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易发表网,期刊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关于我们 期刊咨询 科普杂志

防诈骗相关法律优选九篇

时间:2023-09-25 17:29:24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防诈骗相关法律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防诈骗相关法律

第1篇

为切实加强学生安全教育,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积极预防在校学生伤害事故,有针对性地加强我院学生信息工作和宿舍安全管理,及早化解矛盾、解决突出问题,使寝室安全稳定信息员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畅通信息渠道,有效监控危机源,维护广大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学生的心理健康工作与安全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构建平安和谐校园,根据学校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员组成

1、选拔方式:每个学生寝室必须有一名寝室安全稳定信息员,由寝室长担任。

2、任职要求:

(1)与同学关系融洽,善与人沟通,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能协调处理同学间的矛盾。

(2)为人乐观、开朗,身心状况良好。

(3)对心理学感兴趣,热心心理健康工作,有服务意识。

(4)有责任感,对待工作认真负责。

二、工作内容

1、配合班级心理委员做好班级同学之间的沟通工作,了解其日常学习生活情况及心理状况,收集本寝室的日常信息,定期向班级心理委员、班主任、年级辅导员、心理辅导员老师汇报情况。

2、在寝室同学出现矛盾时,协同班级心理委员开展调解工作。

3、及时反映同学在寝室内违章使用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等大功率非安全器具的情况。

4、及时反映同学在寝室内或寝室间私拉乱接电线、网线的情况。

5、在寝室进行防范教育,即防火、防盗、防电、防诈骗、防溺水、防食物中毒、防打架斗殴、防交通事故、防意外伤害等教育。

第2篇

关键词:网购;消费者;信息安全

这些年来,诸多电商平台如雨后芦笋,发展迅速。网购平台的消费者也不仅仅局限于年轻人群,越来越受到不同年龄层次的诸多人群的青睐。我们可以随时购买到我们需要的商品,这是互联网给我们带来的便利。然而,在获取便利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的信息安全也在网购的同时受到了威胁,值得我们深思。

1网购消费者信息安全案例分析

1.1“假客服”网上支付事件分析

2015年10月9日,中央电视台《法治在线》报道:辽宁省沈阳市的王女士,于2015年8月31日在某购物网站上买了一套化妆品,在网上填好了信息并作了线上交易。在第二天则收到了自称该化妆品店“客服”的电话,该“客服”称前一日网站系统正在进行升级维护,订单无法生效,须取消订单及退款后再次购买。本来还有所疑虑的王女士在“客服”能准确道出她的订单信息、个人信息之后,打开了“客服”发来的退款链接,并按照该链接相应地输入了银行卡号、绑定的电话号码、身份证以及交易密码,多次提交申请但页面显示交易不成功后,相信了“客服”的提醒更换使用银行卡,经过几次的提交,王女士银行卡被支付了6000元,信用卡被支付了8000元。当她知道整个过程其实是一场信息泄露的网络骗局后,为时已晚。至今,发生在王女士身上的网购消费者诈骗该事件还有很多,对其分析主要由两部分原因构成:首先是消费者在网购时信息的保密性不足,进行网上在线交易时没有谨慎对待,让盗取密码者有了可趁之机。其次是没有做好银行卡的交易保护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例如大额交易短信认证,限定每日消费额度等等。

1.2“免费WIFI购物”事件分析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遍使用,越来越多的公共场所都提供了免费WIFI无线上网功能,为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新的网络消费诈骗事件。2015年十一期间,北京市的李先生在咖啡馆休息时,使用该店内提供的免费WIFI进行网络购物,刚完成在线支付不久,就收到了网银密码被更改,且余额不足的短信。李先生在使用公共场所的无线网时,疏忽了该免费网络的“可用性”,没有确保它的安全就进行线上支付活动;另外,有关部门及该场所负责人没有对该网络进行严格监管,也是造成此次损失的原因之一。公共的网络环境,需要的是消费者较高的自我保护意识以及大家对安全的网络环境的维护意识。不法分子的手段高明而又简单,只要消费者更强烈的安全意识即能瓦解。

1.3“计算机病毒”事件分析

提起“熊猫烧香”,可能大家都不会陌生,这是在2006年,李某为盗取网络消费者的信息所编的网络病毒。据报道统计,该病毒盗取网络消费者信息及钱财总计800多万元,金额之高令人咋舌。出现该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消费者对网络病毒的认识匮乏,相关人员的网络维护以及消费者没有养成健康良好的网络消费习惯。

2我国网购消费者信息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消费者自身保护意识不足

许多消费者没有主动学习网络保护、网络环境辨别等意识,在网上购物需要填写个人信息时,因为处在虚拟的网络空间,没有与人进行面对面的接触,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逐渐降低,不会辨别网购环境的安全性,甚至在填写重要信息时无所顾忌。另外,在线上与线下的衔接过程也是如此。举个简单的例子,在收到网购商品时,很少部分人有意识地去消除快递包装上的个人信息,以至于许多隐私被轻易地泄露。

2.2电商卖家和网络维护管理不足

1)电商卖家的条款设立不合理

网上购物之前,消费者无法避免线上与卖家签署一些条款,然而这些条款通常都可能对消费者的信息安全产生不利的影响,降低了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可控制性。其中一个比较普遍的例子就是在网购前注册账号时,会看到诸如以下的条款:关于所有您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其他数据,本公司拥有独家、无时间限制、无地点限制和永久免费的读取及使用权利等等。消费者通常会忽略掉这些条款,不愿意去仔细品读,假若不同意条款则无法继续进行下一步操作。消费者在相信网站的正规性,图简单便捷地完成购物,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的信息可能会在网上公布使用。2)网络行业监管不足一个安全的网络环境,是消费者信息安全的前提。目前在许多网站上,以广告、弹窗、链接和插件等形式侵入,盗取消费者信息的情况比比皆是,防不胜防。有些网络病毒,用了很多防火墙软件也很难阻止,这意味着需要互联网行业的相关专业部门,加大对网络环境的监管及改善。

2.3相关法律法规还不成熟

目前来说,对于处理网购过程中的问题和纠纷,主要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相关《合同法》,这些法律条款自身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用来维护网购环境的安全问题,无论是消费者与商家应承担的责任义务,还是出现问题是的执法部门,都尚不明确透明。互联网电商今年来飞速发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和修订需要一定的过程去发现问题,完善解决方案,两者很难达成同步;另外,人们对法律法规的认知与遵守,需要相关人员的不断普及,并且和大量的努力和相应的时间过渡,不断在实践中探索,才能达到成熟。

