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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概念优选九篇

时间:2023-09-25 17:28:57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金融资产概念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金融资产概念

第1篇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金融工具准则;浅析

一、金融工具概念

金融工具准则规范的是金融工具交易活动,包括发行、持有、转移等方面的会计核算和列报披露的规则。所以,首先需要理解金融工具的概念。

金融工具无疑是与金融市场紧密相关的,没有比较发达的金融市场,则不可能存在相应的金融工具。金融市场的基本功能是资金融通,即提供资本流动和交易的场所。

金融市场提供了资金融通和流动的场所及规则,金融工具就是促使资金在金融市场上融通和流动的具体媒介。根据准则的定义,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从金融工具所约定标的类型可分为基本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两类。基本金融工具中关于权利义务约定对象直接对应的是资金流,包括企业持有的现金、存放于金融机构的款项、普通股,以及代表在未来期间收取或支付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或义务等,如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存出保证金、存人保证金、客户贷款、客户存款、债券投资、应付债券等。衍生金融工具中关于权利义务约定对象直接对应的不是资金流,而是基本金融工具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期权等。

二、金融工具准则体系和规范范围

金融工具准则具体包括四项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具体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事项。我国金融工具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本一致。

引入金融工具概念是2006年颁布的新准则亮点之一,金融工具概念下,既包括了各类企业普遍涉及的货币资金、往来款项、长短期借款和证券投资事项,也包括一般企业可能较少涉及的期权、期货、远期合同等衍生工具投资事项,这些事项均属于金融工具准则规范范围。

三、主要核算和披露规定

1.金融工具的分类与确认

从会计核算角度,金融工具分为以下六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其他金融负债;权益工具。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具体又可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持有至到期投资

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3)贷款和应收款项

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对于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企业可以将其直接指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5)其他金融负债

主要指经初始确认后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其他金融负债。包括一般企业的应付账款、长期借款等。

(6)权益工具

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例如,企业发行的普通股。

(7)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重分类的特别规定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经初始确认后不得随意变更,准则对重分类行为进行了规范并设立了惩罚性条款。

2.主要计量属性的应用

关于金融工具的计量共有公允价值、摊余成本、历史成本和现值等计量属性。所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及权益工具的初始确认均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3.金融资产转移的特别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着重规范了企业将持有的金融资产转移给该发行方以外的其他方的会计处理,包括票据背书转让、应收账款保理、资产证券化、债券买断或回购等结构化融资业务等。

四、新旧准则主要变化

新金融工具准则中规范的内容,在新准则颁布之前,分别在《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会[2003]l4号)及《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5]12号)等规范性文件中有相应规定,部分内容没有明确规定,与这些制度相比,新准则的主要变化有以下方面。

1.重新分类

旧制度对金融资产主要分为: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新准则将企业取得的除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所规范的股权投资等之外的金融资产划分为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旧制度对金融负债主要分为: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新准则划分为两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其他金融负债。

此外,新准则规定了旧制度中没有涉及的权益工具概念,并将衍生工具由表外披露纳入表内核算。

新准则主要按各类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的性质进行分类,同一类别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用相同的计量属性和核算方法,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了趋同。

2.计量属性

旧制度对股票债券等短期投资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新准则要求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摊余成本计量。

五、主要关注点

金融工具准则在金融资产初始分类方面给予公司管理层较大自主权,虽然准则对金融资产的分类及重分类做了相应限制性规定,但管理层还是有相当的会计政策选择空间。此外,在公允价值具体标准的确定等方面也有相当空间。

参考文献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第2篇

一、金融资产分类的重要意义

在金融活动的分析和参与中,对金融资产的分类一向是重要的内容之一。金融分类能够有效的帮助金融从业者在处理金融统计问题中的各类问题,促进金融分类的完善化和精确化。分类金融资产的原因在于:一是它关系到金融资产以及负债数额的计算;二是作为资产结构的风险性、流动性评估的依据;三是它也是金融从业公司会计报表制作的依据。 对于金融资产分类,需要根据使用报表的实际需求来考虑分类的方法,在一些情况下需要更加详细的报告,而对于一些业务面比较广泛的公司而言,对于一些新生的金融工具的分类以及对于金融工具更加细致的划分就显得尤为必要。

二、93SNA和2000MFS两大标准之间的对比

2000MFS和93SNA在金融资产分类上并没有根本性区别。MFS在金融资产这个本质概念的含义上没有做出改变,也就是“是指一切代表未来收益或资产合法要求权的凭证,即为一切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上交易,具有显示价格和未来股价的金融工具的统称。”两者的金融资产分类标准也没有区别。两者的实际区别为,MFS在金融资产的分类上更加具体,同时也做出了更多的补充与完善,对于存款、金融衍生产品、回购协议等新生分类作出了进一步补充。

具体来看,两者对金融资产的分类存在着区别,SNA在分类的类型上显得较多,对于金融资产的大类划分上将金融资产和负债简单的分为七种,分别是:货币黄金和特别提款权、流动资金、股票以外的证券(包括衍生金融工具)、贷款、股票或其他权益、保险专门准备金、其他应收应付账款。SNA对于一些大类划分增加了更加详细的划分,对于保险专门准备金而言,分为投资者对养老保险或保险准备金的所有部分、预付费用和索赔准备,对于贷款和债券则将其依据实践加以分类。

MFS在分类上除了分类细化也有着其他的变化,增加了回购协议和证券出借、金融衍生产品、本币与外币存款、其他非贷款资产等分类。其它改变有如下几点:首先是分出了新的金融衍生品类别,并对其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其次是债券的分类被进行了细化,增加了新的债券分类方法,分类更加精细与科学,对于其类型加以划分为长期债权、短期债券、抵押担保债券和其他衍生债券;再次是对于股票的划分,对于金融性公司的股票以及其他股权负债方的资产在记录上一同记录,再根据其具体情况按照股权投资、留存收益、各类准备金、价值调整等类型分别划分类型;最后MFS对于一些新的金融工具也加以收录,在总体上显得更为精密。

