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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业巨灾;再保险;系统动力学;动态模拟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 4161(2010)05-0053-05
农业巨灾保险是各国保险业正在拓展的新领域。在建立和不断完善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过程中,“并不鲜见的农业巨灾损失经常考验该制度的科学性和严密性”,“不少试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地区没有完善的巨灾风险管理制度,致使有的地方在发生较大农业灾害损失后,投保农户得不到保险合同约定的足额赔款”(庹国柱等,2010)。因此,在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合理选择农业保险的运作方式,通过再保险业务来分散农业巨灾风险,是当前亟待实践探索和研究的新问题。
一、国内外农业保险模式及农业巨灾风险管理
国外主要的保险模式有,以美国和西班牙为代表的“私营、部分补贴模式”,以加拿大为代表的“公共、部分补贴、自愿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公共、部分补贴、强制模式”。各种保险模式下的农业巨灾风险制度也各有特色。在美国,主要由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局)向私营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私营保险公司还可就自留保险责任向私人再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西班牙政府成立了农业再保险公司,对私人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丁学东,2005)。加拿大联邦农业部设立“农作物再保险基金”,省农业保险公司都建立了准备金制度,联邦政府和省政府都提供再保险支持,供农业保险公司选择;同时,还建立了农业巨灾融资制度。日本农业巨灾风险分散制度由两层次的再保险体系构成,第一层次再保险由农业共济组合向农业共济联合会分保,第二层次由联合会依法向中央政府分保。各国农业再保险制度的共同之处是:一是政府成立再保险公司直接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二是政府建立再保险基金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三是政府对农业再保险进行补贴(庹国柱等,2010)。
我国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建设中,也对农业巨灾风险分散制度进行了探索。上海、江苏、四川、内蒙古、安徽、河南以及黑龙江阳光相互保险公司等,都建立了规模不等的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上海市开始了农险的再保险支持,一是由中再集团提供的对两业险的5%成数再保险;二是由AON・RE作为再保险经纪人和国际再保人签订的一个种植业的赔付率超赔合同(孟春,2006)。
2009年8月初,北京市政府与瑞士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政策性农业再保险合作协议。北京市农委代表市政府作为投保人,将全市农业保险业务作为统一整体,直接出资向再保险公司购买再保险。在发生巨灾损失的情况下,任一保险公司赔付率超过160%后,再保险公司将直接向保险公司支付赔付率160%至300%的风险赔款;赔付率超过300%以上部分由市政府赔付。
北京市政府直接购买再保险的模式引起了极大关注。这种模式,被认为“创新了政策性农业再保险的运作方式,对丰富全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模式,具有重要意义”(闰雪静,2009),“可以满足50年一遇的农业巨灾风险防范需求”,还能“实现财政资金支出效用比最优”(孙轲,2009)。对于政府向再保险公司购买再保险的这种运作模式,提出了一些值得认真探讨的问题:在农业巨灾风险50年一遇的灾害风险程度较低的地区,为分散农业巨灾风险,应如何选择再保险运作方式?究竟是政府向再保险公司购买再保险,或是由政府直接承担巨灾超赔部分的赔付业务,还是由原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直接开展赔付率超赔分保的方式,才能做到既有利于保险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又能够“实现财政资金支出效用比最优”?对北京市农业再保险,还少见围绕上述这些问题开展的研究报道。农业生产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尤其是农业巨灾的出现具有低概率和极强破坏性特征,需要在较长时段内才能判断政府以及保险和再保险公司应对巨灾的能力。保险和再保险业务及其资金运营过程具有动态和反馈特征。系统动力学(System Dynamics)是一门动态分析研究信息反馈系统的学科,被称为“政策和策略的‘实验室’”。系统动力学通过对“系统内部运营机制的了解和模拟,模仿系统的行为,从而可以剖析系统,寻求解决系统问题的途径”,“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决策参考”(汪泓,2008),是研究农业保险运营问题的有效工具。国内外有关农业保险的研究方法,采用的主要工具是决策论、概率论和数理统计方法以及精算模型,尚未见到运用系统动力学原理和方法对农业保险和再保险问题开展研究的成果报道。
为此,以北京市为背景,应用系统动力学原理和方法,在国内首次构建了政策性农业再保险动力学模型,设计了10种不同组合方案,通过动态模拟,展示了2000--2030年期间,在不同风险情景下,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中长期经营状况以及政府补贴和巨灾储备金的变化趋势,对比和分析了政府购买再保险与政府直接超赔再保险以及由原保险公司直接与再保险公司实行赔付率超赔再保险的各种假设下,政府和原保险公司应对巨灾风险的能力,以及三种再保险运作方式的优劣,以期为政府决策和保险公司经营提供参考。
二、政策性农业再保险动力学模型及方案设计
(一)再保险动力学模型
根据研究的问题和要达到的目的,再保险动力学模型由保费收入和赔付、政府巨灾储备金、保险公司成灾赔付与利润和基金形成,以及再保险公司巨灾赔付四个子系统耦合在一起,构成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和再保险的复杂反馈系统,图1。这个系统,既存在正反馈回路又有负反馈回路,主要反馈回路如下:
