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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 模式 流程 案例分析
合同能源管理是7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全新的节能新机制。它不是推销产品或技术,而是推销一种减少能源成本的财务管理方法,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投资的节能投资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实施节能项目,客户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节能服务合同,有助于推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能项目的实施。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一)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分类
节能效益分享型,即由EMCo提供项目资金与项目的全过程服务,合同期内EMCo与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效益,合同期满后节能效益和节能项目所有权归客户所有。
节能量保证型,即节能服务公司或客户提供项目资金,EMCo提供项目的全过程服务并保证节能效果。按合同规定,客户向EMCo支付服务费用,如果在合同期项目没有达到承诺的节能量或节能效益, EMCo按合同约定向客户补偿未达到的节能效益。
能源费用托管型,即客户委托EMCo进行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和节能改造,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能源托管费用;EMCo通过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拥有全部或者部分节省的能源费用。EMCo的经济效益来自能源费用的节约,客户的经济效益来自能源费用(承包额)的减少。
(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优势
专业化的EMC提供了节能项目的全过程服务,免除客户在项目管理、技术、工程上的负担。
EMC承担节能项目的主要风险,包括技术和工程风险。
EMC丰富的节能项目操作经验和对节能技术、设备的熟悉,使得能够准确找出客户的节能潜力点并设计更合理的技术改造方案,选择高性价比的设备,加之丰富的 项目运作经验,可有效地降低实施节能项目的成本。
合同能源管理流程及环节
合同能源管理是EMC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EMC公司服务的客户不需要承担节能实施的资金、技术及风险,并且可以更快的降低能源成本,获得实施节能后带来的收益,并可以获取EMC公司提供的设备。具体流程如下:
能源审计(节能诊断)
能源审计阶段包括能效诊断、节能潜力评估和节能措施的可行性研究。是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基础。即完成:查清能源使用情况;分析能源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节能潜力点,提出对策;对拟采用的节能措施进行可行性分析。
节能改造方案设计
这一阶段由EMC按照与客户商定的拟改造对象进行技术、经济方案设计。具体确定改造的规模、实施地点、设备的选型、工艺改造技术、工期进度等。并预测能达到的节能量和由该节能改造项目带来的经济效益。
3.能源管理合同的谈判和签署
EMC与客户双方在完成的节能改造方案基础上谈判,并可对技术和经济方案进行反复修改,达成一致时即可签订节能服务合同。
项目投资
投资按合同能源管理的不同方式有所不同:
节能效益分享型投资―由EMCo先期提供全部项目投资,当节能项目投入使用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节能效益时,客户按合同约定分期向EMC支付效益款。
节能量保证型投资―由EMCo先期提供全部项目投资,当节能项目投入使用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节能率时,客户按合同约定一次性向EMC支付效益款。
能源费用托管型投资―由客户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能源系统托管费用,EMCo自负盈亏负责能源系统的运营。
施工、设备采购、安装及调试
节能改造项目的设备和材料采购、施工、设备安装调试均由EMC负责组织完成,客户仅需配合和提供必要的条件。
节能、效益产生及监测
节能改造项目完成后进行验收,可通过实际测量结果以检验项目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节能量是否达到合同约定。
双方签署验收报告后,改造后的设备即交由客户使用,EMC按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供人员培训。
节能效益分享
在效益分享期内客户按合同约定向EMC支付效益款。客户按合同支付完全部效益款后,设备所有权归属客户,项目结束。
合同能源管理案例分析
(一)案例过程
项目简介:某大楼空调系统进行综合节能改造,根据EPC项目活动的基本程序,首先由某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开发一个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能项目,选择技术,提供融资;其次与该宾馆客户就该项目的实施签订一个节能服务合同,采用新型节能机制,确定基准线;而后履行节能服务合同中规定的义务:采购、安装、运行、管理;保证项目在合同期内产生合同中规定的节能量,监测并确认节能量;最后,享受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在合同期内收回用于该项目的资金及合理利润,分享效益。
项目实施:该项目的技术方案是采用冰蓄冷技术对空调系统进行改造,并通过系统整体优化,改善循环泵和主机的匹配度,从而提高空调系统整体运转效率,节约空调用电。
项目成效:经改造后,空调系统做了整体优化,三台空调主机平均能耗下降30%,循环泵平均能耗下降40%,年节约电费约253.6万元。
项目投资:约400万元
节能分享:合同期内(3年),EMCo分享节能效益的80%,该宾馆客户分享节能效益的20%,合同期满后所有收益及设备归该宾馆客户。
案例分析
该客户在前三年没有任何资金投入和风险的情况下每年可享受到约50万元的节能效益。三年后独享全部节能效益和设备产权。当然,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之所以能够取得成功,关键基准线和节能量的确定,这就需要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第三方监测,有专业的节能机构作为第三方对项目运行全过程进行把关,公平、公正地组织技术、经济、节能效果评审。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市场机制;节约能源
中图分类号:F7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节能减排对于保障我国能源安全、建设集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近30年来,我国的经济长期保持10%以上的高速增长,各种耗能呈现高速的增长态势。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能源消耗国,但同时也是世界上用能效率最低的国家之一[1]。究其原因是产业结构不合理,长期以来节能仅仅依靠节能技术或节能设备,并没有从系统上出发提高能源利用率。节能技术的应用固然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但相比于提高整个能源系统的效率,仅利用节能技术的作用还是显得微弱[2]。要从根本上提高能源系统的整体能效,应该把能源的利用当作一个系统工程来解决,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就是从系统上降低能源消耗的机制。
二、合同能源管理概念及特点
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质是节能服务公司(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EMCo)与客户签订合同,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为客户进行用能诊断、工程设计、资金筹措、设备采购、施工安装、调试验收、员工培训、维护保养等服务(如图1)。合同中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分享节能改造后节能效益来获取利润。这种模式将节能改造的大部分风险由客户转移到节能服务公司。因此这种新模式对于缺少专业节能人才和资金的中小企业以及公共设施如学校、医院等特别适用,对于资金充裕、技术能力较强的企业,也因为节能项目改造的机制变化和风险责任的转移而取得更实在的效果[3]。
