信息化系统。我国事业单位普遍存在资产清查工作不到位、国有资产管理意识淡薄等问题,因此国家应该做好国有资产清查制度建设,做到坚持实事求是、全面不漏、账实相符,彻底摸清我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家底”,保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做好“非转经”管理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是当前我国事业单位的普遍存在的现象,在“非转经”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产权不清、所有者缺位,手续欠缺、,非经营国有资产流失严重、“非转经”资产收益不上交财政等乱象。国家应该根据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建立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申报制度、产权登记和资产评估制度以及其收益的管理制度,切实有效地做好“非转经”管理工作,从制度层面减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流失。
参考文献:
[1]刘国根.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财政与发展,2006(4).
[2]齐海鹏.应深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J].国有资产管理,2006(2).
[3]李平,杨瑞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实现信息化管理[J].国有资产管理,2005(10).
一、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现状
我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大体呈现以下五个特征:一是资产总量大。据不完全统计,至2005年底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账面资产1267亿元,占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27.1%,占全省国有资产总量的17.6%。二是资产增加快。仅“十五”期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就增加了2000多亿元,年均增幅15%。三是固定资产比重大。2005年底省级机关资产总量中,固定资产为521亿元,占比为41%。四是资产属性复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性质可以划分为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两大类,两类资产相互占用。五是资产管理分散。目前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的省级单位共计1119个,资产总量巨大,产权关系复杂。系统下属经营性单位资产既未列入国资委管理,也未列入财政部门预算管理。
二、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主要问题
信息失真,资产家底不清。省级机关1119个单位究竟有多少资产,各单位的资产配置情况如何,这些信息资料无从掌握。家底不清最突出表现是土地资产,这部分资产及其增值既没有科学的评估,也无法计入机关国有资产总额,价值管理至今还是空白。
配置失衡,使用效率较低。一方面,机关办公用房、办公设备等资产逐年增加,有的省级机关人均办公用房面积达到110平方米,比规定标准高出2.5倍;另一方面,仍有一些单位基本的资产配置标准得不到保障,人均办公用房最低的只有12平方米,不到规定标准的1/2。少数单位甚至还在租赁商业用房办公。
管理失范,安全存在隐患。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缺乏制度保障。有的机关处置国有资产不按规定报经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应评估的不评估而低价处置,资产减少、报废、调拨等手续不全,处置收入脱离了财政监管。不少单位在“非转经”过程中,不按规定办理报批和资产评估手续,对转让方和接受方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国有资产产权不清。
三、国内外关于行政资产管理的实践与探索
近年来,不少省市都非常重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创造了不少新鲜经验。一是市场化运营模式。设立国有独资的资产经营公司作为中间机构,集中管理和运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其实质就是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本化、市场化运营。广西南宁的做法具有一定代表性。二是分级分类授权管理模式。一种授权模式是国资委代表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行使管理权,授权或委托有关单位管理。另一种授权模式是财政部门将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分别归口不同的管理机构,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由财政部门委托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监管,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由财政部门委托事业主管部门监管。广东、上海等地在这方面迈出了较大步伐。三是职能化的集中管理模式。四川等地探索了以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为核心、以产权管理为纽带、以固定资产为重点的职能化管理模式,由政府授权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作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机关,负责机关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管理。
国外政府公共资产管理体制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日韩模式,由财政部管理政府公共资产;二是美加模式,管理制度、资产预算由财政部负责,日常管理由独立于财政部的机构负责;三是欧洲和澳洲模式,由隶属于财政部的专门机构负责联邦政府公共资产管理。多数发达国家都是由财政部门主管政府公共资产。
国内外一些行政事业资产(公共资产)管理的成功实践,给我们以下几个方面重要启示。
第一,实行管理职能化,是加强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方向。所谓职能化管理,就是对机关的国有资产,由政府明确主管机构并赋予相应的职权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促进监管制度化,是规范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保障。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中,由人大、政府分别从法规、规章和政策层面予以规范。
第三,推行配置标准化,是促进政务有序运转的内在要求。按照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建立政府所有、管理部门监管、单位使用的资产管理体制,有利于科学制定分类分档的部门行政资源配给定额体系,建立资产调剂和置换机制,整合和优化行政资源配置结构,切实降低和控制行政成本。
第四,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是提高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效能的必要手段。实践证明了市场化运作部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规范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建议
