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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解决方法优选九篇

时间:2023-09-24 15:54:21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环境污染的解决方法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环境污染的解决方法

第1篇

关键词:建筑施工;环境污染;防治

Abstract: The following is mainly for building construction, noise, waste water, waste gas, solid waste and other environmental pollutants causes, puts forward the environmental aspects of the management and technical measures, and propose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construction;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prevention

中图分类号:TU7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建筑工程中的环境污染问题及现状

目前,建筑业排放的污染物主要有施工噪声、建筑粉尘、建筑垃圾、固体废弃物等,主要反映在以下几方面。

1.1噪声污染。噪声是居民反应最强烈和最常见的建筑施工污染问题。现在的建筑物绝大多数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混凝土需要搅拌、运输、浇注,这些施工环节是施工中的主要噪声源。施工现场的噪声污染源还包括:挖土机、推土机、运载机、压桩机、切割机等设备作业声音。

1.2扬尘污染。施工扬尘主要来自以下几方面:施工场地的土方挖掘、装卸和运输过程产生的扬尘、填方扬尘、管网布设、路面开挖产生的扬尘;建筑材料(白灰、水泥、砂子、石子、砖等)的现场搬运及堆放扬尘;施工垃圾的清理及堆放扬尘;运输车辆行驶现场道路扬尘等。扬尘量的大小与砂土的粒度、湿度成反比,与地面风速成正比[1]。

1.3建筑垃圾的环境污染。建筑垃圾主要指一些废弃的建筑原材料、建筑半成品和建筑原材料的包装物。建筑垃圾排放量大,且面广,影响深远,比较难以降解,长期存在于土壤中会改变土壤特性,影响植物的生长,并对城市的市容产生不利的影响。

1.4建筑废气的环境污染。建筑业的废气主要来源于建筑装修材料,如油漆、涂料等。建筑业废气的排放量较小,对环境空气的影响不大。但是由于此类废气具有污染物种类较多、毒性较大的特点以及产生的地点一般都是人类活动较为频繁的地方,通风状况一般都不佳,故对人的危害较大。

1.5建筑施工中废水污染。建筑施工中废水主要来自于井点降水、桩基施工产生的泥浆、建筑材料及砼输送管道的清洗水、砼养护排水、设备水压试验水以及施工人员生活废水等。一些工地的临时供水设施跑冒滴漏而无相应管理跟进导致施工现场污水漫流。一些施工单位将泥液、废浆直接排入下水道,沉淀后的原浆堵塞下水道,导致次生水环境污染问题。

2建筑环境污染的防治对策

建筑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污染物排放种类和特征也有别于其它行业,具有污染面广、难以治理和危害群体广等特点,因此我们针对建筑业环境污染现状,建议采取以行政管理为主,技术革新为辅的方法来控制建筑业的环境污染。

2.1在进行现场施工前完成围墙的砌筑,对于相邻的敏感噪声保护目标一侧提前安装降噪声安全围屏并加强对人为噪声的控制,杜绝人为的敲打、大声喧哗,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噪声扰民的自觉性,对模板拆除、物体装卸、搬运噪声进行主动控制。根据施工阶段特点,合理进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将产生高噪声的机械设备布置于远离声环境保护目标(如居民、医院、学校等)的一侧。

2.2大力推广商品混凝土,从源头上预防粉尘、噪声和固体废弃物的污染。混凝土是主要建筑材料之一,建筑工程中所用混凝土来源有在建筑工地上现场搅拌和由搅拌站通过搅拌车运送到工地上的商品混凝土。商品混凝土所占的比例大小反映了一个国家建筑业生产力水平的高低。我国的商品混凝土占混凝土生产总量的比例还不到10%[2],而且主要集中在几个大城市。

2.3生产废水应导入事先设置的沉淀池,经沉淀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严禁直接排入城市下水道和河流。生活污水应与施工废水一起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由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严禁直接排入周围雨水管网或直接排入河流。对各类车辆、设备使用的燃油、机油和油等应加强管理,所有废弃油脂类均要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和随意排入市政雨水管网及附近其他河流。

2.4建立建筑施工工地申报制度和限制作业时间,施工制度建筑施工应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向市、区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工程项目名称、建筑施工单位名称、建筑施工场地位置、施工期限、可能排放的建筑施工噪声的强度和粉尘量以及所采取的环保措施等。这样可使环保部门对辖区所有的建筑施工工地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进行管理。以前我国一直推行的是夜间限制施工,我们认为对建筑施工有必要分功能区分时间进行限制,例如学校附近白天就要限制高噪声的施工,居民区就要对夜间施工进行限制。

2.5加强建筑施工场地的管理,实行环保达标准入制环保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应相互配合,要求建筑工地进行封闭施工,建筑材料和土石方的堆放运输过程中要采用蓬布覆盖等措施,减少粉尘污染并且要通过各种评比等方式,对环保防护工作做得好的建筑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单位采取警告、罚款,直至取缔从业资格。

2.6推广环保型建筑新材料和新方法,选用新型环保建材是解决建筑业废气污染和放射性污染的主要途径。要在加大对环保型建材研制和开发力度的同时,积极研究如何开展建筑材料的环保认证工作,鼓励建筑施工单位使用已通过环保认证的建材。

2.7推广先进的建筑技术和设备,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利用先进的建筑技术和设备不仅能够提高建筑质量,还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例如先进的混凝土浇灌技术的使用不仅提高了混凝土的质量,节约了大量人力物力,还有效地降低了建筑施工场地的噪声。故此要加大技术改进的力度,推广先进的建筑技术和设备。主管部门要通过评选科技进步奖等方式促进建筑施工单位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同时在此基础上还应该督促建筑施工单位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2.8加大对建筑垃圾和固体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垃圾是放错地方的资源,建筑垃圾基本都可以回收利用。例如碎砖和混凝土碎块可以在铺设路面时使用,水泥袋可以回收给厂家经加工后重新使用。在建筑业中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引导建筑企业自觉实施清洁生产。清洁生产是发达国家和地区进行污染防治的成功经验,是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促进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将清洁生产引入建筑业中,必将使建筑业进入一场变革,建筑业的能耗将大大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将大大减少。

3结论

综上所述,建筑业的环境污染已经严重影响着居民的生活质量,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只有在环保法律法规不断健全,行政管理措施不断完善,施工技术不断进步,公众环保意识不断加强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对危害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建筑业顽症的环境污染进行根治。

[参考文献]

[1]张帅.建筑工程绿色施工问题研究[D].同济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土木工

程施工.2009.

