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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概念优选九篇

时间:2023-09-25 17:29:20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土地管理概念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土地管理概念

第1篇

关键词:土地资源 可持续发展 现状 战略

中图分类号:F301文献标识码: A

土地作为人类从事一切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基础, 同时也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任何土地的使用和管理规划都是为了更好促进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的和谐,来达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就目前来讲, 我国可持续土地管理工作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所以,能否做到可持续管理制度的确立和有关部门的认真落实管理工作就成为当前对土地可持续管理中的关键。

一、可持续土地管理的概念和目标

理解可持续土地管理的概念, 首先是了解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是在1987 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正式发表的题为《我们共同的未来》的长篇报告中提出的:“ 在不危及后代人需要的前提下, 寻求满足当代人需要的途径。” 从这个概念出发, 可持续发展的属性体现了公平性、协同性和高效性。公平性包括横向的公平(人与人之间), 也包括纵向的公平(代际之间)。协同性包括自然-社会内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相互支持。高效性包括高的效率和高的效用。

其次是理解土地管理的概念。过去我们把土地管理的概念理解得过于狭窄, 只是“ 土地的行政管理” 。实际上, 土地管理包括土地的行政管理(administ ration, 也有人称“ 权属管理”), 还包括土地的经营管理(management , 也有人称“ 利用管理”)。后者指对利用土地的属性和功能来满足人类需要的过程的管理。因此, 简单地说“可持续土地管理” 就是可持续发展加上土地管理, 就是土地管理实现其公平性、协同性和高效性。具体的表述在1991 年内罗毕召开的可持续土地管理工作组会议上就确定了, 十几年来一直采用:可持续土地管理是将社会经济原则与有关的环境因素结合在一起, 技术、政策和实践活动相结合, 以同时达到下列目标:保持或增强生产和服务能力(生产性);降低生产风险水平(安全性);保护自然资源潜力和防止土壤和水资源质量退化(保护性);在经济上具有活力(活力性);被社会所接受(可接受性)。这个概念体现了可持续性和土地管理的基本特点。可持续土地管理的目标就是实现土地利用和管理的生产性、安全性、保护性、经济活力性和社会可接受性。

二、目前我国可持续土地管理面临的问题

(一)没有落实健全的可持续土地管理制度。就目前而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 我国对土地可持续发展的相关政策最近才被提及, 本来土地可持续管理制度基础比较薄弱, 再加上目前社会以经济发展为中心,所以该项政策的落实一直没有具体付诸行动。除此之外,由于我国土地面积较大, 且可利用土地资源分布不均匀, 加上各地区土地数量和经济社会发展使用的需要情况有不相同, 所以国家关于统一的土地可持续管理制度的制定比较复杂。

(二)相关可持续土地管理制度的指定人员对我国土地现状缺乏全面的认识, 对土地的评估不能充分考虑到全方面, 所以导致制定出来的相关政策制度也是比较片面,没有严谨的科学性和实际性,实际管理工作落实中也不能做到对土地可持续发展的有效管理。

(三)土地可持续发展的管理人员没有按照规章制度来落实土地可持续发展的管理工作,而且在管理工作中,由于其自身专业素质不高, 导致在管理中遇到的很多问题不能及时做出反应,找出解决对策,也导致了土地的可持续管理工作不能有效开展。土地的可持续管理中存在的最重要的问题是目前财政支持力度不够, 由于我国土地资源总量多和分布不均匀, 所以对其可持续发展的管理就比较麻烦, 需要大量的经费投入来完善各级管理工作, 少了财政支持, 对于土地可持续发展来说就没了力量源泉。

三、促进我国可持续土地管理的对策

(一)土地管理部门加快建立健全的可持续土地管理制度。土地制度中应全面覆盖到土地的分配和转让、经营使用标准、相关土地审批程序以及我国土地城乡规划不同等方面。制度是指导实践的标准, 所以, 要合理分析我国土地使用现状, 找出土地现状的原因, 根据我国土地的特征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使用规划, 结合不同区域土地实际情况, 在原有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完善, 建立健全的我国可持续土地管理制度, 使各区域能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区域发展需要的可持续土地管理制度。为土地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具体管理工作中分工明确, 实行工作责任到人的制度, 对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标准指数做定期考核,对业绩不合格的管理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增加他们的危机感,促使他们通过不断学习来加强自身素质水平的提高。

(二)提高我国可持续土地管理水平,加强对管理人员的技能培训。拥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没有专业素养的管理人员落实也不能达到可持续土地管理的最终目标。所以在对管理人员选拔时应严格按照管理素质标准要求, 并不断加强对他们的专业技能培训, 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除此之外,在管理工作前期做好工作计划和工作中应该注意到的事项的预测和解决突发问题的对策策划,在工作后及时对工作做出总结,对工作中的不足进行下一步改进方法的规划,并提交给上级部门存档。

