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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措施优选九篇

时间:2023-09-26 17:29:29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金融监管措施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金融监管措施

第1篇

金融危机下,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暴露出来的不足,集中于管理和操作两个层面,针对这两个层面的原因分析,则主要从内外两个角度来进行说明。首先,从我国自身的角度来说明,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存在人员不足和意识欠缺,以及执行力度较低等问题,主要是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的起步相对较晚,发展程度相对较低。虽然近几年有很快的发展速度,但是金融监管的基础薄弱,独立性不强,协调性也不够,并不能支撑快速膨胀的金融市场,而我国金融监管法律的建设都是借用国外的监管法律来不断实现的,都还处于摸索之中。其次,从外部环境来分析,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本身还不完善,分头监管与多方监管并存,监管效率较低。但是我国对外开放的程度却空前加快,在全球化的金融市场中,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列发达国家的货币政策,都直接对我国金融市场产生巨大影响,特别是近几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就直接对我国的金融市场造成损害,这就使得尚处于摸索中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制备受到冲击。但是,我们必须要明确一个问题,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所存在的问题,究其根源,是来自于我国金融监管机构本身的问题。正是由于我国自身在金融监管方面有所欠缺,才能够让外部行为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中有机可乘,并引发巨大波澜,如果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足够完善,整个金融机构对法律的执行力度也到位,不管金融危机的破坏力度有多大,最终,我们都能够以不变应万变,实现全身而退。因此,我国金融监管法律的完善,应该要从自身入手,提高自身的整体实力。

二、金融危机下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完善的原则

金融危机下,由于内外环境的影响,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暴露出一些不足,因此,很有必要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让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能够在未来的路途中,经受住各种金融危机的冲击,实现稳定金融市场的目标。但是,在具体完善的过程中,不管采取何种措施,都必然要遵循必要的基本原则,在原则的范围之内来进行整改和完善,从而才能够最终为国家服务、为人民谋福利,得到整个社会的支持,顺利推进。首先,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金融监管法律的完善,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金融市场的运行是以客观市场规律为基础,以国家宏观调控为辅助的,并且,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程度也相对增加,国外的金融政策特别是欧美等国家的金融政策,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影响都比较大,因此,在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基础之上,我国金融监管法律的完善,必须要建立在国际化的实际基础之上,不断借鉴国外的金融政策,结合自身国情来进行完善。其次,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金融监管法律的完善,必须坚持以人民利益为根本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任何法律法规的存在,都是为了规范社会,为人民提供一个健康和谐的生活工作环境。在金融市场当中,国家的政策引导始终都是辅助作用,最终要保障的是金融市场中广大操作者的利益,也只有他们的利益有了保障,才能够调动他们参与金融监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更加稳定人心,稳定金融市场,因此,金融监管法律的完善,应该要符合金融市场操作人员的总体意志,或者要符合全民生活追求的总体意愿,而不能为了达到某个人或者某个集体的意志,而牺牲他人的利益。

三、金融危机下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完善的措施

要实现我国金融监管法律的完善,就要结合具体的原因,针对问题一一进行探讨,寻求有针对性的措施。首先,针对在管理层上暴露出来的不足,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定和监督机构,要充分履行自身的职责,承担自身对社会对国民的责任,用认真负责的态度去进行思考;用战略性的眼光,从全球的角度去进行分析和探索,借鉴国外先进的金融监管经验,跟随国际发展趋势,走向国际化。努力引进金融监管全面性人才,或者通过自身努力,不断培养金融监管人员,弥补金融监管中人才缺失的漏洞。此外,针对人才的选择和岗位配备,有必要推崇民主投票选举的制度,让相关人士集聚一堂,民主投票,共同选举,杜绝依靠人际关系或者金钱关系而获得优质岗位的情况,从而让金融监管机构的运作能够更加公平公正,以这样的环境来吸引优质人才,积极为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制度和监督机构配备专业的高素质的管理人才,从而为金融监管输入新鲜血液,让这些新鲜的血液,不断为金融监管法律的完善带来创造性的思想,也让这些新鲜血液,不断突破传统束缚,用最新的法律思潮和法律执行方式,来解决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基础薄弱的问题,最终提高金融监管的创造力和独立自主能力。其次,针对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在操作层面上,存在执行力低的问题,就需要发挥我国监管机构的职能,借鉴西方监管模式,形成银行联合监管,实现全面的监督,在监督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有任何的违法违规行为,则严厉惩处,决不能让任何金融个人或者单位有心存侥幸的心理。只有这样,才能够让小漏洞从一开始就杜绝,从而让金融法律能够细化到每个细节之上,实现对任何个人或者集体的监管,从而规范金融市场,让整个金融市场形成一个公平、公正、合理、健康的市场环境。与此同时,在高速信息时代,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融入到金融监管执行当中,引入互联网或者媒体以及电话系统等现代监督渠道,让金融监管能够渗透到金融市场的方方面面,并能够实现随时随地的自由监管。当然,要达到这样的监管效果,还要实现金融监管法律执行过程和进程的透明化,完善监管信息系统,并设定相应的投票或者举报渠道,从而让公众能够参与到法律执行的监督当中,用监管机构和民众监管权力双方面的压力,来使我国金融监管法律的执行力度逐步提高。但是,在不断提高民众监督力度的同时,必须要做好民众的基本培训和宣导工作,因为,民众平时的生活和工作所关注的问题更是自己的问题,对于金融市场的了解并不高,更无法意识到自身对金融法律制度的监督行为,能够给自己带来何种好处。所以,必须要加大对民众的宣传、培训和引导力度,具体宣传内容包括,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详细内容、参与金融监管法律监督的途径和渠道以及通过参与监督能够给自己带来的益处。

四、结论

第2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 优化措施

一、金融监管的发展

我国金融监管具有阶段性的特点,其产生是随着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的过程而衍生的。从建国初期开始,直至1998年时,金融监管主要是针对银行而采取的行政措施。从1988年以后到2004年时,才开始创建金融分业管理体制,与此同时相继成立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监督管理会,深化了金融监管体制的变化,同时促进金融监管的完善与发展。从2004年到今天,在不断的发展与摸索中,我国金融监管已有了大幅度的提高。银监会的成立,将对银行、信托以及保险等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管理,实施了分页监督管理方式。依照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来看,其主要原则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形成了多个金融监管体系,如中国银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二、金融监管与其他国家比较

(一)不同监管体制模式的优势比较

(1)集中监管体制。目前使用统一监管模式的国家越来越多,在集中监管体制的模式下,不管是审慎还是业务监管都是一个机构进行监管。此种监管模式有很多优势,其一,有一定的成本优势,集中监管模式能节约人力和技术的投入,能极大程度的将信息成本降低,同时改善信息质量,得到济效益。其二,能有效改善监管环境,因监管者的水平与强度不一直,使得不同的金融机构以及业务受不同的监管制度控制,能有效避免重复监管、分歧以及信息要求不一致等,当消费者受到利益损害时,能够及时进行申诉,相关信息的搜寻费用降低。其三,较强的适应性。现在技术在不断的提升,人们对金融工具使用功能上要求在不断增高,集中监管模式能迅速的适应新业务的发展需求,避免真空监管的同时,将金融创新可能形成的系统风险降低,同时还可以有效避免多重监管,避免不合适的制度安排影响创新形成。其四,集中监管体制责任明确。此监管模式是所有的监管对象都由一个监管者监管,其责任的认定明确。

当然集中监管体制监管模式也有缺点,缺乏监管竞争可能形成的现象。

(2)分业监管体制。在分业监管体制的模式下,由一个专业监管机构负责监管银行、债券以及保险这三个领域,同时也包括审慎以及业务监管。这总监管体制模式的典型就是中国。此种管制模式的优点是:其一,专业化优势。监管机构只负责与之相关的监管事物,这样有利于将没想监管工作内容细分,将监管重点突出有较强的监管力度。其二,具有监管竞争的优势。每个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对象都不一样,但监管机构之间还是存在竞争压力的,在竞争的过程中,能有效提高监管的效力。

分业监管体制的缺点:各监管机构都是独立的,在工作过程中监管机构的协调能力较差,很容易出现监管真空以及重复监管的现象,难免的会产生工作上的摩擦。宏观上看,此种监管模式的机构较为庞大,其成本也比较高。

