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25 17:2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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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收益、可税性、影响因素
可税性理论作为税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研究的着重点是如何在立法上有效界定征税范围,确保国家征税具有可行性和合法性;其核心是对各类收益可否征税作出取舍。因此,要深入研究可税性理论,就必须探讨收益问题。[1]
作为一般概念的“收益”,因其内涵较为丰富,故在多个相关学科的研究中对其都会有所涉猎。例如,学上的一个基本假设,就是主体对收益最大化的追求,[2]由此足见收益问题的重要性。即使在法学上,由于收益涉及到对不同主体的财产权以及其他相关权利的保护,[3]涉及到公平分配,以及如何通过对收益的调整来引导人们的行为等问题,因而它同样是法学应予深入研究的重要问题。只不过法学上的研究还相当欠缺。
由于“收益”与财富的分配直接相关,因而有关收益问题的研究,在税法之类的“分配法”中也就占有重要地位。从一定意义上说,税收就是国家的一种收益,即国家以税的形式从纳税主体那里收取的利益,实际上是对私人收益的分配或再分配;而纳税人所关注的,则是纳税之后的收益,以及不纳税或少纳税,会使自己增加多少收益。因此,如果仅从一定时点的收益分配来看,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确实存在着一种“你失我得”的“零和博弈”(这并不排除在较长时期可能存在非零和博弈),而税法也就是规范上述收益分配活动的法。因此,收益问题也就成了税法研究上的一个非常基本的问题。
其实,上面说到的收益,主要是结果意义上的收益。无论是国家获取的税收收益,还是纳税人关注的排除了国家征税影响之后的收益,都是一个阶段的终结。而作为可税性理论所关注的收益,则并非上述那种“尘埃落定”的收益,而恰恰是在“刀俎”上尚待“宰割”的作为“鱼肉”的一类收益,即处于征税对象阶段的收益,而不是已成为国家税收收入的收益,也不是纳税人的税后收益。
上述处于征税对象阶段的、对于可税性研究至为重要的收益,才是本文所要探讨的收益。在把“收益”作为税法上的专门概念的情况下,本文拟讨论以下相关问题:收益对于税法理论,特别是可税性理论有何价值?为什么在税收立法上要对不同类型的收益作出选择和取舍?影响收益可税性的因素有哪些?这些因素与国家征税的价值取向和税法的宗旨、原则有何关联?等等。之所以要探讨上述问题,主要是意在说明研究收益的可税性问题对于税法理论和实践的重要价值。
一、收益对于可税性理论的重要价值
在提出和探讨“可税性问题”的过程中,[4]我曾强调,收益性是确定征税范围的基础性要素。根据国内外的立法实践、税法理论及相关分析,可以发现,国家在确定征税范围时,主要应考虑的因素是收益性、公益性和营利性,只有综合考察这三个方面,才能在理论上有效地确定某类行为和事实是否具有可税性,在立法上或执法过程中,才能判断是否可以对其征税。但在三个因素之中,最基本、最重的,则是收益性。
对收益性的强调,是各国税法在确定征税范围方面的共性。需要不断重申的是,由于税收活动实际上是对社会财富的分配和再分配,因此,只有当存在收益时,才可能有收益的分配问题;同时,也只有存在收益,才可能有纳税能力;而只有在向有纳税能力的人课税,真正实行“量能课税”的情况下,课税才会被认为是合理的,才是具有合法性的,从而也才是可税的。
主体的收益是多种多样的,对于不同类型收益的征税选择,会对税收法律制度的形成和产生一定的影响。仅从税收学通常的收益分类来看,适合作为税源的收益主要有三类,即商品(包括劳务,下同)的销售收入、各类主体的所得、源于财产的收益,这与公认的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这三大税类是相对应的,由此形成了各国税法体系的基本结构。此外,如果对上述各类收益做进一步的划分,还会形成与其相对应的不同税种。可见,对上述收益不断“细分”的过程,也就是对税收体系不断“细分”的过程。而在税收法定原则及“一税一法”原理的要求之下,这样的“细分”恰恰有助于认识税法体系的形成,对于认识税法规范的结构与分类,以及分析税法制度的优劣得失,也都会有所助益。
上述的“收益”,是与征税对象的整体相对应的,作为一种较为广义的理解,它是指相关主体“得到的利益”,或者说是其“经济能力或某种福利的增加”。这不同于有些论者将“收益”仅仅等同于“所得”的认识。上述的广义理解,使收益本身可以成为对税收进行分类的基础,从而也成为研究税法体系和税法制度的重要入口;同时,由于收益的分配是整个分配制度的基础,从而也是税收制度的基础,因此,研究收益问题对于税法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价值。
依照上述对收益的广义理解,在通常情况下,从纯经济理论上说,“有收益就可以征税”,而无须看这种收益的来源、性质如何、是否合法等。因此,不管是销售收入还是营业利润,不管是投资收入还是资本利得,不管是集体收入还是个人收入,都是重要的税源,[5]都可以依法征税。从这个意义上说,是否存在收益,是确定可否征税的一个非常基础性的因素。
但与此同时,基于税收在分配收入、配置资源、保障稳定等多方面的职能,[6]无论是事实上,还是在法律规定上,“有收益即可征税”的命题并非总能成立。因此,对于收益还需区别对待,而不能一概而论。但从总体上的可税性来说,将收益分为营利性收益和非营利性收益,将有收益的主体分为营利性主体和非营利性主体,甚为必要。通常,对于营利性主体的营利性收益,应当征税;而对于公益性主体的非营利性收益,则不宜征税。同时,对于营利性主体的公益性活动和公益性主体的营利性活动,也要区别对待。这既是一个基本的原则,也是可税性理论的重要。
此外,从和现实来看,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国家始终存在着获取收益的动机,这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国家获取收益必须“取之有道”,而不能横征暴敛。这就要求国家征税必须考虑纳税主体的纳税能力;而是否具备纳税能力,则又是以收益的存在为前提的。
上述的分析表明,收益不仅具有与征税对象总体相对应的基础地位,而且还是在总体上判断可税性的最基本的因素,同时,也是衡量纳税主体的纳税能力的有无和多少的前提。因此,收益对于可税性理论乃至整个税法理论的研究都是非常重要的。有鉴于此,在以往研究总体上的可税性理论的基础上,还有必要研究具体收益的可税性问题,以便按照一定的判断标准,确定对哪些收益可以征税。这就需要进一步分析在税收立法上,对于各类收益的选择或取舍问题。
二、税法对于不同类型收益的选择
探讨税法对于不同类型收益的选择问题,实际上也就是探讨在经济上的收益或者其他意义上的收益,是否都能够成为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如果不是,则哪些可以成为法律上的征税客体?立法者在判断某类收益可否成为征税客体时,需要考虑的问题或影响因素有哪些?这也是本文拟探讨的核心问题。
从一般的逻辑上说,在对可税性理论的总体研讨的基础上,只有集中讨论收益的可税性问题,才能在税收立法时,更好地对各类收益是否可以征税作出判断和选择。但这方面的判断和选择注定会存在争议,而且必将长期难以达成一致。因为税法的宗旨并非单一,税收的职能是多重的,[7]这就必然导致基于不同的立场和观点的人们,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尽管探讨此类问题会存在研究风险,但毕竟有助于人们可能达成的一些共识,因而对于税法理论和实践发展都有基础性的价值。
探讨税法对不同类型收益的选择,首先涉及到对收益的分类。由于收益的来源、形态、性质等的复杂多样,因而收益的分类标准和相关类别也可以是多重的和多样的。其中,有些分类对于税法学研究是很有意义的,如货币性收益和实物性收益、有形收益和无形收益、既得收益和预期收益、合法收益和违法收益、公共收益和私人收益、隐性收益和显性收益、营利性收益和非营利性收益,偶发性收益与经常性收益,[8]等等。对于这些不同类别的收益,国家在征税时就需要作出选择,确定哪些可以征税,哪些不能或不适合征税。而对于这些问题,只有在理论上探讨清晰,在税收立法上先予确定,才能在税法的实际执行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有理可循。在上述的诸多收益类别中,对于本文的研讨更有直接价值,更有助于说明税法上的取舍标准的,主要有如下几类收益:
会计学中一个最基本的概念是“会计主体”,它是指企业会汁确认、计算和报告的空间范围。从事企业会计工作是以企业为会计主体,站在企业的角度进行会计核算的,核算的对象是企业本身所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反映企业本身所从事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而不是其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在会计实务中很重要的一个问题是要将企业和企业的投资者(所有者)财产分开,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财产,就是企业的资产,企业享有独立的财产权;投资者不再拥有这些资产的所有权,而是拥有该企业相应的股权。有些投资者认为企业的资产就是其所属资产,可以随时将企业资产拿走;有的会计人员将投资者个人的财产也当作企业资产核算;实际上模糊了“会计主体”的概念。会计学中一个重要的概念“收入”,它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非会计人员一般会认为收入是指现金(本文中的现金即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收入;收到多少现金,就说是多少收入,没有收到现金,就认为是没有收入。但是会计人思维方式中的收入,是根据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确定的收入;收到现金,不一定是收入,可能是收回上期的应收款,也可能是预收账款,需要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来确定收入;没有收到现金,如果符合收入确定条件的,也需要确认收入;而且即使收到的现金确实是本期的收入,如果是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现金,需要扣除增值税后才能确认为收入,而不是把收到的现金全部确认为收入。会计上的收入概念和税法上的收入概念也不同。例如企业将自产的商品发给职工、赠送给客户或者分配给股东等,在会计上是属于费用或者利润分配,但是税法上规定是视同销售,应该缴纳增值税或者营业税,还应该核算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等;销售商品收取的款项包括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在会计上一般不确认为收入,但是在税法上规定要与收入一样缴纳增值税或者营业税。有的会计人员把本来应该确认为收入的交易或事项作冲销费用处理,有的会计人员把政府补贴确认为资本公积或者盈余公积,认为这样可以避税,是混淆了会计上的收入和税法上的收入两个概念;有的会计人员以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例如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的会计人员就将这些支出作为利润分配处理,也是属于思维方式的错误。
会计人总维方式的独立判断