第2篇

1现场勘察

1.1勘察的主要内容

现场勘察是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中众多的难点之一,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及法规,全面的调查污染现场的实际情况及问题。勘察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可能产生污染的污染源及排放口进行认真彻查;对处理废气、废水、废渣及噪声等的仪器设备进行仔细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对可能会影响居民生活的项目以及可能会产生污染纠纷的地方都要进行一一的排查。

1.2存在的难点及解决方法

在开展现场勘察工作时,工作人员要详细了解项目中哪一项会对环境造成污染,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详细的有关资料,认真检查相关的施工设施是否已经配备齐全。在实地勘察的过程中一定要全面的勘察,不可以留有任何的遗漏。如果在勘察中发现,项目中出现有问题的地方,一定要及时指出并给出具体的解决方案,要求他们立即整改。

2现场监测

2.1监测的主要内容

现场环境监测就是工作人员使用环境污染监测仪器设备对可能或者已经受到污染的区域进行必要的实时监督及检测。监测的主要内容是:首先,针对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要全面分析和了解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状况,检查各个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同时也要检查环境污染现场的相关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要充分展示出验收工作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不可缺少的地位,为未来的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有力依据。

2.2监测中存在的难点及解决办法

因我国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开展的较晚,环境监测的技术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距离。因此,在环境监测的过程中,以下几个方面是我们要重点关注的:首先,工作人员在现场采样的过程中,应当时时查看工程的具体开展情况,并认真记录全面的资料和数据;其次,对于敏感地带的监测要格外留心,采取适当的方法,尽量避免引起纠纷;另外呢,如果在监测现场中发现问题,必须要马上进行补测,同时,监测中如果出现异常问题,也要及时与委托方进行沟通,采取合适稳妥的措施来完善。

3监测方案的撰写

3.1方案撰写时需要明确的问题

在撰写方案之前,工作人员需要明确合作方提供的相关资料是否详细完整;他们是否具备准确的监测条件及能力;各项环境保护设施是否可以正常无误的运作;是否将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实处等等。

3.2存在的难点及解决方法

监测方案撰写时要考虑的问题很多,一般情况下,工作人员是将环境评价报告书的批准标准认定为验收监测的执行标准来进行考量的,但是,在项目进行期间,如果标准需要修订,那么环境质量标准也会随之发生变化,此时的环境质量标准就要按照新的来执行。对于污染物的排放标准,要根据具体情况,执行不同的行业标准。

4编制监测报告

4.1编制报告的主要内容

编制的检测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首先,大致介绍一下环境保护监测工作的内容;其次,阐述一下本次项目的基本内容;然后,详细介绍一下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内容,比如:对噪声、废水、废气、废渣等排放量情况详细记录,同时,对一些特殊地带的监测内容与标准要进行标注说明;最后,对现场环境勘察与监测的结果进行综合的评价及分析,为以后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提供依据。

4.2存在的难点及解决方法

编写报告时,要认真注意几点:一方面,编制的报告中,对于项目的验收范围、监测的频次和因子都要详细准确的记录;另一方面,该项目的目的和特点在报告中要明确的阐述;同时,要确定该项目的成果与环境报告书中呈现的内容是相同的。

5小结

第3篇

关键词:西部地区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

近年来,我国西部环境污染问题引起的量呈增长趋势,这显示出公众对生态环境的要求提高;同时,对于大量环境纠纷,公众除、上访之外,缺乏更有效的救济途径。本文旨在以甘肃省徽县血铅污染事件(以下简称徽县血铅事件)的处理过程为研究对象,对我国西部地区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制度予以评析、探讨,为西部生态立法提供思路。

我国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方法

本文所指环境污染纠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关于环境污染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而产生的纠纷。

(一)我国目前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方法

协商。这是由纠纷双方针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自行协商,通过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因为许多污染者不愿主动承担环境污染的责任,实践中纠纷双方很难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根据调解人的不同,分为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由环境行政机关主持,对环境污染纠纷双方进行调解,以促成纠纷双方在自愿的原则下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与之相对应,是民间调解。我国目前主要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民间调解人,也可由较权威的民间调解人居间调解,促成纠纷解决。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环境行政部门处理,也可以向法院。

行政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是指环境行政机关对社会成员(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由于环境污染产生的纠纷进行处理的制度。“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因而,我国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性质上属于行政调解,其处理决定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仲裁。仲裁是指环境污染纠纷的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解决纠纷。我国现行环境立法,缺乏关于环境污染纠纷仲裁的特别规定。实践中通过仲裁解决环境纠纷的情况较少。

民事诉讼。即环境污染受害者依法向司法机关,请求法院判令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实践中,环境污染纠纷的诉讼解决方法耗时长、取证难、费用高;由于现行法律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资格、因果关系的确定、污染损害赔偿等问题都欠缺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阻碍了污染受害者寻求司法诉讼的救济途径。

(二)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的优势

环境污染纠纷的复杂性、多样性和损害性决定了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方法应当灵活、及时、专业。实践中环境污染受害者选择行政处理方式寻求救济,与其他解决方法相比,行政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优势在于:

专业性。环境污染纠纷涉及很强的技术性,因而对于污染损害的证明要求较强的专业性。环境污染事故一旦发生,环保部门负有监管和保护环境的法定职责,而且环保部门设有环境监测机构,这有助于及时、准确地确定污染责任。

及时性。环境污染发生后,环保部门负有及时有效地调查处理污染事故的法定职责,这有利于纠纷双方在最短时间内澄清事实,明确责任;同时,鉴于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享有监管的权力,因而,排污企业对于环保部门的处理意见愿意采纳并及时执行。这些因素都有助于环境污染纠纷的及时解决。

成本低。救济费用的高低直接决定当事人对于救济方式的选择。由环保行政部门对环境污染纠纷进行处理,是环保部门在执行法定职责的过程所进行的。因而,相对于诉讼和仲裁,行政处理方法成本低廉,且效率较高。而国家也在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过程中实现了诉讼资源的节约。

完善西部环境保护行政处理制度的法律问题思考

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其内部的具体救济规范的安排应当统一、协调,并且有相关的制度予以支持,才能实现对于缺损权利的有效救济,进而最大可能地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效率等价值。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至少应具有以下功能:及时、迅速地解决纠纷,救济缺损权利;损害赔偿制度的安排应当有利于提高污染削减的效果;能够促进和加强环境行政管理,即发挥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与环境行政管理的协同效应。

在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领域,日、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都较成熟,我国应当呼应当前社会实践对于行政处理制度的迫切需要,完善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的相关立法。

(一)行政处理机构的设置

独立且中立的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机构是公正、有效地解决纠纷的前提。因而,首先应当设立在财政和人事上都能保持独立性的纠纷行政处理机构,以保证有效、及时地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具体到西部地区,立法中则应当关注到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机构的设置。

(二)完善行政处理程序

考察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各环境污染单行法,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仅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不仅起不到解决纷争的作用,而且会使环境行政部门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而产生权责不清、权力滥用、等违法行政行为,从而起不到程序法应有的法律作用。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制度应当对于行政处理程序作出科学合理的安排。

1.环境污染纠纷的投诉制度。日本《公害纠纷处理法》中最有成效、最受关注的制度就是公害纠纷的投诉制度。该法规定都道府县及市区町村的公害课设置公害意见调解员。其职责,作为公害意见投诉和咨询的窗口,根据市民的意见,提供给当事人有关公害的知识和信息;调解员本人就公害的实情进行调查,给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主意,进行中介调解和指导等工作。同时,把有关公害意见的信息迅速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报告,协调和促进问题的解决。