规范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加强领导,突出重点,抓好关键措施的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推动省级机关国有资产职能化管理,统一思想是前提,规范职能是重点,组织领导是保障。应紧密结合江苏实际,把建立和完善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突破口,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为加大省级机关国有资产集中管理力度,应成立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重大事项进行专题研究,作出部署。尽快明确职能管理部门或集中管理部门,负责对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二)统一管理,分类操作。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存在形式多样,权属性质复杂,应区别不同种类,因地制宜地选择直接管理、委托管理、授权经营和公开处置等方式。一是直接管理。对省级机关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由省集中管理部门直接管理。二是委托管理。对涉及公益性资产规模较大的系统、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可由集中管理部门授权委托省级主管部门管理本系统所属的国有资产。三是授权经营。授权经营方式主要针对省级机关经营性国有资产。省集中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经营权招标或直接授权的方式,将集中管理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授权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或其他机构经营。营运机构的选择必须坚持阳光操作。被选择的营运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管理能力,并严格按照规定权限行使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经营权。参照四川省的做法,也可单独成立全资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统一管理省级机关经营性国有资产运营。还有一种选择,就是将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交由国资委管理。四是依法处置。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主要针对闲置、罚没、已达到报废期限、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经批准置换或转让的资产和经认定需处置的其他资产,处置的方式主要有调拨、拍卖、重组、报损、报废以及“非转经”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统一上交省财政,纳入专户管理。
(三)完善制度,考核绩效。当前迫切需要研究制定加强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办法和工作实施细则等,具体应包括四个层面的内容:资产形成与配置规范,如资产预算、采购供应制度、调配制度等;产权与使用管理规范,如产权登记变更制度、资产管理制度、资产清查制度等;重大事项规范,如重大事项界定与确认制度、资产处置制度、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等;考核评价规范,如考核机构与考核管理制度、考核评价与资产配置制度、奖惩制度等。
(四)强化监管,形成合力。按照监管分离的原则,尽快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一是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省集中管理部门要制定职能化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积极做好省级机关国有资产清查、管理和处置工作。监察部门开展监督检查,依法追究违纪违规者的责任。财政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审计部门切实做好审计审核工作。国土、建设、工商等部门配合做好相关手续办理工作。二是积极开展执法检查。切实转变监管方法,堵塞国有资产管理漏洞。三是建立法律、部门和社会三位一体的外部监督体系。加快专项立法步伐,强化监管部门职责,积极推行管理信息公开,增强管理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实行部门管理责任制、主要领导负责制,对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追究。
一、提高认识,服从改革大局,做好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和移接交工作
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是改革和发展的方向,有利于促进行政事业单位职能转变,有利于树立廉洁之风和预防腐败,有利于整合各类资源,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各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积极推进改革,坚决服从县委、县政府这一重大决策,做好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和移交工作。
二、成立经营性国有资产核查移接交工作领导小组
县政府成立经营性国有资产核查移接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核查移接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国资办,由唐晓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资产的核查移接交工作。为了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及时完成经营性资产核查移接交工作,成立三个经营性国有资产核查移接交工作组(以下简称“移接交工作组”)。
(一)核查移接交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成员:县长助理、县交通局局长
县长助理、县建设局局长
县长助理、县财政局局长
县委办主任
县政府办主任
县监察局局长
县审计局局长
县国土局局长
县房管局局长
县工商局局长
县国资办主任
(二)核查移接交工作组人员名单:
第一组:组长:监察局分管领导
成员: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各一名
核查移交单位27个:县委办、组织部、宣传部、农工部、统战部、纪委、政法委、法院、总工会、团县委、老干局、工商联、编委办、农业局、招商局、地震局、食用菌办、林业局、果业局、计生委、计划生育服务站、环保局、交通局、国土局、建设局、城管局、环卫处。
第二组:组长:审计局分管领导
成员: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各一名
核查移交单位24个:县政府办、县政协、检察院、局、统计局、司法局、科技局、科协、公安局、发改委、党校、广电局、文化局、水务局、房管局、农机局、粮食局、农开办、供销社、经贸委、财政局、物价局、迎宾馆、大酒店。
第三组:组长:财政局分管领导
成员: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各一名
核查移交单位26个:县人大、档案局、审计局、安监局、水保局、旅游局、行政服务中心、人劳局、就业局、社保局、医保局、教育局、进修学校、一中、二中、三中、职业学校、民政局、扶贫办、残联、卫生局、县皮肤性病防治所、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人民医院、城司。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归属,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论以何种形式形成的国有资产及其权益,都归属国家所有,列入同级政府统一监管,决不能视为谋取本部门、本单位利益的“摇钱树”或“小金库”,更不能擅自任意处理。其管理和处置必须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服从大局,切实维护国有资产的整体利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是一项重要改革。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将在2012年3月1日起实行统一经营管理,2012年2月28日底前要完成全部移交工作。各部门单位要服从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服从国有资产管理的总体整合、统一调配和管理运作,不得化解、分解、侵占、独占、霸占国有资产,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完整性。
(三)明确纪律,落实责任,加强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行为的责任追究。各部门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方案,对拒不服从县委、县政府关于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安排的单位,免除其主要领导职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一经发现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进行严肃查处;对造成国有资产减少、损失、流失的,没收不正当及不法所得,并按违反财经纪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1、有禁不止,继续擅自或私自将国有资产出售、调拨、质押、抵押、提供担保、对外投资、改变用途的;
2、突击进行租赁、出租、发包,或更改租赁合同、协议的;
3、为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提供方便、办理权证及手续的;
4、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因管理疏漏,严重失职,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的;
6、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的。
四、经营性国有资产范围
