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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相关的法律法规优选九篇

时间:2023-09-25 17:29:18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借款相关的法律法规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借款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1篇

关键词:地方财政管理;金融机构;法律法规

最近几年,各个地方都出现了金融机构引发的金融风暴,造成这些金融风暴的原因往往是地方的金融监管体系出现了漏洞,金融机构出现金融风暴,导致当地的金融市场产生动荡,给当地的人民群众生活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因此,建立有效的中央和地方分级的金融监管体系成为当前政府必须注意的问题。

一、我国地方财政管理当前面临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金融的进一步发展,许多当地的金融机构不断雨后春笋涌现出来,金融机构的规模也在不断的壮大,但当地的金融机构存在着许多的监管漏洞,地方比较大型的国有金融机构有中央的银行监管部门进行监督,但是许多民营的金融机构却由于缺乏地方法律法规,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一旦这些金融机构出现相关的问题,将会对当地的人民群众产生非常大的影响,扰乱当地的金融秩序。除此之外,不同的财务管理导致金融监管机构管理不统一,导致地方的财务管理困难,当前一些地方金融机构促进了当地金融不断发展,要想实现金融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就是必须加强金融环境和金融服务体系的相关建设和完善,不嗍迪纸鹑诘拇葱隆K淙坏鼻安煌的金融机构有着各自不同的管理目标,这就为统一的金融机构监管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但是不容置否的是,金融机构需要当地政府的不断监管。地方财务管理部门权责不匹配也是当前金融管理出现困难,面临的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地方的财务管理比较混乱,地方分支机构的监管部门缺乏对,当地金融机构的风采,五风险管理,因此在这种权责不明确的情况下,直接影响到当地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财务风险监管工作的展开。除了以上几个原因,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在于当前地方的金融界金融机构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虽然当前国务院和相关的中央银行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法律法规,但是地方金融监管由于法律不够完善,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不够充分,不能适应当前金融机构快速发展的需要。除了这些,中国还没有引进相关的地方财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法规,以及地方财政管理体系,使得地方财政管理法律缺乏系统性的法律制度的保障,直接影响了地方财政管理工作的顺利展开,使得当地的金融机构长期处于地方法律法规的监管之外。

二、健全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意义

完善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对于当前中国金融社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地方的金融机构在整个金融体系中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如果不能有效地健全和完善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就会使得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与管理之间出现越来越大的差距,这样既不利于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壮大,也不利于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一旦金融机构出现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保障,就会冲击当地的金融秩序,给当地的金融社会和群众的正常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在当前这种垂直向下的金融监管模式下不利于地方的财政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展开监管,再加上地方的财政管理存在着较大的漏洞,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导致法律监督和金融管理难度非常大,监管工作难以顺利展开,从而影响当地金融机构的发展进而影响当地财政的管理工作。所以,加强地方财政和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非常重要,只有不断完善当地的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才能使得地方财政管理,能够有法可依,促进地方财政管理的有效开展,从而促进地方财政经济上更好更快的方向发展。

三、如何开展地方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建设

要想完善健全地方金融管理法律法规,要建立完善的地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只有健全这个门槛制度才能更好地监督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有效地保障地方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健全地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制度,需要在当地的金融机构进行普查,只有符合当地发展要求的金融机构才能批准上市,其次要对地方金融机构注册资本进行清算,对地方金融机构注册资本制定最低的限度,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确保地方金融注册做到有有法可依,从而促进地方财政合理化和正常发展。最后,必须要加强金融机构的监管以及金融市场秩序的维护,对民间借贷要进行及时的监管,这些民间自发形成的金融机构,将会对当地的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一定的冲击,如果没有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定规范,一旦出现问题,就会给当地的金融市场造成巨大的冲击,对当地的经济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这是我们必须要值得注意的。

在具体的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过程中,必须要理清中央和地方权力的分配,中央要大胆放权赋予地方财政管理部门更大的权力,对金融机构进行业务管理分离,这样可以增强地方财政管理部门监管权力,有助于加强地方监管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管。

除此之外相关的监管部门应该将地方金融机构纳入到法律,监管的范围之内,在法律上承认这些金融机构的市场地位,从而使得当地的金融市场正常化,也可以对当地的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管。除此之外,当地财政管理部门也要为地方的金融机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从宏观政策方面给予支持,在地方财务管理方面,可以向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学习,实现政府和企业之间财务管理的分离,避免过度的政府干预,这样的财政管理系统可以有效的控制地方债务,实现当地金融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

为了促进我国金融市场机制的完善,我们还要不断促进中国金融市场不断创新,中国当前金融市场已经出现许多创新的金融模式,我们应该对此进行支持和鼓励,例如人人贷模式,这种模式最大优势在于,可以有效地满足中小型企业的融资需求,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的是,这种网络借贷平台只是一种信息服务组织,而不是一种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必须对其提供的信息进行可靠性和真实性方面的检验,对其贷款质量应该加强监管。陆金所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借款人通过在线上进行申请,金融机构通过线下对借款人的信息进行审核,并由担保机构进行担保,实施借贷。对于大大部分的中小企业来说,这种新的模式更加方便灵活,是企业能够实现快速融资的重要途径,但是这种模式也有相应的局限性,这种模式主要依赖于借款人的信用评价,但是如何保障借款人信用评价的真实性以及如何客观地评价借款人的信用,就成为当前金融机构面临的主要问题。

四、结论

当前,虽然中国的金融控制比较严格,利率市场也将处于要完全开放的状态,但是在传统的商业银行为主导对金融市场还存在着监管的漏洞,这就为小型的金融机构的出现产生了必要的条件,但是由于当前中国金融机构管理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金融机构乱象丛生,民间金融市场比较混乱。因此,面对中国金融安全管理的严峻形势,政府部门必须要指示当前金融管理安全出现的问题,面对问题应该积极应对挑战,不断进行创新,不断加强自身的革新,建立和健全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创新服务产品,创新服务机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本文就是着眼于这一角度,希望中国不断加强和完善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促进中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仁荣.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法律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2012.