三、SNA2008对金融资产分类方面的改进

93SNA对金融核算体系而言是一件重大更改。93SNA对于全部的金融衍生工具都作为金融资产加以考虑,并根据其具体特性加以分类。

在此基础上,2008年推出的《货币与金融统计编制指南(2008)》又加以扩展,雇员股票期权也被计入,将此分类变为“金融衍生工具和雇员股票期权”,并根据其功能将其划分为期权和远期。其在金融资产分类上的变化主要表现为:在资产的分类变得更加详细,对非股票证券、贷款、股票和其他股权、保险技术准备金、金融衍生工具和其他应收应付账户这五类资产完善更改其定义,同时也对这几类分类的二次分类进行了概念更改和详细化。

现阶段,SNA2008已正式颁布,它对金融资产分类的更改与补充显得更加细致精密。具体情况包括:对于一级分类的数量增加了,变为八个;对于股票以外的证券这个显得不明确的概念改变为债务证券这个分类(其内容与定义并未改变);股票和其他权益被改为权益和投资基金股票的称呼,而权益的概念包括上市与非上市股票,投资基金股票则作为一类单独的金融资产被划分出去;保险专门准备金的概念被扩大化变为“保险、养恤金和标准担保计划”。

四、我国目前金融分类实施现状

就日前来说,我国在金融资产分类的划分中还是比较落后的。虽然新兴的金融工具已经出现于市场上,在各类金融资产统计的分类中却并不能得到准确的反映,这就是显而易见影响到了金融资产统计工作的开展。而虽说一般对新型工具也有着一定的统计记录,但其归属尚不明确,不能正确的确定其作用与类型。 一方面,在金融分类上并不严谨。根据日前我国的财务准则,企业或金融机构所持有的债券既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又可能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甚至还有可能是持有至到期投资。不同的类别计量方法完全不同,会导致不能准确计量财务情况,而准则对这一点没有明确规定。对于来自二级市场然而持有者打算长期持有的股权资产,也具备属于长期股权投资和交易性金融资产两种不同类别的特性,虽然说这种问题并不常见,但是就造成了可以通过简单的计划改变金融统计情况的问题,显示了目前我国的金融准则还不够严谨,不能完全应对所有情况的不利现状。

另一方面,日前也存在着金融资产统计中的核算范围问题。根据相关法规,金融统计包括在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和监管之下的所有金融活动,但这一标准在实际中执行并不如人意,对市场上实际的金融活动来说,审批和监管的日标是在不断变化的,这也造成金融统计和核算对于不断发生的变化也要跟随变化。

对于我国目前的金融统计情况而言,要加强对国际标准的认识与了解,同时对于各种业务情况精熟于心,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灵巧的运用金融分类标准,但也不能违背法律与法规。

最后,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不断根据国际标准完善金融资产分类体系,把握国际业界金融产品与类型的不断变化,加强对各类分类本质的认识,促进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第3篇

摘要:随着金融资产相关概念被引入新会计准则,给传统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带来了一些变化,如何准确把握这些变化,是会计账务处理是否得以顺利进行的关键。笔者结合对新旧准则的解读及多方参考,在此对金融资产的确认提出一点看法。

1引言

2006年2月,财政部了新会计准则,其中显著变化之一是对金融工具相关概念的引入。其所包含的具体内容有我们以前在旧准则中接触过的,也有真正全新的交易和业务。此外,对于初次接触金融工具的非银行会计人员来说,会计准则和会计指南的规定并不十分详细,理解并准确把握其概念、确认与计量有一定的难度,对于那些对会计不是很熟悉的财务报告使用者来说难度更大,而且准确理解金融工具的相关概念是关键。由于与金融工具相关的内容较多,笔者在此主要对其形成的金融资产进行分析。

2金融资产的涵义及分类

2.1金融资产的涵义

金融资产是一切可以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具有现实价格和未来估价的金融工具的总称。金融资产的最大特征是能够在市场交易中为其所有者提供即期或远期的货币收入流量。尽管金融市场的存在并不是金融资产创造与交易的必要条件,但大多数国家经济中金融资产还是在相应的金融市场上交易的。

2.2金融资产的分类

在1993年最新公布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中,从统计目的出发对金融资产作了以下分类:(1)货币黄金和特别提款权;(2)通货和存款;(3)股票以外的证券(包括衍生金融工具);(4)贷款;(5)股票和其他权益;(6)保险专门准备金;(7)应收/其他应收账款。

SNA中的金融资产;实际是按国民经济各个部门的资产负债表记录的这些统计对象所有金融资产和负债。对每一部门来说,资产负债表显示的是该部门为筹集资金发生的金融负债和该部门已经获得的金融资产,它提供了有关一个部门金融手段运用程度及该部门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所处地位的双重关系。

一般来说,根据金融资产的经济性质可以将金融资产分为:库存现金(包括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款、垫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衍生金融资产等。

而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则根据对金融资产投资交易的持有意图的不同,将金融资产分为:(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的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3金融资产的确认

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3.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3.1.1交易性金融资产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1)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

(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3)属于衍生工具。主要指期权和期货。但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上述三个条件表明,交易性金融资产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企业持有的目的是短期性的,即在初次确认时即确定其持有目的是为了短期获利。根据旧准则对长短期的划分,此处的短期也应该是不超过一年(包括一年);

(2)该金融资产具有活跃的市场,其公允价值能够通过活跃市场获取;

根据这两个特征可以看出,旧准则中的短期投资如果仅仅是为了随时通过出售获利,则应当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

3.1.2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当金融资产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应将其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1)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

(2)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该金融负债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3.2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应当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1)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2)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3)贷款和应收款项。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价。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持有至到期投资具有以特征:

(1)持有至到期投资是非权益性的投资;

(2)在初次确认时即明确确定一直持有该投资到期才收回,除非有企业不可控制的原因使得企业无法再对该项投资持有至到期,此时应将其重新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该投资到期时收回的金额固定或可确定。

根据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特征可知,旧准则中的长期债权投资中准则持有至债权到期的应确认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此外,对于到期时间短于1年的投资,如果满足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其他条件,也应该确认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因此,旧准则中的短期投资如果在初次确认时即确定持有至到期,也应确认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3.3贷款和应收款项,

贷款和应收账款,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企业不应当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1)准备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2)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3)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4)因债务人信用恶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难以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企业所持证券投资基金或类似基金,不应当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贷款和应收账款的概念明确,确认相对容易。

3.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准则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

