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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入股的几种方式优选九篇

时间:2023-09-25 17: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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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入股的几种方式

第1篇

[关键词]矿业权 流转 管理制度 涉税

[中图分类号] TD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5)-3-26-1

0引言

在我国,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深受自然资源公有制和国家垄断经营理念的影响,但政府的全面监管模式目前已经无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因此,以《物权法》矿业权规则为基石,建立完善的以矿业权为核心的矿产资源市场流转机制,对于规范矿业市场秩序、实现矿产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矿产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1矿业权的基本概念

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根据我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在实践中,探矿权人要取得采矿权还需设立矿山企业并且要达到一定的资质条件。

2影响矿业权流转管理的主要问题

2.1矿业权流转的标的物不明确

矿业权“涉及国家(由政府代表)、矿产资源的勘探者和开采者、社会公众等主体及其各不相同的利益”,也正因为如此,对矿业权属性如何定义,目前学界有着多种解释,现在我们梳理一下目前较为主流的几种矿业权属性的界定:一是仅将矿业权定义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属于一种单一的行政许可。二是财产权说,《矿业权出让流转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

2.2矿业权流转行为界限不明

《矿业权出让流转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矿业权流转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合作、重组改制、出售、作价出资等。”同时规定“出售矿业权或者通过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申请办理矿业权流转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但实际上,许多流转超出了以上规定的范围,有的“采取的方式有的是直接流转,有的是以股权流转的名义进行变相的矿业权流转,”,这里就存在一个制度设计中没有涉及、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广发存在的情况,股权流转是否属于矿业权流转?股权流转是否需要办理矿业权流转审批手续?在各地的实际操作来看,一些地方的管理机关认定股权流转属于矿业权流转,但一般采取申请人申请流转才受理审批,如不申请也不追责的方式,或者直接采取备案的方式。原因在于股权流转是企业自身的正常经济行为,仅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矿产资源管理机关没有获取矿业权人是否进行了股权流转行为的渠道,而一些上市企业股权变动天天在发生,更无从监管。

2.3法律法规严重滞后

目前,严重影响矿业权流转的一个突出问题是:部分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明显滞后,与经济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例如:矿产资源规定“禁止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该条款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与实际不符,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一切的贸易活动,其根本的驱动力和目的都是经济利益。

3矿业权交易市场亟待完善

3.1矿业权投资入股方式的确定

在矿业权持有者将矿业权评估作价投资入股实践的过程中,往往存在和出现两种方式,这是投资合作者共同商定的结果,并常常将其列入投资协议的相关条款加以规定。

(1)矿业权评估作价后全部作为出资投资入股。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矿业权持有者在矿业权依法评估作价后全部作为出资投资入股,这种出资方式相对比较简单,并且在全部出资完成被确认后,按流程将矿业权持有者变更为投资设立的新的公司。(2)矿业权评估作价后部分变现、部分作为出资投资入股。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矿业权持有者在矿业权依法评估作价后,按评估确认价的一定比例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矿业权持有者,一定比例作为出资投资入股。这种出资方式相对前一种有些复杂,需要在约定的现金支付条件和相关比例的出资全部被确认后,才能按流程将矿业权持有者变更为投资设立的新的公司。

3.2金融支持、保险保障

完善相关财税支持政策,对境外矿产投资给予一定的税款减免,试点实行部分矿种勘查投资补助金制度。加大“走出去”的政策资金支持力度,设立民营境外矿产投资专项基金,重点支持“走出去”的草根勘查。拓展境外矿产投资融资渠道,降低民营企业借贷门槛,探索以境外资产、股权、矿业权为抵押贷款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地勘单位、中小型矿业企业上市创业板融资,引导民间借贷机构向矿业投资领域倾斜。完善现有矿业权评估制度,对国外勘探实行投资保险制度,设立专门境外矿产投资保障险,鼓励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对境外矿产投资进行信用担保,降低投资风险,为投资活动保驾护航。

3.3加强中介管理制度建设

加强中介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中介服务体系。在专业性矿业权中介服务中引入“资格人”制度,加快矿权评估与国际惯例接轨;完善中介机构进入市场的法律许可制度、市场主体、市场监督、维护市场公平及秩序的管理制度等;大力培育发展社会化的矿业权评估、信息服务、、法律咨询、经纪等中间机构,推动综合组织的建设等,形成系统的中介服务体系。

3.4归纳各地矿业权流转管理

系统摸底梳理各地在矿业权流转管理中的不同做法,从国土资源部的角度统筹考虑解决方案,既要对以往已发证矿业权有所保护,也要对明显不按照文件办理的给予处罚,目的是做到全国操作一致,加强已出台政策的权威性;三是加强对相关理论的研究,但因为从理论研究的统一到落实到政策制度是需要较长的一段时间,所以制度建设和理论研究应该并行进行,而不应坐等理论研究有了结果才对制度进行修改。

4结束语

总之,矿业权流转问题关系到我国有关方面的立法以及制度的规定问题,需要相关的部门进行仔细的研究和评价,并根据实际的情况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让我国的矿业资源合理开采,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孙宏涛,田强. 论矿业权的流转[J].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03:61-67.

第2篇

    关键词;纳税筹划;合理避税;避税方法

    房地产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其生产经营活动非常广泛,也非常复杂,具有所需资金大、开发建设周期长、开发经营复杂、开发产品商品性等特点。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必然决定了其纳税问题的复杂多变和避税筹划技巧运用的灵活多样。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发给企业的“税收优惠券”,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少应纳税额和降低税负是所有纳税筹划方法中风险最小的一种,并且是国家完全认可的避税方法。通晓、理解、用足税收优惠政策能使年营业额巨大的房地产企业成功、有效、安全地规避掉巨额税款,从而将利润最大限度地留归企业。

    避税是一种非违法的行为,而纳税人从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出发进行避税筹划,是客观存在的。下面就介绍几种常见的避税方法。

    一、利用台作开发方式合理避税

    利用此方法可以通过经营收入利息收入以及分红收入在收入性质上可以相互转化,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恰当的经营方式以减轻税收负担。

    例:甲公司拟投入资金200万与乙公司合作开发一个商住楼项目。甲公司可采取以下几种方法与乙公司合作;

    1甲公司出资200万与乙合作开发该商住楼,

    2甲公司可通过银行把200万元出借给乙公司参与该商住楼开发

    3甲公司可以采取投资入股方式参与该商住楼开发

    筹划分析;现假定甲公司1年后中途退出该商住楼开发项目,经与乙公司协商分得现金40万元。

    方案一:合作开发

    甲公司与乙公司合作开发该商住楼,1年后所得为40万元,收入按税法规定作为项目收入分利,由于甲公司出资金其收入不分摊任何成本。在公司分得40万时,相当于公司将合作开发的商住楼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转让给了乙公司,转让价格240万元,转让收入需缴纳不动产销售的营业税及附加费、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后方为所得。

