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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安全生产优选九篇

时间:2023-09-26 09:27:51

渔业安全生产

渔业安全生产第1篇

一、明确工作思想和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坚持渔业生产者“生命至上”的原则,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渔业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渔业安全监管,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加大对渔船救生、消防安全设施配备、渔业生产者安全培训等方面的投入,提升渔业安全生产应急能力;创建“平安渔业”;进一步提升渔业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努力实现渔业安全生产“零事故”的管理目标。

二、严格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明确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行政首长责任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把安全生产作为年度考核内容。强化和落实船主的主体责任,层层签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确保安全生产关键措施落实到位。

三、加强机动渔船规范管理

严格执行《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的规定,规范检验制度和工作程序,严把破旧、隐患渔船登记检验关,从严新增水泥船的管理,严把救生、消防设备的配备关,严把渔船档案管理关,建立统一标准的渔船档案,做到一船一档,全面开展渔业机动船的计算机入网档案管理,提高船检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基本建立起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各执法机构分工明确、监管有力、密切配合的渔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四、抓好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细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台帐、安全统计报表等基础性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重点水域的检查督察,重点检查渔船登记情况、船员持证情况、救生消防设施配备情况及违规载客运货等。充分发挥信息网络优势,建立渔业安全生产手机信息预警网络,在大风暴等恶劣天气到来之前,及时预警信号、安全防范指导措施。

五、认真组织开展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

今年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将继续组织开展“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工作。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在去年开展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措施,注重实施效果,拓展创建形式,丰富创建内容,把创建活动作为平安渔业发展的重要抓手,努力构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平安示范县”建设。要加强指导,加大宣传,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平安渔业示范乡镇、示范户创建活动,将创建活动持续深入。

六、加强对渔业生产者安全教育和机动渔业船员培训

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活动,严格的执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制度,加强培训机构建设管理,规范培训内容,重点加强渔船航行技能、避碰规则、自救互救技能等方面培训,逐步建立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为主要内容的渔民职业安全技能培训体系。深入推进渔业互保工作,建立渔民安全生产风险保障机制。

七、加强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助

进一步完善各级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将应急预案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加强水上救助的组织管理和业务培训,适时举办实地演练,组织渔业安全管理人员学习观摩。

渔业安全生产第2篇

(一)从事渔业人员安全生产水平较低。据相关的调查了解,目前大部分的渔业船员,不是沿海的渔民,而是来自一些山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他们基本是文化水平比较低,即便是曾经有过基础的安全培训,但是,要在短期内从素质角度提升到安全技能的标准要求,还是比较难以实现的。很多船东低薪招收员工,没经过培训就直接上船作业。这些招收员工不了解渔船作业的危险性,也没意识到存在的安全隐患。因为渔船船员的流动性比较大,一些员工则需要在短的时间内承担职务船员的工作,这样又增加了渔业的安全隐患。渔业船员职业技能教育不够完善,渔业船员有三个层次的培养,分别是大专院校侧重培养的理论研究人才;中专职业学校培养的渔业实用型人才;各种岗位的短期职业培训。由于海上收入与陆地收入间的差距不大,以及海上工作环境恶劣,渔业船员数量不断下降。很大程度上,渔业船员的培训都是在低水平上,这也就导致了海洋渔业技能型人才的匮乏。

(二)渔业法律法规体系、应急救援和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目前适用于渔业的法律还不够完善,渔业法律法规体系存在很多疏漏。渔业上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管理范围上的不明确,处罚也不够到位,给执行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无法可依则会造成管理的力度不够。渔业救援体系的建设落后,在应急处理、抢险救援、通讯联络等方面的建设仍然存在缺陷。还有就是渔业安全保障体系实际上并没有真正保障到位。对一旦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渔船船东,他们几乎是倾家荡产也未能赔付和恢复渔业生产工作。面临渔业遭受到的生命财产事故,渔民显得无可奈何,政府也未能真正解决问题。

(三)渔业安全生产科技水平落后。我国的渔业生产水平基本较低,其生产科技含量低,主要体现在渔港的基础设施、渔船的救援设备及通讯建设不完整。渔业安全科研跟不上渔业生产发展的需求,就不能有效的为渔业生产做有力的后盾支持。缺乏政策的支持、科技投入水平不足、缺乏科技标准等是导致渔业安全生产科技水平落后的原因。实力不强的科研单位,没有相关政策的支持,很难承担海洋渔业安全科技的任务,从而会导致渔业安全科技的发展与推广。由于每年投入的渔业安全科技研究的费用非常少,这些有限的费用没能够有效应对突发事故的处理。资金投入来源不够,也是导致渔业安全科技研究费用不断下降的原因。

二、渔业安全生产对策的探讨

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是直接或间接导致渔业生产安全的隐患。渔业安全管理部门应重视并对问题进行思考分析,及时提出解决渔业安全生产的对策。针对渔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的建设;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渔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与技能素质;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狠抓整治,消除安全隐患;对安全建设加大投入,健全渔业基础保障设施;提高和改善渔业安全科技的保障水平。只有通过对渔业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才能从根本上有效保障渔业的生产安全工作。