(一)县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所有,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收益的资产,如店面、厂房、酒家、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公有住房、办公楼、土地等;
(二)县属原国有企业改制后的剩余资产;
(三)县行政、企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源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
(四)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
(五)资源性资产。
五、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和经营主体
(一)县政府将经营性国有资产授权县国资办统一监管;
(二)县国资办将经营性资产委托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
六、经营性国有资产清查
(一)清查基准日。全县经营性国有资产清查,以2011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的主要内容。所属的经营性经济实体(如酒店、招待所、宾馆、培训中心等);利用国有资源对外投资形成的经济实体和股权;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性资产(如店面、商铺、宾馆等);占有且暂未使用的闲置资产(如闲置土地、公有住房等);资源性国有资产;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其他经营性国有资产。
(三)清查申报表的填报要求。各部门单位要准确及时填报经营性国有资产清查申报表(附表1-4),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申报表的内容确认签字以示负责。主管部门负责对其所属单位填制的申报表进行收集审核汇总上报,并将清查申报表于2012年1月25日前上报资产移接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经营性国有资产核查移接交
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所属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登记造册,全面掌握经营性国有资产情况。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县政府资产移接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查移接交工作组做好经营性资产的核查移接交工作。
(一)移交准备。2012年1月25日内完成。各部门单位在做好资产清查自查的同时,还要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统一要求,全面准确填好经营性国有资产移接交表(附表5);
2、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准备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经营合同等法律文件或资料;
3、准备经营性国有资产净收益的有效凭据;
4、准备经营性国有资产账面价值的有效凭证;
5、准备经营性国有资产购建时形成的负债的有效凭证;
将上述所有附件、表格、文本、资料,连同复印件一份,报送移接交工作办公室。
(二)核实经营性国有资产情况。2012年1月26日至2月5日完成。核查移接交工作组要核实经营性资产的总量、净收益基数和负债额等情况。
(三)经营性国有资产正式移交。2012年2月5日至2月8日完成。接管经营性资产和其相关的权证、文件、合同等相关资料,授权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经营性资产收益于2012年2月1日起移交,从2012年2月1日起的经营收益全部收缴县国有资产收益专户。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管理体制
一、前言
在国有资产管理中,行政事业也担当着 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进一步推进配置领域的非生产性;资金的补偿、扩充的非直接性;占用、使用的无偿性;使用目的的服务性发展,保证各级政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我国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是担当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文章对此提出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几点建议。
二、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要求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用业务操作流程和标准的数据,进行全面、准确、及时的反映有利于国有资产的管理状况。深化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改革,坚持创新管理和科学发展,提高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水平,降低资产浪费和监督正本,提高了独立管理、统一管理,是新时期财政管理与改 革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新时期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促进财政部门“一盘棋”、 资产管理出效益的新理念、加强信息化建设管理作为有效运营和保值增值,突破难点、进一步深化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改革。
1、进一步深化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监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目前行政事业单位普遍缺乏规范化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是降低管理成本的重要举措。它可以强化管理力度、规范管理程序,大大提高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效率和水平;有效降低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资产隐性流失和非客观因素的影响,深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除了管理审计和跟踪监督,合理配置,创建一批资产资源节约、工作绩效最佳的机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的日常监管,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目前全社会提倡建设节约型社会,行政事业单位更应充当表率,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监控,有效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2、进一步健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合理配置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今后五年“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通过国有资产的信息化和法制化管理,采集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基础数据,了解资产占有和使用情况,从而能深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简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流程,提高管理效率的保证和规范管理行为,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杜绝随意购建资产的行为,来约束和控制公共财政资金的随意使用和占有,对行政事业单位中长期闲置、超标配置的国有资产,进行深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建立健全一整套完备的规章制度,提高了管理的效率和水平,促进资产管理向科学化、信息化。
3、进一步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避免资产闲置浪费
国有资产监管重要指标的资产配置效率和运营效率,是有根据性的改善为资源管理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坏境,对资源进行适时的管理与监督。将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融入资产 管理信息系统中,不断完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体系,及时发现闲置或浪费国有资产的情况,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实现资产管理手段制度、管理方式和管理制度的同步创新。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发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发展。