会计法规(包括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弹性决定了会计处理不是机械操作,会计人员在处理会计业务过程中需要作出大量的职业判断。首先,会计四个基本假设中,会计人员需要运用职业判断来确定“持续经营”会计假设;企业是否持续经营,在会计原则和会计方法的选择上有很大的差别;正确判断企业是否能够持续经营,是个很重要的前提。其次,会计信息质量要求采用重要性、谨慎性等原则,但是何谓重要、何为谨慎没有一个客观标准,它因时间、环境和业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也因人的不同认识而异,取决于会计人员考虑项目性质和金额的大小作出的职业判断。再次,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会计要素的定义均包含“很可能”这一模糊的词语,如“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等,确定“很可能”本身是一种职业判断;最后,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以及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更加需要职业判断,如公允价值的采用和确定,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预计负债的确认和计量,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净残值的确定等等都需要职业判断。不同会计人员面对同一经济业务可能作出不同职业判断,就会出现会计信息和财务报表的差异。
有人会说会计是枯燥的,但是在我看来,会计是门数字的艺术,而这种感觉在编制三表时尤为强烈。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会计学习心得,供大家参考。
会计学习心得1会计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经过三年半的专业学习后,在掌握了一定的会计基础知识的前提下,为了进一步巩固理论知识,将理论与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本人于--年3月5日至4月15日在天津丝印器材供销公司财务部进行了为期六周的专业实习,以下是此次实习中的一些心得和体会。通过实习,熟悉并掌握会计流程的各个步骤及其具体操作--包括了解账户的内容和基本结构,了解借贷账户法的记账规则,掌握开设和登记账户以及编制会计分录的操作、原始凭证填制和审核的操作以及根据原始凭证判填制记账凭证的方法。使我对会计有更深的理性认识并掌握会计基本操作技能。
我将来步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这是本次实习的目的!以前,我总以为自己的会计理论知识扎实较强,正如所有工作一样,掌握了规律,照葫芦画瓢准没错,经过这次实习,才发现,会计其实更讲究的是它的实际操作性和实践性。书本上似乎只是纸上谈兵。倘若将这些理论性极强的东西搬上实际上应用,那真的是无从下手。这次实习,我是做会计,刚开始还真不习惯,才做了两天,就感觉人都快散架了,心情自然就变得烦躁了,而会计最大的忌讳就是心烦气燥,所以刚开始做的几天,那真是错误百出啊!!幸好有老会计杨姐的指导和教诲才是我逐步进入状态。
几天过后我在速度和准确度上都提高了不少,对于各个会计科目有了更加深刻而全面的了解并且对于我把书本知识和实践的结合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课本上学的知识都是最基本的知识,不管现实情况怎样变化,抓住了最基本的就可以以不变应万变.如今有不少学生实习时都觉得课堂上学的知识用不上,出现挫折感,可我觉得,要是没有书本知识作铺垫,又哪应付瞬息万变的社会呢。经过这次实践,虽然时间很短,可我学到的却是我一个学期在学校难以了解的。就比如何与同事们相处,相信人际关系是现今不少大学生刚踏出社会遇到的一大难题,于是在实习时我便有意观察前辈们是如何和同事以及上级相处的,而自己也虚心求教,使得两周的实习更加有意义。此次的实习为我们深入社会,体验生活提供了难得的机会,让我们在实际的社会活动中感受生活,了解在社会中生存所应该具备的各种能力。
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我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财务人员请教,认真学习会计理论,学习会计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会计技能,从而意识到我以后还应该多学些什么,加剧了紧迫感,为真正跨入社会施展我们的才华,走上工作岗位打下了基础!
会计学习心得2时光荏苒,日月如梭,转眼间一学期的时间又过去了。没有接触会计学这门课之前,我想许多同学和我一样只有感性的认识。死板,以前这个词我们总定义给会计,尽管它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有密切的关系,甚至有些人已经同会计打过交道,或者已使用过会计凭证,或者阅读过会计报表。但问到我们会计是什么?我们也许会说:会计就是写写、算算。后来为了考取会计资格证书,对会计学这门课进行了算是比较系统的学习。但经过32个学时的系统学习,对于《会计学》这门课程的学习,对会计学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自从学习了会计学后,知道活学活用才是实质。所谓活学活用,是指对课程内容不要理解过死,如借贷记账法下的账户结构、账户分类等。具体说如我们作一笔会计分录,并不是说就一成不变,而是要定期调整账户的记录,使各账户能正确反映实际情况,而在调整时,要用权责发生制。当然活学活用的基础是吃透原理,因为只有弄懂了原理,才能举一反三;只有掌握了原理,才能根据具体情况运用会计核算方法,发挥会计的职能作用,以求得对课程内容更好的理解和掌握。
会计学要求我们在学习基础理论时,注重对基础理论的理解,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会计核算的基本方法、以及如何具体运用会计核算方法处理一般经济业务;掌握企业经济业务的基本会计处理方法,要求学生能正确编制企业共同业务的基本会计分录,学会必要的计算及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学本身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而对于我们,目前来说主要需要掌握其基本原理和方法体系。由于与实际生活联系紧密,在学习上更应联系实际,方便与掌握应用。
在课程学习当中,最为关键的是上课认真听讲,紧跟老师,在做好笔记的同时能够及时思考相关问题在实际情况中的应用,并快速理解老师所给出的例子。如过能对老师上课中已经提及,但又未充分说明的东西能刨根问底,就更好了。这里需要特别讲到的是老师所发的课本。虽然上课的时候不用,但在课下,通过阅读课本相关内容,更能全面,深刻的理解老师上课所讲到的内容。另外由于课本提供了不少例子和练习,方便我们做基础训练。在学习内容上,我认为首先应弄清楚各个基本概念,不要在一知半解的时候就进行更深入的学习或者练习。这样一是容易由于基本概念不清的产生问题而让进一步的学习进行缓慢,二是避免因基础问题产生不必要的困惑。对于基本概念良好的理解同时还能帮助我们区别会计学当中许多分类问题。在实际学习中,我发现同学们很多时候问的“为什么”都是由于对基本概念的不熟悉。其次我认为我们需要更多实际的练习。在课堂上,老师给我们准备的题目,我们需要靠自身的能力独自完成,同时尽量在练习的时候少看或者不看讲义。如此,我认为才能起到练习的基本作用,并发现自己在之前学习过程中的不足和错误,以便今后改正。课下,我们一是可以选择老师出的题目进行反复练习,做到熟能生巧二是可以选择课本练习进行更多样化,更复杂的练习,遇到不懂的时候在下次课中询问老师。同时尽量避免去问同学。因为问同学所得到的答案一是不见得正确,二是表述上很不精确。对于会计学这么一门精确的工具性学科,不精确往往就意味着错误。
在学习中我发现,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所以对于它的学习,要按教材章节顺序,循序渐进地进行,只有弄懂了每一种方法,才能掌握方法之间的联系,才能掌握整个方法体系。对于具体业务的账务处理、账簿组织、账表结构以及有关数字的来龙去脉,都要细致地了解和掌握,不能嫌琐碎,不能烦躁,必须要踏踏实实地学。例如,我们在确定费用是管理费用还是制造费用时,一定要认清是厂部发生的,还是车间发生的。再如,只有当购入材料验收入库注明后,才能记入物资采购。而这样特别对我们这些初学者来说,许多内容、概念都是第一次接触,所以学习具有一定的难度,许多同学在学了一些内容后,就有了放弃的想法,更有甚者还产生了畏惧的心理。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会计本身是一门比较枯燥的学问,它不像其它的课程那样形像,有些同学学习起来觉得相对比较难,尤其是编制会计分录。有些同学到学习最后仍然搞不清楚有关业务的来龙去脉。这就要求我们老师首先是在教学过程中倾注自己的热情。热情,是做好任何一件事情不可或缺的一点。教师的热情,自然会在教学过程中感染学生。一个对自己的学科没有热情的老师,很难想象学生们会喜欢这门课并尊重这个老师。其次激发学生对本课程的学习兴趣,应该让他们认识到会计学知识对他们将来的就业和工作都是非常有用的。另外就是努力让学生觉得会计学是一门很有意思的课程,体会会计的艺术美,发现会计学习中的乐趣。这方面我们的老师做的相对较好。在教学方法上,为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参与性,老师重视开展多样化的教学,在课堂教学中通过大量采用启发式、案例式、讨论式、互动式教学,提高了我们的参与意识和学习能力。
多媒体教学充分发挥计算机对文字、图形、动画、视频、音频强大的综合处理能力的优势,具有信息量大,人机对话灵活等特点。在本课程的教学中,多媒体教学手段的运用尤为重要,因为本课程具有很强的系统性,前后内容相互关联,老师讲课时经常要前后贯穿,并涉及到众多的证、账、表,用传统的口述、板书很难表达清楚。因此我们利用事先制作的多媒体课件和电子教案,有效地化解这些难点,收到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另外,会计学告诉了我一些企业经营中的一些原则和处理方法,这和我过去思考问题的方式并不一致,要适应市场,必须理解和遵守这些游戏规则。要说管理学把我们带入一个概括的宏观的世界,那么会计学就把我们带入了管理的一个微观世界,让我们感受到这些知识是在用细微的力量影响一个企业。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都离不开物质,并且他们最关心的是以最小的耗费取得最大的物资财富,这也就让会计学产生有了充足的理由。同时我们也慢慢认识到会计学发展史的内涵决不亚于任何一门学科的历史,它展现了人类用聪明才智创造了最有价值的经济事物。经济世界有多大,会计学就有多大。当我们接触了这门课程后,就会清楚的发现会计和国家是相辅相成的,退一步来说,企业自始至终也要依赖于会计。当前,伴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发展,高科技的日新月异,并不会遗忘会计,相反会计将成为全球性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方面,同时也必将在会计学国际协调工作中,在治理整顿全球性经济秩序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学习这门课程的重要性在生活中的每个角落都会被凸现出来。
总之,对于会计学这门课,从一开始我们就体会到了学习的艰辛,可是在艰辛的同时,也磨练着我们的意志。虽然这不是我们的专业课程,但学校开这门课肯定有它的理由,为了提高自己综合素质,我们有理由好好把它学好。另外,从就业和前途方面讲起:会计这样的工作不费体力、属于办公室工作,还有会计、说白一点就是管帐,管钱,统计、习惯了、对自己的日常生活也有帮助。应该趁自己年轻,努力的学习吧!这样才可以为以后找工作加大自己的砝码。
会计学习心得3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本人有了点儿零星感触,认为会计科目的内容其实是最难学习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也是最难把握的。但是,个人认为知识的学习就好似建筑楼房,也需要打建‘地基’,方可建起高楼大厦。基础如果不够牢固,那么盖得越高,倒塌的危险性就越大。直至最终,导致一头雾水,无法准确掌握。所以我认为,基础学习非常重要。
第一章的内容是比较简单的,基本上就是对全书内容的总括,所以建议大家只要大概了解即可的。但是有会计基本假设的内容需要重点掌握,因为会计基本假设是会计上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的一个基本前提,可以说是会计学科的一个基础,所以个人认为必须牢记而且要深入理解。会计主体是假设中的重要要素,主体一旦确定,中心对象、服务对象也就随之确定了,一切会计活动都是围绕这个主体而展开的。但是,我们要注意的是会计主体可未必等同于法律主体的。通常,法律主体一定是会计主体的,但会计主体可未必是法律主体的。这一点一定要区分清楚,二者绝对不可以混淆的。