1.农户参保正反馈回路。图1中这条正反馈回路是:财政保费补贴农民自己缴费保额保费收入财政保费补贴。即财政对参保农户的保费补贴越多,农户自身缴纳的保费就越少,农户参保积极性提高,投保额可能增加,使得农险保费收入增多,反过来又增加了财政补贴,而农户自缴保费相对减少。如此循环,使参保农户和保额不断增多。
2.保险公司保费收入正反馈回路。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和政府的经营管理费补助越多,才有可能增加当年利润,使公司累计利润增多;公司经营的利润越多,公司就会通过扩大宣传、完善服务等方式,争取更多农户投保,从而增加保费收入和政府补助;如此循环,使得公司累计利润不断增多。
3.再保险公司再保险费收入正反馈回路=再保险公司巨灾
赔付后的再保险费净收入越多,再保险公司会愈加争取和分保农业巨灾风险再保险,如此循环,使其净收入的积累不断增多。
4.经营利润和基金与保费收入负反馈回路。模型中的“经营利润和基金”在此专指保险公司可用于成灾赔付的经营利润和各种基金的统称。保险公司累计经营利润和基金越多,就可能促使其降低费率而使当年保费收入和经管补贴减少,进而减少了下一年经营利润,最终使累计利润和基金减少并维持在一定水平。
5.经营利润和基金与管理费用负反馈回路。保险公司累计利润和基金的减少,必然要求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减少经管费用,从而使当年利润增多,最终导致累计利润和基金增多。
6.公司利润和基金与政府注资负反馈回路。这条负反馈回路是为开展政策分析而增加的内容(用点划线连接)。在原保险公司直接购买再保险的假设下,如果由于巨灾赔付使保险公司的累计利润和基金余额出现亏损,则通过政策规定由政府巨灾储备金或筹集其他资金直接注资予以弥补。保险公司累计利润和基金越少,政府弥补资金越多,即保险公司当期赔付支出越少,使得次年公司利润会增加,年底累计利润和基金增多以致扭亏为盈,此时政府不再予以资金弥补。
7.再保险公司经营负反馈回路。如果再保险公司进行一次巨灾赔付后,使得其累计再保险费收入(其值等于净保费收入乘以6%的再保险费率)在长期出现严重赤字,此时再保险公司会通过调高再保险费率而增加再保险费收入,以此增强其应对巨灾赔付的能力。
(二)主要参数及假设
1.农业增加值及预测。根据北京市统计年鉴(2008)和2009年统计公报第一产业增加值资料,建立农业增加值1阶差分自回归平均移动模型ARMA(1,1)并用于农业增加值的预测,预计2015年为138亿元,与2009年相比,年平均递增2.6%;2020年为154亿元,5年间年平均递增2.2%;2030年为183亿元,10年间年平均递增1.74%。
2.政策性农业保险费收入。2000--2006年北京市农业保险费收人数据来自《保险统计》历年资料。据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办公室公布,2007年、2008年、2009年保费收入分别为0.64亿元、2.48亿元和3.46亿元。2010--2030年保费收入,是根据该市种植业和畜牧业生产状况和参保比例的估算值,预计2020年保费收人为6亿元,2030年达到7亿元。系统动力学主要研究行为变化的趋势,对参数要求并不严格。模拟结果表明,即使在2020年以后,年保费收入保持6亿元,也不会影响本文研究的基本判断。
3.农业生产成灾赔付支出。2009年及以前数据来源同保费收入(2007年、2008年和2009年每年成灾赌付0.31亿元、1.66亿元和2。66亿元)。2010--2030年保险赔付支出,参考该市1983--2004年农业保险年度成灾概率有关文献(高涛,2009)和农业生产成灾文献(邢鹂,2008),为进行政策分析而设计的5组基本数据,其综合赔付率见图2。各赔付方案设计思路是,该市政府认为综合赔付率1l达到300%的巨灾大概为50年出现一次,再保险费率不低于6%,因此,在2007--2030年的20多年中,共假设了综合赔付率可能出现的3种情景lO种组合方案。
第一种情景是,无论是政府购买再保险,还是在政府直接实行超赔再保险的运作方式下,如果综合赔付率接近300%的巨灾只出现1次,而且可以分为早出现(方案1,2011年出现巨灾)和晚出现(方案2,2025年出现)两种可能,同时还假定,由于全球气候变暖,未来农业生产发生自然灾害的频率和损失率都可能较以前有所增大,2009年以后,综合赔付率在100%~160%的共有8个年份,其他年份综合赔付率均在90%左右,此时两个方案的平均综合赔付率分别为116.19%和116.78%。这两种方案设计目的,是为了观察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以及政府在一次巨灾出现早晚不一的情况下,各方应对巨灾的能力。对保险公司而言,判断其应灾能力的指标是公司累计利润和基金中长期趋势,对再保险公司用累计的再保险费收入表示。对政府而言,这两种方案主要对比两种决策的中长期后果:一是,如果政府仅仅用按农业增加值中计提的巨灾储备金来应对未来巨灾冲击;二是,如果政府将向保险公司缴纳的再保险费和按农业增加值中计提的巨灾储备金共同作为应对未来巨灾风险的基金。
第二种情景是,在第一种情景或早或晚出现一次综合赔付率接近300%的巨灾假设下,同时或早或晚再出现3次综合赔付率接近160%的高赔付率灾害,并称之为方案3和方案4,其平均综合赔付率分别为122.42%和124.48%。很明显,这两种方案主要是观察在20多年中,保险公司应对或早或晚出现1次巨灾和3次高赔付率一般灾害的能力。
第三种情景是,在早期和晚期先后共出现两次综合赔付率接近300%的巨灾,而在其他年份的综合赔付率与第一种情景一样,此时的平均综合赔付率为124.68%,并称之为方案5。这一方案设计目的在于观察20多年中,假如在综合赔付率接近300%的巨灾出现两次的极端情况下,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政府应对巨灾的能力。
在上述第一和第二种情景中,还同时设计了由原保险公司直接与再保险公司实行赔付率超赔再保险的假设下,测试原保险公司应对巨灾风险能力的第6、第7和第8方案。第6和第7方案的赔付率与前述第1和第2方案相同,测试当早期或晚期出现一次巨灾赔付时原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同时,还设计了在早期出现1次巨灾以及早期和晚期各出现1次巨灾情景下,当原保险公司经营出现亏损时由政府注入资金弥补亏损的方案8和方案9。在方案9的基础上,假设从2020年以后保费收入逐年增加,2030年达到7亿元,并且保持综合赔付率不变,其目的在于测试保费收入变化对系统行为趋势的影响。
可以看出,利用上述3种情景10种组合方案,完全可以满足对北京市3种政策性农业再保险运作方式承受未来巨灾冲击的各种政策分析。
本项研究使用美国Pugh―Robe,s Associates(PRA)公司的DYNAMO专用软件Professional DYNAMO Plus(简称PD Plus)版本,进行动态模拟。
三、动态模拟研究的主要结论
通过对上述三种情景10种赔付方案动态模拟结果的比较和分析,可以看出未来20多年中,北京市政策性农业再保险可能出现的一些基本趋势,并得出如下主要结论:
(一)政府购买再保险的运行模式并不能“实现财政资金支出效用比最优”
在未来20多年里,无论早期或晚期分别出现一次巨灾,由北京市政府向保险公司购买再保险的方式,尽管“可以满足50年一遇的农业巨灾风险防范需求”,但是,这样做并不能“实现财政资金支出效用比最优”。假设在购买再保险的第3年,即2011年出现了一次综合赔付率将近300%的巨灾,此时政府以7 008