(三)管理中应该做到将土地信息系统和土地开发利用系统统一起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土地的使用和规划现状统一到比较直接感受到的层面, 便于对土地的使用情况做统一管理, 通过信息技术对所涉及试论可持续土地管理战略的各个事项的分析,对工作中的不足能及时纠正,对下一步工作开展具有借鉴作用。并且通过数据智能留档, 掌握最近几年土地使用的演变, 为土地的可持续发展规划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 做好可持续土地长远管理规划。

(四)肯定可持续土地管理对我国土地发展的积极作用, 财政部门为此应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一切管理工作只有在财政支持下才能有效开展,所以可持续土地管理部门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的土地管理标准制定出土地管理支出费用, 按照程序向财政部门递交财政支出申请, 财政支出也应该做好土地管理中各项工作的经费的审核,给予财政支持,并做好财政费用支出监督,为我国可持续土地管理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结语

土地资源是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的源泉, 所以对土地的使用一定要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 做到人类社会和土地使用的和谐。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国土地可持续管理制度还没有健全,管理水平比较低,具体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 所以不能有效做到保护我国土地资源和做到土地资源的合理使用, 所以我们要针对这些问题不断在工作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切实落实每项管理工作, 使我国可持续土地管理工作真正能够促进我国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土地资源。

参考文献

[1]谢俊奇. 试论可持续土地管理战略[J]. 资源・产业,2002,(06).

[2]葛起武. 有关可持续土地管理战略的思考[J]. 神州,2014,(18).

[3]王森. 试论可持续土地管理战略[J]. 科技资讯,2014,(25).

第2篇

从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不断地发生着变化,对农村经济发展及土地的充分利用方面都产生着巨大的影响力。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大陆开始推行农村,到现今这一制度取得了不少的辉煌成就。社会发展,时代不断进步,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上也表现出了诸多缺陷。本文将对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中存在的些许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并提出相关完善对策意见。

关键词:

土地管理制度;矛盾问题;对策

几十年来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伴随着社会经济制度不断地发展变化着,人们对传统意义狭义的土地制度理解上已经改变,注重对土地管理制度广义概念上的理解,特别是我国推行以后,农村经济得到快速的发展,这一制度改变了农村旧的经营管理制度,解放了生产力,极大的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农村经济得到发展,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国家管理制度得到重视的同时,土地也得到了充分的利用,在这种新形势下产生了新的土地发展关系。一方面土地管理制度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随着社会的变迁另一方面也表现相对不足的地方,其中突出问题就是农民收入增加的减缓,主要原因即是受到制度的制约,所以在土地管理制度上我们还要进行积极地改革,解决现今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而促进农民各项收入都能得到快速地增长。

1我国现今土地制度

目前我国土地制度已不是狭义上的概念,不是人们理解的仅仅局限于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所有制度和使用制度,更是一种广义上概念,实际意义上它不仅是一种法权制度,还是一种经济制度,同时反映出人与人、人与地之间关系的重要制度。广义上的土地制度囊括了一切土地问题,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及土地利用的所有土地关系的总称。

2我国现今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1)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的矛盾问题。我国《宪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及《民法通则》都有条例明确表明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而土地所有权里的“集体”一词定义较为模糊,没有指定是哪一级别的集体,就会有土地所有者上的缺位,加上土地关系的法律法规不清晰及农民们各自的不同理解,土地权属问题更是形成了混乱的局面,农民对土地使用权上会产生许多疑问,这会直接影响到农民土地经营的热情,可能就会导致土地的荒置,土地盐碱化、沙化、荒漠化等恶劣现象逐渐加重,笔者身处内蒙古,目前草原退化、土地沙化、荒漠化现象已经越来越严重。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的矛盾尖锐,亟待政府进行来改变这一现状。

2)土地承包经营与土地使用率的矛盾问题。随着科学的进步,时代的不断发展,现代农业较多已经开始采用规模化生产和专业化分工的生产模式,规模化生产加大了农业生产规模,专业化分工则是生产组织内部的资源的优化配置,两者的结合极大地提高了农业生产率,进而使农业经济效益得到大幅度提升。时代变迁而目前我国沿用的《土地制度法》是根据当时具体情况制定的,现在已经出现了一些弊端与漏洞,土地承包时在土地使用审批管理方面有所偏重,缺乏与土地经营管理有关的明文条例,土地有偿期限抵押、转让、出让等方面规定也比较含糊,对现在的土地承包经营不能起到统一规范的作用。土地归集体所有为基础的土地制度已经不适合现在市场经济的需要,土地不能通过市场而流动,整体来说土地没有真正流转起来,应运而生了土地承包经营与土地使用率的激烈矛盾。

