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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学科对话,冲突
引言
我们正处于一个非常需要学科对话的时代,然而人为因素导致学科之间彼此分隔甚至于冲突乃至歧视,这种学科间的互动关系往往造成两败俱伤而非双赢。立于经济学此岸,因而对与其关系极为密切的社会学彼岸充满好奇,期望到达彼岸而不是隔岸观花。本文主要探讨经济学与社会学三次重要对话。
第一次对话:从“学科一统、不分你我”到“我中有你、你中有我”
经济学与社会学尚未独立之前并不存在沟通问题,当时呈“学科一统、不分你我”之势,此后分别从统一体中分化出来并开始了长达近200多年的冲突—对话—冲突—新一轮对话。实际上,从两者的源头就开始了学科冲突。现代经济学开山祖师亚当•斯密,其著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即《国富论》,1776年)成为现代经济学源头,社会学开山祖师奥古斯特•孔德的代表著作《实证哲学教程》(第四卷,1839年)要晚63年,尽管这一段时间也曾有过一些沟通,但更多的是冲突。
当第一次工业革命席卷西方世界时,人们看到的现代工业具有六个特点:
(1)工业建筑在科学的劳动组织上并以获得最大效益为目的,而不是按照习俗进行组织;(2)由于科学组织劳动人类得以大量开发资源;(3)工业生产要求在工厂和城镇集结大量工人;(4)职工与雇主、无产者与企业主或资本家之间潜在或公开的对立开始显现;(5)财富由于劳动的科学性而不断增加,生产过剩危机日益增多,物质丰富的同时伴随着贫困;(6)与劳动组织工业化和科学化相联系的经济制度表现为自由贸易和商人追逐利润。1
奥古斯特•孔德紧紧抓住第一、二、三个特点,认为工业是科学的劳动组织,然后才是财富不断增加和工人在工厂集结。他指责自由经济学派过高估计贸易或竞争机制在财富增加中的效力,同时还指责自由经济学家为形而上学者。自由经济学派则紧紧抓住第六个特点,认为自由贸易和经济调节的竞争手段是经济进步的决定性原因;斯密从经济人的假定出发导出放任的自由市场制度,指出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在自由地调节着,使得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神奇般达到了统一。马克思则以第四、五两个特点为基础创建资本主义理论并对其作出历史性阐释。这些分歧导致社会学家对经济学家持敌视态度,尤其在法国的大学里。
在熊彼特和韦伯时代出现了一次大转机,经济学与社会学有了一次对话,他们分别使用“经济社会学”和“社会经济学”之名,熊彼特使用“经济社会学”旨在说明经济分析的“基础学科”,他认为有四门:经济史、统计学与统计方法、经济理论和经济社会学,他所认为的“经济社会学”与后来的新制度经济学类似;韦伯使用“社会经济学”,并非从经济学角度研究社会问题,而是与当时德国的历史背景有关。19世纪末,英美等国“政治经济学”被“经济学”取代,而德国更多的使用“社会经济学”一词,韦伯是大力推广者,因此才有这一门分支。同为社会学家和经济学家的韦伯不仅在社会学理论和方法研究方面取得成就,而且成为从社会学角度研究经济和社会问题的典范。概而言之,熊彼特和韦伯完成了经济学与社会学的第一次对话。在此阶段,形成了“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的格局,用熊彼特的话说,“无论经济学家或社会学家,他们走不多远就会互相踩着脚跟”。
第二次对话:从“你在里头、我在外头”到“你在这头、我在那头”
在帕森斯时代,社会学由于帕森斯的贡献而如日中天,他本人及其学生斯梅尔瑟实现了经济学与社会学的第二次对话。然而此前经济学在当时的主流经济学家们看来已然尽善尽美。在19世纪50年代,经济学者开始了其“经济学帝国主义”的扩张行动,既有“社会经济学”的研究,又有“经济学的社会学化”,大大拓展了经济学疆土;社会学的研究空间却非常狭小,原因在于世纪之交两门学科对大学位置的竞争,结果社会学惨遭失败,并被迫与经济学家达成协议:社会学者必须满足于经济研究以外的剩余领域,如婚姻、家庭、犯罪等,故社会学有“剩余科学”之称2。帕森斯不满于当时社会学学科地位之现状,开始涉足所谓的,于1932年著有《经济学与社会学:马歇尔同时代思想的关系》,1956年与及其学生斯梅尔瑟合著了《经济与社会》一书,试图用其结构功能理论框架分析经济问题,后斯梅尔瑟又于1964年发表了《经济生活社会学》一书,详细分析了社会学对经济问题研究的各方面贡献。第二次对话并没有引起主流经济学的认可,其原因主要在于帕森斯等构建的社会大系统仅把经济作为一个子系统,令主流经济学家们大为光火,并认为帕森斯及其社会学是在进行“社会学帝国主义”扩张。相互之间的学科扩张行为导致都企图包容对方,形成“你在里头、我在外头”之格局,但结果却是渐行渐远,冲突日甚,形成“你在这头、我在那头”的态势。
第三次对话:经济学的“社会学化”和社会学的“经济学化”
后帕森斯时代,现代西方经济学有两大发展趋势:其一为经济学的数量化趋势,其二为经济学的“社会学化”趋势。1969年首届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经济计量学奠基人拉格纳•弗里希,是学术界肯定经济学数量化趋势的标志;1974年瑞典人冈纳•缪尔达尔荣获第六届诺贝尔经济学奖,则是学术界肯定经济学“社会学化”趋势的重要标志,后者是“新制度学派”创始人,提出经济学者分析一国的经济发展过程时不宜将该国的历史源流、政治文化与意识形态、经济结构与活动水平、社会阶层与社会组织等各项非经济因素视为孤立变数,而应将彼此相互依存的关系列入考虑之后再行研究才有意义;他还提出“社会过程理论”,认为经济关系变化与发展过程是社会关系变化与发展过程的一部分,是科技进步及其诱发的文化、社会与经济等因素所共同孕育而成的。另一位1992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贝克尔则突破传统经济学的局限性,将经济分析从物质产品延伸到非物质产品,并发表了家庭经济与人类行为分析的研究成果。此后社会学者不再沉默,开始将触角伸入经济学领域,如1970年代中期,美国哈里森•怀特首先尝试用社会学观点解释市场,认为市场是社会网且首先是社会关系,“社会网是经济交易的基础”;他关于角色结构的市场分析是一种开拓性的社会学研究。3诸如此类的经济学与社会学的交叉融合不胜枚举,可见两门学科的新一轮对话已然开始并将深入持续。我们有理由相信,经济学与社会学可以也必须对话,因为“不同学科的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竞争,能够形成有效的矫正机制,完全有助于学科的进步。”4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玛塔•森曾指出,经济学未来的发展方向要“融合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人类学,甚至是文学和文化研究,更不用说哲学方面显现出来的经验是非常重要的。这不是为跨学科研究辩护,那是(注:指非跨学科研究)是一种机械的研究。我非常喜欢在每个学科内部进行的学科训练。”5如有可能,相关领域的研究者理应作这方面的努力。主要参考文献
[1][法]雷蒙•阿隆著,葛智强等译,社会学主要思潮,华夏出版社
[2]朱国宏,经济学与社会学的对话:意义及其可能性,复旦学报社科版1999/05
[3]宋林飞,经济社会学研究的最新发展,社会学2000/05
[关键词] 和谐社会 经济发展 良性互动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物质财富极其丰富,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从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出发而提出的一项重大历史性任务。和谐社会,最核心的问题是人和社会以及人和自然的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根本的目的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我国的经济社会既处在高速发展的黄金时期,又处在一个各种矛盾开始凸显的转型时期。经过20多年的改革发展,我国经济建设取得显著成就,GDP总量增长了10倍,年平均发展速度为9.4%,成为世界上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综合国力大大增强,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但是由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所决定,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人均GDP和收入水平尚有很大差距,现有经济发展能力与水平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还不相适应,社会上还存在因为经济原因导致的诸多不和谐现象。比如,卫生经费、教育经费、环境保护经费等支出太少的根本原因就是经济没有发展上去;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步伐加快,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劳动就业压力越来越大;实现经济较快增长的同时,也消耗和浪费了大量能源资源,给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同时,社会上已经出现的一些不和谐的因素,如城乡、地区差距扩大、收入分配不均、违法征地、拆迁等,如果不立即加以重视和解决,将会影响到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最大阻力,甚至威胁着我国的改革稳定大局以及发展成果的取得和享有。因此,厘清经济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建立二者的协调互动机制,对于我国来说是一件关系改革兴衰成败的头等大事。
二、经济发展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
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表明,物质财富的匮乏以及因此导致的生活贫困,是造成社会发展不和谐的根本原因。反过来讲,一个物质财富极其贫乏的社会,我们很难奢望其是一个和谐相处的社会。正如马克思曾经指出的,生产力的这种发展之所以是绝对必需的实际前提,还因为如果没有这种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极端贫困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须重新开始争夺必需品的斗争,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要实现以人为本、协调发展、充满活力而又稳定有序的社会。社会的发展首先决定于经济的发展,经济的发展是推动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物质财富的生产和发展既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前提,物质基础来源于经济发展,离开经济发展,和谐社会就等于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根本上取决于经济发展的总体进程。在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进程中,要防止因强调各方面的全面发展,而忽视了经济发展在社会发展中的基础地位。“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是历史的发展规律,经济的和谐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因此,要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必须有坚实的物质基础。经济健康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只有经济全面、健康、持续的发展,才能使社会各方面协调发展,促进和谐社会构建。这也正是恩格斯所说的,未来社会主义社会首先就是要“保证一切社会成员有富足的和一天比一天充实的物质生活”。经济增长不仅奠定了和谐社会必要的物质基础,还提升人们的道德观念,这为和谐社会构建提供了社会基础。和谐社会的构建人人有责,取决于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积极践行基本道德规范,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要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必须转换传统经济发展观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兼顾地区、城乡、内外、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等五个方面,促进经济全面、持续发展。在主要政策上,必须认真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培养创新型科技人才。在此基础上,大力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要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首要推动力量,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国家竞争力的中心环节。要大幅度提高我国的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力争用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创造出尽可能多的社会增加值,来缓解和解决我国经济增长目标与资源环境条件严重不协调的问题。