(一)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建设。定期召开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研究的渔业问题就行落实到位。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配备专职的渔业管理人员。对渔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基本技能进行加强培训,使渔民真正掌握基本技能。加强渔业安全管理、推进“平安渔业”建设,是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有力抓手和重要措施。在基层政府领导下,各有关部门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创建活动实际成效。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渔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与技能。加强宣传教育主要是贯彻和落实国家安全生产和渔业的法律法规。通过开辟多元化的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途径,创建渔业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经过培训和指导强化渔船佣工的专业化技能,强化渔业专业人才的培养,进行多角度促进渔业从业人员的技术素质,有力促进渔业安全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三)采取措施,狠抓整治,消除隐患。经常进行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能有效排除出渔业的安全隐患,对整改进行监督,促进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对于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治消除,以此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有序进行。相关的海监渔政要守渔船检验关、渔船出海关、海上港口检查关这“三关”。渔业相关的管理部门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的力度,对督查工作进行加强跟踪,坚决把安全隐患消除掉。

(四)加大安全投入,健全渔业基础保障设施。积极争取加大投入,强化渔港基础建设。各地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加大投入,加强渔港消防设备、航标和视频监控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渔港正常运行秩序。改善渔业生产基础设施,对渔港、渔船等基础设施进行排查,并及时健全和完善导航等安全设施建设与渔港基础建设。

渔业安全生产第3篇

**县水产局

二零一三年五月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水产局负责本辖区的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渔政站负责。

第四条 渔政站设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班,负责我县辖区内水上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必须符合安检标准,配齐消防、救生设备。

第六条 严禁渔业船舶超载、搭客、装载危险品。

第七条 严禁在大风、大雾、大雨等恶劣天气出船,严禁夜晚出船作业。

第八条 严禁酒后驾船,禁止穿拖鞋作业,进行渔业作业时必须穿戴救生衣。

第九条 渔业船舶系岸或锚泊,必须按规定配备值班人员,以保证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风、防火、防盗。

第十条 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工作要实行责任人负责制,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十一条 水产局,渔政站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以上安全工作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渔政站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和渔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并在醒目地段设立安全管理的标语牌,做到警钟长鸣。

第十三条 渔政站每年至少举办两次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班,对职工、渔民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渔政站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或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水产局逐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渔政站要组建安全检查队伍,并且发挥主观能动作用。

第十六条 渔政站严格管理渔船牌照,规范渔船“三证”发放程序,严格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渔业水上安全事故,渔业船舶事故人员死亡率控制在1.5‰以内。

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区社会稳定,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渔港渔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渔业安全生产的现状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渔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度,按各自职责,明确责任、责任到人,建立系统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条 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在市、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

第四条 水产局负责对辖区内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渔政站是水产局二级单位,作为执法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渔业船舶的更新、建造、购置、报废、入渔许可和船舶修造业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渔业船舶登记发证、换证、年审和渔业船员的考试、发证,以及船舶进出港签证。

(三)负责传达、起草有关渔业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

(四)负责组织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查处渔业船舶的违规行为,对渔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跟踪督促落实。

(五)负责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把好渔船质量关和救生、消防、信号设备的配备关。

(六)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渔船安全管理网络,完善渔业安全生产值班制度、通讯联络制度、安全会议制度。

(七)负责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监督实施本辖区内渔船动态报告制度。

(九)负责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十)定期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并深入基层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十一)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职责。

第五条 水产局领导本县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能,对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部署,有落实,有目标,有措施。

(二)督促渔政站落实专职人员,落实经费,完善制度,明确职责。

(三)健全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渔政站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有检查、有考核。

(四)开展经常性的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订和落实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事故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六)定期分析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渔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职责。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的渔业船舶实施安全管理。

(一)负责渔业安全法规的组织实施,对本乡镇渔业船舶进行日常性安全检查。

(二)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工作。

(三)督促并做好本乡镇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状的签订与落实工作。

(四)建立健全渔业安全通讯网络,落实安全值班制度,及时向渔业船舶通报气象信息。

(五)搞好编组生产工作,落实抢险救灾船只,制定相应的报酬政策。

(六)负责本乡镇渔业船舶相关审核工作。

(七)协助做好本乡镇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和渔船违规案件的调查处理。

(八)劝阻渔业船舶非法搭客,如劝阻无效的,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村民自治委员会、合作社、公司对所属渔船的安全生产进行直接管理。

(一)负责本村、合作社、公司渔民群众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组织本村、合作社、公司渔业船舶实行“编组生产、互助互救”,建立和完善本村、合作社、公司渔业生产安全通讯网络等各项安全保障制度。

(三)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所辖渔船的安全适航状况、持证情况、职务船员配备和安全设备配备情况,随时掌握船员的变动情况及船舶进出的动态况,并按规定上报渔船动态情况,建立各类安全台帐。

(四)对渔业船舶存在的问题及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上报,积极配合职能部门查处。

(五)对安全管理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督促渔民整改落实。

(六)严格管理雇用外来劳力,制止无资质劳力进行渔业生产,做好村与各渔船船长《渔业安全责任状》签订工作,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第八条 渔业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对渔业船舶及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负管理责任,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渔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内河防避碰规则》,切实按照各项规章制度进行航行生产作业,教育督促全体船员共同执行。