(3)不完全集中监管体制。牵头模式。分业监管的时候,可能会存在监管真空或相互交叉的现象,这时多个监管机构就应该建立及时的协商机制,方便相互交换信息,充分将管理机构之间互相扯皮推诿现象消除,可选出一个监管机构为牵头负责机构,主要负责各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法国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此种模式的优势是:其一,目标明确。监管目标往往是多种的,很少有唯一的目标,而分业监管可以将这些目标进行科学合理的细分。每个监管机构根据自己的业务领域实施监管目标,有效突出监管重点。各监管机构的人员素质以及技术水平不一样,实行专业化的监管模式能有有效的使监管目标更好的实施。其二,合作增强监管效率。管理机构很多,很有可能会有利于监管对象进行争夺以及交叉责任推诿等现象,但同时也会对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起到促进作用,达到增强监管效率的目的。将按机构经过定期的工作协调,将信息互相交换,紧密的配合,力争将不理影响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此种模式的缺点:选择哪个监管机构作为牵头机构,去承担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而牵头的监管者,并不能珍重做到将整个金融体制的风险完全控制住。

双峰式。双峰式监管模式一般有两类监管机构,其一主要负责对所有的金融机构实施审慎监管,将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金融风险进行控制。其二主要负责对不同金融业务进行监管,以达到双重保险的效果。这种模式的代表是澳大利亚以及奥地利。双峰式的监管模式优势是:其一,与分业监管模式比较,此种模式降低了监管之间互相协调所产生的成本和难度,还避免监管真空、重复的现象发生。其二,与集中监管模式比较,双峰式在某种程度上来讲,保留了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与制约关系。其三,在各自监管机构的工作领域内,确保了监管规则具有统一性。

三、金融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主体局限

我国金融监管主要由中央银行为主要核心,其主体是三大金融监管,即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在这一方面上,分业监管有效促进了金融监管的发展。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目前的金融业业务发展趋势趋向于混业经营。金融监督主体的三个机构在业务上很少有交集,使得金融监管显得有些局限性。

(二)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边界不清晰

在划分职责时,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划分不清晰,很多的领域还有监管过度的情况,这就给金融机构的监管执行成本增加了负担。其主要表现是,金融机构的监管未实行严格意义上的通行准则,即谁准入,谁监管。实际上是由不同的领域由不同的监管部门进行分割监管,这就肯定存在着摩擦成本的现象。比如央行金融稳定职责与监管机构的风险监管职责,其划分的职责边界不清晰,比如银行结算、信用卡、人民币管理等具体事项有职责边界重叠现象,会产生监管过度。银行在退出基金等业务时,此金融业务的投放主体和业务本身的性质归属主体不同,分别属于银行业和证券业所有,这种情况下,就对以后的业务监管工作带来了难题,极易造成监管重复。

(三)监管方式单一

我国的主要金融监管方式是行政监管,其监管主要对象是金融机构的审批以及合理性,关于金融机构的风险性以及合规性牵扯不大。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其金融监管方式主要以市场为主导模式,由金融机构自行承担放入风险。所以根据别的国家的监管方式来讲,完善的金融监管模式不能只使用一种行政手段。较为单一的行政手法具有较强的随意性,其监管的效率不高。

(四)缺乏科学协调机制

在实际分业监管的过程中,各监管机构之间没有一套科学有效的协调机制,经常出现业务交叉中的监管真空现象,致使监管缺失最终导致效率降低。比如银行、保险与证券之间,证监会和保监会在我们国家多个区域都没设立分支机构,对各个区域的证券以及保险机构无法进行有效监控,银监会虽然有三级派驻机构,但也无权监管证券和保险行业,所以就形成监管真空以及监管资源浪费的现象同时存在着。

(五)监管效率低

金融监管机构在进行内控和自监的时候,各机构之间的协调问题有待完善,尤其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因运而生,使得监管出现重复和空缺的现象,监管机构不能够对金融控股公司起到有效的监管作用。不完善的金融监管机制,很难使金融体系长期稳定的发展,降低了金融监管效率。

四、金融监管模式的优化

(一)完善立法,明确职责边界

首先重中之重就是要将立法进行完善,明确的界定在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与人民y行之间的监管职责边界划分。在各个金融监管部门加大投入人力,将规章及细则部分完善,完善金融监管法律的相关制度,是改革金融监管模式获得成功的基础保障。通过乏力来规定协调与合作框架的具体安排,同时对各监管机构的职责明确的划分,尤其是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分工与合作尽可能的划分详细。如法律中没有明确说明,可经过签署备忘录或者部分联合发文等方式进行划分。遇到确实难以进行划分的工作,可联合实施、合作监管等方式进行协调合作,尽可能避免监管机构之间出现监管重复及监管真空的现象。

(二)构建金融关机机构共享平台

为加强金融监管机构中高层定期会晤制度,以及相互之间的业务往来于合作,和有效沟通金融监管相关工作问题及查阅监管信息,必须构建金融监督管理机构间的信息共享平台。2003年中旬,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一起起草了《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其主要内容有指导原则、信息收集、职责分工、信息交流以及工作机制等多个方面。这一制度中,依然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比如,应该让中国人民银行即中国银行在联席会议制度中充当相当的角色。中国人民银行最为中央银行,应该依然担负起维护金融稳定、化解金融危险、防范金融风险、监管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外汇市场等重要职责,作为金融系统中最后的贷款人,中央银行必须将金融体系的全部动态随之掌握清楚,这样才能够对金融体系的风险及时做出解决措施。所以需要央行在联席会议制度中充当必要的角色。同时有利于建立央行和监管之间能够信息交流更加畅通,以避免监管联系回执至于流于形式化,与此同时,决策与实施力度应增强,真正的将监管几周之间多边的紧急磋商制度建立起来。

所以,我国目前金融分业管理模式下,一定要在央行与银行监管部门的政策只能与监管职能进行分离以后,在建立相互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以及金融稳定的有效协调配合机制,已有效防止部门内部的利害冲突扩张到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冲突,极大程度的将摩擦和协调成本降到最低,同时将银行的负担减轻。建立各监管机构能够相互沟通的平台,能从根本上将重复监管以及部门冲突的问题排除,避免因多重监管机构带来的智能重叠致使的智能监管效率低的问题。

五、总结

综上所述,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分为集中监管,分业监管和不完全集中监管制度,这三种制度在自身形式上有着各自的优缺点。在未来的金融监管模式中,一定要注重监管模式的优化,及时的查找自身监管问题所在,通过适当的解决方式进行化解。在我国未来的发展中,由于我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能力,金融监管上存在的问题和其他国家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但是其借鉴意义还是很大。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各国在经济上联系的更加密切,所以,在今后的管理制度上,要从各国的启示上找到突破口。

参考文献:

[1]哈斯.混业经营趋势下中国金融监管模式创新研究[J].内蒙古社会科学,2014,(1).

[2]马超,宋玉杰,张鹏程等.新时期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J].内蒙古煤炭经济,2016,(13).

[3]唐清利.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创新研究[J].社会科学辑刊,2015,(2).

[4]巴曙松.不同的金融监管模式及其特点[J].经济研究参考,2016,(18).

[5]王飞.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研究[D].郑州大学,2014.

[6]吴怡静.浅析金融监管模式比较研究[J].时代经贸,2014,(3).

第3篇

关键词:金融 监管 问题

一、实施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全面的、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来促使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安全可靠和健康地发展。金融监管的首要目标是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具体目标是保护存款人和投资人的利益。

(一)实施金融监管是实现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

金融业是以货币信用、证券及保险业务等为主要经营内容的特殊行业,与国民经济整个运行息息相关。一旦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发生金融危机,就会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不良影响。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货币化和经济关系的信用化,以货币信用制度和银行制度为主体的金融结构具有极其广泛深刻的渗透性和扩散,金融体系成为国民经济的神经中枢和社会经济的调节器,它具有影响社会全局利益和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等特殊的公共性和全局性。因此,只有加强对社会金融业的监督与管理,才能引导和促进金融业发挥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积极影响作用,推动国民经济的良循环。

(二)实施金融监管是维护社会经济稳定的需要

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之间不可避免地要进行激烈的竞争。这种竞争如果失去调节、监督、控制,会偏离正确方向,形成破坏性竞争或垄断,从而影响整个金融业的健康发展,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稳定,为经济发展提供一个宽松的金融环境,避免过度竞争,有必要对金融业实行监督和管理,督促金融机构向着适度竞争、规范竞争的方向发展。

(三)实施金融监管是正确贯彻国家货币政策、认真执行金融法规制度的需要

无论是在贯彻落实国家金融、货币政策方面,还是在实施和执行国家金融法规制度的过程中,随着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和执行国家金融法规制度难度的不断加大,不同的政策目标之间很难只依靠传统的货币政策手段协调,大量的金融关系以及各种矛盾和问题也很难只依靠司法机关来调整和评判,还必须辅之以金融监督管理,使金融业的发展方向、经营活动等符合国家货币金融政策意图和金融法规制度的要求。