3保护网购消费者信息安全的建议

3.1从消费者自身出发

在网上购物过程中,假若消费者可以不断提高信息安全自我保护意识,养成安全健康的线上购物习惯,并适当地学习和采用相应的信息安全保护方法,会一定程度地降低信息被盗用的可能性。因此从消费者自身出发,在网购时应该增强相关认知与技能的学习,培养自己的保护能力,这需要消费者具备一定的主动性与自觉性,提高自己信息安全的保护意识,养成良好的习惯。3.1.1提高信息安全保护意识现如今处于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受到了威胁。为此,提出以下建议:1)在网购过程中填写购买信息时,除必要填写外,尽量避免使用个人敏感的信息,例如收货地址可以填写住宅附近的菜鸟驿站,收货人可填写昵称等等,减少私密信息的泄露,从而避免因信息泄露产生的不利影响。2)消费者应主动了解商家关于客户信息保护采用的措施,相关负责人等,出现问题及时反馈,甚至投诉,勇敢地保护自身的权益。3)网购时尽量选择正规的商家,可以根据其他消费者的评价及反馈,帮助自己做出合理的判断,切忌贪图便宜的行为。3.1.2养成良好的网购习惯不好的上网习惯是消费者信息安全问题出现的原因之一,它威胁到了消费者自己的利益,从而对信息安全的保密性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以下是对如何养成良好的网购习惯,提出的几条建议:1)确保每次网购时的网络环境安全,掌握电脑的防火墙设置,不使用及安装不安全的系统软件和插件,经常定期检查维护电脑,避免电脑病毒及木马,并避免在公共设备及网络中进行网上注册,线上购物交易等,以免不当的网络环境泄露了个人的隐秘信息。2)网购时消费者应避免访问和点击不当弹窗和不明网站,使用正规浏览器,并对不明网页进行屏蔽,以此确保网购环境处于安全状态。另外,对于不明商家发来的未知链接,也应拒绝点击。3.1.3采取相应的信息安全措施仅靠简单的提防和注意是远远不够的,与此同时,还需要采用适当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1)增强密码的安全性。消费者切忌图方便使用同一密码或者简单易解的密码,尽量使用复杂的字符及数量,并定期修改更换密码,增强密码的安全性。2)防火墙设置。选择正规的防火墙软件,并使其对电脑进行时刻防护,谨慎对待需要关闭防火墙的软件安装,有效利用防火墙来保护我们的上网环境。3)合理选择网购快递。网购时选择正规、风评良好、诚信的快递公司,正规、专业的快递公司不仅会保障物流速度,还会严格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减少消费者对个人信息泄露的忧虑。4)主动销毁个人信息,必要时合理虚拟。网购时尽量不使用住宅地址作为收货地址,例如可以使用菜鸟驿站等免费代取服务点,这不仅为消费者取件时间提供了便利,也保证了家庭住址不被泄露。收到包裹时,应及时妥善对快递包装上的个人信息进行销毁,以免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5)交易二次验证和保护。线上交易时尽量使用手机短信等二次验证,这不仅对线上交易加以保护,当密码被盗取时也可以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

3.2加强电商行业本身管理

对于消费者信息以及隐私的安全防护,电商行业具有无法推卸的责任和义务。电商行业应当加强自身的监督与管理,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网购环境。3.2.1电商行业自律为主体1)未经消费者允许,电商商家不可擅自对其信息进行贩卖和交易。对消费者的信息的必要使用和存储时,也应遵守合法规定并获得当事人同意。2)提醒消费者注意与店家在线上交易过程中签署的协议,个人信息条款部分应明确指出。3)自觉约束并严格对网店内部的管理,杜绝内部员工非法贩卖买家信息的行为。3.2.2电商内部管控为辅助电商卖家内部,对消费者的信息安全维护应严格明确,合法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做到严谨、透明、公开。

3.3设立相关法律法规

1)加快制定我国的《网购消费者信息安全法》在电商与消费者共同建立与维护安全的网购环境的同时,还需要国家法律的维护。日前我国互联网技术及网购平台快速发展,但相关的法律法规仍然不够完善,因此,制定出符合我国网络现状的相关法律法规刻不容缓。2)加快完善配套法律法规由于电商行业的更新频率快、开放性高、特殊性强,在加快制定相应法律法规的同时,需要对法律法规进行不断地更新与完善,以此配合不断发展的电商平台,保证问题出现时有法可证,有法可依。

4结论

现如今,科技在不断发展,互联网在不断地更新进步。我们需求的服务变得更加便利,信息获取也更为简单,因此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的信息安全使我们必须重视,也是急需去解决的问题。本文从整体出发,研究出现信息不安全的原因,以及相对应的解决措施。在此呼吁广大消费者,重视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养成良好购物习惯,享受科技发展为我们带来的便利。

参考文献:

[1]吴林飞,长青.制造型企业ERP与电子商务集成体系的绩效评价指标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3(21).

[2]新策.质量数据管理:制造业信息化发展之路[J].上海信息化,2008(11).

[3]刘坚,刘承焕.数据挖掘技术在制造型企业信息化中的应用[J].商场现代化,2008(9).

[4]郭秀英.制造型企业产品数据管理方案研究[J].辽宁师专学报:自然科学版,2005(4).

[5]雷金溪.推进制造型中小企业质量管理信息化[J].发展研究,2007(8).

第3篇

关键词:网上支付;风险;建议

从广义上讲,网上支付是买卖双方利用网络平台进行金融交易的手段,它的支付工具主要有电子支票、电子现金和数字信用卡,它涉及的方面非常多,如电子商务、网络银行、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等。在网络经济环境下,网上支付业务成了金融机构利润增长与战略发展的重点之一。然而由于网络安全、行业标准、信用、法律等风险因素,对网上支付业务的争议很大,严重影响了它的健康发展和持续壮大。因此,深入研究网上支付风险因素,找出规避对策具有重大意义。

一、我国网上支付状况概述

我国网上支付业务起步较晚,但发展势头喜人。首先,基础环境日趋成熟。各大银行相继建立的电子支付系统,并在不断的改进当中安全性也逐渐提高。2002年3月,中国银联成立,为我国网上支付业务的发展揭开了崭新的一页。目前,主要借助第三方交易平台,实现网上支付。第三方交易平台不在金融机构、商家、消费者之列,更体现了交易的公平性。其次网上支付相关法律正在不断完善。技术和道德标准代替不了法律对网上支付业务的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就是专门针对网上支付和电子商务的法规,分别从法律上确定了电子签名的合法地位,并对网上交易的安全性提出了指导性要求。第三,国内支付信用问题有待加强。由于网上支付的各种体制仍不完善,难以使消费者、商家与金融机构之间产生完全的信任关系,另外钓鱼网站欺骗、短信诈骗等现象给网上支付带来许多负面影响,许多客户疑虑重重。