(二)服从乡镇、村委会、合作社、公司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按规定及时办理渔业船舶及船员的各类证书,配齐航行安全设施及消防、救生、通讯等设备,保证船舶处于安全适航状态,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航行签证。

( 四)切实执行渔业船舶“编组生产、互助互救”制度,保持通讯联络的畅通,及时报告船舶动态。

(五)积极参加渔业船东、船员互助保险,提高抗灾自救能力。对雇用人员要签订雇工合同,不雇用无资质劳力上船作业。

第九条 建立完善渔业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县级半年一议,乡镇(街道)级一季一议,渔业村一季一议,及时交流情况,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切实消除渔业安全生产隐患。

第十条 渔业船舶生产应认真履行互助互救的义务,一旦发现有船舶遇险求助,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做好抢险救助工作,并及时向各级安全机构报告。抢险救助实行救助有效补偿原则。

第十一条 渔业船舶在各级安全机构的监督管理下,应根据各自的作业特点及不同情况,切实做好各自的安全工作。

(一)木质渔船应加大“三修”投入,做到风前风后对本船灰缝水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查漏补缺。

(二)钢质渔船随着船龄的增加,应及时检查水线下、舱室内、肋骨底部的腐蚀及焊缝情况,不得擅自改变水密舱壁及排水口,确保舱室密封。

(三)捕捞渔船在作业过程中,船员必须戴安全帽、穿救生衣,并严格按操作规程和作业流程作业。

(四)渔业运输船舶,必须严格按船舶检验部门核定的载重线标志装载,严禁超载,严禁违章搭客;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如确需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应当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营运手续。

(五)渔业船舶应做好防风工作,切实做到不抢风头、不抗风尾,应在安全时间内及早回港,有关规定到指定锚地避风,严禁超航区、超风力航行生产。

第十二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职务船员的培训、教育和考核,实行渔船船长考核记分制度,对安全意识淡薄,业务技术素质差,屡次违反安全管理法规和制度的船长及其他职务船员给予相应处理,直至吊销职务证书。

第十三条 渔业行政执法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合作社、公司等组织对渔业船舶违反下列禁令和规定之一的,应坚决予以禁止,并督促整改;对不听劝阻,擅自下水作业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移交司法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船长及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严禁无证及三证不齐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二)严禁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及其他船员证书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三)严禁未按规定配齐救生、消防、信号等安全设备和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四)严禁未按规定配置有效通讯、导航设备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五)严禁擅自改变船体结构,影响船舶设计稳性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六)严禁违章搭客、超载、超航区、超风力航行生产。

(七)严禁其他一切有碍或可能有碍航行安全生产的行为。

第十四条 建立渔业船舶船长违规处理制度,切实落实船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有违章、违规情节并造成后果的船长,根据不同情况,可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乡镇府、渔政站、渔业村、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敷衍塞职,失职、渎职,所辖范围内发生重特大渔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切实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法规、政策和本实施办法,全年安全生产无事故的先进单位、渔业船舶和船长要予以表扬奖励。

渔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关口前移,深入开展渔业安全隐患排查,坚决整改、消除事故隐患为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渔业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

按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业主全面自查、行业专项检查、政府综合督查”和风险预警防控“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为社会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中必须做到“四个百分之百”即“对渔船检查覆盖率达到100%、排查出的隐患整改率达到100%、隐患整改复查验收率达到100%、专项执法检查登记建档率达到100%。

三、组织领导

成立由水产局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行政许可股、渔政站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行政许可股,负责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四、排查内容

一是检查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二是清理和整顿“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三是清理和整顿违规作业渔船。四是检查和落实渔船作业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重点检查和落实渔船进出港签证制度。五是检查和落实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持证上岗制度。六是检查和落实渔船保险和劳工保险工作。七是渔港防风、防火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八是24小时安全值班规定及应急等措施落实情况。九是渔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制订及实施情况。

五、排查治理方式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五个结合”。隐患排查与专项整治相结合、隐患排查与“打非”行动相结合、隐患排查与标准化建设相结合、隐患排查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相结合、隐患排查与加强监管队伍建设相结合。完善“五个机制”。隐患排查机制、隐患整改机制、持续改进机制、信息报送机制、考核和奖惩机制。渔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要结合各地区安全生产特点,以遏制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为重点。一要与日常监督检查和港口以及库面巡查相结合。一是航行签证簿办理要严格把关,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二是登临渔船检查,对通讯、消防、救生设施、航行信号设备和职务船员配备不齐以及不适航的渔船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并责令限期整改。三是加水上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和超适航区域、超有效航行期、超抗风力等级航行作业等违法行为。二要与落实渔船安全主体责任制相结合。结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六、排查治理重点时段