图1.EMC图解
合同能源管理是通过市场机制解决高能耗问题的有效模式。大多数企业为追求最大利润,不愿意投入节能改造,虽然政府制定了企业减排目标,用能单位自主进行节能改造的积极性不高。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用能单位既能不投入资金设备,又可以不用承担风险,便能达到节能减排目标并实现盈利,促进了企业自主减排的积极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服务外包,客户少操心
节能项目的能源审计、方案设计、融资、设备采购、施工、测量、运营维护和认证等活动均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客户只需要参与配合,不需要做大量的基础工作,享受一条龙服务的“交钥匙工程”[4]。
客户投入少,或者零投入
用能单位一般不需提供节能改造所需的资金、设备及支付节能服务费用,前期资金投入可以由节能服务公司全部提供,包括节能设备也可以是节能服务公司投入,或通过租赁的方式获得。
节能效益有保障,客户无风险
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签订的节能服务合同,约定改造后能达到的节能效果,保证节能改造完成后,相同条件下,所消耗的能源总量比改造前有一定比例的下降,如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损失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客户无需承担节能改造失败的风险。
节能效益共赢性
共赢性是EMC的一大特点,当项目成功实施,在达到节能效果的情况下,无论是用能单位还是节能服务公司,或者设备供应单位等其他参与方均可实现预定收益,并且实现了国家的节能减排要求,形成多赢的局面,正是由于这种共赢性,使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具有很大的潜力。
三、合同能源管理主要应用
客户通常不需要承担节能改造所需投入资金和设备的风险,由节能服务公司对项目进行部分或全部投资,并保证客户的节能收益,大部分风险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合同结束后所有设备划归客户所有。目前EMC项目的主要应用模式有[5-6]
1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
即节能公司对项目进行节能改造后,项目期内用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模式(如图2)。
图2.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是合同能源管理的最典型类型。节能效益分享型的主要特点为:
1.客户可以不用投入任何成本,由节能服务公司投入节能改造所需的资金和设备,节能服务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也可以通过融资手段获取资金,融资全部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偿还。
2.节能服务公司承担所有相关工作,包括提供能源审计、方案设计、融资、设备采购、施工、测量、运营、认证和培训等全部服务,保证实现合同节能目标。
3.项目有收益后,双方根据合同约定的分配方案分享节能改造所带来的节能收益。合同期限内的分配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节能分享比例可以固定也可以不固定,节能服务公司为了尽早收回成本,一般在节能改造完成后的最初几年,节能服务公司会收取一个较高的比例,收回成本之后该比例下调。
4.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退出项目,并无偿将所有的节能设备和设施转让给客户,客户享有全部收益。
分享模式在能源价格保持不变或上涨的情况下,项目的收益就有保障,不过在能源价格大幅度下降的情况下,项目则有亏损的可能。
2节能效益保证型模式
节能效益保证型模式是由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服务并承诺保证节能改造后项目节能量。节能改造完成后,经双方检测确认达到合同承诺的节能效益,客户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若未达到承诺的节能量,则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赔偿损失。
节能效益保证型的特点是:
1.由节能服务公司或客户进行节能改造的资金和设备投入,也可以双方约定投入的比例共同投入。
2.节能服务公司提供整个节能改造项目所需的各项工作。
3.节能公司保证改造后的能达到的效益,合同约定节能改造后一段期限内能达到的节能量,在约定的期限内,如果节能量能达到节能服务公司的承诺,则客户按合同约定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节能服务费,如未达到合同中的承诺,则承诺节能量与实际节能量产生的差额部分由客户从应支付的节能服务费中扣除或由节能服务公司赔偿。例如,合同承诺改造后每年能够节约100万元,双方以5年作为期限,这5年中,合同约定用能单位每年应当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50万元。每年对节能量进行核算,如果当年节约100万元以上,则客户应当按约定支付50万节能服务费;如实际节约了90万元,未达到100万元,则客户应扣除未达标部分,仅需支付40万元;但如果只节约40万元,则客户不但不用支付费用,节能服务公司还应赔偿客户10万元。
4.合同期满后,所有的节能设备和设施由节能服务公司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用能单位将独享所有的节能收益。
(一)管理人员的节能意识不强目前医疗结构的工作人员,尤其是管理人员的责任心不强,就导致了薄弱的节能意识。管理人员通常认为能源消耗是设备运行所必须的,可是其忽略了能源是可以节省使用的。因此,管理人员节能意识薄弱,是造成医院节能管理工作出现问题的主要因素。
(二)缺乏能耗的评估机制和管理机制由于相关医疗机构缺乏对节能工作的重视,就导致整个机构在运行的过程中尚未建立和完善能源消耗的评估机制,在众多设备高能耗的运转中,医院采取不作为的态度,很多本应承担评估能源消耗的机构对其采取放任态度,这就导致无法真正计算出在医疗机构运行的过程中,能源消耗所支出的成本处于一个什么样的比重。
(三)设备操作人员专业素质较低在医疗机构中,很多大型医疗设备的使用寿命较为短暂,一部分原因是由于这些大型设备经常性处于使用状态,更加主要的原因是设备的操作人员专业素质较低,在使用设备时,这些操作人员忽略了对设备的保养和维修,更缺乏设备使用过程中节能工作。
二、对于合同能源管理在医院节能管理中使用提出的几点建议
(一)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节能服务公司在通过签订合同来节约能源的过程中,相关医疗机构必须事先对市场上各种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调查和研究,从中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节能服务公司。由于合同能源管理是一个长期的能源管理过程,因此,一旦企业的信誉不好,那么就很可能为医院未来的设备保养和能源节约工作带来很多不便之处。此外,实力雄厚的节能服务公司大多在技术上投入了很大的资金,因此,在节约能源方面,这些公司会具备其他公司所不具备的技术优势。
(二)提高对节能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首先,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应该提高对节能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增加经济效益的手段只能是开源节流,节流即节能。通过节约能源的消耗,就能够减少生活运营成本,进而促进医疗机构的经济效益。整个医院应该通过会议以及文化宣传等方式来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意义。在新时代背景下,企业的运行都有独特的企业文化,因此,医疗机构要想在未来激烈的竞争中牢牢占据一席之地,就必须也拥有真正属于自己的医院文化。
(三)建立和完善医院的节能评估机制和管理机制随着医疗机构运行机制的日益发展和完善,医院必须及时的建立和完善节能评估机制,聘请专门的核算人才,按月,按年的计算能源消耗成本,只有对能源消耗成本进行定期的核算,才能进一步了解哪些能源是可以节省的,哪些能源是必须使用和消耗的。只有建立起完善的能耗评估机制,才能将整个能源的使用纳入医院整体运行之中,为能源的节约提供完整的数据支持。