4、进一步培养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干部队伍建设
要想顺利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关键在于人才队伍的建设。要加强管理人员培训和学习;提高资产管理思想;业务素质为核心;使行资干部及时掌握新技能和业务水平,并牢固树立依法管理国有资产的意识。而由于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信息化不仅仅涉及信息技术的使用,更重要的在于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应的专业知识,加强宣传和调研工作,创新资产管理理念;切实转变思想和工作作风,坚持廉政勤政;提高自身素质,健全管理机构;严格按规定用途和操作规程使用资产,不断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尽快适应新形势、新职能的需要。
5、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资产信息化管理的工作手段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化系统可谓涉及范围广,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是管理理念的创新、管理团队的重组、管理手段的革新、管理流程的再造、管理团队的重组,资产信息化管理不仅可以提供强大的 数据支持,加强信息安全制度建设。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做好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化系统,发展自主可控信息技术,强化管理力度、规范管理程序、优化管理流程,将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融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完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高信息安全制度建设,实现资金的集中管理和有效监控,,减少决策的盲目性,确保信息安全的应急处理机制,进一步提高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三、结尾
利用信息化手段管理行政事业国有资产,使我国经济体制的整体变革和完善本身的新突破,从而全面提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水平,以便发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发展,全面、及时地实现信息共享,有效增强管理过程中的控制力,建立和完善了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提高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参考文献:
[1]胡川.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其借鉴[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2009. (01) :21-23
[2]杨晶晶.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思考[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02) :15-17
国有文化资产,是指在从事文化产品生产经营、提供文化服务的文化企业和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中,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和其他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经济成分,包括有形和无形资产、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近年来,随着文化改革发展的纵深推进,国有文化资产总量不断壮大,为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提供了重要支撑和保证。但目前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
一是国有文化资产监管体制亟待完善。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国有文化资产监管体制。
二是国有文化资产监管机构有待建立。
三是国有文化资产出资人机构缺位。国有文化资产出资人职能被多个管理部门行使,没有建立一个法定、集权的国有文化资产出资人机构。
我们必须探索建立有别于其他资产的科学管理体制,才能既保证国有文化资产保值增值,又保证文化企业正确导向。
一是转变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职能。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推动政府部门由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推动党政部门与其所属的文化企事业单位进一步理顺关系。统筹好“放”和“管”的关系,做到简政放权和加强监管齐推进、相协调。创新文化行政管理方式,强化政策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科技等多种手段,对国有文化资产实行科学、依法、有效管理。
一、创新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分级集中管理
构建政府资产管理新体制,首要前提就是要实行权属集中统一管理。
按照政府资产管理安全完整、节约有效的原则,权属集中统一管理有利于明确资产管理各方的责权利关系,从根本上解决资产管理中的缺位、虚位和越位的问题;有利于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有利于资产的规范化管理和运营。
具体管理模式:①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分级所有和分级管理。实行分税制改革后,中央政府资产和地方政府资产分别来源于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级所有和分级管理有助于划清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责、权、利关系,强化资产的管理目标和管理责任。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政府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级政府(含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检察院、法院和社会团体)资产的产权,系统或部门只拥有占有使用权(这是由于各部门资产均主要来源于本级财政)。这样可较好地克服现行的“所有者空位、虚位和占有使用部门的越位,形式上是国家所有,占有者实际所有”的体制弊端。
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分类集中管理
国有资产中,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具有不同的特性,其管理目标、管理方式以及管理手段不尽相同。经营性资产以营利目标为重,非经营性资产以社会公共管理目标为重,资源型资产以社会经济持续性协调发展为重。同时,仅从非经营性资产方面,又分为单纯保障政府行政管理的相关资产,以及分布在科、教、文、卫、城市基础建设等领域内的社会公益性资产。这两类资产,又有着不同特点,特别是分布在各个领域的公益性资产,由于行业的不同,其政策趋向、管理特点和发展目标均有不同,因此,政府资产实行分类管理是很有必要的,专职由政府资产主管部门对保障政府运行的相关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即对这部分资产的管理,在权属统一的基础上,建立资产预算制度和对潜在的准经营性资产实行授权(委托)经营制度,并依法规范资产的配置、处置和收益行为。
二、构建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框架
为提高这一部分资产的使用效率,提高资产保障效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1.与财政协同,资产和预算部门分立
新的体制要以培育完善、独立的资产产权人利益和资产使用人利益为着力点。通过立法设立独立的资产产权人和资产使用人,并确立其为市场关系中的主体。资产产权人对一切使用其资产的行为和主体收取使用费,并用于资产的更新、改造和维护,是市场关系中的卖方。资产使用人代表众多的资产使用单位,以一个统一的部门出现,实施后勤保障,处理一切的行政事务,也就是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从财政取得资金,并同产权代表人协商资产使用价格,结算使用费。这实际上是强化和完善了现有的行政机关后勤管理部门的职能,彻底改变现有后勤管理分散的局面。建立了这两类主体,也就彻底告别了传统的财政资金无偿使用的时代,行政成本的观念从此将深入行政活动过程本身,市场机制的引入,将大大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2.保障性资产管理部门和经营性资产管理部门相互独立、相互依托