二、网上支付存在的风险问题分析

安全风险。网上支付的安全问题无疑是客户最关注的,毕竟资金的完全虚拟化,支付过程变成黑匣子,不像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更直接、更透明。基于开放的互联网平台,本身就存在巨大风险,就像马路上行驶的运钞车一样,对外来攻击“防不胜防”。技术安全性主要体现在网络安全、第三方支付平台可靠性和客户端防御力上。目前,技术性问题主要集中在客户端,客户端的防御力以及大多客户的安全意识都不高。因此,提高商家、消费者的网络安全意识,增强金融服务工具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是当前乃至今后的发展方向。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影响和制约网上支付业务发展的另一重要因素。一是各体综合素质不高,没有形成良好的网络道德风尚,虚假网站,实物与广告描述不符等欺诈现象屡屡出现。二是国内网上支付业务的基础比较弱,信用信息披露机制不够完善,许多人对其持观望态度。三是银行为了减少损失和麻烦,主要以借记卡形式作为网上支付的载体,消费者受骗后损失自负,失去不少客户。四是第三方平台利润空间不高,又要承担巨大的安全风险,不敢放手发展。

法律风险。网上资金交易是现实资金交易的虚拟化,与现实资金交易同样必须有完善的法律做为坚实后盾。对网上支付相关法律的颁布和完善国家也不遗余力,但这项业务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很长的时间来修葺,一方面网上支付业务的发展时间很短属新生业务,许多问题还不开明,比如第三方平台的身份问题一直颇受争议;另一方面网上支付业务是网络时代的创新,必然会触及金融监管的盲区,使各方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行业标准风险。目前支付网关的接口标准极不统一,使各大商业银行以及第三方交易平台难以配合默契,不但局限性强,而且众多的网关接口增大了支付风险。数字证书的问题如出一辙,大家各自为政,一是资源极度浪费,二是一人说了算的情况难以体现公正性和公平性。造成以上局面,主要有二个原因:毫无利益可言,再加上数字证书申请程序繁琐,各方缺乏积极性;大多第三方平台和商业银行实力较强,更相信自己的认证系统。

三、规避网上支付业务风险的合理建议

吸收国外主要发达国家信息技术方面的优势。信息技术在这些主要发达国家循序渐进的发展,使他们在理论研究和技术积累方面有雄厚的实力。可以借鉴国外信息技术和信息产业方面的优势,网上支付理论和技术以及相关安全技术在我国也就可以更加顺利和快速的发展。

建立一整套完整的社会信用机制。我国尚缺少信用度认证平台,人们难以获取统一的评判基准,目前已经建立了个人信用上网查询系统,这些主要针对个人贷款几率的纪录已经在发挥作用,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完善其中的管理模块,建立一个功能更加齐全的征信和查询系统,提高整个管理体系的完善程度。

加快数字证书认证建设。数字证书是确保交易双方身份真实性、信息完整性,私密性和交易不可否认性的“网络身份证”。目前,我国既有由银行自己发放的数字证书,也有由第三方安全认证机构发放的数字证书,对此,政府应该加以规范,统筹规划。

加强法律建设。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电子合同、网上支付、电子票据与资金划拨、程序的安全性、隐私保护、基础设施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涉及网上支付的关键性问题;强化法律法规的可操作,协调管理、技术、法律、标准和商业惯例的关系,使其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为电子商务的运行和发展提供全面有效的保障。

总之,网上支付业务是经济发展不可回逆的潮流,只有正视它的安全、信用、法律、行业标准等风险因素,并通过相应的手段逐一解决,才能使之蓬勃发展,才能适应时代的需求。

参考文献:

第4篇

关键词: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方向;现阶段问题

一、电子信息产业现阶段问题

(一)我国现阶段电子信息产业最主要的问题是自主创新能力薄如,企业自身研发技术人员严重缺乏,研发技术人员是企业发展的根本,我国现阶段电子信息产业的技术人员都是单一性技术人员,只能完成自己相关领域的研发,而复合型人才才是推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得基石,所以企业核心技术都依赖国外技术的引进,每年都需要付出高昂的专利费用。这个问题是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必须也是首要解决的问题,只有我们能够依靠自身培养出足够的复合型人才,才能为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创新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我国自主研发的电子信息产品比国外电子信息产品还有很大的不足,这个主要原因是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结构不合理,我国大多数企业只加工和组装产品,自身缺乏主导市场的能力,不能做到市场需要什么产品,我们自身就可以生产什么产品,主导权利都集中在外国先进企业手中,这样的结构对我国未来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相当不利。

(三)还有就是我国现阶段对电子信息产业的法律不够健全,企业自主研发的科研成果被一些不良商家盗取,这导致我国现阶段电子信息产品假冒伪劣商品横行,而大多数消费者也对电子信息产品了解甚少,我国每年都会发生因电子信息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国民生命和财产的损失。这样的假冒伪劣产品直接影响我国自主研发企业的利益,这会照成一些想依靠这身研发创新的公司也走上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道路,因为这是一条捷径,不需要自身拥有强大的研发团队,只需要把别人的东西拿过来直接使用。对于这样的现象,我国必须出台相关的法律来进行管理和制约,这样才能营造一个适合电子信息产业不断发展前进的环境。

二、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方向

(一)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应该由低端产品向高端产业转变,例如像航空航天领域、军事工业领域和医学领域发展,这样我国的电子信息产品才能在世界上具有一定的竞争力,不会再由国外主导我国自身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只有这样我国才能创新出符合我国自身行业要求的电子信息产品,才能使我国的电子信息产业不断的进步,不断的发展,不断的为我国国家建设提供坚实的基础。

(二)企业应该注意保护自身的自主知识产权,国家也应该出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国家也应该出台相应的国家检测标准和电子信息产业的行业标准,并根据每年的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不断的修补国家检测标准和电子信息产业行业标准,为我国电子信息产业不断发展保驾护航。

