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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管理现象;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S-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53213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作出了相应变革,但是仍然有诸多待完善之处,当下只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服务农民为准则,解决承包经营存在的弊端。
1 农村土地承包的现状
在全国范围内,由于地理条件、经济发展程度等因素的不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在运行工作上呈现出差异化,但是都表现出政策与农民之间产生了各种形式的纠纷,具体来说包括如下3类。
由于农户土地流转不规范导致的纠纷,为了简化繁琐的程序而以口头约定的形式对土地流转的期限以及价格等进行规定,在这个过程中只有农户单一主体操作,政府的职能却弱化了,最终致使事后引发了严重纠纷。
农民工返乡要求恢复承包权未果引发的纠纷,在我国城镇化建设中数量庞大的农民工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和工业反哺农业的力度加强,更多的农民工重新返回到家乡务农。但是当这部分农户在外务工的同时为了确保承包地有所保障,从而村组织又将土地的承包权转租他人,由此便产生矛盾。
村干部管理意识薄弱,随意性强。当前村干部随意对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施小规模调整,对于这个问题,主要是由于村干部对土地承包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认识不足,随意进行土地调整,引发了纠纷。
2 农村土地承包的积极意义
2.1 土地承包制度是我国人民向往的制度
在我国,经过长期以来的实践证明,土地承包制度不仅可以激发农户的劳动热情,提高农业生产效率。而且这种生产形式深受我国各地广大农民的青睐,有助于推进我国农村经济。
2.2 实行土地承包制度有利于新农村建设的社会稳定
有资料显示,我国拥有9亿农民,如何让如此庞大数字的农民有更多的“获得感”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关键。即便是在农业机械化水平尚未足够成熟,观念转变还不及时的情况下,土地承包制度却为农户们提供了基础的物质基础。根据调查显示,农村土地承包制度落实不完善的地区往往也是社会较为动荡的地区。
3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1 法制观念欠缺
虽然我国的土地总量很乐观,但是其中可供种植的高产土地总量却并不乐观,对于贫瘠的土地而言,因其产量低下而不受关注,进而变得日益荒芜形成恶性循环。通过对比总结土地调查数据得出结果,国内的土地当中真正肥沃的土地仅为耕种面积的1/5。人地矛盾依然是摆在国人面前的一大难题,我国的人口还在增加,由于环境恶化、人为破坏等因素致使耕地面积持续减少和农村人均耕地下降。农村集体土地遭受破坏主要是由于法制体系欠完善造成纠纷事件越来越常见,究其原因,就是没有使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才会使农户自身及集体利益受损失。
3.2 管理队伍不健全
大多数农村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差、管理经费严重缺失,综合这些因素,还没有形成先进的土地管理模式,加之理念薄弱,导致农村基层土地管理队伍专业化、专门化特征不完善,当出现了土地承包流转、纠纷等问题时,未能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应对,且存在相互之间推诿责任现象,农户的困境难以实际解决。
3.3 土地流转尚未形成规范
农村土地在承包期间并没有形成较为完备和规范的流转程序,因此会造成很多承包双方的纠纷和歧义。具体而言这种不规范分为代替耕种型、承包转让型、无规范合同型3类。因为土地流转期间没有依据章程进行而产生的纠纷更多,不利于土地流转。在管理学角度上看,目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行政干预过多,超出合理范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属于民事范围,所以,根据民事权利自愿选择,流转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自愿,行政许可的强制力并不能适用于民事当事人财产或权利的转移,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自愿原则在《农村土地承包法》有所说明。所以,目前的行政法规必须以农民意愿为基础。
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行政管理的行政力度必须在合理范围内,不可以违背行政法和当事人意愿。《农村土地承包法》也充分表明行政管理既不能变为阻碍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也不能强制促进流转。
4 解决土地承包管理问题的措施
农户与土地之间是密不可分的关系,土地是农户们赖以生存的基本生活要素,因此为了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盘活农村经济发展,确保土地承包制度规范、科学、有序进行,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3方面着手:
4.1 加大宣传力度
现在的情况是,农民对于维权的意识不强,主动拿起法律武器解决纠纷的参与度不高,所以当务之急是要加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力度,鼓励农民学习,尤其是让他们知道发放土地承包证的必要性;为了能够起到更好的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管理、指导作用,要求基层的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人员“打铁还需自身硬”,重点加强业务学习,从而提高自身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能力。
4.2 各级政府应切实落实政策
乡(镇)一级的办事员要多到农村实地走访,发挥群众路线的积极作用,多看多听,了解农民所想,了解农民所急。这样才能结合各村实际,各村的困难,落实政策时在农民所想上动真情,在农民所需上办实事。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稳定团结管理队伍,为解决土地承包纠纷奠定制度基础。
4.3 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制度
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制度的关键一步在于辅导农民了解合同内容,做好合同的签订与发放。减少土地流转合同的不规范因素。时刻以农民的利益作为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好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健康发展。
5 总结
农村土地承包问题关系农民的权益,同时也关系到我国新时期环境下新农村建设进程,因此必须确立一整套完善的法律法规,建立土地承包法制化管理;打造一支业务水平高、全心全意为农民服务的管理队伍;加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培养农民维权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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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 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和编号;
(二)发证机关及日期;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
(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第八条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应一致。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及其他登记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限制和阻挠。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