三、和谐社会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和谐社会必须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发展基础上,但不意味着社会和谐完全依赖于经济的发展。一些物质财富已经极为丰富的资本主义发达国家以及西亚石油输出国国内的混乱局面就是一个很好的反面典型例证。因此,诸如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自然就能够实现社会和谐,或者说必须等到足够发展时才能构建和谐社会等观点是完全没有科学依据的。经济发展只是为和谐创造条件,但不等于甚至不意味着社会和谐。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我国来说,不仅要把和谐社会理解为追求的社会理想,而且要认识到它同时是经济发展的根本保证,我们要通过建立和谐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机制推动经济发展。随着我国经济总量的增加,经济发展模式以及目标发生改变,从最大限度地增加供给转向更大程度地满足需求,这客观上要求实现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的协调发展。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取得较大发展,但是,诸如收入差距过大、城乡区域发展失衡、环境污染严重、就业难等问题严重威胁、制约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所以,要想继续保持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必须着手解决经济社会中的不和谐问题,想方设法协调各种社会矛盾,平衡利益关系,使社会绝大多数成员普遍地享受发展的成果,愉快地创造和生活,共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和谐社会包括社会关系的和谐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两个方面,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有针对性地构建社会各个层面的和谐,努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具体来说,在继续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必须大力促进城乡结构、区域结构、社会阶层结构、就业结构等方面的改革,协调各方利益,减少摩擦,增强社会凝聚力,以此推动经济建设更快更好发展,从而实现和谐社会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四、构建和谐社会与经济发展关系中必须注意的问题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速发展经济过程中,在综合平衡、协调各种矛盾同时,应重点解决当前矛盾最为突出、影响最大问题,具体讲,我们必须重点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过去我们一直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使得不少利益群体为了整体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牺牲或让步,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必须重新定位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十七大”做出了重大战略思想调整,即将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过渡到“效率、公平统筹兼顾”的阶段。可以说,这种调整是党和政府及时顺应经济社会的发展潮流,满足人民群众改革呼声的战略性举措,必将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及社会和谐产生重大积极影响。人的发展和人类福利才是目的,发展的最高价值标准就是公平与公正。因此,在继续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必须协调、处理好各种社会关系,公平、公正地对待各种合理的诉求,尤其要使弱势群体受到保护,并有机会享受更多的社会福利。
第二,缩小收入差距。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落脚点在于使全体人民共享社会进步成果。分配公平催人奋进,拼搏向上,分配不公则可能引起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针对当前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趋势,必须采取措施均衡利益分配。具体讲:首先,加大政府调节力度,以社会公平作为政策导向,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和贯彻各项方针政策的着眼点,正确兼顾社会不同群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加大政府调节再分配的政策力度,合理调整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尤其注意农村和城市弱势群体的利益,使他们能够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其次,建立一个公平合理的社会保障体系网,加强立法保障,使社会保障制度法律化、规范化,让所有城乡居民都成为保障的对象,努力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特别关注低收入群体、困难群体的生活和生产,使全体社会成员都能享受到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实惠。
第三,积极解决“三农”问题。由于受地域条件以及国家政策的影响,“三农”问题在我国一直较为突出,尤其是近年来,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部分处于城市边缘地带的郊区镇、村逐步被划入城市市区管理,农民变为市民,一些人正逐渐变为城市贫民,使得“三农”问题更趋复杂。我国的农民占人口的绝大部分,因此,农民的增收,农村的发展最终决定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成效,必须予以重视。笔者认为,对于当前因为城市扩张而引发的新型“三农”问题,解决的关键就在于正确认识发展与和谐社会的关系,实现社会和谐与发展的协调,在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城市化,适当控制城市化进程与规模,防止失地农民规模进一步扩大。而解决传统的“三农”是一个浩大的工程,目前实际情况决定了其不能一蹴而就,应对之综合分析,根据问题的轻重缓急分阶段采取措施予以缓解和解决,尤其要重视当前较为突出的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拖欠工资、农民工子女入学难等问题。
第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循环经济是一种大力倡导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发展模式,发展循环经济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尽管过去我国经济保持高速增长,但是经济增长方式是粗放型的,消耗了大量的自然资源,自然环境、自然生态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可以说,我国经济发展的成就相当部分是通过透支生态环境取得的,如不尽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缓解人与自然资源的紧张关系,经济的发展必定是有限度并要为之付出惨痛代价。因此,必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增长与环境的协调。实践中,各级政府要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与要求,纳入到发展循环经济的战略规划中去,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规范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体系、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法规、评价指标以及技术措施等,最终建立一条生态环境不断得到改善,资源利用率显著提高,人与自然关系更加和谐的经济发展道路。
第五,转变政府职能。受传统全能型政府管理体制的影响,我国政府对经济社会干预过多,严重制约了社会、市场主体的创新性,抑制了改革发展的动力。当前,必须积极推进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加快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职能转变。政府在继续维护社会公平公正,提供公共服务和产品,满足人民群众需要的同时,加大对第三部门的培育力度,发挥各种社会组织的协调作用,实行有步骤的职能转移和职能委托,减少政府对市场机制、微观主体的直接干预,创造一个有利于各个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环境。只有充分调动政府、社会组织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才能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速经济发展的同时,减少和消除各种障碍,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参考文献:
[1]谢龙主编: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2]中国社会科学院课题组: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5.03
[3]陆学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载于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版),2004.06
[4]顾光青:《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载于上海经济研究,2004.11
关键词:和谐社会;经济学
Abstract: Constructing harmonious society is the current focus of the society, this paper from the angle of economics analyzed harmonious society; from the deep presents put out the economic connotation of harmonious society and economic measures.
Key words: harmonious society; economics
中图分类号:F0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04-00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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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和谐社会,就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协调发展的社会,也就是各种社会资源在地区之间、产业之间、部门之间进行合理有效配置,使生产力不断、可持续发展,所有社会成员公平分配、占有和享用社会财富的社会。和谐是市场经济的一种均衡状态,它要求在不损坏他人利益的前提下,按照价格机制来追逐自己利益的最大化。经济学的均衡却是一个动态的均衡,包括自由竞争均衡和垄断均衡。自由竞争均衡的形成是基于价格机制的作用(即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理论)使供求刚好相等,既没有短缺也没有过剩的状态。此时,消费者的效用和生产者的利润同时达到最大化,没有无谓损失,社会福利达到最优,从而实现个人和社会的和谐统一。但是,这种均衡是以市场为基础,价格规律为主导,以此实现以人(包括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最大化为归依。因此,和谐社会的经济学内涵应包括:
――和谐社会是资源优化配置的社会。社会资源是创造社会财富的基础。社会资源集中的地方,往往是社会财富增长最快的地方。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在相互竞争的需要之间配置资源,应将它的生产和消费单位组织得使社会能够得到最大数量的所需物品;在整体经济中使用资源,应在现行习惯、法律和制度的范围内,使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和谐社会应是各种资源在地区之间、产业之间和部门之间得到优化配置的社会。
――和谐社会是经济结构合理的社会。目前,影响中国经济结构变动的主要因素是资源短缺、城市化步伐加快和居民消费上升,还有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全球产业转移步伐的加快也将对中国经济增长和结构变化产生重要的影响。资源短缺和环保等可持续发展问题将是贯穿今后中国经济发展过程最重要的约束条件,其中尤以能源问题最为突出;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这一时期往往是居民消费结构变化最快,带动经济增长速度快速提升的重要时期。因此,通过技术进步突破资源约束瓶颈,通过城市化和消费结构升级带动产业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
――和谐社会是公平而有效率的社会。社会公平就是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从社会分层的角度说,公平的规则包括社会阶层之间的相互开放和平等进入;各阶层应当得到有所差别且恰如其分的回报;各阶层之间应当保持一种互惠互利关系等。这样的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之一;是衡量社会进步的重要尺度;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深厚基础。
――和谐社会是稳定有序的社会。社会的稳定应该是动态的稳定,和谐社会要正确处理激发社会活力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一方面,我们要通过改革,激发社会各阶层的创造性活力,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另一方面,也要注意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在保持社会生机和活力的前提下谋求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此外,还必须高度重视和妥善解决改革中因利益调整引发的社会矛盾,避免体制转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的激化。和谐社会又是稳定有序的社会,这种稳定有序主要表现在社会流动上,它既为人们提供更多的上升机会,又让人们的这种上升或下降都是持之有据的。
――和谐社会是制度科学合理的社会。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科学合理的制度分析方法包括:权力分析、利益分析、规范分析以及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分析等,而科学合理的价值判断标准则是生活质量。一切正统的经济学往往以国民生产总值的大小或增加的快慢作为判断标准。而国民生产总值只是一种经济价值,它只是各种社会价值中的一种。除了经济价值以外,价值还应包括社会的平等、生态的平衡、都市的整洁以及美、尊严、生活的乐趣等等。不能允许由于追求经济价值而牺牲了其他的价值,要考虑经济增长的代价。经济价值以外的其他价值,称为文化价值。如果把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综合起来用一个价值来表示,这个价值标准就是“生活质量”。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通过一种制度的设计来提高社会福利水平,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