    方案二;出借资金

    假如甲公司通过银行将200万元借给乙公司,利率为5%,1年后甲公司同样收回40万元,其作为利息收入应缴金融业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后方为所得。

    方案三;投资入股,商务楼完工销售后分回股利。

    由于甲、乙两个公司税率相同,公司40万元税后利润不需补税即甲公司所获经济利益为40万元。

    筹划结果;

    从上面的比较可以看出这三种方案单从节税角度看,第三种方案为最佳。即甲公司将200万作为投资入股,分回的40万税后利润不需要补税,成为甲公司实际获得的经济利益。

    二、利用股权转让方式合理避税

    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一海边城市开发一幢五星级酒楼,出售给一外国投资者,开发成本18亿元售价28亿元,按规定此项业务应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约1.77亿元(计算过程略)

    筹划分析;

    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先投资成立一子公司“某某大酒店”,酒店固定资产建成后,再将大酒店股权全部转让给外国投资者,则可免除上述税款,具体的操作过程如下:

    第一步;联合其他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控股子公司“某某大酒店”,某某大酒店拥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

    第二部;某某大酒店进行固定资产建设,相关建设资金由房产开发公司提供,并作应付款项处理

    第三部;固定资产建成后,房产公司将拥有大酒店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外国投资者,房产公司收回股权转让价款及大酒店所有债权。

    筹划结果;

    经过上述一番筹划,虽然股权转让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这部分所得税是房产开发收益本来就需要缴纳的,但股权转让业务不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从而少纳了不动产转让过程的巨额税款。新晨

    三、利用签订合同装修费的合理避税

    例:某开发公司为了促销,优惠客户赠送客户装修费,有一套高级住宅1平方米1万元,面积为100平方。价款为100万元,开发商在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规定有10万元是赠送给客户的这10万元装修费如何避税。

    筹划分析:

    按规定10万元要进入宣传费的,如果这笔费用在该企业全部销售收入纳税范围内,则当年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如果合同中规定这套住宅是向客户交付已经装修完毕的住宅,合同中不去强调指出有10万元装修费用,这时10万元的装修费就可以计入成本,并允许税前扣除。

    筹划结果;

第3篇

关键词;纳税筹划;合理避税;避税方法

房地产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其生产经营活动非常广泛,也非常复杂,具有所需资金大、开发建设周期长、开发经营复杂、开发产品商品性等特点。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必然决定了其纳税问题的复杂多变和避税筹划技巧运用的灵活多样。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发给企业的“税收优惠券”,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少应纳税额和降低税负是所有纳税筹划方法中风险最小的一种,并且是国家完全认可的避税方法。通晓、理解、用足税收优惠政策能使年营业额巨大的房地产企业成功、有效、安全地规避掉巨额税款,从而将利润最大限度地留归企业。

避税是一种非违法的行为,而纳税人从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出发进行避税筹划,是客观存在的。下面就介绍几种常见的避税方法。

一、利用台作开发方式合理避税

利用此方法可以通过经营收入利息收入以及分红收入在收入性质上可以相互转化,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恰当的经营方式以减轻税收负担。

例:甲公司拟投入资金200万与乙公司合作开发一个商住楼项目。甲公司可采取以下几种方法与乙公司合作;

1甲公司出资200万与乙合作开发该商住楼,

2甲公司可通过银行把200万元出借给乙公司参与该商住楼开发

3甲公司可以采取投资入股方式参与该商住楼开发

筹划分析;现假定甲公司1年后中途退出该商住楼开发项目,经与乙公司协商分得现金40万元。

方案一:合作开发

甲公司与乙公司合作开发该商住楼,1年后所得为40万元,收入按税法规定作为项目收入分利,由于甲公司出资金其收入不分摊任何成本。在公司分得40万时,相当于公司将合作开发的商住楼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转让给了乙公司,转让价格240万元,转让收入需缴纳不动产销售的营业税及附加费、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后方为所得。

方案二;出借资金

假如甲公司通过银行将200万元借给乙公司,利率为5%,1年后甲公司同样收回40万元,其作为利息收入应缴金融业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后方为所得。

方案三;投资入股,商务楼完工销售后分回股利。

由于甲、乙两个公司税率相同,公司40万元税后利润不需补税即甲公司所获经济利益为40万元。

筹划结果;

从上面的比较可以看出这三种方案单从节税角度看,第三种方案为最佳。即甲公司将200万作为投资入股,分回的40万税后利润不需要补税,成为甲公司实际获得的经济利益。

二、利用股权转让方式合理避税

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一海边城市开发一幢五星级酒楼,出售给一外国投资者,开发成本18亿元售价28亿元,按规定此项业务应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约1.77亿元(计算过程略)

筹划分析;

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先投资成立一子公司“某某大酒店”,酒店固定资产建成后,再将大酒店股权全部转让给外国投资者,则可免除上述税款,具体的操作过程如下:

第一步;联合其他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控股子公司“某某大酒店”,某某大酒店拥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

第二部;某某大酒店进行固定资产建设,相关建设资金由房产开发公司提供,并作应付款项处理

第三部;固定资产建成后,房产公司将拥有大酒店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外国投资者,房产公司收回股权转让价款及大酒店所有债权。筹划结果;

经过上述一番筹划,虽然股权转让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这部分所得税是房产开发收益本来就需要缴纳的,但股权转让业务不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从而少纳了不动产转让过程的巨额税款。

三、利用签订合同装修费的合理避税

例:某开发公司为了促销,优惠客户赠送客户装修费,有一套高级住宅1平方米1万元,面积为100平方。价款为100万元,开发商在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规定有10万元是赠送给客户的这10万元装修费如何避税。

筹划分析:

按规定10万元要进入宣传费的,如果这笔费用在该企业全部销售收入纳税范围内,则当年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如果合同中规定这套住宅是向客户交付已经装修完毕的住宅,合同中不去强调指出有10万元装修费用,这时10万元的装修费就可以计入成本,并允许税前扣除。

筹划结果;

第4篇

论文摘要在区分所有建筑物转归公司等集体组织所有的情况下,公司等集体组织能否取得成员权?本文进行了探讨,认为公司等集体组织整体享有成员权,每一个股东或内部成员不享有成员权。

现实生活中,有些区分所有权人以自己享有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以投资入股方式转让给公司等集体组织,形成一些区分所有建筑物转归公司等集体组织所有。此时公司等集体组织能否取得成员权呢?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司等集体组织享有成员权,理由是公司等集体组织有集体所有权。我国法律,尤其我国宪法、《物权法》第67、68、69条,已经确认公司等集体组织对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区分所有建筑物属于不动产,公司等集体组织当然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司等集体组织不享有成员权,理由是公司等集体组织没有集体所有权。“持否定说的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完全否定集体所有权的存在;二是虽然承认集体所有权,但不主张在物权法中区分规定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