第十二条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
(四)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十四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第十五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的书面请求;
(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第十八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应当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第二十条 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收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退回原发证机关,加盖“作废”章。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管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全部落实到户。
第二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除工本费外,不得向承包方收取任何费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并已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继续有效。个别条款如承包期限、承包方承担义务等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该条款无效,是否换发新证,由承包方决定。
未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颁发。重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期限应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借机调整土地。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农业部监制,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印制,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样本)
附件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书(家庭承包方式样本)
以党的*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着力点放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上,把出发点放在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上,以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突破点,建立健全土地流转运行、管理和服务机制,保证我县土地流转平稳健康和土地流转工作有章顺利进行。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进一步发展好实现好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提高农村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三、基本原则
做好土地流转服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意义深远,作用重大,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必须坚持“三先、三后”的原则。即:一是先确权、后流转,对没有确权发证的土地一律不得流转,确了权的要尊重农民主体地位的意愿,严禁行政命令以及其它形式的违背农民意愿的强迫式妨碍土地流转。对土地流转承包费、租赁金、转让费等收益归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和苛扣;二是先试点,后推广,在工作中搞好试点,必须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必须着眼当前,从实计议,必须科学操作,务求长效。要区分不同情况,在试点实践工作中总结成功经验,推广成熟做法。决不允许脱离实际,盲动冒进,急于求成的行为发生;三是先实践,后规范,要本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的精神,鼓励和支持广大群众,遵循“机制是市场,要素在市场,发展靠市场”的客观规律,对当前各种符合政策规定的土地流转实践。扩大规模性农业生产,让农民从中得到更多的实惠,在土地流转工作中不搞一刀切,可以不限方式,不限时长,不限季节,允许共存并生。要坚持“引导为先、服务为重、利民为本”的宗旨,不得以“监管”之由干扰土地流转,借“把关”之名主导土地流转,对土地流转的规范,只能在不影响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基础上来平稳进行。
四、实施内容
为使土地流转健康、有序、有效的进行。在实践服务工作中,全面实施“五个一工程”。
1、设立一个平台。县、乡两级要成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做到“七有”,即有专门的办公地点、有方便的交易场所、有固定的档案橱柜、有精干的工作人员、有完备的卷宗资料、有齐全的规章制度、有详细的的公示告知。负责六项工作:即负责土地流转有关政策的宣传解答;负责编制土地流转规模生产性规划、指导确定土地流转基价;负责收集汇总、存储和土地流转信息;负责审查规模土地流转受让人的资质;负责对土地流转合同进行审查和鉴证,并登记备案;负责协调化解土地流转纠纷。
2、构建一个网络。村设一名土地流转信息采集员,由村会计担任,负责本村有流转意愿农户承包地情况,包括流转面积、时间、意向价格、地块情况等信息,并将收集的信息登记造表,向所在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报送;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设一名信息联络员,负责对各村上报的土地流转情况信息进行汇总、存储,上传到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
3、推出一个窗口。各乡镇在召开有关会议进行宣传的同时,还要在人流密集的场所、来往行人较多的交通要道设立展板、路牌等广告化窗口,以及充分利用各村的村务公开栏进行宣传土地流转政策,土地流转资讯,推介当地农业产业优势和项目规划。有条件的乡镇也可树立一个电子显示屏,滚动式宣传,让土地流转信息走向大市场,进入大视野。
4、规范一套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农业厅下发的《江西省农村土地流转指南》,统一土地流转程序和手续,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土地流转的合同管理制度和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土地流转风险防范制度和纠纷调解制度,确保土地流转在制度管理中走向规范化。
5、完善一套资料。采取自上而下指导,自下而上交帐的方法,完善土地流转资料内容和标准,县本属和乡镇都要安排专职人员整理过往资料、修补遗缺资料、采集现时资料、丰富案头资料,并按要求分类、立卷、归档、存储。
五、实施步骤
1、动员部署。4月上旬召开全县各乡(镇)主管农业的领导会议,统一思想,明确任务,部署工作。
2、培训骨干。4月中旬进行土地流转“三员”的培训。培训三员:即信息采集员、信息联络员、信息管理员。
3、试点示范。4月下旬县农业局在乡镇进行土地流转试点工作。试点以落实“五个一工程”为主要内容,重点是搭建好土地流转平台、探索和完善好土地流转的运行、管理和服务机制,试点在7月中旬完成。
4、确权补证。5月初对全县土地承包确权发证情况进行一次检查,6月底以前各乡镇必须将因各种原因而搁置未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100%发放到户。
5、检查考评。第四季度对各乡镇落实土地流转“五个一工程”建设及开展土地流转工作情况进行考评。
六、几点要求