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应当设立一个促进公众与环境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窗口:污染纠纷投诉机构。同时,该机构人员的配备应当是具备相当完善的环境法和环境科学的知识,并且行政能力较强,以切实保障环境污染受害者投诉有效。

2.污染纠纷的处理办法。一个富有活力的救济制度应包含一种合理、节俭利用救济资源的机制,以保证所利用的救济方式与特定救济需要相符合;同时一个富有活力的救济制度中所包含的权利救济方式也必须能满足不同缺损权利的救济需要,并且相关主体有权选择自己认为最“合算”的救济方式(即各类救济方式之间有替代性)。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环境行政部门的污染纠纷处理方法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而且行政部门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实质上属于行政调解,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从而使救济结果处于不确定状态。在徽县血铅事件中,当受害者寻求行政部门的救济时,污染事件已呈严重化状态,对于此类严重的、影响恶劣的企业违规排污行为,作为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强制进行调解,以充分发挥纠纷的行政处理方法的优势。

据此,完善西部地区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多种行政处理方法,以供不同的权利缺损者选择;比如,斡旋、调解、裁定等;应当赋予行政调解以法律强制力,使救济结果确定,给当事人提供一个合理的预期;应当规定行政处理部门对于特定情形(比如严重违法排污事件、社会影响广泛的污染事件等)的强制调解职能。

(三)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

1.一种救济制度如果得不到执行,其有效性是令人质疑的。权利人寻求救济的最终目的就是使缺损的权利获得补救。合理有效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应当至少对以下重要内容作出设计安排: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目前,各国的立法和理论界都确立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环境污染者主观上有无过错,即无论是环境不当行为还是法律所不禁止的环境行为,只要其污染行为对他人客观上造成了财产损害或人身损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受害人群的确定。对于受害人群众多的环境污染事件,比如大气污染和水质污染事件等,首先应当规定确定受害人群的方法,即确定谁有权获得损害赔偿。比如日本的公健制度中关于公害患者的认定,就规定了认定条件的三要素和认定有效期限(根据指定疾病的种类分为2年和3年)。

赔偿范围的确定。即确定赔偿金额。合理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有利于有效救济受害者,同时制裁排污企业,抑制排污行为。依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可能造成的受害人精神损害。

赔偿金额的来源。环境污染纠纷产生的巨额赔偿金是污染纠纷案执行困难的根本原因。实践中,我国许多企业经济效益并不好,巨额的环境损害赔偿金令企业无力负担,严重者导致企业破产,社会失业人口增多,引起社会不稳定。

2.借鉴各发达国家在理论和立法上较成熟的经验以及我国部分地区的试点性实践,都可以为我国的相关立法提供经验。

适用污染者负担的原则。即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该原则能够通过经济手段,实现环境污染的外部费用(即环境污染损害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内部化,以实现污染削减。各国立法实践证明了该原则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一般地,排污企业不愿意主动承担污染赔偿责任;同时,突发的、严重的污染损害所产生的巨额赔偿金往往令排污企业难以维系正常的生产经营,企业衰落、破产带来的众多失业人口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鉴于此,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即通过对污染企业征收有关税、费(如排污费/税、自然资源开发费/税、生态补偿费/税、石油税等),构成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我国可以充分考虑各地的经济和环境条件,通过征收各种环境税/费来建立各地的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以分摊企业的部分污染损害赔偿金额。

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的社会化。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责任保险制度,使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社会化,被各发达国家普遍采纳并成为其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分为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和自愿环境责任保险。在保险责任的适用范围方面,承保的风险范围经历了由小到大的演变过程。

我国已经进入环境风险的高发期,部分地区曾通过试点推进自愿性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制度,但许多试点因无企业投保而处于停顿状态。鉴于我国一些企业经营效益不良以及其为利润所驱,不愿承担污染损害风险的现实情况,我国应当通过立法,结合自愿与强制保险的方式建立我国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1.周林彬著.法律经济学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第4篇

我国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方法

本文所指环境污染纠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关于环境污染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而产生的纠纷。

(一)我国目前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方法

协商。这是由纠纷双方针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自行协商,通过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因为许多污染者不愿主动承担环境污染的责任,实践中纠纷双方很难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根据调解人的不同,分为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由环境行政机关主持,对环境污染纠纷双方进行调解,以促成纠纷双方在自愿的原则下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与之相对应,是民间调解。我国目前主要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民间调解人,也可由较权威的民间调解人居间调解,促成纠纷解决。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环境行政部门处理,也可以向法院。

行政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是指环境行政机关对社会成员(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由于环境污染产生的纠纷进行处理的制度。“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因而,我国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性质上属于行政调解,其处理决定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仲裁。仲裁是指环境污染纠纷的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解决纠纷。我国现行环境立法,缺乏关于环境污染纠纷仲裁的特别规定。实践中通过仲裁解决环境纠纷的情况较少。

民事诉讼。即环境污染受害者依法向司法机关,请求法院判令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实践中,环境污染纠纷的诉讼解决方法耗时长、取证难、费用高;由于现行法律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资格、因果关系的确定、污染损害赔偿等问题都欠缺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阻碍了污染受害者寻求司法诉讼的救济途径。

(二)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的优势

环境污染纠纷的复杂性、多样性和损害性决定了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方法应当灵活、及时、专业。实践中环境污染受害者选择行政处理方式寻求救济,与其他解决方法相比,行政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优势在于:

专业性。环境污染纠纷涉及很强的技术性,因而对于污染损害的证明要求较强的专业性。环境污染事故一旦发生,环保部门负有监管和保护环境的法定职责,而且环保部门设有环境监测机构,这有助于及时、准确地确定污染责任。

及时性。环境污染发生后,环保部门负有及时有效地调查处理污染事故的法定职责,这有利于纠纷双方在最短时间内澄清事实,明确责任;同时,鉴于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享有监管的权力,因而,排污企业对于环保部门的处理意见愿意采纳并及时执行。这些因素都有助于环境污染纠纷的及时解决。

成本低。救济费用的高低直接决定当事人对于救济方式的选择。由环保行政部门对环境污染纠纷进行处理,是环保部门在执行法定职责的过程所进行的。因而,相对于诉讼和仲裁,行政处理方法成本低廉,且效率较高。而国家也在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过程中实现了诉讼资源的节约。

完善西部环境保护行政处理制度的法律问题思考

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其内部的具体救济规范的安排应当统

一、协调,并且有相关的制度予以支持,才能实现对于缺损权利的有效救济,进而最大可能地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效率等价值。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至少应具有以下功能:及时、迅速地解决纠纷,救济缺损权利;损害赔偿制度的安排应当有利于提高污染削减的效果;能够促进和加强环境行政管理,即发挥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与环境行政管理的协同效应。

在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领域,日、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都较成熟,我国应当呼应当前社会实践对于行政处理制度的迫切需要,完善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的相关立法。

(一)行政处理机构的设置

独立且中立的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机构是公正、有效地解决纠纷的前提。因而,首先应当设立在财政和人事上都能保持独立性的纠纷行政处理机构,以保证有效、及时地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具体到西部地区,立法中则应当关注到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机构的设置。