本文同意公司等集体组织享有成员权的观点。理由如下:一是从法律属性能来讲,应赋予成员权。我国《物权法》已经规定公司等集体组织享有所有权,这是其享有成员权的基础;基于公民用区分所有建筑物投资入股的行为,公司等集体组织取得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所有权,进而取得成员权。二是从保护功能上讲,应赋予成员权。公司等集体组织大多以财产关系为基础,为维护财产关系稳定,也应赋予成员权。“物权法应当对现实的财产占有与利用关系作出反应,国家和集体所有权在客体、取得方式、保护确认、使用经营以及对产权纠纷的解决处理方面都有其特殊性,立法要反映改革的成果,物权法作为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应当对财产关系进行统一规定”。

三是从法律衔接上讲,应赋予成员权。公民将区分所有建筑物等个人财产投资入股,符合民法物权变动以及《公司法》等法律规定。虽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不同于传统民法的所有权形式,但其存在、适用的基础还是在传统民法理论、实践基础上逐步发展完善的。

公司等集体组织的成员权是归属于公司等集体组织,还是归属于内部股东或成员呢?德国著名法学家祁克提出:共同意思的结合便成为团体的意思。团体具有独立的意思,对外表现为主体,具有“单一性”;对内为多数人的结合,权利义务仍归各成员,具有“多样性”。

由此引发对公司等集体组织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主体资格认识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一是组织体说,认为集体所有权是由集体组织享有的单独所有权。二是新型总有说,认为集体所有权是一个集体组织内的全体成员享有的所有权,类似古日耳曼法上的共有;三是法人所有说,认为集体所有权是个人化与法人化的契合,集体组织成员对集体财产享有股权或社员权;四是社区成员说,认为各类专业集体组织范围的集体所有制表现为专业集体组织所有权,其主体是各类专业集体经济组织;五是创办人所有说,认为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创办人本人,这实际上是否认了集体所有权;六是集体所有说,认为其主体是劳动群众集体。

上述各观点或理论出发点不同,或观察理解认识角度不同,虽然都揭示了公司等集体组织所有权的某一方面特征,并且有各自的观点理由,但实质争议在于集体组织是整体享有所有权,还是每一个成员都享有所有权,以及集体与内部成员的关系。组织体说观点,强化了整体性,但没有说明集体与成员之间的关系。

新型总有观点也不可取,总有指在日耳曼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中,将土地的使用、收益分配给各家庭,而管理、处分权则属于公社所有的一种分割所有权形态。日耳曼总有观点与罗马法所有权本质不相容,经罗马法理念改造,到现代基本已经销声匿迹。如果我们模仿总有理论,会进一步造成所有权的虚设,真正所有者没有所有权,助长集体专权。法人观点也不全面,有法人组织固然可以这样理解,没有法人资格组织却无从依据。社区成员说观点没有说明集体内部成员处于何种地位,也留有遗憾。创办人所有说观点实际上否认了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说观点把集体所有权的主体界定为劳动群众集体,过于模糊,不易把握。

本人认为,公司等集体组织整体享有成员权,每一个股东或内部成员不享有成员权。理由:一是我国民商法,尤其是《物权法》承认集体所有权,公司等集体组织作为其中之一,理应因公民以区分所有建筑物作为投资入股,享有专有所有权,进而取得其成员权,这与组织体说强调单独所有权观点部分类似。二是符合公司等集体组织特点。公司等集体组织采取各种资产投资方式,包括区分所有建筑物,组成一个整体组织,拥有独立财产,它与组成组织的个人或其他组织财产相分离,非依法律,任何组成组织的个人或其他组织都无权占有、使用、处分这些集体组织的独立财产,更强调完整性和统一性。各股东因投资享有主要是收益权,而不能单独享有所有权,基于此每个股东也不应当享有专有所有权。三是符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性质。建筑物区分所有既强调整个建筑物的共有性质,又强调区分所有部分的专有性和共用部分的互有性,是在一栋建筑物由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的条件下,由个人所有和共同共有有机构成复合共有。如果任何公民基于对公司、企业、合伙等组织各种形式的投资,因而取得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所有权,进而取得其成员权,就会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强调的专有性和共用部分互有性失去现实意义,也会造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成员权混乱和无序。

参考文献:

第5篇

没有明确标的虚拟理财

“月收益30G”“1万元一年变23万元”……凭借高额收益,吸引投资者趋之若鹜。2015年以来,与之类似的虚拟理财相继出现。此类虚拟理财多以“互助”“慈善”“复利”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实体机构,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宣传推广、资金运转等活动完全依托网络进行。

打“养老”旗号诱老年人加盟

2015年,一家名为成吉大易的公司在国内多地借“养老项目”为名进行集资,诱使多人参与,最终却“人去楼空”。时下,不少融资中介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有的则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等方式,引诱老年人群体投入资金。

编造虚假项目骗取投资

大多通过注册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还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

非法股权众筹、买卖原始股

目前,一些非法股权众筹、买卖原始股的集资诈骗手段也不断出现。这类骗术往往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许诺高额回报,诱骗公众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号称内购VIP,实则房企变相融资

第6篇

关键词:高新技术;高职院校;校外实训基地;税收优惠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43-0032-04

高职高新技术专业校外实训基地的创建和持续发展的两个关键要素是资金与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投入以及科技成果的研发和转化。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教育资金短缺的状况一直没有完全解决,尚未建立校企合作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鉴于此实训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不能只寄希望于财政支持,更应寻求与企业的合作,拓宽经费来源的渠道。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鼓励企业创建并持续运行实训基地的积极性,解决实训基地资金短缺难题,支持科技成果的转化而言至关重要。因此,如何在发展实训基地的过程中有效地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助力器”的作用已经成为一个必须研究的课题。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现行高职高新技术专业类实训基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改进建议建议,使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地起到税收优惠杠杆的作用,为实训基地的发展服务。