1、大力宣传,积极引导。各乡镇人民政府都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宣传土地流转等方面政策法规,探索土地流转工作中的新经验、好做法。树立通过流转土地增收致富的鲜活典型,争取在最大程度的范围内消除顾虑,统一思想,营造一个有利于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的良好氛围。
一、抓好政策宣传,是推进土地流转的前提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需要全民共同参与,要采取各种方式宣传现行土地流转法律、法规和政策,让群众知晓流转的好处和程序。农村土地流转是基于相关土地政策、法律、法规基础下开展的,要让群众明白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承包权、经营权、转让权在农户,在99年土地承包经营权续签前提下,农户自愿流转的原则,由发包方各村委会指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流转,依照规范的流转合同书进行签订,要进行经营权变更和流转合同鉴证的必须按照程序规定和所需材料到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申请办理。镇、村两级做好宣传发动,确保土地流转工作群众家喻户晓。
二、创新方式,是推动土地流转的重点
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要总结提升行之有效的土地流转模式,创新丰富土地流转机制,主要把握好三个结合,六种方式。一是把土地流转与农业龙头企业培育相结合,二是把土地流转与发展农民专业化合作组织相结合,三是把土地流转与经济能人的培养相结合。采取多种流转方式,充分发挥土地效益。一是股份合作式,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权入股合作社或农业企业,形成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作机制。二是基地带动式,通过建立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基地,引导周边农户将承包地成片流转给企业、大户集中经营。三是租赁经营式,鼓励农民将承包地租赁给种植大户经营,减少因农民外出务工或无力自主经营造成的耕地撂荒。四是互换重组式,鼓励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互换方式进行土地连片经营,实现农户承包地块相对集中,提高户营规模效益。五是托管经营式,鼓励土地流转服务中介机构托管农户自愿委托流转的承包地。六是转让经营式,鼓励长期举家外出务工经商且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农户,将所承包的土地有偿转让给种植大户经营。
三、规范管理,是土地流转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的关键
(一)建立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乡(镇)要建立土地流转情况登记簿,并搭建镇、村两级信息和服务平台,落实专人负责土地流转情况登记、流转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二)建立规范合同签订制度。乡(镇)要建立规范合同签订制度,除代耕期不足1年不需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外,所有农村土地流转都必须依法签订全县统一格式的书面合同文本,坚决禁止口头流转和其他私自约定的土地流转行为,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私自篡改规范性合同文本中必须的条款内容。
(三)建立流转合同鉴证制度。乡(镇)要建立流转合同鉴证制度。流转合同签订后,流转双方应将土地流转合同及时报送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鉴证,如有不妥应给予指正,如发现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应依法予以制止。
(四)建立经营权变更审查制度。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审查制度。承包期内,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四、健全机制,是土地流转工作的保障
(一)建立业主资质审查机制。要建立农业经营能力审查机制,土地集中连片流转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在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前对受让方业主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履约能力等进行审查,对拟经营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政策、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经济政策进行审查,对项目的效益风险进行审查。
(二)建立流转风险预警机制。要积极鼓励农民与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大户进行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实现农民与其利益的有机联结,并支持土地出让方向受让方提取一定的风险保证金,专户储蓄,共同管理,合同期满如无违约,则如数退还风险保证金本息。一次性流转土地规模较大的,可积极推行流转行为担保,切实保障流转双方权益。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要认真履行职能,做好土地流转的追踪、巡查和督查,随时掌握土地流转后的生产经营、双方履约状况,及时纠正违规流转、调处违约事件。
(三)建立流转价格评估机制。土地流转价格实行政府指导、自主协商的方式,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对辖区内的土地进行分等定级,合理确定各类农地的质量和等级。
一、家庭承包方式中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操作规程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其具体操作规程是:
1、承包方或者接包方通过发包方或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土地承包经营权供求信息。
2、发包方或村集体(村级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将转包承包地的信息,及时填入由乡(镇)政府统一印发的《土地流转供求信息登记表》,并同时上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由县政府或者乡政府通过各种渠道统一对外转包信息。
3、接包方与承包方或者受委托方磋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有关事宜,如转包期限、转包价格、双方权利义务等。
4、流转事宜商定后,承包方与接包方依法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转包合同由流转当事人从村集体(村级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领取由乡(镇)人民政府下发的全省统一的土地流转合同。
5、签订的转包合同一式四份,承包方和接包方各执一份。承包方将另外两份合同上报村集体(村级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村集体(村级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保存一份,另一份上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入档保存。
6、村集体(村级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和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及时将土地转包情况填入《土地流转情况登记表》登记造册,并整理归档。
7、接包方依法经营农村承包地。
8、接包方向转包方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规定的义务。
9、转包期届满后,由原承包方依法经营原承包地。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租。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组织或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其具体的操作规程是:
1、承包方或者承租方通过发包方或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土地承包经营权供求信息。
2、发包方或村集体(村级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将出租承包地的信息,及时填入乡(镇)政府统一印发的《土地流转供求信息登记表》,并同时上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由县政府或者乡政府通过各种渠道统一对外招租信息。
3、承租方与承包方或者受委托方磋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的有关事宜,如租赁期限、租赁价格、双方权利义务等。
4、流转事宜商定后,承包方与承租方依法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出租合同由流转当事人从村集体(村级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领取由乡(镇)人民政府下发的全省统一的土地流转合同。
5、签订的出租合同一式四份,承包方和承租方各执一份。承包方将另外两份合同上报村集体(村级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村集体(村级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保存一份,另一份上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入档保存。
6、村集体(村级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和乡(镇)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土地出租情况填入《土地流转情况登记表》登记造册,并整理归档。
7、承租方依法经营农村承包地。
8、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9、租赁期限届满后,由承包方继续依法经营农村承包地。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具体的操作规程是:
1、互换方通过发包方或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土地承包经营权供求信息。
2、发包方或村集体(村级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将互换承包地的信息,及时填入乡(镇)政府统一印发的《土地流转供求信息登记表》,并同时上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
3、互换方或者受委托方磋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有关事宜,如互换期限、双方权利义务等。
4、流转事宜商定后,互换双方依法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互换合同由流转当事人从村集体(村级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领取由乡(镇)人民政府下发的全省统一的土地流转合同。
5、签订的互换合同一式四份,互换双方各执一份。互换方将另外两份合同上报村集体(村级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村集体(村级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保存一份,另一份上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入档保存。
6、村集体(村级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和乡(镇)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土地互换情况填入《土地流转情况登记表》登记造册,并整理归档。
7、土地承包经营者依法经营互换后的农村承包地。
8、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具体的操作规程是:
1、入股者对需入股的承包地经营权进行核实验证,以便确定股权。
2、发包方或村集体(村级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将承包地入股经营的信息,及时填入乡(镇)政府统一印发的《土地流转供求信息登记表》,并同时上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由县政府或者乡政府通过各种渠道统一对外入股信息。
3、入股者之间签订书面形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
4、签订的入股合同,入股者之间各执一份,并由入股者将两份备份合同上报村集体(村级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村集体(村级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保存一份,另一份上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入档保存。
5、发包方或村集体(村级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对土地流转情况要及时登记造册,并整理归档。
6、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7、土地入股合同解除时,入股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仍归原土地承包方。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其具体的操作规程是:
1、转让方向发包方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书面申请。
2、发包方核实转让方是否符合转让条件,发包方同意转让的,要及时填入乡(镇)政府统一印发的《土地流转供求信息登记表》,并同时上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由县政府或者乡政府通过各种渠道统一对外转让信息。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3、发包方同意转让后转让方依法确定受让方。
4、流转事宜商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依法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转让合同由流转当事人从村集体(村级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领取由乡(镇)人民政府下发的全省统一的土地流转合同。
5、签订的转让合同一式四份,转让方和受让方各执一份。转让方将另外两份合同上报村集体(村级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村集体(村级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保存一份,另一份上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入档保存。村集体(村级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应配合流转当事人办理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6、村集体(村级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和乡(镇)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土地转让情况填入《土地流转情况登记表》登记造册,并整理归档。
7、受让方依法经营农村承包地。
8、受让方向发包方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义务和承包合同规定的其它约定义务。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其他相关规定
(一)委托发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村级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二)委托发包方流转土地的合同签订。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村级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人与受让方签订。