3)农民利益与征地补偿制度之间的矛盾问题。我国《物权法》里确定对农用地进行补偿范畴主要有劳动力安置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土地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社会保障费,农民其他方面的损失不予补偿。征地补偿是按照土地原用途的年产值的倍数来进行补偿的方式,没有体现出土地潜在收益和利用价值,没有考虑土地对农民承担着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从而导致农民利益得不到保障,更没有体现土地市场供需状况,不符合现今市场经济规律,实属不完整的补偿标准,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显得很不科学。

3讨论问题的对策并完善土地管理制度

1)完善土地管理制度。珍惜国土资源为前提,为了维护好农民的切身利益,更快更好的发展农业经济,我们必须要制定出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土地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核发证书还没得到全面的开展的情况下,为了防止政府强占土地所有人的地权,国家可设立专门的农村土地管理机构,发给土地所有者地权证,对全国土地进行统一编码的工作,积极全面负责农村用地的分配、经营及管理。同时国家应建立土地调查机构,并派监督人员对土地调查机构人员进行监督,进一步健全且严格规范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确保全方位且准确地提高国家对土地资源及其利用的掌控。

2)改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改变农村用地的抵押权的现状可以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问题,比如农村用地可以抵押的话,即能保证农户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这样一来其一可以有助于提高土地的生产效率,其二可以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因此面对前面阐述的相关矛盾,能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农村土地在集体范围里的自由流转,以“依法、有偿、自愿”为原则,扩大土地经营规模,看准时机实现农村用地在农民间的自由流转与规模经营。

3)继续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依据市场原则,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应依法给予公平补偿,增加农民收入,其中公平补偿是按照反映出土地真实价值的市场价格标准来进行的,补偿标准制定后,还要全面考虑,即有土地用途补偿,又要有土地用途转化后的补偿差异,着实充分为农民的生产权益和发展权益着想。

4结论

结合上面的阐述,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土地与农民密不可分,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要切实从农民的切身利益出发。文中对我国目前土地管理制度中存在的些许问题做了详细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对应的可行的对策,希望能给有关工作人员一些建议。政府工作人员在改革和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时,从农民利益出发的同时还要把各条款落到实处,最后达到促进国家农业经济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目的。

作者:韩飞 单位:内蒙古阿拉善盟额济纳旗国土资源局

参考文献:

[1]杨春玲.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4,08:45-46.

第3篇

关键词:闲置土地;土地管理;资源利用;处置

中图分类号: DF4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7)04-94-2

0 引言

近年来,关于我国闲置土地处置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这给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闲置土地的形成,一方面使得我国土地利用效率明显降低,不利用土地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另一方面闲置土地的形成也使得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对缓慢,不利用社会经济的进一步提升。尽管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处置闲置土地的有关政策,但是由于处置力度不到位,导致闲置土地问题依旧存在。因此,现阶段我国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将闲置土地处置问题放在首要位置,不断对闲置土地进行处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从而为社会经济的进一步提升奠定坚实基础。

1 闲置土地的形成原因

1.1 土地规划不合理

土地规划不合理是导致闲置土地形成的最主要原因。政府通过土地规划的手段,对土地进行有效管理,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然而由于土地规划手段的不合理,使得土地规划过程出现一系列投机行为,导致土地多征少用、征而不用的情况出现,进而造成大部分土地资源被闲置。

1.2 土地供需矛盾

土地供需矛盾使得大量土地资源被闲置,使得土地利用效率明显降低,进而给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而导致土地供需存在矛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部门地区土地管理部门受利益的驱使,将管辖的土地进行转让,目的是减少财政支出,用土地的使用权换取一些项目建设,例如将土地转让给相关企业,以换取企业的无偿修桥建路。在这种情况下,一旦这些企业不具备开发土地资源的能力和资质,那就导致这部分土地被闲置,得不到合理、有效的利用,从而给土地管理工作造成困扰,也为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第二,土地供应存在计划和市场两种机制,一旦两者没有达到平衡,必将导致土地供需出现矛盾,其中土地供应如果过大,便会超出了社会发展所需的土地资源,使大量土地被闲置。

2 闲置土地的危害

2.1 导致耕地资源减少

闲置土地的形成使得我国耕地所需土地资源大量减少,一方面导致农业发展受到影响;另一方面也给社会经济的进一步提升造成困扰。除此之外,减少的耕地资源没有得到有效的商业应用和开发,而是被大量的闲置出来,形成一种虚假的市场信息,从而给土地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困扰。

2.2 不利于社会经济的提升

闲置土地的形成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的进一步提升,土地所有者没有及时对土地资源进行开发,这就使得用于该土地资源的项目建设工程迟迟不能顺利进行,使得社会无法从中获得经济效益,同时也造成就业机会降低。由此可见,闲置土地的形成给社会经济的提升造成严重影响,所以相关土地管理部门必须给予高度重视,避免闲置土地的形成,从而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3 加强闲置土地处置策略探究