第一时段:确保重大节假日期间安全生产,做好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时段:围绕春汛、伏季休渔期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时段:围绕秋冬季灾害性大风天气扎实做好安全隐患治理工作,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逐级落实领导督查负责制,实施全面细致的隐患排查和整治。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隐患监控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对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走过场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突出重点、全面整治。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三个阶段的工作安排,突出工作重点,扎实开展各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横到边、纵到底,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要把打击取缔“三无”渔船从事渔业生产查处证书不齐、安全设备配备不齐渔船及船员临水作业不穿救生衣等违规行为贯穿全年。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重点事故隐患要建档监控、挂牌督办,逐级上报。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要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要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消号制度。要强化渔业执法检查,从严查处“三无”渔船从事渔业生产和各类违规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渔船要依法予以取缔。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大舆论宣传、充分依靠群众。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加大对渔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组织渔民会议、举办船员培训班、发放宣传材料、张贴标语等途径,教育引导渔民群众特别是渔业船舶经营者和船长深刻认识开展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隐患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形成渔民群众全员参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良好氛围。

渔业安全生产第4篇

方案一: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秋冬季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第四季度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特重大事故发生,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渔业安全生产环境,全面实现今年我县渔业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深化重点部位的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进一步推进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净化安全生产环境,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促进全县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人员组成

我局组成两个检查组,分别于10月底至11月初和12月中旬组织两次检查,组长由县局分管领导和县大队长担任,成员从大队各股、中队抽调。

三、工作步骤

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从即日起,至今年12月31日结束,分三阶段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10月25日至11月5日)。

结合实际制定计划方案,明确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目标任务。

(二)组织实施阶段(11月5日至12月25日)。

由县渔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执法人员和渔船检验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三)总结汇报阶段(12月25日至12月31日)。

对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情况进行总结、汇总、上报。

四、检查内容

在组织开展全面大检查的基础上,围绕贯彻落实全省秋冬季渔业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和漳州市《2021年创新工作和重点项目立项分解》(漳海渔[2021]41号)要求,推进渔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渔船安全标准化建设,开展“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实施大检查,强化督促协调,全力推进全县渔业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落实。

五、检查重点

渔船持证和通信、救生、消防、信号设备、AIS自动识别系统配备情况,CDMA手机升级换代情况,编队生产制度落实情况,船员配备、持证情况以及渔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等。

六、检查方式

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组织检查,执法大队加强敏感水域和事故多发水域的巡查工作。安全生产大检查要在渔船船东船长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专业执法人员进行重点检查,及时解决大检查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进程中,把大检查与推进隐患排查治理、深化“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渔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渔业保险等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帮组指导渔船排查整改隐患,促进工作的加强和创新,提升大检查的实效,确保大检查实现“查隐患、促整改、强基础、防事故“的目标,切实提升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要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具体的组织实施方案。要全力推进大检查工作,对检查、排查出来的隐患要督促船东认真落实整改并按照“限期整改、停航整顿“的要求逐船进行梳理。

(二)强化落实整改。

对查出渔船有安全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责令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措施,强化管理,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要将渔船列入“黑.“,需要停航整顿的,坚决责令停航整改。

(三)强化监管执法。

要采取巡检、抽检等方式,强化大检查过程的跟踪督促。要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综合监管、专业监督、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责任体系,形成工作合力。

(四)强化宣传教育。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加大检查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充分发动镇、村渔业干部及船管员参与大检查活动,全面、细致的排查各种事故隐患。

方案二: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lt;2021年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21]11号)精神,为扎实推进贵州省“平安渔业“建设,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党的.精神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扎实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渔业安全生产治理和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三项行动“,切实加强渔业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渔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和渔业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三项建设“,进一步加大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力度,努力构建渔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事故,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在去年渔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提高渔民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渔业从业人员职业安全技能和持证上岗率得到提高;逐步增加渔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渔业防灾减灾、应急救助和安全保障能力得到加强;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继续全面深入开展,安全监管水平明显提高。

三、范围及对象

渔业生产经营单位、个体渔民;渔船集中停靠地的安全基础设施;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渔业船舶;渔船修造企业。

四、工作重点

(一)深入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执法行动。

各地要结合日常渔政执法行动,依法查处各类渔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渔船超航区航行作业,违章载客,不按规定实施法定检验、配备安全设施以及船员未取得证照(或未持证)上岗等行为,对重点作业水域渔船锚地及航道密集水域进行重点检查;切实加大渔船检验力度,对渔船修造企业资格认可进行整治,依法查处非法、违规造船等行为,强化对渔船用安全产品的安全监管。要建立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渔船黑.制度,对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依法追究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二)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治理行动。

继续开展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重点对渔船救生、消防、照明等安全设备配备及使用情况、船员安全技能实操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及突发事件应急值班和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深入排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采取现场纠正、限期整改、跟踪结果等措施,有效排除安全隐患。对未按规定及时消除隐患的,要实施挂牌督办并进行公开曝光,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三)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各种媒体,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宣传效果。今年上半年农业部将完成渔业安全生产宣传片的制作工作,并组织送安全宣传片上船入户活动,届时各地要结合“安全生产年“、“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把宣传片及时发送到渔民手中,有条件的地方可协调电视台放映,掀起一个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要深入分析渔业劳动力变化情况,做好相关专业技能培训工作,加大水上安全生产基本技能培训力度,确保渔民切实掌握基本技能,达到持证上岗的要求。各地要把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与深入实践.活动相结合,提高渔业部门干部职工践行.和推进安全发展的自觉性。

(四)加快渔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和监管队伍建设。

各地要对本地区渔业安全监管等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掌握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工作思路和建议,进一步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要进一步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要确保100%

