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26 09:2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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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力推进海洋渔船配备安装集体救生筏。
2、渔船必须严格按规定配齐救生、消防设备。
3、严厉整治查处非法从事渔业作业的“三无”船舶。
4、渔船出海前必须认真进行检修,确保航行安全。
5、为了全体船员的生命安全,请不要顶风冒险出海作业。
6、集体救生筏是海上遇险时逃生救命的重要依靠。
7、严格执行渔船捕捞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8、出海生产切切不可麻痹大意。
9、渔船出海作业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
10、大力增强渔民安全意识,提高渔民安全生产技能。
11、强化渔船安全措施,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12、渔船出海捕捞务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3、船东船长对渔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14、渔船出海作业必须安排人员值班了望。
15、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技能,减少安全事故。
16、安全是生命的保障,违章是事故的祸根。
17、一船遇险遇难,众船互援互救。
18、渔船必须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
19、全面落实渔船安全生产责任制。
20、渔船值班人员麻痹大意、疏于了望,极易发生碰撞事故。
21、侥幸心理要不得,害人害己危害大。
22、坚持渔船跟帮作业,严禁单船出海生产。
23、大力整治渔业安全生产秩序,确保渔业生产安全。
24、严禁渔船“带病”出海作业生产。
25、广大渔民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规。
26、严厉查处渔船超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作业违规行为。
27、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时刻注重安全生产
28、船东船长雇用无上岗证的人员出海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
29、为了出海船员的安全,请配备安装集体救生筏。
30、坚持渔船编队生产,严禁单船出海作业。
31、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
32、渔业生产,安全第一。
33、大力弘扬渔船海上互援互救友爱精神。
34、船东船长不得雇用无培训合格上岗证的人员上船务工出海作业。
35、全面推行渔船捕捞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36、安全生产,重在防范。
37、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38、渔船出海捕捞务工人员必须持有培训合格上岗证。
39、配备集体救生筏是海上遇险自救逃生的有效手段。
40、珍惜生命,安全第一。
41、船东船长不按规定配齐消防救生、通信导航、号灯号型等安全设施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
42、今日心存侥幸,明日就有可能不幸。
43、渔工必须取得渔业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上岗证方能上船务工出海作业。
44、坚决遏制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45、遵章是平安的保障,违规是灾祸的开端。
46、严厉整治查处渔船不按规定配备安全设施的行为。
47、船东船长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
48、严格执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49、严厉查处渔船非法载客违规行为。
50、渔船出海航行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值班了望制度。
51、上渔船务工者请先到当地渔监部门办理上岗培训手续。
52、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彻底清除事故隐患
53、严禁“三无”船舶从事渔业生产。
54、集体救生筏是海上遇险时逃生救命的重要希望。
55、船东船长冒险驾船出海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
56、安全维系你我他,搞好安全靠大家。
57、安全生产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58、渔船船东船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59、当你麻痹大意之时,往往就是大祸降临之际。
60、渔船收到大风警报,务必及时返港避风
61、一时忽视安全生产,往往带来灭顶之灾。
62、船东船长违反渔船适航规定驾船出海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
63、大力整治渔业安全隐患,确保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64、渔船出海作业要密切关注气象预警信息。
65、严厉查处捕捞从业人员无证上岗违规行为。
66、觉遵守安全法规,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67、渔船船员在海上生产作业必须穿戴救生衣。
68、今天的隐患,明天的灾难。
69、严禁渔船超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作业。
70、严禁渔船从事非法载客运输作业。
71、大力提高渔民安全生产自觉性。
72、顶风冒险出海作业极易造成船毁人亡灾祸。
73、渔船值班了望人员要坚守职责,坚决克服麻痹大意思想。
74、禁止船东船长雇用无培训合格上岗证的人员上船务工出海作业。
一、关注渔业安全生产现状,加大对渔业的投入:随着近海渔业资源不断衰退、从1994年始对海洋捕捞业开征8%(原来2%-3%)农业特产税的新税制(个别是地区甚至不管渔业捕捞情况,实行定船包税),对海洋捕捞业无疑是雪上加霜。实寻上从九十年中期海洋捕捞业进入调整发展阶段(据省水产统计显示:投入海洋捕捞业的机动渔船2001年55205艘、199052人)。国家逐步实施渔船双控指标、伏季休渔、捕捞负增长、清理“三无”渔业船舶、实施渔业船舶报废制度等调控政策。现海洋捕捞业进入转产转业阶段,面临最困难的时期,各个环节的矛盾冲突将更加激烈,渔业行政管理、基础建设和保障体系建设等将面临更大考验,应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否则,当不同的问题和隐患与外界因素形成呼应,极易在局部区域失控而频繁发生重特大事故。因此,建议社会各方面应对海洋捕捞渔业更多的关注,各级财政应予以重点投入,有关费税给予减免等,才能确保渔业船舶报废制度和转产转业政策顺利实施,否则将产生更多的新的“三无”船舶,将对渔业安全生产构成更大威胁。