[2]陈璐. 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D].中国政法大学,2012.

[3]林建华.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的法律问题[D].华侨大学,2011.

第2篇

p2p监管条例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 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 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并在各省(区、市)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登记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登记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 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第八条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

经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其备案。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九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

(二)提供在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信息;

(三)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

(四)按照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

(五)确保自身具有与借款金额相匹配的还款能力并按照合同约定还款;

(六)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借款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通过故意变换身份、虚构融资项目、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的欺诈借款;

(二)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三)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

(四)已发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中含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仍进行交易;

(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第十五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只能进行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

第十七条 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第十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管理和科技审计有关制度,配置充足的资源,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术手段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健运行,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记录并留存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留存期限为自借贷合同到期起5年;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接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和审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成立两年以内,应当建立或使用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应用级灾备系统设施。

第十九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与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各方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使用第三方数字认证系统,应当对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保证有关认证安全可靠并具有独立性。

第二十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备份。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借贷合同到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四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暂停、终止业务时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公告,并通过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渠道通知出借人与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暂停或者终止,不影响已经签订的借贷合同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因解散或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当在解散或破产前,妥善处理已撮合存续的借贷业务,清算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清算时,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分别属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不属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财产,不列入清算财产。

第四章 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

第二十五条 未经出借人授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

第二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管理,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资金存管机构、其他各类外包服务机构等应当为业务开展过程中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经出借人与借款人同意,不得将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在中国境内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的储存、处理和分析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内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第二十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等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自行和解;

(二)请求行业自律组织调解;

(三)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资金运用情况等有关信息。

披露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等经营管理信息。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本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并且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定期对信息安全实施测评认证,向出借人与借款人等披露审计和测评认证结果。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引入律师事务所、信息系统安全评价等第三方机构,对网络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和信息系统稳健情况进行评估。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将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置备于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十二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借款人应当配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出借人对融资项目有关信息的调查核实,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网络借贷信息披露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监管,指导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监管协调机制。

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对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从事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自律规则、经营细则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教育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组织相关培训,向会员提供行业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调解纠纷;

(三)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开展自律检查;

(四)成立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

(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出借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机构、担保人等应当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资金存管机构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

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资金存管机构应当按照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报送数据信息并依法接受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借贷行业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有关重大事件。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信息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七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等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年度审计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存在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报告重大风险和处置情况、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供行业统计或行业报告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给予警告、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欺诈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出借人及借款人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协会章程开展自律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指导。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处理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2个月。

第四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不超过、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P2P主要功能P2P其中P是英文peer的意思。主要是指个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在收取一定费用的前提下向其他个人提供小额借贷的金融模式。

客户对象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将资金借出的客户,另一个是需要贷款的客户。

第3篇

一、小额贷款企业存在的法律问题

第一,准入制度不规范。相关规范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需要向省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批准之后再由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小额贷款企业营业资格批准在形式上是行政许可,但是行政许可设立的主体需要是法律、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规定的主体,目前我国小额贷款企业仅仅由《意见》来规定是缺少法律依据的。

第二,小额贷款企业风险控制方面的问题。首先,小额贷款多是没有担保机制,贷款监管的难度较大,很多农户对资金进行随意挪动,公司风险较大。其次,小额贷款运行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受自然环境和个人因素的影响,农村很多项目都不能按照预定的规划实施,农户无法如期还款,小额贷款企业的资金回笼没有保障。再次,小额贷款企业风险控制措施缺乏。目前我国小额贷款企业的风险管控措施比较单一,风险管理手段不能制度化。

第三,对小额贷款企业监管不明。小额贷款企业是由省政府制定的金融办或者是相关机构进行监管,这些机构承担小额贷款企业可能出现的损失,但是负责监管小额贷款企业的主体都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除了省金融办,到底哪些企业具备管理的权限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小额贷款企业监管缺乏统一的标准。

二、小额贷款企业的法律规则

第一,各项法律法规的完善。目前关于小额贷款企业的规定散布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法律位阶较低,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国家以及各级主管部门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专门法律法规,规范小额贷款企业的正常运行。小额贷款企业法律法规应该和相关法律法规相协调,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下保障小额贷款企业的发展。

第二,小额贷款企业要增强自身风险控制能力。 小额贷款企业要严格遵守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有效可行的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聘请专门的金融人才,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风险保障金制度。贷款企业要加强对资金回笼的控制,避免资金回收的困难。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建立风险转移分担机制,提高借款人的还款意识,完善企业的激励机制和信用评级制度。此外,政府要加大对小额贷款企业的资金扶持力度,减少企业负担,根据企业的风险管控水平和经营状况来探索新的融资途径,促使小额金融企业资金补充问题的解决。小额贷款企业要加强对借款人信息的审核,避免还款难的问题,确保小额贷款企业能够正常运行,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的发展。

第三,加强对小额贷款企业的监管。几年的发展证明,小额贷款企业的存在和发展能够完善我国的金融体系,解决贷款难题。国家和政府要正视小额贷款企业的地位,明确小额贷款企业的监管主体,通过行业监管来减少企业问题的产生,规范小额贷款企业的运行。目前我国对小额贷款企业的监管都是政府部门的监管,这样的监管力度是不够的,小额贷款企业可以借鉴其他企业管理经验,通过行业协会等来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政府仅可以对企业实行宏观调控。此外,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可以放宽金融管制,促进小额金融企业社会价值和商业价值的平衡,逐步建立和健全有利于小额金融企业发展的监管法律制度,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缓解金融机构的压力,确保小额金融机构能够提供更完善的金融服务。

三、结语:

第4篇

关键词:中国民间借贷 规范化发展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真实情况达成的借款协议的行为,其中双方当事人包括法人与自然人、自然人与自然人和自然人与其他组织。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重要的民间金融形势可以作为直接投资的渠道。同时,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大背景下迅速发展的民间借贷,在金融资源方面为农村经济和民营经济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但是由于我国金融业受到国家的严格管理,导致民间借贷在发展过程中难以得到相应法律和政策的足够支持,使民间借贷在实际运作的过程中出现利率过高的问题,极易引发刑事犯罪和破坏国家的金融秩序,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阻碍了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还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平衡发展。因此,对民间借贷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促进其向规范化的方向进行发展是不可或缺的。另外,由于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加之国家为了维护金融业的安全和秩序,制定了许多否定民间借贷发展的规定,导致民众将民间借贷认为是一种高利贷、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的存款的行为,不利于民间借贷的发展。

一、 对民间借贷的认识

(一)民间借贷不等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二者在目的上存在明显的差异。民间借贷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筹集足够的资金帮助筹集者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境,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一种类似于民间借贷形式的犯罪行为,其主要目的是通过非法的手段进行牟利,并最终对获得的利益进行非法占有;其二,二者针对的对象存在差异。民间借贷的对象一般不会超出当地的范围,主要是借贷者的亲戚朋友、熟人和生意上的伙伴,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针对的对象十分广泛,不仅包括本地范围还会涉及多个行政区;其三,二者的资金来源方向存在差异。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合法行为所使用的资金主要是放贷人的自有资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国外热钱和通过非法手段吸收和筹集的公众存款;其四,二者在受保护上存在差异。当发生纠纷时,只要民间借贷的贷款利率没有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就会受到相应法律法规的保护,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旦被发现就会被彻底取缔,并且损失由参与者自己承担。

(二)民间借贷不等同于集资诈骗

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之间的区别主要集中在“骗”字上,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二者在归还问题上存在区别。民间借贷是要按照规定的日期归还给放贷者,而集资诈骗的主要目的是对筹集的资金进行非法占有,没有归还的打算;其二,在投资经营上存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发点是为了进行投资经营,实现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并且当使用民间借贷筹集的资金经营发生亏损时不会被定义为集资诈骗,而集资诈骗的根本目的是非法占有和不归还,并未用筹集的资金进行经营和投资,只是利用筹资的钱进行享受和挥霍,利用虚假经营的模式骗取投资者的金钱。

二、 中国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的立法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在民间借贷方面存在的立法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矛盾。当前与民间借贷有关的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表现的十分宽泛和分散,加之立法技术的缺失和“政出多门”的不利影响,导致许多法律法规内容之间产生了冲突;其二,专门法律制度的不足。主要是金融市场退出机制的不完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缺失和征信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导致难以对民间借贷活动进行正确的引导和规范,无法实现民间借贷的运作和管理的规范化;其三,缺乏统一的标准。由于受到民间借贷立法不健全的影响,致使民间借贷过程出现判断标准模糊不清、操作性不强和司法机关手握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使民间借贷主体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二)不规范民间借贷的出现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自发的信用活动,会出现民间借贷主体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而采取投机行为,进而引发一系列的违法行为和债务纠纷。如果不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的法律约束,建立完善的监管和跟踪机制,则会导致民间借贷出现严重的信用危机,一旦借贷方出现信用缺失的问题,就会对放贷者的资金造成极大的安全危害。

(三)可能出现民间借贷利率高的问题

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当期的银行利率,但是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的4倍利率,超过同类银行贷款利率4倍而产生的利息将不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通过调查发现当前的许多民间借贷利率都超过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一旦出现纠纷放贷者的利益将受到损害。目前我国主要用是否高于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标准来衡量民间借贷活动是否合法,但是在民间借贷的实际操作中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导致具有高利贷特征的民间借贷现象层出不穷,并且在民间借贷中形成了潜在的“行规”,即在借款时就已经将高额的利息反映到借款本金中,难以让执法者发现其中的问题。

(四)存在大量的非法放债转贷现象

由于在民间借贷的过程中可以赚取丰厚的利益,致使一些不法分子采用虚假的贷款条件和贷款理由进行贷款,进而将贷款取得的资金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借贷给他人,从中赚取高额的贷款利益。这种非法的放债转贷现象对我国的金融秩序产生了不利影响,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利益。

(五)民间借贷存在着较高的风险

由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明显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容易使企业出现恶性循环使用高成本资金的现象。虽然企业通过付出高额利息筹集到资金解决了企业的困境,但是这只会进一步降低企业的效益,使企业难以按照日期归还债务,对企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同时又为高利贷提供生存的空间,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 如何从法律角度促进中国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发展

(一)对现行法律法规的完善和监管力度的加强

其一,对民间借贷法律法规的完善。首先要对民间借贷的身份进行确认,弥补民间借贷的不足,主要包括完善业务范围、资金来源、法律责任、放贷人主体资格和放贷利率上限,其次从法律角度实现民间借贷的规范化,提高借贷双方正确认识民间借贷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为民间借贷创设良好的环境,实现在法律技术层面下的稳定发展;其二,加强法律监管的力度。在目前飞速发展的经济下,当民间借贷有关的法律法规得到完善之后,定将促进民间借贷的迅猛发展。为此,必须让各监管部门认识到自己责任,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合作。另外,随着民间借贷出现多元化发展的趋势,可能涉及保险、担保和证券等领域,故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是时展的需要;其三,严惩违法犯罪行为。随着民间借贷向合法化方向发展,会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比如洗钱和非法集资等行为的出现。为此,在进行监管时要去除这些犯罪行为的合法外衣,对其实施严厉的打击,保障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