明确和落实船主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充分发挥渔民群众参与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作用,在重点渔业乡(镇)、村探索建立渔业安全管理组织和渔业安全员制度,形成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安全生产组织机制。强化渔业安全监管队伍的培训教育,组织渔业安全监管人员认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业务知识,提高依法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当前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性,不断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忧患意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直接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分解任务抓落实,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突出重点,细化方案。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调查研究,制定具体的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进度安排。扎扎实实做好

“三项行动“和

“三项建设“。

(三)创新机制,强化配合。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创新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机制,继续强化完善与有关部门的联动机制、与相邻地区的协调机制,促进形成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合力。

(四)总结经验,广泛宣传。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渔业安全生产的工作成效和经验,加大宣传力度,促进形成全.关心渔业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六、工作步骤

结合我省渔船检验工作的开展和“禁渔“、“打非“等专项工作,

3月底前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检查行动,各地要对重点市(县)、重点水域进行认真检查;加强对极端天气期间及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的安全检查,后三个季度对全省各市(州、地)采取定期及不定期和交叉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全省渔业安全生产进行全面检查。

七、组织领导

为了更好地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我厅成立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渔业局。

方案三: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方案

根据8月14日参加市召开的视频会议《漳州市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订下阶段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方案。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警示教育

各渔业村要将近期发生在我县的几起海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安全生产防范知识教育宣传到每一艘渔船,以案释法,有针对性地组织船长进行《82年海上避碰规则》的,大张旗鼓,不厌其烦,利用广播、会议、标语、入户等形式一遍一遍宣传,力争做到每船必知,每人必知,职务船员摒弃粗心大意,增强防范意识,切实加强值班瞭望,锚泊时要正确显示锚泊号灯,严格招待避碰规则和技术操作规程,保持通信畅通,同时密切关注天气变化。

二、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制度

1、对全镇所有渔船重新入户核实一遍,对所有改变作业类型的、安全设施配备不齐全的、无证或三证不齐的、船体老化的、渔工和渔船未参加责任保险的船只分类、建档,严禁瞒报、漏报,严格制止其出海作业,并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对这些船舶加大监管力度,作为渔业安全生产整治重点。我镇也将对上述船只暂不予以燃油补贴证明,待其整改核实后才补签发。

2、严格执行编队出海作业生产,对新增加的船只是否真实编队要组织检查,严格控制病船、单船出海生产,以确保一旦出险,第一时间能得到及时救护,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

3、充分运用科技,尽快完成AIS避碰系统的安装,要求安装人员安装一艘及时教会一艘船员使用。并利用时间组织培训,希望在这个月底前能完成所有渔船的安装工作。

4、就可能发生的险情,分类进行重点教育,如何预防硫化氢中毒,生产中的规范操作。要不厌其烦向渔民一而再、再而三进行讲解说服工作,使安全生产深入人心。

5、做好工作,接受市检查组的专项督察和考核。

三、进一步强化应急救援保障

渔业安全生产第5篇

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为切实保障广大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以渔船持证情况、渔船适航情况、船员适任情况、安全设备配备情况、船舶装载情况为检点,按照东海区《关于开展今冬明春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和全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紧急会议精神,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齐心协力,狠抓责任落实,尽最大努力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目标任务

1、目标:通过开展今冬明春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活动,确保相关责任部门监管到位,有效遏制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2、任务:(1)检查渔船持证情况,打击“三证不齐”渔船,取缔“三无”渔船。(2)查渔船技术指标,禁止船体漏水渔船出海。(3)查培训开展情况,禁止无证船员出海。(4)查是否建立编队生产制度,责令单独作业的渔船尽快落实编队生产制度。(5)查安全设备配备情况,禁止救生衣、救生筏、消防、导航、通讯设施设备不齐渔船不出海。(6)查渔船定员情况,禁止不按规范超员或职务船员配备不足的渔船出海。(7)查作业方式、禁止擅自改变作业类型的渔船出海。(8)查签证情况,打击未经签证擅自出海渔船。(9)查操作规程,责令不按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渔船限期整改。(10)查渔船及船员保险情况,动员未投保渔船和船员尽快投保。(11)查跨海区作业渔船,打击未经审批跨海区作业违规渔船。

职责分工

1、乡安办:主要负责检查港口、澳口、码头、渔船各项安全指标任务,严格把好渔船安全出海关。

2、乡海洋与渔业站:根据高危作业渔船分布情况,划分责任片区,确定安全监督责任人,对其实行跟踪监督;负责召回辖区违规跨界生产渔船,对拒不回港的要及时通报县海洋与渔业局。

3、沿海村委会:帮助作业渔船建立编队生产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好渔民、船民参加安全知识培训;动员未参保渔船和船员尽快参保,并成立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组。