二、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进渔业生产安全:健全的法治是从根本上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必由之路,而最直接和有效战略是对企业实施强制性的执法监督,对高风险产业尤其重要。渔港监督是渔业安全的监督检查机关,其重点职责是监督检查,最重要的环节是渔船进出港签证把关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加强渔船进出港把关,杜绝因证件不齐、船员配备不够、装载、事故等原因出现船舶质量问题的不适航或在恶劣气候下出海生产,真正起到把关的作用。但目前我省对渔业安全监督的行政执法仍很弱,尚未对不法分子形成威慑力。体现在1、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率低:平均每年全省渔监仅办理不到10000艘次渔船申请进出港签证。究其原因,从行政管理上看,其一是没有完善的渔港管理,渔船进出港签证难以执行:目前全省除东山大沃和厦门沙坡尾避风坞等渔业港口接近封闭可把关外,大部分渔港陆域是敞开的,渔民自由进、出港,渔监部门实际上无关可把,这也是渔港建管脱节严重突出表现。其二是渔监机构站点、人员编制太少:据普查统计全省现有的渔港数336个,经农业部认可的渔港有114个,目前全省沿海渔监机构仅36个,客观上给渔民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带来不便;另外目前我省沿海渔港监督人员总共有150多个人,其中部分同志还兼职小型渔船检验;而2000年沿海渔船普查有54558艘,经清理现有纳入管理的渔船27443艘,如果这些船舶都来申请办理进出港签证,渔监人员根本无法应付监督检查业务。2、实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难度很大。由于我省成规模的渔港陆域是敞开,大部分无法实行封港检查,要到渔港水域外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不但增加渔监机关检查经费,更增加安全检查的难度。当前不法的渔民暴力抗法、自残抗法事件时有发生。全省渔监船船员还没正式建制,没有专项经费保证,难以进行经常性的现场监督检查。近两年,全省仅有的7艘监督艇,即使每艘船平均数150天/年,已满负荷转,总检查渔船数仍有限。3、当前渔监、船检的行政行为难以按规范要求履行,特别是渔船检验技术要求和船员培训考证要求。我省渔船质量和船员文化素质的现实情况与规范要求相距甚远;另一方面在船员培训的职责权限不明确,难以适从。
因此,当前亟待创造条件对渔港实施封闭管理,最起码从一、二级渔港开始。今后从渔港规划、设计、建设中就要为今后的渔港管理打好基础;同时应在60%以上渔港或300条以上船舶的区域均设置渔港监督,全省应该有180个左右的机构,至少需要增加300个渔监人员,增加8艘监督艇,形成有效监督力量,从而促进渔业生产安全。
三、对海洋捕捞业实施高保障政策,实现可持续发展。
海洋捕捞业本属高成本、高风险的产业,实行高保障政策是对产业特性的要求,也是保障此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
1、对船舶实施强制保险的政策:在现实中,目前我省渔业船舶承保面低于2%,就是说绝大部分船东并未履行其义务,一旦事故发生后,肇事者逃跑屡有发生,船东无法恢复生产,无法偿还其债务,无法为死难的雇工提供善后抚恤金的赔偿金,更无变为造成第三者损害进行赔偿,导致很多的社会问题发生,直接影响渔区社会的安定和稳定。因此各级政府对船舶实施强制保险的政策。具体从渔业生产角度来看,渔业船舶应从大功率渔业船舶开始逐步实施强制保险政策,尤其对雇佣船员的雇工责任和第三者碰撞责任实行法定保险,使船东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同时提高抵御风险能力。
2、完善抢险救助制度:随着渔船高功率化,渔船生产往外海拓展,渔业电讯发展较快,加强了海陆之间联系,要求政府部门和行业主管投入更多资金,从预警通讯、信息处理、救生船艇、指挥调配、网络建设等完善渔业抢险救助系统。同时,目前应成立专项救助补助基金,鼓励沿海渔民互救互助。
方案一: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秋冬季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第四季度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特重大事故发生,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渔业安全生产环境,全面实现今年我县渔业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深化重点部位的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进一步推进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净化安全生产环境,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促进全县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人员组成
我局组成两个检查组,分别于10月底至11月初和12月中旬组织两次检查,组长由县局分管领导和县大队长担任,成员从大队各股、中队抽调。
三、工作步骤
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从即日起,至今年12月31日结束,分三阶段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10月25日至11月5日)。
结合实际制定计划方案,明确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目标任务。
(二)组织实施阶段(11月5日至12月25日)。
由县渔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执法人员和渔船检验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三)总结汇报阶段(12月25日至12月31日)。
对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情况进行总结、汇总、上报。
四、检查内容
在组织开展全面大检查的基础上,围绕贯彻落实全省秋冬季渔业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和漳州市《2021年创新工作和重点项目立项分解》(漳海渔[2021]41号)要求,推进渔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渔船安全标准化建设,开展“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实施大检查,强化督促协调,全力推进全县渔业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落实。
五、检点
渔船持证和通信、救生、消防、信号设备、AIS自动识别系统配备情况,CDMA手机升级换代情况,编队生产制度落实情况,船员配备、持证情况以及渔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等。
六、检查方式
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组织检查,执法大队加强敏感水域和事故多发水域的巡查工作。安全生产大检查要在渔船船东船长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专业执法人员进行重点检查,及时解决大检查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进程中,把大检查与推进隐患排查治理、深化“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渔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渔业保险等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帮组指导渔船排查整改隐患,促进工作的加强和创新,提升大检查的实效,确保大检查实现“查隐患、促整改、强基础、防事故“的目标,切实提升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要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具体的组织实施方案。要全力推进大检查工作,对检查、排查出来的隐患要督促船东认真落实整改并按照“限期整改、停航整顿“的要求逐船进行梳理。