(二)对民间借贷进行正确的引导

在促进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发展时,要根据民间借贷的特点,进行正确的引导和规范。其一,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对民间借贷的相关法规大力推广和宣传,让广大群众对民间借贷的政策和法律进行充分的认识,让群众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自身的借贷行为进行规范;其二,对借贷程序进行规范。目前的民间借贷在规范化发展方面还严重不足,主要表现在没有明确规范借贷双方的义务和权利、没有具体规范凭据的内容。为此,在签订民间借贷的合同时,要对合同的相关事项进行明确和规范;其三,对民间借贷的利率和用途进行明确的规范。首先,借款人要出具借款事由说明书,对借款的用途进行细致明确的说明,防止借款人使用民间借贷筹集的资金开展非法行为;其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民间借贷利率的确定,避免高利贷行为的出现。

(三)对民间借贷实施严格的金融监管

为了进一步对民间借贷业务进行规范,实现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完善。首先,可以吸取国外先进的经验,对民间借贷实施严格的金融监管,实现对投资者效益的保证,比如可以让工商管理部门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民间借贷宣传广告的管理和对放贷人实施登记管理;其次,银监会要担当起监管职责,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实现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最后,要建立完善的报警机制,实现对民间金融业的监测。比如可以对信息披露机制进行规范和建立民间借贷信息的统计机制,让借贷主体可以根据提供的信息做出正确的借贷决策。

四、结束语

随着民间借贷在我国的快速发展,促进其规范化发展将是金融行业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是面对目前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只有在立法先行下对其进行按严格的金融监管,并对其业务的发展进行规划,才能促进民间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为企业经营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弥补正规金融行业发展的不足,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形式,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葛成.中国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法律问题研究[D].湖南大学;2012-04-27

[2]王永利内蒙古农村牧区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研究[D].内蒙古财经学院;2010-05-01

[3]闫琳.论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完善[D].华东政法大学;2012-04-15

第5篇

关键词:出纳;错误的原因;防范措施

出纳工作是会计工作的一个重要岗位,有着专门的操作技术和工作规则。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一项责任非常重大的工作。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出纳人员在从事这项工作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财经法规和制度政策办事。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坚持原则洁身自好,抵制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坚守岗位职责。

一、出纳的含义

出纳是会计行业里面最基层的一个岗位。 在汉语词典里面,出纳是指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团体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办理本单位的现金收付、银行结算及有关账务,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财务印章及有关票据等工作的总称。按照会计法中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出纳是不允许由会计兼任的,必须设置专门的人员担任。从上述解释可以看出,出纳包含着出纳工作和出纳人员两层含义。

二、出纳工作的特点

出纳工作作为会计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有着其特殊的工作特点,笔者从四个方面对它的工作特点做出总结。一是社会性,出纳工作与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转密切联系,要求出纳人员必须十分清楚的掌握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所以出纳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二是专业性,出纳人员首先必须具备国家认定的执业证书,其次在日常的工作中不断的积累经验,熟悉并且掌握出纳的工作流程。三是政策性,不同的经济环境下,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也在不断的变化,但出纳工作必须严格的按照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执行,因此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四是时间性,出纳工作对于每一项工作流程都有着严格的时间要求,一刻也不能耽误。

三、在出纳工作中容易出现的错弊及其原因

出纳工作由于其工作特点,一旦发生错弊的影响是综合性的,一是给国家或集体财产造成损失,二是容易扰乱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三是对于有关部门对于经济形势的判断、分析造成影响。所以出纳人员的在工作中要以严谨的态度要求自己,做事细心、沉稳。笔者从下面五个要点对于日常的出纳工作中容易出现的错弊及其原因作出分析。1.制度不健全,单位没有出台相关的财务规范,企业没有出台相关的规范,出纳工作长期缺乏正常监管,导致单位领导、会计人员可以随意的支出或收取资金,出现乱批乱花现象。造成出纳人员及有关部门进行审计时出现错误。2.手续不全,疏于防范,出纳人员对于现金的支出或者收取时的凭证填写不够规范,如借款单上无借款人签字,导致还款时无人认账;发票上金额小数点填写错误,造成对账时金额差距较大,无法对账。3.业务能力不足,出纳人员一般都是由刚毕业的大学生担任,由于刚刚迈入社会,工作经验及能力还不足,对于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范也不熟悉。4.监督不力,无人管理,企业虽然出台了相关规范,但由于领导的不重视,没有彻底的贯穿落实下来,并且无人对出纳的日常工作进行管理。5.动机不良,出纳人员没有自身原则,利用职务的便利私吞或者挪用企业资金。

四、出纳工作中发生错弊的防范措施

笔者通过提出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建立健全的内部监控措施、规范操作,杜绝漏洞、提高出纳人员业务能力、提高出纳人员自身素质这五个方面的防范措施。希望出纳人员在工作中能够严格的要求自己,从中得到启发和借鉴减少在出纳工作中所出现的错误。

(一)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

企业应当在遵守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建立自己的财务制度。1.建立健全的财务登记制度,任何的支出或收取款项,都应先登记在册,严禁未登记先支出。2.建立健全的账款分管制度,登记与资金保管应区分开,管钱不管帐、管账不管钱。3.建立健全的现金收支和票证管理制度,现金应规定统一的收支凭证,凭证应及时交由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核并签字并及时入账。

(二)建立健全内部监控措施

在遵守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企业财务制度(如《资金安全管理方法》、《出纳人员工作规范守则》)的前提下,应对出纳工作以事先的预防和事后的控制相结合来进行有效的管理,建立完善的内部监控体系。1.这样才能够检查出资金的支付或者收取、资金的流动情况、资金的库存的情况是否相符,避免进行审计时的错误。2.加强审计力度,除了平时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外,年终更要进行全面的检查,不同的问题要不同对待,及时的处理。3.推行民主的财务制度,经企业领导推荐,由企业员工通过投票选举出财务监督小组,随时检查财务的收支和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通过企业内部网或者直接公示企业财务状况,接受企业所有员工的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的资金进行有效的监管、使用,避免财务风险。