二、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问题分析

(一)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内控机制滞后,首先是各级管理层重国家计划,轻自身管理,重速度和规模,轻质量和效益,在资金管理方面,表现为资金审批程序不健全,对资金使用的监控不严;贷款审查不严格,手续不全,没有真正做到贷前调查、贷后检查,使得信贷风险加剧。其次是人事控制机制不完善,商业银行的员工队伍规模庞大,层次结构不合理,没有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且完善的员工业绩考评和激励竞争机制。然后是上下级缺乏有效的约束,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总行承担,分支机构的违规或不审慎行为都可给整个系统酿成大祸。再次是职能监督岗权威性缺失,职能监督部门实行“既向本级行行长负责,又对上级行政职能部门负责”的管理模式,致使其监督工作实际上陷入一种无序和无效的状态;内审监督机构不健全,有些商业银行没有单独设立内审机构。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目前是非自由的市场,它除了市场本身特有的因素外,还受政治体制、传统观念、偶发事件和随机因素的影响,我国证券市场仍处于走向规范化的初级阶段,发育程度低,而且不规范。在证券市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市场主体行为扭曲;其次是定价机制扭曲;再次是市场处于分割状态;最后是缺乏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在保险市场表现在:市场发展不完善;计划经济体制对人事制度影响较大;内部管理不严、竞争力不强,没有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在经营理念上重保费规模、轻经营效益;重保单数量、轻保单质量,导致企业经营效益下降,在经营环节上,重承保、轻理赔,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乃至整个保险业的信用。

(二)金融监管本身存在的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的时间较短,在金融监管的方法手段、技术条件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我国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金融监管有效性不足,金融监管内容过于狭窄,我国目前的监管内容主要是市场准入监管中还存在着重审批轻管理、重传统的存贷业务轻表外业务及其他创新业务、重国有银行轻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问题,不能实现完全有效地监管。其金融监管仍偏重于合规性监管,严格的管制极大地遏制了金融创新的有效空间;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涉及不多;监管措施的效能未得到充分发挥,对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不够严厉,违规处罚中缺乏严厉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缺乏有效性。其次是金融信息披露滞后,信息披露滞后于监管和外部市场约束的需要,我国金融机构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制观念不够,数据资料编报的随意性较大,信息披露缺乏强制性和规范性;金融信息披露的范围小,内容比较单一,信息不完备,缺乏专门的金融信息开发和传播中介机构,使得金融信息在低水平上传播和利用。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措施分析

(一)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

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就必须深入到金融机构内部的组织、结构、观念、管理等各个环节,建立起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以达到规避风险(包括经营风险、业务风险、非系统性市场风险等)、维持安全的目的。

首先,要提高对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的认识,金融机构的各级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内控建设的重要性,把它作为经营管理工作中的关键一环,常抓不懈,落到实处,这样才能有助于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的建立健全和充分发挥作用。

其次,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应着力于打破现有的银行业垄断,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实现银行运作机制的转换,推进产权改革,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生发出市场对银行监管的力量,通过实施国有银行的产权制度改革与创新,将国有商业银行改造成为治理结构完善、运行机制健全、经营目标明确、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现代商业银行。

然后,建立风险管理体制,要完善授权授信制度,实行分级授权、分类管理制度,推行以独立尽职调查、民主风险评审、严格决策纪律和问责制为核心的“三位一体”授信决策机制,要健全决策约束机制和责任人制度。建立和完善以审贷分离为核心的贷款决策风险约束机构,对行长的决策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实行岗位约束,建立贷款决策责任人制度,把风险贷款责任分解到个人;建立风险责任制,董事长、董事、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奖惩直接与银行的经营风险挂钩。建立常规的审计检查制度,履行对银行内部各部门的审计监督,对重大案件和银行行长的审计可以会同银监会组成联合审计组来进行。

最后,完善市场化用人机制和分配机制,金融机构应将引入竞争机制作为干部管理制度改革的切入点,实行中层干部公开竞聘制度和末位淘汰制度、员工内退制度,通过竞争上岗、岗位交流、末位淘汰,实现员工与岗位、能力与需要的最佳结合。引入有效的激励和处罚机制,在内部控制制度的运作过程中,要坚持奖惩分明。

(二)完善金融监管体制

鼓励金融创新和加强风险监管。金融监管当局要对金融创新进行相应的技术和政策指导以及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适当放开对金融创新业务的限制,除了对一些超出目前监管水平的业务创新进行限制外,应鼓励银行机构进行业务创新和加强风险管理。配合金融机构改进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当局应制定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的评价标准与办法,在日常监管中,将银行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作为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对金融机构表外业务的监管;实现从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转变;要根据各金融机构不同的现状实施差别监管,监管部门要建立统一的监管框架体系,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对金融机构业务经营实行审慎监管,对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的市场退出;实现工作重心由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的转变,完善金融监管人员素质体系。

另外,为了规范监管行为,实现金融监管连续稳定,我国必须遵守入世的承诺,参照国际准则,加快对金融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建立健全与国际金融法规接轨的金融法律体系。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增强监管部门政策透明度。政策调整应向金融参与者公示,以保障每个金融市场参与者对当局政策变动的知情权;构建多层次的信息披露体系;完善金融信息的强制披露制度;充实信息披露内容,根据金融业具体活动的特点,加强会计信息、统计信息和非量化信息的信息披露;建立金融监管资料信息共享制度,培育信息披露的基础条件。此外,针对从事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监管部门还应对其需要向监管部门报告的内容以及需要向公众披露的信息做出尽可能明确的规定。

参考文献:

[1]李嘉宁,关于推动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的思考[J],长江大学学报,2004 ,4

第4篇

关键词:保税区;外汇业务;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7)05-0041-03

近年来,随着进出口经营权的放开、进口汽车落地税政策的逐步实施,特别是国务院做出开发开放滨海新区的决策后,滨海新区内以保税区为代表的特殊经济区域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无论从经营规模、品种还是经营模式上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外汇管理角度讲,天津港保税区获得经营权的企业在经营非保税进口业务时已经采用了与以往不同的外汇监管模式――不限制购汇、实行核销监管。这一政策的实施,为保税区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对保税区的经济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保税区经营权企业的经营与外汇监管尚处在一个从无到有的创新、发展阶段,情况比较复杂、涉及问题比较多,仍存在着相对突出的矛盾。

一、四点矛盾

(一)经营权企业办理外汇业务的迫切需求与外汇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缓慢出台之间的矛盾

自从国家授与保税区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后,外汇管理针对性办法或实施细则尚未出台,企业经营与外汇监管操作缺乏政策支持。从外汇局的角度来看,目前可执行的政策依据仅有相关部门的经营权文件、外汇局的简化进口付汇核销手续文件中的一款,虽然我们制定了辖区的外汇监管办法并向天津分局报备后执行,但是对于执行中遇到的各种情况的处理缺乏权威性的依据及行政许可,特别是对违规行为难以界定及处理;从企业角度来看,企业对相关政策无从了解更缺乏理解,外汇局与企业的操作都存在困难。

(二)一家企业与两个经营身份、两种监管方式之间的矛盾

一家保税区企业可以同时经营保税业务与非保税业务、一家企业经营的业务要受两种不同方式的监管,单纯的从货物流或是资金流上都难以对业务范围界定,两种业务数据区分困难、统计数据失真。如果单纯从海关业务上定义,非保税业务是指保税区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时,向海关缴纳关税并取得报关单的业务。结合资金的流动、从外汇监管角度看实际业务有三种可能:一是保税区企业进口付汇,自理报关,然后核销,形成典型的非保税业务;二是保税区企业以本公司为经营单位报关后把报关单据交给区外企业,由区外企业办理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进口付汇核销手续,保税区企业收到外汇再凭电子底帐对外支付从而形成保税业务;三是由区外企业直接报关,但是保税区企业凭区外企业的进口报关单据办理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付汇核销手续,从而形成了非保税业务。我们现在的监管模式是对取得经营权后的保税区企业经营的新增非保税业务(上述第一、三种业务模式)实行核销制度,而对保税区企业原有模式经营的认定为保税业务(上述第二种业务模式),仍按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监管。

(三)跨区域、多方物流的复杂性与外汇资金流与管理方式的单一性之间的矛盾

滨海新区内有多种海关监管特殊经济区域:如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空港物流保税区、保税港等。随着现代国际物流业的发展和第三方物流服务的介入已改变了传统物流模式下购销双方直接交易的简单模式,导致国际贸易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对应的现象发生。这种涉及多家企业、多种经济区域的国际物流配送流程,对现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中“一一对应、逐笔核对”的真实性审核原则提出了挑战。保税和物流企业多为贸易型企业或仓储企业,做非保税业务结合其或仓储功能,尤其贸易环节中再出现其他保税企业,其物流和资金流更无法一一对应,增加了付汇环节甚至导致付汇核销困难(案例1、2所示):