会计主体确定后,顺理成章生存下去自然要产生经营活动的,而且这个经营活动一定会是可持续的。一旦一个企业无法正常持续经营主营业务,那么这个会计主体一定是出现了问题,生存也就受到了威胁。不过,如果直接假设一个会计主体是不可以进行持续经营的,很明显是个错误,会误导经济决策行为。所以,假设持续经营是不要的。
然而,有了会计分期才会使不同会计主体有了记账的基础,从而才会出现应收、应付、折旧、摊销等会计处理方法。因此,不难看出,合理进行会计分期也是很重要的。同时,我们学习会计科目上也应成为我们注意的一个重点。
最后,上述一切行为都要通过报表,用相应货币去进行计量,展现给使用者一组有价值的数据。所以,合理选择货币去体现所想说明的一切,才不会给使用者带来误导,故而也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深刻理解和经典习题辅助强化,牢固掌握,把基础知识打造的更为坚实。这样,在后续的学习过程中,才可以保证大方向上不会严重偏失,对问题的理解上才会更加准确。有了这一切,你的知识结构才会更加牢固,才会打建得更加高大。
此外,在牢固掌握基础知识后的学习过程中,还要注意对知识的灵活掌握,要以不变去应万变。不过,俗话说:“万变不离其宗”。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慢慢体会到基础学习的重要性。
会计学习心得4财务是指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是指企业再生产过程中的资金运动,它体现企业和各方面的关系.
财务是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在物质资料再生产过程中客观存在的资金运动及资金运动过程中所体现的经济关系,范文之心得体会:会计基础学习心得体会。因大量发生在企业,故通常主要指企业财务。财务随着商品货币经济产生以后,在各个社会形态下都表现为资金运动。如进行商品生产,首先要筹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才能购买生产的三要素——劳动力、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在生产过程中,工人使用劳动资料对劳动对象进行生产。工人除将已耗费的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的价值转移到产品中去以外,还创造新的价值。工人新创造的价值,一部分由企业通过工资形式支付给工人,另一部分形成企业的纯收入。产品生产完成后,通过销售收回产品的全部价值。企业取得产品销售收入的大部分,用以弥补生产耗费,其余部分要在投资者、企业和国家之间进行分配,用以弥补生产耗费的资金,又以货币形态开始继续参加生产周转,重新购买劳动对象,更新劳动资料,支付职工工资,实现产品再生产。这样,在企业的再生产过程中,一方面是物资运动,即物资的供应、生产和销售,另一方面是资金运动,即资金的筹集、使用、耗费、收回和分配。前者是经济活动,后者是财务活动。财务虽表现为资金运动,但它并不是资金,而是体现资金背后的经济关系,即财务关系。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资金不是物,而是一定的、社会的、属于一定历史形态的生产关系,综合体现在一个物上,并赋予这个物以特有的社会性质。”马克思这一论述,撇开了资本主义特有的属性,其基本原理也适用于社会主义财务。因此,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在物质资料再生产过程中客观存在在的资金运动,是财务的表象,而由资金运动所体现的经济关系,是财务的本质。把两者统一起来,才构成完整的财务概念。
2、税务是指和税收相关的事务。
一般税务的范畴包括:
一、税法的概念。它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基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核心内容就是税收利益的分配。
二、税收的本质。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或公共权力对社会产品进行分配的形式。税收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分配形式;税收具有非直接偿还性(无偿性)、强制义务性(强制性)、法定规范性(固定性)。
三、税收的产生。税收是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物质前提是社会有剩余产品,社会前提是有经常化的公共需要,经济前提是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上层条件是有强制性的公共权力。中国的税收是公元前594春秋时代鲁宣公实行“初税亩”从而确立土地私有制时才出现的。
四、税收的作用。税收作为经济杠杆之一,具有调节收入分配、促进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
五、税收制度构成的七个要素
1、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关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征税对象,又称征税客体,是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
3、税率,这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反映了征税的程度。
税率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全额累进与超额累进)和定额税率三种基本形式。
4、纳税环节,是指商品在整个流转过程中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阶段。
5、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具体时间。
一般的按次与按期征收两种。
6、纳税地点,是指缴纳税款的地方。
一般是为纳税人的住所地,也有规定在营业发生地。
7、税收优惠,是指税法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免除部分或全部纳税义务的规定。
从目的上讲有照顾性与鼓励性两种。
会计学习心得5本人于--年3月5日至4月15日在天津丝印器材供销公司财务部进行了为期六周的专业实习,以下是此次实习中的一些心得和体会。通过实习,熟悉并掌握会计流程的各个步骤及其具体操作--包括了解账户的内容和基本结构,了解借贷账户法的记账规则,掌握开设和登记账户以及编制会计分录的操作、原始凭证填制和审核的操作以及根据原始凭证判填制记账凭证的方法。使我对会计有更深的理性认识并掌握会计基本操作技能。
关键词:企业;税务筹划;综合能力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9-0083-02
一、企业税务筹划的概念
所谓“筹划”是指谋划或者计划的意思,是事前对事物发展的预期结果进行的计划和安排。具体到企业的税务筹划(Tax Planning)是指企业通过对自己经营行为的事前合理安排和科学筹划,采用合法手段,以充分利用和享受税收法规给予的优惠和权利,以达到节税和延迟缴纳税款的好处,在规避涉税风险的前提下,降低企业税务成本,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二、企业税务筹划的目的
通过企业税务筹划的概念可以看出,企业税务筹划的目的就是要在无风险的前提下实现企业税务成本的降低和股东权益的最大化。因此,企业税务筹划的目的有两个:一是降低税务成本;二是实现企业价值(股东权益)最大化。
(一)降低税务成本
企业税务成本是指企业因其经营行为依国家税收法规规定而承担的以货币计量的税款支出或不能以货币计量的法律责任。具体来说,税务成本包括税收法规规定的纳税义务支出和因没有遵守税收法规而承担的滞纳金、罚款,以及企业承担的不可用货币计量的其他行政和刑事责任,比如吊销证照、判处刑期等。
因此,企业税务成本的降低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绝对税额的相对减少。包括征收范围的缩小、税基的减少、税率的降低以及减、免、退等方面享受的优惠,从而实现纳税总额的减少。
2.资金时间价值的利用。延迟纳税是纳税义务人可以选择的一项法律权利。延迟缴纳的税款所带来的资金时间价值相对减少了税款的支出,实现了抵税效应。
3.避免税收滞纳金和罚款。企业税务筹划不仅要考虑税基、税率等要素的降低,从而实现纳税总额的减少,还要考虑按税收法规及时申报纳税,不拖欠税款,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税收滞纳金和罚款。
4.规避其他行政和刑事责任。这种税务成本不能直接以货币计量,常常被企业所忽视。但是,企业往往又因为税务筹划的这个死角,却经常付出更加沉重的代价。比如,因为税务风险导致高层管理人员被判处刑期,从而使企业管理暂时出现困难,进而影响到企业效率或导致其他方面的直接经济损失,甚至因为税收的法律责任使企业名誉受损。
(二)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其最终的目标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者说是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用会计语言表述就是实现所有者权益最大化。而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是财务管理的目标,从这一点来说,企业税务筹划也是财务管理的一部分。因此,企业税务筹划的目的不能以税务成本最低化为目标,如果以税务成本最低化为目标,则企业不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就很容易实现税务成本为零的最小化目标。但是,显而易见,这不应该是企业追求的目标。因此,企业税务筹划要以降低税务成本和实现股东权益最大化为并行的双重目的。
三、企业税务筹划的基本思想
(一)遵循合法原则
企业税务筹划的最基本思想应该是对合法性原则的贯彻和落实,这是税务筹划最根本的出发点。“无规矩不成方圆”,脱离了合法性的约束就谈不上什么税务筹划,没有法规限定的税务筹划无异于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因此,企业税务筹划的合法性原则,首先需要企业具备守法意识,并且熟悉税收法规,这样才能指导企业经营行为在不同税种、税率间合法安排和合理选择。
(二)着眼税法要素
在企业合法筹划的指导思想下,还必须明确税务筹划的方向和实现途径,这就需要企业明确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指各个税种在立法时必须载明的不可缺少的内容。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内容。税法要素规定了为什么征税,由谁缴纳,征税多少,什么时间及地点缴纳以及不依法缴纳有什么后果等。所以,企业税务筹划的着眼点应重点放在税法要素的全面熟悉和谋划上,在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期限及减免退税等方面下足功夫,以充分利用税法空间和享受税收优惠。事实证明,通过对企业同一经营行为的合理安排和科学筹划是可以实现税种、计税依据及税率等税法构成要素的改变,从而实现降低税务成本的目的。
(三)侧重事前筹划
企业税务筹划直接体现为企业经营行为或业务运作模式的事前合理规划和统筹安排。如果经营行为已经完成或者业务运作已经结束,则该业务相应的税务成本就已经确定,因此,税务筹划是事前筹划,而不是事后的查缺补漏,更不是事后的偷税、漏税。它是企业通过事前对业务的合理规划和科学安排,以实现纳税义务人、税种、税目、税率及减免退等税法要素的选择,从而合法的实现减少纳税总额,达到降低税务成本的目的。
(四)树立节税目标
节税,是纳税人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与安排,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达到既能够减轻或延缓税负,又能够实现企业的整体财务目标。