基于经济学研究,构建和谐社会应采取以下对策:
第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权力约束。政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无可替代,问题是政府并非万能。即使在不同时期,政府的职能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但服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政府职能必须有明确的定位,总的是要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原则,减少过多的资源和所有权垄断,不再充当经济发展的第一推动力,主要是生产和提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所必需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包括建立秩序、规范行为、搞好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垄断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等。只要市场能做的,就要让市场去做。当市场失灵时,政府才需要发挥作用,为企业营造一个能够按照市场规则运行的环境。政府应减少直接干预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致力于创造一个有利于各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调整经济发展目标。经济发展是一个利用资源满足社会需求的过程,经济发展也确实需要有一个较高的速度。因为没有一定的速度,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就不可能实现。但是必须指出,经济增长应该考虑市场与资源约束、需求合理性问题、长期的增长能力以及未来的消费需求等因素。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就是要明确“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将发展、增长与人民群众的真实需要结合起来。
第三,妥善处理城乡、区域、民族发展和产业结构的演进升级等问题。从社会结构的层面来说,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针对我国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民族发展差距和产业结构问题等特殊国情,构建城乡结构、区域结构、民族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和谐。中国目前最大的不和谐是城乡之间不和谐,这种不和谐涉及的范围之广、程度之深、消除之难,比其他许多不和谐都大得多。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当前最关键的就是构建和谐的城乡关系。当前城乡关系不和谐的核心是农民和市民的权利不和谐。必须在制度设计中把统筹城乡具体化、人格化,即统筹农民、市民权利。农民是我国最大的弱势群体,其弱势源于经济贫困、精神贫困和权利贫困,而权利贫困究其实质是农民的权利和政治决策脱钩的产物。我国区域之间发展和收入差距大,也是一种特殊国情。但问题是目前这种差距的扩大还在继续,较发达地区的收入增长水平仍然快于欠发达地区。因此,应当通过对欠发达地区在税收返还和财政转移支付上的倾斜,逐步扭转这种区域差距继续扩大的趋势。
第四,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导致社会不和谐的根本原因是社会差异的失控和社会公平的缺失。差异的失控使得社会成员丧失互助互利的基础,无法建立利益的共同点和结合点;而公平的缺失,又使得社会无法合理地协调利益关系,使利益关系不断走向对抗。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使现实的社会差异转换为一种互助与合作的动力,使差异建立在可调节和公平调节的基础上。公平主要包括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其实以上三种公平观,从狭隘的立场出发都存在缺陷。首先,单纯强调起点公平,而忽视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的做法,不仅不可取,也将使公平的追求置于不可实现的境地;其次,狭隘的过程公平由于过于重视规则而轻视结果,必然走向两级分化的失衡状态;最后,如果单纯强调结果公平,必然走向平均主义的陷阱。因此,科学的公平观应该是一种统合的公平观。统合公平观认为,公平应在基于非歧视的规则约束下来保障过程公平,并在可行的范围内去调整结果失衡和缩小起点差异使社会分配收敛于结果公平。
第五,推进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作用是现代经济学界探索经济发展规律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而言,需要在体制上进行创新,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政策、制度,促进社会的和谐。其中包括:
一是以完善的收入分配制度求和谐。构建和谐社会,必须突出解决好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重点是通过市场效率和政府公平分配两大手段,调节个人收入分配领域中的行业、企业、阶层、群体和体制内外间的收入差距。一要继续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原则,从政策设计上完善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激励机制,鼓励通过团队效率和个人效率取得、增加个人收入;二要充分利用财政、税收和工资等分配工具,从制度设计上制定调节政策。用财政支出工具调节体制内外、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差距,用税收工具调节高低收入阶层的收入差距,用工资工具规定最低工资水平保证低收入群体增加收入;三要加快政治体制改革,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和收费制度,取消预算外制度,从体制和制度上消除权力参与分配。
二是以积极的就业政策促和谐。就业是民生之本,民富之源。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改善创业和就业环境。一要大力发展吸纳劳动力容量大的产业、企业及经济类型,让尽可能多的人有参与就业的岗位;二要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健全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就业扶持政策,让尽可能多的人有参加就业的机会;三要坚决落实九年制义务教育,大力发展各种形式的成人教育,特别是各种形式的、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和再就业培训,让尽可能多的人有参与就业的能力;四要在全社会加强就业观念教育,培育竞争和开拓意识,让尽可能多的人有参与就业的愿望和动力。
一、经济法价值的内涵
经济法的产生体现了经济法的公平价值。经济公平价值的内容,是由价值主体的主观需要与客体的功能属性相互作用决定的。国家不能任由纯粹司法保护自由竞争,因为自由竞争的任意发展导致市场失灵,市场失灵使市场机制失去了其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因而降低了经济运行的整体效率。当不受限制的自由竞争导致市场的公平竞争规则遭到破坏,进而影响经济发展的时候,国家必然要干预经济,为了用法律的方式控制国家的不当干预,经济法便产生了,显然,经济法就是以追求经济公平价值而出现的。
经济法价值的公平是制度、规则和习惯的公正、合理和有效。首先,经济公平指的是机会均等和规则公正。从这一点讲,公平和效率不是一对矛盾,而是公平决定效率,效率是公平的必然结果。因为公平的规则和合理的制度,可以使人们形成有效的预期,增加或减少各种投入,降低生产成本,带来规模效益。其次,从更深的层次讲,公平指收入分配公正,这是对收入分配的尺度标准而言的,即等量劳动获得等经量报酬,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如果收入分配不公平,投入生产要素多者不能获得较多利润,投入少者反倒获得较多利润,那么,劳动、技术、资本、土地就不可能被更多地投入,社会资源就不可能得到充分有效的配置。
经济法的实施体现了经济法的正义价值。正义,是一切良法的共同追求。民法追求交易双方的自由、平等;行政法追求国家公权力行使的合理性。在市场领域,经济法产生之前的法有民法和行政法,即私法和公法作用于经济,民法要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自由,行政法要维护国家统治秩序。在没有经济法的情况下国家可能会出于维护统治秩序的需要以全社会利益代表者的身份运用行政法干预市场。然而,在市场不正义出现时单靠行政法不能规制市场的正义。所以既然要协调国家与市场的关系,就只能是中立于其间的法,这个法就是经济法,经济法一方面以维护私法的合理存在为己任,但又超越个人的私权,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另一方面,既赋予国家适当的干预权,又防止国家公权力的滥用,以实现经济民主。
经济法树立以人性全面实现和人的全面发展为最终价值目标的,可持续发展观是经济法实现自身价值和发展的需要。经济法的价值如果离开了人,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因为价值目标本身并没有意义,只有当目标与人的发展结合起来时才有了其存在的价值。因此,经济法的最终价值目标应当是也必须是人性的全面实现和人的全面发展。一切政治、法律措施,一切社会活动,只有当其有助于实现人类解放和人的自由与能力的全面发展时,才是有价值的。鉴于此,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如企业法、税法、金融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环境保护法、资源法、人口法等,就必须摒弃传统经济法的价值观,不能各自为政,互不协调甚至相互抵触,单纯为促进经济发展而存在。各部门法从立法到司法必须在为了人的全面发展这一最高价值目标的指导下来制定和实施,使经济法成为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
二、和谐社会的内涵
和谐社会,是指一种美好的社会状态和一种美好的社会理想,即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以和谐理念为主导,经济繁荣,社会稳定,人们和平相处、安居乐业,是和谐社会的一般特征。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容,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条件。它是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实现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使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
和谐社会的构建,是在把握经济社会发展新变化,为适应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和文化多样化,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发展进程中,提出的新型社会治理模式。这是对社会发展规律理性认识和经验总结的新成果,是对社会建设理论的新发展和人类追求美好社会理想的新贡献。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和谐社会的这六个特征,实际上包括三层基本关系,即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这三层关系的核心或称为和谐社会的本质内涵,是以人为本,即和谐社会就是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为人的自由发展提供最大的空间。
和谐是市场和国家共同追求的理想境界,社会效益最大化是和谐的必然结果,也是评价和谐的一个重要标准。作为经济法价值追求的经济和谐,指以市场调节为主,在充分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国家针对市场缺陷,对经济进行干预、排除社会经济正常运行的障碍。最终实现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发展的目标。经济法作为规范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它追求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社会效益与个体效益的统一、实质公平与形式正义的统一、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的统一、国家调控与市场配置的统一等。
三、如何完善经济法以构建和谐社会