万元的累计再保险费支出,获取了再保险公司对农户最高为5.7亿元的巨灾保障,政府三年累计缴纳的再保险费与再保险公司的一次巨灾最多赔付之比为0.12:1,此时政府资金的杠杆率为8.14,似乎“实现了财政资金支出效用比最优”;但是由于这种巨灾50年才发生一次,即使2030年发生了一次这样的农业巨灾,政.,,府缴纳的再保险费累计达到7.22亿元,与当时再保险公司最多承担7.55亿元巨灾赔付基本相当,说明如果到未来20年时才出现一次巨灾,相当于政府用同样多的财政资金为农户最多购买了大约相同金额的巨灾保障;假设在年保费收K6亿元不变的情况下,到2040年再保险费累计为10.73亿元,不考虑资金投资率的情况下,与再保险公司的一次巨灾赔付之比为1.42:1,即才经过31年的再保险,即使出现了一次巨灾,政府却花费了比再保险公司的最高赔付金额多出42%的财政资金为参保农户换取了巨灾保障,更不用说保险期限还不到四五十年。而且在再保险费率大于6%的情况下,政府财政资金运作的效率还会降低。可见,在农业巨灾风险发生概率较低的地区,由政府出资去购买再保险的运作方式,是否能实现财政资金的优化配置,是值得怀疑的。
(二)政府直接承担巨灾超赔的再保险方式增大了政府应对早期出现巨灾的筹资难度
在这种运作方式下,设定政府巨灾储备金来源由农业增加值计提资金和原计划缴纳的再保险费构成。尽管从中长期看,政府巨灾风险资金会更加雄厚,应对巨灾的能力会不断增强。如果在晚期(2025年)才出现一次综合赔付率将近300%的农业巨灾,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8亿多元,完全可以满足最高巨灾赔付7.55亿元资金的需要,图3,(方案2)。但是,在未来20多年中,如果在2012年前出现一次巨灾时,政府需要动用4.46亿元其他资金(方案1)才能满足对当年巨灾超赔部分的赔款需要,这给政府当年资金筹措增加了难度。在极端情况下,如果未来20年中早期和晚期各出现1次巨灾,政府在2029年还需要另行筹集资金3.1亿元以应对巨灾赔付(方案5)。
(三)原保险公司直接与再保险公司开展赔付率超赔再保险既可实现保险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又提高了政府资金的效率
假设由原保险公司直接与再保险公司开展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并且当原保险公司因巨灾赔付而出现亏损时,政府用巨灾储备金弥补其资金缺口。从政府角度看,这种再保险方式使政府为保险公司注入的财政资金产生了明显效果。假如仅在早期(2011年)出现一次综合赔付率将近300%的巨灾时,政府大约需要为保险公司注资1.29亿元资金以弥补亏损,扶持其持续经营,图4,(方案8)。即使早期和晚期各出现一次巨灾情景下,由于政府早期一次注资补助,提高了其持续发展的能力,在2029年又一次出现巨灾赔付后,当年末保险公司仍可盈余1.64亿元(方案9)。原保险公司直接购买再保险运作方式的优势是,首先,这种运作方式与政府直接承担巨灾超赔方式中,为满足早期巨灾赔付政府需要再筹措其他4.5亿多元的资金相比较,相当于此时用1.29亿元的财政资金为参保农户换取了近5.7亿元的巨灾赔偿,财政资金运用效率高达4.4倍。即使在2020年以后收缴的保费收入逐年增多的情景下,也不会改变这种基本趋势(方案10)。其次,与政府购买再保险方式三年中累计缴纳再保险费7008万元相比较,尽管这种运作方式中财政注入的1.29亿元资金,略多于政府购买再保险方式缴纳的再保险费,但此后,甚至在晚期(2025年)再次出现农业巨灾的极端情况下,原保险公司不再需要政府注资而可以持续经营,相当于节省了财政资金多年向再保险公司缴纳5.,,5亿元再保险费的支出。因此,原保险公司直接与再保险公司开展赔付率超赔再保险这种运作方式,一方面,它克服了政府直接超赔再保险方式中政府早期巨灾储备金严重不足的状况,提高了财政资金运作效率;另一方面,它比政府直接购买再保险运作方式减少了用大量财政资金缴纳再保险费用的支出,为政府节约了大量资金。
四、政策建议
(一)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建设中,政府财政对农户保费和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费给予了大量补贴。从动态模拟结果来看,按照政府直接购买再保险方式运作,在未来20多年里,预计有十多个年份,保险公司的累计盈利和基金存量可能达到3亿~10亿元。为此,应该建立对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一方面,既要让农业保险公司保持适度的盈利水平,又要在公司因遭受巨灾赔付而出现亏损时,给公司以贷款优惠或政府直接注入必要的运营资金,以保证农业保险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要根据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发展中一些重要指标的变化状况,及时对费率进行调整,以兼顾农户、政府和保险公司各方的利益。
(二)对不同运作方式的再保险业务进行试点比较
动态模拟结果表明,北京市政府已签约试行的政府直接向再保险公司购买再保险的运作方式,还不能被认为是“实现财政资金支出效用比最优”的方案。由政府直接承担农业巨灾再保险,在早期出现农业巨灾时,会增大政府筹措赔付资金的困难。而由原保险公司直接与再保险公司开展赔付率超赔再保险业务,可以极大地减少政府财政支出,有利于维护政府利益。为此建议,政府可在经营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原保险公司中,分别选定两家公司与再保险公司开展赔付率超赔分保和由政府直接超赔再保险业务试点工作。通过几年实践,对不同再保险方式的优劣进行比较,为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制度建设提供经验。
在日前结束的上海市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会长、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何静芝递交了《关于上海发展商业性养老年金、健康险的提案》。本报记者昨天(26日)就上海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应如何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专访了何静芝。
《第一财经日报》:您为何会提交这份提案?
何静芝:现在上海市社保部门经办的补充性养老保险,事实上应由商业性保险来做,而非政府该背的包袱。
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商业保险其实能做很多事。但是对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能发挥的作用,实质上认识程度还远远不够。上海是一个老龄化很严重的城市,据预测,到2020年上海人口老龄化的比重将达到30%左右,老龄人口将达到460万。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将导致社会基本养老金支付的巨大压力,发展商业保险并以此作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是一种很好的选择。因此,我才提出发展商业性养老年金、健康险的建议。