(三)规范操作、杜绝漏洞

填写支票时,要做到字迹清晰、数字规范、大写前不留空、小写前注明,避免出现资金与账本不同的现象。填写凭证时,要做到按原始单据的自然张数填写附件张数,并用胶水粘牢,以防脱落和避免原始单据被人销毁或嫁祸于人。领款、借款要严格履行相关手续,领款时必须有领款人签字并盖章,借款时必须有同意人和借款人立据并盖章。

(四)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

企业应对出纳人员组织定期的学习和培训,使出纳人员能够熟练的掌握本公司相关的财务制度,做到经办业务时要细心、亲自过手、过目、严格把关,办理业务时填单认真、点钞准确、记账及时、手续清楚。任何时候都应该保持高度的警惕性,严谨从事。只有这样才能够大大提高出纳工作的工作效率,也能够增加公司资金的使用率。

第6篇

1信用风险个人消费信贷的安全性与借款人的收入水平、经济实力及个人信用息息相关。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借款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客户经理在调查过程中给出的信用评分是对借款人信用评价的基础指标。个人征信系统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商业银行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该系统通过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然而,由于借款人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的随意性,个人信用报告内容比较简单、粗略,并且部分客户没有信用档案,而目前的客户信用评分也不能完全反映客户的信用状况,以上因素都导致银行在防范个人消费信贷风险存在一定的先天不足。形成这种先天不足的原因除了部分人信用观念淡薄、信用缺失外,另一重要原因还是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从而导致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借款人在向银行申请借款时必定了解自己是否具有偿还能力,从而会更多地提供对自己有利的信息,隐瞒那些对自己不利的信息或者不确定性因素。在个人消费信贷市场中,信息不对称与信用缺失现象是紧密相连的。信息不对称是产生信用缺失现象的主要原因,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必然导致信用缺失现象,而信用缺失的程度直接与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密切相关。因此,如果不能有效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信用缺失现象将不可避免,必将引发信用风险。

2管理风险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不高,缺乏个人消费信贷方面的管理经验。从风险控制目标上看,过分追求资金运营的效益性,而对经营安全与风险防范的认识严重不足。为了完成既定的贷款和利润指标,无视信贷资产风险,违规操作、盲目发放贷款,导致不良贷款不断增加。从贷前资信评估上看,尚未建立科学、完善的评估体系,往往依靠定性的、人为行的风险评估大多是针对信贷业务设计的,而对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操作风险等其他业务的风险评估还处于空白或者探讨的过程中,对衍生金融工具、中间业务、电子银行等新业务的风险更是缺乏监控。这些问题随着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不断扩大,新产品的不断产生而愈显突出。从贷后跟踪管理上看,信息缺乏与滞后导致贷款预警机制失灵。长期以来,虽然商业银行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信贷管理制度,但由于机构岗位之间的分工不明、职责不清,对同一个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资料分散在各个部门,未能建立起有效的沟通机制,难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在贷后跟踪管理上,经常会因利益的交叉而导致权力制衡的失灵,如对保证金的管理上,会计部门与信贷业务部门的工作职责不清导致保证金账户失去监控,出现余额不足或挪用现象。

3法律风险国外消费信贷市场发达国家都有庞大的消费信贷法律体系,内容丰富。这些法律一方面对消费信贷参与各方的行为提供了参照标准,另一方面保护了参与者的利益,维护市场健康发展。我国的消费信贷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起步的,真正得到关注和重视是到90年代中期,发展的时间不长,消费信贷市场还很不发达。我国的消费信贷法律不健全,国家尚未制订统一、规范的具体针对整个消费信贷的法律法规,尚未对消费信息的披露和消费信用的评估等做出规定。一般都是以国家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和实行性的规范等来约束的,规定比较分散,至今并没有一部统一的消费信贷法律。我国关于信贷方面的法律法规有《物权法》、《担保法》、《票据法》和《贷款通则》等,这些法律法规是针对生产性贷款而立的,还没有完全意义上的消费性贷款法律法规,致使银行开办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对出现的问题往往无所适从。在回收个人消费信贷过程中,一旦出现贷款本息回收困难、涉及担保保证的履行、抵押物的处理、质押品的拍卖等问题,缺乏强制性的法律保障,实际操作中极为困难。就汽车消费信贷而言,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国的《贷款通则》、《担保法》均未有针对汽车消费信贷的相关立法、司法、执法成套的法规。不仅商业银行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无法可依,而且一旦借款人故意或非故意的违约,就会出现耗时耗力,加大社会劳动、执行难的局面。国家对汽车消费税费标准、税费种类也未规范统一,各种税费负担还比较重,汽车抵押手续、法规不完善。这些在法律规范上的欠缺都成为消费信贷业务开展中的障碍,使消费信贷业务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对消费信贷市场的完善也产生了负面的影响。

4市场风险作为零售业务的个人消费信贷,其客户分散,单笔贷款数额小,贷款时间跨度长,操作环节多,业务量大,交易成本高,易受市场环境的变化而诱发风险隐患。如部分银行在房地产热潮中放低贷款门槛,很多不符合条件的人也贷到了款,在房价攀升的时候,借款人可通过卖房偿还贷款,但当房价下滑、利率上调的时候,越来越多的借款人不堪重负,从而出现违约现象。同时消费信贷中出现不良贷款后,由于我国消费信贷法制建设和商品交易二级市场尚未完善,银行欲将抵押物变现,需经历重重环节,层层收费,还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最后导致成本过高。

二、防范和化解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对策

1建立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发展个人消费信贷制度,就是要通过评级掌握借款人个人收入的真实状况、个人资产和负债情况以及有无不良信用记录等,从而据以判断借款人的诚信度、还款能力的稳定性以及还款意愿。通过建立信息收集与信用评估机制,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为平台,整合健全系统功能,实现银行、工商、税务、房地产等相关部门信息的全面采集,真实全面反映个人信用记录。银行应以客户的信用记录为基础,通过信用评分卡机制,建立起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估的程序和制度。同时有效利用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收集、录入、变更客户的财务信息、账户信息、与客户相关的其他非财务信息,确保信息的时效性与关联性。