取消城乡二元分割的政策限制,加快建立城乡居民地位平等的经济社会制度。一是统筹城乡就业,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劳动力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逐步实现农民工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等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改善农民工劳动条件,保障生产安全,扩大农民工工伤、医疗、养老保险面,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支持农民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民就近转移就业,扶持返乡农民工创业。二是以户籍制度改革为主线,促进城乡人口合理流动。给农民以平等的公民权,把依附在户籍制度上的各种不合理制度规定全部剥离出去,让农民享有自由进城和自由迁徙的权利。当前重点是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三是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创造条件探索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办法,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基本的生存权。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受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市场还未真正成为配置城乡资源的主要手段,工农之间、城乡之间在资金、人力、土地、技术等生产要素流动中存在着很大的障碍。因此,必须进行以市场为导向改革,取消政府对市场不合理的干预和管制。建立城乡沟通、统一、有序的产品和要素市场,重点是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市场、统筹城乡土地市场、统筹城乡资金市场等。只有形成统一城乡市场,促进城乡间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才能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乡经济的良性互动,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政府应继续运用法律手段来完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法包括产业政策法律制度、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财政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银行法律制度、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等内容,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是市场和责任。从根本上说就是要把宏观调控建立在市场的基础上,让市场能够发挥或者更好地发挥作用。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环境会计和谐社会
1环境会计理论基础
1.1绿色会计是在环境资源恶化和批判传统会计的基础上产生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全世界范围的科学技术革命迅速发展,资本主义发达国家进入了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这一切促使西方国家把发展经济、发展生产力建立在大量消耗自然资源的基础上,自然资源长期处于被极度开采的状态。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人口的剧增,需求的增加,更进一步加剧了对自然资源的消耗,从而使能源紧张,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环境污染日趋严重。这不仅动摇了有关国家发展经济的自然物质基础,制约了经济发展,而且使人类与自然、生态与经济出现了紧张局面,迫使人类反思:如此下去,人类将自食恶果,社会经济将不能持续发展。人类开始改变过去单一追求经济利益的方式转变为追求三个目标的平衡发展,即经济利益、社会利益和环境利益的平衡发展。于是,环境会计应运而生,从20世纪90年代起,在西方的会计理论界,有越来越多的会计专家把环境问题与会计理论结合起来研究,形成了各种各样的环境会计理论。其核心是用会计来计量、反映和控制社会环境资源,目的在于改善整个社会的环境与资源问题。因此,从通过经济控制达到参与环境控制的目的来考察,会计肩负着重要使命。世界银行在1998~1999年度世界发展报告中,建议21世纪建立“信息框架”,实现环境指标控制的主要任务落在会计界肩上,其中尤其是在环境管理“对策框架”的确定上,会计工作又是采取治理性对策与防治性对策的重要方面。
1.2环境会计定位
关于环境会计的定位,目前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环境会计是一门与现行财务会计并立的独立学科;另一观点则认为绿色会计是现行财务会计的一个分支学科;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是现行财务会计与环境科学等交叉的一门边缘学科。笔者认为,环境会计是“大会计学”向边缘化方向发展的结果。“大会计学”之大,是表明会计科学发展到一定阶段,会计领域在扩大,会计深度在加强,会计学的内容和性质在发生变化。会计是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发展需要,为经济管理和决策服务的,其发展的历史规律告诉我们,每当人类历史发生一场社会政治经济大革命的时候,必然引发会计领域的深刻变革。人类进入21世纪,这种变革更多体现在会计学科与其他学科的融合发展,即会计学的边缘化。
2环境会计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选择
可持续发展是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和谐统一,保持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是人类始终追求的目标之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物质文明程度的提高,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社会经济所依赖的资源基础、生态环境已进入“向未来借债而生活”的时代。面对如此困境,我国政府已颁布各项保护自然,改善环境的法令法规。然而要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扭转生态恶化趋势,必须走新型的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改变过去传统国民经济核算体系,采用“绿色GDP”指标,充分考虑经济发展对自然资源的消耗以及环境成本的计量。为了对自然资源和环境状况进行反映,客观上要求企业构建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会计体系。
在这种广泛而深刻的调整和转变中,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自然应该首当其冲。因为,企业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是传统发展模式的主要体现者和执行者。从一定程度上讲,企业行为是“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的直接原因。不难理解,就企业与环境的关系看,企业作为一个开放性的系统,不仅是一个产品产出系统,而且还是一个环境产出系统。也就是说,企业首先以一定的方式从其周围的环境获取某些资源,包括经济资源(劳动力、资本、技术、信息等)、社会资源(政治、法律、社会文化等)和自然资源,经过生产经营活动对投入的资源进行加工转换后再输出到周围的环境中去。在投入方面,企业对自然资源的获取规模和速率不应该超过环境的承受能力,即要低于资源再生的速度,否则,就会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降低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在输出方面,它会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有积极和消极两种。积极的影响如提供社会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吸纳劳动力就业等,它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和质量;消极地影响如“三废”的排放、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它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资源的破坏、景观的破坏、生态的破坏),影响人体健康以及人们生活水平和质量的提高。由上分析可以看出,企业既是社会财富的直接创造者,也是自然资源的主要利用者和环境污染的主要制造者,企业的经营行为对环境质量的好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所以,企业应该正视生态环境问题,实施面向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会计核算,不仅承担促进经济发展的责任,而且担负起推动社会发展和环境发展的责任和义务。
3环境会计建立的措施及原则
3.1要充分认识建立我国环境会计的必要性
一是我国环境现状提出的要求。科技的发展,人口的增加,社会需求膨胀,造成了自然资源被极度开采而日趋耗竭,环境污染日渐严重,这从根本上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会计能够引导和监督企业通过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保护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二是企业自身发展的要求。传统的企业发展模式是高投入低产出,必然造成过度开发消耗资源;高污染低效益必然造成生态环境补偿能力严重滞后,这些都阻碍了企业自身的发展。从企业长远利益看,只有增大环保投入,重视环境会计,才能始终保持竞争的优势。三是正确衡量国民生产总值和企业生产成本的需要。环境会计通过核算企业的社会资源成本,能较准确地反映国民生产总值和企业生产成本,促进企业挖掘内部潜力,维护社会资源环境。四是企业责任向社会扩展的必然结果。经济的发展,人们需求的多元化,需要企业将过去单纯追求经济发展速度和效益,转变为追求经济、社会、自然环境协调发展,同时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对企业有关的资源环境、废弃物以及与生态环境的关系等进行反映和控制,计算和记录企业的环境成本和环境效益,向外界提供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五是正确核算企业的经营成果,准确地分析企业的财务风险,全面考核经营管理者业绩的需要。在损益表中计算经营成果时,只有将企业对环境影响的耗费作为收入的减项反映,才能正确核算企业的经营成果;只有在负债总额中加上企业因对环境造成危害而形成的环保负债额,才能得出真实可靠的资产负债率,准确分析企业的财务风险。绿色会计揭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信息,可从社会的角度而不是仅仅从企业的角度来全面考核经营管理者的业绩。
3.2创建环境会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政策性原则,即在进行环境会计核算时要体现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的要求。二是社会性原则,环境会计要揭示企业对资源环境的责任,必须要求企业站在社会的角度,考虑企业的业绩。对企业的评价,应以能在企业内部使社会收益与社会费用相配比的社会利润为标准。其提供的会计信息,不仅要为企业内部服务,而且要有助于宏观管理和调控。三是借鉴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即我国环境会计的构建不能全盘沿袭,应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不断创新,不断发展和完善。四是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即政府会计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必须对企业最低限度的披露做出明确的和强制性的规定。当然,如果企业主动地披露尽可能多的环境信息,政府及社会公众应给予支持和鼓励。
3.3我国政府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是修改会计法,将环境会计核算和监督列入会计法,无疑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它的地位和作用,也是将它付诸实践的最强有力的手段。二是完善会计准则,就是将涉及环境的内容列入会计要素,成为必须披露的内容,防止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短期行为。三是建立会计制度,会计制度依据会计准则所规定的有关环境原则进行设计,使环境会计具有可操作性,便于会计人员掌握。四是给出明确的价格信号,从某种程度上说,政府对于资源的使用尽量不采用或少采用免费的措施。免费只适用于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对有限的资源免费消费无疑将导致其耗尽和恶化,同时也不利于环境会计的计量。五是要有适应的会计理论导向,就是要求政府恰当地引导会计理论在环境会计方面做些研究,以提高我国的环境会计理论水平,促使环境会计理论早日与会计实务相结合,服务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参考文献
1于玉林.面向21世纪“大会计学”的发展[J].财务与会计导刊,2001(8)
【关键词】和谐社会经济发展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如何看待经济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是一个重要问题。和谐社会作为多方面、多层次与广范围的系统工程,无疑需要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等多方面的协调、和谐与深入发展。要保持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必须以经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为基点,妥善协调好经济社会结构变动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正确处理各方面的社会矛盾,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一个长期稳定和谐的环境。构建和谐社会是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而经济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保证,二者是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一、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的关系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只有经济发展了,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雄厚的物质基础,更好的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同时,和谐的社会是经济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它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进而推动经济建设更快更好地发展。
