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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2005]26号),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并主动与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联系;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
二、2005年5月31日以前,各地要根据[2005]26号文件规定,公布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以下简称普通住房)。其中,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是指报告期内同级别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价格,经加权平均后形成的住房综合平均价格。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每半年公布一次。各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测算,依据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生成数据;没有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依据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系统生成数据。
对单位或个人将购买住房对外销售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当月,向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提供权属登记房屋的坐落、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信息。
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要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新批住宅项目中容积率在1.0以下的,按月提供。
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将当月房地产税收征管的有关信息向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从房地产管理部门获得的房地产交易登记资料,只能用于征税之目的,并有责任予以保密。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
三、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管业税税收政策。
(一)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应根据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利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三)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
(四)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五)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
(六)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在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七)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对外销售住房,不得减免营业税,确保调整后的营业税政策落实到位;对个人承受不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不得减免契税。对擅自变通政策、违反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住房给予税收优惠,影响调整后的税收政策落实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四、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要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的信息;要定期将从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的权属登记资料等信息,与房地产税收征管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漏征税款,建立催缴制度,及时查补税款。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在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便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房地产权属管理。
五、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商,创造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等场所,设立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方便纳税人。
六、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七、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应努力改进征缴税款的办法,减少现金收取,逐步实现税银联网、划卡缴税。由于种种原因,仍需收取现金税款的,应规范解缴程序,加强安全管理。
八、对于房地产管理部门配合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地方财税部门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一、搞好全市系统经费调研工作。
为了全面掌握全市国税系统的经费预算执行情况,今年7月-9月,由市局财务科设计调查表格,组织了全市系统8个独立核算单位的经费水平的全面调查。对人员、公用经费从xx年实际支出、xx年实际需求与预算批复数进行测算、比较分析,有理有据地分析和掌握了xx年的缺口,对加强经费计划管理,编制xx年预算工作做好了准备,同时以专题报告形式上报省局,使省局全面了解了我市的经费需求情况。
二、规范岗责体系,健全财务制度,实行财务公开。
为了适应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岗位职责规范》的要求,建议调整充实了市局机关和部分县局的财务人员,并按职责共划分了7个岗位,对每个岗位职责重新进行了细化,进行明确分工,量化了工作目标,把预算管理、会计、出纳、基本建设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职责落实到每个具体岗位,做到职责到岗,工作到人,职责明确。
按照省局规定,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针对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和管理薄弱环节,重新制定下发了《定西市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办法》、《定西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规程》、《定西市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规程》、《定西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基建管理规程》、《定西市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内部工作权限职责、工作流程,规范了系统经费拨付、机关财务收支的报销、审批程序,使财务管理工作进一步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按照省局下发的《财务公开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下发了《定西市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公开办法(暂行)》,按照其规定的公开内容、范围、时限、方法等公开财务的有关事项,增强了财务工作的透明度,使财务工作在广大群众的监督下按章办事,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得到进一步落实。
三、精心组织,顺利完成了2.2版财务网络软件的上线运行。
财务人员在去年省局统一培训的基础上,按照“全面系统学习、熟悉政策要求、明确工作目标、整体提高水平”的要求,根据岗位分工,今年3-4月我们对全市国税系统的出纳、会计、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财务主管等相关人员两次集中市局培训、演练,对各自的分工业务认真学习演练,并联系实际将习惯做法与政策规定相对照,寻找政策规定与实际工作的切入点,突出了财务管理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特点,7月1日顺利实现了2.2版财务网络软件的上线运行。
