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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含义优选九篇

时间:2023-09-24 15:54:28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行政复议含义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行政复议含义

第1篇

挑选一个专业的整形医院

新沙洞、狎鸥亭洞、明洞……来到这些韩国有名的整形地,看到建筑物墙面上挂满的招牌,就是整形外科了。究竟什么样的才是真正信得过的整形外科中心和医生呢? 不妨多从以下方面参考。

仔细听周围人的意见

看看周边朋友整形的效果不错,那么在效果好的医院做手术也是好方法。看手术的效果来弄清医师的实力,并非朋友做得好,自己也能做得好,但可以得到相对满意的效果。

通过TV媒体熟识的医院和医师

不完全是TV上常接受采访或报导的医院或医师就是有实力的,但因TV媒体是给许多人提供情报,选拔相对会慎重,所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可以信赖的。

网上咨询

现在的网络很发达,网上信息很多而且比较透明,花上一些时间,通过网络收集一些资料,比较一番之后再去,也是一个不错的办法。

很多整形中心都有官网,上面都有较详细的介绍和咨询窗口,是了解一个整形中心的较好的地方,可以在网上咨询窗口提问,若能客观地给予答复,那么,这个医院应该是个可信任的医院。

医院的规模

凡是整形外科医院的专业医生,都可以做双眼皮、鼻子、胸部、形体、颅颌面手术。但若是各个分科的专业医生的话,比起一个人做全方位手术,可能更会有自己独特的诊疗方法,专业性会更强。

另外要提的是,所谓规模大,从装备方面来看,做全身麻醉的大型手术,应该配备麻醉所必须的高价的机器设备。既然决定整形了,选择设备先进、环境优越的医院看上去更完美。

如何鉴别整形专家?

首先最容易的方法是看招牌。如果招牌上写着“xx整形外科”“整形外科专家 xxx整形外科”,那么就是是专家。非专家是这么写着:“xxx医院”“诊疗科目 整形外科”,并在招牌下端用小字写着“整形科目:整形外科”,遇到这种情形应该警惕。

如果还是怀疑不放心,不妨咨询时直接问医师。

医师的审美观点

医师的审美观点,与其应该具备丰富的临床经验及熟练的技术一样重要,因为整形手术是一种美容手术,所以具有专业审美水平的医师施术才能得到理想的效果。

韩国医生要具备哪些资历

1韩国的整形外科医生拥有专门医生资格证书,资格证书代表权威。

在韩国,培养一个专业医生需要:6年的医科专业+1年的实习医生+4年的专业技能学习+5次重要考核。培养年限在12~14年以上。这样的过程本身就代表一种严谨的专业。

2一般而言,韩国医生非常专业,敬业。他们对“美”的定义要求非常苛刻,手法细腻,技术娴熟,让求美者往往会忘记自己是躺在手术台上。

3韩国医生都有自己专攻的领域,无论是鼻子、眼睛,还是胸部,都能找到相关的专业医师来做手术,安全和专业性有保障。

韩国医院的精品服务

1韩国的整形医院环境优雅整洁,没有难闻的消毒水,也没有刺鼻的酒精味,丝毫没有医院的感觉,倒像极了高级咖啡厅。医院设有等候室、免费上网区、免费咖啡间等,提供面面俱到的温馨服务。

2韩国的整形医院全部采用无痛麻醉,全身麻醉,麻醉专家经验丰富,减少手术带来的疼痛。手术用的假体、药物都只采用国际认证的,医疗事故发生事例非常小。

3韩国整容医院大都集中在江南狎鸥亭一带,因此,要更详细更多的了解各个医院的情况,无须穿越整个首尔市,只需穿过几条大街小巷,便可掌握想要的信息。 韩国医院里丰富的资讯,可提供给需要不同手术的的求美者,作为参考。

4 医院里都有专业导医,会对求美者提出的任何问题做详细专业地解答,解除患者的顾虑,安心放心做手术。而且这里服务非常周到亲切,让人没有距离感,享受着如在家里一般的舒适感觉。

第2篇

(一)韩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立法及其沿革

韩国行政复议制度起源于1951年出台的《诉愿法》。1980年10月17日制定颁布的《第五共和国宪法》为韩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最终确立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1984年12月15日韩国废除了先前一直适用的《诉愿法》,制定了《行政审判法》,十几年来几经修改与完善,于199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韩国行政审判法》的主要特色表现为:第一,行政复议机构具有相当的独立化。第二,行政审判人员与职能的专业化。第三,行政复议程序的准司法化。

(二)中国行政复议法的立法进程

“随着行政权的膨胀和积极行政的日益兴起,行政纠纷日益增多,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诸多威胁”。1然而,行政权的这种发展趋势又为社会发展所必需,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需要行政权的介入。为了保障公民权利、防止行政权的滥用,必须建立各种监督制度和救济途径,行政复议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种。

国务院于1990年颁布了《行政复议条例》,并于1994年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行政复议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极大地促进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标志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1999年4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标志着我国独立的行政复议制度的正式诞生。

然而在行政复议法的实践过程中,复议制度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暴露出许多缺陷,行政复议机构缺乏独立性、行政复议范围过于狭窄、行政复议管辖体制不畅、复议程序缺乏公正性等等,没有实现其初衷的立法价值。因此我们有必要反思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借鉴其他国家特别是与我国国情相似的韩国复议制度的成功经验,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中韩行政复议制度的比较分析

(一)行政复议范围

《韩国行政审判法》第3条第1款以一般概括主义的方式规定,除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之外,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各种行为(包括不作为),当事人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韩国的行政审判法从国民权利的救济出发,规定了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的大多数行为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只规定了11种可以进行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另外复议法第七条规定了对抽象行政行为附带性审查的是: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2行政复议范围采用列举和概括混合的模式。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管辖

韩国对行政复议的管辖因中央和地方的规定不同,原则上是由作出处分的行政机关的最近的上级机关为裁决机关。对于行政机关的处分与不作为,该行政机关最近的上级机关为裁决机关。

我国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有三类:一是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二是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三是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属的人民政府。第一种类型实际上是自己审查自己的行为作出复议决定,明显有悖于“不作自己的法官” 的自然公正原则;后两种类型由于复议机关与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之间存在着行政隶属关系,复议机关容易受到“地方利益” 或“部门利益” 的影响,很难站在中立者的立场进行居中裁断。

(三)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

韩国的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审判委员会,在每个复议机关内均设置有行政审判委员会具体承担行政复议的职能,该行政审判委员会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并且还吸收了相当数量的民间人士担任委员。这些委员具有相当的行政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委员自身的高素质和任职资格的专业化保证了行政审判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我国行政复议法没有设立相对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而是由其内部的法制工作机构承担行政复议的工作。法制机构作为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由于其依附于行政机关,难以有效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功能。