(一)经济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从经济发展来看,随着经济总量增加,由短缺经济转向相对过剩经济,经济发展从最大限度地增加供给,转向更大程度地满足需求,着力于实现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的和谐发展。从社会基础来看,由于个人财富的增加和私人财产的形成,并且受到法律制度的有效保护,以财产为基础的社会诉求更倾向于经济稳定与社会和谐。要真正实现和谐,必须进一步推动生产力的快速发展,生产决定分配与消费。发展是硬道理,这是的最基本原理。
(二)社会和谐是经济健康发展的前提
如果社会不和谐,人们就会感到不公平,就会产生不满情绪,社会就不会安定。显然,和谐社会是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社会的秩序才可能稳定。也只有在社会稳定的基础上,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才可能得到发展。人与社会是相辅相成的,和谐社会是人与社会协调发展的社会。因此要想继续保持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须着手解决经济社会不和谐问题,想方设法协调各种社会矛盾,平衡利益关系。
二、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解决经济发展的对策
构建和谐社会应从经济发展和谐入手,要协调内部各个方面的关系,使得彼此要相应适应,相互促进,经济发展进程要持久性、连续性和可再生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
(一)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
目前,我国虽初步建立起了市场经济体制,但在很多方面还不完善、不规范,市场经济体制公平、公正的效用没有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近年来我国社会中不断出现的假冒伪劣产品,对公有财产的掠夺和侵占,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权力参与分配、既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扭曲了资源的配置,也加大了社会不和谐的因素。
因此,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市场经济体制。首先,必须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严厉打击各种地方保护主义,加强商品和要素在全国范围内的流通,使各地区的市场主体在公平的环境下充分自由的竞争,以发展本地区经济,缩小区域间的差距。其次,必须尽快完善市场价格机制,取消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以缩小城乡差距;促使上下游产业间产品形成合理的交换价格,以缩小上下游产业间的收入差距;对垄断行业征收垄断利润税,并逐步放开竞争,以缩小行业收入差距。最后,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严格依法行事,保证市场主体在参与市场竞争过程中的起点公平和过程的规则公平。
(二)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一条主线,也是构建和谐社会重中之重的任务。加快经济结构调整,首先,要协调产业发展的关系。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加强农业基础,重视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加快发展现现代服务业,改造提高传统服务业,提高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其次,要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基础产业和制造业为支撑、服务业全面发展的产业格局。再次,要通过资产重组,着力培育和发展一批竞争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著名品牌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增强关键行业和领域的控制力,不断提高国际竞争力。
(三)建立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制度
和谐社会必须确定按贡献分配的基本原则,在生产劳动领域要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既要保证不同性质的劳动投入得到不同的报酬,又要保证同工同酬。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收入分配,应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收入,要确保各地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线得到执行。在国民收入再分配环节,调整不同阶层的利益结构,调节好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使经济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鼓励勤劳致富,保护投资者以及高级人才的合法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促进各收入阶层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社会结构。在收入调节方面,加强和规范国家对企业的税收征管,尽可能减少企业偷税、漏税现象;限制垄断行业过高收入;建立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制度,增加公共支出、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支持和扶助欠发达地区和困难群众;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实现税负公平,对高收入者应实行重点监控。如果经济体制改革和其他社会改革举措使某些群体的利益受到损害,要制定合理的补偿原则,确保每个主体在追求自己利益的时候,不损害其他主体的利益,特别不能以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来维护强势群体的利益。
综合上述,构建和谐社会是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而经济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保证,二者是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只有经济发展了,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雄厚的物质基础,更好的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摘 要 和谐社会是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目标,是在整体社会福利得到有效改善的前提下能够充分体现效率、公平和法治的社会。经济和谐是和谐社会的本质,离开了经济和谐的和谐社会只能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社会。传统经济学无法有效地构建和谐社会的经济学框架,只能在局部范围内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一些方法论的理论支持。
关键词 和谐社会 行为经济学 微观经济
一、和谐社会的经济学框架
和谐社会的经济框架包括四个层面:现代市场体系的和谐、微观经济机制的改善、个体经济行为的自我超越以及理性“经济人”假设约束的放松。其中,现代市场体系的和谐是目标,微观经济机制的和谐是支撑平台,个体经济行为的和谐是基础性条件,而非理性“经济人”假设的重建是根本性的前提。
(一)现代市场体系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基础
现代市场体系的完善是经济社会顺利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经济和谐可以通过现代市场体系的和谐来实现,因此,现代市场体系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只有建立完善的现代市场体系,才能为和谐社会的整体实现和各个组成部分的实现提供有效的物质平台。现代市场体系的和谐主要表现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和谐、经济发展与人口发展的和谐、经济发展与教育改革的和谐、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的和谐、经济发展与公众主流价值观的和谐等。
(二)微观经济机制的和谐是现代市场体系和谐的基础
现代市场体系的和谐必须以微观经济机制的和谐为基础,因为宏观经济的运行效果是通过无数个微观经济个体的经济行为来实现的。没有微观经济机制的和谐,就不可能建立和谐的现代市场体系,即和谐的市场体系的建立是以微观个体之间的经济和谐为基础的。
微观经济机制的和谐是指市场经济环境下所有的经济个体之间的经济行为都处于和谐的状态。市场经济下的经济个体主要包括三类:生产者、消费者和政府,经济个体之间的和谐是指这三类经济个体之间及其内部的经济行为处于和谐的状态,具体包括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和谐、生产者与政府的和谐、消费者与政府的和谐、生产者内部的和谐、消费者内部的和谐、政府内部的和谐等六大类。而每一类的和谐状态的内部又包括若干子类和谐成分。
因此,微观经济机制的和谐在理论上包括无穷类微观经济个体之间的和谐,所有的微观经济个体之间的和谐为市场经济体系的和谐构建了基础性平台。
(三)个体经济行为的和谐是微观经济机制和谐的基础
个体经济行为的和谐是指两个经济个体之间的行为博弈处于一种和谐的状态,它是微观经济机制和谐运行的前提条件。尽管微观经济机制的和谐包括许多类别,但都可以归结到个体经济行为和谐这个统一的运行模式之下,即都可以看作是经济个体双方基于一定的理性经济原则的博弈结果。信息经济学的发展为个体经济行为之间的博弈分析提供了有效的工具。信息经济学主要研究非对称信息下的最优交易契约,又称为契约理论或机制设计理论。
二、和谐社会的经济学分析
(一)和谐社会的经济学方向
新古典经济理论建立在严格的“经济人”假设之上,然而在二十一世纪的现代经济社会运行机制中,很难完全将“理性经济人”作为个体经济行为的标准行为模式。现代经济社会与一百年前的经济社会在价值观、物质基础、生产方式与生产力水平等诸多方面已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因此,“经济人”约束条件的放宽可以在新古典经济理论的基座上重建现代经济学的理论框架,为和谐社会的经济学研究开辟了新的方向。
和谐社会的经济学方向就是探讨在“非理性”经济思想的支配下,经济个体如何在新古典经济框架下打破传统福利经济思想的约束,从而在自我福利改善的同时实现社会整体福利扩展的问题。
(二)和谐社会的经济学实现机制
和谐社会的微观经济机制的实现过程也就是由于经济个体的经济行为的异化、升华和自我超越,从而引发整体社会福利改善的过程。整体社会福利的改善是和谐社会在经济领域的一个重要的标志,是和谐社会在其他各个领域得以实现的基础保障。并且,这种整体社会福利的改善过程是在一种“和谐”的过程中实现的,即不是在经济主体极端地获取自我利益的过程中实现的,它与尔虞我诈、巧取豪夺、贫富极端分化、社会动荡、公众价值观缺失等非正常的社会现象是不相容的。这种整体社会福利的改善是在一种祥和、公平、互利、友爱、正义的过程中实现的,它使社会发展过程生机勃勃,能够形成顺应社会发展的、积极向上的、大部分社会公众所认可的主流价值观。在这样的社会中,每个人都在明确的目标和健康价值观双重导向下努力去创造价值,各尽所能,在实现自我个体价值的同时也实现自我社会价值。
因此,和谐社会的经济实现可分为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两个基本的阶段,初级阶段的目标是实现个体经济行为的和谐,高级阶段的目标是实现群体经济行为的和谐。个体经济行为的和谐是要求经济个体能够摈弃极端的利己主义观念,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兼顾他人的利益。用经济学语言来描述就是:个体的效用不仅取决于自己的收入,同时也取决于他人的收入,即经济个体将他人的效用和社会效用纳入到自己的效用函数之中。群体经济行为的和谐是要求这种“非理性”的经济个体在社会经济主体集合中将逐渐占据优势,从而引起社会经济主体集合的“非理性”的“质”的改变,使经济运行过程中的“非理性”经济行为最终占据支配性的主流地位。传统的经济社会经过这两个阶段的“和谐性”改造之后,将转变成真正的和谐性经济社会。
三、和谐社会的经济学内涵
和谐社会的经济学实现的一个重要目标是整体社会福利的改善,这种实现不仅依靠传统的和非传统的经济学手段,而且必须赋予和谐社会的本质内涵。和谐社会的资源配置应该是公平而有效的,有效性保证了人与自然的和谐,而公平性保证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和谐社会是充满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的社会,它是对自利、贪婪、狭隘、偏见、动乱的社会状态的否定,因此很难与传统经济学的理性思想相融合。然而,现代经济学的发展为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发展提供了新的思想,尤其是行为经济学、实验经济学、演化博弈论等新兴经济学的研究成果为和谐社会创立了新的经济学基础,改变了和谐社会的经济学视角的研究方向,开辟了和谐社会经济学研究的新领域,为和谐社会的实践建立了科学的方法论体系。
四、结论
经济和谐是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和谐社会的运行必须建立在完美的经济和谐的基础之上。在经济学意义上,和谐社会的实现包括两个相互承接的阶段,即个体的非理性化阶段和群体的非理性化阶段。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应该建立在互惠性的利他思想基础之上,才能与和谐社会的本质内涵相一致。
和谐社会的微观经济框架的构建与解析是和谐社会理论的重大发展成果,有力地推动了和谐社会的生成与进步,解决了和谐社会发展过程中一个基础性的理论障碍,构建了严密的、科学的、务实的和谐社会的经济学体系,合理地完成了和谐社会的人本化解释,从而使和谐社会的研究迈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参考文献:
[1]田国强.和谐社会构建与现代市场体系完善.经济研究.2007(3):130-141.