(1)贷款和应收款项。

(2)持有至到期投资。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指南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通常是指企业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比如,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等金融资产的,可归为此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与前面三类金融资产相比,可出售金融资产具有以下特征:

(1)该资产有活跃市场,公允价值易于取得;

(2)该资产持有限期不定,即企业在初次确认时并不能确定是否在短期内出售以获利,还是长期持有以获利。也就是其持有意图界于交易性金融资产与持有至到期投资之间。

(3)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能是短期持有,也可能长期持有,为了保持计量的一致性,因此与交易性金融资产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不同,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5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的关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按长期股权投资形成方式或来源不同将长期股权投资分为三类:(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3)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根据投资是否对被投资单位拥有控制及控制的方式或者重大影响分为四类:(1)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2)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的投资;(3)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4)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式分为两类:(1)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2)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结合前面对金融资产的分析及长期股权投资的不同分类,笔者认为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与金融资产的确认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长期股权投资在初次确认时即能确定将长期持有。笔者认为此处的长期为超过一年的期间;

(2)如果权益性投资目的是出于对被投资者的长期控制、共同控制或者能够施加重大影响,则该项权益性投资无论是否具有活跃市场和公允价值,均应按相关规定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反之持有意图并不是为了控制或重大影响,则应确认为相应的金融资产;

(3)对于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权益性投资也应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反之,对于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报价、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长期权益性投资应当考虑确认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4总结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对金融资产的确认有一个较清晰的认识。当然,由于笔者经验的不足,本文的分析还有待改进。此外,由于会计准则和相关指南对金融资产确认的相关规定相对比较抽象,与会计信息质量的可理解性还有一定差距,因此,要准确地理解金融资产及其确认,尽快进一步完善相关指南才是关键。

参考文献:

第4篇

摘要:随着金融资产相关概念被引入新会计准则,给传统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带来了一些变化,如何准确把握这些变化,是会计账务处理是否得以顺利进行的关键。笔者结合对新旧准则的解读及多方参考,在此对金融资产的确认提出一点看法。

1引言

2006年2月,财政部了新会计准则,其中显著变化之一是对金融工具相关概念的引入。其所包含的具体内容有我们以前在旧准则中接触过的,也有真正全新的交易和业务。此外,对于初次接触金融工具的非银行会计人员来说,会计准则和会计指南的规定并不十分详细,理解并准确把握其概念、确认与计量有一定的难度,对于那些对会计不是很熟悉的财务报告使用者来说难度更大,而且准确理解金融工具的相关概念是关键。由于与金融工具相关的内容较多,笔者在此主要对其形成的金融资产进行分析。

2金融资产的涵义及分类

2.1金融资产的涵义

金融资产是一切可以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具有现实价格和未来估价的金融工具的总称。金融资产的最大特征是能够在市场交易中为其所有者提供即期或远期的货币收入流量。尽管金融市场的存在并不是金融资产创造与交易的必要条件,但大多数国家经济中金融资产还是在相应的金融市场上交易的。

2.2金融资产的分类

在1993年最新公布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中,从统计目的出发对金融资产作了以下分类:(1)货币黄金和特别提款权;(2)通货和存款;(3)股票以外的证券(包括衍生金融工具);(4)贷款;(5)股票和其他权益;(6)保险专门准备金;(7)应收/其他应收账款。在线

SNA中的金融资产;实际是按国民经济各个部门的资产负债表记录的这些统计对象所有金融资产和负债。对每一部门来说,资产负债表显示的是该部门为筹集资金发生的金融负债和该部门已经获得的金融资产,它提供了有关一个部门金融手段运用程度及该部门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所处地位的双重关系。

一般来说,根据金融资产的经济性质可以将金融资产分为:库存现金(包括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款、垫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衍生金融资产等。

而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则根据对金融资产投资交易的持有意图的不同,将金融资产分为:(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的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3金融资产的确认

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3.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3.1.1交易性金融资产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1)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

(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3)属于衍生工具。主要指期权和期货。但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上述三个条件表明,交易性金融资产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企业持有的目的是短期性的,即在初次确认时即确定其持有目的是为了短期获利。根据旧准则对长短期的划分,此处的短期也应该是不超过一年(包括一年);

(2)该金融资产具有活跃的市场,其公允价值能够通过活跃市场获取;

根据这两个特征可以看出,旧准则中的短期投资如果仅仅是为了随时通过出售获利,则应当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

3.1.2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当金融资产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应将其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1)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

(2)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该金融负债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3.2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应当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1)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2)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3)贷款和应收款项。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价。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持有至到期投资具有以特征:

(1)持有至到期投资是非权益性的投资;

(2)在初次确认时即明确确定一直持有该投资到期才收回,除非有企业不可控制的原因使得企业无法再对该项投资持有至到期,此时应将其重新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该投资到期时收回的金额固定或可确定。

根据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特征可知,旧准则中的长期债权投资中准则持有至债权到期的应确认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此外,对于到期时间短于1年的投资,如果满足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其他条件,也应该确认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因此,旧准则中的短期投资如果在初次确认时即确定持有至到期,也应确认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3.3贷款和应收款项,

贷款和应收账款,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企业不应当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1)准备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2)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3)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4)因债务人信用恶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难以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企业所持证券投资基金或类似基金,不应当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贷款和应收账款的概念明确,确认相对容易。

3.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准则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

(1)贷款和应收款项。

(2)持有至到期投资。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指南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通常是指企业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比如,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等金融资产的,可归为此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与前面三类金融资产相比,可出售金融资产具有以下特征:

(1)该资产有活跃市场,公允价值易于取得;

(2)该资产持有限期不定,即企业在初次确认时并不能确定是否在短期内出售以获利,还是长期持有以获利。也就是其持有意图界于交易性金融资产与持有至到期投资之间。

(3)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能是短期持有,也可能长期持有,为了保持计量的一致性,因此与交易性金融资产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不同,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5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的关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按长期股权投资形成方式或来源不同将长期股权投资分为三类:(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3)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根据投资是否对被投资单位拥有控制及控制的方式或者重大影响分为四类:(1)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2)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的投资;(3)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4)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在线

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式分为两类:(1)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2)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结合前面对金融资产的分析及长期股权投资的不同分类,笔者认为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与金融资产的确认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长期股权投资在初次确认时即能确定将长期持有。笔者认为此处的长期为超过一年的期间;