(四)行政复议机构人员

韩国为了确保行政复议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参与案件审理的委员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无论是地方复议机关下设的行政审判委员会,还是国务总理审判委员会,其委员除了是复议机关的公务员或者是总统令规定的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之外,还必须有一定比例的外部人士参与。

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没有规定专门的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办案人数和基本保障等关键性内容均未做出任何具体规定,这导致了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严重缺位,行政复议人员的素质普遍不高等许多问题。实践证明,没有高素质的行政复议人员,就不可能有高质量的复议裁决;行政复议人员的不独立,就不可能做到不偏不倚地进行辅以裁决。

(五)行政复议的程序

韩国对行政复议的程序作了精心的设计,引入了准司法的审理程序,更加注重保障复议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贯彻当事人主义的审理方式,不是单纯要求复议机关依照职权审查原行政行为,而是仿照诉讼的模式,在复议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给予行政机关与当事人充分的辩论权利,复议机关作为居中的裁判者,最终作出公正的裁决。具体表现为:

1、审理方式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准司法化的首要一点就是如何确保当事人积极参与案件的审理。由于传统的书面审查原则不利于当事人通过口头辩论的方式提出对自己有利的主张并进行举证,因此韩国在1995年抛弃了以前书面审查的方法,采用口头形式。韩国行政审判法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口头审理的,应当进行口头审理,委员会认为只能口头审理的除外。

我国行政复议定位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强调复议机关对行政首长的依附性和“便民”的原则,规定了书面审查的制度。显然,书面审查具有“便民”的优点,但它的弊端是:1,减少了复议当事人参与的机会,容易侵害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辩权;2,书面审查为暗箱操作提供了可能的机会;3,书面审查无法核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于行政复议法没有规定开庭审理的模式,对于复议机关查清案件事实也造成了相当的困难,特别是对于争议较大的案件,由于没有证据质证程序,其有效性就存在争议。

2、调查取证

韩国行政审判制度在证据调查方面也充分体现了国民权利的救济。规定行政审判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证据调查,而且在特定的情况下,委员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进行调查。

我国行政复议法只在第24条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除此以外,没有对相对人申请收集证据提供其他法律依据。

3、回避制度

为了保证各委员能够公正地审理案件,防止与相关案件或当事人存在特殊牵连而影响案件的审理,韩国行政审判法还规定了详细的回避制度。 我国由于行政复议定位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行政复议法没有规定行政复议人员的回避制度。

三 韩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借鉴

毫无疑问,韩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其准确的立法定位是成功的关键,一系列具体的制度安排都贯穿了这一理念;其次是行政复议审理程序的准司法化,独立的复议机构从制度上保障了其功能的发挥,并在具体操作程序中体现了当事人主义,保障了复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程序中的权利。

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定位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制度而刻意回避司法化是行政复议制度在实践中没有发挥其应然作用的症结所在。3由于我国是个权力高度统一集中、行政与司法不分的行政化色彩浓厚的国家,长期奉行“人治”的理念,在这一制度下形成了以“领导意志”的行政思维方式和依靠行政官员解决纠纷的惯例。行政复议法体现的立法精神就是非司法化,追求效率优先。在具体审理程序中,用办文的方式办案,办案缺乏程序和规范,举证责任不明确,更没有规定证据规则。因此,为了使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恢复生机,必须从司法化这一根本着手,真正实现行政复议制度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但是如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韩国的司法化模式呢?笔者认为行政复议制度的司法化并非照搬司法程序,亦非搞“一刀切”,而是在保持现有的行政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效率前提下,实现司法程序所具有的独立性与公正性。“司法化” 应该指行政复议组织、行政复议程序具有准司法化的性质,更重要的是行政复议决定应该具有准司法的效力,裁决一旦做出,不得以任何名义加以更改。如果复议组织、复议程序没有独立性和公正性,很难保证复议结果的公正性。同样,如果复议决定进入司法程序后得不到应有的尊重,行政复议组织与程序化就失去了意义。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行政复议司法化改革并不是要否定我国现行的制度,而是应该综合行政复议的性质、特征、实施主体和运作方式等各方面考虑。具体改革方案中,我们可以试着进行以下的尝试:

(一)重新定位行政复议法的立法价值

由于当初“官本位”立法定位的偏差,现行的行政复议法没有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摆到立法目的的首位。这一做法与法治社会所要求追求个人权利、自由,实现个人权利、平等、自由的理念相悖。任何行政权力的行使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公民权利,而不应该牺牲公民权利而达到行政权力的无限运用。因此,我们应该重新定位行政复议法的立法价值取向,明确将公民权利的救济作为立法首要追求的目标。

(二)建立相对独立的复议机构

要建立相对独立的复议机构,必须使复议机关脱离原先的行政机关行政隶属关系。我们可以借鉴韩国的做法,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打破行政复议机构内设于政府机关内部的局面,撤销各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的职权,按照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模式,从中央到地方设立专门的行政复议委员会,每个行政复议委员会内部按照行政管理的分工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委员会、工商管理委员会、特许管理委员会等等,各司其职,只对上级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同时聘请社会公正人士、学者、专家、大学教授担任委员,在每次审理复议案件时,确保这些外部委员的比例不少于二分之一,以确保复议裁决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三)实现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化

我国可以借鉴韩国的做法,对行政复议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随着社会分工的越来越细化,各类行政纠纷涉及的问题日益专业性、技术性,对行政复议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行政复议人员不仅应该熟悉法律,而且应该具有专业的行政管理知识。建立专业化的行政复议队伍,将复议人员的绩效考核、工资待遇、职务升迁等标准提升至一般公务员之上。只有高素质、专业化,具备相当行政管理经验的人员才能做出专业的裁决。

第3篇

关键词:寒热错杂型;复发性;泌尿系感染;证候疗效

自2013年9月~2014年9月,选取在我院收治属于寒热错杂型的复发性泌尿系感染患者共96例作为此次的研究对象,探究应用中医症候方式进行施治的临床效果,并获得了较为理想的研究效果,现将此次研究做如下内容报告。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自2013年9月~2014年9月,选取在我院收治属于寒热错杂型的复发性泌尿系感染患者共96例作为此次的研究对象,其中男性50例,女性46例,年龄为19~88岁,平均年龄(62.9±4.6)岁;并将其随机分为研究组及对照组各48例,并且合并糖尿病患者各20例,全部患者在性别以及病情等基本资料之间的比较无显著性差异,不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组间数据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研究组选择和法通淋汤作为施治药方,其基本味药包括:金银花和瞿麦、紫花地丁和q蓄、野和甘草、半枝莲和牛膝、 连翘和泽泻、益母草各12 g,金钱草和黄岑各15 g,炒车前子和白茅根、白花蛇舌草各30 g;气虚者可加用适量的党参以及黄芪,肾阳亏虚者可加用适量的仙灵脾以及巴戟天,肾阴不足者可加用适量的枸杞子以及女贞子。上述汤药用水煎服,1剂/d,1剂/2次。给予对照组常规化的抗生素治疗,按照药敏测试结局合理选择用药。两组中针对合并糖尿病的患者均选择西医疗法对血糖水平进行常规控制,以2 w为1个疗程,共7个疗程。