因行政单位资产还肩负着保障服务功能,而后勤保障具有即时、必需的特征,为此,在将后勤保障性资产引入市场机制的同时,还是要保留一小部分保障性资产,用于为特殊的重要人员、部门和事件服务,这是部分资产需要保密或不便于进入市场购买时必不可少的保留。这部分资产也需要进行核算,与模拟市场价格进行比较,不断提高使用效率。保障性资产只能来源于财政资金,不允许来源于经营性资产管理部门的划拨,两者之间保持彼此的独立性。经营性资产管理部门则要根据行政单位的保障标准,做好与资产使用部门的费用结算,同时也要做好闲置资产的经营变现工作。
3.产权营运部门要建立完整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建立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的产权营运部门是资产管理的具体实现形式。资产管理部门在盘活资产存量、实现资产变现、加速资产更新等具体目标的要求下,按照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探索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营运管理的有效实现形式。比较科学的方法是采取国有控股的形式,引进不同所有制的资本,实现资本主体多元化,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在进行资产营运过程中,应尽量采取国有控股公司的形式,实行稳健的经营策略,高度重视可能出现的风险。
三、探索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机构设置的有效路径
根据《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建房〔2000〕12号)的精神,结合房地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工作情况,现就2001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一级资质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
(一)对于1999年建设部公告第16号和2000年建设部公告第19号公布的93家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凡按照〔2000〕51号、建住房〔2000〕96号文件要求完成脱钩改制,符合建房〔1997〕1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以按建房〔1997〕12号文件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一级资质。
(二)已完成脱钩改制并符合建房〔1997〕12号文件一级机构要求条件,在本地区有典型作用的二级机构,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可按照建房〔1997〕12号文件要求一起申报。
二、审点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要根据〔2000〕51号、建住房〔2000〕96号以及建房〔1997〕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加强初审工作,在初审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报要与脱钩改制相结合。未按有关规定进行脱钩改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进行资质申报。
(二)在审核机构内专业估价人员尤其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时,既要审核专业人员数量,更要注重对专业人员实际的估价水平、估价业绩、执业行为情况的考核。
(三)考核机构的经营业绩时,考虑到当前我国估价行业的实际,对申报一级资质的估价机构的业绩要求仍按建住房〔1998〕01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注重跟踪管理。各地要把近两年来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年审情况作为重新评定一级机构的重要依据。对于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机构不得申报。
三、申报时间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要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对重新申报一级资质的机构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的有关材料(附件一、二)上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四、评定及公布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受理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报后,委托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组织国内知名专家和业内资深人士组成“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定专家小组”,由专家小组根据建房〔1997〕12号文件的规定对申报机构进行综合评定,提出评审意见报建设部核准,其中评定合格的机构由建设部于2001年5月31日前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资质证书。
五、1999年建设部公告第16号公布的32家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效期即将届满,但由于受房地产估价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的影响,重新评定工作未能按期开展。为不影响其中已完成脱钩改制工作的机构正常开展业务,这部分机构的资质有效期可延长至2001年5月31日。2001年评定的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名单一经公布,过渡期即自动终止。
六、其它
(一)各地申报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要实行总量控制,做到有计划、有重点的发展,防止一哄而上。
(二)各地主管部门要结合估价机构资质的重新申报和脱钩改制工作,对房地产估价行业进行一次深入全面的清理整顿。对于未按规定标准设立的、执业行为不规范的、评估制度不健全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以及非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评估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要将本地区房地产估价机构脱钩改制的总体情况及二、三级机构的审批情况(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资格证书号等)一并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备案。
附件:
一、申报一级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需提供的材料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申报表(略)
附件一:
申报一级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需提供的材料:
1.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同意申报一级机构的文件;
2.申请变更机构的脱钩改制方案及主管部门同意脱钩改制方案的批复;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原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5.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
6.机构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有关规章制度;
7.注册资金证明或验资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出资人情况介绍及其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及其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复印件;
10.脱钩改制前后主要房地产估价人员对照表;
11.当地人才服务中心提供的机构人员人事情况证明;
12.专职房地产估价人员资格证明及其聘任(用)合同复印件;
关键词: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F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0-02
国有资产,是我国国民经济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关联着国计民生,对于整个宏观经济运行体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罗璇,2013)。重视国有资产的发展,不仅可以直接作用于经济体的内生拉动,也有利于我国整个经济领域的发展与活跃度的增加。
一、国有资产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内涵