(三)电子信息产业也应该不断的向人民生活相贴近,不断发展新得产品,不断完善现有电子信息产品,为人民提供更加便利的生活条件,不断提升居民生活水平,不断让人们了解电子信息产业,不断喜欢电子信息产业,不断使用电子信息产业,不断为电子信息产业提供宝贵的意见,这样才能让电子信息产业有着自己的发展空间,才会不断的进步,为我们带来更多的便利。

(四)近年来电子信息诈骗事件屡见不鲜,尤其以中老年人居多,骗子也越来越跟新自己的骗术,使得居民防不胜防,让居民承受经济财产损失,也让一些家庭破碎,未来的电子信息产业想要不断的发展壮大自身,就必须解决这个问题,是居民可以放心的使用电子信息产品,不会在使用的过程中老心存顾虑,不敢使用电子信息产品,国家也应该加大打击电子信息诈骗,对电子信息行业严格看管,打击一切电子信息诈骗事件,这样居民才可以放心的使用电子信息产品,我们的电子信息产业才能够不断的进步和发展。

三、结语

虽说我国现阶段电子信息产业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但是不能否定我国电子信息产业近年来的不断进步,很多企业已经可以和国外先进企业进行叫板,不在依赖国外先进技术,可以通过自身对我国现有国情的分析,找对适合我国的电子信息产品,并进行自主开发和生产,也可以将我们自主研发的产品远销国外,占领一些国际市场,我国电子信息产业自身也找到了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国家近年来也不断扶持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国家也不断的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来完善我国的电子信息产业,各省市监督机构每年也会对本地的电子信息产业进行风险监测,这样可以更好的了解电子信息行业存在的问题,可以使国家在修订和修改电子信息产业相关标准是有据可依,这样才可以将那些不重视产品质量的企业淘汰下去,净化我国电子信息产业。我对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的未来充满着无限的希望,希望我的电子信息产业越来越高。

参考文献:

[1]周飞飞.进入信息技术时代后电子信息技术发展中的问题及发展趋势[J].电子制作,2013,(22):119-119.

[2]郭新宁.信息技术时代下电子信息技术发展中的问题及发展趋势[J].电脑知识与技术,2013,(34):7917-7918,7926.

[3]高蕾.电子信息技术发展中的问题及发展趋势[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第5篇

从近来日益加剧的P2P跑路事件看,P2P行业急需从严监管,否则,会导致严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其实,银监会近来动作频频,多次召集相关人士商讨P2P行业的监管问题。消息人士透露,目前监管方案已基本确定,监管细则有望在今年下半年出台,持续近两年的P2P乱世即将终结。

从年初确定由银监会监管直至目前,大半年过去了,虽说银监会一直在酝酿监管措施,但不得不说,这半年的监而不管为一些不法平台还是创造了机会,滋生了像旺旺贷、卓忠贷等近30家跑路平台。治乱世要用重典,此次银监会的监管细则,相信能真正净化市场环境。

如马云所言:“今天很残酷,明天更残酷,后天很美好,但我们大多人都死在明天晚上,看不到后天的太阳。”监管细则出台之日,也正是行业洗牌之时。只有遵从以下五大守则,平台方能在行业洗牌大潮中平稳过渡。

第一,证照齐全,合法经营,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P2P网贷是新兴行业,监管法律尚未健全,但企业不能钻空子,应当认识平台运营的风险,坚守法律底线规范运营,尽可能防范法律风险。目前央行关于P2P网贷明确限制了“三条红线”,企业平台不得储蓄资金池,不得利用不合格借款人或虚拟项目进行自融,不得借平台之名进行任何形式的诈骗和非法集资。

第二,提升平台的硬实力,加强信息数据交易安全。P2P行业门槛相对较低,不少企业都是直接购买的系统,再进行简单二次开发就投入运营,安全系数很低。而从事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的网站系统,都需要采用更安全的数据加密传输技术,以保障平台投资用户的信息安全。以壹宝贷为例,则采用了SSL信息数据安全加密,任何以HTTPS开头的数据传输地址,都经过信息加密传输,才符合信息安全标准。除此之外,壹宝贷还采用了银行安全级别的代码结构,还加入了防篡改技术;在优化系统软件的同时,采用了硬件安全保障,提供配套的硬件服务,最大程度提升安全性。

第三,加强平台风控能力,降低信用风险。作为信息中介,P2P网贷平台有责任对借款人资质、信用、偿还能力、抵押物等信息进行严格审核,以降低因信用风险造成的逾期和不良借款风险。对于成熟的平台来说,一般会通过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由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借款人情况进行审核评估,并出具风险报告,符合借款条件的借款项目由第三方机构推荐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方能通过平台借款。通过这种模式,不仅能降低平台因风控不力造成的风险,也能够保持平台中立的身份,还能一定程度降低平台运营的人力成本。可谓一举三得。

第6篇

2014年“双11”节这天,来自阿里的数据显示,11月11日0时1分11秒,天猫“双11”销售额破亿元。凌晨刚过3分钟,交易额就达10亿元(此销售额,2013年耗时6分7秒,2014年比2013年快了一倍)。0时14分02秒,突破50亿元。0时38分28秒,交易额冲到100亿元(去年冲到100亿元用了5小时49分)。13时31分,销售额突破去年362亿元纪录。21时12分,销售额突破500亿元。疯了?神了?数据就这么直观的摆在我们面前,事实由不得我们有任何的怀疑。

大部分人称心如意满载而归,但也有不少人愁眉苦脸财物两空。在这个几近疯狂却又习以为常的网购时代,每天都在发生着一件件网络诈骗案件,是的,就在我们每个人的身边。也许这仅仅只是一小部分,但基数庞大积少成多,虽说没有具体统计,但我想这个数字也是令人触目惊心的!