《第一财经日报》:您认为商业性保险公司应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怎样的作用?
何静芝:首先应该让目前由政府部门经办的补充性养老保险和健康医疗保险回归到商业化道路,让商业保险公司来经办。
基本社会保险是政府行为,有广覆盖、低保障的特点。但是,补充性养老保险则应由政府组织推动,如制定相应的政策支持,其运作一定要通过商业化保险公司来进行,将产品设计开发、销售手段、资金运作等全部纳入商业保险的监管体系中。这样做可以减轻政府不必要的负担。
《第一财经日报》:政府应该制定相应的政策支持,具体是哪些方面?
何静芝:解决上海日趋严重的老龄化问题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首先要提高企业和个人投保的积极性。这些政策应该包括允许企业参加商业性补充养老年金险,其支出可在税前列支。事实上,上海地方社保机构在办理企业年金保险时已经享受了5%~10%幅度内税前列支的优惠,这个举措从某种角度说明了上海市政府已经意识到,除了基本养老保险之外,效益好的企业可以采取补充养老保险,为政府减轻负担。我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将给予上海地方社保机构的优惠政策同样运用于商业保险,企业将有更高的积极性按照商业化运作来购买补充保险。
《第一财经日报》:如果由商业性保险公司来运作补充性养老保险的资金,是否可以保证运作效率和效益?
何静芝:目前,商业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已经拓宽,但并不是一手做保险,一手运作资金。现在有很多专业的资金运作公司,理论上保险资金运作、资产与负债是可以匹配的,可以将5年期的保单业务配套5年的资金运作安排,20年保单业务的配套20年的资金运作安排,不会有现金流的风险。商业性保险公司可以进行稳定经营,保证养老金的给付。
商业化的公司完全按照市场化的方式进行,而且有相应的监管体系,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都很明确。最近,监管部门也在探讨保险资金运作方式,提出保险资金可以在基础设施方面进行投资。
《第一财经日报》:您认为,目前的保险资金监管体系是否完善?
我市已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保障机制。由于基本医疗及大病保险实行按政策费用比例报销,个人承担比重仍然较大。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意见》精神,积极引入商业健康保险机制,开展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小额人身意外保险,提高城乡居民大病医疗、意外伤害报销补偿水平,健全“病有所医、残有所偿、故有所葬”的多层次、多渠道社会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小额人身意外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公司运作、自愿参与”。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联系会议制度。由市金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保险行业协会以及承办保险公司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分析问题、研究对策、完善措施、监督运行。
(二)实行“一站式”服务。为了增强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和小额人身意外保险社会保障的宣传效果,方便群众办事缴费,提高工作效率,实行大病补充保险、小额人身意外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三同步”,即:同步宣传发动;同步征收时间:在统一缴费时段内,在自愿购买基础上,分别收取保费;同步理赔服务:逐步实现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理赔给付与城乡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实行联网结算,小额人身意外保险由承办保险公司提供上门理赔服务。
(三)实行准入、退出机制。承办保险公司必须做到“三统一”,即:统一缴费标准、统一赔付水平、统一结算方式。市级相关部门会同区县对承办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实行监督考核,出现重大服务质量等问题,可调整承办保险公司直至取消该公司的承办资格。
四、运作方式
(一)承办保险公司:大病补充保险和小额人身意外保险由符合业务覆盖条件,具有优质服务能力的保险公司承办。
(二)业务区域划分:具体承办区域按各区县划定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区域开展经营业务。
随着新《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正式实施,很多投资者对由于“封转开”而可能带来的投资收益再度热情高涨。从投资角度出发,哪些基金可能成为首批“封转开”或哪些基金“封转开”的可能性更大,自然就更值得投资者关注。
新《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其中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预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在这一制度前提下,考虑到目前持有封闭式基金的投资者心态上的差异性 ,我们不妨从在“封转开”问题上最有动力的保险公司持仓比例上挖掘线索。原因很简单,如果保险公司对基金持仓量达到或接近百分之五十的份额,理论上就可以决定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而相当一部分持有者证券公司,由于其多是相关基金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因此,其对“封转开”的态度可能趋向于消极。
记者统计显示,截止去年底,有十家封闭式基金中保险公司的持仓量达到或接近40%,而基金天元更是达到53%.更有市场人士分析表示,从今年一季度封闭式基金在二级市场上普遍有一波放量涨升行情看,不排除保险资金又有加仓动作。而保监会的统计数据也显示,截止今年4月末,保险公司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总额达到643亿元,比去年底的463亿元增加近40%.