四、认真组织编报了xx年度的“一、二上”预算,认真落实最低保障线和市局机关最高支出限额规定。
预算安排紧紧围绕国税工作中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面向基层、面向业务、面向大多数人”的基本要求,优先安排基层基本支出,严格财务管理,压缩不必要的招待费、会议费等开支,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推进财务管理工作从“事务型”向“管理型”的转变,强化了预算管理。同时,领导重视,向省局及时反映我市经费的实际困难并争取支持,从而保证了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基层办公条件的改善。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核算与管理风险日益增大,凸显了财务风险管理的优势与不足,行政事业单位加强财务风险控制势在必行。本文以税务机关为例,通过对财务风险的分析,提出了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策略。
关键词: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风险;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风险涉及财务管理各方面内容,包括筹资、投资、日常运作、收益分配等,会导致单位财务收益与预期收益出现偏离。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风险主要是财务上发生的经济损失,主要是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单位无法获得预期经济收益。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应深入分析财务风险原因,增强财务风险管理意识,多措并举,做好财务风险控制措施,实现经济效益的提升。
一、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风险分析
(一)财务风险意识不强
当前,很多税务机关中财务管理人员风险意识不强,在财务管理工作中,他们认为只需要做好预算管理,缺乏对财务风险的正确认识。同时财务管理人员认为在开展经济活动的过程中,才会出现财务风险,尤其是税务机关属于非营利性机构,财务风险并不存在。然而实际却恰恰相反,因为税务机关财务管理人员风险意识薄弱,不利于财务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财务风险为单位带来了不必要经济损失。
(二)缺乏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在现阶段税务机关财务管理工作中,只有少数单位将财务管理真正落到实处,很多单位的财务管理都流于形式,通常仅仅是费用的审批与报销等问题[1]。税务机关主要问题在于责任管理制度不完善,会计方法落后,缺乏健全的资产管理制度,同时财务核算与管理工作组织构架缺失,大多由财务管理人员承担职责。在税务机关内部财务管理控制体系与流程上,也有一定程度的缺失。
(三)内部审计监督制度不完善
当前,一些税务机关内部的审计监督制度不完善,因为财务核算与管理工作比较特殊,也很重要,这需要财务管理人员具备较强的责任心,能够遵纪守法。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人员的行为,税务机关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且严格执行建立好的制度。然而很多税务机关审计人员匮乏,审计过程流于形式,审计不够客观,所采用的审计方法也比较单一,这极大增加了税务机关的财务风险。
(四)财务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缓慢
从税务机关现阶段情况来看,专业财务管理人员较少,综合素质不高。在信息化时代下,各种计算机系统和软件更新很快,所以对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由于税务机关缺乏足够的专业人才,因而在会计工作上容易出现纰漏,从而加大了会计管理的难度,增加了财务管理风险。表现在:财务报告敷衍了事,核算基础薄弱,账目不完整,账目不符等方面。
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风险控制策略
(一)增强领导财务管理意识
税务机关领导应积极参与到财务管理培训中,正确认识到财务管理工作对单位发展的重要性。不仅要加强财务管理培训,还应将领导责任制的制度与财务直接挂钩,让财务管理成为税务机关相关领导的工作职责。只有这样才能提升财务管控工作水平,为税务机关的稳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完善费用控制体系,加强资金管理
为让税务机关资金管理更加科学合理,应在内部建立政绩考核制度,在单位领导者政绩考核内容中纳入资金管理,让管理更具强制性。在部门和科室考核内容中,还要包括单位内部费用管理控制,促使科室更加重视预算管理。在上级部门宏观管控的过程中,增加对单位资金管理的压力,让单位领导和财务管理人员重视费用控制,主动转变现金的管理理念,妥善解决费用控制、资金优化配置等问题。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办法》,认真贯彻落实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完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针对当前税务机关财务监督控制力度不足的现状,应弄清根源,通过内部改善、外部监管的措施,加大财务监督控制力度[2]。调整理顺内部审计机构的隶属关系,合理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是完善税务机关内部审计监督体制,确保内部审计监督机制有效运行的关键所在。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制度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及两权分离下的委托。因此,随着税务机关内部各项制度的不断创新和治理结构的逐步完善,应尽快设置相应的内部审计监督的组织机构。同时要完善工作规则、改进工作方法。以现有的法律制度准则为基础,在实践中紧密结合未来发展变化情况,并积极借鉴国外先进或成功的经验与做法,对之不断加以总结改进充实提高,以制定出较为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最终实现税务机关内部审计监督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四)落实激励机制,实行财务电算化管理
税务机关要从内部财务管理实际情况出发,对财务管理人员要实行有效的激励机制,为会计人员提供晋升培训的机会,提升他们的待遇、职称等,以此激发会计人员的工作热情。因为受到环境和业务的限制,税务机关要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定期考核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法律规范等。此外还要明确待遇提升标准,让财务管理人员在提升能力的同时,更好的服务于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要不断完善会计软件,充实固定资产管理软件,增加基建管理有关内容,并举办固定资产管理软件培训班,组织计算机记账替代手工记账的验收,提高财务电算化管理水平,逐步实现系统财务管理计算机化。
三、结束语
总之,税务机关承担着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职能,税务机关财务风险控制力度的强弱,对我国其他社会服务工作影响很大,因此税务机关应加强领导,进而务风险控制措施做到位,确保各项资金的安全。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与完善创造条件。
作者:张业 单位:江苏省泗阳县地方税务局
参考文献:
一、简述“营改增”政策
(一)简述我国增值税发展历程
根据我国增值税的发展历程,可以将我国增值税的发展划分未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缴纳增值税的范围将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入其中时间为1994年,由此我国第一税种为增值税增值税;第二阶段:2009年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将固定资产纳入可抵扣范围;第三阶段:全面实施增值税政策,解决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使得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简述“营改增”内涵
原来缴纳营业税的相关企业现全面改革缴纳增值税,因为经济不断发展,国务院为适应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其税制更加合理化、规范化而进行的一项重要措施。“营改增”政策的首次提出是在“十二五”期间。我国实施“营改增”政策的主要目的是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使其税负负担减轻,从而可以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体来说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可以有效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二、“营改增”对建筑业财务管理的表层影响