(四)充分了解合同条款,谨慎签订合同在正常情况下,合同条款中大多要求节能服务公司进行一些节能项目的安装施工以及调试工作,在医疗结构和节能服务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的双方责任与义务,要求节能服务公司进行此类工作。并且合同中有关条款还规定了相关设备所有权的转让,在一方款项全部到账后,相关设备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因此,在医疗机构和节能服务公司进行合同合作时,医疗机构必须充分重视合同的效用。此外,为了确保自身的利益,医疗机构应该充分理解合同中有关条款,最后充分利用合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结束
1、公司是业内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较多的公司;
2、报告期内净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达115.67%;
3、已经形成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完整的产业链布局。
天壕节能(300332)是国内较早在余热发电领域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连锁投资运营余热发电项目的综合节能服务商之一,是该领域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市场开拓者。秉承“以技术为先导、以资本为后盾、创新的商业模式、发展合作共赢的节能环保事业”的理念,公司已经成为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综合节能服务提供商,是目前国内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投资余热发电项目较多的公司。
业绩保持快速增长
天壕节能主营业务为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从事余热发电项目的连锁投资、研发设计、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同时亦利用公司在余热发电技术、余热发电项目建设、余热电站运营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为客户提供包括余热发电项目工程设计和技术咨询、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在内的工程建设与技术服务。
公司合同能源管理业务通过投资、建设、运营余热电站,将合作方提供的余热资源转化为电能供给合作方使用,以帮助合作方降低实际能源消耗,减少烟气排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优惠电价和实际供电量与合作方进行结算,分享节能收益,获取投资回报;合作方在零投资的情况下大幅节省了能源成本,从而实现双赢。
作为目前少数具备跨行业余热电站投资、设计、建设、运营能力的综合节能服务公司之一,天壕节能目前已签约的项目主要分布于水泥、玻璃行业,正在开发冶金、钢铁和化工等行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公司已投入运营及在建、拟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达29个,是国内余热发电领域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较多的公司,具有突出的市场优势;同时,公司目前所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运营期限均为20年,项目经营的可持续性较强。
公司是少数掌握三个以上用能行业余热发电技术并提供工程技术服务的节能服务公司之一。多行业工程技术服务项目的实施提升了公司在余热发电领域的技术影响力,同时也为公司后续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拓展提供了坚实的技术储备、积累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快速增长,2009年、2010年及2011年分别实现营业收入4938.05万元、9001.96万元和18307.26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92.55%;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108.35万元、2971.16万元和5155.26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115.67%。随着已签约在建、拟建项目逐步投入运营,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预期仍将较快增长。
具备雄厚技术实力
天壕节能基于多年的技术研发实践和跨行业、跨领域技术研发的积累,已掌握了余热发电技术的研发规律,对余热发电技术的跨行业应用形成了科学有效的技术研发方法和程序。公司拥有9项余热发电技术专利,另外2项发明专利申请已经取得《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拥有17项专有技术。雄厚的技术实力为公司后续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拓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为公司快速发展提供强劲的技术动力。
【关键词】 节能服务商; 合同能源管理; 应收账款; 报表优化
中图分类号:F23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6-0057-03一、合同能源管理商业模式与会计反映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起源于美国20世纪70年代,主要为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在这种背景下,一种具有综合性且专业的节能服务商(ESCO)应运而生。
在这种商业模式下,节能服务商往往是设备制造商或者主要经销商,通过这种业务模式可以带动核心设备(或部件)的销售,还可以通过搭配技术输出,带来顾问咨询业务的额外收入,通过能分享大部分的节能收益来获得除了设备销售与技术型劳务输出外的额外收益,该收益来自用能方节约的能源费用分享。
作为交易对手,用能单位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能在不增加企业支出的情况下实现节能改造,免费完成国家节能减排任务;同时,用能单位还不需承担项目资金投入和实施技术风险,可安享节能收益,获得无风险回报;在双方约定的分享期结束后,还可以获得节能服务商实施改造时安装的节能设备,免费独享设备余值及其随后带来的全部节能收益。
(二)节能服务商的会计核算方法
合同能源管理商务模式给节能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但会计核算的发展相对滞后。现行会计准则是2007年开始执行的会计准则体系,包括一个基本准则与38项具体准则,但其中没有一个准则适用于合同能源管理这种业务模式。大部分节能服务公司是小微企业,较多采用更早的会计准则或者小企业会计制度,这些制度和准则也没有对此作出规范。因此,近年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蓬勃发展起来后,节能服务公司的会计处理各行其是,缺乏横向可比性。据不完全调查,在银行申请融资的大部分节能服务公司中,主要的核算方法有根据各年应分享的节能收益逐年确认收入和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确认全部应分享的节能收益两种。它们带来的结果就是,节能服务商财务报表上反映出大量的应收账款和固定资产,而其他流动资产与货币资金较为匮乏。
根据各年应分享的节能收益逐年确认收入的节能服务公司同时处于节能收益分享期的项目往往多达数十个,每年初账面应收账款余额少则数千万元,多则上亿元。出于所得税纳税的考虑,他们在提供节能改造时投入的设备等所有初始投资应视作其固定资产,后续各年初将当年按合同约定应分享到的节能收益作为营业收入,同时借记应收账款,而每月或者每季度实际收到节能收益款时,再减记应收账款,同时增加银行存款。这就形成年初应收账款增加,而年末随着收款逐步实现后应收账款减少至接近零余额的情形,在接近年初与接近年末之间形成较大的余额反差。每年平均数千万至上亿元的应收账款余额常常表现为公司账面金额最大的资产项目。