这意味着,在上述十家封闭式基金中,保险公司的持仓比例可能又有提高。事实上,在未来,上述封闭式基金存在着两大投资机会,一是可能成为首批封转开,二是保险公司为获得绝对话语权可能会在二级市场继续增仓,从而推动封闭式基金的二级市场价格走高。
关键词:农村低保群体,商业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疾病是许多边缘低保人员踏上致富道路的障碍,虽然2003年建立推广起来的新农合在帮助低保人员克服疾病的过程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新农合也面临保障水平低、受益面窄、筹资层次过低和基金运行效率安全等问题,这无疑给农村低保群体的基本医疗需求雪上加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出,要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论文写作,农村低保群体。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求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督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当前政府为农村低保群体购买商业医保是在制度上的创新,它能较好地利用商业保险的优势解决社会保险所存在的问题。论文写作,农村低保群体。
1.当前农村低保群体医疗保险所存在的问题
农村低保对象参与新农合是免交参保费的,其参保费是由财政部门专项安排。一旦困难群众患病住院将由新农合和医疗救助按规定共同解决医疗费用。对于低保对象来说,新农合的参与率都比较高,取得了较好效果,但新农合基本由政府一手操办,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一是保障水平低,难以满足农村低保群体的基本医疗需求。首先体现在补偿比例上,一般大额医疗费用的补助比例在30%左右,低保户自付比例大;其次是封顶线过低,一般是在2万元左右。高昂的医疗费用和迅速增长的医疗需求与低收入的低保户和有限的政府投入形成了较大反差,以致使“保大病”的目标难以实现。二是合作基金运行效率低,管理能力薄弱。卫生部门缺乏专业技术人才和风险控制能力,技术无效率将增加制度运行成本,同时缺乏控制供方医疗服务行为的激励措施会导致基金使用无效率。
2.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的成功经验
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的成功经验的最典型例子是“江阴模式”和“新乡模式”。这两种模式主要采用的是基金管理模式,即保险公司受政府委托提供经办服务,并收取适当的管理费用。新农合的基金赤字和基金透支风险均由政府承担,基金结余转入下一年度。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新农合方案制定、组织协调、宣传发动和资金筹集等工作。论文写作,农村低保群体。这种模式的成功实施,取得了较好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保证基金的运行安全,实现了新农合的“征、管、监”分离。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机构承办新农合的业务管理,这样既可有效利用保险公司现有资源和技术,又能促进政府职能有效转变。第二,降低了新农合的运行成本。在江阴市由政府办理新农合日常报销等事务的管理成本800万,相比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不到400万,费用开支缩减达到一半。[1]新乡市农村合作医疗移交中国人寿新乡市分公司后,全市从事这项工作的财政供养人员从544人减少到50人,运营经费从1038万元减少到300万元以下,加上政府支付给人寿保险公司管理费100万元,政府支付的管理费总额大体为400万元,节约了至少600万元左右。[2]第三,提高了新农合的业务管理和服务水平。论文写作,农村低保群体。保险公司利用管理经验和精算技术及风险管控技术,规范审核、补偿支付流程,搭建了有效的信息处理平台,从而提高了服务质量。论文写作,农村低保群体。[3]
3.政府为农村低保群体购买商业医保的方案设想
在借鉴了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的成功经验基础上,提出商业保险参与农村低保群体医疗保险的方案设想,即政府制定政策,民政部门负责监管和资金筹集,保险公司经办业务,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征、监、管”分离的模式。具体方案如下:政府制定农村低保群体医疗保险的方案,承担低保户医保基金的赤字和透支风险,并组织相关部门配合有关工作的落实;民政部门与财政部门设立低保基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用财政性经费支付参保费和管理费,民政部门还应该监督整个业务操作流程,保证农村低保户的权益,同时与卫生部门共同确定试点医疗机构;保险公司成立专业服中心,负责报销、结算、审核等业务,并向政府收取管理费和参保费;在基金运作方式上,财政部门通过专项基金拨付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资金管理和财务预算,并定期向民政部门报送相关报表。
4.商业保险参与农村低保群体医疗保险所存在的问题
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问题,具体如下:一是缺乏政策的明确支持和法律保障,国家对低保户的政策保证其基本生活,而商业保险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保险,这会造成政府养懒,以致使政策出台的随意性,进而影响保险公司参与的积极性。二是农村医疗保险市场的风险控制问题,商业保险公司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没有与医院形成利益共同体,以致造成赔付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最终使保险公司难以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支出。三是政府与保险公司的关系问题,保险公司在办理低保险的过程中,会考虑到怎样与地方政府协商好管理费与参保费,同时保险公司也不愿意地方政府的过多地干预。
5.商业保险参与农村低保群体医疗保险的完善措施
5.1在法律上和政策上支持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
尽快通过法律形式,明确“征、管、监”相分离的运作机制的核心--政府、民政部门及保险公司三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同时对基金的运作和监管作出相应规定。保险公司应该保持有限参与的原则,积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在政策上,对保险公司参与社会保险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并写入税法中。
5.2建立保险公司和医院之间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
保险公司应该在有关方面加强与医院的合作,建立起保险公司与医院之间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比如在药品价格的协商以及保险公司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帮助地方医院来加强合作。
5.3完善保险机制,推动模式创新
在商业保险参与低保险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可能无法掌控保险费,对于定点医院难以监控,并且保险公司的支付业务很可能受到政府的干预。[4]]为此,应该进行制度创新,采取层级管理模式,即将低保险分为两个层次:基本保险层次和补充保险层次。论文写作,农村低保群体。基本保险层次按基金管模式运作,补充保险层次的医保基金按商业化模式运作,由保险公司承担风险,自负盈亏。[5]
参考文献:
[1]夏莉艳.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问题研究[J].经济纵横,2006;(01).