(2)如果权益性投资目的是出于对被投资者的长期控制、共同控制或者能够施加重大影响,则该项权益性投资无论是否具有活跃市场和公允价值,均应按相关规定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反之持有意图并不是为了控制或重大影响,则应确认为相应的金融资产;

(3)对于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权益性投资也应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反之,对于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报价、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长期权益性投资应当考虑确认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4总结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对金融资产的确认有一个较清晰的认识。当然,由于笔者经验的不足,本文的分析还有待改进。此外,由于会计准则和相关指南对金融资产确认的相关规定相对比较抽象,与会计信息质量的可理解性还有一定差距,因此,要准确地理解金融资产及其确认,尽快进一步完善相关指南才是关键。

参考文献:

第5篇

关键词: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简称“新准则”),要求上市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按新准则的规定,对外投资分为四大类: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本文探讨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确认与计量。

分析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确认与计量之前,首先要知晓金融工具这一概念,它的定义告诉我们金融工具是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企业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比如,有“全为”和“红星”两家公司,“全为”是销货方,“红星”是购货方,站在“全为”公司方发生的往来账是“应收账款”,表示的是“收取款项的合同性权利”,若站在“红星”公司方发生的往来账则是“应付账款”,表示“支付款项的合同性义务”;若“全为”公司发行股票,将形成“全为”公司的股本,它则是一项权益工具。有了金融工具这一概念,进而明确金融工具的内容,它包括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而交易性金融资产则属于金融资产中的一种。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划分与特点

《企业会计准则》中把金融资产划分为四类,其中第一类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均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这是2007年新增加的科目,主要为了适应现在的股票、债券、基金等出现的市场交易,取代了原来的短期投资,与之类似,又有不同。可以看出,交易性金融资产有如下特点:企业持有的目的是短期性的,即在初次确认时即确定其持有目的是为了短期获利。一般此处的短期也应该是不超过一年(包括一年);该资产具有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够通过活跃市场获取。

由上述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内容可以看出,一项金融资产要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如购入的拟短期持有的股票,可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2、该项金融资产必须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在市场上有报价,从而其公允价值能够通过活跃的市场交易取得,能够可靠计量,还能随时变现,如基金公司购入的一批股票,目的是短期获利,该组合股票应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3、属于衍生工具。即一般情况下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和期货等衍生工具,应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因为衍生工具的目的就是为了交易。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因为它们不能随时交易。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确认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确认。可以从三个层次来看:第一,取得投资近期出售,为获取价差收入为目的,即为短期出售而有;第二,在会计实务中为近期出售而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通常通常划分为此类;第三,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应设置的账户。“新准则”新增设了两个账户:“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交易性金融资产”是资产类会计科目,是核算企业为交易性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企业持有的直接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部分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也在本科目核算。在交易性金融资产一级科目下应设置两个二级明细科目:一是“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二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用于核算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的公允价值。“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用于核算企业持有期间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增减变动额。“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损益类会计科目,核算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所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利得或损失。

第6篇

【关键词】 金融资产; 金融负债; 抵销权

一、引言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11年1月28日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目的是为了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GAAP)关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建立一个共同的标准。此征求意见稿将在修改后替换《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列报》(IFRS32)中的抵销要求,并且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IFRS7)中的相关披露要求作出修订。该征求意见稿对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从目标、概念和相关术语的定义,到具体的抵销标准、列报和披露等均作出了详细的规范和要求。相比较而言,我国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对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的规范并不详细,对于概念性的术语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考虑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持续全面趋同的要求,国际会计准则的修订必将对我国相关会计准则产生影响。鉴于此,本文分析了IASB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范及其对我国相关会计准则的影响。

二、我国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的规范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规定,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不得相互抵销,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一是企业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

二是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转出方不得将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抵销。

从上述规定来看,我国对于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的抵销还是持比较谨慎的态度的,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原有规定大体一致。但可以看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没有说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的目标,没有界定什么是抵销,什么是抵销权,这种抵销权是无条件抵销还是有条件抵销。对于这些基本的概念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必然会对会计实务的操作带来一定的模糊性,增加了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的难度。在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虽然提到了抵销权的定义,但仅仅是一笔带过地描述。讲解还以列举的方式提出了7种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不能相互抵销的情形。本文认为这种做法在当前我国企业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较简单且交易较少的情况下是适用的。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持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比重及其交易的复杂性将会不断增加,以列举的方法仅仅规范的是在原有环境下可能出现的情形,一旦出现新的情形,则难以应对。因此需要对这些概念有明确的界定,从而为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提供指引和规范,避免我国陷入“救火式”准则的制定中。

三、对IASB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征求意见稿的分析

(一)相关规范及概念界定

IASB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征求意见稿首先说明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的目标:本准则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建立了一个原则,即,仅当满足以下条件时,企业才应当抵销已确认的金融资产和已确认的金融负债:

1.在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基础上,企业拥有仅对净额的权利或仅为净额的义务(即企业实际上拥有单一的净金融资产或净金融负债)。

2.因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导致的金额,反映了企业结算两项或多项单独的金融工具所产生的预期未来现金流量。

对于列报的要求,征求意见稿规定,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企业应当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进行抵销,并以净额在财务状况表中列示:

1.具有无条件的和法定可执行的抵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权利。

2.有意图:(1)以净额结算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2)在变现金融资产的同时清偿金融负债。

在其他所有情形中,对已确认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主体应当按照他们作为资产或者负债的性质,在财务状况表中分别单独列示。

在这一抵销标准之后,征求意见稿对于一些关键的术语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如规定“抵销”是指一项或多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单一净额在财务状况表中列示。“抵销权”指债务人的一项法定权利,根据合同或其他协议,按照来自债权人或第三方的全部或部分到期金额结算或以其他方式清偿对债权人的相应的全部或部分到期金额。“无条件的抵销权”是指该抵销权的执行力不以未来事件发生为条件的权利。“有条件的抵销权”是指该抵销权的执行只能以未来事件发生为条件的权利。“法定可执行的抵销权”指在任何情况下抵销权都可执行的权利(即,不论是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还是其中某个对手违约、无力偿还或破产时均可强制)。另外,征求意见稿还对抵销标准中的“同时”这一术语进行了界定,即只有当金融资产变现和金融负债清偿在同一时间被执行时,两者才被视为同时发生。这些界定能够帮助我们全面清晰地理解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的相关概念、标准、范围,也易于会计实务的操作。