“营改增”的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原来缴纳营业税的企业现在改成缴纳增值税,这样可以避免对建筑业营业税的重复征税。而“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的表层影响,主要体现为对税收的影响。第一点,因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导致计税依据发生改变。就是将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改成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在营业过程中所征的全额的税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对新增值额的征税是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第二点,税率和征收率也会发生相应变化。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国家因此调整了各行业的税率和征收率,同时依据不同规模的纳税人也做出部分调整;第三点,税收征管主体发生改变。地方税务局是营业税的税收征管主体,国家税务局是增值税的税收征管主体;第四点也为最后一点,增值税应纳税额从国家整体来看,应纳税额发生小幅度的降低。
三、“营改增”对建筑业财务管理的深层意义
上述所讲的“营改增”对财务管理的表层意义还只是停留在营业税与增值税表层含义之上,而“营改增”对企业经营管理的深层次意义,会全面涉及到建筑业的财务管理,故对有关建筑业在“营改增”的深层次影响下做以下分析。我国建筑业原来实施营业税,但是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同时存在联营挂靠、非法转包的行为,不利于建设合理的市场秩序。故全面实施“营改增”有重要意义。
(一)使得企业税负负担减小
我国实施“营改增”政策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解决重复征税,使得企业税负负担减小,从而促进生产经营活动可持续。原来建筑业采用营业税时,税率为3%,现在实施“营改增”后,税率为11%。虽然营业税税率较低,但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实施增值税后,虽然税率大幅度提高,但是可以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二)使得企业的运营规模扩大
我国实行的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在计算税款时,购入固定资产增值税税额可以进行抵扣。此做法这可以缩小建筑企业投资成本,使得资金流转速度加快,有利于投资新设备和改造新技术。
(三)税务管理和财务核算要求加大
实施“营改增”后对在税务方面最直接的影响为企业需要购置税控装置,并且增值税计征复杂,需要加强专业人员的培训。实施“营改增”后建筑业需要规范会计核算方法,实施“营改增”之后,在施工的各个环节都会涉及增值税相关的业务核算。
四、实施“营改增”后应对方法
(一)系统培训员工
实施“营改增”后,企业十分关注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因为其直接影响着企业税负的大小。增值税相对于营业税来讲,对于专用发票有严格规定,所以需要系统培训员工,使其能更好的适应期工作。具体措施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加强新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学习教育,第二,系统培训专用发票在开具、认证等环节的技巧;第三,系统培训企业运行环节中所有涉及到增值税项目的人员。
(二)谨慎选择供应商
建筑业企业,该行业有一特点即存在多种成本费用,现在实施“营改增”后,应该尽量使得这些成本费用的进项税额都可以进行抵扣,所以,作为建筑业企业,应该谨慎选择供应商。具体做法为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减轻税负压力。
(三)进行税收筹划,税收负担减轻
“营改增”后,为了减少建筑业等企业的税收负担,更好的进行财务管理,应该进行税收筹划。具体方法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思考:第一,进项税额的最大化抵扣;第二点,正确选择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从而降低税负。建筑业企业在进行施工时,可以选择劳务外包等方式,有助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总而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创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在“营改增”后,建筑业原来缴纳营业税是地方税务局征收,现在缴纳增值税是国家税务局征收,企业要时刻关注税务总局的相关信息,遵守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创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五、结语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江门市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职责范围,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国税系统政府采购是指我市国家税务局系统的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配套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称总局)制定的《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省国家税务局制定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全市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是指具有预算单位资格的全市各级国家税务局。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内部统一管理,市级由财务部门全面负责政府采购工作,各市(区)国家税务局由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工作。
(一)市局财务部门主管市局机关的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全市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业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各市(区)国家税务局的政府采购工作归口办公室管理,确定本单位各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五条市局政府采购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二)编制、审核、汇总、报送全市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预算;
(三)编制、审核、汇总、报送全市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四)组织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工作,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五)按规定权限或经授权对全市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指导和监督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六)审核、报送规定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表。
(七)总局、省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各市(区)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二)编制、审核、报送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
(三)编制、审核、报送本单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四)组织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工作,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五)按规定权限或经授权对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指导和监督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六)审核、报送规定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