2完善消费信贷市场法制环境我国目前消费信贷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缺乏,健全消费信贷法律建设迫在眉睫。用法律法规来规范消费信贷参与双方的行为,既保护信贷消费者的利益,又不损害银行的利益。消费信贷法律法规以及管理条例不是权衡风险与收益的组成部分,而是作为要求和禁止从事某些业务活动或作法的规范,其必须明确消费信贷的主管机构、经营原则、办理机构、业务范围、贷款利率、办贷手续、法律责任等,确立双方的权利和地位,督促双方履行责任和义务,使消费信贷做到有法可依,便于银行规范经营,推动消费信贷规范化、合法化、制度化。同时要加大消费信贷执法力度,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共同维护消费者和银行正当权益。

3规范操作消费贷款业务对银行来说:重点开发风险低、潜力大、信用好的客户群体,把处于上升阶段的中等收入群体列为个人客户的目标市场,其较强的还贷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将是培植个人产品和盈利能力的新增长点。规范操作,严把贷款金额及期限关,针对不同的客户和贷款业务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贷款的首付比例及贷款期限,降低贷款风险度。注意完善保险手续,化解贷款风险。银行要在正确理解保险条款的基础上完善贷款保险操作手续,重点关注保险期限、保险金额及第一收益人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机动车辆保险在贷款期限内是否连续,采取要求借款人按照贷款期限一次性全额投保的方式,杜绝按年投保后出现续保难的问题。建立高业务素质的客户经理队伍。消费信贷所涉及的业务范围很广,专业性很强,因此对从业人员的金融理论知识、消费信贷专业知识、营销技能、工作经验等都有很高的要求。因此,更新和完善信贷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和服务技能,培养出一支知识全面、业务水平过硬的消费信贷专业人员队伍显得格外重要。

第7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

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结合形成的互联网金融已经凭借其高效、快捷、开放的优势得到了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体系的规模不断扩张,极大的促进了金融行业的发展;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互联网金融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新的风险和挑战,网络技术安全性、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监管力度的缺失都严重影响了互联网金融的监控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分析

(一)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具有一定的虚拟性,但仍需要借助硬件设施完成各项操作,若硬件设备的维护或保存出现问题,就会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安全;另外,互联网金融信息若在传输过程中被盗窃,同样也会引发多种危险;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交易中任何一方出现失误,都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资金损失;系统安全保密技术不完善,一旦被不法分子攻击,将对互联网金融的安全造成威胁。以远程支付宝为例,在交易过程中可能会面临钓鱼、欺诈的风险。2013年9月,网上银行木马病毒“弼马温”就曾对网银数据进行劫持,造成50多万的网银用户感染病毒,部分客户还遭受资金损失。

(二)法律风险。首先,监管法律确实会带来风险。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制定的法律法规较少,存在很多法律监管漏洞,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督。其次,违反法律法规带来的风险。如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套现风险;P2P网贷领域的非法集资风险;电商平台的个人隐私泄露风险都会给给互联网金融客户带来风险。最后,跨境司法管辖权法律风险。不同地区,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不同,而互联网金融具有很大的开放性,具有无国界的特点,这就导致互联网金融在管辖权方面的风险。在跨国交易中,各国法律规定不同,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司法管辖权的争议就会不可避免。

(三)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指在以信用关系规定的交易过程中,交易的一方不能履行给付承诺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信用风险主要包括来自资金需求方的信用风险和来自资金供应方的信用风险。

(四)洗钱风险。洗钱是指将违法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通过金融领域洗钱是常见的一种方法,但在传统金融领域,我国已经有健全的反洗钱监管体制,由于互联网金融交易虚拟性和隐蔽性的特点,成为新的洗钱渠道。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采取的对策

(一)提高技术防御能力。开发有高技术含量,自主知识产权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技术,降低因使用国外技术而引发的信息不稳或信息泄露问题,提高安全防御能力;加大对软、硬件设备的投入力度,尤其是在防病毒和防攻击技术的研发上,更要加大研发资金和人力的投入力度;软件方面,可通过限制登陆的方式进行,减少或消除非法登陆;建立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统一信息标准,增强体系的协调性以及对外风险的预防能力。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首先,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法律法规。我国政府应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的重要性,通过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健全,为行业发展提供法律保护。市场准入机制方面可设立不同的准入门槛和监管标准,根据商品类别划分行业风险;市场退出法律机制方面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加强对风险的日常监测,明确市场退出的监管主体,各监管机构之间要互相配合;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如互联网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等。其次,完善风险监管主体法律法规。确定P2P网贷平台的监管主体,系统规划监管模式的设立,协调各监管机构的工作;建立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日常技术监管标准,监管机构应定期检查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软硬件设施。再次,完善金融业务法律法规。完善客户确认机制、合同约束机制、证据保存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互联网证券业务方面的相关机制,包括交易主体认证、交易信息披露等问题。规范电子支付立法相关机制;制定约束P2P网贷平台的法规,对市场准入、退出和业务交易进行监管。最后,完善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法律法规。制定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法规,对交易过程中各个环节作出详细规定;设立专门的机构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负责处理相关金融投诉纠纷。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建设。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内建立征信系统。通过将具有不良信用记录和违约的借款人信息放到行业内的信息记录系统,可以使同行业的企业更快速高效的审核借款人信息。尽快与央行征信系统实行对接。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数据信息还未与央行的征信系统实现对接,如果能实现征信记录共享,在判断借款人的信用水平、还款能力时将会降低成本。另一方面通过信息的对接,一旦借款人违约将会有更多的机构能信息共享,可以提高借款人的违约成本,从而降低违约率。