下面我就发生在校园里的诈骗案件,结合身边学生的真实案例,分析当事人的上当过程,剖析受骗原因,提出防范措施,仅供大家参考:

案例1、某女生接到自称淘宝客服的电话,后来将自己的信用卡号码告诉对方,结果信用卡里的2000余元人民币被转走。

案例2、女生张某某报警前曾在淘宝网上购物,后在网上接到消息,对方称因为订单异常,所以需要张提供相关信息,待其把建行卡卡号及密码输入后,马上就发现卡上的3160元被转走了。

案例3、某女生在宿舍里接到电话,称其恶意透支,被举报,让其将卡内人民币12700元钱转到安全账户,等到自己发现上当时,钱已经被骗走,对方电话也打不通了。

案例4、学生宋某某报案,称其上网刷信誉,后通过网银汇给对方账号8480元,再与对方联系时已是人去楼空,杳无音信。

案例5、女生许某某,其在国外的母亲从QQ上接到女儿的留言,称出国留学事宜手续已办妥,现要向留学机构汇入经费,因为家里此前曾经有过让女儿出国留学的打算,其母亲在没有核实的情况下,向对方账号汇出了54400元人民币。

………

够了!类似以上种种举不胜举,而且还在我们身边继续发生,这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初步归纳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是网络发展迅速,第三方支付系统已经成为网络交易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在为网络交易提供安全保障的同时,自身也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不自觉地充当了“钓鱼”的工具,至今仍未有一个有效的机制能够防范和处置网络诈骗。对不法分子而言,网络诈骗的成本低,有关部门监管的难度较大;二是大学生个人对信息和隐私自我保护意识较差。许多学生思想单纯容易轻信他人,在有些场合特别是在网上将个人账户的淘宝验证码、银行卡账号、密码等信息泄露,让骗子有机可趁;三是部分大学生缺乏一定的网购常识。根据淘宝网上购物的交易规则,退款时并不需要输入确认为本人操作的验证码,同时,在交易成功以后,正常的交易也不会再次输入支付宝密码,需要多次输入银行卡或支付宝密码的情形一般都为钓鱼网站;四是许多学生尤其是女生在遇到类似诈骗案件时,明知对方有诈骗嫌疑,却仍然抱有侥幸心理,总以为骗子不会那么巧合地就出现在自己身边,结果不知不觉中步入骗子的圈套,待发现受骗时才后悔莫及。由于年轻人的虚荣心又好面子,就算是受骗了也羞于把自己的经历告诉别人,以免当反面教材;五是期望天上有馅饼会掉到自己的脚下,好事会轮到自己头上,而且遇到“好事”还不愿与人分享(比如和同学朋友交流是否属实可信),等到发现被骗时又碍于面子不能及时向老师反映或者到学校保卫部门求助,而是事后例行公事般的到公安机关报案,心里也没抱任何希望,因为他们也明白这种案件破获的概率太小了!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健全,尽管执法部门已经意识到网络诈骗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但网络监管还是有一定难度,其体制、法规仍待健全,虽然一些网络购物平台提供了消费者申诉维权平台,但目前并未有一个具有较强实际意义的举报平台。结合众多案例,根据本人的经验,我认为有以下措施可以借鉴:

第一、在网络里或是电话中凡是有人主动向你提及钱的事情,不管是主动给你钱或者是要求你转账,都要提高防范意识多留个心眼,只有骗子才有所谓的“安全账户”,千万不要盲目轻信去转账,执法机关不会通过电话来办案,公检法机关的电话也不能直接转接,如要核实电话可直接打“110”查询,QQ、微信方便好用,但也最容易被人冒名行骗,如果遇到家人和同学朋友向你借钱,不要觉得不好意思或者图方便省事,打个电话核实一下一切都 “OK”了!

第二、我们学校每年都会利用入学教育等机会系统的给学生讲解安全和防诈骗知识,加强学生自我防范教育,尽量消除安全隐患,并且请辖区有处理网络诈骗事件相关经验的警察通过生动的案例现身说法,开展防范技能的专门教育,加强学生的重视程度,提高防范意识。

第三、关注学生动态,加强与家长的联系沟通,加强对网络防诈骗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借助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保证学生权益和财产安全,通过平安校园QQ群和微信群,把校园近期网络诈骗的动态和特点告知全校所有学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和辅导员,通过他们定期召开安全教育主题班会,让学生知道近期新型的诈骗手段以及应对措施,经常关注有关报道和书籍,积累网购经验,增加自我保护意识和鉴别意识,对不明网站,不要轻易相信,如发现可能受骗,及时冻结个人账号并在第一时间迅速报警。

面对当今的信息时代,加强大学生的网络防骗教育刻不容缓,这需要作为学生工作者的我们充分利用身边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不断加强和改进当代大学生的安全教育模式,通过有效提高大学生的安全防范能力,防微杜渐,为大学生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第7篇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等问题十分突出,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而中小企业规模小数量多,覆盖面广,可以吸收大量就业人员,缓解就业紧张的压力,因此其正逐步发展为社会生产力的主力军。然而,由于金融领域贷款渠道有限,中小企业资金需求长期受正规金融机构的漠视,而中小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又不足,融资难成为阻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为求发展,中小企业家们纷纷转向了成本低途径广又较为便捷的民间借贷,但民间借贷往往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经济犯罪案件交织在一起,合法融资与非法犯罪往往只有一步之隔。

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犯罪一直都是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若一直将无法得到正名的民间借贷处于灰色地带,该灰色性,一方面,给真正的诈骗集资提供了生存的土壤,却使真正的为解融资之困的民营企业陷入泥沼之中。另一方面,一旦被权力所乱用,无疑就成为了打击民营企业的有利工具。因此,民间借贷需要阳光化,这样法律才能够进行清晰的界定。2 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犯罪风险分析

2015 年年底,国内风头最盛的网络贷款平台e 租宝出事,中国最大的庞氏骗局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后,P2P 平台鑫利源在其网站首页堪称奇葩的公告高调宣布正式跑路,吸引了公众的眼球,使得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犯罪再一次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常见的金融犯罪有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以及非法经营罪等。诚然,此类金融犯罪种类繁多,笔者能力有限,本文主要以最常见的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等犯罪风险与民间借贷纠纷的区别做重点分析。

2.1 民间借贷纠纷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以吴英案为例

2007 年2 月,吴英及其所管理的本色集团因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被立案调查,随后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合同诈骗罪两个罪名将其起诉。2009 年一审法院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集资诈骗罪,并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一审后吴英律师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纵观整个吴英案,吴英一直辩称自己在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借款中并没有使用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而且案件中所涉及的被害人都是自己的亲戚朋友和熟人,不属于社会公众所得借款都用于公司活动,仅有少部分用于购买个人用品,亦是为了公司形象,不存在肆意挥霍[2]。但是其所有辩词均未被采纳,看似十分在理的辩护词也成为公诉人眼中的强词夺理。其实,庭审中吴英与公诉人的车轮战的中心就是本文笔者所要论证的要点之一民间借贷纠纷与集资诈骗罪的界线。