(四)企业经营身份及业务的灵活可变性与外汇政策的相对稳定性之间的矛盾

因为企业具备双重身份,同时可以经营不同监管方式下的两种业务,对于企业来说是可以自行选择业务方式甚至根据市场及个体情况发生调整的,但是对于外汇监管部门来说是非此即彼的、是不具备事后自动调整功能的。特别是取得经营权企业的非保税业务结合“付汇单位与经营单位不一致”的进口付汇业务后,保税区企业经营进口业务可能交换甚至交叉混合使用两种身份,也可能对预期的保税或非保税业务进行变更操作,还有可能不改变报关方式仅通过资金流的变化导致业务性质的变更。以保税区某世界500强的专业物流公司为例:目前经营的业务多为按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区内企业向区外销售货物,货物不进入保税区直接在区外报关进口的”。该企业已获得进出口经营权,其原有经营的业务仍在区外报关,但是有自主报关及其他企业报关两种选择,同时也有付汇方式的选择:预付,托收,开证,凭电子底帐。核销方式也有多种选择:以收汇形成保税业务无须再办理核销或以自己或其他单位的报关单核销形成非保税业务到外汇局办理核销。从理论上讲,既然赋予了企业经营的权利,就不应该干涉企业的合法经营,但是企业如此多的不确定性对外汇监管形成了严重的挑战。

二、五种不良影响

(一)政策滞后导致外汇局具体操作的法定性、权威性不足

自2004年下半年开始赋予保税区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后,商务部及海关等职能部门都对企业发放了相应的证明文件,明确规定了权利与义务,但外汇部门并没有专门的配套政策、具体操作办法。企业经营中的问题与矛盾容易集中在外汇局,造成基层外汇部门的工作被动;此外,在实际操作中的业务处理、答疑及对企业付汇核销的要求不具备权威性及法定性,受到经营者的质疑。

(二)创新业务不能得到充分发展,限制了现代物流业的发展

一方面由于现行的外汇核销政策几乎固定了物流业的模式,使有些业务模式无法操作或付汇核销环节增多(如案例1、2),有些业务模式由于资金流环节增多导致企业的费用增加及资金流转速度放缓;另一方面,由于企业经营非保税业务时无章可循,影响了多方物流及跨经济区域物流等创新业务的发展。

(三)对传统的保税业务外汇管理形成事实冲击,不得购汇支付的限制形同虚设

保税区企业取得外贸经营权后,可向外汇局申请进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外汇局在名录系统上标注只限非保税业务),意味着企业享受到和区外进出口企业相同的待遇,付货款时可以到银行直接付现汇,也可购汇支付(保税区企业做保税业务不得购汇支付)。企业要事先确定其业务性质是保税业务还是非保税业务,外汇指定银行根据有效商业单据决定是否允许其购汇支付。实际上企业经营是以市场为导向,存在着许多不确定性,如保税区企业以预付货款形式购汇支付进口一批货物,如果市场销售情况良好,需求旺盛,企业会直接一次通关进口;反之,企业会先将货物存入保税区,等市场转好后再通关出区,这样就形成了购汇经营保税业务。限制购汇、不实行核销的原有保税区外汇监管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挑战。

(四)增加了外汇监管的难度,监管效率下降

目前进口核销系统是从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中按企业代码采集外汇收支信息来完成进口核销工作的,由于业务不易区分及可变化的特点,使保税和非保税业务的数据一并进入核销系统且无法自动进行数据剥离,主要依靠手工区分处理,使核销系统的逾期未核销数据增加、贸易统计数据失真、外汇管理工作陷入被动,进一步增加了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查的难度。

(五)增加了重复购付汇的风险

保税区企业经营保税业务,用现汇以预付货款、托收及信用证形式对外付汇,货物进保税区,海关出具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由于保税区企业经营保税业务不核销,没有任何部门对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进行有效监督核注。此后,如果该货物以本公司或区外一家企业名义报关进口,此时区外企业既可以凭进口货物报关单向保税区企业付汇,又可以凭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和进口货物报关单直接向国外付汇,进而有可能形成二次对外付汇。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不只保税区企业本身存在重复付汇的可能,区外的企业也有条件利用这一漏洞再次支付同一笔货款,为不法企业逃骗汇提供了渠道。

三、四点建议

为加强对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企业的外汇监管,便利和促进企业经营,建议:

(一)对现行外汇管理政策进行完善,制定统一的保税区企业经营非保税业务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一是明确监管模式,核心问题包括三个方面:一线或二线管理问题,核销或不核销问题、全核或部分核问题。我们建议坚持二线管理、非保税业务放开购汇、部分核销的原则,条件成熟时逐步试行取消核销。

二是明确非保税业务定义、范围:非保税业务应当是企业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以本企业为经营单位在保税区外报关进口并按规定缴纳关税、货物不进入保税区的业务,其中区内企业向区外企业销售货物而货物不进入保税区的进口业务不得由区外企业收取外汇,应当由经营权企业办理购付汇及核销手续。

三是制订实施细则,特别是货到汇款以外的结算方式对单据的要求、经营身份转变导致业务模式变更的程序、对保税业务数据区分及处理流程。

四是明确经营权企业的权利、责任与处罚。只有明确了企业权责罚,外汇监管的严肃性与合规性才能体现,企业的经营才能顺畅,外汇的监管与查处才能有法可依。

(二)在滨海新区试点多方物流、跨经济区域业务外汇监管改革,在及时报备的前提下享有对新业务的试点审批、监管权

滨海新区内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空港物流保税区以及保税港等多种特殊经济区域并存,随着跨国物流企业进入中国、国内物流加快发展,国际贸易运作方式和结算方式将更加多样化,物流和资金流越来越复杂。为了简化付汇手续、减少付汇环节使企业资金充分利用,有必要对跨经济区域及多方物流业进行外汇监管的研究,进而逐步完善跨经济区域及多方物流业的外汇管理政策,目前国家已确定滨海新区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客观上具备了试点的条件。

(三)不允许涉及保税区经营权企业“付汇单位与经营单位不一致”的付汇核销,要求必须实际使用经营权,减少不确定性、避免外汇风险

经营权企业经营不入区保税的进口业务时:(1)由经营权企业在区外直接报关进口的,应当依照“境内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的规定,向境内企业收取人民币,不得收取外币;区外企业不得凭经营单位为保税区企业的“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报关单购付汇向经营权企业或境外支付,由保税区经营权企业按照非保税业务办理购付汇及核销手续。(2)由境内企业直接报关进口的应当按照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向保税区企业或境外购付汇并办理相应的核销手续;保税区企业不得收取人民币,如果收汇后需要向境外支付的,严格按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操作,不需要也不允许保税区企业使用经营单位为区外企业的“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进口报关单办理对外付汇核销手续。

第5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

2014 年 “互联网金融”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报告中提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业界广泛认为,2013年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元年。但对于互联网金融,目前尚没有公认的定义和清晰的边界。按照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的定义,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是借助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新型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从本质上来说还是金融业,只是借助了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金融发展模式。目前主要的网络金融模式有:网络支付、网络理财、网络贷款、网络证券、网络金融创新。

互联网金融既有传统金融所固有的风险,也衍生出来自身区别于传统金融的风险类型。这里简要的列述一下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一、面临与传统金融相同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也是金融,包含着传统金融业务的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系统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问题。

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信用风险与操作风险是金融行业的传统风险。特别是信用风险,在交易对手出现不能完全偿还或者不想偿还时,就出现了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虽然借助互联网的优势,但依然是起金融中介的作用,作为金融中介,在资金运作过程中就会因交易对手违约而产生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则主要源于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估过程中的模糊界定、计量方法的不精准以及人工操作失误或因信息系统故障导致信息的缺失等因素。管理团队、业务人员以及市场竞争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变数都可能导致操作风险的出现。

流动性风险。金融机构一个重要功能便是资金的期限转换,即将吸收的短期资金转换为长期资金贷放出去,这其中就存在一个期限错配的问题,即在期限转换的同时,也使金融机构承担风险――过多的长期资金影响金融机构对短期资金的偿还,此时便出现流动性风险,严重的会造成挤兑风波。互联网金融亦是如此。

二、互联网金融特有的风险

除上述传统风险外,中国互联网金融还面临一系列独特风险,具体如下:

一是缺乏政策和法律规范导致的风险。其一互联网金融真正被大众所知是近两年的事情,整个行业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难题,在我国更是缺乏对这一创新行业的监管,整个行业的发展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中。但是缺乏监管又使得部分公司在业务开展中违规经营,发行一些风险极大的理财产品,累积了大量的风险。其二,随着行业的发展,国家的监管政策肯定会逐步建立起来,激烈的市场竞争也会使行业中不良企业遭遇淘汰命运。行业的整顿、竞争,法律的监管都会使整个行业及金融消费者遭遇极大的损失,由此形成的系统风险也不可小觑。

二是增加金融监管机构监管难度导致的政策施行的风险。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创新使得央行的传统货币政策中间目标面临一系列挑战。例如,传统的对货币的计量是按照货币的流动性大小进行分类的,而互联网金融导致新型的类货币性质资金的出现,对于这些类货币,或者说在一定范围内执行部分货币职能的资金是否应该计入传统的货币分类中去?而不同的划分又会导致央行在实施货币政策调整经济时出现偏差。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削弱了央行信贷政策的效果。例如,如果房地产开发商传统融资渠道被控制,那么其除了海外融资渠道外很可能会考虑通过互联网金融来融资。事实上,最近一年来我国互联网理财产品的迅猛发展,其原因一部分就来自于各银行收紧了对房地产企业的授信额度,导致房地产开发商等市场主体不得不寻找新的融资来源有关。

三是个人及企业信息被泄露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风险。一是个人及企业信息被泄露。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数据挖掘与数据分析,获得大量的个人与企业的详细信息,并将之作为信用评级及是否授信的主要依据,而这么大量的信息如若管理不当,将造成信息泄密;若被不法之徒利用,将给被泄密的个人及企业带来经济损失;二是信息不对称与信息透明度问题。信息不对称主要存在于互联网金融企业与其投资者之间。大量的个人投资者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了解不如对传统金融机构的了解,因此,一旦投资出现问题,难以进行维权。

四是计算机技术风险。与传统商业银行有着独立性很强的封闭的通信网络不同,互联网金融企业处于开放式的网络通信系统中,TCP/IP协议的安全性面临较大非议,而当前的密钥管理与加密技术也不完善,这就导致互联网金融体系很容易遭受计算机病毒以及网络黑客的攻击。目前多数金融消费者考虑到互联网金融账户被盗及信息被泄露的风险较大,阻碍了他们参与互联网金融投资的积极性。

而除了这些风险的存在,互联网金融因其发展的初期,行业本身也存在着诸多问题。支付清算协会的报告指出,为争夺市场资金和客户资源,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存在着片面宣传、夸大收益等现象,例如只披露收益率有多高,却不揭示风险有多大。即使揭示了风险,也没有在显著的位置上显示出来,使得投资者误以为这种理财产品没有亏损的可能性。还有部分互联网金融产品采取补贴、担保等方式来放大收益等。由于互联网金融违约成本较低,部分P2P网贷平台甚至采取了带有“资金池色彩”的运作模式,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网络诈骗的行为。另外,由于我国对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非常严格,互联网金融存在制度的套利。此外,利率没有市场化、大众没有树立对金融风险的理性认识等也促使网络金融的迅速发展。而在没有监管状态下的迅速发展,一旦出现问题,将严重影响到整个国家金融系统安全。

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及其存在的这些风险和问题对金融系统、金融消费者来说危害极大,这种情况对我国现有按主体分业监管的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而对互联网金融如何进行监管,监管的原则、方法以及力度如何都会对这一行业产生巨大影响。因此,需要采取一些恰当的监管措施,既能发挥互联网金融的优势,补充传统金融不足以及无法做到的业务,同时又能规避互联网金融对整个金融系统及消费者带来的危害。这里提出一些监管建议,其中有部分借鉴其他已有互联网金融发展国家的监管经验。

其一,监管体系的改革。从现有的按机构分业监管转向按业务进行分业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地带”。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业务普遍具有跨行业、跨部门、业务交叉性强等特征。而目前中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模式,对于涉及银行、券商、基金、保险等多方面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三会”(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谁来监管、如何监管以及工信部、公安部等其他相关部门如何协调配合,已成为现有监管体系面临的巨大挑战。如处理不当,既有可能影响金融创新,也有可能带来监管套利,影响金融秩序稳定。因此,需要对现有的监管体系进行一定的改革调整,譬如针对目前新兴的网络金融的不同模式,进行责任划分,落实到部门。同时,也可以设立一个专门的委员会,由其统筹不同部门间的配合协调,共同治理某些边缘业务。

其二,监管要灵活调整。第一、监管要“抓众放小”。 抓众即对面向普通公众的带有存取款性质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因为其一旦出现问题可能诱发系统性风险,应审慎监管,要求严格的信息披露,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风险;放小即对其他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特别是不涉及存取款业务的,因其业务涉及的消费群体范围小,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放松,可以采取备案制度,鼓励其创新及对中小企业的支持。第二、前期实行柔性管理。互联网金融属于新行业,其管理目前尚属于世界性难题,前期更需要政府的柔性监管,例如设立负面清单。这样才能在前期尽可能的促进行业的发展,促进金融创新。这里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美国对互联网金融采取了谨慎宽松的政策,发展初期不过分干预,只是通过补充新法律法规,与传统的监管规则结合,对互联网金融业进行必要的法律约束,以保证其安全稳健发展。

其三,加强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当前可以实行第三方监管体系,包括行业自律、行业协会。可以采取自律形式的监管和司法形式监管。因为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央行的监管成本很高,监管机构的立法、监管需要考虑成本效益问题。推进“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立及发展,充分发挥协会的自律管理作用,推动形成统一的行业服务标准和规则,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例如英国对互联网金融采取“行业自律先行、 监管随后跟进” 的方针。一是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自律。2011年成立了全球首个人人贷行业自律协会,2012年成立了众筹协会,设定融资平台最低资本额、 IT 信息安全管理、 信用评级、 反洗钱和反欺诈措施等,有效促进了整个行业的规范运营、 良性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二是监管政策比较宽泛,许多监管措施刚起步。 初期阶段暂未设立专门政府监管机构或出台适用法律,而是以行业自律规则为基础进行管理。

其四,加强信用体系的建设。信用体系的建设,不仅对传统金融行业产生促进作用,同时对于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也起到促进作用。首先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和央行征信系统建设,降低互联网金融开放性虚拟性带来的风险。其次要大力发展信用中介机构,借助信用中介机构来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和基本资料的收集、整理和规范工作。再次建立起按市场化运作的信用数据平台,有偿开展信用报告的网络查询等服务,支持互联网金融健康快速发展。例如就P2P网贷来说,目前各家机构都在做评级,但是评级似乎并没有产生标准,这样的评级也未必具有公信力。业界呼唤监管,其实也是期待监管的政策一旦落实下来,其他相关的审计评级机构也能进入这个行业,以帮助这个行业做起公信力。

其五,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任何机构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承诺收益,误导消费者。开办任何业务,均应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详细的制度安排。监管的一个目标就是对消费者大众进行保护,保护其财产不致因欺骗遭受损失,这也是防范系统风险的一个前提。

监管需要不断的进行改进,前面所提到的监管措施只是

其中的某些方面的建议,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同时又与时俱进的监管体系,能够在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保护消费者利益、鼓励创新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的监管体系还任重道远,需要我们不断的探索和实践。

参考文献:

[1]廉薇,全淑琴.互联网金融:鼓励创新与完善监管的平衡.21 世纪经济报道,2014 年3 月17 日

[2]李文韬.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初探.时代金融,2014年2月(543).

[3]王宇.央行:互联网金融监管办法还需征民意,新华每日电讯,2014 年3 月25 日.