(二)强化落实整改。
对查出渔船有安全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责令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措施,强化管理,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要将渔船列入“黑.“,需要停航整顿的,坚决责令停航整改。
(三)强化监管执法。
要采取巡检、抽检等方式,强化大检查过程的跟踪督促。要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综合监管、专业监督、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责任体系,形成工作合力。
(四)强化宣传教育。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加大检查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充分发动镇、村渔业干部及船管员参与大检查活动,全面、细致的排查各种事故隐患。
方案二: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lt;2021年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21]11号)精神,为扎实推进贵州省“平安渔业“建设,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党的.精神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扎实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渔业安全生产治理和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三项行动“,切实加强渔业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渔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和渔业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三项建设“,进一步加大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力度,努力构建渔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事故,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在去年渔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提高渔民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渔业从业人员职业安全技能和持证上岗率得到提高;逐步增加渔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渔业防灾减灾、应急救助和安全保障能力得到加强;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继续全面深入开展,安全监管水平明显提高。
三、范围及对象
渔业生产经营单位、个体渔民;渔船集中停靠地的安全基础设施;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渔业船舶;渔船修造企业。
四、工作重点
(一)深入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执法行动。
各地要结合日常渔政执法行动,依法查处各类渔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渔船超航区航行作业,违章载客,不按规定实施法定检验、配备安全设施以及船员未取得证照(或未持证)上岗等行为,对重点作业水域渔船锚地及航道密集水域进行重点检查;切实加大渔船检验力度,对渔船修造企业资格认可进行整治,依法查处非法、违规造船等行为,强化对渔船用安全产品的安全监管。要建立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渔船黑.制度,对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依法追究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二)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治理行动。
继续开展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重点对渔船救生、消防、照明等安全设备配备及使用情况、船员安全技能实操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及突发事件应急值班和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深入排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采取现场纠正、限期整改、跟踪结果等措施,有效排除安全隐患。对未按规定及时消除隐患的,要实施挂牌督办并进行公开曝光,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三)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各种媒体,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宣传效果。今年上半年农业部将完成渔业安全生产宣传片的制作工作,并组织送安全宣传片上船入户活动,届时各地要结合“安全生产年“、“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把宣传片及时发送到渔民手中,有条件的地方可协调电视台放映,掀起一个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要深入分析渔业劳动力变化情况,做好相关专业技能培训工作,加大水上安全生产基本技能培训力度,确保渔民切实掌握基本技能,达到持证上岗的要求。各地要把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与深入实践.活动相结合,提高渔业部门干部职工践行.和推进安全发展的自觉性。
(四)加快渔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和监管队伍建设。
各地要对本地区渔业安全监管等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掌握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工作思路和建议,进一步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要进一步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要确保100%
明确和落实船主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充分发挥渔民群众参与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作用,在重点渔业乡(镇)、村探索建立渔业安全管理组织和渔业安全员制度,形成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安全生产组织机制。强化渔业安全监管队伍的培训教育,组织渔业安全监管人员认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业务知识,提高依法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当前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性,不断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忧患意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直接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分解任务抓落实,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突出重点,细化方案。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调查研究,制定具体的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进度安排。扎扎实实做好