(二)关于抵销标准的分析

征求意见稿提出,当企业具有无条件的和法定可执行的抵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权利,且有意图以净额结算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或在变现金融资产的同时清偿金融负债时,企业应当对已确认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进行抵销。本文认同征求意见稿的抵销标准,因为抵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法定执行权的存在,本身并不足以构成相互抵销的基础,因此这个抵销权必须除了是法定可执行的外,还要必须是无条件的。若一方以未来发生事项的不确定为由拒绝抵销,则对于债权人来说是不利的,他们的权利就得不到保障。同时,在企业确定打算行使这项权利或同时结算时,以净额为基础的资产和负债的抵销更能恰当地反映预期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和时间以及这些现金流量承受的风险。因此企业在进行抵销时,应该要满足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标准。

(三)关于无条件抵销权的分析

征求意见稿提出,当且仅当企业拥有无条件的和法定可执行的抵销权时,才要求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必须抵销。该提议规定,无条件的和法律上可执行的抵销权必须是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可执行的(即,在正常的商业进程和对方违约、无力偿还或破产等情况下都是可执行的),且此执行力不能视未来事项而定。本文支持这一观点,具体原因如下:

因为抵销权是债务人根据合同或协议而具有的法定权利,未来事项不应该影响到抵销权的实现。规定无条件的抵销权在任何情况下都可执行并且执行力不能视未来事项而定,这样可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抵销制度下,一方面可以免除当事双方履行债务的行动,方便当事人,节省履行费用;另一方面互负债务的当事人一方财产状况恶化,不能履行所负债务时,通过抵销起到担保作用,如出现一方当事人破产等事项,对方履行支付的财产将作为破产财产,而未收回的债权要求在各债权人之间平均分配,这显然不利于对方当事人。而通过抵销,可以使对方当事人的债权得到迅速满足。从这一点来说,无条件的抵销权要求在所有情况下都可执行,并且执行力不能视未来事项而定,这样可以实现在任何不利情况下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四)关于多边抵销协议的分析

征求意见稿对满足抵销标准的双边和多边抵销协议都要求抵销。本文认为满足抵销标准的双边抵销应予以抵销,但是对于多边抵销应当谨慎。由于多边抵销涉及到多方主体,假如多边协议涉及到的主体不同,协议的性质亦不同,相关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此基础之上的多边抵销显然是不合理的。即使抵销所涉及的协议、主体在各方面都相似,多边抵销使原本就已复杂的报表更难以理解,而且审计和监管也会有困难;另外,多边抵销协议的存在可能会导致报表使用者更难以根据列示的净额去评估企业预期的未来现金流量,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所定义的目标是相违背的。同时多边抵销还有可能将这些企业捆绑成一个利益整体――导致关联交易的产生。因此,不管是从可操作性上讲,还是从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上说,在多边协议的抵销方面应该出台更为详细的操作细则。在抵销披露上,企业除应该披露相关抵销金额等信息之外,为方便理解,在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下,还应该较为详尽地披露多边抵销金额计算过程或选择其他更易理解的方式披露。

(五)关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披露的分析

征求意见稿中11-15段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问题提出了详细的披露要求,但是笔者不完全同意征求意见稿所有披露要求。因为,披露如担保协议、以公允价值计量确定的组合层面的调整数,以反映主体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净暴露,包括那些权利的性质和管理层如何确定每种类型等,这些信息虽然对信息使用者了解其公司起到很大作用,但过多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一旦被其竞争者获悉,可能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同时,如此细致的披露要求,无形中增加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而且存在信息过度披露的问题。这会导致公司考虑其成本效益原则,不愿过多披露。因此,这样的披露要求,可能执行起来会较为困难。

四、对我国相关会计准则的影响

IASB对关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的修订已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因此其未来实施的可能性极大。一旦进入实施阶段,将会对我国企业特别是金融机构产生重大影响。例如有关多边抵销的问题,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06)》中并没有涉及。考虑到我国当前的各项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在我国实行多边抵销可能会产生更多的问题。因此我国在企业会计准则的持续全面国际趋同过程中应该认真考虑这一方面的问题,积极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馈我们对这些问题的意见和看法。

另外,考虑到我国对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的相关规范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范仍存在较大的差异,我们需要研究制定我国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的一个完整的相关规范,包括抵销的目标、抵销标准及相关概念、列报及披露等要求,以更好地应对未来环境变化而产生的新问题。因此,国内会计理论界与实务界都要加强对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研究,以便更好地应对国际新形势,实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向国际财务报告的持续全面趋同。

结束语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清晰地看到,IASB对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目的是很明确的,即为实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GAAP)下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建立一个共同的标准。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要求及其披露等相关内容的修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之间要求的不一致,实现IASB与FASB之间准则的趋同。我国作为新经济体的国家之一,应该积极主动地参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修订过程并及时反馈意见,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映我们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维护自身的权益。总体来说,IASB对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的修订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对于一些规范,如多边抵销协议的处理、抵销的披露要求等,可能会带来一些潜在的问题(如利润操纵,关联方交易),涉及商业秘密,披露成本过大等,这还需要我们今后作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M].人民出版社,2008.

第7篇

【关键词】 摊余成本;实际利率法;账面价值;金融资产;金融负债

一、摊余成本的概念

(一)摊余成本概念的准则界定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最先提出了“摊余成本”的概念,并以数量计算的方式给出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下简称金融资产(负债))定义。金融资产(负债)的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1.扣除已收回或偿还的本金;2.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3.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仅适用于金融资产)。即摊余成本=初始确认金额-已收回或偿还的本金±累计摊销额-已发生的减值损失。其中,第二项调整金额累计摊销额利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得到。实际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资产(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二)摊余成本与账面价值