(二)完善行政处理程序

考察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各环境污染单行法,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仅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不仅起不到解决纷争的作用,而且会使环境行政部门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而产生权责不清、权力滥用、等违法行政行为,从而起不到程序法应有的法律作用。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制度应当对于行政处理程序作出科学合理的安排。

1.环境污染纠纷的投诉制度。日本《公害纠纷处理法》中最有成效、最受关注的制度就是公害纠纷的投诉制度。该法规定都道府县及市区町村的公害课设置公害意见调解员。其职责,作为公害意见投诉和咨询的窗口,根据市民的意见,提供给当事人有关公害的知识和信息;调解员本人就公害的实情进行调查,给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主意,进行中介调解和指导等工作。同时,把有关公害意见的信息迅速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报告,协调和促进问题的解决。

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应当设立一个促进公众与环境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窗口:污染纠纷投诉机构。同时,该机构人员的配备应当是具备相当完善的环境法和环境科学的知识,并且行政能力较强,以切实保障环境污染受害者投诉有效。

2.污染纠纷的处理办法。一个富有活力的救济制度应包含一种合理、节俭利用救济资源的机制,以保证所利用的救济方式与特定救济需要相符合;同时一个富有活力的救济制度中所包含的权利救济方式也必须能满足不同缺损权利的救济需要,并且相关主体有权选择自己认为最“合算”的救济方式(即各类救济方式之间有替代性)。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环境行政部门的污染纠纷处理方法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而且行政部门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实质上属于行政调解,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从而使救济结果处于不确定状态。在徽县血铅事件中,当受害者寻求行政部门的救济时,污染事件已呈严重化状态,对于此类严重的、影响恶劣的企业违规排污行为,作为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强制进行调解,以充分发挥纠纷的行政处理方法的优势。

据此,完善西部地区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多种行政处理方法,以供不同的权利缺损者选择;比如,斡旋、调解、裁定等;应当赋予行政调解以法律强制力,使救济结果确定,给当事人提供一个合理的预期;应当规定行政处理部门对于特定情形(比如严重违法排污事件、社会影响广泛的污染事件等)的强制调解职能。

(三)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

1.一种救济制度如果得不到执行,其有效性是令人质疑的。权利人寻求救济的最终目的就是使缺损的权利获得补救。合理有效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应当至少对以下重要内容作出设计安排: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目前,各国的立法和理论界都确立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环境污染者主观上有无过错,即无论是环境不当行为还是法律所不禁止的环境行为,只要其污染行为对他人客观上造成了财产损害或人身损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受害人群的确定。对于受害人群众多的环境污染事件,比如大气污染和水质污染事件等,首先应当规定确定受害人群的方法,即确定谁有权获得损害赔偿。比如日本的公健制度中关于公害患者的认定,就规定了认定条件的三要素和认定有效期限(根据指定疾病的种类分为2年和3年)。

赔偿范围的确定。即确定赔偿金额。合理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有利于有效救济受害者,同时制裁排污企业,抑制排污行为。依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可能造成的受害人精神损害。

赔偿金额的来源。环境污染纠纷产生的巨额赔偿金是污染纠纷案执行困难的根本原因。实践中,我国许多企业经济效益并不好,巨额的环境损害赔偿金令企业无力负担,严重者导致企业破产,社会失业人口增多,引起社会不稳定。

2.借鉴各发达国家在理论和立法上较成熟的经验以及我国部分地区的试点性实践,都可以为我国的相关立法提供经验。

适用污染者负担的原则。即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该原则能够通过经济手段,实现环境污染的外部费用(即环境污染损害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内部化,以实现污染削减。各国立法实践证明了该原则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一般地,排污企业不愿意主动承担污染赔偿责任;同时,突发的、严重的污染损害所产生的巨额赔偿金往往令排污企业难以维系正常的生产经营,企业衰落、破产带来的众多失业人口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鉴于此,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即通过对污染企业征收有关税、费(如排污费税、自然资源开发费税、生态补偿费税、石油税等),构成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我国可以充分考虑各地的经济和环境条件,通过征收各种环境税费来建立各地的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以分摊企业的部分污染损害赔偿金额。

第5篇

关键词:汽车;环境;污染

汽车是相当先进的机器,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生产力发展到相应阶段的突出代表。自从1886年德国人K。Benz制造出世界上第一辆汽车,特别是1913年汽车生产装配流水线发明以来,汽车就迅速普及,逐渐成为我国工业的支柱产业。但是由于汽车从最初的生产一直到报废,在每一个环节都会对环境带来不同种类及不同程度的污染,因此汽车的污染问题和治理已经成为汽车工业再持续发展的最主要的制约因素。

1 汽车对环境的污染

汽车从生产到报废的各个阶段都会产生污染,但对环境的污染影响最大的阶段是在使用阶段,包括三个方面:汽车尾气排放对周围区域大气环境的污染;汽车行驶噪声对周围人群的污染影响;汽车电气设备对无线电通讯及电视广播等的电波干扰。在三者之中,汽车尾气排放对大气的污染对人们的生活环境影响最大(被认为是第一公害),其次是行驶过程中的噪声污染,而电波公害由于不直接影响人体健康,并且是局部性问题,所以没有前两者重要。

1.1 汽车对大气的污染

汽车对大气的污染主要是指从汽车尾气中排出的CO(一氧化碳)、HC+NOx(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PM(微粒,碳烟)等有害气体,此外,还有发动机曲轴箱通风污染(主要是HC),以及燃料箱和化油器逸出的汽油蒸气。它们都是发动机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这些有害气体产生的原因各异,这些有害物质发散到空气中,并累积至一定浓度后,将会对附近环境尤其是对周围区域内的人群及动植物产生不同程度的危害。

1.2 汽车行驶噪声对环境的噪声污染

汽车在行驶过程中会对行驶路程的沿线,特别是周围人群产生一定程度的噪声污染,特别是周围同为汽车驾驶员的交叉影响,目前汽车市场主要为小、中型车辆,所以其噪声强度主要为60~90dB的中强度噪声, 80dB以下的环境噪声一般认为不至于造成明显的永久性听力损伤,仅使人的听力产生暂时性下降,在85dB的环境中,会有10%的人可能产生耳聋;在90dB的条件下,则只能保持80%的人不会耳聋。

试验结果表明:在88dB时,汽车驾驶员的注意力将会下降10%;在90dB时,下降20%。因此,汽车行驶过程中的高噪声不仅会对沿线居民的生活环境影响造成一定的声污染,影响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同时还会使周围汽车驾驶员的注意力下降,反应时间增加,导致公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1.3 汽车电波对环境的污染

电磁波是传播着的交变电磁场,按频率可分为低频、高频、超高频和特高频。电磁辐射污染是重要的环境污染要素之一。它在无形中对人产生伤害。电磁波辐射源的输出功率越大,波长越短,频率越高,距离辐射源越近,接触辐射时间越长,环境温度越高,湿度越大,对人体的影响和危害就越大。在汽车电气设备中有很多导线、线圈等电气元件,而任何一个具有电感和电容的闭合回路都会形成振荡。因此,在汽车的电气设备中有很多的振荡回路。当火花放电时,就会产生高频振荡以电磁波的形式放射到空中,切割无线电、电视广播等通讯设备的天线,从而引起干扰。在汽车的电气设备中,点火系的干扰最为严重,此外还有发电机、调节器、刮水器以及灯开关等。