2.1.1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集资诈骗罪是典型的目的犯,对目的的正确理解是界定该罪的关键。对于法定目的犯而言,行为人对法定犯罪目的一直持希望态度。这种犯罪目的自始至终都在指引行为人的意志心理,并进一步支配行为的实施和结果的发生。[3]究竟何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不难认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只要具有情形[4]之一的则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诚然用列举法无法穷尽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故在实践中我们应该客观理性的看待该问题。在没有排除其他可能性的前提下,只根据一些客观事实,尤其是未返还或未完全返还的事实,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势必会陷入客观归罪的泥潭中[5]。

2.1.2用于投资经营的认定

诚然,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与非法集资有一定的交集。我国法律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进行借贷活动,但如今中小企业借贷难的现状使得企业家不得不选择民间借贷这条危险但实用的途径。很多时候,借来的钱是否用于投资很难做出一个清楚的判断。借款一旦用于装饰自己就算是个人挥霍,就构成非法占有的目的吗?中国人好面子,喜包装,很难说通过豪车、珠宝等公认的财富标志,传达自己公司有实力的形象不是一种经营策略。当然我们也并不能否定这种判断的判断力,但是笔者更偏向于为此类行为制定一个标准。俗话说,凡是都应有个适当的度,一个理性的标准能让我们更好的判断行为人的目的。笔者认为应当以比例为界定标准,即所花费的钱款占所得总借款的百分比。如果行为人用于装饰自己的钱款占总借款的百分比超过这个百分比,则可认定为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则认为所得借款是用于投资经营的。这样既可以清楚准确的判定行为人的目的,也不至于太过主观。

2.2 民间借贷纠纷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以兴邦案为例

2013 年8 月份,历经6 年起起伏伏的亳州兴邦案件在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最终在2014 年底落下帷幕。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主犯吴尚澧等20 名被告人十年至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数额的罚金。该案件可以说是继吴英案件以来的又一大撼动我国司法关于金融犯罪的案件,不同的是此次争议的焦点更多的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

2.2.1 对公众的认定

笔者认为,公众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公众的本意是指行为对法益侵犯的范围广、程度重,可能具有实质违法性。而不特定则说明了人员的延散性、不可控性以及可波及范围的广泛性,是把握公众含义的重要向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构成犯罪须以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为要件,仅在亲友或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在兴邦案的审理过程中,笔者注意到了一个细节,该案件中部分被害人在为被告人伸冤,他们是拥有足够的金融知识和经验且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投资者。在他们眼中,吴尚澧等人的行为是为了给他们带来更大的利益,他们是心甘情愿,甚至是主动去投资的。若是把他们同其他被害人相提并论显然有些牵强,对司法实践中案件的审理也会有一些不公的影响。故笔者认为应当借鉴国外对私人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有必要将公众划分为合格投资人与一般投资人。其中合格投资人则要求有足够的金融知识和经验且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在司法实践中,将具有投资意愿的合格投资人排除在非法集资对象之外,这样既能保证案件审理的公平性,又能为金融经济的健康发展留下良好的空间。

2.2.2 对口口相传行为的认定

在兴邦案件中,吴尚澧的辩护律师陈有西律师一直主张兴邦公司的融资的对象大多是向公司内部职工,而其他人都是以职工亲友的身份进行融资的,这种行为应该被称为口口相传行为。《解释》中没有提到口口相传这一行为方式。口口相传是当前各类集资案件中一种非常典型的集资宣传形式,指行为人通过亲朋好友以及相关集资户,用明示或暗示的方法要求这些人员将集资的信息传播给社会上不特定人员,以扩大集资范围的行为。[6]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引导全国法院更好的办理非法集资案件公布的四起集资诈骗案件中,有三起涉及口口相传这一集资宣传途径。[7]《解释》用列举的方式列举了四种向公众宣传的方式,仅因其后加有等字,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就因此将口口相传形式归为向公众宣传的方式之一,而不阐明具体理由,实在不具有说服力。中国人复杂的人情关系网表明了通过熟人的介绍进行资金融通是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活动的一大常态,若是单纯的对口口相传的信息传递方式采取全面否定、一刀切的态度,那么恐怕所有的民间借贷都可能会被冠以犯罪之帽了。

3 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犯罪的防控措施

民间融资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关键在于如何更好的规避此类风险。《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颁布,老36 条,新36 条以及新36 条实施细则等国务院政策的相继出台,无一不表明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视,但是另一方面,民间投资和民营企业在民间合法融资中却未能得到这些法律和政策的有效庇护和保障。笔者通过访谈了解了我国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立案、审理等方面举措,笔者认为,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风险防范法律制度存在着立法体系混乱、现有法律不健全和法律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等缺陷。要想解决民间融资犯罪的风险,必须从多个角度深入解决而不能仅依靠单方面的力量去追求形式上的解决。据此,笔者有几点建议提出希望能被采纳。

3.1 立法机构完善防控机制

从现实影响角度上看,金融刑事立法的过度扩张,模糊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之间的界限[8],导致了金融市场被刑法过度干预的现象层出不穷,使得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无法得到保障,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金融经济市场的发展。我国现在对于民间借贷的保护立法尚不完善,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一、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高利转贷等经济犯罪行为的界限模糊,虽有出台相关立法《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民间借贷纠纷和非法集资活动的意见》予以区分、保护,但并未从本质上解决界限模糊的问题,还需进一步加以明确区分规定,使其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得到确切的运用。二、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制度不够完善,立法处于零散、混乱的局面,应当加强规范监管,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使得民间借贷有其合法性。三、应在《中小企业促进法》中补充违法追责的相关法条,使其纳入刑法保护范围,以杜绝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

3.2 政府主管部门预防

首先,我们必须认清在我国民间资本难以进入银行体系这一现状,正是由于中国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 偏见 以及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成熟,造成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局面。因此,要彻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必须从改革国有银行产权结构、治理机制和内部激励机制着手,并允许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来改善市场竞争结构。在与我国中小企业现状最为相近的韩国,各种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金融机构为支持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有着关键的作用,如韩国中小企业银行(Industrial Bank of Korea)。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其经验来完善金融机构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另辟道路。比如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银行。其次,政府机关可以建立起专业化的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机构。同时还需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作出合理的规定,并且完善民间借贷的担保制度的法律规定。明确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由监管主体实施民间借贷登记制度,合理控制民间借贷的准入,完善制裁不法借贷行为的法律,建立起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