1.3中医症候评价 本次研究将病情的发展程度分成-、+、++、及+++四等级进行表示,主症分值为0分、2分、4分、6分,其中0分症状为:夜尿次数≤1次,排尿正常,无痛感;2分症状为:夜尿次数在2~4次范围,排尿轻微不畅,有轻弱痛感;4分症状为:夜尿次数在4~7次范围,排尿十分不畅,且尿不尽、尿痛等症状显著;6分症状为:夜尿次数>7次,排尿困难,且尿道口有严重的刺痛感。病情程度评分:主症分值≥4分则属重度,主症分值≤2分则属轻度[1]。1.4统计学分析 采用SPSS 17.0统计学软件,组间计量资料比较采用t检验,组间计数资料采用标准差(x±s),进行χ2检验,P

2结果

2.1中医证候效果评价 结束所有的疗程治疗后,研究组中合并糖尿病患者其治疗总有效率为81.25%(39/48),对照组为66.7%(32/48),组间差异无显著性不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研究组未合并糖尿病患者的治疗总有效率为91.7%(44/48),对照组为64.5%(31/48),组间差异显著具有统计学意义(P

2.2病情程度分级的中医证候效果对比 结束所有的疗程治疗后,研究组中中度病情患者治疗的总有效率为89.5%(43/48),重度病情患者治疗的总有效率为93.75%(45/48),同对照组比较差异显著具有统计学意义(P

2.3病程分级的中医证候效果对比 结束所有的疗程治疗后,研究组中病程>1年、

3讨论

尿路感染(UTI)指的是病原体在人体的尿路中生长繁殖,并对泌尿道黏膜或组织侵犯而导致的炎症,患者在1年内出现>3次或6个月内出现>2次的发作则被称为复发性泌尿系感染[2]。假如在临床救治中未能合理用药,长时间使用不同类型的抗生素或者是寒性中药,很有可能使病症从单一的湿热型变化成寒热错杂型,使得病程延缓,提高误诊的风险。所以,临床施治应综合患者有无合并糖尿病、病程以及病情的发展严重程度等因素加以辩证施治,以提高临床治愈率。

参考文献:

第4篇

(湖北工程学院 湖北 孝感 432000)

摘 要:每个地区都在地域环境、经济基础、政策重点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使得进一步研究区域服务业竞争力模糊综合评价模型的相关课题变得更加重要,这种研究不仅具有极其经典的理论知识,也在制定决策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通过对区域现代服务业竞争力评价体系的相关理论进行系统的分析,界定了区域现代服务业竞争力的相关内涵,并综合分析了区域现代服务业竞争力的相关影响因素,构建出一种以武汉市为例的区域服务业竞争力的模糊综合评价模型。

关键词 :服务业;竞争力;模糊综合评价模型

中图分类号:F279.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5.10.003

收稿日期:2015-03-16

1 区域服务业竞争优势影响因素分析

1.1 生产要素

服务业的提升是由物质、人力、知识、自然四种资本以及基本设施、产业发展水平、活动单位的数量和规模等决定,并且商业信誉度、诚信体系等也起到非常重大的作用。

1.2 需求要素

服务业的规模和效率被它的一系列需求要素影响着,对产品质量的提升以及创新也会起到促进作用。区域内经济的差异化与区域内外对服务的需求决定了服务业发展的高度,比如说,消费人群的受教育程度、当地经济的发展水平,决定了当地人群的消费能力。

1.3 相关与支持性产业

所有的产业性的消费都是属于服务行业,只是区别在于传统型的服务行业指的是在平时生活中为人们服务,直接使人们的生活得到更多的便利,而一些相关与支持性的产业是间接地属于为直接产业做准备的服务,比如说,产业消费分层性问题,产品直接供应商与店面对于消费者的服务性销售。

1.4 企业战略、组织结构与竞争状况

中国服务行业对于非价格性的竞争手段较为轻视,比如说最重要的服务质量。所以,在区域服务业竞争优势的评价之中,除去对于“钻石模型”的分析以外,还需要加入产业的竞争策略和服务质量等因素。产业要参与市场竞争,最基本的就是严谨的组织结构,因为判断选择能力及产业变化直接被组织结构决定着。另外,服务产业需要建立自身竞争优势,才能在行业中有一席之地,其中产业产品质量、创新的动力、原材料成本的减缩等都起着重大的作用。

1.5 机会

区域间的经济差异,牵制着服务业的提升,所以,区域之间的一些产业的交流、合作共赢、跨区域竞争决定了服务业提升的机会。

1.6 政府

对于每个国家的服务产业,政府都会根据现状出台一些相关经济和管理政策,对其进行一系列的宏观调控,用来使其更好更快更加良性健康地发展。在经济方面,尤其是对于新兴服务业的推广与市场化进程的部署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管理政策方面,对创新以及竞争机制有着很好的完善,对于产业的规划布局也有着很好的引导作用。

2 区域服务业竞争优势评价指标体系和模型构建

2.1 区域服务业竞争优势评价指标选择

2.1.1 竞争优势评价指标选择

考虑到区域服务业竞争优势评价的客观性,评价指标体系应该将区域服务业竞争优势动态提升的路径与规律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反映,同时还应该考虑到数据的完整性等相关问题,所以,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同业竞争、需求、企业运营、生产等关键要素,通过对关键要素指标的分析和判断来复制竞争优势动态演化的全过程,然后依据层次结构关系,构建出一个完整的竞争优势评价体系。

2.1.2 评价指标测试方法

考虑到各个评价指标之间会因为其经济意义、作用方向、表现形式以及量纲等因素的不同而不同,因此,需要对数据进行处理,以此消除对量纲的影响。综合评价时还需要使指标同趋势化。本课题采用功效系数方法对指标中的相关定量进行处理,其计算公式如下:

设I=[I1,I2……Ik] 为数值型指标集合,Xi是Ii的测试值,无量纲的效用值为ωi,ωi是Xi的函数。其公式为:

经过功效系数法无量纲化处理后,定性指标的评价值转化相对应的评价分值,其映射关系为: [好,一般,差]=[90,80,60] (2)

2.2 模糊综合评价模型构建

模糊综合评价方法是利用模糊关系合成将评价因素进行量化分析,再进行综合评价的一种评价方法。评价的基本步骤如下:

2.2.1 隶属函数的建立

本课题采用X=(X1,X2,X3,X4)来表示区域服务业竞争优势,假设评语集合λ=[λ1,λ2,λ3],基于λi是从Xij角度做的评价,构建三个级别的隶属函数。对区域服务业竞争力优势分别从不同的方面进行一个综合评价分析。

2.2.2 构建模糊评价矩阵

构建模糊评价矩阵时需要用C指标来评价B分类因素指标,然后量化每一个因素上成为评价物,确定子集的隶属度,从而获得矩阵:

其中,rij表示等级模糊子集的隶属度,ri称为单因素评价矩阵,可看作是因素集和评价集之间的一种模糊的关系,即影响因素同对象的“合理关系”。模糊评价矩阵主要用来计算关于对象的模糊矩阵A,确定因素指标后,记为B={b1,b2………bn},经归一化后,就可以确定对象的评判等级。

3 提升武汉市区域服务业竞争力的对策

3.1 正确认识与处理发展服务业与发展工业的关系

武汉市目前处在工业化时期的中期阶段,这是服务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节点,通过正确认识服务业与制造业之间的辩证关系,使之互相促进、一起发展,这对于武汉市目前而言十分重要。首先,工业化和经济服务化都是经济发展的一种规律,那么,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服务业增加的价值比重逐步上升而农业增加的价值比重逐步下降;其次,工业正处在一个十分稳定的上升时期且没有出现排斥服务化曲线的同步上升。发达国家经验表明,工业化曲线大体呈倒U型,而服务化曲线则会在到达制高点后呈现平稳滑行;第三,转变服务业发展模式,特别是生产业,从过去鼓励传统服务业到现在全力进行新兴服务业的发展,加速制造业与服务业的专业化分工合作,也是目前提高地区制造业附加值、提升竞争力的有效手段。

3.2 提高服务业供给及需求集中度

城市化是服务业发展的决定因素之一,城市是产业及人口都较为密集的区域,其生产性及生活需求较为旺盛,服务业发展的规模和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城市化水平以及城市的规模结构。因此,要采取积极的措施,加快城市化进度,全面提升服务业的发展水平。一是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退二进三”,让城区经济实现整体转型;二是要把服务业的发展情况与施行城市化的战略相结合起来,把握市场机制来加速和引导城乡协调发展,推进城市化,调整规模结构,扩大服务消费群体;三是以城乡结合部为重点,通过加快道路、供水及垃圾处理等设施建设推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加快城乡流通网络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从而增强城市经济对周边农村区域的商品、技术和信息的辐射功能,统筹城乡服务,以城带乡拉动农村服务业发展;四是加大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服务业投资和建设的力度,完善城市的功能,增强城市服务业的就业吸纳能力,进一步推动城市经济快速发展。

3.3 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制定完善政策,通过进一步清理各种政策的制约和体制的障碍,降低市场准入,形成多种所有制平等准入、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国际服务业分工和承接国际服务业转移中去,大力引进外资投向金融保险、现代流通、旅游设施、文化教育、医疗体育等公共服务领域,吸收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进一步增强市场化水平。针对服务业存在的结构落后、行业发展不足等相关的各种问题。首先应制定出合理的企业政策,对于具有较高关联度和未来发展方向的企业必须要实行一定的政策倾斜,比如加强信贷的支持力度。其次,服务业中的中小企业所占份额要远远高于其它企业,而武汉地区在长期的障碍等多种原因的干扰下,中小企业严重缺乏活力,因此应采取相应的政策来鼓励和促进服务业中的中小企业,制定出专门的有关方针,满足企业的需求,提供支持以及管理的咨询,为中小企业创造出优良的生存环境。

4 总结

本文所进行的区域服务业竞争力的相关研究,不仅仅对于研究区域经济发展具有重大理论价值,也为区域经济的决策者——政府职能部门提供一种新的分析参考方案,并且这种关于行业竞争力的研究对于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建设更是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区域服务业竞争力研究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大国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区域服务业竞争力的研究成果比其他区域产业方面的研究成果更为清晰、全面地揭示出服务业的战略地位。笔者在阅读了大量有关于服务业竞争力的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后,采用定性与定量分析的方法,以武汉市以研究对象,探究其服务业发展的程度,并提出相应的改善对策,同时构建了一个模糊综合评价模型。

参考文献

1 李江帆.第三产业发展状况的评估依据与评价指[J].经济管理,1997(8)

2 敖惠,刘莉.武汉现代服务业发展状况的实证研究[J].商业时代,2009(2)

3 李娟.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影响因素分析[J].商业研究,2010(2)

第5篇

关键词: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青黄散;雄黄;砷;克隆选择性;线粒体膜电位

doi:10.3969/j.issn.1005-5304.2013.06.004

中图分类号:r259.5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04(2013)06-0008-03

本院血液科应用含砷中药复方青黄散治疗恶性血液病已有50余年的历史[1-2]。目前,国内广泛应用砷制剂治疗恶性血液病,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3]。砷在体内持续发挥作用,需要维持有效的血砷浓度。巯基是砷剂发挥作用的重要化学靶点,而线粒体是对砷剂作用最敏感的细胞器,砷剂与巯基结合后,导致线粒体通透性转运孔道开放,线粒体跨膜电位(membrane potentials,ψm)下降或消失,诱导细胞凋亡[4]。

近年来,我们应用小剂量青黄散治疗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myelodysplastic syndrome,mds)亦取得了很好的疗效[1,5]。mds是一组起源于造血干(祖)细胞的克隆性异质性疾患,高风险向白血病转化[6]。细胞克隆类型在mds治疗选择与预后判断中具有独立的意义[7-8]。我们的既往研究显示,青黄散治疗mds的疗效与mds的克隆类型有关,正常核型与+8克隆异常者对青黄散反应较好,而其他克隆异常者反应较差[9-10]。本研究通过测定不同克隆类型的mds患者治疗前后血液砷的含量、线粒体ψm的改变,分析青黄散在不同克隆类型mds患者的体内效应状况,探讨含砷中药复方青黄散治疗mds克隆选择性的可能机理,为mds的遗传学分型治疗提供依据。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2010年2月-2012年4月于本院接受青黄散治疗的mds患者40例,为治疗组,男性23例,女性17例,年龄9~81岁,平均(42.2±18.1)岁。30例未接受青黄散治疗的mds患者作为未治疗组。10例正常人为本院职工,作为健康对照组。