广义的国有资产,即国有财产,是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以及收益、拨款、接收馈赠、凭借国家权力取得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种类型的财产或财产权力。狭义上的国有资产,仅仅包括广义国有资产的第一部分,即因国家对企业的投资而依法所拥有的资本以及权益(陈鸿,2012)。
固相上的国有资产仅以一种经济资源的形势存在,若无有效的管理和利用,也无法充分发挥国有资产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性作用,可见科学的、合理的管理体制建设是十分必要的。形成健全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运行机制的关键在于不断完善现阶段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主要调控产权为国家所有的经济资源以及配置运行的过程(冯琳媛,2013),为了实现根据国民经济的协调、健康、快速和发展的客观需要以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需要,合理正确地划分各级行政单位以及各级、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职责权限(王超,2012),使管理机构在享受其法律赋予权力的同时受到责任制约,责权一致,继而减少推诿的现象。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只是完成了管理最基本的工作,提供了框架,而完成整个管理过程还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运行机制。根据我国的国情,现阶段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运行模式是三层次二分级的管理模式。(许桂娟,刘洋,2005)三层次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及国有企业。首先,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履行国有资产管理决策和领导职能的机构,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主体;其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作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机构,主要承担国有资产的运营工作,以及代表国家行使一部分的决策权;然后,国有企业,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机构,即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出资方,国有企业作为经营生产方,形成产权契约的关系。由此可知,三者形成二个分级的委托-关系,即第一个是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所形成的委托-关系,第二个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及国有企业所形成的。正是基于三层次以及二分级的管理体制,改善了政府的治理模式,创新了公司制度,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完善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二、新一轮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探索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出台,把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思路引向了资本管理的新高度,更加注重资本运作的合理性和规范性,提出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陈庆,安林,2014)。这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管理体系、监督体系和运营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新的规划。为此,各地对国有资产管理主要从广义与狭义两个层面展开了新的探索与建设。
(一)国有资产证券化的有序推动
国有资产,作为产权归国家所有的各类财产或财产权力,提供了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和物质性的作用。但是,仅作为一种静态的物质,是需要结合经济体的运转与流动来体现其强大功能的。把国有资产运转流动起来,使其成为动态的物质,即国有资本,才能带来源源不断的经济效益。再者,市场经济,其本质就是交换,只有流动与交换,才能实现商品或者服务的价值增值,资本也不例外。为加快推进国有资产证券化的进程,一是在树立国有资产证券化的意识,明确资产证券化发展思路的基础上,强化扶持政策,营造利用国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企业上市;二是积极探索,推动企业通过多种创新方式拓展融资渠道,化解流动性风险;三是突出重点,培育上市后备资源,推动国资监管企业整体上市、核心资产上市或引进战略投资者,成为公众公司,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机制市场化。
(二)企业战略重组与后续问题的处理
国有资产的管理,主要是以国有企业为主要载体的管理,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也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难点与重点所在。只有重视改革,才能搞活国有资产,促进国有经济发展。其中,推进企业的战略重组是改革的核心环节。通过企业战略重组,完成股权变更、工商登记等后续工作,实现企业的转型升级,进一步理顺机制,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同时,指导监督企业既积极又审慎地引入战略投资者,形成多元股权结构,通过其他利益主体的逐利本能来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此外,针对已进行企业重组的公司,一是跟进企业战略重组协议的执行情况,督促推进项目建设,实现企业的转型升级。二是健全企业重组体制,推进企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并明确重组后的企业功能定位、战略发展,有效规避生产与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市场风险。同时,在处理后续问题中,政府也作为协调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通过加强领导,严格把好关口,加大政府督导力度等方面,协助后续工作的完成。
三、新一轮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突出问题
回顾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历程,已有的成绩突破为下一步改革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但是,从十报告中提出的进一步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可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尚未彻底、尚未充分,还需要继续弥补缺陷与不足。主要从现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三个层次进行阐述存在的不足。
(一)政出多门,国有资产缺乏统一监管机构
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国家所拥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应归于全体人民所有。但人人都是所有者,也导致了人人都不为其所有物负责,并在现实中人们普遍错误地认为国家所有就是归国家,与自己无关,也就不关心这些财产,因而这些财产也不存在具体真正实际拥有者。然而,即使是国家所有,由国家来管理,但是有些国家机关与部门,不愿意放弃其对国有资产的控制权和收益,想成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因而国有资产的出资人由多部门来分担,这就必然导致了多头管理,责任不明,相互推诿,效率低下的后果。在我国很多地方,普遍存在着国有资产的收益权由财政部门行使,投资决策权由管委会、政府行使,人事权由组织人事部门行使的现象,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各项权能被人为分割,多部门管理,责任不清,缺乏一个具体、明确的承担者,没有单独一个部门统一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导致出资人依然不到位,无人负责的状况仍未真正解决。
(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市场定位不明确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授权的国有资产的运营机构,在实际运行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目前,在我国很多地方,国有资产运营公司运作不规范,有回归行政主管部门的危险。同时,由于授权经营偏多,既不利于集约管理和规模经营,也不利于整合资源优势,难以实现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这些原因导致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不能较好地分析市场需求,细分市场,实现市场的准确定位。