[2]关于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的函保监厅函[2005].152号,2005.8.19.
[3]邹龙.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现状与思考[J].金融经济,2009,(10):117~118.
[4]李留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商业化保险运作模式探讨[J].投资于理财(理论版),2007,(05).
[5]姚俊.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位、模式与路径研究[J].农村经济,2008,(7):99~101.
(一)建立保险投资基金有利于保险金的保值、增值。基金投资是国际上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通常方式。基金作为一种金融投资工具,80年代以来,在全球范围迅速发展。基金的卓越表现深受发达国家的成熟保险业的青睐。基金通过组合投资的方式避免或减少投资风险,同时由于基金的投资方式将以国债、股票等证券投资为主,从而使其具有较好的安全性、较强的流动性和较高的收益性,这恰恰与保险资金的运用特点相一致,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要求。投资基金经营稳定,收益可观,一般来说,基金风险比股票低、收益比债券高。例如,香港股票基金回报率,1991年为40.5%,远东认股权证基金回报率为37.8%。而且基金上市后,还有可能获得供求差价。
(二)建立保险投资基金有利于实现保险资金集中运用,专业管理。通过设立保险投资基金,同时设立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把各家保险公司的资金相对集中运用,减少管理成本和交易费用,实现规模效益,同时,也有利于保险公司一心一意办理保险业务。
(三)建立保险投资基金,有利于我国基金市场与国际接轨。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自由化是未来全球金融业的发展趋势,中国作为一个在国际政治舞台上占有重要地位的大国,其金融业的发展必然也将融入国际化的发展潮流之中。成立保险投资基金是我国市场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标志。
(四)建立保险投资基金,有利于为国内保险公司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保险资金管理队伍,为民族保险业的长远发展打下基础。国外保险公司的经验表明,成功的保险公司都应拥有一批高素质的投资专业人才,通过科学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回报。同时,保险公司良好的资金管理经验和业绩也有利于保险销售业务的发展。
(五)建立保险投资基金,有利于保险险种创新。保障与投资相结合的保险应成为保险险种创新的一个重要方面。尤其是一些长期性寿险险种,其主要特点是寿险与投资相结合,使被保险人既可享受寿险保障又可取得投资收益,减轻通货膨胀的影响。如香港北美人寿保险公司的“金牌计划”既是一个终身寿险保单,又是一个简单稳健的投资计划。可供选择的投资方式有三种基金,分别为高风险高收益,中等风险中等收益和低风险固定最低收益。
成立保险投资基金,使国内寿险公司开发出适合保户需求的现代非保证型产品成为可能。该产品的特点是:保户利益不事先确定,而是以寿险公司的投资业绩为基础进行调整。现代非保证型产品主要有分红保单和万能保险。分红保单采用较低的预定利率,将利率变动的风险转嫁给保单持有人,当公司收益上升时可以给予保单持有人一定的红利。万能保险是在保证寿险公司规避利率风险的同时,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二、建立我国保险投资基金的构想
(一)保险投资基金的设立。
保险投资基金是为满足保险资金的投资需求而设立的。其基金来源主要是保险公司的保险基金。
1、基金的发起人与募集方向。国内主要保险公司应作为发起人,发起人中也可包括专门设立的保险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待条件成熟时,也可由一家保险公司作为独家发起人发行保险投资基金。保险公司不仅可以从基金中得到稳定的回报,而且可以通过管理基金得到丰厚的管理收入,从销售、赎回基金等业务中获得可观的中介费用。
还可考虑由国内保险公司与国外的投资机构同时作为发起人,这可以使我们学习到国外先进的投资管理经验并加以借鉴。在选择国外的投资机构时应选择那些历史悠久,有丰富的保险投资基金管理经验,业绩较佳的投资机构。
2、基金的类型。应采用开放式契约型基金。国外的开放式基金是专为保险资金的投资而设立的。发行在外的基金单位可以随时根据实际需要和经营策略而增加或减少。保险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增加基金单位或决定退回基金单位。
从基金开元、金泰到目前为止,我国证券市场已有17只基金,规模已达400多亿元。特别是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股市,必然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育和成长产生积极影响,这为开放式基金的设立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3、基金的投资范围及组合。保险投资基金也属证券投资基金,其投资范围主要是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考虑到我国目前保险资金的大部分资金是存银行和买国债,因此在保险投资基金中的国债比例可适当降低,适当增加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比例。保险投资基金的资产主要应是国内股票,同时,应逐步创造条件,允许保险投资基金在海外较为成熟的资本市场进行投资,这样可以减少投资风险,获得最佳投资组合。
(二)保险投资基金的投资策略。
保险公司的投资资金主要来源于三方面:(1)资本金;(2)非寿险保费收入;(3)寿险保费收入。