3.1 做好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工作

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工作是对区域内的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和认定,从而为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提供便利,其中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内容主要包括闲置土地的面积、地理位置、闲置时间以及形成原因等。由于闲置土地的形成原因相对较为复杂,使得土地调查认定工作较为困难,因此在对闲置土地进行调查认定时,一定要在考虑各方利益的前提下,拟定相应的闲置土地调查认定细则,从而更好地对闲置土地信息进行了解和掌握。做好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工作是处置闲置土地的前提条件,只有对闲置土地的各方面基本情况都有所了解,才能更好地对闲置土地进行科学、合理的处置,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从而给社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3.2 转变土地需求方式

众所周知,我国地少人多、耕地资源短缺,而闲置土地的形成使得我国耕地面积进一步减少,给农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因此,解决闲置土地问题迫在眉睫,必须给予高度重视。而转变土地需求方式是解决闲置土地问题的关键所在。我国现阶段土地供需存在很大的矛盾,这也是导致闲置土地形成的最主要原因。土地供需矛盾,使土地资源的使用超过社会发展所需的量,进而导致大量土地被闲置。而转变土地需求方式,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平衡土地供需关系,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3.3 完善相应法律法规

完善法律法规是加强闲置土地处置的重要手段,政府相关部门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是由于这些法律法规没有落实到位,不能对闲置土地进行有效的处置,使其流于形式化。另外,在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中,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的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土地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造成大量的闲置土地无法得到有效的处置,从而影响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此,要想更好的解决闲置土地对我国社会发展造成的严重影响,必须要对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加强执法力度,用法律的手段进行约束和处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同时,也为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造条件。

3.4 认清土地储备的概念

土地储备是具有政府性质的一项工作,它是指政府和国家对土地资源进行储备,以协调土地市场供需关系,使土地供应和需求二者达到平衡。然而现阶段一些商家由于没有理解土地储备的真正概念,以土地储备的名义私立囤积大量土地,这些土地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开发,便成为了闲置土地。这一问题出现的最根本原因就是商家没有认清土地储备的真正概念,导致闲置土地的形成,为土地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另外,我国一些媒体对于土地储备概念也是含糊不清,对商家囤积土地资源这一现象,不但没有给予谴责,反而大肆宣扬,并将土地囤积称作土地储备,使得二者概念被混淆,造成大量的土地资源被商家囤积,得不到有效、合理的利用,从而影响社会的更进一步发展。因此,商家和媒体必须要对土地储备概念加以了解,将土地储备与土地囤积进行有效区分,减少土地资源过度囤积所导致闲置现象的出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同时,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3.5 政府对闲置土地进行收回

由于商家大量的囤积土地,使得土地不能被及时的开发和利用,不能体现其实际价值,给社会经济效益的提升造成影响。因此,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商家所占有的闲置土地进行收回,同时对商家囤积土地行为进行合理调查,了解商家不能及时开发土地的原因。如果是由于资金不足而导致土地被闲置,政府可将收回的土地进行拍卖,将拍卖所得资金给予土地所有者一部分作为补偿。总之,政府在对闲置土地进行收回时,一定要考虑土地所有者的利益,分析土地闲置的确切原因,在不影响土地所有者权益的基础上,对闲置土地进行收回,提高其自身的实际价值,从而给社会经济效益的迅速提升创造条件。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闲置土地处置是我国土地管理工作中重要的一项内容,一旦处置不到位,不仅会降低我国土地资源利用率,而且还会影响我国社会经济的进一步提升。闲置土地的形成原因较为复杂、危害较为严重,加强对其的处置力度十分关键。因此,相关土地管理部门和人员必须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加以重视,根据具体的情况,分析其形成的原因,制定相关的调查认定细则,对其实施有效的处理,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另外,政府部门也应当对闲置土地问题给予重视,不断完善关于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法律法规,降低闲置土地的形成概率,加快土地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而给我国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

参 考 文 献

[1] 李志雄.关于闲置土地处置若干问题的研究――以钦州市为例[J].南方国土资源,2009(08):25-27.

第4篇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

    你局一九九二年五月八日向我司提出的《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农村居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中“住宅”概念解释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所指的“建住宅”,应当理解为农村居民所建住房以及与住房的居住生活有关的其他建筑物和设施。

第5篇

你局以浙土〔1996〕60号转报的杭州市土地管理局《关于要求解释“土地收益”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管理问题。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曾就安徽省土地管理局的请示作出过答复,即“国家土地管理局新的‘三定’方案规定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管理土地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土地市场管理的法规和规章,规范土地市场’,这说明土地管理部门是土地市场即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市场同时涉及房屋买卖、租赁、抵押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等,凡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以及房屋租赁涉及土地使用权出租等应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规范和管理。”“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关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该部门审查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请遵照执行。

你省杭州市在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管理工作中,采取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的做法是符合《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在执行中如何处理该法与该条例的衔接问题,总的原则是:条例与法律规定一致的,应结合起来执行;法律没有规定,条例有明确规定的,应按条例规定执行;法律虽然有原则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必须依照国务院规定执行的,在国务院新的规定出台之前,应按条例或国务院其他规定执行;条例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第6篇