(三)土地流转中的受让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受让方)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一、平湖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网络系统介绍
平湖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系统包括土地承包管理和土地承包管理查询两大功能,全市共安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网络系统2个站点(市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客户端40个站点(镇街道级)。土地承包管理的功能主要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平湖实际,采用便捷的操作方式和多媒体技术,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薄、地块变动登记、合同变更、权证变更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主要由镇(街道)负责操作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查询的功能主要在各镇(街道)对权证、合同等资料录入后,通过计算机点击相关菜单,能快速、准确地查询全市任意农户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权证变更信息,同时还能及时了解全市农村土地承包情况的汇总和数据分析资料,此功能主要供各级领导、市农经局查询和管理使用。
二、基本做法
(一)统一思想、领导重视。1998年我市根据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精神,开展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工作,20__年,全市又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嘉兴市的统一部署,开展完善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从而稳定和完善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促进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承包工作出现了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特别是有些地方因土地征用、土地整理等原因导致农户土地承包纠纷上升。通过农村土地承包信息网络化管理的实施,对于全面提高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满足社会对农经工作的需求,从而更加有效地树立农经部门的形象和权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市农经局领导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网络化建设作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出具可行性报告,制定具体的项目建设方案,周密布置,落实专项经费,配备相应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1名,迅速铺开农村土地承包信息网络化管理建设工作,实现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新的突破。
(二)建立平湖市农村经营管理计算机监督网络系统。20__年3月我们按照省农业厅统一软件、统一科目、统一培训、统一管理的“四统一”要求,依托现代计算机技术,以平湖市农村信息中心为平台,采用全省统一的“浙江省农村经营管理系统”网络软件,投资34万元,建立平湖市农村经营管理计算机监管网络系统,该系统由杭州金安易软件公司组织安装并于20__年6月正式投入运行。平湖市农村经营管理计算机监管网络系统涵盖市、镇(街道)二级的农村财务管理、土地承包管理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及农经统计等农村经营管理工作。平湖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网络系统就是在平湖市农村经营管理计算机监督网络系统的基础上,通过开发土地承包管理软件,增加土地承包管理模块建立起来的。
(三)开发和完善土地承包软件系统。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软件系统是我们市农经局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投资10万元,委托杭州市金安易软件公司,成功开发出的软件系统。作为全省最早对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实行网络化管理的县市,我们所使用的土地承包管理软件系统和农村财务软件系统比较,相对来说不够成熟,在使用初期,我们坚持边应用、边完善的原则,针对碰到的一些问题,及时与金安易软件公司取得联系,通过软件的不断升级完善,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软件系统逐渐趋以成熟。如:去年8月份,我们在进行农户承包权证数据录入的过程中,发现承包土地总面积数据的录入和承包地块明细中面积数据的录入没有平衡关系,录入错误的数据系统也给予认可,我们及时将这个问题反映给杭州金安易软件公司,金安易软件公司马上从技术上解决了这个问题,从而确保了农户承包权证数据录入的准确性。再如,最早使用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软件系统只有农户承包权证原始数据的管理,没有农户承包土地流转情况的管理,而近几年来我市的土地流转正在稳步发展,20__年底全市土地流转面积达4.6万亩,占全市家庭承包面积的13,涉及土地流转的农户2.7万多户,占全市家庭承包户31,土地流转管理同样需要规范化和信息化,今年7月份,我们市农经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土地流转现状,制定了《平湖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转包)合同》、《平湖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平湖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平湖市农户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申请》、《平湖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变更合同》等6张土地流转文本格式,及时与金安易公司取得联系,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软件系统中增加了土地流转管理功能,并在黄姑镇试点使用。
(四)组织培训。我市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和运行过程中,按照建设要求,除保证必要的设备投资外,还注重业务操作员和系统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20__年9月我们市农经局专门组织市、镇(街道)两级共32人到杭州,请金安易软件公司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市农经局组织镇(街道)人员
培训3次,培训65人次。在系统运行过程中,金安易软件公司也先后十几次派出技术人员到我市各镇(街道)进行现场指导,同时我们市农经局的技术人员经常到各镇(街道)进行技术指导。(五)数据录入。1998年我市全面开展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工作,20__年又在全市全面开展完善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工作,至04年底,全市农户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签订率和承包权证发放率均达到99.9,村、镇(街道)、市三级分别建立了农户承包权证登记薄等档案,农村土地承包原始资料齐全,我们利用这个有利条件,从20__年8月开始,全市各镇(街道)农经站组织农村会计服务部人员,部分镇(街道)还专门抽调人员,集中精力,集中时间,进行数据录入,到20__年12月底,全市10个镇(街道),137个行政村,1782个村民小组,88044户承包户的承包权证全部录入电脑进行网络化管理,建立了平湖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数据库。