由于资金来源不同,不同的保险投资基金对于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风险承受能力的需求是不同的。在运用时,既要寻求尽可能高的收益,又要采取适当措施准备应付未来的结构性支付。保险公司为了追求降低非系统风险和收益最大化目标,必然要求投资的广泛性,追求在风险一定的情况下使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或者是在风险一定的情况下使收益最大化的资产组合。因此,根据经营目标和投资目标的不同,收入型基金、收入成长混合型基金、成长价值型基金及平衡型基金较适合于保险投资基金。
(1)收入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优先股或经常以现金形式分红派息的普通股,以获得最大的当期收入,并使资金本金的风险降至最低。这将使股市上经营业绩稳定、派现较多的上市公司成为首选。
(2)收入成长混合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可带来收入的证券及有成长潜力的股票,以达到控制风险基础上的既有收入又能成长的目的。这类基金一方面投资于能够分配股利的股票,同时又投资于股价波动较小的成长潜力股。
(3)平衡型基金:较成长型基金保守,较以上两种基金又表现激进,能够做到弱市抗跌、强市获利,既保证了当期收益,又兼顾成长。其投资对策较分散,既有成长股,又有业绩稳定的价值类股票。
(4)成长价值复合型基金:类似于平衡型基金,与之不同的是更注重于价值型投资。其投资对象较偏重于价值型股票,兼顾成长类股票。
(三)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法律环境的完善。
投连险和基金不是一回事
虽然投连险的收益可观,某些账户的收益率能超过基金,但投连险和基金所属的领域、运作方式是不同的。基金是一种单纯的投资工具,只具有投资理财功能;而投连险则属于保险保障与投资储蓄相结合的保险产品。
尽管从去年开始的基金热让不少基民的荷包鼓起来,但是业内专家经过测算发现,与众多股票基金年平均净值增长率均超过100%相比,基民们的投资收益率不超过59.35%。究其原因,一是极高收益基金只是200多只基金中的凤毛麟角,二是很多投资者盲目投资,追涨杀跌,不断赎回、再申购新基金,投资成本加大,实际收益降低。
专营投连险的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率先引进“基金的基金”的投资管理模式。基金的基金“是以基金作为投资对象建立的投资组合,它的优势在于,能够保证投资的独立性与客观性,最大程度上分散投资风险。”瑞泰人寿副总裁兼首席市场运营官段方晓介绍说,“瑞泰人寿投连险采用4P研究法,对基金信息和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更新,并建立基金池,通过4P(投资理念Philisophy、投资流程Process、投资人员People、投资业绩Performance)研究法进行二次筛选,构建基金组合。整个投资过程由投资团队进行动态监测与评估。”同时段方晓先生强调,财富实际上是一个日积月累的过程,只有长期理性理财,才能确保保障与投资的收益,购买投连险要具有长期投资的理念。
选投连险要重视账户差异
一般来说,各保险公司的投连险都会提供多个不同风格的投资账户供投资者选择。这些账户根据目标风险,采用不同的投资策略,收益自然不同。比如,瑞泰人寿投连险就有5个账户,其中避险型投资账户,资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市场投资工具,风险较低;而成长型投资账户,主要投资于股票主导型和混合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风险、收益相对较高。
账户数量有别
各保险公司投连险的账户数量也有差别,比如有些公司有3个账户、有些有5个,投资者可以根据市场行情、自身不同人生阶段的需要在账户问进行转换。段方晓先生介绍说,瑞泰人寿目前设有5个投资账户,分别为成长型投资账户、平衡型投资账户、稳定型投资账户、安益型投资账户和避险型投资账户,客户可以根据理财需求,通过在不同风险收益级别的投资账户问进行自由转换,及时调整原有理财方案,实现财富长期增值,而且客户资金在账户问的转换是免费的,
投资组合不同
各保险公司的投资组合也有不同,投资者在选择时应予以注意。比如同为积极进取型投资账户,平安基金投资账户的投资组合为“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兼顾对收益型投资品种的投资,投资于基金的比例不低于60%,最高可达100%”;而瑞泰人寿成长型账户的投资组合主要投资于股票主导型和混合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模式相关
除了投资策略,各投连险的表现差异还与保险公司的投资运作模式有关。比如瑞泰人寿是利用4P研究法对各只基金进行筛选、评估和监测,并根据不同的账户风格配置不同的风险组合,有些公司是通过投资团队和投资市场完成。投资收益率还取决于保险公司投资团队的投资管理能力。
留意服务细节做放心投资
消费者在购买投连险时,要先考察销售人员是否专业,比如验证销售人员的保险营销资格,看其对于投资的风险是否充分告知,是否过分夸大收益率;还要看保险公司是否对客户进行100%电话回访等。为了避免像前几年大规模退保的情况发生,各保险公司都加大了对营销渠道的控制。比如,瑞泰人寿通过银行贵宾理财中心、保险经纪公司、投资顾问公司等专业渠道来销售投连险,从成立至今,一直保持着零投诉的纪录。
一、用裁决机制解决低保额纠纷是国际上的成功做法
英国早在1981年就成立了保险纠纷裁决机构(IOB),该机构由英国当时的嘉定、皇家和保众等三家较有影响的保险公司发起,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由各大保险公司参加组成。裁决机构的裁决委员会两年一个任期,人员82人。其中设立正副主裁人2人、助手80人,下设三个部门,具体负责客户投诉,组成人员以律师居多。至1996年笔者在英研习时该机构已有会员单位390多家,主要职责是负责客户对会员公司的投诉。
二、我国建立低保额纠纷裁决机制的意义
当前我国试行人身险低保额纠纷裁决机制的时机已经成熟,借鉴英国经验,设立专门的低保额纠纷裁决机构亟为必要。