一、高职高新技术专业校外实训基地税收优惠政策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税法对高科技产业和教育机构一直都有相关政策优惠,并对高新技术和教育的发展起到了较好的“助力器”作用。但是针对实训基地的专属税收优惠政策仍未出台,对于支持基地发展、解决其资金短缺的问题,缺少有效的税收政策支持。即使可以借鉴部分高科技企业和教育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其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优惠政策限制严格,适用范围过窄。(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较为严格,限制实训基地享受其税收优惠政策。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制定于2008年,该管理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较为严格,在企业高新技术收入指标、研发费用指标、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领域、科技研发人员指标和专家整体评价等多个方面制定了较为严格的标准,从整体评价企业高新技术含量,方才给予税收优惠。高职高新技术专业实训基地一般规模不大,而且其主要职能是满足学生生产性实训的教育功能,因此较难满足管理办法的认定条件,无法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2)技术转让范围偏窄,实训基地及其投资各方难以享受科技成果投资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高校院所和企业如果以科技成果投资入股校外实训基地应分解为销售和投资两项业务,在销售环节可以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即“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政策规定的技术转让范围偏窄,技术转让的范围只限于转让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以“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方式转让不能享受现行优惠政策,对于科技部《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规定的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转让和技术秘密转让尚未涵盖,这几种情形都需要在当期一次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鉴于高校院所和企业普遍倾向于将科技成果以“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方式转让和投资入股校外实训基地,因此技术转让范围从执行情况看,大部分对实训基地科技成果的转让和投资入股的情形无法享受该税收优惠,很大程度制约了科研单位和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实训基地的校企合作创建。(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围过窄,不利于鼓励实训基地的研发环节投入。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于企业研发费用由加计扣除的规定,即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但同时也对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的范围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与财政部关于研发费用财务处理的归集口径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归集口径相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的归集范围偏窄,要求更为严格。企业发生的与研发活动虽有直接关系的一些其他费用也不可以加计扣除,如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而这些不能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正是高新技术专业实训基地科技研发的重要支出项目,这就使得实训基地能够享受政策的程度减弱,同时在申报时也增加了实训基地的工作量和烦琐程度,不利于实训基地对于研发环节的投入。(4)创投企业税收优惠范围过窄,使得部分中小微企业性质的实训基地无法吸引创投资金的流入。按照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但是此项规定要求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对象必须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而投资尚未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微科技企业性质的实训基地,无法享受此项优惠。

2.缺乏针对性税收优惠政策,政策优惠力度有限。(1)对于实训基地激励高科技的配套税收优惠政策缺位。税收优惠对于稳定和激励高科技人才应发挥重要作用。但从目前税收政策来看,尽管对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实施科技成果入股进行股权奖励事项有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但对于企业以股权奖励科技人员却缺乏对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即使对于中关村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科技人员个人所得税给予延期纳税的政策照顾,即对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但该政策在执行中仍存在问题导致效果不够理想,主要表现在分期5年纳税的政策规定没有解除科技人员缺少现金流无法纳税的后顾之忧,且激励方式存在收益不确定性,风险较大,优惠力度有限。此外,根据现行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除股票溢价发行收入之外形成的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在个人股东未获得实际现金收益时,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此时个人股东没有取得实际的现金流,无力缴纳个人所得税,扩大资本再投入的积极性受到较大影响,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型实训基地稳定人才及企业发展。再次,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但个人投资者从非上市的中小微科技企业型实训基地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却没有此项税收优惠规定。(2)对于实训基地用于研究开发的支出项目缺乏针对性措施。对于实训基地新购置用于研究开发的新设备新工具的加速折旧,以专利和可获专利的发明或工业生产方式等无形资产向创新企业投资的利于实训基地自主创新的项目等都缺乏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3.配套政策不够完善,极大程度地阻碍了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除了与其本身的内容有关外,还与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操作性和执行的难易程度密不可分。在现有政策落实中仍存在下列问题:(1)政策不易操作,程序复杂,审批时间长。(2)有关管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不足,配套政策不完善。例如:对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实施科技成果入股进行股权奖励事项,虽然依照国税发〔1999〕12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对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该文件同时规定,有关部门应出具《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由于认定书所依据的两个文件已经废止,目前没有部门能够出具该认定书,造成该优惠政策一直无法执行。(3)税务机关对实训基地等企业相关培训不够,造成有些实训基地对政策理解不够透彻或对新颁布的政策一无所知,以致无法合理有效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对如何处理一些事项不太明确。

二、优化税收优惠政策,促进高职高新技术专业校外实训基地健康发展的相关建议

改进和完善实训基地税收优惠政策需要从全局出发,符合国家在税收政策方面的总体方针和我国未来税收政策重点支持的要求,能够体现国家鼓励实训基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要求。在此基础上,可以采取下列改进和完善措施:

1.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范围。(1)更新调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使得高职高新技术专业实训基地能够享受已有的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扩大高新技术领域范围。根据国家经济科技的发展,及时研究更新高新技术领域,扩展政策的优惠面和针对性,对重点领域给予特定的支持;增加自主知识产权内容,进一步放宽标准,对于实训基地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取得的权属明晰、没有产权纠纷的技术秘密纳入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指标范围;细化研发费用指标,由于实训基地拥有的技术或者专利权存在递延性,其某些年度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偏低,因而无法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标的要求。因此建议对实训基地其研发费用的比例作进一步详细规定,这样可以使得认定条件更加科学合理;建议增加专家综合评分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参考指标,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标准,提高认定标准的灵活性和可行性。(2)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围,在研发环节鼓励企业投入。我国现行企业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确实有助于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但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归集范围,与现行《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的归集范围相比,其研发费用归集口径较窄,建议可以参照财政部关于研发费用财务处理的归集口径,适当扩大允许加计抵扣的费用范围。例如,对于能够正确核算和归集下列费用项目的企业,可以增加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的折旧费、租赁费;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费等。可以在研发费用中增加研发人员的五险一金的扣除项目;增加专门用于研发活动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扣除项目;细化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相关费用扣除范围等。这样可以使实训基地更充分地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同时也减轻了实训基地税收申报的工作量,从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3)鼓励高职校外实训基地创建,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适度放宽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鉴于高校院所和企业普遍倾向将科技成果以“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方式转让和投资入股,为了鼓励校企双方利用科技成果创建高职校外实训基地,同时支持高职实训基地科技成果产业化,建议参照科技部《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相关规定,将“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转让和技术秘密转让”等其他特许使用权纳入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转让范围,完善技术转让减免税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较好地解决高校院所和企业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增值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4)放宽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引导投资资金流向实训基地等中小微科技企业。创业投资对培育和发展实训基地等中小微科技企业至关重要,创投资金的引入可以有效缓解实训基地财政经费不足的难题。因此,建议放宽对法人制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关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将投资于实训基地等中小微科技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也纳入税收优惠范围,扩大政策覆盖面,有利于引导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更多地投资中小微科技企业。