(七)市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度,应当设立综合管理岗位、项目操作岗位、审核监督岗位、合同执行岗位等四个政府采购岗位。、
(一)综合管理岗位职责:拟定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界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界定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项目,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办理备案和审批事项,拟定质疑答复意见等。
(二)项目操作岗位职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招标、谈判、询价的具体业务,拟制政府采购合同等。
(三)审核监督岗位职责:审核采购合同,管理采购文件,检查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等。
(四)合同执行岗位职责:办理合同验收、采购资金的支付与结算手续,编报采购信息报表等。
综合管理岗位、合同执行岗位实行专岗专人配置,政府采购项目操作岗位据工作量实行一岗多人配置。市局配置专人负责政府采购工作,各市(区)国家税务局可实行专人管理或兼职管理。
第八条市局和各市(区)国家税务局应根据本单位政府购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和采购工作组,建立政府采购内部运行机制。
第九条国税系统的采购人自行组织项目采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项目的采购方式,并组建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组成和职责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第十条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市局财务部门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当年度本系统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明确划分市局与各市(区)国家税务局的执行范围。
(二)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省局统一组织实施《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三)分散采购,也称单位自行采购,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3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工程40万元)以上项目的采购活动。
1.采购限额标准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执行;
2.分散采购的实施办法,由各级国税局采购人制定;
3.分散采购可以委托当地政府的集中采购机构或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采购。实行委托采购的,应当与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全市国税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由市局根据当年度国税系统集中采购项目,通过组织招标、定点采购、跟标采购、协议供货以及授权采购的方式实施。
(一)国税系统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采购方式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信息公布、在线交易和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二)授权采购是指全市国税系统的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录》、《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广东省国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在取得总局、省局授权后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
以总局、省局文件方式进行授权,或通过采购人填报《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授权采购审批表》方式进行授权。
第四章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管理
第十二条全市国税系统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经财政部授权,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适用条件和标准,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章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全市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
第十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而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逐级上报总局核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招标采购、谈判采购、询价采购的程序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全市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建立内部采购工作程序,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采购事项内部决策程序
1.政府采购领导小组
2.政府采购工作组
3.集中采购部门
(二)政府采购事项内部协调程序
(三)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程序
(四)政府采购项目操作程序(流程)
1.采购项目立项审比程序
2.业务需求提交程序
3.技术方案提交程序
4.采购方式确定程序
5.公开招标采购程序
6.邀请招标采购程序
7.废标处理程序
8.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
9.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10.询价采购程序
11.委托机构采购程序
12.合同审核及付款程序
13.验收程序
14.质量问题处理程序
15.询问处理程序
16.质疑处理程序
17.回避申请处理程序
18.信息公告程序
第五章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预算实施政府采购,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未追加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十八条国税系统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预算表中单列,按程序和预算编制要求逐级上报。
第十九条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表时,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分散采购项目由各级国税部门的采购人确定。
第二十条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根据财政部、总局或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审核、汇总、报送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部门集采购实施计划、分散采购实施计划。
(一)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根据财政部、总局或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本级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编制的具体采购实施计划。
(二)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根据财政部、总局或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本级属于《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编制的具体采购施计划。