“三项行动“和
“三项建设“。
(三)创新机制,强化配合。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创新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机制,继续强化完善与有关部门的联动机制、与相邻地区的协调机制,促进形成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合力。
(四)总结经验,广泛宣传。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渔业安全生产的工作成效和经验,加大宣传力度,促进形成全.关心渔业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六、工作步骤
结合我省渔船检验工作的开展和“禁渔“、“打非“等专项工作,
3月底前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检查行动,各地要对重点市(县)、重点水域进行认真检查;加强对极端天气期间及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的安全检查,后三个季度对全省各市(州、地)采取定期及不定期和交叉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全省渔业安全生产进行全面检查。
七、组织领导
为了更好地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我厅成立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渔业局。
方案三: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方案
根据8月14日参加市召开的视频会议《漳州市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订下阶段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方案。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警示教育
各渔业村要将近期发生在我县的几起海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安全生产防范知识教育宣传到每一艘渔船,以案释法,有针对性地组织船长进行《82年海上避碰规则》的,大张旗鼓,不厌其烦,利用广播、会议、标语、入户等形式一遍一遍宣传,力争做到每船必知,每人必知,职务船员摒弃粗心大意,增强防范意识,切实加强值班瞭望,锚泊时要正确显示锚泊号灯,严格招待避碰规则和技术操作规程,保持通信畅通,同时密切关注天气变化。
二、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制度
1、对全镇所有渔船重新入户核实一遍,对所有改变作业类型的、安全设施配备不齐全的、无证或三证不齐的、船体老化的、渔工和渔船未参加责任保险的船只分类、建档,严禁瞒报、漏报,严格制止其出海作业,并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对这些船舶加大监管力度,作为渔业安全生产整治重点。我镇也将对上述船只暂不予以燃油补贴证明,待其整改核实后才补签发。
2、严格执行编队出海作业生产,对新增加的船只是否真实编队要组织检查,严格控制病船、单船出海生产,以确保一旦出险,第一时间能得到及时救护,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
3、充分运用科技,尽快完成AIS避碰系统的安装,要求安装人员安装一艘及时教会一艘船员使用。并利用时间组织培训,希望在这个月底前能完成所有渔船的安装工作。
4、就可能发生的险情,分类进行重点教育,如何预防硫化氢中毒,生产中的规范操作。要不厌其烦向渔民一而再、再而三进行讲解说服工作,使安全生产深入人心。
5、做好工作,接受市检查组的专项督察和考核。
三、进一步强化应急救援保障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所辖海洋捕捞、浅海滩涂养殖的船舶、设施、人员以及进出我市沿海渔港和渔港水域的渔业船舶、设施及其所有者、经营者。
第三条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沿海各镇、各渔业生产单位都应成立渔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组织海上抢险救助,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第五条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渔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考核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渔业船舶管理
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者必须在其户籍所在地或企业工商登记所在地,按规定申请办理检验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技术证书、航行签证簿、船舶国籍(登记)证书、渔业许可证、船舶户口簿和船民证等有效证书、证件,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第七条渔业船舶应按标准定额配备职务船员、普通船员,职务船员必须持有合格职务证书,普通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并取得合格的证书(四小证、绿卡)。
第八条渔业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信、助航、号灯、号型、声号、旗号等设备,并按规定设置和存放。
(一)20马力至59马力渔业船舶须配备无线电船用对讲机;
(二)60马力以上渔业船舶须配备单边带电台、雷达、卫星导航仪。
第九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必须对渔船及其船员的安全负责,履行为所有出海船员购买人身保险的义务。
第十条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船籍港,必须经渔港监督机构批准登记后,按规定刷写、固定;更改船名、船号、船籍港,必须经原批准登记机关核准。
第十一条船舶进出渔港必须由渔港监督机构办理签证,并接受安全监督检查,服从渔港监督和港口调度人员的指挥。
第十二条渔业船舶系岸或锚泊时,必须留足值班人员,以保证安全和随时操纵,并采取有效的防风、防火、防盗、防冻、防煤气中毒措施。
第十三条严禁渔业船舶超航区、超抗风等级作业。
(一)已在港内停泊的各类渔业船舶,听到五级以上风力预报或遇到五级以上风力时,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遇有五级以上风力,挂机渔船和木帆渔船不得出海;
2、遇有六级以上风力,60马力以下渔船不得出海;
3、遇有七级以上大风,400马力以下渔船不得出海;
4、遇有八级以上大风,所有渔业船舶均不得出海。
(二)在海上作业的各类渔业船舶,收听到或遇有前项规定的相应风力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有效的抗风、避风措施,禁止强行拖带航行。
第十四条严禁酒后驾船、开机。渔业船舶在海上作业时,船上人员必须穿戴救生衣,禁止穿拖鞋作业。