关键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法学基础责任主体弱势群体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立法活动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随着立法活动的推进,伴随着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的不断勃兴,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中国农民的组织建设问题,特别是农村市场主体的建设问题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重要抓手。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市场主体的新兴力量,并将逐步成为农村市场主体的主体力量。它较好地解决了户营经济走向市场问题,成为改变单个农业生产者和大市场之间进行不对等交易状况的重要组织体,成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稳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主体力量,成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组织载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破解“三农”难题方面正发挥着一种独特经济组织形式的巨大作用。研究中,我们发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相关制度安排中存在很多契合点,需要我们加以明辨、利用和规范,以更好地发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解决“三农”问题中的组织作用,从而使正在进行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相关制度安排更加具有科学性、前瞻性、指导性和适应性。
一、必要的明确: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企业社会责任的再认识
现实生活中,人们大都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了解不深,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基于此,我们有必要先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企业责任进行相应的诠释,以便更好地认识和把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进而展开相关研究。
(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涵的把握
目前,学术界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不同的理解。狭义理解的认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指各种类型的专业农业合作社,是同类产品的农业生产经营者自愿联合起来,维护和发展成员利益,自主经营、自我服务、自负盈亏的合作经济组织。最广义的理解认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合作企业以及供销合作社和信用社。广义理解的认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指除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以外的各类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从上述三种不同的理解看,都存在明显的不足:狭义理解的有过窄、不准确之嫌;最广义理解的则界定过于宽泛,将乡镇村经济组织等不属于合作经济组织的包括进来,显然是错误的;广义理解的亦有同最广义理解的一样的错误。笔者认为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界定是非常有意义的工作,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正在进行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立法中的最基础性工作之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与立法中相关制度安排的契合问题研究,仍需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概念的明确开始。
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界定,首先,要明确其实质应是合作社,定义要明确合作组织的特点。实践中可借鉴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InternationalCo-operativeAlliance,简称ICA)和2002年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LabourOrganization,简称ILO)对合作社的定义。其次,要考虑其经济性。很显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经济合作组织,而非政治合作组织,更非文化合作组织。其经济性特征决定其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容有其特殊性。再次,界定其定义时要把握其“约定共营合作经济”、“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和“民有、民管、民享”的组织原则等特征。最后,要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趋势。基于上述考虑,我们尝试着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如下定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依法自愿联合组成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实行民有、民管、民享原则为其成员提供生产经营服务的经济合作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特征有五:一是一个合作组织;二是一个经济合作组织;三是依法自愿联合,体现平等和退社自由;四是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五是实行民有、民管、民享的组织原则。
(二)企业社会责任界定的分析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有人称作“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最早产生于上世纪的德国和美国。早在1920年,企业社会责任开始被德国公司法学者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是对以盈利为目的、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使命的传统企业理论的修正与提升。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理论支撑主要是基于企业公民(corporatecitizenship)说、相关利益人(stakeholder)理论等主要理论观点,其概念是根据企业和社会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在政府权威日益衰弱、社会自主治理程度越来越高的现代社会,必然要求社会各个部分都相应地承担各自在社会治理和社会和谐运行中的责任。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学术界主要有如下几种学说:其一是“二元最大利益说”。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且还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其二是“特定社会义务说”。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谋取自身及其股东最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出发,为其他利害关系人履行某方面的社会义务。其三是“法律责任说”。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及其机关的成员在做出经营决策以及在经营活动中所负有的不威胁、不侵犯社会利益的义务以及违反此种义务而向社会公众承担的第二性义务,并以不利后果为表现。其四是“维护并增进社会利益义务说”。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等等学说在从某些层面勾画出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同时,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如“二元最大利益说”在对传统股东至上主义观念进行修正的同时,过于强化了企业对社会的责任,这必将会导致企业发展动力的匮乏和发展目标的盲失,从而反过来实现不了对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的增进,更不用说是可持续增进了。“特定社会义务说”看似有道理,但定义中“社会义务”涵义的宽泛和“某方面”界定的模糊使得定义空泛而无用。“法律责任说”则抹杀了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的差异性,使社会责任法律化的步伐超越了历史发展的阶段性,从而走入“真理向前迈进一步就会成为谬误”的泥潭。“社会利益义务说”尽管看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但其“维护并增进社会利益义务”的界定仍属空泛。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要准确地对企业社会责任下一个定义是相当困难的。企业社会责任应是一个既具有相对固定内涵,又处在不断发展变化过程中的,不能随便下定义,也许下不了确切定义的发展性概念,是一个富有张力的概念,其内涵和边界必将随着社会向前发展而发展。学术同仁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每一次界定,都是在为接近其概念内涵的真理而努力。
(三)企业社会责任性质的理解
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无疑是重要的,但把握其性质更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就企业社会责任性质而言,从形式角度看,概括起来大致有三种观点:一是独立责任说,把社会责任理解为经济和法律责任以外的一种责任。独立责任说承认企业在履行经济责任之外还存在对立的一面责任——社会责任。独立责任说较好地展现了针对传统企业责任观点的不足而提出用新责任弥补其不足的现实构想,较好地体现了企业责任在不断发展的历史发展观。正如乔治•斯蒂纳(GeorgeA•StEiner)和约翰•斯蒂纳(JohnF•StEIner)在《企业、政府与社会》一书中所说:“企业社会责任的观念是在与传统经济观念相对抗的过程中缓慢发展起来的。这两种观念之间的紧张状态并没有停止,它还会继续下去。”[9]在社会责任理论研究初期,独立责任说对唤起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视无疑是重要的、有作用的。随着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独立责任说唤起人们注意的必要性开始下降,社会责任中如何促进企业切实履行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促进企业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正逐步上升为更重要的主题。独立责任说的最大缺陷是不能系统完整地理解社会对企业的期望,割裂开来看问题。表现为从内容上将经济责任与其他责任对立起来,从对象上把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相分离并可能走向对立(独立责任认为:经济责任的对象是企业股东,社会责任的对象是企业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二是混合责任说,把社会责任理解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等各种责任的混合体。混合责任说认为社会责任只是相对责任主体发生了变化,其责任本质仍分别属于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等。如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的经济责任,相对于企业而言是经济责任,相对与企业组织组成的社会而言就成了社会责任。混合责任说的严重不足是明显的,将社会责任看作是对象置换与内容相加,其本身就否定了人们对社会责任理论的智慧创造,使人感到社会责任理论的提出是连“新瓶装老酒”还不如的“旧盆装老酒”。三是独立责任说,把社会责任视为企业对社会承担的全面的综合责任。该学说最有代表性的观点由阿基?B?卡罗(ArchieBCarroll)提出。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社会在一定时期对企业提出的经济、法律、道德和慈善的期望。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用三个同心责任圈来说明社会对企业的期望,即对企业的社会责任,从某种意义上也是对综合责任说的形象说明。它认为:在三个同心责任圈中,最里圈是企业明确的有效履行经济职能的基本责任;中间一圈是企业在执行这种经济职能时对社会价值和优先权的变化能够承担的一个持积极态度的责任;最外圈是新出现的还不明确的企业责任。综合责任说为人们提供了一种新的认知社会责任的思路。事实上,其与独立责任说的差别只是在形式上,它仍然没有回答“社会责任是什么”的本质问题。
就企业社会责任性质而言,从内容本质角度看,概括起来亦有三种主要观点:一新是法律责任说;二是新道德责任说;三是公益责任说。从现阶段来看,将社会责任本质定义于法律责任显然是有失偏颇的。不管是旧法律责任也好,还是新法律责任也好,法理学的社会责任应有其本质的内核,与法律责任应有本质的区别,其与法律责任内核的融合尚欠社会历史发展的基础条件。新道德责任说似乎满足企业社会责任存在的客观现实,但其没有看到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趋势,世界各国纷纷有加快对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趋势。如果我们对企业社会责任本质把握时,没有看到这一点,也终将决定其所得结论是短命的,乃至是错误的。企业社会责任是在建立全面和谐可持续发展社会时,用道德、法律、市场机制规范企业行为的必然结果,是“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法学理念平衡发展的结果,是法律对利益机制进行平衡协调与平衡公平与效率价值实现的结果。企业单纯在守法条件下追求利润最大化已无法实现全面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美好社会,已被无数事实所证明。市场机制的缺陷、道德自律性的不足、法律本身的局限,使得全面和谐社会的建立需要社会给出超越传统责任的新责任安排。公益责任是否是一种新的责任安排呢?我们尚需进一步的研究。笔者认为,就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现实性来看,企业作为“企业公民”、作为社会有机体的一分子,在谋求自身有机体生存发展的同时,履行为建立全面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美好社会而协助政府、社会解决社会问题或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等改善社会的责任,确应是一种企业责任发展的正确选择。