(六)建立与网络化相配套的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农村土地承包软件系统的专业化管理,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管理的操作流程,维护网络的正常运行,确保网络的安全和数据信息的完整畅通,我们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并下发了《平湖市农村经营管理信息网络化管理制度》(平农经[20__]67号),指导和规范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网络化工作。
三、成效
(一)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新模式。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网络系统的建成,标志着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智能化的轨道,网络系统的投入运行,全面规范了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强化了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创新了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模式。
(二)进一步完善了农村土地承包长效管理机制。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网络系统的建立,切实加强了农户承包权证的管理,强化了对农户承包期内承包面积增减或四至变动的规范管理,确保权证内容与实际的一致性,切实保护了农户的承包权益;进一步规范了农户承包土地档案管理工作,市、镇(街道)两级既有农户承包土地最原始的纸质档案,又有先进的农村土地承包网络档案。
(三)实现了农村土地承包的网络化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网络系统建成后,依托网络可快速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传输,可通过上网,就能快捷、准确地了解任意农户的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和其他相关材料情况,使全市农户的土地承包情况一目了然,视同公安局管理户口一样方便,可随时在计算机上面查询,实现了农村土地承包的网络化管理。
(四)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统计工作的自动化。通过农村土地承包信息网络,市、镇(街道)两级既可以在网上办理各类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等业务,也可以通过网络及时地了解本地区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及相关情况的详实汇总和数据分析资料,节约了三级管理工作成本,减少了工作差错,极大的提高了市、镇街道、村三级的工作效率。
四、建议
第一条 为积极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本细则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细则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村土地承包方依法将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部分或全部按照约定条件让渡给受让方的行为。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承包土地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六)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四条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区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镇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纳入镇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全程的服务内容,为流转双方当事人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
第二章 流转方式
第六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方式流转。
第七条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按照约定条件让渡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流转行为。转包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八条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附着物租赁给其他单位、个人经营的流转行为。出租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九条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互换后承包双方对互换土地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应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转让是指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将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一并让渡,受让方与发包方确定新的承包关系的流转行为。
第十一条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第十二条 抵押是指承包方将其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可以依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给第三方的流转行为。抵押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十三条 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或租赁期内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依法继续承包。
第十四条 集体的荒山、荒丘、荒滩等土地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份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第十五条 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变更后,仍可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入股、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再次流转。
第三章 流转程序
第十六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八条 农户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集中流转。在集中流转、连片开发过程中,对少数不愿流转的农户,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出面协调,在承包方自愿的基础上,可以用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愿意流转的农户承包地或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进行调换解决,妥善平衡互换双方利益。
第十九条 承包方需要将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双方经协商,并由承包方告知发包方,发包方提出的合理 意见建议,承包方应予以接受。承包方与受让方签订合同后,应将合同文本等有关材料报发包方备案。