第十五条从事外海作业的渔业船舶应严格遵守有关国际公约,遵守我国同有关国家的渔业协定,尊重邻国。除有协议者外,不得进入邻国(地区)领海和禁捕渔业水域从事生产活动。因避风、救急、割摆等特殊原因,确须停靠邻国港口的,事先应将前往港口、船名号、船员人数、进港原因等电告国内主管部门批准,征得前往港口管理部门批准或认可,方可驶入。
第十六条新造、改造渔业船舶,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获得准造证明后到具有造船许可证的船厂建造、改造。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年审、年检手续。严禁使用报废渔船从事渔业生产。
第十七条渔业船舶在海上发生意外不能自救脱险时,应立即发出呼救信号,并迅速将出事原因、时间、地点、受损情况和救助要求等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求助报告,应当及时上报有关领导机关,并立即组织救助。
第十八条海难现场附近的船舶,收到求救信号后,应迅速赶到现场,尽力救助遇难人员和船只,并将现场情况和本船船名、位置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渔业船舶之间发生海上渔业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记下船名、船号、船位、时间、纠纷原因并保留有关证据,待回港后立即报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严禁扣留绑架对方船员、打架斗殴和扣押或砸坏对方通信、导航设备及采取其他非法措施。
第三章养殖生产管理
第二十条加强渔业养殖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本市所有用海单位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依法取得海域使用证;从事养殖生产的还应根据《渔业法》的规定,依法取得养殖证。
第二十一条海域使用证和养殖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1、海域使用申请书;2、海域使用论证材料;3、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二)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三)取得海域使用权后,要从事养殖生产的,申请人应当向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报市政府批准并颁发养殖证。
第二十二条各镇人民政府及各渔业生产单位应加强对养殖海域滩涂的承包管理,建立行业准入机制。承包海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个人,必须具有必备的经济实力、养殖生产管理经验和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三条渔业养殖单位应当定期对养殖船进行维修检验,并保持船名号清晰,养殖船应当在船体外部标明载重线。严禁超载、超高、超员。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扣留或吊销证书、证件、罚款50元至200元:
(一)未按规定配备号灯、号型、声号、消防、救生、通信等设备的;
(二)未按规定刷写或固定船名、船号的;
(三)在港内停泊未留足值班人员的;
(四)在海上作业不穿救生衣的;
(五)酒后驾船、开机和临水作业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非法使用报废渔轮从事渔业生产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农业部《关于立即坚决制止买卖报废渔轮的紧急通知》规定给予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超航区、超抗风等级出海作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八条渔业生产人员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有权拒绝执行,并可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纪律、、、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的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生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渔政船。
一、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切实提高渔民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
我们高度重视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基层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法治和安全生产常识宣传教育。教育广大渔民群众自觉遵守渔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渔船编队生产、值班了望等制度。通过多方面的教育培训,广大渔民群众对渔业安全法律法规及防灾减灾知识的知晓率逐年提高,并提高了海上从业人员配备先进安全设备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升遇险后的应急处置能力。
二、抓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定期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渔船实施“零容忍”,发给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重点查处“三无”船舶非法生产作业,渔船超航区、超抗风等级、超载作业,渔民临水作业不穿救生衣,渔船证书证件及消防、救生、通信等安全设备携带不齐,船员配备不合格等违规行为。今年共计进行安全检查150余次,查出安全隐患13处,都是渔民思想麻痹大意未带救生衣作业,已对相关人员进行警告教育,并责令其整改。通过检查一些安全隐患得到整改,取得了明显成效。
三、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全面落实,层层签订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书和渔业安全生产保证书。渔业生产经营单位、渔船所有人、经营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及船长海上生产作业第一责任落实到位。把安全责任逐级落实到每条渔船,每个船员,形成主体清晰、责任明确、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执行责任体系,真正做到了责任落实纵到底、横到边。
四、保持节假日突检,确保安全生产态势稳定。
在春节、五一和国庆等假期,我镇都组织相关人员对全镇的渔船进行一次排查,确保节假日期间不出大事。
今后,我们将继续严格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掌握辖区渔业安全生产情况,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渔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使广大渔民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加大海陆执法监督检查力度,排查治理各种渔业安全生产隐患,依法查处各种海上违法违规生产作业行为,加强重点部位监管,落实好各项防范措施,做好渔业安全生产突出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确保了全区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2017年工作计划