1.2 治疗方法

治疗组:给予青黄散胶囊[本院制剂室提供,每粒含雄黄(as2s2)0.16 g]1粒/d,晚饭后立即服用。所有mds患者加用补肾健脾中药汤剂(熟地黄30 g,山药10 g,山萸肉10 g,茯苓10 g,泽泻10 g,补骨脂15 g,菟丝子15 g,桑葚30 g,制何首乌20 g,党参20 g,炒白术10 g等),每日1剂,水煎,分2次服。就诊前服用雄激素治疗者仍继续服用,司坦唑醇2 mg/次,或十一酸睾酮40 mg/次,2~3次/d,口服,葡醛内酯100 mg/次, 3次/d,口服。其他西药如环孢菌素a、沙利度胺、促红细胞生成素等入组前均停用。若血红蛋白<50 g/l,血小板计数<20×109/l,输注成分血。3个月为1个疗程,2个疗程后判断疗效。

未治疗组:mds初诊或就诊前服用雄激素或/和环孢菌素a,不使用青黄散以及其他含砷制剂。

1.3 疗效标准

参照2000年国际工作组指定的mds疗效标准[11],分为有效(包括完全缓解、部分缓解、血液学进步)和无效(治疗失败)。

1.4 砷浓度检测

血样标本采集时间在服药后10~12 h,采用高效液相色谱(hplc)与电耦合等离子体质谱(icp-ms)联用技术对全血及血浆进行砷浓度的检测,检出限:总砷0.03 ?g/l。

1.5 线粒体膜电位测定

取edta抗凝骨髓液2 ml,分离单个核细胞,取1×106个细胞,按照jc-1试剂盒说明,

标记jc-1荧光,用流式细胞仪测定。fl1(绿色荧光)的pmt值为525 bp,fl2(红色荧光)的pmt值为575 bp。用fl2/fl1的荧光强度比值反映线粒体ψm。

1.6 克隆类型的确定

骨髓细胞经24~48 h培养,g-显带,根据《人类细胞遗传学国际命名体制(iscn,2005)》判定核型异常[12]。

1.7 异常克隆类型鉴定

主要异常克隆应用荧光原位技术(fish)进行鉴定,荧光探针(cep8、d5s23-egr1、d7s522-cep7以及d20s108)均为vysis产品,并采用hybrite变性/杂交系统。应用nikon全自动显微镜及ai全自动fish自动分析系统分析荧光信号。每个样本计数200个以上间期细胞。

1.8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8.0统计软件进行分析。计量资料用—x±s表示,各期血砷水平之间的比较,两样本均数比较用t检验,多样本均数比较采用方差分析法。血砷浓度和服药时间的相关性,用相关性分析和线性回归分析。全部统计方法均采用双侧检验。p<0.05表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1 青黄散总体疗效及其克隆选择性

治疗组40例中,有效30例(75.0%),包括完全缓解10例(25.0%)、部分缓解4例(10.0%)、血液学进步16例(40.0%),无效10例(25.0%),有效率为75.0%。

经过常规染色体分析确定,并经过fish鉴定,40例治疗组患者中,正常克隆24例,+8异常克隆6例,其他异常克隆10例,异常克隆检出率40%。将治疗组患者按照克隆类型分为2组,a组为正常核型和+8克隆异常,共30例,有效24例;b组为其他异常克隆类型,共10例,有效6例。a组疗效优于b组(p<0.05)。

2.2 青黄散克隆选择性与砷体内效应相关性

2.2.1 青黄散治疗后血砷浓度 全血、血浆砷浓度测定结果显示,未治疗组与健康对照组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治疗组全血及血浆砷浓度明显高于未治疗组(p<0.05)和健康对照组(p<0.05)。提示mds患者口服青黄散后,砷被人体少量吸收。同时发现,治疗组的全血砷浓度明显高于血浆砷浓度(p<0.05)。提示mds患者服用青黄散后,大部分砷进入血液细胞内。见表1。

2.2.2 青黄散服药时间与血砷浓度的相关性 对治疗组患者的服药时间长短和全血砷浓度、血浆砷浓度进行相关性分析,两变量的皮尔逊相关系数分别为0.061、-0.195,双侧检验概率p值分别为0.703、0.223,差异无统计学意义。提示口服青黄散时间的长短和血砷浓度没有明显相关性。见图1。

2.2.3 青黄散疗效与血砷浓度的关系 青黄散治疗有效患者的全血砷浓度明显高于治疗失败的患者(p<0.05)。而青黄散治疗有效患者的血浆砷浓度与治疗失败患者相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提示mds患者服用青黄散后,砷进入血液细胞内发挥作用。见表2。

2.2.4 青黄散的克隆选择性与全血砷浓度的相关性 40例治疗组患者,以疗效好的正常核型和+8异常患者为a组,疗效较差的其他异常核型患者为b组,2组全血砷浓度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提示青黄散治疗mds对克隆的选择性与血砷浓度没有相关性。见表3。

2.2.5 青黄散治疗后骨髓细胞线粒体膜电位变化 治疗组28例患者检测了骨髓单个核细胞线粒体ψm,为10.83%±8.47%,未治疗组30例患者的线粒体ψm为10.61%±9.31%。2组比较,线粒体ψm的变化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提示口服青黄散后mds患者的线粒体ψm没有明显变化。青黄散治疗前后线粒体ψm情况见图2。

图2 青黄散治疗前后线粒体ψm的变化

2.2.6 青黄散治疗后线粒体膜电位与血砷浓度的相关性 对治疗组28例患者的线粒体ψm与血砷浓度的相关性进行了分析,结果显示,相关系数为-0.262,p=0.89,提示mds患者口服青黄散后的线粒体ψm与全血砷浓度没有相关性。见图3。

3 讨论

3.1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克隆类型以及对治疗方法的选择性

mds是一组起源于造血干(祖)细胞的克隆性异质性疾患,大约40%~60%的mds患者具有染色体异常克隆,而大约50%的患者为正常核型。本组40例患者中,16例患者伴随染色体克隆异常,异常克隆发生率为40%,其中+8克隆是mds最常见的染色体异常,与文献[13]以及我们的既往报道[9]一致。

遗传学分型是一种能反映mds疾病本质的分型方法[14],细胞克隆类型在mds治疗选择与预后判断中具有独立的意义[7-8]。不同治疗方法对不同

隆类型mds患者的疗效差异明显,如+8核型患者对免疫抑制剂反应较好、免疫调节剂已成为5q-核型患者的首选药物、细胞因子适宜于正常核型患者等,表明mds不同克隆类型对治疗方法具有选择性[8]。