企业税务筹划目前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税务筹划是以节税为目标,在既不违背法律规定,又不违背立法意图的情况下实现税务成本的降低;而广义的税务筹划既包括节税又包括避税,避税虽未违背法律规定,但却违背了立法意图,各国政府一般都不赞赏这种做法,但是基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各国也无可奈何,只能通过各种反避税措施逐步建立或完善法制。也就是说,节税具有合法性,而避税虽不违法,但却不被倡导。因此,基于立法意图和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以及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建议企业的税务筹划应该以节税为目标。
(五)立足全局战略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它的最终目的是以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为目的。所以,企业的税务筹划也要紧紧围绕这个目的开展,仅仅以纳税支出最小化为目的有时可能会有悖于税后利润最大化目的的实现。另外,作为集团公司的税务筹划,有时往往还要以牺牲个别企业的税务成本最低化来实现整个企业集团税务成本的降低,从而实现集团合并报表的税后利润最大化,最终实现股东权益的最大化。同时,不管是作为单个企业还是作为企业集团,税务筹划有时可能还要以牺牲当期或近期税务成本的最小化而换取企业或企业集团长远税务成本的降低化目的的实现。所以,立足全局战略有时往往要以牺牲个体或近期的利益为代价,从而有助于全局战略利益的实现。
(六)提升综合能力
通过对企业税务筹划基本思想的上述分析,可以清晰地看到,企业的税务筹划是在熟悉和懂法的前提下,通过对企业或集团全局性战略的事前合理规划和科学安排,以节税目标为指导,实现经营行为在税种及税法要素上的合理选择,从而实现降低税务成本和股东权益最大化的税务筹划目的。而这个税务筹划过程贯穿了企业的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不但要熟悉行业或产业政策、运营模式,还要熟悉法律、财务、会计、税收等,是一项集知识、经验、阅历、组织、协调等各项素质为一体的,要求很高的综合性管理活动。所以,它不是靠单个人或个别人的能力能够实现的,它是企业各方面要素协调发挥作用的成果,是企业综合能力的体现,因此,成功的企业税务筹划要以企业综合能力的不断提高为前提。
四、企业税务筹划的具体策略
有了基本的税务筹划思想,要想真正实现企业税务筹划的目的,还必须要有具体的筹划策略作为指导。通过对税务筹划的分析与归类,企业税务筹划的具体策略可以分为以下八类。
(一)减免税策略
减免税策略是指在合法或不违法的情况下,利用国家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的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鼓励或照顾措施,使纳税义务人成为免税人,或使纳税人从事免税活动,或使征税对象成为免税对象而免纳税款的税务筹划方法。这种方法的核心要点是,在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争取更多的减免税优惠,并且使减免税期限最长化。
(二)分割所得策略
分割所得策略是指在合法或不违法的情况下,使所得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或者在适用不同税种、不同税率和减免税政策的多个部分之间进行分割的税务筹划方法。这种方法的核心要点是分割要有理、有据。比如,营业税条例中关于总包和分包的规定就是个很好的例子。
(三)扣除策略
扣除策略是指在合法或不违法的情况下,使应税收入(计税依据)的扣除额增加而直接减少应税收入(计税依据),或调整扣除额在各个应税期的分布而相对节减税额的税务筹划方法。扣除策略的常用手法是增加扣除项目或提前确认扣除项目,因此,这种方法的核心要点是使扣除项目最多化、扣除金额最大化及扣除的最早化。扣除与特定适用范围的免税、减税不同,扣除规定适用于所有纳税人。比如,折旧中的双倍余额递减法就是扣除最早化的一个很好应用。
(四)税率差异策略
税率差异策略是指在合法或不违法的情况下,使不同的征收对象或使相同的征税对象适用不同的税率,从而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税务筹划方法。这种方法的核心要点是尽量使征税对象适用的税率最低化,税率越低,节减的税额越多。比如,同样是经营IDC(Internet Data Center――互联网数据中心,一种电信增值业务)业务的甲乙两家企业,甲具备IDC业务运营牌照,而乙不具备。甲企业以邮电通信业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而乙却以设备租赁(租赁机柜或服务器)适用5%的营业税税率。因此,乙企业税务筹划的方向就是尽快取得IDC运营牌照。
(五)抵免策略
税收抵免策略是指在合法或不违法的情况下,使税收抵免额增加的方法,其中,税收抵免包括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抵免和作为税收优惠或奖励的税收抵免。税收抵免额越大,冲抵应纳税额的数额就越大,应纳税额则越少,从而节减的税额就越大。这种方法的核心要点是抵免项目最多化、抵免金额最大化、抵免时间尽早化。
(六)退税策略
退税策略是指在合法或不违法的情况下,使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已纳税款的税务筹划方法。退税策略的核心要点是尽量争取退税项目最多化,尽量使退税额最大化。
(七)延期纳税策略
延期纳税策略是指在合法或不违法的情况下,使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而取得相对收益(货币资金时间价值)的税务筹划方法。这种方法的核心要点是延期纳税项目最多化、延期纳税金额最大化及延长期限最长化。
(八)会计政策选择策略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过程中所遵循的会计原则以及企业所选用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企业税务筹划的会计政策选择策略是指在合法或不违法的情况下,采用适当的会计政策以减轻税负或延缓纳税的税务筹划方法。这种方法的核心要点是要熟悉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用足用好以上所述的诸如扣除、抵免及退税等方法的应纳税绝对额及纳税时间性差异。
以上税务筹划的基本思想和具体策略虽有分,但也有并,所以,在企业税务筹划的实践中要做到融会贯通,综合运用,不能一叶障目,而不识泰山。
美国知名大法官汉德曾说过:“法院一再声称,人们安排自己的活动以达到低税负的目的,是无可指责的。每个人都可以这么做,不管他是富翁,还是穷光蛋。” 这种观念,正逐渐被中国政府和企业所接受。作为实现低税负的一项专业活动,税收筹划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关于税收筹划,有众多的理论问题需要探讨,本文从宏观角度探讨以下五个主要问题:一、税收筹划的概念与特征;二、税收筹划的前提;三、税收筹划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四、税收筹划与偷、避税的关系;五、税收筹划不慎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与特征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或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获得税收利益的合法行为。由于税收筹划在客观上可以降低税收负担,因此,税收筹划又被称为“节税”。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企业要走出国门,进行跨国投资,在哪个国家办企业,就应了解哪个国家的税收政策,以决定是办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如果这个国家税率较低,就可以设立子公司;如果税率较高,则可以考虑办分公司,这就是税收方案的选择问题,实际上就是一项税收筹划活动。在西方的大公司里,一般都设有税收筹划的专门机构,它的税收筹划人员每年可以给公司节约一笔数额可观的资金。目前,税收筹划在发达国家已成为令人羡慕的职业,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有专门人员从事这项工作。在我国,税收筹划还是一个新鲜事物,但同时也蕴藏着重要的商机。可以预见,在未来的二十年里,税收筹划将逐渐成为中国的一项“朝阳产业”。
(二)税收筹划的特征
从税收筹划的产生及其定义来看,税收筹划有以下五个主要特征:
第一,合法性。税收筹划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选择行为,是完全合法的。不仅是合法的,在很多情况下,税收筹划的结果也是国家税收政策所希望的行为。我们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而不能通过违法活动来减轻税负。
第二,选择性。企业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如针对某项经济行为税法有两种以上的规定可选择时,或者完成某项经济活动有两种以上方案供选用时,就存在税收筹划的可能。通常,税收筹划是在若干方案中选择税负最轻或整体效益最大的方案。例如,企业对于存货的计价,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零售价法等,企业应对物价因素、税法规定进行综合考虑、权衡,以确定最佳纳税效果。
第三,筹划性。税负对于企业来说是可以控制的,在应税义务发生之前,企业可以通过事先的筹划安排,如利用税收优惠规定等,适当调整收入和支出,对应纳税额进行控制。从税收法律主义的角度来讲,税收要素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因此,从理论上讲,应该纳多少税似乎也应当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但法律所规定的仅仅是税收要素,即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基、税率、税收减免等,而无法规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也就是说,法律无法规定纳税人的税基的具体数额,这样就给纳税人通过适当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来减少税基提供了可能。由于纳税人所筹划的仅仅是应税事实行为,并没有涉及法律规定的税收要素,因此,税收筹划与税收法律主义是不矛盾的。
第四,目的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负担,降低税收成本,从而增加资本总体收益。具体可分为两层:一是要选择低税负,低税负就意味着低成本,高资本回收率;二是推迟纳税时间,取得迟延纳税的收益。这里要注意的是,不能仅仅考虑某一个税种,而要从企业的总体税负考虑,否则就可能出现在某一个税种上减轻了负担,而在另外一个税种上增加了负担,总体上没有获得任何税收利益,甚至还加重了企业税收负担的情况。因此,从整体角度进行税收筹划是非常必要的。
第五,机率性。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先安排,涉及较多的不确定性因素,其成功率并非百分之百;同时,税收筹划的经济效益也是一个预估的范围,不是绝对数字。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尽量选择成功概率较大的方案。从地域范围来划分,税收筹划可以分为国内税收筹划和国际税收筹划。国内筹划是针对本国税法进行的,主要考虑的因素有税种的差别、税收优惠政策、成本费用的列支等。国际税收筹划则要考虑不同国家、国际组织的税法规定,相关国家的税收协定等。中国企业和美国企业之间进行贸易,就要熟悉美国的税法规定,如美国的网上交易实行零税率,如果我们不了解,就无法据此进行税收筹划活动。在实务中,我们还应关心一些法律前沿和技术前沿问题,以更好地设计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