2.加强税收优惠政策激励力度,制定针对性强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目前实施的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没有制定针对高新技术专业实训基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为了提高对实训基地的优惠力度,加大对实训基地的政策支持,可以制定特别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实训基地在研究开发过程当中用于研发实验的投资,无须区分费用化支出还是资本化支出,可以允许从支出当期应税所得额中作为费用一次性扣除,加强对实训基地研发投入当期的资金支持;同时对研发后的成果收益,应予以适当的税收减免,以鼓励实训基地科研成果的转化。对实训基地新购置用于研究开发的新设备新工具,实行加速折旧。以专利和可获专利的发明或工业生产方式等无形资产向创新企业投资的,其所获利润增值部分给予适当减免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降低实训基地税收负担,促进其可持续性发展。

3.加强信息共享,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除了与其本身的内容有关外,还与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操作性和执行的难易程度密不可分。为了进一步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降低执行成本,应完善政策实施的相关管理配套措施,简化有关程序,完善管理办法,缩短审批时间,为实训基地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此外应加强与有关管理部门之间实行信息共享,做好协调配合,统一数据统计口径,减少重复工作。再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实训基地财税人员及时进行相关培训,增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了解和把握,实测实训基地能够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利益。

4.完善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为实训基地培养和聚集优秀科技人才。(1)鼓励个人股东对高新技术企业型实训基地转增资本。对高新技术企业型实训基地,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暂不确认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所得,在股权转让、取得现金收益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2)支持科技人员实施股权激励,保持实训基地科研力量的可持续性。为进一步激发实训基地的企业创新,培养和激励高科技创新人才,保持实训基地科研力量的可持续性,对现有股权激励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建议在参照中关村示范区延缓纳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在以下三方面予以完善。①股票期权和股权奖励在科技人员实际取得时(注:股票期权为个人行权时,股权奖励为实际股权变更到个人时)均存在没有现金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因此建议将股票期权纳入延期纳税范围。②由于实训基地开展科技创新具有一定风险性和不可预知因素,其发展预期尚无定论,为解决科技人员的后顾之忧,可在延期缴纳的基础上逐渐放开5年规定,将“股权奖励发生时应分期缴纳税款”修改为“股权发生转让时缴纳个人所得税”。③为鼓励非上市公司科技研发人员长期持有股权,可根据持有期在进行股息、红利分配时给予一定税收优惠,如持有3年以上的,可对应纳税所得额减免30%;持有5年以上的,可对应纳税所得额减免50%等。

通过对高职高新技术专业实训基地税收优惠政策的梳理与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更好地调动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引导资金流入实训基地,解决实训基地资金短缺难题。同时,税收优惠政策杠杆作用的充分发挥可以在实训基地的日常运行中加强企业研发环节投入力度,促进实训基地的自主创新,推动实训基地可持续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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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经济一体化、金融全球化已经成为一种世界趋势,并且正在向纵深发展,其影响力对全球经济越来越大。在经济一体化、金融全球化过程中,跨国银行的出现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跨国银行的身影无处不在,不仅发达国家,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了本国经济的发展、参与国际经济金融竞争、利用世界金融资源,都在极力开放本国银行业市场,引进外资银行,废除禁止外资银行兼并本国银行的法律限制。

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典型特征是允许外资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置机构和办理银行业务。国内银行走出国门设置机构和办理业务的情形并不多见,还没有形成一定的规模。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行,1979年我国拉开了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序幕。首先是允许外资银行在华设立代表处,然后是有限制地允许外资银行在特定地域设置营业性机构、开展特定银行业务,并逐步放开外资银行进入的方式和渠道。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外资银行进入我国银行业市场的步伐明显加快。概括起来有四方面的原因:一是我国一系列有利于外资金融机构的管理规章制度相继颁布,并按照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逐步落实,消除了外资银行进入我国的法律和制度限制障碍。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随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银监会成立后,2003年12月了《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以部门规章形式从资产规模、资本充足性、盈利持续性等方面明确了境外投资者的资格条件,同时经国务院批准调整了投资比例,将单家机构入股比例从15%提高至20%,所有机构入股比例从20%提高至25%。二是我国这几年的国民经济持续、快速、稳健发展,投资环境(包括金融投资环境)大为改善,国家信誉度大幅提高,给外资银行以巨大安全感。三是我国庞大的市场产生的巨大市场赚钱效应对外资金融机构具有非常大的吸引力。四是我国商业银行改革向纵深发展,为外资银行寻找获利机会、进行全球战略布局、快速进入我国银行业市场提供了便利机会。这些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是使外资银行在我国银行业的渗透越来越深,市场份额逐步扩大,其影响力也逐步提高。

外资银行进入我国银行业市场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一是设立代表处,二是设立独资营业性分支机构,三是成立合资银行机构,四是股权投资,五是与中国银行业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特别是近两年我国银行领域出现了一波比较壮观的外资银行参股中资银行的景象。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共有22家外资银行通过不同的形式参股17家中资银行,参股总资本占我国银行业总资本的15%。仅仅在2005年的四个月里,就有多达130亿美元的外国资金投入中国银行业。

2002年至今,外资银行进入加速发展期,在华外资银行增加了52家,营业性机构达到225家,已有105家外资银行机构获准在中国25个城市经营人民币业务,并且61家获准经营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资产增长了1.08倍,截至2005年8月已达815亿美元,约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2%。外资银行已成为中国银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目前来看,外资银行进入以后我国银行业市场格局没有明显变化,但我们不可忽视其发展在后WTO时期可能对我国银行业市场产生的重大影响。

二、后WTO时期我国银行业市场格局变化趋势

(一)我国银行业市场的国际化程度将会明显提高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银行业市场已经彻底改变了单一的国有独资银行一统天下的格局,不仅新增设立了股份制银行、成立了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而且还引进了大量的外资银行,设立了中外合资银行。在股份制银行中,其资本构成也不再是单一的国内资本,还引进了国外资本,尤其是配合我国国有银行的改革,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都引进了国外战略投资者,许多银行的高级经营管理层都有外资银行的代表,银行业市场涌现了许多国际金融市场上才有的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可以预见,外资银行在华设立的营业性分支机构、入股国内商业银行的资金、与中资银行的合作领域和范围、业务开拓领域和规模、新型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高层次银行经营管理人才的派出等都将大幅提速,从而大大提高我国银行业市场的国际化程度。这无疑会极大地推动我国经济的国际化进程,增强我国银行业整体的国际竞争力。

(二)我国银行体系将更趋稳健

在单一的国有银行股权格局下,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程序不完善,而且基本上所有的银行经营都具有高度同质性,都处于政府的保护之下,经营压力明显不足,竞争效率丧失,所。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可能会跟随经济周期的波动而波动,抵御风险的能力偏弱。银行业对外开放以后,这种状况将会有重大变化。外资银行的进入,并不一定会出现有人所想像的我国银行业将不堪一击,我们认为,恰恰相反。银行业对外开放,在我国银行体系中增加了更多的国际化元素,市场参与主体的增加,竞争效率将会逐步显现,会分担来自不同领域的风险因素,减轻政府挽救危机银行支付成本的压力。同时,外资银行进入以后,会产生巨大的示范引导效应,推动我国银行改革和经营管理能力的提高,这无疑将大大提高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健性,有利于整个银行体系的健康发展。