工作步骤

专项检查活动时间:2011年12月21日—2012年2月19日,历时60天,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乡政府组织召开全乡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紧急会议,对下一阶段的全乡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进一步加大《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通过印发宣传小册子、制作宣传标语、通告等形式,深入渔村、澳口、码头广泛宣传;转变部分渔民群众重生产轻安全、重效益轻防范的意识,树立安全第一、生命第一的观念,实现其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真正承当起渔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坚持采取边宣传、边检查、边整改、边培训相结合的办法,相关部门各负其责,港口和海上同步检查。通过开展港口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引导和落实建立渔船编队编组生产制度;做好船东参保动员工作。督促渔船按规定配齐救生衣、救生筏、消防、导航、通讯设备、并严格要求渔民按照规定穿戴救生衣具、正确使用救生筏等安全器材,提高自救、互救能力;根据本辖区渔船的实际情况,科学安排好渔民、船员参加安全知识和职务船员培训;严禁“三无”或“三证不齐”的渔船出海生产,严禁破旧渔船出海生产,把安全生产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乡海洋渔业站要积极配合好省、市、县海洋执法队伍在海上开展拉网式安全生产检查和执法工作。检查中重点对笼壶作业渔船加强稳定性知识宣传教育;对单拖船事实最低配员制度,避免人员不足过疲劳;对灯围渔船适当控制上船人员。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渔船,责令其立即回港,要求限期整改。要严厉查处擅自改变作业类型、超航区超抗风力等级生产、渔船非法载客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到外省外县进行违规跨海区生产的渔船,立即召回,加强整顿。

第三阶段:检查总结阶段。乡政府对沿海各村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建立长效机制,对排查出来的渔业安全隐患要登记建档,严肃整改;对认识不到位、行动迟缓、隐患严重、事故多发、排查治理走过场的单位,要建立“黑名单”监控,依法追究责任,确保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到位,不留后患,使渔业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工作要求

1、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有效手段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宣传,以重大事故和血的教训强化警示教育,努力提高渔民的安全生产意识与防范事故能力,做好安全意识不松懈,安全生产警钟长鸣。

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针对近期出现个别渔船擅自跨海区、更改作业方式现象,加大检查措施。对船证不符、非法买卖、老旧渔船进行淘汰取缔,有效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渔业安全生产第6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所辖海洋捕捞、浅海滩涂养殖的船舶、设施、人员以及进出我市沿海渔港和渔港水域的渔业船舶、设施及其所有者、经营者。

第三条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沿海各镇、各渔业生产单位都应成立渔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组织海上抢险救助,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第五条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渔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考核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渔业船舶管理

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者必须在其户籍所在地或企业工商登记所在地,按规定申请办理检验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技术证书、航行签证簿、船舶国籍(登记)证书、渔业许可证、船舶户口簿和船民证等有效证书、证件,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第七条渔业船舶应按标准定额配备职务船员、普通船员,职务船员必须持有合格职务证书,普通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并取得合格的证书(四小证、绿卡)。

第八条渔业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信、助航、号灯、号型、声号、旗号等设备,并按规定设置和存放。

(一)20马力至59马力渔业船舶须配备无线电船用对讲机;

(二)60马力以上渔业船舶须配备单边带电台、雷达、卫星导航仪。

第九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必须对渔船及其船员的安全负责,履行为所有出海船员购买人身保险的义务。

第十条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船籍港,必须经渔港监督机构批准登记后,按规定刷写、固定;更改船名、船号、船籍港,必须经原批准登记机关核准。

第十一条船舶进出渔港必须由渔港监督机构办理签证,并接受安全监督检查,服从渔港监督和港口调度人员的指挥。

第十二条渔业船舶系岸或锚泊时,必须留足值班人员,以保证安全和随时操纵,并采取有效的防风、防火、防盗、防冻、防煤气中毒措施。

第十三条严禁渔业船舶超航区、超抗风等级作业。

(一)已在港内停泊的各类渔业船舶,听到五级以上风力预报或遇到五级以上风力时,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遇有五级以上风力,挂机渔船和木帆渔船不得出海;

2、遇有六级以上风力,60马力以下渔船不得出海;

3、遇有七级以上大风,400马力以下渔船不得出海;

4、遇有八级以上大风,所有渔业船舶均不得出海。

(二)在海上作业的各类渔业船舶,收听到或遇有前项规定的相应风力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有效的抗风、避风措施,禁止强行拖带航行。

第十四条严禁酒后驾船、开机。渔业船舶在海上作业时,船上人员必须穿戴救生衣,禁止穿拖鞋作业。

第十五条从事外海作业的渔业船舶应严格遵守有关国际公约,遵守我国同有关国家的渔业协定,尊重邻国。除有协议者外,不得进入邻国(地区)领海和禁捕渔业水域从事生产活动。因避风、救急、割摆等特殊原因,确须停靠邻国港口的,事先应将前往港口、船名号、船员人数、进港原因等电告国内主管部门批准,征得前往港口管理部门批准或认可,方可驶入。

第十六条新造、改造渔业船舶,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获得准造证明后到具有造船许可证的船厂建造、改造。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年审、年检手续。严禁使用报废渔船从事渔业生产。

第十七条渔业船舶在海上发生意外不能自救脱险时,应立即发出呼救信号,并迅速将出事原因、时间、地点、受损情况和救助要求等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求助报告,应当及时上报有关领导机关,并立即组织救助。