第二十条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收入来源,拟将全部或者部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应当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与受让方协商签订合同。发包方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不同意的要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流转合同
第二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人签订。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二)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三)流转土地的座落、四至、面积和质量等级;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用途;
(六)流转价款和付款方式;
(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八)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及违约责任;
(九)约定的其它条款。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使用统一格式文本。
第二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或公证机关公证。
第五章 流转管理
第二十六条 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应及时到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办理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条 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三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区、镇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职权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行政主管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第六章 附 则
原告:孙某 被告:李某 第三人:某村民委员会
原、被告于1997年3月31日签订合同,合同内容为:原告向被告转让土地(水田0.5公顷、旱田0.5公顷)和果树11棵、杏树3棵,期限为从1997年至2024年止,28年,转让费13500元,转让所需费用、劳动任务以及交纳上交款、农业税、水利费、公粮等义务由被告履行。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转让费13500元。后原、被告所属的村小组、村委会、经营管理站未经过原告的同意,给被告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告诉称:1997年我和被告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将我的水田转包给被告。后来被告和第三人未经我的同意,给被告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确认我和被告之间的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并返还土地。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有效,并已经履行了很长时间。原、被告之间的流转合同已经经过发包人的同意,已经得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被告取得了用益物权。第三人陈述:村民小组知道原、被告之间有转让合同,所以报到村委会后,村委会又报到经营管理站,经营管理站重新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村委会认为,既然原、被告之间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在合同期限内,应归被告所有。
主要问题本案的焦点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中的转包合同还是转让合同,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否无效。
处理意见及理由
一、指导思想
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前提,加快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中连片、有序流转,提高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产业发展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坚持科学发展观,建立“政府推动、市场调节、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的土地流转机制,提升土地规模经营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全面提高,加快我区都市型农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城乡统筹发展的和谐社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稳制、分权、搞活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要在稳定家庭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坚持不改变土地所有权、不改变农业用途、不损害农民利益。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土地使用权分离,创新流转机制,探索有效形式,搞活土地使用权。
(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和手续进行,要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民流转土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三)坚持集中、规模、高效的原则。农村土地流转和产业发展要立足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实行相对集中连片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并注重土地与其他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四)坚持管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在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过程中,要加强管理、指导和引导,健全和完善土地流转的各项制度,强化土地流转信息服务,充分利用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及时土地流转信息。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管理,正确使用各类规范合同文本,尽快适应网上办理相关手续。严格做到程序合法,文本规范,网上信息及时准确。及时调解或仲裁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三、工作目标
紧紧抓住现代新市镇和城乡一体新社区建设、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的契机,充分调动各镇、街道的工作积极性和土地流转服务组织的工作主动性,正确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对连片集中流转,推动整组、整村流转工作;加大力度引进各类资本投入农业,优化农业资源的有效配置,推进农业的规模化、产业化、现代化进程。2011年新增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1万亩以上,土地流转总面积达12万亩。到2015年,全区土地流转总面积达到17万亩,占家庭承包经营土地面积的60%以上,农业产业化经营整体水平位居市前列。