(三)外资银行进入我国的方式将呈现多元化趋势并会做战略调整

从过去20多年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的发展历程看,外资银行进入我国银行业市场的方式是多元化的。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外资银行进入我国银行业市场不可能仍然按照原来的方式有节律地进入,其进入的重点可能发生一些变化。应该说外资银行进入我国银行业市场以后,对我国银行业市场环境逐步熟悉,摸索出了一些经验,必然会按照外资银行的整体发展战略做出相应的调整。外资银行入股我国商业银行只能是阶段性的战略投资,其经营重心仍然只能在自己的在华分支机构上。根据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2005年10月的一份调查报告分析,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策略已经悄然发生变化。他们从2005年3月开始,对进人中国内地市场的35家外资银行进行了调查,虽然外资银行对中国市场充满了信心,但是以什么方式进入中国做出了比较明确的答案,调查结果显示,“自我发展”为首要战略扩张手段,其次是与内地的商业银行建立合资股份公司,与四大国有银行的“伙伴战略”仅位列第三,并被认为仅是近期内较为重要的选择。所以,我们不能仅仅看到近期外资银行的入股浪潮,还应看到后WTO时期其可能发生的变化

以国有商业银行为基础改组而成的新型股份制银行仍然是我国银行业的主体,属于大型银行类别,仍旧会占据垄断地位。一些股份制银行(尤其是有外资参股的股份制银行)也将会有一个比较好的发展时期,这类中型银行变化不大。小型股份制银行和绝大多数城市商业银行的经营显得比较困难。外资银行将是一个重要的市场力量而不可忽视。外资银行的进入无疑增加了新的竞争因素,包括新的市场竞争者的加入、含有外资股份的国内商业银行竞争力的提高、国内其他商业银行的发展等。同时我们不可忽视的是,我国银行业全面开放的日期已临近,外资银行的经营地域和业务经营范围都将有更多的选择,可预见的是中、外资银行的竞争会是全方位的。因此我国银行业的市场份额必然将被重新划分,外资银行的市场份额会有一个明显增长期。从已有的信息我们发现,外资银行的人民币业务的市场份额相比外汇业务可能有一个显著提高(比如在上海的外资银行2006年上半年,人民币贷款增长额占本外币贷款增加额的七成左右),外资银行的赢利渠道不可能主要依靠传统的存、贷款利差,而将会依靠强大的产品创新能力在中间业务方面实现突破,针对个人客户的高端理财服务会占据相当大的份额。我们已经注意到,外资银行加快了人民币衍生业务发展的步伐,目前上海已有21家外资银行推出人民币衍生产品,有7家外资银行向上海银监局递交了代客境外理财,4家外资银行递交了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此外,外资银行还加大了包括保险托管、基金托管和保险等中间业务的开发力度。另有3家外资银行获准开办网上银行业务。这种发展态势并不意味着中资银行的绝对衰退,而是整个银行业的发展会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将把我国银行业市场这块“蛋糕”越做越大,只是市场份额的占比发生了变化。

(四)外资银行进入我国的步伐将会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波动和其全球发展战略进行适当调整,不可能持续快速大幅度地扩大

外资银行进入我国银行业市场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我们估计在前期出现以后,近期不会再持续快速增加,会有一个相对平衡期。因为我国银行业市场尽管在迅速扩大,但是市场毕竟是有限增长,银行业的发展也会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周期而出现波动,而且外资银行的发展,并不是只盯着中国一个市场,其眼光是全球市场,哪里有赢利机会就会将资本和业务重心投向哪里。根据银行业经营赢利周期的规律看,一般是从亏损开始,然后过渡到持平、逐步赢利到赢利稳定期,最后进入困难期。具有敏锐战略眼光的投资者,当其经营进入稳定期的时候就已经开始考虑投资经营的转向了。所以说,投资者是不可能死守一个市场的。已经进入我国的外资银行,经过多年的奋斗,其经营已逐步进入了赢利期,只不过还没有达到收回全部投资的时候。所以最近若干年,外资银行在我国仍然会有一个相对快的发展时期,但是不可能持续。我们应该准确判断银行业发展趋势,跟踪分析投资者的行为变化,及时调整监管策略,以保证我国银行业市场的平稳发展。

(五)外资银行进入我国银行业市场将会有一个战略布局和调整期

外资银行经营的地域范围限制、业务种类限制和投资资本额的限制是我国银行监管当局的一个重要武器,其目的是保证我国银行体系的稳定,发展民族银行业。在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政策有节奏的控制下,外资银行进入我国,一般都是在我国经济比较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和沿江中心城市。我们发现,外资银行在这些地区的机构、投资入股的商业银行所在地、业务开展重心以及业务合作伙伴基本上都聚集在这些地方,尤其是上海、北京、深圳等地。根据一般发展规律推测,外资银行一旦完成在东南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布局以后,可能会将重心向东北及内陆地区扩展,可能会将在我国投资的各种机构进行重新整合。特别应该注意的是,外资银行在我国大型银行和中型股份制银行的投资布局完成以后,下一个目标有可能是条件比较好的城市商业银行,对此,国内商业银行和监管当局应有充分准备。

三、政策建议

我国银行业市场引进外资银行是我国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和环节,是一个长期的国家政策,而非单一的银行改革措施。外资银行进入以后对我国银行业市场的影响将是全面而深刻的,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和准备充分的应对政策。

(一)向外资银行开放应该坚持循序渐进的政策

从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过程可看出,中国银行业的对外开放是渐近式的、分阶段进行的,始终在国家严格控制下有序进行。这是保证对外开放政策取得成功的一条基本经验。主要步骤是:首先是允许外资银行在华设立代表处;其次是允许设立营业性经营机构,而且设立门槛很高,审批极为严格;再次是逐步放开经营业务范围和地域,先是外汇业务,然后是人民币业务,先是公司业务,后是个人业务,先在经济特区,后扩大到沿海开放城市,再扩大到内地中心城市。这种改革思路不能变,不能因为外资投资意愿强烈而放松原则。当然我们也要注意,在后WTO时期,应尽可能充分利用WTO的规则,避免过度的行政控制可能引起的贸易摩擦和纠纷。