3.2 砷制剂在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治疗中的应用及体内效应

砷制剂包括砒霜提取物三氧化二砷(as2o3)以及雄黄(as2s2,as4s4)已在国内外广泛应用于mds的治疗,无论是as2o3单药还是联合用药、雄黄单药及其复方在mds治疗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安全有效[3,5]。

砷在体内持续发挥作用,需要维持有效的血药浓度。正常人全血砷水平低于5.0 ?g/l[4]。雄黄中as2s2含量大于90%,在水中溶解度很低,少量可被人体吸收。本组患者治疗后全血砷含量明显高于未治疗患者(p<0.05)与健康对照者(p<0.05)。有研究者给予患者每日口服as4s4 3.0 g,砷的吸收率约为日服量的0.2%[4]。本组患者每日口服1粒青黄散(含雄黄0.16 g),砷的吸收率约为日服量的0.05%。治疗有效患者的全血砷浓度明显高于治疗失败的患者(p<0.05),提示全血砷浓度及临床疗效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性。同时发现,mds患者服用青黄散后的全血砷浓度明显高于血浆砷浓度(p<0.05),提示砷被人体吸收后,进入细胞内发挥效用。

砷在细胞内发挥作用最敏感的细胞器是线粒体,重要化学靶点是巯基[4]。砷与巯基结合后,线粒体通透性转运孔道开放,线粒体跨膜电位下降或消失,导致细胞凋亡级联反应,一旦线粒体崩溃,则细胞凋亡不可逆转[4]。本组患者经青黄散治疗后线粒体ψm没有明显变化(p>0.05),提示青黄散每日1粒(含雄黄0.16 g)不会破坏细胞线粒体跨膜电位,也不引起细胞凋亡。

3.3 青黄散治疗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的克隆选择性及其与砷体内效应的相关性

第6篇

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救济;行政诉讼;其它具体行政行为;独立法律地位

“复议”的意义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为“对已作决定的事作再一次的讨论”,英语中表达为“reconsider”,为“再次考虑”的意思。而将“复议”用于行政领域,即“行政复议”,又有着其特殊的含义。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申请,接受申请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决定的行政救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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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关键词:行政复议;本质;行政救济;内部监督

一、当下对行政复议的本质的几种看法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从该定义上可以从表象的层面看到行政复议的整体面貌。行政复议活动作为整个行政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这根本上是由行政复议的本质决定的。在哲学当中,本质又称为“实质”,是指某一对象或事物本身所必然固有的。从根本上,使该对象或事物,成为该对象或事物,否则该对象或事物都会失去其自身的,特定属性或特定一套属性。行政复议的本质是行政复议制度本身所固有的特定属性,该种特定属性的存在决定了行政复议区别于其他的任何行政活动,诸如行政处罚、行政规划等。对于行政复议的本质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行政复议是一种纯粹性的行政活动

行政活动是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总称。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所提出的进行复查的申请进行审查后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活动,它仅仅是一种纯粹的属于行政机关的一种管理活动,不涉及其他内涵。行政活动与私法行为相区别,行政机关并不是在与其他公民或团体的平等的合意的基础上产生法律关系,形成法律行为,而是以行政机关的单方面意思形成的法律行为。行政复议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的前提下,行政复议机关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作出的单方面的裁决。“行政复议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活动受行政权支配并体现行政权的特点,是行政机关的活动,复议机关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这种情况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因此,将行政复议行为认为是一种行政活动,与其他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相区别,并按照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来对待。总之,根据这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是一种纯粹性的行政活动,不包含其他的独立特性,仅仅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具体的行政活动,与其他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明显的区别。

(二)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救济活动

“行政复议制度的本质属性就是由行政机关对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为行政相对人在其合法权利遭到侵犯时提供一条救济途径。”在此种观点当中,行政复议是作为一种为了维护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救济和保障的一种行政活动。此种观点的产生有着其特有的历史背景。行政复议制度的产生首先源自于西方近代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发展。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政府一般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奉行“管的最少的政府才是最好的政府”,通过限制政府的权力,以保证公民最大程度上的自由和发展。因此,在这个时期当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很少发生争议,行政复议制度就缺少了存在的现实基础了。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以后,尤其是20世纪30年代以后,凯恩斯主义开始盛行,政府由之前的不干预主义转入了开始干预,这样使得国家整体上能够拥有更强大的实力参与国际竞争和垄断。这个时候是为了保障行政权的有效行使,以提高行政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这样就导致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有着非常多的接触的机会,也就导致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争议的发生。“为了使广泛扩充的行政权不至于威胁公民的基本权利,西方主要国家纷纷在行政系统之外建立和加强司法审查制度,大量的行政争议案件涌向法院,司法资源的有限和司法程序的特殊,又使法院无力承担这么多的案件,导致许多行政案件久拖不决,严重影响行政效率。”此时,为了一方面保证行政效率的有效实现,另一方面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制度在此情况下应运而生了。通过行政复议制度对行政相对人提起的复查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在不占用司法有限资源的情况下,其处理行政争议更为廉价、方便、迅速。

在强大的行政权主体面前,行政相对人无疑处于弱势的地位,因此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进行救济就显得无比重要了。在当下民主、法治的大的社会背景下,行政复议制度的存在对于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行政相对人起着重要的作用。行政权有的及时、有效运行对于这个国家和社会的和谐发展至关重要,通过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作为一种行政救济活动而存在,不仅对于行政机关,还是行政相对人,都受益良多。既保证了行政机关的权威,也使得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三)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活动

“行政复议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一方面,行政复议是由行政机关依其职权作出的,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另一方面,行政复议是由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因而具有司法性质,是一种准司法行为。”“行政复议既有行政性质也有司法行为与程序的性质、特征,行政复议是不同于纯粹行政,也不同于司法诉讼那样的纯粹司法制度,它是具有双重色彩的行为与程序。”学术界对于认可此种观点的学者有非常多,他们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既不是纯粹的行政活动,也不是纯粹的司法活动,而是兼具有行政性和司法性的一种活动。行政复议的行政性是毋庸置疑的,对于其司法性一般上都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讲的。首先,行政复议具有同司法权行使的同样原则,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未经行政相对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就不会导致行政复议活动的开始。其次,行政复议机关作为第三方出现,对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这类似于司法审判活动当中,法院在原告与被告之间所处的地位。同时,在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过程当中,所适用的程序非常正式、严格,具有司法程序上的严肃性。最后,从目的上来讲,行政复议和司法活动都具有以解决争议为根本目的的共同性。总之,依照该种观点,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介于行政行为与司法行为之间的行政司法活动,同时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