二、税收筹划的前提
税收筹划并不是在任何条件和环境下都可以进行的。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税收筹划,就是因为尚不具备税收筹划的条件。然而,随着税收法治的逐步完善以及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不断增强,我国已初步具备了税收筹划的条件。
(一)税收法治的完善
税收法治是实现了税收法律主义以及依法治税的一种状态。税收法治完善的基本前提是税收立法的完善。这是因为税收筹划是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如果没有完备的法律,则一方面无法确定自己所进行的筹划是否属于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另一方面,纳税人往往通过钻法律的漏洞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而没有必要耗费人力、物力进行税收筹划。
(二)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纳税人权利保护也是税收筹划的前提,因为税收筹划本身就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 ——税负从轻权的体现。税收是国家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具备法定税收要素的人所作的强制征收,税收不是捐款,纳税人没有缴纳多于法律所规定的纳税义务的必要。纳税人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选择税负最轻的行为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也是自由法治国中“法不禁止即可为”原则的基本要求。如果对纳税人权利都不承认或者不予重视,那么作为纳税人权利之一的税收筹划权当然也得不到保障。世界税收筹划比较发达的国家都是纳税人权利保护比较完备的国家,而纳税人权利保护比较完备的国家也都是税收筹划比较发达的国家。
我国的税收筹划之所以姗姗来迟,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不重视纳税人权利保护。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得到整个社会的鼓励与支持。应当看到,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水平在不断提高,因此,税收筹划也必将在纳税人行使自己权利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壮大。
三、税收筹划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税收筹划是一项经济价值巨大、技术层次较高的业务。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政府与企业均能从中受益。对企业而言,有可能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对政府来讲,则有助于体现税收法律及政策的导向功能,促进税收法律法规的完善。
尽管税收筹划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综合工作,但在筹划过程中,还应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
1.账证完整原则。完整的账簿凭证,是税收筹划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如果企业账簿凭证不完整,甚至故意隐藏或销毁账簿凭证,就有可能演变为偷税行为。因此,保证账证完整,是税收筹划的最基本原则。
2.综合衡量原则。企业税收筹划要从整体税负来考虑:应同时衡量“节税”与 “增收”的综合效果。税收筹划的本意在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把税收成本作为一项重要的成本予以考虑,而不是一味强调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不考虑因此有可能导致的企业其他成本的增加。因此,如果某项方案降低了税收负担,但增加了其他的成本,比如工资成本、原材料成本或基本建设成本等,则这种方案就不一定是最理想的方案。
3.所得归属原则。企业应对应税所得实现的时间、来源、归属种类以及所得的认定等作出适当合理的安排,以达到减轻所得税税负的目的。税法对于不同时间实现的所得、不同来源的所得、不同性质的所得所征收的税收往往是不同的,因此,如果企业能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适当进行所得的安排,就有可能实现降低所得税负担的目标。
4.充分计列原则。凡税法规定可列支的费用、损失及扣除项目应充分列扣。充分列扣一般有四种途径:一是适当缩短以后年度必须分摊的费用的期限,如可对某些设备采用加速折旧法,缩短无形资本摊销期限;二是以公允的会计方法增加损失或费用,如在通货膨胀较严重时期,可对原材料的成本采用后进先出法计价;三是改变支出方式以增加列支损失和费用;四是增加或避免漏列可列支扣除项目。充分计列原则所减轻的主要是企业所得税税负,因为企业所得税是对净所得征税,充分计列了各种费用、损失和扣除项目就相应降低了应税所得和企业所得税,也就达到了税收筹划的目的。当然,这里所谓的“充分”是指在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内,而并不是说企业可以任意地“充分”,否则就可能演变为违法避税或者偷税。
5.利用优惠原则。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和减免规定进行税收筹划,所达到的节税效果很好,而且风险很小,甚至没有什么风险。因为税收优惠政策都是国家所鼓励的行为,是符合国家税收政策的,因此,其合法性没有问题。比如,现在开发中西部地区有税收优惠,企业可以把一部分产业转移到中西部地区,以利用税收优惠,获得税收收益。
6.优化投资结构原则。企业投资资金来源于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两部分。税法对负债的利息支出采用从税前利润中扣除的办法,而对股息支出则采用税后利润中扣除的办法。因此,合理地组合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资金在投资中的结构,可以降低企业税负,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收益。
7.选择机构设置原则。不同性质的机构,由于纳税义务的不同,税负轻重也不同。税收筹划要考虑企业组织形态。如母子公司分别是纳税主体,分公司要缴纳20%预提所得税,子公司所得税率为33%.企业拟在某地投资,是设立总公司还是分公司,是母公司还是子公司,需要慎重考虑。
8.选择经营方式原则。经营方式不同,适用税率也不一样。因此,企业可灵活选择批发、零售、代销、自营、租赁等不同的经营方式,以降低税负。
以上基本原则需要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综合考虑、综合运用,而不能只关注某一个或某几个原则,而忽略了其他原则,否则就可能顾此失彼,最终达不到税收筹划的目的。另外必须强调的是,以上基本原则都必须在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内,或者说合法原则是最初的原则也是最后的原则。
四、税收筹划与偷、避税的关系
(一)税收筹划与偷税的关系
税收筹划与偷税存在本质的区别:前者是合法的,后者是违法的。偷税是有意采取欺骗手段违反税法来逃避应缴税款,采取的手段有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等,这种行为违背了税收法律主义,是税法所禁止的行为,偷税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税收筹划是在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对多种纳税方案(其中任何一个方案都是法律允许的,起码是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进行比较,按税负最轻择优选择,不仅符合纳税人的利益,也体现了政府的政策意图,是税法所鼓励与保障的。
(二)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关系
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关系则复杂一些。我们认为,避税和税收筹划两者的关系是一种属种关系,即避税包括税收筹划。避税可以分为合法避税和非合法避税两类。合法避税是指符合政府税收立法意图,以合法的方式比较决策,避重就轻,减少其纳税义务的行为。判断避税是否合法的依据就在于政府是否承认纳税人有权对自己的纳税义务、纳税地点进行选择。合法避税就是税收筹划。非合法避税就是指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是不合法的。因此,避税包括了税收筹划。
五、税收筹划不慎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先安排,其涉及许多不确定因素,这使得税收筹划具有一定的风险。筹划者如有不慎,就会使筹划活动由合法走向非法,从而演变为偷税、漏税、欠税及骗税行为,并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非法税收筹划行为的性质及后果,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可分为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关键词:煤炭企业 税收 筹划
税收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的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和递延缴纳为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对于企业来说,税款的支付是企业资金的净流出,而且没有与之相配比的收入项目,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节约税收支付等于直接增加纳税人的净收益,而对于纳税人来说,积极的进行税收筹划,减少税款支出也是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必须做的工作。对于煤炭企业来说,在税法规范的前提条件下,通过税收筹划,选择怎样的纳税方案才能使企业更好的降低影响它实现利润最大化根本目标的负担,从而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尤为重要。
一、税收筹划的意义
税收筹划是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同时,税收筹划也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现代市场经济生活中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税收筹划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
企业在筹资、投资等决定企业未来发展方向的决策中引入税收筹划,会对企业决策产生一定影响,使最终收益达到最大化;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对具体某一产品、税种、税收政策的筹划,对企业讲税负降低到最低大有裨益。企业的税收筹划得当,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减轻税负,增强竞争力,有效维护企业权益,使自身经济利益达到最大化。
(二)税收筹划有利于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