第6篇

关键词:金融业;风险因素;措施

一、金融业的风险因素

1、政府干预

商业银行存在大量不良资产,各级政府对银行的日常经营干预较大,扭曲了银企关系,银行对国有企业债权约束欠缺,国有企业拖欠了大量的银行债务,而且在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逃债、废债现象严重,这无疑加重了银行的压力。我国的金融机构在运行的过程中, 很大程度受到政府行为的影响, 这就将行政过程中的决策失误和财政政策矛盾转嫁给金融机构, 加大了我国的金融风险。银行体制改革滞后,银行的商业目标与政府干预的矛盾,政府的过度干预行为并没有退出银行的业务活动,银行仍要最大限度地体现政府的意志。同时,政府过度干预银行业务这一行为的本身在引起国有银行反感的同时,银行的生存又对政府产生极大的依赖性。

2、金融企业自身机制的不健全。

我国有些金融企业缺乏严谨的贷款风险防范、贷款质量监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信贷风险评价制度、信贷监督制度、信贷资金使用制度等。比如授权授信制度未严格执行对信贷资金的使用方向、范围等缺乏明确的限定,这些都不可避免会产生金融风险;产权关系不明晰。从理论上讲,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借款还本付息的信用准则和法制监控下是能够正常循环的。但是中国的现实却表现为企业以各种形式和理由尽其可能地逃避债务,致使银行背上了沉重的不良债权的负担,潜在金融风险是令人担忧的。

二、金融风险的管理与对应措施

1、业务管理与风险管理的阐释

业务管理,也可称为事前风险防范,业务部门负责识别、评估、承担风险,尽可能减少业务操作产生的风险,制订并严格执行计划,以减少因风险产生的不良后果。风险管理,即事中跟踪,由风险部门提供专业意见,业务部门严格按适当额度、政策、程序和措施执行,并以财务手段监督业务部门,提出建议,与风险承担者组成战略伙伴,根据市场或产品的复杂性及不稳定性指导日常工作。

2、强化内部管理和风险监督机制

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明确各职位的任务和责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美国银行风险管理的经验值得借鉴,其治理实践包括计划、执行和评估,重点在于取得高于资本成本的回报。其手段是额度控制、交易产品风险及对冲策略。在内部设立风险和资本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从全局出发,审批业务计划,并不断调整业务计划的额度;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运营风险的资本进行调配。做法主要是通过衡量公司对风险可接受的额度和程度,及其经营能力,实行量化管理。风险管理将按照可承受能力在业务计划过程中分配资金。额度大小取决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运营风险所需资本总额的规模。借鉴西方金融业的经验,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风险管理体制十分必要。

3、培养风险管理方面的人才队伍

培养和引进一批高水平、高素质的金融工程师队伍和风险管理方面的人才将是眼下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方面。基于自身条件的限制,中小金融机构可以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针,从三方面人手:其一是请国内外专家前来讲课,提高本单位金融现有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其二是与国内外高校联合,利用现有的条件,定向培养适应现代化金融企业管理的尖端人才,使之熟悉和掌握国际上先进的风险管理和分析工具,并运用到实践中;其三是改善自身条件,吸引金融工程、风险管理方面的人才,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为本单位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现代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

第7篇

一、网络金融风险简析

(一)风险的来源

网络金融主要是经营电子货币和结算等虚拟金融业务,因而除了传统金融活动所存在的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之外还还具备了以下三种特有风险。

1.技术风险。受TCP/IP协议安全性差的影响,由于Internet采用的是TCP/IP协议,该协议追求的主要目标就是简单高效,对于安全因素考虑的不是很多,大多数人由于网络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信息保密程度不强等情况,电子邮件在传输过程中很容易被窥探或截获

2.业务风险。网络机构很难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很难树立自身良好的信誉。一旦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不能达到大众所期待的水平,或者造成了社会上较大范围的不良反应,很容易形成网络金融的信誉风险,这样很容易引起社会公众对网络金融的商业信心。

3.法律风险。网络金融法律的缺乏,我国的网络金融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经验不足、相关的法规也较为缺乏。比如:对于网络金融的市场准入、交易者真实身份的确定、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等一系列均无明确的法律规范;在这种背景下在网络经济活动中双方都会面临很大的风险,容易陷入纠纷,极大的影响了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

(二)风险的类别

网络技术的发展可谓是日新月异,在此期间网络风险的形式也呈现出多样性了,国内的网络风险大体可以归为以下几类:

1.电子扒手。所谓“电子扒手”是利用Internet服务在为金融机构和用户提供的共享资源的同时被偷窃者们利用,他们通过某些手段窃取他人的网络地址从中“非法”获利。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因网络偷盗造成的损失在全球范围内高达6000亿美金。

2.网络诈骗。与传统的交易不一样网络交易是一种“你不见我、我不见你”的模式来进行,不法分子通过电脑病毒或发送电子邮件或在互联网上提供各种虚假信息作为诱饵,在取得对方信任后非法进入其电脑并修改其金融软件。

二、目前我国网络金融风险监管的现状

我国自1998年第一笔电子交易达成后,网络金融就一直呈现出飞速发展的状态,但从总体上看我们的风险监管依然存在着诸多的不足。

(一)法律体系不完善

针对网络金融这一块我国现行的法律是2001年实施的《网络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和200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这一系列法律法规虽然具有一定的划时代意义,但对于某些重大问题的规定不够深入对细节的阐述也不够详细,况且网络金融的发展速度是其他行业远远不能相比的,发展的快,呈现的问题自然也就越来越多,这些法律法规对于当下的网络金融起到的限制和监管作用可谓是杯水车薪。比如:在对某网络交易主体各方的关系不能依法进行调节,权利与义务的划分也不清晰。

(二)行业协调及风险监管不理想

1.没有统一的行业规划。在我国网络金融的初步阶段甚至没有一个负责统筹全局的部门,各个银行和商家均是各自为政。

2.缺乏统一的行业技术标准。由于在行业协调方面有所缺乏,金融机构在网络业务采用的硬件标准、密码设定、通讯安全控制等核心技术、用户接口标准等关系安全的技术参数没有一个行业应该具备的标准。

3.没有统一的行业权威。统一的金融认证制度滞后,一些主要金融机构大多采用自己的认证体系;这就造成了CFCA的电子证书覆盖率较低的局面。由于各个金融系统重复的开发系统不仅造成了资源上的浪费更主要的是还会影响金融证书的服务效率。归根结底,这些问题都不利于行业间的深度合作,对于网络金融行业的统筹发展和风险防控自然也有一定的影响。

(三)现行的风险管理模式不能完全适应网络金融的发展

1.监管体制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由于网络金融的飞速发展,现在已经逐步突破了传统金融业的行业分工,模糊了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的界限和概念,这是对现阶段分业监管模式的一项巨大挑战。

2.外部监管体制受到冲击。网络金融的服务对象是全球用户。与传统金融活动相比它没有分支机构的局限性。这对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针对我国按照经济区域设置人民银行和按照行政区建立银行业监管机构的体制冲击较明显。

(四)人才的匮乏

网络金融业务是集综合性、专业性以及高科技的属性于一身,因此对于监管人员来说,就必须具备超强的综合素养,这包括了金融业务、管理知识、扎实的金融法规功底同时还要具备计算机信息技术;而就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当中来看,还远远没有形成兼具这些才能的专业人才队伍。

三、完善对网络金融风险的监管

根据上述我国网络金融风险监管的现状,以及网络金融自身具备的各种特点来分析,对于完善网络金融风险的监管大致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健全法律法规

1.首先应该加大网络金融立法的力度加快制定可以明确网络金融相关主体和义务的法律法规。例如:《数据保护法》、《信息和通信服务规范法》。

2.对现有法律当中不能完全适应网络金融业务及其发展的部分进行科学、详细的修订。对于《刑法》当中有关于金融计算机犯罪的内容和条件进行补充和完善,加大对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法分子加大惩治力度。

3.制定网络公平交易原则。对于数字签名的识认、交易双方责任的分担、交易证据的保存等方面均要做出详细的规定,从而确保交易的安全,一旦出现纠纷时数证据的额真实性和交易双方的隐私。

(二)加强市场的准入管理

1.制定严密的内控制度。对于网络金融业务中的公示、系统设计、信息披露等要有专门制度性的安排;其次,在具备完善的风险识别、鉴定、管理和处置方案时才能放开金融业务的设立和新业务的开展。

2.各类交易流程规程的完善。通过具体的详细的交易程序拟定细节之后,才能放开客户申请开立账户、客户授权生命等活动,这样做能够有效的防止违法交易和非法侵害网络金融交易系统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3.对网络金融业务实行类别管理。制定详细的分类标注你,对银行金融业务能力进行分级,从而有效的对各种业务的开办加以限制。

(三)完善监管体制

1.加强协同协管。“成员”单位和其他监管部门之间实行有效的信息资源共享,并相互之间开放之际的信息库;增进联动监管,这对于网络风险监管的准确性的提升有显著影响。

2.加强国际监管合作。上文说到了,网络金融业务面对的是全球用户,因此单一国家的监管作用显然是不够的;对于我国来说加强国际监管合作,还有利于学习国际最先进的技术;借助国际间的网络金融监管合作,对跨国犯罪团伙如:贸易、贩卖军火、跨国走私的打击力度会更加有效。