(三)分散采购实施计划,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根据财政部、局或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本级属于分散采购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编制的具体采购实施计划。
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
(一)总局在统一布置预算“一上”时,明确《政府采购预算表》、《政府采购预算表》(政府集中采购部分)、《政府采购预表》(总局部门集中采购部分)、《政府采购预算表》(各市分散采购部分)的编报口径。
(二)市局在汇总本系统预算“二上”后,根据预算“二上”方案,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草案,上报省局财务管理处。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的采购人应当自接到上级国税机关下的预算后,组织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报工作。
第六章备案和审批管理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是指总局、省局、市局对本级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审批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审批的管理行为。
第二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由市局转报省局备案:
(一)市局制定的本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二)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单一来源采购情况;
(四)按规定需要备案的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组成情况;
(五)总局、省局规定的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报市局备案:
(一)县级以上市(区)国家税务局制定的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二)市局规定的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下列事项应当由市局转报省局审批:
(一)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服务或工程的;
(三)需要审批的授权采购;
(四)总局、省局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七章政府采购合同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合同(包括采购协议,下同),由各级国税系统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办法。
第二十八条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十九条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加强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工作,建立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章评审专家使用管理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中评审专家的产生,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评审专家应当主要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第三十一条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按照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聘请评审专家参加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按照以下程序产生:
(一)从财政部建立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二)从地方人民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三)对特殊项目所需税务业务专家,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地方人民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库中无法抽取生的,可从《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四)按照上述办法仍然无法产生的,由采购人确定。
第三十二条国税系统的采购人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地方人民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库以外聘请、产生评审专家的,应当在评标、谈判、询价工作完成后七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备案。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是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市局根据规定的权限对我市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五条市局对我市国税系统的采购人下列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组织机构、岗位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五)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
(六)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情况;
(七)政府采购信息的情况;
(八)对供应商质疑的处理情况;
(九)政府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
(十)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和总局、省局授权事项的落实情况。
(十一)市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工会财务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我市工会所辖13个区县和3个开发区工会。近年来,各区、县工会在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区、县财政划拨工会经费尚未全部到位;部分区、县工会财务预算管理粗放、预算约束不强、配套制度还不完善;乡镇、街道、社区及新建企业工会会计基础工作薄弱等。这些问题与市场经济形势下工会工作的发展不相适应,其弊端日渐凸显,亟待改善和加强。
(一)财政划拨工会经费不到位
目前在我市十三个区、县工会中,城三区及雁塔区工会财政划拨工会经费相对解决得较好,其他区、县或只解决区、县工会机关人员的工会经费或定额划拨经费,与足额划拨相差甚远,临潼区及3个开发区至今尚未解决。
(二)税务代收的覆盖面不够广
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后,各区、县及开发区工会的建会率及工会经费收缴率与以往相比有了大幅度提高,但仍然存在经费收缴空白点。据调查显示,碑林区工会所属基层单位已成立工会的有4000多家,而缴经费的只有1600多家,不到40%;雁塔区工会所属基层单位已成立工会的有多家,而缴经费的单位只有600多家,也只达到30%。
(三)财务管理制度尚不完善,经费支出随意性较大
有的区、县多年来没有制订相关的财务制度,有的区、县财务制度制订的不全面、财务报销及审批制度不明确,尤其缺少预决算管理制度,直接导致了经费支出随意性大。决算情况表明,有的区、县工会行政费、工会业务费超支达200%,有的经费支出不足预算的5%。有的开发区工会会计、出纳一人担任,不符合会计核算规定,财务管理基础薄弱。
(四)财务审批报销制度不够规范
有的区、县审批报销程序中没有会计人员审核,经办人直接让领导签字报销,待会计人员作账时发现问题,为时已晚。还有一些财务人员审核把关不严,存在白条报账及无效票据报账的现象。有的未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支出时超限额使用现金,发放物品未附发放明细单。
(五)乡镇、街道工会财务工作薄弱
我市区、县工会有181个乡镇、街道工会,单独建立工会账户的单位很少,总体上不足10%,工会独立管理经费的要求落实得不好。地税代收后,工会组织迅猛发展,但也存在集中建会、突击建会的情况。有的区、县工会审批工会组织不规范,2-3人就成立单独的工会委员会,有的将49个单位组成一个联合会,这些单位既不在一个地域,也无共同的行业特点,工会组织难以单独建立银行账户,也难以对工会财务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六)人员素质不高,会计基础工作薄弱