(二)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

在银行业对外开放过程中,我国金融管理部门出台了许多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业务经营等方面的管理法规和条例,既保证了银行业对外开放的顺利推进,又限制了推进的速度、广度和深度。法律、法规的及时跟进保证了改革的稳定性。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外资银行进入我国的速度非常快,对我国银行业市场、银行业结构、银行业监管及货币政策传导等许多方面都带来了许多未预见的影响,对此我们应该提前做好必要的准备,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该通力合作,加强日常检查、监督管理,监测其资金流量、流向和结构变化,利用各种政策工具引导其行为,将外资银行纳入我国货币政策传导体系,以充分发挥外资银行的积极作用,保证我国金融业的稳健运行。

(三)引进外资银行应把握好尺度

我们应认识到银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关系到经济安全和政治安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金融控制权不能落在外资手上。国外也有类似的做法。比如根据新加坡银行法规规定,如果一家银行的控制权在外国政府或政府机构手里,新加坡政府就不会批准这家银行在新加坡开展银行业务。美国政府虽然标榜是完全的自由经济,但是对于一些自认为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业(如金融、石油、IT行业等)对外资仍然设置了重重障碍,对国内企业实行保护。因此对外资银行进入我国银行业市场应该把握好一定的尺度。对外资银行的入股比例、入股条件、引进外资银行的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应确保我国大型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的控制权不落入外资手中,国家应掌握大银行的绝对控股权,必要的时候也可采取措施适当放慢引进外资银行的速度和规模。今后应鼓励外资银行向东北和西部投资。对于已经进入的外资银行,应该实现中外资银行的平等对待,取消外资银行的超国民待遇,同股同利,同样的税收政策和股利分配政策。

(四)密切关注外资银行进入以后的不平等竞争

外资银行进入引起我国银行业市场竞争是可预见的,竞争可以打破垄断,提高银行业经营效率。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引进外资银行可能引发新的不平衡竞争。这主要表现在:同一外资银行在我国有多家自己的分支机构,并且又同时投资入股多家国内金融机构。如:汇丰银行在上海、深圳、北京、大连、广州、青岛、天津、武汉、厦门等地设立了分支结构,又参股了我国交通银行和上海银行;花旗银行在上海、深圳、北京、广州、天津等开设了分支机构,又参股了浦东发展银行;国际金融公司(1FC)同时参股了兴业银行、上海银行、南京商业银行、西安商业银行和北京商业银行。这就涉及到不同机构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可能出现的情况是,为了外资整体集团的利益,可能将利益向自己的分支机构转移和输送,而损害所投资的国内银行的利益,或者为了保证某一机构的利益而损害其他机构的利益,或者不同外资参股的商业银行在外资的主导下,结成联盟与其他商业银行竞争,更为可怕的是外资是否会将在入股前后所获取的内部信息透露给自己的机构,造成竞争的不公平。这是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

第8篇

方向一:衍生盈利模式

除了根基良好的大型KA超市外,门店生意竞争相当惨烈。传统门店盈利模式生存空间日益缩小,经营者要适时导入衍生盈利模式来进行经营模式的创新。衍生盈利模式即以传统经营为主业,但不以传统业务为盈利来源,而通过其它方式来获取利润的方式。

[例]现在市场有专门的试用装经营店,店里的主营业务就是将各日化品牌的试用装摆在柜台上,免费给顾客领/试用,盈利来源即是帮助日化品牌建立顾客信息、顾客试用信息等方式获取厂家的费用赞助,现在国内好几个城市已经做的有模有样,而随着顾客信息量的增大,一个固定的圈子就悄然形成,本身就具备了很强的销售能力。

如果门店数量具备一定的规模,就会有更多的衍生模式操作,像永辉超市将卖场包装成一个集广播、视频、平面于一体的广告平台,每年的纯利也相当可观;上海华联的主营业务年亏损近2亿,而衍生业务创造的利润却达7亿,可见由主营业务带动的衍生业务盈利已经成为商业行业最重要的利润来源。

门店经营中我们比较偏重于规模的作用,规模的解释有两种,一种是店面数量的扩大,另一种是店面实际顾客数量的规模,这两种规模都可以带来无限的盈利想象空间,所以门店通过战略性亏损的方式来达成店面数量与顾客数量的增长都是合理的发展模式。

方向二:平台模式的构建

“圈子”是现代营销必须注意的分类,随着网络平台的诞生,各个群体都会追求自己喜欢的圈子。将门店打造成平台模式,是目前非常有效的一种经营趋势。经营者可以根据所在地的实际情况,将门店作为某种圈子的话题、聚会平台等形式,通过平台的搭建制造影响力,待平台具备一定的组织力时,转而寻求利润渠道,通过股权出售、平台组织人员的项目佣金抽成等形式获取收益。

[例]北京车库咖啡定位于创业合作俱乐部,经营者构建了投资方与创业者的见面平台,召集大量的有好项目的创业团队进驻店内办公,再以项目吸引风司、投资人的介入。车库咖啡定期组织有影响力的投资人进行融资方面的课程简介,吸引大量的优秀项目与投资人。车库咖啡的盈利则是正常的经营利润,并且收取项目投资资本佣金来做为门店利润。

方向三:打造公众型门店

想要打造一家长久不衰的门店,必须要有适合的土壤与资源。当门店的经营进入正常盈利轨道时,建议经营者放弃独享利润的方式,而将门店打造成公众型门店,即将单店股份进行证券化交易,吸引适合的人员进行股权加盟,如经营型人员、资本型人员,允许其享受永久分红,但要为门店的发展提供脑力与风险庇护的义务,控制好股权交易细节。一家公众型的门店完全可以将未来的发展道路铺好。

[例]山东省内的一家养生门店就尝试了公众型门店的方式,这家门店在营业一年后即收回投资,会员数量达到3000多人。在进入正常轨道后,门店经营者与店内的部分会员进行了投资入股说明会,声明只要门店存在,入股股东将永久享受门店利润分红。会员们基本知道这家门店的生意情况,在查看了店面的财务报表后,38%的股权溢价转让快速完成。门店经营者除了获得部分现金收益外,新的股东更是带来了大量的客源与发展思路,养生门店的前景一片大好,并且新入股的股东都在琢磨共同投资,再筹建一家规模更大的养生会所。

门店的经营者一定要明白,店面的成长获利是受环境与经济影响的,不要奢望做成老店,我们无法正确预知未来的变数,所以在门店经营中要及时收取获利,并且将未来获利派给公众,同时也化解了自身潜在的经营风险。

方向四:资本化来解决发展瓶颈的难题

受经营思路、操盘经验与市场环境影响,门店在经营到一定阶段时,会陷入一种发展瓶颈。这个时候的门店发展停顿,利润较低,没有经验的经营者往往采取拖的心态,使费用均摊增大,并且受后来的竞争对手挤压,前景非常暗淡。我们建议经营者导入资本化思维,当经营受限时,将门店估值溢价后打包出售也是种获利途径。