按照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确认全部应分享的节能收益的节能服务公司,通常节能收益分享期在3至5年左右,且单个项目各年分享的收益总数额不大,一次确认收入省去了逐个项目逐年确认的繁琐,同时还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尽早实现大额的账面营业收入,也可将公司总资产规模尽早做大,在形式上优化公司短期偿债能力指标。当每个项目被提前至项目竣工验收时确认了全部合同期内应分享的节能收益时,单个项目的合同金额可高达千万元或数千万元,而一个实力尚可的节能服务商,每年可完成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约数十个,同样会形成账面数千万元或者数亿元的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而且这些应收账款的账期与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约定的收益期限一致,长达3至5年,形成实际上流动性较低但数额庞大的账面资产。
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节能服务商的影响
节能服务商在投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往往需要在改造或新建项目建设期资金先行垫付,在随后的节能效益分享期逐步收回,显示出前期投资大、建设周期较短、节能收益分享周期长、应收账款在总资产中比重较大等特点。这些资产通常金额占比较大,会导致降低整体流动性和资产质量下滑的不利后果,也不利于公司盘活资产开拓新的融资渠道。
(一)项目前期投资需大量资金而自身造血能力不足
节能服务商在投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竣工前,其投资额主要以基建与设备购置的形式计入财务报表“在建工程”项目,竣工后即转入“固定资产”项目并存续至项目分享期末(一般5至10年),同时节能服务商开始节能收益的分享,产生合同能源管理收入。节能服务商投资多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后,公司账面货币资金等流动性较强的资产大量变成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大幅降低公司的流动性。
(二)应收账款占资产比重大而回款缓慢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竣工进入收益分享期后,节能服务商在各会计年度内按节能收益分享周期分别确认营业收入,但付款很可能约定在年末;部分节能保证型合同约定了固定金额的每期应分享节能收益,这些收益在年初即可一次性确认为当年营业收入,同时记入应收账款,分享期内各年均如此。如果节能服务商投资的项目较多,其账面积累的应收账款金额较大,收款期往往靠近年末;随着年度推移,节能服务商新投资竣工的项目更多,其账面每年的应收账款随之快速增长,影响了公司资产的变现能力,给报表使用者带来公司应收款管理清收不力的错觉。
节能服务商购置设备等原因导致资金大量占用可以通过租赁或者按揭等方式解决,不是本文探讨的重点,但其不断竣工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分享收益在账面形成的应收账款会像滚雪球一样迅速膨胀,导致财务报表的资产质量变差的错觉。因此,改善节能服务商报表结构,应收账款出表成为较优的选择之一。
三、报表优化的应收账款转移
通过应收账款转移出表,可实现节能收益分享期节能收益的提前实现,显著提高经营业绩,可以在分析相关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约束的基础上,探讨节能服务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未来应收款出表的可行途径。
(一)相关会计准则的约束
新准则下,应收账款属于金融资产。因而,所有企业的应收账款都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有关规定来核算。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的节能服务商去应收账款,使其出表,主要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及其有关规定。
1.金融资产转移的实质依据
节能服务商已将应收账款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应收账款;保留了应收账款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应收账款。(终止确认,是指将应收账款或金融负债从节能服务商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节能服务商在判断是否已将应收账款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时,应当比较转移前后该应收账款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波动使其面临的风险:(1)节能服务商面临的风险因应收账款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节能服务商已将应收账款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如不附任何保证条款的应收账款出售等;(2)节能服务商面临的风险没有因应收账款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节能服务商仍保留了应收账款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如承担全额补偿责任等。
节能服务商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应收账款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应当分别是否放弃了对该应收账款控制区别处理。节能服务商在判断是否已放弃对所转移应收账款的控制时,应当注重转入方出售该应收账款的实际能力。转入方能够单独将转入的应收账款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的,表明节能服务商已放弃对该应收账款的控制,节能服务商放弃了对该应收账款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应收账款;节能服务商未放弃对该应收账款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应收账款的程度确认有关应收账款,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2.金融资产转移的主要形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金融资产转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节能服务商将收取相关应收账款现金流量的权利转让,由受让方自行收取;另一种是节能服务商虽然转让了相关应收账款,但具有代受让方收取该应收账款现金流量的义务。
3.金融资产部分转移的确定
节能服务商应收账款部分转移出表时,尚未明确可以将该应收账款在时间序列上分割分段转移出表,目前仅允许三种情形:(1)将应收账款所产生现金流量定、可辨认部分转移,如节能服务商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转移等;(2)将应收账款所产生全部现金流量的一定比例转移,如节能服务商将一组类似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合计的一定比例转移等;(3)将应收账款所产生现金流量定、可辨认部分的一定比例转移,如节能服务商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的一定比例转移等。
(二)节能服务商应收账款转移的建议
1.应收账款转移的利用平台
由于节能服务商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毛利水平通常较高,可以容忍相对较高的融资和应收账款转移出表成本。理论上,愿意受让应收账款的商业银行、租赁公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基金等都是可行的交易平台。然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即便是央企旗下的节能服务商,大多注册资本与资产规模也偏小,单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金额也不大,合同能源管理市场尚未充分壮大。目前仅有租赁公司与部分投资性保理商参与受让节能服务商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收账款,创新超前的商业银行当前也仅停留在运用该应收账款质押为节能服务商提供信贷融资,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与投资基金也仅有类似的零星融资支持,尚未有创新产品受让节能服务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收账款,使其转移出表。