有些区、县工会财务人员不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业务水平低,人员变动频繁,同时又身兼多职。加之有的财务人员责任意识不强,存在会计核算不及时、科目使用不准确、凭证装订不规范等现象。有的单位未制订票据的管理、使用制度。收经费时每人一本收据,开出的收据无人监督和管理,有的长达数年票据和钱无法收回,同时还存在提前开收据和票据丢失的现象。县级文化宫的财务人员很少参加业务培训,无法适应财务管理工作发展的需要。
二、原因及分析
(一)财政划拨工会经费的问题
地税代收后,各单位的经费收入主要分为三大块,即地税代收经费、财政划拨经费及自收经费。在财政划拨工会经费问题上,各区、县工会都不同程度地做了一些工作,但由于区、县财政比较困难,加之我们的协调沟通工作也不到位,导致财政划拨的工会经费不能全部到位。
(二)工会经费收缴率不高的问题
区、县及开发区工会认为地税代收后经费已经比原来多了,够花就行,认为税务局代收多少就收多少,收不上来也没有办法,催缴经费工作不到位。有些单位趁着税务局抓的不严,工会经费想交多少就交多少,有些单位甚至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地税代收工会经费的信息化、网络化工作未步入正轨,财务人员每次对代收信息进行手工分类及汇总,这样就很难及时掌握应缴未缴及未足额缴纳单位的信息,工作效率不高。
(三)财务管理基础薄弱的问题
一是多年来对如何管好、用好工会经费重视不够,没有制定相应的制度来确保工会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二是县级工会财务人员大多缺乏专业知识,加之培训工作未能跟上,因此,县、区工会财务工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四)乡镇街道一级工会财务管理问题
我市乡镇、街道工会工作范围广,肩负的任务重,人员编制少,非公企业多问题多。如工会经费开支由行政领导审批,工会经费无法正常保证,只能依靠区县工会的补助等,管理起来困难很大。
三、对策及建议
(一)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代收经费收缴率及财政划拨工会经费到位率
各区、县及开发区工会要克服地税一代收就万事大吉的思想,充分发挥收缴经费的主动作用,及时掌握基层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情况。针对代收经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与税务局联合下发催拨通知或与稽查局联合检查的方式,督促基层单位足额缴纳工会经费,逐步减少收缴经费的盲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财政划拨工会经费工作力度,在调查研究,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汇报,与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协调,切实将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力争全面实现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由财政统一划拨。
(二)加强领导,为财务人员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各单位领导要切实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解决经费收缴、财务管理、资金使用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要对存在的问题,逐一检查,寻找差距,分析原因,制定措施,限期整改;要充分调动财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财务人员依法按章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三)强化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工会各项财务制度
制度重在管理,管理重在规范。市总工会财务部已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制定了一系列强化区、县工会财务管理的工作制度。要求各单位逐步联系实际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符合当前工会财务工作实际的相关制度,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财。
四、加强检查指导,提升乡镇、街道工会财务管理工作水平
营改增经过前期试点,已经进入稳步扩围阶段,下一步扩围的速度或许会更快。而营改增的扩围无论从长期还是短期来讲,都会对企业的经营造成不少影响,如何采取恰当的策略和方法趋利避害,对作为企业最高财务官的CFO和总会计师来说,是绕不过去的结。分析营改增试点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并对有关的经营进行适当总结提炼,无疑对提高CFO和总会计师财务决策的前瞻性和有效性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具体来讲,在下一阶段的营改增浪潮即将到来之前,CFO和总会计师们要关注以下几条:
(一)以加强税务知识储备与更新为切入点提高自身水平
营改增是国家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涉及面广、环节众多、影响重大,持续过程较长。应该来说,这一过程是在试点中完善的过程。在完善过程中,各种政策法规会层出不穷,这需要企业财务管理者特别是CFO和总会计师密切关注政策动向。国家税务总局会随时在其官方网站更新有关营改增的各项具体规定文件以及补充实施的细节。作为营改增范围内的企业,应熟悉有关的税务规定,及时、敏锐的捕捉与自身企业切实相关的内容,查漏补缺。作为尚未被纳入营改增的企业也要密切关注试点企业的动向,紧盯试点企业实施营改增后的变化,与企业上下游产业链上的企业保持良好的沟通协作,以便准确评估其对自身的影响;另外,还要认真学习试点企业的应对经验,以便增强应对营改增的前瞻性。
(二)以会计核算部门为基础,正确评估营改增对企业经营业务的影响
2014年6月,电信业将被正式纳入营改增试点,这是营改增扩围的重要一步。企业应该以此为契机制定一套适合企业自身的评估机制,以此来评估营改增对企业经营业务的影响,并以会计核算部门为核心成立专门的团队,制定过度阶段的工作计划详表,与国家最新的税收制度政策相结合,增强企业的营改增实务操作的主动性和应变能力。
(三)以加强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的培训为抓手推动人才队伍建设
首先,CFO应该加大对会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减少“营改增”过程中发生的人为失误与错漏,以免企业承受不必要的损失。
其次,加强成本实行审计和财务监督,对于单位中能力不足或者团队协作能力不强的人员,根据实际的情况做调离岗位的变动,以增强人员的团队协作能力。
再次,对内部结构进行优化,可以起到节约成本的作用。科学的配置各环节的员工,能够合理的用人,达到企业工作进行效率的最大化,避免出现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情况。
(四)以优化会计核算为突破口提高企业税务管理水平
“营改增”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其实就是对会计核算行为的影响。为减少这方面的影响,企业应该以会计准则为基础,优化企业会计账务核算,抓住增值税环环相扣的特点,准确的记录企业增值税产生的过程。在日常采购与销售环节中,严格按照增值税发票计提相关税额,同时注意账务处理与“营改增”前的收入成本费用记账方式有所区别。要积极为企业找到“营改增”对企业减轻税负的有利之处。
(五)立足企业长远利益,积极进行税收筹划
“营改增”将深刻改变企业的税收环境,一方面给企业带来不少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也带来不少机会。CFO应该立足企业长远利益,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企业筹谋划策,确保企业在“营改增”大方向下趋利避害,实现可持续的增长和发展。同时,CFO要辨识各种可能的税收筹划对企业长远利益的影响,站在战略的高度进行短期和长期的权衡取舍,防止“减税陷阱”伤害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营改增”背景下企业财务管理变革
“营改增”的扩围已不可逆转,尽管会给企业的持续增长带来不确定性,但企业要主动适应并积极应对,因此,从税收筹划到发票管理的一系列财务管理变革势在必行。
(一)进一步重视和完善税收筹划
1.在相关政策法规框架下选择纳税人身份
根据企业对客户的评估、供应商的评估、自身经营规模、长期发展规划等事项的评估,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企业可以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进行选择。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只考虑税收负担,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预估“营改增”后企业进、销项税额,估算企业整体税负。如果大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水平,可以考虑不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企业虽然不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条件,但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降低整体税负的,则可以考虑通过降低年销售额、机构分离合并、业务分拆等方法降低整体税负。