二、对于以上三种观点的评析

(一)对于第一种观点

对于以上的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是一种纯粹性的行政活动,笔者并不认可。行政复议的本质是行政复议本身固有的并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在行政、立法、司法的层面上,行政复议活动无疑是一种行政活动。但是,如果仅仅是在这种层面上,难以对于行政复议进行一个准确的界定,会造成行政活动的混乱。根据逻辑学中概念外延与内涵的关系,外延越大内涵就越小。那么,将行政复议活动定性为一种纯粹性的行政活动,就会给予行政复议一个非常大的外延,这样其内涵中的独特性就会很小。但是面对着当下行政活动种类的日渐繁多,层出不穷,如果不能够对行政复议的本质作出一个确定的独特的定性,无疑会在现实生活中造成非常大的麻烦,不仅会造成行政机关的效率低下,降低权威性,而且对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非常不利。因此,如此宽泛的定性难以满足现实社会的需要,不能够保证行政复议存在的稳定性,应当在将行政复议确立为一种行政活动的基础上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

(二)对于第二种观点

对于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救济活动,笔者基本认可,但并不全面。在行政权力与公民权益的博弈当中,行政权力处于优势的一方,这个时候就需要行政复议机关来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裁判,维护和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作为将行政复议界定为一种行政救济活动,体现了行政复议在复杂多样的行政行为当中独特的救济功能。对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不仅应当限制强大的公权力,同时也要保证对于行政相对人权益进行救济通道的畅通。除了一般上通过司法途径的司法救济以外,通过行政权力的运用,进行行政复议方式的救济,无疑增加了处理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的争议的效率,同时也大大减轻了司法机关的负担,使得司法机关能够拥有更多的精力去处理和解决其他社会争议和矛盾。作为一种行政救济活动,行政复议有着自己独特的处理程序。其启动程序是依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其审理的方式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原则,有必要的时候,才进行开庭审理;其审理的范围实行全面审查的原则。正是这样特殊的程序保证了救济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救济功能的实现。

(三)对于第三种观点

对于以上的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活动,笔者也并不认可。虽然此种观点可以说是当下学术界比较流行的一种看法。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权力的行使,但它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活动,有着自己的特殊性。行政复议的司法性所体现的几个方面已经在前文当中进行了论述,体现在“不告不理”原则、第三方裁判和共同的目的性三个方面。但实际上看来,除了目的性这个共同特点以外,其他的方面都是关于行政复议和司法活动的程序方面的。就目的上来讲,无论是立法,还是行政、司法,都是为了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使得这个国家和社会有序运行和良好发展。解决争议也必定作为立法、行政、司法的必然功能和目的,因此,共同的目的性并不能表明行政复议具有司法性的特点。实际上,我们一般上所讲的行政复议的司法性,指的是行政复议程序以及通过程序所反映出来的某种精神与原则等。探究行政复议的本质,在笔者看来应当从其权力的根本属性上出发,而不应该仅仅着眼于其程序上的特征。如果仅从程序特征来讲,行政复议的司法性也没有问题。但是,就本质上而言,行政复议活动是行政性的而非司法性的,它在程序和制度方面上的一些非传统行政的特征,并不能够改变其权力性质或者行为性质,行政性才是其根本的属性,司法性仅仅是形式上的特征罢了。对于当下很多学者所提到的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将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作为行政复议制度完善和重构的根本,也是大大的不妥当的,这正是没有能够正确理解行政复议的本质的结果。没有能够对行政复议的本质拥有正确认识的前提下,就妄谈行政复议制度的司法化是不严谨的。当下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一般上包含了三层含义: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行政复议组织,保证行政复议的公正性;行政复议过程要保证及时公开、公正;行政复议结果具有准司法效力。以上三层含义实际上不仅是所谓的“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所要实现的目标,实际上也是我国依法行政所要是实现的目标,并不具有其“司法化”的独立创新性。因此,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活动的本质观点并不正确。

三、行政复议的本质应当界定为是一种行政内部监督的救济活动

“作为一种公力救济制度,行政复议的启动权赋予了行政管理相对人,其启动行政复议程序的首要需求就是恢复受到侵害的权益,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只是实现其维权目的的手段,因此,行政复议的首要目的,或曰根本的目的就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它是一项实现权利的权利,争取权利的权利。”行政复议发挥着其独有的权利救济的功能。但在此之外,行政复议的行政内部监督的本质属性也不容忽视。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作为一种内部监督制度本身,就是我国当时进行行政复议立法工作的目的和指导思想。内部监督是一种层级监督,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依职权的监督,是通过权力制约权力的一种监督,通过对违法或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的纠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复议当中,行政复议机关对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进行监督就,是行政系统内部的一种监督。这种监督作用最主要在于其发挥着内部纠错的功能。在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能够及时发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不合理和不合法,从而裁判该行政机关撤销或者改变其具体行政行为。通过行政机关内部进行监督,拥有着简便、廉价、专业化的巨大优势。同时通过内部监督同社会监督、司法监督等其他监督方式相结合起来,使得权力的运行可以有序而非恣意的。行政复议的内部监督和行政救济的两种本质属性是相辅相成的,内部监督是权利救济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权利救济又对内部监督形成了一种约束,对于行政权力的运行进行行政系统外的监督。

四、行政复议的本质的重要性

行政复议的本质的问题,可能说起来有些宽泛,但是其对于整个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有着根本上的指导作用。它直接决定着行政复议制度的内容、程序设置和未来的发展走向。只有对行政复议的本质有一个正确的定性,才能使得整个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发展和完善在一个正确且良好的轨道上。行政复议的本质作为行政复议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石,在整个宏观意义上指导着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发展和完善,决定着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正是基于是一种行政内部监督的救济活动的本质属性,决定了行政复议便民原则、全面审查原则、一级复议制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与此同时,也决定着行政复议独特的受案范围。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均是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行为,在行政相对人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获得救济,同时,行政机关内部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实现内部的纠错。总之,行政复议的本质问题是整个行政复议制度得以建立的理论基石,如果缺乏了对于行政复议的本质问题的正确认识,即使我们谈论行政复议制度的未来发展,也将会是不正确的路上越走越远的。只有在对行政复议的本质拥有了一个正确的认识的情况下,这就为整个行政复议制度的体系奠定下了良好的基石。(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方世荣、石佑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6月第一版。

[2] 郑英龙:《从行政复议的价值定位看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杭州商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

[3] 戚建刚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理论述评》,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8月第一版。

[4] 宋雅芳:《行政复议法通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8月第一版。

[5] 杨小君:《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6] 柏杨:《“权利救济”与“内部监督”的复合――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分析》,《行政法学研究》2007年第一期。