在我国,较早出现实行税收筹划的纳税人都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在这些企业中有很多纳税先进单位,他们有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规范的纳税行为,从这点可以看出,进行税收筹划本身就是依法纳税意识强的表现。同时,纳税人及相关人员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会更加深入地了解、领会和运用税法,从而促进会计核算制度的完善。
(三)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水平
资金、成本和利润是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的三要素。而税收筹划的目的,正是为了实现资金、成本和利润的最佳组合。所以,税收筹划也是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企业在选择高级财务管理人员时,总是将应聘人员的税收筹划知识和能力作为人员录取的重要标准之一。税收筹划的发展程度,实际上是衡量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
二、煤炭企业的纳税筹划对象
纳税筹划对象是纳税筹划所针对的客体,是纳税筹划的内容,也可以说是影响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各种因素。纳税筹划是一项复杂的管理活动,如果没有清晰的工作对象,就会使工作陷入混乱,既做不到系统和完整,也抓不住筹划的重点。煤炭企业纳税筹划对象主要包括纳税筹划的行为对象(包括筹资、投资、经营和分配这四类经济活动)和纳税筹划的要素对象(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纳税地点等等。)
三、煤炭企业总体税负分析
2004年以来,随着世界范围内能源紧张状况的持续,煤炭价格上扬趋势明显,煤炭企业大面积巨额亏损局面逐步得到改善,煤炭企业税收贡献也在逐年提高,对国家税收和财政收入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但财税政策没有相应的变化,呈现一种煤炭企业严重危机时缺乏扶持与鼓励,生产经营形势好转时税费负担不能及时调整的局面,税企之间良性互动机制尚未形成,煤炭企业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及成本费用核算体制改革严重滞后,十分不利于煤炭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形成,与煤炭企业在整个国家能源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不相协调。
由于煤炭企业属于采掘业,煤炭生产成本中的物资消耗不构成产品实体,在煤炭产品成本支出中原材料消耗在整体成本投入中所占比例较小(我集团公司在18—20%),而煤炭企业的“大自然”成本—土地塌陷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环境治理备用金等方面的投入大,得不到正常抵扣,导致煤炭产品的进项税抵扣相对较少,造成煤炭行业税负明显大于其他行业,成为工业领域税负最高的行业之一。除此之外,煤炭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双重征收,再加征铁路建设基金,长期积累的税费重叠等问题,更进一步使煤炭行业的经营举步维艰。近年来,随着煤炭市场好转,煤炭销量增加,煤价呈恢复性增长趋势,煤炭企业销售收入增加,增值税负担也随之大幅增加。
税收制度与煤炭企业的健康发展煤炭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产业,应当统筹其开采和利用的整体规划,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在税收、费用的征收方面,不规范、不统一,造成税费征收了,却得不到有效综合利用的局面。煤炭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与税收息息相关,煤炭企业的效益评价离不开税收要素的制约。煤炭事业要对国民经济做出与自身条件相适应的贡献,参与和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让全民共享改革开放的丰硕成果,促进民生,税收在这个层面上的意义十分深远。煤炭企业要在今后进一步融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积极投入市场竞争,推进自身的超常规发展,取得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突破,就需要不断地在财务核算、成本核算方面进行深入改革,认真了解和研究税收制度。在全面拓展共同利益基础上,形成煤炭企业的利益共同体,协力反映共同利益诉求,主动介入财税体制改革进程,支持煤炭企业技术与装备水平的不断提高,保障煤炭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煤炭企业税收筹划的误区
企业纳税筹划是一种知识含量很高的复杂劳动,要达到预期的效果,除了筹划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才能和原则性之外,还要选择合理合法的途径加以运作,才能获得良好的效果。然而在煤炭企业,很多人(包括为数不少的财务人员)对纳税筹划工作还存在着很多误区。
(一)对纳税筹划认识上的误区
关键词:财务会计;税务会计;分离;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2)35-0097-02
1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概念
1.1 税务会计的概念
“税务会计,又称纳税会计,是以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为依据,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对纳税人的税款形成、计算、申报、缴纳、清算的过程进行反映和监督的一门专业会计。”税务会计是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的,是近代新兴的一门边缘性学科。税务会计既涉及会计中的税务问题,又涉及税务中的会计问题,还要涉及国家税收和税法,研究领域包括经济学、法学、会计学等。税务会计是现代会计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税务会计实质性工作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企业会计的一个领域,以财务会计信息为基础,提供企业经济活动中涉税方面信息的会计分支。
1.2 财务会计的概念
财务会计指通过对企业已经完成的资金运动全面系统的核算与监督,以为外部与企业有经济利害关系的投资人、债权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盈利能力等经济信息为主要目标而进行的经济管理活动。财务会计是现代企业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通过一系列会计程序,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并积极参与经营管理决策,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2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与区别
2.1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
税务会计作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而兴起的一门会计学科,与企业财务会计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二者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共同提供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方面的信息。税务会计并不要求纳税人在财务会计的凭证、账簿、报表之外另设一套会计帐表。税务会计资料来源于财务会计,它对财务会计处理中与现行税法不符合的会计事项,或出于税务筹划目的需要调整的事项,按税务会计方法计算、调整,并作调整分录,再融于财务会计账簿或报表之中。一方面,税法必须借助会计方法才能得以实施和发展;另一方面,税法对会计也产生重要影响。税法使会计实务的处理更加规范化,它直接影响着会计对某些会计方法的选择,同时也使会计人员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税务与会计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决定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密不可分的内在关系。
2.2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
2.2.1 目标不同
财务会计的目的在于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量以及财务状况变动的全貌,并通过会计报表向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以及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财务信息,以利于不同的信息使用者进行合理、有效的决策,其目标是复杂的、多元的。
而税务会计的目标是向税务机关、投资人等税务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税务决策的会计信息。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维护国家利益,履行纳税义务。税务会计要以国家的现行税法为依据,在财务会计有关资料的基础上,正确进行与税款形成、计算、申报、缴纳有关的会计处理,为税务机关及时提供真实的纳税信息。其二,实施纳税筹划,实现最优税负政策。财务会计要以投资人、债权人、经营者服务,税务会计同样也要为投资人、债权人、经营者服务。
2.2.2 核算基础不同
长期以来,我国会计实务中一直是将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确认的基础。权责发生制是整个会计系统的基础和起点,其标准是:对企业的经济资源和经济义务确实产生了影响,并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与否来判断。收付实现制计算的盈亏不合理、不准确,所以《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不予采用,它主要应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体户等。
而税务会计是以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相结合为原则,收付实现制突出的反映了税务会计的重要原则。该原则是确保纳税人有能力支付应纳税款而使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基础。但是由于收付实现制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般不用于财务报告目的,只是用于个人和不从事商品购销业务单位的纳税申报。税务会计对收入的确认,由于权责发生制在一定程度上被税收的支付能力原则所覆盖而包含着一定的收付实现制的方法,而在费用的扣除上,财务会计中采用稳健主义原则列入的某些预计费用,在税务会计中是不能够接受的,后者强调“该经济行为已发生”的限制条件,从而起到保护政府税收收入的目的。因此,税务会计的工作法则表现出了特殊性,在收入和费用的确认上要坚持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相结合的原则。