摊余成本的概念适用于对金融资产(负债)的后续计量中,与实际利率法对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的摊销相联系。将摊余成本的概念延伸到对摊销金融资产(负债)的计量中,根据摊余成本与实际利率法的定义,即在定义“当前”时点上,金融资产(负债)摊余成本在金额上等于其账面价值。实际上,在金融资产(负债)的存续期间,其摊余成本也等于其账面价值。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是企业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金额,对于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账面价值就是其账面余额减去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以持有至到期投资为例,“持有至到期投资”账户分别“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取得时,按照其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作为初始确认金额,但不包括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投资面值计入“面值”明细账户,初始确认金额与面值的差额,计入“利息调整”明细账户。此时,计算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到当前账面价值的折现率,即实际利率。在持有投资期间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利息调整”明细账户金额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假设不考虑本金的收回以及资产减值因素,摊余成本=初始确认金额-累计利息调整摊销额,也等于持有至到期投资“本金”借方余额+“利息调整”借方余额(贷方余额以“-”列示)+“应计利息”借方余额,即账面价值,在持有期间将“利息调整”明细账户余额摊销至零。可见,摊余成本的第一项调整是对“成本”明细账户的调整,第二项调整是对“利息调整”和“应计利息”明细账户的调整,第三项调整是对“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账户调整,摊余成本在数量上等于账面价值。

二、实际利率法核算模型及简便算法

(一)实际利率法核算模型

对金融资产来说,在持有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的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其分录模型为:

借:应收利息面值(本金)×票面利率

贷:投资收益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借/贷:金融资产――利息调整差额

该分录模型适用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债券和贷款等。分录中的“应收利息”是指分期付息债券的应收利息,属于流动资产;若为到期一次付息债券,应收取的利息属于非流动资产,应计入“金融资产――应计利息”科目。

对金融负债来说,在持有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的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其分录模型为:

借:成本费用科目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贷:应付利息面值(本金)×票面利率

借/贷:金融负债――利息调整差额

该分录模型适用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等。分录中的“应付利息”是指分期付息债券的应付利息,属于流动负债;若为到期一次付息债券,应支付的利息属于非流动负债,应计入“金融负债――应计利息”科目。

(二)实际利率法的简便算法

对于采用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负债)的后续计量的核算,一般采用列表计算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上述分录模型中的金额。在确认后,计算实际利率时,编制“实际利率法摊销表”,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表上金额进行会计处理。按照以上的分析,摊余成本等于账面价值,那么,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后续计量时,可以不通过列表形式计算分录模型的金额,而直接按照摊销前该项金融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实际利率的乘积确认各期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或应分摊的成本费用,按照面值(本金或成本)与票面利率(合同利率)确认各期应收取或支付的利息债权或债务,差额作为利息调整项目。这样,避免了编表以及保管表格供以后各期利用的麻烦。采用账面价值按照分录模型摊销,发生金融资产减值,重新计算实际利率后,按照账面价值与新实际利率计算确定本期的投资收益即可,不必重新编制摊销表,简化了核算工作。

(三)一个简化核算的实例

下面以持有至到期投资为例进行说明。例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23章“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例23-3改编。

甲公司属于工业企业,20×0年1月1日,支付价款1 000万元购入某公司5年期债券,面值1 250万元,票面年利率4.72%,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且利息不是以复利计算。甲公司将购入的债券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首先计算实际利率,(59×5+1 250)×(1+R)-5=1 000,得出R=9.05%,此时不编制“实际利率法摊销表”。

1. 20×0年1月1日,购入债券,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1 250,贷:银行存款1 000,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250;2. 20×0年12月31日,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此时,“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1 250-250=1 000,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1 250×4.72%=59,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借贷差额=31.5,贷:投资收益1 000

×9.05%=90.5;3. 20×1年12月31日,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此时,“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借方余额=1 250,“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借方余额=59,“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贷方余额=250-31.5=218.5,因此,其账面价值=1 250+59-218.5=1 090.5,实际上账面价值可以根据“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总账余额得到,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1 250×4.72%=59,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借贷差额=39.69,贷:投资收益1 090.5×9.05%=98.69;以后各期以此类推。

三、摊余成本概念的再思考

(一)摊余成本与账面价值的联系

摊余成本的概念应用于金融资产(负债),在金额上等于账面价值,摊余成本或账面价值均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范的5种会计要素计量属性之一。摊余成本与账面价值的区别在于:摊余成本运用于金融资产(负债)的后续计量,体现按实际利率法摊销的动态过程,表示在每期摊销后的余额;账面价值注重各资产或负债相关账户与备抵账户在某一时点的数量关系。

(二)摊余成本概念的扩展

若将摊余成本的概念从金融资产(负债)的后续计量扩展到其他资产(负债)的计量过程,那么上述分录模型可以进一步扩展到分期付款购买资产、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无形资产以及融资租赁等业务的核算。例如,在分期付款购买资产业务中,“长期应付款”的摊余成本=初始确认金额-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初始确认金额-已偿还的本金+未确认融资费用的累计分摊额;长期应付款的账面价值=“长期应付款”账户余额经过“未确认融资费用”费用账户余额调整后的金额,即长期应付款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金额;分期付款信用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额=“长期应付款”的摊余成本×折现率。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95-109.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57-60,189-190.

第8篇

摘要:鉴于目前国内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和金融工具不断出现,金融资产的转移值得人们关注。而在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计量中,企业不仅要从表面上更要从本质上考虑金融资产是否已经转移。本文将就金融资产的转移确认进行相关的探讨。

关键词:金融资产转移确认 金融构成法 控制权

一、 金融资产转移的相关概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相关规定,金融资产(含单项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让与或者交付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人(转入方)。比如,企业将持有的未到期的商业票据向银行贴现,就是属于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的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二是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是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

二、判断金融资产转移的核心关键――金融构成法(控制权转移法)

金融资产转移涉及的会计处理,核心是金融资产的转移是否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同时,判断一项金融资产处于终止确认或者非终止确认状态也是本文讨论的核心。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金融产品的丰富与创新,使得资产与负债的会计确认变得日益复杂,会计确认也因为与金融资产转移相关的复杂合约安排、独特现金流量设计与交易结构变得难以处理。作为金融资产的转出方,必须正确对该项交易进行会计确认。在明确金融资产是否转移之前,首先判断两个问题,(1)金融资产转出方是否能对转让方实施控制,即转入方是否为转出方的子公司。若转入方为转出方的子公司则纳入合并报表的范围,从合并报表的意义来说该金融资产的转移属于内部交易,不涉及确认问题;(2)判断金融资产是整体转移还是部分转移。若是整体转移,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条件运用于整项金融资产;若是部分转移,则应用于发生转移的部分金融资产。