(三)角色错位,企业的经营自得不到真正落实
虽然自以来,国家对国有企业开始普遍放权,增加国有企业的自主经营全,但是由于以下两点原因导致企业自一直得不到真正的落实。一方面是国有资产相关主管部门作为政府机构既行使社会、行政管理职能,同时又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政企不分,角色混乱;另一方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的集团在实际运作中,往往既当“老板”,又当“婆婆”,仍然摆脱不了用行政手段管理企业的旧习惯,再加上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滞后导致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普遍形同虚设,使得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仍然得不到保证,企业的效益还不尽如人意。
四、新一轮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路径分析
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目标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是与时俱进、水到渠成的,它对于进一步解决经济体制改革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提供了体制基础。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要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一)健全国有资本管理体制
为解决国有资产出资人的缺位与虚置,首先需要健全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合理界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范围,并按照出资关系规范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模式,形成规则统一、权责明确、分类分层、规范透明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其次,提高国有企业的活力和质量,增强国有资本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第三,树立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推进各类经营性和资源型资产纳入国资监管体系,对政府投资形成的公共资源和政府掌握的可生产收益的资源进行市场化运作,实现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本转变,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大力推动国有资产证券化
规范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的实际运作,加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监督作用,需要强化政策扶持,营造利用资本市场的良好氛围,积极探索推动国资监管企业通过多种创新方式拓展融资渠道,化解流动性风险。其次,突出重点,培育上市后备资源,推动国资监管企业整体上市或核心资产上市,公布财务报告,披露真实信息,进而督促国有资产运营工作的运作,更好地发展国有经济。
(三)加快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坚持公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占主体地位,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所决定的,这也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性质。根据我国的国情,物质水平无法满足人们的需要,需要继续发展生产力,大力发展生产力。因而,在公有制为主体地位的经济制度下,还需要加快发展混合所有制。具体需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鉴定产权,权责明确,构建一个公平、竞争、有序的创业致富的环境,吸引更多私营企业加入社会生产,激活他们的积极性和活力。二是依法保护非公经济财产权,促进非公经济的发展。三是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及参与上市公司的增发、重组,使上市公司成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要形式。同时,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国有资本投资项目,鼓励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
总的来说,健全产权制度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根本,推动国有资产证券化是改革的动力,坚持公有制和发展混合所有制是基本,三者相结合,才能解决现实中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问题。改革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仅能够搞活国有企业,而且还能带动政府经济的改革,因而是关键与中介。改革好这个中介,搞活了国有企业,促进了我国工业化的进程,也促进了我国现代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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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国务院国资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依照本办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省级政府国资委、地市级政府国资委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维护国家整体利益;
(二)坚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尊重地方国资委的出资人代表权益,鼓励地方国资委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的有效形式;
(三)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依法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能,完善指导和监督方式;
(四)坚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国务院国资委依法对下列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二)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三)履行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职责;
(四)规范国有企业改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
(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督、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
(六)国有企业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制度建设;
(七)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建设;
(八)其他需要指导和监督的事项。
第六条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指导和规范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地方国资委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七条国务院国资委应当加强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调查研究,适时组织工作交流和培训,总结推广国有资产监管经验,建立与地方国资委交流联系的信息网络,解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建议。
第八条省级政府国资委制定的国有资产监管、国有企业改革、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省级政府国资委法制工作机构统一抄报国务院国资委法制工作机构。
第九条国务院国资委对地方贯彻实施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督查纠正国有资产监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国务院国资委对举报地方国有企业违规进行改制、国有产权转让等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应当督促省级政府国资委调查处理。