2.2.3 范围不同
财务会计的范围涵盖了企业生产经营中能够用货币计量的各个方面,以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对企业可以用货币计量的经济活动,无论是否涉及纳税事项,均需要通过财务会计进行处理,以满足不同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其范围具有广泛性。
税务会计是一门专门化会计,这就决定了其会计范围的特定性。税务会计的对象是纳税人涉税经济活动的货币表现,包括纳税人的涉税业务活动和履行纳税义务业务活动,它是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缴纳、退补、罚款等活动的货币表现。具体包括税法上应予以确认的收入和费用、按税法规定所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税款的计算和缴纳以及税收减免优惠等。
2.2.4 依据不同
财务会计必须遵循会计准则和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企业的会计行为,处理经济业务;当对某些业务的处理出现税法的规定与会计准则的规定不一致时,可以不必考虑税法的规定,而只依据会计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其依据具有单一性。
税务会计既要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又要依据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来规范企业的会计行为,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处理经济业务;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与国家税法对某些业务处理的规定不一致时,必须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以保证应纳税款的准确性,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其依据具有双重性。
2.2.5 会计计量模式不同
目前我国财务会计的会计计量模式呈历史成本模式与公允价值模式并存的局面。历史成本模式是会计准则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计量属性,其具有很强的可靠性,因此一直被作为主要的会计计量模式。但其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在于企业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量模式时,并不能真实反映现时企业的真实价值。因此企业在进行资产等会计要素的会计计量时允许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动态地、及时地反映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价值的变化,使报表信息更相关,对决策更有用。
税务会计则坚持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以及币值的变动情况,它坚持按纳税人实际取得或购建时发生的实际成本进行计量,较客观、及时地反映税务资金的运动。
2.2.6 涉税信息不同
可靠性、相关性、重要性、及时性等特点是传统的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这些要求同时也是税务会计信息的基本要求,但是,税务会计因为其自身的特殊性,致使税务会计信息也应具备区别于财务会计信息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税法导向性和税务筹划性。 财务会计报告一般包括会计报表、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而税务会计报告主要包括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及附表。虽然税务会计报告中的一些数据是根据财务报告得出的,但是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某些数据在税务会计报告中并不能得以体现,例如资产负债表中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列示,在税务会计报告中并没有包括。因此,从涉税会计信息中,也能体现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不同。
3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客观必然性
①增强财务会计核算灵活性的需要。两者的适度分离会使会计制度越来越灵活,政府不必过多干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制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②夯实税务工作基础的需要,两者的分离有利于保证税法严肃性和税务筹划的有效性。
③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税收筹划水平、达到合理节税目的需要。税务会计人员可根据企业状况进行灵活选择,协助企业进行决策,不多交税,不少交税,达到筹划效应。
④丰富会计理论和方法,完善会计学科体系的需要。税务会计形成一个独立的会计学科有利于从理论上来指导我们的日益复杂和完善的会计核算。
⑤健全我国税法和税收体制的需要。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有利于我国税法的实施和税收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需要。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可以使企业有较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适合自身的会计处理方法,使其提供的会计信息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更有利于各信息使用者的决策, 而独立的税务会计信息不仅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的税务决策,而且对于企业来说,更应充分利用现行税法和有关法规赋予的权利,进行税务筹划,争取涉税零风险,尽可能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⑦我国改革开放和进一步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越来越多,我国在国外投资业务也越来越多,为了符合国际税收惯例,改善投资环境,防止国际避税,维护我国经济权益和企业利益,进一步扩大我国在国际间的经济往来,建立独立的税务会计也是十分必要的。
4 结 论
综上所述,税务会计的分离对形成的一个完整、多层次的会计理论系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体现着我国会计理论研究的科学水平;同时也是我国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加强税收筹划的内在要求,更是我国改革开放进一步与国际接轨的必然结果。由此可见,在我国税务会计的进一步分离独立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1] 司茹,吴保忠.税务会计[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许多国家用综合所得税制取代了分类所得税制或实行综合分类相结合的税制。综合所得税是指对纳税人个人的各种应税所得综合征收。这种税制多采用累进税率,并以申报法征收。其优点是能够量能课税,公平税负。但这种税制需要纳税人纳税意识强、服从程度高,征收机关征管手段先进、工作效率高。而我国现在的征管水平显然还无法达到这种要求,国家还不能对纳税人各种类型、来源的所得进行较好地掌握和监控。因此,当前我国还不具备实施综合所得税制的条件,所以,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转变不应对个人所得税原有制度彻底否定,而应在原有税收制度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行“渐进式”改革,现阶段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亦称二元税制,即对同一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不同种类的所得分类课征所得税,纳税年度终了时,再将本年度的所有所得加起来,按照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平时所缴纳的分类所得税,可以在纳税年度终了时应缴纳的综合所得税中扣除。我国个人所得税的逐步完善,可以在目前所得分类的基础上,先以源泉预扣方法分别采取不同的税率征收分类税,同时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由纳税人申报其全年综合的各项所得,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在对全年综合的各项所得汇算时,应按不同来源收入总额减规定扣除计算的总所得按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综合的个人所得税,以实现量能负担原则,调节税负,实现社会公平。
二、优化费用扣除标准
1.各项生计扣除在所得汇总自行申报时进行。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将纳税人的收入按其来源不同,分为十一个应税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不同应税项目分项计算。以某项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该项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该项应税项目应纳税所得额。造成了收入相同的纳税人纳税负担的不同,所得来源单一的纳税人的税负重于所得渠道多的纳税人;而且,不同的应税项目其费用扣除标准不同,导致数额相等的一笔收入,界定的应税项目不同,税负也不同。因此,在对每项收入分类征收时不做任何扣除,只按规定税率实行源泉扣缴,各项生计扣除在所得汇总自行申报时扣除。
2.“费用扣除标准”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建立费用扣除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的设计中没有考虑到通货膨胀的因素,特别是在通货膨胀率较高的时候,会加大纳税人的负担。,那么在物价变动的情况下,就有必要对其标准进行调整。可以考虑每隔三年,根据这三年的通货膨胀水平,结合其他相关要素,由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公布新的生计费用扣除标准。
3.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设计费用扣除,根据家庭负担情况规范扣除标准。
家庭是最基本的社会单位,居民的经济行为在很多程度上是一种家庭行为,个人收入的差距最终要体现在家庭总收入差距上,对收入差距的调节应集中体现在家庭收入调节的层面上。在生计费用的扣除上,除了维持劳动力个人生存与发展之外,还应考虑劳动力的家庭费用扣除,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费用扣除,更能体现量能负担。考虑纳税人婚姻状况,抚养子女的人数、年龄、子女教育支出,对家庭成员大病医疗支出中个人负担的部分等因素。