(四)加快人才培养

1.大中院校应该有发展眼光的看到,我国对于金融监管人才的缺乏,应该有目的对这一类人才进行招收,培养;同时国家也应该适时的提供一些实际补助政策。

2.对外引进。向国际市场招揽这类专业人才,可以有效的缓解这类人才的空洞,利用“鲶鱼效应”从而带动我们自身队伍的发展,并借机学习先进的技术。

3.注重监管人员的培训。通过采取办培训班、考察学习、交流访问等方式,通过多途径的学习渠道对监管人员实行全方位的培训,一句话对于网络监管人才及队伍的培养不会是一时的,其作用的体现也是不是立刻的,但是对于网络金融在未来的健康发展是有相当大的影响。

第8篇

【关键词】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 措施 手段

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概述

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概念。金融监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金融监管泛指一切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行为,从监管主体上来看,包括立法机关的监督管理、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以及金融市场参加者的自律监督管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金融市场交易主体、交易活动、交易产品以及交易秩序实施的监督管理。本文所讨论的金融监管仅指狭义的金融监管。

目前,我国采用“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我国的金融监管又可以分为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银监会银行业监管、证监会证券业监管、保监会保险业监管。其中,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是指人民银行在履行《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的过程中,为使被监管对象活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及国家宏观金融政策导向,而对其活动进行监测,并对违规行为加以约束的行为。

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必要性。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其能否有效履行职责的关键在于是否享有足够的与职责配套的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

首先,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应赋予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众所周知,金融机构以追逐商业利润为主要目的,其经营活动常常会与货币政策产生矛盾,影响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因此,人民银行必须拥有强有力的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确保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顺畅。人民银行在实施金融监管中获取的准确信息反馈又可以促进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如果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不足,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的风险和不稳定性就会加大,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就会滞后和扭曲,货币政策的中间目标甚至可能失真,从而导致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控制被弱化。

其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应赋予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随着金融混业经营不断发展,金融风险的传播和蔓延已不再局限于单一机构、单一市场、单一行业,而是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这必将对我国“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格局下的金融稳定形成挑战。基于此必然要赋予人民银行相关的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用以弥补各专业监管部门的监管盲区以及对混合业务监管的协调。

最后,作为最后贷款人应赋予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所谓最后贷款人,是指中央银行在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缺乏临时性流动资金而通过其他市场途径又难以解决的情况下,向金融机构提供临时性融资或救贷款的一种制度安排。这种职责应是在最后发挥作用的,但在最后发挥作用并不是指必须到金融风险由潜在发展到彻底暴露时,人民银行才能开展行动,而是指为了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人民银行要尽可能地消灭潜在的风险,为此有必要赋予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关系金融稳定、风险集中的各类业务进行全面有效监管的措施和手段。

国外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的改革及启示

金融危机使全球金融体系受到严重影响,危机发生后,美国、英国、欧盟、韩国纷纷提出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在不同程度上主张加强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

美国经验。2010年,美国出台《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明确了美联储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职责及其核心地位,赋予美联储作为系统性风险监管者的职责,同时也赋予其维护金融稳定的权力。扩权后的美联储将全面负责系统性风险的评估和监测,监管对象从商业银行延伸至所有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机构。大型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及其他投资机构,除接受证监会监管外,还要同时接受美联储的系统性风险监管。

英国经验。2011年,英国出台《新的金融监管措施:改革蓝图》白皮书,撤消金融服务局,在英格兰银行设立金融政策委员会,负责宏观审慎监管,维护金融稳定;设立由英格兰银行管辖的审慎监管局,负责金融机构的微观审慎监管;设立独立的金融行为监管局,负责消费者保护和金融市场规则监管。改革之后,英格兰银行集货币政策制定与执行、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于一身,全面履行金融监管职责,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欧盟经验。2009年欧盟出台《欧盟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赋予欧洲中央银行附设的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负责金融稳定和宏观审慎监管,提供系统性风险的早期预警并提出应对建议;授予欧洲中央银行特殊职责,以保障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的顺利运作;指出欧洲中央银行应该在宏观审慎监管中发挥领导作用,其主要职责不仅是维护货币稳定,同时包括维护金融稳定。

韩国经验。2011年,韩国出台《韩国银行法》修订案,新增了韩国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扩大了韩国银行信息获取权,可以要求提供资料的金融机构的范畴扩展至开发机构、投资机构、储蓄机构和保险机构等;完善了紧急流动性支持手段,放宽了韩国银行贷款的条件,授权货币政策委员会可以自行扩大为韩国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有价证券的范畴,增加了关于临时资金短缺的救助的规定。

近年来,我国金融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金融领域改革不断深化,金融产品和金融业务创新大大加快,人民银行现有的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难以完全适应高效履职的需要。应借鉴美国、英国、欧盟、韩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中的相关内容,强化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构建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中的核心地位。

强化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的立法建议

2003年修订的《人民银行法》第五章明确规定了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但随着2008年《三定方案》对人民银行职责作出的调整,以及金融产品和金融业务创新的日新月异,现行措施和手段存在空白、明显不足、不易操作等问题凸现,使人民银行履职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大大降低,已不能完全适应人民银行现行的履职需要,从立法层面根本地强化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势在必行。

第一,赋予直接检查权。2003年《三定方案》规定了人民银行有权实施对运用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机构的复查,并参与有关机构市场退出的清算或重组,以及对涉及运用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的金融企业重组方案的论证和审查工作。但这种有限的复查权、参与权、重组方案论证和审查权,不能保证人民银行获得相关金融机构全面、动态的风险信息,使人民银行在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责时独立性、主动性不足,容易形成道德风险,也影响了货币政策的执行力。为防范道德风险,对使用人民银行资金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作为主要债权人,应当能够行使检查监督权,确保金融机构风险能够得到及时的处置和化解。因此,应在《人民银行法》中赋予人民银行直接检查权。

第二,删除建议检查权。建议检查权条款立法的初衷为避免重复检查,减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负担。但实践中人民银行很少使用建议检查权,因为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之间没有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人民银行提起的建议检查权在实践中难以操作落实,还为人民银行履职带来负面效应,因此建议在《人民银行法》中删除建议检查权条款。

第三,增加信息获取权。要实现对影响金融稳定事项的及时发现和预防,人民银行应当拥有对金融机构的信息获取权,以便及时发现风险;发现问题后,还要有强有力的措施和手段来保证金融机构按要求进行整改,防止风险演变到威胁整体金融安全。

第四,丰富限制性监管措施。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监管和系统性风险防范的,经人民银行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限制性监管措施: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限制业务范围;暂停业务或部分业务;责令增加资本金;暂停或取消有关人员任职资格;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处置有关资产、转让有关业务;责令金融控股公司拆分。

第五,细化现场检查措施和手段。借鉴《反洗钱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现场检查的详细规定,在《人民银行法》中细化现场检查的措施和手段,赋予人民银行现场检查的调查取证、询问、要求说明、查阅复制文件资料、封存证据、查阅业务系统等措施和手段;并细化现场检查的程序,确保现场检查程序合法、措施得当、手段充足。

第9篇

一、相关理论概述

(一)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金融创新既是经济发展的产物,又是金融业内部创造性活动的结果,是一种变革和进步。金融创新冲破与现代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管制,运用现代先进技术,创造出许多新的金融工具和交易手段,增强了金融对经济的渗透力和推动力。金融创新包括金融工具创新,金融机构创新,金融市场创新以及金融管理与技术的创新等[1]。

金融监管是国家根据维持经济金融体系稳定、有效运行的客观需要通过金融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金融体系中各金融主体和金融市场进行稽核、检查、组织与协调,对金融创新进行监督、审查,以维持金融体系稳定发展。

表面上,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一对矛盾体。金融创新是一种商业决策行为,其动机是利润最大化,当金融环境发生变化时,金融机构就要设法突破原有限制,打破原有均衡状态,以追求最大利润;金融监管是一种政府行为,其主要责任是控制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金融风险,抑制金融创新的泛滥,将其限定于可控范围内,维持金融体系的平衡稳定发展。而本质上,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相辅相成的。金融监管是金融创新的阻碍,也是金融创新的诱因,而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又使金融监管不断完善。二者存在一定的均衡关系,它们在矛盾中相互促进,在“创新-监管-再创新-再监管”的动态博弈过程中不断地促进者金融发展水平的提高,推动着金融业的变革和进步。

根据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二者动态博弈关系,抽象得到金融发展水平在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动态博弈下不断提高过程图如图1示。

图1

图1显示:随着时间的推移,金融创新不断发展,金融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但金融风险伴随金融创新而产生并不断扩大,金融监管开始出台应对金融风险的相关措施,金融创新受到抑制。在监管的抑制作用下,金融机构利益下降,曲线变的平缓,为获取最大利润,突破当前的金融监管,开始新的金融创新,曲线又继续上升。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在这样动态博弈中,共同推进着金融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产品生命周期理论