2.应收账款转让方式的选择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和第23号已分别就节能服务商应收账款账面确认、计量与转移进行了约束,在应收账款转移判断依据、主要类型与部分转移等方面进行了较细致的规定,既有终止确认与不终止确认的情形,也有需要进一步计算确定的较模糊情形。
根据现有会计准则的要求,以下两种方式可以明确地作为节能服务商进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收账款转移出表的路径:(1)卖断式出表。节能服务商几乎完全放弃(95%以上)对相关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全部分享期内的应收账款控制权并在转移出表期间不承担任何信用损失赔偿责任;(2)约定以公允价值回购式出表,节能服务商在应收账款转移后只保留了优先按照公允价值回购该应收账款的权利的(在转入方出售该应收账款的情况下),也可实现所转移的应收账款出表。在转入方到期有以公允价值出售意愿的前提下,为了控制节能服务商到期不回购出现潜在道德风险等,可以将节能服务商出表时的出表对价充分降低,保证其未来回购动力。
除此以外,根据准则的要求,还可创新地提出更有利于转入方权益的出表方式,即保证转入方出售该应收账款的能力方式出表。此时,节能服务商采用代收款方式转移应收账款,保证受让方具有出售该应收账款的能力(但不一定是全部控制权),同时与节能服务商签订一份财务顾问协议,该协议基于受让应收账款项目对应的合同能源管理合同发生履约风险时,该财务顾问协议生效,协议规定节能服务商先行垫付应收到的现金流,待合同履约正常后返还,受让方同时支付相应利息。
3.与节能服务商审计师充分沟通的重要性
节能服务商上述应收账款转移的建议是基于相关会计准则提出的,该准则是整个准则体系中较难把握的部分之一,理论的运用还可能遇到现实的困难,需要充分沟通。毕竟该类准则的运用,不如极端情况下容易辨认,需要增加审计师对应收账款转移时的判断依据、主要类型与部分转移等方面面临的模糊地带进行额外分析和处理。
例如,在采用保留次级权益或提供信用担保等进行信用增级的应收账款转移中,节能服务商只保留了所转移应收账款所有权上的部分(非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但不能控制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是否应该可以出表及计量方法的确定等在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审计师具体分析和判断。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S].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葛家澍,林志军.现代西方会计理论(第三版)[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
关键词:EMC;节能改造;风险防范
引言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ManagementContract,简称EMC)是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企业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企业提供综合性的节能服务,帮助企业节能降耗,并与企业分享节能效益,以此取得节能服务报酬和合理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对于企业来说可以实现零投资、零风险、高回报,降低建筑能源消耗,提升设备系统能效,同时建立企业绿色形象;对于节能服务公司来说可以利用资金优势实施综合性的节能服务,提升公司业绩及市场影响力。20世纪90年代初,合同能源管理新机制登陆我国。经过多年的发展,2003-2013年,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行业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复合增长率高达50.45%,说明行业发展迅速。2012年,投资规模为557.65亿元,同比增长35.21%;2013年,中国合同能源管理投资增长到742.32亿元,增幅为33.12%,相应实现的节能量达到2559.72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6399.31万吨[1]。随着国内、国际的能源价格都在迅速上涨,较低的能源利用效率大大增加了经济增长和企业发展的成本,而国内能源利用技术、能源产品和能源管理与使用模式的落后也大大增加了中国单位国民生产总值的能耗水平,与发达国家的能耗水平相比相差十几倍甚至几十倍。因此,节能降耗是中国现阶段发展所面临的重要问题,这也说明了国内节能服务产业、能源管理技术存在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和空间[1]。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对合同双方“双赢”的商业模式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如何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推广意义重大。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推广大约已有20年的时间,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也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可。但是从总体上来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存在诸多风险点,如中国目前的信用机制尚不完善,客户信用差会带来回款困难;或是客户由于经营不善,盈利能力下降,可能会导致履约困难,不愿支付节能效益款;或是节能服务合同的不完善,对一些细节规定得不够详尽,导致在合同执行过程产生纠纷及问题;或是金融和财务风险,如宏观经济运行周期、能否如期获得银行贷款、合同期内的通货膨胀率变化、利率变化等问题导致对项目预期产生偏离;最后是技术方面,选用的节能改造技术未达到预期测算的节能效果,导致无法产生节能效益的情况[2-4]。由于缺少合理的风险防范和管理机制,因此我国目前合同能源管理市场规模有限。本文主要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筛选、模式分类选择,以及影响项目收益等角度出发,给EMC项目全过程风险防范的建议和方法。旨在通过这些方法提高EMC项目的普及率,为我国节能减排大事业做贡献。
1、合同能源管理建筑节能项目筛选原则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一般合同期限较长,且投资规模较大,存在较大的风险,因此在前期项目选择上需要慎重,尽量选择优质的项目,从源头上避免因项目选择的不合理造成的用能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的风险。(1)建筑规模及能耗费用总量达到一定的规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重点是“节能”,节能效益=项目收益,因此在项目选择上应尽量选择建筑面积及能耗量达到一定规模的项目,在此基础上实施节能改造或优化才能有较大的空间,同时能耗基数较大抵御各种不确定因素影响的能力更强。(2)建筑能耗强度较大且存在较好的节能潜力选择同类型建筑中能耗强度明显偏高或处于中等水平,且用能系统在效率提升和运营管理方面存在明显的优化潜力的项目。(3)建筑产权较为清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由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需签订长期的节能服务合同,若建筑产权不清晰或多产权人,后续合同条款的履行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4)有较好的支付能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需用能企业定期支付节能服务费用,因此需要用能企业有较好的支付能力。(5)有较好的运行数据记录节能效益预测的准确性是决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能否成功的关键,因此需要建筑具有较完备的能耗账单及历史运行数据,据此来测算节能效益可大大降低节能效益预测风险。(6)建筑业态及业务量较稳定建筑业态的调整及业务量的变化会对建筑能耗产生明显的影响,若业务量大幅度提高会增加改造后能耗,使项目节能收益受到较大影响,因此在项目选择时尽量选择业态和业务量较为稳定的项目。
2、合同能源管理建筑节能模式分类及适用性