二、有益的探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和责任主体分析
(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
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分析,学者们均投入了一定的精力。企业不仅是独立的经济实体,而且是具有法人人格的重要的法主体,是承载伦理义务的伦理主体。就企业责任的经济学基础、社会学基础、法学基础和伦理学基础等不同方面,学者们展开了颇有见底的分析。在此基础上,笔者结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特点对其社会责任的主要理论基础作必要的探讨。
1.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经济学基础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经济学基础集中地反映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学特征和表现上。与企业不同的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因而,可以说它不是典型的经济实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现的是农民成员之间基于相互信任和合作关系的“社员的集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要为农民成员谋取利益,但又不直接作为经济利益的承担者,更多地是以一个体现成员利益的媒介存在,对于农民成员而言,其利益的实现体现一定的财产权益的获得,但更多地表现为成员从组织中获得服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现出合作经济的特征,一定程度上表现为一个“穷人的联合体。”从某些意义上来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存在,就是在为社会弱势者提供联合的组织体,通过这样的组织体运行,为成员提供与社会强势者进行平等对话的可能。1844年10月,世界上第一个比较规范的消费合作社——罗奇代尔“平等先锋社”(RochdallSocietyofEquitallePioneers)的诞生就是“穷人联合”的经典体现。由此看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特征与其社会责任存在很多的契合点。
2.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法学基础
平衡协调利益。法是调整利益的,利益问题一直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利益问题,特别是利益矛盾和冲突问题是文明社会的制度焦点,是人类设立制度的原点问题。有了利益矛盾和冲突,人类社会就有了协调这种矛盾冲突的客观需要,社会随之建立起新的利益分配机制或新的社会制度规范。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每一个社会经济关系首先作为利益表现出来”,在历史的早期,个人利益被作为一种绝对利益而被法律自始至终地推崇和保护。亚当?斯密提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一致性”为人们追求个人利益提供了理论基础。亚当?斯密认为:个人“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能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利益”。边沁也认为“社会是一个个人的总和,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总和——只有每个人真正在追求他自己的最大利益,最终也就达到了社会最大利益。”到了19世纪末期,随着人们对社会利益的关注,加上以庞德、耶林等为重要代表提出的社会利益理论的推动,人们逐渐认识到“社会利益包括并高于个人利益”,法律的目的就是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法律的创造者,是法律的唯一根源,所有的法律都是为了社会利益的目的而产生。社会利益理论的崛起为法律或国家限制个人自由、干预个体行为创造了理论基础,个人利益的极度膨胀及过分追求导致的社会问题被人们越来越重视,制止纯粹利益取向的市场短期行为和机会主义已成为法律不能推卸的责任。社会利益观念的勃兴与企业责任的提出是一脉相承,其平衡协调个人与社会利益,将个体对利益的追求置于社会整体利益的发展上进行评价,最后实现对个体利益可持续最大化追求,已成为社会责任发展和相关立法活动展开的基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所强化的组织成员的合作自由与平等是平衡协调利益的现实写照和最好地运用。
平衡公平与效率。公平和效率都是法的基本价值。法律往往通过保证机会公平来实现公平,通过缩小贫富差距来实现公平;通过确立和保障市场经济制度来保证经济效率,通过解决市场失灵来提高效率;通过法律的可确定性,确立和保障市场经济制度、降低成本,运用确定的科学方法来提高效率。从世界上第一个合作社产生起,公平原则就是架构合作组织一切制度的首要原则。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公平为生存基础,以追求公平为已任,不得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其对公平的追求体现对形式意义上和实际意义上的公平、组织内公平与组织外公平的合理追求。在强化公平价值的同时,作为一类合作经济组织仍希望通过对效率的提高为增加组织整体利益和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利益作贡献,使合作经济组织在更广的空间、更长的时间里用更多的财富实现可持续均衡分配,从而真正实现公平。在我国,公平与效率本质是统一的,相互联系的,是一对相互矛盾,又相互适应的社会价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出现为实现公平程度的提高伴随效率的增加、效率的增加伴随着公平程度的提高提供了较好地组织体。公平与效率兼顾,促公平发展,促效率提高成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安排的必然选择。
平衡协调“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理念。法理念的变化对社会组织的勃兴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从“个人本位”思想到“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兼顾的思想,是人类个体、组织、社会等关系进行科学思考和实践发展的结果。人们逐步认识到对个体自由的保护与实现的方法之一,就是对个人自由适当限制。个体让渡部分自由和权利给组织和社会,可以使个体在更好的环境、更广的空间里有更大、更好、更高的自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理念的要求,农民成员通过对个人部分权利转移给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合作经济组织与社会的协调与妥协,实现自身的利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一些制度安排很好地体现了“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平衡兼顾问题,很好地解决了追求农民社员个人利益和公众福祉的平衡。
除此之外,国家职能观念的转变、正义与义务观念的拓展、社会伦理和社会学的发展等等都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承担提出了要求、提供了条件。
(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责任主体
在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中,我们往往只注重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相对人问题中企业对谁承担责任的问题。由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不可能象债权债务关系那样有相对应的特定责任权利人,人们只能将企业社会的相对人先虚化为“社会”后,漠然地指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社会整体”。责任相对人问题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中会经常遇到。笔者认为:与企业社会责任一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相对人应是与社会利益的享受主体一致,一般是社会公众或社会整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侵权行为人,应向相对的社会公众或社会整体承担责任。有人可能会认为,社会公众或社会整体仍是表现对社会责任相对人的虚化。笔者认为:人们之所以有如此看法,是源于社会责任本质的未确定性,源于还没有让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法制化,没有建立使其承担起社会责任的法律机制。如果我们用法律规定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内容,用法律赋予社会公众或社会整体监督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承担社会责任的权利,明确谁来代表社会公众或社会整体行使相应的诉讼权利,并依法确定了其事前、事中、事后进行监督的程序和救济的途径,那么我们就不会再感到社会公众或社会整体的虚化。
企业责任研究必须解决责任的归属问题。韩国商法学教授李哲松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责任主体是董事;国内学者则认为,董事不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唯一主体,企业、控股股东等都应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主体。笔者认为:国内学者的研究较为合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与企业有重大差异性的经济组织,其社会责任主体是谁呢?我们可以分三个层次来探讨:第一,具备法人条件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责任主体。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模式和称谓多种多样,如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企业、各种类型合作社、“公司+农户”、“经纪人+农户”等。事实上,这些称谓中有的属于农民兴办的企业,有的属于经营形式而非组织形式,有的属于供销社、信用合作社等特殊组织形式,他们均不是处于竞争弱势地位的法人型农民联合体。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立法看,该法重点规范的应是符合合作社特点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具有独立人格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理应由其自身作为社会责任的承担主体,如其以自己的财产利益、人格利益承担相应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第二,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责任主体。由于立法滞后,我国尚存在大量的非法人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其社会责任应由其开办者、管理者和农民组织成员承担相应责任。有必要说明的是:农民组织成员承担的责任应是有限责任,不能象合伙组织那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人员及控股股东作为责任主体。这些人员未尽其职责,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违义务,应先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依前述内容承担责任;与此同时,由这些成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周边环境造成损害,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理事、监事等未尽职责的成员应承担取消其职务等人身责任,特定条件下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合理的归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具体表现
由于各个国家发展所处的历史阶段不同,受经济、政治、文化、道德等多因素的影响,企业社会责任在不同国家及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的内容是不尽相同的,且随着历史的不断向前演绎企业社会责任处于不断的创新发展之中。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更体现出这样的特点。尽管如此,我们追寻世界上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脚步,结合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和社会责任理论发展的实际,仍可以归结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