省级政府国资委对国务院国资委督促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应当认真调查处理,或者责成下级政府国资委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国务院国资委。
第十一条省级政府国资委应当以报告或者统计报表等形式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单、本地区企业汇总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所出资企业汇总月度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国务院国资委。
第十二条国务院国资委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应当严格依照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有关工作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国务院国资委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应当充分征求地方国资委的意见和建议,不得干预地方国资委依法履行职责。
地方国资委应当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依法接受并配合国务院国资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务院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地方国资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国务院国资委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向地方政府通报有关情况,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地方国资委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7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资委负责人就《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公布了《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负责人就《办法》出台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如何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答:首先,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是贯彻十六大精神、落实国家所有权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应当在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前提下进行。总理在十六届二中全会上强调指出,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自上而下,有序推进,要按照中央的精神加以规范。国务院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上级国资委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其次,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是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保证国资监管政策法规有效实施的重要措施。目前地方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产权转让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等工作的力度都在不断加大,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地区国资监管的政策法规没有得到完全充分的贯彻执行,有的地方国资委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方面存在需要进一步规范的问题。因此,急需加强指导监督和督促落实工作,确保改革的正确方向和国资监管政策法规的真正落实。
同时,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也是建立上下协调的国资监管体系、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目前省级政府国资委已普遍设立,地市级政府国资委也基本组建完成,国有资产监管组织体系初步形成。在此基础上,依法理顺并规范上级国资委与下级国资委之间的指导监督关系,既是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有利于保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有利于发挥地方国资委的积极性。
2、问:《办法》确立了什么样的指导监督工作体系?
答:《办法》所确立的指导监督工作体系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国务院国资委与地方各级国资委之间的指导监督。国务院国资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和监督。指导监督的主要方式是制定和督促执行国资监管规则,这些规则对地方各级国资委具有普遍指导规范效力。二是地方上下级国资委之间的指导监督。省级政府国资委和地市级政府国资委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需要说明的是,本办法虽然主要内容是规范国务院国资委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原则规定同样也适用于地方上下级国资委之间的指导监督,各地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
3、问:应当着重对地方哪些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答:指导监督的范围主要是两方面:一是国有资产监管,二是国企改革及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具体来讲,包括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履行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改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督、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国有企业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制度建设,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建设,等等。这些工作有的侧重于指导、有的侧重于监督,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上下联动、政令畅通,依法规范有序进行。
4、问:指导和监督主要采取哪些具体方式?
答:指导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主要是通过立法等方式进行。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指导和规范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地方国资委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在具体业务指导方面,国务院国资委主要是加强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调查研究,适时组织业务交流和培训,总结推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经验,建立与地方国资委交流联系的信息网络,解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提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建议等。
《办法》确立了四种监督制度:一是规范性文件的抄报。即省级政府国资委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抄报国务院国资委。二是法规实施的督查,即国务院国资委对地方贯彻实施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举报案件的查处,即国务院国资委对举报地方国有企业违规进行改制、国有产权转让等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应当督促省级政府国资委组织调查处理。四是重大事项的报告,即省级政府国资委应当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单、本地区企业汇总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所出资企业汇总月度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国务院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