关键词:土地管理信息系统;未来;发展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美国副总统戈尔于 1998 年 1 月 31 日提出了数字地球的概念。这主要是由美国的国家目标和全球战略决定的。同样地,从我国的国家目标出发,我们需要一个中国数字地球或数字中国。由于数字地球不是一个孤立的项目,而是一项整体性的导向性的战略目标。因此,需要从战略的高度考虑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未来发展趋势。

一、土地管理信息系统概论

土地是人类立足的场所,生存的条件和使人类劳动能够得以全部实现的基本条件与基础。土地问题根本是一个管理问题。如何管理土地,使有限的资源达到最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就成了土地管理工作的首要问题。土地管理信息系统(LIS)是土地规划和管理定量化、科学化以及对土地信息进行快速查询、分析和更新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并为决策提供辅助支持。土地管理信息系统是基于信息技术的土地管理的最先进方式,是现代土地管理的基础和核心,是地理信息系统在土地管理方面的具体应用。所有和土地信息有关的系统都可以归入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范畴,包括城市规划、地籍管理、土地利用、资源开发、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管理、土地定级估价等。

由上我们可以知道: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由硬件、软件、数据、人和方法组成。硬件和软件为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供环境,数据是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内容,方法为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供解决方案,人员是系统建设中的关键和能动性因素,直接影响和协调其他几个组成部分。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基本功能是数据的采集、管理、处理、分析和输出,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关专业的研究与应用。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特殊功能有图形数据的输入与编辑,图层与图幅管理,建立拓扑关系,空间查询功能,属性数据的输入与编辑和空间分析功能。

二、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发展方向

2.1、土地信息管理的网络化。互联网具有不受时空限制能快速、直观的土地信息,对于合理保护、利用和开发土地资源,整合资源优势,最大限度的挖掘土地生产力,保证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利用互联网空间数据,为用户提供空间数据浏览、查询、制作专题图和分析的功能,已经成为土地信息系统发展的必然趋势。

为确保信息化标准建设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国土资源部已组织力量着手进行国土资源信息标准参考模型。国土资源数据模型和国土资源信息化标准体系等研究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果。为了协调和规范数据库标准,应用系统建设规范等工作标准的制定,国土资源部正在加紧国土资源信息元数据标准高层分类、编码及数据文件命名、以及相关的网络开发。规范网络系统建设、规范国土资源大调查、成果数字资料汇总规范等信息化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2.2、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集成化、模块式。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实时、准确的获取土地空间数据,包括土地地形地貌、土地利用情况、地籍资料等空间数据,这就要求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要求快速、便捷、准确。随着测绘科学技术的发展,产生了卫星遥感技术与全球定位技术,这两门技术为空间数据的快速采集提供了可能,地理信息系统科学为空间数据的压缩、管理提供了可能。遥感技术已经从多光谱卫星发展到主动雷达遥感,实现全天时全天候探测,空间分辨率也由30 米发展到亚米级,时间分辨率发展为 1 天,这为大面积土地利用信息实时采集提供强大的技术保障;全球定位技术(GPS)的地面数据采集也实现高精度、自动化,满足了地籍测量的基本要求。

就以城乡一体化的土地管理信息系统为例,本文发现: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信息系统是一个对整个县级行政辖区范围内建成区和非建成区土地的权属、利用类型以及其他专题数据,在统一坐标系、统一 GIS 平台、统一分类体系、统一技术标准下实施统一管理的信息系统。即实现多尺度、多级区域、多专题数据融合成一体化的专题数据。因而在该管理信息系统中做好对各种数据的组织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换言之,城乡一体化的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在未来的社会发展中呈现出日渐集成化、模块化的发展态势。

2.3、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一体化。信息网络技术的应用是促进各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信息网络技术已经渗透到了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各个方面,其普及程度和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全国国土资源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正在大规模建设中。目前,国土资源部内网和外网已经建成,形成了包括网络、应用、服务、开发、数据库和网管等平台的较为先进的局域网,系统各省级节点局域网有的在建设中,有的已经建设完成。各节点局域网的互联也即将开展。随着全国国土资源信息网络系统规模的不断扩大,网上应用系统的不断增多,系统的安全保密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构建一个完整安全的网络系统。在建设网络平台、系统平台、应用平台、网管平台等的基础上,规划设计国土资源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保密系统,防范来自多方面的安全威胁,加强国土资源网络信息安全保密工作,保护网络系统的安全和信息的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结语