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短期内可以降低税负,但长期来看,未必是符合企业长远利益的。因为小规模纳税人自身无法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只能代开3%的专用发票且手续繁琐。因为无法出具更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与其交易的企业或个人可供抵扣进项税额减少,合作企业无法达到共赢,小规模企业的客户关系难以长期维持,对企业的长续发展有碍无益。因此,从战略眼光来看,申请一般纳税人是每个企业的奋斗目标。
2.在相关政策法规框架下筹划税款申报地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对于在不同地区有许多子公司的企业而言,如果总部所在地有税收优惠或者合并纳税能使企业的实际税负降低,则可申请合并纳税。
3.兼营企业应提前优化整合业务结构
兼营、混业销售行为企业“营改增”后可能会面临新的挑战。根据相关政策,“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将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首先企业应将原来收入进行拆分,分别核算,避免从高适用税率或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增加企业税负;其次可以合理调整不同应税项目的价格,调整其在综合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以实现最优的税负。
4.巧用不同增值税税率业务类型之间的转换
增值税现行税率有多个档次,适用不同税率的业务之间存在调整转化的可能性。比如交通运输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适用税率较高,可以通过业务调整,改变经营方式,变为适用增值税税率较低的运输服务业务。但企业需综合考量其由此而增加的人工成本,避免税负降低,但企业总体运营成本增加的情况。
5.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筹划
企业如果选择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尽量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为供货商或者服务提供商,尽量选择可抵扣金额多的供应商,企业需重视区分可抵扣与不可抵扣进项税项目,比如用于员工福利的进项税额是不可抵扣的,办公室装修费用是不可抵扣的,此类供应商的选择可不考虑进项税额的取得,以免增加不必要的成本。企业可以根据供应商实施“营改增”的进度,合理安排购买时间,以便取得更多的进项税额抵扣。另外企业可以适时安排设备更新,充分利用固定资产进行税额抵扣,调节税款流出企业时间,取得延时缴税带来的资金价值。
(二)进一步加强专用发票管理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要求抵减相应的增值税税额,所以为了能更多地抵减税额,就要求企业以实际业务为基础,尽量多地取得专用发票,并进行妥善保管。
1.如何更有效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筛选供应商,市场上销售同类商品的企业有很多,企业可以先咨询对方是否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选择有条件的企业合作,这部分企业就是前面提到过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规模较大的企业,这些企业不仅本身就可以开具专用发票,而且他们开具的发票,对应的是更高的税率,企业也能更多的减税。
(2)企业采购一些文杂配件时,有时只能选择小规模的企业合作,它们虽然本身不具备开具专用发票的条,但是可以到税务局代开专用发票,而且税务局不会加收任何的费用。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此类税务局代开的专用发票,对应的税率只有3%,相同价格下,比一般纳税人自主开具的专票,递减的税额要少。
(3)在实务中,有些供应商,特别是一些小的供应商,除非主动向其索要专用发票,否则只会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通用机打发票,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纳税损失。所以首先要对业务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并以固定的净额为界限,如发票金额超过10000元的,要求业务员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0元以下的;如果对方是一般纳税人,也必须取得专用发票,如果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优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如何更好地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
(1)发票的联次。拿到发票之后,首先要检查的就是发票的联次,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式三联,包括记账联、抵扣联和发票联,记账联由销货方留存,抵扣联是购货方用来递减增值税的凭证,发票联是购货方用来报销的凭证。作为购货方,企业要保证抵扣联和发票联必须齐全。对于因开票项目较多,需要汇总开具的专用发票,还需提供增值税应税货物及劳务清单,用以补充说明开票项目的具体内容。
(2)购货单位信息。也就是发票的抬头,这些信息中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几点:第一是购货单位名称及税号栏,它相当于企业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必须准确无误,而且购货单位要写全称,不能写简称。第二是地址及开户行信息,这部分信息以企业在税务局备案的信息为准,如果企业的实际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时,则以注册地址为准。
(3)开票日期。这是发票检查的一个重点,它主要遵循两个规范,第一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当年开具的发票,当年尽量报销完毕,不允许跨年,这一点在年底时尤其需要注意;第二是按照增值税相关政策的规定,专用发票必须在180天之内,把发票的信息上传到税务局进行比对,比对之后才能抵扣进项税额,过期则不能抵扣。因此,对于业务员来说,收到发票不仅要及时报销,还要保证报销后,企业的财务部能有足够时间将发票的信息上传税务局进行认证。
(4)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这也是比较容易出问题的地方,特别是在营改增后新增加的一些开票企业,它们的业务还在起步阶段,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要求还不太熟悉,很容易出现问题。判别该项目是否存在问题,最简单的方法是以实际业务为基础,从两个维度去考察,一是业务员购买的货物或服务到底是不是这个“名称”;二是销货企业经营范围中是不是包含这个“名称”。
(5)销货单位和发票专用章。两者的企业名称必须一致,而且发票上加盖的必须是发票专用章。它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不能是财务专用章或其他红章;第二,加盖的必须是销货单位的发票专用章,而不能是其他形式的发票专用章。与之对应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局可能会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该专用章不能代替销货企业的发票专用章的效力。简单地说,只要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的章可有可没有,销货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必须有。
除了上面提到的内容,企业还要加强内部控制,增强各种流程的规范有序,防止增大企业的涉税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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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遵守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认真履行职责,组织会计核算
计划财务部的主要职责是做好会计核算,进行会计监视。
自公司成立以来,计划财务部一直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税收法规和公司的财务制度,认真履行财务部的工作职责。
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算帐簿,到编制财务会计报表;从公司成立时的税务登记,到每个月的纳税申报;从开立银行账户,到通过银行的业务结算;计划财务部各个员工勤勤奋恳,忍劳忍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财务部除按时申报纳税外,还积极配合税务局安装使用了税控装置,使用税务局推行的网上申报,使纳税更及时更正确,同时积极了解学习国家税收的最新法规和有关优惠政策,做到用好政策,用活政策。