2 汽车对环境污染的一些解决方法

2.1 汽车对大气污染的解决方法

由于汽车废气的排放对大气污染的危害越来越严重,为控制汽车废气的排放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①国家应规定严格的汽车废气排放标准,不得制造、销售或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达不到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②控制汽车排污量发展无公害汽车,如在汽车装上了净化装置,采取延迟点火时间的方法,以减少汽车尾气的主要污染物的排放。国家应积极研制无公害的汽车,以新的能源代替汽油,柴油;

③私人小轿车与公共交通工具相比较,小汽车的社会费用要比公共汽车高6-8倍,能耗高9倍。因此,引导大城市交通向大容量交通转化,是减少交通污染的有效途径。

④加强交通管理、发展高速公路,交通拥挤时汽车发动机长时间怠速运转,不仅增加燃料消耗,而且容易使燃料不完全燃烧,导致废气排放量迅速上升,因此应加强交通管理,开放智能交通系统,并加快高速公路的建设,使汽车以尽可能匀速行驶,即可减少排放的污染物,又可节约能源,提高道路的通行能力。

2.2 汽车噪声污染的解决方法

为降低汽车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应从最初的汽车开发设计、汽车上路使用等方面,分别采取降噪、减振等控制措施。在汽车研发设计时,汽车生产厂商就应根据现行的的环保要求进行全面的考虑,在汽车设计中采用先进的控制噪声方案及降噪减振措施,从源头上降低汽车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另外,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应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及保养,对车内的设备应经常进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在汽车行驶过程中,应保持适当的车速,尽量选择较好的路面行驶,减少喇叭和制动的使用,同时注意控制车内音响等高噪声设备的音量,以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3 汽车电波污染的解决方法

第6篇

1.1设计准备工作不充分设计之前,应准确掌握室内装修的现状,尤其是此建筑的通风条件如何,室内环境中已有的污染状况,并针对目前的环境状况来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检测。在了解了室内的大致状况的情况下,要考虑在设计的方案上,消除原有的污染,避免新装修时的室内环境污染。在设计时一定要保持建筑的通风性能。1.2建材的控制中存在的问题选取建材是室内装修工程中控制空气质量的重要环节。建筑工程中对于建材的使用都有不同的控制管理办法,有些地区推行材料备案,有些地区采用材料准用证制度,不论控制管理的办法是什么,目的就是控制建筑材料的产品质量,确保在建筑工程中可能发生的质量问题责任方的明确性。1.3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手段存在问题室内环境的污染物检测一般是在建筑工程完成的7d之后。其检测一般都是在现场进行,虽然检测污染的标准都有所说明,但是过程中受现场条件的制约也是存在的,大型设备不可能用于现场的检测,小型设备的检测要求又无法满足标准的规定。如:苯,对苯的控制要求是浓度≤0.027ppm。市场上便携的检测仪器的精确程度在±0.1ppm,无法满足标准的要求。在客观上给现场的污染检测带来了不便。

2建筑室内装修工程环境污染的控制措施

2.1污染物的解决措施2.1.1气体污染物的解决方法首先,应当在通风、采光上进行完善设计,大量实验证明,室内空气的通风与空气中有毒气体的量存在正比关系。其次,要在建材的选取上要严格仔细,建材有价,健康无价。再者,要通过一些植物来吸收空气中的毒害气体,这是一种时尚、低廉、效果明显的污染控制方法。例如:芦荟具有吸收空气中甲醛的效果;吊兰能吸收空气中的甲醇;腊梅能吸收空气中的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气体;仙人掌能有效防辐射杀菌。2.1.2放射性污染的解决方法根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加强基础建设的监督,在购买新房前可以先到相关部门做放射性污染的检测。此外,住户要在购买建材时需要特别的谨慎,在卧室不要用大量的石材,厨房、厕所等地面以及餐桌要使用放射性检测过关的石材。一般来说,红色的石材或者颜色较深的石材相比而言超标较多。在室内种植一些仙人球、仙人掌是预防辐射的最简单的方法。2.2建筑室内装修施工上的控制2.2.1设计阶段从设计方面进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是十分有必要的,对建筑结构的合理设计,充分发挥其性能,高效、合理的完善室内的通风条件。设计初,也要重视房屋的整体布局,充分考虑采光和通风。从建筑总体上规划,从城市气候的条件上入手,将环境学与建筑学相结合起来。2.2.2室内施工阶段在施工方面,要从管理体制上进行严格控制与规范,设立监理部门,制定环境检测与监理的规范大纲,入住房屋之前要相关部门进行检测。在室内装修施工过程中,对于建材的管理控制要严格,采购建材时,要符合国家标准与检测认定的建材。在有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建材要进行更加严格的控制。施工中,要让墙体表面的涂料充分得以固化,形成甲醛抑制层,有效防止甲醛的散发。此外,在施工工艺的方面,要禁止使用苯类物质进行大面积清除油漆的作业。各种涂料要在使用后严格封存。2.2.3室内装修阶段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对于家住环境的要求也在提升,室内环境污染的源头也在各式各样的涂料、建材中繁衍开来。在选材上,要减少或者不使用劣质的装材,要尽可能选取环保的材料。在装修时要着重注意室内环境质量状况,充分考虑室内环境的通风条件。尽可能选取资源利用率较高的建材,如用复合材料来代替实木,选用可再生利用的铝扣板、玻璃等等。2.2.4加强验收工作工程施工建成后,第一时间交付、验收并投入使用是各方一致的意愿。但是,若是在装修中使用了大量涂料、胶粘剂等,挥发出来的浓度最高的时候就是在工程完成7d之后,也就是验收之时,此时进行验收,环境质量的标准很难实现。因此,验收工作应在工程完成至少7天以后,在工程交付前进行是适宜的,在验收时,可能无法考虑到使用人造木板而造成的甲醛散发,因为,人造木板的散发过程相对缓慢。