[例]聚光超市(化名)是一家区域性超市连锁店,有5家直营店,成立了有5年时间,年销售额近800万。发展前两年,利润较为可观,随着店面的增多,管理费等各种费用直线上升,并且由于创始人综合能力的原因,店面管理的组织架构一直未能达到理想状态,导致在第5家店后遇到经营瓶颈,销售额增长了,但各项费用居高不下,利润额并没有随规模增长而增大,并且管理上出现了混乱,创始人异常苦恼。机缘巧合,上海777超市正好进行当地区域市场的进入,经朋友牵线,合理估值后,聚光超市将5家店面打包出售给777超市,双方均十分满意,777超市获得了成熟的超市与业务流,只需引进其总部专业的管理体系就能使原有店面业务改善,而聚光超市的经营者也得到了满意的溢价回报。

用一句传统的话来形容,有人适合生孩子,有人适合养孩子,这就是为什么同样一个企业在甲的手里年赚几百万,乙收购后年营利就能达到几个亿的原因,甲只能将孩子养出来,但却不能培养好,而乙却可以利用自己的资源与能力将孩子培养成知名品牌。

同样的道理,这句话也可适用于盈利模式的延伸,即只提供品牌的建立与培养,如果你具备创造品牌并能让品牌稍加盈利的能力,但却不能使其更大化创造利润,那么将你创造的品牌出售就是你的盈利模式,在企业初步成长期是最容易出售的时机,将创造的企业卖给别人去打理,获取未来利润的折现值,然后再继续在自己熟悉的行业里创造另一家企业继续这种商业模式。

方向五:正确利用商业联盟

商业联盟是现在常见的一种联合形式,但大部分的联盟只是表面形式,最多就是营销互惠,会员折扣互享等形式,根本没有发挥出商业联盟的价值,并且随着现在各种联盟的产生,联盟卡也越来越流于形式了。

我们要说的商业联盟是具有共同业务的同行形成联盟,并且成立新的公司,联盟内门店业主共同控股新组织,扩大经营规模,制定经营竞争规则,并发展自有品牌数量,降低经营成本,共享资源,这才是商业联盟体的核心价值所在。

[例]SPAR是国际联盟组织,旗下拥有美特好等一大批国内著名KA超市,这个组织建立了强大的管理系统,并通过建设自有品牌供应旗下会员超市,降低了供应链成本,并且利用联盟的影响力为旗下品牌提供了各种便利,这是商业联盟的杰出代表类型。

第9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整治融资模式层次分析法河津市

Abstract: Rural land consolidation is a kind of land activity that has great importance in strategy. While to ensure the rural land consolidation to run smoothly, the priority is to resolve the funds problems. Based on the investigation of the financing of rural land consolidation of Hejin city, this research constructs a “Government + Bank +Enterprise + Farm Households” financing mode ,which comes from practice experience and the financing theory from domestic and foreign rural land consolidation,and thenmakes a evaluation by the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AHP) method. According to the evaluation,the result indictated that the constructed mode should be firstly used in Hejin city. The authors also put forward some measures to boost finacing.

Key words:Rural Land Consolidation Financing mode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AHP) Hejin city

中图分类号:G81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前言

农村土地整治是依法对农村地区低效和粗放利用的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治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土地利用活动,是盘活存量土地、强化集约用地、适时补充耕地和提升土地产能的重要手段。我国将土地整治与农村发展,特别是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是保障发展、保护耕地、统筹城乡土地配置的重大战略。通过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开展农田整治,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增加了农民收入,发展了集体经济,使农村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有力地推动了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已逐步成为推进城乡统筹和建设新农村的重要抓手、重要平台和重要载体。 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大力开展,农村土地整治中资金短缺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制约着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进程,而资金短缺的重要原因是融资渠道不够丰富。单纯的靠政府财政投入已不能满足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需要,这就促使政府和农村集体开拓思路,寻找可以解决农村土地整治融资难题的新思路。

2.现有农村土地整治融资的理论及实践

2.1政府财政拨款模式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涉及范围较大,周期较长,且提供的服务和产品具有外部性,所以一般农村土地整治项目都是政府行为,由政府投资。但政府的拨款,要受到政府收入总额的限制和其他用途的竞争。许多地方政府财力有限,分配给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数量就会有限制,加上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投资量大,交易周期长等特点,单靠政府财政拨款很难满足农村土地整治的需求。

2.2银行贷款融资

银行贷款融资就是政府将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本身拥有的资产及其预期收益作为还贷担保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贷款融资。目前已经有了类似的成功案例。都江堰市为了保证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顺利实施,变单一的土地抵押为农村土地整治项目预期收益担保的模式,有效突破融资贷款缺乏抵押物的瓶颈,成功与中国银行达成3.5亿元的贷款规模。为高桥村、勤俭村土地整治项目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证【1】。

2.3农村土地整治的BOT融资模式

BOT (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我国将该模式称之为“特许权融资方式”, 主要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在政府授权下由一家或几家公司共同出资建设一个项目,在经营若干年,收回成本并获得一定收益后,无偿转让给政府经营。各公司获准经营的年限是固定的,为了获取最大的收益,他们必须要以最高的效率和最优的服务来经营。这样,即节约了政府的资金,又给企业带来了新的利润增长点,还给消费者提供了优质的服务,达到了“三赢”的目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2】

2.4土地指标使用权经营收益融资

土地指标使用经营收益融资模式在重庆和成都运用的比较多。政府通过农村土地整治,可以增加耕地面积,节约农村建设用地指标。在项目实施前,政府依据整治项目规划,准确测算出新增耕地指标和可挂钩的建设用地指标,即“地票”,再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这个平台,将农村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和新增耕地指标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进行融资。成都市的两个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就在成都市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按照项目挂牌融资交易方式,以预计可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819.85亩作为交易标的进行竞拍,最终成都市兴城投资有限公司以15.2万元/亩的价格成功竞得该指标。【3】浙江省设计出建设用地复垦指标政策。地方政府可通过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换取建设用地指标,为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复垦指标以两种转移方式成为项目资金来源: 直接出让给用地者获得的有偿使用费或者流转后获得的流转收入;以复垦指标作为资信, 取得金融机构贷款。【4】

2.5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融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指在确保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农户以承包的土地经营权为股份投资入股到公司里,以公司化的方式对土地经营实行规模化运作。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的增值效益。农民可根据自己的选择,既可成为公司员工,继续参与土地经营,也可选择外出打工,不参与土地经营。入股农民可以凭借拥有的公司股份,按股分红。公司则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其法人财产,投资经营,获取利润,从而实现资本增值。【5】

3.河津市农村土地整治“四位一体”融资模式构建及其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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