计划财务部对公司的资产进行严格的管理,对负债进行严格的控制,杜尽了资产流失。财务部定期对公司的固定资产进行了盘点,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核对。
二、加强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进步财务管理水平
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制约机制,进步财务管理水平,是使公司健康发展的必要保证。
为了保证公司的方针、政策和公司领导的管理意志在财务的各个环节得以实施,保证会计职员依照经公司领导认可的程序、要求办理睬计事务,保证办理睬计事务的规则、程序能够有效防范、控制违法、舞弊等会计行为的发生。财务部制定出适用于本公司的财务制度,并严格执行了财务制度。
根据公司的同一部署,财务部制定了财务部职责及财务部各岗位的职责,明确了会计职员的职责权限、工作分工、工作规程和纪律要求。
在公司成立早期,财务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业务特点,制定了公司报销制度、核算流程和审核流程。并且,在公司的发展、运行中,及时调剂和修订会计的有关规定,以适应公司业务的展开。
财务部还制定了采购物品与劳务管理办法,以加强内部控制,规范采购业务。
三、努力节省开支,杜尽浪费,为公司的发展出谋划策
为了保证公司的健康发展,在公司领导和各部分的支持下,财务部努力节省开支,杜尽浪费。
财务部定期对支出做出预算,计划开支,公道分配资源,以保证公司业务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在各部分的配合下,财务部还编制了20XX年度公司预算。
财务部对业务部分的工作予以大力支持,在销售***期间,财务部员工深进一线,为销售业务提供服务。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当前现状;解决对策
1基层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当前现状
1.1户籍难以理清,税源难以掌控。主要表现为:与工商、地税等部门信息共享程度低等原因,纳税人开业、变更、注销等信息难以及时掌握,户籍管理往往不能及时到位;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和管辖权界定存在理解上的分歧,国、地税两家争抢税源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出现重征重管或漏征漏管;两元化管理的存在往往造成税负不公,特别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很容易出现同地区、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税负不一,有的同类型或同规模企业的税负差异较大。有时还出现纳税人随税负波动而不断改变管辖归属的“跳槽”现象,影响了税收秩序。
1.2所得税政策较为繁杂,政策执行不够到位。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配套政策多为陆续到位,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规定存在着税法依附于会计制度现象,有些税法规定的税前列支项目、标准不够具体、全面、明确,且多变,可操作性差。具体为:现行企业所得税税制决定了企业所得税核算存在较大的弹性,税前扣除规定缺乏刚性,操作起来弹性较大,因此,对政策理解程度不同,计算方法不同,都可能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出现不同的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列支费用规定不具体,扣除标准不够明确,正确审核税前扣除十分困难。对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税前审批项目,如纳税人财产损失、总机构管理费、弥补亏损、企业技术开发费以及预缴期限、工效挂钩等缺乏跟踪管理。
目前,税收政策规定与企业会计制度及财务准则差异过大,存在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有差异时不能按照税收规定处理,导致申报质量不高,从而增加了税务机关执行政策的难度。
1.3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财务核算和纳税申报失真。现阶段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新办企业大多为中小民营企业,种种原因,不少企业法人及财务人员纳税意识较为薄弱,且受利益驱使,企业存在经营管理不规范、财务核算体系不完备、财务制度不健全、账面信息真实度低、现金交易账外经营等问题,不能依法据实申报纳税,往往利用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千方百计地不缴或少缴国家税收。同时,在我国现阶段法制体系和货币金融监管水平下,缺乏有效的手段监控企业的资金流和货物流,使所得税的税源监控变得异常艰难。
1.4管理人员认识不足,存在畏难情绪。目前,基层国税机关对企业所得税征管仍存在认识不足问题,有的仍处在“收入摆不上计划、管理摆不上日程、工作摆不上位置”这一被动局面,未能像流转税征管一样实施一系列有效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日常管理工作散乱、粗放,缺乏制度化。此外,由于多年较少接触所得税业务,部分一线管理人员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有所下降,畏难情绪较大。
2解决现状的对策
2.1合理设置机构,提升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目前,县(区)级国税机关未设所得税管理专职机构和一线专职管理人员,多为兼职且素质参差不齐,加之深入企业调研不够,对纳税人的很多纳税调整项目平时无暇顾及,只能在汇算清缴时集中处理,造成一部分企业不能及时进行纳税调整,容易造成税收流失。随企业所得税管理业务量增多,管理难度加大,需要培养出一大批懂得会计核算、了解企业管理、熟练微机操作、精通税收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专业人才已迫在眉睫。结合现状,笔者认为提升税务人员的所得税管理技能和水平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学习培训的重点放在财务管理规定、会计核算知识、税收政策规定、税务稽查技巧等方面。学习培训的方法可以自学为主、集中辅导、学以致用、学用相长,或实行传统“传帮带”模式,注重征管实战经验,以有丰富经验、熟悉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人员采取“师傅带徒弟”等方式,深入企业就会计核算、新的税收政策落实、评估稽查技能进行现场实践锻炼。利用汇算清缴时机开展岗位练兵活动。采取激励机制,对不能胜任企业所得税管理员岗位的管理人员进行岗位轮换或待岗学习等。
2.2实征管基础,积极探索改进征管的方法:根据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现状,从实际出发,夯实征管基础:
一是运用各类台账促进基础工作提高。建好户籍台账、税源台账、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台账、纳税申报台账、减免税台账、税前审批事项台账,强化日常管理,及时掌握税源情况。
二是加强已取消、下放管理权限和备案管理项目的审核和跟踪管理工作,做好后续管理项目的审核和备案管理跟踪监管,保证税基不受侵蚀。
三是深化分类管理,根据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核算状况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确定不同的税收管理方式。
四是强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整合资源,充实人员,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投入产出比、存货等涉税资料,建立行业评估模型,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专业化程度。
五是加大企业所得税的稽查打击力度,同时督促企业进行账务调整。
2.3加强部门协作,解决征管范围划分不清的问题。加强与工商、地税等部门写作和配合,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信息共享程度,核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信息资料,准确掌握户籍、税源动态数据信息,开展日常巡查工作,清理漏征漏管户。协调解决征管范围划分不清的问题,实行随流转税种确定管辖归属的原则,即企业所得税以流转税税种的归属来确定归国税部门或地税部门管理。
2.4利用社会中介服务,帮助提高企业所得税申报质量。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性较强,发挥中介机构建账、申报、鉴证等作用,对于规范企业财务核算、提高企业所得税申报准确性以及缓解目前税务机关管理力量不足有一定的帮助。
参考文献
[1]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