根据公共建筑的建筑类型、建筑功能、采用的节能技术形式及效益分享模式,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有以下几种分类。
2.1建筑类型划分
根据建筑是否竣工验收投入运行,可将其划分为既有建筑和新建建筑。目前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中应用较为普遍,新建建筑受能耗基准和节能效益较难确定等因素的影响,较少采用,仅在照明系统和分布式能源类型项目试点应用。
2.2建筑功能划分
公共建筑包含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类建筑,每种类型的建筑又细分成多种类型。根据不同类型的建筑功能及特点,给出公共建筑EMC模式的适用性建议,表1中打√的建筑类型可结合建筑规模和用能情况考虑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2.3改造技术划分
根据项目所采用的技术形式,可分为采用单一节能技术和集成节能技术,常见的节能技术及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适用性分析如表2所示。
2.4商务模式划分
按照不同的商务模式,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分类如表2所示,目前较为常见的是采用效益分享型和保证型,以及多种模式相结合的混合模式。
3、影响合同能源管理收益的风险因素及对策
3.1用能企业的风险
(1)信用风险。项目可能存在用能企业恶意隐瞒、转移项目收益、拖延支付节能收益、提前终止合同期、企业改制或更换领导班子后新任领导不愿意履行合同等风险,建议将此类信用风险对策在合同中予以明确。(2)经营风险。项目可能存在因经营不善导致盈利能力下降、改造后设备达不到预定负荷导致节能量相对下降、客户从事非法经营导致停业或关闭等风险,建议在前期对项目进行充分的评估,对此类风险较大的项目不建议开展EMC节能改造,对于采用EMC模式的项目在合同中对可能出现的经营风险对策予以明确。(3)使用权限。项目可能存在用能企业的建筑产权和租约关系的风险,建议在项目前期对使用权限和时限进行充分评估,对于产权不清晰和使用期限较短的项目不建议采用EMC模式。(4)合同风险。项目可能存在因合同条款的不完善导致的收益风险。如未考虑天气、业务量、使用习惯、不可抗力等可变或不可预见的因素;能耗基准及节能效益验证方法、付款时限和方式、设备所有权等。建议在合同中结合项目可能存在的技术、商务、所有权等风险因素,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3.2项目自身风险
(1)金融和财务风险。能否如期获得银行贷款,国家税收政策,合同期内通货膨胀率变化、利率变化、汇率变化等风险因素需充分考虑。(2)设计及技术风险。系统设计在满足现有使用需求的前提下,设计是否经过优化比选,所选用的技术或产品的高效性和成熟度等技术风险需全面评价。(3)设备原材料采购风险。在采购设备时需充分考虑设备能否正常运行、设备性能是否达到预期、运行是否可靠、售后维护是否及时可靠等风险。(4)工程施工风险。工程能否按照预定进度和预算保质保量完成,后期系统调试、操作培训、运维管理等均会对项目总体收益产生一定的影响。建议用能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介入施工过程,避免前期工程与后期运维管理不能有效衔接。改造系统竣工验收后,务必对改造系统进行节能优化调试,保证系统和设备达到最佳运行状态,同时对用能企业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专业的操作培训,并制定节能运营管理手册指导后续节能运行。(5)业态及业务量风险。在节能改造前后,业态调整或业务量发生较大变化会对项目收益产生较大影响,对可能存在业态调整和业务量变动风险较大的项目,不建议采用EMC模式。(6)节能量界面风险。改造前后所改造设备功能范围应完全一致,设备数量、开启规律、室内环境应基本一致,改造前充分调研评估原系统的使用合理性,并对可能发生的此类风险在合同中予以明确。(7)节能量的测量与验证风险。改造前双方确定能耗基准和节能效益测量与验证方法,前期节能量预测的准确度,以及后期评估机构和用能企业对验证标准和内容的认可度等都会对项目收益产生一定的影响。节能量的测量与验证方法要尽量规避改造系统之外的因素对节能效益产生的影响。(8)原有系统或设备利用风险。节能改造可能会利用部分建筑原有的辅助系统或设备,原系统或设备运行可靠性、维护保养情况、效率衰减及使用习惯等都会对项目收益产生一定的影响,在改造前要充分评估考虑此类风险的影响,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9)能源价格变化风险。能源价格变化造成的节能效益变化对项目收益的影响,建议尽量采用固定的能源价格,避免因价格变化产生的收益风险。(10)投资风险回报。效益分享的比例和期限、用能企业的支付能力、政策变化(补贴等)、体制改革、领导更换等风险需谨慎评估。
4、结论与建议
关键词:节能减排 融资
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下达了一系列节能减排目标,要实现“十二五”节能目标,需节能6.7亿吨标准煤,其中通过实施节能改造和推广使用节能产品等技术手段需形成节能能力3.3亿吨标准煤。利用新技术来提高企业节能降耗已是各企业首选的手段之一,但是中小耗能企业在投资这些项目过程中存在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状况。特别是在融资方面,在国家、企业专项节能改造投资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企业自筹资金投资存在贷款担保难、还款压力大等问题,阻碍了企业投资的步伐。对于保本微利的热电联产行业而言,一方面节能减排的压力,一方面技改资金的短缺。因此,寻求低投资、收益持久的融资方式,从而降低财务风险,推进节能产业的发展。EMC融资模式是采用投资者与被投资企业共担风险共享成果的模式,具备了低成本、低风险的特点,在热电联产等基础行业的节能项目上得到了广泛接受和应用。
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MC”)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是指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节能改造的相关服务,并从客户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合同能源管理运用市场机制来实现能源节约,其基本运作机制是:通过合同约定节能指标和服务以及投融资和技术保障,整个节能改造过程如项目审计、设计、融资、施工、管理等由节能服务公司统一完成;在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回收和合理利润由产生的节能效益来支付;在合同期内项目的所有权归节能服务公司所有,并负责管理整个项目工程,如设备保养、维护及节能检测等;合同结束后,节能服务公司要将全部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耗能企业并培养管理人员、编制管理手册等,此后由耗能企业自己负责经营;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节能改造的全部技术风险和投资风险。
合同能源管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节能新机制、新模式,它不仅适应现代企业经营专业化、服务社会化的需要,而且适应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潮流。合同能源管理可以解决耗能企业开展节能项目缺乏资金、技术、人员、管理经验等问题,实现节能零投资、零风险、持久受益,从而提高其节能积极性,并使企业有更多精力发展主营业务。节能服务公司提供一条龙服务,不仅可以形成节能项目的效益保障机制、降低成本和风险,而且能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化,从而为建立节能产业提供了具体途径。
一、 EMC融资模式的优点
(1)用户在“零投资、零风险、零浪费、高效益”保证下开展节能项目;用户不用投资一分钱,就可安心、放心、开心来享受节能效益;用节约下来的能源费用支付节能项目的投资全部成本;
(2)用户规避了节能项目的资金风险、质量风险、安全风险,节能服务公司以财产抵押来确保项目节能效益的承诺;客户项目的长期节能效益成为节能服务公司的法定责任。
(3)用户用浪费的能源,转化为“零投资”的新技术设备;用浪费的能源,来投资节能改造;节能服务公司用新技术设备来换取用户浪费的能源,化废为宝,点石成金,实现多赢。
(4)在企业专项节能改造投资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用户可用外来资金完成节能改造项目。消除用户对节能投资的财务压力,消除用户对节能效果的担心;
(5)除了项目节能的直接效益,新技术设备还可用户降低维护成本,延长设备使用寿命,提高工作效率,提高能源管理的水平。
二、EMC融资模式的特点