通过对城乡一体化中的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描述,本文一方面论述了未来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发展的趋势,并指出我国在未来的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创新中占据制高点。因此,应当清楚如下: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构建是一个涉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管理科学、计算机科学等学科内容,并受到政策、制度的影响,是一个长期而变化的过程。但由于时间和精力的局限,本文只以土地利用管理信息系统、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两项业务系统的整合进行研究,以达到“城乡一体”管理的功能。同时本文也并未对城乡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涉及到的所有技术进行分析研究,如工作流技术,在以后的研究工作中还需进一步研究。同时随着技术和应用的不断成熟,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在国土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土地管理信息系统不仅为我国的土地建设、发展提供了科学的管理平台,也为我国土地动态监测、土地利用规划提供决策依据。

参考材料

[1]. 寇有观、吴敏: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总体研究[J].遥感信息1998年第1期。

第7篇

因建设新汽车站需要,某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于2003年11月3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作出提前收回开发区某居民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决定,同时确定由该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依法补偿。该居民不服,于2005年1月11日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讼,要求撤销改决定。

该居民诉讼理由是:(1)市国土局收回原告上述土地用于划拨给某市运输实业总公司建设新车站,而该公司为企业法人,假设车站是出于自身经营需要和企业营利目的,不是法律规定的出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2)被告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却确定由第三人对原告进行补偿,违反法律规定;(3)收回土地不在划拨给汽车站建设的土地范围内;(4)被告收回程序违法,原告依据不是被告送达的,而是原告在另案审理过程中得知的。同时,被告在收回中未依法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

市国土局答辩称:(1)公共利益与经营营利是可以兼容的,汽车站属于一个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交通服务也是维持城市正常运转的一项基本设施,显然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2)《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只要求对相对人适当补偿,并未明确必须由作出收回决定的行政机关补偿,国土局明确由该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依法补偿并无不当;(3)按照该市建设局提供的汽车站规划图和国土局提供的汽车站划拨用地勘测定界图,收回土地明显在划拨给汽车站建设的国有土地范围内;(4)国土局依法报批及委托该市开发区管委会送达程序合法。

法院判决

一、二审法院均认可市国土局答辩意见1、2、3项,认为市国土局土地收回报批程序合法,但委任送达程序有瑕疵,而且未提前通告原告。法院同时认为,原告已经知道了收回土地的内容,并实际行使了诉权,因而其诉权及其他实体权利并未受到损害,因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观点评析

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

本案中,市国土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已经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条中的“公共利益”构成了争议的核心。该居民认为,国土局收回土地系为了企业法人的需要,而非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土局则主张收回土地建设的汽车站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应属公共利益的需要。

上述争议反映了公共利益认识角度的不同而导致分歧的情形。前者系土地的利用主体属性角度,后者则是土地的功能角度。不同的角度导致不同的判断。由于《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没有明确“公共利益”的含义及范围,学理上提出的判断公共利益的主体标准、功能标准、程序标准等均很难形成共识。因此,一般认为,法律上的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本案中的公共利益标准争议也充分反映了这一点。

虽然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但并不等于在法律实践中就放弃对公共利益的评判,以公共利益之名或者无为,或者无所不为。我们认为,理论上的不确定并不等于实践的无所作为,但也不等于无所不为。理论上的标准及现实中的实例仍可构成土地管理中判断公共利益的参考标准,而为了更为准确地运用相关参考标准,仍有一些统一的程序规则必须遵循:第一,“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行为的法官”。行政机关可以因其自身认定的公共利益需要而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该行为应受到中立的第三者的依法监督,如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第二,任何不利处分应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其陈述、申辩。国土局收回以前依市场方式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又依《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依行政职权收回该已经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一行为对于权利人而言显然属于不利处理,因此收回决定必须告知权利人并允许其表达意见。本案中,国土局未能及时将收回决定通知权利人,当然会造成权利人的不满并进而成讼。虽然法院认定国土局的行为在实体上未造成权利人的侵害,但由于其告知程序的缺乏仍然使得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大打折扣。

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属征收性质

国土部门在土地市场上一方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能,另一方面又依法享有土地行政职权,这种双重性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环节表现得尤为明显。在市场经济中,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完善的市场经济应是生产要素(包括土地)明晰、稳定的体制,因此土地的权利人应确定,且该权利应受普遍的保护。但是,国土部门依《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又可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已经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显然是对市场中的土地要素的明晰、稳定的破坏,实质上也破坏土地法律首先保障的法律秩序。因此,国土部门依《土地管理法》收回已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一种例外,且这种例外应受到法律保留原则的严格规范。

法律保留原则,又称消极的依法行政原则,主要是法治国家为了加强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而广泛于立法及行政领域运用的基本法律原则,指公民的合法权利只能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才能为行政机关所限制或剥夺。合法的财产权受到法律的普遍保护,这既是早期自由资本主义国家的“私有财产圣神不可侵犯”理念的核心,也是后期资本主义国家或社会主义国家在强调财产权的社会义务时不容放弃的重心。因此,《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所设定的依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已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遵循这一基本要求,即该权利的行使不能破坏土地市场的权利稳定并侵害法律秩序。相应的,同样基于法律保护原则的要求,公民财产权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予以征收、征用,权利人损失应当受到公正补偿。我国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同时,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也特别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运用法律保护原则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已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系权利人的重要财产权利,行政机关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要予以剥夺,只能属于宪法所规定的征收性质。