3结束语

第7篇

一、美、加越界环境污染事件的历史回顾

在越界环境污染方面,法学界一直高度重视曾发生在美国和加拿大之间的一件经典判例――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虽然已经过去多年,但是,该案件的解决过程及其裁决结果至今在国际环境法领域影响深远。案情是这样的:特雷尔冶炼厂位于原英国自治领地加拿大哥伦比亚省,这家工厂因排放过量的二氧化硫给美国境内的农作物、牧场、森林造成损害引起环境纠纷。该厂从1896年起开始冶炼锌和锡,到1930 年,每月的排硫量高达10000吨。该厂含硫烟气随气流南下,沿哥伦比亚的溪谷越境进入美国的华盛顿州,污染了该州的土地、农作物、森林、牧场,使美国蒙受损害,为此,美国将此问题提交给美加联合委员会审理。1932年2月该委员会向冶炼厂发出劝告,但未能满足美国的要求。双方为了谋求该问题的彻底解决,于1935年将此纠纷交由一个比利时人任主席和美国、加拿大各一人任仲裁员的仲裁庭裁决。仲裁庭于1938年和1941年分别发出第一和第二裁决书。法庭认为:根据国际法原则,“任何国家无权使用或允许使用其领土,在他国域内或对着他国国民财产,以这样一种方式施放烟雾,只要这种施放具有严重的损害后果和明白可靠的证据。”还认为“国家有义务尊重他国及其领土,有义务对他国领土给以保护,使之不受由于自己领土内的个人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根据国际法,加拿大自治领地应对特雷尔冶炼厂的行为负责。加拿大政府有责任弄清它的行为是否与加拿大根据国际法所应负的义务相称。”纠纷随之得以解决。

此案是国际法历史上第一起越界环境污染案例。该案的裁决对后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当时仲裁庭作出裁决依据的是英美法系公害法理论的一个基本原则,即“自己财产的使用不应损及他人的财产”。据此该判决确立了国际环境法中的“各国环境和不损害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责任原则”。这为跨国环境损害所引起的国际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基本准则。针对该案的上述裁决,不仅为美加两国,并且逐渐被各国所接受,成为一项公认的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

二、越界环境污染产生的深层次原因

分析环境和发展的曲折历程,不难发现,在发展过程中,许多国家都比较偏重经济指标的增长,甚至会一度忽视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负效应:即环境污染和破坏。等到环境污染带来的损失已经严重阻碍到了本国经济发展时候,政府才开始猛然醒悟,采取一系列严格的环境保护标准,抑制因发展而产生的不良环境后果,降低其损害程度。这几乎成了规律。但是,如果发展过程中损害的环境成本是具有国际性的,如:上游国家对界河或者国际河流产生了污染,污染物顺流而下,最严重的损害情况反而发生在下游国家。这时候就容易产生跨国界的环境污染纠纷。其实从预防的角度来看,如果相关国家事先能够采取污染防治措施,越界环境污染是有可能被避免的。但是,单个国家在采取环境保护措施时,不排除其首先要考虑其经济效益以及相关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如何。因此,就容易形成如下局面:一方面,对于跨国环境污染,需要相关双方或多方共同合作进行防治;另一方面,由于相关国家为环境保护而付出大笔费用将削弱其产品的竞争力,使其在国际市场上丧失价格优势,从而使国民经济受到影响。因此,在自由竞争的世界市场上,各国都不愿付出巨大费用来整治环境污染而削弱本国产品的竞争力。这是越界环境污染产生的深层次原因。

由此可以看出,越界环境污染未必在经济上缺乏效率,但必然产生国家间的环境不公平。因此,越界环境污染的实质是国家间的环境不公平,即环境污染的外部不经济扩散到污染国之外的国家,一些国家从产生污染的发展中得益或者虽受损但获益较大,另一些国家从污染中受害,而受害国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总体上可能有效率的经济收益只为污染国占有。因此,为弥补受损的环境公平,一国的行为若对别国管辖下的环境造成污染,则应承担制止这种危害结果的责任。

从国际法律责任的视角分析,一国在其境内从事的行为,如果对它国环境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则构成了国际不当行为。尽管该国在其境内的行为有可能是符合本国法律的,或者是法律未加以禁止和限制的,甚至可能大多数是对该国至关重要的,该国仍然需要为其行为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在“特雷尔冶炼厂案”中,仲裁庭的裁决已经清楚表明,国际法对越界环境污染造成的别国环境或者国际公域受损认定为是一种国际不当行为,如果后果严重,污染国应当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毫无疑问,这体现了人们对环境公平的追求,但由于越界环境污染的复杂性与领土障碍,公平的结果往往不易实现。在通往最终解决方案的路途上,不同国家往往会斟酌解决越界环境污染纠纷的各种可能备选方法,衡量拟采取的方法对本国以及本国企业的利益影响程度,最终作出决策。

三、越界环境污染的几种国际解决途经

根据国际环境保护的有关实践,解决越界环境污染事件主要有如下几种途径:

1.外交途径。外交解决途径主要包括谈判、协商、斡旋和调停方法。其中,谈判和协商是解决越界环境污染事件的主要办法,许多国际环境条约都规定了这种解决办法,如《联合国》第33条就是明确地把谈判作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首要方法。例如,我国2005年的松花江污染事件,影响到了下游俄罗斯渔民的相关活动,中俄两国就在互相谅解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了解决协议,顺利解决了该污染事件。一般来说,谈判和协商的基本操作途径是,与越界环境污染事件有关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国围绕彼此间的环境争议而进行交涉。其中,外交谈判方法由来已久,也比较成熟,已经有了较固定的一套形式和原则。在谈判过程中,应遵循利益均衡原则。以谈判和协商解决越界环境污染事件的形式是多样的,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或者二者同时并用;可采取双边形式或者由有关国家召开国际会议的多边形式进行;可由国家元首或者政府首脑参加,也可由环境部长、驻外使节或特派全权代表参加。在采用该类方法时候,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平等原则,在谈判中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各方在平等基础上,互谅互让,解决争端。由于具有形式多样、方法灵活的特点,谈判和协商方法成为解决跨国环境污染事件的主要途径。

当越界环境污染当事国不愿意直接谈判或者虽然谈判了但是仍未能解决双方分歧时,第三国或国际组织可以出面协助当事国解决,这就是外交斡旋和调停方法。斡旋和调停本身并没有实质的区别,不同之处仅仅在于斡旋是第三国以各种有助于促成当事国进行直接谈判的行动,但是斡旋者本身不参加谈判;而后者则是第三国以调停者的资格直接参与当事国的谈判,如缓和紧张气氛、主持谈判、调和双方的分歧、提出折衷建议等。应当明确的是,在斡旋或调停中,越界环境污染事件的当事国都保留了完全自由,斡旋或调停无论最后结果如何,第三方的任务也就终止了,而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仲裁途径。除了外交途径,解决越界环境污染事件还有一种常见方法,即仲裁途径。仲裁是一种古老的争端解决方式,早在12世纪,就已经被瑞典、英国等国家所应用,成为与司法途径并重的纠纷解决办法。具体来说,仲裁是争端当事方根据协议,约定把争端交给他们所选择的仲裁员处理并接受和遵守仲裁员作出的裁决。使用该方法必须具备几个条件:一是双方应当达成仲裁的意愿,即具有仲裁协议;二是裁决应当依据国际环境公约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作出;三是仲裁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由于该解决方法既能够充分尊重越界环境污染当事国的意愿,又能体现国际法保护全球环境的立法宗旨,所以成为许多越界环境污染案件解决的首选途径。美国和加拿大之间发生的的著名越界环境污染事件――特雷尔冶炼厂案件最终也采取了仲裁途径解决。