(四)构建反洗钱防御体系。首先,建立和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建议明确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的责任权利、行业准入门槛、交易行为规范,修订和完善反洗钱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大相关立法力度;明确反洗钱的监管主体,理顺互联网金融模式中有关涉及洗钱的业务范围,在此基础上明确反洗钱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范围。其次,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实施严格的身份验证程序识别客户身份,加强内部管理流程的监管,防范客户利用虚假信息开立账户,从源头上规避洗钱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最后,完善互联网金融业务交易机制。完善互联网金融交易的监测手段,设置网上交易金额限制,对超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实行实时监测,实现智能化的数据分析,加大对通过互联网金融交易洗钱-行为的识别度,为打击金融犯罪创造一个先进的技术环境。

四、结束语

互联网金融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是十分明显的,但同时也隐藏极大的风险,客观认识风险,采取有效的措施规避风险,才能真正发挥互联网金融的作用。互联网金融要健康发展,需要企业、国家和社会的共同监督,以此构建健康的发展环境,确保我国互联网金融长久发展。

参考文献:

[1]刘越,徐超,于品显.互联网金融:缘起,风险及其监管[J].社会科学研究,2014,03:28-33.

[2]李淼焱,吕莲菊.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现状及监管策略[J].经济纵横,2014,08:87-91.

第8篇

关键词:网络借贷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对策

随着互联网通信技术的普及,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经营模式之一,无论是平台数量还是成交金额皆呈爆发式增长。P2P模式的出现,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也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投资理财渠道,极大地丰富了我国的金融市场体系。然而,在融资便捷与投资高收益的同时,该行业隐藏的问题也不断显现,金融诈骗和非法集资的事件不断发生。及时分析该行业的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防范,对于规范行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内部风险

P2P网络借贷的内部风险主要来自于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平台本身的违约风险、平台运营者的道德风险以及平台运营的技术风险。

1.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借款人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借款者未能履行合同,无法按期偿还利息和本金而给网贷平台及投资人经济利益带来损失的风险。由于P2P网贷平台面向的借款者主要是中小企业,这些企业在遇到资金困难的同时,又缺乏足够的抵押物,无法向银行申请贷款,才转向P2P等民间借贷。正因为如此,P2P网贷平台大多发放的都是无抵押或抵押物不足的信用贷款,这无形之中扩大了投资者的资金风险,也对借款企业的偿还能力及企业信息的真实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虽然很多平台会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评级,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在此基础上再决定是否放款,但其中依然存在着较大风险。首先,这些信息无法保证绝对真实,借款人伪造信息圈钱跑路的事件时有发生。其次,平台无法掌握借款后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放款后资金的具体流向,这些都有可能导致逾期及坏账的发生。

此外,央行未对网贷平台开放个人征信体系,这导致个人征信系统无法与融资方信用状况进行通联,加大了平台对借款人信用评估的困难,加剧了信息的不对称性。虽然很多平台采取垫付保障以及通过担保公司担保,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但由于杠杆因素的存在,当坏账及逾期资金过大,超过了平台自身承受的最大范围时,投资资金的部分损失,还是要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平台本身的违约风险。P2P网贷公司作为一家企业,其本身具有一定的经营风险,上述借款者的信用风险累积到一定程度必然导致平台自身对投资者违约。由于P2P网贷市场竞争激烈,很多平台为了吸引投资资金都许诺投资者10%~20%的年收益率,更有甚者_到40%-50%,这显然无法持续。为了打消投资者的顾虑,很多平台都开展本金保障、担保、垫付等业务,若借款人违约,那违约风险便会转移到平台自身。遇到此类情况,实力雄厚的P2P平台常常会利用平台自有资金设置的准备金或担保公司的担保对投资者本金及利息进行偿还,但当违约数目特别巨大时,依旧有可能导致投资者资金的损失。

此外,由于我国P2P行业目前准入门槛较低,P2P平台良莠不齐,大多数都是资金链相对薄弱的中小平台,一旦许以的高收益不能实现,就可能出现市场资金周转不灵,或出现借款人大规模违约,在不触碰资金池的前提下,极易出现挤兑,从而导致平台资金链断裂,破产倒闭,这对投资人来说,损失无疑是巨大的。

3.平台运营者的道德风险。经济学范畴内对道德风险的解释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人会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我国的P2P网贷从2006年发展至今,依旧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制来规范行业发展,更多的时候是依靠平台自身的道德约束,尤其是平台资金池管理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本来,P2P网贷平台与传统银行业最大的区别就是其不需要资金池,其作为一个沟通投资方与融资方的媒介,在促成交易的基础上赚取手续费或者利差,这种去中心化的思想,是P2P能够成立并发展至今的根本。但我国P2P行业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市场不成熟以及监管不到位,目前P2P行业中普遍存在形式上的资金池,并且很多P2P平台是没有建立第三方托管等保障中间账户安全的机制,因此这些P2P平台能轻易触碰资金池,这就为道德风险的发生埋下了隐患。有些平台成立的根本初衷并不是把平台经营好,为投融资双方提供便捷安全的服务,而是为了将投资者的投资资金纳入自己的腰包,然后“圈钱跑人”。“e租宝”从2014年7月上线至2015年12月被查封,短短一年多的时间,该平台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累计交易发生额达700多亿元,实际吸收资金500余亿元,涉及投资人约90万名。这起严重的金融诈骗案件,也为投资者以及相关监管单位敲响了警钟。

4.平台运行的技术风险。P2P作为互联网行业,就必须要面对网络安全技术方面的问题。一方面,不法分子利用平台的漏洞进行黑客攻击的事件时有发生。据统计,中国80%的P2P平台都不同程度地遭受过黑客的攻击。由于平台需要储存大量关于客户的个人信息,一旦遭受攻击导致信息外泄,后果将不堪设想,更加严重的是,客户的交易资金也有面临盗用的风险。另一方面,由于P2P平台的大部分交易是在线上完成,账户、资金等都是虚拟的,这也为庞氏骗局的滋生创造了条件。因此技术风险的减少,不只要求平台要加大对自身网络安全的保障维护,也要求相关监管部门加强对相关平台网络程序是否合规的监管。