1、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二是强化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渔业船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责任企业和每一个人,确保安全生产责任有人担、有人管。三是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和“责任落实年”活动,提升渔业安全管理水平。
2、切实深化宣传教育培训。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围绕“安全生产月”主题,深入开展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宣传普及安全知识,维护渔区社会和谐稳定
3、切实加强专项执法检查。一是扎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水上安全生产秩序,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渔业生产经营行为,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渔业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渔业安全生产事故。二是继续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深入排查、治理渔业船舶安全隐患,加大巡查力度。三是开展安全大检查工作。在重点地区、重点时段、敏感时期适时开展渔业安全监督检查,排查安全隐患,有针对性地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进行检查,进一步强化对渔港码头、渔船集中停泊点的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市、区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要求,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为依据,以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标本兼治,突出重点,依法治理,夯实基础,促进全区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切实解决渔业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得到进一步深化,渔业安全生产投入得到有效保障,伤亡事故控制在考核指标之内,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主要内容
1、渔业船舶持船舶检验证、船舶登记证、捕捞许可证(捕捞渔船)方可作业;
2、渔业船舶通信、救生、消防、信号设施设备配备全齐,运行正常;
3、渔业船舶实行进出港签证;
4、加强对太湖、内河作业渔船及老旧渔船的安全生产管理;
5、加强渔业船员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渔业船员持证上岗;
6、渔业船舶严格执行各项航行作业规则、规程等;
7、建立健全渔船船东互保制度,提高渔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四、实施方式
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行动要做到“五个结合”:
1、贯彻“三项行动”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结合起来,严格安全生产制度,消除隐患滋生根源;
2、坚持与安全专项整治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渔业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3、坚持与加强和推进渔业安全生产制度化工作结合起来,强化渔业安全制度化建设和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4、坚持与加强应急管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与监控措施,严防整治期间发生事故。
5、坚持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活动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渔业安全管理水平,强化安全生产的法定职责和义务,督促渔业村与广大渔民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帮助指导渔民熟悉掌握安全操作规程,促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效落实。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各镇(街道)根据渔业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总体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和下发具体行动实施方案,细化具体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做好完成治理行动前期宣传动员、部署和准备工作。5月底前,各单位的实施方案报送区农林局。
(二)深入治理阶段:各地要将具体实施方案层层落实到基层,并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的要求,突出工作重点,排查治理隐患,及时督办整改,深入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要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对行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对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要挂牌督办,逐项销号。
(三)整改提高阶段:各地在自纠自查、治理整改的基础上,认真组织检查验收和开展回头看,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和推广经验做法,形成制度,切实提高各地的渔业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四)检查总结阶段:各地要按照行动方案对治理行动情况进行认真归纳,全面总结,于11月15日前将渔业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总结报送区农林局。