第十八条海难现场附近的船舶,收到求救信号后,应迅速赶到现场,尽力救助遇难人员和船只,并将现场情况和本船船名、位置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渔业船舶之间发生海上渔业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记下船名、船号、船位、时间、纠纷原因并保留有关证据,待回港后立即报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严禁扣留绑架对方船员、打架斗殴和扣押或砸坏对方通信、导航设备及采取其他非法措施。

第三章养殖生产管理

第二十条加强渔业养殖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本市所有用海单位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依法取得海域使用证;从事养殖生产的还应根据《渔业法》的规定,依法取得养殖证。

第二十一条海域使用证和养殖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1、海域使用申请书;2、海域使用论证材料;3、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二)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三)取得海域使用权后,要从事养殖生产的,申请人应当向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报市政府批准并颁发养殖证。

第二十二条各镇人民政府及各渔业生产单位应加强对养殖海域滩涂的承包管理,建立行业准入机制。承包海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个人,必须具有必备的经济实力、养殖生产管理经验和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三条渔业养殖单位应当定期对养殖船进行维修检验,并保持船名号清晰,养殖船应当在船体外部标明载重线。严禁超载、超高、超员。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扣留或吊销证书、证件、罚款50元至200元:

(一)未按规定配备号灯、号型、声号、消防、救生、通信等设备的;

(二)未按规定刷写或固定船名、船号的;

(三)在港内停泊未留足值班人员的;

(四)在海上作业不穿救生衣的;

(五)酒后驾船、开机和临水作业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非法使用报废渔轮从事渔业生产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农业部《关于立即坚决制止买卖报废渔轮的紧急通知》规定给予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超航区、超抗风等级出海作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八条渔业生产人员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有权拒绝执行,并可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纪律、、、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的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生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渔政船。

渔业安全生产第7篇

关键词:渔业安全 安全生产 管理 监督

作者简介:张维东(1963年11-.),男,山东省莱州市人,大学本科学历,山东莱州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渔船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海岸渔业已进入匮荒期。随着近海渔业资源的日渐减少,许多渔船都逐渐进入较远的航区从事渔业生产,对渔船的安全生产形成了严峻的考验。加之内陆地区到渔船打工的人员大量出现,对渔业知识匮乏以及部分船东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安全生产,给渔业安全生产带来隐患。这对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确保渔船安全生产,必须从多个环节入手,层层落实,严格把关,把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一、管理体制科学化,把安全工作方在重中之重的位置。

这就要求我们各级主管部门从自身做起,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要严格执法,严格把关,并逐步形成省、市(县)、镇、村(或单位)级级有人管、层层有人抓的良好层面,使渔船安全管理形成一个网络化管理模式,时时、处处有监督、有落实。各级主管部门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逐级落实安全管理目标,真正把渔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逐步引入安全协管员制度,充分发挥协管员熟悉渔船分布、渔船状态和出海作业规律的优势,真正实现对渔船的适时监管。

二、强化督查与渔港签证,提高渔船检验质量。

1、渔港水域检查。须重点检查渔船证书、证件是否齐全、有效,船员和职务船员是否按规定配足,号灯、号型、安全航行设备是否按规定配齐。尤其注意检查号灯的数量、安装位置、角度是否符合要求。必须杜绝形式主义,强化纠正。

2、海上监督检查。海上检查是确保渔船安全适航的重要且有效的监督手段之一。通过采取“海上查、港口堵”的方式,能够更有效地打击渔业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渔船处于安全适航状态。

3、船舶进出渔港签证。进出港签证是掌握渔船动态和装载情况,保证渔船安全适航的最后环节,也是最为关键的环节之一。对处于不适航状态的渔船,坚决不予签证出海,直至消除事故隐患,达到适航条件为止,同时本着“谁签证,谁负责”的原则,增强签证人员的工作责任心,真正发挥进出港签证应有的监督管理和保证作用。

4、渔船法定检验。认真全面地检验好每一艘渔船是确保安全的基础。对船体、轮机、电气、舾装等方面严格检验,对捻缝、焊接工艺严格要求,对锚、缆、安全设备要逐项检查登记。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现场纠正或限期整改,直至符合规范要求为止。

三、从安全素质教育出发,提高安全意识。

首先是安全培训。船长、轮机长分别是渔船驾驶和轮机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他们的一举一动都关系到全船人员的安危。因此,培训机构要加大师资投入,保证教学质量,考试机构要严把考试发证关,杜绝考试作弊或替考现象。对考试成绩或体检不合格的,一律不予办证。另外,要把先进的通讯、导航仪器如卫导、雷达、单边带的操作和简单维修作为一项培训内容,通过理论培训和实船操作,使他们在以后的渔业生产中能够充分利用这些先进仪器,减少和避免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

其次,提升全员安全意识。普通船员特别是一些内陆雇工,对海上生产常识知之甚少,更不懂安全操作规程,实际作业时,极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由此可见,对普通船员的培训是刻不容缓、不容马虎的重要工作,授课内容以普通船员必须具备的常识和技能,如海洋气象常识、航海常识、海损事故应急措施及处理、值班职责及操作规程、海洋防污、海上求生、船舶消防、海上急救等与安全有直接关系的应知应会内容,并以海事案例为教材,结合教学内容重点讲、详细讲,不断提高普通船员 的海上生活常识和生存本领,减少因不懂安全操作规程而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对经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坚决不允许其上船工作。