[7] 匡西涛:《法权制约理论视野下行政复议本质属性的考察》,《江汉学术》2013年8月。

第8篇

摘 要:本文从分析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的设置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所产生的积极作用入手,重点介绍了美国和德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及其特点,具体论述了我国扩大行政复议前置范围的必要性、可行性,并且进一步提出了对今后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行政复议前置;监督;范围

中图分类号:D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1)11-0000-01

行政复议制度的本质是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监督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一条法律途径,从而来进一步规范行政权的行使。

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中关于行政复议前置问题的规定

(一)行政复议前置的具体含义

行政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持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行政诉讼。

(二)我国现行行政复议法中对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及内在原因

我国行政法中关于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主要是《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可见,我国《行政复议法》中主要是对自然资源的确权类争议做了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此外,在其他法律、法规中也仅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海关法》第四十条、《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八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国家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法》第十一条有有关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

分析如此规定的原因,笔者认为有如下两点:第一,主要是为了降低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成本,减轻诉讼负累。

就自然资源的确权来说,《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自然资源法中都有这样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具体、确定的土地、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所有机关或者使用机关,即自然资源的确权属于行政权行使的范畴。在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中规定:人民法院对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权力。可以看出在该条款中法律并没有赋予人民法院变更行政机关具体处理决定的权力,而在《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同样的情形法律赋予行政复议机关的权力是: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以及责令其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说,相对人在将自然资源确权类争议案件诉至人民法院后,若拿到的是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判决,那么其还须依靠行政机关,也就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来解决这个问题,这样无疑会延长相对人问题解决的时间,增加相对人解决问题的成本,这不仅与《行政复议法》便民的一般原则相违背,而且与当前全国法院系统正在开展的“公正与效率”的活动宗旨也是不相符的。所以,《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确权类争议应当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将纠纷解决在行政机关内部,从而来减轻相对人的诉讼成本,缩短解决问题的时间。

第二,主要是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职能存在区别。从以上归纳的行政复议前置类规定中,我们不难发现,除了关于自然资源的确权争议需要行政复议前置之外,还有关于商品检验检疫、税收征收管理等这种专业性极强的领域,存在行政复议前置问题,而法院,作为社会的居中裁判的司法机关,若是要求法院的居中裁判者们在较短的时间内精通各种专业知识,是不现实的,尽管这样可能会保证法院审判的绝对公正。因此,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安全法》、《注册会计师法》中规定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相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先行申请行政复议,而非直接进入诉讼程序,这样做是为了减轻法院的负担,加快问题解决的速度,也能有效避免行政机关对自己做出的具体行为经行裁决产生的不公,这在后面我们会讨论到具体的解决方法。总的来说,我国行政复议前置的范围还是过于狭窄的。

二、设立行政复议前置制度的积极意义

(一)就行政相对人而言,提高了问题解决的效率,降低了问题解决的费用

从前面分析的《行政复议法》中设置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的原因所在中,不仅可以看出我国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相互独立,而且还能体味到国家设置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的良苦用心。司法权过早的干预本应由行政权来管理的事务,则会使得问题的解决变的更加的复杂,无形中也拖延了问题解决的时间,而设立行政复议前置,使大部分行政争议在行政机关内部得以解决,这不仅维护了行政机关的社会公信力,而且也避免了相对人走上漫长的诉讼之路。另外,《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还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如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这样,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又会为行政相对人节省许多不必要的费用。

(二)就行政机关而言,可以使其执法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

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行政争议在诉至法院之前须经过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业务指导部门的审查。这就会使得那些裁量不当,甚至有着严重违法情形的具体行政行为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不仅保护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减少了行政机关被相对人送上法庭的机会,也就是说,在这个环节行政复议机关的公正办案,将会大大减少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对簿公堂的尴尬场面频繁出现。行政复议机关在日复一日的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发现的行政机关在执法中的问题和教训,可以通过组织培训、下发法制工作信息、评选优秀执法案卷等活动,使各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汲取办事经验,从而使得执法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

(三)就人民法院而言,可以减少对有限审判资源的占用和预防司法腐败的发生

肖扬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工作报告》中提到:1998年至2002年全国法院系统共审理行政诉讼案件464689件,比五年前上升65%,案件种类基本覆盖了行政管理的所有领域。从以上两个数字中,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信息:第一,法院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投入不断加大;第二,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起码得到了形式上的实现;第三,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群众满意率在逐年下降,行政相对人为解决行政争议而投入的费用在逐年增加。行政复议前置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将会大大减少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从而可以使法院拿出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配置于错综复杂、标的重大、细小琐碎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中去。此外,减少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直接接触,会避免行政干预司法现象的出现,而行政与司法的相互独立则会防止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罗豪才. 《行政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年出版;

第9篇

一、有关被告在复议中经复议机关同意收集的证据的效力问题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但该条对被告经复议机关同意收集的证据是否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的问题未作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以作为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虽然经过复议机关的同意,但仍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取得的证据,该证据的收集违反了先调查取证后裁决的原则,故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使用;第三种意见认为,第二种意见基本上是正确的,但未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申请复议人或者复议中的第三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出了被告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过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经复议机关同意被告针对反驳理由或者新的证据所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间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使用。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被告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所收集的证据可以间接作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使用”,其含义是,这些证据主要用来证明申请复议人或者复议中的第三人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新的证据不能成立的证据,不能直接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使用,而是间接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使用。倘若,被告提供的这些证据虽然可以否定申请复议人或者复议中的第三人提出的反驳理由或新的证据,但仍不能直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被告向法庭提供其在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以前收集的证据不能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的,法院仍应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判决予以撤销。

二、复议机关在复议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的效力问题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根据该条的规定,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具有收集和补充证据的权力。那么,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能否作为法院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在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过程中,对此问题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具有收集和补充证据的权力,也就意味着,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有权收集和补充证据,其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属于合法取得的证据,故可以作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另一种意见认为,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有权收集和补充证据。复议机关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用于作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但不能作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理由有二:第一,被告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向复议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这恰恰说明了被告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时主要证据不足。如果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显然有悖于“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第二,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该条的规定中暗含着,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解释》采纳了后一种意见。在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根据该条的规定,被告向法庭提供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前收集的证据,不能证明该行为合法,但是,其提供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补充的证据,可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人民法院亦应作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或者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判决。

三、有关被告在复议中未提交的证据的效力问题

被告在复议过程中未提交给复议机关却在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能否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不少人认为,这类证据不能作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理由是,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这两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后提交的证据,复议机关均不能作为认定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既然不能作为复议机关认定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当然也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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