(一)最紧密的责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职工的社会责任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其社会价值的体现就在于对职工提供了就业机会,并承担部分对职工的福利、教育、安全、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社会义务。可以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尽社会责任时,最紧密的社会责任就是对合作经济组织职工的责任。职工与合作经济组织有着直接利益关系,职工利益理应得到优先保护。就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现状而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职工应尽的社会责任主要有:(1)建立健全职工参与合作经济组织管理活动的各项制度,使职工在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中有一定的话语权。不能因为是合作经济组织而忽视职工作为生产经营管理主体作用的发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要为最活跃的生产要素——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创造条件。(2)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和奖金,并随社会发展不断提高职工工资和福利水平。(3)积极改善劳动条件,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不断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和培训,积极预防职业病,不断提高劳动者综合素质和能力。(4)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培育良好组织文化,尊重职工,努力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最普遍的责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
人人都是消费者。消费者作为产品和服务的最终享有者,其权益的维护应是社会永恒的主题。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农产品或服务,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其影响远远大于工业产品。如假种子会使农民颗粒无收,假化肥会使农作物生长困难、土地肥力下降,进而影响环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消费者履行社会责任,最优先的考量就是为其提供优质的农产品或满意的社会服务,通过提供这样的产品或服务,直接或间接保护消费者。与此同时,还不得欺诈消费者,不得谋取暴利,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自己的产品或接受自己的服务等。
(三)最直接的责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投资者和债权人的社会责任
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而言,投资者和债权人是与其有着最直接联系的利益相关者群体。就投资者而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以劳动结合为主的经济组织,体现很好的人合性,其投资者的数量和份额受到很大是限制。不过,我们应该看到各种农业股份合作制组织的产生,使合作经济组织从经典走向现代。资金的介入使缺资金的农村有了新的资金支持,极大地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对投资者的重视,必将成为农民合作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合作组织对投资者的社会责任主要表现在:一方面让投资者享有应有的参与合作经济组织管理的权利,实现“合作民主”,为其行使权利创造必要的条件;一方面尽其忠实和努力的职责,为投资者尽可能提供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保证合作经济组织资产保值与增值,确保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利益。当然,我们应看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劳动结合为主的特点决定了投资者的投资回报率应受到限制。
对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债权人而言,合作经济组织应尽可能做一个“信用人”。其对债权人应尽的社会责任有:及时准确地向债权人通报组织信息,做到不编造、不隐瞒;诚实守信,不滥用组织人格,按期主动偿还债务,使债权人及时实现债权,为债权人提供借贷安全保证。保证债权人的利息实现,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债权人承担社会责任的最高表现,是稳定社会市场经济秩序、构建和谐信用农村社会的需要,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尽的社会义务。
(四)最重要的责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社会的社会责任
合理承担社会运行成本是所有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尽的责任,是承担社会责任最重要的内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村社会中基本组织形式和基础层次,理应将其作为最重要的社会责任内容。对社会的社会责任主要是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环境及社区可持续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社会慈善事业,乃至对作为社会组织管理者的政府所应尽的责任。
环境问题是关系到所有人利益的问题,是关系到全人类发展的大事,需要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付诸行动。为了防止环境恶化,使人类平等地享有优良环境带来的好处,人类就应摒弃人类中心主义,强化生态良知,恪尽对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现实生活中,强势群体有能力避免环境恶化的后果,但却有可能转嫁环境恶化的责任。弱势群体要么根本没有相应的责任意识,要么有相应的责任意识却无避免环境恶化后果的能力。对此,我们决不能任凭其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弱势者的联合,理应主动承担法律以外的一系列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如合理利用资源,防止对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破坏所进行的掠夺性利用;走循环经济发展的模式;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服务工作,切实提高职工和组织成员的环保意识等等。
关键词:竞争力;中心城区;指标体系;评价模型
中图分类号:F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7-0009-03
决定一国或地区发展前景的主要因素是竞争力。古代军力是竞争力的第一要素,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社会因素在竞争中的地位日益提高,竞争力的内涵逐渐扩大。综合竞争力研究成为目前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研究热点,给决策层提供了有力的理论基础与定量的分析工具。本文用2015年9个副省级以上城市中心城区的数据建模,进行经济社会竞争力的综合评价和分析。
中心城区是一个大都市发展的起点和焦点,在城市发展过程中一直居于核心和主导地位。经济、文化、商务、信息、流通、科技、金融及人才等各种优质的经济社会因素在中心城区集聚并发挥最大效益,有力地引导和促进了城市乃至整片区域的快速发展。
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空间距离对区域、国家的制约不断削弱,竞争意识越来越强,国家、城市间新的竞争变得非固定性,赋予了每一个竞争者新的发展机会。研究中心城区经济社会竞争力是为了增强中心城区的主动作为意识,释放出新的能量,并挖潜所有潜力,探索出新经济、新发展和新常态下的中心城区发展路径,以较小的投入,创造性地配置利用优势资源,强化中心城区功能,准确把握经济结构战略调整方向和城区运营力度,创造社会财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构建中心城区经济社会竞争力的评价指标体系不仅要考虑科学性、代表性、可比性和综合性,还需考虑选取的指标能体现出中心城区特有的投资、人才的吸引聚集能力,经济辐射能力以及资源优化配置能力。基于多种发展视角的中心城区经济社会竞争力,其研究的最终目的是让中心城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决策者能够通过一个评价模型的分析来了解中心城区各项指标的发展能力,从而为其提供决策参考。
因此,本文经过多轮反复筛选、增删、修改、调整和系统整合,将中心城区经济社会竞争力分为6大部分:(1)经济实力竞争力是中心城区经济社会发展竞争力的重要基础和主要部分,经济基础的起点越高,发展能力越强,发展效果越好。(2)经济发展潜在竞争力是区域经济社会竞争力的发展潜力和未来的竞争能力,这种能力的取得与现有的投入十分相关,其所产生的效益或对区域经济的贡献需要在一段时间以后才能表现出来,但一旦产生效益将对一个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3)资源环境是人类生产、生活的基本要素,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现实和潜在的影响力,资源环境竞争力为中心城区的生态文明建设发展决策提供数据支撑。(4)社会发展竞争力是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表现形式,是促进提高居民福祉的有效考量指标。(5)居民生活竞争力是区域经济社会竞争力的关键驱动力,反映了区域经济对人才的吸引力、人民生活改善及贫富差距等的情况。(6)满意度竞争力是为了更好的把握区域居民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个人体验评价结果,以便有针对性的实施改革服务质量和方向,使得整个区域的发展进入良性循环,提高区域对居民的服务竞争力。根据对经济社会竞争力的定义,中心城区经济社会竞争力是中心城区经济实力竞争力、经济发展潜在竞争力、资源环境竞争力、社会发展竞争力、居民生活竞争力及满意度竞争力的函数,其公式如下:
中心城区经济社会竞争力=F(经济实力竞争力、经济发展潜在竞争力、资源环境竞争力、社会发展竞争力、居民生活竞争力、满意度竞争力)
根据上述函数,构建中心城区经济社会竞争力指标体系为:一级指标层(A)、二级指标层(B)、三级指标层(C),3个层次,6个子集合,36个指标(见表1)。
(一)评价指标权重的确定
权重是把若干评价指标分为不同的相对重要程度,权重的大小直接影响到评价结果的准确性。本文设计了一套中心城区经济社会竞争力指标体系权重表,咨询了18位从事区域经济研究的专家意见后,对指标的权重进行了多次修改和调整,当个别指标的权重出现意见不一致的时候,运用了算术平均法进行合成。
(二)评价指标数据标准化处理
指标体系中36个原始指标的单位和量纲不同,无法直接运算;并且各指标对竞争力评价的贡献各不相同,有“越大越优”的正指标。例如,人均GDP等,有“越小越优”的逆指标;又如可吸入空气颗粒物(PM2.5)年日平均值等。本文采用极值差法对原始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消除单位和量纲带来的影响。正向指标和逆向指标标计算公式分别如下:
(三)中心城区经济社会竞争力评价模型
本文的中心城区经济社会竞争力评价模型应用国际上通行的层次分析法和德尔菲(Delphi)专家咨询法对评价指标权重进行分配,并采用线性加权法评价模型进行综合评价,评价模型如下:
(一)9个副省级城市中心城区竞争力排名及结构
根据上述评价指标体系和模型,本文运用SPSS软件对9个副省级城市中心城区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见表2)。
评价路径从总层次展开,分项是比较中心城区经济社会竞争力中的经济实力竞争力、经济发展潜在竞争力、资源环境竞争力、社会发展竞争力、居民生活竞争力及满意度竞争力。总的评价是各分项评价加权合成后的结果。
表2中指标数据主要来源于2015年9个副省级城市的中心城区内部交流数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第三次经济普查数据及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由于不同中心城区间的差异、各区统计口径与范围的不一致性,模型中部分数据存在缺失现象,本文采用个案剔除法、均值替换法及多重替代法进行处理。
(二)中心城区经济社会综合竞争力
从经济社会竞争力综合评价结果来看,中心城区经济社会竞争力最强的是北京市西城区,其综合评价值达到50.48,其次是深圳市南山区,随后是深圳市福田区、广州市天河区、天津市和平区、北京市东城区、广州市越秀区及上海市徐汇区,其中深圳市罗湖区最低,评估值为24.27。
(三)中心城区经济社会各分项竞争力
各分项竞争力的结果显示:经济实力竞争力最强的是天津市和平区,其综合评价值达到66.61,其次是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市福田区排名第三;经济发展潜在竞争力最强的是北京市西城区,其综合评价值达到91.44,其次是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市福田区排名第四;资源环境竞争力最强的是上海市徐汇区,其综合评价值达到37.19,深圳市福田区排名第二;社会发展竞争力最强的是北京市西城区,其综合评价值达到37.3,其次是北京市东城区,深圳市福田区排名第三;居民生活竞争力最强的是天津市和平区,其综合评价值达到71.19,深圳市福田区排名第二,综合评价值为69.23;满意度竞争力最强的是深圳市,其综合评价值达到8.442,其次是北京市。
(四)中心城区经济社会竞争力发展建议
中心城区竞争力是一个比较有内涵和复杂的评价指标,不能认为只要综合排名第一,竞争力就绝对高。各个中心城区可以根据二级指标和各项具体指标指数排名找出优劣势,分析其内在原因,从而提高自己区域的竞争力。
1.加强主动作为意识,提升中心城区经济社会综合竞争力。加强城区的主动作为意识,在创造性的配置利用资源上狠下工夫,不断创造条件、寻找机遇,突破发展中的瓶颈问题;强化决策、执行和监督的管理协调机制,把战略规划的实施落到实处。
2.调整产业结构,不断提升主导产业竞争的优势。中心城区综合竞争力主要取决于其所拥有的高端产业环境的规模及其产生的辐射带动作用。中心城区要不断提高科技产业、战略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高端、主导和先导产业的比重,努力营造与高端产业相协调的一流投资、生活环境,给高端产业、高端人才营造一个相对优越的外部环境,创造社会财富,提高居民生活品质并带动周边区域共同发展。
3.确保中心城区区位及优质资源的竞争优势。中心城区拥有独特的区位优势及核心地位,土地成本较高,人才、技术、信息及资本相对集中,在产业价值链的分工体系中承担的都是高附加值的环节,应充分利用中心城区的核心、主导和战略资源,强化中心城区功能,创新具体的工作措施,与辖区企业、居民共同协作创造出每个中心城区的独有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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