再次,要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安全生产不仅要反映在口头上,实践在行动中,要从思想深处引起高度重视。船员责任心不强,违规操作、麻痹大意,往往是导致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因此,一定要从内心深处来重视安全生产,要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要坚决贯彻“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真正把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

四、科学组织、强化保障。

1、编队增安全。要以村或一个公司未为单位,将渔船组织起来同出同归,相互照应,既可以防止单船出海遇难后无法实施救助,又可以共同抵御一些外地不明身份船舶的侵袭。

2、奖惩励安全。对在一些较大海上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以确保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在海上交通事故中无私救助、贡献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

渔业安全生产第8篇

一、组织领导

为依法开展对全县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成立以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船管科、渔政科、执法大队、各渔政中心站、水产技术推广站、产业科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船管科。

二、工作分工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拟订年度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考核办法;制定、完善和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全县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调查处理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制订渔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台帐,按规定及时上报渔业安全生产信息和渔业安全生产事故。

船管科: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做好渔船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管理;按照适航要求开展渔船技术检验;依法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执法大队:协助船管科依法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查处渔业安全违法违章行为;及时上报工作信息和渔业安全生产事故。

渔政科:协助起草渔业安全生产和防汛应急预案,协助开展应急演练和渔业安全事故救援工作。

水产技术推广站:负责指导水产养殖场和养殖渔民做好渔业管理用房、渔业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指导灾后渔民生产生活自救,落实恢复生产措施,协助船管科做好对养殖渔船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产业科:负责指导休闲渔业基地的安全生产工作,协助船管科做好对休闲渔船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魏塘渔政中心站:负责魏塘辖区内的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依法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与签辖区内渔船主、渔业生产经营单位订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书;及时传达上级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西塘渔政中心站:负责西塘辖区内的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依法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与签辖区内渔船主、渔业生产经营单位订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书;及时传达上级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三、工作要求

渔业安全生产第9篇

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平安渔业建设的主线,以深入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为载体,面向渔村、渔船和渔民组织开展一系列形式内容新颖、宣传效果实在、渔民群众易于参与的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渔民安全意识和素质,加强基层安全文化建设,形成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氛围,为全区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展提供精神动力、舆论支持和思想保障。

二、活动时间和主题

活动时间:年6月。

活动主题:安全责任,重在落实。

三、对象与范围

(一)利用渔船从事渔业生产经营的公司、企业和渔船船东;

(二)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渔业船舶;

(三)渔港、航标等渔业安全基础设施。

四、活动内容

(一)做好“渔业安全生产月”活动思想发动工作。5月31日组织收看区领导对我区“安全生产月”活动进行全面动员和部署的电视讲话,并注重收看区电视台于6月1日至30日播放的与活动主题“安全责任,重在落实”有关节目及公益广告,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和基础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思想认识。

(二)开展渔业安全案例警示教育活动。

一是根据工作实际,利用休渔期,在重点渔业街道办事处、渔业社区、渔港码头,举办事故案例展览、观看警示教育片、召开事故反思会等形式开展警示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渔业企业、船主和船上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二是根据省海事局、省海洋与渔业厅《商船渔船安全警示教育活动方案》组织渔民认真开展“关爱渔民生命、关注船舶安全”为主题的商船渔船安全警示教育活动。

(三)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活动。根据渔业安全应急预案,模拟渔船失控、失火、沉没、人员落水、商船与渔船碰撞等一系列险情,开展渔船自救、互救、渔政船和专业救助船救援的演练。根据市局要求制定演练计划和方案,按时完成演练任务。

(四)开展渔业安全生产集中宣传教育活动。在“安全生产月”期间,在全区各相关街道悬挂渔业安全生产条幅,张贴标语、口号、宣传画等;各社区、渔港码头和渔船修(造)厂等主要场所的门前、院内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咨询活动,发放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手册,普及渔业安全生产知识,解答渔民群众疑问。

(五)组织开展以“安全伴我行”演讲比赛和“平安”书法比赛活动。广泛发动,集思广益,积极推介渔业安全管理创新经验,不断丰富渔业安全文化建设的内涵,加快渔业安全文化建设步伐;扎实开展“知识守护生命”主题教育活动。利用船员培训的有利时机,加强依法生产、安全生产教育,增强依法生产、安全生产意识和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引导渔业生产经营单位积极主动地查找、整改、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保障生产安全。

(六)加强渔船、渔港安全检查。按照《省渔船安全生产检查办法》规定的检查内容,结合第二次集中行动的开展,积极组织渔船常规检查、防碰撞专项检查和安全生产督查;加强渔港内安全隐患监督检查和整改力度,重点对渔港内乱填、乱围、占用岸线和水域等破坏渔港功能的行为以及乱停乱泊、渔港消防设施配备不齐等情况进行整治。

(七)开展渔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针对我区渔民在渔业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并认真施行培训计划,强化船员职业安全技能培训和持证上岗及安全生产技术实操培训,落实船员人身保险及渔船船东互保。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科学组织。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局分管副局长及相关街道分管副主任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及各相关街道农业服务中心主任为成员的“渔业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此次“渔业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各相关街道农业服务中心也应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安全生产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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