二、外部风险

1.法律风险。P2P网贷平台的本质是为借贷双方提供服务来促成借贷关系的中介,属于民间借贷的性质,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借贷合同,若签订自愿且条款合法,在法律上是可以得到相应的保护的。但是作为第三方的中介平台,如果出现问题,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却没有明文规定。少数平台以极高的贷款利率来吸引投资者,有的利率远超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以上(构成高利贷),而法律规定超出部分的收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也会导致投资人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此外,很多P2P平台还出现担保不合规等情况。这些风险主要是关于P2P平台的法律法规存在漏洞或者还有部分空白引起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P2P行业缺乏资本、准入门槛等硬性规定,这也滋生了很多平台打“球”的状况,从而加剧了投资者的风险。

2.监管风险。由于P2P属于网络借贷,其本身涉及到传统金融行业、民间借贷、网络程序等多个领域,范围很广。因此无论是中央银行、银监会还是网监会,都认为其不在监管的范围内,所以P2P网贷平台一直处于监管的真空地带。

3.市场风险。由于近年来P2P行业发展迅猛,野蛮生长,导致了平台之间竞争日趋激烈。P2P行业慢慢进入洗牌期,实力雄厚,管理规范的平台将会脱颖而出,而资金链薄弱,管理不规范的中小平台将会陆续被迫退出市场,优胜劣汰,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

三、P2P网贷风险的防范对策

基于上述P2P网贷风险的来源,笔者认为,P2P网贷风险的防范应从宏观和微观两4"N面进行。具体包括: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近年来,P2P平台问题不断与相关部门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有着很大的关系。2016年8月24日下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终于,距2015年12月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也过去了一段时间。该文件不仅强调了W贷平台信息中介的本质,还推行注册实名制,启用备案登记制,明确了小额、分散、普惠原则。此外,与意见稿相比《暂行办法》增加了借款人的义务,阐释了欺诈借款的定义,划定了借款的上限(个人单一平台不得超过20万元,所有平台借款不得超过100万元),投资资金实行第三方托管,也加强了平台信息披露的要求。与此同时,成立了行业自律组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这有利于加强对P2P平台的监督。更重要的是,该文件还明确列出了P2P行业的十三禁,包括禁止平台自融或变相自融,禁止直接或间接向出借人提供担保,禁止股权众筹,禁止资产证券化等。整改期为12个月。该文件不仅明确了P2P网贷平台的性质,还规定了其准入门槛,业务范围等诸多方面,避免了平台触碰资金池,有效遏制了有些平台打“球”的不良行为。《暂行办法》的出台,对P2P行业的良性发展,加强资金池资金的安全保障,降低投资者面临的法律风险,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需要强调的是,近期网络诈骗事件频发,新的经营模式层出不穷,黑客攻击网络盗取资金的案件时有发生,《暂行办法》必须及时根据网络金融发展的新形势及时完善,以免法规建设总是滞后带来更为严重的后果。

2.明确监管机构。我国的P2P行业一直处于监管的真空地带。虽然《暂行办法》的出台,明确了P2P行业的自律机构,但其只能加强平台自律,减少道德风险,并不能从根本上监管P2P行业。实行监管的当务之急是明确监管主体,否则极易导致监管缺失或重复监管。央行、银监会、网监会等相关部门可以建立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

3.建立信息共享的征信体系。征信体系对于互联网金融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对P2P平台实现有效风控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具体措施:一方面,应尽快实现P2P网贷平台与央行征信体系的对接;另一方面,应加强各平台之间的信息共享。这样,能将融资方的信用状况尽可能地暴露在投资方平台的视线中,最大程度上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从而减少违约的风险。此外,相关部门也应建立相关的数据检测体系,监测平台的每一笔放款,知晓其用途、期限、偿还等情况,及时发现可疑贷款,从而采取措施,减少投资者损失。

第9篇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金融机构资产总量、盈利水平都取得长足发展,但我们也要看到在社会转型时期金融机构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尤其是在信贷业务上。每年向法院涉及金融机构的信贷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多,且争议的标的额也越来越大。虽然金融机构在开展信贷业务时,通过依法签订贷款合同、进一步规范贷款程序,增强了合同的合法性,规避风险的能力在提高。但金融机构在信贷业务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也暗含了一些弊端和风险。为了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金融机构需正确面对存在的问题与风险,加以有效地控制和防范。

1.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中存在的问题。一是缺少相应法律的实施细则。目前金融机构签订信贷合同的主要依据是《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但由于实际情况的负责多样,法律法规缺少结合实际的操作细则。二是忽视信贷合同的重要性,违规签订合同导致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无效。尽管金融机构在完善信贷程序、规范信贷手续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也取得了一些效果,但由于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也不少见。三是忽视贷款保证中潜在风险。四是金融机构在格式合同中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合同文本滞后等问题,这些问题都可以因为重视而得到改善。

2.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中问题的完善。一是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具体的实施办法。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积极做好金融机构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二是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的法律工作机制。应建立于司法部门的联系沟通机制,及时获取司法信息,有新的司法解释或相关案例时,及时学习并应用于信贷业务。同时建立专门的法律工作机构,负责信贷人员法律知识的培训和司法部门的联系,提高信贷人员的相关业务水平,通过对合法性审查加强进一步防微杜渐,规避风险。三是严格贷款程序。严格要求信贷人员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认真操作信贷业务,严格执行审贷分离制度,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程度做出细致的调查分析。四是进一步提高信贷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强化自我约束意识,正确摆正与相对方的关系,公平合理地确定权利义务,做好告知义务。

(作者单位:农行浙江临海市支行 浙江临海 317000)(责编: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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