四、工作方法与措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以完善家庭土地承包关系为前提,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引导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
(一)继续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
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农村工作的基石。通过近几年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的不断完善,很多二轮尾欠问题得到解决。但土地承包工作面广量大,工作难度较高,还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组界不清,权属不明,承包关系不落实;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收益偏低等问题,必须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
(二)进一步健全土地流转管理服务组织。各镇、街道要配强镇(街道)、村二级土地流转管理服务组织,明确专门的工作人员,通过培训提升业务能力,熟练掌握业务技能,积极开展土地流转的摸底调查、登记,信息、政策咨询,运用土地流转信息网络平台信息,开展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做好土地流转信息储备、土地承包管理等服务,不断拓展服务功能。积极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各镇(街道)、村要积极引导农户连片集中委托村经济合作社代为流转。鼓励整组、整村推进土地连片流转,实行集中开发、连片种植,兴建农业产业基地。个别不愿流转的农户允许通过土地互换等方式,在集中连片统一规划的地块内,种植部分承包田。
(三)推进村级土地股份合作社建设,鼓励农民以土地入股。“土地入股”就是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化为股份,按“股份分红”、“土地保底租金+股份分红”等模式,委托流转给具有资金、技术优势明显的合作社或公司经营。合作社或公司将集中的资金和土地统一进行管理和农业开发,并以合同形式加以确认,实现土地规模开发、集约经营。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既可做农业工人领取工资,又可作为股东按股分红,实现农民和业主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既可参股分红,又可通过入股流转土地的运作,取得一定收益。各镇镇级国有投资开发公司、有条件的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作为受让主体开展流转土地储备,既可通过流转土地的收储,为招商引资准备土地资源;也可通过收储流转土地的规范高效运作,获得较高的收益。
(四)规范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是规范完善土地流转合同,须使用全区统一的规范文本,并尽快运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网上签订流转合同。二是规范完善土地流转行为和程序。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承包户委托村经济合作社代为流转的,村经济合作社必须在同承包户(流出方)签订委托流转协议后,方可代为签订委托流转合同,并报镇、街道经营管理部门备案或鉴证;户与户之间流转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村经济合作社审核后,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转包)合同,并报村经济合作社备案;以入股方式流转的土地应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互换、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应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五)实施产业布局规划,引进各类经营主体。一是按照“依托资源、突出特色、连片开发”的要求,鼓励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服务组织和专业大户通过土地流转,着重发展一批优势产业园区、农业生态园等特色园区,提高土地集约化利用水平和社会化服务水平。二是鼓励工商资本和民间资本等投资高效农业,单独兴办或与农民联办农业企业。工商资本和民间资本等参与农村土地流转领办或与农民合办的经济组织同等享受支持农村发展和农业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科学合理地规划、引进、发展一批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科技含量高、经济关联度大的农业开发项目,及时进行申报,争取上级财政的扶持。
(六)加大土地流转政策扶持。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财政年初预算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补助和奖励。一是凡新增连片流转土地100亩以上,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区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亩100元的配套补助,整组、整村流转的,区财政再一次性分别增加每亩50元和200元补助。二是三大综合园区内新增连片流转土地100亩以上,期限5年以上的,区财政一次性增加每亩50元补助。上述二大项补助资金25%作为镇、街道土地流转工作经费,75%作为村级土地流转工作经费。三是对规模经营主体流入土地300亩以上流转年限在10年以上的,区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亩50元的配套补助;对规模经营主体流入土地100亩以上,并有50%以上的土地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的,按照粮食作物的面积给予每年每亩50元的配套补助(上述土地流转需经过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办理手续)。四是对新建且入股面积300亩以上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年度新增土地流转面积500亩以上的镇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在市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配套给予一定补助。五是各镇镇级国有投资开发公司作为受让主体开展流转土地储备,并建立土地流转风险基金,储备量大且时间长的给予一定补助。六是对各镇、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组织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前三名的镇和前10名的村分别给予一定奖励,同时评选土地流转管理服务工作先进个人若干名,给予一定奖励。
五、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土地流转有序进行
(一)加强领导。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做好此项工作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党的政策能否在农村得到贯彻执行,事关农村社会的稳定和谐。区政府调整并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委农办、区财政局、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区规划与建设局、区农经局、区国土分局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经局。各镇、街道也要建立相应的机构,同时将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列入对各镇、街道目标责任制考核。各镇、街道要把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土地流转工作放上议事日程,有目标、有措施、有落实,务求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