(一)推动建立行业标准随着市场化进程加快,我国保险公司数量日益增多,2004年全国保险公司数量已经达到80家。由于各保险公司在经营思路、業务管理、产品特色、人才构成等方面呈现出较大差异,保险业缺少统一的行业标准,成为保险纠纷大量发生的重要原因。根据《关于处理有关保险合同纠纷问题的意见》(保监发[2001]74号)的明确规定,对于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争议,保监会不负责裁定。因而在保监会指导下,设立专门的保险纠纷裁决机构,有利于协调解决各保险公司在业务操作中的随意性,发挥社会力量,逐步推动建立行业标准,提供行业规范,为减少合同纠纷的大量发生提供制度保障。
(二)维护行业公信力由于缺少保险纠纷裁决机制,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在消费者无法通过协商(包括个人、协会抑或人民调解委员均缺乏约束力)与保险公司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消费者如不放弃自身权益,就只能采取投诉、向媒体和消费者协会反映、向法院诉讼等方式。无论消费者采取何种方式维权,都费时费力,并且加大了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不信任程度。设立专门的保险纠纷裁决机构,发挥裁决人员的专业水平,在保险行业内部增加了解决合同纠纷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合同纠纷得到合理及时解决,节约了社会成本,也有利于树立保险业自身形象,维护行业公信力,从而成为保险业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转变保险公司经营理念“严进宽出”是保险业发展到成熟阶段的经营理念,也是中国保监会大力倡导的方向。保险合同纠纷的大量产生,与保险公司偏重业务规模、不注重业务品质有关,体现在展业不如实告知、核保把关不严、客户回访等事中控制手段不健全、存在惜赔心理等。设立专门的保险纠纷裁决机构,并逐步建立保险业行业标准,能够及时对保险公司的不规范经营行为进行警示和纠正,完善保险公司失信惩戒机制,加快保险公司经营理念由“宽进严出”向“严进宽出”方向转变。
三、低保额纠纷裁决机制实施方案
前一段,根据中央党校教学安排,我参加了“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全民医保体系”调研组并赴广东省进行了实地调研。通过调研,对湛江市在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管理理念,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体系工作有了整体的认识。
广东省湛江市在建立城乡居民医保体系过程中,经过多年探索和改革,通过“政府主导、公司参与、联合办公、专业运作”的方式,构建了基本医疗保障与商业保险紧密合作的医保服务体系,建立了“统一政策、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医保运作方式,形成了参保群众、政府、医院和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四方共赢的新局面。
其基本内容及做法:一是推进城乡居民医保体系的改革完善。湛江市政府在推进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两项制度并轨,实行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管理过程中在管理体制上进行了改革,将过去由几个部门分别管理城市、乡村居民医保的管理体制调整为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的体制;在医保政策上在全市实行统一政策,在参保对象和范围、筹资标准、医保待遇等方面制定了明确统一的政策和标准;在费用结算上,统一结算流程和平台,参保人员住院就医出院时即时结算,只要结清个人自付部分即可,不用多处结算报销,并且在参保标准、就医医院的选择给参保人员自主的选择权利,实行了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核(结)算、管理的“三统一”,为城乡居民医保提供了更好更方便的服务。
二是在城乡居民医保体系中引进市场机制。湛江市政府在构建城乡居民医保体系过程中积极引入专业的健康保险公司――中国人保健康公司,通过从医保资金中划转一小部分经费作为商业保险公司医疗大额补助保费,使城乡居民医保水平从2万元的水平分别提高到8万或10万元(根据个人选择的缴费标准20元或50元),有效放大了城乡医疗保障效应;并且专业商业保险公司的参与有效控制了挂床、小病大治等不合理医疗行为的发生,让政府、患者进一步享受到科学、实惠医疗的益处。在政府主导下,通过市场机制的引入及其内生作用的发挥,有效整合了各种资源。“居民没多花一分钱,政府没多出一分钱,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得以大幅提高”,提高了城乡居民医保的保障、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是政府部门与保险公司紧密合作。实际工作中,政府管理部门与商业保险公司通力合作,在管理服务上实现了“一个服务平台、一种声音、一个系统、一次结算”的操作模式和流程。政府管理部门与商业保险公司联合办公,在定点医院共同设立管理服务窗口,实现―站式服务,一个窗口结算;统一医保政策的宣传和解释、统一医患矛盾的协调解决;统一投入建设网络系统和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各方的紧密合作,为医保“湛江模式”的形成和实施奠定了基础。
四是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的建设。湛江市政府通过设立基层医院特殊岗位津贴、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引导小病患者到基层医院就医等方式,不断提高基层乡村医院的医疗服务水平,为进一步解决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做好相关的工作。
取得的成效,一是提高了统筹层次,打破城乡医疗保障二元分割,实现了医疗保障全民覆盖。二是城乡医疗保障能力和水平大幅度提高,建立了城乡居民“小病医保管,大病有保险”的医疗保障体系。三是积极探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