2004年宪法修正案出台后,《土地管理法》依据其中的征收条款,相应地将旧有的“土地征用”修改为“土地征收”,仅仅属于法律术语的调整,却未能依宪法规定征收行为的法律保留原则精神。将《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乃至第二项规定)统一纳入土地征收(或财产征收)的范畴予以统一,这对于完善土地领域的征收制度并无多大的帮助,特别在借鉴先进法治国家的征收理论及相关制度方面会形成制度性的阻碍。

将《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甚至第二项规定)纳入征收范畴,不仅能在宪法及立法法层面上贯彻法律保留原则,也能在制度层面上解决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如何处理对权利人的安置补偿问题。因为征收理论普遍认为,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系征收决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也是作为不动产的土地使用权产生无权变动的前提。而在国土部门依《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实施土地收回实践中,不能处理好安置补偿与物权变动的关系,往往造成“一物二主”的局面,引发多方面的诉讼,在实质上也构成对权利人的普遍侵犯。

相关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第8篇

近来,一些文章、报道常常将“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两个概念混用,主要原因是在实践中人们对此还存在模糊认识,认为二者没有实质区别,只是表述不同。实际上,二者确有共同之处,但又存在较大区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后依法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并给予征地补偿。土地征用是指国家在紧急状态下,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以强制方式在一定期间内使用集体土地的行为。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区别在于,征收涉及所有权的改变,征收后的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而征用只是使用权的临时转移,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且在使用结束后国家应当返还征用的财产,并支付必要的费用。简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权改变的,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权改变的,是征用。在厘清征收和征用概念的基础上谈征地问题,不仅有助于大家根据情况正确使用,也有利于大家在解读相关政策规定时能更加清楚自己的权利义务。

2.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常见问题

2.1因征收土地引起的政府与村集体、政府与村民的矛盾对抗日益激烈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是征收主体,村集体是被征收主体,村民是利益关联体,由于利益的驱逐,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愈益突显,并且呈现出多种不同类型的矛盾格局。比如渭南市西马路赢田村状告临渭区人民政府,渭南高速东入口改造工程土地征收案等等,这些矛盾由最初的利益分配纠纷,逐步演变升级成为社会矛盾,甚至对抗。

2.2征收土地补偿政策不能有效落实

2.2.1补偿收益主体不明确,补偿截留现象严重

我国的《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都明确规定,中国农村的土地归农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但到底谁是“集体”,相关立法并没有明确指出,农村土地的集体产权实际上是“一种无确定主体的产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导致在征地补偿费的利益归属上存在着很多问题。《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用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提取土地补偿费和部分安置补助费及集体提留的资金由村委会统一纳入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范围。村委会作为群众服务组织,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成了政策的盲区,土地补偿中,乡(镇)、村克扣、截留补偿金的现象比比皆是,补偿金真正落实到土地权利人手中的所剩无几。

2.2.2征地补偿标准有失合理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对征地补偿应依据何种原则并没有明确。依据《土地管理法》,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费计算方式为“产值倍数法”,即征用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这种测算办法对农民说服力较差。第一,以产值作为征地补偿标准不尽合理,被征用的土地,往往是城市周边地区,如果不考虑其所在的地理区位优势,仅以产值作为征地补偿唯一标准,将明显低估土地的价值。第二,现行征地补偿制度与市场经济规则不相适应。城市土地除划拨者外,已同其他生产要素一样,通过市场进行配置,唯独农村集体土地还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配给制征用和补偿。农民在参与社会生产过程中,是按照市场价格购买生产资料的,但他们所拥有和使用的土地却被征地主体以较低的“计划”价格拿走,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显得不合理、不公平。

2.2.3重公权、轻私权的传统观念影响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立法的发展

从本质上讲,土地征收补偿是政府公权力与农民私权利的一场搏弈。我国几千年来一直流行着“官本位”思想,人们重公权、轻私权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私有财产权观念相对薄弱,我国对于私权主体人格的尊重和财产权的保护都不尽完备。笔者认为,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首先必须转变观念,权力本位的思维模式应当让位,对于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应当置于显要的位置。

2.2.4征地程序不透明,农民参与程度低

虽然《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但事实上,农村集体尤其是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参与的程度非常有限。在现行体制下,国家征地面对的是集体,而非农户,有权去谈补偿条件的也只是集体,农民往往不参与征地补偿谈判,而所谓的集体常常不过是两、三个乡村权力人物,能不能完成征地任务,也成了这些人是否能继续居于权力位置的决定性条件。虽然国家政策法律多次强调征地过程中的各项补偿最终要落实到农民,但农民无法以独立权利主体的地位参与到征用协商谈判中来,征地过程又缺乏畅通的申诉渠道,这就使得其财产权利的保障就更成为问题。