3.3 中小企业家自防

中小企业民间融资从正常的民间借贷走向犯罪的过程,归根到底是企业家的民事行为触及刑事犯罪的过程,所以企业家必须具备强烈的自我防范意识。首先,从企业的内部出发,应当确定科学的融资结构和适当的负债结构,务必使整个企业的内部结构透明化,遵守法律法规。其次,慎重选择融资方式,减少融资成本。应当聘请专业的法律工作者为其起草借贷合同,并讲明资金的用途。对于企业而言,有一份真实、合法的账目明细非常重要,既可以供供投资人随时查阅,又可以在民间纠纷中拿出有力的证据。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企业家本身要具备一点法律意识,懂得区分民间借贷与经济犯罪,一有该苗头,应当立即停止自己的行为。如果有条件的话,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对企业的此类事物作一详细说明。

第8篇

一、征地拆迁领域渎职犯罪案件主要特点

1.从犯罪涉及的罪名上看。涉及罪名较为集中,主要是和,尤其是占了较大比例。

2.从犯罪的主体上看。一是基层拆迁工作人员犯罪突出。基层拆迁人员承担着现场确认、丈量调查、测算、谈判、动迁审核等工作职责,这些人既熟知拆迁政策和流程,又完全掌握拆迁现场的实际情况。他们在拆迁确权、调产安置等方面掌握着决定他人重大利益的权力,发生渎职犯罪的比例较高。二是犯罪主体级别不断升高。

3.从犯罪的手段上看。一是违反规定处理公务,错误发证。有关职能部门将集体土地作为国有土地发证,使集体土地按国有土地出售,给拆迁工作造成前所未有的阻力。二是擅自出具证明导致违建房获得合法证件,致使国家巨额资金流失。有些集体用地有一些违规项目,在拆迁冻结令下达后不能再办理任何手续。但是有的人员为拆迁户出具不在拆迁范围的证明,违法发放证照,使违建项目取得合法证照。拆迁户据此拒不拆迁,向国家漫天要价,其他拆迁户纷纷效仿,拆迁工作受到严重影响,最终导致政府拆迁成本居高不下,影响了已经拆迁的家庭回迁时间,直接侵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造成了国家财产的巨大的损失和群众不满,可能导致集体上访事件出现,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4.从犯罪的关联性上看。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往往和一般拆迁户的诈骗犯罪相互交织,政府拆迁离不开一线人员的具体工作,而一线人员的渎职往往是诈骗国家财产实施成功的一个条件。

5.从犯罪的危害性上看。一是从损失额度来看渎职侵权犯罪是贪污案件的几倍甚至几十倍,拆迁渎职案件涉案数额动辄几十万甚至百万,“不揣腰包”的腐败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是很严重的。二是重特大案件所占比例较高,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二、征地拆迁领域渎职犯罪的原因

1.征地拆迁领域缺乏统一的征地拆迁审批管理规定和政策。目前,土地征地拆迁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实施条例,但《土地管理法》对征地拆迁工作并无具体规定,存在着同城同区不同政策,甚至同区在不同时期补偿标准、调查测算方式不一样等适用拆迁法律法规随意性较大的问题。由于征地拆迁适用法律法规随意性较大,导致拆迁工作人员在政策把握、权属认定、测算方法、补偿款标准上有较大的可操作空间,特别是在评估面积的确定、建筑附属物的多少、最终的评估价格等关键节点缺乏有效的监督,这样就极易诱发渎职等犯罪。此外,现有拆迁制度在实践中不执行或不规范执行也是导致渎职等违法犯罪发生的重要原因。

2.征地拆迁工作管理不严,监督不力。征地拆迁工作涉及环节众多,涉及关系复杂,工作思路往往是重结果、轻过程,制度不够严密,执行力度不足。由于征地拆迁内部监督管理机制没有及时跟上,特别对重点岗位人员和重点部位监管不力,出现一些基层拆迁负责人权力过于集中,这样客观上为少数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留下了“犯罪空间”。如拆迁过程中政府冻结令下达以后,个别部门以没接到冻结令为由为拆迁户办理证照,由于制度监督有不到位的地方,导致案发后司法机关也无从追究其责任。

3.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自身素质不高,责任意识相对缺乏。多数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往往都是从机关、街道、房地产企业、社区、村委会等多个单位或组织临时抽调的人员,没有受过系统的业务学习,经短期培训后上岗,有的即使参加过短期培训,但业务素质不强,政策理解水平低,法制观念淡薄,对于补偿的标准和数额理解不深掌握不了大局。同时,有的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缺乏责任意识,疏于职守,对房屋丈量、拆迁资料、测算材料把关不严,实质审查不到位,对于证件本身的真实性、证件记载与实际建筑情况是否相符等实质情况,往往不进行审查。有的已经发现了弄虚作假的情况,或者对明显的不正常状况,出于回避矛盾,少惹麻烦,不想得罪人,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放任心态,使得国家的征地拆迁工作遭受到不必要的损失。此外,由于拆迁工作时间紧、压力大、任务繁重,有时上级部门往往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某一处的拆迁工作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这种命令式层层分解指标的工作要求,使拆迁工作人员背负着很大的压力,为了尽快完成拆迁任务,致使有的拆迁工作人员往往抱着“赶进度、完任务”的心态,不认真审核拆迁资料,不严格审查,导致拆迁户采用虚增拆迁面积,虚增补偿款,伪造产权证明等违规方法骗取国家资金现象的发生。

4.政策宣传不到位,群众无从监督。在征地拆迁补偿过程中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不到位也是导致渎职案件频发的原因之一。部分拆迁工作人员由于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本来就知之不多,加上法律政策宣传又不到位,所以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无法作出正确判断。很多村(市)民对相关法律和政策无从了解,即使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也不知道,更不用说进行监督。有的补偿标准没有公开,致使村(市)民无法清楚应补偿的具体数额,他们的监督更无从谈起。

5.刑罚处罚偏轻,惩罚力度不够。征地拆迁领域渎职犯罪频发的原因可以归纳出很多,但从司法机关的角度看,也有打击不力的问题。

三、预防征地拆迁领域渎职犯罪的对策

1.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规范与流程。应尽快制定和完善关于土地征地拆迁工作法律法规,就土地征地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职责、土地征地拆迁许可程序、拆迁人准入条件、拆迁工作的主要内容及程序、拆迁补偿和安置的基本方法、拆迁工作的法律责任等进行明确规定,统一规范征地拆迁工作程序,减少工作随意性,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特别是要成立职责明确的拆迁管理机构,落实岗位职责;把好拆迁工作人员的审查关、聘用关,并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政法制教育,增强其廉洁自律的意识,提高拆迁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水平。

2.健全和完善征地拆迁中的监督管理机制。一是要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严格把好审核关,层层落实责任,分解到人,达到每一个任务、每一个环节都有人负责。二是要加强上级监督审查,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拆迁项目进行抽查,定期进行审计,设立专门的稽查小组,加强对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跟踪监督管理。三是要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邀请村(社)居民代表参与对拆迁工作中的丈量、登记造册等决定补偿金额的关键环节进行现场监督和签字认可等。

第9篇

面粉厂来了大客户

山东省菏泽市李学民经营着一家“中意面粉厂”。到2012年5月,他们每天卖出的面粉都在1万斤以上。这时,不少朋友劝李学民多学习一些相关法律知识,如何规避市场经营风险,他总是一笑了之:“我都60岁的人了,啥风险没见过。咱的面粉除熟人外都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谁也别想骗了俺!”