(1)整合性:为客户提供集成化的节能解决方案,为客户实施“交钥匙工程”,其服务包括:为企业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既可为客户选择提供先进、成熟的节能技术和设备;也可为客户的节能项目提供资金,确保客户项目的工程质量。
(2)多赢性:客户、节能服务公司和银行等都能从节能效益中分享收益,形成多赢局面。
(3)避险性:能效管理合同公司承担项目的全部风险,客户风险系数为零。
三、EMC融资模式下节能项目经济效益分析
某热电联产企业在循环流化床锅炉引风机变频改造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烟气余热回收工程项目中应用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下面以循环流化床锅炉引风机变频改造项目为例,分析其产生的经济效益。
高压变频节能技术随着国内一些生产厂家研制水平的不断提高,已接近世界同行业的领先水平,并以产品性能稳定、价格适宜深得国内企业广泛接受和应用。
某热电厂锅炉为国产220t/h循环流化床锅炉,#1、2炉每台炉配置两台800kw引风机,#3、4炉每台炉配置两台630kw引风机,由于该引风机配用的电动机不能调速,只能靠改变风机的入口挡板来调节风量,造成很大的节流损失,浪费大量电能。电厂自投产以来,厂用电率在大负荷期间,一般在18%左右;在小负荷期间,一般在20%左右,生产成本很高。以单机组日发电量60万KWH为例:每日厂用电量接近12万KWH,而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将节约6,000KWH电能,按0.41元/KWH计算,每日将节约2,400元生产成本。引风机加装变频装置以后,可以大大节约厂用电量。
变频改造投产后通过两年左右的运行验证,变频器运行稳定,2009年1月、3月份通过对#3炉#1、2引风机工、变频实验对比,综合以下试验数据,可以清晰的看出,该设备达到了节能的目的,其节能效果是非常明显的。以#3炉为例,具体试验数据如下:
(一)现场数据:
(1)年平均运行时间(#3、4炉):6,175h
(2)上网电价0.41元
(3)运行方式:两台运行(#3、4炉)
综合节电试验数据得出下表:#3炉各锅炉负荷情况下,2台高压引风机工变频耗电量(KW.h)、及节电率:
■
工频耗电量=6,175×(1,152×8%+1,092×33%+1,062×41%+1,008×11%+936×7%)
=6,572,423KWH
采用工频运行时,2009年耗电量约为657.2423 万度。
变频耗电量=6,175×(810×8%+612×33%+450×41%+480×11%+390×7%)
=3,281,148KWH
采用变频运行时,2009年耗电量约为328.1148万度。
(二)节能计算:
年节电量=工频耗电量-变频耗电量
=657.2423-328.1148=329.1275 万kW.h
按照运行数据统计结果分析,单台机组经变频改造后,2009年可节约329.1275万度,折合发电成本:
0.41×329.1275 万kW.h =134.9 万元。
#3、4炉合计节约发电成本135×2=270万元
变频改造投资为275万元,一年左右即可完成投资回报。
四、合同能源管理的执行
合同能源管理在形式上可以分为 :
A、节能量保证支付模式
B、分享型能效合同管理业务
C、能源费用托管型能效合同管理业务。
上面所述节能改造项目中,锅炉变频改造项目采用的是分享型能效合同管理业务,确定节能投资与节能收益还款期,在还款期内,节能投资收益大于投资额的部分,双方按比例分成。锅炉烟气余热回收工程项目采用的是节能量保证支付模式,确定项目效益分享期,在分享期内按项目节能量预计的节能效益双方按比例分成。
两者比较来看,分享型能效合同管理业务确定节能投资与节能收益还款期很关健,如果还款期定的长,会稀释节能企业的节能利润,反之还款期定的短,会减少节能服务公司的收益。因此需要合理确定节能项目收益。节能量保证支付模式相对于节能企业较占优势,在节能服务公司对节能效益没有把握的前提下往往采用这种模式,以确保投资的回收,甚至低于投资回报,一方面积累行业业绩,另一方面国家对此类投资也有项目补贴,节能服务公司可以通过财政补贴弥补投资回报形成的亏缺。
五、问题与建议
为鼓励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节能服务,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管理,2010年年底,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研究出台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以下简称“110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80号),对业界普遍关心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以及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过程中所涉及的资产税务处理问题、权属转移过程中的收入确认等问题,都做出了具体而合理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与界定外部门对此类涉税项目的前置管理、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等问题,为征纳双方提供更加明晰的指引,切实将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堵塞税收漏洞,共同推动做好合同能源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在110号文规定基础上,有必要对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涉及的具体管理问题加以明确。因此,201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出台了《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以下简称“77号公告”)。77号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77号公告前,已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仍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尚未享受的,按77号公告规定执行。
进一步明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依据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原则,该类项目应具备查账征收条件,实行核定征收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对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期短于定期减免税优惠期的处理问题,按照孰低原则,规定对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实际效益分享期享受上述定期减免税优惠。
110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按照应税收入与税前扣除匹配的原则,避免这部分资产因税法规定折旧或摊销年限大于合同约定管理年限而未折旧期满或摊销结束,77号公告规定部分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年限,应与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保持一致。即,有关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周期计提折旧或摊销。
对于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77号公告规定了合理分摊的具体办法。即,期间费用的分摊应按照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二个素计算应分摊比例,二因素的权重各为50%。
77号公告还明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项目应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规定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等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实行事前备案管理
节能服务企业享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涉及多个项目优惠的,应按各项目分别进行备案。节能服务企业应在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次年4个月内,完成项目享受优惠备案。办理备案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备案申请;