3.司法途径。司法途径的基本做法是越界环境污染事件的争议双方在共同同意的基础上,把争端交给一个国际司法机构,以判决来解决该争端。目前,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能够受理国际环境诉讼的司法机构主要有联合国国际法院和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国际海洋法庭。此外,欧洲法院可以受理欧盟成员国提起的环境诉讼,在一定条件下个人也有权向欧洲法院提起司法程序。值得注意的是,和仲裁方法一样,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越界环境污染案件也必须以争端各方的同意为前提条件,并依照国际环境条约、协定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等作出判决。例如,国际法院自设立以来,曾解决过多起跨国污染事件,包括1949年的科孚海峡案、1974年的核试验案和1997年盖巴斯科夫-拉基玛洛水坝案等。

四、中国在解决越界环境污染事件过程中的立场

我国经济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在发展过程中也产生了各类环境问题,有些环境问题明显具有越界环境污染的特征,如2005年发生的松花江特大污染事件。可以预见,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类似的问题仍然有可能发生。那么,我国在面对和解决这些越界环境污染问题时,应当采取什么样的立场,如何才能充分体现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的形象呢?笔者认为,可以考虑以下几点:

首先,坚持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国际环境问题林林总总,但是,无论是从工业化的时间还是从对全球环境资源的占有和耗损比例上看,发达国家都对全球环境恶化负有较大责任。而发展中国家面临紧迫的经济发展任务,因此,在解决越界环境污染问题时,在坚持保护国际环境要素的前提下,也要区别对待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

其次,寻求国家间的合作解决。由于越界环境污染问题的复杂性,没有一个国家或集团有能力在一个时期只依靠自己保护环境,但秉承国际合作精神就能够以全球伙伴关系模式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由于包含越界环境污染在内的环境问题的解决还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需要各方面的专家和专业性的国际组织的参与,才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规章和治理方案。

第8篇

【关键字】农村 环境 现状 原因 措施

前言: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大量政策,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使农村的发展迎来了新的机遇。在建设新农村的过程中,农业生产、乡镇企业等的蓬勃发展,给农村带来巨大经济效益,但也给环境造成巨大压力,如果不重视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必然会造成环境污染。愈演愈烈的农村环境污染,已经成为新农村建设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中急需解决的重大社会课题。

一、现代农村环境现状

1.乡镇企业污染严重。

为了发展经济、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各地区竟相发展乡镇企业。然而,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给农村带来丰厚经济效益的同时也给农村生态环魔带来了严重的压力,小化工厂、电镀厂、造纸厂、钢管厂等废水、废气、废渣不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或简单处理后排放,严重地污染了农村周围的土壤、大气和水体。我国乡镇企业废水COD和固体废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占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50%以上。

2.农村居民生产、生活以及工业垃圾对农村环境造成污染。

由于农村人口不断增加和农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生活垃圾大量增加。据测算.全国农村每年产生生活垃圾约2.8亿吨,生活污水约90多亿吨,人粪尿年产生为2.6亿吨,其中绝大多数没有处理而随惫倾倒、随意排放。对农村垃圾的处理,我国大多数地区还没有提上日程,处于人管理的状态。“室内现代化,室外脏乱差”已成为一些地区的形象写照。

3.农用化学物质污染。

长期使用化肥会使土坡板结,团粒结构破坏,土壤有机质降低,地力下降,化肥中没有被作物吸收的营养元家大部分通过地表径流和土镶淋失进人水体。据最新统计,我国已成为世界上使用化肥、农药数量最大的国家。化肥年使用量达40t km2,远远超过发达国家为防止化肥对土壤和水体造成危害而设置的22.5t km2的安全上限。同时,化肥造成的水源污染,还会威胁农村地表水和地下水的饮用水安全。

4、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

随着农村养殖专业户数量和规模的不断扩大,养猪、养牛、养羊、养兔、养鸡、养鸭等养殖业方兴未艾。集约化养殖的禽畜粪乱排乱堆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严重污染环境。粪便的乱堆乱放产生大量恶臭气体,污染了大气环境,其中有大量的有害成分甚至威胁到人体的健康; 大量畜禽排泄物、污水未经任何处理便直接排入下水道或随意堆放,给周边农村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给农村环境保护带来了压力。

二、现代农村环境污染成因分析

1.环保意识淡薄 农民环保意识淡薄是环境污染不断加剧的思想根源。

长期的传统农业耕作方式,环保知识的缺乏,造成广大农民环境保护意识比较差,认为环境污染与己无关。只顾眼前效益,不顾长远利益,更不考虑生态环境,无节制地使用农药、化肥等,重而加剧了农村环境污染恶化。

2.地方经济粗放式发展

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缺乏吸引“高新尖”项目的实力,为了发展当地经济,往往凭借矿产资源优势或廉价出让土地使用权等举措,把那些在发达国家或地区被淘汰、被禁止的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引入进来,其结果往往是:引进一个项目,污染一条河流,掏空一座矿山,祸害四周村庄,殃及子孙后代。

3农村环境执法力度不够。

农村环境执法的主体主要是政府各个部门,目前农村环境执法力度不够,具体表现为:建设项目管理力度不大,审批权得不到很好的落实,新的污染源不断产生;排污收费力度不大,、随意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执法的严肃性不够等现象。

三、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措施

1.加强环保法制宣传,提高农民环保意识

各级政府要通过组织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科普宣传和活动,广泛宣传环保法律知识,让农民掌握基本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让广大农民全方位了解环境污染的现状及其危害的严重性,引导农民树立较强的环保意识。只有农民的环保意识提高了,他们才会义无反顾地参与到农村环保事业中来。通过文艺演出、科普知识下乡和举办农民环保培训班等形式,积极引导农民发展绿色农业、绿色养殖、绿色旅游,走生产与生态并重的可持续发展的路子,建设“绿色环保,健康富裕”的新农村。

2科学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应参照有关规范要求,尽快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调整工作,确定保护区等级和界限,并设立警示标志。明确保护目标和管理责任,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农村分散式应用水源地的环境保护,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3、加大环境污染源查处力度

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环境问题,就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重,加大对环境污染源的查处力度,“从重、从快、从严”处罚,使处罚对污染制造者真正起到威慑作用,使其“不敢、不愿、不能”,唤起污染制造者的责任感、道德感和自律意识。

4、推动农村生产可持续发展

推动农村生产可持续发展是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内容,应从光、气、水、田、土、林、路等方面促进农村生产的持续发展。通过开展太阳能开发利用工程、农村沼气建设工程、农作物秸秆综合开发利用工程、改水工程、标准化农田建设工程、生态林建设工程和“村村通”建设工程,以此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并因地制宜地大力发展“雨养农业”、“节水农业”、“旱作农业”、“保护性耕作方式”等有效农业生产模式。

5、切实解决农村垃圾问题

要解决好这一问题,应积极借鉴发达国家对城市垃圾资源化的处理经验,即通过再生利用,高温堆肥和焚烧发电等途径变废为宝,把城市垃圾转化为城乡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资源动力。同时还应改变长期以来城市垃圾处理由政府包揽的模式,引入市场机制,制定优惠政策,促使垃圾处理企业成为处理主体,逐步实现城市垃圾处理的市场化和产业化。

总结:

我们一定要不断加大环保设施、生态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有效地推动了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戴京.浅谈当前农村环境存在的主要污染问题和解决方法[J].环境保护,2006,(7):55-57.