做完上述判断后,再次回到本文关注的核心问题,如何确认一项金融资产转移是否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呢?根据准则规定,企业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此外,企业已经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也应当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合约权利的终止可以根据合约条款确认,而如何判断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均已经转移呢?有时可以根据情况简单判断,如(1)企业以不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2)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以当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回购该金融资产;(3)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约(即买方有权将该资产返售给企业),但从合约的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是一项重大的价外期权(即合约的设计使买方行权的机会极小)。那么遇到一些复杂的情况如何判断呢?众所周知,到目前为止,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采用了三种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标准: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金融构成法(控制权转移法)和继续涉入法。其中,金融构成法是建立在风险和报酬分析方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核心是按照控制权是否发生了转移来分析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问题。金融资产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最终都反映在企业对转出资产的控制权上,因为控制权的大小有无就决定了风险与报酬以及继续涉入的程度。因此,金融构成法是判断金融资产是否终止确认的核心方法。此外它承认金融资产与其所属的风险和报酬是可分割的,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风险与报酬分析法的缺陷。根据金融构成法, 是否终止确认金融资产,取决于转出者是否对其拥有有效的控制权,这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具体而言,企业应该适当比较金融资产转移前后未来现金流量的大小和时间分布的波动所面临的风险,以判断控制权是否已经发生实质性的转变,从而进一步判断有关该项金融资产的相关报酬和风险是否转移,是否可以使用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

控制权属于风险管理的概念范畴,它符合市场参与者处理金融资产的方式,在判断复杂金融资产是否转移时是有力的且占据主流地位的判断工具。国际会计准则IAS39对终止确认的相关规定如下:当且仅当对构成金融资产或金融资产的一部分的合同权利失去控制时,企业才应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或该项金融资产的一部分;如果出现转让方有权回购已转让资产等情况,则说明转让方尚未失去对已转让资产的控制,因此能终止确认该资产。但是金融构成法的使用仍然具有挑战性。企业在判断是否已经放弃金融资产的控制时,还需要额外考虑一些问题。比如,企业自身应当注重转入方出售该项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如果转入方能够单独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的,这就表明了企业已经放弃对该项金融资产的控制。在整个判断过程中,如果仅仅采用对控制权的判断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对该交易的合约条款和经济后果进行细致的分析。这需要涉及法律等专业知识的判断。

第9篇

一、相对于准则征求意见稿的改进

将涉及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三个准则的征求意见稿与正式的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进行比较就可以发现,正式的准则有三个方面的重大改进:语言更加规范;改变了征求意见稿不允许金融资产减值转回的规定;增加了一些征求意见稿遗漏的重要条款。

1.语言更加规范。新准则将征求意见稿中使用不够规范的“会计处理”一词统一更正为更为规范的“计量”一词。因为“会计处理”可能包括了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四个阶段的工作,而原准则征求意见稿中的会计处理实际上只涉及到计量这一环节。《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52条第2款“企业应当定期使用没有经过修正或重新组合的金融工具公开交易价格校正所采用的估值技术,并测试该估值技术的有效性”[1]中,将原征求意见稿中的“可靠性”改为“有效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22条“企业应当对因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形成的有关资产确认相关收入,对继续涉入形成的有关负债确认相关费用”[2]中,也将征求意见稿中的“收益”一词修正为“收入”,从而与句中的“费用”相对应。第24条将原征求意见稿中的“非现金质押物”改为“非现金担保物”。

2.改变了准则征求意见稿不允许金融资产减值转回的规定。新准则改变了征求意见稿中的做法,充分实现了同国际准则的趋同。具体而言:(1)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其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2)对于以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减值损失不应转回;(3)对于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归类为可供出售的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已经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不应通过损益转回,但归类为可供出售的债务工具的公允价值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增加,并且该增加客观上与减值损失计入损益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则应转回减值损失,转回的金额计入损益。在原来的准则征求意见稿中,无论是哪种类型,都不允许减值损失的转回。

3.增加了一些征求意见稿遗漏的重要条款。新准则增加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1)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的定义。征求意见稿采用的是2004年修订之前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定义。新定义将如下两项列入了金融资产的范畴:一是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二是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①。而且将与上述两项相对应的合同义务列入了金融负债的范畴。(2)增加了对金融工具终止确认时产生的新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规范[1].(3)增加了企业因卖出一项看跌期权或买入一项看涨弃权而对被转让资产继续涉入的规范[2].(4)更加严格规范了符合套期项目或被套期项目的条件[2].(5)增加了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一部分的利率风险公允价值套期所形成的利得和损失的规范[2].

二、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

新的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基本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IAS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4)②的趋同。但仔细比较,还是可以发现二者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主要表现为:

1.对IAS39进行了极大的简化,从而忽略了很多重要的内容。新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IAS39进行了很大程度的简化。IAS39包括准则正文和两个附录(实施指南和对其他文告的修改),伴随其一起的还有结论基础、示例和应用指南等内容。附录构成准则的组成部分,结论基础、示例和应用指南等内容虽然不构成准则的组成部分,但对于理解、应用准则也是必不可少的。而我国的准则却基本上只涉及到IAS39的正文部分和部分实施指南,虽然剩余部分实施指南、结论基础、示例和应用指南可以在随后以应用指南的形式进行,但这几个部分的内容都是相对独立的,且有各自不同的侧重点。通过一个“中国式”的应用指南很难将它们较好地糅合在一起,即使能够做到或在稍后分别将这些内容予以,也不利于准则使用者的理解、学习和执行。本次的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执行,其间只有短短的10个月时间,企业要在如此短的时间内适应新会计准则难度相当大。另外,从已简化的准则内容来看,新准则也忽略了很多必须的内容,例如缺乏评价套期有效性的方法。

2.公允价值选择权方面的差异。现行IAS39允许主体在初始确认时将任何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并在损益中确认公允价值变动[3].而我国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却明确规定,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才可以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1)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2)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该金融负债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1].可见,相对于IAS39而言,我国对于公允价值选择权做了较大的限制条件。这反映了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对待公允价值的谨慎态度。

三、新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的不足

新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虽然已较为完善,也基本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但还存在着下列不足:

1.格式、语言表述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国会计准则采取的是法律法规的条款形式,这是为了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形式保持一致。这与国际会计准则并无实质性差异,不同的是,我国一般没有将“定义”单列一章或一部分,而是将其置于某一定义所涉及的条款之后。这种方式虽然有利于准则使用者对内容的理解,但也使得准则整体上显得比较凌乱,不能清晰地呈现出本准则所涉及的重要概念,也不利于使用者查找。需要指出的是,某一准则内部各新准则之间也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为例,与其他准则不同,该准则将其中所涉及的三个重要概念(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权益工具)单列一章(第8章)进行定义,但其他一些重要概念如金融工具、衍生工具、金融资产的四种类型③、活跃市场、实际利率、公允价值等概念却分散在各部分中。

在语言表述方面,虽然新准则相对于征求意见稿已有很大的进步,但还存在诸多不足。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3条将衍生工具定义为“本准则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1].“本准则涉及的”一词就是典型的赘词,难道本准则不涉及的具有准则所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就不是衍生工具了吗?该准则第5条提到“不可撤销授信承诺(即贷款承诺)”,但随后准则中都是用“贷款承诺”一词,因此应将“不可授信承诺”置于括号内与“贷款承诺”一词互换才更符合逻辑。再如,《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第9条第1款和第2款有“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经营境外净投资”[4]一句,我们认为,虽然如此排列是与套期会计的几种类型相一致的,但经营境外净投资实际上还是属于资产,因此没有必要再单独列示。

2.概念不清晰。这主要表现在对公允价值的认识上。首先从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来看,新准则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1],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3].其差异主要是对交易主体的界定上,我国新准则将其界定为“交易双方”,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则是“当事人”。前者实际上假定了交易只涉及到双方,而且排除了通过假定的第三方来估计资产公允价值的可能性,“当事人”则克服了上述缺陷,不但反映了通过假定的第三方来估计公允价值的新的公允价值计量技术,还为负债的公允价值提供了基础和依据。因为,一般认为负债的公允价值应被定义为交换中的公允价值,即企业将不得不在资产负债表日支付给接收该负债的第三方的金额。如果还将公允价值定位为“交易双方”的话,负债公允价值就不可能被理解为“交换中的公允价值”[5].其次,从内容来看,新准则似乎没有认识到初始计量阶段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的区别,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30条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1].严格来说,应该是“按照所取得的金融资产(或承担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或为取得金融资产而支付的对价(或因承担金融负债而收到的对价)的公允价值来计量”。前半句可以理解为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进行计量,而后半句则是一个成本(历史成本)的概念。IASB《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将历史成本定义为“……按照为了购置资产而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可以看出,新准则并未将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计量属性严格地予以区分开来①。

另外,虽然新准则对公允价值进行了定义,也给出了相关的公允价值计量指导,但并未深入分析公允价值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会计计量”部分也没有深入分析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属性及其与其他各计量属性的关系,而只是按照IASB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给出了各自的简短定义②。

3.金融工具的分类。为保持同IAS39的一致,新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投资、贷款和应收账款以及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四大类③。对于IAS39而言,这隐含着两重含义:其一,将原来的“企业源生的贷款和应收账款”改为“贷款和应收账款”,使得任何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的具有固定或可确定付款额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括贷款资产、应收账款、债务工具投资和银行存款)都可能符合贷款和应收账款的定义,即从公允价值计量可靠性的角度,扩大了非公允价值计量的范畴。其二,这种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选择权提供了基础,从而即使对某项原本可归类为贷款或应收账款的金融资产进行初始确认时,主体也可以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由此可以看出,虽然基于可靠性和欧盟等一些国家的压力,IASB压缩了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范围,但公允价值选择权的提出反映了其以公允价值计量所有金融工具的最终目标并没有改变。而我国虽然分类同IAS39完全相同,但由于对公允价值选择权的行使给出了严格的条件,使得我国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范围要小于IAS39.这也反映出我国准则制定机构对于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可靠性的担心。

4.理论依据不足。新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概念的定义、分类、确认标准、计量属性选择等都没有给出一个相应的理论基础,尤其是一些备受争议的以及与国际会计准则尚存在差异的问题。例如,对于金融工具的终止确认,以前人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从“风险报酬分析法”到“控制转移分析”的转变,而新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却是“现金流量收取权分析”、“风险报酬分析”与“控制转移分析”三者的结合。对于为何采用这种新的终止确认分析方法以及采用这种方法的缺点却是只字不提。另外,我国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公允价值选择权做了严格的规定,也没有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5.公允价值计量指导不够完善。虽然《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专门用了一章规范公允价值的确定,但这些不够完善的原则性规定远不足以对实务中的公允价值计量进行有效的指导。

新准则对公允价值的估计分为两个层次:(1)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应当用于确定其公允价值;(2)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的,企业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这一简单的分类方法存在着很大的问题。首先,按照准则对“活跃市场”的定义①,如果被计量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存在活跃市场,可直接用其报价对公允价值进行估计,不会存在没有报价的情形,因为根据定义,“市场价格信息是公开的”是构成活跃市场的要素之一。其次,从准则内容来看,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而采用估值技术时又分为三种情况:(1)考虑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2)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3)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这种分类方法存在一定的问题,因为从估计的第一层次即是否存在活跃市场来看,其划分标准是估计公允价值所获得信息的可靠性和可获得性,但对不活跃市场进行再分类的标准却是估价信息与公允价值估计方法的结合。相对而言,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对公允价值估计层次的研究更为深入、更具指导意义。FASB在其《公允价值计量》最新准则工作稿中[6],根据用于估计公允价值的市场信息的可获得程度将公允价值估计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的信息是指反映报告个体在计量日能够进入活跃市场中的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可观察的市场信息;第二层次的信息也是可观察的市场信息,但不是报告个体在计量日能够进入活跃市场中资产或负债的报价;第三层次的信息是不可观察的市场信息,如通过推断外推法或内插法获得的但不能得到可观察的市场数据支持的信息。以估价信息这一单一标准划分公允价值估计层次更有助于指导实务中公允价值的计量和估价方法的选择。因此,这种划分标准更具合理性和可实施性。

公允价值计量的最大难点在于以公允价值为目标的现值计量以及其他估价技术的应用。我国新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中的“公允价值确定”部分却没有给出详细的指导,这对以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实施以及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信息的可靠性将产生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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