4.实行内外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时将普通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和在境外取得收入的居民纳税人区分开来。普通居民纳税人费用扣除标准是每月3500元的,而非居民纳税人和在境外取得收入的居民纳税人费用扣除标准是每月4800元;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也参照执行。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和在境外取得收入的居民纳税人享受同样的物价水平,规定了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违背了税法公平原则。
三、建立激励和督促个人申报的税务制度
1.在纳税申报环节进行费用扣除。
要进行综合课征就必须使纳税人能够自行申报。要做到这点,就必须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从道德层面来做工作固然是必要的,但仅仅如此还是不够的,还应该从利益层面来促使纳税人主动申报。建议的方案是:源泉扣缴时不做任何扣除,只按规定税率扣税。各项扣除在所得汇总自行申报时进行,在纳税人基本的生计费用扣除之外,还允许对其抚养子女、子女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中个人负担的部分等据实或限额扣除,这样可以提高纳税人申报的主动性。
2.为纳税人设立独享的税号。
除了在纳税申报环节进行费用扣除以从利益层面来促使纳税人主动申报外,还应该为纳税人设立独享的税号。为每个纳税人设立独享的税号,是对纳税人进行管理的最基本条件。据统计目前我国有百万人身份证重号,如果直接使用身份证号码作为税号,身份证大量的重号将给纳税人带来不便。总之,在个人申报制度中要遵循一个原则就是要最大限度地方便税收征纳双方的操作。
3.将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纳入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一)第三次分配的含义
第三次分配在国内首次提出者是著名的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在1994年出版的《股份制与市场经济》一书中指出的,是在道德力量的作用下,以民间自发、非政府组织参与、个人或企业自愿捐赠等方式进行的收入分配方式,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慈善行为,是前两次分配的有益补充,在前两次分配无法起作用的领域或者失灵的地方发挥调节作用。
(二)第三次分配的意义
1.弥补第一、二次分配后的空白
第一次分配主要依靠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按照各生产要素在产品和劳务的生产过程中对产出贡献大小进行分配的过程。西方经济学家马歇尔提出了“四位一体”的公式,概括了经济学分配理论的主要思想:即在生产中,工人提供了劳动,获得了工资;资本家提供了资本,获得了利息;土地所有者提供了土地,获得了地租;企业家提供了企业家才能,获得了利润。①资本、土地大多是先天占有的生产要素,其拥有者本身在收入分配中占据着优势,企业家才能是一种稀缺的社会资源,掌握了这种要素的人通常也会在收入分配中获利,这些先天因素通常会造成很大的收入差距。而后天因素工资在收入分配中的比重越来越小,如我国职工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从1991年的15.3%下降到2006年的11.0%。②人们想改变先天占有要素不公的局面就变得越来越不可能,导致收入差距越来越大。第二次分配调节不力也是造成收入差距过大的重要因素,如税收的调节作用是有限的,2006年个人所得税只占各项税收收入的7.05%,而发达国家则大约在一半左右③,表明个人所得税在缩小收入差距方面的作用没有完全发挥出来,我国需要第三次分配弥补第一、二次分配后的空白。
2.“包容性增长”的要求
“包容性增长”概念最早由亚洲开发银行在2007年首次提出的。所谓“包容性增长”(inclusivegrowth),指的是社会和经济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它与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相对立,倡导一种机会平等的增长,其最基本的含义是公平合理地分享经济增长。收入第三次分配是富者对贫者、弱者的无偿捐助,调节富者的过高收入,增加贫困和弱势群体的收入,使财富在不同阶层流动,不至于造成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马太效应”,这些都是“包容性增长”的应有之义。
二、我国收入第三次分配出现的经济法律问题
(一)我国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
1.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比例偏低
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指允许纳税人在税前扣除一部分公益性捐赠,使公益性捐赠在法律规定的额度内不纳入应税额,保证纳税人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从而激励纳税人支持社会慈善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相对于其他第三分配比较发达的国家来说,额度较低,不利于鼓励个人进行公益捐助。如美国的《国内收入法典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性和救济性的捐赠,如果是通过政府和非盈利性组织进行的,在计征所得税时可以计扣不超过纳税人毛所得的50%。④而且由于善款退税程序的复杂性,个人捐赠的税收激励政策没有很好的发挥作用,如2005年1月至11月,全国民政系统共收到个人捐赠17亿元,其中个人退税率为零。⑤
2.向私人和非政府组织直接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捐赠,表明我国公益性捐助税前扣除的规定不适用于向个人或私人设立的公益组织。但是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将纳税人对受赠人所实施的直接捐赠纳入了税收优惠的范畴。如美国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性和救济性的捐赠,如果是通过私人基金会和其他不被看做“公共”慈善机构实施的捐赠,则计扣不超过20%的毛所得。我国向私人公益组织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使捐赠者在选择捐赠机构时可选择范围过窄,不利于对弱势群体直接救助。
3.超过当年扣除标准的捐赠额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我国所得税对于超过当年扣除标准的捐赠额均不得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明显不利于鼓励纳税人在地震以及各种自然灾害发生等特殊时期进行大额捐助,因为超过当年扣除标准的捐赠额是不能免税的,也不能结转到下一年免税。但是其他国家如美国则规定:如果是通过政府和非盈利性组织进行的,在计征所得税时可以计扣不超过纳税人毛所得的50%。另外的50%可以在以后的五年内进行抵扣。⑥
(二)我国现行税法未规定遗产税
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者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净值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虽然遗产税是利用税收调节社会财富分配,属于收入的第二次分配,但是遗产税同时也对第三次分配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因为其可能会导致富人在纳税和捐赠中权衡,与其将财富缴纳遗产税,还不如将其捐赠以收获名誉,这在西方国家征收遗产税的成功经验中得到了验证,如美国的遗产税实行高额累进制,遗产在65万美元以下的免征遗产税,超过65万美元的部分税率以递增方式计算,税率高达55%,也就是说超过300万美元的部分他的后人连一半都拿不到了。从美国的数据来看,纳税人适用的遗产税税率与慈善捐赠的数额是正相关的。⑦相比之下,我国税法遗产税制度的缺失,催生了“富二代”这一特殊群体的形成,导致贫富差距过大。
(三)政府过度干预公益性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也就是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成立必须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即必须要挂靠一个业务主管单位才能成立,这就将公益性社会团体打上了政府的烙印,如中华慈善总会就挂靠于民政部门,其工作人员直接来自于政府,与政府的运作体制相似。面对壹基金必须委身于中国红十字会下而迟迟不能成为独立公募基金的窘境,致力于慈善事业的李连杰发出了无奈的感慨:“在美国和香港做慈善非常容易,只需要在政府备案,便可向社会公募。因为有完善的制度和清晰的法律条文,所以我可以做独立的个人基金会,而在中国内地要这样做显然是不可能的。”⑧这抬高了公益性社会团体成立的门槛,导致我国慈善机构数量偏少,不利于第三次分配的顺利进行。
三、我国收入第三次分配的经济法调整
(一)充分发挥税法优惠政策对第三次分配的激励功能
激励功能是经济法的重要功能,指经济法对经济活动参与者的某种经济行为的鼓励和促进。⑨经济法不直接给人们规定某些强制性义务,让人们必须为一定的经济行为,而是通过对某些经济行为给予一定的优惠措施去引导和鼓励市场主体从事这一经济行为。税法的优惠措施就是经济法发挥激励功的重要措施,通过优惠措施可以改变纳税主体的行为偏好,引导他们从事税法所期望的行为。通过规定公益捐赠可以税前扣除这一优惠措施,激励人们捐赠,充分发挥了税法优惠措施对第三次分配的激励功能。
1.适当提高公益捐赠的扣除比例
2007年修改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原来3%的扣除标准提高到12%,体现了公益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考虑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公益捐赠很不踊跃,我们可以略微提高企业所得税公益捐赠的税前扣除比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捐赠税收扣除的比例为所得额的30%,相对于美国等第三次分配发达国家来说是偏低的,因此我们要适当提高个人公益捐助免税的扣除比例,同时还应该完善和简化个人捐赠善款退税程序,使个人捐赠的税收激励政策发挥作用。
2.允许直接捐赠适当扣除
我国无论企业捐赠还是个人捐赠,允许税前扣除都有一个关键条件即通过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以及有关政府机关进行捐赠,而纳税人直接向非政府和私人基金会等受赠人的捐赠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我国应允许纳税人直接向非政府和私人基金会的捐赠适当比例的税前扣除,这样可以在我国非营利性组织不很发达的情况下,拓宽我国公益捐赠的渠道。
3.允许大额捐赠税前扣除超额部分向以后年度结转
允许大额捐赠税前扣除高额部分向以后年度结转,有利于鼓励纳税人在地震以及各种自然灾害发生等特殊时期进行大额捐助,而且企业不同年份的盈利情况不同,这样可以鼓励企业在盈利多的年份多捐赠。
(二)适时征收遗产税
我国贫富两极分化愈来愈严重,财富越来越多地积聚在少数人手中,征收遗产税破在眉睫,并可以借鉴美国遗产受益人必须先缴纳遗产税,然后才能继承遗产的规定,这样可以使富豪不愿意缴纳高额的遗产税,更愿意将遗产捐赠给社会从而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促进第三次分配,使经济增长成果在更广泛的人中得到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