区农林局将于6月份对各地开展专项治理行动进展情况组织交流,并适时组织联合抽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渔业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是“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镇(街道)要认真组织实施。各镇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的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要认真落实分管领导负责制,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要采取有效措施,将安排部署落实到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落实到每个岗位。区渔政、船检、港监部门要履行职责、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渔业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既要突出重点时段、重点地区,也要注意日常检查,全面深入开展治理行动,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渔业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是渔业安全专项整治的深化,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继续。通过渔业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既要抓现场,治隐患,切实消除当前严重威胁渔业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努力把事故降下来,又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和制度建设,推动渔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落实各项治本之策,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四)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各镇(街道)要把这次渔业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与渔业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结合起来,与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结合起来,与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责任制、推进安全生产制度化、日常监管监察等工作结合起来,综合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教育等手段,统一部署,统筹兼顾,相互促进,务求实效。
(五)严格考核,强化监督。各镇(街道)要建立健全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制度,逐月统计上报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渔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和渔业安全生产投入情况等,同时按要求建立完善年度考核制度,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要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整改,跟踪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六)深入发动,群防群治。各单位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渔民群众参与治理行动,调动渔民群众的积极性,积极参加隐患治理,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
(七)广泛宣传,舆论监督。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大众媒体广泛宣传这次治理行动的目的和意义,提高思想认识,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宣传先进典型,曝光治理不力的行为,形成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良好舆论氛围。进一步完善隐患举报制度,对举报的事故隐患要认真进行核查,督促落实整改,并对隐患举报人进行奖励。
联系人:*
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平安渔业建设的主线,以深入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为载体,面向渔村、渔船和渔民组织开展一系列形式内容新颖、宣传效果实在、渔民群众易于参与的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渔民安全意识和素质,加强基层安全文化建设,形成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氛围,为全区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展提供精神动力、舆论支持和思想保障。
二、活动时间和主题
活动时间:年6月。
活动主题:安全责任,重在落实。
三、对象与范围
(一)利用渔船从事渔业生产经营的公司、企业和渔船船东;
(二)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渔业船舶;
(三)渔港、航标等渔业安全基础设施。
四、活动内容
(一)做好“渔业安全生产月”活动思想发动工作。5月31日组织收看区领导对我区“安全生产月”活动进行全面动员和部署的电视讲话,并注重收看区电视台于6月1日至30日播放的与活动主题“安全责任,重在落实”有关节目及公益广告,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和基础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思想认识。
(二)开展渔业安全案例警示教育活动。
一是根据工作实际,利用休渔期,在重点渔业街道办事处、渔业社区、渔港码头,举办事故案例展览、观看警示教育片、召开事故反思会等形式开展警示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渔业企业、船主和船上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二是根据省海事局、省海洋与渔业厅《商船渔船安全警示教育活动方案》组织渔民认真开展“关爱渔民生命、关注船舶安全”为主题的商船渔船安全警示教育活动。
(三)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活动。根据渔业安全应急预案,模拟渔船失控、失火、沉没、人员落水、商船与渔船碰撞等一系列险情,开展渔船自救、互救、渔政船和专业救助船救援的演练。根据市局要求制定演练计划和方案,按时完成演练任务。
(四)开展渔业安全生产集中宣传教育活动。在“安全生产月”期间,在全区各相关街道悬挂渔业安全生产条幅,张贴标语、口号、宣传画等;各社区、渔港码头和渔船修(造)厂等主要场所的门前、院内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咨询活动,发放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手册,普及渔业安全生产知识,解答渔民群众疑问。
(五)组织开展以“安全伴我行”演讲比赛和“平安”书法比赛活动。广泛发动,集思广益,积极推介渔业安全管理创新经验,不断丰富渔业安全文化建设的内涵,加快渔业安全文化建设步伐;扎实开展“知识守护生命”主题教育活动。利用船员培训的有利时机,加强依法生产、安全生产教育,增强依法生产、安全生产意识和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引导渔业生产经营单位积极主动地查找、整改、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保障生产安全。
(六)加强渔船、渔港安全检查。按照《省渔船安全生产检查办法》规定的检查内容,结合第二次集中行动的开展,积极组织渔船常规检查、防碰撞专项检查和安全生产督查;加强渔港内安全隐患监督检查和整改力度,重点对渔港内乱填、乱围、占用岸线和水域等破坏渔港功能的行为以及乱停乱泊、渔港消防设施配备不齐等情况进行整治。