(二)能源管理合同复印件;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
(五)项目第一笔收入的发票复印件;
(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
企业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如不再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应停止享受优惠,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节能服务企业采取虚假手段获取税收优惠的、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77号公告规定报送备案资料而自行减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税务部门应设立节能服务企业项目管理台账和统计制度,并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建立监管机制。
关键词:建筑节能;合同能源;管理
中图分类号:TE08文献标识码: A
1、建筑节能的具体措施
1.1建筑墙体的节能
作为建筑护的主体,墙体采用材料的保温性能对建筑的耗热量。当前各地的建筑外墙厚度都是根据具体的环境确定的,都基本满足当地的节能要求。但是随着技术水平的提升,建筑外墙提倡采用加气混凝土砌块,该材料尽管导热系数较低,仅为0.2-0.3,但是可以很大程度的降低墙体传热系数。
1.2屋面节能的设计
随着技术水平的改进,高效保温材料已经被应用在建筑屋面的工程中,可以采用膨胀珍珠岩保温芯板保温层替代常规的沥青珍珠岩或者水泥珍珠岩,克服传统做法中的不足。总之,屋面节能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屋面的保温层不要选用吸水率较大的保温材料,防止屋面湿作业过程中由于保温层大量吸水而降低了保温效果。如果采用吸水率较好的保温材料,屋面上要设置排气孔来排净保温层内不容易排出的水分。第二,屋面的保温层不能选用密度大,导热系数高的保温材料,避免免重量、厚度达,这一类型的保温芯板施工便捷,价格合理,对环境污染小。芯板属于柔性制品,不仅适用具有平面的屋面,同时也适用曲面屋面,在保温工程中优越性更加明显。
1.3门窗节能设计
外门窗是住宅能耗散失最薄弱的位置,能耗占住宅能耗的40%,所以,在保证日照、采光、通风、景观要求的前提下尽量减小住宅外门窗洞口的面积,改善外门窗的气密性,降低冷风渗透,提高外门窗自身的保温效果,减少外门窗自身的传热量,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首先,设计好窗墙比例窗墙比例是指住宅窗户洞口面积与住宅立面单元面积的比例,根据《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部分)》的规定,不同朝向的房屋窗墙比例不同,北向窗墙比要在20%之内,东西的要在30%之内,南向的要在35%之内。
其次,窗体材料的选择要合理在北方地区的窗框材料多以塑钢、铝合金为主。但是现代建筑并不青睐木、塑料,铝合金的造价又较高,所以塑钢的应用性较广,同时,采用合型的剥离也可以改善窗的节能效果。
最后,住宅外门与阳台门的设计东北地区的外门与阳台门的最主要功能就是保温、防盗,以夹板门为主,夹板门一般中间填充玻璃棉或矿棉等作为保温材料,节能效果较好。
1.4合理运用再生资源
从当前的发展状况来看,世界的不可再生资源都面临着紧缺的现状,对此,必须要引起高度的重视,发展可再生资源,提高应用技术。太阳能、风能都是值得推广的再生资源,只要合理运用,会收到良好的节能效果。建筑内部设置“太阳能烟囱”,可实现无风状态的自然通风。在建筑内部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空气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电系统,不仅能大大节约用电量,而且减少了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2、合同能源管理的本质
合同能源管理是在企业资源匾乏,包括货币资本要素在内的多资本要素推动企业增长乏力的情况下,伴随着企业价值创新而出现的产物。合同能源管理的出现,必然引导资源进一步优化配置。这种优化配置,不仅仅表现为降低自然资源的消耗,改善企业生存环境,更重要的是将企业可以利用的一切资源整合集成到一起,形成供企业生存发展的服务系统,从而最大化的提高资源使用利用率。节能服务公司的出现使之成为可能。它集成了技术研发机构、节能设备制造商、工程施工单位、节能服务方案提供商、资金提供方等众多利益相关各方,并将各方的资源优势打包,以服务的形式提供给目标企业。所以,节能服务公司给目标公司提供的是节能服务,产生节能服务价值。同时,节能服务价值要在包括目标企业在内的利益相关者各方之间进行价值分享,从而达到多方共赢。值得一提的是,随着碳市场交易的日趋完善,未来节能服务提供商甚至可以提供能源节能量,与CDM结合,在碳交易市场进行自由交易。
合同能源管理,无论是针对节能服务公司,还是目标企业、或其他利益相关各方,其本质上均是企业整合和交换有价值资源的行为。它不仅仅体现在节能服务的标的(节能量或是碳减排量)可以自由在市场中交易,同时也体现了企业之间可用资源或能力的整合。
对于节能服务公司来说,合同能源管理是其整合各方资源向目标公司提供节能服务的过程;对于目标公司或是用能单位来说,是一个能源服务外包或是外购的过程。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通过签订交易契约的形式,实现服务外包。因此,合同能源管理同样是一种服务外包契约。节约的生产成本或是节能量,本文称之为节能服务价值,要根据己签订契约要求,在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之间进行分配。对于用能单位而言,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费用不大于用能单位的节约成本;对于节能服务公司来讲,合同收入大于其生产成本。只有上述条件都满足时,服务外包才有可能实施。
3、合同能源管理价值的界定——节能服务价值的提出
随着全球经济向服务经济的转变,服务业得到了快速发展,这也推动了服务理论的不断创新。服务科学研究时间虽然不长,但与传统服务理论截然不同。在服务科学看来,节能服务相比较一般服务而言,更注重于服务的整合,更注重于节能服务整合内部各方的价值增值和分享。具体表现为:
一是人力集中服务。节能服务公司为用能企业提供节能项目开发、能源审计、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人员培训、监测节能量等一揽子服务。虽然能源审计、节能方案设计与传统咨询服务基本相同,但其服务整合度较高。实施节能后,节能服务内化到用能企业的生产之中,即不生产有形商品,也不表现为有形服务。如果节能服务公司采购节能设备等资产,人力集中服务则具有不确定性,且成本往往融于设备等成本中,难以准确确认人力集中服务的价值。节能服务需要科学方法的服务。
二是购买前难以比较和评估节能服务。节能服务内化到用能企业的生产之中,即不生产有形商品,也不表现为有形服务。用能单位不同,能源使用环境也不同,因此节能服务之间的差异很大。节能服务的困难在于如何比较和评估用能单位的节能量和对可产生节能量的信任度。用能单位对节能服务公司节能的不认可会致使客户对供应商满意的紧密联系受到影响。服务科学可以充分运用科学建模的方法,充分预测服务的未来影响和风险。
三是节能效益具有综合性和滞后性。节能服务活动产生能源节约的服务效果,有利于保护环境。它既牵扯到用能单位的利益,又包含节能服务公司的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既出售节能设备和节能技术,又提供节能服务。因此节能服务的效益具有综合性。由于节能服务在购买前难以比较和评估,其节能服务的效益又不随节能服务合同履行完毕而消失。因此,节能服务与一般服务不同,节能服务双方,尤其是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较大的风险。
四是服务系统的服务。节能服务是通过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共同创造价值。这种价值创造过程复杂,不是简单的交易。只有通过建立服务传递系统,从企业生产传递到人、技术、内外信息共享等多种要素,然后经过价值创造形成新的信息,从而形成服务系统。
结语
本文从理论出发,确定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本质及其价值的核心,即节能服务价值的内涵。并基于此,提出了节能服务价值的流程和管理框架。从节能服务价值管理框架中可以看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是企业实现自身价值创新的过程和诉求。对价值进行有效管理,可以为节能服务产业中各利益相关方带来增值。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