5月25日上午9时左右,厂里走进一位30岁左右的年轻人,“谁是老板!”

“我是!请问您有什么事?”李学民应承着。

“我是咱菏泽国花面条厂的业务经理高俊,来购买面粉的。我们那个厂子不小,每天都需要不少面粉,如果你们能送货上门,价格好说。这是我的名片……”

李学民对国花面条厂也早有耳闻,知道是市区一家不小的面条厂,他原来也曾向该厂推销过面粉,只是他们将价格压得比别人要低一些,所以一直没合作过。

高经理好像看透了李学民的心思,来了个开门见山:“我们厂最近开始真正落实质量第一的经营理念,第一位的当然要从面粉质量抓起。我们原来用的面粉虽然便宜一点,但质量不是很好。听说贵厂的面粉质量很过硬,老板就专门安排我来洽谈购货事宜,价格吗,好说!我们今天准备先购进1万斤,请放心,货到付款,我们绝不赊欠贵厂一分!”

听高经理这么一说,李学民心里很受用,他想:这面条厂是个用粉大户,并且“价格好说”、“货到付款”,今后若同他们建立起供货渠道,自己的生意岂不更上一层楼。

两人很快口头商定:面条厂今天上午购买面粉200袋,合计1万斤,共计11600元。面粉厂负责送货,高俊亲自跟随送货车到面条厂,卸完货由面条厂经理当场付款。然后,李学民叫来经常给他送货的本家李怀映,将200袋面粉装上车,并一再叮嘱:“卸完货不要忘了将11600元货款捎回来。”

看着李怀映开车载着高经理和满满一车面粉驶出厂门,李学民嘴上不由哼起了小曲。

两家稀里糊涂上了当

中午11时许,李学民的手机突然响了,是李怀映打来的:“不好了……面粉卸给了面条厂,他们却不给钱……”

“找高经理啊!”

“高经理不见了。他们说没有高经理这个人,还说货款让咱们厂的吴经理拿走了……”

“咱们厂哪有什么吴经理……真是稀罕了……你等着,我马上就到!”

李学民赶到国花面条厂时,李怀映和对方吵得正凶,并有“110”民警在场。在民警的询问下,李学民很快弄清楚了事情的前后经过。

国花面条厂的经理叫任中权。他说,今天中午8点的时候,一名自称“吴军”的男子到他们厂推销面粉,还给了他一张名片:“中意粉业业务经理”。面条厂同意要货,并下了200袋1万斤面粉的订单,共计11600元。中午10时30分,这名叫“吴军”的男子带车前来送货,任中权验货挺满意。在卸货至一大半时,“吴军”把任中权叫进屋内索要货款。任中权看货已经快卸完了,就向“吴军”支付了货款11600元。因为货和款当场“两清”,也没有让对方写下“收款条”。“吴军”装好货款后,说要去“方便”一下,就匆忙出去了。

面粉卸完后,送货的李怀映找任中权索要货款。任中权说:“面粉钱刚才已经交给你们厂的‘吴经理’了!”

“啥‘吴经理’?他明明是‘高俊’,是你们厂的业务经理,啥时候成我们面粉厂的人了?”李怀映一听,头“嗡”地一下就大了。

“他咋又成了俺厂的业务经理了!我们厂从来没有设过业务经理,也从没有过‘高俊’这个人!”任中权同样感到十分疑惑。两人赶紧去卫生间找“高俊(吴军)”,但哪里还有他的影子!

听了双方的陈述,民警意识到这名叫“高俊(吴军)”的男子可能是一个骗子,现在已经拿着钱逃跑了。

李学民和李怀映垂头丧气地回到面粉厂,李彪一听就“炸”了:“是不是面条厂和那个姓‘高’的故意设局害我们啊……”一语惊醒梦中人。李学民再次找到刚才出警的民警,说出心中的疑虑。民警随后展开了初步调查,没有发现相关迹象和线索。

判决书背后的防骗知识

2012年7月,李学民将面条厂经理任中权至法院。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于原告李学民要求被告任中权1万斤面粉货款1160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元,也由原告承担。

“怎么会是这种结果……买东西不给钱反而有理了……”李学民想不通,想质询一下法官,审判长说:“我现在再给你详细解释一下。就本案的情况来看,你败诉的根本原因是没有与被告建立直接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你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的洽谈及履行,均是通过案外人‘高俊(吴军)’来进行,原被告之间未直接洽谈业务或者签订合同。尽管你的货物送到了被告处,被告也向其想象中的供货商‘吴军(高俊)’支付了货款,但从双方的主观认识来看,你认为自己是在与被告发生业务,被告是认为自己在与‘吴军’发生业务,所以原被告从认识方面出现了与实不符的差异。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是案外人‘高俊(吴军)’实施的诈骗行为。该诈骗行为成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成立的阻断,即阻却性事由。故原被告之间,未能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所以,你不能将被告作为对象。”

“那我应该谁呢?”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你的对象应该是 ‘高俊 (吴军)’。”

“任中权说已经将货款支付给了‘高俊 (吴军)’,却连个收条都没有……”

“是啊,被告是没有提供已经支付货款的凭证,但你也无法提供相反的证明。”

“再退一步说,这些面粉应该属于盗赃物,他应该无偿返还给我!”李学民继续说。

“我们认为这些面粉不属于盗赃物。在交易过程中,李怀映作为你送货兼收款人的司机,一直在装卸面粉,即该批面粉一直未脱离你方的控制范围,按照刑法的相关理论,该批面粉不属于盗赃物。”审判长耐心解答。

“我明白了,审判长,我看不用再上诉了,不然,二审掏诉讼费的还是我。不过,心里还是不大好受……我真是比窦娥还要冤枉啊!”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