(七)开展渔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针对我区渔民在渔业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并认真施行培训计划,强化船员职业安全技能培训和持证上岗及安全生产技术实操培训,落实船员人身保险及渔船船东互保。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科学组织。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局分管副局长及相关街道分管副主任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及各相关街道农业服务中心主任为成员的“渔业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此次“渔业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各相关街道农业服务中心也应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安全生产月”活动。
各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按照《海洋渔业安全生产考核内容》(详见附件二,以下简称《考核内容》),对各人民政府年度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工作成效实行百分制考核。
三、考核办法
考核采取年终考核与平时督查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市考核督查小组根据《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暂行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每1-2个月组织对各、渔业服务有限公司督查一次,督查结果的平均值为平时考核得分;每年12月份对各全面考核一次。平时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组成部分,平时考核占40%,年终考核占60%。对督查过程中问题或安全隐患较多的镇、公司,由市海洋渔业局及时向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三化五覆盖”工作联席会议报,并由相关部门发出限期整改知书。
四、考核要求
(一)各要按照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照《考核内容》,根据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二)各对各渔业服务有限公司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暂行管理办法》做到定职定位、定人联船,切实抓好本单位渔船、渔民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每年年底,按各根据年初与市政府签订的海洋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书的要求,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自评,并于12月25日前将自评情况和镇年度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报送市海洋渔业局。
(四)对考核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各要认真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加以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同时要举一反三,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长效管理措施,夯实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基础。
五、考核档次
以《考核内容》为依据,考核总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考核总分在80分(含80分)至90分的为合格;考核总分在80分以下的为重点整改单位。
六、考核组织
市成立考核督查小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考核督查小组由市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市安监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和边防大队、省渔港监督局吕四分局等部门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平时的督查工作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安全监督科牵头相关部门进行。
七、奖惩办法
对综合考核为优秀的镇予以报表彰,并根据得分高低评出第一、二、三名,分别予以一定奖励;对列为重点整改的镇予以报批评,该镇镇长和分管领导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情况说明。
一、各级政府和渔业船舶管理单位,必须充分认识做好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海洋渔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明确海洋捕捞渔业单位负责人和各渔船船长,为该单位和该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该单位和该船渔业生产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各渔业单位、渔业村要实行渔船编组出海生产,杜绝单船到海上作业,并确定海上安全生产指挥船和组长,落实安全负责人(安全员),具体负责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凡是出海的渔业船舶,必须进行渔船财产保险,配齐各种通讯、导航、消防等安全设备,同时持有航行、捕捞等各种有效证件,经渔港监督部门签证后,方可出海生产。
四、凡是出海船员,必须经过海上安全知识培训,具有相应资格,并参加人身船东互保后,方可出海从事渔业生产。
五、渔民在海上作业时,要严格遵守渔业船检部门核定的抗风等级,合理舾装,使渔船始终处于适航状态。
六、渔船进出渔港必须遵守渔港管理章程及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在海上航行、生产、锚泊时,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谨慎驾驶,专人了望,显示号灯、号型,按时收听海洋天气预报,密切注视海洋天气、风浪、区域变化和周围船舶动态,加强通讯联络。
七、渔船应在规定停泊区内停泊,并留足看守人员,加强值班、了望,显示相应号灯、号型,注意潮汐涨落和风流变化,防止断缆、走锚、失火、盗窃等事故发生。未经渔港监督部门批准,不准在港内测试航速、回转性能试验等工作。渔船进出港口必须以安全航速行驶,进港船应避让出港船,包括超限船、失控船。
八、出海作业的渔船进入邻国12海里领域及特定水域内,不得从事捕捞、污染、买卖、破坏等活动。急需进入邻国港口避风、修理、救助的渔船,应事先报告,获准后方可驶入。
九、沿海乡村及渔船管理单位要及时了解渔船出海生产情况,出海渔船要主动汇报。一旦发生险情,编组船队要首先进行自救、互救,同时向周围船只和海难救助机关求援。任何船舶和海难救助机关获悉求救信号后都要奋力参加救助,并按规定及时向渔港监督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十、渔业船舶修造企业应当经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并按照认可的资质受理渔业船舶的修造业务。凡未取得认可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渔船的修造业务。修造后的渔业船舶,须经渔船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坚决取缔“三无”船舶和无经营执照、无技术许可证书的造船厂、修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