3.作为村干部如何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3.1熟悉土地征收相关的法律政策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都是国家政府在土地征收时所依照的法律依据,作为村里主持该项工作的干部,一定要熟悉和清楚相关条款,做到知己知彼,有的放矢。即使自己了解掌握了国家的相关政策,又能对村民进行普及教育,使村民也能清楚地知道国家的有关规定,使我们能在合法的基础上统一征收大局。除此之外,法律政策还设定了很多的救济途径,要帮助大家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2做好群众征地工作,构筑起化解群体性事件的第一道坚固防线

土地是农民的根本,失去了土地,农民就失去了生存之本,农民因此而产生的恐慌不安、思想波动,要从感情上进行理解。其次,要深入群众,耐心听取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并千方百计帮助其解决。最后,要处事公道,对群众合理的要求,尽快予以满足;对一时无法解决的,要解释清楚,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对不合理、不合法、侵犯群众利益的规定、做法,要及时予以修正。除此之外,要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积极引导他们按照国家政府相关政策、法律、程序办事和维权。把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和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结合起来,构筑起化解群体性事件的第一道坚固防线。

第9篇

的关键词:土地管理。科学发展观。实现路径。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以人为本的发展观。中国传统的管理观念忽视个人利益。以人为本的发展观的提出是中国社会的一大进步。(2) 全面发展观,改变了以经济发展为核心的评价标准,把发展的全面性作为评价发展的重要指标。(3) 协调发展的概念。近年来,中国的贫富差距不断扩大。通过收入的合理分配,中国的中产阶级将会扩大。(4) 可持续发展,即发展要考虑积累,能源消费要考虑子孙后代的承受能力。

。首先,在城市化的背景下,中国的城市基础设施占用了大量的土地。同时,一些地区利用这一政策在高质量地区开发低成本住宅区,影响了我国建筑节能住宅的总体规划。这一问题将导致无法更有效地利用城市公共资源,城市规模将继续扩大,占用土地将继续增加。其次,中国北方一些地区还存在农业耕地过度利用的问题。中国自古以来人口众多。为了解决居民的温饱问题,北方地区的一部分耕地已经耕种了数千年这一问题将严重影响中国中长期的粮食安全。

。然而,在工业化初期,中国一些地区的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破坏,其中河北省北部和山西省大部分地区的土地污染问题最为严重。造成土地生态环境恶化的主要因素有几个。第一,重化工造成的污染。重化工企业将排放大量有害气体和液体,这些气体和液体将逐渐被周边地区的土地吸收,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其次,采矿业大学对土地生态的破坏。采矿业将严重破坏周边植被,造成土地荒漠化等问题。同时,采矿业排放的有毒液体将对地下水产生负面影响。

。首先,受土地财政的影响,地方政府的城市建设规划往往超出该地区的实际需要。这一问题将导致大量土地和房屋闲置,难以有效利用城市周边的优质土地。其次,由于近年来工业发展迅速,一些地区的工业用地规划极不合理。在新常态背景下,工业产品利润整体下降,产能过剩问题日益突出,闲置工业用地增多。最后,在城市化背景下,农村流动人口显著增加。受此影响,一些农村土地被遗弃的问题更加严重。

。科学发展观强调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发展。因此,我国应以科学的发展观重新规划土地资源的利用关于发展。例如,中国可以规定城市建设中常住居民的人均土地占用率,并限制低土地占用率。随着容积率住房的发展,通过这些措施,城市土地将得到更有效的利用[1]。此外,针对耕地过度开发的问题,中国可以制定每年预留1330万Hm2耕地的政策,适当扩大粮食进口。目前,中国耕地面积1.349亿Hm2,每年休耕1330万Hm2,粮食产量仍能维持1.2亿Hm2。

。因此,我国应在土地管理过程中实现工、农、矿的全面协调发展。例如,国地方政府可以利用城市住宅建设的机会,将一些工业用地转换为商业和住宅用地。企业可以通过土地流转收回大量资金,闲置土地也将被使用。同时,地方政府可以在城市下风口设立工业园区,通过集约化生产管理模式,大大降低企业能耗。针对采矿对土地环境造成的破坏,地方政府应加强管理,要求采矿单位进行精细作业和生态恢复。

。基于科学发展观中以人为本的理念,中国应该将难以持续发展的土地转变为城市绿地。通过这些措施,土地的生态价值将得到体现,周边房价也将相应升值。此外,在土地管理过程中,政府不应允许市场行为,而应积极参与土地管理。例如,对于在耕作期间被遗弃的土地,政府可以收回耕作周期的使用权,并将其返还给村集体,从而实现大规模的联合生产。

。一是土地资源的利用,二是土地资源的污染,二是土地资源的闲置。在解决相关问题的过程中,要深刻理解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涵,提高工作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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