第9篇

关键词:室内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1 引 言

因我国人口、经济发展和居住水平的部分限制,导致了我们国家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的环境污染认识水平普遍低于发达国家。在20世纪70年代,西欧发达国家提出了室内环境污染会导致众多特异性症状,如:头晕、呕心、干咳等。我国直到21世纪才出台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另外,调查显示:现代,城市中生活的人90%的时间都生活或者工作于室内,由此可知,室内装修工程环境污染的控制已经是箭在弦上了。

2 室内空气污染的危害

2.1 室内空气污染对身体健康的危害

室内装修工程环境污染很容易引起人们身体健康的诸多不适,比如:眼睛、皮肤、喉咙、鼻等等。

2.1.1 甲 醛

甲醛是一种刺激性气体,当其在空气中的浓度为0.1mg/m3时,室内就会产生异味,引起人的不适。当浓度为0.5mg/m3的时候便会刺激眼睛,若浓度过高甚至导致窒息和死亡。

甲醛是室内装修工程环境污染的致命污染物之一,来源于细木工板、胶合板、劣质板材、墙纸、油漆、涂料等等。

2.1.2 放射性物质

此类污染物质主要来源于天然的石料、石材之中,花岗岩的放射性物质超标较多。长期接触这些物质的话,会造成人体造血器官、生殖系统、、神经系统的损伤。

2.1.3 苯类物质

苯为带有特殊异味的液体,常用于有机溶剂,主要存在于油漆中,若长期与苯类物质接触的话,会破坏人体的免疫系统,严重可致白血病。

2.2 室内空气污染会对人们的工作效率产生影响

室内空气的质量与人们的工作效率有着密切的关联,室内装修而导致的污染环境中深深地影响着员工的出勤,因污染而导致的医药支出也会占到相当大的部分。通常情况下,增加在室内空气质量控制的费用并不多,以不多的费用就可提升员工的劳动效率,控制污染,保护身心健康,何乐而不为呢。

3 建筑室内装修工程环境污染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3.1 设计准备工作不充分

设计之前,应准确掌握室内装修的现状,尤其是此建筑的通风条件如何,室内环境中已有的污染状况,并针对目前的环境状况来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检测。在了解了室内的大致状况的情况下,要考虑在设计的方案上,消除原有的污染,避免新装修时的室内环境污染。在设计时一定要保持建筑的通风性能。

3.2 建材的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选取建材是室内装修工程中控制空气质量的重要环节。建筑工程中对于建材的使用都有不同的控制管理办法,有些地区推行材料备案,有些地区采用材料准用证制度,不论控制管理的办法是什么,目的就是控制建筑材料的产品质量,确保在建筑工程中可能发生的质量问题责任方的明确性。

3.3 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手段存在问题

室内环境的污染物检测一般是在建筑工程完成的7d之后。其检测一般都是在现场进行,虽然检测污染的标准都有所说明,但是过程中受现场条件的制约也是存在的,大型设备不可能用于现场的检测,小型设备的检测要求又无法满足标准的规定。如:苯,对苯的控制要求是浓度≤0.027ppm。市场上便携的检测仪器的精确程度在±0.1ppm,无法满足标准的要求。在客观上给现场的污染检测带来了不便。

4 建筑室内装修工程环境污染的控制措施

4.1 污染物的解决措施

4.1.1 气体污染物的解决方法

首先,应当在通风、采光上进行完善设计,大量实验证明,室内空气的通风与空气中有毒气体的量存在正比关系。其次,要在建材的选取上要严格仔细,建材有价,健康无价。再者,要通过一些植物来吸收空气中的毒害气体,这是一种时尚、低廉、效果明显的污染控制方法。例如:芦荟具有吸收空气中甲醛的效果;吊兰能吸收空气中的甲醇;腊梅能吸收空气中的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气体;仙人掌能有效防辐射杀菌。

4.1.2 放射性污染的解决方法

根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加强基础建设的监督,在购买新房前可以先到相关部门做放射性污染的检测。此外,住户要在购买建材时需要特别的谨慎,在卧室不要用大量的石材,厨房、厕所等地面以及餐桌要使用放射性检测过关的石材。一般来说,红色的石材或者颜色较深的石材相比而言超标较多。在室内种植一些仙人球、仙人掌是预防辐射的最简单的方法。

4.2 建筑室内装修施工上的控制

4.2.1 设计阶段

从设计方面进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是十分有必要的,对建筑结构的合理设计,充分发挥其性能,高效、合理的完善室内的通风条件。设计初,也要重视房屋的整体布局,充分考虑采光和通风。从建筑总体上规划,从城市气候的条件上入手,将环境学与建筑学相结合起来。

4.2.2 室内施工阶段

在施工方面,要从管理体制上进行严格控制与规范,设立监理部门,制定环境检测与监理的规范大纲,入住房屋之前要相关部门进行检测。

在室内装修施工过程中,对于建材的管理控制要严格,采购建材时,要符合国家标准与检测认定的建材。在有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建材要进行更加严格的控制。

施工中,要让墙体表面的涂料充分得以固化,形成甲醛抑制层,有效防止甲醛的散发。此外,在施工工艺的方面,要禁止使用苯类物质进行大面积清除油漆的作业。各种涂料要在使用后严格封存。

4.2.3 室内装修阶段

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对于家住环境的要求也在提升,室内环境污染的源头也在各式各样的涂料、建材中繁衍开来。在选材上,要减少或者不使用劣质的装材,要尽可能选取环保的材料。在装修时要着重注意室内环境质量状况,充分考虑室内环境的通风条件。尽可能选取资源利用率较高的建材,如用复合材料来代替实木,选用可再生利用的铝扣板、玻璃等等。

4.2.4 加强验收工作

工程施工建成后,第一时间交付、验收并投入使用是各方一致的意愿。但是,若是在装修中使用了大量涂料、胶粘剂等,挥发出来的浓度最高的时候就是在工程完成7d之后,也就是验收之时,此时进行验收,环境质量的标准很难实现。因此,验收工作应在工程完成至少7天以后,在工程交付前进行是适宜的,在验收时,可能无法考虑到使用人造木板而造成的甲醛散发,因为,人造木板的散发过程相对缓慢。

5 结束语

建筑室内装修工程的环境污染现象在目前的建筑行业中来说是相当普遍的,为了保障人们的健康,对于室内环境污染要进行强有力地控制,严格把好各个关口。在经济发展飞速的21世纪,普遍的人都已经不再满足于单调的住房,更多是审美观。在二者不冲突的条件下,满足人们的需求是建筑行业的一致追求,而且,这一些的前提都应该是满足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需要,真正创造出一个可持续、无公害、健康绿色的室内环境。

参考文献

[1]邓钟辉.浅谈室内装修污染的现状与对策[J].建筑安全,2011(6):58~59.

[2]董桂平.室内装修的空气污染及防治[J].山西建筑,2009,35(35):348~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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