产品生命周期理论(product life cycle),简称PLC,是由美国哈佛大学教授雷蒙德.弗农(Raymond Vernon)于1966年在其《产品周期中的国际投资与贸易》一文中首次提出的。弗农认为:产品生命是指市上的营销生命,产品和人的生命一样,要经历形成、成长、成熟、衰退这样的周期。

产品生命周期模型是在政治,经济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方法,其将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划分为导入、成长、成熟、衰退四个周期,比较直观地将一般事物的整个生命周期表现出来(图2示),为企业/行业日常生产管理活动提供了很大便利。

图2

如图2示:导入期涵盖产品从设计投产直到投入市场进入测试阶段,此时产品刚研发并投入市场,消费者对产品不甚了解,除少量追求新奇的消费者需求外,大众需求未大幅度增长,产品的销售增长率处于较低水平,在曲线上表现为:曲线平缓上升;在成长期,经过导入期一段时间的销售,产品效果评价很好,消费者逐渐接受并购买产品,需求量和销售额迅速上升,在曲线上表现为:曲线陡峭上升;经过成长期之后,随着购买产品的人数增多,市场需求趋于饱和,产品销量水平处于稳定状态,在曲线上表现为:曲线在较长一段时间内维持平稳状态。随着科技的发展及消费习惯的改变,市场环境也发生变化,产品不能适应市场需求,产品的销售量和利润持续下降,产品进入衰退期,在曲线上表现为:曲线向下,销售水平很快降低直至为零。

二、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引入金融体系

(一)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周期

金融创新一般表现为:金融金融业务创新,金融工具创新,金融市场以及管理与技术创新等,以余额宝、p2p贷款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股票市场上的伞形信托、HOMS系统等都是典型的金融创新的代表。金融监管一般表现为:以应对金融创新风险,维持金融市场为目的的相关政策、法规、管理条例等,央行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是金融监管的具体体现。

产品生产都有一个产生、发展和衰退的过程,其生命周期一般可以划分为,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个阶段。由于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是以其具有代表性的金融工具,政策法规等为基础的,而金融工具与政策法规同产品一样,具有研发,投入市场等特点,其从产生到发展也经历了很长的市场过程。因此,我们可以将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应用到金融系统中,将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生命周期划分为,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个阶段。

将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引入金融系统中,构建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生命周期模型如图3示:

图3

由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对立统一关系可见,金融创新是金融机构因现有监管政策无法使其实现利润最大化,而利用现有的技术条件,开发新的金融产品或工具等,以突破现有的金融监管,实现其利润目标而进行的一次创新活动。而金融监管是为控制金融创新产生的风险而采取恰当的措施,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以抑制金融创新的发展。由此可以看出,金融监管滞后于金融创新,二者之间的周期关系存在着期限错配的关系。

当金融创新进入成熟期之后,金融风险逐渐暴露,金融监管机构为控制风险便开始金融相关措施的研发,即金融创新的成熟期应对着金融监管的导入期。而当金融监管通过一段时间的导入,成长,正式相关监管条例、政策法规(进入成熟期)时,金融环境发生了改变,金融创新由于受到抑制进入衰退期。金融创新的成熟期的开始,与金融监管的导入期同步;金融监管的成熟期的开始,也标志着金融创新成熟期的结束。

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在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中的应用与产品中应用不同的是,在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相关监管措施并逐步完善(进入成熟期)后,当前金融环境改变,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降低,金融系统的稳定性提高,金融创新产品在管制下,利润下降,金融机构在利益驱动下,会开始新的创新尝试,金融创新进入下周期。故此时,金融创新的衰退期与金融监管的成熟期、衰退期即不再考虑(图中虚线表示)。

(二)金融体系整体周期

从图3中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到,当金融监管出台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抑制金融创新,控制金融风险在合理范围内时,金融环境发生改变,金融机构在当前监管的控制下无法达到利润最大化,金融机构设法进行新的金融创新,以突破当前监管,实现利润最大化,在现有的金融水平条件下,新的金融创新周期开始。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不断地进行着“创新-监管-再创新-在监管”的博弈,在博弈中,促进着金融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二者所有周期的连续,构成了金融体系发展的整体轮廓,将图3与图1 结合,得到金融体系整体周期模型如图4示:

图4

三、金融监管滞后性分析

从图4中我们直观地看到,金融监管与金融监管在博弈中促进着金融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但二者之间存在着周期性差异。金融创新的成熟期往往维持较长一段时间,在金融监管进入成熟期之前,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高风险一直存在,金融监管的滞后性成为金融发展进程中的大问题。

从图4中取出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两个周期,对二者之间周期性差异及金融监管的滞后性问题作具体分析如图5示:

图5

在金融创新周期中,用T表示整个周期,由图可以看出T=t1+t2。t1=AB是金融创新的导入期和成长期,在此阶段是金融机构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并将产品初步投入市场的过程,t2=BC是金融创新的成熟期,此阶段新的金融产品经过成长期的发展,已被市场广泛接受,利润达到最大化,标志着金融创新进入成熟期。

在金融监管周期中,用R表示整个周期,R=r1+r2。在r1=AB阶段,由于金融创新处于导入期与成长期,创新产品或工具还未取得较高市场地位,风险系数较低,金融监管机构未采取相关措施,将这一时期称为金融监管未知期;r2=BC表示金融监管导入期和成长期,在此阶段,由于金融创新进入成熟期,其市场份额扩大,风险系数上升,金融监管部门开始研发并出台相关的监管措施,由于导入期与成长期是监管措施起草并出台的过程,为便于分析,将导入期和成长期合称为金融监管研发期。

图中直观显示,在BC段,金融监管尚未发展成熟,相关监管措施并未完善,仍处于研发阶段,而金融创新已进入成熟期,金融创新产品已被市场广泛接受。而此时监管缺失,金融创新产品、工具等均在高风险下进行推广,金融系统极具不稳定性,监管处于真空状态。在AB段,金融创新已经开始,而金融监管由于风险未知,未采取相关行动,监管处于未知状态。AB与BC段便是监管滞后性的具体体现。

从图形几何关系上,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周期对应关系为:

t1=r1,即金融创新导入期+成长期=金融监管无知期。

t2=r2,即金融创新成熟期=金融监管研发期。

金融监管滞后期=t1+t2=r1+r2

以上分析结果表明,金融监管的滞后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第一,在金融创新产品、工具刚刚开始导入市场时,由于其刚研发,投入市场,还未被市场广泛接受,其风险具有的隐蔽性。金融监管无法嗅到金融创新带来的金融风险,且因金融创新产品的市场份额较低,相关监管部门并未足够重视,未采取相关措施,造成了金融监管的反应滞后;

第二,在金融创新产品被市场广泛接受后,监管部门意识到其风险,着手相关政策的制定、相关措施的出台、相关法案的起草,修订,但针对此创新产品、工具有效的监管体系的形成,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需耗费较长时间。由于准备时间的存在,造成金融监管的行动滞后。

四、政策建议

研究发现,金融监管的滞后性主要体现在反应滞后与行动滞后。由于金融创新产品、工具刚投入市场,风险隐蔽,监管部门对风险未知或风险误判,从而造成反应滞后;金融监管监管措施的研发,各部门的协调需要较长的准备时间,形成行动的滞后。减弱甚至消除监管的滞后性,控制金融创新在合理范围内,保证金融系统的稳定,应分别从反应滞后、行动滞后两个方面着手。

(一)反应滞后应对策略

首先,监管部门应系统认识金融系统的周期性发展规律,掌握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周期性差异,了解金融监管的滞后性的根源。改变过去的事后监管思维,逐步完善事前防范机制,建立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对金融机构的创新情况及进程有实时准确的掌握。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充分发挥大数据时代的优势进行金融监管模式的创新,实现大量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利用,实现与金融机构的技术同步,避免因技术差异引起的监管的滞后.

其次,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金融创新产品的交叉性越来越强,分业监管模式下的各监管机构间的职责模糊,监管部门间应加强沟通,对各行业的创新情况进行系统分析,明确各责任机构职责以减弱监管的反应滞后性。

最后,尽管过于严厉的金融监管会抑制金融创新的进行,阻碍金融市场的发展,但金融监管并非严厉管制,金融监管的主要目的是监督与管理,在处理金融创新与风险的问题上,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多发挥监督,监测的职能,以达到在不阻碍金融创新的同时,了解金融创新的实时动向,以缩短反应时间,减少金融监管的反应滞后。

(二)行动滞后应对策略

首先,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对当前金融市场现状,市场信息进行细致分析,对其潜在风险进行评估,对外实行信息公布,对反馈信息进行及时整理总结,以准确掌握当前金融市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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